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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第二條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省及各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同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
市人防主管部門所屬技術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人防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質量監督時,其監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并對所監督的工程項目承擔監督責任。
第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資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認證。
第六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人防工程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應占該機構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監督員應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施工或質量管理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本地區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定本機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具體措施;
(二)受委托具體實施本地區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以及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爭端的協調處理;
(三)向主管部門總結報告工作。
第八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下列任務:
(一)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并對委托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
(二)制定質量監督方案;
(三)檢查施工現場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四)檢查工程建設實體質量;
(五)監督竣工驗收;
(六)向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
(七)按規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費;
(八)承辦人防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未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城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市人防主管部門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基本程序和內容:
(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自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制定監督方案和詳細監督計劃,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開工前,監督員應當核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等;檢查構配件和設備設施生產單位的資質及營業范圍。
(三)施工中,監督員應對工程中使用的構配件、重要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生產許可證(準用證)、檢測手段和構件(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并按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四)竣工時,監督員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等進行監督。
(五)驗收后,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應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監工程建筑、結構、防護、平戰轉換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關鍵工序的質量檢查結論;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歷次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
(四)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監督員簽署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具體實施質量監督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可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對人防工程施工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行為,由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收費許可證件及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向物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市人防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對其所監督的工程承擔建設質量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退還監督費,由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執行具體監督任務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決定:
(一)不履行監督職責、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的;
(二)不認真執行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關鍵詞:人防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對策;探討
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自1997年1月《人民防空法》實施以來,人防工程建設步入新的發展階段,全國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設為主體的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質量關系到戰爭中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人防工程質量是人防工程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人防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必須提高工程質量,這是人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是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人防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的目的所在。為保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提高,必須采取有效的質量管理措施。
