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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知識產權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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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知識產權法

    第1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日 淺談我國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PCT年度報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辦事處在京啟用 知識產權國際化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影響研究 祝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辦事處揭牌 望雙方深入合作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 二十一世紀出版社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金獎 張茅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 TRIPS框架下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 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未來展望 論我國推行知識產權證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論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世界知識產權競爭的新動向及對我們的啟示 世界知識產權秩序的現狀、困境與根源 2015AIPPI巴西里約熱內盧世界知識產權大會 制定與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必要性分析 論加強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必要性 中醫藥質量及其知識產權保護必要性分析 論高校普及知識產權教育的必要性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2014-06-15].

    ④HILPERT, 1998 GRUR Int. 91et seq.,99.

    ⑤Chapter II, Sec. 1, Art. 10 IX of the Brazilian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No. 9,279.

    ⑥Chapter VIII, Sec.III, Art. 68(1) of the Brazilian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No. 9,279.

    ⑦Argentinean Patent and Utility Model Act No. 24,481, amended by Law No. 25,572.

    參考文獻:

    [1]WIPO官網.關于SPLT談判的議題與進程[EB/OL].http://wipo.int/policy/en/scp/,[2014-06-18].

    [2]朱雪忠,漆蘇.美國專利改革法案內容及其影響評析[J].知識產權,2011,(9).

    [3]STRAUS.The Impact of the New World Order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J].6 J. Marshall Rev.Intell.Prop.L.1et seq.14-16 (2007).

    [4]2013年中國受理發明專利申請連續3年居世界首位[EB/OL].http://.cn/news/gnjj/20140220/2200568.shtml,[2014-06-15].

    [5]歐洲提出PCT專利申請按照國家數的不同成本,http:///epo/new/cost_analysis_2005_study_en.pdf [2014-06-15].

    [6]彭玉勇.論世界專利[J].知識產權,2012,(5).

    第2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一種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貫徹,依賴于一定的條件。這是考慮用知識產權法保護傳統知識所不能回避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當人們考慮將該制度延伸到傳統知識領域時,不得不 回答后者與知識產權既有客體間是否具有共性的問題。

    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 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 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 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 ,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 審慎對待的。

    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 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 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 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 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 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 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 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 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 ,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改造知識產權制度以滿足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有著巨大的困難。具有300年歷史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工業時代的產物。經過不斷的修補,已經成為一部服務于現代工業、信息社會的嚴密的法律機器,其“制度上的稟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保護傳統知識的主要手段。就算是把這部機器交給了傳統社區或者它的人,往往也很難有效地運轉。

    第3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關鍵詞:中醫藥傳統知識; 知識產權

    一、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定義及法律特征

    中醫藥傳統知識是指基于中華民族傳統的、世代相傳并可持續發展、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醫藥衛生知識。其客體可概括為中醫藥理論知識、技術知識、遺傳資源和特有商業標記等1。與中藥西化相區別,為促進中醫藥的“原生境發展”,此處僅指在傳統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的具有傳統特色而可持續發展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其特征為

    1理論源頭的整體性

    中醫藥傳統知識以《黃帝內經》《神農本草經》等古代中醫經典著作為理論源頭,后世在其基礎上進行理論創作和具體實踐。

    2客觀標準的分散性

    與現代西方醫藥思維方式及規范標準截然不同,中醫藥傳統知識強調“天時、地利、人和”,即針對病患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解決病痛。因而,很難建立一個統一客觀公正的標準。

    3生態環境的地域性

    在“天地人合一”的中藥理論思想影響之下,我國的中醫藥體系發展成為以地區為特點的多個中醫藥類別,除了眾所周知的漢民族創制的醫藥之外,具有代表性的還有蒙藥、藏藥、苗藥等。各個醫藥體系呈現出異彩紛呈、形態各異的特點。

    4自身價值的財產性

    盡人皆知,隨著中華民族自信心以及民族自豪感的提升,中醫藥自身價值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外日益受到矚目。中醫藥自身的經濟價值得到國內外公眾的一致認同。

    二、中醫藥傳統知識立法保護的思路

    1現行知識產權立法分別保護模式

      中醫藥傳統知識,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幾千年的實踐經驗,是中華民族數千年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晶。最為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生產和生活實踐經驗的凝結,其孕育著潛在巨大經濟價值的信息,對于中華民族瑰寶的保護已成為歷史的必然。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之下,似可對中醫藥分別進行保護。中醫藥生產和經營信息可以適用商業秘密保護;中醫藥產品適用專利法保護;中醫植物品種參照適用于植物新品種權和地理標志保護;知名中醫藥產品外觀裝潢等適用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商標權;對于中醫藥處方適用著作權保護。上述想法一方面考慮到中醫藥與知識產權法的契合之處,另一方面無需對于現有知識產權法等進行變動立法成本較小。但存在些許不當之處:諸如對中醫藥品種的保護之中,單純參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易造成中藥品種長時間被個別中藥企業壟斷的現象,不利于其他企業對于相關植物成分的商業利用,對于整個中醫藥工業的繁榮發展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片面參照《專利法》對于中醫藥產品進行保護,貌似能夠保證中醫藥專利權人的獨占利益,但中醫藥專利侵權行為由于中醫藥自身客體是由多種成分復合而成的,其難以侵權認定已成共識,不僅如此,在申請專利時可能帶來的專利公開可能帶來的技術流失的隱患,成為許多中藥企業進行專利申請時躊躇不前的重要原因;參照商業秘密對于中醫藥進行保護表面看上去得當,中醫藥技術和經營信息只要具備一定商業價值,無需達到專利的新穎性即可受到相關保護,問題在于我國多數中醫藥 已經公開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業界普遍贊同的是對于中醫藥給予地理標志保護,地理標志標示產品來源于某地,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與該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關。一些具有的地方特色的中醫藥藥材似乎可以通過此種途徑得到保護。該保護方式具有地域性明顯、保護期限長的鮮明特征,但地理標志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無利于中醫藥藥材的開發和利用。

    2中醫藥傳統知識私權立法保護模式

    中醫藥傳統知識自身的產生發展以及傳承機理源于中華民族燦爛悠久的歷史文化積淀,無法用西方國家針對化學藥品建立的醫藥體系進行標準化,因而有許多與知識產權制度相悖之處。從粗制草藥的煎制、到中成藥的特殊工藝,乃至針灸氣功等診治方法都知識產權法無從保護。

    依《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條,“各國對其遺傳資源擁有主權權利,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于國家政府,并按照國家法律行使。”為防止對于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不當的開發和利用,實現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參照知識產權法對于中醫藥傳統知識予以私權保護,具體內容如下:

