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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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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

    第1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許多單行商事法規,對于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的商法典,法律沒有統一的關于商主體表現形式的劃分標準,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對商主體的界定處于一種無層次的、分散的狀態。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經濟生活的正常發展,易使市場出現混亂。因此,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我國商主體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商主體法定是各國普遍采取的做法,我國并未對此作出規定。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絕大多數主體以企業的形式出現,傳統商法理論所表述的商主體體系已意義不大,我國應建立以企業為中心的商主體體系。

    關鍵詞:商主體企業資合

    提綱

    一、各國商法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

    (一)法國

    (二)德國

    (三)日本

    (四)美國

    二、一些傳統理論對商主體表現形式的劃分及其不足

    三、我國的商主體表現形式體系應以企業為核心

    (一)公司

    (二)獨資企業

    (三)合伙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四、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商主體表現形式

    (一)個體工商戶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

    商主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格體,它既關系到商法的調整范圍和法律的適用,又關系到商主體的專門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體法定成為了各國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對商主體的表現形式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依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許多單行商事法規,對于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的商法典,法律沒有統一的關于商主體表現形式的劃分標準,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對商主體的界定處于一種無層次的、分散的狀態。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經濟生活的正常發展,易使市場出現混亂。因此,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我國商主體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各國商法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

    各國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一)法國。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該法典第一條明確規定:商人者,以商行為為業者。這一規定強調了商主體資格對商行為的依存,創立了通常所說的規制商主體的客觀主義原則。

    (二)德國。德國舊商法仍以商行為來界定商人,1900年的德國新商法典則確立了“商人中心”原則,其第1條第1款規定:“本法典意義上的商人是指從事商事經營的人。”它以商人構成要件來界定商主體,而不管商主體以何種類型出現,將商人分為法定商人、注冊商人和任意商人。同一行為,商人為之適用商法,其他人為之則適用其他法律。這確立了規制商主體的主觀主義原則。

    (三)日本。日本現行商法典第四條規定:“本法所謂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義,以從事商行為為職業的人。”它以行為標準為核心,兼顧名義標準和職業標準,一方面從一定的行為自身性質將其視為商行為,另一方面又列舉出另外一些行為,僅在特定條件下視為商行為,并將行為人視為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被監護人進行以從事商行為為職業的營業活動時,經過登記的,可以認為是商人。這種做法融合了客觀主義原則和主觀主義原則,因而被稱之為折衷主義原則。

    (四)美國。美國《統一商法典》對商主體沒有嚴格限定,范圍很廣,第2-104條規定:“商人是指從事某類貨物交易業務或因職業關系以其他方式表現其對交易所涉及的貨物或做法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也指雇傭因職業關系表明其具有此種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經紀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

    上述界定標準中,以日本商法典為代表的折衷主義原則將概括主義與限制列舉主義有機結合,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較為合理,為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我國在制定商法典時也應以折衷主義為界定商主體概念的原則。此外,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提法已不適合現實需要,因此我國在立法時應統一使用“商主體”這一概念。

    二、一些傳統理論對商主體表現形式的劃分及其不足

    商主體如采用不同的標準,其表現形式的劃分也有不同,傳統上對商主體劃分的理論有:依商主體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為標準,可以將眾多的商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依據商主體是否以注冊登記為其條件,可以將商主體分為法定商人、注冊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體的規模為標準,商主體可以分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這些分類標準在現代社會發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戰。

    將商主體分為商法人、商個人和商事合伙與現實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沖突。比如獨資企業屬于商個人的一種,又因其以組織體形態出現而成為企業類型之一,這就使該種劃分與企業在外延上形成一種交叉關系,不盡合理。

    將商主體分為法定商人、注冊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國商法典,由于采取主觀主義原則,德國商法對上述三類商人具體從事的行業作了規定,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難以涵蓋新興行業,也增大了規范的復雜性。而且按經營范圍來劃分商主體也使得某些企業和經濟領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德國也已著手修改商法,試圖增加商主體表現形式劃分的簡明性和可操作性。

    將商主體分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體規模為標準,姑且不論單純以資本金額來判別商主體的規模是否合理,這一劃分也很難跟上時展,因為資本金額的實際價值會隨著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變動。況且所謂“大商人”這個概念的提出只是為了與小商人相對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意義。這顯然不符合建立商主體表現形式體系的要求。

    在我國,由于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義上商法缺失,關于商主體的范圍究竟包含哪些,只是一個學理上的問題,并無法律的明確界定。并且,由于商主體的內涵遠未成為定論,基于商主體內涵而構建的商主體的外延,事實上也就無從定論了。但是,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對此加強研究,以期從理論層面上形成較為成熟的思想體系,從而進一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立法架構,為我國商法建設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商主體的內涵,各國商法的一般規定及其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對我國商主體范圍予以科學的界定。需要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國雖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販,但嚴格來說,他們并不能算作現代意義上的商主體。對照上述商主體的要件與要素,以及我國從事商事營業必須經過注冊登記的法律實踐,我們認為可以將我國商主體界定為企業,而在我國企業均指商事企業,故具體可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個人等形態。但鑒于商主體由抽象人格向具體人格發展的時代趨勢,我們認為應當進一步具體到對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他變態形式等商主體具體形態予以研究。

    三、我國的商主體表現形式體系應以企業為核心

    企業是出自經濟學、經營學上的概念,是指“經營性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某種主體,作為概括的資產或者資本和人員集合之經營體,企業也可以作為交易的客體”。企業這個概念被引入法律是為了彌補傳統商主體概念的不足,“商事個人的概念顯然不同于作為團體的商業組織,而商事法人的概念也無法涵蓋非法人形態的商事組織”,于是企業便與商法聯體,增添了商法的活力。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以自然人個人名義或以“家庭”、“戶”的名義所進行的商事活動,無論是在商事交易的數量上,或是總的數額中所占的比例都很小。在大量涌現的商事交易中,以主體身份參與其中的主要是企業,企業已成為商主體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按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是否具備企業形式來劃分商主體是現代劃分的趨勢。由于典型意義上的企業的本質與商主體的本質,其存在價值是一致的,所以在劃分我國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時,應該以企業為中心。

    20世紀以來,企業在不同社會制度、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國家,顯現出不同的發展變化軌跡。在資本主義國家,企業主要以公司、合伙、獨資的形式存在,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公司逐漸成為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我國,過去由于受所有制觀念的束縛,將企業劃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這種劃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不符合時代要求的。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劃分企業類型,首先應當明確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模式是資本結合,而非人合或勞合。企業設立時的出資數額是企業對外交往信用度的衡量標準,并最終成為企業承擔責任的基石;企業于經營中所積累的財產亦是企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作為獨立主體的重要基礎。資合一方面有利于企業減少投資風險,吸納資金,增強競爭力,更大程度地提高資本利用率;另一方面,資合能使企業吸收的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地域、血緣的限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所要求的穩定性特征。

    以資合為目標模式的現代企業制度,就是公司制度。當然企業采取一個目標模式,總體上朝資合這一目標發展,并不是說企業只能有一種類型。相反,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應當允許存在、也必然會存在其他的企業類型。我國正處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時期,更是需要不同類型的企業共生共存,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的企業可以分為公司、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股份合作制企業。

    (一)公司。公司的概念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有泛化的現象,甚至成為了企業的同義語,產生了負面作用。本文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而設立的企業法人。在我國,公司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有的股份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已成為現代企業的主要形態,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就是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

    (二)獨資企業。獨資企業是商個人進行經營的企業形式,依我國法律規定,獨資企業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個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在管理上有較大自由,適合于小規模經營,在各國企業中占有一定比重,構成商主體不可忽視的一部分。但是,獨資企業資金來源有限,難以擴大生產經營。同時,出資者對企業要負無限責任,風險很大,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獨資企業的發展會受到限制。

    (三)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設立的由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商事組織。合伙實現了對商個人的超越,使資金來源更多,生產規模得以擴大,經營負擔和經營風險也得到了分散,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合伙企業經營較靈活,成員結構較穩定,人合性質很強。我國的傳統文化中一直有“重義輕利”的思想,講究人情關系,適合合伙企業的存在和發展。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我國特有的一種企業形式,是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逐步探索出來的,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礎上產生的新的企業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業大多數是職工出資參股,共擔風險。在堅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公有制的同時,有步驟、有選擇地放開國有小型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所有制結構,是符合我國當前實際的。

    以上是以企業的組織形態為前提所進行的劃分。在國內還有一種分類方法是把企業分成三資企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這與上述類型并不是一種意義上的提法。中外合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企業中,法人型合作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型的實質上是合伙企業;外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因此,三資企業也屬于我國商主體的范圍,但并不是獨立于上述類型之外的企業。

    我國很早就提出了改革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已經進行了公司制改組,或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無疑都屬于商主體的范圍。那些在短期內不能改組的、沒有條件改組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只要它們在市場交易中以經營體的身份出現,都應納入商主體的范圍,并在條件或時機成熟時使其真正商主體化。

