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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1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人身損害的法律屬性
醫療服務合同中的人身損害,是指醫療機構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醫療損害行為。醫療服務合同的人身傷害診斷和治療技術有以下幾個特點:(1)損害行為與醫務人員密切相關,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或醫療水平不高,造成患者受傷;(2)損害對象的具體性,醫療服務合同中的人身傷害,是針對特定人員的身體或生命;(3)對損害結果的不確定,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時,不能預見到什么樣的后果,其后果可能涉及第三人。
在醫療服務合同的人身損害一般有以下幾種:
(1)骨折愈合時間延長,病情加重,這主要表現在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病情恢復時間延長,不利于患者的治療。
(2)受傷,因涉及一個過程,由于醫院的過錯,致使患者的身體權利、健康受損的醫療服務,可能會增加患者的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有可能出現其他癥狀的患者身上的病癥,導致病人感到不適。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的傷害經常發生,由于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非常謹慎的行為,治療必須盡到理性的人應該盡到的義務。
(3)殘疾,殘疾等級的規定,有十個不同的水平。而這些傷殘等級的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可能會出現,所以這種損害是比較嚴重的,是一種人身傷害。殘疾的情況,可能導致患者的日常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或造成病人的身體和精神的陰影。主要表現為患者某些生理功能的喪失,外觀受損,對內臟器官損害,最終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
(4)死亡,這是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后果最嚴重的人身傷害。死亡的事實,意味著一個人所有的法律關系的結束,不再享有作為一個人應有權利和義務。家族成員的法律關系也將發生變動,例如,繼承的產生,婚姻關系的結束等。
2醫療服務合同中的侵權責任的分析
2.1醫療服務合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
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合同中,由于醫療過失,導致醫療合同不完全履行和醫療損害事實的出現,這些案件由四個要件構成,符合侵權責任的規定,所以在我國的法律中,明確醫療服務合同中的人身傷害侵權,不是純粹的侵權行為,而是一個復雜的侵權行為,既有侵權責任的形成,又有違約責任的出現。
2.2醫療服務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聯結點分析
醫療服務合同中的人身傷害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并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并完全符合法律關系的要件,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這主要是指行為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在我國,醫療服務合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違約責任的界定,有些勉強,雖然全部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違約責任不利于維護患者的權利和義務,醫療機構會給患者簽訂免責條款,最終不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所以這是實踐操作與法律的沖突,是法律的滯后性和剛性的局限性表現,是法律具體規范的空白。
3責任競合的法律依據適用弊端
在法律關系分析和法律關系的選擇和應用上,醫療方面中國法律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在經常有這樣的情況下,也有一些典型的處理意見,在醫療事故訴訟應根據幫助解決糾紛的原則確定的基礎上的索賠權,但司法實踐中存在由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的權利作為基礎,導致案件不能受理而被法院駁回。我國《侵權責任法》應對相應的侵權責任案件適用法律上的歸責原則,適用的理由比較模糊。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侵權責任案件的處理。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醫療損害案件作出明確規定和適用指南。
我國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性質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定義和規范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性質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我國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張,案件結果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我國法律對醫療服務合同的規定的空白和法律的模糊性,使得當事人在適用法律和對案件性質的界定上也會無從選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責任競合時,并沒有說明當事人在法律選擇上優先適用的順位,因此存在責任競合,使得案件處理時間和選擇呈現多元化,對于醫療損害中人身損害的問題,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水平仍需提高!
參考文獻
[1] 周榕.論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C].廣州:中國醫院,2007:11.
