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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業政策實施保障機制;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產業政策法治化
一、產業政策之溯源
產業政策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國家政權的出現并開始履行經濟職能、干預產業活動,而嚴格意義上的產業政策則首先出現在西歐產業革命后開始了工業化進程的資本主義國家。
法學界公認,美國于1890年制定的《謝爾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國家主權保障實施的現代反壟斷法。《謝爾曼法》的制定和實施,大大緩解了美國因長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導致的經濟秩序危機,{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響的產業組織政策的縮影。而日本自明治開國時起,就明確提出了“殖產興業,富國強兵”的口號,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創辦了一大批官營的近代產業,以期通過對民間產生示范和勸業作用,來加速日本的工業化和近代化過程。中國的產業政策實踐堪稱源遠流長。由于我國封建時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順地對工農業生產進行干預,政府行為成為影響封建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馬克思甚至提到:“我們在亞洲各國經常可以看到,農業在某一個政府的統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個政府的統治下又復興起來,收成的好壞在那里決定于政府的好壞,正像在歐洲決定于天氣的好壞一樣。”{2}(P25)據我國史學家研究,三國時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動了土地與農民的結合,促進了當時的農業生產。設專職官吏掌管水利事宜、興修水利設施,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農業政策的基本內容。這類政府行為較好地發揮了政府的權能,彌補了民間組織渙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促進了農業的發展。此外,推廣先進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獎勵墾荒和組織大規模移民墾殖的政策,也都對我國封建經濟的發展起過促進作用,它們無疑都是農業國早期產業政策實踐的佐證。{3}(P101—127)
而產業政策概念在我國的正式啟用是在20世紀80年代。譬如,1986年“產業政策”一詞正式出現在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中;1989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產業政策——《國務院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這標志著我國開始了產業政策的實踐;1994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標志著我國已開始建立以產業政策為中心的經濟發展體系;之后相繼制訂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水利產業政策》、《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等產業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等在內的、較為完整的一個政策體系。
綜上,產業政策的本質是國家對產業經濟活動的主動干預,它的產生及演化與國家的干預思想是相輔相成的,其間尤其要注意的是對它科學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產業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國,許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轉化而來,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協調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實現二者的有效銜接的方式。
(一)產業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產業政策是一種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預或調控行為,在此領域實行法治就直接表現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要受法律的約束,這突出地體現了法治的民主實質和要求,其意義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的行為不受法治原則的制約,這種產業政策就可能變成行政專權,增加其任意性,產生嚴重的后果,因為“如果不對公共行政在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員認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權力加以限制,那么這種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馳的,因為這將淪為純粹的權力統治。”{4}(P367)所以,對政府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而“產業政策一旦上升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國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行為與法相抵觸,也必須以法律為準,服從法律的要求”。{5}因此,對產業政策進行法律調整不僅意味著要規制被調控主體的行為,而且也意味著要規制調控主體的行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當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說將所有的政策都轉化為法律,轉化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須具備如下要件:影響的全局性;內容的穩定性;轉化的成熟性。可以說,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體現了國家實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應該對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視,確保政策法律化科學、合理、有效地進行。
(二)產業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道德是法律的內在精神要求
道德是一種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筑, 是社會主體自律的規范, 它能恰當地處理自身需要與他人需要、社會需要的關系。法律依靠強制力對人們的行為加以調整, 要求人們絕對服從它的規定與命令, 法律以倫理上的善惡判斷為前提, 道德成為法律的有益補充。真正能夠給人類帶來福祉的法律, 必須體現、維護和促進維系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法律以倫理為歸屬, 幾乎每個條文背后都蘊藏著一個倫理命題或道德判斷。西方自然法強調法律應該具有實體的道德品格, 法律的道德基礎在于法律應當與一定道德關系及其規律相一致, 其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護和平、平等、自由、公正等道德價值目標, 從而促進正義原則和正義目標的實現。從現實生活的情況來看, 法律發展是不斷根據道德與社會生活發展的特點, 并且按照民族、國家、宗教或地方所特有的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來對已有的法律做出補充和修訂或者不斷制訂出各種各類新的法律。長期以來形成的人們普遍認同的道德觀念使立法者將其在法律中做出規定, 如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 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例證。道德原則納入為法律規范, 充分體現了立法過程中倫理價值的功效, 對維護社會的善良風俗無疑會起積極的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價值評判標準
在法的價值分類的內涵中, 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正義、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民主、法治、權利、理性、人權以及人的全面發展價值,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護和實現以上的價值目標, 而這些同樣是道德的價值目標, 同樣是道德在調節社會過程中所期望達到的和諧狀態。價值在處理法與人的關系時對于人始終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導意義, 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與信仰, 它屬于人的道德理想的范疇, 在指導人類的同時, 又評價著人類關注的法與自己之間的關系, 以及人類的相關道德思想與行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特定社會的倫理關系和道德要求, 符合人類的基本價值原則, 這樣才能使法律的要求在社會中真正實現。如果法律背離了人類最基本的倫理目標和人類道德, 它就將喪失規范人們行為的基礎, 而這樣的法律強制推行會給社會秩序帶來難以估計的混亂。法律是否能夠維護民眾利益, 捍衛生命的自由與尊嚴, 維護社會文明和進步, 是以社會的道德價值作為評判標準的, 道德始終貫穿于法律過程之中, 共同維護社會的良性運行。道德是引導人們進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設和發展的方向標, 沒有道德及價值觀念體系作為基礎, 法律就會缺乏內在支撐, 其合法性也會被民眾所置疑。
三、道德是法治社會的有效支撐
在法治社會中, 道德體現于法律的各個環節, 對立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環節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就立法而言, 所有社會統治者必然借助法律的形式來確認社會公共道德準則, 任何立法者都是在多元的是非善惡觀念中選擇社會主流的道德立場,因此法律始終滲透著倫理道德的原則和精神。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必須順應該社會流行的道德觀念的要求, 否則, 它就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 立法者在創制法律時, 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為指導, 努力反映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立法過程中,與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所聯系的習慣、政策、判例、道德規范、正義觀念等逐漸受到立法者的重視, 并通過成文法律形式表現出良法應具有的內容。
關鍵詞:法律意識;大學生;內涵;結構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法律意識是現代法治構建的心理基礎。在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國家法治的希望,同時也是體現法治國家水平的標準。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其群體法律素質如何,將對中國法治的未來產生重要的影響。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作為非制度因素的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社會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內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學生法律意識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緊迫的課題。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探析
