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司經濟糾紛真實案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離不開經濟法律的規范和調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為此,許多高職院校在經管類專業中都開設了“經濟法”課程。該類專業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主要是面向商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這些經濟部分或多或少都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經濟管理環節的經濟糾紛沾了很大一部分。高職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與學生就業崗位能力相適應的教學內容,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訂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
一、傳統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1.教學團隊結構單一,無法全面擔任教學任務
經濟法課程是高職會計、市場營銷、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等經管類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以及就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
2.教學內容統一,缺乏崗位能力的針對性
目前經管類各專業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學內容統一,沒有針對不同專業的崗位能力需要選擇教學內容。內容的選擇崗位適應性不強,相同教學內容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種教育模式培養的學生,法律基礎知識掌握也許比較扎實,但實際運用能力較差,難以適應職業崗位要求和職業的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沒有好的教學效果。
3.教學方法單一,考核方式陳舊
現階段的教學方法主要以 “教 ”為 主 ,沒有形成“教 ”與“學”的良性互動。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基本上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根據課本的章節決定教學內容,只注重知識傳授,重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整個授課過程以“教”為中心,按部就班地講授課本知識,忽略了對學生專業崗位能力培養,以及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調動。這樣教學的最終結果是學生了解和掌握的經濟法知識與他們在實際中運用知識存在著差距,造成“教”與“學”的嚴重脫節。
考核方式單一,基本還是依靠教師試卷出題,學生被動應試,難以真正測試學生實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使得經濟法作為實踐性非常強的一門課程未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基于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經管類學生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培養經管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滿足用人單位對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需求,滿足創業學生對相關法律知識的訴求,以學生將來就業與創業的實踐領域中的工作內容和過程作為課程的核心。
三、基于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是為學生崗位能力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熟悉該專業學生就業崗位中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同時教師應加大對企業經營過程的調研與實踐,提升實踐教學技能。
2.針對職業崗位能力需要,選擇適當的教學內容
高職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經管類學生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職業能力培養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選取企業所需的企業法律知識組成教學任務模塊內容。
以市場營銷專業為例,該專業學生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談判、客戶管理、銷售管理、市場調研等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 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律規則; 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3.針對職業崗位能力培養提高,選擇實踐性強的教學方法
針對職業崗位能力的提高,教師應靈活多樣地使用各種教學方法組織實訓活動,如任務驅動式教學、案例討論式教學、情景模擬式教學等,讓學生積極參與到學習過程中,完成教學任務。
以會計專業為例,通過布置“組建企業、運作企業、解決企業財務糾紛”等教學任務,每個環節明確相應的理論任務和實訓任務,采用小組合作學習的方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學習團隊,每組4-6人。教師將一些原本在課堂上講授的法律知識作為學習任務布置給各小組,讓學生自己通過上網、去圖書館的方式查閱資料、集體討論任務的完成方式,最終通過ppt的形式進行教學活動的匯報與總結。
4. 針對職業崗位能力的應用,選擇多樣化的課程考核方式
課程考核是檢測學生的學習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環節。基于職業能力的經管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需要,打破原來由一張試卷來決定學生最終成績的考核模式。
知識的卷面考核以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形式,考查學生對基礎法律知識的理解能力,占總成績的30%。以企業真實法律項目為內容,學生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完成項目任務,并進行ppt成果匯報,該綜合實踐占考核成績的50 %。以完成綜合實踐過程中的表現為基礎的職業素養水平評價,特別是法律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工作態度的考核,占總成績的20%。
參考文獻:
[1]文 川.高職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范式新探》[J].職業教育研究,2011(11):24―26.
[2]陳虹雯.芻議高職院校經濟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N].天津教育報,2013-05-03.
[3]田艷敏.項目教學法在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應用淺探[J].教育與職業,2013(09).
【案情回放】
幾條微博引發波瀾
陳女士與胡某均為溫州本地人,兩人曾是朋友。陳女士是私營網店店主,主要通過新浪微博等網絡平臺從事海外代購。
今年2月23日,一個ID為“給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戶,在陳女士用于經營海外代購的微博上發表言論,留言評論“全詐騙的”、“到處借錢賴賬”。之后,“給力的Andy”又在陳女士個人微博留言說她詐騙。
陳女士發現,“給力的Andy”就是她曾經的朋友胡某,兩人因經濟糾紛鬧不和。陳女士無法忍受胡某在網絡上搖唇鼓舌的行為,便找到對方家中,想說理解決。
不料,胡某卻避而不見。陳女士一氣之下,將胡某放在門口的兩雙鞋拿走,并稱等胡某肯面談再把鞋還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個ID為“NO2Andy”的用戶發表言論,稱“房地產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經過馬賽克處理的陳小姐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并@了溫州知名微博“溫州草根新聞”。
3月11日,這條內容為“房地產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賬不還被告到法院,還來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轉發21次,評論65條;這條微博又被溫州某網站轉發,一度置于首頁,瀏覽次數達2萬多。
4月7日,陳女士狀告胡某侵犯名譽權,要求對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刪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網絡平臺上的侵權文字,并在網絡和溫州本地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公證費、律師費合計35400元。
【庭審現場】
是否侵權各有說法
5月7日,該案一審在溫州鹿城區法院第四法庭開庭。陳女士委托律師出庭,本人沒有露面。開庭后,現場火藥味十足。
“在微博這個公開的平臺,使用‘詐騙’、‘賴賬’、‘偷鞋’這些詞語明顯帶有侮辱、貶低性。”陳女士的律師認為,胡某多次發表貶低性言論構成惡意中傷。該律師還表示,胡某沒有經過陳女士的同意,就將陳的身份證復印件曬到網上,嚴重侵害名譽權、隱私權,造成精神損害,并且影響了她網店的生意,造成經濟損失。
“我沒有過錯,在微博上說的都是事實,且網絡上很多網友都認為,陳女士網店出售的是假貨。”胡某說,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冊,但之后已經注銷,至于后來為何又有人通過“NO2Andy”發表與陳女士有關的微博,這與他本人毫無關聯,是別人冒用他的名義發表。
胡某還表示,他確實通過“給力的ANDY”這個ID發表過與陳女士有關的微博,但的內容都是真實的。他和陳女士之前是朋友,雙方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已經判決,要陳女士歸還其欠款50萬元及利息。陳女士在電話中表示愿意還款,但之后一直未還,稱其“詐騙”并不為過。胡某在微博發表的言論,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且后來及時刪除,有效制止了事態的擴張;之前他發上網絡的身份證照片也經過馬賽克處理。
雙方經過兩輪辯論,均不能達成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糾紛并不少見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總”的用戶身份,了多條微博,稱浙江盤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非法裁員”。
不想,這些微博被盤石公司知曉后,認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把這名網友告上了拱墅區法院。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權案。
這起案件開庭時,王某堅持說“盤石裁員”是事實,他發微博的目的,是督促這家公司妥善解決跟離職員工的勞資糾紛;盤石公司方面卻說,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無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聲譽損失,王某不僅要登報向公司道歉,還得賠償各種經濟損失。
幾經爭辯后,去年12月,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要寫致歉聲明,在涉案的“柚總”微博上至少一個月。王某還要支付盤石公司1元錢象征性的經濟損失賠償,雙方各自承擔200元的訴訟費。
【專家點評】
亂發微博易構侵權
“微博作為新興媒體,其傳播范圍非常大,速度也非常快。”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胡航波律師表示,現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微博上說什么也沒關系,很喜歡通過微博發泄情緒。其實,在微博上發表言論,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上世紀90年代,我國一些學者開始將法務會計引入我國。蓋地、喻景忠(1999)等人分別從實務和理論兩個角度對法務會計進行了解釋。他們認為,“從實務角度講,法務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以法律法規和相關會計知識審查、監察、判定、裁定、審計受理案件、受托業務;從學科角度講,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李若山(2000)認為,“法務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戴德明(2001)等人認為“法務會計關注會計職業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業權利,通過提供現有法律框架內一切有利于規范和保護會計職業界的法律根據,強化規范體系的約束力,幫助會計職業人士或組織主張合法權利,減輕由職業風險而引致的法律責任,支持會計職業界發揮社會(以法律意志為代表)賦予它的角色作用”。
