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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研究;改革;啟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內涵及重要意義
凡“體制”問題必涉及機構之設置、職權之劃分,金融監管體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劃分的制度設計。具體而言,金融監管體制要解決的問題是設置哪些組織機構來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監管的對象包含哪些,監管的形式和途徑的規范以及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的責任承擔的規范。
當今,多國在大力推進金融監管體制革新,以期在促進本國金融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前提下盡可能地規避風險,保持金融業的穩健發展。2017年,總理在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 “穩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科學主張。[1]可見,我國政府目前高度重視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壯士斷腕的決心”革除傳統監管體制暴露出的諸多弊病,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對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經濟利益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2不同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比較分析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雖不盡相同,但各種金融監管體制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總體劃分為三種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細分為不同的類型。
21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即在國家層面設立單極金融監管機構,統管本國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此類型代表國家有北歐的挪威、丹麥、瑞典,亞洲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但值得強調的是,從縱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國家是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屬于此種金融監管模式。
以日本為例:從縱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由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為分業監管,最后轉型為混合金融監管體制,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屬于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財務省)是統攬金融監管大權的行政部門,其下設銀行局(其下設“保險部”監管保險業)和證券局。[2]其形式雖然類似分業監管,但實質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監管機構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無實質上的分權,實權統歸于大藏省,所以這一階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較為典型的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實施《金融監督廳設置法》,這標志著其在國家意志層面肯定了金融專項監管的重要性,這也為后來設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次機構調整,使總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監督廳長官的任命權,并且使金融監督廳繼受了原屬大藏省的諸多金融監管權力。改革后,大藏省擁有的職權主要限于證券業,以及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22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由數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實施監管并且對監管效果承擔責任,各國一般會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分別在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領域進行監管,一方面,這些監管機構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監管組織體,另一方面,也分別掌握了某業務領域的實質監管權,彼此相互協調配合。在這種模式下,還可以細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層多頭的金融監管模式。
以中國為例。我國屬于典型的采用單層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的國家。即以“一行三會”加外匯管理局等機構來負責金融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法》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做了宏觀層面的設定。[ZW(]《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ZW)]現階段我國主要的協調制度是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但這種部級聯席會議實質上是一種“軟機制”,它并無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所達成的意見更無法律約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機構的協調與自覺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長達四年的停滯狀態,后又因為國務院的批復而重新啟動,可見這種協調機制的力度較弱,我國若想克服現階段分業監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須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統籌協調機制。
23混合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金融監管模式是在金融混業經營的時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適應了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具體分析,又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種類型?!盃款^式”監管體制可謂“一極多峰”,是指在國家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統攬各分業監管機構,并且協調不同監管機構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國家是巴西?!半p峰式”監管體制的原理是依據金融監管目標和不同的對象在不同領域設置兩頭機構分別實施監管。[ZW(]具體而言,其中一類機構的監管對象是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另一類機構針對的是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管理,并側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ZW)]這種類型的代表國家有澳大利亞、荷蘭、奧地利等。
231“牽頭式”監管體制
以巴西為例。國家貨幣理事會在巴西金融監管體系中處于最高決策地位,它的協調機制促進了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溝通交流,其統管機構包括巴西央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私營保險監管局等。中央銀行是巴西金融監管體制中的牽頭機構,除證券交易所、保險和養老金機構等少數機構外,其余均受中央銀行監管。在央行內部又專設“監督管理局”,該局負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打擊非法外匯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統信息管理。[3]這種監管機制使巴西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與責任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
232“雙峰式”監管體制