“意識”(consciousness),從哲學的觀點看,是指人腦對客觀物質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覺的心理活動。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學者對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論述。西方學者很少對法律意識的概念范疇直接進行界定,從而也不對法律意識本身進行分析、研究,只是從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識中的某一個方面或某一個問題,主要有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形態等。這些概念都是屬于法律意識的研究范圍,或屬于法律意識的重要的構成部分之一。
中國學術界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在20世紀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蘇聯學者的觀點。改革開放之后,隨著中國法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法律意識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什么是法律意識?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現階段,國內學者對法律意識的主要學理解釋,可以概括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如孫國華教授認為,“法律意識就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1]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2] 這種觀點已成為中國現階段關于法律意識的主流觀點與通說。第二種觀點:法律意識是關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的中間部分。如劉作翔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法律心理向較高層次的法律思想體系的一個過渡。法律意識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兩者之間的一個中介環節。” [3] 這種觀點著重強調法律意識的心理層面的內容。第三種觀點:法律意識是一定的心理現象。如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意識主要指人們對法律現象的內在領悟及領悟到的感覺、知覺、觀念、態度和情感等心理觀念因素。”[4] 這種觀點強調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感受。
通過上述對法律意識的各種理論觀點的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法律文化的一個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它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和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感受和認知把握狀況。簡言之,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其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 [5]。而大學生法律意識則是指大學生對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特點分析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如同樣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同樣是對社會法律現象的認識和把握,同樣有多方面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響等,但因作為主體的大學生具有自身的特點,因而大學生法律意識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同時還有著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體而言,當代大學生是在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成長起來的,感受到了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實踐的實惠。他們善于獨立思考,思維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時尚;喜歡表現自己、設計自我,注重個人的現實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熱愛祖國,關心國家的經濟建設,密切關注社會的熱點問題,積極上進;對自身的素質要求較高。但同時,當代大學生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結構解析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之橫向結構
從人類對社會法律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包括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五個方面的內容。
法律知識是人們對法律意識理性認識的產物,是全部法律意識的知識基礎;法律理想是在對法律理性認識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法律制度和法律應當是怎樣的反映,它對法律的發展目標的確定以及法律調整價值取向的選擇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主要是現行法律的心理情緒體驗,也是人們依據現實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質和精神的需要而產生的喜好和厭惡的心理態度。它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規則、制度的直接情感態度,處于法律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一般具有直觀性、自發性、易變性的特點。大學生的法律情感大體上有三種情形,即親法、惡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識結構體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會主體不畏、不畏利誘、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自己內在的消極法律意識因素作斗爭的心理基礎;法律評價是社會主體基于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對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對法律的情感體驗而產生的評價法律的標準體系以及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評價尺度對一定時期和一定國家的具體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觀判斷,具有強烈的價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則是上述各種法律意識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以理性為基礎的主體對法律的全身心的認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體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動的有機的結合體,是主體各種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結構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為系統,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形成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也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意識培養和公民個體法律修養的最高目標和上乘境界。
因此,從橫向的角度來看,大學生法律意識就是由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這些要素構成的有機的結構系統。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
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是指從法律意識的深層―― 表層結構的角度對法律意識進行結構性探討,以揭示其內在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多數學者認為,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包含三個層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形態。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是大學生在一定的條件下,根據自己的社會法律生活的實踐和感受而形成的對法律的直觀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認識、感情、情緒、體驗等主觀心理活動和反映。
法律觀念是指大學生在對法的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意向和決策思想,是一種較為穩定的法律意識形態。與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觀念有更加自覺、明確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與法律思想體系相比又不成系統、相對易變。在法律觀念中,法律價值觀念其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法律價值觀是人們對法律及法律現象所形成的態度、認識、信仰、評價。法律價值觀對大學生的行為趨向和行為選擇起著決定和支配作用。當代大學生要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礎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識至少就要求大學生知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樣,良好的法律意識使大學生能夠充分認識到現代社會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識形態,或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系統化、理論化的認識,它表現為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法律意識形態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現象的自覺的、系統的反映,表現為系統化、理論化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體系。法律意識形態通過對社會法律現象的內在的、本質的、系統完整的認識,從而將對法律現象的認識提高到理論化、系統化的水平,并對社會法律實踐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總之,厘清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特征及結構,進一步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本質特征,對加強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的培養,進而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有著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26.