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內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其特點呈現為金額巨大、牽涉面廣以及涉案人數眾多,對此法院在判案時,迫切需要相關專家的支持。同時,自2007年以來,證券交易及民事賠償訴訟案件明顯增加。如宏華公司回購并注銷職工股權糾紛案、杭蕭鋼構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原始股”民事賠償糾紛案等證券民事糾紛案件大量涌現。在這些經濟案件的審理中,通過法務會計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專家意見,或供法律鑒定或作為法庭證供,為案件的審理、判定提供有力支持。例如,紅光、大慶聯誼、中科創業,銀廣夏等案件由國家證券監管委員會委托有關審計機關、社會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審計調查,取得有關證據,從而保證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總體而言,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還是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有關法務會計的法律規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雖然在實踐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應用,但理論研究方面的文獻還是較少。目前,我國法務會計研究的主要內容仍停留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務會計的產生原因。2.法務會計的定義。3.理論框架的探討。4.法務會計與其他會計的異同。5.法務會計在我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我國未形成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因此,加強法務會計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務會計體系是我國大力發展法務會計的首要任務。本文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研究法務會計,從理論出發,聯系實際,探討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發展的迫切性
大量的司法實踐證明,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已初具規模。首先,法務會計是經濟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具體經濟領域犯罪案件中,為了查明案情的責任,司法機關遇到無法解決的會計問題時,會去求助具有一定資格的會計人員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核、甄別、鑒定及必要的解釋說明,當會計人員因缺乏法律知識,而無法判斷會計事項的法律意義時,法務會計人員就可以發揮他的長處,妥善處理與會計有關的法律問題,為司法機關判案提供便利。但目前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遠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司法實踐的需求,因此,促進我國法制建設,保證經濟秩序,必須加快法務會計的發展。其次,法務會計在涉及會計專業知識的訴訟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務會計人員運用會計和法律知識,處理訴訟案件,對訴訟的各個階段具有支持作用。他們不但能發現訴訟案中復雜的財務問題及算清可能的損害,還可以找到可能的虛假信息或被偽造的財務憑證,然后以咨詢人員或專家證人的身份在訴訟預備及審理階段提供法庭支持。如在鄭百文虛假財務案中,針對鄭百文公司是否于1997年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采取虛提返利、費用跨期攤提等手段編制虛假財務報表,鄭州市檢察院和鄭百文公司控辯雙方,都聘請了法務會計人員來支持己方立場,開創了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先河。第三,審計功能的弱化需要法務會計的補充。社會經濟環境的日益復雜加重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各利益主體對企業財務信息的需求愿望越來越強。由于企業舞弊技術水平的水漲船高,使審計的鑒證職能受到相當大的限制。而且,注冊會計師只對審計失敗承擔責任,無法對企業自身的經營失敗負責的現象,使社會公眾的期望與注冊會計師的能力相去甚遠,同時也導致投資者對現代審計的作用大為失望。而法務會計師可以通過提供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務,彌補審計人員的不足,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程度,減少公司經營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三、法務會計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法務會計在財務舞弊的會計調查和法庭訴訟階段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時間短,各方面的理論、研究和規定制度還不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務會計人員專業能力的發揮,并降低了其權威性。結合案例可以總結出法務會計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完善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首先,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尚未形成一套系統規范的理論體系,且現有的研究缺乏原創性。我國的許多專家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務會計的概念、功能、及與其他會計的關系等方面,而且存在一些爭議與分歧,尚未達成共識,而且大多數研究還處于多國外理論的介紹和改進層面,沒有著眼于我國的國情,缺乏對我國市場經濟規律及相關法律的研究。研究內容不夠深入和意見分歧,造成我國法務會計無法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距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理論還有很大距離。這種局面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法務會計的正常快速發展。其次,從事法務會計課題研究的人數較少,相關著作及發表的專業性文章屈指可數,更沒有專門的法務會計期刊雜志的出版發行。現有的相關論文,多數概要陳述過多,有的甚至是對國外觀點的直接介紹和整理,少有突破。由于國情的差異,往往不能直接照搬于我國的實踐。這種狀況不利于國內理論觀點的交流和碰撞。最后,對實踐案例的系統研究較為缺乏,尚未看到有完整的法務會計實踐案例研究。法務會計理論體系的不完善,又會影響到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進而會制約法務會計實踐工作的展開。
(二)法務會計制度建設缺失理論是實踐的基礎,沒有系統的理論體系,就談不上規范的制度體系。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國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尚不完備,在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很少涉及法務會計的內容,在相關民事賠償制度中,法務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也并不明確,甚至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理論化,缺乏操作性,導致法務會計人員無據可尋。此外,還存在相關人員認定資格未能確定的問題。法務會計各項準則、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業務操作規范和標準、法務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準則的建設工作明顯滯后,這嚴重阻礙了法務會計在我國的開展。最后,我們還應注意到,法務會計職業資格認證體系并不健全,這就使我國在認證方面存在不足,從而大大削弱了法務會計的作用。
(三)法務會計宣傳不到位法務會計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層面,但因其學術專業性,在社會范圍內的知悉度并不高。同時,又因為它在國內的發展時間短,理論結構等不完善,導致其受重視程度不高,很多企業和法庭在遇到經濟案件時都沒有想到聘請法務會計,而這也制約了法務會計的發展。
(四)法務會計實踐尚缺理論創新來源于實踐,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同時又必須能指導實踐,但我國法務會計并沒有相應的實踐,雖然我國的法務會計在某種程度上已在實務工作中有了一定的適用,但仍存在著服務內容少,范圍狹窄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實踐主要集中在司法會計方面,即經濟犯罪相關案件的審查,如一些重大經濟案件由檢察院立案后,聘請審計、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人員,調查并搜集犯罪嫌疑人有關經濟犯罪情況的證據,或者聘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為訴訟提供相應的證據。與西方國家相比還有很多的不足之處。因此,要逐步拓寬法務會計的業務種類及服務范圍,使法務會計能夠在更多的領域為市場經濟服務,充分發揮自身的積極作用。
四、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策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總量的不斷增大,涉及財務會計領域的經濟案件必定日益增多,這意味著對法務會計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推進法務會計建設對于妥善處理財務舞弊案件,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加強我國法務會計的建設勢在必行。為了更好的完成這項工作,當務之急是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積極推進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理論是實務的先導,沒有理論研究法務會計就成了“無源之水”,加強法務會計理論建設已刻不容緩。首先,政府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積極引導會計學界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借鑒國際經驗,注重中國國情,在實踐中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務會計典型案例,以理論促實際,通過實踐完善理論,構建一套適合我國實際的理論體系。其次,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學術交流,通過交流、辯論,達到學識上的基本共識,從而不斷攻破法務會計理論框架的各種問題。再次,加強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聯系與溝通,通過廣泛的合作,將會計理論、實踐與法律理論、實踐進行融合,才能為法務會計的理論與實踐取得突破。
(二)建立健全法務會計制度、規范體系一個完善的法務會計市場體系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撐。為促進我國法務會計行業有序健康的發展,應制定一套系統、全面、操作性強的法務會計制度,使法務會計實際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法務會計工作是一個完整的系統,環環相扣,如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定、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法務會計鑒證制度、逐步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法務會計咨詢等。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才能規范法務會計工作,保證法務會計的健康發展,才能在市場經濟運行發揮其積極作用。
