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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貿組織規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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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貿組織規則

    第1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另一個“國聯”?

    實際上,世貿組織存在淪為新世紀版國際聯盟的危險:原意是作為全球治理方面用意良好的試驗,最終卻成為無足輕重的機構。談判陷入僵局,原因是談判各方在削減農產品關稅和農業補貼的問題上發生爭執。由于這些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同時進行的世貿組織服務貿易和工業品貿易談判也不得不陷于停頓。混亂局面持續了近5年,迫使世貿組織總干事帕斯卡爾?拉米不得不決定暫停相關談判。

    曾在布什總統首個任期內擔任商務部副部長的格蘭特?阿爾杜那斯表示:“世貿組織目前正處在十字路口。”他說,除非恢復多哈回合全球貿易談判,否則“將會持續侵蝕世貿組織作為討論貿易問題以及更廣泛的全球化進程問題主要論壇的地位。”

    當世貿組織的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二戰后成立之時,它主要是被美國(一定程度上還包括西歐主要經濟體)控制的。只要他們相互間達成一致,就能夠迫使其他國家接受其要求。而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存在的時候,該組織內部形成一致比較容易。自1948年起,經過了8輪貿易談判,國際間關稅和貿易壁壘逐步降低和消除。到上世紀末,以跨境交易貨物價值來衡量的國際貿易額已經達到1950年時的22倍。

    各有算盤

    這種日子已經很難再現,貿易壁壘不再像過去那樣在談判下迅速降低。隨著其他國家和經濟體經濟實力的增強,在制定國際貿易規則上,他們要求擁有發言權。像聯合國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這些組織中,大國擁有否決權或更多投票權。與之不同的是,世貿組織的每個成員單位都可以阻撓任何一個貿易協議的達成。美國貿易代表蘇珊?施瓦布表示:“要在149個成員國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開展工作,這實在是傷腦筋的事,世貿組織的組織結構相當復雜。”

    更麻煩的是,世貿組織不僅是制定貿易規則的機構,還充當法庭的角色。世貿組織在1994年成立時達成協議,像過去關貿總協定所采用的較少對抗性的執法方式被廢棄,因為這種方式導致其成員國無視國際貿易規則。而世貿組織的成員現在還必須遵守該組織的規定。

    問題于是產生。在關貿總協定時代,成員國間的爭端通常集中在一些小問題上。但世貿組織成立后,知識產權和農業補貼等問題逐漸成為爭議焦點。這就導致美國國會對世貿組織的支持一向十分勉強。

    只有當國會的主要成員一貫把世貿組織視作支持法治的國際性象征,他們才支持由世貿組織推動的全球談判。但美國人卻因此咽下世貿組織種下的苦果:由于歐盟的投訴,世貿組織了美國賦予有大量出口業務的美國公司稅收減免待遇的一項國內立法,要求美國遵守世貿組織相關裁決。但美國國會卻永遠不愿見到自己或美國的權力受到外人壓制。

    誰布的“陷阱”?

    多哈談判破裂可能意味著,當世貿組織希望涉及一些更棘手的爭執,自己卻正陷入麻煩中。這些爭端是目前世貿組織自身的解決機制無力消除的。現在世貿組織已將解決方式放在了多哈回合的外交斡旋上。

    比如巴西,該國正為已被世貿組織裁定為非法的美國玉米出口補貼給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要求世貿組織允許巴西向美國征收10億美元損害賠償。前段時間,由于談判各方都將關注焦點放在了更廣泛的全球貿易談判上,巴西才一直沒有采取行動。

    其他一些國家也準備對美國的玉米、水稻和高糧出口補貼采取懲罰措施。歐盟在葡萄酒、黃油等產品方面的政府補貼措施也遭到其他國家的抨擊。

    一旦世貿組織的規則迫近國家問題,其成員國對該機構的支持率就會下降,進而導致人們對世貿組織的促進經濟增長和消除貧困的使命的支持率也會下降。美國全國制造商協會主席約翰?英格勒表示:“這無疑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

    美國沒有加入過國際聯盟,放任這個機構逐漸變得無關緊要,使之無法應對二戰前日益加大的外交壓力和軍事挑戰。直到現在,世貿組織仍被當作全球貿易中唯一可信的仲裁機構。美國官方也認為,這一機構仍是全球經濟中重要的一環。

    貿易談判破裂有利的一方面可能是,它會促使在貿易上相互依賴的各國警醒,為達成協定加倍努力。

    第2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裁決雖未完全滿足巴西愿望,但可能對其他棉花種植國家產生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8月31日就巴西和美國之間持續多年的棉花補貼爭端案作出最后裁決,認定美國為其國內棉農提供巨額補貼的做法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貿易規則,并批準巴西對美國實施制裁措施。

