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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有利于充分調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持一級政府職能的完整性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以改革創新和探索嘗試的精神,建立以“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機制”為重點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簡政放權,重心下移。
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務、有利監管的原則,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具體管理職責重心下移。市、區兩級都可行使的事權或都可依法授權、委托的事權,都由行使,切實做到應放盡放、權責一致,切實做到“精簡、統一、效能”,切實做到降低運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堅持科學管理,統籌協調。
市級各部門主要負責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門、跨地區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服務,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指導、監督和考核。是發展區域經濟和各項事業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實施具體管理。切實理順市、區兩級事權關系,提高為民服務和統籌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動態管理,平穩過渡。
為減小震動、平穩過渡,實行簡化操作、逐步到位,在運行中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調整部分管理事權,除規劃、建設、房管、人防、國土、公安、財政等事權依法適當調整外,的其他經濟、社會、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權限維持現狀,基本保持不變。
三、事權調整
(一)規劃行政管理。
按照“統一規劃,分區實施”思路,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及規劃監督工作。設立市城鄉規劃局分局(簡稱規劃分局),為市城鄉規劃局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規劃分局局長由征求市城鄉規劃局意見后決定任免。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加強工作領導、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1.規劃編制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參與編制。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編制轄區內省級風景名勝區、天府新區青龍區域、成眉石化園區等規劃,并按程序報批。轄區內鄉鎮、村規劃由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指導。
2.規劃實施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且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內的規劃實施管理,由規劃分局負責初審。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未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的規劃實施管理。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實施管理。
3.規劃執法管理。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行政執法,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工作;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行政執法工作。
(二)建設行政管理。
負責轄區內建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級相關部門牽頭,組織市、區兩級及相關方面實施;在注冊登記的房地產、建筑、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燃氣等企業資質,按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程序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或轉報。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
設立市房地產管理局分局(簡稱房管分局),為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與房產管理局合署辦公。房管分局局長由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后決定任免。負責轄區內房產管理日常事務、住房保障、物業管理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房管分局負責轄區內行政許可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物業管理三級資質的審核和發證、房屋登記統一編號頒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四)人防行政管理。
市人防辦依法授權、委托負責轄區內的人防規劃實施和規劃執法等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市人防辦負責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
將原縣國土資源局改設為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簡稱國土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規劃及規劃調整方案,政府參與編制。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外及鄉鎮規劃并負責規劃實施。
2.土地登記。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進行國有土地登記頒證,政府進行集體土地登記頒證,國土分局負責具體工作。
3.土地征收。市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依法授權政府集體土地征收公告;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負責征地經費保障、征地實施;政府為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主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4.土地供應。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實施國有土地劃撥、出讓、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由國土分局擬定方案,政府審批同意后,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按法定權限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5.土地儲備。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事項。
6.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7.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市、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六)公安行政管理。
將原縣公安局改設為市公安局分局(簡稱公安分局),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和其他干部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四、其他管理
(一)財政體制管理。
現行財政體制為省直管擴權縣財政體制,鑒于省財政對財政體制尚未調整,現仍按省定擴權縣財政體制執行,待省上對財政體制調整后,由市財政局根據事權相應調整市對財政體制。
(二)機構編制人事管理。
的機構編制和干部人事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不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及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行政管理。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教育文化、環境保護、農林水務、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由政府依法進行管理。
五、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
撤縣設區涉及部分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市級相關部門和務必高度重視,相互支持,各司其職,積極穩妥推進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確保平穩過渡,無縫對接,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二)及時啟動。
