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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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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城市設計作用;城市設計控制要素;規劃法律體系;規劃實施;彈性控制

    前言

    城市設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兩套控制和指導城市建設發展的規劃體系,它們控制的內容各有側重。城市設計通常以控制城市空間和城市景觀為主,但在現行規劃法規中并沒有被賦予相應的法律地位,本文探討在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主體,以彈性形式增加若干城市設計中重要的控制要素,將兩者控制內容和優勢相融合,使其更好的指導城市發展建設,同時具有更好的可操作和可控性。

    1城市設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別

    城市設計通常指以城市整體或某個區域作為研究對象的設計工作,結合城市規劃、景觀建筑與建筑設計之間的一種設計,并且對規劃功能分區、街區的界面、建筑形體間關系、建筑色彩、公共空間、景觀處理等方面作出一定的指導性建議。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別在于: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內容為地塊性質、范圍、道路、管線、配套設施、容積率等,偏重于以土地區域為媒界的二維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側重城市中各種關系的組合,建筑、交通、開放空間、綠化體系、城市子系統交叉綜合,聯結滲透,是一種整合的三維空間性的系統設計。

    2城市設計法律定位

    兩者所考慮的側重點不同,控制的方面和方式也不盡相同,國內規劃界也逐漸對城市設計漸漸重視起來,逐步通過這種空間系統性控制方法指導規劃設計的落實。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或新法)的條款內容上我們無法直接得知與城市設計的條款信息,或者說法律沒有對城市設計賦予法律的意義和具體技術的定義?!冻青l規劃法》與《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在對城市設計的技術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時,因為城市設計難以有效和規范的開展與實施,同時因為缺少法律的支撐,城市設計終不能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一樣予以落實,無法有效引導城市在空間形態、城市景觀等方面有序發展。

    城市空間形態是不同的主體對地塊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開發而形成的。不同背景的開發商是城市開發里的主體,房地產的開發又是城市開發中重要的形式。所以開發商盡可能地追求高利潤,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給出的指標條件框架下,將以各種方式去達到盡可能高的利益,所以這樣必然會造成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沒有硬性規定的諸如建筑色彩、景觀環境、街墻①,貼線率等控制要素的缺失,最后所形成的城市空間形態將是雜亂無序、缺乏聯系,無法真正達到城市規劃的目的。

    3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機融合

    綜上所述,考慮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律的效力,控制指標大多具有強制性,是指導城市規劃的主要途徑,筆者認為如果另外確立城市設計的法律效力,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兩套標準與流程進行管理,將可能造成實際操作時管理難度增大,規劃審批變復雜以、編制難度上升、調整程序繁瑣等問題。所以筆者建議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主體,在其基礎上以非強制性內容的方式增加若干城市設計中主要考慮的要素,使兩者有機的融合,更全面更有效的方法指導城市發展。

    在上述討論的基礎上,本文嘗試提出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體系中增加如下的彈性控制要素的建議:(1)、開放空間,提倡在地塊用地紅線內建設全天候的公共開放空間,彌補高強度開發中造成的缺乏地面公共空間的情況。此類公共空間可以通過地塊內部場地、建筑內部首層開放空間、架空層及屋頂花園等形式實現。(2)、建筑間口率②,通過該要素控制高層塔樓的空間布局,盡可能互相不遮擋,同時形成豐富的空間效果。(3)、街墻連續度與貼線率③,通過此要素控制沿街建筑面的連續度和規整程度。鼓勵形成整齊、連續的界面景觀,鼓勵建筑底層宜提供零售、餐飲、展示、休閑娛樂等商業、文化設施。(4)、建筑風貌,包括建筑風格、形式、材質等,通過此要素控制和引導形成豐富有致的城市空間想象。(5)、街墻退界區④,鼓勵在形成較為活躍和寬敞的步行開放空間,宜結合建筑底層設置公共服務功能,提供餐飲、休憩、展示等設施。

    如果地塊的開發者在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提下,盡可能多的滿足上述的彈性控制要素的內容,將得到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方面的獎勵,以鼓勵開發者按照規劃的引導進行開發,創造更優越的環境和城市空間。(上述要素具體的控制體系及獎勵機制需根據不同城市不同地段及地塊功能性質制定)例如在用地紅線內(除建筑退界區)為城市提供永久性場地開放空間,無條件為公眾使用時,該用地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

    4結語

    筆者認為將城市設計的要素加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控制體系中是為了加強兩者的銜接及從各方面指導城市的發展,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間景觀、宜人的開放空間。使地塊開發邁向更高水平,并鼓勵營造更多更豐富的公共空間。從法規來看,控制性詳細規劃體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體系,而目前城市設計無論暫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現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獨立運作,無法通過從城市設計的方面知道城市的開發建設。基于這點筆者提出了上述建議,希望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能有機融合。

    注釋:

    ①街墻:指街道兩側地塊內的沿街建筑立面。

    ②建筑間口率:地塊一側基地面寬與同側高層建筑面寬之和的差值與該側基地面寬之間的比值稱為建筑間口率。

    ③貼線率建筑有效貼線界面的垂直投影長度(貼線率計算長度)與規劃貼線基準長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計,不保留小數。

    ④街墻退界區:建筑紅線與對應一邊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區。

    參考文獻:

    [1]王世福.試論城市設計的作用[J].規劃師,1999,16(5):112-115.

    [2]戴冬暉.試論城市設計的設計特征與管理特征[J].華中建筑,2009,27(05):133-135轉139.

    [3]陳宇,朱忠東.基于法規體系角度下的城市設計作用和地位探討[J].中外建筑,2010,1:79-80.

    [4]權丹.與城市設計相結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方法研究.碩士論文,2009.

    第2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兩個規劃出現矛盾和問題,不僅有規劃編制及實施上的原因,也有規劃之外的問題。因此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期間,兩個規劃的協調需要各個方面一起努力去解決。

    重新認識兩個規劃的地位和關系

    就我國現有的規劃體系而言,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均是屬于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下一層次的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部門規劃,兩者不是局部和整體的關系,而是在某些層面上互為依據、彼此銜接的關系,兩者均要以區域規劃為依據。

    比較理想的狀況是編制區域規劃,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作為區域規劃的兩個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和協調,矛盾就比較容易解決。但目前法律對區域規劃的編制權沒有明確約定。由于歷史原因,區域規劃的職能留在了以前的國家計委,也就是現在的國家發改委。但發改委的區域規劃技術力量與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各級政府目前也很難下決心組織龐大的隊伍,花費較多的時間和費用來編制區域規劃。由于兩個規劃內容相互交叉且部門管理的側重點有所不同,這種相互滲透之勢如果不進行規范和協調,勢必會形成新的矛盾和沖突。

    比較現實的是由政府組織編制各個層次的城鎮體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妥善處理各城鎮之間、單個或數個城鎮與城鎮群體之間及群體與外部環境之間關系,為達到地域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最佳的發展目標而進行的規劃。這樣,城鎮體系規劃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均起到指導和規范的作用,也為兩者的協調提供了操作平臺。

    改進規劃理念與工作路線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和土地規劃部門均應變革規劃理念,要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市場經濟的理念、理性發展的理念、開放的理念。要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注意兩個規劃的銜接。正確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各地政府要擯棄過去那種只顧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大量消耗土地等資源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政績觀和發展觀。城市總體規劃尤其應樹立耕地保護的觀念,尤其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合理利用和珍惜每寸土地,科學地引導和控制城市規模發展。在一些有分歧的重大問題上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努力探索有中國特色的土地集約利用的城市持續發展道路。

    在工作路線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由“自上而下”的“集權制”轉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契約制”,上、下級規劃應該相互借鑒,互為依據,科學合理地確定耕地占用的控制指標,并與同級城市總體規劃密切結合,統籌考慮城市建設發展和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

    統一規劃審批

    為加強兩個規劃在用地安排上的協調與落實,提高規劃的審批和實施效率,同一級別的兩項規劃的審批部門應該一致,統一規劃審批制度。同時應該建立同步編制制度,加強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城鎮建設規劃部門的協作,做好兩個規劃的銜接工作。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和土地規劃部門在規劃編制和修編過程中應組成規劃編制統一協調小組,實現兩種規劃在用地指標、布局和保護控制等方面的協調一致,確保兩大規劃在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共同參與的良好環境。

    此外,特別要注意加強兩個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嚴格依法辦事,嚴肅查處違法建設和用地案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動,必須嚴格執行。

