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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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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

    第1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情況概述: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興辦汽車修理廠,雙方簽訂聯營協議,約定建廠雙方各投資50%,盈利或虧損由雙方平均分享或負擔。聯營廠2001年6月22日開業,2003年5月因經營不善且雙方無意再繼續合營而關停。

    附一:某會計師事務所受托審計報告

    1.基本情況: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在縣城興辦了汽車修理廠,總投資164667.69元,雙方各投資50%,該廠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43391.84元,凈值141957.84元,主要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經營期5年。

    2.業務經營情況:截至審計日止,該廠擁有資產197323.83元,負債286681.36元。2001年賬面虧損31426.08元,2002年賬面虧損43792.98元。該廠2001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4021元,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5500元,少提折舊2629元,少計利息9171.08元,大客車處理賠款6000元,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在“應收款”掛賬的XX鄉2980元,已形成呆賬也應轉攤費用。這樣,將應攤未攤的費用全部攤銷后,實際虧損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虧損129684.70元――筆者注)。

    附二: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聯營協議。

    2.由原告償還聯營廠借款9.1萬元,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

    3.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

    4.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擔。

    綜上2~4項,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應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審計報告存在如下問題:

    1.內容嚴重脫離企業現狀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在此基礎上會計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則,正確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和準確計算企業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存在,聯營雙方才能依照約定,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或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盈利或虧損。如果喪失了持續經營這一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設立的基本原則也就失去了約束力,這時的會計核算應轉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要求安排審計工作。本例聯營雙方雖然聯營期限未滿,但雙方已無意再繼續經營,且到日已關停3個月之久,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該企業均失去了會計核算賴以存在的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實際上企業盈余或者虧損只是一個數字,盈余時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虧損時則表現為企業資產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所以審計的重點亦應從單純的計算盈虧轉到對企業資產與負債的清算上來,即核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資產抵償負債后的剩余財產,再按雙方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就該審計報告提供的數據看,該企業實有資產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負債中應剔除屬于雙方投資應記入“實收資本”賬戶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三筆欠賬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應計未計利息9171.08元,應付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最后負債應為164870.31元。用賬面價值計算的聯營企業清算結果為:企業197323.83元的資產用于償付164870.31元的負債后,聯營雙方還能對32453.52元的資產提出分配權。用公式表示為: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審計報告數據準確無誤的前提下進行的。實質上企業清算時的資產并不都能抵償負債,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負債也不是都需要償付的,如從費用中提取又用作企業職工的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中的應付職工教育費等。具體到這個聯營企業有沒有不能償付負債的資產和不需要資產償付的負債,有多少,筆者手中只有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書,詳細數據沒有獲取,故不贅述。

    2.關鍵數據計算錯誤。如前面提到的企業實際虧損數為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只有129684.70元,兩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決結果造成被告經濟損失7萬多元。這一損失盡管是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逼”其就范的,但這種常識性的錯誤,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聯營企業的負債、資產、經營虧損都一分為二,是不了的“鐵案”,但仔細品味便發現問題。聯營廠借款91000萬元,由原告負責償還,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是正確無誤的。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沒有問題的。而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如果被告拿出經營虧損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聯營廠,那么原告也應拿出同等的資金放到聯營廠,聯營廠多出原、被告拿來的143823.17元,最終還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對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判決且真的動用貨幣資金,作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錯了。實際上該案例中的經營虧損不存在原告給付被告款項問題,也不存在被告給付原告款項問題。歸還借款中,被告付給原告款,是因為原告償還了聯營廠的全部借款。固定資產分配中,原告給付被告款,是因為原告擁有了聯營廠的全部固定資產。

    在分析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結果后,筆者有以下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之一: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冊會計師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這類業務時,要根據本所人員狀況,量力而行,切不可見錢眼開,毀了自己和事務所的聲譽。

    意見和建議之二:審計程序的實施和審計報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項意圖的基礎上進行,且不可墨守常規或問東答西。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法院委托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情況不符,或發生矛盾時,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對委托事項予以補充、完善或者修正。總之,會計事務所既要拓寬業務范圍,擴大影響,又需謹慎執業,不因蠅頭小利而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訴訟旋渦。