以澳大利亞為例。1997年,澳大利亞開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了“雙峰式”的金融監管體制,由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委員會推動,成立了審慎監管局、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審慎監管局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主要目的是預防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業整體上的健康發展;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其主要目的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在此體制下,國家財政部主要起到協調者的作用,一方面,對儲備銀行行長、審慎監管局、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董事會成員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擁有提名權[4];另一方面,財政部統籌協調監管局和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接入其監管工作,直接影響到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3對中國的啟示
一方面,從制度建設上來看,我國現階段仍屬于單層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狀況和市場趨勢來看,金融混業經營雖然處于初級階段,具有局部性、小規模和試點性的特點,但也已然成為現實,并且具有深度發展的趨勢。這就造成了“制度”與“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盡管很多國家仍處在分業經營的階段,但最終還會殊途同歸,中國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聯網+”的時代浪潮下,金融混業網絡平臺的出現與發展無疑加速了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進程。如果我國金融監管理念、方法和體制不能隨金融發展狀況而革新,則必將故步自封。所以我國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浪潮中,更應當在改革上未雨綢繆。
31協調宏觀審慎政策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系
宏觀審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其能夠彌補傳統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從宏觀角度看,傳統貨幣政策主要是維持物價穩定,但即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形式上呈現穩定走勢,但金融市場、資產價格實際上的波動也可能較大。價格穩定并不等于金融穩健。從微觀層面來看,傳統金融監管體制注重針對金融個體的監督管理,但在金融領域,有時“1+1”未必等于2,一些個體的健康發展并不必然構成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健運營,金融危機爆發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機構個體之間關聯的密切性,都會導致整個金融業在一定時間和地域的危機。
所以,現在我金融監管領域最大的灰色地帶就是對金融業各方監管進行整體性的協調,換言之,在制定落實貨幣政策和實施個體監管之間,缺乏宏觀角度的風險評估與應急機制,因此,協調宏觀審慎政策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系是必須把握的關鍵點。
32加強市場行為監管,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相比顯然在金融市場中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但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無疑需要金融消費者的廣泛參與。在現實金融市場交易中,金融消費者往往因為信息不透明、市場操縱、違法套利、欺詐等活動而受到實質損害或需承擔較大的風險,所以金融監管體制的設計和運行應當更加注重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識,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爆發后。[ZW(]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法案》,這為次年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過了《公平對待消費者倡議》。俄羅斯頒布并修訂《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金融消費者的市場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對其保障的法律標準。[ZW)]
一方面,我國應在法律層面落實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我國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嚴重的缺位現象。如何讓決策者和金融消費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綁架”是一個嚴肅的命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終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國現階段金融機構明顯占據強勢地位的情形來看,必須建立健全和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和執法規范,至少需要國務院組織制定統一的行政法規。另一方面,應設置專門負責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機構。目前“一行三會”內部均設有相關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組織體,如將這些內設機構整合改組成統一的市場行為監管機構,便可以健全金融監管框架,為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組織機構保障。[5]
4結論
縱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演變,可以發現有部分國家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到分業監管再到不完全統一監管的改革過程。這看似是金融監管制度的演變,實則蘊含著金融發展層級由低到高的內因。比較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及其演變脈絡,不難發現這樣三條規律:改革圍繞著不斷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定位而展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變化影響著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對金融監管體制產生影響。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必須充分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但是,改革亦不能東施效顰?;诂F在各國基本國情,特別是金融業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加之各種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為了改革而改革。但縱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演變歷程,不難發現大致
都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再向混合金融監管演變的過程,這也許為把準改革脈絡提供了有利的參考。對于我國而言,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優方案應該是一種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既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統籌力,又增強了各相關職能機構執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這樣亦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小改革的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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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2、世界各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設立專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完全分離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其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機關共同行使金融監管權。
3、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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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研究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現狀
1998年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即“一行三會”的機構型監管格局(詳見下表):
表1: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金融監管的原因 自然壟斷 外部效應 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的目標 保證公正公平競爭 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性 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體目標 系統穩定(清算、支付系統) 審慎維護 市場規則、消費者、投資者保護
