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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概述
1.概念
消防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違法事實性質及情節輕重的認定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
2.種類
根據我國現出臺的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實際消防活動中,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在罰款數額等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實際操作中,主要體現在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款數額的決定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這條就給予執法人員比較大的裁量權。
(2)在時限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是部分消防行政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行為僅僅在時間范圍內作出規定,在行政措施的時間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例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對消防監督執法機構實施臨時查封作了規定,在時間上規定“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3)判定情節程度自由裁量。有關消防法律法規中常常出現例如,根據不同情節、造成嚴重后果、視情節嚴重等等規定,其本身并不存在確定的外延和內涵,未設定明確的對情節輕重的認定法定條件,具體的解釋和采用僅僅聽取消防的執法人員的裁決判定。
(4)對決定消防行政處罰時限自由裁量。針對法律責任的部分,相關的消防的條例以及消防法至對其消防行政處罰進行的規定,而未對做出消防在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時限,這就證明了公安機構消防機關能夠自由的選擇在什么時間做出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行為,基于這種情況,公安機構消防機關一定要根據客觀的實際情況,對履行的期限做出具體、明確的說明,切實做到在規定的期限內執法具有可行性,期限過長或過短均是不合適的。
3.必要性
由于立法的技術層面而言,法律具有概括性、滯后性,法律法規不能對所制約和調整的社會消防關系進行全面的概括,并一一羅列窮經并列出詳細的成文規定,因此,法律、法規、規章會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時,可以自由裁量作出“以上”、“以下”、“應當”、“可以”、“并處”等決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中的“以上”和“以下”,如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的“可以”,等等。這些規定,給消防執法人員留下了非常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空間。如果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就會在行政處罰實際工作中出現各種不當、不公、甚至違法的現象。因此,積極探索和推進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依法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將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圍相對縮小、細化、規范,讓違法當事人所違反的法律過失與應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大體相當,就能夠較好地防止和避免消防行政處罰實際工作中存在的行政處罰標準不一、隨意作出、過罰不當、顯失公正等現象的發生。
自由裁量權在現實中的使用情況
在缺少規范和約束的現實情況下,濫用消防處罰行政自由權時有發生,相對人的合理權益保障處于不穩定的社會發展中,增加了被侵害的可能性,濫用自由裁量權不僅背離了當初立法的宗旨,偏離了消防行政執法活動有效進行的正常方向,還容易出現滋生權力的畸形化、私有化、絕對化,侵害行政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表現形式:
1.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顯失公正的問題
作者在進行執法質量考評時,在抽查其消防行政處罰案卷,經常能遇到,被處罰單位除名稱不同外,違法事實認定一字不差,但作出的處罰輕重卻不一樣,例如,同樣消火栓損壞,不能正常使用,某些單位罰款是5000元,而有些單位卻是20000元,相同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處罰有輕有重,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明顯不公。這說明一些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作出的處罰決定隨意性很大,遇到熟人不罰或少罰,遇到不聽話、不順眼的就多罰,不該罰的也罰,張口就是法,想罰多少就罰多少。
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不一的問題
例如,某市組織開展公眾聚集場所集中檢查行動重點對“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停用、使用可燃燒材料裝修”等違法現象進行集中整治,從事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的依據都是公安部制定出臺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但對這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執法組、不同的執法人員,執行的標準卻各不相同,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也不相同。有的作出責令改正、限期拆除可燃裝修材料,有的作出警告處罰,有的作出臨時查封處罰等,由于沒有針對同樣的違法行為,規定大體相同的處罰標準,從而導致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執法和處罰時,處罰標準不統一,處罰尺度不一樣,處罰結果有輕有重,造成了被處罰當事人不滿意、有意見一。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
主要是消防執法人員處于個人意愿或者是某種不廉潔的動機,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進行拖延,例如,故意拖延“臨時查封”和“三停”等處罰措施的期限。
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1.從立法層面進行控制
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從根本上講要從完善法律制度上著手解決問題,結合實際來看,目前絕大多數的省份都制定了各自的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例如廣東省就于2012年制定出臺了《廣東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從總體上講,法的控制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一是法律、行政法規的控制。二是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控制。受制于地方經濟狀況不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是立法層面上對消防自由裁量控制的重點。三是是遵守先例制度。同類主體、相同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基本相同,實現同案同罰,實際操作中,相關執法單位可以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來指導實際執法工作。
