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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大陸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臺資企業在大陸地區發展迅速。臺商通過興辦企業,不僅給大陸地區帶來了資金、技術設備、先進的管理經驗,還向大陸地區貢獻了可觀的稅收收入。但是由于大陸地區的稅法還存在不少漏洞,加上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部分臺商逃稅、避稅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主要手法就是通過與其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在資金、經營、購銷、股權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利用轉讓定價和其他方式,將企業的稅前利潤轉移到境外,從而實現關聯企業整體的利潤最大化。這種現象也引起了大陸稅務主管部門的重視,因此這兩年陸續出臺了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對臺商的影響是非常深遠,必須引起臺商的高度重視,以免避稅不成,反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2009年,重慶市國稅局公布了一個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股權而被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案例,應引起在中國有投資業務的境外企業包括臺商的注意。
基本案情:2008年5月,渝中區國稅局兩路口稅務所通過合同登記備案發現重慶A公司與境外B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境外B公司將其在境外設立的全資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重慶A公司,轉讓價格為人民幣6338萬元,股權轉讓收益900多萬元。從表面上看,該項股權轉讓交易的目標公司C公司為境外企業,股權轉讓收益并非來源于中國境內,我國沒有征稅權。但出于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高度責任感和敏銳性,渝中區國稅局沒有就此止步,在繼續開展調查分析的同時,及時向市局匯報了相關情況。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目標公司C公司實收資本僅為100境外元,該公司持有重慶D公司31.6%的股權,除此之外沒有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
那么,境外B公司獲得的轉讓股權所得是否影響中國政府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通常情況下,境外企業轉讓其在境外的股權所得不需要向中國政府繳納企業所得稅
要理解上述案例,首先要看一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的判斷。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中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因此,非居民企業轉讓其在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取得收入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境內納稅。而轉讓其在中國境外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可以不在中國納稅。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境外B公司將境外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重慶A公司,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務機關發現的疑點
稅務機關在上述案例中,發現存在以下疑點:
1、境外B公司實際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來源于中國;
2、境外C公司除了持有重慶D公司的股權外,沒有任何經營業務,可以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其存在的目的即為了持有D公司的股份;
3、境外B公司的一系列交易行為并非出于交易的商業目的,而可能是為了規避中國稅收。
上述行為發生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重慶的稅務機關如果對上述行為以逃避中國稅收進行查處的話,并沒有非常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稅法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實質重于形式”,重慶稅務機關正是利用該原則對上述案件進行了處理:
重慶稅務機關經請示總局認定,境外B公司轉讓C公司股權的實質是轉讓重慶D公司31.6%的的股權。境外B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實質上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根據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境外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我國有征稅權。2008年10月,渝中區國稅局對境外B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征收了預提所得稅98萬元,稅款已全部入庫。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和國稅總局698號文已經對上述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稅的規定,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任何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使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減少,中國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適當方法對該安排作出稅務上的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進一步明確了“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安排。
在公報了這個案例以后,國稅總局在2009年1月8日通過國稅發[2009]2號文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將可以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其他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等。
《實施辦法》采取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若一家沒有商業實質的企業,特別是那些建立在避稅港國家的企業,被安插在一個投資結構中,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從而取消企業從這一“避稅”安排獲得的中國稅收利益。
關鍵詞:土地開發股權收購 風險防范
Abstract:Through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eal estate projects in the form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as a common means of access to land, which has a simple procedure, cost savings, developing fast, to avoid fierce competition advantages. But it also has its own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isk and control issues to b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taff reference.
Key words: Land development Equity acquisition Risk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F29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當前房地產行業的高速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熱情不斷高漲。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從土地公開招拍掛市場獲取土地儲備外,也常常選擇項目收購的形式來實現。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企業的項目收購行為通常表現為如下三種比較常見的形式: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和合資開發。其中房地產企業通過購買有地企業的股權間接獲得土地進行項目開發,已成為房地產行業快速拿地的一種常見方式。
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收購,是指收購方收購某一項目公司(僅指為特定房地產項目成立的開發公司)的股權,從而成為該項目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唯一股東,進而控制項目公司,并獲取該項目公司名下的土地進行開發經營的模式。股權收購模式相比其他拿地方式具有如下優點:
(1)手續簡單
一般來說股權收購只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根據公司法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股權轉讓的審批手續)即可控制、管理整個項目,手續簡單。
(2)費用節省、開發快捷
股權收購相對直接購買土地資產而言花費的稅務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且由于項目公司收購一旦辦妥股權轉讓手續,投資者即可馬上投入資金進行后續開發建設,對于境外投資者及境內非房地產企業投資者而言,無需另行成立新的房地產公司。
(3)避免代墊土地出讓金等資產收購中多見的交易風險
土地證是資產收購的必備條件,很多項目擬轉讓時一般因為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無土地證,故轉讓方一般要求收購方代墊出讓金以便辦理土地證,代墊資金存在一定風險;而股權轉讓獲取項目與土地證有無并無必然關聯,不涉及代墊出讓金。
雖然股權收購方式具有較多的優點,但其自身也有著不得不加以防范的風險。如何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盡可能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風險,是房地產公司項目投資人員的主要工作。房地產企業通過股權收購方式來獲取土地主要面臨的風險有以下幾種:一是股權轉讓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風險;二是股權溢價處理難度較大;三是標的企業的法律、債務風險較難控制,存在或有負債風險。本文將分別從上述各類風險來具體闡述分析各自的風險內涵及防范措施。