1 當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階段無法有效開展。由于人防工程建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專業性,而專業的人防設計單位在市場準入機制中非常缺乏,導致很多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非專業的人防設計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人防工程設計的專業知識把握不全,對工程的施工監理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監督,再加上受到人防工程建設中傳統質量管理模式的舒服,導致當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中形成了局部封閉的管理模式,增加了人防工程的質量審查的難度,使得勘察設計階段的工作形同虛設,人防工程的質量管理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人防工程的防護設備質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當前,我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市場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關主管部門也無法嚴格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無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設領域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防護設備市場管理的不規范和競爭的無序化,致使當前人防工程的防護設備質量缺乏有效的監督,造成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持續低下,無法得到快速提升,這也就給人防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帶來嚴重的阻礙,無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在未來的戰爭中也無法實現對國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3)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相對落后。人防工程建設具有分布散、專業性強的特點,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民經濟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飛躍,近年來,我國對人防工程的建設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設規模越來越大,建設的標準也越來越高,傳統質量監管機構的固定編制模式無法適應人防工程建設的現狀,導致專業人防工程質量監管人員配置的缺失,其質量監督方式、檢查內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對落伍,無法實現對人防工程質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證人防工程高質量、高水準的建設。
2、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對策
2.1、加強質量管理執法力度
要加強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力度。強化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力度是保證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機構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制定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架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嚴格執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另外,還要規范人防工程質量監管中的態度和行為,增強監管工作的歷史責任感,實行微觀管理的監督機制,將一切工程程序進行規范化和程序化。
2.2、利用人防部門行政指揮和干預功能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的進度也不斷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間也越來越擁擠,地下空間資源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青睞,越來越多的地下建筑管理部門開始進行地下空間的設計與規劃,與人防工程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方面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矛盾。當前,我國人防工程主要由國家人防委員會管轄的各級人防辦公室進行管理,人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就應該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在嚴格遵守人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堅守人防工程建設陣地,對人防工程的建設進行深入地調查研究,合理協商與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門在地下空間利用上的矛盾,盡可能多地從國家長遠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間資源,發揮其應有的行政指揮能力和干預功能,執行其行政管理職能,做好人防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
2.3、規范人防工程質量監管行為
首先要認識到位,改變過去那種對人防工程質量漠然置之的態度,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歷史責任感,以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規范質監行為。第三,實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簽字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查機構和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要改變這種審查的混亂局面,就必須根據國家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的規定,實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簽字責任追究制度,要讓那些習慣于隨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顧忌、有所約束。
2.4、加強防護設備產品質量與安裝的管理