    四、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商主體表現形式

    商主體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企業,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個體經營者也應納入商主體的范圍。在我國,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核準登記并在法定的范圍內從事非農業性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家庭。”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小,其經營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經營者個人或家庭的需要,對于活躍經濟,滿足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需求有積極意義。我國目前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規制仍很嚴格,而且在執法上也存在著對個體工商戶的歧視,這種狀況應當加以改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個人合伙在領取營業執照時使用的是個體工商戶的名義。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農村承包合同的規定,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獨立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由一人或多人組成的農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個創舉,對于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起到了巨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有幾千年“以農為本”的社會理念,商業發展在農村一直阻礙重重。而農村承包經營制度將商業文明的種種觀念引入農村,加速了農村的現代化進程,也從客觀上開闊了廣大農民的眼界,提高了農民素質。

    另外,我國還存在著一些從事小商品買賣活動的人,如攤商、流動商以及手藝匠人等,有時無需經過工商登記也可進行買賣活動,對于他們是否屬于商主體還有爭論。筆者認為,只要他們具備了最起碼的經營形態,或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一定的字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勞動,合法經營,都可以被視為市場交易主體而納入商主體的范圍。國家在對他們進行管理時應當盡量寬松,管理手段、管理內容等也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由各地管理機關自主決定。

    參考文獻:

    ①范健:《商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29頁。

    ②趙中孚:《商法總論》,第1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78—79頁。

    ③史際春、溫燁、鄧峰:《企業和公司法》,第1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2頁。

    第2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關鍵詞:跨國企業 中國企業 經營倫理

    為了避免中國跨國企業在國外經營過程中采用的非正當手段帶來的倫理問題,導致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下降,因此基于倫理角度,探討我國跨國企業的經營方式尤為必要。

    一、中國跨國企業海外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倫理問題及具體表現形式

    1、產品營銷過程中采用雙重標準

    在一些國家的普通消費者心目中,或者是一些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跨國企業所銷售的產品一般質量值得信賴。但是,很多跨國企業在當地生產、銷售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與其在中國生產銷售的產品具有一定的區別。尤其是中國大部分跨國企業剛剛開始進入世界市場,其選擇的經營對象一般是經濟、技術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因此在經營過程中將國內一些落后、廢棄的技術轉移到這些國家繼續進行生產。這種將三流產品銷售至發展中國家的方式在當前中國跨國企業經營中比較常見。而一旦當地消費者發現問題后,則再采用推召回、退回等方式進行處理,這種雙重標準使得當地消費者不能接受,也不利于跨國企業的持續經營。

    2、產品設計、包裝、定價等方面存在的雙重標準

    由于我國具有相對完整的國家產品生產體系,因此其在產品包裝、設計、使用說明等方面具有相對嚴格的規定,這使得我國的跨國企業在國內生產的產品在這方面不敢有絲毫怠慢,因為一旦由于產品的設計、包裝或者使用說明造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而且給消費者帶來了傷害,那么企業將支付巨額賠償。但是,在一些跨國企業的經營國家,其相關領域的法律存在真空、模糊等問題,給跨國企業利用不規范生產節約成本的行為帶來了動機。使得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將包裝簡化、不注明產品成分、采用不規范設計等,不但給當地產品使用者帶來安全隱患,而且會給企業的持續穩定經營帶來影響。

    在產品的定價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道德倫理問題:其一,高價策略,即對當地的消費者采用價格歧視策略。部分跨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常利用其在該地區具體產品的壟斷地位優勢,短期內獲得超額利潤;其二,對于一些實力較強的跨國企業,采用短期低價方式占領市場后獲得長期壟斷利潤。

    3、企業經營理念與東道國文化存在沖突

    文化沖突是指在不同的文化形態以及文化要素作用下,跨國且經營過程中出現了文化對立、排斥的問題。它主要是指跨國企業國外經營過程中與東道國文化觀念之間的沖突(例如企業所采用的勞動人事制度、作息時間與當地的傳統風俗不同,尤其是中國企業非洲第等國家經營過程中,該類問題頻繁發生)以及企業內部不同文化背景員工之間的沖突(例如企業部分員工嘲笑東道國員工的信仰方式等)。

    二、基于倫理道德的中國跨國企業的經營策略分析

    1、以人為本,以促進當地的可持續發展

    因為我國大部分的跨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時間并不長,為了在國際市場上站住腳,同時盡量提高市場占有率,在全球經營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經營過程中的倫理道德問題。應該采取以人為本的方式,基于“令順民心、取民有度、用之有至”的基本原則,對東道國人民的生命、財產以及長期發展予以考慮。

    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首先要尊重企業當地雇員的人權,不得利用東道國失業率高、經濟水平低下為手段來降低工資標準。同時,應該尊重人權指令,在經營過程中可以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對相關的經營管理制度進行適當的修改、解釋,但是也應該注意這種方式不能用作在道德上原諒一些觸犯員工人權的行為。跨國企業有義務保證食品的健康,保證當地居民的安全,同時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確保東道國人民的生存。另外,跨國企業還應該利用在東道國傳播知識、技術以及技能等方式為東道國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相應的貢獻。

    2、將企業東道國社會責任理念制度化

    雖然法律能夠對個人、組織以及社會的個體行為進行規范,但是法律并不能完全覆蓋社會的所有倫理道德需求。因此。我國的跨國企業在東道主國家經營過程中應該重視社會責任,這不但是對法律責任的補充和強調,同時也能夠利用社會道德責任來對法律責任進行判別。所以,跨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對在東道國的社會責任進行制度化處理,使其成為企業自身經營的法律制度。跨國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理念中,誠信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中國企業,誠信應該更加重要。孔子就有過“民無信不立”和“人無信,不知其可也”的言論。因此作者認為跨國企業在法律規范下進行經營的同時,還應該承擔起自己應該負擔的東道國社會責任,通過建立誠信機制形成對應的經營理念,從而在東道國建立起對應的企業信譽,為企業的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誠信基礎。

    3、提高跨國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文化倫理意識

    跨國企業因為缺乏對應的國際背景,同時不同的國家、地區之間在經濟、文化、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企業經營過程中與當地環境存在一些沖突,而這可能使得企業的經營陷入困境。在解決這些倫理問題時,通過國際性的倫理規范予以解決是必要的途徑。對中國的跨國企業而言,國際范圍內的相關協議和規范使得其能夠更好的解決這些沖突、困境,而且能夠維護東道國的利益。另外,跨國企業往往還作為一種強勢文化,利用其自身在財富、實力等方面的優勢,推銷其母國的文化、價值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東道國的文化理念,所以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應該尊重東道國的文化、道德理念。

    參考文獻:

    第3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一、二者之聯系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社會生活穩定、和諧有序的目標指向,它們共同的基礎是人類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生產關系,具有共同的正義性、應當和必須的價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現形式。

    1. 共同的正義性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人類共有利益的需求決定了道德的內在精神之一就是正義。道德效力所追求的從行為層面講,就是社會個體對道德規范的遵守;從價值層面看就是正義的實現。一旦失去了正義的理想和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去了它應該有的價值。道德失效也指日可待。正是由于道德的這種內在價值精神,成為了法律規范制度與實踐的價值參考。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正義性,正義性是法律之為法律的標志,也是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動力。法律效力所追求的就是正義的實現。那種完全獨立于道德標準、道德原則的法律規則、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有效力的。法哲學研究的先軀――古希臘學者,是正義論研究的先行者。他們中的杰出代表亞里士多德就把正義作為法律的基礎。他認為法律只是人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臨時保證而已,而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制度。亞里士多德從正義這個前提出發,認為法律是正義的具體表現,法律的好壞是以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的。人們服從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公道和正義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準繩。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的名言,一直成為人們探討道德和法律關系的基點。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在論述法的概念時就指出:某種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是出自國家或是否為習俗,而是看它是否正義、與自然相一致。他把法律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義,而非國家強制性。與一個社會的道義上的觀念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會由于經常受到消極抵制以及在進行監督和約束方面所產生的種種困難而喪失其效力。這樣就把法律與道德拉得很近了。可見,正義性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共同追求的目標,也是它們共同的內在本質。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實現也就標志著正義的實現。

    2. 二者都具有強制性和價值性要求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追求的是對人的行為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社會秩序的成功調節。二者有兩個基本的要求,一是強制性,即所謂必須如此,它保障的是規則的基本有效性;一是價值性,即所謂應該如此,它賦予規則以價值的內涵。從人類早期開始,就存在兩種不同的規則:有些規則主要是靠對不服從的懲罰和威脅來維護;另一些則依賴于人們對規則的尊重、負罪感或者自省來維護。“必須”與“應當”是既存于道德中又存于法律中的兩個共同的對秩序的追求。實際上,無論是道德效力還是法律效力,都既需要產生規則效力的“必須”之強制,也需要體現價值合理的“應當”。法律效力并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只需要外在的強制性。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必須順應該社會流行的道德規范的要求,否則就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創制法律時,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為指導。可以說價值的合理性是法律精神的基礎;而道德效力的實現也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只需要價值的引導,它同樣需要一定的社會強制。兩者的區別只是在于:在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中,“必須”的實現機制和“應當”的運作原理各有特性。雖然從總體上道德效力體現“應當”的要求,法律效力體現的是“必須”的要求,但是從根本上說,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必然追求“必須”與“應當”所體現的秩序目標。道德規則區別于其他社會規則的特點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它能夠造成保障它們效力實現的強大的社會壓力;二是它在相當程度上需要犧牲個人利益或與之相連的個人偏好。前者為“必須如此”,后者是“應當如此”。道德效力也需要有強制力作為保障。道德效力的實現需要依靠社會輿論對道德的履行施加一定的社會壓力,以保證社會生活的基本價值合理性能夠得以實現。