2000年11月11日,記者張鴻昭因誤咽魚刺到南京市第一醫院就診,醫生予食道鋇餐檢查后,初步診斷:“食道損傷?”給予抗感染等治療。11月13日張鴻昭到該院復診,醫生建議其做食道鏡檢查,檢查見“食道下段近賁門處有一扁細魚刺樣異物,予取出異物滑脫”,擬再次檢查時,遭拒絕。醫生囑繼續服用消炎藥、隨診。11月18日19:50張鴻昭由其妻鄧燕濤陪同又到該院“五官科”急診,20:00時被轉至外科就診,外科給予外用“好得快”1支。因前幾次治療效果不顯著,11月23日張鴻昭再次到該院門診,醫生建議張鴻昭行“纖維喉鏡檢查,攝X線全胸片,食道鏡檢查”,但食道鏡檢查遭張鴻昭拒絕,醫生遂囑其住院治療。11月24日張鴻昭入住該院,入院時體格檢查尚好。11月25日經醫生再三動員,張鴻昭做了纖維喉鏡檢查,當醫生準備將纖維支氣管鏡伸入其食道檢查時,遭張鴻昭拒絕,醫生擬向其家屬交待病情,亦被拒絕。11月26日晨,張鴻昭在做霧化吸入治療時突然口吐鮮血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1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出具張鴻昭尸檢報告,病理診斷為:食道第二狹窄左前壁急性出血性潰瘍伴出血和血栓樣物形成——符合食道穿孔……。2001年6月11日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張鴻昭醫療事件技術鑒定報告書,報告分析意見:……食道異物致食道炎,繼發穿孔、縱膈炎(主動脈炎)、食道-主動脈瘺,大出血死亡?!t院對首診鋇透報告未引起足夠重視,處理不充分,治療中未禁食,對病情發展潛在的兇險性認識不足;未作出進一步確診檢查,病歷書寫也欠規范。診療中存在嚴重醫療缺陷。鑒定結論:本事件不構成醫療事故。
張鴻昭死亡后,其妻鄧燕濤及其父母張德富、王月珍與第一醫院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無果,遂于2001年9月18日提起訴訟,要求第一醫院賠償醫療費1349.12元、鑒定費1800元、喪葬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4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4000元、交通通訊費10282.4元、精神損失費400000元,合計544431.5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 判
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鑒定屬于醫療意外或者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員及其親屬不配合診治,同時醫療單位也有過錯的,則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認定雙方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張鴻昭醫療事件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被告第一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醫療缺陷,對該事件應承擔大部分民事責任。張鴻昭多次拒絕再做食道鏡檢查,使第一醫院無法最終確診并對癥治療,張鴻昭本人也有過錯,應承擔小部分民事責任。
三原告要求被告第一醫院支付喪葬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按上述責任分擔原則予以支持;要求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屬于張鴻昭本人的醫療費及三原告奔喪必要的交通費用;要求支付住宿費的訴訟請求,因三原告提交的住宿費票據并非三原告住宿所產生的,法院駁回了該訴訟請求;要求支付餐費、文印費、郵寄費、通訊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未予認定;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4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撫慰的表現形式,故駁回了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被告第一醫院在訴訟前已支付三原告10500元,庭審時三原告亦表示認可,故扣除該筆費用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判決:被告第一醫院支付三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合計107782.01元。分別支付張鴻昭父親張德富、母親王月珍被扶養人生活費10240元和12160元。
評 析
這是一起因醫療過錯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審判實踐中,對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侵權行為一般應當具備四個構成要件:①存在違法醫療行為,通常表現為誤診、不當處方等等;②醫療行為造成了損害,如病員死亡、殘疾等;③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④醫療機構在診療中存在過錯。法院經庭審調查并結合原、被告所舉證據,認定了下列事實:①張鴻昭在第一醫院治療時死亡;②第一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未盡到法定義務,對張鴻昭病情發展的潛在兇險性認識不足,治療全程均未禁食,致張鴻昭從食道損傷發展為食道炎,繼而引發大動脈穿孔死亡,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著疏忽和懈怠的過失行為;③從首診到死亡的15天時間里,醫務人員一直未能確診張鴻昭為食道炎,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期,該過錯與張鴻昭最終死亡是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法院認為第一醫院對張鴻昭死亡是負有責任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我們制定了《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和《關于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
