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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資料承包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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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資料承包合同

    第1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國際工程;課程建設;教學內容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17-0144-02

    一、引言

    近十年以來,中國的對外工程承包企業逐步走出去,在國外承攬了大量工程,因此需要招聘大量的國際工程管理人員,尤其以中鐵、中建、中交等大型建設集團為主,這些集團對國際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本門課程為《國際工程合同條款》是從事國際工程管理行業的從業人員的一門重要課程,通過教學,使學生具備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論和實踐能力,通過對過去十余年的教學經驗總結和往屆畢業生反饋的信息,《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的設置是十分必要的,這門課程是畢業生在未來的工作中重要課程,本文將對該課程的教學內容進行研究和探索。

    該課程是工程管理專業方向的一門中英文雙語課程,采用FIDIC原版教材,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在1999年出版的第一版《新紅皮書》作為教材,以之為主線,增加了FIDIC編制的各類合同條件的相關內容。通過本課程的教學,將會使學生了解FIDIC;相關的標準合同條件出版物;掌握項目的參與人業主、承包商、咨詢工程師和指定的分包商等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條款、開工、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工程支付證書和履約保函、保險和爭議解決的條款、工程計量與變更條款等內容。正確使用國際工程合同專業英文詞匯和術語,熟悉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培養管理專業的學生在閱讀合同,理解和翻譯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巧,勝任英文合同的讀,譯,寫等工作。

    二、課程選用教材狀況

    選用教材情況:2000年至2003年采用FIDIC 19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作為教材;2004年至2007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1999)即《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由FIDIC和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共同編譯,機械工業出版社1999;2008年至2009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MDB Harmonised Edition 2005年MDB多邊銀行和諧版;2010年至2013年采用上述第二項即1999年的新紅皮書版本。

    三、教學內容的增加與完善

    本課程以1999年版新紅皮書為基準,與時俱進,隨時對教學內容進行增加和補充,并進行比較和研究,主要在如下方面做增加:①增加講解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總承包合同條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1999)的內容,另外對我國的總承包合同(2011――0216試行版)銀皮書合同進行對比;②對新紅皮書和銀皮書相關內容進行對比。

    (一)我國總承包合同與EPC總承包合同(銀皮書)的對比分析內容

    通過以上我國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條件與EPC總承包合同的對比可以看出,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擔比其他兩種合同更多的責任,并且雇主通過更多的模糊條款使承包商承擔了更多的風險。通過對我國總承包合同與EPC總承包合同(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風險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到:

    1.2.4.1,2.4.2“安全保證”條款,發包人承擔了更多處理現場設施、維護現場周圍秩序及設置安全標志的工作。而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業主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商提供進入和占用現場各個部分的權利,而對于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及協調處理現場周圍的安全保護工作,均有承包商來執行,雇主的責任非常少。與國內總承包合同相比EPC總承包合同條款中承包商要承擔更多的責任,應對責任中所附帶的更多的風險。

    2.5.2.1“設計中發包人的義務”條款可以看出,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所需要的項目基礎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齊全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只對其負責的、或不可變的部分、數據和資料負責,承包商要自費對這些數據進行復驗,如果雇主給予的數據不準確,在復驗時承包商就要花費更多的時間,投入更多的資金,承包商可能會面臨成本增加,竣工時間延誤等風險。

    3.5.2.1“設計中發包人的義務”條款第二條可以看出,發包人提供和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下、地上已有的構筑物建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性、齊全性和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在EPC總承包合同中,雇主對所提供資料的任何錯誤、不準確或遺漏不負責,承包商被認為在簽訂合同前已取得現場的障礙資料。因此對于業主所提供的資料,承包商要進行核實,所發生的費用也由承包商承擔,相比較來說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所承擔的風險也很大。

    4.13.7“合同價格調整”條款可以看出,我國總承包合同條款的價格調整不僅包括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發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而且還包括價格的調整影響到承包人投入成本的增減。在EPC總承包合同中只有當工程所在國的法律變化引起費用增減時才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對于工程所在國稅費的增加、匯率的變動、物價的上漲均不予以調整。因此承包商在EPC總承包合同中要承擔更多的價格變動引起的風險。

    第2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因此,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以下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你可以參考學習。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簡稱發包方):×××(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乙方(以下簡稱承包方):×××(同上)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范圍、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本條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條 圖紙(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

    第七條 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第十條 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 決算

    第十二條 保修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當事人各執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

    │││││ 發包方│ 承包方│鑒(公)證意見││單位名稱(章):│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經辦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鑒(公)證機關││委托人:│委托人:│(章)││電話:│電話:│年 月 日││電報掛號:│電報掛號:│〔注:除國家另有規定││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外,鑒(公)證實行自││帳號:│帳號:│愿原則〕││郵政編碼:│郵政編碼:│││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相關規定:

    第五條 簽訂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三、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條 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工程范圍和內容;

    三、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四、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五、工程造價;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七、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第3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風險

    0引言

    商務部統計顯示,我國僅在2014年新簽訂的對外承包合同就有7740份,其中涉及水利交通、石油化工、電力煤炭等多個領域,創造了十分可觀的外匯收入。可見,國際工程承包已經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新增長點,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不可忽視的是,國際工程承包過程中也面臨著較大的風險與挑戰。當前我國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技術貿易等,由于參與貿易的主體涵蓋各個國家,這些國家在工程規范標準、相關法律規定等方面都與我國有所差異,再加上國際貿易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際政治格局、國家經濟變動等方面的影響,導致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存在較大的風險。對于承包商企業一方的項目合同管理來說,其大體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施工現場機構內部的各項管理,另一方面是按合同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的各項管理,承包商企業在開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要根據《國際工程合同法》的內容,既要考慮項目所在國的管理環境和管理慣例,又需采用國際上多年來形成慣例的、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同管理方法,并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嚴格控制每一環節存在的風險問題,不斷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1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整個項目管理的核心環節,同樣也是存在風險最多的環節,就目前而言,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1缺乏前瞻性的風險應對方案

    以某企業與印度的電建EPC項目合同為例,由于該企業在項目合同簽訂前,并沒有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分析,在實際開工時遭遇土地征用問題、印度政府簽證政策變化問題、業主要求修改設計方案以及村民干擾反對等問題時,沒有較好的風險應對方案,導致合同工期拖延嚴重,同時也損失了大量的時間與資金成本。就目前而言,仍有部分企業對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風險的預防不夠重視,缺乏具有前瞻性的風險預測分析,也沒有制訂系統的、完整的風險控制方案。

    1.2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或風險

    合同本身的風險主要是指合同文本風險,由于簽訂的合同的內容在某些方面不完整、不平等、不明確等,承包商又沒有較強的合同風險分析能力,導致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各種問題不斷凸顯,致使其處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如國內某企業簽訂了一個礦區開采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但針對礦區開采費沒有明確進行規定,導致在工程實施時業主將開采費歸于“稅”的范疇,將自己應承擔的費用強加給承包商企業,要求承包企業自己承擔該費用,致使該企業承擔了大量的額外費用成本。

    1.3缺乏較高的索賠意識

    筆者分析近年來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現狀,發現貿易雙方往往會因為合同細節問題、國際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合同漏洞等,導致出現合同糾紛。而部分企業在面對合同糾紛時,缺乏較強的索賠意識與反索賠意識,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卻無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利益,只能選擇吃暗虧。