一、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階段也進行過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學以前階段,學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學校法律教育的內容一般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交通安全法、憲法、刑法和民法的相關內容,基本不涉及勞動法的任何內容,所以大學生在大學以前階段的勞動法制意識是一個空白。雖然大學階段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但對于勞動法的內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職業道德與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談及了勞動法的原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和處理勞動糾紛的途徑。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內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紹了勞動法一些基本原則,只論述了很少的表面內容,學生很難系統了解勞動法的基本內容。雖然《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在2010年做了修訂,但沒有增加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內容,因此還是很難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達到對學生進行系統的勞動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無論從大學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學期間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勞動法制教育。現實中很多大學生缺乏勞動法律的知識,主要表現為學生知道有勞動法,但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知道的很少,如簽訂勞動合同注意的問題,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后如何處理等等問題,根本一無所知,表現了勞動法律意識的缺乏。在法律實踐中涉及大學新畢業學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主要表現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很多條款對自己不利,而畢業生根本沒有通過補充條款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對勞動仲裁程序幾乎一無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勞動權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從大學生勞動法制意識現狀、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和大學畢業生的勞動維權水平來看,各類高校都應開展勞動法律教育,這樣可以保證大學生畢業后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大學生在兼職時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開展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關鍵是如何開展的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其主要內容應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二)、(三)為主要內容,重點是《勞動合同法》基本內容,因為《勞動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勞動法的內容,且是最新頒布的勞動法律,其實用性和針對性較強,更便于學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時也是為了學生畢業以后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二)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具體內容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主要介紹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是如何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力的要求,使學生明確哪些情形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哪些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使學生知道提供勞動在什么時候學會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要說明學生兼職權益受到傷害時如何保護自己權益的問題,要向學生介紹雇傭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介紹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的注意事項和個人權益保護問題。
2.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規定。在這一部分中,要詳細介紹設計勞動合同訂立的所有內容,使學生知道如何簽訂勞動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包括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勞動關系雙方的知情權、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證件、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勞動合同的期限類型、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及約定內容、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無效與撤消問題。這一部分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對于上述每一個問題都必須結合具體法律規定進行講述,對其中重要的問題要輔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學生的理解,使學生以后能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以后發生勞動爭議埋下隱患。
3.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在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內容中,主要介紹用人單位全面合法履行勞動合同、加班工資支付、非法強迫勞動、同工同酬以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問題。在這一部分要重點強調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關于加班證據的保留應作為重點強調的內容,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三)的要求,對于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應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實際勞動爭議糾紛中如何解決的問題等。
4.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問題,因此這一部分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受迫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告知義務、合同終止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經濟補償等問題。在這一部分中要重點強調關于經濟補償的問題,特別強調勞動者受迫性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者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問題,避免勞動權益受到損害。
5.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屬于勞動權益保護的司法救濟程序,這一部分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重要,在該部分中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應向學生講明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技巧,同時要強調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問題,避免因為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向學生介紹仲裁過程中如何主張權利和舉證質證問題。
(三)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安排
對于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有兩種途徑。第一,是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上對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針對教材的不足,任課教師可以拓展勞動法律知識的講解來提高學生的勞動法律意識,但由于課時的限制,在該課程中不可能深入講解。第二,是在大學三年級的第二學期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開展勞動法律教育,因為學生在大學四年級就要開始社會實踐和實習活動,已經開始為就業做準備了,所以在三年級的第二學期對學生開展勞動法律教育具有針對性,學生也急需勞動法律的知識。