    統一技術規范

    根據原來兩個規劃各自使用的標準,進行協調統一,重新確定一個可供兩項規劃都適用的用地分類標準,統一規定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關數據的統計口徑。通過統一與規劃有關的各種規范、標準、技術手段和編制方法,以達到兩個規劃在基礎數據和規劃指標等方面的協調一致。

    這里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劃定要協調。規劃區范圍劃得過大,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實際上是管不過來的,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矛盾也會比較多些。從城市發展建設的實際需要考慮,城市規劃區范圍也不宜過大,城市規劃不同于區域規劃。

    二是人均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協調。從建設現代化的城市角度考慮,對一些用地條件許可的城市,人均用地可適當突破100平方米,但不允許超過120平方米;重點建制鎮的建設用地也可以適當放寬,但一般鎮、鄉、集鎮和村莊建設用地以及分散的鄉鎮企業用地要嚴加控制。

    三是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指標協調。主要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鎮村莊工礦用地等要進一步細分。目前來說可以對在城市規劃區內仍然采用城市用地分類,當然為了適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可對其做適當的調整與修正,而在規劃區外可采用全國土地利用分類,這樣既可以避免用地分類標準上的相互沖突,也為兩個規劃的協調提供了有利條件。兩個規劃的城鎮人口指標也要統一,建議統一于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口徑為好。

    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從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看,《城市規劃法》無疑為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實際效果上,城市規劃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均優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而言,我國尚無一部“土地規劃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界定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部分章節,而且對于違法處罰所言甚少。雖說已將土地利用規劃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以確保規劃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既不能約束規劃編制者的意圖,也不能約束規劃實施者的意圖,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因此,應制定相應的“土地規劃法”,明確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細則,對違法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此外,應借鑒城市規劃師制度,建立“土地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健全法律約束機制。

    完善相關規劃體系,加大配套改革力度

    我國相關規劃體系建設方面,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及其他規劃。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加大配套改革力度,從體制上、機制上為做好兩個規劃銜接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一是實行有利于城鄉人口遷移的政策,解決“遷得動”的問題。二是實行引導要素集聚的用地政策,解決“流得出”的問題。三是實行有利于小城鎮發展的經濟政策,解決“穩得住”的問題。四是改革現有的規劃管理體制,將兩個規劃由統一的機構管理,或者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深圳等城市已將土地和城市規劃部門合并,成立國土規劃局,減少了不少矛盾,金華市目前也采用這種模式。也可參考國外的做法,地方政府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成立規劃委員會,負責各項規劃的編制和協調,規劃委員會的主席由規劃師等專家擔任,而不是由行政長官擔任。

    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改變目前規劃建設中缺少公眾參與的狀況也很重要。群眾監督的缺失,為某些急功近利的經濟行為和目光短淺的長官意志提供了條件,給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不可彌補的損失。而在西方國家,規劃建設體系中的公眾參與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第3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我認為,房地產市場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供給的市場化,二是需求的市場化,只有這兩個方面都市場化了,才是真正的市場化。按現狀,我國的房地產在需求面上表現為過度市場化,房地產的供給并沒有實現市場化,商品房沒有任何替代品,因而定價權當然掌控在供給者手中。由此,導致了高房價?;蛘哒f,是房地產業供給的壟斷和需求的過度市場化引發了房地產泡沫。我國的房地產開發業已成為暴利產業和泡沫產業,嚴重危害著實體經濟安全,將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爆發。因此,實現房地產業的法治化,建設房地產業的基本制度、配套制度、監管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財稅制度已成為我國建設健康的實體經濟、應對金融危機的緊迫需要。經濟學家吳敬璉說:“發生金融危機不是幻象,而是現實危險?!狈康禺a業與銀行的密切關系主要是由房地產業投入大、價值高的特點決定的。有關資料顯示,房地產項目中來自于銀行的資金高達六成。因此,在政府的干預下,中國房地產市場在一段時期內進行了調整。若不作出調整,既有可能阻礙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國內消費市場的解放,又會為金融危機埋下禍根。為長效管控起見,我國房地產領域金融安全亟待法治化。

    二、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可資借鑒之處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法律體系存在三大問題

    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成單行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也有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若干條款,從總體上看較為零散,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1.國家權力與房地產產權人權利不匹配?,F行房地產管理存在著濃重的行政特色。國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會管理機構,行政部門制定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往往從管理者的角度對有關的權利進行規范,即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不分,造成國家權力超出應有限度,房地產產權人的權利極度萎縮。

    2.房地產立法內容不全面。目前,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相關法律法規。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服務的產業,門類眾多,范圍廣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加以規范,房地產立法內容的不全面會導致房地產規制的不完善。

    3.房地產立法相對滯后。立法部門往往根據“房地產市場的經營需要和經驗總結”形成法律制度,導致法律規定不恰當、法律表達不嚴謹,法律作用難發揮。從內容上看,房地產法律條文比較簡單,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規范。國家政策時常起著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適用的效力。

    (二)英美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房地產法律體系可借鑒的地方

    英美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房地產法律體系,可供我國借鑒。英國是較早制定住房法規的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法規、條令最常見的有50多種。英國還建立了先審查后開發的土地許可制度,土地開發、房地產交易明顯受城市規劃的約束和指導,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產交易若違反城市規劃法,將被視為無效。美國憲法規定,使用土地必須給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補償。美國房地產交易法規幾乎涉及有關土地、房產、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國法律要求必須保持土地在科學、歷史、生態、環境、水資源、風景等方面的價值和質量。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占有、開發公有土地,破壞公有土地的環境質量,將受到處罰。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房地產法律體系,包括房地產權歸屬的規定、城市規劃和建筑物方面的技術立法,以及房地產管理和房地產司法審裁等各方面的法律。從土地開發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產經營管理、房地產爭議的解決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

    較系統、完善。歸納起來,英美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的房地產法律體系有如下可借鑒的地方。1.要有可持續發展思想。房地產法律體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注重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注重加強房地產建設與城市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之間的配合。

    2.改變立法思維模式。房地產法律體系要以保護房地產產權人的權利為主,改變以行政部門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產法與其他法規的協調和配合。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轉讓、使用時,必須遵循原則性規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產的立法還應考慮其他法律的制約因素。

    三、加快我國房地產法制建設步伐

    近年來,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迅速,但相應的房地產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產市場秩序、健全房地產法律體系是立法部門應該重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通過制度改革和建設,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發展軌道。

    (一)相關制度的建設

    1.基本制度。公民的居住選擇權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維護;公民購買住房應享有消費者的一切權利;政府提供適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轉讓所得稅等。

    2.公示制度。出臺公務員(包括其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

    3.稅制制度。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二)相關法律的建設

    1.加強對公民居住權的保護力度。我國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內容,有關民事法律規范在公民居住權保護方面存在著缺陷,導致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居住權無法得到公平的保護。應在憲法層面明確保護公民的居住權,使居住權不再被定位為純粹的私權,應將居住權“社會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規。近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有了質的飛躍,社會結構日益呈現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產法律關系日益復雜,這就要求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調整手段更加精細化、專業化,注重調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現有相關法規及相關稅法,增加法律對當前房地產業發展態勢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顯得十分迫切。

    第4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城市規劃 土地規劃 統籌發展

    在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兩大主管部門在行政級別上旗鼓相當,有各自獨立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樣的分管體制造成兩個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各行其是,這使得兩種規劃相互間不協調、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產生嚴重的脫節現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規劃忽略土地規劃,導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緊,土地價格波動,城市出現畸形發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別注重土地規劃看輕城市規劃,從城市發展局部出發,惜土如金,該發展住宅用地的都用來發展商業,無視城市發展的總體布局,使得土地的規劃脫離城市規劃,相互間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實現城市的現代化發展,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統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形成互補協調、互利共贏的格局。

    一、 統籌兩種規劃的整體思路。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又是區域規劃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在時間上,兩個規劃要統籌編制,城市規劃的編制要兼顧土地規劃,因為土地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城市的土地規劃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發展的總體標準。在空間上,兩個規劃要互補互利,在城市區域的發展中,必須要堅持城市規劃指導與土地規劃,必須要堅持土地規劃服務于城市規劃,即前者的發展是為后者的發展做鋪墊,后者的發展是為了前者的更進一步發展。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做到彈性規劃。無論是城市規劃,或是土地規劃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而彈性規劃能夠有效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時期做出適時調整,避免規劃失靈以及出現重復規劃。第二,做到協調規劃。在整個城市區域規劃中,不能片面強調城市規劃,也不能一貫重視城市規劃。兩個規劃不是彼此獨立的,城市規劃必須要做好土地規劃,土地規劃的好壞又取決于城市規劃大局,在城市發展中必須注重二者的協調關系,實現互助發展。第三,做到多元規劃。規劃的目標不是單一的,在兩個規劃的具體編制中,對規劃的目標要明確,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最終實現多重效應疊加,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第四,做到效益規劃。沒有價值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規劃,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效益高低決定市場成敗,為此,在兩個規劃的編制中,一定要注重規劃的效益性,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大一統。第五,做到整體規劃。在兩個規劃的實施中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從城市區域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做好整體布局,既要搞好物質方面的規劃,也要搞好非物質方面的規劃,既要做好整體規劃,又要做好局部規劃。第六,做到實用規劃。任何規劃都是用來指導發展實踐的,所以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要注重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使得制定的規劃能夠落實到城市經濟發展中去,為城市的發展搞好理論鋪墊。