    2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風險的控制對策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一個較為復雜、系統的過程,既需要合同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與管理技能,還需要其具有較高的風險意識與組織應對能力,能夠及時控制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使國際工程承包合同能夠順利、正常的履行。

    2.1制定科學的、系統的合同管理程序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企業應根據合同簽訂的實際內容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科學、系統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斷進行改進與完善。首先,企業應在合同簽訂前,充分了解、掌握項目所在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外部環境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以及合同管理人員深入研究合同的內容,不放過任何一個可疑點與漏洞。其次,企業要重視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項目中的成本控制環節,在項目的設計、成本預算、材料采購、管理以及正式施工、調試階段的全過程都要考慮到位,尤其是工程項目中常出現的工期延誤、價格調整等事件,也要納入到成本控制管理中,避免因各種因素導致成本超支,給企業帶來資金上不必要的風險。最后,企業自身也要強化合同履約意識,不斷提升每一位工作人員的合同管理風險意識,將責任意識落實到每一環節、每一員工身上。同時,企業要定期組織各部門人員進行風險培訓活動,逐步提高各部門人員對風險問題的認識與重視程度,以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動或出現風險時,工作人員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預防方案,避免因問題處理不及時而導致較大的風險損失。

    2.2建立健全風險預測控制方案

    面對復雜的國際貿易局勢,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應在合同簽訂前,充分做好市場調研,認真分析合同簽訂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環境、經濟市場、法律政策以及自然環境等外部風險因素,對合同的履行制定科學的戰略管理規劃,以確保項目按照合同順利實施。首先,企業要針對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好應對準備,編寫科學、合理、全面的應急預案文件,對合同風險來源進行識別與分析,學習國內外先進成熟的應急方案與風險應對原則,構建暢通的信息溝通傳遞機制,使風險預案能夠真正落實到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其次,企業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評估系統,對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評估,確保決策的科學性與客觀性,并根據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組織相關風險控制人員積極展開調整與控制,及時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控制,以免風險爆發給企業的工程項目帶來較大的損失。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

    合同管理人員作為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操作者,其自身的業務能力與職業素質對合同管理的效果有著直接的影響。工程承包商要強化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高能力、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其不僅要具備全面的國際工程承包的相關法律知識、合同管理技能,還要有較強的風險管理意識以及敏銳的覺察力。按照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人員要明確業主、承包人、發包人等的具體責任,對自然條件的變化、工程的變更以及人為障礙等導致的工程風險,要有較強的反應能力與應對能力,能夠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較好地為各方的利益,處理好業主與承包企業間的關系,使項目目標得以更快、更好的實現。此外,合同管理人員要能及時發現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并在第一時間進行改進完善,保障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2.4提升工程項目合同索賠意識

    合同項目索賠管理是國際工程承包商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一項十分繁雜、困難較大的工作。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應針對合同制定以及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組織成立專業的索賠工作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認真研究索賠資料與相關法律政策,注意索賠談判的技巧與策略,以便在合同發生糾紛或問題時,及時抓住索賠機遇,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當然,對施工合同的雙方來說,索賠是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權利,與合同條件中雙方的合同責任一樣,構成了嚴密的合同制約關系。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賠。因此,承包商企業要積極提升自身的反索賠意識,在面對因合同糾紛而被索賠的問題時,其應建立相應的反索賠應對機制,盡可能地把損失降到最低。

    3結語

    自我國加入WTO后,越來越多的承包商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開始簽訂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這對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因為國際合同管理制度、法律法規、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也會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需要承包商在合同實施階段,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認真負責地按照規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負責維修。在開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還要樹立較強的合同管理風險防控意識,不斷提升合同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周菲,馮鵬洲,劉河東.淺析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J].知識經濟,2014(18).

    [2]張明立.國際工程承包項目風險防范研究——以DJ公司印度電建EPC項目為例[D].濟南:山東財經大學,2016.

    [3]趙瑾兮.淺談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J].現代企業文化,2015(20).

    第4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工程建設;總承包;變更;管理

    一、引言

    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模式已在國內推行30余年,也達到了一定的廣度、深度與高度。無論業主、承包商還是其他項目干系人,都在管理技術、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甚至管理理念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然而近年,由于工程建設中工藝技術復雜、周期長、外界因素影響日漸增多,很難在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簽訂時明確所有的技術指標、執行規范、使用要求等,由此可能發生總承包合同費用和工期的巨大變化。變更的發生,是承包商的主要風險之一,而且總承包模式下的變更具有更大的復雜性、多樣性。總承包商對變更的成功管理有利于控制項目風險、保障工程成本、工期和自身利益。

    二、常用的工程建設總承包模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模式。EPC是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是指一個總承包企業或者總承包商聯合體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承擔整個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及投資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設計加采購承包模式(EP)。在EP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承包企業只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工作,并對其安全、質量、進度和投資負責。

    3.采購加施工承包模式(PC)。在PC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承包企業只承擔工程項目的采購和施工工作,并對其安全、質量、進度和投資負責。本文討論的樣本就是某承包企業在某大型煉油項目(以下簡稱“樣本項目”)中承包的部分裝置,采用的是采購加施工的承包模式。

    4.設計加建造承包模式(Design-Build,以下簡稱為DB)。在BD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承包企業只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工作,并對其安全、質量、進度和投資負責。

    三、總承包合同的類型

    合同的類型雖有多種,但基本上可劃分為固定價合同與開口價合同兩大類。總承包模式下,業主一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樣本項目業主采用的是邀請招標。總承包商的利益獲取點是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設計、采購、施工之間的相互脫節和時間等待,將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有機融合在一起,進行統籌安排、優化設計、合理深度交叉,從而拾取節省、集約、技術增值和服務增值的效益。但這種效益也是建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進度和投資進行有效控制上。同時,業主通過與總承包商建立合同關系,將大部分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業主責任和風險較小,同時也極大地減少了業主的協調工作量。

    四、總承包模式下工程變更的界定

    總承包模式雖然有很大優勢,但由于總承包項目一般是固定總價合同,項目不確定因素較多,項目實施中難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變更。本文重點論述與費用有關的變更在國內工程建設項目中應是如何管理的。通常總承包合同中對變更的起因都有界定,我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中,對變更權、變更范圍、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確定等都有明確的定義。樣本項目總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中,對變更的定義如下:第X.1.1條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包括:發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第X.1.2條變更權:發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合同生效后至工程性能考核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第X.1.3條變更建議權:總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業主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他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發出:不采納、采納、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工程變更才能實施。在樣本項目中,業主編制了一系列的變更和費用索賠管理規定,各總承包商要按照管理規定執行。

    五、工程變更分類

    1.業主變更。業主變更通常指在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發生的變更,包括:工程/工作范圍變更、計劃調整、趕工指令、工程暫停、合同終止等及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總承包商對業主變更可以提出費用和工期索賠。工程/工作范圍變更是最普遍的變更,是變更控制的主要對象。在工程建設中,工程/工作范圍變更主要表現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種不同的范圍和規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因此,總承包商應嚴格按工程總承包合同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業主書面指令實施工程,要求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尤其是合同工程師要認真學習合同條款,熟悉合同內容及特殊要求、相關規定、標準,掌握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及法律義務。

    2.總承包商變更。總承包商變更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一般包括:設計變更、設備材料變更、工期調整、施工措施變更、供應商或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敗、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等。按照國際慣例,總承包商提出的各種書面變更建議,如果業主采納并給項目帶來利益應由合同雙方分享。總承包商在合同談判時就應當提出來,并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利益分配方式。但在樣本項目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寫明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在該項目不適用。一般由總承包商自身原因的變更,總承包商是無法向業主進行費用和工期索賠的,這也是對總承包商必須做好變更控制管理的要求。