(四)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方法
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應有針對性采用多種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專題講座法。就是針對勞動法律知識的某一方面以專題的形式進行講座,以便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知識的理解,使學生能對勞動法律知識有結構性的理解。對于勞動法律知識可以分解為多個專題進行,這樣使學生對勞動法律有系統結構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條釋義法。就是對勞動法律中的具體法條進行分析講解,因為一般大學生都是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可能對勞動法律中的法條有深刻的理解,同時有的勞動法條也確實存在著難以理解的問題,這就需要對勞動法律中的復雜容易引起歧義的法條加以講解和分析,使學生深刻理解法條的意義,并學會在以后的實際生活中運用法條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過案例的分析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知識的理解,同時通過案例也使學生能夠得到啟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職業生涯中遇到勞動爭議如何處理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和本人在履行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案例分析法還可以調動學生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興趣,提高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積極性。
4.熱點問題討論法。就是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普遍性和疑難性的問題進行討論,因為我國勞動立法的時間還很短,勞動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進行討論,這樣加深學生對勞動法律的理解,提高學生的勞動法律意識。
三、完善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建議
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應作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納入到學校教育中去,并作為教育教學內容的一部分加以貫徹落實,部分院校目前已開展了一些勞動法律教育,但還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問題上,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應引起重視。
第一,在未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教材的修改時應增加勞動法的內容并作為一項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這樣就可以使學生在大學一年級就了解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內容,為以后深入學習勞動法的知識打下基礎。同時由于大學生普遍存在著兼職現象,通過勞動法律知識的學習,也可以使學生學會保護自己在兼職時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各類高等學校充分重視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如前所述,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是必要的,因此各級各類高等院校應看到對大學生進行勞動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將勞動法律教育納入到學生法制教育中去,并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保證,以保障大學生勞動法律教育的順利開展。
關鍵詞:李達 法理學思想 唯物辯證法
一、李達法理學研究的背景
李達作為我國馬克思法學家中的一員,在我國早期傳播的過程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時期,我國法學領域關于法理學的教材不過是對我國舊時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們所代表的主要觀點,是半只半封建社會的法學思想,]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研究法理學。當時的法學學生在法理學的學習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學的研究更是如此。
思想傳入我國后,中國早期的學者李達運用來改造社會。在法律研究方面,李達對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學派的法理思想進行比較分析。各學派法理思想,服務于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學的法理學思想。李達力求認識法律的本質,找到一條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于是,他對西方的法學觀點進行批判性的學習,借鑒其中的優秀成果;同時深入研究唯物史觀,找到適合我國現實的新路子。李達在法學理論出現困境的情況下,運用原理,對法理學進行探究完成《法理學大綱》的撰寫工作。我國的法理學研究進入科學的道路。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法學教育進入新時期。但是,對法理學的全面研究,我們還存在很大的不足。李達的《法理學大綱》為我國法學理論指明了正確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學研究的一大財富,對構建科學的法理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二、李達法理學的內容
(一)法律與國家的關系
新時期,我國法學學者主要從兩個方面對法律與國家的關系進行探索:一是法律與國家何為首的問題;二是如何處理法律權利與國家權利之間的關系。
李達在仔細分析各派的國家觀與法律觀之后,總結出如下的觀點:從時間先后順序來看,早期的神學的、絕對主義的、民約論的、玄學的國家觀與法律觀,這些學派的觀點大致可歸納為從神學的意志延伸到人類的意志、從君主的統治到君民平等、從相對理論到絕對理論的逐漸進步提高的過程。
在這些不同的歷史時期,各法理學派也對其做出了不同見解,同時也指出了統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來說,不僅發展了同時代的經濟體制,而且提升了國家的生產力。從這個方面來說,即使歷史不同時期的法律觀有差異之處,但總的來說對人類社會都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單純的從國家和法律兩方面上來說,他們并沒有明確國家和法律之間本質的區別和聯系。所以,從理論層面看,它們都是主觀形式上不具備真實性的,并不是客觀上具有科學性質的。通過對各學派法理學的不足之處分析后,李達系統總結了國家和法律的觀點:法律是以國家為形體,國家是以法律為靈魂。有國才有法,只有國家建立起來,法律才能應運而生;有法才能安國,只有在嚴格的法律體制下,國家才能安定繁榮的發展。國家是人類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之間的矛盾沖突的結果,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維持階級統治,保證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目的的實現,需要國家履行對內對外的基本職能,即對內鎮壓暴亂,以防被統治階級的破壞;對外防備外來勢力的侵擾,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然而國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才能完成這兩大使命;而掌握公權力的機關,是由各級政府構成的;任務的完成需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國家稅收。國家需要擬定各種法令規則,賦予各級政府統治權力從而組織公權力和掌握公權力。與人類初期的氏族社會不一樣的是,這些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規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公權力)來保證實施,林林總總的細則就形成了國家條令也就是法律。通過分析,李達闡述了國家與法律的本質聯系:法律是國家實現目的的工具,國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實體。
李達在從法理學層面上對國家與法律關系的解析可謂字字珠璣。然而就其論證過程來說,顯得有點簡單。李達沒有把中國當時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分析,只是簡單的指出了國家和法律發生、發展過程中的經濟和階級制約因素。
(二)法律本質與現象的區別聯系
本質和現象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關于現象的認識,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這些特征的外部聯系。法律的現象是指法律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來的而為人們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態,法律本質則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因此,我們鉆研法律的本質,就需要認真的觀察法律在現象中所反映出來的本質特征。