    根據世貿組織的裁決,以2006年的情況計算,巴西可對美國實施總額為2.95億美元的制裁。盡管這一數額遠遠低于巴西此前的要求,但裁決被普遍認為是對美國巨額農業補貼政策的一大打擊。

    巴西駐世貿組織大使阿澤韋杜河8月31日表示,世貿組織的裁決結果具有重要意義。他還對美國屢次拖延執行世貿組織的裁決結果表示遺憾,認為這種狀況會損害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系的威信及合法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言人同日說,美國對世貿組織的最后裁決結果感到失望,但由于世貿組織最后裁定的制裁額遠低于巴西此前要求的20多億美元,美國對此感到欣慰。

    巴西最早于2002年9月把美國棉花補貼問題訴諸世貿組織,認為美國每年為其國內棉農提供約30億美元的非法補貼,從而使美國保持著世界第二大棉花生產國的地位。從2004年到2008年,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曾四次裁決美國在此案中敗訴。在世貿組織對此案的仲裁過程中,巴西曾要求對美國采取高達25.5億美元的制裁措施,目標對準美國商品、知識產權和服務業。巴西提出的制裁措施包括:對美國棉花進口采取12億美元制裁;對美國包含版權和商標的進口品施以10億美元制裁;對美國已經取消的部分補貼措施追溯制裁3.5億美元。其中涉及到的對來自美國版權和商標進口品的10億美元制裁,是巴西在棉花爭端之外尋求的額外“報復”,但美國認為巴西每年可采取的制裁額不能超過3000萬美元。

    分析人士認為,美國此前一直主張,棉花貿易爭端應當在世貿組織全體153個成員當中討論。由于利益牽扯多、涉及范圍廣,在具體的多邊規則出臺前,美國還將保留大部分補貼措施。此次世貿組織的裁決雖然并沒有完全滿足巴西的愿望,但從某種程度上說,裁決可能影響到其他棉花種植國家,因此具有重要標志意義。巴西和西非產棉國家由于美國的棉花補貼行為蒙受經濟損失,幾個以種植棉花為主的非洲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卻要比美國給2.5萬名棉花種植農場主的補貼還要少。美國的補貼政策幫助美國生產商以低于外國競爭者的價格銷售產品,此種不公平行為壓低了世界市場的價格,對巴西和其他地區的棉花生產商構成了雙重打擊。

    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專門委員會2004年9月就已裁定,美國對其主要棉花作物高地棉采取的營銷貸款擔保、出口信用擔保、市場損失補助和“反周期”支付四種方式構成補貼,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這使美國本土產棉花在其國內市場相對于進口棉花具有價格優勢,也造成了國際市場棉花價格的扭曲。自2006年以來,美國國會取消了一項對美國棉花出口商和內銷企業購買高端美國棉花的補貼措施,但其在2008年開始執行的新的3000億美元《農業法案》依然保留了大部分補貼措施。反觀巴西近幾年棉花種植的快速發展,主要原因在于巴西棉花較強的競爭優勢和巨大的市場需求推動棉花產量不斷增加,棉花種植也從巴西的南部和中部地區向更加適宜棉花種植的中部地區轉移,單產和面積都在不斷擴大。

    第3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不少世貿組織成員和學者常常詬病世貿組織正在推進的多哈回合談判在削減貿易壁壘方面只是削減了“水分”。例如,根據目前的談判成果,美國將把其國內農業補貼的最高允許量從每年482億美元減少到145億美元,而事實上,美國近五年來的每年國內農業補貼都在120億美元以下。也就是說,目前的削減計劃削減的全是“水分”,而且還允許美國仍然保留至少25億美元(145億減去120億)的“水分”。又例如,根據目前農業關稅的削減方案,印度和巴西的貿易加權平均關稅仍將維持在多哈談判前的水平(分別是59.2%和4.8%),也就是說,削減的僅僅是“水分”。

    乍一看,這些“水分”的削減似乎毫無價值。但是,剛剛過去的金融危機非常清晰地告訴我們,這種認為削減“水分”毫無價值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我們看到,在金融危機中,美國和歐盟對奶制品重新恢復了已經取消了多年的出口補貼,一些世貿組織成員把實施關稅提高到約束關稅水平,關稅提高的幅度很大。這對我們的啟示至少有兩點:一是如果沒有已有的規則“屋頂”,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空間將更大;二是如果已有的規則“屋頂”進一步降低,無疑將進一步壓縮“貿易保護主義怪獸”折騰的空間。