(三)大力宣傳法務會計想要更多的人理解支持法務會計工作,就必須從每一個通過認證的法務會計師做起,在工作中扎扎實實做出成績,讓人們認識到法務會計師在經濟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從認證中心的角度來看,需要大力推動各種媒體對法務會計工作的認知,加強法務會計學術專家的聯系交流,盡快成立法務會計師自律協會,加強法務會計師之間的學習交流,帶動全社會提高對法務會計的認識。最后,法務會計作為企業財務情況檢查、鑒定,并提供法庭證據的專業人士,應被廣泛運用于為社會大眾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而不僅僅是司法部。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那么,怎樣的合同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呢?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意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法律上就產生了約束有關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到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渡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有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健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持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認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前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是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例,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買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而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給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致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關鍵詞: 經偵方向 經濟犯罪偵查教學 本科培養方案
經濟犯罪偵查教學經過十幾年發展,已經初步具備了一定的基礎和條件。隨著公安經偵實踐部門對經偵方向學生需求形勢的變化,經偵的培養方案也應與時俱進,注重實踐教學,突出教學練戰一體化,著力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適合公安工作需要的應用型人才。我們要順應公安教育發展規律,結合實踐部門人才需求標準,明確培養經偵學生要“干什么”、“能干什么”,對經偵方向本科培養方案進行修訂。
一、認清公安教育發展趨勢,理清公安實踐需求標準
當前,公安學歷教育正面臨著改革,公安教育招錄體制也正在適應公安實踐的需要進行調整,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公安教育的發展趨勢,從長遠出發,研究、思考公安教育如何改,如何做才能適應將來的公安人才培養需要。學歷教育要向公安職業教育借鑒經驗,大學教育要向在職培訓借鑒經驗。我們要認清公安教育整體發展的基本趨勢,圍繞公安實踐對經偵人才需要的標準,突出經偵特色,注重實踐能力培養,修訂經偵方向培養方案。
經偵實踐部門需要的是既有經偵理論知識又有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是既有研究學習的能力又具備一定社交能力的人才。所謂經偵理論知識包括三個方面的知識:法律知識、經濟知識、偵查知識。法律知識包括刑法、刑訴、民法、經濟法、商法等。經偵民警不僅要掌握刑事法,還要掌握民法、經濟法等,因為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交叉,如果不懂民法、經濟法、商法,就難以界定罪與非罪。經濟知識包括金融、公司、外貿、知識產權、財政稅收、會計、國際貿易等。經濟犯罪是發生在經濟領域里的犯罪行為,有些犯罪如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涉稅犯罪等涉及經濟專業知識,因此,經偵民警要了解經濟知識。偵查知識包括經濟犯罪的形勢、特點、偵查措施和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要領,具體包括辦案程序、偵查取證、追逃、詢問、訊問、情報分析等。
大學教育不僅僅在于理論知識的學習,還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包括實踐辦案能力和為人處世能力。實踐辦案能力主要是偵查技能,包括學習能力、思辨能力、情報分析能力、調查取證能力、詢問訊問能力等。為人處世能力包括社交能力、適應能力等。大學的教育不能只強調理論學習而忽略實踐教學,不能只強調知識學習而忽略個人健康人格培養,不能滿堂灌而不注重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我們培養的學生最終是走向公安實踐的,要具備一定社會能力,成為“社會人”、“公安人”、“職業人”,而不是“書呆子”。有些畢業生之所以能夠脫穎而出,主要是腦子活,善于思考,善于學習,善于表達,能夠迅速調整自己適應崗位工作的需要;而有些畢業生卻在工作崗位上躑躅不前,主要是適應能力弱,既不善于學習,又不善于表達,缺乏實踐應用能力,不會及時調整自己。由此,大學教育既要重視知識的培養,又要注重能力的培養,尤其是基本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理論學習與實踐能力培養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我們可以通過改革教學方法、完善教學內容等方式,將理論知識通過案例教學、實訓教學等方式融會貫通于教學過程中,從而改變培養目標,改變教學目的。
二、完善經偵課程體系,更新經偵教學內容
完善經偵課程體系,可擬增設《經濟基礎業務知識》、《公司犯罪案件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偵查》、《經濟犯罪典型案例研究》等課程。當前經偵民警需要掌握的知識主要是法律知識、經濟知識和偵查知識。我們目前的課程體系中,專業課包括《經濟犯罪偵查基礎》、《經濟犯罪案件偵查》、《走私犯罪偵查》和《司法會計》。由于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難以界定,許多經濟犯罪案件是由經濟違法轉化而來的,從事經偵工作的民警除了要了解刑事法,還需要了解民法、經濟法、商法。當前,經偵課程中這方面的課程應該加強。對于經濟知識,目前我們主要是在講授某一類犯罪案件,涉及較強的經濟業務知識時,才臨時增加進來,如講信用證詐騙案件,需要先講解信用證流程,然后才能講犯罪問題,在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時,需要先講什么是增值稅,等等。這種講解方式比較零散,學生對于經濟知識缺乏總體的認識,對經濟運行情況缺乏整體認識。所以,我們可以考慮開設一門《經濟基礎業務知識》,從偵查犯罪的角度,講授金融、稅務、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等知識,但要強調經濟知識的實用性。對于經偵專業知識,從罪名上看,當前講授的經偵理論中,公司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擾亂市場秩序犯罪沒有全面包含進來,只是在經偵基礎中對幾個常見的犯罪行為進行講解,不利于學生對整個經濟犯罪偵查的了解。將來在經偵課程體系中,應增加經偵專業課的比重,可考慮開設《公司犯罪案件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偵查》。為了增強學生對于經偵熱點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考慮開設《經濟犯罪熱點案例研究》,對當前經濟犯罪的熱點案例進行全面的分析,尤其是選擇正在發生的、引起社會關注的經濟犯罪案件進行研討,這樣學生會更加感興趣。
經偵教學必須緊扣時代的脈搏,具有時代特色,教學內容必須及時更新,把經偵實踐中最新趨勢、最新手段、最新采用的技術吸收進來,講授給學生,要突出應用價值。研究、提煉現有教學內容,要講授更具有經偵特色的知識。如在經偵實踐中,經偵信息化已經成為大勢所趨,如何獲取情報信息、分析情報、應用情報信息指導偵查成為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能力,我們要及時吸收進教學內容里。在《經偵基礎》課程中,對于經濟犯罪偵查措施、偵查程序、偵查策略的內容應加強,通過歸納總結經偵實踐中成功案例,總結規律性的知識,更新經偵基礎的教學內容,使其更具有經偵特色,更系統、更全面。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講授內容中,認定方面的知識比重比較多,對偵查部分則偏輕。我們可以收集同類經濟犯罪偵查案例,重新研究、分析共性的知識,突出案件偵查的實用價值。
三、借鑒在職民警培訓方式,改革教學方法
經偵屬于一門應用性比較強的課程,我們的教學目的也要突出實用價值,注重學生實際偵查技能的培養,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而以前的單一、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必須加以改革,充分借鑒當前在職民警培訓的好的做法,結合經偵教學需要,積極探索案例教學、完善實訓教學模式,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一)案例教學法。經濟犯罪偵查學科本身就是來源于公安實踐、服務于公安實踐的,具有運用案例教學的土壤和條件,但現在經濟犯罪偵查教學中基本上還在沿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理論教授為主,個案分析為輔,已經難以適應目前公安教育的需要。鑒于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在經偵專業課程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從案例庫的建設、師資的培養、案例教學課堂設計等方面建立系統的、具有公安特色的、符合實戰需要的案例教學法。
(二)實訓教學。實訓教學是實踐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學生警務實戰技能的重要教學環節。經偵教學內容應用性比較強,從先期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到立案審查,從調查取證到詢問訊問,從追逃追贓到查詢凍結,都是具體的操作性比較強的活動。經偵實訓內容可以包括基本技能實訓和辦案綜合能力實訓。基本技能實訓包括經偵管理信息系統的運用、公安網接報案錄入、司法會計檢查等。辦案綜合能力實訓主要采取模擬辦案的形式,將所學過的各門專業課知識融會貫通,對模擬的案情作出綜合判斷,按照經偵辦案的一般程序,從案情分析、偵查思路確定、偵查計劃制定、偵查取證工作開展到法律文書制作等諸環節進行仿真實訓。辦案綜合能力實訓環節力求貼近實戰,以培養和鍛煉學生實際辦案能力為目的。
(三)熱點案例研討。當前,經濟犯罪案件成為主流犯罪,開始引起公眾的注意,大量涉眾型的經濟犯罪案件(如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案件、遼寧蟻力神案件、北京億霖木業案件等)、公司高管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如牟其中案件、周正毅案件、黃光裕案)、假幣假卡假票案件等經常進入公眾的視野,引起社會關注。我們可以不定期地開設熱點案例的研討會,組織學生提前準備,相關老師參與,這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鍛煉學生的組織能力、表達能力、分析能力。
(四)旁聽審理。在基層經偵實踐中,經偵部門規定每一位經偵民警在1年內至少要2次旁聽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尤其是自己偵辦的案件要盡量到法庭旁聽審理,以強化經偵民警的法律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經偵教學中,不僅僅要在課堂上講授知識,也可以帶領學生走出去到法院旁聽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這樣更有利于學生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審判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證據質證、被告人陳述等程序有直觀了解,對案件定性、證據收集、辦案程序、律師質疑有更深的理解。
(五)走出去,請進來。走出去是通過實習、見習、參觀、調研等多種形式讓學生了解經偵實際辦案情況,請進來就是請經偵實踐部門的辦案專家、能手到學校舉辦講座,可以就某一案件進行剖析,也可以就某一方面(如經偵信息化、涉眾型經濟犯罪)進行講座。
(六)網上答疑。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校園網、互聯網建立經偵論壇,在網上探討案例、學習心得,專門供學生和老師之間進行交流,有利于促進師生之間有效、及時互動。另一方面,可以經常上公安網,參與全國經偵實踐部門的疑難案件的探討,發出公安大學教師的聲音,推廣教學成果,也能夠及時獲取經偵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關鍵詞: 高職商科類專業 《經濟法》 教學方法 教學改革