李達闡述法律現象在個人層面上的表現是指,個人在法律現象中是自由與平等的,“個人自由的保障,是通過法律現象來實現的”。李達在法律的本質與現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實質上的自由、平等。在憲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權力是形式上的自由與平等,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公民擁有自由資產是真實的實質自由,在經濟上的平等可認為是真實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現為形式,經濟則是反映的內容”。在分析兩者之間的聯系上,雖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人們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從實質平等上來看,財產自由是實現人們在法律上的自由與平等的基礎。因此,李達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相對的自由、平等而非絕對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礎上實現公道的。
李達指出:在法律上財產關系,是基于私有制的產生而結成的財產關系,是擁有國家財富的階層的經濟結構,我們可以稱把它歸屬于上層建筑。如此說來,李達所說的法律上的財產關系體系,也就是統治階級的經濟結構在法律現象的另外一中稱謂而已。在眾多的法制體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關系,可以說是階級關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階級性。由此可知,李達闡述的在法律層面上的經濟結構體制,又可以稱之為是階級統治在法律現象中對經濟的另一種本質描述。李達指出了法律本質――階級性。運用唯物辯證法研究法律時,李達更傾向于兩個方面的因素,即經濟和階級;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學派的學者,認為唯物史觀的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但他們忽視了法律對經濟基礎的能動作用。
(三)法律本質與道德的區別聯系
為了更加深入地對法律本質問題的研究,李達提出從道德層面上與法律本質之間關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質是階級性。各派法理學關于法律的本質都有不同的見解,但李達通過分析認為他們沒有明確的表明法律的本質。關于法律的本質這一問題,各大學派基本上都對其提出過一定的見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達木拉闡述的“社會公平”、黑格爾提出的“在倫理上觀念的現實性”等。如果我們要揭開道德的本質,李達提出從法律的本質與道德關系加以分析。
首先,李達從源頭上把道德和法律進行對比分析,很大程度上闡述了兩者之間的區別和系。李達表明,在現實社會中,道德和法律之間的不同點并不十分明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人們群居生活。他們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制約,人們相互間以平等互助的方式生存,我們用道德標準來觀察那個時期人類的行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愛等等。進入奴隸社會時期,因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當時社會上一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現分化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基本道德逐漸轉變為偏差的階級道德的變化。這時的社會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開始轉變為階級統治、剝削他人的一種階級新道德。奴隸社會時國家出現,統治者開始將新道德編訂為法律以國家強制執行力維護其經濟基礎。如此一來,就呈現出道德規范的一部分變成了國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規范中,把不利于經濟發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條令,同時把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部分制定成倡導性或準許性的法律條令。除此之外的與經濟發展不相關或對其發展影響不大的部分,統治階級認為沒有強制執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預人們自主選擇的手段。由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類社會前期、發展的中期和現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開來說都是很困難的。所以說,李達認為沒有必要用抽象的方法區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其次,從不同的階級階層來看道德。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法律實質上是統治者的道德。這樣,沒有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規范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服務于統治階級的道德,從而服務其相應的經濟結構;另一類是被統治者的道德,與統治者的經濟結構相背。由此,李達表明道德是與階級性分不開的: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階級層次后,這些統治階級所制定的道德規范與被統治的階級道德規范在內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對這類問題做進一步分析,李達表明法律與道德可以說都有階級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學派僅僅只是法律本質等同于道德而進行簡單的研究說明,但是李達并不持相同的觀點。不過李達也認識到道德具有階級性這一觀點存在的合理性。
綜上,我們應該肯定,李達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的闡述。
(四)法律的基本屬性
法律的基本屬性就是通常說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質。李達為了闡明法律的本質,認為闡明法律的屬性是不可或缺的。李達把法律屬性概括為規范性、命令性、強制性和造價性四個方面,法律的基本屬性是要通過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現出來。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屬性并區別于其他規范的表現。規范性是針對常人設定的行為模式;強制性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要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李達運用唯物辯證法闡釋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規范性:既堅持法律的物質制約性加強階級統治的作用,同時也強調了法律具有規范人行為的某些意志性。
從法律意志性的國家層面來說,法律在國家范圍內表現了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的一面。李達認為正因為法律具有規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顯區分于其他規范的重要表現。“法律規范的本質是使個人根據現有條令來界定自身行為的一種實質規劃”。自由是相對的,沒有絕對意義上的自由。法律從人們的自由出發,強調要保障人們行使自由的權利;但法律從另一方面又規范了個人行使自由權利的前提條件。從此可表明,法律在國家層面上來講,不僅表現出規范性的一面,同時也體現了強制性的一面。
三、結語
李達通過對各派法理學的研究分析,指出他們的不足,李達運用歷史唯物主義來解讀法理學,試圖建立起正確的法理學體系。在近代中國法學研究的環境下,李達對法理學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先前的法律體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學學科的交流學習,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辯證法來研究學習法理學是正確的,并且適合我國的法學研究的環境。韓德培曾對李達所做貢獻提出高度評價“李達是我國首位引用來分析研究法學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評價,李達第一次將運用到法理學。通過對李達的法理學思想的分析,對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過程有了初步的認識,并且對當下法理學的探究有借鑒作用。
總之,李達構建法理學體系,是適合我國實際的。促進了哲學中國話的進程。它為我們在新時期學習發展馬克主義法理學留下寶貴的財富,啟迪我們在理論上深化法理學的研究,關注前沿的學術動態,堅持運用唯物史觀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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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法治;禮法
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是現代法治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如何辯證性地看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中的積極和消極因素,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一、中國傳統社會是倫理道德與法治結合的體現