    二、 統籌兩個規劃的發展途徑

    兩個規劃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這種分離的管理體制使得兩個規劃的側重點、標準、目標往往出現較大差距,兩個主管部門不能及時進行相關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規劃過程中相互借鑒、相互吸收、共同發展。這對這一現狀,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將兩個部門進行合并,制定統一的規劃,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規劃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能夠充分體現城市體系規劃是一種基于整體利益的協調規劃的實質,能夠較好地統一行政指令,加強規劃的實施效果;也能夠充分考慮地方區域發展實際,立足于區域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廣泛征求各利益主體意見后的綜合協調;也有利于規劃管理體制從上級的集權制轉化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這樣制定出的規劃更能適應城市發展實際,更能為解決規劃問題獻計獻策,這樣的規劃透明度高、可信度強、可滿足全社會的發展愿望。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雙向結合有以下優勢:首先,從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出發,統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避免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相互脫節、各自為戰的現象。其次,這樣的結合既能夠滿足上級規劃實施的執行力,加快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發揮地方優勢,利用特色資源。再次,這種結合對于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可以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出現重復建設造成資源的浪費。最后,這種結合途徑既兼顧了城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有考慮了局部土地的優化利用,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三、 統籌兩個規劃,做到制度創新

    從法律制度上講,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城市規劃已有相關領域的法規――《城市規劃法》作保障,而我國到現在都還沒有為土地規劃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規劃的實施進程中城市規劃比土地規劃更加嚴肅、更加科學、更有可操作性。而從管理角度看,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兩個行政級別對等的管理部門加以編制,這必然導致兩個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溝通,行政指令措施無法進行統一,效率低下、浪費資源。另外,我國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規劃的行政屬性 還相當濃厚,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中 常常忽略市場經濟規律,不考慮客觀的供求狀況,主觀行事,造成規劃與經濟規律不服,與市場經濟脫軌的嚴重后果?;谝陨系姆N種制度詬病,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一、要創新法律制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要盡快制定《土地規劃法》來為土地的實際規劃保駕護航,使得兩個規劃都有相關法律制度的庇護,為統籌戰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創新管理制度,將兩個制定規劃的部門合二為一,統一政令,增強規劃的執行力度和社會經濟效應,為統籌戰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創新環境制度,要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主導,市場為次的管理方法,堅持市場運行為基礎行政干預為輔助的管理,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尊重市場規律,為統籌戰略提供環境保障。

    第5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城市規劃;公眾參與 規劃決策 問題分析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公眾參與規劃決策的高漲。如何找到一條有效實現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途徑,完善城市規劃中的公眾參與體系,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就有必要對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問題進行研究。

    一 相關概念、理論研究以及重要性

    (1)相關概念。公眾指的是政府為之服務的主體群眾,公眾參與指的是群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的權利,是一種讓社會上的多數人能夠參加到那些與他們的生活環境息息相關的政策制定及決策過程中去的方法和途徑。公眾參與實質上就是公眾與項目主持方之間的一種雙向交流。公眾參與最先出現在北美國家的規劃當中,起初是為了協調平衡各方(尤其是普通民眾與政府、投資商之間)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種規劃方法,后來發展到作為一種規劃技術和規劃理念被廣泛采用。公眾參與是一系列反對技術專家政治社會活動的總和,它代表了現代社會中公眾對民主參與和自我管理的不妥協的追求。

    (2)理論研究。對于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研究大致分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介紹國外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歷史發展過程和現狀情況;強調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重要性;分析我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瓶頸所在,并提出建議;通過介紹我國某些城市的某些舉措來分析公眾參與的優缺點;翻譯國外相關內容的文章或者書寫的書評等。

    (3)重要性。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有助于減少規劃失誤,增強規劃的合理性;有利于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有利于監督規劃部門依法行政。城市規劃既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綜合性科學,又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同時它還是一項帶社會實踐性質的公共事業。城市規劃的這三種性質,要求政府的決策要尊重科學、尊重民意,而公眾則應當了解規劃、參與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一旦城市居民能夠直接而持久地接觸規劃,成為規劃制定和規劃實施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規劃行為便會更加科學與民主,規劃決策便能更符合實際情況和切實體現公眾的利益需求,并確保規劃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 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現狀

    公眾參與城市規劃在我國的歷史還不夠長,但是我國的城市規劃已經完全擺脫了單純由政府部門制訂的局限,“以人為本”、“法定圖紙”等現代規劃理念也已漸入人心。然而在我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卻仍然只是在局部范圍和特定層次上有一些嘗試,在制度與實踐的整體上尚未全面推行,最新的《城鄉規劃法》在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公眾監督等方面仍然有所欠缺。從公眾參與成長模式來看,我國城市規劃過程中,公眾參與主體的范圍在不斷擴大。方式

    和途徑也日趨多樣,但在程度上仍然處于萌芽階段。三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問題及原因從我國目前城市管理體制來看,由于非政府社區組織發展還不成熟,公眾參與主要還是街道辦事處及其轄區有關單位和居委會代表,作為基層公眾代表參與規劃的制定與管理。因此,在公眾參與城市規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多數公眾參與僅僅是規劃方案到了最后評審階段,有的甚至在批準后才公開展示,搜集到的公眾意見很難反映到成果中,僅僅成了一種宣傳方式;缺乏對公眾規劃意識、規劃知識的教育,全憑公眾的興趣去參與而不是憑責任感去參與;公眾參與的層面低,規劃的制定、規劃的決策中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相關專家或非政府研究機構的專家參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他們提供的僅僅是技術層面的多學科支持,而不是社會各方利益的代表;無論是政府還是有關專家,出于種種考慮其實是不希望公眾真正參與規劃的;我國的公眾參與缺乏法治保障和實踐經驗。

    這些問題的存在實質上表明了城市規劃存在著合法性危機。這種合法性危機主要表現為:規劃的提出,不是源自于公眾的規劃訴求,而是源自干少數社會強勢集團的利益訴求和權力機關的“政績”訴求;規劃的制定缺乏“聽證”、“咨詢”等能夠充分聽取公眾和意見的程序,缺乏公眾的有效參與;規劃執行缺乏公眾的有效監督等等。造成城市規劃合法性危機的原因,既是資本的“強勢”、政府管理的“失當”以及規劃專家的“媚俗”,更是公眾參與的缺失。

    (1)在城市規劃過程中,本應代表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在強勢資本面前,為求得經濟的當前發展和“政績”需要,對于本侵蝕公共利益的逐利需求一再“委曲求全”。其結果,是城市規劃沒有能夠“為民眾謀求更多的福祉”,只是給資本創造了越來越大的謀利空間。

    (2)長期以來,“權力主義”始終主導著我國的城市規劃,致使城市規劃成了一種“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擺設。究其原因是因政府行政行為不可避免的“經濟人”特征所導致的“政府失靈”。這無疑使城市規劃成為少數社會精英對社會財富進行有利于自己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工具和手段。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一些城市規劃師對自身利益追求的過度膨脹,在規劃行業中,“媚俗”儼然成了一種風尚。他們業主之俗,放棄一些基本規劃原則和規范要求,為業主獲取超常規的高額利潤提供技術支持和服磊他們媚權力之俗,借助公眾對他們的信任,附和政府官員的意志,對規劃進行不實宣傳,日益異化為“言聽計從”,“善解人意”的工匠。這對于廣大公眾來說,失去的不只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的價值訴求,更是對城市規劃的認同和支持。

    (4)公眾參與的缺失?!爸贫然墙M織和程序獲取價值觀和穩定性的一種進程”。也就是說,能否實現公眾對城市規劃的有效參與,制度是關鍵,如果沒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支持,所謂的“參與”也只能浮于表層,流于形式。