    第2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企業 破產清算審計

    破產清算是具有很強的法律性的一項財務會計管理活動。債權人或者企業提出破產申請后,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到對破產企業的財產和債務的變現、清理和處置的過程,即自裁定破產日至第一次債權人召開會議止,期間一般為三個月。在此階段,需要對破產企業截止裁定破產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核實,而且還需要對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財產后的債權催收、清理變現、債權和債務的核實、職工的安置等進行審計和處置。破產清算審計是破產審計和清算審計的總稱。

    一、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基本內容

    企業清算開始時的債權債務清冊及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企業清算方案和實施情況;清算期清算費用損益的計算情況;剩余財產存在的真實及分配情況;企業清算結束后,資產和負債是否確實存在。

    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特點

    企業清算必須按照具有法律法規程序的立項批文;企業對債權債務的償付登報報告;成立債權委員會,確認清算的資產計價以及資產的分配方案;企業終止經營時的財產清冊和會計報表移交清算委員會;企業清算期間,由清算委員會財產進行清算后,編制清算期間的財產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審計清算。

    三、企業清算審計的準則

    由于破產清算審計缺乏執業程序規范和審計標準,無法避免隨意性,不能夠保證審計監督效果和質量,建議有關部門盡早制定清算審計相關的清算準則。在企業清算審計準則為出臺前,應注意一下幾個問題:進入破產清算前的債權債務清冊和會計報表按照新增加的《新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內容以及會計報表具體執業指南和審計準則執行;參與或者承接破產清算的審計內容、范圍和目的要根據《公司法》和《新破產法》以及與法院或者清算組達成的業務約定書來確定;破產清算終結報表和年度報表的審計應遵循《公司法》、《新破產法》、《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的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還要保證報表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關注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財產的作價、處理和債權清理中的催收、訴訟、放棄和債務清償是否合法,有無流失或者其他違規違法等問題。

    四、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實施步驟

    1、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銀行存款的核實;應收帳款清理核實;存貨的盤存核實;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遞延資產等科目進行審計核實。

    2、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重大債權的核實;審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和有關數額、證據、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該提供證據;審核企業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有關證據。

    3、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對于非國有企業破產前審計,應查實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真實性,由于此項審計只是提供給有關部門對破產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的參考所以對其應核和轉銷的事項未作出調整,可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單獨提示。

    五、企業破產審計應注意的事項

    1、通過債權債務的處理、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有無私分、隱匿、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審查破產宣告日的前六個月破產企業的財務收支。

    2、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觀察與財政部關于破產企業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否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在清算期應收帳款的收回核算是否正確,壞賬的核銷是否有依據是否有法院的裁定和財政部的批準。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是否有必要程序和批準。

    5、固定資產的損失、盤虧、報廢是否經過批準。

    6、資產評估增值和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借入資產、抵押資產、取回資產、福利設施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及數量與賬面是否相同;是否有足夠的清算調整依據;是否依法處理了逾期未申報的賬目。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第3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轉軌速度與進程的加快、加深、鐵路跨越式改革的迅猛發展、人們法制和維權意識的漸趨濃厚與強烈,鐵路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的受案范圍也在向全方位轉化,特別是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圍的擴大,案件受理數量和案件標的額逐年提高,訴訟費用的收取數額更是逐年增加。作為國家規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訴訟費用日常規范化管理,不僅具有預算法、財政法、會計法上的意義,而且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樹立公正司法、以民為本的形象。但是,筆者在對鐵路法院進行財務審計過程中發現,鐵路法院訴訟費財務基礎工作及非財務其它管理工作方面存在諸多缺陷,本文試就如何規范管理之,大膽的從審計和法律角度提出建議,以利共享。俗語云:“無知者無畏,但真誠和良好祁愿卻是真實的。”

