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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內部社區;法律地位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the large and medium-size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ill tend to form a private soci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in the long time, a lot of enterprises take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But because of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 community and neighborhood committees, the lack of a clear legal basis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the enterprise often bear the legal risk of unnecessa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 internal community (mining) neighborhoo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avoid legal risk.
Key words: state owned enterprise; internal community; legal status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
一、相關情況調查
某企業現有職工及家屬11萬人,設6個社區(礦區),32個生活小區(居委會),近6萬戶居民。其職能是“管理、協調、服務、穩定”,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模式,分掛社區(礦區)管理中心和物業管理處兩塊牌子。社區采取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管理方式,縱向接受企業統一管理,橫向負責對所轄區域的社會化服務進行綜合協調,并接受轄區居民、單位和地方政府有關組織的監督。社區(礦區)主要職能是:負責物業、房產、離退休、穩定、計劃生育、武裝民兵、居民管理、就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管理、服務與協調。
但有些案例讓我們對于這種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產生了一些思考。
案例一:2004年,國企退休人員張某向某法庭提起了離婚訴訟。該法庭對此案受理,調查得知其妻楊某患有嚴重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女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該法院便指定其所在社區居委會為訴訟人,張某的離婚請求被法院判予以支持。離婚后,張某繼續負責照顧楊某生活。2006年張某去世后,楊某無人照顧,其女與丈夫以居委會在其母離婚訴訟中存在不當作為為由,反復上訪,要求該社區居委會承擔照顧其母生活的責任。
案例二:2006年,某社區發生了一起入室盜竊和暴力傷害案,該戶主認為企業內部社區居委會有社會治安管理職能,并配有保安門崗,實行24小時保安值班,案件發生時,社區未行使其職能。以社區未履行物業管理和小區治安管理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社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給予經濟賠償。
在以上兩個案例中,引起我關注的并不是監護、、刑事等的多個具體法律問題,而是在案件表象之下的另一個“大法律問題”:企業內部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責任能力問題。帶著這些問題,對國有企業內部的社區居委會進行了深入思考。
二、企業內部社區居委會法律地位分析
(一)國家關于居民委員會的立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對居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確規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居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及其作用做出了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一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是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是調解民間糾紛;四是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是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是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二)企業內部居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分析。該國有企業在其內部也設立了多個社區和居委會,在其制定的《社區管理辦法》中規定:“居民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在社區管理中心領導下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也承擔了一定的地方居民委員會職責,但二者仍然存在著一定的不同,這就使得企業內部的居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值得思考。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內部居委會是企業自我管理的一種內部手段,屬于企業內部行為的一部分,其自治與自發性與一般意義上的居委會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企業內部居委會是居民與社區之間的一個溝通手段,直接接受社區管理中心的領導。而一般意義上的居民委員會是公民與政府的溝通手段,屬于自治組織,僅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三、企業內部居委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企業內部居委會從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企業內部居委會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但根據法律規定有著從事一定法律行為的能力,比如擔任居民的監護人,在監護人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企業內部居委會在面對這種問題時就比較被動,存在明顯的權利與義務的不一致。從企業內部管理組織的角度考慮,企業作為法人應當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后果,但如此一來,企業將承擔許多不必要的或者說并不合理的社會責任;從群眾自治性組織的角度考慮,居委會沒有自己的財產和組織,如何承擔責任也有問題。
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的“包二奶”問題,今后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遏制。婚姻法在第四條中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關鍵詞:婚內侵權 損害賠償 婚內損害賠償制度
依據現行《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29條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調整五種法定侵權行為,如果配偶一方侵犯的是對方的名譽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離婚損害賠償也是不予以調整的,而婚內侵權行為更是不為《婚姻法》所調整。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現行《婚姻法》并未對婚內侵權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近年來,隨著家庭暴力、“包二奶”等問題的日益升溫,配偶一方并不要求離婚卻希望得到相應民事賠償的案例日益增多,婚內侵權這一法律現象也越來越被理論界和司法界所關注。多數學者認為婚內侵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權或以此為基礎的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1】。并依據此概念主張侵權配偶應對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目前國內大多數學者的定義,婚內損害賠償,是相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而言,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受害人在不請求離婚的前提下,請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制度【2】。因此,婚內侵權在構成要件方面相較一般民事侵權而言,既有民事侵權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婚內侵權行為雖具有特殊性,但它仍是一種違法行為,依侵權法之原理,侵權人自應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依我國現行《婚姻法》之規定,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其所引發的民事責任卻往往為人們所忽視。面對各種婚內侵權案件的大量出現,我們必須思考這樣一個問題:何為婚內侵權,我國的婚姻法中是否需要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能否構建,又該怎樣構建?對此,國內外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