管理事權的調整,自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試行,市級相關部門應抓緊與對接,確保整個工作盡快到位。在工作對接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市級部門和應及時向市委編辦反映,由市委編辦按管理權限和程序調整完善。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縣落實人防要求的范圍調整為:全縣境內需落實人防要求的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施設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
自2013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標準按照東價發〔2007〕80號、東價發〔2009〕8號執行。
職責分工
(一)縣人防辦
1.負責貫徹執行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
2.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及防護驗收工作;
4.負責防空地下室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工作;
5.依法征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縣發展改革局
建設單位報送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報告)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發展改革局不予受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國有建筑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明確:宗地開發項目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競買單位提交的《土地競買申請》中應包含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
(四)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
1.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明確:按照人防要求同步設計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規劃中無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縣人防辦核發的施工審批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3.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審查縣人防辦出具的防護方面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的,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受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所屬鄉(鎮)的村(居)民建房。
第三條村(居)民建房必須服從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四條村(居)民建房應以“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先規劃后建設”為指導,并遵循以下原則:(一)建房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二)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三)規劃布局要求限制的村莊,不再審批舊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聚集,提倡聯建住房;(五)農村建房按三人戶(含三人以下)、四人戶、五人戶(含五人以上)審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縣農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建筑層數最高為局部三層,第三層采用全坡屋頂,力求新建農房的建筑外觀、色彩達到統一。
第五條下列區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鄉(鎮)、村規劃道路紅線內地段;(二)屬近期改造和建設的區域;(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公益設施的區域;(四)集中飲用水源取水區域或保護區域;(五)村鎮園林和綠化用地;(六)村鎮內河岸溝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區域;(八)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區域;(九)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十)地質災害易發區;(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已參與所在區域實施集體建房的,個人不得再申請建房;已批準的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中確定保留新村聚(居)點,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個人可以按規劃申請建房。村(居)民將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用地的,不予批準。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維修住房的,可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一)同戶(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戶口簿計戶)人口中符合分戶條件的;(二)按照鄉(鎮)規劃、新村聚(居)點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異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異地建房條件的;(四)現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現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損毀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異地新建的;(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已編制城鄉規劃的鄉鎮和已編制新村建設規劃的新村聚集點的所有建設必須納入規劃管理;未編制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九條各鄉(鎮)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科學編制鄉(鎮)規劃和農村村民聚集點的建設規劃。
第十條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列入和未列入鄉鎮規劃、新村建設以及村民聚集點范圍內建房的,分別進行審核審批或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為便民建房應當將建房、用地辦證程序向社會公開;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建房申請人應當按照建房、用地辦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取得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或符合建房條件許可建房的農村村(居)民建房,應當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建房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對于嚴格按照審批的《縣農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方案實施建房的,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三人戶(含三人以下)6000元、四人戶8000元、五人戶(含五人以上)10000元的建房補貼。
第十四條對未按照審定的建設方案進行修建或私搭亂建、超越建筑紅線等違法建筑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在農村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或、弄虛作假造成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新開工項目規范管理工作