防護設備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設施,防護設備產品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防工程整體防護功能,事關工程質量的達標與否,加上防護設備產品加工圖紙為載體。因此,國家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實行定點企業資格認定許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護設備進場驗收關。防護設備嚴格要求使用國家人防辦定點生產廠家的正規產品,在進場時首先核查許可證,檢查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型號、外形尺寸、材質與外觀。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加強對產品采購和進場環節的管理,以確保購買和使用合格的防護設備產品。其次檢查防護設備的安裝質量。人防主管部門在檢查防護設備時,應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懂一些防護產品的設計原理以及上級有關管理規定,同時利用互聯網搜索來獲知相關信息,確保防護產品的質量。
2.5、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個程序,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入使用,盡快發揮投資的戰備、經濟和社會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屏蔽、密閉等性能檢測與各設備系統試運行測試及消防等檢測已經有關機構完成,檢測結果符合有關規范或標準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設備安裝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檢查后,各自出具質量檢查報告;建設單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明》;施工單位提交《工程質量保修書》;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認可文件。
2.6、通過教育增強公民的人防意識
人防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強國家整體防衛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時期堅持走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道路,增強城市整體防災救災能力,是人防部門的職責所在。人防部門應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甚至可以在學校中要設立專門的課程,告訴公民人防工程是城市發展不可或缺的生命工程,告訴每個公民當危險和災難來的時候,在自己辦公和居住的附近,哪些場所能起到防護作用以及到哪里去避險,以及科學的正確的避險知識。
2.7、對已建人防工程進行管理維護
對于老舊的人防工程,因選址不當、規模小、施工質量差等原因,在某種程度上對地下空間資源有所破壞,對后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門應全面開展對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調查、統計、評估等后續的研究工作,對那些改造困難、投資大、經濟效益差,對地下空間資源的進一步開發利用造成障礙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對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提高使用功能發揮其更大的經濟效益。
2.8、人防工程與規劃設計緊密結合
對于城市中心、居住區中心、大型商業和機場、碼頭、停車、地下軌道交通等項目以及對外交通樞紐和人群相對較為集中的地區的開發建設,要堅持地上、地下綜合規劃,統一施工,必須考慮防空、防災的地下人員掩護空間,避免自然災害和空中襲擊所造成的人員大量傷亡。在規劃建設城市生命線工程時,如地下水庫、地下輸配電站、地鐵工程、主干輸水管道等,應保證其有足夠的防災抗震、防空抗毀等防護能力,提高城市綜合抗御災害能力。
【關鍵詞】人防工程;施工階段;質監;要點
中圖分類號: 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防工程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人防工程作為國家國防建設的重要項目,需要得到國人的重視,我們要加強人防工程的建設,同時做好建設過程中的質監工作。
二、人防工程定義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三、人防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的異同點分析
1、人防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的相同點
人防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的相同點就是它們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時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場、停車場、醫院、娛樂場所、甚至是生產車間,它們都有相應的通風、照明、消防、給排水設施。因此,從一個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難區分該地下工程是否為人防地下室。
2、人防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的不同點
防空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的主要區別在于各自的防護特點上。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戰時具有防備空襲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襲擊的作用。困此,在工程的設計、工程的建筑和設備設施以及工程的施工上與普通地下室有著很多的區別:
第一、在工程的設計不同。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該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載進行設計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慮平時使用外,還必須按照戰時標準進行設計,因此,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由于戰時工程所承受的荷載較大,人防地下室的頂板厚度、墻體厚度、埋深等都有不同要求,頂板、外墻、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有進為了滿足平時的使用功能需要,還需要進行臨戰前轉換設計,例如戰時封堵墻、洞口、臨戰加柱等。此外,對重要的人防工程,還必須在頂板上設置水平遮彈層以抵擋炸彈的襲擊。
第二,在工程的建筑和設備設施上不同。人防地下室在建筑上為了滿足人員在戰時能安全出入工程,具有專門的防毒通道、洗消間、防護門和密閉門:在通風上考考慮到防止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襲擊,設置除塵濾毒室,安裝濾毒器、通風設施和防爆破活門;在電氣照明上配備的應急系統,根據需要設置內部發電站;在給排水上設置了戰時洗消、生活用的給排水系統等等,這些都是普通地下室所沒有的。
第三,在工程施工上不同。現階段絕大部分人防工程都是鋼筋混凝土工程,人防地下室施工有專門的技術要求,特別是人防許多專用設備,如防護門、密閉門、通風管道等均需要在澆筑混凝土前必須預先埋設好。另外鋼筋的加工、連接等和普通地下室有很多不同點。因此,人防地下室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人防專業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四、人防工程施工中的要點和難點
1、墻板
人防門洞四角必須加強,加強筋規格見施工圖紙(加強筋不應小于B16,L=1 m),斜45℃雙面加強(墻厚400以下的,每個門洞應至少有8根加強筋;墻厚400及以上的,每個門洞應至少有12根加強筋)。
普通人防門下有門檻,門檻與地坪面高差見施工圖紙(不應小于150 mm)。活置式人防門下無門檻。防爆波活門下有踏步,上有挑梁,踏步與挑梁均在豎井側,門檻、踏步、挑梁均應通長設置,水平筋錨入兩側墻體內。人防門框必須在澆筑底板前預埋到位。
防護密閉隔墻、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人防外墻的模板固定用對拉螺桿不允許使用PVC套管或竹套管。人防門洞四周必須形成暗柱、暗梁,暗柱、暗梁箍筋最小應采用B12,并不得采用圓鋼。