全文
為了指導各地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
(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進行管理。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既要考慮臨床診斷、治療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顧不同地區經濟狀況和醫療技術水平的差異,做到科學合理,方便管理。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見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別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但容易濫用或費用昂貴的診療項目。
四、各?。ㄗ灾螀^、直轄市,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規定,組織制定本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梢圆捎门懦ǎ謩e列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也可以采用準入法,分別列基本醫療保險準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
對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省可適當增補,但不得刪減。對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省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但必須嚴格控制調整的范圍和幅度。
五、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對于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所列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具體的個人自付比例,并可結合區域衛生規劃、醫院級別與專科特點、臨床適應癥、醫療技術人員資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應的審批辦法。未列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按國家有關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檢測不合格的大型醫療設備,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六、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項目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屬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和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外的,或屬于按準入法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準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要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醫學技術的發展進行適時調整。各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要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調整的基礎上作相應調整。
八、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另行組織制定有關規定。
九、勞動保障部門在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財政、衛生、物價、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物價部門在組織制定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時,要充分征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的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的管理工作。
關于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
全文
為了指導各地確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一)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四)膳食費;
(五)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其他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四、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確定。需隔離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支付標準按本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確定,但不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
五、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六、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高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七、各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本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審核工作,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費用。
八、勞動保障部門在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時,要充分征求財政、衛生、物價、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物價部門在組織制定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標準時,要充分征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的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χ-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χ-刀)、心臟及血管造影χ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
3.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
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二)治療項目類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
【關鍵詞】 “互聯網+” 大數據 “三角服務”模型 智能醫療服務系統
在人口快速老齡化、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和機構養老發展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下,發展社區養老逐漸成為一種必然選擇。建立起基于“互聯網+”和大數據分析的社區老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在市區大醫院、社區醫療站以及社區老年人三者之間建立起信息網絡,使社區老年人的健康問題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系統概述
現如今,大型醫院普遍存在床位緊張、人員調配效果不佳、管理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建立社區老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是完善現有醫療體系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同時,隨著物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將互聯網與大數據分析技術用于社區醫療服務系統,已成為該方面的一項新技術。
二、技術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需要開發一套基于“互聯網+”和大數據分析的社區老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此系統可以最優化利用資源,幫助老人方便、快捷的解決突發狀況。為滿足需求,該方案需要具備以下技術:1)概率統計。收集社區老人的體溫、心率等生命體征數據。以河師大社區為例,運用概率統計技術采集社區老人的生命體征數據。2)大數據分析。分析老人生命體征數據。在信息協作平臺上,利用大數據分析、數據挖掘和人工智能中不確定性推理技術,對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進行分析及推斷。3)互聯網技術。構建“三角服務”模型。運用互聯網技術,構建一個以老人為中心,社區家庭、社區醫療站、市區醫院三大子系統相互連接的“三角服務”模型,實現智能管理。
三、設計方案
1、總體流程。整個醫療服務系統可分為線上和線下兩種服務方式。線上:系統按照固定方案進行老人身體數據采集;線下:社區醫療站會定期派專業人士到老人家里對其進行全方位檢查以及相關醫療知識的普及。
2、數據采集與處理。首先利用智能手環采集社區部分老年人的身體數據,通過社區中建立的互聯網網絡把數據傳輸到手機APP以及信息協作平臺上。分析老人生命體征數據。在信息協作平臺上,利用大數據分析和不確定性推理技術,對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進行分析及推斷。
3、“三角服務”模型?!盎ヂ摼W+”社區養老中最為核心的就是系統模型的構建,運用互聯網技術,構建一個以老人為中心,社區家庭、社區醫療站、市區醫院三大系統相互連接的“三角服務”模型(如圖1所示)。
若采集到的老人的身體數據發生了變化,則會通過報警系統反饋到社區醫療站,社區醫療站則做出最快的反應,一方面,會到老人家中對老人進行急救,另一方面,會及時將老人的存檔發送給醫院,并聯系醫院進行一系列的急救措施,從而節約了救援時間。