    3. 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現形式都是賦予力和約束力

    道德效力的兩種基本的表現形式是賦予力和約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為規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會秩序的價值定位,對人們的社會行為所產生的應當執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會輿論、傳統習慣、行為個體的理性自制和內在良知為保證的,表現為賦予人們對違反道德規范的有關行為人進行道德評價和譴責的權利和賦予人們對遵守道德規范、品行高潔的有關行為人進行道德贊譽、支持的權利以及約束人們遵守道德規范、履行其義務或責任的作用力。這種作用力包括賦予力和約束力兩個方面,而不是僅僅指約束力。同樣,法律效力的兩種基本的表現形式是賦予力和約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種“力”,是一種“作用力”,這種“作用力”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的,表現為賦予有關主體行使其權利或權力和約束有關主體履行其義務或責任的作用力。這種作用力包括賦予力和約束力兩個方面,而不是僅僅指約束力。二者的表現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區別

    1. 道德載體和法律載體之不同

    無論是道德效力還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種作用力,而這種作用力只有通過某個事物才能傳送到各個方面,所運載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這種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載體。道德效力的載體是道德,而不僅僅是道德規范。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產實踐中形成的關于善惡和是非的觀念、情感和行為習慣,并依靠社會輿論和良心指導的人格完善活動與調節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規范體系。作為道德效力的載體的道德是作為整體的道德,其中包括道德觀念、道德規范和道德秩序三個方面。道德活動既是人們的觀念活動,也是人們在實踐活動中派生出來的用以調節人的交往行為、保證社會秩序的實踐活動。道德自身的要素,如道德觀念、道德規范以及道德行為等構成了社會意識形態領域中的一個自組織系統――道德系統。

    法律效力的載體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書,不能是民事行為。第一,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書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書只能用“效力”來指稱,而不能用“法律效力”來指稱。通常所說的派生文件、文書的法律效力――在效力兩字前加上法律兩字只是強化效力的嚴肅性而已,就實質內容而言,派生文件、文書的效力與派生文件、文書的法律效力兩者之間無任何差別。第二,派生文件、文書的效力范圍是特指的、具體的。雖然也可以用“時”、“地”、“人”、“事”來牽強解釋,但與法律的效力范圍這種泛指的、抽象的概念相比則相距甚遠。法律的效力與派生性文件、文書的效力范圍也不能同日而語。法律效力中的法律是指整體的法律,包括法律觀念、法律規范和法律秩序三個方面。許多人把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規范的效力。而事實是,法律效力之法律是作為整體的法律,即作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等法律要素有機結合的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因此法律效力便不能僅僅是法律規范的效力。

    2. 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之不同

    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它們有著不同的適用范圍和實施手段。

    其一,產生和表現的形式不同。道德規范源于人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能力和一定的價值追求,在共同的物質生產和生活中逐漸養成。它是從一種自發的習慣而開始升華,最后成為群體的固定行為模式,從而形成規范。因此,道德規范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中,沒有明確的、特定的、具體的表現形式。法律規范則不同,它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集團運用國家權力,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制定和認可的。一般說來,在現代社會中制定法律規范是有其嚴格的法定程序的,在規范的形成中具有最高的嚴肅性。這對于大陸法系自不必言,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規范一般都存在于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諸如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之中。它有著其明確的、特定的、具體的外在表現形式。正因為如此,道德規范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規范則屬于政治上層建筑。

    其二,實現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礎是自律。因此,道德規范的實現,主要是通過教育的作用,使之逐漸成為人們的觀念模式,升華為內心的崇高信念,再轉化為習慣的行為模式。它的實現具有高度的自覺性。誠然,道德規范的實現,也并不排斥他律,即一定的外在強制性,這主要是指社會輿論和公眾評價的力量。但是,即使是這種外在強制性,也必須首先轉化為行為人的內心自我強制性,道德規范才能得以實現。法律規范的實現則完全不同,它具有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也并不排斥自律,即人們的自覺守法。但法律實現的基本形式是他律,它以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機構、設施保證其實現,它原則上不允許任何規避法律的行為存在,它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給以相應的、有力的法律制裁,以保證其實現。

    由此可見,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有著確定不移的界限,這種界限就在于二者在產生、表現和實現形式上的區別。由于這些形式上的區別,使得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的載體涇渭分明,人們便能夠簡單明了地區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3. 效力作用機制之不同

    作為規范形式的道德和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能否產生普遍的、應當執行的作用力與各自的維護機制是密切相關的。道德效力主要是通過人的良心和輿論及風俗習慣的社會權威來加以維護,而法律效力則主要是通過特殊的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道德效力主要是通過人的良心和輿論及風俗習慣的社會權威這種弱強制力來加以維護。這種弱強制力,在個人層面是個人的理性自覺、個人的良心機制,是一種特殊的自我控制的強制力;在社會層面則是輿論及風俗習慣這種社群壓力,社群壓力也是一種強制力,否則就不能合理解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禮教吃人”現象。社群壓力這種弱強制力并無特定的機關來行使,它是通過社會輿論、公共譴責、他人嘲弄、孤立、譴責而進行的一種精神性的、非物理強制性的強制力,它充分體現了輿論和道義的力量。良心是自我控制的核心。良心的特殊的強制力是社群壓力和國家強制力所不可替代的。作為公民個體行為內在的制約力,良心一經形成便會貫穿在個人意識和行為的始終。個體良心的是非認同和好惡情感對個人的行為起著支配的作用。在行為中,良心對個體行為具有內控作用,即道德監督作用。它隨時監督行為者按良心的要求做事,糾正和克服不良的情感。人們常說的“改邪歸正”、“良心發現”就是這個道理。人的行為是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良心不僅是一種知恥心、一種責任意識,更是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現,是人行為有德的內在推動力,對道德效力的實現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是人類進入文明時代的重要標志,它代表著最高權力的意志,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法律效力的實現是依靠國家強力機器來保障的。國家是強制的主體。國家的強制手段包括警察、法庭、監獄等。法律的強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保障法律權利的充分享有;迫使法律義務人履行義務。通過對不履行義務者的制裁,確保法律的權威性,維護社會正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法律一經制定,就要求必須被遵從。如果有人破壞或不遵守法律規范,國家就會運用強制手段對之予以強制性的處罰。國家強制力量維護著法律的尊嚴并賦予法律以威懾力,從而使得法律的維持與實施具有可靠的、強有力的保障。一項法律即使是錯誤的,在它沒有被更改之前,國家強制力仍然要維持它的執行。因為有了國家強制力量作后盾,所以法律規范比其他類型的規范更能有效地調整人的行為。這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相區別的最顯著的特征。也因如此,在對社會生活的調整上,法律居于主導地位。以國家名義規定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主要體現為或僅僅體現為法律。而國家強制力也成為法律效力的最有力的維護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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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周永坤:《論法的強制性與正當性》,《法學》1998年第1期,第6頁

    [4] 趙微:《法律與道德辯證關系再思考》,《黑龍江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第14―15頁

    [5]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頁

    [6]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頁

    [7] 魏英敏:《倫理、道德問題再認識》,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頁

    [8] 張根大:《法律效力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頁

    [9] 劉小文:《法律效力構成簡析》,《法律科學》,1994年第2期,第15頁

    [10] 姚建宗:“法律效力論綱”,《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18―19 頁

    [11] 潘佳銘:《道德規范的確定性與非確定性》,《成都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第4頁

    [12] 高兆明:《制度公正論》,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

    第4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盈余動因

    中圖分類號:F2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引言

    會計差錯對會計信息質量產生不利影響,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決策。研究會計差錯更正具有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在理論上,會計差錯研究有助于完善會計準則和監管及公司內控制度,有利于健全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制度。在現實中,近年來會計差錯普遍存在,會計差錯更正越來越引起管理層、證監會的重視。所以,會計差錯產生及更正的研究有助于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控制上市公司操縱利潤,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財務報表的客觀性、真實性。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國外關于會計差錯的研究,早期體現在會計差錯領域研究上。John(1979)首次將實證研究用于會計差錯領域,開啟了會計差錯實證研究的先河。到了后期會計差錯的研究開始與審計及盈余管理相結合。Coffee從安然事件入手,研究會計差錯與審計的關系,認為發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司審計獨立性較差。DeFond等人(1991)研究分析1976-1987年間產生的會計差錯,采用單變量檢驗和Logistic回歸的研究方法,得出高報盈余差錯存在盈余管理的動因。