    四 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度建議

    (1)確定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公眾參與由于與公開和輿論監督緊密聯系,它會對政府公權力行使營造一種無形的監督氛圍,對可能違法和濫用權力者形成一種無形的威懾力。因此想提高我國城市規劃中公眾的參與熱情,首先應在城市規劃的法律體系中明確公眾所處的地位,同時加強宣傳,讓公眾明白其所處的重要位置,強化其在城市規劃中的主人翁意識。

    (2)使公眾參與落到實處。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統治歷史漫長的國家,有很多時候由于執法不嚴而使一些法律形同虛設,沒有很好地實現法律在社會中的約束力和規范作用。所以要想是公眾參與落到實處,就必須嚴格執法。像德國的城市規劃法執法就非常嚴厲。規劃局有權制止違章者的違章行為,若違章者不服可向法院,法院則向規劃部門的上級查詢。上級規劃部門直接檢查下級規劃部門的行為,并向法院回復,法院依此進行裁決。

    (3)提高規劃師素質。在傳統意義上,規劃師是為政府服務的,其規劃也很多時候是按照政府的意愿來進行,而很少有機會聽取民眾的意見。規劃師成為城市管理者,缺乏與公眾保持溝通的傳統,大部分領導和規劃師只是在理論上承認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但并沒有把公眾參與上升到城市規劃決策以至一切決策的最初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高度上來,致使其規劃有時候是與民眾的利益相沖突的,也給規劃的實施造成很大的阻力。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規劃工作人員不僅僅是規劃的編制者,規劃實施的管理者,而且也應當是規劃實施的行動者。

    (4)開展規劃宣傳。規劃部門可采取咨詢或召開情況通報會及通過電視節目、電子郵箱定期向市民通報規劃管理的內容、范圍、技術指標要求等,給市民提供一個了解規劃的機會。同時還可邀請市民參加城市規劃的展示會、論證座談會或聽證會:聘請市民為城市規劃監督員;在報刊上開辟“我心目中的城市”、“怎樣建設花園城市”等專欄。

    第6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國土;規劃;問題;原因

    Abstract: With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enth land survey, the state ha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or the land and resources. However, focus on the view of China's land resources planning, there are a lot of inadequacies, which we need to identify these problems and gives a solution, thereby strengthening the planning and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Key words: country; planning; problem; reason

    中圖分類號:F32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較快,尤其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更是快速發展。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勞動者和土地,這就產生了人地矛盾,并且伴隨經濟水平的上升,人口和土地之間的矛盾日趨嚴峻。本文簡要分析國土資源規劃的含義,進一步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

    國土資源規劃的內涵

    國土資源規劃,是指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即根據國家和本地的發展戰略,以及規劃區域的自然、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內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與布局的總體安排。國土資源規劃包括綜合國土規劃、專項國土規劃和特定區域國土規劃。

    眾所周知,我國土地遼闊,但人口眾多,這個情況在遼寧更加突出,人均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相對較少,那么合理利用僅有的資源,實現經濟環境可持續協調發展就是重中之重。宏觀上需要做到嚴格控制耕地的占用,嚴格禁止肆意占用耕地用作商業或其他用途,并且要充分保證糧食的生產安全,而糧食的安全生產又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礎,最后優化生態環境。

    具體做到:首先是規劃體系完備。完備的體系是從戰略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控制性(修建性)規劃融為一體的一個體系,其規劃分工明確,協調程度較高,經濟規劃和空間規劃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據,而我國在這方面相對較弱。其次,國土資源規劃的相關法律應當趨于完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國土資源規劃得以運行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國仍需在國家級法律和地方法律相配套的法律體系上加以完善。

    國土資源規劃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相對國外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細究其欠發展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就外在因素講,我國在進入21世界之后迅猛發展,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在較快發展的同時其他項目并沒有很好地協調發展。但就內因講,還是在國土資源規劃過程中存在著仍需完善和合理的地方。

    1、國土資源規劃缺乏實用性

    第一,規劃調整隨意。現行規劃在引導如何用地上顯得有些欠缺,并沒有強力而有效的規劃出臺,正因為此,規劃不能切實執行。第二,缺乏公眾參與。很多人認為國土資源規劃顯然是專業國家部門或政府進行。但是在國外,公眾參與是很正常的基本原則,而且公眾參與己經滲透到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各個環節,對公眾參與的形式、時間、信息服務等也都有詳盡的規定。但在我國,國土資源規劃極少征求部門外的當地居民的意見,沒有群眾基礎,沒有公眾參與,規劃主要還是更多地體現政府的意愿,這種沒有考慮公眾意見和要求的規劃方案,不僅得不到公眾的認可和理解,也得不到公眾的尊重、監督及維護。

    2、國土資源規劃缺乏科學性

    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在制訂規劃的應用還不夠,比如基期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規劃圖,不少地方還是手工繪制,規劃數據不是通過計算機從規劃圖上量算,圖數一致性較差,使規劃的真實性、科學性都受到很大影響。

    3、國土資源規劃缺乏預見性

    第一,規劃部門對經濟發展速度估計不足。國土資源規劃是在當時宏觀經濟形勢的大背景下制定出來的,但是現在我國社會的發展速度很快,很難準確預見其后的發展速度。經濟大發展的強勢背景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就會普遍存在占用耕地用作商業發展的案例。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是很突出的矛盾,舍棄發展是不可能的,而耕地的保護,環境的保護也需要協調。所以制訂有合理預見性的國土資源規劃是極其必要的。第二,國土資源規劃用地布局與實際需求偏差較大。造成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因為影響建設項目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地方政府對未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規劃很難規劃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分析和預測方法欠缺,這樣的欠缺導致國土資源規劃布局錯位現象比較明顯。

    4、國土資源規劃缺乏協調性

    首先,國土資源規劃與城市規劃缺乏協調?!锻恋毓芾矸ā返诙l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但是至今為止,兩者之間的矛盾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其次,國土資源規劃與相關行業規劃缺乏協調。國土資源總體規劃的核心是要與各產業、各部門的用地需求相配合。因此,規劃國土資源的過程中,必須以相關行業如交通、水利、工業、環保等部門的規劃為依據,確定用地規模。但是從各行業發展規劃來看,大部分對用地的需求量都偏高,顯然無法全部滿足。國土資源規劃如何依據行業規劃合理確定各業的用地需求量,既能保證各行業健康發展,又能有效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成為一個重要而棘手的問題。

    國土資源規劃問題的原因分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失靈既有它自身的一些缺陷,如規劃的編制水平、規劃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等有關,同時,也與其外部環境、政策背景、認識水平等外部因素密切相關。

    1、地方政府、公眾的規劃意識淡薄

    目前,上至地方政府下至農民,按規劃用地的意識都比較淡薄。一方面,大多數地方政府認為實施國土資源規劃僅僅是一種形式,想用地,并且想用那塊地,假如它不屬于圈內土地,只要經過規劃修編或者規劃調整就可以實現。這就造成國土資源規劃上的較大隨意性,導致不能有力落實規劃。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領導對經濟發展規律和城市規律認識不足或片面追求政績,沒有合理地國土資源規劃,只是盲目地擴大城市規模,甚至犧牲耕地犧牲環境擴大城市規模發展城市經濟。這就使得城市在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的時候,不切實際地盲目擴大面積,大量占用耕地,造成許多城市人地矛盾尖銳。不僅在城市,農村里也存在著嚴重的規劃問題。隨意建設民用房,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荒廢田地不去耕作,等等一系列問題擺在眼前亟待解決??傊?,不管是地方政府,還是農民按規劃用地的意識都比較淡薄,這也是國土資源規劃制度缺陷的一個根本原因。

    2、國土資源規劃的理論研究相對滯后

    理論是人們對客觀規律的主觀認識與科學概括,是科學的靈魂和精髓,是實踐的前提和保證。沒有理論基礎的學科好比沒有根基的房屋,任何學科都有自己相應的理論根據作指導,國土資源規劃也不例外。國土資源規劃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均很強的工作,具有很強的綜合性,不僅涉及還量信息和數據的處理,又涉及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技術等多領域和多學科,所以國土資源規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也應該有其自身的理論體系。但迄今為止,在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理論缺乏系統性,沒有從宏觀到微觀的系統理論,而是諸理論并存和混雜,顯得相對薄弱,同時,又表現出理論相對于實踐的滯后性,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缺乏科學性,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因此,國土重要規劃相關理論的不完善和滯后也被認為是一個重要根源。

    3、國土資源規劃剛性太強,缺乏彈性

    國土資源規劃中的剛性可以增強規劃的宏觀控制力度,體現規劃的權威性與龍頭標桿作用。但由于信息的缺乏和規劃的不可預見性,反映出規劃的剛性過強,缺乏應有的靈活性和彈性。