監 管 者 中央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
監管內容 支付系統、清算系統等 存貸款業務 保險業務 證券業務
監管對象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銀 行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關問題
(一)功能型監管趨勢與機構型監管的矛盾開始顯現
一是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監管對象利用“監管真空”逃避監管),若設立多重目標或不透明的目標,容易產生分歧,使監管對象難于服從;二是由于每一個機構監管者都要對其監管對象所從事的眾多業務進行監管,就必須針對每一類業務分別制定并實施監管規劃,這對社會資源而言是一種浪費。三是當各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時,如果受不同監管者的管轄,那么潛在的監管程度及相關服從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別,這將導致某些金融機構在獲得“制度補貼”的同時,另一些金融機構面臨越來越低的利潤邊際。從這個意義上講,機構型監管將難以解決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
(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順暢,監管信息不夠透明
目前,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行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許多銀行都開辦有證券、基金業務,這就使得原有的機構型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三)監管目標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能
事實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使得被監管機構疲于應付各類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客觀上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四)監管法制環境較為薄弱,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具體表現為:一是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吨袊嗣胥y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監管的真空狀態;有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現實工作中對各金融機構的處罰并不到位。
(五)監管內容和方式比較單一,影響監管效能發揮
主要體現為:一是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金融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二是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現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
(六)監管人才缺乏,人才培養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化
目前,基層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綜合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監管涉及到復雜的專業知識,好多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學校直接走上工作崗位,對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監管的對象――金融行業是一個高薪行業,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難以吸引監管精英,許多監管人員將監管機構作為跳板,頻繁向被監管機構跳槽。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順勢而為,乘勢而上,實施功能型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在國際金融改革的關鍵點上,金融業發展迅速,在原來嚴格的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又出現了一批以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交叉現象已經客觀存在,現有的分業金融監管已經明顯滯后于這一現象。種種跡象表明:機構型監管模式的后期發展瓶頸特征已經顯現,結合美英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和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我們應該順勢而為、乘勢而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功能型監管。
(二)加強協調,內部聯網,實施監管類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銀行科技司牽頭,實施“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的聯網,實現“一行三會”內部對各金融機構各類監管信息的資源共享;二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的報送執行制度,改變當前要求“各金融機構報送信息難、報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筆者調查走訪過程中,95%的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反映此類現象客觀存在)。三是強化金融機構報送數據的把關,引入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切實提高各類數據的統計、報送質量,為宏觀經濟、金融決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類基礎數據。
(三)捋順機構,順暢關系,實施監管類機構改革
目前,“三會”的金融監管好比是“防火”,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央行則好比是“救火”,不讓救火的機構參與對防火過程的監管,這本身就是一種缺陷。從美英金融監管改革賦予央行更多的實際和我國的人民銀行現有分支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規模來看,我國并不適宜馬上整合“三會”組建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應當設計一種過渡性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在“三會”分別履行各自的金融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主任,“三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牽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人民銀行為聯席會主持人,其他三家監管機構為副主持人,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協調全國的金融監管和穩定工作。在該體制之下,人民銀行負責實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總體監管,“三會”則依照不同類型金融業務實施分業監管。
(四)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優化監管的法制環境
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及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完善對一些重要領域但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的監管。
另一方面,適時醞釀出臺《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堅持“先立法、后統一”的原則,美英此輪金融改革在賦予央行更多職能的同時都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跋攘⒎?、后統一”的好處在于,立法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權力再分配的妥協過程。一般而言,漫長的立法程序最終會產生一個協調綜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來,這種利益的妥協性實際上是對統一監管之后各種復雜利益沖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將來金融監管工作的有利開展。
(五)濃縮內容,改進方式,發揮金融監管的實效
一是將貨幣政策的目標與金融監管的目標統一起來。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才能使宏觀貨幣政策與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結合起來,切實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監管目標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不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而且可以切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進一步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強化非現場監管,在“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進一步提高整體風險監管的水平。