    國內對會計差錯的研究起步較晚。早期多體現在從定性的角度分析會計差錯原因上。孫湄等(2010)運用回歸分析,研究中國A股上市公司在2005和2006年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統計發現了上市公司利用會計差錯進行盈余管理的重要證據。祝捷、賈爽(2013) 通過研究我國A股市場對2010-2012年年報更正公告的上市公司,得出涉及核心利潤項目差錯更正對審計風險的影響是顯著的的結論。本文根據我國披露的2013-2014年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具體研究會計差錯成因。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差錯產生及更正現狀

    (一)會計差錯更正簡述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對前期差錯定義為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可靠信息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主要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和舞弊產生的影響等。與舊會計準則相比,新的會計準則定義的會計差錯體現兩層含義即主觀故意差錯和非主觀故意差錯。

    新會計準則對前期差錯更正做了詳細的規定:①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會計差錯,但確定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②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情況,可以采取未來適用法。③規定具體披露會計差錯更正的內容。如會計差錯的具體原因及性質、更正開始的時間等。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差錯表現形式及特征

    本文數據來源于2013-2014年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由于當期差錯在財務報表之前就予以更正,本文披露的更正報告均在報表披露之后,所以本文二三章提到的會計差錯不包括本期差錯。

    1.會計差錯表現形式

    通過統計2013-2014年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得到會計差錯表現形式如表1所示。

    表1 會計差錯表現形式歸納表

    表現形式 數量 比重(%)

    稅收調整 18 31.6

    少計費用 16 28.1

    多計收入 7 12.3

    賬戶分類 7 12.3

    列報項目 4 7.1

    直接虛增利潤 2 3.5

    其他 3 5.1

    總結上述數據可知,會計差錯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少計費用、多計收入、少計稅金等。

    2.會計差錯的特征

    根據上市公司會計差錯的具體表現形式,分析得出會計差錯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幾點:

    (1)客觀差錯少于主觀差錯

    在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由于計算錯誤、漏記產生的差錯遠遠少于主觀判斷失誤產生的差錯。這種主觀差錯可能存在兩種原因:一種是會計人員操作失誤,對會計政策理解出現偏差;另外是管理層利用會計差錯更正調整利潤,故意做出錯誤的主觀判斷,這說明會計差錯產生存在操縱利潤的目的。

    (2)會計差錯存在盈余動因

    根據上述資料所知,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包括虛假確認收入、虛假確認費用等,從中可以看出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與會計差錯的主要表現形式相似。

    (三)會計差錯更正的主要問題

    1.不及時更正的情況普遍存在

    不及時更正是指更正1年以上發生的會計差錯。從2013-2014年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看出,占到半數以上。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不及時更正會計差錯的情況,有些上市公司甚至在2013年更正2009年產生的會計差錯。如:秦川發展、南方食品、萬福生科等等。

    2.會計更正公告披露不準確及時

    在披露的差錯更正公告中,只有4家上市公司是臨時公告,其余都是每年的定期公告。有些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只提到會計差錯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披露不準確。

    3.會計差錯以自查更正為主

    通過數據分析,將更正時間和發現會計差錯的主體相結合,分析出現四種組合:自查及時更正、自查不及時更正、外部查及時更正、外部查不及時更正。其中自查不及時更正存在操縱利潤的可能。

    4.存在操縱會計差錯更正的現象

    在會計差錯公告中我們發現,存在操縱會計差錯彌補以前年度財務造假的情況,將以前年度的異常經營作為會計差錯處理,直接披露以前年度虛增利潤。

    四、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差錯產生及更正原因

    (一)會計差錯產生的原因

    1.會計差錯的人為原因

    上市公司對會計相關政策理解不足導致的會計差錯主要包括:一會計核算體系出現漏洞,管理層片面理解權責發生制,出現會計核算不規范、提前確認收入等。二管理層對稅收優惠政策和相關法律理解出現偏差,導致多交或少交稅款的會計差錯。

    2.會計差錯的盈余操縱原因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證券市場還不是很完善,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判斷主要依靠凈利潤決定,在這種制度下,利用會計差錯就是公司避免連續虧損、實現扭虧為盈的一種方式。

    (1)為了滿足上市條件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要上市必須滿足最近3年持續盈利、財務狀況良好的要求。然而在實際中做到3年連續盈利的企業很少,于是企業為了發行股票,往往通過各種利潤操縱手段進行會計處理,利用會計差錯就是其中的一種手段。

    湖南某企業于2011年在創業板上市,2013年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通過虛增在建工程、虛增營業收入等方式,在2008年到2011年間,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虛增凈利潤1.6億元,對前期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該公司剛上市一年多就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更正公告表明上市前3年的連續盈利與會計差錯虛增利潤有密切關系,這讓我們有理由懷疑該公司前3年的會計差錯產生原因與獲取上市資格相關,這表明公司可以通過會計差錯產生及會計差錯更正調整利潤,來做到滿足公司上市的條件的要求。

    (2)為了避免連續虧損

    北京某傳媒投資公司2011年度凈利潤-32,604,886.92元,2012年度凈利潤1,149,314.85元,2013年度凈利潤-13,311,643.87元。2013年10月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因2012年未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調減商譽9,4345,883.55元,調減凈利潤152,332,183.55元。2012年當年凈利潤只有1,149,314.85元,這項會計差錯的數額超過了當年凈利潤的數額,也就說如果當年對商譽進行了減值測試,那么該公司2012年可能又要虧損,進而導致該公司因為連續三年虧損面臨暫停上市的風險。我們有理由懷疑這項會計差錯就是為了通過少提當年的費用,對中間年份的凈利潤進行調整,避免出現連續虧損,虧損公司出現“重大虧損-微利-重新虧損”的奇怪現象。

    (二)會計差錯更正問題的原因分析

    1.外部監管力度不夠

    會計差錯的更正與企業管理層、政府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密切相關。從數據可以得出,由外部監管機構查出的僅29.8%,會計差錯的查出主要依據企業的內部監管制度,而本應該發揮重大作用的外部監督體制起到的作用遠遠不夠。公告中顯示,只有2家上市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會計政策、前期差錯更正作專項說明,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業務是對報表的審計,并不是專門為了發現錯誤和舞弊,對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專項說明要再簽訂一份業務約定書,造成審計成本較高。證監會對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的監管不力,造成上市公司對會計差錯披露不準確及時。

    2.會計差錯更正的盈余動因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具有盈余動因,對于那些更正不及時的企業,出現操縱會計差錯更正調節利潤、實現盈余管理的情。數據顯示,有些企業通過會計差錯更正,將本年的費用作為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將費用提到前期,公司自查發現以前年度少攤銷了費用或少確認了費用,從而影響本期的相關期初數額,提高本年的盈利,扭轉本來的虧損現狀。

    五、控制我國上市公司濫用會計差錯更正對策

    (一)證監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標準

    上市公司利用會計差錯等盈余手段調節凈利潤等指標,來粉飾財務報表,應對證監會的各種硬性指標。因此要想進一步減少會計差錯更正的問題,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標準,綜合考慮現金流量、利潤以及無形資產價值等各種流動及非流動項目標準。并加強證監會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差錯的監管力度,追究造成重大會計差錯或濫用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司負責人、會計主管的法律責任,從而維護投資人的權益。

    (二)明確注冊會計師審計差錯的責任

    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責任,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對重大會計差錯更正進行詳細審計,并在審計報告中體現意見,使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作為影響審計意見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三)完善更正公告內容及形式

    要提高會計更正公告的披露質量,要用法律規范差錯更正公告的形式上,出臺有關臨時更正公告的政策,規范臨時公告的要求并嚴格執行,使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更加規范及時。

    參考文獻:

    [1]John.An Empirical Study of Error Characteristics.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79.17.72-102.