房地產項目股權轉讓的政策性風險
對于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政府審批較為寬松。如果不涉及國有股權、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的,一般無須審批。對于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則需要政府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部門包括負責國有股權管理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公平、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對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審批部門還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要點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條件、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
對于收購股權為國有股權的,除履行一般的股權收購程序之外,還有轉讓程序的特別規定。首先,需要有國有股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及書面批復;其次,要由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資產清查及估價;再次,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要在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示,公示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競買者的,還需采取拍賣的形式進行。因此在收購國有公司股權時,不能僅通過與轉讓方達成收購協議而完成股權收購,還需履行相關程序。這就需要收購方需要了解國家的相關政策及交易所的流程規定,防止發生政策性風險。
房地產項目股權轉讓中的溢價處理風險
一般項目收購時雙方都有盈利要求,收購溢價指在項目收購過程中所支付的實際金額超過項目賬面成本即可稅前列支成本的部分。收購溢價在項目納稅申報中不能進開發成本。
從項目收益看,對轉讓方而言,溢價越高意味著其轉讓收益越高但同時稅負也較大。對收購方而言,采取股權轉讓,較高的溢價意味著項目開發清算時較高的土地增值稅清繳和總體收益水平的下降。如果項目投資人員在前期不籌劃好股權溢價及土增稅的處理問題,項目后期的總體收益水平極有可能低于預期。因此通過合法合規方式進行溢價處理符合雙方的利益,并且其本身就屬于稅務籌劃的范疇。
對于房地產項目股權溢價的處理,主要是將溢價部分的資金流出盡量開具可稅前列支的合規發票(對村集體等非法人實體,則只需開具收據即可)。處理溢價要結合付款進度和財務審計來進行,對收購方而言基本原則是盡量在收購過程中配合付款進度完成處理。
標的企業的法律、債務風險
據統計企業項目并購重組的失敗率高達70%,而導致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對企業收購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特別是被收購企業的債務風險處理不當或沒有防范措施。項目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并未反映或者無法反映已經發生的債務或者潛在的債務。這可能是由于項目公司惡意隱瞞債務,或者是由于項目公司的財務制度不規范、存在未入賬債務,或者是由于或有債務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債務是收購中的最大陷阱,如擔保之債、票據責任之債、產品侵權或者環保責任產生的賠償、未決訴訟或者潛在的訴訟、行政罰款等等。由于其發生或者處理結果處于突發狀態而無法預料,并且輕易不為常規審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發生,就有可能改變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和信用狀況,從而直接影響項目公司的價值,因而危險更大。
對于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法律風險防范,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通過對項目公司實施盡職調查防范風險
盡職調查是公司股權收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的環節和程序。由收購方委托專業律師、會計師以及行業專家對項目公司進行全面的、詳盡的審慎調查,通過調查,律師、會計師以及行業專家將調查收集的資料、信息整理匯總,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并對收購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預防方案發表意見,為收購方提供決策依據。這樣,同時也可以在并購合同簽訂前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法律風險有足夠的了解,從而盡最大可能防范風險。簡而言之,盡職調查在企業并購中具有從法律上、財務上、項目可行性上發現風險、判斷風險、評估風險的獨特作用。
因此,收購方應當聘請律師和會計師甚至房地產行業專家對項目公司進行全面的調查,調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出資、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及或有債務、對外擔保、稅務、重大合同、勞動用工、項目投資開況等各個方面。
2.通過制定完善周密的股權并購協議防范風險
股權收購協議是并購交易的法律表現,完善、周密的收購協議條款是主動防范各類已知和未知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收購協議中采用通用條款和特殊條款來保護股權收購交易安全。在交易實踐的過程中,一般是通過設立一個共管賬戶來保管收購對價的價款。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根據股權轉讓進程的不同階段來分期支付相應的對價。為防止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后出現未經披露的債務,可以約定保留一定數額的對價作為擔保或違約金。另外也可以約定在被收購項目公司中由轉讓方保留一部分股份,使轉讓方和收購方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待經過一段時間項目公司的或有風險逐漸明確后由收購方再行收購轉讓方的剩余股權。
綜上所述,通過股權收購方式獲取房地產項目,在土地獲取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現狀下,越來越成為一種常見的土地獲取方式。但在項目操作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大量的潛在風險。房地產投資人員在進行項目拓展及股權投資時,應積極防范及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強前期盡職調查、完善相關合同條款及監督好相應的合同履行過程,以保障項目投資的安全進行。
參考文獻 :
[1] 孫衛.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律師實務[J]. 中國律師. 2012(12)
關鍵詞:股權轉讓 效力 股權變動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內涵及特征
所謂股權轉讓,論其本質,指的是股權買賣,亦即以股權為客體的買賣行為,通過這種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實現了股東地位的轉換,具體而言,受讓方取得股東地位,轉讓方喪失股東身份(部分轉讓的除外)。股權轉讓合同指的是公司股東與受讓人之間基于自愿原則所達成的依法轉讓股東權益的協議。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其法律效果更會涉及到股東身份的變更和股東人數的增減。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都可以轉讓,但是鑒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權流通性強、股權轉讓程序相對規范等特征,實踐中的股權轉讓糾紛多發生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場合,因此,本文所述之范圍主要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雖然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實質上屬于買賣法律關系,但由于其轉讓標的的特殊性,從而使得股權轉讓合同呈現出以下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這就表明只有股東才能成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出讓人,這一點迥異于一般民商事合同。
(2)客體的特定性。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針對的對象是股東權益,而不是一般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股權的特殊性在于該權利是由多種權利集合而成的權利綜合體。關于股權的性質,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如物權說、債權說等等,但通說認為股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
與其他合同的訂立程序一樣,股權轉讓合同也需要經過邀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惟應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對股東身份、股權轉讓的期限等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這對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軍人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以上人員不能成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公司法還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此外,如若公司章程對股東的股權轉讓還有其他限制的,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同樣需要遵守。
為了維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據此可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果對外轉讓,轉讓人還負有對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并應當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通過,轉讓人還要尊重其他股東的有限購買權,這些規定必將對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三、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時間