4、構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開發社區老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即開發一個集智能醫療設備、智能醫護終端設備和帶有功能模塊的智能醫護平臺為一體的服務系統。將采集到的老人身體數據存于專門的數據庫中,在信息協作平臺上將社區老人、社區醫療站和市區大醫院三者建立成一個相互共享的網絡,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手機APP與信息協作平臺相聯系,能夠通過移動設備查看網絡平臺的信息,市區大醫院的醫療系統與社區醫療站的數據庫相連接,從而便于實現信息的共享。
結語:本系統是基于“互聯網+”和大數據分析的社區老人智能醫療服務系統,是物聯網在醫療領域的應用,目的是為社區老人提供更便捷的醫療服務。將大數據分析技術與智能醫療服務系統相結合,在概率統計的基礎上,將手機APP與信息協作平臺相聯系,通過移動設備查看網絡平臺的信息,便于實現信息的共享與交流,醫療服務更趨于智能化。
參 考 文 獻
[1] 趙靜. 基于物網發展的智能化社區醫療服務研究[D].燕山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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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痛是以胃脘部經常發生疼痛為主證,多見于急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腸潰瘍、胃神經官能癥以及胃癌等,中醫認為胃痛發生的原因較多,所以中成藥治療胃痛,必須根據病因不同,辨證選用。
1.寒邪犯胃:癥見胃痛暴作,惡寒喜暖,得溫疼減,遇寒加重,喜熱飲,苔薄白,脈弦。可以選用良附丸、丁桂散、胃氣痛片等。
2.飲食停滯:癥見胃痛,脘腹脹滿,噯腐吞酸,或吐不消化食物,吐后痛減,苔厚膩,脈滑??梢赃x用保和丸、江中健胃消食片等。
3.肝氣犯胃:胃脘脹悶,攻撐作痛,連及脅肋,噯氣頻繁,每因情志因素而痛發,苔薄白,脈弦??梢赃x用十香止痛丸、九氣拈痛丸、氣滯胃痛顆粒、疏肝健胃丸、胃蘇沖劑等。
4.肝胃郁熱:胃脘灼痛,連及兩脅,煩躁易怒,口干口苦,舌紅苔黃,脈弦數??梢赃x用三九胃泰、加味逍遙丸、丹梔逍遙丸等。
5.瘀血停滯:胃脘疼痛,痛有定處,拒按,食后痛減,或見嘔血黑便,舌紫暗,脈澀。可以選用玄胡止痛片、胃樂片、云南白藥等。
6.胃陰虧虛:胃痛隱隱,口燥咽干,大便秘結,舌紅少津,脈細數??梢赃x用一貫煎、養胃舒顆粒等。
7.脾胃虛寒:胃痛隱隱,喜溫喜按,空腹痛甚,得食痛減,嘔吐清水,納差,神疲乏力,大便溏薄,舌淡苔白,脈虛弱。可以選用黃芪建中丸、虛寒胃痛沖劑、理中丸、香砂養胃丸等。(程懷孟)
眼藥水:每次滴一滴可達到治療效果
眼科多種疾病往往需要滴用眼藥水,有時還需要兩三種眼藥水聯合使用,因此,如何正確滴用眼藥水就顯得非常重要。
―、眼藥水應滴在結膜囊內,而不是直接滴在“眼睛中央”,即角膜上。
每次滴1滴,因為結膜囊的容積為5-9微升,一滴眼藥水約30微升,滴1滴就可以使結膜囊充滿,眼藥水已可以與整個結膜囊的眼組織和角膜組織廣泛接角,達到治療效果。有數據顯示,滴2滴的效果只是滴1滴的60%。連滴3滴效果就更差了。
二、滴多種眼藥水,應間隔5分鐘。
這是因為滴眼藥水后,貯留在結膜囊內的眼藥水,每分鐘排泄約15%,直到5分鐘后才基本排泄干凈,再滴第2滴眼藥水才會有用。這一用藥方式十分重要,因為現今治療眼病時常常需要聯合用藥,如抗青光眼或抗感染的眼藥聯合應用等。
三、掌握正確的手法,讓眼藥水順利進入結膜囊,具體做法如下:
1.頭向后仰,食指拉開下眼瞼。
2.眼球向上轉,充分暴露出下穹隆部結膜。
3.滴1滴眼藥水在下穹隆部結膜上,不要立即松開食指。
4.大拇指迅速跟進,和食指一起拉開下眼瞼,把下眼瞼輕輕上提,和輕輕閉眼時下滑的上眼瞼靠攏閉合。閉目休息1-2分鐘。
(嚴萍)
五類藥不宜與甘草片同服
復方甘草片是居家常備的鎮咳祛痰藥。
專家提醒,在服用以下藥物時要慎用甘草片:
強心甙類 復方甘草片中甘草浸膏能促進機體鉀排泄,使機體血鉀濃度降低,因而可增強機體對強心甙的敏感性,易誘發強心甙中毒,故心衰患者在服用強心甙類藥物時,忌同用復方甘草片。
利尿劑 復方甘草片與速尿及噻嗪類利尿劑合用時,可發生藥理拮抗或增加不良反應。甘草的水鈉潴溜作用可減弱利尿劑的利尿效果,并且二者都能使鉀排泄量增加,引起低血鉀癥。
降壓藥 長期應用復方甘草片,可由于水鈉潴溜作用而引起血壓升高,因而與降壓藥合用,可發生拮抗作用,使降壓藥失去降壓作用,或降低降壓藥效力。高血壓患者應回避使用,或改用其他止咳藥。
律師同志:
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有一位地地道道的農村婦女。雖然她沒有什么文化,卻具有中國婦女勤勞、善良、通情達理的傳統美德。幾年前,兒子考上了省城的一所大學,她與老伴兒更加勤奮地勞作來供兒子讀書。這一年暑假,兒子要回家探親,為了讓久別的兒子吃上更可口的飯菜,她天不亮就翻山去趕集。由于夜里剛剛下過雨,再加上趕路心切走得急,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她腳底一滑跌下路邊的深溝里。在她翻滾到溝底的時候已經渾身是血、不醒人事,同行的人趕緊把她送進鄉衛生院。在衛生院值班的醫生迅速進行了檢查,最后確認她頭部外傷,大量失血,輕微腦震蕩,右臂骨折。醫生建議把患者送往縣醫院治療,但她的老伴兒怕路上耽誤時間,于是苦苦懇求醫生就在衛生院趕快醫治。醫生請示了院長之后給患者做了手術,手術后患者的身體逐漸恢復,不久就出院回家休養。過了一段時間,細心的患者感覺到受傷的右臂明顯沒有力量,而且無法伸直,于是在家人的堅持下去縣醫院進行了復查。復查的結果是,由于鄉衛生院的醫生處置不當,她的右臂已經殘疾。得知這一消息,她見過世面的兒子到鄉衛生院論理,要求衛生院和醫生承擔責任。鄉衛生院的院長說,“是你們家里人堅持要在我們這做手術的,衛生院的大夫搶救了她的生命,這體現著救死扶傷的精神,你們不說感謝,反而因為一點小問題大做文章,實在是沒有道理,要不以后有病不要再找我們!”天性淳樸的農村婦女覺得左右為難,是自己這一方請求人家治病的,不管怎么說大夫搶救了自己的生命,但自己右臂的殘疾畢竟是鄉衛生院的大夫造成的,自己治病的時候和衛生院是什么關系呢?自己有什么理由要求鄉衛生院和大夫承擔責任呢?