    [2]Coffee.A capsul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1990ps.Working pape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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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本文結合《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預售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商品房預售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展開了論述,并結合實際談了幾點粗淺的看法。

    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闡述了房屋預售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作為房屋消費者相對于開發商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有所不平等,在預購商品房領域自我保護能力不夠,對相關了解甚少,在購買商品預售房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益極容易受到侵害,保護預購者權益要從根本上打擊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侵犯預購者利益的不良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部分闡述了房屋預售糾紛所呈現的特點及其表現形式。房地產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政策性較強,且矛盾尖銳、涉案人員范圍廣,具體表現為:預售合同的效力;宣傳廣告糾紛;簽約條款糾紛;延期交房糾紛;產權證書糾紛;物業管理糾紛等。第三部門闡述了商品房預售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原因。第四部門闡述了商品房預售領域中保護消費者權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講述了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建立規范商品房市場;建立監管機制;消費者在商品房預售領域中應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等。

    希望房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預售房過程中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關鍵詞:商品房預售糾紛 消費者權益保護

    房屋預售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從境外引進的一項制度,相對于現房銷售,屬于期房性質。它對于能力較弱的開發商和購房者是有利的,客觀上具有一種滿足預期、分期付款、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相互融資的功能,特別對于購房者具有一種鎖定價格的作用,能夠消解他們對不確定前景的擔憂。房地產開發因融資量大,投資多,需通過一定的方式籌集資金,房屋預售就是房地產開發常用的一種籌資方式。房屋預售作為一種新的銷售形式首先在深圳等沿海地區、繼而在各地被普遍采用。實踐證明,這種方式不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籌集資金、搞活經營、避免風險起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客觀上對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實現資產的保值有著積極的意義。

    在宏觀上,房屋預售的運作體現為放大商品房的供需范疇,吸引民眾的多樣化參與,從而擴充和完善房地產市場的容量和層次。在當今世界上,房屋預售是許多國家不可或缺的市場領域,這項制度進入我國后,對于推動房地產業的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房屋預售市場的發展也帶來了房屋預售糾紛案件的增多,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筆者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闡述自己粗淺的看法,希望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

    一、 房地產預售糾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預售商品房作為我國房地產銷售市場的主要銷售形式之一,是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新生事物。由于商品房預售在我國才剛剛起步,購房人對商品房預售市場認識不夠,加之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往往在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如虛假廣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詐、延期交房、產權證書、物業管理方面等。這些問題的出現,不但會給購房者帶來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而且也擾亂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秩序,了穩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頒布實施就是為 了保護在消費社會中的弱者。所謂弱者指的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單個的社會成員與大公司、大企業發生買賣關系、服務關系,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應該對他們有所傾斜。這就是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①在商品房預售中,因建設工期長,買期房面臨的風險比一般買現房的大得多。有的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的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在現有的市場背景下,從經濟實力、交易地位上看,相對于財雄勢大的開發商來講,廣大購房者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購房者大多法律意識淡薄,交易知識匱乏,風險防范和處理能力不足,在權利受到或即將受到損害時,未能及時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使購房者在進入商品房預售過程之初,就處于與開發商相對不平等的地位,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保護預購者權益要從根本上打擊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侵犯預購者利益的不良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應進一步的健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使得消費者權益在制度上有所保證。

    二、 房屋預售糾紛案件的特點及房屋預售糾紛的表現形式?

    1、房屋預售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房屋預售,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房屋的工程尚未竣工之前,將正在施工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買者的行為。房屋預售又稱“賣樓花”。②

    商品房預售是一種附加期限的交易行為。即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期限,并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據。

    商品房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由于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完成。因此,國家加強了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規范和管理。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資格及程序作了專門的規定,而且還要求在預售合同簽訂后一定時限內必須向當地房產和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預售的構成條件

    A、已交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B、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C、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規定投入開發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是為了制止“炒地皮”牟取暴利等不法行為發生;規定必須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是為了便于監管,有利于日后發生違約行為時確定違約責任,以更好地保障承購人的利益。D、房屋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應在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輸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預售。③

    2、房屋預售糾紛案件呈現的特點

    當前房地產糾紛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房地產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政策性較強,且矛盾尖銳、涉案人員范圍廣,處理不好極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二是涉及房地產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審判中需要對民法通則、合同法、司法解釋和相關法理進行綜合運用,對審案法官綜合素質要求較高;三是部分房地產公司信用度不好,在房地產銷售過程中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侵害購房者知情權;四是部分購房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因銷售廣告和物業管理缺乏規范,跟不上市場發展需要而引發的訴訟。

    3、房屋預售糾紛的表現形式

    在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是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布后正式確立的。經過多年發展,已經成為房地產市場經營核心管理制度之一,對促進房地產業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房屋預售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房屋預售過程中,各類糾紛案件也頻頻發生。具體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表現在預售方無開發資格或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銷售。一般而言,這種開發商本身的資質就差,且無誠信可言,這樣在預購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無法取得預定的房屋,或是預售方與購房人簽約后,卻不能按當初所預料的那樣如期取得預售證,導致預售契約無法在房地產備案,導致合同無效,購房人不能買到簽約中的房產。而往往遇到這種情況,開發商只是退還購房人交納的首付款而不支付利息。

    (2)、宣傳廣告糾紛。一些房地產商在預售宣傳時,一般者散發精致的售樓書,許諾所預售房屋有優美的環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設施,周全的物業管理。消費者在接收預購的房屋后才發現實際情況與廣告宣傳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設施遲遲難以落實,甚至有些就是虛假廣告,根本就是無中生有,蒙騙消費者,物業管理更是質價不符。消費者為此與房地產商討“說法”時,房地產商往往尋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

    (3)、簽約條款糾紛 。這種糾紛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事先填寫好的部分,購房者不能接受;二是開發商為保護自身利益而準備的眾多補充條款中的部分內容,購房者不能接受;三是購房者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準備的部分補充條款,開發商不接受。④顯然在這些糾紛中購房者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實踐中大都是以購房者妥協而告終。這類糾紛是購房者遇到的主要麻煩并呈上升趨勢。由于它受供求關系和行業現狀的影響很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在北京,即將推廣使用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其內容較以前的文本有較大改進,增加了部分保護購房者的條款,能夠相對緩和購房者的弱勢地位。

    第6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摘 要 會計信息失真已經發展成為當前困擾我們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尋求解決問題的改進策略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嘗試分析了會計信息失真的表現形式、產生原因和改進策略。

    關鍵詞 會計信息 失真 對策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具體表現形式

    1.會計憑證失真。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記錄經濟活動,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據。也是登記帳簿、進行會計監督的重要依據。其失真主要表現形式為:某幾個單位或某幾個人相互串通,違反票據法虛開發票金額,甚至無中生有,謀取私利。

    2.會計賬簿失真。會計賬簿簡稱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一個企業、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失真的表現是不按真實性原則或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業務。主要方式有:把本應當記入當期間費用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把應當記入當期損益的支出不入帳或少入賬,把應當處理的待處理財產損益長期掛帳,把已經銷售的商品或產品成本高留低轉形成潛虧等通過改變會計科目來改變資金的流動。

    3.會計報表失真。會計報表是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定期編制的,綜合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就資產負債表而言,一些單位將預收(付)賬款歸入應收(付)賬款科目反映,將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不單獨列表示等。對利潤表而言,主要表現為實現利潤指標失真。對現金流量表而言,由于其是一個新生事物,編制有一定的難度,加上我國會計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常常湊幾個數字來應付差事,因而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出企業的獲現能力和現金流量情況。

    二、會計信息失真產生的原因

    1.會計從業人員的個人綜合素質

    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現階段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偏低。有的只是經過簡單的會計培訓就開始從事會計行業,缺少對相關知識的學習。他們經過短期的培訓而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并不具備系統的會計專業知識,受知識水平的限制不能避免出現錯誤從而使會計信息失真。

    2.會計規則的發展落后于會計本身的發展

    會計的發展是迅速的,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突飛猛烈的發展也帶動了會計本身的迅速的發展。而有些會計的制度并沒有隨著會計本身迅速發展而迅速發展。這樣有的會計從業人員就還是按著原有處理方法來處理賬目。出現了不相符的情況,這樣就產生了會計信息的失真。

    3.會計監督機構的落后

    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都有權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對企業的經濟進行外部監督。而這些部門本身的體系落后于本生的發展。這樣在實施外部監督時就產生的局限性。不能在內部缺失后有一個積極的有效的外部監督,也就失去了監督的意義。從而產生了會計信息的失真。

    4.利益的驅使

    某些會計從業人員為了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受他人的驅使,未能按照事實依據,制作虛假的會計賬薄,從而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帶來經濟損失。

    5.法律體系的不健全性

    會計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健全,有些法律都是當出現了真實案例以后才制定的。對那些觸犯了相關會計法律的會計從業人員的處罰不夠嚴厲,從而沒讓犯罪人員感受到法律威懾性。在面對法律制裁與利益之間執意選擇觸犯法律謀取私利。給公司企業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6.社會體經濟系發展的不均衡

    當今社會經濟體系迅速發展,但是總體來看經濟的發展不均衡,這就使那些越是發展蓬勃的體系就越健全的發展,相對而言那些在一定時期內沒有能迅速發展的經濟體系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長期這樣就形成畸形,給那些處于畸形發展中企業里的會計行業帶來負面的影響,給會計行業帶來錯誤信息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三、改進會計信息失真的策略

    1.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個人素質

    從會計從業人員的培訓開始應選擇優秀的人才,在培訓中注重基礎知識的培訓同時加強相關知識和法律的學習,定期對相關知識進行復習。提高自己的個人素質綜合能力。

    2.會計相關法則的更新

    對會計法規及時進行更新,不能落后于會計自身的發展速度。當出現相關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時應迅速全面的推廣實施。多從先進國家的會計方法中找出適合我國會計的方法。

    3.會計監督機構的完善

    會計相關機構應該健全和完善監督體系,加大監督力度,增強會計監督的全面性和權威性。建立與完善企業內部會計的監督體系,嚴格會計核算基本程序。

    4.加強完善法律意識

    健全和完善會計相關法律以及法規,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懂守法的意識。讓會計從業人員將法律和法規銘記于心,防范于未然。