    首先表現在數量上控制太死,嚴重缺乏靈活性。例如一些經濟發展迅速的省市,若沒有用地指標,但某些項目又確實需要用地的情況下,由于沒有靈活指標,重新審批又復雜繁瑣,其結果就是違法、違規占地現象的屢次發生。其次,規劃用地的空間布局缺乏靈活性。各類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尤其是省以上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太多,不可能在規劃方案中一一落實,在國土資源規劃時,很多項目并未進行可行性評估,也未確定選址,很難將最后的地點納入規劃中。最后,國土資源規劃中的一些政策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如農業結構調整中,農民往往要根據市場的需要,改變土地利用方式,如種植果樹、花卉等經濟作物,從事養殖業等,這些行為都將改變傳統意義上耕地的用途。如果國土資源規劃不能滿足這種需求,必將損農民的耕種積極性,導致農民對土地投入不足,甚至將土地撂荒等后果,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以上三方面說明國土資源規劃的剛性過強,反而扼殺了市場行為在調配資源過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在市場實踐活動中,客觀事實的發展與事前預測完全相符是相當罕見的,而以這種缺乏彈性的規劃來指導未來的土地利用顯然是不合適的。

    結語

    通過對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的內涵進行解釋,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國土重要規劃走向成熟和完善還需要很長的路,這不僅需要政府的努力,盡可能協調人地矛盾和實現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還需要我們公眾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積極參與。

    參考文獻:

    [1]張萍,陳秉釗;城市規劃法修訂中的幾個問題[J];城市規劃匯刊;2010.05

    第7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城鄉規劃;批后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進入新時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較快,城鎮的發展速度超出以往任何一個時期,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之中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城鄉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科學管理制度。

    1、城鄉規劃批后管理的相關內容

    批后管理在目前規劃領域還沒有明確定義。廣義的城鄉規劃批后管理指的是城鄉規劃通過后進行的管理,就是規劃經批準后,對其管理實施的監督檢查。狹義的概念,一般是指在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書三證)后,規劃和管理監督部門進行檢查管理規劃面積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批后管理是項目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從開始到竣工驗收的過程中實施的規劃和管理。

    1.1、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的范圍

    1.1.1、城鄉規劃區內的各種由規劃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

    1.1.2、批后管理是指項目合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實施的監督和規劃管理。

    1.1.3、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經批準后的監督和管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管理,有關部門(水.電.公.檢.法律等)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1.1.4、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建設現場放線后開始,直到建設項目完成后結束。

    1.2、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的內容

    1.2.1、對城鄉規劃區域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放線和查線。

    1.2.2、對經審批的建設項目的基礎、地下工程、標準層、平面層、屋頂,總高度、外墻裝飾材料和顏色以及園林綠化、室外配套設施等方面的跟蹤檢查。

    1.2.3、對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竣工后驗收。

    1.2.4、對違反城鄉規劃和管理的違法建設行為,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城鄉管理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和技術鑒定工作。

    1.3、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的基本程序

    1.3.1、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核準的施工圖紙放線施工。

    1.3.2、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開始前應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現場放線,檢線,基槽開挖,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基槽,滿足要求才能繼續施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組,經過測試組,然后再進行主體施工。

    1.3.3、建設項目從開始到完成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期間,必須在施工土地搶眼位置懸掛《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公示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公示牌》的內容,格式和規格可根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制作。

    2、城鄉規劃批后管理工作的對策

    有些單位或房地產公司負責人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會想盡各種辦法,找相關領導“打招呼”或“出面關照”等方式,給規劃批后管理工作形成了被動局面,造成了負面影響。以上種種違規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規劃管理市場的混亂,不同程度的影響了城鄉的美觀,侵害了四鄰各方的相關利益,影響了城鄉規劃的正常實施,甚至還會引起一系列民事糾紛和事故隱患,對社會的安定造成影響。許多的經驗及事實告訴我們,要把城鄉建設好,首先必須把城鄉規劃好、管理好。

    2.1、做好規劃批后管理工作措施

    2.1.1、方案審批階段跟蹤管理,這也是對規劃工作的事前控制。當發現方案存在不合理現象時,及時要求各方對方案重新進行討論,避免由于方案的不合理導致建設單位以后隨意改變規劃,從事前對違法、違規現象進行有效控制。

    2.1.2、建筑物定位放線環節嚴格把關。建筑物的定位放線是規劃批后管理很關鍵的一個環節,決定了建筑物的位置是否正確、建筑物是否加長、加寬等。在驗線中若發現違法行為,可以及時進行處理,將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更為嚴重的后果。

    2.1.3、主體施工環節。主體施工階段可以控制建筑物不加高、不加寬、不加層,有效的控制建筑物隨意“長高”“長胖”現象的發生。

    2.1.4、竣工驗收環節。在建設項目完工后,及時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規劃驗收,對于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或在落實整改措施后予以驗收。

    2.2、做好規劃批后管理的落實制度

    2.2.1、建設項目審批后設立“公示牌”制度。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建設項目規劃公示牌”。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及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建設項目效果圖等以公示牌的形式予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該項目的具置、相鄰關系、審批層數、高度、面積、容積率、綠化率、開發單位、施工單位和舉報電話等)。

    2.3、建設項目批后跟蹤檢查制度。對經過審批的建設項目制定《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工作手冊》,實行跟蹤檢查制度,建立跟蹤檢查檔案,并確定每個建設項目的批后管理責任人,實施跟蹤檢查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發現的違法建設,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2.4、違法建設項目投訴制度。公示牌上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的違法建設案件一一進行核實,堅持有訪必復,對確屬規劃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及時予以查處。不屬于規劃部門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5、建立規劃批后管理實施情況反饋制度,將建設項目的批后實施情況、更改情況及時反饋至規劃編制部門,以利于提高和改進今后的規劃許可、編制與審批的質量,減少因規劃編制不合理而造成的違法現象。

    2.6、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公眾參與,對規劃管理部門來說,既是增加了一項約束機制,也可增加規劃管理的透明度。同時也就降低了規劃調整的隨意性。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務公開、規劃網站等途徑讓公眾更多地了解城鄉規劃,拓寬公眾參與的途徑,讓公眾更多的參與到城鄉規劃與建設中。

    2.7、建立建設單位規劃管理檔案。對不服從規劃管理,從事違法建設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停辦該單位所有在報項目的審批手續和規劃管理手續。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后,再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同時對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報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措施促使相關單位自覺抵制違法建設,參與合法建設活動,從而達到階段性和長效性管理的有機結合,進一步維護城鄉規劃與管理的嚴肅性。

    2.8、引入“規劃指引”。法律規范的條文多具有原則性、抽象性的特點,而規劃實踐中的出現問題往往十分具體而復雜,許多問題不適宜納入法律規范的調節范疇。此外,立法的程序通常比較冗長復雜,需要經過反復論證、多次修改,而開發建設中的新問題會不時出現、且需要解決,要依靠法律法規出臺來解決顯然不可行。加之現今我國的城鄉規劃行政法律體系尚不完整,在規范城鄉規劃建設活動方面還存在著種種的不適應,因而較高層級(比如省級)的政府及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必要通過適時地制定各種規劃政策、技術建議等文件,對規劃建設中的問題加以規范和引導。

    英國的“規劃指引”對我國現階段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耙巹澲敢笔且环N規范和指導城鄉規劃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性文件,是較高層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關于某些規劃問題或針對特定開發建設項目的一系列引導性政策、要求和建議??舍槍Σ煌瑫r期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城鄉的發展動態和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規劃熱點問題而制定。這是在現行城鄉規劃法律規范的框架內,進一步闡明規劃政策,并做出技術上的強調、深化和補充;也可對一些特定類型或特定地區的規劃提出要求和建議。在我國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中引入城鄉“規劃指引”,可以使其與城鄉規劃法律規范剛柔相濟、相輔相成,從而有效規范和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等工作。

    3、結語

    城市規劃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和藍圖,加強規劃批后管理,是確保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我們一定要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十精神,加強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批后管理建設,有效實施相應的措施,努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步伐,為建設一個美麗城鄉而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

    [1]張雪松,周熔,張虹.城市規劃批后管理數字技術研究[J].城市規劃,2007,06:56-60

    [2]何一明,覃茂運.城市規劃批后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與開發[J].測繪信息與工程,2010,05:10-12

    第8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城市檔案是涉及到城市生活各個領域的重要資料,與城建規劃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為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發展提供了一定幫助,在筆者看來,針對當前我國城建檔案管理機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需要從宣傳工作和編制工作等方面入手對城建檔案管理機制進行強化。