    1中醫藥傳統知識私權保護客體

    中醫藥知識產權理論知識保護客體為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中成藥、中藥制劑。

    同理中醫藥知識產權技術知識的保護客體似應為為針灸、推拿、按摩、氣功等。但,在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中規定,疾病的診治和治療方法不屬于專利法保護對象。故后者并不視為專利法保護對象。在中醫藥傳統知識的私權保護中有必要對此予以專門性的保護。就遺產資源而言,專利法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在依遺傳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中,申請人應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故,具有正當來源的遺傳資源亦可受到私權保護。

    2中醫藥傳統知識私權保護主體

    一般而言,中醫藥制藥企業理應成為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但對于中醫師一直存在著一定質疑。中醫師是傳統知識傳承人和持有人,是用中國傳統文化為基礎的思維方式進行診治的人,為原生中藥的真正發明者。其合法付出理應得到相應報酬,故其亦可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私權保護主體。2                 

    3中醫藥傳統知識私權保護內容

    1)獨占商業利用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中醫藥傳統私權人享有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中醫藥產品,或依其生產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許可商業利用權 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權利人有權許可他人對該項權利進行商業利用,并收取使用費。權利人應與許可人簽訂合同,向權利人支付商業利用費。

    3)轉讓權 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轉讓,中醫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轉讓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4)標示權 在中醫藥相關產品上標明權利人主體身份等相關信息的權利。

    5)禁止權 中醫藥傳統知識權利人有權禁止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不經其許可生產相同或相似中醫藥 產品。

    3中醫藥傳統知識的變通保護制度

    1事先同意制度

    依《生物多樣性公約》,遺傳資源取得人得提供關于該相關資源來源正當性的有效證明。印度相關法律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在其說明書中公開涉及的任何物質的來源和地理起源,其法律允許以“整個說明書沒有公開或不正確地提及發明所用生物材料的來源或地理起源”為由,對于專利提出異議。3上述制度保證相關專利的正當來源,有效防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發生,使專利物質來源所有人的利益得到正當的保護。

    倘若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于相關制度進行引入借鑒,以中醫藥來源地證明、中醫藥所有人事先知情證明、中醫藥使用許可證明為內容,對于中醫藥開發利用進行權利人事先同意制度的借鑒,則不僅我國相關行業的權利人經濟利益得以照顧,而且我國作為中醫藥原材料地、以及中醫藥產品研發地、中醫藥產品生產地的地位得以體現。

    2許可證貿易保護 

    按照TRIPS第29條規定,成員國在未損害專利正常利用,以及并不合理的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之情況下,可以規定專利權的限制。在第31條別列舉強制許可所應遵循的條件。一般情況下,強制許可是相對于專利權人自愿許可而言的。本文認為,在我國中醫藥“原生境”發展無法與現代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契合之下,為遵照中醫藥傳統獨特發展規律,有必要規定專門的許可貿易制度,對于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新穎性、創造性的原生中藥,采取一定程度的許可證交易保護。由專門的中醫藥集體管理組織,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其商業化利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將所得收益以一定標準統一應用于獎勵中醫藥傳承人,促進中醫藥可持續發展。

    第4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關鍵詞]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的制度。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規定,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

    一、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立法不健全

    我國現行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 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

    2.企業大都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我國企業大都未能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

    3.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還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

    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二、加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結合我國的國情,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我國已經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還存在缺陷。比如《企業名稱登記條例》和《商標法》之間的銜接問題,注冊名稱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冊商標方面的限制是全國性的,要是碰上企業商號與商標相同,很容易出現矛盾:又比如仿冒裝演問題,商標往往是裝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備注冊條件的裝演才能申請注冊,經核準后才能成為商標的一部分,這就要求《商標法》和《專利法》必須協調;又比如,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反限制競爭條款,但它只涉及市場交易行為,并未涉及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必須擴大到對食品、醫藥、化工、動植物品種、商業秘密、計算機軟件、服務標識等領域的保護。在著作權方面,為了達到WTO知識產權協議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要求,建議取消對我國軟件著作權人的登記要求:應參照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給予我國軟件和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及我國錄音制品制作者“出租權”:應根據WTO相關的規定,完善對表演者的保護,即表演者應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而復制載有其表演活動的錄制品。

    2.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高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由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及增值,這些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同時在研發機構與市場部門可以挑選員工兼任知識產權聯絡員識產權工作的觸角深入到研發與市場體系。

    在貿易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我國企業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企業在合資或與外方合作時,一定要簽好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已有的知識產權、品牌不能流失,合作開發的新成果應爭取共有,不能只是出賣勞動力,不能一味地搞“貼牌生產”,我們的企業要產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產生主導行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企業要從容應對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指控。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是很正常的,企業要做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地圖”,要有完善的預等和應對措施。一旦產生糾紛,要積極、主動、冷靜、沉著,找出問題的癥結,妥善加以解決。

    3.加強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監控,防止知識產權保護濫用

    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應加強知識產權監控制度,特別是在外貿加工中應注意外國企業提供的知識產權是否為有效的知識產權,對外方提供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檢索,防止企業無意中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者。同時,還應加強出口知識產權監控,注重知識產權登記注冊管理,跟蹤知識產權的登記、許可、變更等。在進軍海外市場前,應進行充分知識產權調查,例如,主要競爭對手擁有的核心技術、主要品牌等。

    我國企業目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往往在對外方許可的技術不進行任何知識產權檢索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和出口,這樣非常容易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必要的情況,在詳盡而完備的知識產權檢索后,可以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不侵權的法律意見書。即使將來的外貿出口會遇到侵權指控,該法律意見書可以一定程度上作為我國非“惡意”侵權的初步證據作用。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第5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農業院校知識產權復合人才的培養目標

