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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涌入中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存少貸。在國內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的業務,但同時又借貸,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轉移到境外套匯和套利。
(二)轉移在境內營業獲取的利潤。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又將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移利潤,并逃避我國的稅收管理。
(三)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準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總是想辦法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
(四)片面追求高額利潤,主要從事一些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
(五)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調撥,使運營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實際上有的外資銀行還達不到10%。
(六)利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采用諸如回扣、降低手續費標準、邀請客戶出國甚至接受假憑證等手段與國有銀行爭攬業務和客戶。事實上,這種不平等競爭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法律糾紛,主要是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由于不規范經營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將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根據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秩序的混亂將嚴重阻礙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要使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放,引進大量的外資銀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種種問題和情況,源于外資銀行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出現這些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其表現在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總體來看,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管法律體系引導和約束外資銀行的行為。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主,內容包括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體系。盡管監管機構是明確的,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完善,針對性和實際操作性都不強。在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幾種形式中,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我國引進外國資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外國銀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貸款業務、信托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但是,《條例》對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卻沒有嚴格區分。除對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分行規定要達到2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是100億美元這一點有所區別以外,其他條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監管立法缺乏針對性,導致分行這種最危險的形式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另外,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也過于籠統,沒能作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對于有的業務雖然有約束性規定,但是,對違反此規定有何懲罰措施,就沒有下文了。
(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果外資銀行的經營受到母國的有效監管,并能夠將其和我國的監管有效結合起來,那么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行為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不能適應外資銀行在華快速發展的需要。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實際上,只有具有合適的監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質水平較高的監管隊伍,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操作現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總的來說,中央銀行有效監管外資銀行的立法相對滯后;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高;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規內容或者欠缺,或者過于籠統和簡略,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和細則;法規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所有這些缺陷都導致中央銀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正因為如此,才為外資銀行的不規范經營提供了空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將是必然的。外資銀行所帶來的問題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風險也將增多。加入世留組織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將成為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貿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所應遵循的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原關貿總協定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在世貿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使全球金融服務市場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它同時也意味著,任何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都必須在這些協議的指導下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些國際規則同樣將成為我國金融服務立法的標準。《服務貿易總協定》對金融服務所做的原則規范涉及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五個方面的問題。由于金融部門是敏感部門,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中還規定:(1)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包括除“行使政府權限時提供的服務”之外幾乎所有的領域;(2)為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可以通過達成協議或自動認可等方式獲得其他成員的確認,但有關謹慎監管的規定不能成為成員逃避其義務的借口;(3)對最惠國待遇和國內法規的義務,成員國可要求進一步豁免。這表明成員國可對金融實行比其他服務業更多的限制措施。這也為我國推行漸進式的金融開放政策提供了依據。
開放金融市場,必須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針對這一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頒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統稱《巴塞爾協議》),積極推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通過東道國和母國的共同努力對外資銀行實行雙重監管。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將風險管理領域幾乎擴展到銀行業的各個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導性原則,以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風險控制機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強調監管的有效性。該原則強調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把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是有效監管系統的關鍵,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受法律制約。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中央銀行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這就為我國以《巴塞爾協議》和《原則》為框架,構建我國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條件。
總的來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采取對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實行有條件的保護原則。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引進外資銀行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采取了一種分階段漸進的過程。與此相適應,我國還不具備“平等一致、對等互惠”的政策原則條件,因此不適于采取這種單一的原則,而應該根據形勢做靈活的變更。因此,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宜采取“有限的保護主義”混合政策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更好地引進外資銀行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當國內銀行業力量發展壯大,能夠與外資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外資銀行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后,我國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則。隨著我國銀行業融入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進程,我國銀行業的海外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實行“對等互惠”的原則條件就具備了。因此,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遵循先“有限保護”、再“平等一致”、最終“對等互惠”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體系和政策。
四、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的改進
我國原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有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過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如下的修訂:
(一)資本充足率標準改為國際公認的8%,以與國際公認的準則和規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條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改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人的條件,增加了一條:“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這使得東道國監管與母國監管能夠真正有效結合起來,切實體現了國際“綜合監管原則”。
(四)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對于外資銀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具體,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立法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應該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巴塞爾協議》等國際通行的協議框架,針對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以上確定的原則和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規范。具體來說,建立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重資產質量和風險。引入《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規定,注重資產質量和資產風險,按照《巴塞爾協議》確定對外資銀行實行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文件或條文。在制定相應法律文件或條文時,應該借鑒國際規范,對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進行全面分析,規定規范化的覆蓋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內的報表體系,并將定期報送的有關財務和業務報表等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下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外資銀行具有較高的安全度。
(二)嚴格對外資銀行進入的審批。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方式,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有區別地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或程序,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具體來說,第
一、要盡可能地簡化對代表處的審批;第
二、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不大的附屬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和比例;第
三、對外國銀行所設的全資附屬行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第
四、對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的審批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將外資銀行國內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階段。
(三)控制市場風險應成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重點。市場風險的監控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重心。近二十年來,國際金融業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
一、從短期的貿易信貸逐漸轉向中長期信貸,從零星、分散的業務轉向專業化金融服務;第
二、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涌現,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份額逐漸縮小,新的市場業務發展較快,如金融期貨、期權,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現代化,市場風險對銀行經營構成的威脅必須引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金融市場客觀存在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清算風險、業務操作風險等要素,比較有效地統一了對銀行表內業務與日益擴大的表外業務的綜合監管,對當前的跨國銀行監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將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規程,以及外資銀行對金融創新工具的應用規范和要求引入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中來。
(四)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直轄市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在法規中健全和完善現場檢查制度。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雖然這一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外檢查的統籌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監督部門,又涉及職能監督部門,因此這一做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明確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在檢查內容上,應該加大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檢查力度,規范對外資銀行的測評和監控。在檢查方法上,根據國際慣例,應該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現場檢查制度。比如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一、銀行業監管制度創新的理論基礎
所謂銀行業監管制度,從監管趨向于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律化的角度而言,銀行監管制度可以表述為:是一種補救市場失靈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一國較為完善的銀行監管制度應該包括法律基礎、監管目標、監管原則和監管內容、方法等方面。銀行業監管制度創新的理論基礎主要基于以下要求:
(一)銀行業發展的要求
1、銀行業理論發展客觀要求監管理論創新。近年來,我國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入,銀行業發展理論也在不斷創新,由過去粗放式經營觀念逐步轉變為走集約化道路經營理念。如經營考核不再單純以利潤為目標,而是以綜合考慮風險基礎的經濟增加值為目標;改變盲目追求資產擴張的觀念,綜合考慮資產利潤率基礎上,講求效益最大化等。銀行業發展理論對監管理論創新提出客觀要求,它要求監管理論的及時調整和正確引導,以應對商業銀行新的發展思路所面對的新的潛在風險。
2、銀行經營業務多元化發展要求監管手段的創新。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高速發展,銀行經營業務呈現日趨多元化。如,各種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和衍生業務等。各項業務各有其業務特點,操作規程不同,隱含風險點也有所不同。對不同風險點的監測,客觀要求監管手段及時調整與創新,以更好地進行風險預警。如現場檢查方面,需要改變以往簡單依賴傳統的檢查方法,而是根據新業務的風險特點,利用新的技術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