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是自合同成立時生效,還是自辦理完批準、登記手續時生效?對此,我國公司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如前述,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合同之一種,并因此適用《合同法》的調整。又因為就股權轉讓合同而言合同法與公司法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當然適用一般法的規定。故筆者認為,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的問題,應依《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確立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準生效主義或者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的態度。
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則,有利于促進股權的流轉,降低股權轉讓的成本,據此,絕大多數股權轉讓合同的自成立之時起就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少數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須經過有關主體的批準才能發生效力。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和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至于須經登記才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在現有立法中還未曾出現。我國擔保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司的股權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僅是針對股權質押擔保合同的,并不涉及股權轉讓合同。【1】
四、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究竟能發生何種法律效果?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權轉讓之間的關系。“股權的實際轉讓意味著利益和風險的實際轉移,如同買賣標的物風險轉移一樣,只不過股權轉讓的風險不是股權的毀損滅失,而是股權轉讓后股權價值的重大變化,實際轉讓前的風險和利益歸轉讓人,此后的利益和風險歸受讓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明確股權實際轉讓界限具有重大的意義。”【2】
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的發生是自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時,還是自公司將買方載入股東名冊之時,抑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之時,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中都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著股權當然發生變動。按照民法理論,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的是債法上的法律效果,換言之,合同的生效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會引起合同債權之外的其他絕對權的變動,欲實現絕對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當事人須在合同生效之后,另行實施一個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者依法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關于股權性質上為何種權利,學界尚無定論,本文也無意對此進行探討,但是,筆者認為,無論股權是否具有物權性質,【5】但是在股權變動上,卻完全可以適用物權變動的規則,即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加上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故我們應當明確,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會必然導致股權的變動,其法律意義在于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以實現股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第74條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從該法條來看,我國公司法似乎是承認了股權轉讓合同能產生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注銷和簽發股東證明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等被視為是股權變動公示方式的行為均發生在“轉讓股權”之后,而不是將上述行為作為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故有學者認為“此處的‘股權轉讓’當指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轉讓股權后’當指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從邏輯關系上看,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在前,注銷(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在后。”【3】筆者認為,作為一部商事基本法,其立法語言應有的嚴謹性和科學性自不待言,就“轉讓股權后”這一表達方式本身而言,對其作“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解釋,似乎有點牽強。實有超越法律解釋應有功能范圍之嫌。尤其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大陸法系民商法傳統的國家,制定法的權威性也不容許司法者更勿論學者作如此越俎代皰之解釋。所以,應通過立法的方式(至少也應是立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
參考文獻和注釋:
[1]馬長山,論股權的性質,求是學刊,1995年第4期。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0-0106-02
私募股權投資起源于美國,在歐美國家已有三十年的歷史,如今在世界范圍內的并購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中國,進入21世紀后,隨著創業板和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中小型高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日益增長,大量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迅速涌入中國市場,賺得盆滿缽滿。而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尚處于成長期,并且之前由于諸多法律及政策制度上的障礙,大多處于地下或半地下狀態。隨著近年來《合伙企業法》確立了有限合伙的企業形式,《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訂,以及雙重稅收等制約的解除,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迎來了良好發展空間。可以預見,未來的幾十年內,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將迎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長。
私募股權投資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行為,在該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未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1]。在英美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實踐中,由于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以及投融資雙方對于企業未來經營業績的估計不一致,“對賭協議”應運而生。“對賭協議”是“估值調整協議”的一種通俗說法,是指資本市場上投資方與融資方對于企業的現有價值暫不爭議,并共同設定企業未來的業績目標,以企業運營的實際績效調整企業的估值和雙方股權比例。如果企業未來的經營達到業績目標,則融資方享有一定的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否則,投資方享有一定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2]。
“對賭協議”的實施類型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企業上市后投資方出售持股獲利;二是股東向投資方無償轉讓股權或者股東向投資方贖回股權;三是企業及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但是,在這些“對賭協議”的實施中,都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和風險,筆者在下文中分別予以分析和闡述。
一、企業上市后投資方出售持股獲利
企業在獲得融資后成功上市,投資方在二級市場拋售股票,從而實現獲利退出,這是對投資方最理想的投資退出方式。
但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對擬上市企業的要求是股權清晰,股份沒有重大權屬糾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要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IPO前已發行的發起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能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也不能由發行人回購前述股份。因此,企業申請上市前曾締結“對賭協議”的,會被認為不符合上述規定。
因為“對賭協議”的存在可能導致公司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權變動,損害股民利益,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申請IPO之前,必須先清理“對賭協議”。根據公開披露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東方財富、東方微電等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前進行了“對賭協議”的清理。因此,投資方想通過企業上市來實現投資退出,目前頗為困難。