目前,高職院校商科類專業大都開設了《經濟法》課程,并且作為專業必修課。對于商科類專業學生而言,經濟法課程的重要性已經毋庸置疑。學生學習該門課程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后職業發展需要,熟悉了解相關經濟法律與法規,熟知并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培養在職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能力,最終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該課程的教學效果直接關系學生未來的工作能力。高職《經濟法》課程內容的實踐性很強,這些知識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規范等形式出現,要使這些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傳統的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很難達到令人滿意的教學效果。筆者以研究學生怎么學為立足點,充分考慮學生通過什么途徑掌握知識、培養能力、提高素質等問題,開展《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研究。
一、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學生學習基礎薄弱,教學難度高。
以筆者所在的商學院為例,各專業一般在第三至第四學期開設《經濟法》課程。學生通過前期課程的學習都奠定了一定的經濟知識基礎。據調查,學生除了在思政課中接觸極少法律基礎知識外,并不了解法理理論和法律基本原理知識,對法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債權等,大多數同學不能認知和理解,這對于本身沒有基礎的學生而言,學習難度更高。
2.教學內容枯燥,對教學方法的要求更高。
《經濟法》課程內容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規范等形式出現,表現為各種具體的單行經濟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企業破產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傳統教學中教師為滿足規范化教學的要求,采用傳統的理論教授方式,很難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課堂上很少能主動參與教學過程,教學變成典型的“講-聽-記”模式。面對各種枯燥的法律條文,學生更加難以接受,如果采用傳統死記硬背的方式,則學生學習興趣不濃厚,如何引導學生盡快掌握枯燥內容,激發學習興趣,改變傳統講授型教學方式,已經成為授課教師的一項重要任務。
3.教學方法單一,不利于高職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
目前經濟法教學主要以教師和教材的填鴨式講解為中心,教師講解法律概念,學生死記硬背法律條文,仍以從老師一張嘴講解的傳統教學方式為主。傳統課堂教學方法具有一定的優勢,尤其對于學生無法深化拓展的知識,授課教師可以精講詳析,但是對于學習能力偏弱的高職學生來說,這種單一、單向的授課方式無法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無助于學生學習能力、創造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
二、高職商科類《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探索
高等職業教育和學科教育相比,對于所學知識、能力和素質等,學生主要是通過切身體驗和不斷實踐鍛煉獲取的,學生需要經過教師的點撥和演示,通過實訓基地對工作過程的親身體驗,不斷豐富知識、積累經驗、提高能力,逐漸形成職業素養。高職《經濟法》課程內容的實踐性很強,這些知識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規范等形式出現,要使這些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做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應用能力,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在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參與式教學和模擬教學等教學方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
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將真實事件作為案例以討論形式運用到課堂教學過程中,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討論和剖析,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教學法是一種理論與實踐緊密聯系的教學法,比起傳統灌輸式教學法,更生動有趣,更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一堂成功的案例教學課是需要教師精心設計和有效組織的。只有注重并確保每一環節的有效實施,才能保證案例教學法的成功。
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施應當包括案例引入、案例分析討論和案例總結三個環節,同時可以結合情境教學、討論互動式教學、問題式教學、工作流程演示教學等多種教學方法組織教學。如在經濟合同的訂立這一項目中,第一步通過一個簡單的銷售業務流程案例引導學生思考企業與顧客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完成案例的導入環節,引入本項目的理論知識點;第二步對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驟進行理論闡述,在闡述過程中可以針對要約和承諾分別添加小案例(如客戶之間的詢價、還盤等現實案例),幫助學生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重復訓練學生的能力;第三步進行案例總結,總結案例與法律理論之間的關系,并完成知識的總結;第四步安排學生現場演示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組織其他學生觀摩并就該合同的法律風險進行預測,這樣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明白學習的意義,主動思考、自主學習,真正實現課程的能力培養目標。
2.參與式教學。
采用項目制、團隊化運作,教師主導控制學生充分參與。這是一種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參與式方法應當根據課程項目任務需要和客觀條件靈活多變、適時選擇,只要能夠滿足一個教學目的,就應當促進參與。通常使用的方法有:頭腦風暴啟發式分組討論、觀看視頻資料、角色扮演、情景模擬、小組辯論、模擬法庭及針對教學內容設計的游戲、練習等。
以擔保法教學為例,我們通過展示生活中的擔保案例,對案例中涉及的角色進行分類,將學生分為四個小組,分別扮演質押權人、質押人、債權人、法官四個角色,以辯論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完成課堂討論―辯護―做出判決的過程,教師通過觀察各小組的辯論為各自小組成員給出平時成績。通過參與式教學能夠使學生個體都參與到活動之中,與其他學生個體相互合作學習,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新精神,以學生為中心,讓學生當“演員”,教師當“導演”,起組織、指導、幫助和促進作用,最終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
3.模擬教學。
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有許多模塊比較適合開展模擬教學,這種教學方法既能讓學生身臨其境又能讓學生靈活運用法律理論,很好地鍛煉其運用能力。這樣的教學法在構建能力培養教學體系中是十分適合的。針對《經濟法》這門課程可以開展的模擬教學法有兩種形式:模擬實踐教學和模擬法庭教學。
(1)模擬實踐教學
通過模擬實踐教學,教師指導學生在虛擬場景中,根據有關法律規范的要求,在一定空間和時間內,進行法律事務和程序操作,展示學生的法律素質。如在“市場主體法規實務”這一模塊的學習中,可以組織學生模擬組建一家公司,從設立公司準備相關資料入手,然后模擬公司登記法律流程,公司業務的簡單操作和違法后法律責任的承擔。這樣既可以使學生對公司的設立和申報程序及業務操作有初步的實踐經驗,又可以為日后實際工作打下一定基礎。
(2)模擬法庭教學
采用這種教學方法,第一步需要帶領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審理,讓學生親身感受庭審的氛圍,直接感受法律的功能,對法律在實際中的應用有感性認識,同時對法庭審理程序有初步了解。第二步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組織學生搞模擬法庭,模擬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如講述經濟糾紛的處理途徑時,教師可根據教學內容安排學生模擬法庭教學。模擬經濟案件審判活動的準備、處理、辯論,完全放手給學生,審理案件必需的訴訟材料,確定案件訴訟參與人、委托人等都由學生自己決定,老師只給予引導。如引導學生準備書、證據材料、詞、辯護詞等讓學生體驗法律知識的靈活運用,從而對相關法律問題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思考,鍛煉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和思辨能力。
三、結語
以上幾種教學方法在我院《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實踐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筆者認為高職實踐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符合本地區產業發展需要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在高職商科類專業《經濟法》教學中應當根據本校學生的特點,緊密結合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商科類其他基礎課程的相關知識,綜合運用一種或幾種教學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劉玉.高職《經濟法》多媒體教學方法利弊思考[J].高教高職研究,2007(19):91-92.
涉眾型經濟案件中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處理該類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通過對“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的考察,可知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實體認定,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并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再據此對其予以罪與非罪的準確定性。與此同時,亦應當從三個方面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實現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關鍵詞: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犯罪預防
中圖分類號:DF7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6004906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and Its Prevention
——Taking the“Fuding Biding Case”and“Wanjia Shopping Network”Case for Examples
LIN Zhikun,ZHENG Hu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Ningde City,Ningde 352100,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cases.Investigating the Fuding biding case and“wanjia shopping”network case,we know that the enti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which we need dissec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economic behavior and the nature of profit source and analyze its legitimacy,and then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rime or noncrime correctly.Meanwhile,we should regulate economic behavior;strengthen its guidance,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against economic crime;give more publicity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to prevent mass related economic crimes.