        由于農業院校的學生將來可能從事與農業有關的管理和研究工作,所以他們應該具備相關的知識產權法的知識,尤其是專利法的知識,比如所取得的技術進步是否達到申請專利的標準;是申請發明專利,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抑或是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怎樣利用他人的在先專利和基本專利進行外圍專利的申請?;蛘咿D基因動植物的培育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法律相關的知識,并非僅僅是科技人員純技術上的事情,還涉及到社會、法律、經濟其他方面。如轉基因植物造成的優劣利弊的爭論,即其所產生的優勢并非如支持者所說的令人驚嘆,其所產生的不確定性風險也不像反對者認為的令人恐慌,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采取有限度的支持專利權的態度:一者從專利范圍對其限制,將可授予專利的客體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并且設定相關權利人免責的事由,以確保促進經濟的發展;二者防范對環境造成的風險,在授予專利權后,轉基因植物將可能造成實際的危害,因此在授予專利時除了應當考慮社會和經濟的因素,還應當考慮自然環境的因素。涉農類的學生開展知識產權法律相關課程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復合型法律人才,他們畢業后通過司法考試,比純粹法律知識人才有著更為寬廣的前景。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情形之下,許多以往的法律規范無法涵蓋社會層出不窮的情形,與公益有關的事項如生物科技、環保、全球暖化等議題,這些在廣義司法范疇下的法律活動都隨著社會發展和全球化日益勃發。不僅僅符合社會實際需求的法律人才面臨不足,甚至在學校培養法律系學生時也可能因以往的教育方式(一種僅以訓練法律專業人才的教學方式)不適應社會的發展,而使得學生在一畢業的時候就面臨無法跟上社會腳步的困境。當然由于本身專業訓練的因素,這些學生受單一法律專業訓練,使得他們的視野受到限制,這些法律系畢業生們只從其以往所學習的“法律專業”角度思考問題,削弱其對于社會現狀的考察與反思能力。而“復合法律人才”的出現從交叉的學科知識出發,構建技術和法律的橋梁,使得社會制度和社會政策更加具有網狀的拓撲形態,更加有效和科學。專利人作為新興的職業具有很好的前景。他們主要從事方向包括:第一,為申請專利提供咨詢;第二,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專利以及辦理審批程序中的各種手續以及批準后的事務;第三,專利申請的復審、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無效宣告中的各項事務,或為上述程序提供咨詢;第四,辦理專利技術轉讓的有關事宜,或為其提供咨詢。但是專利人的考試資格需要具有理工農醫背景,而作為從本科就學習法律的學生來說,大多不具備考試資格。與律師不同的是,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而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而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并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特殊培訓。

        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方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教育不是僅僅傳授抽象法律或者法律要件的形式邏輯,應該是實現生活法律正義的能力”。所以對于知識產權法教學來說,也是以抽象概念解決處理具體法律爭議和法律問題。案例教學法是仿照蘇格拉底相互交談方式,誘發學生發散自己的思維,由案例書作為課程教材,提出問題,由學生回答,由學生歸納結論。案例教學的益處是培養學生較高的學習動機,學生主動收集資料并思考如何解決問題,學生能夠發展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解決思路。所以鼓勵獨立思考是案例教學法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另外案例教學由重視知識變為注重能力的培養,現代的信息技術手段使得我們獲取知識的方式很多,資料汗牛充棟,如何分析和利用資料,從資料中形成自己的獨立的判斷和獨特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案例教學法重視雙向交流,與傳統的填鴨式的教育不同,學生對于老師的教學中的觀點和認識可以進行贊同或者批判,在贊同和批判過程中,獲得新的知識和進步。比如在轉基因植物是否授予專利時讓同學論爭:一方支持可專利性的意見:第一,不確定風險不是拒絕專利化的理由。轉基因生物所造成的風險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且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影響較醫藥品、化學品等來說也沒有顯示出更為嚴重的可能性,基于薄弱而且不確定的風險的理由去壓抑新興科技的發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正當性。第二,應當用優勢科技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轉基因植物顯然帶給人類社會龐大的利益,專利法規的本質在于促進技術發展達到改善社會的目的,將轉基因植物專利化能將其優勢利益完整發揮,促進社會進步。有人認為開放植物專利將造成外國人大量申請專利,反而擠壓國內研究發展速度,然而這樣的擔憂并沒有可靠的實證依據。否定專利性的意見:第一,轉基因植物不符合專利目的。大多歐洲國家對于轉基因植物的不確定性風險完全被掌握控制之前,不會輕易以其對社會經濟優勢利益為理由,認定轉基因植物的發展具有正當性。這些轉基因植物信任危機產生的原因有很多的因素,雖然其中一部分來自于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報導,但可以確定的是有2個重要的因素造成這樣的不確定性,以致成為我們不該給予轉基因植物專利的理由。一是技術發展變化的速度過于迅速以致于社會反應不及,二是轉基因植物的風險與利益并非成比例,不管人們是否支持轉基因植物,它們仍然會對社會中每個人造成相當的風險,而顯然只有少數專利持有者和銷售者會得到巨額的商業利益。第二,避免公共財產悲劇的產生。所有創作和研究要求要有一個團體,即一個集體所有基礎概念和理論的平臺可以供研究人免費運用并創造發明,其他人可自由利用在這團體里的先進技術進行新發明與研究;如果一個專利范圍涵蓋此領域中的技術,這種獨占和壟斷將會使得在此技術領域內的研究被抑制。如果有一種公共資源是每個人都能自由使用,通常使用者不會想到自己做的事可能會傷害到別人,結果每個人都忽略了公共利益。有個叫波札那的國家,他們有1/3的人民都感染了艾滋病。但他們沒法讓艾滋病藥及時全民普及。這并不是因為制作那種藥物真的很貴,而是因為智慧財產權實施后,大藥廠便得以限制授權;當只能從國外進口的救命藥物價格高昂,而各大藥廠也趁機剝削之際,存活的關鍵只在窮或富。綜上所述,一個法律對新的發明技術是好還是壞,只要看其增加的成本是否少于其可增加獲得利益的機會。

    第6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

    一、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直以來,哈薩克族傳統醫藥在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成為保障哈薩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區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許多國家,傳統醫學是窮人惟一負擔得起的治療方法,在發展中國家,大約80%的人口依靠傳統藥品滿足他們的健康護理需求。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一直未得到足夠重視(如{(TRIPS協議》只字未提傳統醫藥),以至于長期以來大多被非法使用,傳統醫藥知識創造者與所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是哈薩克族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傳統醫藥商業化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即“生物盜版”的問題。

    在我國,一些國外企業利用我國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并申請了專利,如果任由類似的“生物盜版”行為蔓延,我國的傳統醫藥權利人將遭受巨大的損失,后果不堪設想。這與我國對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明確密切相關,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傳統醫藥法律保護是迫在眉睫。

    二、我國立法應明確對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分散,各個部門從不同角度的立法對我國傳統醫藥的法律關系進行規制。該種立法對傳統醫藥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明確,權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救濟途徑不明確,直接導致傳統醫藥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導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權利,也不知當權利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這使得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不利的境地。我國應當改變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分散立法,應以專門立法為宜。我國宜將傳統醫藥納入到知識產權框架下,制定專門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或傳統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如哈薩克族實行地方立法,明確規定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傳統醫藥的類別、保護方式、法律責任等,使傳統醫藥保護明確起來。這種立法具有明確具體,針對性強,保護主題突出;有利于傳統醫藥持有者傳統醫藥財產權的行使。另外,更能適應我國當代社會的發展現狀,提高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第7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取得了顯著成就,基本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并結合我國國情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修訂補充。但不可忽視的是,我國對外貿易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仍然存在一些較大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申請專利競爭力不強

