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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計審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從而作出不同的分類,這有利于加深對審計的認識,從而有效地組織各類審計活動,充分發揮審計的積極作用。對質量審核一般進行簡單的分類,對分類沒有什么目的性。分析:GB/T19011對質量審核的實施時間分類上有一定困難,因為質量管理在事前沒有可以操作的、詳細的審核辦法,而且風險分析目前使用還不廣泛,事前審核的效果沒有足夠的判定依據。在實踐中,組織可以對自身進行有意識的事前審核,以確定組織的風險并加以控制,使組織的流程更好地運行,提高組織的效率。
2.目標的差異分析
2.1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包括存在和發生(existenceandocc-urrence)、權利和義務(rightandobligation)、估價或分攤(valuationorallocation)、完整性(completen-ess)、表達和披露(presentationanddisclosure)等5個方面的認定。
2.1.1存在與發生認定是指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資產、負債、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確實存在;損益表所列示的各項收入與費用在會計期間確實發生。
2.1.2權利和義務認定是指會計報表中記錄的各項資產確實屬于公司所有或被公司所控制;會計報表中記錄的各項負債確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2.1.3估價或分攤認定是指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要素均按適當的金額列入會計報表中。所謂“適當的金額”是指這一金額的確定不僅遵循了一般公認的會計準則,而且在數學上的處理也正確無誤。
2.1.4完整性認定是指所有應該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交易和項目都確實列入了。
2.1.5表達與披露認定是指會計報表中各項目分類正確、會計原則選用適當、信息披露充分。審計人員必須深入了解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認定,因為這些認定是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和制定審計程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審計人員的基本職責就是確定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對其會計報表的認定是否有理由和根據。為獲得審計證據以證明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對其會計報表的認定,審計人員必須針對每一項認定制定具體的審計目標。一旦為實現審計具體目標取得了足夠的證據,審計人員就有理由確認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是合理的。表2給出了每一項認定對應的具體目標,即實存性、權利和義務、準確性、分類、截止、詳細匹配、可變現價值、完整性、表達和披露九項。值得注意的是,管理當局的認定與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更詳細一些。
2.2質量審核目標
質量審核的目的是確定審核應完成什么,這些目的與受審核方密切相關,而與其他方面均無關系。分析:質量審核的目標較之會計審計目標有較大的不同,尤其在實存性和完整性方面的要求,在具體的實踐中應注意。質量審核本身要求所有證據的實存性,但不要求一定是客觀的證據。完整性要求在質量審核中基本上都會被忽視,這與質量管理要求一致,因為質量管理中要求識別過程,但沒有要求所有的已發生的過程均詳細記錄。經濟管理中為避免嚴肅的規則被踐踏,明確要求所有的已發生的交易過程均必須翔實記錄。由此,我們可以在質量審核中引入部分完整性的要求,如要求對一些過程在不同的時間進行完整性記錄等。表達和披露在會計審計中是有相關要求的,在質量審核中要求比較含糊,不同的審核人員表達和披露的同一個實例將會出現較大的差別。各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特點明確質量審核表達和披露的標準和要求。其他的不同方面,由于經濟管理和質量管理的不同情況,無選取的必要。
3.審計工作底稿與質量審核記錄的差異分析
3.1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從接受審計任務開始,到出具審計報告為止,對整個審計過程中的各項工作都應做好記錄。這些記錄反映了審計人員所執行的具體程序、進行的分析判斷、收集到的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構成了審計工作底稿。全部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各種資料,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完成審計任務的重要工具,也是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編制和獲取審計工作底稿是整個審計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審計程序的實施、證據的收集與分析過程其實就是審計工作底稿的形成過程。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資料具體、詳略得當、結論明確、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
3.2質量審核記錄
質量審核記錄是闡明所取得結果或所完成活動的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審核人員進行評價,得到審核發現,結合審核目的后得出審核結論。審核記錄要求:完整、準確、簡明和清晰。分析:作為質量控制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相關工作記錄在會計審計和質量審核中都有特別的作用。對審計和審核人員的能力、個人素質、業務技能、實踐經驗及水平都需要相關工作記錄來證實。由于質量審核沒有如會計審計一般需要更多的數據,因此,分析判斷就顯得不是很充分、明顯。會計審計的意義較廣泛,需要提出審計意見。而質量審核的意義僅針對被審核方,因而不一定有審核意見,而質量審核必需的審核發現也僅僅是可以識別改進的機會。在這方面,實踐中可以提出較多的具體要求,以充分顯示質量審核的強大作用。
審計目標是在一定歷史環境下,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境地或最終結果,包括財務報表審計的總目標以及與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相關的具體審計目標兩個層次。審計目標的確定,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發揮著導向作用,界定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范圍,直接影響注冊會計師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如何發表審計意見。
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心,財務報表使用者常常擔心管理層提供帶有偏見、不公正甚至欺詐的財務報表,從而向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尋求鑒證服務。因此,報表使用者的需求決定了財務報表總審計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
財務報表審計可以被認為是財務報表與既定標準(如會計準則)的比較。而財務報表是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組成要素進行認定的結果,這些認定是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記錄和披露會計信息時所采用的標準的一部分,與會計準則直接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責就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其財務報表的認定是否恰當。即注冊會計師要依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認定設計審計具體目標,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取得證據完成對財務報表各項認定的確認,最后才能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因此,認定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可以用圖1表示。
二、新舊管理層認定的比較與分析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沒有關于認定的明確闡述。但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規定,通過實質性測試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事項: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存在;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歸屬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是否有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或其他交易事項;資產、負債的計價是否恰當;收入與費用是否歸屬當期,并相互配比;會計記錄是否正確;會計報表項目的分類反映是否適當,并前后一致。上述各事項實質上就是解釋獲取證據去證明哪些認定,通常將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認定歸納為以下五類,并在此基礎上推論出具體審計目標。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
從上表不難發現,原準則是將交易和余額的認定合在一起的,沒有加以明確區分,由此推論的具體審計目標也就比較籠統,不能明確區分交易和余額的具體審計目標,不便于根據各類交易和賬戶余額設計相應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且原準則沒有對列報的認定提出要求。事實上對交易和余額的認定,其側重點是不同的。如對交易的認定,更關注交易是否發生,是否完整,分類是否恰當等;而對余額的認定,則更關注是否存在及其權利和義務等。
新審計證據準則對于管理層的認定,采取了國際審計準則的做法,按各類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以及列報相關的認定進行了區分,并由此確定了各類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和列報的具體審計目標。具體內容如表2所示:
根據以上新舊管理層認定與具體審計目標的對比,筆者認為:
第一,之所以要區分為這樣三類認定,主要原因;一是財務報表是對各類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的結果,交易和事項的認定一旦出錯,勢必影響到余額及列報的認定,因此對交易的確認始終是審計的基礎。二是資產負債表雖然只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期末數字,是一個靜態報表,但這種靜態的結果卻是以企業在會計期內頻繁的經濟活動為基礎的,資產負債表上的數字實際上包括了交易引起的收益的獲得和費用的發生、以及非交易原因引起的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價值變化等內容,幾乎包括了財務會計核算的全部內容,因此期末余額的確認,始終是審計的重要內容。三是各類交易和余額的認定只是為列報正確打下了必要的基礎,財務報表還有可能因被審計單位誤解有關列報的規定或舞弊而產生錯報,另外,還有可能因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一些專門的披露要求而導致財務報表錯報,因此新準則專門對列報的認定提出了規定。
第二,由于各類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以及列報的特征不同,產生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也會存在差異。因此。對各類交易和事項應關注: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所有應當記錄的交易和事項均已記錄;與交易和事項有關的金額及其他數據已恰當記錄;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正確的會計期間;交易和事項已記錄于恰當的賬戶。對期末賬戶余額應關注:記錄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是存在的;記錄的資產由被審計單位擁有或控制,記錄的負債是被審計單位應當履行的償還義務;所有應當記錄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已記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當記錄。對列報應關注:披露的交易、事項和其他情況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所有應當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財務信息已被恰當地列報和描述,且披露內容表述清楚;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額恰當。