    事實上,多哈談判最重要的收益之一正是這種遏制貿易保護主義的“屋頂效應”。根據目前的談判成果,所有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均將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大幅削減農產品國內補貼、大幅削減約束關稅,增加新的服務貿易開放承諾,雖然這當中無疑包含了很多“水分”,但由于“屋頂效應”,即使這種“水分”削減仍具有重大意義。以美國為例:如果美國未來想要在農業上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提高對本國農產品的補貼,美國只能將每年的補貼總額最多增加到145億美元,而不是多哈談判前的482億美元,美國在農產品補貼上采取貿易保護主義的空間將大大縮小。這種世貿組織成員農產品補貼額度的削減勢必大大增加世界農產品貿易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根據經濟學家的測算,如果所有主要世貿組織成員均把目前的實施關稅提高到約束關稅水平,世界貿易將下降7.7%,世界福利將減少3530億美元,這清晰地顯示了削減“水分”,降低“屋頂”的重要性。現有多哈回合的談判者們并不用為削減“水分”蒙羞,事實上,以往多邊談判的主要貢獻也基本如此。根據經濟學家的統計,1983年至2003年這20年間世界各國的關稅削減中有三分之二來自于各國單邊的自主削減,上一輪全球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業績主要也僅僅是鎖定了這些自主開放的成果。

    第4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毛德龍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并把過去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并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主要有部長級會議、常務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等,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秘書處等。部長級會議由所有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它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的事項作出決定。部長級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由所參加方代表組成,在適當時召開會議,負責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執行部長級會議的各項職能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授予的職能,如爭端解決職能、貿易政策評審職能。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分別負責各相關協議的執行監督工作。上述理事會的成員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生。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在部長級會議下設立,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牛,分別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所賦予的職責。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負責各單項貿易協議賦予的職責,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秘書處由總干事領導,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和秘書處根據部長級會議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世界貿易組織法中的競爭法體系

    在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并存1年后,世界貿易組織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承擔了關貿總協定的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體系,故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除了原關貿總協定的法律體系外,還包括:1994年4月5日簽署的《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長會議決議與宣言》、部長會議通過的決定以及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其中,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錄4《關于多邊貨物貿易協定》、(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于農產品協議)、《關于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申請協議》、《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貿易技術壁壘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議》、《關于裝運前檢驗協議》、(關于原產地規則協議》、《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關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關于保護措施協議》;附錄1B《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錄》;附錄1C《關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附錄2《關于對爭端處理管理規則和程序諒解》;附錄3《關于貿易政策評審機構》;附件4《關于若干單項貿易協議)即(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牛乳協議》、《關于牛肉協議》等。

    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法規則體系主要有傾銷與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國營貿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購制度、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此外在《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都有所涉及。

    第5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關鍵詞:灰色區域  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  摩擦

    一、灰色區域措施給國際貿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謂的灰色區域是指進出口國之間,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對某項產品達成雙邊(或多邊)的“自動出口限制”、“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安排’。這種協議一般是政府部門間達成的,也有私人企業之間在政府支持下達成的。往往有意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與競爭法的原則或規則。在名義上,這些協議是出口國方面“自愿”承擔限制的單方面行為,從而避開了進口國國內法規定,實則是在對方威脅要采取更嚴厲措施的條件下別無選擇,被迫同意的。由于這種協議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故而得名。“灰色區域”協議萌芽于1959年紡織品協定產生前后,2O世紀70年代起迅速蔓延擴大。據關貿總協定秘書處1987年對已知“灰色區域,協定的統計,已達135個,占世界貿易總額的lO ,且集中于幾個敏感行業,其中:鋼鐵產品38個、MFA之外的紡織品有28個、農產品21個、運輸設備l4個、電子產品11個、鞋類8個、機械工具7個,從進口國來說,歐共體69個、美國48個、加拿大7個;涉及出口國也相集中:日本25個、韓國24個、歐共體7個。

    進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計地避開同際同內貿易法的制約,采取“灰色區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政府不斷遇到反傾銷反補貼指控或者收到受到“嚴重損害”的申訴,如果按法律規定確定損害,采取行動,常常要經歷一番從調查、取證、聽證到裁決的繁雜程序,耗時費財。比較而言,雙邊私下協議則簡單易行。

    同時,對那些季節性或周期性產品,可以為國內各生產者保證一個相對穩定的價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國家的競爭,確保其收益。另外,對于國內生產者的嚴重損傷是由一個或幾個進口國的進出產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堅持對所有出口國一體同罰,只需對直接造成損害的“特定來源”國采取行動即可,以免傷及無辜、另作補償或受到報復。對出口國來說,“自愿”雖出于無奈,但在經濟上不一定吃虧。因為出口數量雖然受到限制,但在這類協議的“價格承諾”中,卻常含有提高價格的約定,因而具有“內涵補償因素”。從經濟學上看,這可使出口商獲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區域”協議的得益者是受保護的國內行業各生產者和外國出商,受害者往往是進口圍的消費者和納稅人。發達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區域”進行貿易保護。這已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運行之后,部分“灰色區域”將逐步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管理體制。所以,“灰色區域”的消失不僅有個過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區域”出現的可能性。