Key words: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determination;prevention of crime
涉眾型經濟案件是對一類案件的統稱,盡管法學界研究者常使用這一稱謂,但是并未對其作出準確的概念界定。目前,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學界,刑法學者的研究更多關注于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眾多不特定受害群眾的經濟犯罪。[1]根據公安部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的9個典型案例和16種形態,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同時還包括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證券犯罪以及農村經濟犯罪和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因素的經濟犯罪。由此可見,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某行為危及了多數、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財產利益,觸犯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而涉眾型經濟案件根據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包含涉眾型經濟糾紛和涉眾型經濟犯罪兩類。在司法實踐中,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該類案件的難點之一。筆者從具體案件出發,歸納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難點所在,再結合案例,分析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方法和認定標準,并進一步探尋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舉措。
一、問題的提出
(一)“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引發的思考
“福鼎會案”,即福鼎點頭鎮民間標會倒會事件(以下簡稱“福鼎會案”)。民間標會又稱“互助會”,是群眾在親友之間通過互助方式積少成多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一個標單通常由一個會首和數十名會腳組成。籌集的資金既不直接投入生產,也不直接投入資本流通市場,而是依托參與者之間的裙帶關系或者相互信任,由會腳競標。所出利息高的會腳可以獲取標會所籌資金的支配權。獲得資金支配權的會腳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由支配籌集的資金,并按照競標條件支付給其他會腳承諾的利息。2011年以來,隨著房地產等上游產業的衰退,所集資投入上游產業的會錢難以還本付息,加上少數參會人員惡意透標,將標會的錢用于購房、購車等揮霍,甚至參加賭博,因而出現倒會事件。福鼎標會的倒會事件波及該市5萬多人,會套會總共牽扯資金60多億,實際涉案金額15億元左右。本案系2011年11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福鼎會案”。
“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萬家購物網”是浙江省金華市億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旗下設立的網站。“萬家購物網”并不直接提供商品服務,而是宣傳其百業聯盟運營模式,邀請商家加盟,讓公眾到萬家購物加盟店消費。“萬家購物網”在每個縣域設一名區域商,由其推廣介紹商家加盟。任何人只要填寫一名“萬家購物網”介紹人后均可以上網注冊成為“萬家購物網”開戶會員,然后到加盟商處消費。網站要求加盟商上交會員所消費商品價格的16%,并宣稱會拿出前一天上繳營業額16%中的10%均分給當天消費者,以消費滿500元為一個積分返還點進行返還,直到會員原先所消費金額還完為止。另,該網站為了快速圈錢又提出“1元促銷計劃”的廣告,即明確告訴會員每消費500元每天返還1元,500天內返還完畢。根據發展商家和發展消費者情況,“萬家購物網”將商家和消費者分為四個層級:網站總部—各區域商—加盟商(含金牌商、金牌與普通加盟商)—開戶會員,各區域商享受區域交易額15%返利,加盟商中金牌商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4%返點獎勵,金牌則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2%返點獎勵、普通加盟商需要努力發展會員成為金牌商和金牌后才能享受返點獎勵。該網站極具欺騙性,要求商家上繳商品價格16%,其實很多商品利潤空間根本達不到16%,商家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把這部分價格轉嫁到消費會員身上,因此會員通過“萬家購物網”所購買商品價格遠比正常商品價格高。網站發展到后期存在著消費會員只要上繳16%商品價格的錢做假單進行“虛擬交易”,就可得到網站100%商品價格金額返還,沒有店鋪的只要拍個店鋪照片隨便提供個工商執照復印件就可申請成為加盟商。該網站的最終結果就是資金鏈斷裂,致使大量被卷入會員血本無歸。本案系2012年5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倒會事件并非新聞。當前標會融資往往還裹夾著“公司”、“投資”和“擔保”等外衣,一旦標會得來資金在外所從事上游行業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倒閉。倒會潮不僅易引發標會所在地民間借貸的危機,也會沖擊所在地區的經濟秩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引發當地銀行業的危機。“萬家購物網”打著新型消費模式的經營方式,如果按照其面上的宣傳讓利,作為會員的消費者將獲益。但該網站目的是為了“圈錢”,里面大量“虛擬交易”和網站不及時返利的事實導致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量會員利益遭到損害,不僅導致消費者大量無休止的投訴,甚至嚴重影響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穩定。“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雖然涉及不同領域:一個涉及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一個涉及商業領域的新興消費模式,但是兩案均有一定共同之處:其一,“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均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且影響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大,同屬公安部規定的涉眾型經濟案件的范疇;其二,案件定性存在爭議。“福鼎會案”存在著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已經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爭議;而“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還是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抑或是一種集資詐騙行為,也難有定論。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難點之所在
“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案件,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行為的定性。“福鼎會案”是民間借貸融資行為,民間借貸在我國一直有存在的空間。但是在利息越來越高,部分參會人員將資金用于高利貸或者非法活動,因而出現跑會等行為時,這種互助行為是否仍然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抑或已經發展成了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類似案件都存在難以界定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
理論界將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案件納入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種[1]31,[2]1112,將其稱為疑難型刑民交叉案件。[4]涉眾型經濟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抑或為經濟犯罪,這是處理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之難點所在,即為涉眾型經濟行為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該類案件之所以定性困難,主要是因為其多發生在市場經濟領域中,其行為往往具有合法經濟行為的表現形式,其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如果過于嚴格,會對市場經濟行為造成干擾,阻礙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但倘若對具有潛在危害的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加規范,一旦危害結果發生,就會涉及眾多社會公民的利益,如果處理不當,還極易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當前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朝多元化方面發展,涉眾型經濟行為層出不窮,這些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同于傳統經濟行為,其違法性判斷更加困難。
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判斷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違法性。如果其行為僅屬于民法規制的范圍,刑法對其未作規定的,那么該行為僅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如果該行為方式同時應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則需要進行第二步判斷。第二步是程度的判斷。對于違法程度,刑法分則往往通過“數量和金額”、“手段方式”、“社會影響”、“對象”、“結果”、“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動機”等方面體現違法性的嚴重性。[5],[6]77有的程度方面的規定刑法在罪狀中已有明確體現,即使罪狀未作明確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司法經驗也往往有所規定。相比而言,界定行為的違法性是認定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難點所在。而在經濟形式不斷變化、經濟行為日新月異的市場經濟中,界定具體經營行為方式的類型成為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的難點所在,也是該類案件區分罪與非罪的共同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解決思路
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刑法學研究的任務。在討論犯罪認定時,有必要探討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的關系。刑法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的生命財產利益”[7],因此,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聯系到犯罪行為與民事行為的關系,在社會發展需要和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刑法立法者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比較篩選,將社會危害性大、違法性嚴重的行為規定在刑法規范中,并制定與其危害性相匹配的刑罰。由此可見,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只有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
盡管明確了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質之關鍵所在,但在具體案件中,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程度差異并不是不言自明的,準確定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違法并非易事。由于涉眾型經濟案件與經濟糾紛緊密關聯,使得其在實體的刑民交叉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下文以“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件定性為例展開具體剖析。
(一)“福鼎會案”:合法民間借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福鼎會案”中,標會成員均是民事自然人主體,參與者都是自愿的,且對收益和風險事先均有認識,所有參與者都有均等參與競標的機會,可以說標會參與者的行為符合民事行為的形式條件。但是標會參與者進行資金籌集,然后由參與者支配資金,并給其他參與者支付利息的借貸行為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抑或為非法集資行為,則需要對其行為方式作進一步界定。
區分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第一,合同當事人。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多具有比較穩定且密切的社會關系,彼此之間的認識程度和信任度較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表現為借款一方是特定的,而出資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出資人,且一般涉及多人。第二,合同的形成。民間借貸行為中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協商,并根據自由意思表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形成口頭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同的成立一般由籌集方單方制定書面合同,并以此向所有社會公眾發出要約,出資方對于合同的形式沒有意思表示的權利,通過存款簽字達成合同。第三,合同利率等內容。民間借貸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籌集方一方決定,這屬于民法上的格式合同。第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款人往往將資金用于滿足其生活需要或者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的資金一般按照更高利率借貸給他人,或者用于其他資本投資等資產升值活動,甚至可能用于其他非法犯罪活動。