(二)提高自身監管水平的要求。監管部門要提高自身監管水平,就需要監管理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這也是監管理論創新的內在要求。監管部門需要根據我國銀行業發展狀況,結合國際監管理念,深入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理論,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創新。特別是目前在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商業銀行陸續上市后,在積極引進外資資本、管理及人才后,如何加強監管、提升監管水平、推動改革深入發展,迫切需要監管理論創新。
(三)監管國際發展趨勢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是各國銀行業監管走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堅持兩個基本原則:任何一個銀行業機構必須接受監管;任何一個外資銀行必須接受母國與東道國的共同監管。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監管也必須盡快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接軌,實施巴塞爾協議中國際通行的監管準則就是其中重要內容。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一方面需要加強對不斷涌入的外資銀行的監管,另一方面需要積極鼓勵國內銀行業創新發展。如何將國際監管準則創新地運用到我國監管實踐中是監管面臨的課題要求。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面臨主要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混業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矛盾。國際經驗表明,實行混業經營并不一定比分業經營產生更多的風險,如德國等歐洲國家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沒有產生嚴重的金融風險;實行分業經營也不一定減少銀行風險,如日本長期實行分業經營,近幾年卻不斷有銀行倒閉。可以說,經營模式的選擇并不必然導致風險,而關鍵在于風險的制度防范。因此,適應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趨勢,適時調整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我們必然的選擇。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多元化,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已初步顯現。
混業經營的業務特點是證券、保險與銀行業業務相互交叉,資金流動頻繁,監管難度大。在混業經營趨勢加強和加入WTO進程加快的前提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難題可以簡單歸結為三點:一是金融監管難度加大;二是存在監管缺位與監管真空并存;三是存在各監管機構互相爭奪權力或發生事故時互相推卸責任的可能。此外,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需要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盡管也建立了一定范圍金融協調機制,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可能間接影響實際效果。
(二)監管理論更新與銀行業自律不足的矛盾。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做法,銀監會一直倡導新的監管理念,提出“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思路,以法人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樹立風險為本意識,督促商業銀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提高信息披露。同時,新的監管理念實施是以商業銀行業較高的自律水平為基礎條件的。但由于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外資商業銀行相比,存在先天不足,基礎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機制不完善。外資商業銀行所處的經濟環境市場機制相對完善,資金配置依賴市場,商業銀行生存適應優勝劣汰市場法則,商業銀行破產后,自然退出市場。但目前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我國商業銀行退出機制還未完全市場化。二是所有權虛位,銀行業自律不足。外資商業銀行一個顯著的特點是高度自律,積極配合監管,其原因是明晰的產權制度。但我國商業銀行由于存在所有權虛位或所有權過于分散,銀行業高度自律機制難以真正形成。
(三)存款保險制度缺失與商業銀行市場化的矛盾。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為:建立較為完善、規范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促進金融穩定;保護存款人利益。只有通過強制保險,有限賠付、風險監測和退市處置等手段,才能促進存款人謹慎選擇銀行、投保銀行謹慎經營。即通過良好的制度設計來強化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實行正向激勵約束機制,有效維護穩定。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有兩方面影響:一是商業銀行市場退出過度依賴央行救助,央行難以負擔商業銀行正常退出(最終還是財政買單)。二是缺少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不能實現正常退出,導致風險積累。多年來,“銀行是國家的”這一觀念在我國普通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加之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而我國商業銀行似乎已經習慣了財政最終為巨額不良資產買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一邊是一核了之,而另一邊新增不良貸款卻依然不斷。如此循環,商業銀行難以真正走向市場化。
(四)提高監管水平與節約監管成本的矛盾。有效監管是實現監管目標的手段,有效監管的前提是提升監管水平。目前,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水平受到一定因素制約。一是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以基層分局為例,不包括內部管理人員在內,平均每個監管人員監管大約15個分支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地處偏遠,機構分散,存在一定監管壓力;二是自身監管水平限制。由于監管人員大多缺乏基層商業銀行業務實際工作經驗,監管人員實際監管能力明顯不足;同時,商業銀行經營理論及業務又在不斷創新中,客觀上增加了監管難度。此外,監管人員還要及時適應監管新形勢下的現實壓力。
在監管水平客觀受限的同時,監管部門還必須綜合考慮監管成本。加強監管,必須增加投入,而加大投入,可能導致監管成本上升。
三、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創新思路
(一)逐步構建統一監管制度基礎。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條件。
1、借鑒美國模式,在現行監管機構之外,另設一個具有獨特的超然地位的機構。如金融監管委員會,其職責主要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對新業務劃分監管歸屬等。
2、整合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二)督促銀行業提高自律水平
1、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化,建立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基礎環境。通過有計劃、有步驟的安排,逐步實行利率、匯率市場化,逐步建立金融市場化經濟基礎環境。在金融市場化的基礎上,完善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
2、繼續深化商業銀行改革。在引進外資的同時,重在“引智”。一方面通過有金融管理背景的投資者,引入商業銀行市場運作經驗;另一方面通過董事及高管人員,引入先進的商業銀行管理理念。在外部監督制約下,強化商業銀行自律意識。
3、加強監督約束,不斷增強內控制度執行力度。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是銀行業自律的保障。商業銀行需要根據實踐經驗,不斷總結、完善內控制度。同時,堅持“全面、審慎、獨立、有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堅決制止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行為,切實防范風險隱患。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推進商業銀行市場化
1、逐步取消個人存款隱性全額保險制,引導人們樹立存款投資風險意識。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存款有息”,實質是政府為個人存款隱性全額保險制,繼而形成財政買單的事實。建議通過法律逐步取消隱性全額保險,通過宣傳,逐步引導人們樹立存款投資風險意識,使人們認識到存款作為一種投資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穩步推進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一是建立政府公共管理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金融穩定關系一國政治經濟的穩定,因此,通過政府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公共管理機構,可以增強市場信心;二是劃分時間段,實行增量貸款保險制度。由于我國歷史累積不良貸款較高,存款保險制度無力解決以往累積存量風險,因此,可以考慮實行增量保險;三是實行存款保險限額以下保險。建議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10萬元以下存款戶實行全額保險,有助于保護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明確消費者承擔保險費用。
(四)適應業務多元化需要,提高監管水平。提高監管水平是監管部門始終面對的問題,由于受到人員編制制約,監管力量的投入必然有一定限度,最終要依靠提高自身監管人員業務素質解決。提高監管人員業務素質,主要通過加強監管人員培訓。英國監管部門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FSA提供的在崗培訓大致可分為人員交流和專業授課兩種形式。人員交流方面,為加強工作人員對市場和外界的了解,FSA每年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10%的員工作為外派人員,外派機構包括國際金融組織、審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專業授課培訓方面,采取教學形式。授課內容大體上可分針對新員工開設的系列課程;面向全體監管人員的法規解讀、監管技能培訓課程;專業的業務講座。同時,FSA注重對新員工培養程序。新員工在36個月內要分別在FSA內部5個不同崗位各工作半年,然后到商業機構工作半年。3年后,人事部門再根據這些員工的實際能力分派崗位。這一程序從制度上提高了新員工的監管素質。
四、需要注意的問題
1、制度創新的推進是一個需要循序漸進的過程。制度的創新牽涉面廣,涉及問題多,并且需要對創新效果進行一段時間的實踐總結檢驗。循序漸進的過程將有助于監管部門與被監管部門消化吸收,并及時就出現的新情況予以反饋,創新效果可能更加良好。
【關鍵詞】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指標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制度框架概述
中國銀監會結合《巴塞爾協議Ⅲ》和國情,對現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提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定性要求,促進我國銀行業建立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此外,《辦法》構建了多維度、多情景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體系及工具。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2.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4.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辦法》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這部分的內容構成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體系的整體框架。“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四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方法和手段。《辦法》最后是四個附則。
二、借鑒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量標準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從而構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強化資本監管標準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兩個定量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引入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將著重解決金融危機中凸顯的資本流動性問題。主要涉及有兩個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兩個比率的計算都涉及對不同類型的資金來源進行分類、分層,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的換算,以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情況。流動性覆蓋率衡量銀行是否擁有足夠的優質流動性資源來提高銀行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凈穩定資金比率衡量銀行是否運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融資渠道來提高其在較長時期內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三、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四大指標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四大指標
1.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是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流動性覆蓋率的標準不低于100%,其意義:確保單個銀行能夠將變現無障礙且優質的資產保持在可以通過變現來滿足30天期限的流動性需求。
2.凈穩定資金比例。凈穩定資金比例目的是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其意義:用于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
3.存貸比。存貸比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4.流動性比例。流動性比例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二) 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
《辦法》提出了涵蓋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多個維度的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框架及工具。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和監測指標體系。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即監測工具主要有:流動性缺口;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流動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為基礎,按特定方法測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外有關項目未來一定期限的現金流量,并將現金流入與流出相減獲得的差額。流動性缺口率是指未來一定期限內商業銀行流動性缺口與同期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的比例。核心負債比例是指商業銀行中長期、較為穩定的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比例是指商業銀行前十大存款客戶存款合計余額占各項存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賣出回購款項等業務從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處獲得的資金來源占總負債的比例。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是指對某種重要幣種表內外項目單獨計算的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用以監測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短期流動性風險水平。重要幣種是指以該幣種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三)新監管標準的特點
1.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監管對象標準一致
監管指標結合國內外,既引入國際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又保留了符合國情的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曾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標準一致。此次金融危機后,各國普遍加強了對外資銀行流動性自足能力的監管。《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規定。此外,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跨境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趨勢,《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并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2.擴大流動性監管的風險覆蓋面,加強全面的風險管控能力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兩項指標區別于傳統的流動性比例、凈流動性資產和資本金等傳統概念,新指標計算幾乎涉及資產負債表內外業務的各個方面對資金流變動的潛在影響。
凈穩定融資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各種衍生品、表外風險暴露和業務的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能夠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目的是防止銀行在市場繁榮、流動性充裕時期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鼓勵其對表內外資產流動性風險進行充分評估。
3.前瞻性分析;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是達到獨立又互補的兩個監管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境下,銀行的流動性能夠至少堅持30天,后者要求銀行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反映了銀行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前者可以加強銀行短期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流動性危機,后者則可鼓勵銀行未雨綢繆,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監管措施的有效性。
關于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及工具全面已經闡述。
為了緩沖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沖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準。日前,新上任的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健全科學的流動性考核體系,嚴格執行存貸款指標日均考核要求,嚴禁通過發行短期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規避監管要求、進行監管套利。加強對國際流動性新監管指標的理解和應用,切實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檢測的國際框架.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3]finance.省略(新浪財經).