防空地下室的外墻、臨空墻與頂板、底板交接處均承受較大的彎矩,按《防空地下室結構設計》(FG01~05,2007年合訂本)中關于板筋和墻筋的連接構造要求施工;防空地下室墻體為水平向受力,水平向的鋼筋也須滿足錨固長度要求。
被穿墻管割斷的墻板鋼筋應點焊在該穿墻管件上,且穿墻管兩側四周需要加強。墻板必須加拉結筋(S鉤,≥φ6,@≤500梅花形布置)。
2、通風
通風預埋管以(δ≥3)鋼板卷制,中間雙面滿焊密閉肋(δ≥5,b≥50),不得用現成的鋼管截斷代替。各類管件在墻板澆筑前一律預埋到位。
測壓管以DN15鍍鋅鋼管煨制、焊接,不得絲接。埋入砼墻,在砼中管段任意部位焊接密閉肋(δ≥5,b=50),風井側標高:人防頂板下500mm,出墻100mm,絲接堵頭;機房側標高:機房地面上2000mm,出墻100mm,絲接DN15閘閥。
設置在染毒區的進、排風管,應采用2-3mm的鋼板焊接。風管外表:送風管刷兩道銀粉漆,排風、排煙管刷兩道黑色調和漆。
平時使用時(設備安裝到位后),應采用橡皮墊片將濾毒箱在兩端接口處封閉,并在濾毒箱上標識“現已封堵”字樣。排煙風機兩端軟接頭材料:耐燃溫度≥208℃;耐燃時間≥0.5h。
3、管道
防爆地漏的管道材料為鍍鋅鋼管(或焊接鋼管),連接方式:絲接(需加填料)或焊接。管道伸進集水坑,焊接鋼制彎頭必須接管至距坑底200mm。
進出人防的管道,在人防側安裝P≥1.0Mpa防護閥門或焊接法蘭閥。法蘭閥與該管道連接為焊接,不得絲接或用絲扣管件。
每一個人防單元的給水進入人防,在人防側應安裝防護閥門或焊接法蘭閥短管二次鍍鋅。
與人防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上部建筑的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氣管不得進入防空地下室。人防主體(底板、墻板、頂板)澆筑后不得再隨意打洞。消防管道外表需涂刷兩道紅色調和漆,其中消火栓管道則需按每2米間距涂刷黃色環。臨空墻、門框墻、人防外墻兩側的消火栓箱等不能在墻上留孔暗裝,只能明裝。
五、人防結建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對策
1、強化質量監督、加大執法力度
強化質量監督,是保障人防結建工程建設質量的基本手段,而要強化質量監督就必須依靠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第155號令,為我省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何在強化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督中加大執法力度。執法行為要符合法律、法規規范,進而營造一個良好的質量監督的執法氛圍。
2、規范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管行為
規范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管行為,首先要認識到位。要改變過去那種對人防結建工程質量漠然置之的態度,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歷史責任感,以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的要求,建立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規范質監行為。發揮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中的微觀管理作用。從質監申報到竣工驗收備案,質監過程要規范化、操作要程序化;第三,實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簽字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查機構和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委托,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防護結構安全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技術審查。
3、抓好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工作
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個程序,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入使用,盡快發揮投資的戰備、經濟和社會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意見與批復、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意見與批復等工程建設文件及工程技術檔案資料(防護工程平戰轉換方案等)齊全,并按有關要求完成分類立卷;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設備安裝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檢查后,各自出具質量檢查報告; 人防防護設備生產產家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保書和備案合同。
六、結束語
我國的國防安全離不開人防工程的建設,所以,在今后人防工程施工中,我們要重視對人防工程施工的質監管理,不斷提高人防工程的施工質量,從而保障我國國防的安全。
參考文獻
【關鍵詞】石油工程;安全管理;對策
0.前言
雖然我國石油工程建設了HSE管理體系,明確了各個層次的安全責任,安全的大多數要素得到了執行,但仍有很多薄弱環節,突出的是部分設施、設備存有安全隱患,一些工藝和流程存有技術缺陷;各級管理層在履行安全職責中,較多地采取傳統的方式、方法,缺乏科學有效地安全管理方法和技巧;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有待提高。本文就石油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1.石油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1作業許可制度
要求承包商對于高風險的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這些受控制的作業包括:吊裝作業,熱工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壓調試,射線作業,壓力試驗等。作業前必須按相關的程序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負責人就作業許可證的內容向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交底,作業許可證放在現場。
1.2設備和工具的管理
所有起重設備,吊裝索具,發電機,電焊機,氣焊工具,手動工肯,電氣設備,滅火器等在進入工地前,承包商必須進行全面自查,不符合的工機具不允許帶到現場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1.3施工用電管理
所有從事電氣工作人員,包括臨時供電或接電人員必須具備有效的電工操作證書。承包商應指派合格人員負責臨時用電的維護和管理。每個臨時配電盤/柜必須有一個有相應資質的人員進行定期的檢查維護并記錄,記錄留在配電盤/柜中.所有臨時用電設備,工具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正確選用,所有有關電氣元器件必須滿面足國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臨時用電電源和有關的線路必須嚴格遵守電氣施工和安裝規范。
1.4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承包商為其員工提供必須和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至少穿戴安全帽,安全眼鏡和防砸防穿刺安全鞋。高處作業必須系掛安全帶.承包商為其員工進行正確使用防護設備方面的培訓。對于臨時進入工地辦理業務的人員,承包商預留一定的備用個人防護用品供其使用。送貨司機在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可以駕馭車輛進入現場,但期間不得下車。
1.5文明施工管理