    二、少數貿易大國的操縱是國際貿易摩擦的導火索

    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后,少數貿易大國操縱多邊貿易體制決策過程的現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現了人為擴大世貿組織協議與磋商范圍,把一些與貿易無直接關系的問題納人世貿組織和多邊貿易體制的做法。

    1、世界貿易組織發達國家成員大力推動那些與其利益攸關的協議與協定的執行,而對那些事關發展中周家成員貿易利益的協議,如紡織品和服裝協議的實施,則采取了拖延態度。在“新加坡部長宣言”中,只以安撫的口吻要求發達國家成員“充分重視履行紡織品和服裝協議”,未提 實質性的改進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置廣大發展中國家成員所關心的盡快履行貨物貿易方面的承諾于不顧,而把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成員感興趣的信息技術產品的“新問題”予以討論,盡管未達成全面協議,但以部長宣言形式列了談判完成的時間表和啟動的貿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員方實施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與協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壞各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種失衡的受害者將是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如美國、歐盟等一些發達困家成員借口“人權”問題,堅持把社會條款、核心勞標準納入新加坡會議,并放在“新加坡部長宣言”的顯要位置。與此同時,他們還從自己的利益 發,有選擇地擴大貿易自南化的新領域,如信息技術產品。這種做法使貿易自由化的進程脫離了許多發展中國家成員現階段的發展水平,不利于這些成員方的經濟發展。

    三、非貿易因素的影響將導致國際貿易摩擦范圍擴大

    世界貿易組織接納新成員的進程因政治因素和撈取經濟實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貿組織申請的談判內容與世貿組織協議的規定出現脫節。

    一些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已變成對申請者無所不包的經濟貿易政策的審議。一些成員方把加人世界組織談判看成是解決與世貿組織規則無關的雙邊經貿問題的談判場所,大大超出了世貿組織談判的范圍,致使一些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久拖不決。中國政府從1986年開始恢復其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地位的談判,并參加了烏拉豐回合談判的全部過程,并于1994年在烏拉豐回合協議上簽字,這是巾國政府遵守國際經貿規則所做出的莊嚴承諾。在中國“復關’與加人世貿組織的談判進程中,中國政府根據自己改革開放的需要和考慮其他談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擴大市場包括服務業市場的開放范圍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談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顧,得隴望蜀,不斷加碼,不切實承認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提出苛刻的談判條件,把中國長期拒之于世貿組織門外。這種狀況,使世貿組織建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世界性、廣泛性、權威性受到質疑與挑戰。

    四、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是國際貿易摩擦爆發的誘因 帕斯 

    第6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市場準入問題是世貿組織法律體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務領域,有關外國金融機構準入法制沖突上的協調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這在各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問題上,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通過并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簡稱《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來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在《條例》實施后不久,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7日頒發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代了過去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實施。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在法制創制的價值取向上,應該堅持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對于一些新型的準入問題等。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應該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

    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上,應該構建合理和協調的體例。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兩種體例來選擇其一:一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基本制度進行系統化后,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中;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系統地規定在有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中。

    及時克服準入制度中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

    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實體規則,仍然存在諸多缺陷,程序規則則是該領域制度建設中的相對薄弱的環節。

    第一,對外資銀行開業條件規則進行完善。在申請人的條件上,建議在《條例》或細則中進行如下補充規定:其一,明確何謂“金融機構”。其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明晰。

    第二,規范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的限制問題。從《條例》的規定來看,應該注意補充如下內容:其一,應該明確禁止從事非銀行業務。其二,在具體業務范圍的列舉上應該考慮與國內商業銀行法的協調,不應出現合資或外資銀行比中資商業銀行不僅沒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優惠。

    第三,健全許可費制度。針對現有的法制沒有許可費方面的規則,《條例》或者實施細則應該補充如下內容:其一,許可費的征收機構;其二,許可費征收的數額要求;其三,許可費與注冊登記費的區別;其四,繳納許可費的具體程序。

    第四,完善外資銀行再投資與通過收購本地銀行股份的規范。鑒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實行分業體制,監管法規尤其應注意限制外資銀行機構通過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進入非銀行機構中的投資。

    第五,補充外資通過并購獲得準資格入的規則。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并購問題的法律文件,因此應該通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制度的完善來補救。該問題上的規則應該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其一,允許外國金融機構通過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途徑進入中國銀行市場。其二,外國金融機構收購股份應該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查與批準。其三,可以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外國金融機構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其四,收購中資銀行的股份應該不存在以下問題:妨礙或者損害中國金融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應該堅持股權平等和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債權人或者公眾利益等。其五,收購股權的持股比例的具體限制。從各國立法慣例來看,通常應該給與適當的比例限制,因為收購的進入與新設的進入畢竟有實質性區別。在條件成熟時,最好制定專門性的銀行并購法。