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關系就是以道德與法治為基本內容,兩者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演變的基礎。
1.倫理道德是中國社會結構與生俱來的特性
梁淑溟認為,中國社會缺乏團體生活的傳統,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顯出來。正是因為重視家庭活動,中國人將倫理關系作為組織中國傳統社會活動、建構中國傳統社會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謂的倫理關系是“此一人與彼一人相互間的情誼關系”,凡是社會中的關系都離不開倫理關系的影響,整個中國社會就是一個大型化的家庭,這在政治層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以父子關系定義君臣關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員在內的官僚體系發揮著家長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國傳統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是不存在法治的,與其說“依法律而治”不如說“以法而治”。雖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國傳統社會所重視,具體表現在統治階級重視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中國古代社會建構了一整套獨具特色的傳統法律體系。
3.倫理道德與法治相互結合并共同規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
首先,“禮法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法治觀的核心,中國古代法治觀的發展既是“禮”與“法”融合統一的過程,也是中國古代倫理法發展演進的過程。從周朝開始,“禮”就被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成為規范國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會關系的基本規則。孔子認為,“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將禮視為法律刑罰發揮作用的前提,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發展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宋明理學更加重視倫理道德,不僅在傳統儒家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禮法合一”的思想,更將其提升為天經地義的“天理”。
其次,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倫理色彩濃厚,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法律規范體現了儒家關于倫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倡導禮義、推崇禮法”這一目標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法律的執行者并不會做到“秉公執法”,“法外開恩”“刑不上大夫”等體現了在社會生活中依然會有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倫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與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兩翼
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倡導禮法所蘊含的倫理道德觀念,最終維護封建王朝的皇權統治,在這一制度下,人們的日常行為必須以其基本的社會身份為前提,必須符合倫理道德的標準。辯清這種做法所帶來的利弊是探討倫理道德與法治關系的前提,也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1.重視倫理道德的社會功能對法律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
倫理道德產生于人類社會漫長的實踐活動,往往代表著一種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取向,它或是一種理想化的觀念,或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但它總能發揮積極正面的作用,能規范人們的日常行為,引導、促進人們向善。在實際的法治建設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這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帶來種種問題,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視道德人性;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過度強調刑罰和法律條文的嚴謹性等。此外,重視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規范,還有助于國家各級機關成員帶頭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從人性層面減少違法亂紀行為的產生。
2.法律是倫理道德發揮作用的物質性保障
雖然中國古代的倫理道德有諸多消極因素,如完全服從家長、男女不平等等,但我們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眾、培養人才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產生的重要意義。法治,從其表象上來看,系依制度為之,以制度作為行動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處于文化范疇的倫理道德真正成為可視的條文規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說教流于空談;另一方面,通過具體的刑罰能使民眾對原本模糊的道德標準有更清晰的認識,尤其是在中國古代民眾知識水平普遍低下的情況下,這一作用更加明顯。
3.道德法律一體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
我們既不能只重視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兩者的積極作用,實現道德法律的一體化是推動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一方面是推動道德法律化,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形成的意識規范轉變為真正能塑造人們日常行為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賦予道德的意義和功能。
三、結論
道德與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況下兩者必須有所區別,無論是過度的道德法律化還是過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設的推進。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不僅需要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全民法治素養,更要從推動中華民族現代化進程的角度創新發展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活力源泉。
(八)展現科技性,促進協同發展
文化是一種內容,而科技是一種支撐,也是一種表達、傳播,文化與科技是結合體,不是對立面。要摒棄傳統鄉村、傳統農業的固有印象,注重鄉村建設、農業生產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實現城鄉基礎設施連通、公共服務共享,實現鄉村旅游與文化旅游、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協同發展,實現鄉村旅游業與文化產業等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
四、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河南鄉村旅游創新和升級發展路徑
(一)特色精品戰略
要注重整合現有資源,突出鄉土特色,保留傳統農耕文化,使發展旅游與當地自然條件、風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機結合,發展個性化、差異化的旅游業態。適度推進鄉村林果采摘游、鄉村花卉觀光游、鄉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飲為主的鄉村游、綜合性鄉村度假游,著力突出鄉村民俗文化游。依托豐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鎮為平臺,通過挖掘創新,形成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特色鄉村游產品。
(二)精準扶貧戰略
近年來,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鄉村旅游發展和旅游精準扶貧,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共同參與的發展格局,發揮了鄉村旅游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致富、貧困人口脫貧方面的積極作用,也形成了頗具特色的“鄉村旅游+精準扶貧”文化氛圍。在此基礎上,要圍繞扶貧攻堅,深入實施“雙百千萬鄉村旅游扶貧工程”,結合貧困地區的旅游資源條件、區位優勢和市場基礎,調動多方力量參與旅游扶貧,通過鄉村旅游實現精準扶貧,以精準扶貧戰略推動鄉村旅游深入發展。
(三)文化營銷戰略