    當前,歐美發達國家在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等行業專利申請上占據絕對優勢,而我國同發達國家相比在此方面競爭力較弱。例如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等核心技術領域,美日專利申請量占世界總量的90%以上。我國曾在計算機領域、永磁強磁材料及計超導技術方面占據絕對優勢地位,而當前也被國外發達國家搶先。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十分薄弱,他們并沒有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放到足夠的高度上并予以重視,從而導致我國大量知識產權嚴重流失。以我國傳統醫藥行業中的中草藥來看,此項技術研制、開發均由我國完成,但是外國公司所在中草藥方面所取得的項目竟然高達1000余項。據我國相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研發的科技成果數量約為30000左右,而真正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卻僅僅占10%。

    (三)法律體系不完善、執法力度有待提升

    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不僅知識產權透明度較低,而且公開征求意見環節缺失。又很多國外投資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時,所征求的意見范圍十分狹窄,難以充分的反映出知識產權方面的一些內在要求。不僅如此,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較低,懲罰力度小、執行力度弱使得很多侵犯外商投資者的現象層出不窮。其次,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上編制并不合理,其中《商標法》、《版權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內容、手段統一協調性較差,較為單一,缺乏整體上的考慮與規范。另外,從結構上來看,我國一直遵循的結構優化原則也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而且《商標法》、《版權法》、《專利法》等分別商標權、版權、專利權做出了解釋,這樣一來不可避免了導致重復規定現象的出現。尤其是在保護標準、權利范圍界定、責任舉證等方面存在沖突和較差,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二、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對策

    (一)政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我國政府應該將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放到實施國家戰略中的重要位置,并在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廣泛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整體戰略。通過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上的被動地位,并促進我國相關知識產權商品的出口,這對于提高我國國家綜合實力、融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國際化、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當中,真正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

    2.健全法律制度,強化執法工作

    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能夠同國際接軌,從而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上進一步擴大到現代高新技術成果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涵蓋內容將更加全面、廣泛。同時根據國際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還應該盡快修訂和完善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應該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與此同時還應該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真正提高政府、企業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次,行政、形式、民事等相關執法部門間應加強合作,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水平。

    3.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

    通過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能夠全方位、多角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水平,從而為我國打造出一支具有實力的知識產權隊伍,為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智力支撐。具體來看,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應加強人來培訓,對實際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進行充分研究并加以靈活運用,真正熟悉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除此之外,我國政府和企業還應該充分調動起知識分子、科研工作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爭取建立起一套高效、統一的知識產權制度。另外,我國政府還應該出臺相關激勵政策,鼓勵發明創造、科技創新,通過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主動地位。

    (二)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1.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必須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并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制定出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這一過程當中,可以廣泛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金管理經驗,然后在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實行,實現在整個企業內部的科學技術創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必須要及時到國內外相關部門將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發明、新技術申請知識產權注冊,并充分利用專利文獻、網絡、組織結構等渠道對本行業相關的技術發展加以了解,防止自身權利受到他人侵犯,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樹立企業品牌,加強保護意識

    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當中,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沒有自己的品牌、專利、技術是很難在國際市場中立足的,因此企業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知識型經濟的今天,品牌其關鍵就在于自身產品的科學技術、知識含量,引起企業必須要保證和提升產品上的知識含量,從而以此優勢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獲取主動地位。與此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體可以通過參與培訓、利用法律維權等形式,這對于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具有重要的意義。

    3.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從某種程度上來所,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當中之所以面臨知識產權壁壘,其根本原因仍然是我國企業技術創新力度的不足。因此,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并以技術創新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次,要加強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力爭形成企業、科研機構、學校共同開發、投入、保護知識產權的新形勢,并實現知識產權共享。這樣一來不但能夠打破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同時對于提高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業協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知識產權預警與應急機制

    除政府和企業之外,行業協會也要對國外對華貿易政策的變化、發展趨勢加以充分了解,并在這一基礎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其次,還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信息咨詢服務網站、行業內部專利網站的方式來為我國相關部門、產品出口企業提供可靠的靜靜決策信息,并行業內專利的最新研況,從而確保企業能夠對相關產業和企業的發展動向,進而減少侵權行為的出現。不僅如此,建立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還能夠對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侵害加以防范,切實提高我國國內出口企業競爭力。

    2.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摩擦

    當前國際貿易中貿易壁壘呈現出形式多樣化、情況復雜化、種類繁多化、領域擴大化的趨勢,貿易壁壘種類急劇增多。在日益嚴峻的國際貿易形勢下,單一企業的力量顯然無法應對。因此必要的時候可以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來充分發揮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紛爭、協調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的力量能夠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收集各類信息,并對各種貿易壁壘進行系統性分析,從而制定出一套與之相應的應急預案。當國際貿易中出現知識產權摩擦及紛爭時,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組織國內同類行業采取統一的聯合行動聯手應對,并利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與規則加以妥善解決。

    三、結語

    第8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隨著知識經濟的凸起以及我國加入WTO后與國外在許多領域頻繁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我國政府、學術界和企業界正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關注著我國傳統藥物知識的保護,并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努力探索和實踐。但由于傳統知識的內在屬性(如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看來,受保護的客體已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其成果屬于群體智慧與貢獻的結晶;超越了知識產權保護所關注的個人智力成果的范圍等)同樣也體現在我國傳統藥物知識當中,因此,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無論是從學術研究、立法探索,還是司法實踐,對保護我國傳統藥物知識都遇到不少困難,有些甚至是難以逾越的障礙。如何在不傾覆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上有效保護我國傳統藥物知識,是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筆者現從下述3個方面加以總結和分析。

    1 學術研究領域

    由于傳統藥物知識與其他類別的傳統知識(如民間文藝、農作物知識等)具有共性,是傳統知識的組成部分,因而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術界大多依然將其納入傳統知識保護的領域。

    國外在傳統知識保護研究方面,學術界盡管有不同的觀點,但其重點一般集中在是否將傳統知識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如有些研究著眼于傳統知識保護理論架構的建立,而有些學者則將其研究重點放在探討傳統知識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不適應方面。另外,有些學者的研究盡管是傳統知識保護已有爭論的延伸,但其中也還是專門探討了傳統藥物知識的保護問題,只是贊成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理論還不夠明晰,其中一個原因是對保護概念有多種理解。一些人按照知識產權理解這個概念,認為保護主要意味著排除第三方的未經授權的使用;而另外一些人則將這種保護看作是一種防止傳統知識被不當使用的工具,使該使用不給那些產生和使用該傳統知識的社會生活和文化帶來負面影響。而對類似于傳統藥物知識這種技術知識的保護方法,贊同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的學者們提出類似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替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傳統知識不應當視為公共領域的公開技術;②應當拋棄所謂現代知識產權法上的個人主義觀念,建立集體產權制度,確認傳統社區對傳統知識的所有權;③適當變通專利法的相關要件,對傳統知識提供專利保護;④強調傳統知識對于現代科技進步的重要作用,要求從產權歸屬上確認傳統社區對于后續技術的所有權或者利益分享權[1-2]。