2.從處罰程序層面上進行控制
主要是從處罰立案、集體討論以及告知組織聽證等程度上進行規范控制定。表現在:一是對處罰必須經集體討論,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要依法執行更為嚴格的討論程序,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召集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案件并記錄在案。二是對于屬于聽證范圍的案件,辦案機關必須依法組織聽證。四是執行的控制。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必須嚴格執行。五是要始終遵守公開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特別是實行調查與決定職能分離制度,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權、審查權和決定權要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行使,以避免調查主體、審查主體和決定主體的混同而造成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
3.對消防監督執法者進行把關
主要是要嚴格執法人員的管理,要依法堅定地落實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制度,嚴把進入關,執法者只有那些經過法定的培訓、考核并取得消防執法資格才可以成為執法人員,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其次是要始終保持消防執法人員的公正、純潔及工作的高效率,要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保證,對于違法違紀或者不依法行政的行政執法崗位置的人員必須調離,取消其執法資格。再次是要建立健全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知識更新,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公正執法合理執法。
4.完善監督控制機制
主要是從強化消防系統內部監督體系建設和社會外部監督機制上著手。對消防內部系統的控制上來講,要重點放在消防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上,加大個案監督和錯案監督的力度。可以采取多種監督方式,如消防執法質量考評、案卷評議、案件抽查、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暗訪等等。從社會外部監督上講,要充分發揮司法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可以通過向社會征求執法意見、公布消防執法監督電話、建立廉政監督網站等形式開展。
結語
先舉筆者的一個例子:
有個練健美多年的朋友,一米八的個頭,特別結實,身體一用力就和鐵打的一樣,一般人的拳頭打在他的身上竟然一點感覺都沒有。有一次他非要試試我有多大的勁。我用左手手掌的五指搭在他的胸上,他弓步前傾,使出全身的力量,死死地頂住我的手掌。我上步欺身搶占重心,同時左前臂向左旋轉,手腳一用力,打出他一米多遠。他感到十分的吃驚,說想不到你這么大的力氣,不知道怎么回事腳就離地出去了。他說想再來一次,這次不讓我再搭他的胸了,而是雙臂抱在胸前,我手的接觸點只能是他手臂,而并非他的身子,我雙手一搭他的手,上步強站對方的兩腿之間,手臂一滾動又一次把他放了出去。
我的朋友百思不得其解。我的身體素質沒他好,體力沒他大,怎么會比他的力量大呢?
其實,我用的是形意拳的整體發勁,論局部的力量我無論如何也比不了他。
形意拳是挨上哪里哪里發勁,雖然只是手挨著對方,但是全身的每個部位都在使勁,都在打對方,我手打的同時,腳也在打,膝也在打、肩也在打,全身無處不打,而對方只把力點放在了一個局部,那能不吃虧呢!
速度、力量、反應程度、距離感、摸手經驗等等,都必須是技擊的前提條件。但是有一點,如果對方是個大塊頭,即使站著不動,自己是否可以將其放出去呢?如何以小打大、以弱贏強呢?這就是我們關注的一個問題,即如何發勁,如何在運動中發勁。
所謂發勁,是指將人體內部積蓄的勁力,在攻擊對手時,找準戰機瞬間爆發出去的這個過程。形意拳從練功層次上有明勁、暗勁、化勁,在用法上有橫勁、豎(直)勁,在動作中又有抖擻勁、炸勁、翻浪勁等,這些都離不開一個整勁,這是形意拳的核心。形意拳的五行拳、十二行拳練功、行步要做到上下相隨、內外合一、做到一動無不動、一到無不到,也就是要做到六舍中的外三合。外三合是手與足合、肘與膝合、肩與胯合。很多人認為相合就是動作的相對應就行了,見過不少人為了做到動作的相對應,而違背了形意拳的拳理。見某人站三體式,為了讓肘和膝能夠相對應在一條垂直線上,竟然將肘尖硬往外撇,撇到和膝蓋在一條垂直線上,殊不知這樣做違背了“兩手不離心、兩肘不離肋,出洞入洞緊隨身”的拳理要求。如果按這位先生所做,后手的出入,手臂定不能和兩肋相摩,兩臂不磨兩肋如何出的來“內五行”之力,而無法發動“內五行”,就無法打出內力。我的恩師劉俊峰先生說:外三合說的是身體上、下、內、外勁力的相合,而不是動作的相對,如果僅僅從字面上去了解外三合的含義而沒有勁力的相合,就失去的外三合的意義,沒有了外三合就當然無法去求的內三合,只有找對了什么是六合勁,才算真正的進了形意拳的大門。
大家都知道,人的整個身體以脊椎做為中軸,身體其他的部位都是左右相對稱的,形意拳五行拳、十二形拳等動作大部分都是單練,練完左式練右式,反復操練。腰胯位于脊椎的兩側,形意拳練哪那趟拳都用腰帶動身體的其他部位運動,也就是說要先動腰,腰是身體的主宰,腰勁發動催動上下的肢體,在上肢則腰催肩、肩催肘、肘催手,上肢的三節打通,形成節節貫穿;在下肢則腰催胯、胯催膝、膝催足,使下肢的勁力達到節節貫穿,一動腰先動,在動作中做到,一動無不動,一到無不到,使上下的勁力達到同時到達的目的,也就做到拳經中所講的“腳手齊到方為真”。這里要說明的是,腰動首先要帶動脊柱的旋轉,這時要做到頭的百會穴上頂、下顎回收,脊柱骨的最下端尾骨要內翻,做到尾閭中正,這樣平時彎曲的大脊椎骨就拉直了,勁力由腰通過脊柱往上傳達到肩,由下面尾骨傳到到胯,這一過程是十分重要的。然后上肢由肩傳達到肘、手,下肢由胯傳達到膝、腳,而這里面重要的問題就是要做到開肩、開胯。只有做到開肩、開胯,才能將根節之力通順的達到稍節。根節發動的勁力沉穩力大,達于手則勁沉力雄,達于腳則腳下生根步伐穩健,只有這樣打出去的動作才能做到力整、力猛、力大。恩師劉俊峰先生平時是一副文弱書生模樣,平時是手不能提,肩不能扛,但在教我練功時,曾一個鷹捉將我打出2米多遠,當時我的體重高于恩師最起碼30斤!
上肢三節打通和下肢的三節打通是同步進行的,身體的三節雖是分開,練成后是一個整體,三節就是一節,還要做到“消息全憑后足蹬”。形意拳的步伐不同于其他拳種,形意拳打破了傳統武術中的“弓、馬、仆、歇、虛”等步法,形成了前三后七以三體式為代表的“夾剪步”,這種步固定不動可以作為樁功進行鍛煉,運動中“后腳蹬、前腳趟”的風格則成為著名的“槐蟲步”(因篇幅所限,不多贅述)。形意拳在運動中后腳蹬,力由腳下生,只要身體各部位的腳角度準確,運動方向正確,力由腳達于膝、傳與胯,通過后胯傳于前胯,通過前胯傳到前腿,從而增加了前腿的趟力,從而形成了前腿打人(趟人)后腿發力,其實這里力來源于后腳的蹬力。后腳蹬同時力由腳下生,同時達于膝、傳與胯從胯傳于腰,由腰動通過脊椎傳達到肩、由肩傳達肘、手,出拳要打出“三星”(肩窩、肘窩、手窩),拳經中說“明了三星多一力”,即是此意。無論上肢還還是下肢的發力力源又來源于后腳蹬。
我們知道,法律是通過權利和義務配置實現社會利益的分配。在環境法中,政府公共權力必須要面對兩個基本利益,一個是經濟利益,另一個是環境利益。政府公共權力如何在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分配中保持其合法性,公平是一重要依據。而公平是一種社會現象,公平分配利益的實質就是如何公正地對待人的問題。