1.現階段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
1.1網絡銀行概述
網絡銀行的出現和發展,可以說都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技術能夠進入金融領域的結果。可以說網絡銀行的出現是金融業的一大突破性的發展,這使得金融業務的載體進一步的虛擬化了,從貨幣的虛擬化開始就走向的一個趨勢,進一步加強了資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給金融產業帶來了全新的領域。應當說現階段的網絡銀行已經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實體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網銀業務,對于本身的業務涵蓋面也越來越廣泛,從網絡銀行的交易量來說近幾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長,可以說在速度方面完全超過了普通的金融載體。可以說只要通過連接網絡就可以實現完全的服務,也必然的給生活帶來的無盡的可能。這樣的情況,也就是網絡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1.2網絡銀行的監管相關法律
現階段我國在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只能說初具規模,這跟情況變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穩定性有一定關系。因而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都存在,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現在最主要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應當說這僅僅是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有一定的差異,另外散見于電子簽名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網絡銀行業務發展就屬于新興狀況,也很難進行預測和預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過相對低級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然后利用其靈活性的優點來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進行及時的規制和改善。
2.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說是之前所敘述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對于網絡銀行監管問題做一個比較總結性的規制。就現在的法律體系來說,相對而言完全針對網絡銀行的部分多數為規章,涉及的部分雖然有法律的層次,但是數量較少而且并非專門討論,只是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現狀來說,法律效力偏低而對于實際情況的規制能力也很難完全的保證,更是難以完全保證權威性,而且需要承認規章和一些使用的銀行章程還存在著沖突的狀況,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混亂的情況。
2.2涵蓋范圍不夠全面
覆蓋面不夠可以說也是法律所很難解決的問題,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從而帶動的電子商務本身也是在領域方面的更新極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維持一定的穩定,盡可能的避免在短時間內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認這樣也和對于現實快速發展的跟進要求相沖突,很難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規范的領域的及時更新。因而在覆蓋范圍方面,難以及時全面的進行調整,也是一大問題[2]。
2.3準入制度過于嚴格
準入制度的嚴格本身并非壞事,而且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處。這個行業本身就因為虛擬性會給金融行為制造很大的風險,因而準入制度方面的確應當進行一些規范來禁止本身不夠成熟的網銀經營。但是也需要承認,過于嚴格的準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為新興行業本身的發展潛力巨大,而且在融資方面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如同現階段一樣,任何業務的開展經營都需要批準,而且審批相對比較耗費時間的狀況下,也并不利于鼓勵競爭,對于長期發展來說,并非有太多的好處。
3.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級別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困擾著網絡銀行監管,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而相關的針對性法律級別相對低,而且也并沒有能夠完善的進行調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說這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應當說這些年以來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已經逐漸發展趨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進行相關的運行方面的資料收集,并且進行統一的法律規范制定了。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蓋面方面有著近一步的深入能夠影響到現階段網銀業務的大部分范圍,也將真正的完全將網絡銀行監管納入正規化的法制體系內,完成對于其的監管結構設置。
3.2將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系統化和統一化
網絡銀行業務因為本身的風險性很強,再加上涉及的資金范圍可以說特別的廣泛,因而進行調控的制度設計方面,必然不可能過于簡單。需要在對于網銀業務的各部分的監管方面進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統性監管,在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引發整體的關注和努力,才能夠真正地把問題風險降低下來。對于統一化的管理來說,也有其必然的趨勢,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多,所面臨的領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難對于管理效率達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鉆空子。因此,統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發展趨勢所決定的[3]。
3.3市場準入法律應當適當放松
關鍵詞:建立 完善 銀行 會計 內控制度
一、銀行會計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1.會計核算中存在的風險。銀行會計的核算是對銀行活動的確認、和報告的過程,是按照金融機構會計制度的要求和統一規范的操作程序,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會計數據。然而,在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完善和法制法規不健全的環境下,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和費用已導致銀行機構財務核算虛收實支日益嚴重;在委托關系下,由于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導致銀行利用會計操縱、扭曲會計信息以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2.會計操作中存在的風險。銀行會計是建立于嚴格的專業運行機制和統一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工作的,會計崗位是以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為原則。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受行為動機因素的和制約,會計人員為了迎合銀行管理者的利益,往往選擇對管理者有利而對其他契約人不利的會計,甚至可以任意歪曲、篡改會計數據,提供虛假的信息等。
3.會計監督中存在的風險。銀行會計的監督是對日常會計憑證、賬表、賬冊等進行審核,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監督機制不完備、監督手段不完善、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原因,會計部門的監督作用沒能做到及時到位,檢查力度不夠,相對弱化了會計的基本職責,加大了產生風險的可能性。
4.人員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銀行業這幾年迅速,各種新業務、新辦法、新手段不斷出現,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有些會計人員自身業務素質不高、操作行為不規范、工作責任心不強等,導致了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記賬憑證填制不規范;賬證、賬實、賬表不相符;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薄;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前后不一致等。
二、建立銀行會計內控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為建立一套完備的銀行會計內控制度,就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真實性原則。會計核算的目的在于為經營者提供有助于經營決策的信息,披露銀行經營中取得的業績和存在的問題,會計信息的失真,將影響經營決策的正確性,會計核算必須根據要素齊全、真實無誤的會計憑證收付款項、登記賬簿,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記錄必須經過換人復核,達到賬賬、賬表、賬據、賬實、賬款、內外賬六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2.規范化原則。規則化原則就是要按照會計準則、金融業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規范處理各種會計業務,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有用信息。銀行會計處理方法及程序應遵循一致性原則,并建立統一的會計行為規范、會計指標體系、會計計算方法,從而使會計信息不僅能為管理者的決策提供依據,同時也符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
3.謹慎性原則。謹慎性也稱穩健性原則,即所謂“寧肯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而不預計可能發生的收益”的穩健態度。在會計核算中必須對收入、費用和損失的確認持謹慎態度,合理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按照“金融保險財務制度”的規定,對貸款資產的損失預提貸款呆賬準備金;對應收利息的壞賬數額預提壞賬損失;對銀行固定資產做到保值和增值及更新換代提取固定資產和折舊等,通過這些方法來構筑會計內部規避經營風險的堤防。
4.監督性原則。銀行部門通過對會計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保證銀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使銀行的經營層能及時發現經營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形成一道內控的安全保障機制。
5.授權授信原則。通過對會計處理過程實行逐級授權、分級審批的原則,使各崗位人員在各種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從而達到相互牽制、相互制約,達到會計核算安全穩健運行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銀行會計內控機制體系的對策
健全完善的銀行會計內控體系應包括三個相對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一線會計核算全過程中融入具有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作用的制度,建立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二個層次,是設立事后監督,對會計部門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性、周期性的檢查,建立以“堵”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三個層次,是以現有的審計稽核、紀檢監察部門為基礎,對會計部門實施內部最后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為主的監控防線。對此,必須采取如下對策:
1.加強崗位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實現崗位間的監督制約。按照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堅持現金與有價單證保管與賬務記錄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保管與使用相分離、賬務收支審批與會計核算相分離、呆賬準備金的確認與銷核相分離、賬務處理與后續稽核相分離的準則,按照會計制度、業務性質和合理負擔的要求設置記賬、復核、事后監督等崗位,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并相互制衡,嚴禁會計人員一人從事兩個以上重要崗位的工作和越崗越權處理業務,一切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2.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強化安全保障機制。它包含三層意思:一是會計人員處理業務必須依據事前授權分責的權限行事;二是對一般業務或直接接觸客戶的業務,均要經過復核,重要業務必須實行雙簽有效的“四眼”原則,禁止一個人獨立處理業務的全過程;三是對于不相容職務必須進行分離。
3.狠抓內部崗位責任的落實。建立會計內部控制負責制,主管會計的副行長向行長負責,應定期檢查會計工作;會計主管對主管行長負責,具體組織和管理各項會計工作,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處理重要會計事項,定期抽要會計業務,發現及時解決,定期向主管行長匯報工作,但不參與具體事務;一般會計人員對會計主管負責,執行各項會計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所承擔職責;下級行對上級行負責,并接受總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關鍵詞:資本監管;貸款規模;信貸擴張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5-0060-05
一、引言
本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西方各國開始反思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其中,改革現有的資本監管制度,補充杠桿率監管,完善資本監管體系,成為許多國家的共識。2009年2月和9月,巴塞爾委員會先后公布了銀行監管改革的總體戰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了《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征求意見稿),標志著全球主要經濟體就銀行監管改革達成重要共識。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我國銀行業受本輪金融危機的影響較小,盡管如此,監管當局依然高度關注此次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影響,出臺了多個文件不斷補充和完善現有資本監管體系。
我國的資本監管制度最早始于1995年,1995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統一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與資本計提辦法,首次規定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資本監管的后續管理辦法沒有制定,加之我國商業銀行的歷史包袱問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最低資本要求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2004年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出臺。現有的研究發現,1995-2003年間資本監管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行為與借貸行為沒有顯著的約束作用,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學術界把這一時期稱之為資本“軟約束”時期(趙錫軍、王勝邦,2007)。2004年3月,中國銀監會在巴塞爾新、舊兩個資本協議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踐,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必須滿足8%的最低資本要求,對于未達標銀行,銀監會給予一定的緩沖期,緩沖期后依舊沒有達標的銀行,將對其制定更嚴格的監管制度,如限制業務擴張、調整管理層、直至撤銷銀行營業資格等。相比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2004年的資本監管制度更為嚴格,對不同資本水平的銀行制定了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未達標銀行將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我國嚴格意義上的資本監管制度始于2004年。
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
自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之后,各銀行紛紛制定了資本補充計劃來應對監管要求,銀行的資本水平大幅度提高,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根據中國銀監會2009年的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09年12月份末,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已有239家,比年初增加35家;達標銀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100%。為了細分每一類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變動情況,本文依據監管當局的銀行分類方法,將所有商業銀行分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四類。根據四類商業銀行1998-2009年年報披露的數據。繪制了各類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趨勢圖,見圖1。
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變動以2004年為拐點,呈“V”字型變動趨勢。2004年之前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到2000年所有商業銀行的加權資本充足率最低,僅為6.27%。2004年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資本充足率開始回升,到2009年底商業銀行的加權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1.77%。資本充足率的提升可以增強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此外,從圖中可知,1998-2009年間不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變動趨勢有一定的差異。從1999年開始,國有商業銀行開始了新一輪的改革,國家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了四大商業銀行的壞賬,對商業銀行增資擴股,補充資本金,啟動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提升銀行管理水平等,從改革的效果來看,這些措施顯著提高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水平,銀行的風險抵抗能力有所提升。到2009年底,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了13.06、9.41、13.43、10.17,資本質量不斷提高。而同時期沒有開展改革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2004年下降較快,2004年《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之后,兩類銀行分別制定了資本補充計劃,資本充足率開始不斷上升,到2008年底,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加權資本充足率為11.06%,而城市商業銀行2009年底的加權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3.86%,是所有銀行中資本充足率最高的一類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由于成立較晚,沒有歷史包袱,資本充足率一直在高位運行。
三、資本監管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影響及原因分析
衡量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指標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絕對指標,使用本會計年度商業銀行各類貸款余額作為貸款規模的衡量指標;第二種是相對指標,使用貸款余額與銀行總資產的比例作為衡量指標。絕對指標較為直觀,使用貸款余額可以對銀行規模進行縱向比較,但是它無法解決不同銀行間的橫向比較問題。鑒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們使用了相對指標比較資本監管制度對不同銀行的影響。對我國商業銀行而言,信貸資產是其最重要的資產,各銀行將一半以上的資產運用到信貸資產中去。信貸資產帶來的利息收入,是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銀行貸款占比的變動,實質上是商業銀行的資產配置行為的結果。通過對貸款占比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動趨勢。
使用我國商業銀行1999-2009年貸款規模的數據,本文繪制了我國各類銀行的貸款占比變動情況,具體結果見圖2。總體而言,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比例以2004年為拐點呈倒“V”形狀變動。2004年之前所有商業銀行的簡均貸款占比不斷提高,到2004年達到最高值60.98%,2004年之后所有銀行的貸款占比不斷下降,銀行將資產更多地配置到非信貸資產中去,這說明,資本監管制度對銀行的資產配置行為產生了較強的約束作用,資本管制實施之后,銀行貸款的相對規模下降。
分銀行類型來看,不同類型的銀行貸款占比有一定的差異。國有商業銀行一直致力于資產的多元化配置以降低貸款集中度風險,改變以往單純依賴貸款的經營思路。從圖中結果來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比一直呈下降趨勢,其貸款占總資產的比重從1999
年的60.34%下降到2009年底的50.56%,下降了9.78個百分點,下降幅度較大。而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的貸款占比變動與國有商業銀行不同,基本呈倒“V”形變動。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變動幅度最大,結果顯示,2004年底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比達到63.68%,是所有商業銀行中最高的。
資本監管制度對貸款規模的影響主要通過風險加權系數來實現。在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銀監會依據商業銀行資產的風險大小,對不同類型的資產制定了不同的風險加權系數。高風險資產被賦予了更高的風險加權系數。要求計提更多的資本。相比而言,信貸資產的風險較高,根據2004年辦法的規定,除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加權系數為50%之外,公司貸款和其他個人貸款的風險加權系數均為100%,是所有資產構成中比例最高的。因此,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資本水平成為了影響商業銀行資產配置行為的重要因素。在資本監管的壓力下,各銀行的貸款規模普遍下降。
四、資本監管對商業銀行信貸擴張的影響及原因
資本監管制度不僅影響了商業銀行貸款的相對規模,還可以約束銀行信貸擴張的速度。為研究資本監管制度對信貸擴張的影響,本文使用貸款的增長率作為銀行信貸擴張的衡量指標。在數值上,貸款增長率等于本期貸款余額減去上期貸款余額,再除以上期貸款余額的比例。
(一)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貸擴張的趨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的統計數據,本文總結了1999-2009年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存貸款增長率的變動情況。具體結果可見表1。