    Trtti[3]認為,傳統藥物知識的利用與深海開采有相似之處,傳統藥物知識可以作為所謂“人類共同遺產”加以保護。這種機制可以在聯合國有關知識產權組織授權的委員會下運作,要求企業在研究中使用傳統藥物知識時支付初始費用。費用征收包括:①利用傳統藥物知識進行藥物研究并在其中發現化合物的企業必須支付初始費用,以認可傳統藥物知識使他們節省時間和成本。與專利使用費不同,這種費用不是由藥品投放市場所帶來的。②企業必須為任何通過使用傳統藥用植物中發現的化合物而成功市場化的藥品支付使用費。這種費用是固定的,其支付在包含這種化合物的藥品成功市場化的20年后終止,但當同一種化合物用于生產不同藥品時,各種藥品的使用費期限則分別計算。然而,Trtti所設計的上述架構卻存在明顯的前提錯誤,即把傳統藥物知識當作“人類共同遺產”,至少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是不會接受這一觀點;另外,這種機制為傳統藥物知識的利用者設定了許多義務,而利用者大多數是隸屬于發達國家的制藥企業。這一機制的實施無異于是要剝奪發達國家的現實利益,因此,在沒有任何強有力的國際約束機制為保障的前提下,沒有任何發達國家會愿意主動承擔這些義務。而在目前由發達國家所主導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條件下,要使國際社會采納Trtti所設計的制度,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Grethel Aguilar[4]認為傳統藥物知識是不能出售的,而只能留在土著人當中,能出售的只是對該知識的使用和創新。其宗旨是土著人將永遠不放棄對創新或知識的排他權。這主要考慮到需要為后代保留繼續利用這些創新并可以在兩代人之間轉讓知識的權利。Quinn[5]設計了一種特殊權利制度。該制度引入了專利制度中的發明人和強制許可等概念,并規定了傳統藥物知識的永久保護期。Jacoby等[6]提議建立“有效特殊權利制度”。其中,關于權利范圍,權利人享有當企業利用其所有的傳統藥物知識開發產品時要求補償的權利。該制度設有兩種機制,以確保相應權利的有效實施。即:①通過強制許可制度,當企業使用傳統藥物知識開發產品時,權利人有獲得使用費的權利。②權利人可以得到阻止使用其傳統藥物知識開發產品的權利。關于權利人的身份,可以是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部落、一個醫療行會或一群商人;在某些情況下,一群村落也可以擁有財產權。權利的期限為50年。該制度還規定,新的財產權體制只是前瞻性的,不矯正過去占有所造成的不公平等。

    上述觀點是在國內有完善權利人權利保障的法律前提下才能夠得以實施;另外,隨著國際社會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繁發生,如何在維護傳統藥物知識權利人的同時,有效地保障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也依然沒有得到體現。

    在國內,隨著學術界對傳統知識保護問題愈來愈關注,與傳統藥物知識保護有關的研究也在逐漸深入。在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問題上,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其焦點目前主要集中在是否應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贊同者認為,可以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來保護傳統知識,或只需對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的某些方面稍加修改來保護傳統知識。理由是:①知識產權保護延及傳統知識將促使這些知識在現代經濟領域的傳播和發展,起到提升技術革新的積極作用;②對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認同將激發當地和土著居民保護環境和管理生物多樣性的積極性,有利于弘揚民族文化,保持世界的多元性;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可以借助發達國家法律上的義務確保傳統知識的持有者獲得一個公平和相當的利益分配;④在知識產權模式下,可以采取擴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范圍的方式,解決傳統知識的全面保護問題。批評者則強調,現行的知識產權體系不適合用來保護傳統知識。他們認為:①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會破壞產生和管理這種知識的基礎;②通常,傳統知識是一個社區的共同財產,代代相傳,如果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保護,它就會被私有化——這可能否決了擁有傳統知識的后代們和工業上使用這種知識;③將土著社區及其資源引入市場經濟的框架最終會導致這些社區的顛覆和毀滅;④西方知識產權概念與土著和傳統社區的實踐和文化不相容,而且價值取向也不符[7]。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法的目的在于將知識轉換為適于市場的商品,而不是在于按照知識最合適的文化內容來保護,這個目的必然切分這種知識,使之成為能被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可鑒別和可管理的碎片。而傳統知識的本質是具有整體性和協調作用[8]。

    在知識產權領域占據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之所以同意參與有關傳統知識問題的國際研討,關鍵原因在于他們已經清楚地認識到,傳統知識是現代技術與知識創新的基礎和源泉;而過去一味強調保護創新,忽視傳統知識保護的結果就是造成了大量傳統知識的破壞甚至滅絕,這也使創新失去了基礎。因此,在迄今為止的討論中,發達國家一直在強調:任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都不應妨礙相關知識和資源的正常流動與獲取,也不應該阻止對相關知識和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谶@方面的考慮,發達國家堅決反對向傳統知識和資源授予壟斷性的私權。為此,國內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講,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就是要與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相抗衡;并建議設計一種機制,使那些技術與知識創新能力較弱,但在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傳統知識方面擁有相對優勢的群體獲得合理而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通過完善知識產權的授權體系,防止那些本應屬于全體社會公眾的知識與資源被少數人通過知識產權而壟斷[9]。當然,就我國傳統藥物知識而言,其保護的目的并非完全要與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相抗衡,而是應在劇烈國際競爭中維護本應屬于我國自己的國家利益。

    盡管有些學者主張大多是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專利法上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則的變通,但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實施這些主張,的確存在一系列疑問。如這些主張是否能夠處理好圍繞知識利用和技術進步而發生的一系列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否具備制度上的可操作性、是否真的能夠實現其所預期的立法目標等。對此,有學者認為,這些問題顯然不是國際社會上的投票表決能夠解決的;如果不能明確這些問題的答案,發展中國家即使真的能夠游說西方社會從政治上接受保護傳統知識的觀點,恐怕也難以從制度上落實這些保護主張。并進一步指出,傳統知識的保護與否,在政治或者政策層面的復雜程度可能遠遠不及制度規則建設層面的復雜程度。因此,建議保護傳統知識首要的努力方向應該是研究制定可操作及能夠實現預期目標的制度規則的可行性,然后再去決定是否應該對傳統知識提供保護[10]。

    另外,國內有些學者根據我國傳統藥物知識的特殊情況及目前的現狀,認為應該有針對性地提供不同方式的保護。其中包括:①對國家和社會公眾有重大意義,非少數民族持有并且還未廣為人知的傳統知識,應認定為國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權力。②對明顯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傳統知識,由民族自治機關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力。③對尚未公開的傳統知識(如祖傳藥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權利,對這類知識的使用要經過持有者同意。④對廣為流傳實際上已經處于公有領域的傳統知識(如有記載且早已公開的大量處方),為其設定任何權利都存在很大的難度,而且在實踐中由任何組織行使這種權利也不切實際。所以,對此類傳統知識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對這類知識“保護”的出發點主要是防止他人尤其是外國人將其申請為專利或者在其身上獲得知識產權[11]。