國務院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投資反彈壓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投資增長依然過快,新開工項目增加過多,違法違規建設情況仍較嚴重,投資膨脹的土壤依然存在等問題,要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這是落實“控總量、穩物價、調結構、促平衡”,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要求,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將各方面發展的積極性、充裕的市場資金、寶貴的資源要素引導到加強經濟社會薄弱環節上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國務院規定了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需符合八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二是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三是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四是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六是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七是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八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責,強化項目開工前的程序管理和開工后的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牽頭建立投資項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投資建設法規和政策,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成各項前期手續,并自覺接受監督。
三、部門聯動,推進投資項目合規開工建設
**年國務院下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后,市政府先后出臺了《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意見》(**府發〔**〕108號)、《**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與備案暫行辦法》(**府發〔**〕109號)、《**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府發〔**〕110號)、《**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構建起了我市投資管理新框架。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要求,細化工作程序和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著力強化“兩個聯動機制”。建立對合規項目的聯動服務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加強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項目,要按照新開工項目八個條件,加強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前期工作,積極完善規劃、用地、環保、節能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推進項目合規合法開工建設。同時,建立對不合規項目的聯動控制機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和國家明令禁止項目,要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督查,堅決不予開工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新開工項目統計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在此基礎上,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重點做好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或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為指導,合理配置各類建設用地,盤活存量,控制增量,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全面調查分析。對本轄區(本行業)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潛力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綜合確定2012年度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準確測算用地需求。愛輝區政府和各有關單位在深入對本轄區(本行業)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地產市場狀況等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運用科學方法測算國有建設用地需求總量與結構。
(三)科學編制供應計劃草案。依據計劃期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能力和用地需求,統籌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指標,按照城市功能區位、產業發展需求、土地用途和供應方式進行細化分解,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草案。
三、時間和步驟
(一)準備部署階段。對計劃編制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起草有關文件。
(二)調查分析階段。重點調查分析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能力,調查核實國有建設用地需求申報情況,綜合確定計劃期內國有建設用地需求量。
(三)草案擬定階段。依據相關調查分析結果,統籌確定計劃期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各項指標,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草案。
(四)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階段。對初步形成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草案征詢各相關部門、單位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五)計劃報批和公布階段。對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備案。
四、組織機構及任務分工
市政府成立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領導小組,負責供應計劃編制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長陳洪生任領導小組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景峰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市城鄉規劃局、市房產管理處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景峰兼任。
各成員單位具體分工如下: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供應計劃編制的組織協調、通知、草案擬定、修改報批、公布備案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調查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宏觀經濟走勢和政策取向,為預測用地需求量提供相關建議資料。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調查分析城鎮規劃實施狀況,為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潛力提供相關資料。
市房產管理處負責調查分析房地產市場走勢,為預測用地需求量提供相關建議資料。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嚴格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府廳發[20*]1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切實加強我市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促進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更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現就加強我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的有關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認真履行建設用地監管職責
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是轉變用地觀念,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環節。全面實行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有利于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有利于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確保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府廳發[20*]15號文件精神,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縣(市、區)政府要落實一名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齊抓共管。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聯動,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明確職責和分工,把好各個管理環節關,努力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為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二、嚴格建設用地供應管理