表1統計數據顯示,2000年以來,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貸款余額不斷上升,1999年底,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分別為10.88萬億元與9.37萬億元,到2009年底,這一數字分別達到了61.2萬億元與42.56萬億元,2009年存貸款余額是1999年的5.63倍、4.53倍,增長幅度較大。從增長速度來看,2000-2009年間,存款增長率與貸款增長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期間,貸款增長率隨資本管制政策出現一定的波動,在資本管制之前,貸款增長率不斷上升,到2003年底貸款增長率達到了21.46%,資本管制實施后,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增速呈現出先降后增的趨勢。2004年資本充足管制正式實施,從數據來看,2004年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增速僅為11.07%,較2003年下降了10.39個百分點,信貸擴張速度明顯下降,此后我國商業銀行減緩了貸款增速,2005年貸款增速僅為9.69%。從2006年開始,貸款增速開始穩步上漲,到2009年底,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增速達到了32.94%。
總體來看,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擴張的速度普遍下降,資本管制約束了銀行的信貸供給能力。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可以從貸款的供給與需求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首先,從貸款供給的角度來看,資本管制后,發放貸款要消耗更多的銀行資本,為了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政府注資、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融資、發行次級債券、利潤留存等方式不斷補充資本。但是由于我國多數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規模較小、且大都沒有上市,主要通過利潤留存的方式補充資本,渠道較為狹隘,依賴外部融資補充資本尚面臨較大困難,因此資本補充并非商業銀行應對資本監管的首要對策。而加強對現有資本的管理,提高資本使用效率才是商業銀行應對資本監管的首要對策。資本監管制度加速了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推進業務轉型的進程,鑒于貸款對資本的消耗程度較大,商業銀行會加速業務多元化的進程,通過金融創新及中間業務的發展,不斷降低對貸款利息收入的依賴,轉而尋求對低資本消耗或零資本消耗的資產業務。因此。銀行主動降低了信貸資產的擴張速度。
其次,從貸款需求的角度來看,資本監管制度的實施為商業銀行積極監督借款人的行為提供了正向激勵。資本充足管制實施之后,資本成為了商業銀行尤為稀缺的資源。為減少不良貸款對資本的消耗,銀行會加強對借款人投資行為的監督,降低道德風險。Kopecky and VanHoose(2006)的“監督成本”假說認為,由于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銀行面臨借款人冒險行為的道德風險。銀行可以監督借款人行為以降低風險水平,但這一監督行為存在一定的成本。存在資本管制的情況下,銀行為了避免企業的過度冒險而對其風險產生不利影響,會積極監督企業行為,但監督成本的存在會提高貸款利率,這會抑制一部分貸款需求,貸款增速下降。
(二)資本水平對銀行信貸擴張的影響
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商業銀行自身的資本充足水平對信貸擴張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由于信貸資產對資本的消耗較多,因此,商業銀行會根據自身的資本水平選擇信貸擴張的速度。一般而言,資本水平較高的銀行面臨的資本監管壓力較小,信貸擴張的速度也較高;資本水平較低的銀行面臨的資本監管壓力較大,為滿足最低資本要求,這類銀行會降低信貸擴張的速度。
為了比較不同資本水平銀行信貸擴張的差異,本文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高低,將所有銀行依次分為資本充足銀行、資本受約束銀行與資本不足銀行三類,分別比較2004-2009年間三類銀行在貸款增長率方面的差異。其中,資本充足銀行是指資本充足率高于10%的銀行,資本受約束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8%-10%之間,而資本不足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除此之外,對相同資本水平的銀行,本文還比較了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在貸款增長率方面的差異性,具體結果可見表2。
表2結果表明,最低資本要求實施以來。資本充足率對銀行貸款增長率開始發揮約束作用,表中除2004年之外,其他各年度資本不足銀行的貸款增長率均低于資本受約束銀行及資本充足銀行,以2009為例,資本不足銀行的平均貸款增長率為23.13%,而同期資本充足銀行的貸款增長率為37.36%,比前者多出14.23個百分點,隨著資本管制的實施,商業銀行的貸款增速體現出較強的資本差異。銀行規模方面,表2統計數據發現,同樣是資本充足銀行,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貸款增長率要高出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5-10個百分點,體現出一定的規模優勢。但是這一規模優勢對于資本受約束銀行及資本不足銀行則不適用。
本文認為這種規模差異,主要是由銀行的融資約束水平引起的。一般而言,銀行要滿足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不斷補充資本,二是降低資本消耗多的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而銀行的融資約束主要作用于第一種――補充資本。在我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渠道進行:利潤轉增、上市融資、政府注資、發行次級債、發行混合資本債、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在這些補充渠道中,利潤轉增、上市融資、政府注資三者主要是核心資本的補充渠道,而發
行次級債、發行混合資本債、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主要是附屬資本的補充渠道。根據銀監會2008年年報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主要商業銀行資本補充來源分布中,政府注資的比重最高,達到了31%,其余依次是利潤轉增23%,發行次級債17%、上市融資9%。我們注意到,在這些補充資本渠道中,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主要依靠政府注資、次級債與上市融資作為補充渠道,而我國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都沒有上市、很難獲得政府注資、規模偏小又將其隔離在發行次級債門外,因此,城市商業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依賴利潤轉增來補充資本。利潤轉增補充資本與發行次級債、上市融資、再融資相比,一是期限較長,二是額度有限,因此通過利潤轉增補充資本的商業銀行對資本監管的反應較慢、一旦其資本水平臨近或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其不能短時間內迅速補充資本,在這種情況之下,商業銀行只能通過調整資產結構,降低風險資產的比例來滿足資本監管要求,貸款占比會下降,因此資本水平對城市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比具有較強的約束作用,資本充足率較低或者資本不足的銀行其貸款占比會顯著下降。相比之下。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受到的融資約束較少。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補充資本,因此,資本水平對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比約束作用較弱。
五、結論與啟示
本文使用我國175家商業銀行1998-2009年間的貸款數據,分析了資本監管制度對銀行貸款的影響,并結合理論與實際總結了相關原因。本文發現,自監管當局實施更為嚴厲的資本充足率管制政策之后,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減少、信貸擴張速度有所下降,資本管制對信貸擴張的約束作用開始顯現。在我國,貸款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生息資產,一直占據商業銀行資產份額的半壁江山。貸款利息收入也是多數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在這一制度背景下,由于最低資本要求的實施,商業銀行減緩了信貸擴張的速度。本文認為這會對商業銀行自身產生以下影響。
首先,資本監管為銀行加強對貸款的監督與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勵。資本監管制度實施之后,對商業銀行而言,資本成為了尤為稀缺的資源,為了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商業銀行通過政府注資、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融資、發行次級債券、利潤留存等方式不斷補充資本。由于我國多數中小型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融資約束,資本補充的渠道較為狹隘,因此資本補充并非商業銀行應對資本監管的首要對策。而加強對現有資本的管理,提高資本使用效率才是商業銀行應對資本監管的首要對策。根據現行的資本計提辦法,加強對貸款的風險管理是銀行資本管理的重點,由于商業銀行核銷不良貸款需要動用自有資本存量,因此,資本管制后,商業銀行會加強對貸款的監督與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
關鍵詞:順周期性;資本監管;貸款損失撥備;杠桿率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仍在繼續。這場危機促使國際社會重新審視諸多重大的監管問題,如金融監管制度的順周期性。在巴塞爾協議的整個審慎監管制度中,資本監管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安排。而此次危機則突出反映了資本監管制度和整個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相對較小的次級按揭貸款市場的損失,居然引發了世界范圍內對整個銀行市場和金融市場的信心,銀行沖減損失,資本金水平下降,從而減少對企業及個人的貸款,銀行業難以發揮其正常的融資功能,導致了全球經濟的衰退。2008年初,主要負責全球金融穩定的主要國際組織,即金融穩定論壇(現改為金融穩定委員會)明確表示,將組織力量專門研究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問題,并于2009年4月了解決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報告,報告的重點則是放在金融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上。
一、順周期性的定義
根據上述金融穩定論壇的報告,順周期性是指金融部門與實體經濟之間動態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饋機制)。這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會擴大經濟周期性的波動程度,并造成或加劇金融部門的不穩定性。這次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由金融系統波及到實體經濟,實體經濟惡化又沖擊了金融系統,就是在這一機制的作用下。
從金融理論上講,金融系統本身就具有內在的順周期性。在經濟上升時期,由于抵押資產升值,市場前景看好,銀行增大信貸供給,刺激經濟進一步擴張。然而,這一時期發放的許多貸款很可能轉化成經濟衰退期的不良貸款;當經濟出現衰退時,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抵押物價值下降,貸款風險得以暴露,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更加審慎,提高了貸款條件、擔保要求、信貸審查的要求,提取更多的準備金,核銷了壞賬,銀行貸款增長速度放緩,貸款規模減少。使信貸的急劇減少對經濟沖擊很大,進而導致經濟進一步衰退,經濟復蘇舉步維艱。
金融穩定論壇的報告認為,緩解順周期性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重點是要從監管政策角度出發,克服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從而減少金融體系可能出現的緊張情況,但是徹底消除經濟周期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而最終的效果就是確保銀行在經濟上行時積累充分的資本并在經濟下行時釋放出來,從而避免經濟大起大落。報告進而明確了金融體系順周期性主要涉及了三方面的監管政策:一是資本監管;二是準備金;三是杠桿率及計值標準。本文即從這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二、資本監管順周期性的原因及補救辦法