    外資銀行準入的有關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較多,今后的完善應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關于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法律文件應該限定第11條的提供者為外國金融機構。

    第7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由于歷史原因,世貿組織是一個以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經濟理念和文化形態為背景的國際組織,從它的主導思想、組織運作到依據世貿組織條款所達成的各種多邊貿易協定,無不帶有明顯的西方色彩。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游離于GATT/WTO體系之外,再加上較為特殊的政治經濟體制、意識形態與歷史文化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對世貿組織的運行機制和法律規則不甚了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為實現國家利益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時,也為維護國家安全設置了更多的障礙,從而會對我國的國家安全構成某些現實或潛在的威脅和挑戰。

    (一)經濟安全

    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能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潛在風險,確保國家經濟不被分割,從而實現國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縱深發展的時代條件下,經濟安全已經取代軍事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重心。如果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本國經濟事務和保證經濟不受外界影響與沖擊的能力受到削弱,進而引起經濟受損和弱化時,該國的經濟安全就受到了威脅。雖然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獲得了迅猛發展,但由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總量在世界經濟中占有的份額較少,在國際分工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我國的經濟安全在入世后容易受到威脅。

    第一,產業安全面臨著激烈的國際競爭。產業安全是在產業結構分析的基礎上,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一個國家經濟安全所處的狀況。加入世貿組織雖然會給很多行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但還是有相當多的產業特別是傳統產業和企業將會受到巨大沖擊。首先,在世貿體系中,我國仍然屬于國際分工體系的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總體上處于比較低的層次,與發達成員國形成垂直分工,經濟發展容易受到其它成員國的不良影響;其次,由于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游離于GATT/WTO之外,沒有機會參與GATT/WTO機制法律法規的制定,因此,世貿組織的法律法規沒有反映出我國國家利益的要求;再次,我國目前的大多數企業規模小、資金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較低,與在世貿體系中發展成熟起來的國外公司企業競爭,其艱難程度可以想象。同時,一些敏感行業,如通訊、航天、互聯網絡和金融等領域的對外開放,還有可能會對我國的軍事和政治安全產生直接的不利影響。

    第二,國內市場面臨著巨大挑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外公司企業對我國市場的滲透會進一步加強。這些公司涌入我國國內市場,對我國的社會變化和經濟發展有著雙重的作用:一方面會給我國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刺激我國的經濟發展,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另一方面,由于擁有長期積累的競爭優勢,它們的產品已經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占據著有利的地位。另外,長期以來,外國投資企業在華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對我國國內某些行業的企業發展已經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第三,金融安全受到潛在威脅。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國家經濟體系的動脈,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危機,便很容易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起連鎖反應,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盡管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金融領域的開放享有5年的過渡調整期,但由于我國金融行業整體固有的脆弱性,以及國際金融領域斗爭的復雜性等因素,使得維護和確保金融安全成為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很長一個時期內所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

    第四,經濟運行機制會受到影響。世貿組織作為一個國際性的經濟組織,它的首要目標是為成員國提供一種國際經濟交往的游戲規則。在這種游戲規則的制定與完善過程中,勢必要涉及到眾多成員國之間經濟權益的重新分配與整合。因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意味著參與了本國經濟權益在世界范圍內的重新整合和資源的再分配過程。這對于仍處于轉型時期的我國經濟來講,如何應對世界經濟的強勢沖擊,能否建立一個既公正又富有效率的經濟運行機制,事關我國的發展道路及發展模式能否成功等國家安全的大局。

    (二)意識形態安全

    意識形態表現為一種建立在明確的世界觀之上,對國家的發展道路及政治經濟制度進行自我規定和自我辯護的信念與理想體系。由于意識形態對維護國家政治穩定、保障國家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意識形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靈魂。冷戰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呼吁在國際交往中淡化意識形態因素的影響,但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依然頑固地堅持冷戰思維,對社會主義國家繼續加大意識形態的沖擊力度,企圖實現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一統天下。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西方國家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國際社會擴大影響存有戒心,因此,對我國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申請求全責備,設置了重重障礙,以迫使我國在政治上作出較大的讓步,其真實目的是把我國納入由西方主導的國際政治經濟體系中。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西方國家寄希望于通過世貿組織對我國的意識形態進行滲透與演變。西方國家借助于世貿組織體系,在利用其巨大的經濟、科技優勢與我們展開競爭的同時,在政治上也積極向我國滲透西方的民主價值觀,以達到最終演變我國的戰略目標。