    一、鐵路訴訟費用日常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由于“訴訟費用預交”這一收費方法的特殊性,造成鐵路法院在訴訟費管理中出現了結算不及時、結算手續繁瑣、結算方法及返還時間等存在一系列漏洞,導致訴訟費實際結算金額與上繳金額不一致,訴訟費返還時間推遲,影響法院審判職責的正常履行,甚至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法院預收的訴訟費因審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不能結算。

    根據規定,訴訟費在立案時由原告預交;結案后,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由敗訴方承擔,對有關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多退少補。這種做法實際上隱含著法院預收的訴訟費不能及時結算重大隱患。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執行案件積壓嚴重。如,法院案件受理已超過兩年,判決已經生效,但執行起來非常困難,不能結案,便無從談訟費結算的問題。

    二是有些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被中止執行,訴訟費結算問題就被掛了起來,成為“懸賬”。

    三是有的案件被終結執行,預收訴訟費難以結算。

    四是有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執行申請,導致申請執行權的喪失,而審判人員無權單獨就訴訟費部分移送執行,形成預收訴訟費無法結算。

    五是由于執行期限拖得太長,有些案件訴訟費執行回來后,原告已下落不明或已歇業停產,無法退回預收訴訟費等等。

    (二)訴訟費結算方式不科學,手續繁瑣。

    目前,法院對每筆訴訟費的結算都要經過多個程序、多人之手。由于結算環節多,手續繁瑣,許多當事人為了50元、100元的退費不得不往返于法院數次,才能得到退費,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即使是當事人得到了這筆應有的退費,但這些退費還不足以支付起碼的交通費用,一些當事人不愿為此而費力,便自動放棄結算,造成大量的預收訴訟費懸掛賬上,難以結清。

    (三)預收訴訟費與結算賬目脫節,出現許多漏洞。

    在訴訟費的收取實行收繳分離情況下,更加劇了預收訴訟費管理與結算的脫節。法院預收的訴訟費于月末全額上繳,根本核算不了訴訟費到底收取了多少。同時,退費方式較之以前也更加繁瑣,似乎是為了加強互相間的制約與監督,但實際上因為與預交費相脫節而存在著很大的弊端,弊已大于利,它的結果是,難以避免重復結算以及多退預收費的情況。

    (四)部分敗訴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訴訟費交納自覺性較差。

    有的敗訴方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不愿交納訴訟費,使得許多案件的訴訟費收不上來,致使原告的預交訴訟費也得不到及時退回。

    (五)有些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不重視訴訟費及時結算工作。

    一些審判庭的審判人員沒有對訴訟費隨結隨清,未對當事人催退訴訟費,往往等當事人申請執行時一并轉交執行庭一起執行,積攢到年底向檔案室交卷時,審判人員才去找當事人辦理結算手續,又常常因找不到當事人而使訴訟費無法結清,也不能結案,給案卷歸檔、執行工作和訴訟費結算帶來了困難。在當前“執行難”的條件下,當事人經過訴訟不僅拿不回欠款,還要墊付訴訟費,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對法律權威的信任,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

    二、實現訴訟費用日常管理規范化的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相應管理組織機構。訴訟費用的日常管理是法院管理工作中一項不可忽視的工作,應該把它提高到強化法院全面管理的高度來認識,列入法院的日常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明確訴訟費用的日常管理不是財務部門一家的事情,應由財務、立案、民事和執行部門共同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形成合力,督促、組織訴訟費用的日常管理。如,建立“訴訟費用管理辦公室”,其職能是負責訴訟費用的日常預收、管理、退還、清理及財務核算,確保訴訟費用征退及時,核算清晰,運做規范。

    二是要加強對訴訟費全程運轉的監管。“法無明文規定不收費”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審計部門要通過財務收支基礎審計加強對訴訟費用收、繳、返、退等全過程審計。重點強化對超范圍、超項目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以訴訟費名義收取贊助、捐贈費用;應收不收或違反規定進行退費;截留、坐支、挪用甚至貪污收繳的訴訟費用。對明知而違反者,依法依紀作出嚴肅處理。