第三,由于不同的審計程序應對特定認定錯報風險的效力不同,因此,針對不同的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以及列報產生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適用的審計程序也有差別。如對于與收入完整性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控制測試通常更能有效應對;對于與收入發生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程序通常更能有效應對;實施應收賬款的函證程序可以為應收賬款在某一時點存在的認定提供審計證據,但通常不能為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提供審計證據,對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注冊會計師需實施其他更為有效的審計程序,如審查應收賬款賬齡和期后收款期后,了解欠款客戶的信用情況等。
因此,管理層的三類認定推論出三類具體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可以針對不同的認定,采取相應的審計程序,獲取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最終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發表意見。
三、認定概念的引入適應了新審計準則的要求
新頒布的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此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并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整個過程中識別風險,并考慮識別的風險是與特定的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認定相關,還是與財務報表整體廣泛相關,進而影響多項認定。如果是后者,則屬于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對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采取總體應對措施,而且要考慮報表層次錯報風險對認定層次總體審計方案的影響。對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以確定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實施實質性程序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可見,風險評估程序主要是識別和評估哪些“認定”可能出錯,而控制測試和實施實質性程序是驗證“認定”是否恰當。
因此,新審計證據準則引入“認定”概念,并要求注冊會計師詳細運用認定制定具體審計目標,根據具體審計目標來設計和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這樣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結構嚴謹的獲取審計證據的新思路,為可以接受的低審計風險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參考文獻:
提起司法會計鑒定,人們往往容易與審計混同。兩者究竟有何聯系與區別,這不僅在理論上需要加以闡述,在實踐中也應予以適當界定。本文擬從兩者的聯系與區別人手,介紹司法會計鑒定的常識。
1.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主要指審計)一樣,都是一項被動式的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活動的權屬,理論界有爭論。我國傾向于“國家權力說”或“職權主義”,而不是“當事人主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將司法鑒定權明確賦予司法機關,而不是社會團體或個人。所以,只有經批準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才能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2.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對象載體都是會計資料。司法會計鑒定的對象載體有以下特點:第一,關聯性,即與案件中需要證明的會計事實在時間、和范圍等方面有關;第二,書面形式,會計信息只有當它體現在紙上,才能算是書面會計資料;第三,復式記載,即一項業務要同時在兩個以上賬戶中記載;第四,結構或內容重復,如票據各聯之間的結構或內容重復,以便互相印證。離開了這樣的會計資料,司法會計鑒定就變成了偵查、審理或另類司法鑒定,也就不能成為司法會計鑒定。
基于這一認識,有會計事實而無會計資料的案件,不能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同樣,有會計資料但沒有與會計事實有關的案件,也沒有必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所以,司法會計鑒定雖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訴訟活動都必須作司法會計鑒定。
3.需要運用會計理論、方法。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為對象,所以,都必須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及方法。
4.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的目的和性質不同。前者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件中有關會計事實對訴訟中的其他證據起補充作用,因而只有當訴訟中產生了這類證據有補充的需要時,才有必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因而它是一項訴訟活動。而審計的目的則是對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因而是一項經濟監督活動。
5.應遵守同樣的職業道德紀律。盡管一個是司法方面的鑒定活動,一個是經濟方面的監督活動,但兩者都要對事實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斷,都必須遵守公允、盡責和保密等職業道德和紀律。
6.適用法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訴訟活動,因此,鑒定活動的權利與義務由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加以規范(今后將歸人訴訟證據法)。而審計是一項經濟監督和評價活動,所以,它的權利與義務由《審計法》調整。正因為如此,司法會計鑒定某些輔助方法的強制性比審計明顯。
7.參加人員的主體身份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鑒定人是訴訟活動的參與人;而審計人員則是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的鑒證人。
8.刑事責任風險不同。由于兩項活動的性質不同,引出參加人員各自的主體身份不同,進而引出可能出現的刑事責任風險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主體身份是鑒定人,涉嫌職務犯罪時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而審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229條:故意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過失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9.對參加人員的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運用會計、審計和法律理論及方法,依據會計、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解決案件中會計專門性問題的訴訟活動,是一項復合型的專業技術。因而對鑒定人員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除了會計和審計知識外,還需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和豐富的法律實踐。如挪用公款,從刑事犯罪構成理論來說,每一次的動用都是一個完整的挪用過程,因此,必須累計;再如,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對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是不同的,刑事責任按實際成本認定,而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貨中的待實現毛利。這些都是司法會計鑒定中必須加以注意的問題。而審計是運用會計和審計理論及方法,依據會計和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和評價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對審計人員的法律知識的要求沒有那么高。
10.思維方向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思維方向是先有問題后論證;而審計是通過查賬來發現問題。亦即:在訴訟過程中的司法會計鑒定是對某一存在分歧的“專門性問題”的驗證活動;而審計活動則相反,委托人只有通過審計才能知道有沒有“專門性問題”,所以,它的思維方向是先審計后發現問題。
11.分類標準不同。司法鑒定的目的是利用書面會計資料來印證有關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性質和程度。因此,鑒定分類的標準是訴訟參與人的行為與書面會計資料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越緊密,印證力越強。基于這一認識,司法會計鑒定分成A、B、C三等。A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存在會計錯誤,有明顯的證據語言特證,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據。B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有間接因果關系,可能存在會計錯誤,有一定的證據語言特征,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據。C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一般不存在會計錯誤,可以用抽樣調查或審計報告代替,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依據。審計的分類標準主要是活動的類型。如基建審計、信貸審計、預算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這一分類標準的不同,直接到兩者在制訂工作計劃時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證方法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一旦被采信,就成為訴訟證據,因而它必須與其他訴訟證據一樣,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確鑿。所以,在取證上應當遵循實在性原則,主要采用據實查證的方法。因缺乏會計資料而以筆錄代替是不允許的。因為筆錄是傳聞證據,存在穩定性差的缺陷,國內外都對此類證據有嚴格的限制。而審計是對經濟活動的評價,允許存在一些誤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測試的方法,包括隨機抽樣、系統抽樣等。
13.獨立性程度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由司法機關主持的訴訟活動。鑒定人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獨立作出鑒定結論外,其活動過程,如補充調取會計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等都需經司法機關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對鑒定過程中發現與案件有關的也必須交由辦案人員處理。而審計是以審計機構的名義進行并由審計機構組織實施,調取會計資料或詢問有關人員等活動無需經其他人同意。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可以自行處理。所以審計的獨立性明顯高于司法會計鑒定。