福鼎標會由一個會首發動,數名會腳參加而組成。會首一旦發動標會,只要具備資金,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成為會腳,“福鼎會案”中就出現城關很多人員跑到點頭鎮去加會,甚至周邊溫州地區很多人也跑過來加會。參加標會的會腳需要提交會首發動時規定的資金。就這一點而言,可以說會首是籌款者,會腳是存款人。由于競標有一定周期(或者月,或者日,甚至半日),但是使用標會資金的期限是固定不變的,因此,可以說借款的期限是由會首按照其印制會單明確規定的。另外,盡管標會籌集的資金由會腳競爭輪流使用,但是在筆者看來,標會資金的使用者及其去向并不影響會首組織標會并籌集資金的行為,由會腳支配資金的行為不過是標會借貸給會腳使用的行為。盡管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對象可能有重復,但是標會支付利息的返本付息行為以及借貸給他人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已經和銀行的存貸行為無異,因此其籌款行為是一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民間個體并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因此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福鼎標會”的金額,其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以正常的標會形式收集資金的,屬于變相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當然在標會活動中,不乏部分人員利用投資者盲目追求利差或高額回報的心理弱點,實施各種詐騙方法,非法騙取、占有受害群眾的投資款。這樣的行為屬于集資詐騙行為,如果達到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要求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萬家購物網”:新型銷售模式還是傳銷行為
“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和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對于難以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行為的涉眾型經濟案件,不能完全依據其行為方式定性,也不能完全依據其影響定性,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揭開其打著民商事行為或者經濟活動的幌子而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面紗”,對其準確定性。
在銷售活動中,通過抽獎、打折和返利等形式的促銷手段并不少見。但是要申請成為“萬家購物網”會員需要上線介紹人,加盟商根據銷售金額及吸納會員人數進行分級,并以此為根據支付加盟商不同比例的獎勵金額,這與傳統傳銷行為在形式上極為相似。如果認同“萬家購物網”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形式,那么其屬于民事行為,其促銷手段雖有違市場經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仍不構經濟犯罪。如果“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根據其網站的覆蓋范圍、涉案金額及其影響,部分行為人應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斷萬家購物網站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行為還是傳銷行為,需要對其營銷模式進行分析。
第一,運行模式。根據“萬家購物”聯盟返利模式,網站返還給加盟商和會員的資金來源于會員的消費,而加盟商為提高銷售量和營業額,將上交費用轉嫁在消費者(會員)頭上。如果此模式能夠一直運行,那么消費者能夠真正享受促銷優惠,如果網站不兌現或者不能兌現,則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實現。“萬家購物網”不僅未能實現對消費者的預期返利承諾,反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符合讓消費者受惠的促銷行為。
第二,經營的真實性。“萬家購物網”推出“1元促銷計劃”,明確消費500元500天內返還完畢,但又宣稱具體返利多少是根據前一天的交易額定,并且對每天的積分多少不予保證,且送完為止。在這一點上,公司的宣傳前后不一致,誤導了消費者。在具體的經營行為中,“萬家購物網”按照后一種方式給消費者返利,而根據后一種返利方式,消費者受惠的可能性和受惠金額都是不確定的,且該網站有時宣稱網站維護甚至停止返利,也即萬家購物的經營行為不具有真實性。
第三,返利的可行性。購物返利的額度取決于上一日的交易額和有效積分權總數,如果交易額的增幅跟不上有效積分權數的增幅,就會導致返利額度越來越少,但事實交易額變化不大,而有效積分權數呈幾何級數增長。網站用于返利的資金來源于加盟商向其交納銷售和服務金額的提成。要實現返利的持續跟進,需要后來更多的消費人數和消費金額作為補充,如果后期數量跟進不足,必將導致資金鏈的斷裂而使活動難以為繼。現有返利需要后期經營活動的跟進和補充的返利模式使得返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經過上述分析可知,“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已經完全超出了促銷模式的內容,與促銷的目的和具體運作相左。“萬家購物網”對以消費金額作為會員申請的條件,以發展會員作為加盟商的條件,并以發展的邀請人作為申請注冊的必備條件等行為,已經是一種變相的傳銷行為。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范圍廣,應當追究相關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準確定性是處理該類案件關鍵所在,但是,以上兩個典型案件,也同樣促使我們認真反思另一具有現實緊迫性的問題,即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市場經濟的不健全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要預防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必須從市場經濟角度入手,發現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減少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的土壤。此外,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決定了作為其他部門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具有謙抑性,謙抑性要求刑法僅有在其他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無法調整的時候才啟動。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運用刑罰外手段對涉眾型經濟犯罪進行預防。要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健全經濟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經濟活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經濟活動活躍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為防止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對經濟活動進行正確引導。具體要求是盡可能少地干預經濟活動,但是又需要對經濟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確立標準,以防止違法經濟活動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尤其對于新型經營模式的經濟活動,一方面應當對其加以鼓勵和支持,以實現活躍市場,滿足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對新型經濟模式的可行性和規范性進行及時審查,一旦出現與法律抵觸或者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引導糾正,必要的時候應當謹慎對待,加強監管。
規范經濟行為的渠道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市場監管主體應當及時了解市場經濟活動變化,通過經濟政策和制度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市場準入部門應當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準入資質。具體而言,工商登記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市場主體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以及資金的來源,且嚴格監測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是否在注冊經營范圍內;稅收部門應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稅收情況,質檢部門要嚴格產品質量的檢測。對于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高發的金融領域,在加強金融公司準入資質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經貿委和銀監局應當對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來源和投資用途的流動進行嚴格監管,避免大面積的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的卷入。另一方面,完善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和監管有章可循。對于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制的領域,例如民間借貸,應當盡快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實現對其監管,正確引導民間資金規范流轉。對定性有沖突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協調一致;對規定模糊的法律規定應當盡可能具體詳盡,明確適用標準和權利義務。
(二)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
在引導經濟行為的同時,監管機構還應當對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防范合法的經濟行為演變為非法的經濟犯罪,遏制經濟犯罪的苗頭。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主要由經濟主管和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部門通過市場主體的稅收狀況、經營內容和盈利情況等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對于新型的經濟活動,對其營利模式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是否有損其他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是否會破壞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秩序,是否會危機金融體系和經濟安全。對于經營活動存在異常情況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并主動排查風險,及時發現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于未然。
在發現可疑問題后,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且立即對經濟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濟行為進行及時甄別定性。對于定性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如果經營活動定性為合法,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檢測,減少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妨礙;如果經營活動被定性為非法,應當果斷處置。對于曾經因為非法經營活動受過處罰或者備案過的市場參與主體,應當加重監管。
當發現有違法或者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相關監管機構應當果斷處置,防止經濟行為的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惡化。具體而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偵查機關應當及時介入。應當及時制止相應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糾正其不實宣傳,維護市場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締資格、凍結財產等方式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或失控。在具體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各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
有關機構和組織在社會大眾中進行與經濟行為有關的經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參與經濟活動,防止其因為盲目輕信或者被利益所誘惑,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宣傳內容既包括合法經濟行為的形式、違法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包括相關權利義務內容及其救濟途徑。尤其對于新型的涉眾型經濟行為,相關機關應當及時發現和研究違法涉眾型經濟行為的新形式、新特點,幫助社會公眾認清非法經濟行為的本質和危害,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對于社會公眾受到損害的權益應當及時予以救濟,且做好群眾情緒疏導工作。
參考文獻:
[1]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嚴打涉眾型經濟犯罪[N].企業導報,2006(11).
[2]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3]莊緒龍,劉艷.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理念的重塑[J].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1).
[4]劉宇.民刑關系要論[D].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315.
[5]胡云騰.論我國刑法中的情節[M]//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79.