    同時,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必然會有很多棘手的社會矛盾與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有可能進一步激化,使其成為西方國家對我國進行意識形態侵蝕的溫床,社會中的一部分人更容易接受西方的發展模式和價值觀念。這將極大地威脅到我國意識形態對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的整合。

    (三)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指保護本國優秀的傳統文化和價值觀免遭滲透和侵犯。雖然文化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但是文化本身所承載的民族認同感和民族歸屬感卻是唯一的。歷史的實踐證明,文化的滲透往往是與經濟力量的擴展相伴而行的。伴隨著我國的入世,眾多西方的文化形態將以產業化的形式紛紛涌入。發達國家向我國輸出資本和技術的同時,也會輸出發達國家所謂的精英文化。這種文化模式的影響在其占有明顯優勢的經濟攻勢的掩護下,往往會產生更加明顯的效果。國際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使世界變得更緊密相連,為西方國家傳播其文化模式創造了便利條件。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新聞、廣電部門將陸續開放電視、出版、電訊等行業,外資也將進入我國的網絡領域。西方國家將會利用我國社會轉型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機,不斷加大文化滲透的力度,而且,西方對我國的文化滲透力度、范圍和方式還會隨著我國國際活動空間的擴大和國際經濟貿易聯系的增多而更加復雜化和尖銳化。

    (四)信息安全

    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國家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信息產業已經成為入世后國外公司企業競相投資的熱門產業,這無疑將會促進我國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產業的蓬勃發展也會帶來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問題。

    第一,我國規范信息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滯后,由此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可能在某些事關國家重大安全利益的政治、經濟、軍事等領域出現一定程度的信息失控。

    第二,我國國家信息安全的指數不高。近期公布的《國家信息安全報告》顯示,我國的信息安全指數僅處于“相對安全和輕度不安全之間”。信息與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國家的邊界變得異常脆弱,某些方面甚至形同虛設,這對于我國的整體國家安全的維護埋伏著巨大的隱患。

    第三,我國在信息技術的軟硬件方面均受制于人,這無疑會增加我們確保國家信息安全的難度。網絡系統的關鍵技術都掌握在外國生產商手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使我國網絡安全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科技與人才安全

    一個國家的科技安全態勢體現著國家能否用科技手段有效地維護本國的國家安全,其國家的整體利益能否免于受制于國外科技優勢的威脅,能否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得以提高本國的綜合競爭力。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科技安全將面臨著嚴重的威脅。其一,我國的整體技術實力同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這些差距必然使我國技術領域顯現出更多的易受攻擊性。其二,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難以發揮對技術成果的保護作用。世貿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將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在技術供應方面的壟斷地位。而這種技術獨占權將會自然地轉化為市場壟斷權,從而在技術轉移方面對我國產生更大的限制,我國企業獲取高新技術的成本會更高。盡快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障機制,在競爭異常激烈的世貿組織體系中使我國的技術成果得以有效的保護已是當務之急。

    當前,知識傳播和流動的世界性特征越來越明顯。為了在激烈的綜合國力的競爭中取得優勢,人才尤其是高科技人才正在成為世界各國首要爭奪目標。一國擁有科技人才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當前國際競爭中國家安全的一項重要指標。人才天然具有流動性,所以人才安全也就具有相對性與不穩定性。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勢必要面臨著一場長期的人才競爭大戰。這場大戰有兩種表現方式:一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西方發達國家利用固有優勢從我國掠奪人才,從而導致我國的人才流失越來越嚴重,而且流失的勢頭還有增無減;二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表現為登陸我國的外國公司企業就地吸納我國內人才,成為外國公司企業的雇員。從長期看,外國公司企業對我國的人才資源會更加趨之若鶩,使我國的人才安全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

    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國家安全對策的宏觀分析

    通過全面融入全球化來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全面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推進與加速我國的現代化進程,這才是真正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做出的歷史抉擇。

    首先,加強和深化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對我國國家安全影響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國家安全風險的應對機制。世貿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有著較長的歷史,且擁有140多個成員國,其運行規則與法律法規相當復雜,因此,廣泛吸納社會各界人士對我國入世后的國家安全及其風險進行研究,對世貿組織的運作體系及其行為規則進行深入而細致的分析與探討。同時,認真評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整體國家安全的各個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并就國家安全風險的防范提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建議,建立一套快速、靈活的應對機制。

    其次,盡快完善我國的市場運行機制,確保我國的經濟安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直接受到沖擊的是我國的經濟安全,經濟安全又是維系國家安全的根本之所在。從加入世貿組織這個角度來看,一個國家經濟安全的主要問題就是視其市場運行機制是否完善與健全。世界貿易組織是建立在高效和規范的市場機制基礎之上的合作機制,世貿組織框架下的經濟競爭歸根結底是市場機制效率之間的競爭。因此,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結合對世貿組織體系的科學認識,盡快建立健全符合世貿組織法律法規要求的市場運行機制,努力促進我國的經濟與社會全面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從根本上抵御和化解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的風險。