    【關鍵詞】

    城建檔案;檔案管理;依法治檔

    前言

    城建檔案是城市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城管執法(城建監察)部門和城建施工企業在城市及建設工作中所積累的一些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這些檔案資料可以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參考。在抗災防災體系建設和城市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中,這些檔案資料也可以發揮一定的基礎性作用。從城建檔案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來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強化,可以被看作是促進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一、城建檔案管理在城市建設中的意義

    城建檔案對城市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城市發展是一個長期性的過程,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城建檔案可以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驗教訓[1]。在城市突發災害的應對過程中,城建檔案對救援工作和災后重建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除此以外,城建檔案可以被看作是城市發展歷史的一種表現載體。城建檔案與城市文化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性,城市建設工作的開展,可以被看做是對這一城市的城市歷史文化進行展示的過程,在研究城市發展史的過程中,城建檔案可以被看做是一種較為重要的歷史史料。因此,完善的城建檔案管理機制對城市文化的傳承也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現狀

    (一)城建檔案的立法現狀

    從我國城建管理工作的現狀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文件的出臺,讓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發展軌道之中。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等法律規章的出臺,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進行了有效鞏固。這就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法制化特性的強化,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對城建檔案的立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可以被看作是我國城建管理工作的一種新的發展趨勢。

    (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城建項目缺乏建檔管理的問題,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一些涉及到城建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而言,在城建檔案資料遺失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會難以對城市建設工作中的一些真實記錄進行了解。違反檔案編制規定的問題也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經常存在的一個問題。在工程項目施工檔案的編制過程中,竣工檔案編制工作中表現出來的違規問題成為了影響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城建工程施工項目的管理過程中,虛報試驗結果,虛報建筑面積和擅自更改建筑圖紙等問題,對工程建設檔案的真實性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在工程建設檔案存在水分的情況下,城建檔案的真實性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2]。

    三、新形勢下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對依法治檔的宣傳工作進行強化

    政策性和業務性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由于人們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較為明確的認識,這就使得檔案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的問題成為了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檔案管理人員對城建檔案缺乏重視的情況下,城建檔案的缺失問題會給城市建設工作的開展帶來較為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讓城建檔案在城建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較為充分的發揮,從宣傳手段入手,對城建檔案管理意識進行提升,是讓這一工作得到全社會支持的一種有效方式。在構建宣傳體系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可以從《檔案法》和《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等多項法律條文入手,借助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網站的作用,對城建檔案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進行公布,進而通過讓群眾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關注的,讓全社會對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問題進行關注。在開展宣傳工作的同時,有關部門也需要對城建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意識進行提升,進而通過構建工作作風相對過硬、業務能力高超的管理隊伍的方式對城建檔案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進行提升。對于城建部門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所發揮的作用,對城建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的合法性的完善,也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措施。

    (二)對城建檔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完善

    法制化是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主要發展趨勢[3]。在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優化的過程中,堅持“依法治檔”的原則,也是堅持執法為民這一原則的一種表現,因此在城建檔案管理執法行為的開展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從執法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謹性進行有效的提升,也就是說,城建檔案行政執法管理機制的應用過程中,有關部門需要從自身的工作實際入手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完善。在城建項目的工程準備階段,有關部門需要對建筑企業施工項目的審批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于城建項目開工前期的文件收集情況,也是檔案管理執法過程中所無法忽視的問題。在城建項目的施工過程中,有關部門需要對工程檔案所涉及到的內容與工程之間的同步性問題進行重點關注,對于工程檔案的分類方案、立卷裝訂的規范化和工程資料的移交接收手續問題,有關部門也需要進行關注。在城建工程竣工以后,工程檔案、竣工資料的移交工作需要引起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重視。

    (三)對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協調

    城建檔案的收集工作涉及到了城建項目施工企業、房產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等多個領域,在對這一工作的工作機制問題進行完善的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也需要對城建檔案所涉及到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協調,首先,在這一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有關部門首先需要和城市規劃部門之間進行有效協調,進而通過在城建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階段與相關施工企業簽署檔案編制責任書的方式,讓城建檔案的收集工作與城建項目的施工工作實現有機結合。第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也需要與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之間進行有效協調。這就可以從城建項目的竣工驗收環節入手,對城建檔案管理機制進行完善。第三,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有關部門也需要與房產部門和市政部門進行有效協調,房產部門是對房產測繪問題和房產產權問題進行管理的重要機構[4]。在構建合作機制以后,房產部門可以在辦理產權手續的過程中對工程竣工圖和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書進行核查的方式,讓兩者之間的合作機制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發揮自身的作用。在與市政部門進行協調以后,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可以對城市地下管線的工程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完善。

    (四)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創新

    檔案編制是對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系統化開發利用的有效方式。檔案編制工作的創新,對相關管理部門的服務水平的提升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從用戶對城建檔案的信息需求來看,對這一類檔案資料的理性化需求、盲目性需求和潛在性需求,是用戶所表現出來的主要需求模式。從相對理性化的城建檔案需求來看,這一類用戶會從自身的學識和閱歷入手對檔案資料進行選擇,因而工作人員只需要提供熱情和耐心的服務,就可以滿足這一類用戶的閱讀需求,針對一些帶有盲目性和潛在性需求的用戶,檔案管理人員需要通過檔案編研工作的優化和優質化服務的共同作用對自身的服務質量進行強化,例如在應對一些具有潛在性需求的用戶的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合理的信息刺激方式,激發出用戶的真正需求。為了對城建檔案的管理機制進行有效創新,信息化管理技術的應用也可以被看作是對這一問題進行解決的有效方式。在構建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與專業系統供應商進行合作的方式,對檔案管理系統的設計程序和管理軟件的實用性進行保障[5]。為了順應信息技術的發展趨勢,我們可以把開放性原則和兼容性原則看作是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則。為了保障信息化管理體系的運轉,有關部門也需要加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進而在對資金需求和資金使用監督機制的科學性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對鋪張浪費的現象進行避免。

    四、結論

    從法律手段入手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強化,是對社會城建檔案管理意識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只有在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各個環節進行優化,才能讓城建檔案事業步入全面化的發展軌道之中。

    參考文獻:

    [1]喬雪妮.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探討[J].門窗,2012,06:198.

    [2]周素蘭.淺談加強城建檔案管理的有效措施[J].城市建筑,2012,11:41-42.

    [3]楊桂平.新形勢下加強城建檔案管理的對策與建議[J].蘭臺世界,2012,S3:34.

    [4]黃維青.依法治檔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工作[J].河南科技,2010,02:3-4.

    第9篇:城市規劃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環境問題的根源;產業結構;負外部性

    【中圖分類號】D922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8—0164—07

    氣候變化背景下,全球變暖給人類生存與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危機與挑戰,環境問題日益矚目。環境問題在人類發展過程中產生,亦應在發展中解決。解決環境問題的首要任務是正確理解環境問題的演變,深刻剖析環境問題的根源,對癥下藥。目前學界普遍認同:環境問題的產生既是哲學、倫理、宗教等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問題,也是技術、經濟等人類改造世界的實踐問題;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人類經濟活動與環境承受能力有限的矛盾所致,是人類經濟與社會發展同環境的矛盾的產物。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應當進一步厘清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剖析其直接經濟原因。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在于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和共有資源的非排他性,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貧困化也難辭其咎。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忽略了經濟活動與環境之間一個重要橋梁——產業結構。人類經濟活動是通過產業結構作用于環境的,因而挖掘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首先應當研究產業結構及其與環境的關系。

    一、產業結構與環境問題的關聯剖析

    (一)“三大產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

    環境問題,從來都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它不僅與社會、政治活動相互影響,更與經濟活動相伴相生。產業結構是指國民經濟中各產業之間和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比例關系,以及產業和部門之間的技術變動和擴散的相互聯系,是經濟結構的關鍵組成部分。產業結構既主導資源配置又決定環境資源消耗和污染物產生,是聯系人類經濟活動與生態環境的重要紐帶。