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公平分配不僅要符合環境保護的目的,還要有利于法的價值目標“秩序和效率”的實現:這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社會利益是諸多個人利益的總和,社會利益分配肯定會涉及個人利益問題,依據正義的要求,環境公共權力在分配社會利益時,除了堅持公平原則外,還涉及“合作、效率和穩固的問題”。在權力配置中,“個人的計劃就需要相互調整,以使它們的活動和衷共濟并都能貫徹到底,不使任何合法的愿望受到嚴重挫折……而且,這些計劃的實行應當導致以有效率的和與正義一致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最后,社會合作的計劃必須是穩定的。它必須多少有規律地被人們遵循,它的基本規范自動地起作用,一旦有違反的現象產生,穩定的力量就應出來防止進一步的違反和促進原來安排的恢復”。①法律就是一種穩定的社會合作,它的基本規范自動地起作用,一旦有違反的現象產生,穩定的力量就會來防止進一步的違反和促進原有安排的恢復,環境公共權力作為有計劃的環境管理和控制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在環境領域促成穩定的社會合作,并對這種合作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則進行適當的安排。
所以說公平、效率和穩定都與正義問題相聯系。“缺少某種統一有關正義與非正義意見的標準,個人要有效地協調它們的計劃以保證堅持那些相互有利的安排顯然就會困難得多……既然正義觀的特定作用方式就必然要影響到效率、合作和穩定的問題。一般來說,我們不可能僅僅通過一種正義觀在分配方面的作用來把握它,不管這種作用在辨識正義的概念是多么有用。我們必須考慮它的更為寬廣的聯系,因為,即使正義有某種優先性,是制度的最重要價值,下面這種說法也還是正確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
因此,環境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實現要同時考慮到公平、效率和穩定的正義標準。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說,在一定時期,由于社會發展現實的決定,這三個標準的優先性有先后之分,但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從現代社會發展的現狀來看,為什么環境利益在一定意義上要優先于經濟利益,主要原因就是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長遠利益,沒有了環境這個基本的生存條件,人類的未來是不可想象的——環境利益所代表的正義觀具有更廣泛的結果。
環境正義觀兼顧到了效率、合作和穩定三方面的因素。
從效率的角度講,環境正義觀,是經濟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沒有基本的環境條件,經濟發展不僅是沒有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其結果就是所謂“沒有發展的增長”。
全書共分為3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 治理的氣候變化關鍵理論,含第1-4章:1.全球氣候政府治理;2.氣候治理行為者網絡理論與實踐;3.“硬幣”的第三面:全球氣候政治的領導權和治理;4.氣候治理的局限性。第二部分 氣候治理案例:理論與實踐,含第5-11章:5.自由主義的氣候治理;6.碳排放計算;7.家庭智能電表與能源治理;8.跨國生物能源循環治理和轉移的合理性;9.氣候變化世界中移動物種的管理;10.森林碳測量;11.氣候治理的安全性:預防和準備。第三部分 未來方向,含第12-14章:12.全球氣候政策的興起和衰敗;13.氣候變化的多樣性;14.反思與出路。
Johannes Stripple是瑞典隆德大學政治科學學院的副教授,他的研究興趣是與全球環境政治相關的國際關系理論,最近在《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國際研究綜述), 《Global Governance》(全球治理), 《Critical Policy Studies》(政策研究評論),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全球環境變化)等國際著名雜志上發表了歐洲和國際氣候政策、碳交易、可更新能源以及氣候管控下碳匯和場景預測等研究成果。
本書通過總結氣候治理領域最新成果,如碳交易、森林碳測量以及能源消耗,重點定位在氣候變化社會和政策研究領域,試圖為氣候變化在社會秩序研究領域提供新的視角。本書適合氣候變化領域的高年級研究生以及社會科學家閱讀,也可為對全球環境政策與環境治理感興趣的機構、政策制定者和相關研究人員提供參考。
關鍵詞:證券發行 核準制 注冊制
證券發行作為發行人的一項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自由的,證券發行不具有任意性,因為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兩類市場主體之間往往經濟實力強弱十分懸殊,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主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國家以社會本位出發,制定法律,建立相關行政機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手段,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有序,將證券發行的法律監管列為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證券發行的準入制度,此即為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所謂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一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于證券發行活動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總稱。由于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以及監管機構理念不同,根據發行人是否受實質條件的限制,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申請的審查原則與方式,以及發行申請生效的確定原則,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分為兩種:注冊制和核準制,以下分述之。
一、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注冊制
(一)注冊制的含義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公開主義或形式主義,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應當而且只需依法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不負有實質審查義務,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而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
注冊制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等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其制度基礎是高度發達的自治自律的市場經濟,其理論基礎是,證券監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監管機構只能對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斷,而對于發行人的政權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自行判斷。證券發行只受信息公開制度的約束,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做出選擇,風險自負,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發行人違反信息公開義務和注冊制度,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人承擔法律責任。注冊制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像商品市場一樣,只要將產品信息真實全面的公開,至于產品能否賣出去,以什么樣的價格賣出去,完全由市場需求決定。
(三)對注冊制的評價
