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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種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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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種類

    第1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關鍵詞:法律服務;市場;主體

    目前,世界諸多發達國家都已經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普遍認同律師是法律服務市場的核心主體。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起步晚、發展快。清末,我國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律師,直至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才初步形成。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我國服務市場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仍不完善,存在著許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為突出的有兩點:一是法律服務市場主體混亂;二是法律服務市場不正當競爭激烈。其中法律服務市場的不正當競爭還有大部分原因是主體混亂造成的。諸多學者都認同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混亂,應該整頓和規范,但對于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主體很少進行明確細致的分析和探討。本文擬詳細研究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種類及其合法性,以對構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盡綿薄之力。

    一、法律服務與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概述

    法律服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服務是指法律執業人員向當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償法律幫助活動的總稱,包括訴訟的辯護與以及非訴訟、法律顧問、提供公證等法律活動。狹義的法律服務是指律師向當事人提供的有償法律幫助活動的總稱。法律服務具備一般商業服務的特征,即有償性和競爭性;還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業服務的特殊性,即專業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務有償性和競爭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務的市場屬性,受市場機制約束,按市場規律運行;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務活動不能完全受市場規律支配,離不開國家的適度干預。

    市場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所有的交換關系都可稱之為市場,市場就是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法律服務市場就是指法律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關系。若從狹義理解法律服務,那么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即指律師;若從廣義理解法律服務,那么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就指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人。在我國,沒有實行律師壟斷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這個群體中,諸侯割據,各顯神通,著實混亂無序。

    二、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類型

    一些學者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進行了羅列,認為我國法律服務市場有七大類共17個法律服務主體從事法律服務活動。具體而言,有專職律師、實習律師和律師助理人員、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專業事務所執業的人員、企業法律顧問、公民、“黑律師”等。通過上述羅列,可以詳細了解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存在著的主體,但需要反思的是這些主體是否均是法律服務市場的適格主體,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討的。

    三、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的適格性分析

    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國無法實行律師壟斷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務市場主體雜亂無序。法律服務市場其法律屬性和市場性相統一,必然有其準入條件,不適合對所有自然人開放。一是因為提供法律服務需要相對較高專業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更能保證當事人獲得優質法律服務,也能保證我國司法活動有序進行;三是有利于訴訟風險的承擔。

    1、律師。根據我國《律師法》第2條之規定,所謂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該條規定直接確認了律師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地位,這在各國也是通行的。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痘鶎臃煞账芾磙k法》第3條確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面向基層的市場主體。這類主體是我國特殊的國情背景下發展起來的,而今仍然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締是不現實的,所以在一段時間內,其市場主體地位仍然需要認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訴訟法和《仲裁法》均規定了公民參與訴訟的情形。但此類公民一般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等進行的無償。所以筆者認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因為其沒有具備法律服務的有償性,不參與市場競爭,只是國家相關法律確認的允許其參與訴訟的一個特例。實踐中,有人利用此規定進行有償的法律服務,這是應該被禁止的。

    4、“黑律師”。一些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冒充律師名義訴訟業務。這種行為嚴重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屬于違法行為,所以,“黑律師”當然不是法律服務市場適格主體,應該被禁止。

    5、公證員。依據我國對法律服務市場定義的界定,公證員提供的公證服務亦屬于法律服務,而且公證處已經逐漸市場化,是法律服務市場的適格主體。但當其參與訴訟等業務時,就超越了其職業范圍,對律師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6、企業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這兩者雖然工作性質不同,但有一點是相通的,都是為雇主服務。企業法律顧問分兩種,一是外部聘請的律師,這類當然是市場主體,前面已論述過;二是企業內部聘請的人員,這類人員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筆者認為該類人員不參與市場份額的競爭,不屬于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對公職律師也是一樣,公職律師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同樣不參與市場競爭,也不是法律服務市場主體。

    7、專利和商標人。我國《專利條例》和《商標管理辦法》規定了從事專利和商標需要特定的任職資格,否定了一般律師直接從事該項業務的資格,且不論這項規定的合理性,從目前的規定而言,專利人和商標人是適格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

    綜上所述,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專利人和商標人,公證員提供公證服務時是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適格主體。而公民、“黑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不是適格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當我們討論規范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主體時,就不必糾結紛繁復雜的各種主體,認清實質,嚴厲禁止不適格的人員進入法律服務市場,這樣距離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有序又進了一步。(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楊永昌,《論加入WTO后國際法律服務對我國律師業的影響與對策》,載于《2003年中國律師論壇.管理發展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第2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一、律師的樣態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傊?,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3]劉思達著:《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04-105頁。

    第3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關鍵詞】 國際航運中心;航運公證;法律服務

    1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現狀

    2008年7月5日,國務院總理在視察上海港洋山港區時指出,上海要緊緊圍繞建成東北亞國際樞紐港的目標,大力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著力打造航運服務資源集聚中心,加快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2008年9月7日,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加快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為主的現代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整合港口資源,加強港口基礎設施、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盡快建成以上海為中心、以江蘇和浙江港口為兩翼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同時,依托區域綜合交通網絡,大力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2009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化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會議要求到2020年將上?;窘ǔ删哂腥蚝竭\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根據該《意見》,同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意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由此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目標上升為國家級戰略定位。航運業是個古老而又遵循經濟周期的產業,運輸業從來都是國家的命脈產業,此次我國重整航運業的魄力,尤其是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航運中心的扶持力度之大、建成決心之堅,前所未有。

    毋庸置疑,上海正朝著建設成為國際航運中心這個目標而全力以赴,那國際航運中心究竟是什么樣的概念,如何正確認識國際航運中心并加快達到這個目標呢?只有對國際航運中心的概念有科學的認知,才能把握建設的方向。一般而言,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航運中心應該是由航運業、航運服務業和航運物流業所構成的。具體而言,國際航運中心是指以國際航運為核心紐帶,具有航運樞紐港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和為航運業服務的軟件環境,集聚航運業、航運服務業和航運物流業等要素和資源的國際化港口大都市。[1] 其中,航運服務業包括了法律服務,而成熟的法律服務是軟實力優化的先決條件,更是航運業穩步發展的堅實保障。國際航運中心的法律服務包括海事訴訟、海事仲裁、海事調解和航運公證等。公證是現代法律服務的組成部分,具有糾紛預防、解決的前置職能,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上海港地理位置絕佳,地處國際海運重要航線交匯點和我國沿海航線交匯點,前通外海、后貫長江,寧波、舟山、南通、連云港等港口位其兩翼,陸路、鐵路、航空等綜合交通網絡發達;2010年和2011年,上海港集裝箱吞吐量連續2年成功登上世界主要港口第一的寶座,突破年萬TEU的新紀錄,隨著外高橋六期主體工程建成,上海港的吞吐能力將進一步提升;與江浙聯系的高速公路增加到8條,48車道,疏港貨運路網結構進一步優化;長江口深水航道三期工程12.5 m水深航道全線貫通,高等級內河航道項目有序推進。[2]從航運業來看,上海已經建成了國際航運中心,但從航運服務業和航運物流業來看,上海尚未建成國際航運中心。特別是在海事法律服務方面,相比倫敦、香港、新加坡、鹿特丹等地,上海仍處于落后地位。