(一)依法依規供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應土地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劃撥用地目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以及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年本)》、《禁止用地項目(20*年本)》,嚴格按照國家和江西省規定的項目用地定額控制指標供地,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項目用地面積。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科學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供應計劃,出讓土地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明確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出讓土地必須由土地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嚴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的項目及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項目,要堅決停止供地。新增建設用地要嚴格按照批準時的用途供地,確需改變用途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優化供地結構。縣(市、區)人民政府供地時,要嚴格把握好生產性用地與非生產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與房地產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設用地要重點用于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其中用于房地產用地供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供地量的20%,用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用地面積不少于房地產總用地量的20%。
(三)把握供地節奏。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經依法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須在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征地工作,并在6個月內完成供地。對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根據工業用地和土地市場的實際需要,有計劃地供應。
(四)加強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產業政策、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成交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嚴格實行用地合同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集體決策制度和征繳規定。
三、加強建設用地供后監管
(一)完善供地備案制度。從20*年起,全省實行土地供應信息在線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每供應一宗建設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必須按“供一宗、錄一宗”的原則,在土地成交(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供應信息及時錄入土地供應管理系統,并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同時,各地要對1999年以來所有的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國有土地的供應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并將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土地供應管理系統。
(二)建立健全建設用地檢查制度。從20*年起,市政府對建設用地使用情況,將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分級進行檢查。單個建設用地200畝以上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協助省政府負責日常檢查;200畝以下的由各縣(市、區)負責日常檢查。各縣(市、區)每半年要對所有報批了的新增建設用地和土地供應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重點檢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規范、有關規費是否足額繳清,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的約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市政府在各縣(市、區)自查的基礎上,將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發展改革、監察、城鄉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參加,對縣(市、區)供地情況進行抽查。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在抽查中發現當地自查中不嚴格按規定辦事的,除依法依規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還要追究當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的責任。
(三)建立用地公開制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等動態信息和情況,并在同級國土資源門戶網站公布并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下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將《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有關資料在施工現場公開懸掛,并嚴格按照《劃撥用地批準書》、土地出讓合同和出讓補充協議上的規(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和開、竣工時間施工建設,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四)完善項目的用地竣工驗收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相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對照項目用地供地規(約)定的內容逐項驗收。對劃撥的用地,重點檢查是否擅自改變了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四、強化建設供地管理責任
(一)明確供地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的供應和監管負總責,并認真研究制定加強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和著力內涵挖潛的具體措施,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的監管。同時,要對本轄區內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依法依規用地承擔相應責任。
(二)加強協調配合。建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監察、城鄉規劃建設、環保、林業、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土地供應和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等環節的協調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審核、核準和備案工作;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供地前的規劃條件的編制、審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規劃檢查工作;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土地供應過程的監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報審工作。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用地單位依法依規、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原因
前言
在我國的城鄉規劃建設的過程中,為了能夠良好地規劃城市建設,就必須要能夠對城鄉規劃中的土地管理中相關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和探討,不斷完善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能夠有效滿足實際土地中的管理環節需要。這樣才能不斷實現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的良好發展,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城鄉規劃與土地規劃的核心矛盾與原因