國際資本監管制度主要是依據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資本協議,即1988年和2004年出臺的巴塞爾老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老協議要求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如果銀行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非常低,銀行為了滿足監管資本比率要求必須提高比率。Jackson等(1999)指出,銀行會采取成本最有效的方式來滿足監管資本要求。最佳做法是減少信貸供給。如果許多銀行同時采取這種方法,會導致對經濟的整體信貸供給減少。對美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實證研究證明了這一點,尤其是銀行體系受到的資本約束比較嚴重時,從而對經濟周期產生影響。
相比之下,新資本協議的順周期性更為突出。新協議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高資本監管制度的風險敏感性。但是風險計量指標有其特殊的運動規律,風險測量行為本身可能就具有順周期性。對短期波動性的短視估計、資產和違約的相關性、違約的概率以及發生違約的損失,這些都有順周期性。當經濟不景氣的時候,風險測量標準就會提高,從而觸發進一步緊縮,而在風險不斷積聚的擴張時期,風險測量可能要寬松得多。
資本監管制度的順周期性已經成為國際上需解決的一大問題,但事實上我們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順周期性,但已有許多研究提出各種方法弱化資本監管制度的順周期性。
1、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調整超額資本要求。在經濟高漲期,銀行要持有比最低監管資本更多的資本;在經濟蕭條期,如果有必要,可以降低監管資本要求。如Esterlla(2004)指出,通過在經濟蕭條期設立“明智的最低資本要求”來削弱順周期性的影響。劉斌(2005)指出,法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只是對銀行的最低要求,而并不是銀行自身確定的最優水平,不同的銀行應根據自身的風險狀況確定自己的最優資本充足率水平;監管當局制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從整個銀行業來考慮。因此,最為切實可行的方案是要求兩種不同的比率:一是最低資本比率;二是最低目標資本比率,預先設定高于最低資本要求的比率。在經濟高漲期,希望銀行遵守最低目標資本比率,在經濟蕭條期,監管部門應要求銀行滿足最低資本比率。
2、增加對特定高風險資產或行業的信貸風險權重。在經濟高漲期,如果銀行監管者發現銀行貸款迅速向特定高風險行業聚集,則如果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此類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監管當局可以要求提升到更高,如150%或200%。盡管風險資本比率要求沒有發生變化,但是計算風險資產的方法發生了變化,導致銀行監管資本上升。
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順周期性
貸款損失撥備是商業銀行用來抵御貸款預期損失而從利潤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彌補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損失的準備金,它是銀行抵御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其計提充分與否直接影響到銀行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進而對經濟周期的波動產生影響。Borio,Furfine和Lowe以1980~1990年10個OECD發達國家為例,發現銀行信貸風險撥備顯示出很強的順周期性。銀行的撥備數量與經濟周期呈很強的負相關性。在經濟擴張時期,信用風險相對較小,此時銀行的盈利能力較強,但還是會相對少計提貸款損失撥備,更多的利潤被分配掉。而當經濟衰退來臨時,一般貸款損失會增加,但由于在經濟高點期計提的撥備相對較少,導致缺乏撥備來緩沖損失,同時由于過度悲觀,也會低估貸款質量,想加大計提損失撥備,最終表現為貸款損失撥備的順周期波動。其結果之一就是銀行資本受到侵蝕,長期抗風險能力下降,從而影響銀行的穩定性。
許多實證分析也表明,銀行貸款損失撥備的計提行為具有強化信貸緊縮的作用:在經濟上升期,貸款損失較少,撥備的計提比例遠小于利潤率,較高的利潤率進一步使貸款擴張;而在經濟下降期,貸款出現大量損失,撥備計提比率遠大于利潤率,貸款損失嚴重侵蝕了銀行的利潤和資本,銀行不得不大幅削減貸款。
影響貸款損失撥備計提順周期性的因素很多,既有銀行自身的內部原因,也有監管政策制度等外部因素,如何解決各方因素的不利影響,建立前瞻性的、平滑性的貸款損失撥備體系,對于緩解銀行放貸行為的順周期性、熨平經濟周期的波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Evan Kraft指出,當前的貸款損失撥備計提實踐多是事后性的,它是基于對已發生狀況的認識,并不能有效認識到未來預期發生的損失,所以計提的撥備往往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滯后性的貸款損失撥備計提模式嚴重削弱了危機時的銀行資本基礎,造成了信貸緊縮。因此,許多研究文獻的主要觀點就是涉及前瞻性的貸款撥備計提模式。制度設計的關鍵是將逆經濟周期的要素引入到現有的撥備計提框架中來,建立起某種向前看的撥備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經濟繁榮時期,商業銀行每增加一筆貸款,就要預期到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損失。這一損失應是基于一個完整經濟周期在歷史統計數據上估算出來的,而不是建立在現有的經濟環境之上。在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中,經濟會產生波峰與波谷,并伴隨著信貸的擴張與收縮。因而可以用整個經濟周期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除以該時期的信貸總規模,得出一個完整經濟周期中平均的貸款撥備比率。對于信貸擴張期的撥備比率,制度設計應保證使其高于平均水平之上;而在信貸收縮時期由于前期已經計提了足夠的貸款損失準備,此時只需計提低于平均水平的撥備就可完全覆蓋蕭條時期所產生的大量貸款損失。
另一個平滑貸款損失撥備順周期性的實踐是動態撥備。自2000年開始,西班牙央行開始實施動態準備金制度,在傳統的一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的基礎上,引入了統計準備金,以反映對銀行潛在信用風險的事前估計。經濟擴張時期,不良貸款比例低,事后計提的專項準備小于潛在的信用風險,銀行應建立統計準備金;經濟衰退時期,不良貸款比例高,專項準備不足以覆蓋貸款損失,動用事前提取的統計準備金來彌補。動態準備金制度涵蓋了對未來經濟周期的預測,是潛在風險估計值與實際風險值的差額。
從西班牙的實踐可以看出,動態準備金是專項準備金的補充而非替代,類似于專項準備金的蓄水池,確實熨平了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周期波動性。當經濟處于上升期時,計提動態準備金,使提取的總準備金大于應提的專項準備水平;當經濟處于下行期時,減少銀行當年專項準備提取量,動用動態準備彌補專項準備的不足。西班牙從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動態準備金制度,2004年大部分銀行的動態準備金都達到了要求的最大值。西班牙央行的數據顯示,動態準備金制度確實起到了平衡經濟周期影響的作用。
四、杠桿率的順周期性
高杠桿率是次貸危機中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以美林證券為例,從2003年到2007年其杠桿率增至28倍。花旗銀行2002~2006年相應的杠桿率從18倍增加到了22倍。高杠桿經營的結果就是2007年、2008年由于資產負債表惡化,核銷劇增,所有者權益凈減少,杠桿率增加到了30倍,“花旗大廈”搖搖欲墜。
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也具有順周期性。在經濟高漲時資產價值高、杠桿率高,經濟低迷時,資產價值低、杠桿率低。
基于以上因素,杠桿率監管成為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監管的一個重要部分。Bichsel和Blum(2005)認為,杠桿率可以作為彌補資本充足率監管缺陷的安全網。Blum(2008)從理論角度闡述了杠桿率限制可以提高資本監管有效性的內在機理。孫天琦從直接限制杠桿倍數、直接限制抵押貸款的抵押率、更加重視高杠桿經營機構的流動性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討論意見。
五、結語
根據以上分析,準確預測經濟所處的周期以及商業銀行潛在的財務風險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來緩解監管制度周期性,難度是相當大的,目前的金融危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理論和實踐都在努力探索緩解金融監管順周期性對經濟的影響,核心問題是保證銀行在經濟下行時期持有充足的資本,從而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重視初始杠桿率的作用、改變貸款損失撥備的周期性以及提高總體資本充足率等措施都有助于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改善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
(作者單位: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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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風險 國際監管 資本管理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F830.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9)07-07-04
這次金融危機揭示出目前國際監管制度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其中包括作為審慎監管核心內容的資本監管制度。近年來,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的規模不斷增大,與此同時整個金融體系的杠桿率也在不斷的提高。高杠桿率的加大意味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資本相對減少,由此加大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并在危機降臨時造成嚴重的后果。
首先,危機表明,銀行用以彌補交易帳戶的資本嚴重不足。從2003年開始,許多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表內項目迅速擴張,尤其是總資產和衍生品頭寸迅速擴張。然而,按照風險加權資產或風險價值(VaR)計算的資產充足率卻沒有發生什么變化。這種現象的出現,完全是因為現行資本監管制度對交易帳戶的要求過于寬松,客觀上助長了交易帳戶資產的猛增。表面上看,對于大量從事自營交易業務的銀行來說,按VaR計算出的風險與銀行整個交易頭寸相比并沒有上升。但危機爆發時,人們才清楚地看到,作為風險計量指標的VAR值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交易帳戶的實際損失大大高于模型計算的數值,而且監管部門對交易帳戶規定的資本要求也過低。
至此,200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了《市場風險資本充足率指引》(修定稿)以及《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量指引》(修定稿)兩份征求意見稿。按照新的要求,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的銀行,要同時計算10天持有期、99%置信度下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和壓力狀態下的風險價值(stressed VaR)。另外,銀行還需計提交易帳戶新增風險的資本。初步測算表明,上述兩項修改內容,將使交易帳戶的資本要求在目前的水平提高3倍左右,從而抑制銀行大量從事高風險的白營交易活動。
然而,更值得人們深刻反思的是,國際資本監管制度還存在其它方面的重大缺陷。金融危機不僅表明交易帳戶規定的資本相對不足,而且商業銀行的總體資本同樣明顯也不充足。的確,在危機爆發時,歐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完全達到了8%的最低要求。但在危機的影響下,銀行的資本水平迅速下跌,銀行不得不四處救助,乃至尋求政府注資。面對危機,銀行尤其缺少以普通股和盈余公積形式存在的核心一級資本,其它諸多形式的資本根本無法沖抵危機暴露出的各項損失,銀行的正常業務難以為續。
2009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2009年至2010年,美國的資產減記規模估計可達4萬億美元,其中約三分之二將由銀行承擔。基金組織分別進行了兩組測算,第一組測算表明,如果銀行恢復危機之前4%的杠桿率(即普通股與總資產的比),美國銀行需要進一步注資2750億美元,歐元區銀行需要進一步注資3750億美元,英國銀行需要注資1250億美元,其他歐洲國家的銀行需要注資約1000億美元。第二組表明,如果銀行恢復90年代中期的6%的杠桿率,美國銀行需要約5000億美元,歐元區銀行需要約7250億美元,英國銀行需要約2500億美元,其他歐洲國家的銀行需要約2250億美元。