    可見,上海在加強港口硬實力的同時,還要著眼于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軟實力發展。航運領域內的公證服務目前還處于“真空”狀態,上海若要在2020年前成為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航運公證服務是大勢所趨。

    2 發展航運公證服務的價值意義

    建設上?!八膫€中心”是提升上?,F代服務業能級和上海城市功能、建設國際化大都市的國家發展戰略,因此“四個中心”建設需要全社會各個行業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公證行業在不斷完善服務質量和服務廣度的同時也離不開緊跟社會一致的目標和愿景。在我國《公證法》的規定下,航運領域完全可以開展公證服務,公證服務的對象也可以隨著航運市場的需求而逐步深入。雖然我國《公證法》所明確列舉的公證事項只有11項,其中并沒有提到與航運有關的民商事活動,但是這并不代表公證與航運領域沒有交叉點,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公證規定就將船舶全部或部分的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作為公證客體。在傳統理論中,航運廣義上是為國內外貿易服務而產生的行業,主要內容為船舶運營、操作,目標是使貿易雙方滿意地發、收標的物,這與公證的業務范圍似乎沒有連接,但是,由于國際貿易的繁榮發展以及現代船舶價值的居高不下,航運界的糾紛日益增多,當事人尋求糾紛解決的意愿也變得急迫,因為快速、和平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現代商貿關系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公證的兩大基本價值就在于信用價值和公正價值,公證的公正性保證了公證以權威并為人所認可的法律程序和方式締造和維護信用,進而保障航運市場交易安全順利進行。

    航運公證服務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為公證業務探索創新思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不僅給法律服務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戰。雖然國內的公證機構已經意識到傳統公證業務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始將視野投放到經濟貿易領域,但還沒有在航運領域大展拳腳。就公證業務來說,在遵循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即只要是國家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創新大膽地開拓業務領域。航運公證服務屬于公證服務中高端增值的業務,相較于傳統公證業務,其專業技術含量高、工作量大、單筆收費高、服務難度大,但也正是這些特點向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提出了更新服務意識的要求,因此對提升公證服務質量也有一定的益處。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公證機構正式開展航運公證服務,若上海的公證機構能大膽嘗試、敢為人先,在航運公證服務方面“先行先試”,那既開拓了與航運相關的服務領域,又促進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過程中法律服務的完善。

    (2)解航運市場需求之急。自2009年國務院的《意見》及上海市政府的《實施意見》頒布以來,上海已逐步成為國內外航運公司的集聚地。目前世界前20位的集裝箱班輪公司全部入駐上海,其中馬士基航運、日本郵船、美國總統輪船、現代商船、智利航運等12家將地區總部或運營總部設在上海。我國最大的3家國際海運企業,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外運集裝箱有限公司,都已移師上海。港務、航務、貨運、報關、物流等航運服務企業逾家,僅浦東新區浦東大道短短幾公里的路上就分布著近300家航運或與航運相關的企業。航運或與航運相關的企業的集聚雖然加強了航運的輻射效應,但也會增加商業糾紛矛盾的可能性,往往導致各種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和風險。例如,隨著“信息無紙化”進入現代辦公理念,航運企業出具的訂艙單、運輸單、運輸合同等大都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合同、即時信息等電子數據形式傳遞,雖然我國《合同法》承認數據電文形式可以作為合同的載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第16條第2款),但是這些數據資料很容易被人為地篡改和編輯,可能造成相關數據的丟失或變動,如果當事雙方能通過公證機構這個天然的中立第三方對雙方來往的數據電文予以備份、保存、保全,則能確保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安全性、高效力性。公證機構對航運市場動態需求的敏感反應是解航運市場需求之急的意識基礎,憑借公證的公信力,能有效地減少糾紛,增加交易的可預期性,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交易安全,促進航運市場的穩定發展。

    (3)彰顯法律服務與產業的緊密結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意義重大,關系國計民生,是上海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的重要舉措;而公證行業是現代服務業中法律服務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有責任擔起航運法律服務的重擔。航運公證服務從某種角度上來說,屬于航運高端配套服務中的法律保障,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嶄新的法律服務亮點,也是公證服務與航運領域交叉結合的產物。此項服務的出現及發展正反映了法律服務與國家重點產業規劃目標的一致性,必將得到政策的扶持。

    3 發展航運公證服務的建議

    3.1 種類應豐富,范圍應廣泛

    在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實踐過程中,公證機構具體在航運領域中介入哪些方面或介入的具體方向,都是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參照之前論述,現代航運公證服務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

    (1)證明與航運相關的法律意義文書。一般如海上運輸所涉及的貿易單證、運輸單證、航海日志等書面文件,公證可以將這些材料以法律認可的形式固定其證據效力。經公證的航運類文書將作為訴訟或仲裁的高效力證據。

    (2)航運公司的郵件證據保全。例如,A公司是一家貨運公司,與海外B公司達成貨運意向,為方便快捷,雙方一直采用電子郵件商定協議條款,AB雙方就相關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由A將簽字蓋章的合同掃描作為附件發送給B,B在收到郵件后將合同打印,也采取簽字蓋章掃描的方式將合同發送給A,后來B公司不承認合同成立,拒絕支付相關運雜費和費。此時A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存在并真實有效,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的規定,若A公司對來往的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由此可見,公證能提高A公司的舉證效率,盡快挽回損失。

    (3)現場監督公證。對于造船合同中的船舶交付儀式,公證機構可以配合海事律師進行現場監督公證。隨著我國造船業的興起,國外買方紛紛向我國船廠下訂單,但近幾年來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外買方拖欠船款、棄船等行為頻發。公證機構若能對船舶交接儀式進行現場監督公證,即在審核船舶符合建造標準和表面文件要求后,出具公證文書證明所造船舶是符合交船規定的,將船舶符合交付標準的證據固定下來,就能使造船廠合法單方交船,督促買方盡快支付余款。[3] 這將是一條國內造船廠有效保護自己權益的新道路。

    (4)辦理具有強制執行力的運費單及航運金融衍生品協議。運費單公證可以明確貨主應向貨運公司支付多少運費、雜費,避免將來各利益方相互推諉,貨運公司屆時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還可以考慮對航運金融衍生品協議這類非典型金融產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并為此制作公證書。

    (5)船員死亡繼承公證。海上工作船員的人身危險性相比陸上工作人員更大,可能遭遇海難事故、船舶碰撞等危險。若船員不幸死亡卻不能妥善處理船員的繼承事宜,必定給船員家屬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創傷,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對此,公證可以發揮專長,為船員家屬提供繼承公證服務。