    2.1設計變更。一般總承包項目的合同基礎是基礎設計文件,項目的基本功能已確定,投資和進度目標基本確定,隨著詳細設計的開展,某些設計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必不可少。對總承包商來說,設計在總承包項目中處于主動地位,設計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總承包商的效益。在詳細設計過程中,設計人員應在原基礎設計文件上,盡可能進行設計優化,同時嚴格控制總承包商自身的設計變更,減少其對投資和進度帶來的不利影響。

    2.2物資采購變更。物資采購變更內容有價款變更、貨物規格、供貨計劃等等。價款變更最多表現在采買過程中由于材料變化引起的。材料變更一般按照以高標準(等級)材料代用低標準(等級)為原則,但是產生的費用一般由總承包商承擔。

    2.3施工變更。施工變更內容指在施工實施階段,對圖紙、材料、進度計劃、合同、施工條件、施工技術規范與標準、HSE管理要求等做出的修改。2.4其他方變更。其他方變更一般包括:不可預見的工地地質條件及其他自然條件的改變、管理機構的變更、工程所在地的規章變動、勞動糾紛等。由于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的變更,一般只能對工期進行索賠。

    六、變更的處理

    1.變更處理程序。在總承包合同中,一般對變更都有約定。樣本項目總承包合同中對變更程序約定如下:第X.3.1條變更通知:為避免變更對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產生不利后果,發包人的變更事先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人發出通知。第X.3.2條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總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第X.3.3條發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包人接到總承包人根據第X.3.2條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在15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總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第13.3.4條總承包人根據第X.1.3條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1業主變更指令。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業主往往會在設計、采購、施工過程中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并變更指令。除非承包商向業主提出不能照辦的理由并經業主同意,否則應遵照執行。變更指令的內容包括詳細的變更范圍、變更處理原則等。業主的這些要求,往往對項目和其自身是有利的,但其中有些是超出總承包合同范圍的,實際上構成了費用變更。總承包商一定要及時分辨出變更部分,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變更程序。樣本項目業主變更規定:總承包商必須按《設計變更管理規定》、《施工變更管理規定》辦理設計變更通知單和施工變更通知單等手續。

    1.2總承包商建議的變更。在總承包合同第X.1.3款變更建議權:總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業主帶來長遠利益和其他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發出:不采納、采納、補充資料等書面通知。總承包人只有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工程變更才能實施。就是說業主收到總承包商的建議書后,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需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出是否批準或修改建議書的回復。雙方就變更方案和變更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后,業主簽發正式的書面變更文件。總承包商確認收到該變更指令,則此變更成立。在業主沒有正式下達變更令前,總承包商不得擅自對工程實施任何變更,否則將導致業主方索賠。還有一種情況,第X.4.1條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總承包人立即執行此項變更。總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立即執行。發包人以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的,應當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此項變更。同樣,總承包商最終也要得到業主的書面指令,以便事后進行索賠。

    1.3總承包變更。總承包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詳細設計優化、錯漏的修改和對成品設計文件的修改或完善、物資采購的變更和施工過程中的缺陷等原因引起的變更,業主一般不視為變更,如前面說所的總承包合同中第X.2.5條。但是總承包商還要按業主的相關程序辦理設計變更或施工變更等有關手續,因為業主要知道總承包商的設計變更、物質采購變更是否存在減少設備數量、材料以低代高、現場施工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等損害業主利益的情況。

    2.變更價款確定。變更的費率或價格是業主和總承包商雙方協商的焦點。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業主應根據合同條款確定或與承包商商定變更項目的計量方法、費率和價格,進而確定變更項目的合同價格。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綜合單價計算變更工程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可以參照此綜合單價計算變更工程價款;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業主與承包商協商綜合單價或執行當地的指導價格。

    七、合同價格調整

    有變更就會有費用發生,就會涉及到總承包合同價格的調整,樣本項目總承包合同第X.7條約定:合同價款固定價格部分,除合同中約定的變更外,不因人工、設備材料、機械價格變化及工程量變化而調整。設計聯絡單、工程聯絡單、材料代用申請等必須根據發包人的相關管理規定,轉化為工程變更,并經發包人批準、由總承包人實施。需要變更合同費用的,總承包人按照發包人《項目費用變更和費用索賠管理辦法》提交費用變更申請,只有按發包人工程變更審批流程轉為合同變更的,方可作為合同價格調整的依據。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一般都是先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達成一致,發生爭議時,采取仲裁或訴訟解決索賠爭議。

    八、總承包商變更應對

    1.準確界定工程/工作范圍。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變更的主要成因是工程/工作范圍變更。因此,準確界定工程/工作范圍在項目合同談判階段尤為重要。總承包商在簽訂項目總承包合同時要對相關條款逐條進行嚴格審查,工程/工作范圍描述盡可能做到全面準確,避免出現錯誤和遺漏,這樣總承包商才能夠充分理解業主的要求,盡量避免或減少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誤會。總承包商也要對超出總承包工程/工作范圍內的內容提前以書面方式正式告知業主,得到業主書面批準后才能實施。

    2.加強變更技巧,轉嫁風險。總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變更與業主變更的轉化關系,從總承包商的立場出發,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將自己所面對的變更轉化為業主變更,即及時將分包商提出的由于業主原因產生的變更索賠提交給業主,形成對業主的索賠。另外,在與分包商簽訂合同時要將與業主的總包合同條件同步到與分包商的合同中,讓分包商也承受業主的合同條件約束。

    3.加強對設計的管理力度,減少設計變更。總承包商的優勢在設計控制。設計的優化將會帶來項目的利益。能否抓住設計變更至關重要。總承包商應精心準備、周密籌劃,全面、細致、扎實地做好前期策劃工作,為設計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嚴格控制設計質量,將設計質量優劣與效益節約掛鉤,促使設計部門提高設計深度、改善設計質量,將設計變更降到最低。同時,現場要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對設計變更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審查,確保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規范化。

    4.加強變更管理。總承包商要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作為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不是直接具體控制施工方案,而是對分包商所提供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優化,提出適合合同的規劃,追求正當效益最大化。所以相關專業管理人才將直接影響控制效果。在總承包模式下,充足且優良的項目組織和實施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現場變更管理、費用管理及項目其他各個方面管理的保障。

    九、結語

    第5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工程承包合同;變更;限制

    [中圖分類號]C931;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11X(2012)03—0088—05

    一、工程變更與合同變更

    建設工程是在不斷的變動自然環境和商業環境下進行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相關情事的改變是十分常見。工程變更(ProjectChanges)是指會造成合同范圍、工期、費用和工程質量標準改變之相關情事。一般認為工程變更包括五種類型,即合同范圍變化、異常的地質情況、工期遲延、暫停施工和加速施工等情事。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系的主體,但合同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合同主體保持不變,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我國《合同法》嚴格區分了合同轉讓和變更,當事人的變更屬于合同轉讓范疇,而合同內容的變更屬于合同變更。雖然在工程實務中存在有業主將工程項目轉讓給第三人或因為企業分立或合并所引起合同主體變化的情況,但合同主體變化會涉及變化后的主體,尤其是承包商是否有能力繼續施作完成工程,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會有工程不得轉讓或轉包的規定,或規定應先經業主同意。基于以上兩點原因,一般不將合同主體變更視為工程承包合同變更的范圍。