14.權威性程度不同。司法會計鑒定雖然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鑒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項由司法機關主持的訴訟活動,不管鑒定人是受指派還是受聘請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權威性。他們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只有經過承辦人員審查采信,才能成為訴訟證據。而審計是由審計機關主持的一項經濟評價活動,審計人員所作出的審計意見能夠地成為評價經濟活動的證據,無需其他人審查采信。
15.在結論及其文書方面存在差別。司法鑒定有兩類:一類是同一認定鑒定;另一類是種屬認定鑒定。同一認定鑒定是對被檢材料與對比材料進行比較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如筆跡鑒定、壓痕鑒定、指紋鑒定、印章鑒定等。種屬認定鑒定是對事物進行檢查分析后作出其屬性和程度的結論,法醫鑒定和司法會計鑒定都屬于這一類鑒定。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結論及其文書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1)對結論的要求不同。鑒定結論是否適應訴訟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會計鑒定活動成敗的評判標準。司法會計鑒定結論除了客觀、和公正之外,還必須明確、直觀。在實踐中會遇到確因書面會計資料缺損而無法作出鑒定結論的情況。對應的方法有兩種:在審查受理過程中發現書面會計資料缺損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發現書面會計資料缺損但對方堅持要求作鑒定的,應在鑒定書中作出說明,并僅對可檢驗部分作出鑒定結論。審計結論是經濟活動的評價意見,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審計意見可以有: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形式。
【關鍵詞】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改進建議
20世紀爆發的世通安然等重大財務舞弊事件讓全球資本市場開始關注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8年6月,我國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五部委聯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聯合《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一系列指引和規范的出臺充分顯示出了我同監管部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迫切要求,同時也標志著我國企業實際的內部控制建設也駛入了快車道。
一、內部控制缺陷定義及分類
(一)內部控制缺陷定義
內部控制缺陷是指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或執行未達到預期標準,不能及時防范和控制影響企業控制目標實現的風險。根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規定,內部控制缺陷通常分為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其中設計缺陷是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未涵蓋實現控制目標所必需的重要控制措施,或現有重要控制措施設計不合理,導致控制目標無法實現;運行缺陷是指控制執行者未按照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執行,或控制執行者不具備有效執行控制的能力,導致控制目標無法實現。
(二)內部控制缺陷分類
對于內部控制缺陷的分類,國內外學者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內控缺陷種類進行了一定的劃分。
Ge和Mcvay(2005)將內控重大缺陷分為九大類:會計類、培訓類、期末報告和會計政策類、收入確認類、職務分離類、賬戶核對類、子公司類、高管類和技術類。他們通過對S0X法案生效后披露重大控制缺陷的261家公司進行研究,結果發現,公司認定和披露最多的內控缺陷類別為:收人確認類、職務分離類、期末報告和會計政策類以及賬戶核對類。Jeffrey Doyle等人(2006)將內控重大缺陷按其形成原因分為三類:人員歸因類、復雜性歸因類和一般歸因類。他們對披露重大內控缺陷公司的特征進行了研究,結果發現,披露重大內控缺陷的公司具有規模小、成立時間短、財務羸弱、業務復雜、增長迅速以及正經歷重組等特征。Jacqueline S. Hammersley 等(2007)按照審計難易程度將內控缺陷分為較難審計類和容易審計類,其中較難審計類內控缺陷包括關鍵人員類、財務報告和控制環境類;容易審計類內控缺陷包括人員類、控制系統類、交易核算類以及日常業務控制類。通過咨詢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和公司高管,他們對SOX法案頒布后內控缺陷披露的市場反應進行了研究,結果發現,市場對那些可能發生內控缺陷的公司反應普遍不好,內控缺陷越嚴重,披露的信息含量越模糊,市場負面反應越大。
與西方相比,中國學者對內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較晚,目前多是研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披露問題,對內控缺陷的關注度較低。王飛(2006)探討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缺陷的表現形式,如組織結構設置、監督約束機制、業務流程安排、風險管理評估、內部審計作用及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建議通過完善稽核審計體系及權力制約機制等措施改進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魯清仿(2009)認為公司內控缺陷具有相對性,故應在評估公司年度治理整改報告的基礎上結合相關規定,將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界定標準分為兩類:上市公司中報或年報中有修訂或“補丁”行為的及存在審計師變更的。齊保壘和田高良(20lO)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將實質性缺陷與重大薄弱環節劃分為會計類、期末報告與會計政策類、收入確認類和子公司控制類等4種類型。南京大學課題組(20lO)利用媒體對112家公司內控的報道,總結了目前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如內控環境缺陷、風險評估缺陷、控制活動缺陷、信息溝通缺陷和內部監督缺陷,其中表現突出的內控缺陷是:控制環境中的員工控制和經理層控制缺陷,風險評估中的戰略風險評估缺陷,控制活動中控制盲區缺陷,信息溝通中的內部報告缺陷和對外披露缺陷。內部監督中的內部審計缺陷。
二、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設計缺陷難以客觀評價
2008 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后,大多數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通過對照制度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運行缺陷得到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的經營行為得到規范,基礎管理不斷夯實。但通常情況下,內部控制制度是按照管理層的意圖設計和運行的,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特別是存在如不當授權、、個人決策等治理層面的問題,執行者一般很難發現或糾正。因此,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中,對設計缺陷通常難以客觀評價。
(二)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難以準確認定
《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將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納入了內部控制評價范圍,今后對于影響企業戰略目標實現、制約經營效益和效率提升、威脅資金資產安全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等可能造成企業偏離控制目標的事項,企業在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時要如實予以反映。但目前由于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和披露等要求沒有明確界定,難以通過定量分析法予以認定,也沒有先例可以參照,這就給企業的實際操作帶來了難度,也降低了這項制度要求的效力和嚴肅性。
(三)不同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
難以統一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內部控制為企業目標實現提供的保證程度,從本質上講內部控制服務于企業目標。由于企業目標不盡相同,經營業務范圍和業務規模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企業的內部控制也必然是個性化的。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同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和評價。這就給這項工作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給報告使用者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建議
(一)改善內部控制環境,重視企業組織架構建設企業內部應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和清晰的業務流程 ,合理地對公司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進行責任分工、控制和考核,對每一個部門的責任和利益明確界定,防止權力重疊 ,也避免出現權力真空。通過匯編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圖、權限指引等 ,促進企業各層級員工明確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 ,正確行使職權。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環境適應性,制定內部控制的戰略目標
內部控制是為了上市公司應對不同階段的風險而建立的,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 ,企業面臨的風險愈加多變、復雜,公司的快速增長必須伴隨著相適應的內部控制的改變和適應。公司的過快成長可能會超出其內部控制作用的范圍,因此,公司需要花時間來建立新的政策和程序,并需要配備相應素質的人力資源在管理和技術等方面與之相匹配。《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明確指出,戰略目標是內部控制的最高層次目標。因此,公司要重視內部控制的戰略目標,從總體層面上實現對風險的識別與控制。建設自我企業文化,承擔社會責任,培養員工的認同感。
(三)提高企業員工綜合素質,培養風險意識
管理層應在日常工作中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預測、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并且在技術上制定風險回避、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并實時監督評價內控效果,及時采取措施化解風險。其次,全體員工應樹立風險意識,積極貫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使內控政策落到實處。內部控制是由人來完成的,而“軟控制”即組織內部人員的道德觀和能力是內部控制有效的關鍵因素之一。上市公司應強調“軟控制”的作用,著手培養自己的人才,根據企業戰略目標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加強對每位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
(四)加快企業信息化建設,完善企業活動控制
企業的快速發展,無論是從資金流、信息流、還是實物流,無論是從預算管理、工程項目進展、資產管理,企業快速成長帶來的龐大信息量無時無刻不在考驗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我國2010年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分部表明,控制活動類內控缺陷與強相關于控制手段類內控缺陷,因此,應融合先進的IT技術,加強企業各部分信息的融合,將人事制度化,將制度信息化,將信息軟件化。ERP以及SAP信息化建設可以極大地提升內部控制制度透明度,進而有利于制度的執行與監管。
參考文獻:
[1]南京大學會計與財務研究院課題組.論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現實模式[J].會計研究,2010,(6):51—61.