    5.加強企業財務的會計信息化網絡建設

    選用最新應用軟件,將信息網絡應用觸角伸入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領域,同規范、嚴密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緊密相連,消除在會計基礎信息取得方面人為因素造成的隨意性,力爭將不確定的人為因素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中。

    參考文獻:

    第7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一、評估對象是擬交易的財產權利,而不是待評估的資產本身

    首先,評估對象是以資產權利為內容的交易對象,而不是資產本身。

    我們知道,經濟業務的本質就是對交易對象的交換活動。作為一項專業的價值評估活動,資產評估服務于每一項特定的經濟業務,其任務就是要評估出交易對象的價值,為這種交易提供價值依據。所以,評估對象就是該經濟行為指向的交易對象。

    任何一項資產都有其自身的財產權。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產權人行使其中一項或幾項權能,都可能獲得收益。賣方藉以銷售的和買方要購買的,不是資產的外在形式,而是可以給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的這些財產權利。此時,這些資產的財產權利,既可能是全部權利,也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項或幾項權利,如租賃權,就可能被人們拿來進行交易,成為交易對象。

    第二,評估對象可以是資產,但不僅限于資產或資產的全部權利,它還包括資產的部分權利。

    按照資產評估學的定義,資產是特定權利主體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給特定權利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包括具有內在經濟價值及市場交換價值的所有實物和無形權利。又如《國際評估準則》指出:資產這一術語既可以理解為所有權,也可以理解為所擁有的實體資產。這個定義和我們通常的理解一致,所說的資產實際上是指資產的全部權利。當交易對象為全部產權時,評估對象可以理解為資產本身。但是,若因此就認為評估對象就是資產,其錯誤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把資產直接作為交易對象,那么就無法區分對于同一資產的不同權利交易。比如說房產買賣時,交易對象就是房產的所有權,也即房產本身。而當房產對外出租時,交易對象顯然不是房產本身,而只是房產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評估對象就是交易對象,是基于資產的客觀形態之上的、擬交易的財產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是資產的全部產權,也可以是部分產權。那種簡單地將評估對象等同于資產的說法是錯誤的。

    二、評估對象反映資產內在質的規定性,評估范圍反映資產外在量的規定性

    從資產的概念可以看出,資產的具體形態表現為實物和無形權利,這是資產的外在表現形式,而特定主體擁有的財產權利則是資產內在的本質內容,這二者共同構成資產的兩個方面。

    通過上面分析知道,包含于資產內部擬用于交易的財產權利,才是真正的評估對象,而資產的外在表現形態和數量特征,則是評估范圍所要反映的內容。因此,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從本質和形式兩個方面對被評估資產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評估對象反映了資產的質的規定性,即資產的共性,評估范圍則反映了資產的量的規定性,即資產的具體表現形態。比如,當一套生產設備和相應的廠房擬對外出租時,評估對象即是這些生產設備和相應廠房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這是資產的共性的東西,而評估范圍則是該租賃行為所涉及的一定數量和相應生產能力的設備及相應數量的廠房,而種類、數量、規格型號等則是被評估資產的外在表現形式。

    評估對象告訴我們擬進行交易的是這樣一些權利,而不是那些權利,從而規定了評估價值是該特定財產權利的價值。評估范圍則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被評估資產的具體存在形態,一是資產的外在特征,如種類、數量、規格等,使得被評估資產區別于評估范圍之外的資產;二是資產的獲利能力,如生產的數量、質量和成本、費用等,這些指標為評估資產的價值提供了數量基礎。

    因此,要準確描述被評估資產,就必須對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作出正確的表述。既要弄清楚評估對象到底是什么樣的財產權利,又要明確評估范圍即評估對象涉及哪些資產,質量如何。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清楚了,我們的評估工作就有了一個客觀的基礎,對于評估報告使用者來說,也可以對被評估資產有一個清晰、準確的理解。這一點對于評估師規避評估風險和評估報告使用人恰當使用評估報告,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描述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的內容和要求

    在評估過程中,評估師應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對評估對象和范圍進行準確、清晰的描述。描述的詳略可依據重要性原則,根據其內容以很好地理解和使用評估結論為限。在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中,都有對評估對象描述的要求。

    《資產評估準則――報告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并具體描述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指出,“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專利資產權益,包括專利所有權和專利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的具體形式包括專利權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和其他許可形式”。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專利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專利資產的權利屬性”。

    上述評估準則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提出了描述評估對象和范圍的內容和要求,對我們做好評估工作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一是要求我們關注和描述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狀況。這里包括明確交易前的產權狀態、歸屬以及擬交易資產權利的屬性和范圍。要求明確擬交易資產權利的屬性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使用權的具體形式、期限和其他條件。當評估對象為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就要求對該部分產權的內容進行詳盡的披露。比如房產的租賃權,要體現租賃的期限、形式、租金的高低以及其他條件等內容;專利的使用權,則要求區分是專利權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還是其他的許可形式,并要對其具體內容和主要事項描述清楚。

    二是要求描述評估對象的數量、位置、物理及技術等狀況,這是描述評估范圍的主要任務。主要包括:實物資產的體積、位置及質量等物理指標等,技術的應用環境、規模,產品的產量、質量、成本、費用等。比如《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要求描述估價對象的狀況,“對土地的說明應包括:名稱,坐落,面積,形狀……”,“對建筑物的說明應包括:名稱,坐落,面積,層數,建筑結構……”。通過對評估范圍的描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本次經濟業務要交易的財產權利是哪些資產的,不至于產生混亂和錯誤;這些資產的盈利能力如何,從而決定了這些財產權利評估價值的高低。

    通過對評估對象和范圍的恰當描述,可以很好地充實和完善評估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提高評估報告的質量,同時也有助于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合理利用評估結論去完成資產的產權交易事項。

    參考文獻:

    [1]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講解.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2]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國資產評估,2008年第12期.

    [3]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編寫組.資產評估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

    第8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關鍵詞:文化沖突;醫患文化;醫患關系;合理體系

    中圖分類號:C9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5-0037-02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特定醫治關系,是醫療人際關系中的關鍵。隨著現代醫學的不斷發展,醫患關系的概念也得到補充和擴大,其中“醫方”不再只是主治醫務人員,而是包括醫生、護士、藥檢和管理人員在內參與理療活動的全體機構和人員;“患方”也不只是單純的求醫者,而是包括患者的監護人、親屬,以及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等群體。良好的醫患關系,有助于創建合理有序的醫療環境,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對社會、個人和醫療單位都有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醫患文化的概念和來源

    (一)醫患文化的概念

    目前,很多人對“醫院文化”有所了解,卻很少有人知道何為“醫患文化”。然而,“醫患文化”在許多學者筆下早已誕生,它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方和患方各自持有的世界觀、價值觀、雙方信念、行為準則以及思維方式的總和。一般情況下,醫患雙方在各自掌握的資源知識和背景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這是由于其所處社會地位不同、思維方式不同、所遵守的社會行為規范不同所導致,這正是引發醫患糾紛的基礎條件,也是產生醫患沖突的根本原因。醫患之間的相互對抗、辱罵、拔刀相向、互相傷害等,導致雙方都遭受不同程度的受傷,甚至死亡,是醫患文化差異的外在表現形式。簡而言之,醫患文化沖突,是由于醫患雙方各自擁有的文化差異,進而導致的思想和行為上的差異化。

    (二)醫患文化的來源

    醫患二者作為擁有不同文化的主體,在醫患交往中扮演對手角色,兩者按照各自不同的文化習慣交流溝通,而巨大的文化差異會導致矛盾沖突,這是激化醫患沖突的關鍵因素。不同國家和民族,擁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存在文化差異,必然導致沖突,而這種沖突表現在醫患關系上,就形成醫患糾紛。縱觀歷史,醫患沖突也具有時代性特點,具體可分為傳統沖突和現代沖突。時代更替,必然會帶來不同程度和深度的變革與創新,醫療行業也不例外。新的變化容易被樂于探索新事物、敢于創新的人接受,對那些傳統守舊的人來講,則難于接受。所以,社會的現代化進程,是當代中國醫患沖突存在的文化根源。作為21世紀的醫學工作者,面臨著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東方文化與西方文化碰撞帶來的巨大挑戰。

    實際上,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醫患關系受其文明程度影響,反過來,醫患關系的文明程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發展的文明程度。“醫患關系”強調的是醫患兩者相同的文化,但在實際操作中,多數情況下,醫患兩者表現出的是文化差異,因此會產生“醫患文化沖突”。“醫學文化”是指:人類在醫學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成果,其中包括所有物質成果和精神成果;人類認識學習、鉆研探索、接受鑒賞,并不斷創新醫學成果的過程。醫學文化一方面是客觀文化,如醫院、醫療設備、醫療技術、醫療法律法規等。另一方面是主觀文化,如醫學知識、醫學觀念、醫學評價等醫學思維方式。

    “醫患文化”不是作為個體單獨存在的社會角色,而是各種社會關系交織的節點,其存在同社會的理論文化與醫學文化、個體的思維文化與心理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其中,在與社會醫學文化的關系上,受社會本身的客觀醫學文化影響,同時也受包括醫學知識和醫學文化在內的主觀醫學文化的影響。而在醫學文化中,主觀醫學文化起著主導作用,醫患雙方對醫學認識和醫學觀念的理解,影響著醫患關系的發展。