    經合組織(OECD)以經濟活動和生產部門作為標準將全部經濟活動劃分為三個產業,即農業、工業、服務業。各產業由于在勞動資料、勞動對象以及生產方式上的差異,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也有所不同。農業亦即第一產業,是指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產品的物質生產部門,包括農、林、牧、副、漁等,其對環境的影響是雙面的。一方面,農業多以綠色植物為生產對象,而綠色植物可以制造氧氣、固定二氧化碳、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吸收毒物、殺滅病菌,是生態環境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農業對水和土地的需求較大,不合理的墾殖和放牧會引發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化肥農藥污染等環境問題。工業是指加工取自自然界的物質的生產部門,包括礦業、制造業、建筑業以及公共事業(煤氣、電、水的供應等等)。該產業以高能耗、高污染著稱,其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是環境污染的主要形式。其中制造業不僅占用大量的土地資源,造成大氣污染和化學品污染,其工業用水量的不斷增長更直接導致水資源的稀缺。第一、第二產業以外的非物質生產部門為第三產業,其中金融、服務等行業能源耗費量和污染排放量都有限,但旅游業、集體運輸業、餐飲業等行業的發展對生態環境質量有負面影響。由于三大產業對于生態和環境的影響力不同,故而在經濟活動中的比重和布局必然導致環境問題迥異。

    (二)產業結構與環境問題的因果分析

    環境問題是多種原因交互而導致的復雜結果。自然是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自身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人類作為這個系統的組成部分,其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被自然消化、分解,進入自然的物質循環系統,以維持生態的平衡。只有當人類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導致污染物累積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時才產生環境問題。哲學、政治、宗教、倫理、經濟、社會等從各個不同角度左右人類思維方式,影響人類活動方式和規模,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或單獨作用最終引發環境危機,是環境問題產生的復合原因。環境問題的根源,是指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原因的原因,或稱終極原因。根本原因必須在特定范圍內討論,否則任何事物的終極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失去探討的價值。我們之所以將環境問題根源的討論限定在經濟范圍內,是由經濟活動的特性和地位決定的。生存是人類的第一要務,經濟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同時也是排放的污染物最多、對外部環境影響力度最大的活動。政治、宗教、文化等活動主要是通過經濟活動影響環境的。因此要探尋環境問題的根源,必須對人類經濟活動進行深入分析。在經濟活動的范圍內,經濟行為是基本范疇,任何經濟活動都是由行為人的經濟行為構成的,我們探討環境問題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改變人類的行為減少環境問題的發生直至解決環境問題,因而我們必須從經濟行為的層面上展開,著重研究經濟行為和環境問題之間的因果關系。

    經濟行為是經濟行為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實施的各種經濟活動,例如消費、儲蓄、投資、稅收等等,并確定相應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經濟行為具有外部性。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支付的為正外部性;對他人和社會產生的不利影響被稱為負外部性。工礦企業排出的廢水、廢氣、廢渣對他人及環境帶來的損害,我們稱之為生產的負外部性;而由市民使用汽車排出的尾氣造成的大氣污染,則稱之為消費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導致污染產生。自然資源的破壞主要源于負外部性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于自然資源的共有資源屬性,具有競爭性無排他性,易致共有資源過度使用,資源枯竭成為應有之義。因此,負外部性是導致污染的產生和自然資源退化的重要因素。行為人享受了其行為的福利,卻由他人和社會共同承擔由其行為造成的污染、自然資源退化等后果。由于無須為此付出任何代價,行為人不但不會主動采取措施減少其不利影響,還會為謀求更大利益而加倍從事此類行為,從而加快、加深資源退化和環境污染的速度與程度。因此,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導致了環境問題的產生,沒有負外部性就沒有環境問題。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不確定性,原因同一性并不必然導致結果的同一性。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并不必然產生環境問題。只有當負外部性達到一定的規模和程度,超出了環境自凈能力時,才會產生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結果。如果社會或公眾能夠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控制行為的負外部效應,環境問題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行為的負外部性是環境問題產生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1974年英國哲學家約翰·麥基在《宇宙的粘合——因果關系研究》一書中認為,所謂的原因是結果的非必要而充分條件中的一個不充分卻是必要的部分。簡稱為“INUS”條件。根據“INUS”理論,負外部性不是環境問題的原因。環境問題可以由政治、經濟、戰爭或自然災害引起,一枚核彈的爆炸就可能導致當地生態系統完全崩潰,經濟行為負外部性規模化并非環境問題的必要條件。但當負外部性的規?;竭_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程度時,環境問題一定會產生,因而是環境問題的非必要的充分條件。但在經濟領域內,僅僅負外部性的規?;旧?,在尚未超過環境自凈能力時環境問題并不能產生;如果沒有負外部性的規?;h境問題一定不會產生,又具有必要性。因此負外部性的規?;恰胺潜匾浞謼l件中的一個不充分卻是必要的部分”,滿足“INUS”條件,是環境問題產生的罪魁禍首。那么,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究竟是通過什么路徑和方式達到規模化的呢?產業結構自然落入我們的視線。

    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是環境問題的根源的實證分析

    實踐中,經濟社會的自然資源和環境狀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第一,經濟活動的規模。經濟活動的規模越大,自然資源的消耗越快,污染越嚴重。第二,經濟結構。經濟結構決定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水平和類型。從國民經濟各部門和社會再生產的各個方面的組成和構造考察,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分配結構、交換結構、消費結構、技術結構、勞動力結構等,其中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之間有密切的聯系。以工業為主導的國家或地區,自然資源消耗量和污染排放量大,污染程度較重。第三,技術水平。同樣產業結構的兩個國家,如果使用的技術不同,產生的污染也不同。第四,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支出。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環保更加重視,環保投入也會相應增加。從經濟系統運行的角度考察,產業結構的變動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美國經濟學家錢納里認為,勞動和資本要素由生產率較低的部門向生產率較高的部門轉移,一定能夠加速經濟增長。合理的經濟結構不僅能夠提高經濟活動的水平、擴大經濟活動的規模,對技術水平和收入變動以及環境政策和支出也有刺激或抑制作用。因此,在互相聯系與影響的四個因素之間,經濟結構,尤其是具有主導作用的產業結構,決定了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規模和程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業結構影響污染程度

    1.產業間的比例結構決定污染物的種類和總量。產業結構首先是指國民經濟中各產業之間和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比例關系。不同的產業及不同產業部門對環境影響不同。其所產生的污染是結構性污染的重要組成部分。結構性污染是指污染的狀況與經濟系統中的某種結構有關,污染的狀況和特征會隨著比例關系或分配關系的變化發生變化。同一產業部門使用的原材料、能源、生產工藝甚至產品都具有一定的相似度,所以產生的排放物也基本相同。如果一個經濟區域內重工業發達,則其污染負擔一定較重;而以金融、旅游等服務業為主導產業的地區,環境狀況就相對優越。因此,調整本區域內的產業結構,可以控制污染物的種類及總量。

    2.產業組織結構影響污染水平。在很多的文獻中,產業組織結構也屬于產業結構的范疇。產業組織結構是指產業內企業的組成情況。產業組織結構直接影響污染水平。規模小的企業因為不能達到規模效益,在競爭中缺乏優勢,獲利水平很低,無力進行污染治理,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如果一個產業內大量的企業都是小規模、低效益的,則污染水平相對較高。如果產業的平均技術水平遠遠落后于同行業水平或國際水平,資源使用效率低下,也會帶來嚴重的污染排放問題。

    3.產業布局不合理加劇污染程度。對于一國而言,產業結構還存在產業布局問題。產業布局是指產業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范圍內的空間分布和組合。不同地域根據不同的資源優勢形成產業結構,再與其他地域的產業形成產業布局。不合理的產業布局所引起的環境問題是嚴重而突出的。從宏觀戰略布局來看,工業布局極端集中或極端分散都會導致難以治理的環境問題。工業布局高度集中,超過環境容量負荷,則人口稠密、空氣污濁、水質惡化;工業布局過于分散,則污染遍布,難以治理。從中觀區域布局來看,區域內工業布局不合理,導致資源綜合利用率低,大量可利用、回收的廢水、廢氣、廢渣不能就地利用。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產業布局不合理會加劇環境問題的治理難度。

    以我國產業結構和環境現狀為例。2009年我國三大產業分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0.3%、46.3%和43.4%,工業區主要集中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并逐漸向沿邊、沿江和內陸地區擴大。這種以效率為導向的非均衡布局模式使中國環境狀況也具有典型的區域特點。2009年中國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1277.5萬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2214.4萬噸,其中排放量最大的都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西、湖南、福建、重慶的大部分地區以及長江、珠江三角洲地區等這些工業、重工業發達的省份和區域,這些地區也正是我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污染較重的區域,酸雨也集中分布在該區域。

    4.產業結構還影響國家或地區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生產方式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勞動者采用什么樣的勞動資料進行物質生產;二是勞動者采取何種勞動組織形式進行生產活動。勞動者使用的生產資料的狀況決定著生產過程中勞動組織形式的狀況。生產方式是歷史的產物,生產資料的狀況及勞動組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變化。工業革命早期,自然資源豐富而價格低廉,機器生產大大提高了生產力。資本家們在利益的驅動下一邊不斷擴大生產規模以降低生產成本;一邊煽動消費者膨脹其物質欲望擴大市場需求,逐漸形成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這種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是當時社會以第二產業為主導的產業結構的產物,因其不可循環性和非可持續發展性而成為影響環境的因素之一,對污染加劇和生態惡化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二)產業結構影響自然資源退化速度