    2 立法探索

    1994年,第三世界網絡提出制定社區知識產權法(the Commun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ct),建議保護地方社區與植物品種有關的創新和知識。其中涉及的內容包括社區之間的自由貿易、地方社區的登記、創新的登記、共有者的權利、監督者的權利以及對創新的評價。該法建議創新和知識的報酬可以不是金錢,但必須由地方社區根據其習慣決定[12]。

    在區域立法方面,安第斯共同體(由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5國組成)關于遺傳資源獲取共同制度的第391號決議建立了獲取遺傳資源的共同體制,于1996年7月在該共同體的5個成員國內生效。該制度的作用在于承認土著人和社區對生物多樣性的歷史貢獻,保障安第斯共同體成員國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使用該國遺傳資源獲得的利益。根據這一制度,安第斯共同體成員國對他們的資源享有主權,那些希望使用成員國的植物和微生物活性成分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獲得必要的授權并與成員國簽訂獲取合同。該制度確立的原則包括:對遺傳資源及其副產品的主權;對技術訣竅、創新和傳統做法的承認;培訓、科研、開發和技術轉讓;亞區域合作;國民待遇和互惠;亞區域生物資源自由貿易;司法保障和透明度等。另外,安第斯共同體的第486號決議建立了共同知識產權體制,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該決議旨在改進安第斯共同體的知識產權程序,同時也給予地方社區充分保護,并明確保護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生物資源和知識。東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ASEAN)由于認識到各成員國擁有世界上最具多樣性的生態,認識到保護這種生態是東盟各國的共同利益,同時認識到生物和遺傳資源在開發藥物及其他工農業相關產品方面的價值,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了《生物與遺傳資源獲取框架協定(草案)》。該協議框架覆蓋所有生物和遺傳資源,包括與之相關的傳統知識。但獲取生物和遺傳資源并不意味著當然獲取與該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獲取這種傳統知識應在獲取申請中明確表示;另外,在采納CBD之前收集的來自東盟地區的外生境物質應為人類利益而持有,從而應不允許獲得知識產權;不應允許對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傳統和土著知識的專利等。2000年,非洲聯盟組織(OAU)制定了《關于保護當地社區、農民與育種者權利、管理生物資源獲取的示范法》,該示范法中規定了社區權利、針對生物資源及傳統知識的獲取和利益分享機制等,并強調社區權和對控制生物多樣性以及傳統知識、革新和與他們有關的實踐的利用、管理和發展的責任,早在對生物多樣性產生私權之前,早在個人所有權和財產權的概念出現之前,就已存在。因此,社區權應視為是自然的、不能讓與的、早已存在的或基本的權利。

    在國家立法方面,菲律賓傳統知識立法值得特別關注。主要基于兩點原因:其一,它是國際上第一個針對傳統知識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的國家;其二,它首創了在傳統知識立法過程中與傳統社區部落和民間團體磋商對話的互動模式。菲律賓傳統知識保護法是一個法律體系,由三部分組成:①第247號法令:《保護為科學、商業利用或其他目的被利用的生物與遺傳資源及其副產品與衍生物的規則框架》(1995);②第247號法令《實施細則》(1996);③《原住民權利法案》(1997)。

    哥斯達黎加傳統知識保護具有如下特征:①該國于1998年通過的《生物多樣性法》清晰顯示,哥斯達黎加意圖通過CBD公約,與其承擔的TRIPS義務相適應。②該法意在填補在此之前國內法僅能保護自然資源(如野生動植物等),而未對生物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對象加以保護,并提供利益分享的規則空白。③哥斯達黎加承襲了菲律賓模式,即在立法階段邀請傳統社區部落代表參與意愿表達。盡管哥斯達黎加的《生物多樣性法》受到一些批評,但迄今為止,各國為實施CBD制定的國內法中,各項條款仍被認為是最雄心勃勃和詳盡的。值得一提的是,在1996年6月該法起草之前,在沒有任何法律框架保護下,哥斯達黎加曾就生物多樣性開發與跨國公司簽定過6項合同。而自該法起草以來,基于上述法律條款前提下,未能就生物多樣性開發利用與任何外國公司簽定合同。

    印度作為歷史悠久、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也是國際論壇中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保護呼聲最高的國家之一。其《生物多樣性法》(Draft Indian Biological Diversity Bill,2002年)和2004年4月15日生效的《生物多樣性法細則》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根據印度法律規定,當同意批準任何人對研究成果的獲取或轉讓、專利和知識產權的申請或者對第三方就所獲得的生物資源與相關知識的轉讓時,政府主管部門可規定期限和條件以確保所獲得的生物資源與相關知識轉讓所產生利益的公平分享。另外,2002年,印度還對其1970年的專利法進行了一次新的修訂,其中修正案涉及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的保護。

    泰國依據1997年《憲法》第6條的規定制訂了《傳統泰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Thai Traditional Thai Medicinal

    Intelligence Act),專門為其傳統泰醫藥處方提供保護。該法區別了國家處方(National Formulae)、私人處方(Private Formulae)和普通處方(General Formulae)三種不同種類的“傳統處方”,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護。

    厄瓜多爾1998年《憲法》第84條承認社區祖傳知識的“集體知識產權”,其1989年的《知識產權法》第377條也為本土社區的集體知識產權保護構建一種特別法體系。

    2000年12月21日,巴西2.052-6號《暫行辦法》規定:國家承認土著和本土社區有權決定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的使用。該知識不得被“非法使用”和其他未經授權的利用[第8條(1)和(2)]。該辦法后被“巴西執行權利”法更新,以及部分修正(2.216-11號《暫行辦法》,2001年4月26日)。2001年8月30日,巴西頒布“第2186-16號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 No.2186-16),提供了對已取得遺傳資源有關之傳統知識的保護。

    2000年6月26日,巴拿馬立法院頒布了《為保護其文化認同與傳統知識而制訂之規范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之特別知識產權法》,設立了一種關于本土居民集體權利的特別知識產權制度,以保護本土居民的文化身份和傳統知識。該法案主要是通過特別登記體系(a special registration system)保護原住民社群(indigenous communities)的集體知識權利(the collective righ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與傳統知識,除了賦予登記所有人特別權利,包括許可他人或為排除他人對傳統知識的商業利用及對于原住民傳統藝術作品或手工藝品等文化表達證明的同意權外,尚確保原住民社群對傳統知識的權利,規定僅能由原住民社群或授權他人為申請,排除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取得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工業發明、商標、地理標示等的排他權。