承包商對現場進行整體規劃,保證布局的安全合理性。承包商對施工現場內的材料儲備,施工機具和設備,壓縮氣瓶,施工廢料和垃圾等實施有效的管理,確保施工現場整潔有序,道路暢通。承包商施工現場設置供員工休息,飲水和吸煙的場所。保證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得到適當的休息,充足的飲水。員工不得在吸煙點以外的區域吸煙。承包商設置垃圾箱,及時回收廢物,廢料,廢物的垃圾和處理要符合相關的規定。
1.6消防管理
作業現場和辦公場所配備消防設備,器材。并應有專人對消防器材進行定期檢查。遵守消防管理程序和規定,如動火作業許可,固定的吸煙場所,乙炔氣瓶要加裝防火帽,焊工應使用肥皂水對自己要使用的乙炔氣瓶,氣帶的接頭處測漏,及時更換到期或失效的滅火器等。承包商除制定完善的消防應急計劃外,還對所有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并進行消防演習。
1.7保安管理
要求承包商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管理,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出入,以保護項目財產,同時保證未得到允許的人員不得進行到現場。HSE管理人員和保安有權沒收任何違反項目規定人員的出入證,并令其立即離開現場。車輛進入現場須憑通行證,按承包商現場相關規定執行。
1.8警示和標識管理
對于存在危險的地方,要使用適當的警告標識或警示帶警告進入有危險的項目現場的人員。承包商必須確保施工現場安裝有與潛在危險相應的安全標識和防護欄。
1.9醫療和急救
在現場設有基本的醫療和急救的設備,如急救箱。承包商就對現場的HSE人員進行急救知識的培訓,以保證其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夠采取正確的措施。施工場所應與附近的醫院取得聯系,以確保為所有職業傷害和疾病提供迅速,專業的治療.現場應有立即將傷病員送到醫院的交通工具和應急措施.所有的醫療都要進行記錄。
1.10危險化學品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都應有MSDS危險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在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前,必須有技術交底的作業危險分析并制定和采取控制措施。存放在施工現場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識別,分類和標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設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應有記錄。
1.11環保管理
油、油脂、燃料、油漆、溶劑、酸、堿或污染的廢水不能流入到環境中,更不被允許排放到海里。一旦發生油氣,化學品泄漏,必須立即報告,同時進行圍堵和清潔工作,清理的費用由肇事的單位承擔。作業現場應經常打掃并保持清潔,垃圾集中存放并及時清理,運送到指定地點;工程施工產生的無毒的廢物都要被妥善地處理。
2.加強石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對策
2.1建立長效安全機制
HSE管理體系是國內外石油石化行業經過多年安全生產實踐,從經驗教訓中總結出來的科學化、規范化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貴在實施,在實施中讓每一個員工樹立起每時每刻講安全的理念;通過廣大職工經常性地開展群眾性風險和危害識別活動,找出身邊存在的危害,提高全員的風險意識,真正搞清企業安全施工、安全生產應該怎樣做;通過開展專業風險評估,識別影響本單位全局的風險,搞清風險控制措施,加強監控、落實防范,踏踏實實按照標準、規范、HSE的體系文件去做,從本質上提高安全水平;通過體系審核、定期評審,實現持續改進,實行企業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規范運作的新型安全管理模式;通過體系文件的運行,嚴格操作規程,克服工作隨意性大、安全監督不到位、違章冒險作業等現象,真正把“要我安全”變成“我要安全”;通過實施企業內部自查自改,第三方HSE管理體系審核、評審代替,用專業化管理取代安全大檢查,真正實現體系和業績的持續改進,建立石油工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機制。
2.2提高員工安全素質
從國外石油企業安全管理經驗看,安全培訓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環。國內石油企業要想真正提高本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從教材、課件到培訓時間、培訓形式都有規范,并形成了一套體系,企業安全培訓應該包括崗位安全教育、三級教育培訓等各個層面,形成一套系統的、規范化的培訓機制。
2.3形成中國特色的安全文化
企業安全文化是企業在長期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是以人為本,保護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實現人的安全價值的文化,是企業安全形象的重要標志。通過大力的宣傳、培訓,以及組織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來進一步提升企業的安全文化層次,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使員工能將每一個強制性的安全管理規定和規范,轉化為自覺的安全行為,并能關心周圍同事的行為是否符合安全規范的要求。
根據你辦《關于認真開展社情民意調查及時報送調查報告的通知》(廣穩辦發[2011]5號)要求,我局扎實開展了城鄉規劃管理社情民意調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二、總體評價
(一)強化規劃編制工作,規劃覆蓋率全面提高。近年來,我局全力推進規劃編制工作,先后編制了《XX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中橋組團控制性詳細規劃》、《奎閣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西出口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岔馬路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棗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隨著各個規劃編制的完善,城區控規實現全覆蓋。今年還邀請國內一流規劃編制單位(上海同濟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修編新一輪的《XX市城市總體規劃》。
(二)嚴格規劃審批,各項規劃得到剛性實施。20**年由我局對廣安城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以來,嚴把規劃建設審查關,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和現行技術規范,對項目的容積率、建筑間距、綠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標進行嚴格審查,層層把關,一律實行三會制度,即:技術審查會、局辦公會、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技術審查會邀請消防、人防、園林、房管等相關單位技術人員對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市政府成立了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市長任規委會主任,邀請專家、相關部門、公眾代表等對方案進行審查,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深化源頭治理,規劃制度逐步完善。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領域的規劃監管,先后出臺并實施了《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公示制度》、《XX市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報送管理規定(試行)》、《XX市建筑類建設項目竣工測繪管理規定》、《XX市建設工程實施過程監督管理規定》和《居住小區管線工程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規劃管理地方性、技術性管理標準和規定得到進一步完善。