(六)強化實踐,完善福利,發揮人才的基礎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到被監管機構實習和輪崗鍛煉機制?!耙恍腥龝钡墓ぷ魅藛T除參加系統內任職前的專業培訓外,還應根據將來的工作崗位要求去相應的金融機構實習,讓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對被監管對象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金融行業的特點,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改善監管機構人員薪酬福利。一方面,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吸納被監管機構的業務骨干加盟金融監管機構的隊伍,或者定期選派人員到被監管機構掛職學習、鍛煉;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還可以減少監管機構人才的流失,同時消除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跳槽之前與被監管對象私下結盟的潛在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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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目標型監管;金融服務法;橫向規制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與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由于國情不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形式上呈現多樣化特征,并處在不斷調整變化中。根據各國監管體制的差異和不同標準,可將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下四種模式:①機構型監管;②功能型監管;③目標型監管;④集中統一型監管。
當今資本市場無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格局下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正變得日益模糊。機構型監管的不足之處顯而易見。由于其無法解決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卻受到不同監管者監管)以及每一機構監管者要對其監管對象從事眾多的業務進行監管(它必須針對每一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分別制定監管規則),監管成本極大,機構型監管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從國際金融混業監管的實踐來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種:①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統一監管(德、日、韓、新加坡等國也采用);②以美國為代表的多頭(雙線)功能型監管(中國、法國在其基礎上發展為“單層多頭”型金融監管);③以澳大利亞、荷蘭為代表的“雙峰”目標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盡管功能型監管順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能避免機構型監管的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各監管機構都無法對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特別是金融機構的整體管理水平、風險水平和清償能力。畢竟金融功能是通過金融機構來實現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現問題而倒閉,那么該機構的所有功能都不復存在,這樣將更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
于是,目標型監管進入金融監管者的視線。筆者認為,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地進行;只有責任明確后,才能討論監管責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監管機構明確各自的監管目標,也才能產生明確的內部控制重點,避免各監管目標沖突。客觀地講,澳大利亞的“雙峰”模式介于美國的多頭監管模式與英國的統一監管模式之間,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英國統一的監管模式雖簡單,但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其置于一個機構手中,可能難以應付。澳大利亞則將二者分開監管,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危機后,美國正在積極考慮進行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在其《現代化金融監管框架藍圖》中,有這樣一句話:“以目標為基礎的最優監管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與澳大利亞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監管目標進行了有效整合。筆者認為,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應根源于金融業的脆弱性及其事關民眾和國家福祉的屬性。首先,金融業的脆弱性要求監管的首要目標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其次,對無數金融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金融監管的直接目標。
在監管目標層面上,金融安全性與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被提到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為我國監管理念革新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從金融法制橫向規制及資本市場統合立法趨勢探討金融服務法引入中國的可行性
“金融服務法”是否引入中國的探討是對功能監管與目標監管趨勢的回應。其引入中國有國際立法實踐經驗的積累。21世紀以來,英、德、日、韓等國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金融行業規制向橫向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綜合性規范,構建了一個橫向化、全方位、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早在2000年,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其主要內容涉及對金融行為和經營者的規范、交易規范、市場規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門別類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規,如《保險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等,幾乎將所有金融服務業納入調整范圍,構建了金融機構補償機制。金融機構倒閉而無法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從金融服務賠償公司獲得完全賠付。同時設置了消費者申訴調解委員會以迅速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另外,2007年韓國也通過了《資本市場統合法》。
我國也應順應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金融服務法”理念的引入能促進金融監管的重大變革,改變分業監管的傳統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一文中提出的我國應完成從證券向金融商品、從投資者向金融消費者、從證券法向金融服務法這三大轉變。中國正在逐步形成一個旨在規范證券服務者的法律規范群,這正是走向金融服務法單獨立法的現實起點。我國應吸取各國資本市場統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漸確立以下原則:①由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金融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業、客戶(專門、一般消費者)為標準對金融功能進行分類;②擴大有價證券的范圍;③強化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機制,通過說明義務的強化、適合性原則的引進、未邀請勸誘的禁止等投資勸誘規制、投資廣告規制、防止利害沖突機制的引進、擴大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主體的范圍等多種制度來尋求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化。①
三、中國的選擇――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
關于上述兩個問題,筆者持有“謹慎中求統一”的觀點,即在金融監管體制問題上,中國應保持謹慎穩健的態度,而在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上,則可以激進的態度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問題。美國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義的路徑。目標型監管雖然比功能性監管更容易實現金融監管目標,但其在解釋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我國在謹慎對待金融創新同時,必須探尋防控金融危機的法治路徑,加強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所以中國更適合按照功能型監管來構造統一的大金融監管模式,即將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予以合并,建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市場實施統合監管。②