    三、建立健全科學的訴訟費用日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每個法院既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法院及相關部門涉及訴訟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又要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更要完善訴訟費會計基礎工作,從立案、審判到執行諸環節,加強會計控制,做到工作分工明確、核算流程高效,進而消除訴訟費管理混亂狀態。

    1、立案環節:公開訴訟費用收取標準,設置電子查詢臺,張貼收費辦法,印刷訴訟須知和風險告示,使訴訟當事人一目了然。案件承辦人要督促案件當事人履行交納訴訟費用的義務,開具《法院收取訴訟費通知》一式三聯,當事人依據法院的《法院收取訴訟費通知》到銀行交費后,銀行蓋章,財務部門依據銀行收賬通知和《法院收取訴訟費通知》兩聯開具預收取訴訟費票據。立案部門根據財務部門返回的《法院收取訴訟費通知》(加蓋財務專用章)據以立案。從嚴掌握訴訟費用減、免、緩的政策,必須認真審查案件當事人提供的文件,要嚴格把握住以下三個點:一是有足夠的證明經濟確有困難的;二是交費時間到來時不能按時足額交納的;三是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三個點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批準方可減、免、緩。當然,對于應該給予司法救助的案件,只要符合條件,就應當減、免、緩。

    2、審判環節:盡量使訴訟費用的結算在審判環節了結,不要拖延到執行階段,減少結算上的麻煩;對當事人未申請執行或無執行內容的案件,要及時將訴訟費用辦理“預轉征”手續;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要全部移交執行,以避免訴訟費中途流失。

    3、執行環節:要優先執行訴訟費用,并在訴訟費用收回后,盡早辦理“預轉征”手續結算。減少訴訟費用結算過程中的中間環節。改變繁瑣的結算方式,減少開具的各種單據和中間環節。

    4、財務部門:建立預收訴訟費用分類明細賬,加強訴訟費管理。對每一案件預收訴訟費用單獨立賬,單獨結算,并列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根據上報的訴訟費用支出預算返還的訴訟費用實行歸口管理,納入本單位財務核算體系,統一核算,建立健全賬目,嚴格財務制度,支出范圍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4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超級秘書網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第5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破產清算;環境污染;環境侵權責任;環境審計

    一、引言

    我國實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環境保護法》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環境污染。某些環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滯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顯現。在這種情況下,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將存在司法困難。首先,新《企業破產法》未能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接就破產公司環境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作出明確規定[1],一旦破產公司走上破產清算程序,其法人主體地位將消失,伴隨而來的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破產公司將無法承擔之前因經營遺留下來的未盡環境責任;其次,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破產后股東個人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環境受害人不能以環境侵權為由對其提出賠償要求;最后,雖然破產法規定可要求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所針對的情形并不包含環境侵權。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達到免于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目的,往往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缺失,環境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為調整經濟結構,我國正在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努力解決工業產能過剩和“僵尸企業”問題,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產清算案件激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2016年7月底全國正在審理的破產案件7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國受理的破產案件加總起來也不到兩萬件。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沒有相關研究成果,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現實基礎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社會基礎

    1.貫徹損害擔責原則我國制定了“誰污染、誰付費”的環境保護原則,公司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行為具有間接、因果關系復雜的特點,大多數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等給受害者帶來損害;同時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要通過長時間、多因素累積之后才會變得明顯。當環境侵權后果顯現時,破產公司早已因為破產清算而失去清償能力。因此,應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就開展環境審計,通過環境審計發現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行為,衡量環境侵權帶來的損害后果,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避免因公司破產而將環境侵權責任轉移給政府和社會。2.保障環境受害者的權益《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環境侵權受害者而言,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及其損害后果難以預期,一旦破產公司發生環境侵權行為,環境侵權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環境侵權賠償。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時其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依次為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稅款、普通破產債權,并未單獨規定環境侵權責任如何履行。環境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可能人身權受到損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損害,為保障環境受害人的權利,應實施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將受害人的環境侵權損失以債權或破產管理費用的形式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3.減少社會交易成本美國制定了較為全面的企業環境清理責任制度,分別頒布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修正與再授權法》等重要法案。根據法案,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主體、潛在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主體[2],承繼者和破產公司的貸款方等間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擔環境治理責任,導致部分潛在交易方因擔心可能承擔破產公司的巨額環境治理費用而放棄交易,加重了社會的交易成本。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審計基礎