    由于工程和環境的不確定性,常常出現工程變更和影響交易基礎之情事,需要變更合同內容,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包含變更條款。當合同訂定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事時,業主可以發出變更指令變更合同,以適應環境的變化,而承包人則可以據以提出工期展延及調整合同價款的請求。合同內容的頻繁變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特點之一。變更條款的廣泛使用,也是工程承包合同與一般商業合同的重要不同點。

    二、變更權

    工程承包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一種。承攬人必須完成約定的工作,始屬履行其給付義務并自須能掌握其工作范疇,理應承擔不能達成給付效果的危險性。一般標準工程合同范本都會規定承包商無變更的權利,往往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可向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為了適應工程的特點及保證給付效果實現,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規定在某些事項上業主有單方指示變更的權利。有些標準合同范本中還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執行變更且受其約束。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即賦予了合同雙方變更合同的自由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任何一方未經協商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否則,構成違約。但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除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變更外,業主還可以單方指示變更。業主發出變更并不需要經過承包人的同意,而承包人則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業主的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

    業主單方指示變更的法律性質,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見解認為: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業主擁有指示變更的權利”的條款是屬于當事人之間強制締約的約定,只要業主提出變更的要求,承包人除了有正當理由外,都應予以承諾。如果承包人對于業主所提的變更要求都不予以承諾的話,勢必造成業主須另外尋找承包人而導致工期遲延并增加另行締約成本。業主單方指示變更是變更合同的要約,而承包人因合同條款的約定而負有承諾的義務。業主的指示變更,因雙方合意而成立。另一種見解認為:業主指示變更是指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擁有變更合同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性質解釋上可認為是單純形成權,不需要強制執行,不需要法院判決,只需要擁有權利一方完成需受領之意思表示,雙方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即發生得喪變更之效力。因此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合意變更之外,亦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形成權行使而產生。以上兩種看法皆有其法理依據,前者是從強制締約角度來看,后者則是從合同約定之形成權角度來看。但無論從哪一方面觀察,業主單方發出變更指示即產生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律效果,除非承包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實施外,承包人都應予實施該項變更。

    三、變更范圍

    (一)約定變更的范圍

    雖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了業主有單方變更的權利,但并不意味著業主可以恣意要求承包人實施變更指令,因為業主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的權源來自合同約定,于何時、就何種事項可以行使單方變更權,必須符合法律和合同所規范的要件,并非業主可以任意行使。另外,權利因具有社會屬性,而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依其性質有其界限,故業主單方變更合同權利也不得濫用。

    根據目前流行的標準合同范本業主可單方變更范圍一般包括如下事項:(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變;(2)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實施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4)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項工作;(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附加工作;(6)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

    目前在各標準合同范本中有關變更事項的規定并不一致,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30條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由雙方協商解決,即經雙方合意才能變更工程質量標準,而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15.1款中將改變合同中任一項工作質量作為業主的權利。由于約定變更事項的范圍不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下,業主并無單方變更工程質量標準的權利,而只能在雙方達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變更工程質量標準。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業主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的權源來自合同約定。當然,工程質量與工作質量并非相同概念。工程質量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整個工程的質量要求,而工作質量是在技術規范與要求中規定的某個分項工程質量要求。由于現行工程驗收規范的規定和評定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程序限制,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改變工程質量標準往往客觀上已不可能,即使可以協商變更,也是對合同標的物變化,導致合同實質性的改變。

    (二)法律限制

    近年來,政府均增加公共財政支出,增加公共工程建設投入。公共工程采購受到《政府采購法》的約束。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追加原合同范圍之外的工程是十分常見的情況。《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因此,對于政府工程的業主改變工程范圍增加工程量有明確的限制。若業主追加的部分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超過部分可能會無效,對業主和承包商皆有相當的法律風險。《政府采購法》規定追加部分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是出于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但工程交易的方式與特點與貨物和服務交易畢竟不同,一律以百分之十為限,也實值得商榷。同時,公共工程的投資管理制度中歷來有以批復的設計概算控制投資的做法,經批復的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應當嚴格控制,除非有重大情化,一般不予調整。因此,《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和設計概算調整制度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價款變更之范圍有相當限制。

    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與保險,一直是我國建筑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目前,也有業主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后需提交履約擔保,以保證自身權益。《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未經保證人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合同,若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業主無論單方指示變更或與承包商協商變更合同,只要加重承包人的履行義務,若希望將此變更范圍納入保證人保證范圍內,變更前應征得保證人的同意,否則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若業主對于承包商違約之風險相當審慎,該規定無疑對工程承包合同變更也有相當限制。

    業主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提早投入使用,盡早獲得收益,在工程實務中是十分常見的現象。在某些國際工程合同中,業主有單方指令加速施工的權利。而在我國現行的標準范本中也有關于業主與承包商可協商加速工程進度,提前竣工的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變更工程工期。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有“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規定。若有違反,應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法條,業主一旦要求施工單位加速施工提前竣工,即屬違法,所簽訂的提前竣工協議的效力不無疑問。因此,業主提前竣工之變更合同請求受到了該法條的限制。

    四、合同同一性的限制

    (一)合同同一性理論于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變更實質上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變更后的關系與變更前的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換句話說,變更后的合同應與原合同仍具同一性,是合同的非實質變更。倘若該變更已使合同喪失同一性,則不再屬于合同變更的范圍,而應屬于合同的更改,導致原合同關系的相對消滅,成立新的合同關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有權發出變更指令增減工程量或增加需要的附加工作(additional work),但業主并沒有創設新的合同關系的權利。因此其單方變更權應受到“同一性”的限制。

    在美國,建筑師協會施工合同范本(American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有所謂合同一般范圍(the 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的說法,對此概念進行考察有助于理解何為“合同同一性”。合同一般范圍是指承包商所建造的工程規模、類型和締約的目的與業主和承包商簽約時的預想一致。若業主的指示在合同一般范圍內,具有對承包商的約束力,反之則屬于額外工作(extra work),承包商有權拒絕執行。因此,若變更后的工程經濟目的、規模、性質已超出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所能合理預期的范圍,可以認為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不具有同一性,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臺灣亦有判決認為:“以契約為債之變更時,究為不失同一性之內容變更,抑為更改,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及變更之經濟的意義定之,倘于債之內容之給付發生重要部分之變更,依一般交易觀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變更,即應認為債之更改”。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何種變更會造成合同標的同一性的改變,實為值得探究的問題。在我國工程實務中,出于控制投資的目的,嚴格執行經批復的設計概算,禁止工程出現使用功能、質量標準、結構形式和建筑面積的變化。對照同一性的概念,若業主指示上述變更,應認為是對合同標的物的改變,屬于債之更改,造成合同實質變更,承包商有權拒絕。

    (二)重大變更和累積影響

    重大變更(Cardinal Change)和累積影響是從美國聯邦法院審判實務中發展出來的。重大變更始于1978年的Allied Materials andEquipment Company v.United States.一案,該案定義重大變更為一種違約,由于業主對于工程造成激烈的變更,以至于實際上造成要求承包商履行的義務實質上已不同于原來締約時的約定。累積影響并非由單一變更造成,而是由許多變更造成的。當進行某單項變更估價時,承包商不能預見許多變更之間相互結合所產生的成本影響(SynergisticEffect),而業主也否認存在這樣的影響,由此造成索賠。