律師解答:
在本案中,鄉衛生院和患者之間的關系是醫患關系。醫患關系是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因醫療活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作為醫患關系中一方的“醫”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是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從事疾病的診斷、治療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個體診所,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及急救站。此外,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所)、婦幼保健院、護理院(站)等也屬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主要是指各級各科醫生、護士及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患”是指醫患關系中的另一方,是指接受診療的患者。如果患者在醫療活動中死亡,那么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向醫療機構主張權利。
一般認為,醫患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我們《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贬t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和患者是醫療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一旦醫療服務合同成立,那么醫療機構就有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的醫療規程盡心盡力地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包括搶救患者的生命是必須進行的,而且是必須按照一定的操作規程進行的行為。不能認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可以隨意進行治療,更不能認為醫療行為是對患者的恩賜。
在本案中,患者受傷后到鄉衛生院搶救,在衛生院同意接收醫治的時候,患者與鄉衛生院之間產生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是,由于鄉衛生院的醫生在治療過程中處置不當造成了患者右臂殘疾,醫療機構沒有履行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鄉衛生院的醫生搶救了患者的生命,但是,仍然要對其不當醫療行為承擔責任,二者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是如何成立的?
律師同志:
某地人民醫院為了服務患者,成立了“醫療急救中心”,成立該中心后,醫院通過媒體了公告。公告說:“我院成立了‘醫療急救中心’,購置了新型空調救護車,配備了精干醫務人員和急救設備,開通24小時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如遇有急病、重病,請及時拔打急救電話,本急救中心將迅速出動,及時救護?!币粫r之間,這個消息在當地群眾中間廣為傳播。
就在“醫療急救中心”成立后不久,一天深夜,該地一位居民突發心臟病,患者的兒子拔打了該“醫療急救中心”的電話,對醫院值班人員介紹了他父親的緊急病情,請醫生速來急救。急救中心的值班人員接電話后,答應“馬上來”,并通知急救人員出診。等了一會兒,焦急萬分的家屬見急救人員未到,又拔了第二次電話,值班人員答應“就來了”。不巧的是,醫院急救人員的車被堵在出口,于是急救人員步行前去急救。過了幾分鐘,患者家屬再次打電話催促急救人員,值班員說,“急救車、急救人員已經去了”。但值班員并不知道急救車遇阻的情況。家屬眼見求助無望,于是拔打了中醫院的“120”急救電話。中醫院隨即派車前往患者家中急救。恰巧急救中心的急救人員步行途中看到“120”急救車駛往患者處,就沒有再前往急救。雖然中醫院的急救車把患者送進醫院繼續搶救,但是患者心臟病猝發時間過長,病情嚴重,延誤了搶救時間,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死亡患者的親屬以人民醫院未及時救助患者,造成患者死亡為由,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但醫院認為患者與醫院之間并沒有形成事實上的“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醫院沒有給患者造成任何損害。醫院的救護車無法及時出發是因為車被堵在門口,這不是醫務人員的主觀意志能改變的,不同意給予賠償。
律師解答:
本案的關系是醫院與患者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醫院是否有義務去救助患者。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付費者;醫療服務購買者
中圖分類號:DF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2)01-0154-07
一、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定位、職能及產生的問題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一個以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模式為基礎,以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的工作平臺為依托,由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和工會經辦機構共同組成的組織實體。①這些機構分別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民政部和工會。盡管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向公共服務機構轉型,但仍然秉承了原主管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特征,因而仍舊是按照事業單位編制的基層行政主體的執行機構。其普遍存在著經辦人員不足、專業化能力不夠、工作作風行政化以及信息技術等硬件設施不完善的問題。