(二)關于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力求構筑以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為對象的資本市場統合立法。金融統合立法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金融統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礎,是創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我國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國家應在修改或廢除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法制體系。
綜上所述,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有機結合,應該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改革的有效路徑。無論模式選擇如何,我們都應該在橫向規制與監管目標的理念與原則指導之下,進行探索與思考,這樣才能跟上時展之潮流,確定適合我國的解決方案。
注釋:
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模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當前,我國正逐步兌現金融承諾,我國金融業正面臨著國際金融的沖擊與挑戰。面對全球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潮,我國金融業應順應發展潮流,與國際接軌,實行混業經營模式。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核心行業,也是特殊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這與我國的金融環境密不可分,我國應開辟出一套可行的、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混業經營模式。
要探討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發展模式,就要了解混業經營的類型、特點、利弊,還必須對我國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分析。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一、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正如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興起,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內部原動力在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和重要性,是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商業銀行的穩定持續經營與國家的金融體系甚至整個社會的經濟的穩定都息息相關,商業銀行應該實行能夠大幅降低系統性風險的經營模式。
但是從我國分業經營的實踐經驗來看,反而是加大了金融風險。分業經營模式下,允許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進入拆借市場,實際上已允許了銀行資金間接進入資本市場,正是風險所在。另一方面,隨著現代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金融用戶在不斷增加,我國的銀行業已經從賣方市場轉變為競爭激烈的買方市場,這樣一來,用戶的需求顯得更為重要,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客戶對金融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綜合化,客戶的需求不再是簡單的存款、貸款和結算,還增加了對股票、保險、基金、債券和信用卡的需求,客戶更需要綜合性的金融服務。但是,在分業經營下的模式下,是很難滿足客戶需求的。另外,隨著保險業、擔保業、股市、債券的興起,一些原本由商業銀行掌控的金融資源也在高收益率的驅使下轉向了資本市場。因此,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迫使銀行必須走全能化道路。
可見,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既是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也是加強銀行競爭力的途徑,還順應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實現了與國際金融業接軌,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的類型與特征
國際上,混業經營分為三種類型:①絕對的混業經營,就是商業銀行在其內部設立其他金融部門,即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②母子的混業經營,商業銀行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其他金融機構;③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母公司為非金融公司,下設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該機構,不能直接從金融機構獲取利潤,是通過關聯交易及業務關系實現利潤。
后兩種混業經營模式,從機構設置上都能體現出分業的性質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我國的中信屬于第二種模式,光大集團屬于第三種模式。實際上,在第一種和第二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三、我國金融業面臨的金融環境
雖然從發展的角度上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是,要結合我國所處的金融環境來考慮混業經營的模式。
(一)宏觀金融監管環境方面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還比較低,首先,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仍屬于事后監管,尚未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在被動的監管地位。其次,監管手段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的需要。第三,保持著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經營模式下,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被保持,監管部門之間協調性不好,也不能是滿足混業經營的需求。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確定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機構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界定越來越模糊,無論監管和經營都不能做到涇渭分明。
(二)金融法律體系方面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由《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組成,但只是粗線條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水平較低,資本市場尚未成熟,金融法律體系還不健全。
(三)內部控制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還沒有有力的內部控制制度,也缺乏嚴格自律制度,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難以起到控制的作用。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四、對我國金融也混業經營模式的探討
金融業混業經營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但是,混業經營的實現需要很多成熟的條件相支撐,比如金融市場的成熟度、金融環境的融洽度、金融監管的嚴厲度。通過以上分析看出,我國的金融環境還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的需要,但是我們有必要對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和方向加以探討。
(一)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現實障礙
盡管混業經營模式是未來金融業的發展大趨勢,我國金融業有了快速的發展,監管水平也在進一步的提高也面臨著分業經營體制給我國金融業的進步帶來的問題,但是,從國情來看,從我國金融業的現狀來看,我國尚不具備實行混業經營體制的條件,依然存在著許多現實障礙。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模式下,需要完善健全的金融法律體系,我國法律中僅有大致的框架是難以滿足要求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也相對薄弱、金融機構自律能力也不夠,這些都是嚴重阻礙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改革的現實障礙。