    1.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一定發展環境審計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不斷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有較大發展。學者們對環境審計的概念、特點、目標、主體、職責、審計原則等取得了一定共識。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一種工具或手段,是為控制環境不良影響、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環境活動效果而由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責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在實務方面,環境審計的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環保資金審計,還包括審計政府的環保政策和規劃、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評價對環境法律和法規的遵循、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環境訴求的處理、環境事件等,審計范圍已經大大擴展。同時,不斷完善的環境相關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為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審計依據和審計標準。2.環境審計適用于破產清算程序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負責接管破產公司的財產等資料、調查財產狀況并編制財務報表、管理和處分破產公司的財產、決定其經營和日常開支等管理事務。環境審計在開展時需要尋找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計,識別公司潛在的環境債務,出具環境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遞交給人民法院,這些事項與管理人調查財產狀況、編制財務報表、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職責相一致。環境審計報告公告后,環境污染受害人可據此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破產公司就其環境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開展

    受沒有授權或委托、人力資源不足、審計標準缺乏等的影響,我國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主要為政府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參與程度不高;同時我國環境審計的范圍主要集中于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環保政策的執行、環境管理績效等,審計對象也主要是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正常經營的國有企業,而對處于污染行業的非國有企業所開展的環境審計很少。

    (一)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目標

    環境審計是在環境污染不斷加劇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產生于環境發展,也服務于環境發展。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外在目標是輔助環境保護,通過確保破產公司受托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實現其輔助環境保護的目標[3]。由于破產公司管理人須調查破產公司的財務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內在目標是評價破產公司環境資產、負債列報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環境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破產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環境責任,而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等則不是其審計目標。

    (二)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

    《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公司管理人應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更換,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委托人應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權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如果破產前后的審計業務一竿子到底都由破產公司董事會委托,則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4]。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為破產財產、破產債務、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提供證據支撐,也是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的參考,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應提交給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對法院負責。

    (三)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

    環境審計的范圍是環境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的內容范圍[5]。從環境審計的本質講,環境審計是對受托環保責任履行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環保責任包括環境行為責任和環境報告責任,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的范圍也應從這兩方面進行考慮。具體來說應包括評價破產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各項環境活動的合規性,與不動產剝離有關的環境風險,處理、存放和清理危險存貨所產生的環境負債,環境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及時和完整,公司經營所帶來的環境影響。

    (四)破產清算環境審計開展的方式

    環境審計可采取強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國環保署(EPA)對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勵性自愿環境審計政策效果統計結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環境審計政策后,不僅實施環境審計并加以披露的企業數量增加了,而且環境處罰的數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環境審計政策有助于企業預防、發現和糾正環境污染行為[6]。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如果公司破產清算時不及時對其實施環境審計,破產清算后環境責任的履行將無法保障,因此破產清算環境審計應采取強制性的方式。

    (五)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的利用

    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在三方面發揮作用。一是用于評價和衡量破產公司是否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及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實踐證明“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續時間上也無法實現環境治理目標,應采用“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通過破產清算環境審計衡量破產清算公司應承擔的環境侵權治理費用,并交由第三方專業環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為法院破產裁定的參考。環境侵權涉及人身侵權和財產侵權,其中環境人身侵權會給受害者帶來健康權甚至生存權的損害,法院裁定是否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考慮該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環境侵權賠償,并可要求對環境人身侵權債務予以優先清償。三是可為污染行業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同一行業中各公司的環境管理系統、環境風險存在一定的共性,公開破產清算環境審計報告可為其他公司環境治理提供參考和借鑒,也有助于行業協會加強對行業成員的指導。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劍波.美國破產企業的環境清理責任及其啟示[J].重慶社會科學,2011(4):81-84.

    [2]U.S.EP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asummaryofsuperfundcleanupauthoritiesandrelatedprovisionsoftheact[A/OL].