    最后,全面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從根本上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世界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變化了的世界呼喚一種適應時代需要的新安全觀。國家間的競爭已轉為綜合國力的較量,國家安全不僅僅是軍事上的安全,而應是包括政治和社會穩定、經濟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文化意識形態安全、科技人才安全以及能源環境等在內的綜合安全。因此,只有全面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才能從根本上增強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能力。正如同志指出,“我們國家的安全,歸根結底要靠增強我們的綜合國力。”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們要在加強防范國外各種勢力有可能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同時,要加快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盡快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科技產業競爭能力,從而加快提高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步伐。這樣,我國的國家安全才能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

    【參考文獻】

    [1]王勇:《論我國的新安全觀》,《國際政治》1999年第1期。

    [2]楚樹龍:《冷戰后我國安全戰略思想的發展》,《世界經濟與政治》1999年第9期。

    [3]蔡拓:《全球問題與安全觀的變革》,《世界經濟與政治》2000年第9期。

    [4]程德良:《信息技術進步與國家安全》,《世界經濟與政治》1999年第1期。

    [5]陳喬之,魏光明:《“入世”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當代亞太》2001年第3期。

    [6]夏寶成:《國家安全論》,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

    第8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分歧已久

    空中客車公司1969年創立之后發展迅速,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逐漸對美國波音公司的民用飛機市場構成威脅。特別是空客公司近年來已超越波音,其市場份額由1992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03年的53%,一躍成為全球航空界巨頭。長期享有壟斷地位的波音對之恨之入骨。

    去年10月,美國上訴世貿組織,控告空客公司享用政府補貼,違背了國際貿易規則。面對美國政府的發難,歐盟也向世貿提起申訴,指出對方向波音提供不公平補貼。今年1月11日,美歐宣布官司暫停,雙方重開談判,但截至4月11日,談判仍未取得任何實質成果。5月31日,美國再次向世貿組織提出訴訟,歐盟隨即也再次向世貿組織提訟。

    6月13日,美歐都強烈要求世貿組織成立專家組調查對方的飛機補貼政策,但雙方又都抵制對方的訴訟請求。按世貿組織規定,當方第一次提出成立專家組的請求時,被訴方可以進行阻止,但如果方再次提出請求,被訴方不能再抵制。然而,具有戲劇色彩的是,美歐“兩進兩出”世貿大門,雙方均未再次提出請求。6月17日,美歐宣布,雙方將重新進行談判。

    爭議焦點

    歐美之間的飛機補貼爭執主要圍繞3個焦點展開。首先是資金支持。波音稱,空客每次推出新機型,都會獲得法德英西政府相當于研發成本三分之一的優惠貸款支持,而且在新機型成功問世之前無需償還。

    其次是技術研發。歐盟稱,美國1992年以來為波音提供了超過230億美元的資金,且極大地受益于美國國家航空及太空總署等機構在先進機型和材料方面的研究。

    最后是政府支持。歐盟認為,美方政府為波音787新型客機項目的資金支持,不亞于歐盟可能給予空客的資助。空客也多年獲得國家和地方政府幾十億美元的資助和稅收減免。

    難有輸贏

    業內人士指出,世界兩大民用航空器制造商之間的糾紛難有輸贏,更多的可能是雙方在糾紛中繼續磨合發展、尋求平衡。

    首先,雙方長期形成的補貼政策決定了此次糾紛不可能短期內實現和解。

    其次,多方利益決定了該問題的復雜性。據歐盟透露,日本政府為7E7項目撥出了16億美元的財政補貼專款。如果歐盟咬住日本政府將會殃及意大利。意大利政府也向參與7E7項目的另一家本國承包商――意大利阿萊尼亞公司提供了同樣的財政補貼。

    第9篇:世貿組織規則范文

    美國對中國實施反補貼的做法本身卻違反美國自己的法律——《1930年關稅法》。按照這個法律規定,美國無權對像中國這樣的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發起反補貼調查。

    一方面美國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另一方面卻又按照市場經濟國家要求發起反補貼調查。也許是美國也發現這種做法過于無視法律,今年3月,奧巴馬簽署了《關稅法修訂法案》,試圖解決這個矛盾。更讓人覺得吃驚的是,這份法律的生效期被定在6年前。

    《關稅法修訂法案》是一個為了去年美國商務部敗訴于中國企業的“緊急修訂案”,以此為美國商務部繼續對中國進行反補貼調查“量身定做”法律依據。

    有悖游戲規則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9月19日發表談話表示,美方在缺少國內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華發起了30余起反補貼調查,隨后又通過《關稅法修訂法案》(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認這些調查的合法性。這種做法將中國企業置于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違反了世貿組織在透明度和正當程序等方面的相關規則。