    以上兩種概念能確立一項基本原則,即由于一系列合同變更指令相互結合在一起后,導致業主嚴重違約,以至于產生原合同終止的結果,承包商可求償所受之損失。重大變更基于變更工作的規模或性質,合同變更已超出合同一般范圍,也超出業主與承包商訂定合同時的預期。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能導致重大變更:業主多次發出變更指令、大幅刪減工程、業主違約造成承包商成本大幅增加與單項變更已造成大幅增加成本和干擾承包商施工。然而屬于重大變更,必須是承包商不能合理預期的,若變更是可合理預見的,即使對于成本或工期有重大影響,也不產生重大變更的后果。如在Wunderlich Contracting CO.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院認為雖然業主以合同變更條款指令修改圖紙多達35次,追加合同價款435720美元,但由于合同變更次數與程度相對于工程的復雜性與規模而言,屬于承包商投標時可合理預見范圍之內,不構成重大變更。

    累積影響在美國工程實務界和法律界并沒有被廣泛接受的定義。部分美國法院接受承包商以累積影響為由向業主求償,要求承包商必須證明存在大量業主指令變更和干擾,并且承包商的成本增加與累積效應有因果關系,構成重大變更以及承包商所開支實際成本的合理性。美國法院基本認為累積影響并非為一項獨立準則,而屬于重大變更的一種形態。

    我國工程實務界并沒有普遍接受重大變更這一概念,法律上也并無此概念和相應規定,但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由于管理費和利潤分攤到每一個分項工程上,若業主依變更條款規定任意大幅刪減合同中的工作,將使承包商承擔無法預料的風險,實際發生的管理費無法獲得補償和可能獲得利潤無法實現,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構成重大變更應無太大疑問,此時業主顯然有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之嫌,構成違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目前在某些部門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中出現過與重大變更有關聯的一個詞,即重大設計變更,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包括: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頒布該部門規章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業主變更設計的行為,控制投資規模,似乎與上述的重大變更沒有關系,但對照美國法院的判例,路線方案調整、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形式以及特長隧道的數量變化無疑也構成重大變更。

    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認為合同同一性發生改變,導致原合同關系終止,產生新的合同關系。承包商依據業主提供的招標文件中的資料和其他環境資料、對未來風險的估計以及自身經驗對每項工作進行估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難免出現工作變動,會直接影響承包商施作該工作的成本,而這一成本與承包商締約時所估算之成本存在差異,這一差異也構成風險之所在。因此,當工作變動越多,程度越大,風險也就越高。而這些風險是否由承包商承擔,應以是否構成重大變更為限,此亦為量變到質變的觀念。當業主指示的多項變更構成重大變更時,承包商應有權就增加的成本調整合同價款,否則應按合同規定的變更條款處理。對此,業主應做好基礎調查工作,科學決策,明確產品需求和項目功能及質量要求,加強設計管理,減少圖紙錯誤,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大量變更指令造成重大變更的發生。

    第6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水運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發包人。

    第八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臨時試驗室應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于一項。

    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 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 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 具有與分包專項類別相適應的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施工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并作為動員預付款撥付和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

    在進場初期,合同段項目部應按要求及時提交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2),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十三條 在施工期間,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機械設備等需變更調整時,承包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3)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分包合同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備案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組織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受理。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帳,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水運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或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 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互相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都應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段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項應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帳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合同履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中的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三十一條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勞務合作企業應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與勞務活動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勞務作業人員等條件。

    承包人應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5)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將勞務合作合同報監理人備案。

    第7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 設計接口責任 總承包 合同范本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業主將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以及試運行等核心工作交給承包商來組織實施。從實踐來看,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典型形式是“設計一施工”(Design-Build)和“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根據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的預測,到2015年,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市場份額將達到55%。

    工程總承包模式有其自身的優勢,譬如,項目責任主體單一,可以縮短項目工期,設計與施工順暢的銜接,以及有助于業主提前掌握相對確定的造價等。但隨著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逐漸推廣,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比較典型的就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一、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在傳統的“設計―招標―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下,業主先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然后依據完成的設計進行施工招標,最后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由施工承包商完成項目的建造。設計工作由設計單位完成,施工承包商對設計文件中的偏差和錯誤不承擔責任。

    而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工作實際上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完成:

    首先,業主完成概念設計,并將設計成果寫入合同文件的“業主要求”中,向承包商說明工程的目的、功能、要求和技術標準。

    其次,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并將初步設計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給業主。

    第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負責完成最終設計,并將設計文件提交業主審核,業主批準后再由承包商按照設計文件施工。

    由此可見,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需要在業主前期設計的基礎上進行深化設計,并最終付諸實施。這就產生了業主與承包商如何交接設計文件、如何分擔設計責任,即設計接口責任問題。具體可表現為兩方面:

    一是若業主提供的資料中存在錯誤或分歧,承包商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二是業主按照何種程序對承包商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批。

    設計是龍頭,對項目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通過清晰地界定合同當事方在設計接口責任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減少爭議。由專業機構編制的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條文嚴謹、周詳。因此對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條款的分析、對比有助于我們深入地理解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二、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設計接口責任分析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合同審定聯合會(JCT)、美國建筑師學會(AIA)、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以及美國承包商聯合會(AGC)等多個知名的工程管理專業機構都針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出版了合同范本。本文選擇其中五個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永久設備與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f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1999,以下簡稱FIDIC新黃皮書);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EPC/TumkeyProjects,1999,以下簡稱FIDIC銀皮書);

    ICE于2001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第二版(Designand Construct Conditions of Con-tract,2nd Editions,2001,以下簡稱ICE合同條件);

    JCT于2005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Design and BuildContract,2005,以下簡稱JCT合同條件);

    AIA于2004年出版的業主與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標準協議書格式(Standard Form of Agree-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ment Between Owner and De―sign-Builder,A141,以下簡稱A-IA合同條件)。

    下面對這五個合同范本中關于設計責任的規定進行分析。

    (一)對于業主提供資料中的錯誤或分歧的責任分配

    1.FIDIC新黃皮書

    FIDIC新黃皮書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存在錯誤,且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受到影響,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但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經過仔細審核不能發現的(第1.9款)。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業主要求,并將發現的錯誤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工程師。如果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提交投標書前應發現的,則不予工期和費用調整(第5.1款)。

    可見,在新黃皮書中,業主需要對業主要求的全部內容的正確性負責,而承包商也承擔著合理審查的義務。

    2.FIDIC銀皮書

    FIDIC銀皮書第5.1款規定,業主僅對業主要求定內容的正確性負責,如工程預期目的的定義、竣工檢驗標準和性能標準、承包商無法核實的內容等。對于合同中沒有特別說明的內容,業主不對任何錯誤、遺漏以及數據或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并應認為在基準日期之前已仔細檢查了業主要求,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負責。

    可見,銀皮書在責任劃分方面采用了“排除法”,從而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

    3.ICE合同條件

    ICE合同條件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的分歧導致了承包商延期,或施工方法的混亂,承包商是可以索賠工期、費用和利潤的。但也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時無法合理預見的(第5.1.c款)。

    可見,ICE與FIDIC新黃皮書的規定類似。實際上FIDIC合同是由ICE合同演變而來,二者在此類問題上的責任分擔理念是相同的。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對業主要求的內容以及設計的充分性不承擔核實責任(第2.11款),即承包商不需要扮演ICE和FIDIC新黃皮書中“有經驗的承包商”的角色,不需承擔審核責任。