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從商品售價可以將其分為廉價銷售和等價(原價)銷售兩類。所謂廉價銷售,即買家知假買假,通過商品的價格就可以直觀判斷商品的真假。所謂等價(原價)銷售,即賣家以假充真,該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現將存在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銷售記錄、速遞單據的保存時間短,證據收集困難
一方面,利用網購平臺銷售的假冒商品,商品信息中常使用正品的外觀圖片。雖然假冒商品價格往往遠低于正品,但當網購平臺的監管人員對該類商品的售價不熟悉時,就很難發現這些是假冒商品,幾乎不可能在售假行為實施的初期就對其進行處理。只有在這類售假行為已經達到相當規模,被權利人知悉并舉報到網購平臺時,售假行為才可能曝光,而此時售假行為可能已經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
另一方面,網購平臺銷售記錄的查詢存在較大限制,例如淘寶網僅能對三個月以內的交易情況進行查詢。而網店往往通過物流公司發貨,但同樣對銷售行為具有證明力的物流單據,物流公司一般也只保存二到四個月不等。
這一長一短的差異,導致工商、公安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已經流失了大量的證據。當案件到達審查階段時,對于長達數年的售假行為,往往僅能就其中幾個月的銷售金額進行指控,難以反映售假行為造成的實際危害。
二、物證收集困難,已銷售商品的真偽難認定
在物流業高度發達、網絡購物高速發展的當下,通過網購平臺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會通過物流公司發送到全國各地甚至境外,物證的調取也因此面臨著重大困難。
行為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是本罪成立的客觀要件之一。即便行為人供述自己所銷售的商品都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僅憑其供述也不足以從客觀上認定已銷售商品的真偽,實踐中也很難追回所有已銷售商品進行調查。因此,對已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進行真偽認定成為一大難題:
第一,對于廉價銷售的行為,可以根據價格認定商品的真偽。根據審查曾某一案的經驗,商品的市場價(實際零售價)與官方零售價、批發價并不一致,其中批發價應當是一般交易中的最低合理售價。對于可以向被害人取得批發價的商品,當進貨價、銷售價低于批發價時,就可認定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當難以取得批發價時,可以通過詢問同行業的經營者,以證實與行為人處于同等地位的經營者的銷售情況。當行為人銷售商品的進貨價、銷售價明顯低于同行業同等地位的經營者時,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但商品的售價在一些偶然情況下也可能會低于批發價,如行為人辯稱交易中存在舊款商品折價出售,因此應當在排除上述情況的基礎上才可以認定。具體排除時,可以從銷售行為的一貫性(折價出售是特殊情況,缺乏一貫性),以及銷售商品的款式等角度進行審查。
第二,對于廉價銷售、等價(原價)銷售的行為,均可以通過實物結合供述進行認定。當行為人供認其有售假的情況時,可以就每類商品調取一件實物供其指認。當行為人供認其銷售的同類商品均與起回的實物相同時,可以將其銷售的該類商品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三,對于廉價銷售、等價(原價)銷售的行為,均可以通過行為人的進貨渠道進行認定。當該類商品的供應方承認其供應的都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人也如此供述時,即可認定。
第四,當相關注冊商標并未在該類商品上注冊,被害人也表示并未生產該類產品時,一律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對于網絡購物,有一種特有的證據,即賣家與買家的網上聊天記錄。賣家與買家可能通過網購平臺內置的通訊工具進行溝通(如淘寶網的淘寶旺旺)。可以嘗試調取這些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進而根據聊天記錄中的內容對商品的真偽進行認定。
第六,對于等價(原價)銷售的行為,當行為人拒絕供認其有售假行為,且無法通過上述方法認定真偽時,只能將實物起回,依據實物進行認定。但真偽鑒定的主體需要具備何種資質法律并無明文規定。現多以被害人或被害人授權的單位出具的真偽證明文件進行認定,上述證據是否有足夠的證明力存在疑問。
三、替代交易真偽莫辨,實際交易難以查明
所謂替代交易,是指實際交易的商品并非網購平臺銷售記錄中的商品。但替代交易的情況,只有在行為人有除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以外的其他交易行為時(如銷售正品及不觸犯法律的其他商品、信用卡套現等)才需要考慮;行為人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時,徑直將交易總金額認定為犯罪數額即可。
在網絡購物中,網購平臺不一定直接銷售貨物。比如淘寶網僅僅是交易中介,只負責暫存買家支付的貨款、通知賣家發貨、以及在買家收到貨物后將貨款轉付給賣家。因此,淘寶網并不清楚賣家實際上將什么商品發送到買家手里;另一方面,只要買家確認收貨,淘寶網就會將貨款轉付給賣家,對買家收到的商品是否貨不對板、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等在所不問。基于網購平臺的以上特點,買賣雙方都可能出于某些原因進行替代交易,甚至虛假交易(例如通過淘寶網進行信用卡套現),使得網購平臺所記錄的商品種類、數量與實際交易不符。替代交易對審查證據造成了極大的障礙:即便銷售記錄顯示交易的商品是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在不能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又無法證實實際交易情況時,也就無法排除其交易非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可能性,進而無法將這些交易的金額計入犯罪數額。
對于廉價銷售的行為,要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主要有三個標準:其一是商品的市場價(此處的商品指的是銷售記錄中所記載的商品種類及數量,下同),其二是商品的批發價或行業平均進貨價,其三是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進購價(或成本價)。共有四種情況:第一,當售價高于商品的市場價時,應當認定為替代交易。第二,當售價低于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進購價(或成本價)時,應當認定為替代交易。第三,當售價高于商品的批發價或行業平均進貨價、但低于市場價時,除非有證據證實該交易不是替代交易,否則應認定為替代交易。第四,當售價高于或等于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進購價(或成本價)、低于商品的批發價或行業平均進貨價時,除非有證據證實是替代交易,否則可以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
對于等價(原價)銷售的行為,只要偏離了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一貫售價的,都有可能是替代交易。因為賣家在企圖以假充真的情況下,偏離平均售價的情況只會偶然出現。對于這些偶然出現的低價或者高價交易,售價本身就足以引起懷疑。
對于替代交易,能夠查清實際交易情況的,根據實際交易的情況進行認定;無法查清的,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查清實際交易情況,則主要依靠上文所述的聊天記錄、買賣雙方的其他通訊記錄及物流單據等。作出上述認定的理由是,對于一般的市場交易,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應該認為買賣雙方所履行的就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即銷售記錄中記載的內容。只有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證據時,才足以引起合理的懷疑。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則進行認定。
四、犯罪數額的認定存在問題
(一)未曾銷售的商品,貨值金額難以認定
未銷售商品的真偽認定不存在問題,只在數額認定上存在一定疑難。本罪的犯罪數額不以正品售價認定,而以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銷售金額認定。所謂銷售金額,則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對于未銷售的部分,司法解釋對于犯罪數額起點的規定中則用的是“貨值金額”一詞。因此,對于繳獲的未銷售商品,曾經在網購平臺上出售的,可以根據以往的售價認定數額。但當繳獲的實物未曾出售時,如何認定貨值金額就成為問題:第一,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供述進行認定,訊問時可以要求行為人供述每類商品的進貨價及計劃售價;第二,可以根據行為人已銷售部分的售價與市場價之間的比值來進行認定;第三,對于行為人已在互聯網上或其他地方標價的未銷售商品,可以以標價認定其貨值。
(二)運費是否計入銷售金額存在疑難
由于網絡購物大多通過物流公司或者EMS發貨,因此運費承擔是買賣雙方必須約定的內容。刑法規定,本罪的犯罪數額應以銷售金額來認定,那么此處的銷售金額是否應包含運費?這個問題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考慮:第一,當運輸方式由買家選擇、運費由買家承擔時,由于賣家一般不從運費中獲取利潤,此時運費難以認為是購銷合同的標的,而其形式上更像是一個單獨的、由買家委托賣家聯系承運人的運輸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運費不宜計入銷售金額。第二,當運輸方式由賣家選擇、運費由賣家承擔時,買家只支付一次貨款,此時運費作為賣家的銷售成本,應當計入銷售金額。
(二)已銷售金額與未銷售貨值能否相加作為犯罪數額
2011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已銷售金額與未銷售商品的貨值似乎應當分別計算:當兩者處于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時,犯罪數額應當以已銷售金額或者未銷售商品的貨值中處罰較重的部分來認定,較輕的僅作為量刑情節,不計入犯罪數額;當兩者處于同一法定刑幅度時,兩者不可相加。由于條文規定的犯罪數額是銷售金額,因此應當將已銷售金額作為犯罪數額,將未銷售商品的貨值作為量刑情節。
(二)犯罪未遂時,未銷售貨值能否作為量刑情節
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已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否課以刑事處罰的標準由兩者相加得出,但由于上述情況視作犯罪未遂,因此犯罪數額仍應以已銷售金額認定。值得商榷的是,未銷售商品的貨值是否仍應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重處罰?由于未銷售商品的貨值已經與已銷售金額相加來評價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將其作為量刑情節從重處罰,對未銷售部分就有重復評價之嫌,因而不作為量刑情節似乎更為妥當。
五、認定主觀“明知”難以適用司法解釋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由于通過網購平臺售假的門檻低,手段隱蔽,因此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的情況不多;所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多為直接印有相關注冊商標的仿冒商品,涂改、調換或者覆蓋商標的情況也不多;并且在網購平臺銷售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擁有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的情況也少見。因此,通過網購平臺售假的案件往往難以適用上述解釋第(一)至(三)項,而只能考慮其他應當知道的情況。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二款,“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上述解釋只適用于煙草制品,但對其他商品也有參考價值,在認定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一,其他商品較之煙草制品等專營商品在市場售價上更為靈活,若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為標準,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但如果商品的進貨價、銷售價明顯低于正品批發價或行業平均進貨價、銷售價的,結合行為人對于行業市場的認知程度,在不存在足以引起合理懷疑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二,根據上文提及的聊天記錄的內容,也可以認定“明知”。如聊天內容中提及其銷售的產品并非正品,或者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表達了同樣意思。