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投資退出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股權轉讓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和審批要求,因此以股權轉讓方式實施“對賭協議”時,需要注意有關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序上的要求。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投融資雙方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對賭協議”,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在以下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對股權轉讓做出了限制性要求。如果“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不符合這些要求,則無法實施。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股權凍結期”內的股權不能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內,發起人不能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公司IPO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IPO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自IPO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也不得轉讓;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25%。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就這些人員轉讓股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結束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3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因此,如果“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發生在前述“股權凍結期”內,則無法得以實現。換言之,由于前述“股權凍結期”的限制,投資方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對賭協議”的意圖將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方投資退出和權益的實現。
第二,涉及外資的情形下,法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要求。從實體方面看,首先,股權變更要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其次,對于禁止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后不能由外方股東持有全部股權;對于必須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后不能由外方股東或非中國國有企業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再次,股權變更后,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要求;股權變更后外方股東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除非因外方轉讓全部股權而變更為內資企業)。最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者轉讓股權須經其他各方合營者同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一方轉讓其權利義務的,也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從程序方面看,涉及外資的股權變更必須按法定程序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
因此,若“對賭協議”的投融資雙方,或者企業其他股東涉及外資,股權轉讓就必須依照前述特殊要求進行。不符合規定的實體和程序要求的,“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就無法實現。
第三,涉及國有資本的情形下,法律對股權轉讓也有著特殊要求。根據《公司法》以及關于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資本的,必須進行一系列的資產評估和申報審批流程,遵循規定的交易程序和方式,方能進行。因此,若融資企業涉及國有資本,則其股權轉讓并非一份“對賭協議”所能單獨規制。
第四,觸發反壟斷審查條件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可能被禁止或附加條件。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在進行股權轉讓前,應當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做出允許或者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也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并購涉及外資的,還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對賭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達到法定標準,則必須進行并購的經濟審查,涉及外資的還須增加國家安全審查。審查不能獲得通過的,或者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對賭協議”的實施將會受到重大影響。
第五,中小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能對“對賭協議”的實施帶來法律風險。由于持股比例決定了公司的表決權以及對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改變,如果發生大股東濫用權利,或者進行關聯交易從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小股東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因此,我國《公司法》在修訂時增加了一系列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規定,諸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議事規則、股東知情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其中,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能對“對賭協議”的實施帶來障礙和法律風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近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而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出現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等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同樣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此外,中小股東不但可以對董事等高層管理者違法行為進行,而且對于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可以。
在“對賭協議”實施過程中,為了達到雙方議定的業績目標,大股東或管理層可能急于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將企業利潤全部投入擴大再生產,而怠于及時分配利潤。這種情況一旦觸發法定條件,就可能引致中小股東提出股份回購請求,甚至提訟。因此,這方面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
三、企業及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
有些“對賭協議”約定,如果企業未能達到業績目標,則企業或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著名的“對賭協議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海富公司對甘肅世恒增資,并與該公司及其股東迪亞公司約定:如果2008年甘肅世恒未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甘肅世恒予以補償,如果甘肅世恒不補償,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2008年,甘肅世恒未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海富公司要求補償未果,故要求甘肅世恒、迪亞公司向其支付協議補償款。一審和二審分別做出了裁決后,甘肅世恒和迪亞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定,該約定使得海富公司可以獲取相對固定的收益,損害了甘肅世恒及其債權人的利益,該條款無效。而迪亞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甘肅世恒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3]。從此案可以得出結論,企業與投資方約定現金補償,違背了投資風險共擔的原則,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和同股同權原則,損害了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因而是無效的;而股東與投資方約定現金補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源于英美等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對賭協議”被引入中國,并且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是,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對賭協議”中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下常用的條款并不能當然地被適用。投融資雙方應結合中國法律,充分認識到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精心設計符合中國法律和現實情況的有助于投融資雙方共贏的“對賭協議”條款。
參考文獻:
[1]李曉峰.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2.