    [3]李雪,石玉,王紀瑞.對環境審計目標的再認識[J].財會月刊,2011(6):78-80.

    [4]尚洪濤.企業破產審計的回顧與評價[J].會計研究,2011(8):84-87.

    第6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職責。伴隨著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注冊會計師相關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本文就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做簡要評析。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概述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有關法律責任的出現,經常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導致了對他人權利的損害。除了法律因素外,還有以下原因:

    1、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日趨了解。

    2、政府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日益增強。監管日益完善,處罰日益加大。

    3、審計環境發生很大變化,企業規模擴大,業務全球化以及企業經營錯綜復雜,審計風險變大。

    4、社會日益贊同受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賠償一方提訟。

    5、注冊會計師敗訴的案例日益增多。

    6、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寧愿在庭外和解法律問題,以避免發生高額的法律費用和公開的負面影響,而不愿意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問題。

    7、法庭在理解專業性事項方面存在困難。

    (二)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在確定注冊會計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首先應確定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主要有違約、過失、欺詐3種情形。

    1、當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為違約。

    2、當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而給他人造成損失時為過失,其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未能完全遵守專業準則的要求。重大過失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重要的業務或事務不予關注,根本沒有遵守執業準則或沒有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

    3、欺詐又稱舞弊。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如果承接本身所不具備能力開展的業務,有時,也會被認為是欺詐行為。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種類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被判負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3種責任可以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于注冊會計師本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1)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在第6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其中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是第42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入、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在其評估或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2005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定、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等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證明其無過錯的除外。

    2、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1)《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2)《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況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相關司法解釋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函》和2007年6月11日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適用依據。現就《司法解釋》中有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做出必要的說明。

    1、不實報告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2、關于訴訟當事入列置的規定。《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該條款進一步維護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另外,還規定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3人參加訴訟。

    3、關于歸責原則和舉證分配的規定。《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因

    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其無過錯的除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其無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有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

    4、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連帶責任的規定。《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該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做不實報告。(4)明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6)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該條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和范圍。

    5、關于過失指引。對于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采納“四要件說”,即存在不實報告、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利害關系人遭受了損失、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6、關于抗辯事由的規定。《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不實。(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入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7、關于減責事由的規定。《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三、注冊會計師如何避免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要避免法律訴訟,必須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盡量減少過失行為,防止欺詐行為。力爭增強執業獨立性,保持執業謹慎,強化執業監督。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措施有:

    (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或提起的訴訟中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具有無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關鍵。中國的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就曾因不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有關部門追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和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把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和每一項業務,迫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

    (三)與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法》第16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的口舌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尤為注意。中外歷史上絕大部分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都集中在宣告破產的被審計單位,周轉不靈或面臨破產的公司,其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因此,對已經陷入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注意。

    (五)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

    在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誤。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會計是經濟活動的綜合反映,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和生產經營事務,僅局限于有關的會計資料,就可能發現不了某些錯誤。

    (六)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投保充分的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中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執業保險。

    第7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執行是體現和考評一個案件的最終環節的檢索,然而由于我國國情導致各種各樣的阻礙執行的難題日益突出。筆者總結多年審判的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積極推進執行工作體制改革,開展執行規范化建設。根據執行工作體制的新要求,進行執行機構改革,建立起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分離行使的工作機制,由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分別行使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防止執行權力過度集中和濫用,促進執行公正;建立起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領導和管理機制,理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機構銜接和工作關系,初步形成了本地執行和委托執行并行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起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的制度。針對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規范執行管理,通過狠抓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總結經驗,督促落實,提高了執行工作績效。針對執行工作中評估拍賣存在的問題,推行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改革,實行對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歸口管理,對財產評估、審計、拍賣一律歸口一個部門辦理,委托事項一律實行以搖珠選定委托機構,對確保執行權的廉潔高效行使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采取多種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一是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成立以院長為首的執行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開展“執行競賽”、執行款物的清理等專項活動,全面清理積存案件。二是加大執行力度,解決超期執行問題,強化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個辦案環節的運作速度;為了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通過實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指定執行,使一批久拖不結的案件得到了解決。三是積極探索有效的執行方法,針對當前執行案件量大和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等困難,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四是強調文明執行,重視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加強執行調解工作,努力形成重視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營造和諧執法環境。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執行干警素質。目前執行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執行法官法律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執行隊伍工作作風有待改善。二是審判環節和執行環節欠缺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執行干警素質。