注冊制的優點主要是:1.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2.節省募捐資金時間,有利于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及時募集到所需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促使投資者提高投資判斷力,提高市場整體水平,減少對政府的依賴;4.充分體現證券市場所要求的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公平原則。
但注冊制也有弊端:1.注冊制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過分的依賴公開信息披露制度也會使該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壞;2.由于注冊制建立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這一理論假設投資者能自由獲取有關證券的信息,并自主決定投資,這不能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充分保護;3.發行手續簡便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也進入證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威脅證券市場的安全。
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核準制
(一)核準制的含義
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主義或實質管理原則,是指發行人不僅要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地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證券發行人只有在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機構不僅審查發行人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而且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審查,發行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發行申請將被否決。
(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
核準制的代表是歐洲大陸多數國家,美國部分州,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也采取此種審核制度。核準制以實質管理原則作為理論基礎,是國家干預在證券監管的集中體現,國家希望通過政府設置的特定機構加強對證券市場入口的把關,以法定的條件衡量和審查發行人是否具備發行證券的資格,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申請人均可發行證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為者的行為自由,排除公眾投資者的自由選擇權,以制度上的硬性約束,尋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機關法律經常通過嚴格的規則和固定的程序阻礙經濟活動,但是其基本上是對經濟活動提供了可預見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證合理的預算。因此,核準制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將質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證券公開發行之外。實踐上,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方面往往傾向于采取核準制,其主要意圖是:通過政府干預的加強,運用實質性的管理增強證券市場的進入限制,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等因素所產生的監管不足,因為注冊制的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事后對發行欺詐的嚴厲處罰不足以規范新興的證券市場,而政府培育證券市場的強烈意識要求政府不僅是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同時又是“監護者”,力求通過事前干預,將質量差的公司拒于證券市場之外,以降低證券市場的整體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對核準制的評價
編制合并報表時,如何按權益法進行有關調整分錄的編制?自新會計準則頒布以來,雖然各種不同的新會計準則叢書不斷出版,包括剛出版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這方面的內容都未作任何解釋。筆者認為這一較為復雜的內容,從理論到實務特別是從實務方面進行闡述和解釋是非常必要的。
一、企業合并理論變化的簡述
2006年新會計準則規定,對于企業的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對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方面也進行了重大調整,其從過去具有控制、重大影響及共同控制的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子公司調整到只具有控制能力的以成本法進行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子公司。同時在編制合并報表時,要求企業按權益法對企業平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這種變化比較大。我國過去的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既有些像購買法,也有些像權益結合法。現通過這種區分,不同類別的企業合并,分別采用不同的合并方法,從而在實務操作上更加清晰明了。事實上,根據《Cas20――企業合并》第二章、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現在采用的是一般購買法,而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現在采用的是權益結合法。雖然對于具有控制關系的企業合并,其長期股權投資平時只采用成本法,但由于在母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時,要按權益法進行調整,而根據《Cas2――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現在采用的實質上是一種復雜權益核算方法。所有這些變化,對于母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時,要按權益法進行調整的過程方法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二、一般購買法與復雜權益法簡述
一般購買法,就是要求首先確認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一般是以公允市價代替,對于實際購買成本大于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小于時,確認為負商譽。對于負商譽的處理,一般是調整非流動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是作為一種遞延貸項進行攤銷。而我國《Cas20――企業合并》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中規定,購買方先要對作為對價付出的資產、負債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同時也要確認被購買方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對于購買方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小于時,在復核了所取得的資產、負債或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時,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對于取得控制權時,所產生的商譽先隱含在長期股投資中(《Cas2――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長期股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的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再將產生的商譽予以確認在合并報表中。我國的這種處理方法顯然是采用了一般購買法。具體應用見下面例2在購買日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的抵銷分錄。