關于2021年個人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委托人:
受讓方(乙方):
委托人:
鑒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___%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_%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公司%的股權共萬元出資額,以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出讓方享有和分擔轉讓前該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受讓方分享轉讓后該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五條 稅費負擔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稅費根據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分擔。股權轉讓登記完成后,受讓方于支付轉讓款之同時,一并向出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含增值稅防偽開票稅控系統,稅控機用的電腦和針式打印機在內)。
第六條 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 保密
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合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秘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
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公司、公證處各執__________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甲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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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知悉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況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咨詢專業律師。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鑒于:
1、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____%股權。
3、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__%股權。風險提示:
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
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建議在線咨詢律師),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
第三者權益或主張。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________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________%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風險提示: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________元。
第三條甲方聲明1、甲方為本協議
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乙方聲明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
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違約責任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
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________%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保密條款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
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
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爭議解決條款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1、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生效條款及其他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3、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轉讓方(簽字蓋章):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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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爭議解決約定: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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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股權轉讓
1、甲方轉讓給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股權,乙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二、股權轉讓的價格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共______元出資額,以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大寫:______),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______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
3、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______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4、甲、乙雙方之間的股份轉讓合同,經______公司股東會股東過半數股東表決通過后,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股東名冊變更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三、甲方的保證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4)保證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5)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四、乙方的保證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規定,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五、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__方承擔。
六、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八、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______%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九、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3、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本協議正本______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工商登記機關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關鍵詞:外資企業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 所得稅 研究
一、引言
關于外資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我國很早就制定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系統的分析了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性質、計算方法、交稅方法等。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經營日趨國際化,母公司注冊于避稅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如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進行界定,轉讓收益的確定,企業股權轉讓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涉及稅收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相互博弈。下面就具體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二、外資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相關問題說明
對于目前外資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時該如何課征所得稅,已經逐步成為我國稅務實踐中需要完善非居民稅收政策和征管實踐方面取得了新突破的問題,同時也是外資企業合理利用我國稅收政策的重要保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好,將影響到外商在我國的投資,也是我國稅務機關防止境外企業逃避我國納稅義務,減少稅收流失風險。例如:對于外資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及稅率問題,匯率變動影響股權轉讓所得問題,合理確定關聯交易涉及股權轉讓價方法問題,“外―外模式”境外股權轉讓和間接轉讓股權的征管問題,外資股東撤資是否追回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問題,非居民企業和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政策不同問題,外資股東撤資是否追回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問題等。不僅如此,圍繞著外資企業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還就稅法的理論問題提出了更深層次的思考。例如:各外資企業應如何理解并適用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規則?現行的外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額的確認規則是否本身就不完善?是否對在判斷應稅交易是否要貫徹“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針對這些問題的深入探討將使稅法理論更加完善。
(一)外商企業投資股權轉讓轉讓所得確認及稅率問題
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之間的差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在實際進行股權轉讓時,可以考慮對有關留存收益先進行分配,在按照分配以后的股權作價轉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實際征收率為10%。
(二)匯率變動影響股權轉讓所得問題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
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方法: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美元匯率為8.27。2010年1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公司,轉讓價款為827萬人民幣,于2010年1月15日支付。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報為6.81人民幣。827÷6.81=121.44萬 折算為人民幣的股權轉讓所得 (121.44-100)*6.81*10%=14.6萬元。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投資期間人民幣升值了,而投資者收到的人民幣可以換取更多的美元,股權轉讓所得中還包括了人民幣升值收益,并入到股權轉讓所得中納稅。相應的如人民幣貶值,則相應減少轉讓所得。因此為了降低稅負,非居民企業在投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時,以什么幣種投資是一門學問,因為股權轉讓得到的人民幣是相同,匯率變動造成的股權轉讓所得就會增減變動。
(三)合理確定關聯交易涉及股權轉讓價的方法問題