    (作者單位:鎮平縣人民法院)

    第8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某信托投資公司

       某有限責任公司

     

       某技術開發公司

    被執行人: 某租賃有限公司

    一、案情

    某重型機械總公司、某信托投資公司、某有限責任公司、某技術開發公司分別以存單糾紛、欠款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某租賃有限公司。法院經審理后對四案件分別作出判決:某租賃有限公司分別償還某重型機械總公司、某信托投資公司、某有限責任公司、某技術開發公司人民幣8197萬元、1660萬元、2000萬元、952萬元以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判決生效后,租賃有限公司未自動履行,四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執行立案后,向被執行人租賃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未自動履行。經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該公司名下的一些固定資產及股票均被其他案件查封。經申請執行人反映,北京商貿公司尚欠租賃有限公司債務兩億元人民幣,并提供了借款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到期債權的有關規定,法院向某商貿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某商貿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即未提出異議,又未履行。法院制作了強制執行到期債務人某商貿公司財產的民事裁定書,并依法查封了其在建工程。經審計查明項目已基本建成,由某商貿公司獨家投資建設,并已投資兩億余元人民幣,內裝修尚有一半未完成,但材料已購齊。經查該項目只有施工許可證,其他手續不全,土地出讓金未交。法院到北京計劃委員會了解到,市里對該項目較重視,不批準其他手續的可能性極小。在此情況下,經過多次研究與探討,最后決定評估該樓的現有價值,各申請執行人按照自己的申請標的分別享有項目的所有者權益。經評估后,該項目現有價值為1.7億元。四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標的、加上利息、遲延履行金、審計費、評估費等共計1.5億元。按申請執行人各自的具體的申請執行數額裁定每個申請執行人應享有該大廈的具體權益,并將裁定送達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土地使用權單位及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備案。案件執行完畢。

    二、評析意見

    第9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學理上的探究

    (一)法律責任體系構建

    1、法律責任功能。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們受到阻礙,從而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通過適當的救濟,使對侵害發生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消除侵害并盡量減少未來發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通過它的三個功能實現的,即懲罰、救濟和預防。據此,《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的功能可以界定為:(1)懲罰功能;(2)救濟功能;(3)預防功能。

    2、法律責任體系構建。《注冊會計師法》法律責任體系應包括責任種類的劃分、責任的免除、法律制裁。

    (1)法律責任的劃分及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2)法律責任的免除。注冊會計師的免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①時效免責。指法律責任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后而不予追訴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民法、刑法等對此都有相應規定。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可規定民事責任的特別訴訟時效;②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免責。受害人過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而注冊會計師自身并無過錯,只要注冊會計師證明已盡到為防止損害發生所應盡的責任,即可不負民事責任;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有過錯,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或關鍵原因,注冊會計師也不負責任;③政府或部門的非法干涉。政府或其他部門強制干預或指派的鑒證業務,其結果是政府或其他部門授意性的,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也可抗辯為免責。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注冊會計師法》中應分別規定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刑罰為主,分為自由刑和財產刑,具體體現為有期徒刑和罰金。民事制裁主要為承擔財產責任,體現為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行政制裁可分財產罰、行為罰和申誡罰三類。財產罰包括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行為包括暫停或取消執業資格;申誡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

    (二)法律責任鑒定。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法院。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成立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實踐上的設計

    隨著我國加入WTO,執業環境發生變化,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發展在未來幾年將面臨巨大的挑戰,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上的設計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適應會計師職業界的功能變化。從注冊會計師未來的核心業務發展來看,可以概括為鑒證服務、咨詢服務、規劃服務、技術服務和國際化服務。以某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業務包括:審計、鑒證和商業咨詢服務;商業程序包裝;財務咨詢;全球性人力資源服務;管理咨詢;稅務及服務等六大領域。對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拓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不僅要考慮鑒證業務的法律責任,同時應關注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