六、認定網購平臺共同犯罪的問題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曾某一案中,根據曾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陳述,淘寶網曾經收到權利人的投訴,對曾某所經營的網店發出警告信,并刪除了其部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但并未采取進一步措施。因此,可以認定淘寶網明知曾某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但是,能否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主要問題就在于淘寶網內開設的網店,能否認定為解釋中的“經營場所”。淘寶提供的服務屬于電子公告牌(BBS)服務,淘寶平臺上關于會員或其的相關商品信息均由會員自行提供,會員依法應對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擔全部責任。而淘寶網確實并未對賣家收取中介費用,其以推廣、廣告的名義收取的費用又并不超出BBS服務的范圍。因此,淘寶網的作用僅僅是公布會員提供信息,淘寶網店僅僅是“一塊信息公告板”,而難以認定為“經營場所”,故難以成立共同犯罪。
七、重視司法審計的效率與質量
通過網購平臺售假的行為,呈現出產品種類多、交易數量大的特點,要對大量的交易記錄、價格證明等證據進行審核。對于這類案件,司法審計可以有效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但審計人員并非辦案人員,對案件的全貌了解不足,容易忽略一些問題或者未考慮某些因素而導致審計結果有所偏差。因此,如何準確、全面的向審計人員提出要求,避免多次審計對司法資源造成的浪費,也是審查證據時非常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一,全面收集物證、書證等證據,以確保用于審計的證據足以涵蓋行為人的全部行為。物證、書證等證據是審計工作的基礎,應根據案件線索,盡量收集可以證明銷售行為的證據,在相關證據已經基本收集完全的基礎上再進行審計,以保證審計工作的效果。
第二,述明審計項目及要求,根據不同的問題要求審計報告以不同的方式統計和組合數據。審結結果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根據相關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商標權利人是否有提供價格以及真偽證明等情況進行分類統計,主要是用于認定銷售總額中的哪些部分屬于涉案金額。
二是根據交易完成的時間先后順序,按月份進行統計,主要是便于了解證據收集情況,以及認定共犯的犯罪數額。
三是根據商標以及商品種類進行分類:同一種商標歸為一類,每種商標下同一種商品的交易歸為一類;一宗交易中包含多種商品的,根據情況進行分拆,在備注中進行說明;對于每一類商品,應在商品類別處列出該類商品正品的市場價和批發價(或行業平均進貨價,下同)、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進貨價(或成本價,下同),以便對比。對于每宗交易,需要統計交易額、每件商品的平均售價、運費、下單時間、完成交易時間、買家賬號及用戶名,還要將商品單價與市場價、批發價、行為人對該類商品的進貨價進行對比。
摘 要 內部控制評價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內部控制缺陷,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也受到廣泛的關注。我國在內部控制缺陷的識別和認定上還存在一些較需完善的地方。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中存在的問題,都將影響到企業的內控信息的質量。本文結合內部控制缺陷的含義及認定方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內部控制 缺陷認定 內部控制缺陷
一、內部控制缺陷的含義及認定方法
1.內部控制缺陷的含義
內部控制缺陷是指企業在內部控制制度下未達到預期的標準,沒有及時防范和控制可能影響到企業的風險。內部控制缺陷分為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其中設計缺陷是由于內部控制制度沒有涵蓋實現控制目標所必須的重要控制措施,表示現有的設計不合理,導致目標未能實現,運行缺陷是指控制執行者未按照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執行,或者執行者不具備執行控制的能力,導致控制目標無法實現。內部控制缺陷可以有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如果經評估中認定企業存在重大缺陷,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不得做出具有內部控制有效的報告。
2.內部控制缺陷認定的方法
企業內部控制缺陷通常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認定。在認定時認定標準應在不同評價期間保持一致,避免隨意調整認定標準隱藏重大缺陷導信息的使用者做出錯誤的經營決策。
定量分析法:內部控制缺陷可通過可能導致的錯報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行定量的判斷,匯總發現其中的錯報數據、推斷錯報及以前年底發現而未調整的錯報數據,一般影響的數據主要有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凈利潤等,其中資產總額的相對比較值在0.5%至1%,凈資產在1%,營業收入在0.5%至1%,凈利潤5% 至10%作為指標依據,將二者相乘后得到數值最小的動作重大缺陷判斷指標,當匯總錯報超過確定的判斷指標后,即可認定為重大缺陷進行披露。
定性分析法: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中有許多相關非財務報告的,例如經營者的重大決策、企業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命,經濟日常活動的大額資金使用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問題,生產安全管理控制措施不到位、相關責任不落實,導致的安全事故、傷亡或財產損失等;有關招投標程序或定價機制不規范,可能導致采購物資物價偏高或發生商業賄賂等舞弊事件,導致企業的利益受損;生產的產品及檢驗程序不規范,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內部信息管理不嚴格,可能導致泄露商業秘密等。上述內部控制缺陷會給企業帶來負面的影響,其影響程度都是很嚴重的,內部控制的定性分析法應根據其潛在的負面影響,通過分析其性質、范圍等進行合理的定性分析判斷。
二、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內部控制的研究和應用還處于初級階段,相關監管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高度重視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對于新時代實施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企業,如何在內部控制缺陷認定中進行合理的、客觀的、恰當進行合理的規劃,恰當的予以披露,使得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信息,是當前企業的重大挑戰。
1.內部控制設計缺陷難以客觀評價。現階段大多數企業建立了自己的內部控制制度,結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后,企業的重要經營活動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過檢查內部測控,內部缺陷可以得到及時發現和糾正,但是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按照管理層的意圖設計和運行的,當制度本身存在如不當授權、、個人決策等問題時,相關執行者一般很難發現和糾正。因此,對設計缺陷通常難以客觀評價。
2.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難以準確認定。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現階段也納入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于影響制約企業經營效益和效率的、資金資產安全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等,可能造成企業經濟利益受損的事項,企業就必須在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時要如實予以反映。但是目前由于此披露要求沒有明確界定,難以進行分析法予以認定,也沒有參考的案例,這就給企業的實際操作帶來了難度,也降低了這項制度的客觀性和實用性。
3.不同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企業目標實現需要內部控制制度的時效性,從本質上講內部控制服務于企業的目標,引領企業走向正規,由于企業各自的經營理念和業務范圍、業務規模等存在較大差異,要求企業的內部控制規范控制制度必然是個性化的,嚴格來說,要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的內部控制的制度就加大了難度,給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三、合理識別和認定內部控制缺陷的對策
1.相關監管部門要制定出臺一系列的可操作實施意見,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督力度。例如:制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披露格式,相關重大領域風險要提綱列示,企業要逐步進行披露要求在披露報告時,詳細分析和說明重大影響的內容,提供投資者實用可用的信息。同時,監管部門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要加大監管處罰力度,為信息披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企業要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公司治理需要協調所有者、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關系,確保經營者的行為符合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內部審計可以有效進行權力制衡,在公司內部控制較完善的企業中,內部審計部門接受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重大事項直接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可以防止機制或制度缺陷,以及管理層的不當行為,該部門不受控制,可向董事會直接發表獨立意見,這有助于強化對管理層的監督。因此,企業應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并由內部審計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實、透明。