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不管內-外、外-內、外-外、間接轉讓何種模式下,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在目標企業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價值,以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來判定。
根據《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收益法計算公式為:股東全部權益價值=企業價值-付息債務,企業價值=經營性資產價值+非經營性資產價值+溢余資產價值。
由于各種評估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假設前提,如何合理利用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中介機構報告也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需要以資產評估理論和經濟等價交換規律為依據合理確定關聯交易涉及股權轉讓價。
(四)“外―外模式”境外股權轉讓和間接轉讓股權的征管問題
外―外模式:兩個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的股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否納稅關鍵是要看目標企業是否在中國境內,因此雖然是兩個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但是由于標的股權是中國的居民企業,因此中國當局具有稅收管轄權。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由于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避稅安排,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經濟實質直接在稅收上否定境外公司的存在。
兩個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與支付價款的一方均在境外,難題在于稅收征管問題如何能夠實現稅款入庫呢?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時,不僅要認真審核合同,還要認真審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資金流動情況,即相關的銀行單據證明。同時,對金額較大、有疑點的股權轉讓交易,也要利用國際稅收專項情報交換手段,對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或非居民企業之間來源于中國境內股權轉讓收益的國際偷逃稅問題進行聯手防范和打擊。
(五)非居民企業和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政策不同問題
根據新的所得稅規定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企業的2008年開始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投資者身份的不同對外國投資者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同一類型所得享受不同的稅收待遇,造成了部分外國投資者利用當前的政策漏洞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將其身份由非居民企業轉為個人。
(六)外資股東撤資是否追回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問題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低于10年方可享受稅收優惠,不足10年內如果外資撤資的,需要補繳此前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10年經營期是實際經營期,不包括停業期間。
總之,對外資企業的非居民企業股東在將其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時需要關注和分析的問題還有很多,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方面要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避免我國稅收損失風險的發生。一旦外資企業股權發生任何變化,外資企業有責任提醒并督促股權的購買方及時申報并交納應代扣的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款。
參考文獻:
[1]劉松青,文明剛,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分析[J]。會計之友,2007(7)上
個人股權轉讓協議書2021模板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一: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形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咨詢專業律師。
鑒于:
1、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投資成立。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同意將持有目標公司__________%的股權按照本協議所規定的條件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股份及權益。
據此,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友好協商,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標的
甲方向乙方轉讓標的:甲方持有目標公司__________%的股權。
第二條、股權轉讓方式及價格
1、甲方自愿將持有目標公司__________%的股權,以轉讓價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的價格整體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整體購買甲方所持有目標公司__________%股權。
2、乙方整體受讓甲方的股權后,由乙方絕對控股目標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3、甲方所有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時間
1、乙方向甲方指定賬戶(姓名: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分__________次支付轉讓價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銀行轉賬單據為準。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的定金。甲方負責辦理完畢本協議有關的所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在所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____日內,乙方應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剩余款項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日內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__________萬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抵作轉讓價款。
風險提示二: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
第四條、其他費用的負擔
1、在本協議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辦理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費用,由__________承擔。
2、股權在轉讓、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應交稅款由__________承擔。
3、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由承擔。
4、因不可歸責于各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本協議解除的,各方因開展前期業務而發生的研究、調查、專業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各方之間互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協議履行期限
本協議期限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目標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變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協議相應的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
第六條、工商變更登記的辦理
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負責協助乙方辦理完畢本協議有關的所有工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獲得全部轉讓價款的權利。甲方各股東(包括本協議明確的股東和其他乙方不知道的實際或隱名股東)之間享受的轉讓款由其內部分配,乙方無權干涉。
2、于本協議簽訂日,甲方必須向乙方如實披露滿足乙方收購目的的重要資料,包括目標公司開展經營范圍內活動所需的全部證照、文件或其他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合法,不存在任何隱瞞和虛假。
3、目標公司在完全歸屬乙方之前的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債務(包括股權轉讓登記前乙方未發現,日后產生或發現的合同義務、擔保業務、應付而未付款、工商、稅務及有關部門應繳費用或罰款等等)由甲方負責承擔。
4、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符合本協議轉讓目的的工商變更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提供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它文件。在辦理企業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業務和資產交接手續過程中,若需要甲方出具其他法律文件或者補充其他材料,甲方應當全力配合。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筆款項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目標公司資產和權益全部移交給乙方。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全額支付轉讓價款。
2、甲方在履行本協議相關過程中需要乙方協助的有關事項,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八條、目標公司的移交和歸屬
在甲方的所有股權變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協議約定的甲方掌握的涉及目標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權利(包括印章)移交給乙方后,乙方合法擁有屬于目標公司的所有財產,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其占有、使用、支配和處分的權利。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本協議所列甲方中一個或多個股東違約,均構成甲方違約,甲方各股東連帶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若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_日內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則視為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若甲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乙方無法實現收購目標公司目的的,除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元外,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經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若乙方不按時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日__________%的違約金,延遲履行達到__________日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不退還已收取的定金。
4、若各方已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本身的義務而非因自身一方的原因(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則不視為該方違約。
5、因不可歸責于各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約定的轉讓事宜無法實現時,不視為各方違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本協議。