對于權益法,我國以往對于投資收益的確認是以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變動而成比例變動,但根據新準則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我國采用權益核算的企業對投資收益的確認要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Cas2――長期投資》第十二條)。這表明我國對于權益的核算已從簡單權益核算法調整為復雜的權益法。所謂要按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投資收益,就是要先對取得的各項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被投資企業當其凈損益,然后按所取得的投資份額確認投資收益。現舉例:
例1:被投資單位當期利潤表中已按其賬面價值計算扣除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為60萬元,按照取得投資時點是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的折舊費用為120萬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利潤計算確定的投資收益應為150(150×30%)萬元。如按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的凈利潤為440(500-60)萬元,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的當期投資收益為132(440×30%)萬元。則賬務處理應是: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司 132萬元 貸:投資收益 132萬元
三、編制合并報表時,如何按權益法進行有關調整分錄的編制
上述企業合并理論與權益法核算方法的改變,對于平時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母公司來說,在編制合并報表時,筆者認為一般要分以下幾種情況按權益法進行調整。
(一)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情況下的有關分析調整
例2:假設甲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以236000元購買了乙公司80%的股權,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對乙公司的投資。在2007年6月30日乙公司發放現金股利10000元,年末,乙公司獲得凈利潤18000元,母子公司之間沒發生其他業務。在購買日乙公司的部分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市價不一致,其差異數據及所有者權益各項目有關資料如下:
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購買日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36000
貸:銀行存款236000
在購買日,以企業合并實體理論計算形成的商譽如下表:
2007年1月1日
有關少數股權重估資本=55000-(投資成本236000-子公司所有者權益240000×80%)=11000
則在購買日編制合并資產負債時有關的合并抵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資本公積40000
盈余公積147000
未分配利潤 3000
固定資產50000
應付債券4000
商譽 11000 (將在合并資產負債中單獨列示)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36000
存貨 10000
少數股東權益59000(240000×80%+11000)
2.為按權益法進行調整,假設甲公司在控制權取得日后采用復雜權益法,控制權取得日所發生的子公司資產與負債項目高估或低估的金額,母公司應分期攤銷,調整子公司的各項損益,并按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作為以后各年確認投資收益、調整子公司投資項目的賬面價值的依據。但由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投資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在成本法核算下投資后第1年內甲公司只作一筆會計分錄:借:應收股利 8000貸:投資收益 8000,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沒有發生變化,其余額為236000。因而在2007年12月31日編制合并報表時,需要按復雜權益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并編寫抵銷分錄,有關計算過程如下:
有關的抵銷分錄如下:
(1)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120
貸:投資收益8120
上述分錄就是按復雜權益法進行相應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收益并編寫抵銷分錄,再將母公司確認的對子公司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利潤分配表上的“應付利潤”項目抵銷:
(2)借:投資收益8000
少數股東損益2000
貸:應付利潤10000
(3)借:少數股東損益 3600
貸:少數股東權益 3600
根據新準則,以上是按實體理論的方法進行有關會計分錄的調整,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論的方法。
(4)借:盈余公積 1800
貸:提取盈余公積1800
(5)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資本公積40000
盈余公積147000
未分配利潤3000
固定資產50000
應付債券4000
商譽 1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36000
營業成本(先進先出法) 10000
少數股東權益 59000
(6)借:管理費用4000
貸:累計折舊 4000
(7)借:資產減值損失880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880
(8)借:財務費用 400
貸:應付債券400
以后各年連續編制抵銷分錄時與第1年的方法相似,只是少數科目及數據要進行調整,以后各年的會計處理略。
(二)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情況下的有關分析調整
這種方式下,我國企業合并實質上現在是采用權益結合法,長期股權投資是按控制權取得日取得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如果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不足的調整留存收益,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商譽問題,也不存在所謂合并價差。因而在我國母公司按權益法進行調整時,不必進行所謂價差的分配過程。仍用上述例2,2007年末,甲公司按復雜權益法計算進行有關的調整如下:
有關的抵銷分錄如下:
(1)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6400
貸:投資收益 6400
上述分錄就是按復雜權益法進行相應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收益并編寫抵銷分錄,再將母公司確認的對子公司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利潤分配表上的“應付利潤”項目抵銷:
(2)借:投資收益8000
少數股東損益2000
貸:應付利潤 10000
(3)借:少數股東損益3600
貸:少數股東權益3600
根據新準則,以上是按實體理論的方法進行有關會計分錄的調整,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論的方法。
(4)借:盈余公積180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800
(5)借:股本――普通股50000
資本公積 40000
盈余公積 147000
未分配利潤3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92000
少數股東權益48000
你局《關于呈報“開封市關于實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兩證合一頒發〈房地產權證〉的請示的報告》(豫土籍〔1996〕10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開封市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機構合一后,根據法律規定,可制作、頒發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合一的證書,但在工作中應繼續保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作為輔助證種。當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相一致時,可核發土地房屋權屬的合一證書;當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主體不一致時,為明晰土地、房屋權屬關系,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土地、房屋登記后,分別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應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房屋權屬的合一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的內容設置應盡量簡潔,土地權利的詳細內容應在登記卡上進行登記。開封市在設計登記卡中有關土地權利的內容時,除設置我局制訂的土地登記卡內容外,可根據開封市實際情況適當增設其他內容。
四、對開封市上報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內容的具體修改意見:
1、《房地產權證》名稱應改為《開封市土地房屋權證》。
2、在證書的注意事項中應增加:①證書記載的內容以登記機關登記卡登記的內容為準。②證書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
3、證書中的欄目應使用規范的名稱表述,證書中“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權屬性質”合并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填發機關”應改為“填證機關”,“用地面積”應改為“土地使用權面積”,“批準使用期限”應改為“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土地級別”應改為“土地等級”,其他欄目也應作相應改動。
開封市上報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內容按上述意見進行修改,使其內容、規格、顏色與我局頒布的新版土地證書保持一致。
為全面做好土地登記工作,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后,可頒發我局頒布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新版土地證書和土地登記卡式樣、規格、顏色見我局《關于啟用新版土地證書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的通知》(〔1996〕國土〔籍〕字第110號)。
論文關鍵詞 證券發行 審核制度 注冊制 核準制
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和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深化證券發行體制改革越來越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則是證券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較分析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差異,對如何立足當前并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具有借鑒意義。
一、中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比較
世界各國(地區)由于在證券監管理念和監管體制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所實施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各不相同,但從一般意義上講,各國(地區)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任何證券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均應事先向本國(地區)的證券監管部門申報注冊報表,嚴禁未經注冊或未獲注冊豁免的證券流通。從當前世界各國(地區)通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來看,基本可劃分為形式審查主義的注冊(申報)制和實質審查主義的核準(審批)制。
(一)美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注冊制
1.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規定及相關內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證券法》。依據該法律,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開原則,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的公司財務、業務等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所申報信息資料作形式審查而實質性審查,即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而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注冊制的法理基礎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監管機構就履行了審核職責;對于發行人的證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自行判斷、自負風險,這樣就可以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據美國1993年《證券法》第5節有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注冊登記之前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2)等待階段。根據法律規定,注冊生效前有為期20天的注冊等待期,在此期限內,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進行審查,如發現重大缺陷,通知發行人補充修訂;如發現重大虛假、遺漏或誤導等情況,該委員會不再予以審核,發出“拒絕命令”,申報就此終結。(3)生效階段。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注冊申報書審查后,如未發現問題,即給予注冊。