    3.2 建立專業團隊,為航運市場深入服務

    任何一項公證業務的開發都需要公證員始終是本領域的專家,而目前國內包括上海本土的公證機構的從業人員對航運公證鮮有接觸。公證人員多畢業于法律院校,缺乏航運類院校的專業公證人員,這在某些方面也限制了航運公證服務的發展,因此,要逐步開拓航運公證服務就必須引進知曉航運市場的專業人才,將航運方面的專業人才與公證人員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專門的團隊,為航運市場深入服務。上海目前擁有2所海事類高校,均開設了專業法律課程,結合上海港不斷擴大規模之勢,培養了一批優秀的具有航運、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上海的公證機構應適時地引進培養此類人才,從根本上解決行業內部對航運領域“失明”的尷尬現狀,培養年輕公證員除法律以外的海商、金融、貿易、稅務、英語等知識框架的建立,以促進航運公證服務的專業性和系統性。

    3.3 加強與航運各類協會的溝通,加大宣傳力度

    任何行業的發展均離不開與其他行業的互通有無、互相協助,作為法律服務行業的公證,更是要依托其他行業的支持和配合。航運領域內有各類成熟的行業協會,上海本土就有上海船東協會、上海市國際貨運行業協會、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上海市物流協會等。要啟動航運公證服務,就必須發揮這些協會的作用,可以定期舉辦一些沙龍活動、研討會或講座,互通航運市場發展動態信息。這些活動的舉辦一方面可以使公證機構了解航運市場的情況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使航運業參與主體了解公證的價值,為雙方的合作奠定基礎。此外,公證機構還要加大宣傳力度,比如上海的公證協會應鼓勵上海的公證處進駐航運企業,開展公證宣傳活動,為企業免費提供公證法律咨詢,展現上海公證行業的風采。

    4 小 結

    誠然,航運公證服務是創新的,國內鮮有模式可參照,但是這項服務是可行且具有操作性的。航運業作為運輸業的一種,是一種具有天然涉外性的民商事活動,各方當事人契約中的復雜法律關系、海上事故法律上的確定和界別、航運當事人發生的民商事法律行為等都可以成為公證證明的對象。特別是在航運周期進入低迷時期,航運矛盾數量會大幅增加,解決航運矛盾的需求上升,在此情形下若公證服務先前進入,可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開辟仲裁和法院訴訟之前“定紛止爭”的非訴途徑,成為化解航運矛盾的重要力量。若上海公證機構能率先發展航運公證服務并有所突破、有所創新,不僅橫向地拓展了公證服務的業務范圍,更重要的是開創了國內的航運公證業務,建立起法律服務的創新驅動模式,填補了目前與航運、海商、海事相關的公證空白,增加公證服務在上海航運業的影響力,為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軟實力完善添磚加瓦。公證行業只有在秉持公證價值的前提下積極提高服務意識,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公證服務方向,才能在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過程中體現出實務價值。

    參考文獻:

    [1] 黃有方.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再認識[J].上海海事大學學報,2009(2):Ⅰ-Ⅳ

    第4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較

    法律援助已經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目前大多數學者對法律援助的研究已不僅僅局限于法律援助理論制度的研究,而逐漸探索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指有何種類型的援助律師(主要包括公職律師、社會律師、準律師等)為主,運用何種方式為貧困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的問題是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法律援助如何盡可能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筆者試圖通過對各國不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探索提出適合我國發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歸納

    國外典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種:即專職律師模式、司法保障律師模式以及混合模式。

    (一)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1、專職律師模式。專職律師模式是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和專職律師,由專職律師根據法律援助計劃來提供具體的法律援助服務。純粹的專職律師模式最常見于公共法律援助服務領域,主要從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的愛德華王子島以及薩斯卡通省,丹麥等。在加拿大的沙士通省實行全部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公職律師事務所承擔法律援助的制度。[1]

    2、司法保障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是根據政府的法律援助計劃,按照特定的方式向私人律師付費,由其為某些特定的法律援助對象提供法律服務,并且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律師服務。這種模式主要是英國,美國,以及德國等。其中英國主要是法律援助委員會與全國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援助合同,由律所來承擔法律援助案件。[2]不僅如此,英國還簽約民間機構,由“公民咨詢局”提供咨詢服務,緩解律師辦案壓力。在美國的民事法律援助中通過民間法律援助機構與私人律師來提供具體的法律援助服務。

    3、混合模式。這種模式即是將專職律師模式與司法保障模式并存的一種提供模式,該模式大多由除律師外加入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以及志愿者等共同服務的一種模式。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法律援助混合提供模式,美國、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比較典型的混合模式的代表。其中美國主張民刑分開的提供模式,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通過公共辯護人提供,由政府雇傭律師向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由民間組織以及法律援助服務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實行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其中由公職律師專辦民事法律援助而刑事法律援助則由私人律師承辦。另外安大略省還讓法學院的學生處理少數輕微的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僅提高法學院的教學還減輕了政府的負擔。

    (二)對國外各種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評價

    專職律師模式的優點在于由于是由國家撥款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經費具有財政上的保障,政府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主動擔負起法律援助的責任,提供以及一定的咨詢服務,使弱勢群體得到了一定的司法保障。其次,由于是由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并且有專業的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這種模式過于依賴政府財政撥款,財政經費的有限性可能導致專職律師收入降低從而間接影響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積極性,并且人員編制的有限導致專職律師數量不能普遍發展。然而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律需求增大,有限的律師數量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導致律師辦案的壓力增大。在經費、人員數量以及大量法律服務需求的限制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難以保障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另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在經濟落后以及不方便的地方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有可能會浪費財力以及人力。因此一味的追求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提供模式過于死板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

    司法保障模式,它為當事人提供了廣泛選擇律師的機會,甚至能夠選擇在律師行業中具有較高聲譽的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由于社會市場競爭的存在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和保持援助的獨立性。其次,由于該模式較為靈活,能為對法律服務需求不大的地方提供簡便的方式,方便當事人。但是這種模式的缺陷則是缺乏客觀的服務質量控制措施。不僅如此,在司法保障模式下,由于大多數法律援助律師為了能獲取較多的報酬從而拖延辦案時間,對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盡心盡力的辦理,并且對辦案律師缺乏監督管理由此將導致有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由于該模式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在市場情況下律師靠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報酬,然而法律援助經費的有限,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獲取的報酬較低,就導致大多數有經驗的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交由年輕的律師辦理。這不僅限制了當事人選擇的權利還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選擇涉及到人員,經費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影響,而專職律師模式以及私人律師模式各有優缺點,然而在社會的復雜情況下,采取單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而混合模式不僅克服了專職律師以及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缺點,特別是采取多樣化的混合模式,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各個領域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的特色選擇適合當地發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更符合現實需求。因此從現實的角度出發,選擇混合的提供模式更是將來的發展趨勢。更能適應現代化發展要求。

    二、我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簡介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是在黨的提出法制建設,進行律師改革后逐漸建立起來的。1994年初,肖揚部長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各地開始紛紛響應并逐步探索法律援助的建設。法律援助首先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展開,而一些貧困地區由于司法力量不足、經濟困難、經費緊張,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相對滯后。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貧困地區也不甘落后,按照自己對法律援助的理解探索法律援助建設,各地區逐漸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3]。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我國的法律援助取得一定的成績,初步建立起由廣州、北京、上海、武漢、鄭州五城市為代表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其中廣州模式(即擁有一支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標志著國家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正式成立。在經過多年的試點,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基本形成體系。其模式各具有優缺點。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模式分散受理,事后審查具有方便、靈活性;上海、廣州模式擁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上海模式由律師值班,把法律援助定性為律師事務所及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的義務,廣州模式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統一受理審查法律援助案件;而武漢鄭州模式是集廣州模式的優點上,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同時并調動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讓更多的律師參與到法律援助服務當中。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樣化發展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斷完善奠定了基礎。