    產業結構是由一系列經濟行為構成的,是農業經濟行為、工業經濟行為、服務業經濟行為的組合。由于不同產業行為的運行機理不同,對資源消耗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不同,故對自然資源的破壞程度不同。合理的產業比例結構可以達到既發展經濟,又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可以有效減緩自然資源退化的速度、防止自然資源枯竭。

    發展中國家經濟貧困化導致的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產業結構不合理導致的自然資源退化。由于生產力低下、科學技術落后,未能建立起本國的工業體系,無法在世界市場競爭中立于優勢地位,因此,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生存不得不依靠采掘本國的自然資源賺取外匯,尤以采礦業、林業居多。采礦業會引起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以及采礦過程中含化學物的廢水對地下水的污染等。大肆砍伐森林的后果則是水土流失、氣候惡化、自然災害頻發。如果發展中國家能夠及時投入資金和技術進行治理,的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緩解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狀況,但以采掘業為支柱產業本身才是環境問題的真正根源。減少采掘業在國民經濟結構中的比重,建立本國合理的產業結構,才是解決經濟貧困國家環境問題的根本之道。

    (三)產業結構影響能源消耗的總量和強度

    產業發展離不開能源。我國能源主要依靠煤炭,煤炭的開采、加工、使用帶來大量的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因此各產業對能源的依賴程度也決定了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中國統計年鑒》1978—2008年間顯示的數據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三次產業增加值結構由1978年的28.2:47.9:23.9調整至2008年的11.3:48.6:40.1。第一產業比重大幅下降,第二、三產業的比重持續上升,特別是第三產業發展迅速,由1978年的23.9%上升到2008年的40.1%。但第二產業仍舊是我國的支柱產業,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隨著第一產業在增加值結構中所占比重下降,其能源消耗比重也逐步降低(見圖2),到2008年下降到2.06%,相當于1981年的25%。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不斷增加,能源消耗量也呈上升趨勢,其能耗比重從1980年的7.67%增加到1993年的11.16%,從1995年至今一直維持在13%以上。第二產業是能源消耗大戶,占全國能耗總量的比例最大,自1991年以后一直保持在70%以上,并且保持強勁的上升勢頭。第二產業能源消耗遠遠大于第一和第三產業。

    在第二產業內部,其能耗也各有不同。其中10個主要的耗能工業部門分別是: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紡織業、造紙及紙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這10個行業所占第二產業能耗總量的比重,由1985年的71.61%上升到2008年的81.63%。其中黑色金屬冶煉業能耗上升幅度最大,從1985年的7638.6萬TCE增加到2008年的51 862.92萬TCE,增加了44 224.32萬TCE。能源消耗增加速度最快的是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兩個行業2008年能源消耗量分別比1985年增加了732.29%和723.64%。因此,調整產業發展方向,加大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降低第二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尤其是高能耗行業及產品的比例,可以減少對能源資源的過度依賴和消耗,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

    地球的生態環境是一個有機系統,各個元素之間存在聯系和互動。人類每一個違背自然規律的行為都會引起生態環境的連鎖反應。由于環境自身具有自我修復能力和自我凈化能力,在人類活動對自然影響力較小的年代,人類對自然的索取和排放行為并未引起嚴重的環境問題。經濟的產業化加強了一個產業或產業部門的各經濟行為之間的相互配合與補充,提高了經濟行為的效率,同時加強和擴大了負外部性的作用和影響。這種倍增的負外部性作用于環境,一方面是日益沉重的環境負荷影響自然資源的自我修復,導致自然資源的退化;另一方面是自然資源的退化又影響環境自我凈化能力的發揮,使污染更難以消除,加速了生態系統的崩潰步伐。因此,產業結構不合理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

    三、環境問題解決的法律因應

    明確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是當代社會應對各種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立法者應當以立體思維建立環保法律體系,在立法中對產業結構的規劃和調整予以界定,才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環境問題。

    (一)有關產業結構規劃與調整的立法現狀

    目前,在《環境保護法》的統領下,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環境程序、環境標準等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其中關于污染防治的法律有16部(包括憲法、刑法、民法中的相關條款)、行政法規46項,各部委頒布的污染防治規章多達371項;關于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17項、行政法規18項、部委規章24項。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中,尚無規范產業結構規劃的專門法律法規或專門章節,偶有提及也比較空泛,要在實踐中真正落實還有較大努力空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產業結構的規劃和調整還處于原則性規定階段。目前關于產業結構的相關內容,主要出現在法律法規的總則部分,還沒有具體細化的規定,還未落實到操作層面。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總則部分都出現了“合理規劃工業布局”的原則規定,卻在后續章節中都未做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200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有關部門進行產業等規劃時應遵循固體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但仍缺乏產業結構規劃的具體規定。第二,對于產業結構規劃和調整還停留在較為基礎的層面,較多強調“產業布局”,缺乏深入研究和規定。如前所述,產業結構中不僅產業布局影響環境,產業組織規模以及產業比例對環境的影響也不可小覷。早在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加強淮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明確了產業結構調整與環境污染的關系,首次對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對于重污染行業中規模較小、污染處理能力低下、污染嚴重的小企業進行整治。該《通知》還初涉了產業內部比例調整問題,雖然對已有產業內部比例及產業間比例調整問題尚未觸及,但立法者已經充分意識到產業結構與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即將上馬的重污染項目進行嚴格的限制。這無疑是環境保護的一大進步!然而遺憾的是,其后制定或修改的幾部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律都只是蜻蜓點水般地規定了“合理調整產業布局”,沒有對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進行系統的研究和規定,貽誤了解決環境問題的時機。第三,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關于加強淮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對產業結構合理化做了規定,但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不但未對政府機關問責,也沒有追究小企業主的法律依據。這不但給規劃者們留下了的空間,更為環境污染加劇、自然資源破壞埋下了伏筆。

    (二)有關產業結構規劃與調整的立法建議

    面對日趨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和環境危機,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要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必須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因此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政府提出“加強農業基礎地位,提升制造業核心競爭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服務業,促進經濟增長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的指導思想。“十二五”規劃屬于政策范疇,是國家為實現下階段的經濟目標而確定的行動指導原則,靈活多變且強制力較弱。環境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需通過長期的努力才有解決的可能性。因此,我國應將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定型化,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下來,形成解決環境問題的長效機制,才能真正解決環境問題。

    1.遵循立體思維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環境保護的立體思維是從整體思維發展而來的。所謂環境保護的整體思維是指把全球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從宏觀的角度保護環境??沙掷m發展的人類發展觀確立以后,為了應對新形勢下的新問題,日本于1993年頒布了新的《環境基本法》。新法確立了環境保護的整體思維和全球思維,以日本對全球環境所負的責任為基本點,以將社會的經濟結構和流通方式轉換成為對環境負荷小的發展模式為基本策略,不僅著力于公害防止,更把法律調整的范圍擴展至社會、經濟、人民生活的每個環節。環境保護的立體思維,即是指不僅要把整個地球、一個區域看作一個有機的整體,而且要從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各個不同的角度,各自采取措施保護環境。具體到法律層面,即指不僅要制定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在經濟法、商法等法律中也應體現環境保護的理念,與環境保護法律互相配合,形成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例如產業結構規劃與調整的內容,不僅在環境法中要規定,在規劃法、審計法、稅法等法律中都要有配套體現,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環境法律法規的作用。另外,遵循立法的立體思維還有助于防治法律逆向調節,即立法機關雖然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但是由于與該項立法目標相悖的其他法律或者文件依然存在并發揮作用,致使出現了與環境資源保護立法目標相反的結果。法律的逆向調節不僅使立法目的落空,還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損害法律的威信。

    2.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產業結構規劃與調整,確立其指導性地位。城市規劃是指對城市的空間和實體發展進行的預先考慮。其對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質形態部分,涉及城市中產業的區域布局、建筑物的區域布局、道路及運輸設施的設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城市規劃與產業結構規劃雖然都包含了產業布局,但內涵卻有本質上的不同。城市規劃側重于空間規劃,而產業結構規劃除了包含產業布局規劃外,更注重具體產業的比例架構,包括產業內部和產業之間的比例架構。因此我國應當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專門條款,明確產業結構的原則性地位,以便對具體法律法規進行指導性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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