注冊生效后,發行人即可從事證券發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特征(1)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能主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的公開透明來實現。(2)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據行業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的信息來源進行復核,旨在協助發行人向公眾投資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書面復核的方式,堅持不與發行人公司管理層面對面溝通,不進行現場核查,不評價發行人或推薦某一證券等,旨在確保復核的公開、公正、公平。(4)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文件復核時不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實質性評判,以免誤導公眾投資者。(5)美國證券監管強調事后查處。事前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對申報文件僅作形式審查,但對造假欺詐者嚴格的事后處罰更具強制約束和威懾作用,有效保護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缺點分析
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簡化審核程序,降低監管成本。(2)提高市場效率,減少政府風險。(3)體現公正公平,促進良性競爭。(4)倡導理性投資,提高市場水平。美國證券發行審核注冊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依靠公開信息源和書面復核方式,難以完全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能導致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資者能自由獲取發行人公開的信息并據此自行決定投資行為,但在實踐中發行人有時不能全面獲取發行人的公開信息從而導致投資失誤。(3)注冊制強調降低門檻強化懲處,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二)中國證券發行審核的核準制
1.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內涵及法理基礎
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主義或實質管理原則,是指發行人不僅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前提下依法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資料予以充分準確披露,而且必須在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機構不僅審查發行人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行人將被否決。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在實質上一直采用核準(審批)制,但其具體形式則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是《證券法》頒布以前的審批制,核心在于通過行政審批分配指標;第二階段是《證券法》實施后的通道制,系核準制的最初實現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最終由證監會核準;第三階段是2004年起實行的保薦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審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公司上市后,保薦人還要繼續協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事項,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參照核準制的內涵可以看出,保薦人制度僅是對核準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冊制的一種過渡和靠攏,但并未改變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實質審查原則,因此,保薦人制度仍屬核準制范疇。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實行核準制的法理基礎是:堅持實質管理原則,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對證券監管的干預,由特定機構審查發行人的資格,并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力求通過事前干預和事后查處,增強證券市場的進入限制,降低證券市場的整體風險,有效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中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我國現行證券發行審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薦人進行上市輔導并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擬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設立后,由保薦人負責對日常經營的規范運作、法人治理結構、賬務等問題進行輔導,以完善改制遺留問題,并消除影響公司通過發行審核的潛在隱患;(2)保薦人與發行人共同制作申報材料并報批,保薦人負責對招股說明書、財務審計報告等需要公開披露的材料信息進行把關,并向證券監管機構出具保薦書。(3)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發行審核,主要通過見面會、書面溝通、對外聯系、專項復核、舉報核查等方式進行初審,再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后核準發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主要特征(1)核準制是行政權力的“有形之手”干預證券發行的具體體現,發行人的發行權是由證券監管機構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準制強調形式審核與實質審核并重,證券監管機構既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形式審查,也要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要求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3)核準制主張事前與事后并舉。實質審查是證券監管機構事前審查的重要內容,但核準制同時賦予監管機構事后審查權和撤銷權。(4)核準制也強調發行人信息的公開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并對虛假披露進行處罰。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缺點分析
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核準制有利于保護我國新興的資本市場,避免證券市場的動蕩。(2)形式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提高證券市場的品質信用。(3)對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預判斷,可以有力地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4)保薦人制度有利于促進中介機構的發育成熟。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核準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審核程序復雜,增加監管成本。(2)實質審查使市場效率降低,政府風險增加。(3)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機構的依賴心理,不利于投資人群的成熟。(4)市場門檻較高,不利于新興事業的發展壯大。