3.內部審計要充分發揮監督評價作用。日趨嚴格、競爭激烈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的合理監管,要求企業的內部審計更加嚴格,更加規范化,同時給內部審計發揮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內部審計獨立于業務管理部門,可以有效防范內部控制缺陷,部門的獨立性要求此部門不從事具體的業務活動,則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從全局出發,客觀的評價企業風險,提供了一定的內部保證。內部審計部門要承擔起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責任,要站在獨立、客觀的角度,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可以有效的預防內部控制缺陷。出現缺陷的時候還可以及時的調整、改進,從而加強對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程序的規范化和合理化,此部門既要關注企業運行中執行層面的具體風險,更要從企業全局和整體上把握存在于部門、業務及流程間的缺陷和漏洞,從而對內部缺陷的認定有了更深層次的保障,內部審計部門通過提出合理化的審計建議,可以幫助企業及時改進控制、防范風險,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評價作用。
四、總結
企業的血脈和中樞系統是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成敗,對企業經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內部控制缺陷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應該得到特別的關注和重視。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是在內部控制評價與鑒證中非常關鍵的一環,但是此環節又是非常薄弱的地方,原因是內部控制缺陷的含義界定不明確、以及認定標準等因為環境、企業自身的特點等方面存在許多困難。本文從相關監管部門要制定出臺一系列的可操作實施意見,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督力度、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監督評價作用等措施,有效確立內控缺陷認定規范,積極的促進企業向正規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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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副教授,碩士,從1992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考試培訓,從1 993年起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工作,多次參加全國注會考試閱卷工作。中華會計網校(www.chinaacc.com)著名輔導專家。
2006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又一天天臨近了。為了幫助考生順利通過審計學的考試,我們對2006年審計的變化及重點、難點進行剖析。
一、2006年審計教材的主要變化
總體來講,2006年審計教材在內容上沒有大的變化,主要是一些小的修改。其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第一章審計類別中增加了對按目的和內容分類的介紹;
2.第一章增加了審計方法的內容;
3.刪除了審計目的的內容;
4.第二章增加了其他鑒證業務的內容,使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更加完整;
5.刪除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內容。
二、重點、難點剖析
根據近三年的考試情況分析,2006年審計考試仍是注重審計理論結合實務,以實務為主的考查方式。為此,我們建議考生關注以下重點內容:
1.明確風險導向的審計思路
在今年教材的第一章中增加了審計方法的內容,明確了審計的方法從賬項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再發展到風險導向。考生應特別注意的是在今年的考試大綱中要求考生掌握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基本原理,這就意味著考生應明確風險導向的審計思路。
根據有關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我們可以將風險導向審計的基本思路歸納如下:
第一,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足夠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在這一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的詢問、分析程序以及觀察和檢查程序來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就是風險評估程序。
第二,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這里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盡管我們提醒考生關注到風險導向的審計思路,但考生也不必為此過于擔心,因為審計近三年的命題思路就已經體現了風險導向。例如,我們近年主要考查的分析性復核和內部控制,這都是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內容。
2.審計質量控制
審計質量控制是近年經常考查客觀題的知識點,但也可以考查簡答題。考生應把握好質量控制的含義、全面質量控制的內容以及全面質量控制與項目質量控制的關系。
現行的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將來要被新準則中的《業務質量控制》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質量控制》具體準則所替代。盡管新準則在內容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該準則的本質仍然是保證審計準則得到執行,最終保證審計質量;而且新準則中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核心內容仍然包括職業道德、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工作委派、指導監督與復核、咨詢和監控等。新質量控制準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第一,強調了項目負責人對審計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第二,增加了意見分歧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內容。
3.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
職業道德的內容已經連續4年考查了簡答題。在2006年的考試中考生既要把握好客觀題,也要掌握好簡答題。為此,考生應掌握好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的內容。應做到根據題目所給的資料,分析判斷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是否違反職業道德。
4.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2006年的審計考試大綱中要求考生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由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的會計報表審計最終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意見,這也就注定了區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的重要性。應該說,注冊會計師只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鑒證人,并不是保證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才是會計報表的保證人。考生應特別關注在被審計單位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中區分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這里考生應明確:第一,注冊會計師只有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保持合理的懷疑,才能履行好審計責任;第二,注冊會計師無論怎樣努力只能做到合理保證。
5.審計具體目標
(1)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
這部分內容屬于重要的審計理論。考試題型也多樣化,既可以考查客觀題,也可以考查簡答題甚至綜合題。但近年的考試中,單獨考理論的內容比較少,對這部分知識的考查主要是理論結合實務,也就是要求考生應做到將認定目標理論與重要項目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相結合,融會貫通。例如,2005年考查的第四個簡答題針對所列示的各項認定,代注冊會計師列示出為實現各認定的審計目標應實施的最常用的實質性測試程序。
在新的《審計證據》準則中將原來的五認定改為按各類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以及列報和披露進行區分。這部分新準則的內容,在教材中以國際準則的形式來反映的,并在2005年的考題中已經進行了考查。
(2)審計具體目標
審計目標是基于審計總目標和管理當局的認定推論得出的。要實現審計目標,必須實施具體的審計程序,最終才能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考生應將審計目標理論與會計報表各業務循環的具體審計實務(10~14章)相結合,融會貫通。這部分知識可以考查各種題型。例如,在近幾年的客觀題中經常針對注冊會計師要實現的審計目標,列示若干審計程序,要求考生指出其中恰當或不恰當的審計程序等。
6.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計劃審計工作
在2006年的考試大綱中要求了計劃審計工作,這是新審計準則中的一個具體準則,以替換現行的《審計計劃》具體準則。根據《計劃審計工作》準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應當計劃審計工作,使審計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該準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初步業務活動;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等八個方面的內容,充分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
7.執行分析性復核程序
該內容是近年考試的重點,各種題型均可能涉及,特別是近年在綜合題中涉及分析性復核具體的運用。考生應掌握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如何通過分析性復核確定審計重點領域。例如,在2003年和2004年的綜合題中都考查了結合利潤表及其相關資料,要求考生指出審計的重點領域。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性復核,從而發現異常趨勢或波動,進
而確定為重要審計目標,制定有針對性的測試程序,以合理發現會計報表中重大的錯報和漏報,最終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新審計準則中《分析程序》具體準
則與現行的《分析性復核》具體審計準則在本質上沒有重大的變化,新準則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在內容上較原準則也更細致。
8.審計重要性
屬于重點、難點和考點,各種題型均可能涉及。考生應掌握:第一,審計重要性的含義;第二,審計重要性的運用。尤其是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如何確定會計報表層重要性水平和賬戶交易層的重要性水平。在評價審計結果時如何考慮重要性。該審計準則沒有重大變化。
9.審計風險
新審計準則將風險模型改為:審計風險=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該模型雖與現行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有一定的變化,但考生在今年的考試中可以將現有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視為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