    如果業主要求中有不完善或沖突之處,應首先檢查承包商的

    建議書中是否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若做出了回應,則應適用承包商的建議書,合同金額不得調整;若未做出回應,則應以變更的形式解決上述問題(第2.12款、2.14.2款)。

    5.AIA合同條件

    AIA合同條件比較特殊。AIA合同條件中沒有“業主要求”的概念,業主審查設計―施工承包商的標準是“設計―施工文件”。設計―施工文件類似于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由協議書、項目標準、設計―施工承包商的建議以及相關補遺文件構成。其中的“項目標準”是指對項目特征、范圍等的規定,以及承包商建議并被業主接受的修改。

    AIA合同條件規定,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有權信賴項目標準中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有權信賴業主提供資料(主要指現場條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除非業主已書面告知資料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A.1.2.2、A.2.2.6)。另外,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應認真研究比較設計一施工文件、材料以及業主根據A2.2款提供的其他資料,開展現場測量,并將發現的任何錯誤、分歧或遺漏立即報告業主(A.3.2.4)。

    可見,AIA合同條件雖然沒有FIDIC新黃皮書和ICE合同條件中的措辭,但理念相同。A.1.2.2和A.2.2.6兩款賦予業主承擔自己所提供資料中的錯誤的義務,A.3.2.4款賦予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

    以上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可以總結分析如下:

    首先,在JCT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小,不承擔審核業主提供資料的正確性和充分性的責任;而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大,要為業主提供資料的錯誤或分歧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FIDIC新黃皮書、ICE以及AIA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應對業主要求進行審核,并盡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而業主則需要對仔細審核后仍然無法合理發現的錯誤承擔責任。

    第三,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大,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小。除合同明確規定由業主負責的部分,其他全部責任由承包商承擔。應該注意,這是EPC合同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業主采用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因此相對于DB合同,EPC合同中承包商介人工程的時間更早,承擔的風險更大。

    第四,業主應根據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選擇不同的合同范本,而承包商則需要綜合考慮合同范本和自身的設計能力,做出均衡的報價。只有雙方明確各自的義務,履行各自的責任,才能減少設計接口的爭議。

    (二)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

    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均對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程序做了規定。

    1.FIDIC新黃皮書

    (1)承包商應按照業主的規定提交承包商文件供業主審核或批準;

    (2)若無特殊規定,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1天;

    (3)工程師可在審核期內向承包商發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地方,承包商應自費修改,并重新提交業主審核或批準;

    (4)在工程師未批準或同意承包商文件之前,與承包商文件相關的工作不得開展,若工程師未能在審核期內發出通知,則認為承包商文件已獲得批準;

    (5)如果承包商希望對已送審的文件進行修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按程序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6)任何批準或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責任(第5.2款)。

    2.FIDIC銀皮書

    由于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的設計責任,因此在設計文件的準備過程中有較大的自,并帶來了兩點變化:

    (1)在FIDIC新黃皮書中,業主人員有權檢查承包商文件的準備情況,而在FIDIC銀皮書中則無此權利;

    (2)在FIDIC新黃皮書中,承包商需要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或審批,而在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只需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無需審批。

    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文件審核的程序性規定與FIDIC新黃皮書相同。

    3.ICE合同條件

    (1)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交必要的設計和圖紙資料,說明工程的總體布置以及工程與業主要求相符;

    (2)業主代表未同意之前,上述設計和圖紙不得實施;

    (3)如果業主代表認為設計或圖紙不符合業主要求或合同規定,應書面通知承包商其理由,在承包商合理修改并重新提交之前不予批準;

    (4)若承包商希望對已批準的設計或圖紙進行修改,承包商應通知業主代表并重新提交;

    (5)若業主代表未在合理期限內決定是否批準,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及由此產生的費用(第6.2款)。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在資料表1(承包商設計文件的提交程序)(Contractor’s Design Submission Procedure)中做出了專門規定:

    (1)承包商應按業主要求或承包商建議書提交兩份承包商的設計文件;

    (2)業主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或者在提交期限屆滿之日起14天內,給予A或B或C的評分(A評分代表承包商可按照設計文件開展工作;B評分代表承包商在按照業主的意見修改后可以開展工作,修改后的文件應重新提交業主;獲得C評分后承包商不得開展工作,應認真考慮業主的意見,或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文件,或者發出書面通知);

    (3)若業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應視為給予A評分;

    (4)若承包商不同意業主的意見,則應在7日內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認為業主的意見構成變更。業主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內決定堅持或撤回意見,若業主堅持原有意見,承包商應修改設計文件并重新提交;

    (5)承包商遵守提交設計文件的程序,或者獲得業主的評分,都不減少承包商保證設計文件與合同一致的義務。

    5.AIA合同條件

    (1)設計一施工承包商向業主提交審批的文件是指設計一施工文件中規定的文件;

    (2)業主的審核應合理、及時,不得延誤承包商的工作(A.2.3.1)。

    (3)審核結果有五種,業主應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決定文件或提交的資料與設計一施工文件:相符,予以批準;相符,但需要對提交文件進行修改;不符,不予批準;不符,但在對工程變更后可以接受;不符,但在提交文件修改后可以接受(A.2.3.2)。

    (4)業主的審查和批準不免除承包商遵守設計一施工文件的責任(A.2.3.4)。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對設計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規定都比較明確,且通常有下列規定:

    (1)若合同要求某些文件需經業主批準,承包商需提交業主審批。

    (2)業主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并予以批準或給出修改意

    見。

    (3)承包商在業主批準前或審核期滿前不得將設計文件用于實施工程。

    (4)若承包商希望對業主已經批準的文件進行修改,則仍需報業主審批。

    (5)業主對承包商文件和提交資料的批準并不免除承包商的義務。

    三、案例與分析

    上述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都明確規定了設計接口責任,顯示了對設計接口責任問題的重視。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僅僅按照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籠統的規定難以解決設計接口責任問題,還需要結合實際問題進行細化分析。

    (一)業主提供資料中的分歧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承包商在細化設計時發現業主提供的概念性設計與技術規程對部分房間的大小與技術要求不一致,承包商的報價是按照概念設計的要求計算的,而業主要求承包商按照技術規程的規定實施,從而引起承包商費用的增加,承包商就此向業主提出費用索賠。

    本案例可以分為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若此項目采用FIDIC銀皮書作為合同范本,則承包商要對業主要求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承包商的索賠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2.若此項目采用的是FIDIC新黃皮書或ICE或AIA合同條件,承包商可以對由于業主要求中的錯誤或分歧導致的費用提出索賠,但承包商應該證明,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已經認真審核業主提供的資料且無法發現此類錯誤或分歧。在本案例中,業主可以抗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認真對比業主資料,在審查階段完全可以發現概念設計與技術規程之間的分歧。雖然承包商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審查義務,但總體來說承包商的索賠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3.若此項目采用的是JCT合同條件,業主應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在本案例中如果業主執意按照技術規定執行,則應支付承包商相應的費用,承包商的索賠應得到支持。

    (二)設計文件審批程序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已完成招標并進入設計階段,但業主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繼續開展此項目,因此對承包商進行刁難。主要表現在:要求承包商在短時間內將設計文件提交審核;要求變更設計標準;以不符合業主要求為名對一份設計文件多次批復;或者干脆不批復文件。承包商對此難以應付。