一、學界對婚內侵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兩種觀點
(一)否定說
國內外一些學者基于婚姻關系的身份倫理性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認為司法介入夫妻生活和婚姻關系,會使其在很多時候并不能滿足人的內心的真正需要,因而主張:家庭領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體時,應盡量避免法律的參與,以避免出現婚姻關系破裂加速婚姻解體之適得其反的效果。例如,婚內丈夫強迫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或者配偶一方發生通奸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并導致被侵權方對配偶根據侵權行為法一般規定獲得停止侵權行為或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權?國內很多學者認為:如果把原來屬于道德管轄的領地收歸到法律的領地中來,那么,道德防線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擴充,將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寧愿選擇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尋求規避法律的方式來生活,而不愿守在“圍城中央”。這樣不是適得其反嗎【3】?國外例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對此作了否定回答:任何人不能強迫配偶與其建立婚姻同居關系,也不能通過訴訟的途徑【4】達到這一目的;倘若許可被欺騙方對配偶或者將配偶和第三者作為連帶債務人提起停止侵害行為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就會構成對這一原則的規避。通奸的法律后果應由離婚法加以調整。家庭法的權限不僅在于決定是否因此判決離異——即已婚地位的喪失——以及在何種前提下導致婚姻他方獲得離婚補償的權利,違反婚姻義務在損害賠償上的后果也應該由家庭法解決【5】。除德國外,荷蘭學術界也支持這樣的觀點。【6】。但是筆者認為,一個法律制度,如果他不將侵害家庭法上的忠誠義務認定為侵權行為從而對其施加損害賠償責任,就會違背自己的價值體系。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以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必要條件。因此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夫妻和睦生活的,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有反對學者認為,構建婚內損害賠償是“左口袋進,右口袋出”【7】,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內民事賠償不具有實質意義,這成為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障礙之一。但是筆者認為,一旦承認婚內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基于婚內侵權配偶一方所得的財產即轉化為配偶一方專有個人財產。日后夫妻關系一旦解散或配偶一方死亡,則此財產應當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這對夫妻財產分割和繼承制度的變更有重要影響。一旦婚姻解體,配偶一方可依債權請求權予以追償,可見構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其自己獨特的意義。
(二)肯定說
婚內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有逐步上升趨勢,但是受損害方出于為家庭、子女利益著想或生活等各種原因,只要求賠償損失,而不一定請求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請求如得不到支持,對受害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對此,國內外一些學者主張,只要符合了侵權行為法的構成要件,便應當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英國1962年的《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條例》第1節規定,配偶的任何一方可以對另一方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意大利最高法院1986年11月11日第6607號判決認為,夫妻一方因嚴重受傷等而不能進行性生活時,他(她)的配偶也遭受了“生物學上的損害”,對方可以主張生物學上的損害賠償之訴,對此也從司法實踐上支持了婚內損害賠償這一訴權。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夫妻之間發生人身侵權,侵害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管是否離婚,也不管是否采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均不構成不予賠償的理由”。【8】我國《婚姻法》上從未確立過“婚姻侵權豁免原則”,因而并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而為請求,屬于財產法上的規定【9】。近年來持這一觀點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婚內侵權行為中受害者的訴訟請求也已經屢見不鮮,而筆者也贊同此種觀點,認為應該構建婚內侵權法律制度和相應的的責任保障體系,做到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對應,法律責任的幅度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吻合,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行為模式、義務性規范相一致。從而保證婚姻家庭法有明確的著力點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勵、誘導人們的積極行為,禁止、約束人們的消極行為,矯正、制裁人們的違法行為,創設積極的法律秩序【10】。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怎么寫范文一
男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個兒子(女兒),名__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__方撫養,隨同__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對方全部負責,對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__方作為兒子(女兒)的撫養費(__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__方應于每月的1--5日之間交到__手中或轉入指定的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方可隨時探望對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兒子(女兒)一次或帶孩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孩子一方應保證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___方所有,過戶費有___方負責;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3)車: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輛汽車歸___方所有,取得汽車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4)生意:以___方為法人的商業活動,由___方全權處理,任何盈利與債務都與另一方無關。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債務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除上述所列財產之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_個月有隱瞞、虛報、轉移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且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一方無權分割該部分財產。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于知道違約事實后一個月內付清。