    2002年4月20日,葡萄牙頒布判例法第118/2002號(Portugal’s Decree-Law No.118/2002),目的是為具有潛在和現實利益的土著植物原料的登記、保存和轉讓等建立法律保障機制。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的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傳統知識之注冊自申請日起有50年之保護期間,期滿得申請延展。

    相對于國外的立法現狀,我國目前與傳統藥物知識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十分有限,僅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專利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

    3 司法實踐

    盡管國內外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在保護傳統藥物知識的司法實踐中,并未取得應有的社會效果。例如,菲律賓第247號法令在實施過程中遭遇到諸多困難。就傳統知識開發而言,自1995年第247號法令實施以來,菲律賓僅簽發了兩份研發許可。但該法案規則過于復雜且官僚化,以致實施起來極為困難。哥斯達黎加于1998年通過的《生物多樣性法》,在各國為實施CBD公約制定的國內法中曾被認為是最雄心勃勃和詳盡的,但由于該法對獲取生物多樣性資源設置過多障礙以及原住民未能從中獲得利益等原因,所以,1996年6月該法起草之前,在沒有任何法律框架保護下,哥斯達黎加曾就生物多樣性開發與跨國公司簽定過6項合同。而自該法起草以來,基于上述法律條款前提下,未能就生物多樣性開發利用與任何外國公司簽定合同。

    而在我國,由于相關立法的不足以及某些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以致司法有時陷入尷尬境地。例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專利法》之間的協調問題?!稐l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但此款規定,因為《條例》沒有規定專利檢索條款,對申請專利各階段的中藥品種和公告專利權后的中藥品種專利的各種法律狀態如何辦理未作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無法實施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藥品種申請專利后按專利法的規定程序要經過初審、公開、實審、公告專利權、宣告無效(2001年7月1日之前還有撤消程序)的階段;初審、實審階段申請人隨時可以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審查部門對申請專利進行初審、實審后如果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會依法駁回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權后專利權人也可自動聲明放棄專利權和因未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而終止專利權;專利權期限屆滿而終止專利權;因撤消程序(2001年7月1日之前的專利)或宣告無效程序被取消專利權等情況,《條例》都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無法操作而導致申請專利的中藥也得到中藥品種保護。如1985年申請專利(1985年4月1日申請發明專利,1991年3月6日被正式授權,專利號為ZL85100957.3)的中藥“新清寧片”由中國中醫研究院實驗藥廠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ZYB2071996045)和營口市中藥廠獲得同品種《中藥品種保護證書》(ZYB2071996045-1)并生產;1991年申請專利的中藥“急支糖漿”(專利號ZL911072586)由太極集團浙江東方制藥有限公司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ZYB2071995043)和由太極集團涪陵制藥廠獲得同品種《中藥品種保護證書》(ZYB2071995043-1)并生產;福建匯天生物藥業有限公司1992年獲得專利權的中藥“山楂精”(專利號為ZL87107880.1),2002年4月17日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ZYB2072002058)。所以,《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申請專利的中藥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形同虛設,未能施行,應與專利法協調解決。

    另外,某些企業利用《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抑制競爭對手,以達到控制市場的目的。例如,刊登于2005年8月29日某專業媒體的一則由萬榮三九藥業有限公司的題為“未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舒血寧注射液生產企業應停止生產銷售”的廣告,正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的確于2005年1月24日了第40號《中藥保護品種公告》,公告中,萬榮三九藥業有限公司的舒血寧注射液首家列為中藥保護品種,至2005年8月11日,已有萬榮三九藥業有限公司、大同市惠達藥業有限公司、北京雙鶴天然高科制藥有限公司3家企業獲得了舒血寧注射液《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盡管所述內容均符合事實,但這則廣告容易讓人誤解為國家公告,其矛頭實際上直指神威藥業等幾家正在申報舒血寧《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認定他們不能繼續生產和銷售舒血寧。據2004年醫院臨床用藥市場調查顯示,舒血寧注射液排在中成藥銷售排行榜的前3位,巨大的市場潛力也使得競爭更為激烈。在已經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看來,神威藥業等企業是不能繼續生產的,因為“被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限于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生產”,而對于申報期間的生產問題,條例中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盡管雙方企業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但廣告的無形效應已經使得暫時未獲《中藥保護品種證書》企業的市場丟失殆盡[13]。

    《條例》有些規定具體操作困難。如《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請報告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審評結論,但實際操作中有時6個月內作不出審評結論,給生產企業造成停產停銷的經濟損失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例如,“回生第一丹膠囊”是《衛生部藥品標準》1994年第九冊收載的中藥品種。該藥原由扎蘭屯松鹿制藥廠、庫倫蒙藥廠生產。庫倫蒙藥廠生產的“回生第一丹膠囊”(ZZ-3720-國藥準字[1998]ZF-180號)于2000年批準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ZYB2072000083),保護期自2000年8月17日至2007年8月17日。扎蘭屯松鹿制藥廠于2000年4月6日向中藥品種保護辦公室申報該廠生產的“回生第一丹膠囊”(ZZ-3720-內衛藥準字[1995]0739)中藥品種保護。2001年6月22日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向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關于請核查你區有關企業違法生產回生第一丹膠囊問題的函》,“經我會核查,扎蘭屯松鹿制藥廠生產的回生第一丹膠囊已于2000年4月6日向我會申報同品種保護,根據《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在該企業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以前應停止該品種的生產和銷售”。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接到扎蘭屯松鹿制藥廠申報“回生第一丹膠囊”同品種保護申請已14個月,仍未做出審評結論,導致扎蘭屯松鹿制藥廠生產多年的“回生第一丹膠囊”成了違法生產[14]。

    4 結語

    隨著傳統知識的潛在價值被國際社會的喚醒,發展中國家希望參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的強烈愿望愈來愈強烈,尤其是Bellagio宣言的結束語則淋漓盡致地表達了這種愿望:“我們認為,在信息成為最為重要的資源的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不應該由少數人制定后向大多數人推廣。這種制度不能當然地忽略其他族群對于世界文化的貢獻。我們必須重新設想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比欢?,盡管國際社會和一些國家政府為保護傳統知識作出了許多努力,但效果及其有限,我國也同樣面臨類似的問題,在遇到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時, 時常因為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法規之間甚至部門之間利益的不一致而遭遇尷尬的局面。對我國而言,傳統藥物知識屬于一種特殊的知識存量,它不是知識增量所能代替的。我國目前在國際知識(增量)生產分工中處于明顯的劣勢,而傳統藥物知識是有可能使我國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席之地的少數底牌之一。如果我們自己不注意傳統知識的開發和保護,就將喪失寶貴的資源。因此,為了國家的整體利益,我國應該摒棄一些學究式的爭論,避免部門之間集團利益的紛擾,以有效保護為核心,以國家利益為最高原則,統一各相關部門的優勢資源,積極為我國傳統藥物知識的相關立法和司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 Paul Kuruk. Protecting folklore under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A reappraisal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inpidual and communal rights in Africa and the United States[J].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4):769-770.