    二、醫患關系的體現方式

    面對不同的醫患個體,要考慮醫患兩者之間的文化水平差異。但是在這一方面,我們更側重的是醫者和患者兩個不同群體之間的醫患文化沖突。針對群體來分析醫患的文化沖突,涉及范圍包括倫理方面、法律方面和心理方面等。醫患之間在認知、情感、法律、期望服務和社會心理的沖突,是醫患文化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學者在此基礎上,詳細分析了醫患關系的表現形式,總結起來,主要是體現在心理層面。而醫患文化沖突,包括社會層面、法律層面、倫理層面和心理層面等所有內容。

    (一)社會層面

    當今社會,醫鬧、傷醫、殺醫等醫患糾紛事件頻發,甚至醫生集體罷工,這些都屬于社會層面醫患沖突范疇。醫患社會沖突作為醫患文化沖突最為廣泛的形式,主要指的就是醫者和患者群體間的沖突,按照“醫患關系”定位,分離出來的兩類人、兩個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然而,在媒體的參與下,媒體為吸引廣大群眾關注,加大了宣傳力度,使得醫患的社會沖突已經擴展到醫務人員和公眾之間。

    社會沖突是社會存在的普遍現象,它的存在具有雙面性,應辯證看待。一方面,社會沖突帶來一定破壞性,危害社會穩定和諧;另一方面,社會沖突反映出存在問題,迫使促使改變社會結構,優化現行的社會制度,促進社會發展。由此可見,醫患社會關系是社會發展的一個方面,是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過程。在面對醫患社會沖突時,不應該逃避,而是正面迎接挑戰,發現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社會、集體和個人都要積極配合,為建立良好的醫患秩序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法律層面

    醫患文化沖突中最為復雜的是醫患法律沖突,這正是醫學立法的難題之一。實現醫患雙方二者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是法學的主要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實現的。從法學角度看,雖然醫患雙方在法律權利和義務上是平等的,但是在是否實現兩者各自權力上是不平等的。從后者的意義上來講,醫患關系是掌握專業醫學知識的醫者與沒有醫學知識患者之間的的關系,事實上并不是平等的。法律判決的困境是醫患法律沖突的實質。在醫患沖突中,無法判斷醫者是否要承擔必要的法律義務。因此,學界借助“醫患雙方認可的第三方”來處理醫療糾紛,其中包括醫療糾紛人民調節委員會、保險公司等。

    (三)倫理層面

    醫患倫理沖突是醫患沖突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從時展來看,倫理文化的發展也影響著醫患關系。傳統時代,倫理文化支配著醫患關系。在此階段,醫患關系是產生于熟人之間,彼此之間擁有信任感,所以主要體現為醫生和患者之間直接而穩定的人際關系。在當代醫學時代,醫療技術和醫療文化不斷地發展和變化,醫患關系受醫學文化支配也發生相應改變。當代醫患關系,是存在于“陌生人”交往中的關系,彼此并不了解,而且其中摻雜了醫療機構和診療技術等因素,使得原本傳統單純的醫患關系也演變成為錯綜復雜的關系。從社會現狀來看,不同民族、不同國家擁有的倫理文化背景差異較大,所以,醫患關系受倫理文化影響也不同。

    (四)心理層面

    具體來說,醫患心理沖突,其實是醫生和患者之間掌握的醫學水平和對醫學的認知水平的差異導致的。時代在發展,醫學的發展也與時俱進,站在醫者角度,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過專業訓練的高級人才數量不斷增加;而患者方面,存在不同文化層次的人員,對醫學知識的掌握水平參差不齊,患者對于健康的理解、對疾病的認知度以及對醫生的期望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在個體心理方面,要考慮患者心理,包括患者個體對醫學知識、醫學認知觀念以及由疾病而產生的心理變化;醫者心理,包括醫生個體的醫學文化程度,以及在行醫過程中出現的防御心理等。區別于傳統的醫患關系,當代醫療的醫患關系主要是由于醫患雙方不信任的心理造成的。

    三、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體系

    當代醫學不斷發展進步,醫學學科分化精細,醫療技術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醫療機構的性質也發生改變,對當代醫患關系的管理也是極大挑戰。醫患關系管理是醫院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保持當代醫學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醫院管理規劃中,醫院文化建設逐漸受到院方的關注,并意識到建立完善的醫院管理機制,有助于建立良好有序的醫患關系,減少醫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單純的從醫者和患者視角考慮,無法從根本決絕醫患矛盾,只有站在醫患文化沖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醫患雙方的文化差異,醫患文化沖突在社會、法律、倫理和道德層面的表現形式,對當代醫患關系實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建立合理有序的醫患關系。

    當代醫患關系已不再是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而是醫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系,醫患關系更為復雜,所以,建立一個合理有序的醫患關系體系尤為重要。要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以加強醫患關系的管理。

    (一)強化醫療人員的素質培養和管理

    醫護人員作為醫療機構的主體,其專業知識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心理素質及溝通水平等極大程度上影響著醫患關系。所以要求現代醫護人員要掌握優秀的醫療技術,同時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精神和溝通能力,醫療機構在文化建設中要有目的、有計劃地實施對醫護人員的教育。

    (二)充分利用媒體

    在信息快速發展的當代社會,大眾傳媒對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都發揮著其獨有的傳播與溝通作用。合理利用媒體,強化醫方與群眾之間的有效溝通,傳播正確的醫學文化知識,爭取實現醫學知識的大眾化。在現今信息數據透明化的社會,只有讓醫患之間信息相對對等,才能有效解決由認知差異和文化差異帶來的糾紛和沖突。

    (三)政府加大對醫患關系的關注

    在醫患關系上,政府應該積極發揮其宏觀調控作用,向人民群眾傳播正面的醫患文化,營造和諧的醫患氛圍。在政府和媒體的積極引導下,讓醫患雙方明確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端正自己的思想,為創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做出自己應盡的義務。

    四、結語

    綜上所述,醫患關系作為社會各種關系交織的一個節點,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社會和諧安定。當前,和諧的醫患關系越來越受到社會和個人的關注。醫護人員作為醫患主體,應該主動承擔管理者和溝通者的角色,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醫患環境。患者作為醫患的另一主體,應該主動學習了解基本的醫學知識,提高醫學的認知水平,理解醫務人員,配合醫者的治療工作。政府和媒體發揮其積極的社會作用,傳播正面的醫患關系。社會各界人士,主動積極合作,創建良好有序的醫患關系體系。

    參考文獻:

    [1]陳默.文化沖突視域下的當代中國醫患關系管理研究[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1):19-23.

    [2]劉玉蘭.論當代中國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及對策[J].凱里學院學報,2011(02):39-42.

    第9篇:法律規范具體表現形式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績效;企業聲譽;合法性;認證競賽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01-0031-04

    一、引言

    不同學者對公司聲譽給出不同定義。如瓦梯克(Wartick,1992)將公司聲譽界定為“各個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滿足他們各自預期和需求程度的‘認知’總和”。福布朗(Fombrun,2002)認為,企業聲譽是企業過去行為和未來前景的集體代表,它表明核心資源的提供者如何理解企業的主動性和評價其傳遞有價值產出的能力”。瓦道克(Waddock,2000)把企業聲譽定義為利益相關者“感知”企業滿足他們預期的能力。

    然而,盡管這些定義之間存在差異,但他們都強調了兩點:一是強調了企業聲譽的“認知”本質,認為它是一個主觀變量。因為它是利益相關者在收集和處理企業過去行為信息基礎上,對企業未來前景作出的評價。二是強調了企業聲譽的“存量”本質。因為它不是某一給定時點的價值,而是基于這一時點及之前價值的綜合。換句話說,企業聲譽是基于企業過去和當前的社會績效,形成對企業未來行為的預期(Fombrun,2002)。

    如Fombrun所言,企業聲譽源自企業社會績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企業社會績效是指企業行為的“社會”結果(Wood,1991),之所以稱為社會結果,主要是因為它是針對企業眾多利益相關者而言的。該定義主要強調兩點:一是企業社會績效是一個“客觀”變量,因為它描述的是企業在某一特定時點在給定的制度背景下作出對每一利益相關者而言的行為;二是企業社會績效是一個“流量”,因為它在每一特定時點均是不斷變化的。

    企業聲譽是利益相關者對企業過去和當前行為的“認知”,以便推測企業未來行為的主觀存量,而企業社會績效則是一個描述企業行為的客觀流量。那么,是什么機制將企業社會績效這一客觀流量轉換為企業聲譽這一主觀存量?本文認為,正是合法性機制完成了這一轉換,而認證競賽則為合法性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具體表現。

    二、合法性:企業聲譽的轉換機制

    組織面對著兩種不同的環境:技術環境和制度環境。早期的組織研究強調環境的技術方面,即關注組織的生產系統把輸入轉化為輸出所必需的資源。梅耶和羅文(Meyer & Rowan,1977)則指出,在關注環境時,不能只考慮技術環境,還必須要考慮組織面對的制度環境,即一個組織所處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會規范、觀念制度等為人們廣為接受的社會事實。