(五)加強批后監管,規劃實施得到全程監控。規劃實施中,實行責任片區制度,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到房地產項目現場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違規行為及時函告市城管執法局。對項目中存在問題而未得到及時發現的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確保建設項目按照審批的規劃方案實施。竣工驗收時,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原審批技術方案驗收,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由市城管執法局依法處理。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規劃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總體來看,對發展戰略定位缺乏前瞻性的思考,受出讓地塊小、無國內知名開發企業參與競拍地等因素影響,規劃方案缺乏大氣勢,地方特色和風格尚不明顯,對產業發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缺乏統籌銜接。
(二)規劃編制資金投入不足。近年來政府雖然加大了對城市規劃編制的投入,但只是按照規劃部門的申請從財政安排經費用于規劃編制,并沒有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收入作為城區的規劃編制維護費用。同時,缺少專業技術人才,規劃編制成果審查和規劃編制維護以及規劃編制和規劃調整論證等方面亟待完善提高。
(三)規劃法規細化不夠。現有《XX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20**年出臺的,對道路標準、居住建筑間距等的規定較為簡單。對山地條件下建筑正負零確定、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容積率和綠地率等指標的規定不夠細,建筑層高、舊城改造的相關內容亟需完善。
(四)規劃批后監管執法乏力。有的執法部門以罰代管現象較為嚴重,且對違法違規建設的處罰過輕,由于違法成本過低,開發商可以從違法違規建設中獲取較多利潤,因而,開發商違法違紀建設行為時有發生。
四、幾點建議
(一)加強城鄉研究與規劃研究,建立可操作的城鄉建設規劃約束體系。研究國內外城市規劃發展動態和先進的規劃理念,制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計劃,組織編制總體規劃、控規和專項規劃以及城市設計。對重大項目進行前期規劃論證,為政府決策提供技術保證。
(二)加大規劃編制投入,提高規劃編制水平。一是加大投入,邀請國內外高水平單位規劃設計。二是制定城區規劃編制的標準。城區總規、重要基礎設施和重大建筑的規劃設計應達到國內先進標準。三是提高規劃編制審批水平。培訓和引進規劃編制人員,使之具備與參與規劃編制的專家對話的能力。利用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逐步建立規劃編制和維護隊伍,提高規劃研究編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加大規劃編制統籌力度,確保規劃方案科學可行。在調整總規和擴大城市規模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如中小學布點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加強城鄉各項專項規劃的總體規劃與與協調,逐步完善城區功能。抓緊研究城區規劃建設統籌模式及機制建立問題,努力從制度上解決規劃建設系統性和統籌性不強等問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采取專業部門與規劃部門相互合作的方式進行。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編制
安全防范工程立項前,必須有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是指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管理要求以及本身的需要,將設防目的和技術要求以文字圖表形式寫出的文件。設計任務書可作為單獨文件也可作為招標書中技術部分,是合同書中必須執行的附件。設計任務書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請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代編。設計任務書應有編制者簽名,主管部門審批(簽名)并加蓋公章才被視為有效文件。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中,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任務的內容本質一致,因此,一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設計任務書形式代替通常被認為是允許的。
在對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方案進行論證時,甚至在工程驗收時,發出有些建設單位沒有提供設計任務書,代替的僅是特別簡單的某某工程委托誰來作的“委托書”或是“用戶需求書”,甚至還有的僅是“雙方信任的口頭協議”。設計任務書內容的不夠完整,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作法是不符合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中的規定,造成了工程的設計施工中一改再改,滋生出許多矛盾。
設計任務書的內容根據ga/t75-94,應包括:任務來源、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工程項目的內容和目的要求、建設工期、工程投資控制數額、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但是,該標準中沒有規定設計任務書的編制格式,因此,出現了各式各樣的設計任務書。有的設計任務書沒有明確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有的設計任務書規定的過分仔細,如規定要使用什么廠家、什么型號的產品,有的設計任務書沒有明確入侵報警與電視和/或聲音監控的聯動等等。這些都給設計、設計評審者增加了不少麻煩。
針對設計任務書出現的問題,結合對銀行系統、文博系統、樓宇智能化系統、社區系統、移動目標等的安全工程設計評審的情況,以及參與某些較大工程設計任務書編制過程。這里提出一個重要場所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任務書的基本編制格式供大家參考。因為工程的大小、功能要求各不相同,對各個工程項目,為反映具體項目的特色,其內容應當有所增減。設計任務書基本格式按其內容可分為6章:1總則;2應遵循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3安全防范工程的內容和目的標;4建設工期;5工程投資控制數額;6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現將各章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xxx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任務書
1總則
1.1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xx省(市)人民政府令第xx號]和/或根據本部門(單位)安全管理需要,在本部門(單位)建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預防和制止入侵盜竊、搶劫、破壞等刑事犯罪,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1.2本單位屬于x級風險等級和/或按x級防護級別進行設防。(風險等級和防護別通常由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于某些特別要害的場所,如貯存核材料、化學等場所,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以文件形式說明可能受到威脅的類型,以作為設計時面對的基準威脅。)