考生應掌握:第一,審計風險的含義(客觀存在的簽發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和可接受的簽發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第二,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也就是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第三,檢查風險的評估。
考生還應明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會計報表使用人能容忍的錯報越大,則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已審會計報表中有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可能性就越小。
10.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理論知識屬于重要的知識。考生應明確內部控制要素,應將內部控制理論與各業務循環內部控制的實務結合起來,融會貫通。同時,考生還應把握好對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例如,2005年的第二個綜合題,資料中描述了注冊會計師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要求考生能夠指出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出改進意見,進而確定控制測試程序,指出涉及的相關認定等。應該說,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有重大缺陷和執行失效的地方,就是會計報表存在或很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的領域。內部控制及其測試的相關新審計準則與現行準則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11.審計抽樣
2006年考試大綱要求考生掌握審計抽樣。而且在近幾年的考試中客觀題和綜合題均涉及了審計抽樣的知識。考生應掌握好注冊會計師如何在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中確定樣本量,如何選取樣本,以及對抽樣結果的評價。
12.各業務循環主要賬戶的重要實質性測試
屬于重點、難點和考點,各種題型均可能涉及,近幾年所占分數較多,充分體現了突出實務的命題原則。考生應注意:第一,將主要賬戶的認定目標理論與實質性測試程序結合;第二,掌握好函證、監盤、截止測試、分析性復核等程序;第三,還要特別注意掌握好有關的會計知識。
13.特殊項目的審計
特殊項目在歷年的考試中都作為重點進行考查,各種題型均可能涉及。考生應掌握期初余額、關聯方及其交易、或有事項、期后事項、持續經營等特殊項目的審計程序以及對審計意見的影響。同時,對特殊項目中涉及的會計知識考生也應掌握好。
在新審計準則中《首次接受委托時對期初余額的審計》、《持續經營》、《關聯方》這幾個準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期后事項》具體審計準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其中資產負債表日到審計報告日期問的期后事項變化不大。
14.審計報告
(1)差異調整表和試算平衡表的編制。考生應掌握好調整分錄的編制。
(2)審計報告內容。考生應掌握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和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格式。
(3)審計報告類型。考生應特別要掌握好綜合題,最終應能夠確定意見類型,草擬審計報告。考生應掌握各種審計報告類型出具的條件及專用術語。
在歷年的考試中審計報告類型的確定都是綜合題必考的知識,例如,2003年和2005年均考查了調整分錄的編制和審計報告的草擬;在2004年的簡答題和綜合題中也考查了審計報告類型的確定。
15.驗資
(1)審驗程序
屬于重點、難點和考點,各種題型均可能涉及。考生應掌握出資者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時,注冊會計師應執行的審驗程序。在此要注意產權轉移手續、利用前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的工作、以前的出資情況等問題。
(2)驗資報告
摘要:加計扣除項目是國家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更多投資研發項目,而施行的一項所得稅優惠政策。某些中小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審計對該問題應依據國家政策,采用正確的技術方法,重點審計企業主體資格、技術項目、研發項目時發生的費用、及其研發費用核算適用的相關標準。
關鍵詞 :中小企業;加計扣除項目;審計方法
加計扣除項目是國家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更多投資研發項目,而施行的一項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但是,隨著更多的中小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也出現了部分中小企業手段翻新、挖空心思偽造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偽造高新技術項目、故意混淆研發費用與非研發費用的項目界限、編造虛假財務信息、偷逃國家稅款的現象。
一、涉及加計扣除項目審計的法規依據
1.國科發文(2008)172 號: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8 年4月14號,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
2.2011 年第10 號公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 年度)》,2011 年6 月23 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文。
3.2008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4.2007年1月1日后開始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新準則)。
5.國稅發(2008)116 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6.財稅[2013]70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中小企業涉及加計扣除項目的審計重點問題
(一)企業是否真正具有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的主體資格
中小企業中能夠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的,應該都是高新技術企業。這是因為國家兩個文件中鼓勵發展的技術都是高新技術,技術力量一般的企業很難從事高新技術開發;但也不排除某些中小企業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主體資格。因此審計時應重點注意①企業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的企業核心技術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技術;有無在申報時,弄虛作假。②是否在稅務機關備案。某些中小企業雖然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但可能研發有符合加計扣除的技術項目,這些項目需要鑒定并在稅務機關備案。③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3年復審一次;復審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并通過復審。④企業內部是否建立有健全的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是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的高新技術項目
非高新技術項目以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時也是很困難的,但確實有某些企業受利益驅使偽造材料,將非高新技術項目作為高新技術項目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政策;借以偷逃國家稅款。暴露出的問題不少。針對此類問題應注意審查:①是否是高新技術。②是否屬于國家兩文件中鼓勵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及其分類、編號等。③是否將該技術項目列入省部級或區縣科技計劃(文號及名稱)。④企業內部對該技術立項情況是否審查。⑤是否開展外部合作。如果是同企業外部單位合作、或委托、或集中開發的技術項目,需要提供合作合同、協議等資料。
(三)技術項目研發費用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稅務、財務規定
由于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在有關費用確認、計量、口徑上存在著差異,再加上部分企業有意作假,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財務核算不真實、不準確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審計時需要注意:①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②研發項目是否單獨核算。是否有獨立研發機構。③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采取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請加計扣除。④企業是否嚴格執行會計制度。⑤是否調整了財務、稅務口徑差異:
稅法以列舉方式嚴格規定了13 項可以加計扣除的內容。116 號文件第4 條規定的8項內容和財稅(2013)70號補充規定的5項內容才能加計扣除,而財務根據財企(2007)194 號文及新準則規定進入研發費用的內容大于稅務規定,如房屋折舊和租賃費、研發人員的差旅費、招待費、電話費、辦公費、項目研發借款費用等都不能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也不能加計攤銷扣除。⑥是否嚴格區分研發支出費用化和資本化內容。新準則需要對研發支出有較多的判斷,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5個條件的在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才能資本化。⑦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否符合政策。主要對執行新準則而言,因為企業會計制度中資本化的無形資產攤銷不能加計扣除。新準則規定不能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不能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攤銷金額為成本扣除殘值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后的凈值,在壽命內采用系統合理方法攤銷。但116 號文件規定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⑧所得稅時間差異。不確認有關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⑨科目及具體核算。
三、中小企業涉及加計扣除項目的審計方法
(一)企業是否享有主體資格審計
了解企業業務流程,熟悉掌握企業項目管理制度并通過查閱、詢問等進行內控測試。審閱: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②政府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等。③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④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申報、認定材料、審計報告等。