    本案例可以分為四個問題進行分析。

    1.審核期限。在上述五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ICE和AIA合同條件沒有對審核期限做出明確規定,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是21天,JCT合同條件規定的是14天。實際上,由于設計文件復雜程度不一,業主的審核時間也不固定。因此在合同談判時,承包商應就設計文件的復雜程度與業主進行溝通,并在合同中根據不同類型的文件來規定具體的審核期,這樣更為合理。如果不能爭取審核期限的延長,則意味著承包商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準備報批文件,因此承包商可以通過提高報價來預防風險。

    2.業主審核次數。在實踐中,還應對業主方審批的次數有所限制,否則可能造成一份文件反復多次審批,拖延最終批復的時間。在國際工程中,習慣將業主批復一次作為一個版次,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規定業主最多批復的版次,以避免業主借審批設計文件之機拖延時間,反復增加工程量。

    3.設計標準的選擇。由于技術標準的選擇對工程實施的難度以及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在合同談判時對采用哪些設計規范和標準一定要慎重。若對某些規范和標準不能很好的掌握,或找不到熟悉此類規范和標準設計的分包商,應在談判時要求采用熟悉的標準。若合同中對某些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則采用“良好的設計慣例”,在實踐中此類措辭通常被認為是歐美國家的常規做法。

    4.設計審批的爭議。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承包商認為某設計方案符合要求,但業主有不同意見,拒絕批準該圖紙或文件,從而導致爭執。首先,若業主的審批人員不批準承包商的設計文件,應指出問題以及不批準的具體原因。這些原因應該是違反合同的某些具體要求,不批準的理由應該具體且有憑有據,不能單憑主觀臆斷。對于出現的問題,業主的設計審批人員有權依據合同否決,但不能硬性要求承包商必須采用某方案,否則其要求可能構成“變更指令”,導致承包商索賠。此外,業主應為此方案的正確性和恰當性負責,否則讓承包商接受業主提出的設計方案并為之承擔責任,對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其次,對于承包商來說,其設計應遵循合同的各項規定,不理解業主要求中的規定,單純依靠經驗完成的設計往往得不到業主批準。但另一方面,也不要被動地接受業主設計人員對設計方案提出的各項要求。若業主否決某項方案,而又不能提出合同的依據與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將業主的要求視為變更指令,有權提出補償要求。若形成爭議,按合同爭議程序解決。

    設計接口責任是工程總承包模式中的突出問題,結合實際問題對國際知名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的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有利于我們對此有清晰的認識。

    第8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 總承包;施工;工程項目;總集成能力

    實現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的高效和追求卓越的建設目標,呼喚著施工總承包乃至更完整的承包模式出現,盡管國內外建設任務從委托要求的不同形式上可分為施工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等具有各自特點的內涵和形態,但建筑施工行業在市場上最多接觸、最為常見、最需重視的還屬施工總承包形式。

    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總承包合同在管理上不僅包括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還必須具有對所有合同范圍內容進行一個有效的籌劃過程。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以及分包人的相互管理活動之間,總承包合同在合同結構中起到承上啟下和履行各方權力義務的中心作用,充分反映了一個建設項目各參與單位之間的責任連帶關系。因此,承包合同的管理亟需強化。

    1 合同管理對總承包的影響因素

    合同結構和合同對應關系充分反映了合同管理對總承包管理具有的影響和作用,主要因素有:

    (1)合同管理是總承包管理的主體內容和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總承包管理的核心工作。合同內容的變化、變更、解除將直接影響總承包管理的成效;

    (2)合同管理內容包含了總承包管理合同活動中三大控制目標,二者目標利益具有一致性,合同管理目標利益的調整、補充對總承包也將產生目標內部結構的變化;

    (3)施工總承包實施的基礎建立在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有效合同上,沒有合同的法律基礎也就沒有總承包管理活動的要素,兩者是一種相互依存關系,合同基礎發生變化也將對總承包的工作基礎產生實質性轉變。

    對總承包來說合同管理的影響因素又具有雙重性,分包單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的質量將直接或間接產生總承包單位的責任或連帶責任。

    2 承包合同管理的要求和實施重點

    施工總承包是現實中最為常見有效的管理模式,與其相適應的合同關系及其要求都是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強調突出的問題。施工總承包過程實質上也就是建設項目管理過程,因此,我們必須不合同管理看成一個系統,系統的集成則是實施的重點。

    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是一個總系統,各分包合同管理是各個子系統,合同管理在步驟上涉及到要約、承諾、談判、簽訂、實施、控制。結算等環節,每個環節有階段要求,每個合同事件和工程活動均有具體要求,如工期、質量、費用等合同各方的責任義務。在實踐過程中合同管理最主要是使建設工程按合同要求實施,為合同執行和控制確定依據。

    (1)首先,要確定合同分析重點,彌補合同漏洞,解釋合同爭議,發現和預測、預防合同風險,可能索賠的依據條款,以及合同任務的分解和落實;

    (2)其次,要明確合同交底重點,傳遞合同的主要內容、規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雙方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各種實施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使執行合同的行為充分滿足業主要求,完成合同作出的每一項承諾;

    (3)再次,要強調合同控制重點,承包方作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主體,必須對合同執行者履行合同的完整性進行跟蹤和控制,跟蹤對象主要圍繞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工作數量和成本的增減、實施的偏差進行處理。

    3 合同集成管理與工程項目總集成能力的提高

    建設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等不同承包模式下的要求客觀上是一個集成管理的過程,而針對合同集成管理既是概念上的一個特指,又是實踐操作中的必然行為。

    (1)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依靠合同集成管理是完成工程項目過程全過程建設必須采用一個基本方式。盡管集成內容廣泛,可以為智慧、技術、人才的集成,也可以為各種資源和承包人及分包人能力的集成,但其表現形式都是依靠合同及對合同實施的有效管理。

    (2)施工總承包形式下的工程項目總集成能力對承包單位尤為重要,在實踐過程中也充分證明,凡是集成內容完整、考慮周密、整體聯動的,反映在工程建設上,其綜合效果就好、社會效益就高。集成的主要內容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①項目建設組織體的集成。即組成一個高效精干的管理團隊,賦予重任及權力義務,以項目管理責任書形式確立承包關系。

    ②項目建設科技力量的集成。編制科技領先、技術先進、功能價值比合理的施工技術總體方案和各類分包方施工技術方案,理解設計意圖、接受監理監督,制定備選方案和優化

    ③項目建設機械選型的集成。選擇功能要求滿足、橫向及垂直運輸到點、相互之間運載配合最佳、潛力發揮最大的配置方案。

    ④項目建設施工隊伍的集成。把握和滿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從工程時點上規劃各工種施工各階段的勞動力峰谷需求和專業工程分包要求,以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形式確立施工分包合同關系。

    ⑤項目建設主體材料的集成。混凝土、鋼筋、構件和用于各類設施措施的消耗都需要事前籌劃制定最經濟合理的采購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租賃合同。

    ⑥項目建設社會力量的集成。創造條件溝通社會各方力量,在工程建設的各階段抓住重點、抓住內容,來利用和開發社會整體力量,以動態集成視線工程目標。

    4 合同模式的選擇和集成應用

    4.1 合同模式的選擇

    在工程建設的具體實施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和更多地規避市場帶來的風險,雙方在選擇合同模式時都較為慎重,從施工單位角度而言,選擇原則是:

    ①滿足總價合同的條件。a.擬建工程前期準備充分,工作扎實;設計工作詳實,圖紙正確和完整,達到深化要求;招標文件工程內容、規模和項目劃分清晰。b.合同條件公平、合理,關鍵條款對等,對承包方不構成資金和潛在風險;c.投標時間相對充裕,使承包方有可能獲得研究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的條件,有可能到擬建工程所在地實地勘察和收集市場信息,有可能優化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技術措施。