二、美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采取“揚棄”的態度,因地制宜地改進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才是本文進行比較分析的真正落腳點。筆者認為,借鑒美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我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進一步強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審核資料信息的形式性審核
一是拓寬審核資料信息的范圍,除審核公司申報材料外,將公司日常運營狀況、法人和股東違法犯罪記錄、信用評級等一并納入;二是改進審核資料的方式,除審閱公司申報材料外,綜合運用新聞媒體、網絡信息、輿論監督等方式進行審核;三是及時公開經過審核的資料信息,確保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
(二)進一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
實質性審核機制不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場效率,而且意味著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信用擔保”,而一旦上市公司發生質量問題,監管部門要承擔相關責任,相應卻減輕了保薦人的責任。因此,證券監管機構一方面應弱化對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實質性審核,另一方面應將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審核職責交還給市場,由市場將不符合證券發行條件和標準的公司拒之門外。
(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證券市場的根本,也是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建立長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強制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該披露的必須披露;二是要強制規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過網絡、媒體等多種渠道同時披露,確保投資人能自由獲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對虛假披露的處罰力度,以事后威懾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實有效。
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既具有一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共性,也有自身特殊性的一面。共性表現在:1自由裁量權的執行者是否正確理解法律原意,2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釋是否符合法律文件的精神和價值目標,符合公認的基本原則,3是否基于正當動機;4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要求,而不能以執法的名義,將自己的主觀意志甚至個人的偏見、歧視,好惡、故意強加于管理相對人,更不能、惡意報復,5。是否公正、公平,6。相同情況是否平等對待,7。是否符合責罰相當;8。是否前后一致等。特殊的一面是檔案行政違法行為損害的客體具有多重性。既有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一般性破壞,又有公共財物的價值損毀,還可能對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有序流傳和職能的發揮造成一定不利影響,有些甚至對國家信息安全構成一定威脅。檔案行政違法行為另一個特殊性體現在損害結果價值的難以確定上。檔案價值的認定存在主客觀兩方面的制約因素,檔案形成主體的多元,造成價值認定標準的不一致。檔案載體大同小異,但內容的重要性、時間序列價值、載體是否唯一等因素直接影響到價值大小,而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用貨幣考量或數字化計算。檔案行政違法第三個特殊性在于違法主體的特殊性,發生地域的特殊性。主體的特殊性是指收集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公職人員。利用過程中被處罰行為的發生地一般集中在檔案館中。
考察目前各地出臺的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基本上還是引述主觀惡意和情節標準,以影響是否較大和情節是否惡劣作為處罰孰輕孰重的基本依據。雖然理論上符合責罰一致的正當性要求,但主觀認定色彩過濃,“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是否重大”其實還是由辦案人員自由認定,自由裁量權客觀性、確定性的目標依然難以實現,加之在行政違法中實施的一般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有行政違法行為就推定違法人主觀有過錯,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主觀惡意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衡量中應該是居于次要的地位。故以上這種一般化的自由裁量權規制方式僅是形式,實際價值不大,缺乏可操作性。
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制的正確進路應為引人客觀性標準,該標準應該與檔案的價值存在正相關關系,以滿足實質正義的要求,標準應具有客觀實現性,以滿足操作性的需要。根據以上設計原則結合檔案的客觀實際,筆者認為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核心要素應以保管期限、受損檔案的時間價值考量、證據或情報價值考量、受損的程度(可修復性)、受損的廣度(損害檔案的數量)為基本維度構建。其中保管期限與檔案的價值(證據或情報價值)存在正相關關系,具有客觀實在性。這是處罰標準構建的基本實證根據。但目前的公文處理流程,保管期限基本由擬文者自定,可能存在價值偏估,故將證據或情報價值與保管期限并列,作為自由裁量規制的基本維度,是必要也是恰當的,目的是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具體設計:1。以保管期限30年或長期的檔案為處罰的基準點:損毀、丟失、涂改或偽造10年期或短期檔案,處罰應輕于基準點標準,損毀、丟失、涂改或偽造永久期檔案,處罰應重于基準點標準;損毀、涂改檔案處罰還應根據受損檔案的可修復性酌情處罰。以半修復或半幅毀損面積為基準,按比例實施處罰。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其處罰基準點應以檔案距離開放時限長短或社會效果考量,以30年開放期為基準,距離開放期越近處罰越輕;社會效果以影響麗和劃控范圍為處罰基本依據:以縣級區域影響面為基準,市級、省級、國家級依次重之。社會效果以劃控范圍二十項為測算尺度(見《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控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以第一項為最重處罰之情形,依次減輕之。3。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給外國人的也應以保管期限30年或長期的檔案為處罰的基準點,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給外國人10年期或短期檔案,處罰應輕于基準點標準,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給外國人永久期檔案,處罰應重于基準點標準,其中出賣國有檔案處罰重于出賣未經批準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集體或私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