(二)我國金融業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由于我國金融環境和金融市場本身的發展現狀并不十分成熟,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是不可回避的發展趨勢,盡管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業還不具備混業經營的前提條件,但是還是應該在堅持分業經營的大方向下大膽嘗試。具體做法是選擇銀行中內部控制制度有力的、管理水平先進的、地區金融市場成熟的、金融環境融洽的一些金融機構,推行適合自身發展的混業經營類型,并制定一些專門化的規章制度對其監管和約束。
鑒于我國金融業實行了較長時間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應該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類型為宜,這兩種混業經營類型都帶有分業經營的特點,有較強的可行性,推行起來也相對容易。另外這另種類型的推行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
(三)金融業為實現混業經營應做的準備
摘 要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雖然在各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仍存在多頭監管、隱含擔保、風險性監管不足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我國應該強化宏觀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等措施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關鍵詞 金融監管改革 系統性風險 體制建設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是一個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過程,雖然在各個階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步,但是,與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相對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離。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問題值得深思。
1.多頭監管與隱含擔保并存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都受到較嚴格的宏觀審慎監管,特別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銀行,面臨著多頭監管的局面。適度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當金融機構在面臨過度嚴格的監管時,其金融創新及業務積極性將嚴重受挫,最終將導致監管機構沒有在金融創新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二者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此外,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隱含擔保,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損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2.風險性監管不足
及時、準確的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性監管不足。仍未實現從合規監管向以風險監管為主、結合合規監管的方向轉變。在實際監管中,更多的強調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時是否合乎標準,缺乏對風險的前瞻性,顯然是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而且,監管當局未能根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特征選取合適的指標、權重和標準值,建立一套評判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指標體系。雖然我國銀行業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斷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為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提供支持,縮小與發達國家金融預警信息系統的距離。
3.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不匹配
國務院在1993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中,規定我國對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使得我國在行業監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業務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出現,對于業務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給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難度。2003年6月實行的以“三會”為主的機構監管協調機制,由于缺乏落實力度,并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實行的人民銀行與“三會”共同參與的貨幣政策與機構監管協調機制,其中人民銀行應發揮牽頭作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對我國的金融業實施監管。由于未出臺與該協調機制相對應的運行細則,導致至今仍未形成與混業經營趨勢相匹配的監管格局。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最終目標是維護金融業合法文件運行以保護公眾利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有責任防范各自領域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為此,有必要針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設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1.強化宏觀監控,抑制系統性風險
由于系統性風險可能會因為金融體系整體的杠桿率過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統一加強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杠桿程度的宏觀審慎監管,科學測算并確定銀行金融市場各行業的合理的整體杠桿區間,有效防止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增強系統系風險的管理能力。
2.嚴格界定關聯交易,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隨著我國金融集團化的趨勢,在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也可以從美國新法案中獲得啟示。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和管理層結構,嚴格界定關聯交易或者內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機構間的收購、合并和購買等活動;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計劃、資本充足率、監管機構的確定等細節給予詳細的制度安排,將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彌補分業監管帶來的協調性不足
如前所述,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團越來越多的從事混業經營,這一趨勢給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挑戰,導致分業監管協調性不足的問題。為彌補這一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一個運作效率高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經合組織(OECD)公司治理規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II、國際會計準則39號等一批新的國際法則的修訂出臺,促使我國必須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積極應對國際監管準則的變革,把握好金融創新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之間的平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等.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10(5):83-84.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風險;金融監管
美國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并在全球范圍內引發巨大的連鎖反應,美國金融危機暴露出其對金融監管的嚴重缺失,當前眾多國家都在審視自己的金融監管機制并逐漸完善其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快,但在金融監管方面一直落后,必須警惕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并盡快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
一、金融監管不力是導致美國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