近期,美聯儲與財政部聯手推出的監管資本評估項目(SCAP,SupervIsory Capital Assessment Program)同樣要求,在更加不利的宏觀環境下,相關的19家銀行控股公司的資本,到2010年底,一級資本充足率要達到6%,其中普通股的比例至少占到資本的4%。相比之下,目前花旗銀行的普通股僅占風險加權資產2.3%,富國銀行的普通股的比例僅占風險加權資產的3.1%。總體來看,接受壓力測試的19家銀行中有10家需要增資,增資規模為746億美元。
國外大銀行資本并不充足的現實與資本監管制度關系密切。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眾所周知的資本協議。至今,100多個國家以不同的形式實施了資本協議,在此基礎上,部分新興市場國家也陸續開始實施2004年出臺的新資本協議。1988年的老協議事實上成為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國際標準。
老協議規定,銀行的資本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而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資本應該是高質量的核心資本/一級資本。作為銀行資本的主要內容,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公積金(主要是盈余公積和少部分的資本公積)。面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制定資本監管制度的發達國家公開承認,1988年資本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8%的最低標準,并非建立在商業銀行資本最佳水準的科學理論基礎之上,而是考慮到各方利益后的妥協產物。這一指標的確定,一是制止拉美債務危機影響下發達國家銀行資本金水平不斷下降的嚴重趨勢;二是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從提高及保持統一資本水平的角度出發,抑制日本商業銀行海外業務的迅猛擴張,三是根據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力求在較短的時間實現達到8%這一共同接受的目標。
遺憾的是,事隔20多年后,發達國家在制定新資本協議時,延續以往的工作思路,繼續維持8%的資本水平不變。至此,雖然新協議采用諸多方法提高資本監管制度的風險敏感度,對同類資產和不同類資產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但在確定總體資本水平時,則仍以1998年資本協議基準,甚至還允許使用復雜計量工具的銀行在幾年的時間內減少5%至20%的資本。毫無疑問,新協議比老協議要科學得多,特別是在于新協議引進了利用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生成的風險計量指標,計算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本充足率,如市場風險的模型法、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和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等。運用復雜的計量技術和銀行內部的計量指標計算資本充足率,大大提高了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但同時還帶來了新問題。一是高度的風險敏感度極大地加大資本監管制度的復雜性,監管部門似乎要不斷出臺各類規章,規范對創新產品的資本處理方法。二是由于采用了有關各類風險的相關性及其許多假設條件不夠審慎,銀行用來計算監管資本的經濟資本模型低估了實際的風險水平和所需要的資本水平。
誠然,迄今為止,沒有哪個監管部門能夠回答,最合理的資本充足率究竟應該是百分之幾。但是,金融危機明確表明,發
達國家的銀行,特別是國際化大銀行的資本并不充足,尤其是核心資本不足。考慮銀行破產對經濟的負面影響,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的質量以及總體資本水平,勢在必行,即便這意味著提高銀行經營成本及降低盈利能力。
金融危機還促使人們進一步關注與總體資本水平同等重要的另外一個問題,即資本的純潔性或質量問題。老協議規定,8%的最低資本要求,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資本是一級資本,其余部分可以由二級資本組成。另外,老協議還規定,專門用于彌補市場風險的三級資本,即類似于二級的短期次級債券。在發達國家大銀行再三要求下,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專門還一項有關一級資本的通知,這就是業內人稱之的所謂“悉尼協議”(詳見專欄1),允許一級資本可以包括所謂創新資本工具,如非積累的優先股和同時具有債務及股本特點的所謂混合資本工具,同時規定其上限不超過一級資本的15%。
然而,許多發達國家監管部門對于一級資本的口徑根本不統一,而且在執行這一規定時,大打折扣。現實中,這些國家允許創新資本工具可占到一級資本的一半。由此計算下來,真正高質量由普通股和公積金構成的一級資本僅占到風險加權資產的2%,遠不是人們想當然的4%。
專欄1: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混合一級資本工具的口徑
根據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對于混合一級資本工具的規定混合一級資本工具須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長期資本,
已發行并已繳足資本金,
非累積利息,
在持續經營基礎上可吸收銀行的損失,
受償順序排在銀行存款人、一般債權人及所有其他債務之后,
發行人或關聯實體沒有提供擔保或保障,也沒有其他的安排可以在法律上或經濟上提高混合一級資本相對銀行債權人的索賠地位,
在至少發行五年后,發行人可擁有贖回選擇權,但贖回須經監管部門批準,
若發行人在至少發行十年后贖回,則息票遞增,但遞增幅度不得高于以下兩項中的其中一項(取決于各國監管規定):100基點,減初始指數基準與遞增后指數基準的掉期利差;或初始信用利差的50%,減初始指數基準與遞增后指數基準的掉期利差。
此外,對于該類工具的特征還有一些其他要求:
工具的主要特征必須予以公開披露且便于理解;
發行銀行必須能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立即獲得所籌資金,或如果發行是通過一個特設機構進行的,發行銀行能早在該行的財務狀況出現惡化之前獲得所籌資金;
銀行必須擁有對分配時間的全權處理權,只需遵守事先豁免的銀行普通股分配,且銀行必須能全額獲得這些豁免支付;
只能用可分配資金進行分配;如果分配事項已設定,它們不可以根據發行人的信用狀況進行重設。
在監管待遇方面,巴塞爾協議同時還規定,若有明顯的特征(不包括單純的回購期權)可能導致工具被贖回,則該非普通一級資本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總額的15%,例如帶有“經濟性”(Economlc Maturity)或最終到期日的”創新型”混合一級資本工具可計入銀行資本的限額就只能在一級資本總額15%范圍內,因為混合一級資本工具是索償順序排在二級資本之后、股本之前的混合資本形式,通常被用于為銀行的股本基礎提供額外的杠桿。
由于監管部門允許將混合資本工具計入一級資本,客觀上促進了混合資本工具市場的發展。一方面,因為收益率較高,而且在一定程度還有普通股提供保護,混合資本工具吸引了諸多投資者。另一方面,銀行大量發行這類工具,用于擴大表內業務的規模、支持并購融資,特別是提高一級資本的比例。由此,混合資本在銀行一級資本所占的比例很高。有數據表明,從1998年以來,英國銀行大致發行了1000億英鎊的創新混合資本工具,其規模高達銀行公開籌集的核心資本的66%。一級資本的提高,又進一步擴大了銀行發行長期次級債券,作為滿足監管要求的二級資本。與此同時,混合資本工具市場的創新也層出不窮。所謂升級(step-up,即在發行滿較長時間時,如10年時,仍不被贖回,提高原有的發行利率,以滿足投資者對長期限債券品種投資的利息償付要求)和積累支付股息的特點,進一步削弱了這類工具彌補損失和方便可用的資本屬性。
不僅如此,前幾年,在迷信市場力量的思想指導下,一些發達國家的監管部門還推崇銀行發行次級債券,以提高市場力量的約束作用,輔助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這里提到的市場約束主要是指:存款人、債權人、銀行股東和銀行的交易對手等利益相關者會密切關注銀行的經營情況,并在必要時采取一定的措施,影響與該銀行有關的利率和資產價格,從而通過金融市場對銀行的經營產生約束作用。對于高風險的銀行,債券持有人可能要求更高的利息。交易對手將要求較高的風險價差、額外的抵押物等,使銀行付出更高成本。而被視為經營穩健、管理完善的銀行則會從市場獲得更有利的條件。這樣,市場壓力將鼓勵銀行有效配置資金,控制風險。他們認為,次級債券是具有很強的市場約束力的一種金融工具。作為次級債券強有力的支持者之一,美聯儲曾建議強制性要求所有銀行發行一定比例的次級債券,依賴市場約束的力量以達到加強銀行監管的目的。而且,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阿根廷銀行已經采取了這種做法。
然而,當銀行發生損失時,銀行需要動用準備金彌補損失,當準備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則需動用資本。次級債券是在清償順序上排在存款和高級債券之后,優先股和普通股之前的債券品種。在銀行破產清算時,其獲得償付的順序排在銀行的權益之前。所以,對于希望正常持續經營的銀行來說,次級債券沒有任何彌補損失的能力。
具體來說,面對金融危機,許多發達國家銀行的準備金并未提足。面對巨額的減計,銀行不得不運用資本來沖減超出準備金部分的非預計損失。而真正能夠用于沖減這類損失的只能是核心資本,即普通股和公積金。核心資本不足時,銀行則需考慮注資,增加普通股,甚至是被迫接受政府救助計劃下的注資。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非積累的優先股還是兼而具有債務及股本特點的混合資本工具,都無法用來彌補損失,更不用考慮作為二級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券以及作為三級資本的短期次級債券。將各類創新資本工具視作資本,削弱了資本彌補損失的能力,同時也沒有發揮幫助監管部門約束銀行經營行為的作用。從監管制度角度上看,重視核心資本,修改資本的口徑勢在必行。
近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已經表示,整個銀行體系的資本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應高于當前新資本協議的規定。然而,具體的評估工作及修訂工作要等到2010年才能啟動。這主要是考慮到,受危機的影響,歐美發達國家的經濟衰退;銀行一方面要;中銷損失,另一方面要繼續發放貸款,資本充足率呈下降的趨勢。此時,要求銀行進一步提高資本充足率,大大超過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將影響銀行正常的放貸能力,影響經濟的發展。
然而,英國金融服務局還是有所行動,開始修改資本充足
率指標,要求由普通股和盈余公積組成的所謂核心一級資本必須達到風險加權資產的4%,不論經濟周期處于何種狀況,核心一級資本都要保持在風險加權資產4%的水平,而總的一級資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的水平。不僅如此,英國金融服務局還考慮,為了緩解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在經濟處于上行時期頂峰時,另外要求商業銀行在4%核心一級資本的水平上再多持有2%-3%的動態資本金。
在許多方面,中國的資本監管制度大量借鑒了發達國家的經驗。但是在資本構成方面,監管部門堅持審慎監管,沒有盲從地引進各類創新資本工具,從而保證了商業銀行資本的質量(見專欄2)。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也與我國資本市場工具尚不發達不無關系。
目前,中國監管部門允許部分次級債券計入二級資本,次級債券具有可“升級”的特點,但未引入作為抵御市場風險三級資本的短期次債券,更沒有引入國外流行的混合一級資本工具。銀行資本的質量也很高,一級資本占到總資本的80%以上,次級債券僅占一級資本的10%多點。
幾年前,在國外監管理念。特別是國外投資銀行的誤導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也認為,發行混合一級資本債券順應市場發展規律和商業銀行實際發展的需求,并且參照國外的作法提出了具體的發行方案,如:混合一級資本是有期限的,如30年期,10年后可贖回:銀行不贖回時,適當提高債券利率(即“升級”,step―up),無力支付普通股股利時,銀行仍要支付利息等。總而言之,確定這類工具作為監管資本的條件,比國外的類似工具還要寬松。
關鍵詞:銀行;資本;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49-02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歷程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業在銀行業出現,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團和控股公司。資本管制、準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場化程度和國際化趨勢越來越高,但是銀行危機業隨之潛伏而來。各國的監管企業在努力尋求有效的監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資本業就隨之進入監管者的眼中,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里所指的資本是不同于會計資本的經濟資本,即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付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由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具有高杠桿的特征,其對風險控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經營虧損在內的風險損失,避免銀行破產;另一方面,充足的資本有助于樹立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促進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