關鍵詞:合同管理;竣工結算;造價控制
目前,某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管理不夠細致,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順利進行甚至引起合同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依法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利于減少合同糾紛,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最終實現工程造價的控制目標。
1 合同的簽訂
1.1 審查中標價款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價款是通過招、投標工作投標者中標后,招、投標雙方(合同形成后為發包方、承包方)通過法律形式約定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簽訂合同時,通常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合同價,不得簽訂有與中標價約束結算價相違背的合同條款,以確保中標價的控制地位。中標價通常應與標底價相對接近,若合同為可調價合同,為了減少變更簽證、防止竣工結算時出現不正常的材料、人工等價差,應當對中標價進行仔細審查,即對投標預算與標底預算進行核對。
四川省某高等級混凝土道路和配套庫房工程,其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時執行當地招標期間的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價格及相應工程取費標準。某公司以中標價讓利1%后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由于發包方未對中標價款進行審查,在竣工結算時,承包方以中標價中的鋼筋、水泥均為當地前3年的《建筑工程綜合單價表》的基價中的單價為由,要求進行材料價差調整,鋼筋價差調增l507元/t,水泥價差調增53.32元/t,共調增72.99萬元。發包方認為,投標方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報價,招標文件是一個要約邀請書,投標文件是一個要約,中標通知書是一個承諾,因此不同意調增;承包方則認為應低于控制價款進行投標,控制價中的材料基價按三年前的基價編制,明顯偏低,據此要求調增。雙方為此進行了較長時間談判。如果發包方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前組織中標價款審查再確定合同價款,則可消除這類爭議。
1.2 增強法律意識
施工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施工過程中雙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要按其條款來執行。要做到科學、規范地管理施工合同。前提條件是:合同簽訂的過程要規范、合法:合同的內容要全面、嚴謹。
(1)按時簽訂合同。依據我國《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的規定,施工合同的簽訂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在施工開始前完成。目前,由于某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工程項目已開工甚至即將竣工,工程項目還沒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現象,不但使工程的質量、進度很難得到保證,而且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誤工、窩工、返工等增加的費用,以及一些工程造價上很容易產生分歧的項目(例如材料品牌、質量等級、價格以及一些由市場因素決定的項目單價),由于沒有合同依據,雙方各為已利,產生爭議,進而發生經濟糾紛,使竣工結算無法順利進行,不但耗費雙方大量精力,而且對雙方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2)合同內容要嚴密。簽訂合同時,要根據工程的特點選擇適當的合同價款調整條件,因為不同的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真實意愿,應特別注意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的約定是否嚴密,避免留下隱患。如對合同結算方式、方法、付款方式、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等級評定等重要內容要做到文字表達嚴謹;把有關規定和執行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地方寫進協議條款等,如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定價原則、差價的調整方法、取費方式等。另外。施工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證據應是原件、符合事實、加蓋公章和簽名,并有明確的內容且未超過時效,否則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由于某些建設單位未對合同形成系統化的管理,簽訂合同時對于合同中一些細微條款及規定沒有一個系統的認知,使合同內容不夠嚴謹、全面,極易導致合同糾紛,造成竣工結算無法順利進行。某高層建筑工程招標文件要求:土建工程材料按招標期間的當地材料信息價格計算。鋼筋、水泥、模板、主要裝飾材料等為暫估價,竣工結算時進行價差調整。某公司中標后,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明確暫估價調整的條款,雙方表示在施工期間再簽訂調價補充協議。結果雙方不僅沒有簽訂補充協議,承包方還讓發包方簽署了暫估價的材差和砂、碎石等非暫估價材料的價差。在竣工結算時。承包方既計算材差調增費用,又計算全部的取費。發包方審查竣工結算時發現非暫估價材差和全部的取費達86.00萬元。
雙方對此進行了較長時間的磋商,花費相當精力才初步達成解決方案。因此,發包方應安排工程造價人員在合同簽訂時及早介入,這樣可以在工程造價控制上占據主動,否則施工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將直接影響投資效益的實現。
2 合同的履行
2.1 施工階段
工程建設是個周期長、技術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在項目決策與設計階段難以考慮詳盡。加強合同管理,盡量減少施工階段有關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控制工程造價,須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及時簽訂補充協議。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在施工階段及時簽訂各種補充協議,以明確施工合同中的未盡事宜,這樣既有利于確保工期、工程質量,又能減少有關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如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原則下,簽訂材料、設備的采購補充協議,明確暫估項目的價格。
(2)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控制變更及簽證。在建設過程中,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必然會發生現場簽證,而最終以價格的形式體現在工程結算中。工程變更、簽證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點和難點。為了有效控制造價,①應嚴格執行變更的程序嗍,規范變更的手續,減少變更的數量;②應加強對變更內容的真實性的審查,避免重復簽證,杜絕虛假簽證;③應明確變更的部位、原因、工程量、材料等,便于計算變更價款,避免結算時扯皮。
(3)做好索賠管理,及時進行反索賠。索賠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索賠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聯系,合同是索賠的依據。整個索賠處理的過程就是執行合同的過程。一些投機承包方往往以低投標價爭取中標,而以高索賠來獲取企業額外利潤,所以索賠管理也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之一。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承擔施工各階段的義務,如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等等,盡可能避免施工中承包方的索賠;注意施工中原始資料的收集,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通過細致的工作,尋找反索賠機會,根據情況及時提出反索賠。
2.2 結算階段
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承包方提供全套工程結算資料給建設單位,監理方和發包方應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和自審,主要審查承包方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來編制結算書,審查竣工圖、設計變更、簽證單等工程結算資料是否為原件,否則無效。初審和自審結束后。發包方委托造價咨詢單位或工程審計部門進行結算審核,審價時建設單位應督促承包方積極配合審價單位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價。工程最終審核報告應作為工程支付結算款的主要依據。最后,切實對照合同的工期、質量標準等要求,建設單位依據合同、審核報告及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竣工結算。
3 結語
21世紀前20年是我國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當前,全國各地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方興未艾,大量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也在快速興建。嚴格依法簽訂、執行施工合同,是控制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措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要實現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主動控制,必須重視發揮造價工程師在合同管理全過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融資;商業銀行;風險防范
民間融資通俗理解就是企業未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或合法途徑進行的資金借貸往來行為。企業一旦涉及民間融資,就好比攜帶一顆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爆炸。因民間融資的非公開特征,其行為隱蔽不易發現、信息不明難以獲取,導致金融機構在與涉及民間融資的企業交往中,常常因信息不對稱而蒙受巨大損失。當然,此類企業不論隱藏有多深,都會露出蛛絲馬跡。商業銀行應當仔細收集企業內外部的零散信息,對信息進行統一梳理和綜合分析,同時結合現有各類監測工具和系統,提高對民間融資企業的風險識別能力。只有在識別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才能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對民間融資風險進行隔離,同時做到有的放矢地幫助企業規范融資行為和經營策略。