    三、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對我國的啟示[4]

    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我國雖然取得較大的進步,但由于我國貧困人口數量較大,在財政的壓力下,由于律師數量的有限單純的依賴某一種提供模式不符合現代中國的國情,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因此我國應充分的考慮到目前的基礎情況,可適當借鑒國外有效的經驗,對中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采取一定的改良。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來考慮:

    (一)不斷擴大法律援助提供主體

    法律援助提供人員匱乏是制約當前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方面,因此擴大法律援助建設的提供主體一方面對法律援助建設起到推動的作用,另一方面更好的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讓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渠道解決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問題,充實縣區法律援助機構辦案人員,特別是在農村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如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高校的法學師生等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中,發揮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做到應援盡援。

    (二)提供形式多樣化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國家應該保障貧困人群不因經濟的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上,應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提供法律幫助,如可以借鑒美國的民刑分開的模式,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可以采取建立專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法律援助的質量與效果,在民事法律援助上可以借鑒英國的合同形式的方式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民事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大多是由于合同以及經濟類糾紛,一般可以采取一些較為簡便的服務方式就能起到解決糾紛的效果,因此應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以及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并積極調動民間組織從事法律援助服務,拓展法律援助的多樣化提供形式。根據民刑的特點來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服務方式更加的多樣化。

    (三)堅持因地制宜的建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關系到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提供盡可能的服務,而中國屬于一個人口復雜地域遼闊的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制約法律援助的發展,因此采取統一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難以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起到較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可以采取混合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特別是可以借鑒加拿大特點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當地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建立適合中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即在經濟條件較發達的城市可以借鑒英國的私人律師模式,由于當地經濟較好,社會律師人力資源豐富,可以實行合同制由私人律師來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建立一套監督體系保障法律援助質量。其次,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經濟較貧窮的地區仍然實行法律援助混合模式。在由政府設立專職律師以及法律事務所的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基礎下,可以借鑒美國的法律診所模式,將高校的法學院的學生以及具有法律基礎知識的志愿者等等納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之中。提供一定的基礎性法律服務。在案件比較復雜的援助案件仍然由律師提供。

    參考文獻: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紹,載高貞,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英國、荷蘭、丹麥法律援助制度簡介及體會,原載于《外國案例援助制度簡介》[J]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載于高貞,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3] 張耕主編:《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4] 胡玉霞,胡曉濤,對國外法律援助模式之比較與借鑒[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6,5。

    注釋: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紹,載高貞,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1頁。

    2 英國、荷蘭、丹麥法律援助制度簡介及體會,原載于《外國案例援助制度簡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載于高貞,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頁。

    第5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關鍵詞:多樣化軍事任務;法律保障體系建設;法律壁壘

    中圖分類號:E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3—0178—02

    一、建設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作為國家暴力機關的軍隊的任何行動都可能成為焦點。軍事威懾力、外交、政治、經濟、國防相互聯系、密不可分,軍事法作為以軍事為調整對象的專門法律制度體系,借用法學的理論來規范軍事行動和暴力保障,是軍事活動規律的體現,是軍隊戰斗力生成的重要依靠。應在現行法律法規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做出保障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進行梳理探討,建立和完善適應軍隊履行職能任務的法律體系,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非戰爭軍事行動法律建設的經驗,做好法律準備、服務與監督工作。

    二、著力健全完善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保障體系

    (一)梳理整合現行法律法規,為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奠基

    首先,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是國家根本大法賦予軍隊的職責和使命。其次,與國防法關于軍隊主要任務的規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再次,由《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防洪法》等法律構成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的特別法體系,為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軍事法規和條令條例是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具體依據。雖然上述各項法律法規已經有了基本的闡述和規定,但不難看出,現行法律覆蓋面不夠寬,規定比較原則。

    (二)著眼現有法律規范的問題與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層面宏觀,綜合性強,應具體細化,分門別類。可以按照軍事任務的涉及因素將法律法規的架構分為有關軍事行動主體、軍事活動內容與程序、法律責任、處理相互關系、安全保密等幾方面的規范。另一角度,側重于各類軍事任務的自身性質特點和特殊要求區分專門規范,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二是體系不健全,相對滯后于實踐需要,應構思框架,修訂補充。許多空白法律亟待填補,大量行為規范需要明確,應抓緊制定急需的立法條件成熟的法律法規,及時清理現有法規,不適應形勢要求的要重新修訂,明顯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三是內容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應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技術。軍事立法是決策結果,為軍事法治實踐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涉及軍事法實施的整個過程。要以創新意識指導軍事立法,搞好統籌規劃,構建協調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三、多樣化軍事任務法律服務工作的問題及對策

    官兵在執行任務中遇到大量法律問題,依法采取行動的要求很高。因此,要做好部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準備與法律服務工作,運用和平時期正常的司法途徑處理問題,是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障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重要手段。

    (一)提高法律指導服務的針對性。針對律師配備級別較高、法律執業人員支援落后的實際,要加強人才培養與編配的合理配置,發揮律師在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作用;法律服務機構介入服務不全面,任務職責不明確,應在早期階段全面進入,針對涉及的國內外諸多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為我軍軍事行動和科學決策提供合理論證和可靠依據;缺乏法律指導與服務,內容不具體,針對性不強,因此法律服務人員應發揮業務專長,為部隊行動的有法可依獻計,從法理上對決策、計劃進行科學論證和分析評估,及時為指揮機構的科學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應對方案,幫助部隊解決涉法難題。

    (二)明確緊急情況法理處置預案。妥善處置在緊急情況下的各種涉法問題,對潛在威脅做出超前性、預防性、鉗制性行動,要針對安全威脅的發展變化規律進行周密細致的分析研究,對可能發生的事件及應采取的軍事行動做出基本的判斷,運用十分明確的法律表述,豐富作戰行動預案,及時準確地發揮戰時運行制度效能。

    (三)健全軍地軍民糾紛解決機制。軍隊與民用力量統籌協調難度大,保證軍事行動有效實施,軍民合力是關鍵所在。要確立軍地共享、軍民融合方針,在物資資源儲備和調用上,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平時把軍隊不需要的資源融入民間,需要時納入部隊,并給予公民足夠的補償,做到軍民結合,力量支援。針對占用社會資源時軍事權與民事權存在的沖突,要建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選擇高位價值取向保護,及時排除軍事行動引發的軍民糾紛。