    [2] Lester I, Yano. Protection of the ethnobiological knowledge of indigenous peoples[J]. UCLA Law Review,1993,(12):442.

    [3] John L, Trtti. Compensation versus colonization:A common heritage approach to the use of indigenous medicinal in developing western pharmaceuticals[J]. Food and Drug Law Journal,2001.56:381-382.

    [4] Grethel Aguilar.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the territories of indigenous poeples[J]. Environmental Science & Policy,2001,(4):252-253.

    [5] Miriam Latorre Quinn. Protection for indigenous knowledge:An 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J]. Saint Thomas Law Review,2001, 14:310-311.

    [6] Craig D Jacoby, Charles Weiss. Recognizing property rights in traditional biocultural contribution[J]. 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1997,(1):102-108.

    [7] 曹文娟.傳統知識資源的國際法保護[EB/OL].http://paper.studa. com/2005/7-23/175734.html,2008-10-17.

    [8] 孫祥壯.傳統知識的世界保護及對我國的啟示[D].知識產權文叢(第9卷),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20.

    [9] 唐廣良.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保護[EB/OL].http://iolaw.org. cn/showarticle.asp·id=133,2008-10-10.

    [10] 崔國斌.傳統知識保護的困境[EB/OL].http://lawyerwu.com/ data/2005/1013/article_1172.htm,2008-11-12.

    [11] 湯 躍.他山之石:傳統知識保護進程的促進力——基因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保護學術研討會紀實[EB/OL].http://sipo.gov. cn/sipo/ztxx/yczyhctzsbh/jlfk/t20050728_51586.htm,2008-10-13.

    [12] 杜瑞芳.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72.

    第9篇: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

    除了人民幣匯率問題外,美國最關注的就是知識產權問題了。

    中美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由來已久。早在1979年中國與美國簽訂貿易關系協定時,盡管當時中國還沒有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但美國就堅持其中必須包括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規定,否則就拒絕簽字。那么,美國為什么這么關注知識產權問題?中美為什么會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其前景又會怎樣?

    中美知識產權糾紛主要發生在1992年、1995年和1996年,但實際上,自1979年以來,美國就一直很重視中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所做所為。為了維護美國產業界的利益,美國不斷地要求中國建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嚴格執行。從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內容來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979年~1994年,可稱為“有法可依”階段,美國重點關注的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進展以及法律的完備性;1995年~2001年,可稱為“有法必依”階段,美國重點關注的是中國是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強調執法制度的建立和執法機構的完善。

    美國要求中國“嚴格執法”

    2001年底,中國加入了WTO,開始履行《TRIPS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有關義務,這也標志著中美知識產權糾紛進入了第三階段,即“嚴格執法”階段?!禩RIPS協定》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一些方面要高于已有的國際公約,而且把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聯系起來,并特別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同時適用WTO的基本規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等,還擁有其他國際公約所不具備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中國入世,不僅意味著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而且意味著更為嚴格的執行。通過一年一度的過渡性審議機制,美國可以在多邊體制下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橫加指責。不僅如此,美國在國內還設了專門的機構監督中國履行入世協議的情況。盡管入世兩年來,中國已經按照入世協定修改或重新頒布了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關于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醫藥品等方面),但中美知識產權糾紛仍有升級的危險,美國關注的重點已經轉向了要求中國“嚴格執法”的階段,以便為美國企業開辟更大的市場。在美國貿易代表提交的《中國履行WTO協議》2003年報告中,強調了“美國把解決中國對知識產權方面的執行問題置于第一要務”,要求中國加強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懲罰的力度,使這些措施有足夠威懾力以制止侵權行為的蔓延。2003年,在中美經貿關系上,除人民幣匯率問題外,美國最關注的就是知識產權問題了。美國商務部長埃文斯、財長斯諾、貿易代表佐立克等高級官員來中國訪問時,都把知識產權問題列為了重點議題。埃文斯曾指出,“中國在生產、使用和出口大批偽造產品……中國的軟件盜版率在90%以上。有理由推測,中國絕大多數政府部門在使用盜版軟件”。

    美國對中國有三方面不滿

    在當前美國強調中國要“嚴格執法”的階段,美國對中國的指責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認為阻礙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實施的因素主要在于中國政府機構間缺乏透明度與協調、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刑事的門檻較高、缺乏訓練有素的人才和懲罰力度不夠等,要求中國繼續進行持續透明的努力來處罰并制止盜版、仿冒商標以及銷售盜版和仿冒產品;分配更多資源來執行,更為經常性地突擊性地搜捕侵權者;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

    2.三種處罰措施都不具有威懾力。

    關于行政處罰。認為行政處罰罰金太低,而且很少向公安部門提起刑事犯罪調查,即使是出于商業銷售目的的盜版和仿冒。

    關于刑事處罰。首先,對于少數已經的案子,由于缺乏透明度,也不知道最后是否被確認有罪;如果有罪,也不知道其處罰結果是什么。因此,美國要求中國修改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加大刑事的比例,尤其是對商業性的盜版和仿冒以及慣犯。其次,刑事的門檻過高。目前按照規定,夠得上刑事的侵權者,如果是企業,必須有證據表明其銷售額達到20萬元人民幣;如果是個人,則必須是5萬元人民幣。對此,美國要求中國降低這一門檻,認為,仿冒或盜版產品的銷售數量是與處罰力度有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是否調查、或定罪的必要條件。第三,中國應該擴大刑事處罰的范圍,不能只局限于銷售領域,還應該擴大到有意制造、儲存、分銷和使用仿冒和盜版產品的范圍。第四,刑期太短。此外,還特別提到,按照中國法律,如果仿冒和盜版產品的出口沒有達到一定的商業規模,就不應該被刑事。然而,進入美國市場的侵權產品50%來自中國,美國認為不嚴加懲處是不合理的。美國認為,實際上很少使用刑法來懲治商業盜版和仿冒商標的國家,世界上只有少數幾個,而中國是其中之一。

    關于民事處罰。美國認為,中國在這方面缺乏一致和公平的處罰。

    3.在商標保護領域,就馳名商標而言,外國商標所有者沒有獲得國民待遇。中國僅確認了200個馳名商標,其中無一項是外國商標。

    從上可以看出,美國重點強調的是中國“執法不嚴”,部分地還要求中國的法律更“嚴”。

    糾紛的演變,有其內在根源和邏輯

    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演變,是有其內在根源和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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