1民間融資的分類和特征
參與民間融資的企業遍及各行各業,不僅有民企的始作俑者,也能國企的煽風點火,參與方式也是多樣化,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歸納來看,可將參與民間融資的企業按照其參與角色分成三大類。第一類是通過民間市場融入資金的借款人。此類企業自身信用資質交差,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融資或取得的融資規模小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同時,因自身對外投資過多,經營規模超過自身實力,為彌補資金缺口,進而通過民間市場借入利息高、期限短的資金。在經濟上行期,企業還可以增長的銷售收入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資金周轉;經濟下行或形勢判斷失誤,經營狀況不及預期,民間融資成本過高,財務負擔過重,導致大部分經營資金未投入生產而利息費用化,資金鏈緊張,最終挪用銀行資金歸還民間融資,將民間融資風險傳染至金融系統。第二類是民間融資的資金提供方。此類企業一般是經營情況良好,信用資質優良或自身現金流充裕,通過向金融機構低息借入資金,高息轉借給信用資質較差的企業,賺取利息差,后因出借資金無法正常收回導致金融機構負債無法償還。風險傳導路徑:第一步是資質較差的企業通過民間融資行為將風險傳導至資質較好的企業,民間融資風險轉變為實體經濟風險;第二步是資質較好的企業受傳染后資金鏈斷裂無法正常償還金融機構負債,實體經濟風險進一步傳染至金融系統,轉變為金融風險。第三類是參與民間融資的第三方,該類企業不直接參與民間資金的往來,但屬于向民間融資參與主體提供服務的中間商,可細分為兩種,一種是僵尸公司,自身無任何經營實體,出借基礎證照給其他企業,經過包裝造假騙取金融機構資金,東窗事發后直接進入破產清算,變成不良資產;另一種是企業自身無融資需求,但通過出借自有資產和信譽為其他企業的融資提供抵押或保證擔保,收取一定擔保費,被擔保企業經營不善倒閉后,自身因代償導致現金流斷裂,導致民間融資風險傳染至金融機構。
2民間融資的識別突破口
在實務中,因民間融資的隱蔽性和被調查企業的不配合,導致商業銀行獲取的信息不全面。通過對實際風險案例的歸納和反思,商業銀行可以財務信息、賬戶資金往來記錄作為突破口,加強現場調查的深度,提高現場調查的頻率,查看企業的財務賬簿,查看銀行流水賬目,到企業車間了解生產情況,到企業倉庫看存貨情況,與企業實際控制人及經營、財務管理人員交談時有針對性地問詢,密切關注監管部門和政府部門披露的信息,不定期進行公開信息查詢,力圖充分掌握完整的真實信息和第一手資料。
2.1財務信息包括財務數據和原始憑證資料
(1)查詢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掌握所有負債情況。企業實際控制人、股東、管理人員都有可能以個人投資經營貸款、消費類貸款、信用卡透支等方式為企業經營注入資金,賬面上看不在短期借款中反映,一般是在其它應付款,在賬面未體現的應盡可能查清這些個人投資經營貸款的用途。(2)看賬目,充分運用面談、實地調查等方式,對企業資金整體情況進行盤查,摸清會計科目實際數據,并對邏輯關系進行分析判斷。具體做到“五比對”,即比對負債規模與資產規模,比對應收應付與生產狀況,比對資本公積與發展進程,比對財務費用與融資總額,比對管理、銷售費用與經營狀況。對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經營計劃及其他相關會計資料分析時,須對以下財務信息引起高度警惕:①看三項費用的支出。根據企業有無銀行貸款和貸款的規模,可以估算出其每月需支出的財務費用,如果企業實際財務費用支出超出估算的范圍,企業可能涉及民間融資;如果企業的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長期高于行業平均值,或超出其經營規模的合理范圍值,或呈規律性的變動,如季度性地增加一個相對固定的金額,則應分析企業是否將民間融資的利息支出計入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進一步查看企業的賬簿加以分析。②看應付和預收項目。企業的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產生于經營活動,一般與生產規模相當,與生產周期的變動一致,并在短期內就要支付。如果企業的應付賬款或預收賬款長期固定不變,就要考慮這部分資金是不是民間融資的本金。對于應付和預收項目,可以通過查看賬簿和閱讀財務審計報告附注來進一步分析企業存在民間融資的可能性。③看資金融出或融入:其他應收賬款額突然增大,銀行貸款增長率遠大于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可能涉及向外借出;其他應付款突然有較高的增長率且金額較大,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遠大于銀行貸款增長率等可能涉及對外借入。
2.2資金流向包括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從企業資金流向入手,通過查閱應收應付明細、詢問企業工作人員及上下游企業、查銀行賬戶、查政府和司法部門信息等手段,從交易對象特點、資金進出特點等方面,判斷企業是否涉及過橋融資。具體應做到“五關注”,關注關聯交易,關注交易對手情況,關注規律性資金進出,關注異常交易行為,關注涉訴和抵押信息。重點監控企業資金賬戶異動頻率,大額資金調動或跨行出境資金活動,防范企業經營者進行民間借貸交易或出走前的資金轉移。對于還款資金來源賬戶多為無貿易背景的第三方賬戶、個人賬戶或擔保公司賬戶的企業,須引起高度警惕。在分析企業資金流向的途徑上主要以銀行賬戶流水作為分析對象(一般以近半年以上流水為主);一是將銀行流水平均每月進賬金額數與企業月均銷售額相比,該指標稱為對賬單測算率(參考區間:0到100%),在統計平均每月進賬金額時,需剔除關聯方進賬、非貿易結算進賬、一次性偶得進賬等三個科目,并根據測算結果作以下分析:(1)指標處于0-50%區間,可推測企業可能存在以下情況:虛構銷售收入、近期信用政策寬松以賒賬銷售為主,或者企業為避稅以現金或個人賬戶結算為主等,具體原因需結合企業的行業特征,上下游客戶特征、以及主要購銷合同條款等資料進行分析。(2)指標處于50%-100%區間,說明月均進賬金額與月均銷售額的匹配度較大,結合月度納稅表可進一步驗證銷售收入的真實性。指標若超過100%,可能是企業收回欠款或季節性回款增加等。二是關注銀行流水的大額進出賬、收付款方名稱和附注等。(1)與關聯方存在頻繁的大額往來款,若有真實貿易背景,附注標明為貨款,說明企業的關聯交易占比較大,需關注企業貿易模式的可持續性和收入利潤的質量,必要時需現場查驗存貨;若無真實貿易背景,企業可能存在通過頻繁對倒流水的方式轉移資金或掩蓋債務,需進一步分析關聯方的賬戶情況、集團整體負債情況、在建項目情況。(2)高度關注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往來信息,對企業與私募基金、合會抬會、資金中介機構、地下錢莊、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各類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的大額資金往來,或出現異常大額現金進賬用于歸還到期貸款或同戶名轉賬等情形,說明企業存在民間融資行為,應及時跟蹤調查,并可以結合進出時間粗略估計民間借貸規模及期限。
2.3其他信息
雖然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往往十分隱蔽,不易察覺,但總會露出一些蛛絲馬跡。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盡職調查中,可以通過采取“五看”方式獲取有用信息并做進一步查證:(1)看老板。老板主要指企業經營者、企業實際控制人等,企業是否參與過橋融資與企業主有很大關系。對企業主調查主要從詢問有關關系人等渠道獲得,具體應做到“六了解”,了解企業主投資理念,了解企業主從業經歷,了解企業主人際關系,了解企業主生活習慣,了解企業主不良嗜好,了解企業主異常動向。掌握企業經營者行蹤和國籍。可翻閱管理費用科目的記賬憑證(機票、住宿發票等),查詢出入境記錄等。對于企業經營者國籍、家屬出國定居也應予以關注,防止其在無法償還債務時,通過移民將資產轉移至國外。(2)看營運。提高對可能涉及民間融資企業的現場檢查或拜訪頻率,須重點關注以下跡象:①生產負荷與平日不符,存在“停電”未開工現象。生產制造企業存在大量貨物轉移。②存在超行業慣例的無償加班和拖欠工資現象。員工情緒、士氣低落。③有非正常人員聚集企業經營者辦公室,而企業不予解釋(可能為民間放貸者索債)。企業經營者情緒焦躁,到處借款融資。④存在非主營業務投資(特別是投向房地產、土地、股票等領域),且投資份額占比較大。(3)看股權。關注股權結構變更,注意企業經營者股權結構調整或法人代表變更隱藏的風險,可委托外聘律師赴工商管理部門查詢企業股權結構動態,也可利用相關網站進行企業法人代表變更查詢。(4)看授信。一是觀察企業在談判時對放款時效的要求和利率水平的態度。企業在迫切需要通過授信歸還高息民間融資時,常對貸款批準投放的時效性要求較高,而對成本、利率水平相對不敏感。二是謹慎對待授信金融機構主要為城商行、農村合作社、村鎮銀行、小型放貸公司,或異地銀行的企業。高度關注授信結構穩定性,調查了解授信機構中途壓縮或退出的變化所釋放的信號。(5)看擔保。查閱客戶使用公章的記錄、查閱征信系統、通過查證核查對外擔保的真實性和風險程度。過多的、不當的、無對價的對外擔保需要重點關注與進一步調查。
3商業銀行防范民間融資的風控措施
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缺乏監管機制,容易引發經濟糾紛,給商業銀行資產安全帶來風險隱患。涉事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勢必將民間融資風險傳染至金融機構,造成金融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實操中應在加強識別能力,提前進行風險防范。(1)要求對企業、實際控制人和財務人員的銀行賬戶流水進行核查,隨機抽取幾筆大額交易記錄,要求提供交易憑證,詳細查看往來款戶名和性質。對于房地產這類資金密集型行業,在摸查民間融資情況時還要重點關注兩個隱蔽行為:一是向建筑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融資,通過簽訂合同將融資成本以高于市場水平的材料款和工程款支付給對方;二是將部分預售資金在銀行體系外流轉,用于償還民間融資,商業銀行給房地產企業發放開發貸,一般會對項目的預售資金進行專項監管,但涉及民間融資的房地產開發商,為套出監管資金彌補民間融資的財務窟窿,會提前與購房者串通好,給予其一定折扣,雙方簽訂“小合同”,購房款直接匯到企業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2)要求企業提供水電費繳費發票,對企業提供的發票進行核實,并視企業用電(水)量波動,適時監控企業的經營狀況。(3)借助各種系統對企業和實際控制人展開盡可能全面的盡職調查,一是征信系統,關注企業負債規模是否大額變化,超過自身規模,以及企業是否為非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規模大幅增加等;二是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查看企業、股東、法人代表等是否有執行案件,是否涉及民間融資還是經營活動糾紛;三是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企業是否有行政處罰、經營異常信息等,關注企業的股東是否在短時間內出現頻繁變動,以及企業股權是否有質押記錄,質押權人是正規金融機構還是私募機構等。
參考文獻:
[1]姜風旭.我國小企業融資困境與對策研究[D].大連:東北財經大學,2011.
[2]王瑜.關于民間融資現象的若干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06,(03):46-48.
[3]洪正.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可行嗎?———基于監督效率視角的分析[J].經濟研究,2011,(02):44-58.
[4]哈斯.小額貸款公司對民間融資的替代和轉化效用研究———以內蒙古西部地區為例[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2,(08):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