(二)對是否享受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的高新技術項目的審計
①審閱項目立項報告、計劃任務書等。②查閱、核對國科發火(2008)172 號、公告2011 年第10 號。③審閱科技計劃申報及批復文件等。④審閱、了解內部權力機構立項決議、預算、研發機構或項目組人員編制和專業人員情況,以及成果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立項決議、計劃書、預算、人員編制、成果報告等。⑤查閱合作合同、協議等,必要時實際調查、函證。
(三)技術項目研發費用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稅務、財務規定的審計
關鍵詞:風險導向;內控;風險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2)07-0076-02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2009年1月在其修改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IPPF)中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新定義,將內部審計賦予了“以風險為導向、以控制為主線,以增值為目的”的新內涵,也推動了風險導向內部審計進一步發展。
一、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內涵
風險導向的內部審計是一種新型的審計模式,它自始至終都以企業風險分析評估為導向,以對整個組織的風險進行評估與改善為最終目的審計理念。
以審計基本理論、系統論和戰略管理論為基礎,以降低信息風險為根本目的,以控制審計業務風險為中心,以降低審計風險為根本途徑,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主線,以經營風險的評估為切入點,以評估剩余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的關系為重點,將風險的分析與評估貫穿于審計過程始終。同時,將識別和評估的風險與實施的審計程序有機結合。
依據風險確定審計范圍與重點,對企業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評價,進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協助企業管理風險,實現企業價值增值的獨立、客觀的簽證和咨詢活動。
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應用的必要性
現代社會信息化的發展使得企業面臨越來越復雜和多變的經營環境,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更多地取決對未來環境變化的適應和把握,內部審計要適應現代的管理環境也必須進行變革。
(一)實施風險導向審計是內部審計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內部審計必須注重價值的創造,成為企業的一項增值活動才不會面臨價值危機,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滿足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內部審計不僅要為企業管理層決策提供參考,還要滿足企業股東、員工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等要求。在個性化定制趨勢的作用下,提供特定服務以滿足利益相關者不同的要求是內部審計增強生存能力的必然。
(二)實施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是企業加強風險管理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競爭白熱化、科技現代化,企業生存和發展既有機遇又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企業不但受本國政治經濟環境的影響,還要受到國際政治環境和金融形勢的影響。企業的經營環境越來越難以預測,其面臨的經營風險也不斷增大。經營的不確定性導致企業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狀況的不確定性,在這種高風險環境下,企業能否生存與發展,實現其經營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因此,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捕捉風險信息的能力比企業內部其他部門和外部審計都強,對于企業風險管理能做出其獨有的貢獻。
(三)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主要程序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從企業的戰略分析入手,通過“戰略分析——經營環節分析——財務報表剩余風險分析”的基本思路,來決定實質性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它要求審計人員首先運用“自上而下”的思路,從企業的戰略管理分析入手,通過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的導向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導和落實審計的范圍和重點,確定相關的審計目標和審計程序。然后通過實施審計程序及取證的結果,結合重要性的判斷,“自下而上”地歸納和判斷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并形成最終的審計意見。
1.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是了解組織(包括內部控制)及其環境,執行風險評估程序,目的是評估會計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審計人員在接受審計項目時應了解該項目所處的經營環境,包括組織外在行業競爭情況和組織內部該項目所處的地位等。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詢問、查詢、分析等程序了解項目的經營目標,識別項目的經營類別,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并將識別和評估的風險結果與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相結合,及時調整審計資源,把審計資源集中在組織的高風險領域,在提高審計效率的同時,保證審計質量。
2.實施控制測試程序
實施控制測試目的是測試內部控制在防止、發現、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上的有效性,并據此重新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審計人員應當實施控制測試:首先,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其次,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實施控制測試目的是測試內部控制在防止、發現、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上的有效性,并據此重新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3.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實質性測試是審計人員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性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由于組織內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且審計人員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性,不能僅依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已執行的控制測試程序所獲得的審計證據來評估會計報表整體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如何有效應用的解決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對內控風險的認識,選擇有力的內部控制管理模式
內部審計有效的實施是由內審部門的地位所決定的,內部審計需要依靠強有力的支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組織在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時,應充分考慮其自身的性質、規模及內部治理結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取得被審計單位的配合,能夠順利開展工作;又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能夠進行公正、客觀的審計。隨著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建立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機構已成為較為理想的內部審計組織形式。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使內部審計保持了較高的獨立、公正和權威性。
(二)明確內控工作的目標
現代企業處在高風險的經營環境中,因此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樹立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思想,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為審計目標,找出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納入規范運行的軌道,為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服務。
(三)建立互通、互動、互聯的信息數據庫
企業應建立內部審計部門與財務、業務、風險控制等部門互通、互動、互聯的功能強大的數據庫,建立數據檔案,對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需要的各方面知識以及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和歸納,并及時更新數據庫,為審計人員提供強大的數據支持,以滿足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及時了解單位的經營策略、業務流程、風險評估、考核辦法和財務數據等方面的需要。將風險點、風險面實時通報給企業管理層,從而達到實時監控的目的。通過強化非現場審計手段,使現場審計有的放矢,縮短審計時間,從而達到節約審計成本,增強風險預警能力的目的。
(四)轉變觀念,提高業務人員素質
風險導向審計是基于戰略系統觀,從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面上對被審計對象的重大錯報進行評估,克服了傳統審計缺乏全面性分析而導致審計風險的缺點,它不僅僅是審計技術方法,審計程序上的一大變革,更重要的是審計理念的更新,是一種基于戰略系統觀的審計新理念。另外,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等專業方面的知識,而且還要懂得法律、金融、科學技術、計算機等相關學科的知識,這對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提出了的更高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強化學習、提升技能才能適應工作要求,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四、結語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嶄新的審計模式,已經在理論和實務中體現了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在企業內部控制中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勢在必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對于實現審計目標、保證審計質量、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