6、若目標公司在未歸屬乙方之前,未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導致目標公司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和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股權未變更到乙方名下的,本協議自然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承擔違約金;股權已變更到乙方名下的,由甲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支付乙方違約金。
第十條、保證
風險提示三: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基于此,受讓方應要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
因此,當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雙方都要注意!
1、甲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甲方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合法持有該公司__________的股權;
3、甲方承諾本次向乙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未向任何第三人設置擔保、質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益,亦未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任何限制。
第十一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協議項下雙方及其雇員、律師和專業顧問之外,不得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為__________個月。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各方若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時向目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或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1、簽訂本協議及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所有事項,甲、乙雙方均可委托人簽字辦理,若本人在外地的,委托手續應經過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_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份,該公司存檔___________份,工商登記機關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各方或授權委托的人簽署時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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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 %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公司 %的股權共 萬元出資額,以 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第五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七條 保密
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合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秘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
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年 月 日
受讓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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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______企業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設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______萬元。甲方占有______企業______%的企業產權及相關權益,甲方愿意將其占______企業______%的企業產權及相關權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企業整體產權及相關權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是清潔股權,即該股權沒有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______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______%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相應價款支付給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______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______%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企業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甲方):
年 月 日
關鍵詞:兼并;股權;風險;控制;思考
我國的企業肩負著推動各個行業進步,在激烈的行業領域競爭中,有些企業想要不斷擴大自己的規模與發展實力而推出了兼并其他企業的策略,要想擺脫企業兼并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帶來的風險,就要從其概念、形式著手進行分析。
一、企業兼并與股權轉讓的含義
(1)企業兼并與實施關鍵。無論在世界上還是我國國內,都存在著通過企業兼并而讓企業走向輝煌的例子,如計算機行業的聯想與IBM、汽車行業的吉利與沃爾沃等等。企業兼并是一種合乎我國企業發展政策與法規的經濟組織活動,它受到《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法律的保護。是為企業繼續擴大規模、加強運營、提高效益而做出的合法持有另外公司(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股權而采取的經濟策略。[1]企業兼并的關鍵是要對股權轉讓進行合理的、合法的法律實施,這個過程不僅僅是行政合并。[2]而是兼并方通過資金或股份的方式對被兼并企業的股權進行收購,關鍵在于前者取得了后者的一切權利與義務,最終被兼并企業的法人資格自動消失。
(2)股權轉讓與其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是在企業發展與改革的大趨勢下經常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給另外的股東的合法活動。從眾多成功與失敗兼并案例來看,股權協議和股權合同在企業兼并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參考依據的作用。協議是企業雙方履行義務與職責以及各自在財務、行政方面權利的書面約定。這兩個書面材料將成為股權變更以及收購價價值的法律憑證。《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對此也進行了規范。股權轉讓中的核心問題是股權價格,注意股權轉讓價格可以不與公司資源或公司注冊資金相等,大于或者小于都屬于合理、合法范圍。
二、企業兼并的主要形式與分類
諸多例如國美與永樂電器企業、蘇寧與香港鐳射企業的兼并過程與策略帶給我們很多思考。最重要的是我們掌握了抽象煩瑣的企業兼并的各類形式與分類。我國企業運轉過程受到越來越完善的法律保護,發展的有條不紊帶來了兼并形式的多樣化,形成了各種形式包圍下共同發展的局面。在兼并操作形式上就可以分為接收、購買、控股等三種形式的兼并。其中接收方式是指全面接收被兼并企業的所有債務,當然也包括員工的工資、股權等等;購買方式是利用股份或資金通過買賣方式獲得股權,當然,這個過程需要雙方共同協商議價;控股方式較容易理解,就是按股份持有比例獲得股份權,股權份額越高優勢越大。另一分類標準是按生產過程劃分。包括橫向、縱向和綜合形式的三種企業兼并。[3]其中橫向形式是兼并方為增添市場契機而實施的統一環節上的兼并;縱向企業兼并是為保障產品銷售渠道與產品品質而做出的同一生產環節上的兼并;綜合兼并是為提高經營多樣化而做出的跨行業領域的綜合性兼并。
三、企業兼并過程中的股權轉讓
2012年,我國企業的兼并成功案例已經涉及金融、能源、礦業以及制造業等各個行業領域,其中金融行業企業兼并數量達到了207例、能源與礦業達到了330例,制造業達到了450例,這三個行業企業兼并比例占據全國兼并企業總數量的40%。在這些兼并活動中我們總結了以下關于兼并過程股權轉讓的思考。
(1)企業兼并要以具備體制、法律、市場條件為實施前提。企業兼并要想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就要具備企業兼并的體制條件作為依托、具備法律法規的保護還要有適合企業自身擴大發展的市場成熟機制作為依靠。首先,國家出臺了許多利用企業發展的政策平臺,建立和規范了產權交易市場機制和資本市場體系。在企業與國家共同的努力下,市場經濟框架逐漸走向成熟,這為企業兼并提供了良好的大環境。其次,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在不斷地更新,根據企業發展經驗的成功與不足又逐漸在改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十五大中提出的鼓勵兼并,鼓勵企業改革的政策。國務院也先后在1989年和1997年制定了關于企業兼并的意見與問題文件。文件與規定中還對兼并給予的優惠政策做出詳細說明,這為企業兼并提供了法規保護。再次,在多年來的各家企業百花齊放、公平競爭的良性運行軌跡當中,有些中小企業已經不適應市場競爭的沖擊,有些大企業又急迫的等待壯大發展,而大企業兼并這些步履維艱的小企業從廣義上來說解決了我國企業發展中的困境。可見,有利的市場條件也讓大企業實施兼并非常可行。
(2)企業兼并中股權和資產的收購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企業都想要進步與騰飛,讓自己的市場狀況得到良性的可持續的發展,效益與實力達到一定程度后都會想到用企業兼并經濟策略提高自身企業價值。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方的股權取消都是建立在股權和資產收購完成的基礎之上。這個過程完成以后兼并企業才能取得最終的股權,繼續運營。注意一旦兼并得到法律承認,被兼并公司的所有義務和權利將都歸兼并方持有。[4]過程中不需要進行清算。無論是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都只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種是資金收購;另一種是股份收購。這些過程都要建立在平等、公平、公正、雙方都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在企業兼并的實施過程中,由于過程復雜、涉及法律范圍較廣,在每個步驟當中一定要認真做好相關法律調查,做到不違法、公平合理兼并。這樣才能讓企業在良好的法律保護與積極上進的企業文化當中奮勇前進。
(3)企業兼并中要遵循等價界定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原則。
在企業兼并中要遵循等價原則即雙方必須對股價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等價界定。[5]價值的確定可以通過企業間面對面的談判方式和第三方評估的方式來進行,雙方可以和平協商,可以商議價格,但最終都要以達成一致的價值視為最終轉讓依據。被兼并企業內部的小股東同樣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有行使非兼并企業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股份權利。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并不是剝奪非兼并企業股東權利,而是將購買期限進行了限制,如果超出股權購買時間范圍,兼并企業內部股東的優先權也不得不被放棄。
四、企業兼并過程中應該注意的風險與法律保護
(1)防止兼并公司對被兼并公司的惡意不完全收購。有些兼并公司為達到取得被兼并公司股權的目的,會試圖在得到新股權后立即拆散原被兼并公司。我國法律對此做出了保護,根據公司法,規定了兼并公司沒有任何解散被兼并公司的權利,未被收購股權的股東仍是現有公司的小股東可以正常行使股東權利,被兼并公司也要按原有的經營模式正常運轉起來。
(2)避免股權交易過程中的交易風險。避免股權交易過程中的交易風險。例如要注意遺漏財務的約定、不實財務的查找與披露等等。要對財務風險因素共同進行預見與防范。兼并過程中為保護雙方的權益在平等公正的氛圍內進行,股價決策一定要是雙方都得到認可的基礎之上。一定要注意各項書面材料與法律文書的詳細閱讀與慎重簽字。
五、結語
我國的市場競爭體系已經具備足夠的發展經驗,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地完善與改進,企業自身也在技術與效益上爭創佳績。這樣的大環境下,發展迅速的企業要壯大發展實施兼并已經非常可行。企業兼并活動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突飛猛進一定會越來越多,要想獲得成功就必須熟悉我國相關法律,掌握兼并形式與股權轉讓方式并且積極的規避風險,這樣才能獲得企業兼并的成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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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遠堂.公司資本行動:并購策劃與流程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2:101-107.