    (四)強化軍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面對權利保障與救濟滯后,主張權益維護的需求與制度脫節的現狀,為使我國軍事權益維護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應盡快制定相關的管理規范,加強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為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權利保障和救濟提供基本依據;建立涉軍維權工作的長效機制,將之納入國家法規體系,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創新發展法制教育宣傳工作。軍紀嚴明是軍隊軟實力的體現,軍人的能力必須融入整體行動之中。要加強對官兵的法律指導和法律服務,了解官兵涉法狀況,組織官兵深入學法懂法,提高掌握法律法規的深度和運用能力,增強依法履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軍人的心理壓力和緊張程度不斷上升,在鞏固提高戰斗力方面,德軍實施的“內心引導”值得關注,使每個成員都能安心服役,成為提高士氣和增強凝聚力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實現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制化必須增強三種意識

    第6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一、司法行政機關

    英國沒有專門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務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由法務大臣和內政大臣行使,設有法務大臣辦公室和內政部。

    在英國,法務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長、上議院議長、內閣成員是全國司法部門的首腦,負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種職務。法務大臣辦公室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全國的法院系統;制定并監督執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業標準;向議會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見;管理全國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錄用、培訓、考證及工資福利等;負責向全國司法機構的運轉提供財政物資保障等。

    內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職權主要體現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對刑法制度負有總體責任,同時負責警察、監獄和其他懲戒機關。其內部設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緩刑和安置司,廣播、社區計劃、平等機會、移民和國籍司,監獄司,編制司、財政和綜合司等多種機構。

    二、律師制度

    英國的現代律師制度是在經歷19世紀司法改革后才最終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師法都已由《1974年律師法》合而為一,該法是根據從1957年至1974年間與律師有關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的。該法對律師資格的取得,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對律師的管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英國律師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根據從業方式和從業范圍,將職業律師劃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兩類。事務律師在一定意義上是辯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紐帶。出庭律師是專門從事高級法院辯護業務的律師。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兩種律師資格所要求的條件不同。英國律師的權利可分為基于當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權利與因律師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英國事務律師的行業組織機構是法律協會,由上訴法院院長領導。事務律師自愿參加該協會。四大律師學院和律師協會理事會作為新的中央管理機構,對出庭律師統一行使各種管理職能。

    三、公證制度

    在英國沒有統一的公證法,現在適用的公證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國國會通過的三個有關公證人的法令,根據調整范圍的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公證人。

    根據三個公證法規的規定,公證業務主要包括:起草、證明或鑒別包括與動產和不動產的轉移有關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國國內其他國家的動產和不動產的人的權力;通知或證明有關流通證券交易;協助設定遺囑或其他文件;起草有關航行中船只海難或貨物海損的證明。英國《民事證據法》第11條規定:“法院、公證等部門證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證明外,應視為該文件或該文件部分的真實副本?!?/p>

    英國目前有五類公證人:即普通公證人、地區公證人、教會公證人、在威爾士開業的公證人、在英國海外地區開展業務的公證人。在英國,未取得公證人授權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營利、收取的費用、領取酬金等而進行公證活動是違法的。公證人如行為不軌,教區主事可將公證人除名。

    四、監獄制度

    英國的監獄架構、體制較為健全。英國內政部負責管理全國監獄,其在管理監獄行政事務方面的職能主要包括:管理國家監獄及設在郡市的監獄;執行監獄政策;按照議會的授權設置監獄和調整監獄布局;處理罪犯,負責緩刑和罪犯釋放后的監督和其他不由法務大臣處理的部分監獄管理方面的職能。

    在英國,罪犯入監后,根據所犯罪行、犯罪經歷、有無危險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現進行評估,按A、B、C、D四級進行管理。相對應的,英國的監獄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質的不同分為A、B、C、D四種類型。

    在英國為管理監獄與囚犯所需費用以及根據《監獄條例》所需的其他費用均由議會和財政部撥付,主要用于支付監獄工作人員經費、犯人生活、獄政設施、基建、犯人監獄和生產投資等費用。囚犯的費用包括囚犯從入監開始直到死亡或釋放這段期間的膳食、服裝、監管以及轉監等所有的必要開支。囚犯沒有支付被送進監獄所需費用的義務。

    為實現最終將犯罪分子改造為新人的目的。英國監獄法規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會見制度。2、教育制度。每所監獄都必須制定囚犯晚上學習的課程計劃,鼓勵每個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參加學習。3、勞動制度。4、獎懲制度。

    五、調解制度

    英國糾紛調解制度出現在80年代,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發展成為比較規范的調解制度。英國把其糾紛調解制度稱之為ADR,即糾紛替代解決措施。由于該制度處理糾紛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當事人的糾紛處置權,因而頗得英國公眾的歡迎。

    英國的調解活動屬民間調解,這就決定了其調解組織的非政府性,調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調解活動的非政府性。英國政府積極倡導通過ADR解決民間糾紛,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發展ADR制度。1996年頒布的《新家庭法》明確規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經過咨詢。該規定意味著相當一部分婚姻糾紛要通過調解制度解決。在英國的調解制度中,有三個比較重要的調解組織。家庭糾紛調解組織、英國調解中心和糾紛調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英國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國家的法律援助資金委托律師,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審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

    英國成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在《獲得司法公正法》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

    《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影響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

    七、法學教育制度

    英國的高層次法律人才可以分為應用和學術兩種類型。應用類主要包括法官、律師和公證人等,學術類人才主要由大學教師組成。無論是應用類還是學術類法律人才,都必須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英國大學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來自應屆高中畢業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學士學位者。英國的法學教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是集中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第二階段的學習重點是進行職業培訓。第三階段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主要是熟悉律師業務和法律文件。

    為監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內的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英國教育與就業部專門成立一個質量評估委員會,主要由大學專家,職業律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高校的經費劃撥主要由國家高等教育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在英國,國立和公立大學法律院(系)不收學費。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高的,可以獲得政府補貼,低收入家庭還可以通過獲得貸款得到資助。

    八、法制宣傳制度

    在英國,政府雖然沒有統一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國的法律宣傳工作,但英國政府對法制宣傳工作非常重視,政府撥款是全國法制宣傳工作的主要經濟來源,而且經費的投入呈逐年增長的趨勢。

    英國法制宣傳工作的最大特點是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社會各部門在這項活動中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中央一級,上下兩院、法務大臣辦公室的法制宣傳職能主要通過立法的公開化予以發揮。法制宣傳工作貫穿于法律制定、實施頒布的各個階段。法律草案提交后,將同時在社會上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對草案的意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對公民進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也承擔著法制宣傳任務。公民咨詢局作為政府支持的部門,主要通過從事咨詢方面的業務宣傳法律知識。非政府部門中,法律行動組、法律協會及其在全國的分支機構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識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鑒定制度

    英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完全獨立的,不設在法院與檢察系統內。在英國一般警署雖有1-2名負責現場采證的鑒定管理人員,但警方也不設鑒定實驗室。

    英國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主要有兩個國家級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和一些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兩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服務機構是鑒定科學服務局和鑒定。鑒定科學服務局原隸屬于內政部,1988年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以來,該局從內政部分離出來,獨立于內政部,成為經營性的民間市場主體。鑒定是一家民間性的私營公司,與政府無任何隸屬關系,主要為警方提供鑒定服務,并經警察總長許可,可以使用國家數據庫。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包括大學內設立的鑒定實驗室和國防部門的鑒定有限公司等。超級秘書網