七、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難,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對方。鑒于____方要求離婚的原因,____方應一次性補償對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人民法院。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怎么寫范文二
立協議人:
男方 與女方 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 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計 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 路 弄 號 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 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方 (簽字) 女方
年 月 日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怎么寫范文三
男方:身份證號碼:
女方:身份證號碼:
男女雙方于2008年相戀,2009年8月17日領取結婚證,由于雙方性格不合,觀點難以一致,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簽訂如下協議:
一、 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二、 雙方無共同財產,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
三、女方協助男方注冊的路易電子精密五金公司,女方提議撤消其公司的股東身份除名,若男方提議需
名費給女方,女方不占有公司任何利潤收益。此借名期限男方更換公司股東為止。若公司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女方有權全部注銷。
四、婚期間女方多次懷孕,但因男方原因未能保住小孩,另女方身體遭受重大傷害墮胎次數過多,若女年限為10年。
五、此協議生效后,雙方一方或雙方一方的家人對另一方的生活有所干涉造成的任何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
六、此協議生效后,若女方自行去醫院檢查,醫院提供正式證明女方無法在生育,男方愿意承擔終身賠償。賠償
七、此協議生效后,男方自愿所有需付給女方的費用均在每月10號交付。若男方未按時交付或未通知女
八、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交公證處一份,對以上協議雙方必須切實履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一方
九、以上協議說明,均屬自愿。
致,導致感情徹底破裂,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簽訂如下協議:
提議需女方離婚后仍然擔當路易電子精密公司股東身份,男方需每月交付三千元借若公司有任何的法律責任貨款糾紛,均有男方承擔。其借用女方名所開個體,若女方還可在生育。為此男方愿意每月支付二千元給女方做為賠償贍養費。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愿意承擔終身賠償。賠償方式每月三千元,無年限制。
無關財產的離婚協議書一
男方:_______________,漢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漢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經人介紹認識于DDD年B月M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現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二、婚后無共同財產
三、婚后無共同債權。
五、婚后無共同債務。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檔,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無關財產的離婚協議書二
男方:_______________,漢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漢族,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無關財產的離婚協議書三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女方: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現住xx市x區xxxxxxx(戶口本第一頁地址)
我們雙方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后因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經雙方協議達成離婚意愿,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現雙方對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1、xxx與xxx自愿離婚。
2、婚生兒子∕女兒xxx(x歲)歸xxx撫養,xxx每月支付人民幣xxxx元撫養費,直至兒子∕女兒年滿x周歲或直至兒子∕女兒獨立生活止。xx隨時享有探視的權利,xx有協助的義務。
(或婚后雙方無生育子女。)
3、財產分配:座落于xx市xxx路xxx街xxx號xxx房壹套xxx平方米的住房(穗房證字第x號)歸xxx所有。
(或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
4、我們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外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與承擔。
5、本協議書為雙方自愿簽訂,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應負法律責任。
6、本協議自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我們自愿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它不同意見。
協議人:
論文關鍵詞 婚姻法 離婚 損害賠償 舉證難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以及《婚姻法解釋(三)》都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進行了具體細化規定,初步形成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系。該制度給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填補了無過錯方的損害,同時也懲戒了過錯方,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現象
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情況卻不盡人意,真正依此制度獲得賠償的當事人極為鮮見。
案例一:原告尹某與丈夫林某已分居近兩年。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丈夫林某離婚。同時提出林某有第三者,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林某對婚外戀一事矢口否認,尹某向法庭提供了林某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一同外出旅游的登記表、第三者居住小區保安員的證言以及林某在電話中承認自己有婚外戀的電話錄音等等。法院認為,尹某提供的證據都是有效的證據,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林某有第三者的行為,最終確認了林某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給尹某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判令林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1萬元。
案例二: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朱某離婚。余某提出離婚的原因是朱某在外與他人同居,并因此要求朱某給付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庭審中,余某提供了一張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另外,只有朱某的姑姑出庭作證。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余某雖拍到了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和朱某姑姑的證言,但再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與該男子同居的事實,單憑所拍照片和證人證言難以認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余某應承擔舉證不力而導致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法律后果。