我國《土地管理法》 對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管理之間的關系做出了明確規定,簡言之,土地規劃定規模,而城鄉規劃則定布局。近些年,在統籌城鄉規劃與規劃戰略思想影響下,土地規劃與管理與城鄉規劃之間的關系不斷發生變化,盡管兩者在管理上的思想內涵不斷滲透,但是多個法律文獻的頒布,又使規劃在編制內容上出現了重復與交叉,當前,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已經成為了規劃的核心矛盾。
1.土地規劃的指標分配與城市規劃的科學性
現階段,在城市規劃學術相關的交流活動中,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土地規劃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從而弱化了城市土地規劃的嚴謹性。受到中央對地方管制的嚴格束縛,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的沖突逐漸增大。同級政府對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組織編制,而且上報程序和部門協調的程序也基本相似。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兩規卻始終存在分歧,很多問題得不到統一。土地規劃的核心內容體現了上級政府的分配意愿,而城市規劃更多體現了地方政府的發展意愿,這是兩者易出現分歧的根本原因。另外,無論是新增用地的批復還是未來用地審批,地方政府都無自,要受到上級政府部門的控制與統一管理。由于城市土地規劃的科學性遭到了質疑,因而近些年,我國也出臺了一些政策,對土地總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了嚴格控制,并對集鎮和村莊的規劃管理做出了調整。對建設用地的指標進行分配,主要目的是對地方的圈地熱現象進行控制,但是,由于在土地規劃中,建設用地總量和中心城鎮的建設用地在規模確定層面還受到嚴格的約束, 因而使得土地規劃和城鎮用地指標上存在一定沖突。每個城市的用地規劃指標還深受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影響。在土地規劃分配工作中,反應了自上而下的管理與控制思想,看似缺乏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該管理方式還依然是一個有效手段。
2.建設用地布局的集中與分散之爭
土地資源集約開發是土地規劃的原則,而中心城鎮與開發區極化發展則是集中布局的體現,但是分散化布局則是當前土地規劃的真實反應。目前,土地規劃編制把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成果作為了基礎,由于在土地規劃過程中,未能對村鎮建設用地的布局做出主動謀劃,因而相關的調查結果還保留了分散于廣大農村地區的建設用地。同時由于編制層級下移,導致土地規劃圖表達較為細碎。土地規劃圖是開展土地相關工作的重要執法依據,但是一些分散的布局,不符合土地空間集聚的要求,因而在編制土地規劃圖時,會受鄉鎮意愿因素的干擾。
二、土地管理手段是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的重要措施
1.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與村鎮規劃
雖然現階段我國部分地區在開展土地規劃時,農村建設用地基本維持在現有水平之下,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卻是利用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來實現居民點拆除和合并,并不斷引導廣大農村居民點逐漸向城鎮集中。目前,促使各地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主要動力為: 下達到縣級政府的新增用地計劃無法滿足實際用地需求,因此可將拆除、合并,農村的相應用地指標應用在城鎮土地規劃中。實際上,國土資源部門推行農村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主要目的是對農村建設用地存量進行盤活,進而對城鄉用地布局、結構進行統籌和優化,并在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條件下,進一步緩解城鎮建設用地緊張狀況。但是,部分地區增減掛鉤在實踐過程中卻違背了相關政策的初衷,片面追求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最大化,不僅進一步加大了生活成本,更加無法讓多數人享受由增減掛鉤所帶來的增值和收益。部分地區甚至出現“農民被上樓”的現象,一定程度上使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在城鄉一體化大背景下,農村不斷融入城市,且農業現代化高速發展,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作為促進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政策,在很多地區城鄉統籌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很多即將被城鎮化的廣大農村地區,實施農地流轉規模化經營時,本身就需要對村莊進行拆遷,并對還建點進行集中安排。因此,開展農用土地整理和規劃成為迫切需要。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中包含免交耕地開墾費、同步審批建新區用地及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等項目,實際上均屬于農村土地整改過程中的優惠政策,也就是說推進農村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執行壓力較小,但卻能夠給農民、當地政府帶來較大實惠, 助于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并實現新農村建設發展的共贏。
2.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城鎮建設用地的有序擴張
城市建設用地可分為兩種模式: 一是舊城改造,主要應用在新增用地規劃及存量土地改造中;二是新區擴張,適宜用在城市邊緣開發區及小城鎮建設用地規劃中。在基礎設施良好的大中型城市中,舊城改造和新區擴張往往合并存在。若僅從相關部門權責上來看,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轄區范圍內所有土地規劃和管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國土和規劃實行分設,通常城市規劃重點在“城”,而土地規劃則將工作重點放在“鄉”上。實施土地管理,主要目的是控制城鎮建設用地向外擴張,并通過相應管理控制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審批量。土地總體規劃作為新增建設用地主要向上報批依據,加強對新增用地管理和規劃,能夠有效控制城鎮土地無序擴張。傳統用地管理方法無法對城市規劃產生導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數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區建設用地不足狀況,也使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出現滯后。
3.土地儲備工作與城市規劃的空間布局導向
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設用地規模。但是,由于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弊端,導致土地規劃還不能對土地儲備工作進行科學化指導,因而需要對土地規劃工作進行深入研究。對空間布局做出合理規劃,并以此為向導。要充分發揮土地儲備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產市場和城市規劃方面。對于土地規劃工作而言,土地儲備規劃是一項具有創新性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并無過多可以參考的資料。因而在開展土地儲備規劃工作時,要充分結合實際土地資源與城鄉布局情況,對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工作做出嚴格控制,并要完善儲備土地規劃的工作體系,促進空間布局的科學性。
結語
總而言之,在城鄉規劃過程中,要加強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實施關系的探討,明確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并使其協調發展,提高土地規劃的科學性,促進城鄉規劃工作順利發展,從而提高土地利用率。
參考文獻: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農村村民建房用地
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申請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由國土資源所每年初向規劃科提報農村宅基地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經審查同意后,按規定到用地科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按照城鄉建設局和國土資源局《關于城市規劃區內偏遠村莊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函》的要求,除偏遠村莊外,其他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
符合使用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他人多余的或者戶口遷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雙方應當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宅基地的審批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得濫設收費項目,增加農民負擔。