    在英國,鑒定從業人員分為鑒定科學家與一般鑒定人兩種。目前,英國有1萬人從事鑒定工作。自2000年開始,內政部通過成立鑒定人執業登記委員會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登記管理,使得對鑒定人的標準認證趨與統一。

    十、民事執行制度

    英國的民事執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規則專門給予規范。一般來說,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規則規定高等法院的執行程序,縣法院法和縣法院規則規定縣法院的訴訟程序。

    英國的民事執行機關分為發出執行命令的機關和實施執行命令的機關。根據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執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菲發令狀”,執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執行令。

    執行令狀主要包括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占有令狀、交付令狀、暫時扣押令狀及任何為協助任何上述令狀的后續令狀。英國的民事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支付款項的判決的強制執行;占有土地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交付貨物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菲發令狀”和執行令都由法院的辦公室簽發,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經超過6年,或者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發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經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債務而執行合伙性公司的財產,簽發令狀不需經過法院許可:“菲法令狀”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長官執行,執行令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區鎮地方長官執行。

    十一、審判制度

    英國的法院組織體系,從法院的組織的上下級關系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兩級;若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來看,則可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系統。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上議院;地方法院則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個組成部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受理來自這些法院以及英格蘭、威爾士各個專門法院判決的上訴案,它是一個常設委員會。上議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國家的最高司法權,上議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英國的民事法院系統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個審級組成。英國的刑事法院系統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組成。治安法院是英國的刑事基層法院,是最低級的刑事審級?;始倚淌路ㄔ菏怯母呒壭淌路ㄔ海怯罡咚痉ǚㄔ旱囊徊糠帧I显V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審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

    除上述法院外,英國還有一些特別設立的專門法院,獨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統以外,主要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上訴法院、驗尸官法庭和行政裁判所等。

    十二、檢察制度

    在英國不存在與法院并行的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的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權。刑事案件只能由檢察部門向法院,檢察部門對案件是否或是否繼續訴訟有獨立的決定權。

    第7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關鍵詞:企業營銷;法律問題;法律原則;策略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內市場的不斷擴大,市場營銷對企業發展所具有的意義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危害消費者權益的營銷行為。并且法律對營銷活動的影響一方面表現在對營銷活動的約束性,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營銷的法律問題而導致不同程度的失敗案例。因此,法律對于營銷活動的影響是每一個企業關注的問題。這也要求企業在營銷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法律原則。

    1企業營銷所面對的法律問題

    1.1產品策略中的法律問題

    首先,產品的商標問題。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一旦一個企業對商標進行注冊,之后這個企業對這一商標的使用便會擁有專門使用的權力,并且企業的這一權力會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企業使用這一商標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其次,企業在進行營銷過程中的誠信問題。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在對企業產品進行宣傳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而不應該進行虛假宣傳。虛假宣傳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企業宣傳的內容與實際產品不相符,導致了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識,或者企業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但是,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會。最后,是企業營銷中的包裝問題。企業產品的包裝除了對產品具有保護作用之外,還有著十分重要的宣傳作用,產品包裝也是引起消費者關注的重要方面。過度包裝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包裝方面也會涉及到侵權等問題。

    1.2企業營銷價格中的法律問題

    首先,企業在營銷過程中,為了銷售產品,往往采取降低價格等促銷方式,提升消費者的購買興趣,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首先不合理地制定產品高價,之后又通過大幅度降價的方式來完成營銷,以達到打開市場或者占領市場的目的。其次,企業在營銷過程中,為了擊敗競爭對手往往會以降價銷售作為幌子進行產品低價傾銷。從整體上看傾銷是企業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形成市場壟斷而采取的不正當的市場營銷行為,這對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1.3營銷運作中的法律問題

    首先,企業在營銷過程中以降價銷售為誘導,減少或者完全不對產品進行“三包”服務。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受季節影響較大的產品中,為了順利將產品銷售出去,減少產品庫存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對這些產品進行降價處理。而這種降價活動與產品質量是沒有必然聯系的,因此,在進行產品銷售的過程中,企業并不能以降價作為借口減少產品的相關服務。其次,部分企業在進行營銷過程中存在著銷售誤區。為了促進商品的營銷幾乎所有企業都采取過有獎銷售的方式。這也是根據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采取的一種營銷手段,但是,由于很多企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因此在有獎銷售的環節存在著很多違規操作。最后,不可忽略營銷活動當中的最終解釋權的問題。我國制定的《合同法》中明確指出,消費者在消費后,就與產品銷售者之間形成了必然的法律關系。如果消費者對合同的條款等產生分歧時,只有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有權進行解釋。

    2營銷中所需遵循的法律原則

    2.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指的是參與營銷活動的主體,不論主體的經濟地位如何,在營銷當中都具有平等地位,不能將任意一方的意志強加給他人。同時,我國法律也給予營銷活動參與主體以平等保護。企業在營銷活動當中需要摒除地位以及身份等因素對營銷活動的影響,必須認識到在營銷活動當中不同的主體處于同一地位。此外,在營銷活動當中,不同的企業營銷主體必須堅持公平競爭,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同樣需要堅持平等交換的原則。任意一個營銷主體都能夠以統一的市場價格獲取相關的生產要素,并且需要根據市場中的實際情況出售自己的商品。

    2.2自愿原則

    在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所有參與的營銷活動都必須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每一個主體在法律所允許的條件下都有自主締結或者不締結合同的權力,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買賣商品,主體之間以及外部力量不得進行干預。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公用企業與政府企業部門之間的競爭、搭售以及附帶外加條件的交易行為,這顯然是違反了交易自愿的原則,因此,在我國政府指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此進行了明令禁止。

    2.3公平交易、等價交換原則

    等價交換的原則主要指的是在市場營銷當中,要注意維護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避免不公正交易的出現。市場營銷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是以實現最大程度的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這樣也導致了市場營銷當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企業危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這嚴重違背了市場營銷當中的公平性和等價交換的原則。公平交易、等價交換是市場交易的靈魂,也是衡量市場交易活動是否有序進行的重要證明。

    3企業營銷中遵循法律原則的策略

    3.1樹立正確的營銷理念

    企業在進行營銷過程中一般會采取合法形式進行營銷活動,但有時企業為了增強營銷的針對性和高效性就會選擇鉆法律的空子,甚至在一定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這一定程度上展示了現代企業營銷的高超手段,并在一定時間內推動了企業的快速發展。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完善,可供企業鉆的空子也不斷減少,部分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相繼被淘汰。面對我國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必須轉變傳統的營銷理念,將營銷與法律結合起來,將營銷與法律由傳統的獨立狀態,轉變為二者之間的相互融合。因此,企業在進行營銷活動的過程中,企業管理者必須正視當前的法律環境,以及法律因素對企業營銷的影響,這樣就可以確保企業能夠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營銷活動,并實現企業的正當利益。