兩個案例都是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為何結果卻截然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當事人的舉證結果決定了判決的結果。案例二中余某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正是因為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實余某的情況在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舉證不力已經成為影響受害人在訴訟中獲得賠償的主要難題。
司法實踐中在談及某個具體的案件時,當事人往往很難找到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提供的證據都比較單一,證據之間無法印證,證據的真實性較難認定,大大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因而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得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同時由于婚姻的絕對隱私性、行為的隱蔽性、當事人之間利害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大多是弱勢群體中的婦女的限制,往往會導致受害人很難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證據,甚至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違法收集證據,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其效力是難以認定的,從而造成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所以“舉證難”成為了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與其他普通的民事訴訟一樣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舉證責任往往是由無過錯方承擔的。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那么無過錯方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然而對無過錯方來說,搜集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多數情況下,有過錯方的一方在實施過錯行為時都是比較隱蔽的,無過錯方很難取證。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卻又因證據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生命財產權等而喪失合法性,難以被法院認定,而要利用合法的手段獲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又是極其困難的。正是由于舉證難的原因,使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
二、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原因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無過錯方之所以舉證困難,主要是因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婚姻家庭關系的隱蔽性、秘密性導致訴訟中無過錯方取證較難。婚姻案件具有很強的隱密性,外人難以知曉。這一點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致的離婚訴訟中表現得最為明顯。一方面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更多的時候采用的是秘密的方式,而非公開同居的形式,無過錯方對此很難獲。如果是通過跟蹤、偷拍等方法掌握的一些證據,則可能會因為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存在爭議而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最終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維護。另一方面,即使有知情人熟知案件的事實,但由于同居住所一般離當事人居住地較遠,知情人與當事人并不熟悉,知情人往往不愿干涉別人的“家務事”,不愿出庭作證。
其次,無過錯方當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識。有些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即使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但卻不知需要舉證或沒有做好證據的保全工作致使證據滅失;還有的當事人缺乏舉證期限的概念,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搜集到證據,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導致敗訴。如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于各種原因,如果不是逼不得已,通常不會將施暴人訴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在遭到暴力行為后既沒有報案,也沒有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等到無法容忍而提起訴訟時,距離家庭暴力發生之時已有一段時間間隔。這一段時間間隔很可能使本來清晰的證人證言變得模糊不清導致可信度下降,或者本應固定的證據因為沒有及時固定而可能永遠無法取得。
最后,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要求過高。目前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本身的隱蔽性、私密性等特點,使得受害方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證,也無法提供關鍵的人證,無過錯方的權利基本無法實現,而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逃避了法律的懲罰。
三、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對策
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破解無過錯方“舉證難”問題,需要綜合采取幾各種應對措施。從制度層面來說,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是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助當事人搜集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七十四條規定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于涉及個人隱私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這是法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訴訟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援助。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依法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對案件中確因客觀原因難以個人之力收集的證據調查取證,以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二是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加以適當放寬。第一,在一定限度范圍內認定無過錯方私人取證的合法性。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從而導致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支持。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不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應對私人取證得到的證據予以認可。第二,酌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過錯方,過錯方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將不會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法律責任。
三是建立證人出庭保障機制。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當承擔的義務,應建立完善的證人作證、保護、懲罰等一系列證人作證機制,增強公民的法律責任感,使我國的證人作證制度走上正軌,解決我國訴訟中證人不作證或不出庭作證等一系列難題。
從思想層面而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普及婚姻法律常識刻不容緩。尤其是常在此類案件中處于受害者角色的廣大婦女更應關注《婚姻法》,關注法律賦予婦女的權利。
離婚
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制度