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一)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將用地申請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三)村民委員會將討論通過的申請戶的家庭成員情況、現有住房情況、及申請內容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0天。
(四)村民委員會將公布后無異議的申請戶資料及擬占用宅基地位置情況分別報鎮(街道辦事處)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和國土資源所審核。經審查合格后,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劃區以內的村莊經國土局預審后由市城鄉規劃管理處出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國土資源所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建房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地類等。
(六)經上述審核全部符合條件后,國土資源所管理人員進行實地堪丈面積,調查四鄰有無糾紛及侵權,核實現有住宅間數,戶口、年齡等,填寫《農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在《農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字、蓋章,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
(七)城市規劃區以內的村莊報送宅基地預審材料時,將宅基地審批材料一同報送,局一同會審,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后,同時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八)國土資源所將宅基地受理報件先報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再報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陽光大廳國土局窗口,經局會審同意后,國土資源所到村莊張貼批準公告。
(九)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國土資源所根據宅基地審批的位置、面積,到現場定點,放線,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審批時間安排
宅基地審批實行每年度分四個季度集中審批。
四、加強監管,嚴格執法
(一)凡移址新建住宅應先退出舊宅基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村民簽定合同,先拆舊后建新,確保按期交出舊宅基地,合同須到國土資源所備案并入檔留存。
(二)村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轉讓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轉讓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局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國土資源所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執法巡查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對于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一、報批條件
(一)縣(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鄉級規劃數據庫已經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成果質量檢查軟件》檢查通過;
(三)鄉級規劃成果編制完成后,由縣(區)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征求縣(區)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意見,并按照專家論證意見和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
二、報送材料
(一)縣(區)政府申請市政府審批規劃的請示(3份);
(二)規劃文本及說明(15份);
(三)規劃圖集(3份);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1:10000ArcGIS數據庫);
(五)征求縣(區)相關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3份);
(六)征求鄉(鎮、街道)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3份);
(七)縣(區)級專家論證意見(3份);
(八)聽證材料(3份);
(九)上述規劃成果電子光盤(3份);
(十)其他有關情況說明等(3份)。
三、審點
(一)報送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對規劃成果內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實縣(區)級規劃的土地利用任務和土地利用調控指標,主要土地利用調控指標是否做到“圖數一致”;
(三)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區劃分是否明確,城鎮建設用地區的規模、范圍是否明確;
(四)土地利用特點、存在問題分析、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規劃實施措施等規劃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本鄉(鎮、街道)實際;
(五)是否體現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原則;
(六)是否體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的原則;
(七)是否體現優化配置各業各類用地,引導人口、產業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促進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
(八)是否體現優先保護自然生態空間,促進生態文明發展的原則;
(九)是否制定了差異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圍繞規劃目標安排了土地利用重點工程,是否落實了規劃實施責任;
(十)規劃成果與上一輪規劃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協調銜接,年以來實際新增的建設用地是否在規劃中予以落實;
(十一)規劃基礎數據是否與二調數據進行了銜接和轉換;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縣(區)、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并與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充分協調;
(十三)制定的規劃實施措施是否科學可行,是否超越鄉級政府土地管理權限等。
四、報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鄉級政府應當在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街道)完成規劃成果編制后,應當廣泛征求縣(區)、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意見,認真組織專家論證,并依法組織聽證。
(二)申報。經縣(區)政府審核同意后,以縣(區)政府正式文件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收到鄉級規劃成果后,批轉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直接報市政府,規劃文本及說明、圖集和其他材料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審查。市國土資源局收到市政府交辦的報件后,將規劃成果分送給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縣(區)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對規劃成果進行修改完善,并編寫修改落實情況報告,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評價,提出同意批準或原則同意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綜合審查意見。
(四)批復。市國土資源局將綜合審查意見和各相關部門具體意見以及修改落實情況報告一并上報市政府審批。需要省政府批準的建制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審批。
市政府批復為“原則同意批準”的,須按照批復意見修改完善后,在規劃公示前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政府批復為“不予批準”的,須按照批復意見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報批。
五、審查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
(三)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制圖規范,以及其他有關土地規劃、利用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