美國金融危機的發生有一定的歷史背景。2000~2004年,美國經濟遭受“互聯網危機”和“9·11事件”的沖擊,當時美聯儲降低利率以刺激經濟,聯邦基金利率從6.5%一直降到1%,信貸環境非常寬松,各商業銀行紛紛放寬房貸標準,一些金融機構甚至推出“零首付”、“零證明文件”的貸款方式,即借款人僅需申報其收入情況而無需提供任何有關償還能力的證明。數據顯示,到2006年末,次級貸款已經涉及500萬個美國家庭,貸款規模達到1.2萬億美元。美國房地產業由此迅速發展起來,推動了美國經濟的增長。與此同時,為分散美國抵押貸款機構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美國投資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次級按揭貸款打包,以債券形式在次級債券市場出售。一般來說,次級債券的利息相對較高,吸引了眾多銀行、共同基金、對沖基金、投資機構在資產組合對高風險資產的配置。在這種情況下,物價開始不斷攀升,為抑制通貨膨脹,從2004年6月開始,美聯儲先后17次提高利率,聯邦基金利率最終達到5.25%。由于政策效應的時滯性,2006年美國次級房貸仍有上升。但隨著加息效應的逐漸顯現,房地產泡沫開始破滅,房價下降,抵押品貶值。貸款利率的上升由此加重了還貸者的負擔,拖欠次級貸款的現象日益嚴重,這意味著利益供應鏈從源頭開始出現斷裂。2006年9月,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借款者被取消抵押品贖回權,同時抵押貸款壞賬高漲,金融機構瀕臨破產。2007年4月,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機構新世紀金融公司(NCFC)申請破產保護;8月6日,美國第十大抵押貸款公司——美國住宅抵押貸款投資公司正式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書。截至2007年8月底,美國已有30余家次級抵押貸款公司停業。2008年,隨著美林證券、貝爾斯登和雷曼兄弟的倒閉,美國對“房地美”和“房利美”的接管及政府的救市計劃,預示著美國開始大力干預金融市場。
二、美國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愈演愈烈,歐美證券市場暴跌。由于全球很多機構投資者包括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及保險公司等都持有美國次級貸款債券,導致美國金融危機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場。投資價值的大幅縮水,使許多基金投資者要求贖回基金,基金公司只好被迫賣出手中債券、股票套現,以便將現金還給投資者。由于美國國內債券市場流動性接近枯竭,債券無法套現,投資者只能將手中的股票拋出,由此造成股市下跌,一些國際基金甚至要賣出外國股票,以緩解贖回壓力,進而產生全球連鎖反應。從實體經濟的角度來看,金融危機最大的影響莫過于其所引發的信用緊縮。信用緊縮打亂了原有的借貸關系,提高了融資成本。在美國,由于對經濟前景信心不足,作為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之一的銀行采取避險措施,使金融市場出現濃重的“惜貸”氣氛。據統計,2007年以來美國商業貸款市場利率相對國債利率的利息差已明顯上升,比2006年底翻一番。這一上漲反映出資金供應趨緊、“風險溢價”提升。市場融資成本上升的情況如果成為常態,影響就不僅限于資本市場上借助高杠桿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還進一步影響到消費信貸和企業的正常融資需求,進而對整個實體經濟產生影響。
三、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亟需建立。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當前,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成為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中面臨的重要問題。我國是否需要建立“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還是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最終職責?這取決于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這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理論基礎。
(二)對住房貸款信用風險的監管尚待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存在信息不暢通、連環貸款、連環抵押等問題,雖然近幾年有所好轉,但也應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汲取教訓,加強監管。近年來,我國以房地產和股票為代表的資產價格大幅上漲。其中,中國房地產價格指數從2002年開始上漲,到2007年已經上漲一倍多。比起美國次貸危機時期的數據,我國房地產價格上漲程度甚至更高。2008年下半年,房地產價格又開始下跌,與美國出現次貸危機前的背景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應加強風險防范和監控,及時防范和化解各種潛在風險。
(三)金融創新層次低,監管不足。金融創新使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有利于分散風險,增加流動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我國金融創新起步晚、層次低,金融市場衍生產品的種類少,金融服務相對匱乏,金融體系不夠完善。如,長達10~30年的按揭貸款,對發放銀行來說,發放時間跨度大,回收周期長,流動性差。而針對房貸衍生產品,由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程度低,不良貸款風險集中在銀行體系內,一旦房價下跌引發還貸違約,將對銀行系統產生嚴重沖擊。但對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必須堅持審慎性原則,根據經濟發展需求和條件成熟程度以及監管能力逐步推出產品。
四、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一)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當前,美國金融監管的最大特點是多頭監管,即存在多種類型和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如何規避多頭監管模式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已成為美國金融界普遍意識到的問題。如,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個獨立的監管者,再加上以州為單位的保險體系,這使美國在國際保險領域或其他領域里無法用一個聲音講話,因為沒有一個聯邦層面的監管者可以代表美國保險監管體系發表意見。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采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二)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于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045.6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危機前的美國金融監管
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美國金融業在經營范圍上并沒有受到政府行為的干預,整個金融業還不存在人為的分與合的劃分。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發展,金融業先后從其它行業中分離出來,之后隨著經濟、技術和制度等知識的積累,美國自然選擇了在競爭上相對更有優勢的混業經營。直到1999年美國開始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格局的終結,自此美國打破了分業經營的格局,迅速轉向混業經營。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極其龐大和復雜,交叉監管明顯。其最大的特點是“雙線多頭”,“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岸唷敝赣卸鄠€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在銀行監管方面,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3個聯邦級的管理機構并存,各州還設有州銀行管理機構;證券監管方面,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作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證券投資和交易活動管理機構,下設9個地區證券交易委員會協助工作;保險監管方面,由州保險監管署(SIC)根據各州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店、中介公司實行限制監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險廳長官聯席會議。
這種監管模式的特點是的監管重點較為明確,容易實施監管和落實責任,還避免了對金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監管勞動。但是,這種模式在金融業總量相對較小時才能發揮最大功效,而且,對于各金融機構不同業務的監管,監管者存在著專業性不強的缺陷,對美國來說,美聯儲的實際權力難以確保其履行所負有的金融監管職責。一是美聯儲難以行使綜合監管職能。雖然作為綜合的監管機構,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但如果其他專業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二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有限。美聯儲主要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而對于證券控股公司和儲蓄控股公司則沒有監管權力。三是美聯儲對新的金融產品及機構缺乏管理權限。