加大文化宣傳營銷力度,叫響鄉村旅游品牌。要將知名度高、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市場培育成熟的鄉村納入河南省重點旅游線路和整體旅游營銷計劃,利用各級各類媒體,積極宣傳推介。加大鄉村旅游產品推銷力度,有溫度的產品、有文化的包裝、有目的的營銷,才能真正實現“可帶走的記憶”,鄉村旅游才能不流于淺層次的觀光游覽,不局限于旅游資源的表面現象,更富于觀念和感情的溝通與體驗,樹立起鮮明的鄉村意向,真正體現美麗鄉村的獨特魅力。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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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生;道德誠信;法律誠信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中國傳統道德中最基本的道德規范,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原則。對于當代大學生來講,明禮誠信是立身處世之本,是走向社會的“通行證”。大學生誠信教育,不僅關系到高校的學風建設和人才培養的質量,更影響著和諧社會的道德建設和中國市場經濟的明天。然而,由于社會開放度的增加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因素正潛移默化地影響著當代大學生,面對各種各樣的誘惑,許多大學生產生了浮躁的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加入了失信的人群,如作業抄襲、論文拼湊、考試作弊、簡歷注水,甚至還有惡意拖欠學費、拖欠歸還助學貸款等惡性事件。
1 大學生誠信缺失的成因
針對大學生誠信缺失的現狀,社會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等許多學者從各個角度分析探討它的成因。
1.1 社會文化環境的影響。導致大學生誠信缺失、道德水準滑坡的首要原因乃社會文化環境的影響。我國現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引起人們心理的嬗變,出現社會思維混濁化、價值目標物欲化傾向。個人權利本位觀念在個體意識中逐步形成,過度強調個體利益的完全實現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則較少予以關注,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的信用危機。這股歪風通過家庭、朋友、網絡等,傳到大學校園,使得正處于人生十字路口、認知能力尚未成熟的大學生思想受到浸染,靈魂受到腐蝕,從而導致誠信的滑坡。
1.2 家庭和學校一貫忽視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長期以來,我們的教育體制雖然對德育非常重視,也強調了德育的首要地位。但在高考的重壓之下,學校普遍還存在著片面追求升學率、以學習成績的優良來評價學生好壞等重智輕德的做法,使德育僅僅流于形式,誠信教育更無從談起。
1.3 我國誠信管理機制的缺失。目前在我國不管是學校還是社會,至今都沒有建立起系統有效的誠信管理機制,對信用缺失不能進行有力的監督和管理,給不守信者以許多可乘之機,可輕而易舉從中謀得不當暴利。第四,自身因素:自律意識較差,同時缺乏對誠信危害性的認識。
當前,我國社會各界對大學生中出現的誠信缺失現象深深地擔憂。大學生誠信教育體系構建細節決定成敗,小節的“無所謂”往往會消磨大誠信,若真這樣,和諧社會談何容易。縱觀這種現象,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輸送德能兼備的合格人才,已是大學思想政治教育的當務之急。
2 解決大學生誠信缺失的措施
筆者認為,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僅僅憑借空洞的道德說教方法不足以將大學生的誠信知行統一,應當把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的規范性作用引入到大學生誠信建設中來,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2.1 加強誠信的法律內涵教育,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民法學界見仁見智。有的認其為人類社會的理想,有的認其為交易上的道德基礎;有的認其為極端抽象的名詞,不如不加解讀,采顧名思義為宜;有的認其為帝王條款,為全法域之基本原則。筆者同意以下看法:“誠信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誠信原則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這個定義的優點是對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做出了較為符合國情的界定,既非過窄地限定于民事主體雙方之間,又未盲目地擴展到整個法域。
在討論大學生誠信問題的時候,首先要明確誠信有道德的誠信和法律誠信兩層含義,應當明確區分道德上的誠信與法律上的誠信。道德上的誠信,是指作為道德準則的誠信,可簡稱為“道德誠信”;法律上的誠信,是指作為法律原則的誠信,可簡稱為“法律誠信”。道德誠信要求人們言語真實、恪守諾言、無虛假、不欺詐。法律誠信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指當代各國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律誠信與道德誠信具有密切的聯系。首先,從淵源上看,法律誠信源于道德誠信,是道德誠信的法律化。其次,二者具有相輔相成、相互維系的關系:法律誠信必須有相應的道德誠信作為基礎和依托,否則就會成為無根之木;而道德誠信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誠信作為保障,否則就會柔弱無力。
誠信的法律規范性可以彌補道德機制的缺陷,因為違背道德一般只是受到輿論的譴責,很多人不會顧及,但由于法律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撐,違背它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威懾力可以使人懼法而誠信。雖然這也屬于教育的范疇,但突破了道德教育,特別是對于即將要踏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講,這種法制教育顯得尤其迫切。
2.2 把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的規范性作用引入到大學生誠信建設中來。具體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大學生誠信評價體系,并與社會的其他誠信評價體系相銜接,使之真正能發揮實效。雖然非誠信行為不為道德所贊成,但如何制止這種行為,杜絕其成為社會的主流觀念,顯然則不能光靠輿論指導。任何道德體系的維護都要靠自律與他律的有效結合,他律就需要有操作性強的規則和制度,這種體系和法制規范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成效則會更加明顯。
目前國內有很多大學已建立大學生信用檔案,在大學生誠信評價系統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
(1)建立學生誠信檔案。學生的誠信檔案是聯系學校和社會的橋梁紐帶,可使誠信教育保持時效性和連貫性,具有促進“它律”和“自律”的雙重效應。誠信檔案如實記錄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品行說明、學習成績、信用記錄、獎懲等情況,學生的信用檔案構成人事檔案的一部分,在學生畢業時,跟隨學生人事檔案一并交給用人單位,這樣便于用人單位了解學生的信用情況,從而將學生的信用紀錄延伸到社會;
(2)建立學生誠信評估體制。誠信教育的前提和依托是誠信評估,誠信評估工作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通過誠信評估可以約束、規范人們的行為,推進誠信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另一方面不規范和不公平的誠信評估則會使學生喪失對誠信的尊重和向往,更加誘發投機心理、失信行為。對大學生的誠信狀況進行實事記載和定性評價,根據評價情況,開展各種教育活動,使誠信教育措施的實施在時間和空間上更具有針對性;
(3)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完善誠信管理規章制度。將誠信的狀況與評獎評優、入黨等相結合,對失信行為采取限制評優、貸款等。建立檔案、評價說明、獎懲結合相互銜接,構成一個嚴密的誠信評價系統。作為社會和學校應該還應該建立一套完善而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學生的失信行為進行處罰,從根本上杜絕“老實人”吃虧的弊端,營造一個“講誠信獲益, 不講誠信付出代價”的良好氛圍,讓學生切身感受到誠信是一種資本,誠信符合切身利益,從而把誠實守信道德規范轉化為自身需求,積極主動去追求誠信, 實現知與行的統一。
我們還可以在校園中積極拓展誠信監察渠道,如建立公示制度、申請和聽證制度以及加強學術活動的輿論監督和建立舉報獎勵制等。在治理考試作弊問題上,加強考前教育,強化誠信意識,嚴格考場紀律,對于違紀者除了僅僅根據處分條例對其施加懲罰以外,還可以借鑒香港的勞動教育措施,給予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責令其進行公益勞動,使其在服務社會、服務同學的勞動中反省與自我教育。通過規范、規章制度的強制性和導向性,促使人們良好誠信。
2.3 加大誠信教育力度, 轉變誠信教育理念,改革教育方法和內容。大量實例證明,對失信的大學生僅僅憑借空洞的道德說教方法不足以將大學生的誠信知行統一。進而又有學者指出,我們不能只是停于言語上的教育,要多舉辦些活動,這樣大家才能深刻體會。于是,各個學校、組織甚至全國性的誠信活動如火如荼的開展起來,如主題班會、征文大賽、簽名行動等等,但這些活動總是帶著“應命而為”的痕跡,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這仍然脫離不了道德化教育的范疇,只是方式的變換而已。所以,希冀通過道德教育來扭轉目前大學生失信現狀,只是一廂情愿罷了。