    (二)加重會計師職業界法律責任。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已經經歷了第一輪訴訟浪潮,主要為驗資的法律訴訟,其標的額及賠償額相對國外來說是微乎其微的。美國大量的訴訟使整個職業界付出了極大代價,在香港法院在實際案件判決中,也越來越傾向審計師們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對此,我國在《注冊會計師法》的修訂中應該考慮四個方面:(1)明確構成侵權的過錯歸責原則,同時明示鑒證結果保證的有限性;(2)由比例責任取代連帶責任。注冊會計師行業承擔日益加重的賠償責任,其權利與義務已經不相稱,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令》將注冊會計師由過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改為比較緩和的比例賠償責任。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已經允許注冊會計師在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4)對惡意訴訟的懲戒及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

    (三)提高獨立審計準則法律地位。由于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并未納入法律、法規的體系,這樣注冊會計師行業主張賦予審計準則以法律地位是非常困難的。對此,應以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為契機,從兩個角度提升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1、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我國修訂《注冊會計師法》時,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具體可參照德國的立法模式,即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在德國審計準則與商法是密切聯系的。

    2、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依據。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可以將獨立審計準則納入責任鑒定的依據體系。在英美國家獨立審計準則已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四)確立虛假審計報告鑒定制度。虛假審計報告的界定是一個兼具法律裁量和會計專業技術標準的綜合判斷,法律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一個定性的標準,具體的案例將需要具體的情況分析。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將成為最終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對涉訴案例,法官需要一個權威性的認定意見做參考,這一認定意見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

    理論界認為,這種鑒定結論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來出具,這就涉及應該由什么機構來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進行鑒定的問題。在諸多意見中,有一種見解比較值得考慮,即建立獨立的審計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具體來說,獨立鑒定人名冊制度指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全國范圍內的具備審計鑒定資格的注冊會計師資料實行名冊登記管理,存放于司法機關、注冊會計師協會,以備選任組成審計鑒定小組;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則指在出現具體的需要鑒定案件時,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分別從名冊中挑選同等人數的鑒定人,雙方已選定的鑒定人再協商選任1名第三方鑒定人主持鑒定工作,鑒定人均以個人身份參加鑒定,鑒定人的選任不受地區和服務機構限制。該建議體現了對鑒定獨立性的強烈要求。建立獨立的鑒定人名冊制度比較符合大陸法系國家在設計司法鑒定制度時普遍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的習慣,對保持鑒定的獨立性很有益,對確保鑒定結果的社會普遍接受性也很有益。

    (五)進一步明確審計與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而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經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會計信息虛假陳述、虛假驗資報告、虛假審計報告案件審理中,審計和會計的責任十分容易混淆,詳細劃分審計和會計的責任,才能正確進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

    (六)選擇最優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現階段,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組織形式改革,采取更能體現會計師事務所本質特征的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越來越多。事務所生產要素特征,決定了事務所符合合伙制的要求。“資合”到“人合”的過程,并不是簡單的組織形式的變化。世界各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但真正能發展壯大的,都是合伙制形式的事務所。合伙制主要想解決的問題,無非是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投資者利益,但在當今中國,個人即使負擔無限賠償責任,其賠償能力還是很有限的,所以不要把目光盯在無限責任上,應該走職業保險的路子。投保注冊會計師責任險,可以從根本上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賠償能力。

    三、結論

    本文提出尖銳而頗具代表性的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誤區和法律體系重構設想。通過對國內外民商法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進行詳細比較,提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宏觀立法思路之重構和具體操作方案之重構設想。分別從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論證和設計,使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誤區”問題得以完整解決。筆者認為,要徹底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應當考慮按照法學和經濟學原理,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各項業務確認為“公共產品”。然后,按照會計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零缺陷為目標,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過程的質量檢測為核心,重視質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滅于提品的過程之中。

    (作者單位:山東中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若山,周勤業.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理論與實務.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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