1.3設計任務包括設計、施工、調試、驗收、培訓和維修服務。
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設計應遵循可靠、先進、經濟、實用的原則。
可靠:在本地大氣條件下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小于10000不小于1000小時;對一般的人侵行為報警準確及時、無漏報現象;誤報每年不大于2次。
先進:在技術上應有適度超前,便于擴展和升級,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先進性。
經濟:優化設計,造價合理,具有較高的性能價格比和較低的維護開銷。
實用:操作簡單,顯示明了,維修方便,經久耐用。
1.5為確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有效性,設計單位可對建設單位的保安管理制度、接處警反應速度等提出要求。
2應遵循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管理規定(在審批中)。
有關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選用)
ga26-1992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7-199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8-1992貨幣印制企業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t70-1994安全防范工程費用概預算編制辦法。
ga/t74-1994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有關工程的設計或技術規范(選用);
jgj/t16-199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gb/t16571-1996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
gb/t16676-1996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
gb50198-19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有關安全防范工程驗收規則(在報批中)。
3安全防范工程的內容和目的要求
3.1安全防范工程的結構和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是由入侵報警子系統、電視和/或聲音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報警通信子系統、巡更子系統、輔助照明子系統、停車場管理子系統等所組成(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任選)。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筑結構圖和保護目標以及環境條件,建立多層防衛體系。上述各子系統由一個中心控制和x個分控室進行監控管理,監控管理權限可分級密碼設定。
入侵報警子系統和電視和/或聲音監控子系統以及和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有聯動功能,由一臺多媒體計算機進行集成智能化監控管理。如果該計算機一旦發生故障,要求各子系統仍能單獨進行正常工作。
某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它子系統進行正常工作。
系統的應用軟件應比較成熟,能在windows nt4.0或windows95以上的操作系統環境下運行,使用中文圖形介面,只需簡單地按動鼠標或按鍵,就能完成各種操作,在操作過程中不應出現死機現象。
應用軟件的主要功能:(1)保安操作員的管理。設定保安操作員的姓名和操作密碼、劃分操作級別和控制權限等。(2)系統的狀態顯示。以聲光和/或文字圖形顯示系統自檢、掉電或欠電、出入口控制區人員通行情況(姓名、時間、地點)、設防和撤防的區域、報警和故障的部位。入侵報警時入侵部位的圖像和/或聲音應自動同時顯示并顯示可能的對策。(3)系統的控制。視頻圖像的切換、處理。存儲、檢索和回放,云臺與鏡頭的預置和遙控,對防衛目標的設防和撤防,門的開關及其它設備的控制。(4)事件的記錄與查詢。上述保安操作員的管理、系統的狀態顯示、系統的控制都應有記錄,需要時能簡單快速檢索和回放。(5)報表的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各種類型報表。報警時自動打印報警報告(包括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人數、值班保安員的姓名、接處警情況等)。
3.2中心控制室的要求
中心控制設備應預留10-20%的開放性接口,以便日后擴展和改裝。同樣應預留開放性通信接口,以便與公安部門接警中心和/或保安服務公司監控中心等聯網。
中心控制室設備布局合理,光線適度,接線整潔,便于工作,便于維修。
中心控制室應有有線無線報警通信設備。
3.3各子系統的要求
3.3.1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要求
針對防護目標,建立防范區域,在可能的入侵路徑上設置多層次自動報警,在重要部位設置手動報警。報警響應時間不大于1秒。報警發生后自動調出對應報警點的現場圖像和/或聲音,圖像和/或聲音調出時間不大于2秒。
3.3.2電視和/或聲音監控子系統的要求
除了對所有報警點有聯動的現場圖像和/或聲音復核外,重要工作區、公共場所和通道也應有圖像監控。所有攝像機的圖像應能同時顯示(包括有一部分是多畫面分割顯示)。圖像分辨率不低于25萬象素,圖像質量按5級損傷制評分標準或按5級質量制評分標準達到4分以上。記錄圖像回放應達到可用圖像要求。聲音復核要求聲音清晰可懂(靈敏度1.5v/(bar信噪比≥60db,通頻帶200-800hz±3db,失真度≤5%)。
3.3.3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要求
設防區域中的重要出入口,設置出入口控制。有效地管理門的開啟和關閉,保證授權人員方便出入,限制未授權人員進入,對強行進入行為發出報警(與電視聯動)。對出入人員、出入時段和出入區域分類管制并有登錄和存儲。
3.3.4其它子系統的要求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管理要求提出)
4建設工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x個月內全部完成,要求設計單位訂出階段性進度計劃。
5工程投資控制數額
工程投資控制數額大約為x萬元。要求設計單位分門別類提供計算清單。
6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三年行動2021年度工作要點解讀
一、實施打通消防車通道工程方面
一是加強單位和住宅小區按標準劃線管理。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治理回頭看”行動,重點加強標識標線的維護修繕,對于劃錯的、劃不規范的要重新施劃,不清晰的要劃清晰,確保標識清晰明確、消防車通道暢通。7月底前,全區各類辦公樓、酒店、飯店、體育館、商場,全部高層住宅小區和2000年后投入使用的其它住宅小區必須全部按標準完成劃線管理。針對老舊小區,結合轄區老舊小區改造計劃,保證納入改造計劃的老舊小區同步完成生命通道治理。其余未納入改造計劃的老舊小區、單散樓要全部完成“消防車通道治理檔案”建檔,結合轄區實際推進治理, 2021年至少完成90%。二是加強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有公共停車場和停車設施建設計劃的要加強溝通跟進,并將建設成果定期上報。沒有建設計劃的要在優化停車資源管理使用上下功夫。三是加強綜合執法和聯合管理。深化落實《關于加強城鎮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消防車通道治理聯合協作機制》,每季度聯合交警、城管等部門開展消防車通道集中治理“四季行動”。嚴格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