    早期研究之所以只強調環境的技術方面,主要是由于將企業目標僅界定為股東利益最大化。因為他們主要關注兩點,一是強調環境是資源的儲備;二是認為環境是信息的源泉。前者往往關注組織為獲得必不可少的資源而依賴其他組織的程度;后者則主要關注組織面臨的不確定性程度。不確定性和依賴性都是組織面臨的問題,因此他們都考慮到了這些問題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即主要關注股東利益最大化問題。

    后來學者們不僅關注技術環境,同時還考慮其制度環境,這主要是由于不僅把股東利益作為企業目標,同時還考慮了其他利益相關者(顧客、員工、供應商、社區等)的利益。在19世紀末期之前,企業多為家庭作坊式,規模一般較小,他們對社會的影響也較小。但到了20世紀初,規模巨大的企業開始出現,使學者們開始逐漸關心環境污染、員工待遇、產品安全等方面,這表明除股東外,還存在其他索取企業剩余的利益相關者。在這種情況下,管理者被迫轉變他們僅服務于股東的職責,開始承認利益相關者的索取權。

    在這一背景下,人們開始關注企業社會績效,即企業相對于利益相關者而言的客觀行為,它實際上是利益相關者群體對企業具體行為的一個廣泛評價。很明顯,這一評價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依賴于諸如時間、文化、產業和背景等變量(Rowley & Berman,2000)。可以看出,企業社會績效本質上表明了利益相關者依據特定時點的制度背景,對企業行為作出的合法性評價。當企業行為和社會預期相一致時,這一行為便被認為是合法的。這些預期則通過制度背景(如社會規范、價值觀、信念等)來確定。因此,制度背景是利益相關者去評價企業行為和社會績效合法性程度的標準。

    不過,制度背景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連續變化的,這時企業社會績效也必須在每一特定時點在新的制度環境中被重新界定。隨著時空的轉變,制度背景中開始納入以前曾被忽略的方面,比如污染、質量安全等,這些變換改變了利益相關者原來的想法和他們對企業社會行為的預期,企業社會責任或者良好社會績效也都隨著制度背景的變化而改變。因此,企業社會行為處在一個連續的合法性過程中,并隨著社會規范、信念、價值觀的變化而逐漸演化(Carroll,2000)。如果在一個特定方面,企業社會績效超前或滯后于社會預期的演化,這將使企業社會績效失去合法性;如果在一個特定方面,社會預期保持在某一階段,那么企業利益相關者將會接受一個不變的社會績效。

    如果企業利益相關者觀察到,在他們和企業的關系中,企業一直能夠滿足社會預期,那么這將使企業過去和現在的績效轉換成關于未來績效的預期。也就是說,當一個企業是較好的社會表現者時,他會隨著時間變化而適應不同的制度背景,這會增加企業聲譽的存量。相反,如果企業社會績效滯后于制度背景的演化,即當他不是一個較好的社會表現者,將會減少企業聲譽的存量。

    因此,企業聲譽是一種由社會構造的資產,通過合法性機制得以創造和維持,這一機制即依據給定時點的制度背景標準去評價企業社會行為。通過長時期的觀察,依據不同時點不同制度背景的標準,在連續時期內對企業社會績效累計的合法性評價,將會產生企業聲譽。因為這時,利益相關者可以將企業過去和現在的社會績效轉換成關于企業未來行為的預期。這樣一來,合法性機制就將企業社會績效轉換成企業聲譽,如圖1所示。

    三、認證競賽:合法性機制的具體形式

    合法性機制將企業社會績效轉換成企業聲譽,進一步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實踐中到底是什么承載著合法性機制發揮的作用。我們認為,認證競賽是合法性機制在某一制度背景下的具體表現形式。認證競賽是社會認知有效性和企業聲譽的來源,這是被現有組織文獻所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很多產業中,組織者(比如行業協會)根據預先設定的標準,組織競賽去評價企業或產品,對參與者的產品或社會績效進行排序,有時還會對競賽中獲勝者發放“獎勵”(Holmstrom & Tirole,1989)。例如,由A.M.Best(保險業專門的評級機構)或穆迪(Moody’s)對保險公司進行評級,并基于他們的生存能力進行分類;米其林旅游指南(Michelin Guidebooks)和AAA 旅游指南(AAA Tour Book)對飯店的級別進行評價,并確定它們在顧客眼中的聲望;消費者報告(Consumer Reports)對多個產品類(其范圍從體育設備到汽車)中競爭性產品進行評級,并影響人們想當然的看法;J.D.Powers(最權威的汽車評級機構)根據他們預先設定的標準對汽車廠商的社會績效進行評價,并且塑造各個汽車制造商的不同形象;同樣,諸如福布斯(Forbes)、商業周刊(Business Week)和財富(Fortune)等商業雜志也對很多企業進行聲譽排序。

    認證競賽是對企業或產品的社會檢驗,而檢驗中選擇評價績效的標準是制度背景塑造出來的產物。這說明了為何上面所列各評級機構設定評級標準經常發生變化。因為伴隨著制度環境的變化,認證競賽所選擇的標準也必須隨之變化,這樣才能真正檢驗出企業的合法性程度。認證競賽中的勝利者使企業獲得較好的合法性,并且使他們獲得良好聲譽變得有效,因為勝利者被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要好于失敗者,并且競賽體現著理性和無偏檢驗的思想。

    不過,認證競賽也可能在相同實力的參與者間人為地產生區別,從而形成二類錯誤(Type II Errors,即錯誤接受),結果在某一次(年度)競賽中的勝利者可能比其他次(年度)中的勝利者具有較小的能力(March & March,1978)。從這一點來看,認證競賽中的勝利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這一事件產生的聲譽由于正向反饋而被放大。勝利者向風險規避的潛在顧客保證其組織實力,誘使他們支持組織,進而增加企業聲譽存量。因此,正如其他路徑依賴過程一樣,由認證競賽提供的合法性由小概率事件組成,這些事件觸發一個自我增強機制,并且給企業帶來遞增的收益。

    盡管如此,認證競賽為組織提供了適宜性的外在標準,從而減少了由于缺乏標準和完備知識而導致的模糊性。因此,認證競賽使企業能夠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有利分數,誘使他們將資源投入到可見的績效標準中,使企業分層,并產生企業位置序列,這反過來又決定了他們獲得資源的能力。

    更進一步地講,由于“馬太效應”的存在,由認證競賽產生位置序列因此變得更加重要。馬太效應是由美國科學史研究者莫頓提出,用這一術語概括如下社會現象:“對已有相當聲譽的科學家做出的科學貢獻給予的榮譽越來越多,而對那些未出名的科學家,即使做出的科學貢獻同樣多,也不承認他們的成績。”在這里,馬太效應意味著,位置序列越靠前的參與者,獲得的回報越多,即使與位置靠后參與者的產品質量相同。通過認證競賽對參與者位置進行排序,間接地為馬太效應提供基礎,從而使較高位置的企業從產品中獲得更多的回報(較高聲譽租金),進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在認證競賽中獲勝的企業,可以在風險規避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眼中獲得認知有效性。與失敗相比,競賽中的勝利可以在顧客、投資者和競爭者眼中增加一點可靠性。如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企業在多次不同制度背景塑造的認證競賽標準下獲得連續勝利,會提升企業聲譽,有助于利益相關者關于企業未來行為的準確預期。這樣又反過來增強了企業獲得資源的能力,并因此提升他們的盈利能力。

    四、結論

    本文主要貢獻有二:其一是理論上的,認為合法性是將企業社會績效轉變成企業聲譽的機制。企業社會績效是一個客觀流量,而企業聲譽是一個主觀存量,其中必存在一個機制將二者聯系起來,而合法性正是這一機制。其二是實踐上的,認為認證競賽是合法性機制的具體表現形式。通過認證競賽,可以將產業中的企業進行位置排序,進而形成聲譽序列。認證競賽是制度背景下的產物,當制度環境發生變化時,認證競賽的標準也隨之發生改變,進而體現了企業社會行為的合法性。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以上分析給企業帶來的兩點啟示:一是企業應時刻關注制度環境的變化,并依據相應的制度背景調整企業社會行為,以獲得生存的合法性。比如,在20世紀前半葉,環境污染還尚未被納入當時的制度環境,但到了下半葉,隨著人們生存環境的惡化,環境污染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并因此被納入到制度環境中。這時,如果企業不能滿足環保的要求,那么企業的行為將不具合法性,自然也就難以繼續生存。二是,企業有必要投入資源,以達到或超越認證競賽的標準并從中獲勝,以獲得聲譽,從而加快組織的發展。認證競賽的指標是制度環境的產物,如果企業能夠在一次認證競賽中獲勝,說明企業具有符合當時制度環境的合法性,如果企業能夠連續多次地從認證競賽中獲勝,則企業會從中獲得良好的聲譽,進而有助于企業迅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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