二、金融危機后的美國金融監管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暴露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的問題,2008年3月美國財政部公布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在各界引起強烈反響,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這是美國金融監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發展。
其實美國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監管模式已被荷蘭,澳大利亞所實踐,實際上是一種目標導向的金融監管。它是從金融監管的基本層面提出機構設置的依據,一般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由保護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出發,針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性監管,盡量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乃至金融市場崩潰;二是由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的,針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欺詐行為。
藍圖建議將金融監管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市場穩定監管者、審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監督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和其它金融機構,在事關市場穩定的問題上將有權收集、披露相關信息,與其它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章,采取措施,以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控。設立審慎金融監管局,其監管重點側重于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審慎金融監管局將擔負起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儲蓄機構監理局(OTS)的現有職責,將針對聯邦儲貸機構和保險機構建立新的特許體系,以使得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能夠在合規的前提下展開競爭。此外,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設立商業行為監管局,監管所有類別機構的商業行為。
這種基于金融監管目標來設計監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執行特定的監管目標,正如美國在藍圖中規劃的一樣,這種模式著眼于不同的監管目標,一是解決市場穩定,二是解決缺乏市場幾率的審慎監管問題,三是以廣大消費者為保護對象,解決商業行為監管問題。三個層次緊密聯系,形成有機整體,改變過去分業監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業監管而出現的一些問題。
當然,這樣設立的監管機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有很大不同之處,必然無法有效地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來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所以其實現設定的監管目標的能力就會降低,但總體來說,這種監管機制對現在的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三、美國金融監管之于我國的借鑒
在功能視角的監管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設計農村金融的監管結構和監管規則,實行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監管,因而更能適應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發展的要求。與機構視角的金融監管相比,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優勢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防范農村金融系統性風險
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著重預測在未來實現中介功能的組織結構。有了這些預測,政府就能針對機構的必然變化設計政策和監管方案,而不是試圖保護現有的機構形式。這樣,基于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結構上,目標是促進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構成,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必要變化,而不是試圖保護和維持現有的制度結構,因而能有效地解決各種農村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不必再通過限制金融創新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更有利于農村金融創新。
同時,由于金融混業的不斷發展,金融風險將不再局限于單個行業,農村金融極易產生系統性風險。而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強調的是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以總體評價和監管不同行業之間產生的系統風險,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農村金融風險,更有利于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安全。
二、有利于實現監管功能模塊化
模塊化理論的先驅、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卡利斯?鮑德溫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塊化使得企業能駕馭日趨復雜的技術。通過把產品分解為模塊這一子系統,設計者、制造者和用戶都獲得了很高的靈活性。
同樣,模塊化也可以運用在農村金融監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視角而不是在機構視角下才能進行?;诠δ芤暯堑霓r村金融監管功能模塊化就是不再根據農村金融機構的特征進行監管,而是著重于其金融業務的分類,劃分為不同的功能模塊,且不論涉及這些功能模塊業務是何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通過這種金融監管功能模塊化分解,如負責各種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模塊、負責監督農村金融機構財務比率的模塊等。這樣就把復雜的農村金融分解為不同的子系統(各個功能模塊),各子系統相對獨立地運作,體現較強的靈活性與適應性,順應了農村金融的發展態勢。 圖/攝圖網
三、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從功能金融的角度來理解,金融的發展過程實質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實現金融功能的過程。與之相對應的基于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就應為更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營造效率優先的監管理念。有專家認為,金融監管的效率就是達成金融監管目標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金融監管的目標一般意義上說是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具體而言包括保護金融消費者,即投資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護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發展。也就是說,農村金融的監管效率就是指以盡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進農村金融資源進行最優配置以實現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鱷魚”之稱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國現存的金融工具與金融機構之和理解為該國的金融結構。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性的金融安排,動員儲蓄資源,將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農業經濟增長,提高農業經濟增長的效率。同時,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有利于平衡貨幣政策在農業經濟中的效果,促進農業部門和非農業部門之間的資本流動,以便及時調整農村金融結構與農業經濟結構,保障農業經濟均衡協調發展。
另外,由于金融交易技術的發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動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模糊了不同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界限,但從功能的角度看卻是同質的,并且在長時間內相對穩定。因此,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組織必要的變革,從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