【論文摘要】我國的夫妻關系,觀念上存在理想與現實的沖突; 法律 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別體與財產一體的沖突。建構婚前協議制度和夫妻財產分別制度,能夠較好地消除上述沖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單一的高度集中的計劃 經濟 逐漸過渡到多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憲法確立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 發展 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由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政策轉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政策,私營經濟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個人財產極為有限,男女結婚成家后,夫妻財產在“過日子”之后所剩無幾,財產關系極為簡單,財產類型大多限于簡單的生活資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解放和長足進步,個人財產、家庭財產迅速增長,夫妻財產的種類、價值、內容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夫妻的財產權利意識空前高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糾紛已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和法院審理的重點、難點。據筆者2004年3月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審理的5o宗離婚上訴案件調查發現,上訴請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離婚或請求判決離婚的僅7宗。對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不服的有34宗,對夫妻債權、債務的享有、負擔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許多當事人指責對方有婚外情,對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把離婚的原因歸咎于對方。試圖獲得損害賠償或多分共同財產;或者指責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試圖達到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許多欠條,要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而雙方對彼方所提交的欠條均矢口否認。
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詰對方,彼此視若仇敵,法庭氣氛緊張,令人窒息,充滿濃濃的火藥味。法院判決后,雙方對財產糾紛的處理均不服,要么對法院認定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范圍、數量不服;要么對法院關于財產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則不滿。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妻關系存在諸種矛盾。
一我國夫妻關系的內在矛盾
1、
因此,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必然深刻影響到夫妻人身權利的享有與行使。一方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往往成為另一方干涉的對象。共同財產制成為一方妨礙另一方生產、工作、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的原因。一方勤儉治家、艱苦樸素,而另一方揮霍奢侈,共同財產制勢必導致蠻橫無理者得益,老實忠厚者吃虧。更為嚴重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導致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另一方侵害時,無法及時、有效、充分地進行救濟。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從救濟的途徑、 法律 責任等方面加大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力度。但由于家庭法定財產共同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很難落實。被害人若要求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則被害人勢必一人擔負維持家庭的重任,與施暴者共同承受由此帶來的 經濟 損失。被害人若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同時解除與施暴者的婚姻關系,否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觀上縱容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對策
1、婚前協議制度
婚前協議是指準備結婚的雙方就未來婚姻財產、扶養權利等問題所簽訂的契約。在美國,起初。婚前協議主要由即將再婚的老年配偶簽訂,他們想通過協議控制婚前原有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被越來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認為,許多人在結婚時都抱有過分樂觀、浪漫的想法,討論婚前契約有助于澄清和公開夫妻結婚的目標和對他方的期待。婚前協議有以下積極作用:(1)公開交流,并成為今后解決夫妻共同生活中問題的方法;(2)預定目標,指導家庭生活;(3)消除沖突,提供處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現的爭執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預測和保障,指導夫妻關系趨向和諧安定,離婚時。有利于解決夫妻財產糾紛。婚前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1)目標和期待。如一方期待從對方獲得感情支持、繼續完成學業、取得事業成功等等。(2)財產和扶養。如婚前財產的數量、質量、歸屬及如何處分、管理;婚后財產的歸屬;有關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權還是共同行使管理權;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的給付問題等等。(3)工作及社會活動。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賺錢養家,另一方從事家務勞動,或雙方均參加工作,分擔家務勞動;雙方或一方參加社會活動的時間、種類,雙方的宗教信仰問題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職責。如對家務勞動的分工,對子女的主要照料責任,子女的姓氏問題,夫妻性關系等等。(5)子女。如雙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時間,節制生育的措施。(6)財產繼承。約定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由誰繼承。(7)上述問題發生爭議時允許和希望采取的行動,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4
馮某和妻子萬某于1991年結婚,2012年離婚。馮某說,離婚的原因是他要出家修行,而按照佛教的規定,受戒人員必須是單身或者離異人員,于是,二人協議離婚,并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將雙方的存款22萬元平分,兩套房屋歸萬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馮某在修行時出現胸悶、心絞痛等癥狀,經診斷,確定為嚴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壓,無法繼續修行,只好回到家。馮某說,他和前妻達成了協議,同意原來的一套房屋歸他居住使用,但是雙方達成協議之后,前妻一直沒有履行手續,因此他訴至法院。
馮某的前妻萬某則表示,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在自覺自愿,清醒無誤的情況下簽定的,雙方都認可的。協議書最后一段里已經明確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真實無誤的,雙方保證執行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截至她的前夫之時,且不論他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至少在內容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該房仍歸萬某。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外,對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訴訟時效是離婚后一年,顯然馮某的訴訟請求已過時效,因此其撤銷離婚協議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