    3.2加強企業營銷人員的法律認識

    在企業營銷活動中,營銷工作人員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提高企業營銷人員的法律素質對于提高企業營銷活動水平,確保企業營銷活動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企業的營銷工作人員必須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律觀念,用法律手段來不斷規范企業的市場營銷行為,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強對企業內部營銷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組織營銷工作人員學習與市場營銷有著密切關聯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制度政策。通過培訓工作,必須要使企業員工明確相關的權力、義務,了解法律的原則,增強企業員工依法營銷的意識,避免因為觸犯法律而給企業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將法律知識與營銷技能落實到企業營銷活動當中。

    3.3依靠社會法律組織和服務解決營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也不斷成熟,這也要求我國企業在營銷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在企業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中,其所需要的法律服務也不再僅限于簡單的訴訟需求。這樣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就需要有專門的從事法律的工作人員來解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某些法律規范問題。近年來,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增加,我國也形成了一個以律師為主體,多種類、多層次的企業法律服務體系,其中包括了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等,甚至還有一些專業的咨詢服務機構。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社會中法律服務在專業程度上仍存在不足,在營銷運作上也存在很多缺陷,但是針對企業需要的專業化的營銷運作法律服務是構成法律服務的整體發展趨勢。

    4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不懂法律的企業在進行營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觸犯法律的問題,這將會對企業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針對此,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可以采取對企業員工進行培訓、通過法律顧問以及樹立正確的營銷理念等方式,確保企業營銷工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要時刻遵循法律原則,以有效推動企業營銷活動的正常開展。

    參考文獻

    [1]李巍,高同彪.企業營銷策略制定中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分析[J].中國商貿,2011(08).

    [2]黃林.企業在營銷運作中的法律問題分析[J].商業研究,2008(03).

    第8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一、關于單位。

    xx律師事務是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律所秉承"海納百川、群星閃耀"理念,廣納各地賢才,目前已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律精英團隊,并在各個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往績。xx以滿足客戶廣泛、多樣的法律需求為根本目標,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快捷、有效的專業法律服務。xx服務遍及經濟合同、公司法務、國際貿易、建筑和房地產、金融、證券、保險、知識產權、國際投融資、勞動人事管理、應收賬款回收、企業信用管理等諸多法律領域,傳統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也是xx著力提供的服務內容。具體運作形式包括:為客戶設計全套創新獨到的法律計劃、運用嫻熟的專業技巧參與商務談判、擬定嚴謹的法律文件、提供客戶所需的專業法律意見等,并據此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商業利益和避免權益遭受損害。

    xx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司法職能部門以及大學法律系、經濟系、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保持著長期的、良好的工作關系,并得到全國司法界以及法學界知名人士的指導和支持。

    xx與眾多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客戶建立了持久、穩定的法律服務關系,同時與國內各地區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廣泛的協作關系,形成一個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務網,使XX的法律服務網絡拓展至以華南為中心的國內廣大地區。

    xx擁有優秀的律師團隊和輔助工作人員隊伍,擁有優良的工作環境、先進的通訊設備和文字處理設備,以及濃厚的法律人文氛圍。XX建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收集和更新系統能及時收集和處理海內外各方面的法律和經濟資料和數據,定期對中國經濟、社會以及司法狀況作實證調查研究,并及時處理形成報告,為企業或各類機構提供包括經濟和法律在內的決策依據,同時將研究結果不斷充實本所律師的知識體系,為提供盡善盡美的服務做出堅實保證。

    我之所以選擇XX,是因為XX律師事務所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且xx的上述成就令我向往,能到這里實習并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確實讓我受益匪淺。

    二、關于實習目的和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1、通過實習,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鞏固知識,發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學習;

    2、通過實習,培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通過實習,培養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4、通過實習,樹立正確的法律人觀念和法律人思維。

    (二)實習計劃。

    1、熟悉律師事務所的各項管理制度;

    2、熟悉與律師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執業紀律;

    3、熟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來源、執業范圍和執業環境;

    4、掌握一般辦公技能;

    5、與律師接觸和溝通,虛心接受指導;

    6、整理卷宗、資料查詢、法律文書撰寫;

    7、協助律師接待當事人,組織證據,開庭;

    8、不斷充實專業知識;

    9、請實習單位出具實習鑒定;整理實習記錄,撰寫實習報告。

    三、關于實習經過。

    由于實習之前我就已經明確實習目的和制定了實習計劃,這使得我在實習過程中有的放矢,積極主動尋找鍛煉機會,并有得于許多律師的指點幫助,我的實習內容豐富多彩。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職業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注重以下實習內容:

    (一)通過整理卷宗熟悉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

    在安頓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務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以民事卷為例,律師承辦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師事務所的批單,然后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取得授權委托書;然后是根據案情所撰寫的起訴書、上訴書或者答辯狀;接下來是組織調查材料以形成的證據,包括談話筆錄、證人證言和書證物證;最后再綜合形成律師詞。如果這個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結案,就還有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認真和細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我并沒有因為工作的繁瑣而粗心甚至放棄,相反我很有興趣并在其中受到啟迪。

    (二)通過協助律師咨詢和律師開庭獲得實務技巧法律知識方面的欠缺。

    由于這三個月來的鍛煉,我能在較短時間內掌握,所以我覺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實務技巧,因為律師需要的是信手拈來,應付自如。而這方面獲得的捷徑就是跟隨律師辦案。雖然這次實習中跟隨律師辦案的機會不多,但我還是盡量把握。通過旁聽律師咨詢過程學習律師接待當事人的方式和分析問題的思維特點;通過旁聽庭審了解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律師在其中的辯論技巧、言行舉止。有時我也學學組織證據和記錄要點,有問題也隨時請教。

    (三)通過各項實習工作及時記錄實習心得,樹立法律職業敏銳性和法律人思維律師的工作是嚴謹和實事求是的,律師的思維是敏銳與辨證的。

    面對案件,律師根據自身知識和經驗往往很快便能著手解決。而面對問題的分析討論,律師更是滔滔不絕,有理有據。我喜歡討論,更喜歡與律師討論。我觀察律師的臨場發揮,通過討論獲取知識、更新知識。"好記憶不如爛筆頭",為了提高動筆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習慣將所見所聞所思記下來,有時也展開分析,這是為了樹立法律職業敏銳性和法律人思維。比如實習期間我寫了比如對證據規定、審判委員會、法院開庭等問題的思考,我都寫下了分析。我發覺法律的掌握和運用確實很有趣。

    (四)非訴訟業務在法律行業中的重大前景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有訴訟和非訴訟兩種類型,而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和多元化的發展,非訴訟業務已成為越來越多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和市場發展方向。

    弼信律師事務所與金融機構和大中型企業集團建立了長效的合作機制,為其提供合同起草與審查、土地轉讓、國有資產管理、股票證券、銀行業務、企業破產、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服務。這些項目的標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訴訟業務市場之大。

    (五)專業化在行業競爭中的重要性弼信律師事務所雖然是綜合性的律師事務所,但其每一位律師都是某一特定領域的能手,可根據需要隨時組成不同專業領域的律師工作團隊,為客戶提供特定領域的專業化法律服務。