[4] 戴菲.淺議企業兼并過程中的股權轉讓[J].法制與社會,2013(24):22-23.
【關鍵詞】資產收購;股權收購;稅收風險
一、案例解析
甲企業是一家大型紡織品生產企業,為擴展生產經營規模,甲企業決定收購位于同一城市的乙紡織品生產企業,乙企業是非上市公司。為避免收購后承擔債務風險,雙方協商收購前將乙企業的債務剝離出去,債務剝離后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評估后的資產公允價值見表1,乙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甲企業有兩種收購方式可選擇:
方案一:資產收購,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資產;方案二:股權收購,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股權,乙企業成為甲企業的全資子公司。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兩種方案的涉稅情況分析如下:
方案一: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資產
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資產收購重組交易,轉讓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受讓企業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因此,方案一中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資產,受讓企業甲企業在本環節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而且甲企業取得乙企業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公允價值2100萬元。轉讓企業乙企業應按資產轉讓所得600萬元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并繳納資產轉讓環節的流轉稅和印花稅等,如設備和存貨的轉讓應按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生產廠房的轉讓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等。轉讓企業仍歸原股東所有,轉讓企業股東擁有的本次600萬元的所得稅前收益和以前的未分配利潤500萬元的涉稅事項可以遞延至其分配利潤或轉讓其股權之時。
方案二: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股權
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股權收購重組交易,被收購企業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企業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方案二中甲企業以2100萬元收購乙企業的全部股權,收購企業甲企業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是2100萬元,被收購企業乙企業歸甲企業所有。但是因為雙方是股權交易,乙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依然是其原計稅基礎1500萬元。被收購企業乙企業的股東應確認的股權轉讓所得為1100萬元(股權轉讓收入2100萬元減去股本1000萬元),該1100萬元的股權轉讓所得,乙企業的股東如果是企業應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中雖然甲企業付出了2100萬元,但乙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只能按1600萬元確認。即:固定資產只能按原計稅基礎1200萬元計提折舊,而不能按股權收購時評估增值的公允價值1700萬元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折舊期內共少計提500萬元的折舊;存貨銷售后只能按原計稅基礎300萬元確認銷售成本,而不能按股權收購時評估增值的公允價值400萬元確認,因此多確認100萬元的所得。兩項綜合,與方案一相比,在固定資產的折舊期內甲企業的稅前利潤多確認了600萬元,甲企業要多交1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在固定資產的折舊期內將其轉讓,乙企業還應繳納資產轉讓環節的增值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等,應由乙企業原股東實際負擔的稅負(600×26%)轉嫁給了甲企業。
可見,對于收購企業來說,方案一優于方案二。
二、案例總結及延伸思考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都是為了實現對對方資產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轉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客體是轉讓企業的資產,有些企業為了避免股權收購麻煩的法律與報批手續,采取了將對方企業全部經營性資產收購的方式,實質上實現對對方的合并,所以資產收購可以看作是經濟意義上的合并模式。股權收購的主體是被收購企業的母公司和收購企業,客體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企業進行股權收購時,不同被收購企業打交道,而是同被收購企業的母公司打交道,被收購企業保持原來的獨立法律形式。因此,二者只是交易模式不同,都是為了實現對對方資產的控制,沒有明確的界限。企業在進行收購時,應考慮兩種做法下的稅收問題,以確定收購的方式。
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受讓企業和轉讓企業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轉讓企業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受讓企業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公允價值確認。
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與被收購企業無關。除了股權轉讓合同的印花稅,被收購企業股東因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所得稅。收購企業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企業只是進行了股東的變更,仍按原有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這正是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的稅收風險所在,按被收購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其股權,實質上是承認了被收購企業資產的增值,但是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卻不能增加被收購企業資產的賬面計稅基礎,使被收購企業原股東應承擔的稅負合理合法地轉嫁給了新股東收購企業,從而降低了收購企業的利潤。
因此,在被收購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的前提下,基于稅收的考慮,收購企業應采取資產收購方式而不是股權收購方式。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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