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紹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統一標準《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1.巴塞爾老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資本監管協議,俗稱老資本協議。協議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次級資本三部分;二是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即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和類別,將資產分類0%、10%、20%、50%、100%五個權重,用于計算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四是規定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該協議公布之后的幾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又根據市場發展進行了幾個修訂,如1996年的關于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等。總之,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使得國際上對銀行風險的關注度大大提升,使監管者開始對銀行進行動態監管,有利于各國銀行的國際比較,有利于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但是1988年老資本協議僅僅考慮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采用的OECD俱樂部做法明顯不合理,即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分配0%的風險權重,對非組織成員國(如中國)給與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老的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約束有效性已經大大降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必須對老的資本協議進行大規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資本監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諾在本國建議實施這一新制度。這里提到的資本監管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的創新點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以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針對信用風險評級,新協議創新地使用了兩種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評級機構做出外部評級的基礎上計提資本,新協議取消了經合組織法,引入外部評級來區分不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內容,通過計算銀行的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來推測銀行的潛在經濟損失,從而計提應具有的資本。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達標負有主要責任,對充足水平進行評估,確保保持相應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估銀行的資本評估和戰略,以確保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的能力;監管當局應不滿足于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為防止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監管當局應提前采取干預措施,若銀行不能保持或恢復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該要求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銀行對其風險概況和資本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制定一些措施來要求銀行遵守信息披露規定,這一點旨在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能力,阻止銀行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3.新資本協議實施現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謂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銀行集團。按照新協議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高級方法可以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發達市場,如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提升銀行競爭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將同步實施新協議。日本與2007年3月開始實施。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等都表示,將在2006年后的幾年內實施新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近100個國家/地區表示,在2006年后的幾年里陸續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取代1988年資本協議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是大勢所趨。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過程: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起步于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上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1994年開始,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我國開始探索風險監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廣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用風險漸漸成為監管的重點。但是,由于缺乏成體系的監管思路,風險監管并未全面推開,監管人員對風險監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監管理念,在加強銀行合規監管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風險防范和化解上。為了加強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03年11月4日,銀監會啟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1104工程”)的建設工作,致力發展一套切合中國實際的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2004年,銀監會在借鑒美國和香港做法的基礎上,在外資銀行監管中率先引入了風險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機構、風險評估、有針對地確定監管規劃和資源分配、實施現場檢查和ROCA/CAMELS+評級、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等一系列步驟組成的框架,從監管方式上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也為我國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中國對巴塞爾新協議的態度和實施現狀
2007年2月,中國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指導原則、實施范圍、實施方法及時間表,構建了未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總體框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論證階段進入實際準備階段。
由于新資本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我國銀行業總體資本充足率還比較低,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還不能明顯跟上國際銀行業的標準,我國銀行業目前采用的還是“兩步走”和“雙軌制”來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資本協議,商業銀行應該首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過渡期結束時(2007-01-01),保證大多數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者超過8%的水平,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
“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中國銀監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進銀行深化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力爭2010年大型銀行實行新協議。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實施新協議之前,對大型銀行全面審查其方案,驗證銀行的資本計算模型,審批銀行提出的實施方案。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四、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和對今后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
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項目系統而復雜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關的監管規章、組織商業銀行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考察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接受銀行的申請等。總的來說,新資本協議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符合市場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制度的意義相當重要,但是實施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為重大。通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銀行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更加精細地追蹤、識別、計量、管理風險。
新資本協議帶來的有利因素:統一了全球銀行的數據格式;統一了全球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了風險計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對銀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對管理信息系統改進消耗大量資源對中小銀行不利;風險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問題。
新協議實施過程中應該平衡好五方面的關系:審慎原則與資本水平的關系、簡易性與風險的敏感性的關系、靈活性和監管套利的關系、遵循新資本協議和現行監管法規的關系、資本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的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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