學校應打破以往空洞說教的教育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承認主體的趨利性,承認他們的獨立地位和個人利益,合理配置義務和權利,同時注意把教育要求的先進性和廣泛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結合起來,緊密聯系當前大學生以及社會誠信水平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誠信教育活動,端正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幫助他們學會在復雜的社會活動中做出既符合誠信要求,也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選擇,避免其陷入兩難境地,進而做出不理智的抉擇。
教育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或者是理論講述,或者是案例分析,或者是研討辯論,或者是開展活動,不拘一格。同時以誠信教育為主題向學生灌輸和培養誠信理念和誠信行為規范、方式, 養成和提高自身的誠信素質,注意把教育要求的先進性和廣泛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結合起來,緊密聯系當前大學生以及社會誠信水平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誠信教育活動,端正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幫助他們學會在復雜的社會活動中做出既符合誠信要求,也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選擇,避免其陷入兩難境地,進而做出不理智的抉擇。
大學生誠信缺失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各高校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學校要以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為導向,通過具體的措施,建設誠信校風、誠信教風和誠信學風,真正使學校成為人人講誠信,事事講誠信的社會示范園。通過高品位的校園文化活動,營造良好的氛圍,讓大學生在活動中感悟、思考,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提高自己,培養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學校還要注意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圍繞大學生誠信教育的基本內容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營造有利于青年學生養成良好誠信觀的環境和氛圍。總之, 高等學校的誠信教育事關國家的繁榮富強、民族的興旺發達和事業的興衰成敗, 事關高校的生存與發展、學生的前途與命運,我們全體高校教育工作者都應該重視誠信教育, 思考高校誠信教育的若干問題,積極探討教育的方法和措施,培養出新一代誠實守信的大學生,使中華民族的未來充滿希望。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 民法總論.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 王利明. 關于誠信的法學思考.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5).
論文摘要: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與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社會,宗教的強烈光芒覆蓋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物,它缺乏獨立的規范體系,沒有獨立的作用范圍,沒有獨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宗教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法律的淵源及其內容的相應變化。
首先,宗教眾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淵源異常復雜。婆羅門教的產生使四吠陀、法經、法典等各類經典成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它們以婆羅門教義為哲學基礎,對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嚴格規定;它們不僅對教徒的宗教生活進行約束,而且對教徒的世俗生活進行限制和調整。佛教的產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淵源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羅門教法的形式和內容規定了教徒的行為準則,它們緊緊圍繞“五戒”等佛門戒律來展開。印度教的產生則使婆羅門教法得到極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華,使法律淵源進一步復雜化。
其次,法律的內容和編排體例都深受教義的影響。有關法律的內容如何受宗教影響的問題已有詳細介紹,法律的體例受宗教影響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該法典以婆羅門教的“四行期”來安排其體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創造”,終于“行為的果報一轉世與解脫”,中間插入的幾部分內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別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規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階段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嚴格維護種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都貫穿著種姓制度,幾乎所有條文都是對各個種姓權利義務的直接規定。為了強調種姓制的神圣性,婆羅門教及其法律將其產生說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為了諸界的繁榮,他從口臂、腿和腳生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正因為婆羅門是從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貴最潔凈,應該把崇高的職責賦予他們,這就是學習和宣傳經典;剎帝利從梵天的雙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應該掌握軍權;吠舍是從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為勤奮,其職責就是不斷增殖財富;首陀羅生于梵天腳下,所以最低下最骯臟,生來就是為了伺候和服從前三個種姓的。法律就是這樣根據各種姓的不同地位來規定他們的權利義務的。正因為古代印度法以種姓制貫穿始終,所以有人將它稱為“種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倫理等各種規范的混合體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淵源并非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侶們根據社會習俗和自古流傳的圣人言行,從其自身利益出發編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將現在人們看來不是法律規范的那些內容包括進去。以婆羅門教法而言,從四吠陀、法經到諸法典,沒有一部是純粹意義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規范中夾雜著宗教戒律、道德說教甚至神話傳說、宗教玄談和哲學論述。就連公認的法律性質最明顯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條文中,純粹法律性質的條文僅占1/4強。即使這些內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實執行的,它們包含了編纂者婆羅門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規定都是一廂情愿。阿育王的巖石法雖為國王敕令,但其內容卻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規范相去甚遠。從字面上看,它很少帶有強制性,而是勁導人們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義和戒規的混合體。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這樣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義,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誠,清凈。”:
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經濟、宗教、社會文化諸種因素共同發展的產物,它憑借宗教的強大凝聚力和延續性對印度法制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中世紀中后期,隨著穆斯林的入侵,伊斯蘭法成為印度占主導地位的法律,但是,這并不影響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間的適用。古代印度法的許多內容不僅藉印度教法的適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出現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說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則能與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相協調。英國人統治印度時期,印度教法作為一種主要的屬人法對印度社會產生了重要影響,《摩奴法典》仍是解決印度教徒之間某些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印度獨立后編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權威法典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