    在工程實踐中,總價合同的采用在事實上的風險往往偏于承包方,而發包方相對處于有利地位。因此,作為施工總承包方選擇此種合同模式要權衡利弊,同時在分包工程時也可以應用此法來控制分包方,以獲得比較可靠的分包工程效益。

    ②滿足單價合同的條件(也稱工程量清單合同)。a.擬建工程設計圖紙詳細,工程范圍明確,圖紙說明、技術規程清楚,工程量計算正確,不能用工程量計算的項目可以預計包干;b.工程結構形式大同小異,標準化和定型化涉及面多,工程量清單符合實際現狀;c.雙方共同選擇采用了FIDIC合同條款,業主已準備委托工程師管理的項目。

    一般而言,單價合同的采用較能為承發包雙方及接受,單價風險由承包方承擔,工程量風險由業主承擔,結算是以實際工程量及相應的不便單價(或約定的不便單價增減幅度)進行計價付款,此類合同模式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單價組成和工程項目功能描述有一定把握。

    4.2 合同模式的集成應用

    X工程是一個集住宅、商業于一體的綜合小區。從空間體量與活動內容上形成區域性的生活及社交活動中心。工程范圍為高層住宅、商業裙房、會所、地下超市、沿街商鋪、地下二層停車庫及相關輔助用房,總建筑面積184822。

    在施工總承包活動條件下進行項目集成化管理,共設計分包控制合同上百個,為了能搞好此項目,應用集成方法強化合同管理對控制這種大型工程項目很有現實意義。對此,我們主要抓好三個階段:

    (1)合同簽訂全面進入施工準備階段。根據合同、技術條款、設計圖和現場情況等集成施工方案、施工圖,細化月、季度工程進度計劃(包括人機物需求配套計劃),分包商將被要求提供最優人員配置方案,自備材料和小型工具設備清單等,以確保滿足總承包合同履行要求。

    (2)合同進入施工階段。核心任務是將分包商的施工活動納入自己的運行體系,確保分包商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安全等要求進行施工并落實以下內容:

    a.計劃:分包合同和技術方案中都根據總承包合同、技術條款和現場情況來定義分包項目的總體計劃,這個計劃是整個工程總體計劃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審定的月、季度計劃,報送業主并嚴格遵照執行。為及時、準確地反映計劃執行情況,各方現場人員將被要求作出日報、周報實行動態跟蹤。

    b.協調:協調工作在現場施工中被作為工程網絡、交流溝通和解決矛盾的重要管理方式。最重要的便是周例會,議題是檢查上周計劃完成情況、制定下周計劃、交流情況和解決問題。并對下階段履行、權力義務進行組織協調。

    c.指令:計劃往往還需要做出必要的調整,因此,承包商確認的工程指令分包商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當然,分包商在執行指令后也可視情況向承包商提出索賠和變更,同時作為總承包商向分包商變更合同或追加合同結算的依據。

    d.設備和材料供應:主要的設備和材料供應應都會在周例會上被定義,但分包商的現場人員仍需報送材料設備計劃到總承包部,待批準后具體執行或作出相應調整。涉及到的供應設備和材料的各個部門和專業分包商應有總承包方協調。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有專門的報表和專職人員做出記錄。

    (3)合同進入收尾階段。此階段主要任務是移交、驗收和遺留問題,尤其是移交驗收,雙方的矛盾最突出,工作也最難做,所有的爭議問題都浮出水面,所以總承包必須采取“胡蘿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是要盡力讓分包商認識到最后努力的重要性和利益所在,二是在分包商不能有效執行指令時,堅決采取索賠、反扣等必要的合同手段,才能保證收尾階段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4.3 可供借鑒的經驗

    (1)嚴格的合同環境、強烈的合作意識和熟練的合同技巧,是總承包方有效實行其合同管理行為的前提和根本保證。反觀上海的其他一些施工單位,有的還處于行政管理約束條件下,即便有了項目管理,也定了以菲迪克條款為藍本的合同,但囿于體制和各方利益往往流于形式,還不能得到切實有效推行。

    (2)注重計劃。計劃的執行在項目管理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項目管理的生命線,一旦制定,各方的行為的資源配置(人員、材料、設備)都依計劃執行。“牽一發而動全身”,任何計劃執行不力都有可能造成進度遲滯、資源浪費等后果,而所有這些都是損失,都是得不到合同條款補償的。

    (3)有效控制。有了嚴格的合同保證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成熟的變更控制系統、質量安全體系,總承包方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現場情況并實行有效的控制。這種有效控制保證了項目管理的令行禁止、集成有序,從而進一步保證合同管理的有效實施。

    5 結語

    第9篇:工程資料承包合同范文

    1.1 本細則適用于江西省,鉛山縣高店水庫導流隧洞及引水隧洞的開挖襯砌工程。 (1)建設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Wyy/GO-JL-01。

    (2)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WYY/GDJA-1

    (3)施工詳圖和相應的設計說明及技術要求等。 1.3 本細則是江西省高店水庫工程建設監理配套文件之一,實施過程中與《監理規劃》和有關實施細則配合使用。

    二、施工準備及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序

    2.1 施工承包合同鑒定之后,承包單位應向監理部提交進場申請報告,監理部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核后,如條件已具備,即批復承包單位進場,作施工組織準備工作。

    2.2 承包單位應在現場施工測量施測14天前,將有關施工測量技術方案報監理部批準,其內容包括:

    (1)貫通測量技術設計書(應包括:技術設計方案,施測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規程),

    (2)觀測儀器,設備的配置及技術參數。

    (3)測量專業人員設置及其資歷。

    2.3隧洞平面與高程控制網完成后,承包單位應向監理部報送以下成果和資料:

    (1)測量儀器率定校正資料。

    (2)施工控制網與勘測設計階段控制網連接圖。

    (3)洞口與地面控制點聯測的平差資料與進洞關系平面圖。

    (4)控制網測量平差計算成果。

    (5)技術總結報告。

    2.4隧洞工程開工21天前,承包單位應根據設計圖紙,合同技術規范和有關施工規程、規范,結合地形,地質資料和施工條件編制施工措施計劃報監理部批準,施工措施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開挖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

    (4)勞動力,材料和設備(包括輔助工程設備與設施)配置計劃;

    (5)開挖爆破技術與方法;

    (6)支護施工方法與措施;

    (7)出渣和棄渣措施;

    (8)灌漿施工措施;

    (9)通風、散煙和除塵措施;

    (10)供電、照明和通訊、信號措施;

    (11)供風、供水與排水措施;

    (12)安全防護與環境保護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層開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措施。

    2.5 隧洞工程開工21天前,承包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地質條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須的鉆爆試驗和設計,并將開挖爆破設計報監理部審批,設計報告應包括下述內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徑、孔深、方向和數量;

    (3)裝藥量、裝藥結構和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雷管類型和起爆網路設計;

    (5)循環開挖進尺和單耗藥量;

    (6)預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參數與作業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2.6 水泥灌漿作業開工21天前,承包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和施工水平,編制施工措施計劃報監理部審批,措施計劃內容應包括:

    (1)灌漿施工布置圖;

    (2)施工進度計劃;

    (3)制漿工藝及設備;

    (4)灌漿材料和制漿要求;

    (5)灌漿方法、工序、工藝、設備及計量控制方法;

    (6)灌漿壓力;

    (7)質量控制和檢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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