    沈丹陽指出,本次爭端共涉及24類產品,累計涉案金額72.27億美元,合450多億人民幣。外界認為,美國的鋼鐵、紙張、化工產品、制造業是其中的受益者。

    自2006年美對華發起第一起反補貼調查開始,中方就明確指出美無權對其認定的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發起反補貼調查。2011年12月,美國商務部發起了一項針對中國輪胎出口的反補貼調查,中國公司隨即把美國商務部告上了美國法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非公路用輪胎司法訴訟案的判決再次支持了中方的主張,認定美商務部在《1930年關稅法》下無權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但遺憾的是,美方不但沒有根據法院判決及時改正錯誤做法,僅僅兩個多月之后,今年3月1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迅速通過了《1930年關稅法修訂案》(案號H.R.4105,即GPX法案),明確授權美商務部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措施,并將適用范圍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來發起的所有反補貼調查。這個法案賦予了美國商務部可以向包括中國在內的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征收反補貼稅的權利。

    沈丹陽強調,中方已在不同場合多次重申,中方堅決反對濫用貿易救濟規則,反對貿易保護主義,會堅定地行使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維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

    今年3B“兩會”期間,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在回答外國記者“如何看待美國新推出的《關稅法修訂法案》”時說曾說:“我靜等著美國商務部—直指責人家不守規則的人,會守規則來改正自己的錯誤,但是事實上沒有。”陳德銘指出,關于補貼的問題,世貿組織規則將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和可訴性補貼,這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絕大部分的世貿組織的成員都有各種不同性質的補貼,大家對補貼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含義。比如說經濟危機發生以后,很多國家,特別是美國將一些政府財政的錢補貼給了企業。中國并沒有對這些現象加以指責和發起大規模的所謂反補貼的行動。

    《關稅法修訂法案》一出便受到很多國家的反對,美國國內對此也有不同聲音。美方的這種做法將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置于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當初美國的參眾兩院通過了《1930年關稅法》的修正案,而且眾議院是370票贊成、39票反對,支持率很高。美國想法設法,甚至不惜修改《1930年關稅法》,來使其對中國等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合法化。談到從WTO規則講是否合法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美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肖煉稱,修改這個法案目前的情況是政治上的需要,奧巴馬已經講了,要不斷的提醒中國要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就拿關稅法這第一刀先砍,“從眾參兩院來看,這個法案參議院是百分之百地通過了,在美國歷史上是非常罕見的。”

    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從WTO規則來說,反傾銷和反補貼都是被允許的貿易限制措施,當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美國過去的這個慣例和法律來看,它對于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在征收反傾銷稅的同時,它就不再征收反補貼稅了,繼續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同時,它也對中國的產品征收了反補貼稅,這個做法實際上從美國國內法的這個規定包括WTO的規則來看,都有違背的地方。

    不僅如此,這份法案的生效時間被確定在6年前2006年的11月20日。新制定的法律規定過去的事情合法,商務部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游戲規則。

    勝訴可能性較大,難在執行

    據了解,商務部美大司和公平貿易局曾經一度在與美方磋商未果的情況下,決定將美國政府推至WTO,以裁定其行為是否符合美國在WTO的義務。按照WTO的程序,美方需要在10天之內接受請求,如果在60天之內不能提供解決方案,就需要設立三人專家小組。

    對于該案在世貿組織的裁決前景,多名業內人士預計中方勝訴的可能性較大,但要敦促美方順利執行,卻不那么容易。按照WTO規則,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到2016年就為全世界所承認。屆時,美方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地位也就不存在前提了。

    商務部相關人士表示,如果60天的磋商期內中美能夠通過磋商和對話解決問題,當然是樂觀的。如果不能解決問題的話,世貿爭端解決程序允許方把這個案件推向法律的程序,“我們會要求設立一個專家組來審理美國的作法是否符合世貿規則。也就是說,如果磋商不順利,未來有可能會從磋商晉級到法律程序。”

    據了解,從上訴到WTO最終裁決至少要有一年多到兩年的時間,與以往中國美國臨時性措施相比,這一次涉及到法律,就會復雜得多,而一國的法律一旦公布,短期內較難改變。如果此案美方敗訴,由于中國的是美國政府,執行時需要由美國政府說服國會修改其法律。

    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稱,自美國對中國產品發起“雙反”以來,明顯抬高了對中國產品的懲罰性關稅,在“雙反”前,中國產品被征收最高反傾銷稅是376%,而“雙反”雙重征稅后,最高達600%左右,將很多中國產品擋在門外。“雙反”成為美國企業排除來自中國的競爭對手的有效工具,美國政府在其中起了關鍵作用。而讓美國政府說服本就強硬的國會,其動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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