二、集中開展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治理方面
一是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整治。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回頭看”, 3月底前,對轄區高層建筑全部排查完畢,針對消防設施、外墻保溫、防火封堵等突出問題全部納入“兩個清單”,并錄入監督管理系統,年內,對照清單時限逐一銷帳。全部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小區必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履職承諾制度和高層建筑“樓長”制,并建立微型消防站。此外,要積極推進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人員全部持證上崗。二是加強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消防安全能力建設。落實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聯合監管五項機制,年內,轄區危化品企業全部落實業開展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完成老舊消防設施改造、企業消防力量符合標準。三是強化糧食場所火災防控。深化落實《關于加強糧食倉儲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年內,聯合糧食部門開展一次聯合執法,組織開展一次糧食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約談提醒會,開展一次全員培訓,指導單位嚴格消防安全管理和用火用電管控。四是強化人防場所火災防控。深化落實《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年內,提請政府組織公安及消防、應急、人防、市場監管、電力等部門開展針對性的聯合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嚴格依法整治,及時消除風險隱患。五是強化養老機構火災防控。深化落實《關于加強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聯合民政等行業部門組織開展養老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推行養老機構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至少打造3家標桿示范單位,會同民政部門通過召開現場會、星級評定、質量達標等方式,引導養老機構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標準。
三、整治老舊場所及新材料新業態等突出風險
一是抓好老舊場所突出風險治理。深入排查轄區老舊場所突出風險并向屬地政府進行專題匯報,將老舊場所消防風險治理列入屬地政府實事工程、民生工程。二是抓好新材料新業態突出風險治理。依托消安委平臺,建立新材料新業態突出風險治理研判會商機制,函告工信、公安、住建、城管、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履行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管理責任。推動居民住宅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停放場所建設,年內,80%住宅小區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停放場所。組織分析評估本地電子商務、物流業、新型商業、鄉村旅游等新業態消防安全風險,6月底前,形成評估報告,逐類業態建立臺賬并開展檢查,對存在突出風險隱患的必須函告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進整改。三是抓好小單位小企業消防安全風險治理。推進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安全工作接入全區“吹哨報道”治理平臺,完成平臺應用使用。落實監督員包保街道、鄉鎮工作制度,負責指導基層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選取2個鄉鎮(街道),結合“社會治理一張網”建設,試點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四、打牢鄉村地區火災防控基礎
一是加大農村火災隱患整治力度。年內,組織對鄉鎮工業園(開發區)、特色小鎮、小微企業等鄉村新興產業開展排查治理,建立“兩個清單”,對賬推進隱患整改。集中組織一次約談、培訓,督促落實消防管理、教育培訓責任。二是推進鄉村公共消防基礎建設。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必須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同步實施。結合原有基礎,繼續加大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年內,全部鄉鎮和人口超千人的村必須建立健全專(兼)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其他村屯要推進建立志愿消防隊,力爭做到一村一車一泵一庫的建設標準。
五、加強重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集中整治行業消防安全問題。聯合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點行業部門,逐個行業建立底數臺賬,組織開展一次聯合排查,列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限,函告行業主管部門并落實整改責任,按時限推進整改。二是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6月底前,每類行業要至少打造6家標桿示范單位,年內,分別組織召開教育、民政、文廣旅游、衛健、宗教、文物行業標準化管理現場會,年內,各重點行業系統50%單位實現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六、強化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一是推行城市消防大數據管理。進一步拓展消防遠程監控安裝范圍。要探索向住宅小區推介消防車通道監控系統建設。二是加強基層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將消防工作有機融入基層綜合治理體系,統籌民政、公安交管、應急遠程監控,實現數據資源共享。
七、強化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
一是加強消防安全素質教育。深化落實《全市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推動宣傳、組織部門,黨校(行政學院),司法、教育、人社等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各級各類培訓教育、普法宣傳、職業培訓內容,各類教育培訓活動要有具體的方案、教案以及影音資料。二是加強重點人群分級分類培訓。對地方各級黨政機關領導、行業部門負責人,鄉鎮(街道)、村居委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社區民警重點培訓消防法律法規,分行業對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八類”重點人員,重點培訓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知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責任人,分類制定教案,并按計劃組織實施,2021年實現培訓全覆蓋。
八、強化消防基礎建設水平提升工程
一是全面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營房保障能力,采取多種形式,協調地方政府積極推進縣(區)小型消防站建設工作。二是提高裝備建設水平。加強專業救援裝備和高精尖裝備配備,優化裝備結構;加強消耗性裝備儲備,作戰、儲備和訓練裝備按照1:1:1比例配備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