    這提醒學法學專業的我,對未來職業發展方向的選擇要盡早明確,因為只有明確目標,通過努力學習過硬的專業水平,才能在未來的競爭和業務工作中取得優勢。

    (六)實習對加強和指導學習的作用。

    1、嚴謹、辨證與恒心。嚴謹、辨證的法律人思維在法律專業知識學習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堅持的心態才能樹立信心,取得成功;

    2、發現不足,彌補欠缺。實習過程中無論碰到的是專業還是非專業領域,我都積極查找資料,虛心請教律師。同樣這個方法也應該運用到今后的學習上,這對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雖然意識到學識上與經驗上的欠缺,但也許是積累不足,我對有些問題始終找不到解決途徑。我想學習上也一樣,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講究一個過程。

    我決定在今后的學習中根據這次實習所得到的經驗,處理好課堂學習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及理論知識與實踐內容的關系。

    第9篇:法律服務種類范文

    一、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法制宣傳效果明顯2009年,是貫徹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第四年,是最為關鍵的一年。半年來,我縣緊緊圍繞“五五”普法規劃提出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要求,按照縣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扎實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各項工作。一是精心組織“三月綜治法制宣傳月”活動。縣政法委、宣傳部、綜治委、治縣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縣組織開展綜治維穩及法制宣傳月活動的通知》(西綜治維穩電[2009]1號),緊緊圍繞“弘揚法治精神、平安和諧穩定”這一主題,充分利用車輛、廣播、電視、板報、圖書、掛圖、手冊、掛歷等宣傳工具和資料,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同時,抓住六月安全生產月和“6.26”國際禁毒日的有利時機,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始終。二是扎實開展“四下鄉”和法律進鄉村活動。1—4月份,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司法局、縣委610辦、縣民族宗教局等16個部門組成的“四下鄉”宣傳隊伍,深入到各鄉鎮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法規、禁毒防愛、打工維權、防范打邪等知識。三是全面推進“千村普法百村培訓”工程。積極采取法制講座、法律咨詢、以案釋法、調解講法、寫作法律文書、法制文藝演出等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形式,面對面地向群眾講解法律知識、灌輸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解決具體法律問題。半年以來,共培訓了110個重點村民小組,開展調解講法566場次,使農村群眾受到了全方位、面對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四是清理各類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做好“五五”普法迎檢準備。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最后一年,為迎接明年省、州檢查驗收,從6月中旬開始,依法治縣辦對全縣“五五”普法規劃實施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進行查缺補漏,為我縣“五五”普法順利通過檢查驗收做好充分準備。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加大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實。一是加強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組織調解員參加縣、鄉、村組織的基層綜治維穩和普法骨干培訓班,提高調解員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二是積極請示匯報,爭取綜治維穩經費向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傾斜,解決人民調解員誤工報酬,提高調解工作積極性。三是下發了《*縣司法局關于認真開展集中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工作的通知》(西司發[2009]11號),重點對土地征用和承包、礦產資源開發、山林土地爭議、水源使用村務管理等方面的農村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問題“底數清、情況明”,確保不落項、不漏人、不留死角盲點。1—6月,全縣共受理各種類型矛盾糾紛238件,調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達98%。其中:人民調解組織調處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調解32件,成功調處32件;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29件,調解成功26件。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正日趨完善。

    (三)社區矯正穩步推進2009年是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啟動年,為深入貫徹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啟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機構,并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縣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二是召開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2月27日,召開了由鄉鎮主要領導、政法委書記、綜治專干、司法所長、*長和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共75人參加的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對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是一項全新而艱巨的工作,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系統的心里健康知識等綜合素質。為此,認真組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和鄉村干部學習宣傳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0*]12號)、《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州、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區矯正工作者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進一步擴大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并組織縣局社區矯正股及司法所長到馬關縣參觀學習社區矯正先進經驗。自啟動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以來,我縣吸取了全州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新做法、新經驗,創新地推行“接納尊重、喚醒自尊、真誠信任、良性互動、維護自決、灌注希望”的矯治模式,效果顯著。半年來,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共98人,累計期滿解除矯正16人。6月在冊矯正對象82人,其中:暫時無法聯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檔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發生重新違法犯罪現象,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四)安置幫教有效開展加強安置幫教工作、杜絕和減少從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縣委、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安置幫教工作,自20*年以來,每年都組織幫教團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全縣各鄉鎮司法行政干部對刑釋人員,采取跟蹤幫教、定期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發展生產情況及思想動向,積極為刑釋解教人員營造平等、無歧視的生產生活環境。20*年以來,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對象212人,其中:刑釋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28人,現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沒有出現重新違法犯罪的現象,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

    (五)法律援助面寬質高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云辦發[20*]21號)和州委辦、州政府辦《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文辦發[20*]19號)文件精神,我們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辦法》學習宣傳,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二是認真組織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參加全州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和省廳組織的考察學習,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業務水平。三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在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同時,在村委會聘請村黨總支(支部)書記或主任擔任法律援助聯系員,負責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對象貧困狀況的調查、審核等工作。四是加強法律援助調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助標準。上半年,我縣在對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縣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從原來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2348”解答咨詢121人次,接待群眾來訪198人次,解決民間糾紛16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做出積極努力。

    (六)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執業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證員、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義務,拓展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壯大自我發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縣司法局和縣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的通知》,保障和促進了我縣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杜絕違規違紀執業行為的發生。二是嚴格年檢注冊,對年檢注冊考試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冊。正確引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力破“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等難題。半年來,法律工作者共經濟、行政、民事訴訟案件82件,為人民群眾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0余萬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二是積極拓展公證業務,提高辦證質量。半年來,共辦理種各類公證22件,其中民事公證21件,經濟1件。三是加強對律師的執業監管,全面提升律師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在執業中的收案、收費、會見、辯護、等各個業務環節,積極引導律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鼓勵和支持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同時,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的業務聯系,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半年來,七花律師事務所共訴訟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寫作法律事務文書15份,接受法律咨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會認知度提高半年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別被《法制網》、《*日報》、《*日報》、《*重要信息》等媒體和報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訊《用生命奏響平安和諧歌》榮獲全國首屆“法治與和諧”優秀法制作品三等獎;《法律援助農民工感受到的溫暖之手》榮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改革開放三十年征文三等獎。通過廣泛宣傳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八)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扎實推進按照州局黨委和縣委的要求,扎實開展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認真撰寫讀書筆記、心得體會、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工作信息、調研報告,廣泛征求科學發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司法行政隊伍特別是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作風有了根本轉變,對科學發展的內涵、重大意義有了深刻認識和理解,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二、存在問題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規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通過對全縣普法依治理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各所站、村委開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不容樂觀,臺帳、記錄不規范,檔案不齊全;(二)各鄉鎮均無法制宣傳交通工具和專業宣傳器材,導致農村或邊遠地區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薄弱環節,外出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難以到位;(三)人員缺編情況嚴重,目前,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僅有在編人員38人,按編辦批準的55個編制尚缺員17人,1人所現有3個,給指導人民調解、開展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和壓力;(四)公證業務難于拓展,近年來,辦證業務出現萎縮現象;(五)執業律師少,僅2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長期病休,只有1位律師辦案,律師工作難于正常開展。(六)沒有注冊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親屬為由訴訟,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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