在具體職能上,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74條以及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為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統一采集和收錄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制作并發放醫療保險證卡、專用醫療手冊等相關證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就醫療服務范圍、服務質量、結算辦法、考核辦法、考核指標和獎懲措施等內容作出規定,同時還要根據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協議履行情況的評估;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管理;負責與醫療機構和門診以報銷的方式直接進行費用結算。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信息采集、證卡發放和費用報銷等傳統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為主,另一方面也要求其承擔起購買醫療服務和藥品的職責。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關系不明確且強調其付費者的分配職能的情況下,很難將其定位為合格的醫療服務“購買者”,要求其承擔購買者職能也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具體來看,首先,《社會保險法》以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患者(即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未予以明確。在基礎法律關系不明晰的情況下,盡管新醫改方案提出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有“協議管理、醫療費用結算管理和基金管理三大職能”,②但這只是其作為政府部門執行機構應履行的職責,而非作為患者的人應承擔的義務。在實踐中,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并未為了患者的利益而反復與醫療機構就醫療服務價格、范圍和質量進行協商,更未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有效監督。事實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連將醫?;稹盎ǔ鋈ァ钡膭恿Χ紱]有。如2008年,我國醫保基金累計結余竟達3431.7億元。僅以北京市為例,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6.4億元,可再支付23個月的醫療費用;城鎮職工醫?;鹄塾嫿Y余191.1億元,可再支付17個月的醫療費用。③同時,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通過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并付費的方式為患者配置醫療服務的,其更類似于一個向醫療機構分配患者和醫療保險基金的資源配給者。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組織和職能上的行政事業單位特性,尤其是分配患者和醫療保險基金的職能,使其成為一個“消極的付費者”,而非一個與醫療機構對等的“積極且強勢的購買者”。這具體表現在其不具有選拔合格的醫療機構、參與醫療行業標準化診療流程和病種制度建設、對患者所反饋的醫療服務信息進行分析和評價、控制醫療費用上漲并有效管理醫療服務質量的功能。但是醫療市場不同于一般產品市場,醫學知識在患者和醫生之間的分布本來就極端不對稱;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醫學知識和高端醫療器械也逐漸被大型醫療機構所壟斷,因而患者對醫生和醫療機構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國外學者將其稱為“供方決定需方”,即市場中的一方不但是該市場上必需品的供給者,而且還是該必需品的質量和價格的單方決策者。經濟學家認為這是市場失靈的表現。④這也被稱為醫療需求缺乏價格彈性。⑤任何擁有單方優勢的主體在弱約束的管制面前,都能夠濫用其優勢,對市場上的交易相對方進行欺詐和壓迫。醫療市場也是如此。這表現為醫療機構可以隨意提高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療服務質量、限制患者轉診以及拒收醫?;颊叩?。而制約市場主體濫權行為的手段主要包括引入強勢購買者或由監管部門進行嚴格監管。在強勢購買者缺失的情況下,就只能依靠醫療監管部門的監管。然而醫療知識和信息在醫療機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布同樣具有很強的不對稱性,更何況我國的醫療監管部門更類似于醫療機構的“大管家”,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強勢購買者”功能的缺失,使其無法有效制約醫療機構的濫權行為。在“全民醫?!奔磳⒔ǔ傻拇蟾窬窒拢@也削弱了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承載的醫療社會化的目標。對此,我國2009年的新醫改方案要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成為醫療服務的購買者,與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商進行談判、監控醫療服務的價格和質量并完善醫療費用支付制度。
那么,究竟如何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消極付費者向積極而強勢的醫療服務購買者轉型,就涉及到對現有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重新定位以及組織結構和具體職能的改革。早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就已經展開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醫療服務購買者的改革實踐,指導該實踐的“有管理的市場化醫療”(也稱為“管理式醫療”)的理論則更早出現,并且對德國、英國和許多東南亞國家的醫療改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因而,我們有必要對美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改革進行考察并予以借鑒。
二、域外借鑒:美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改革
美國1960年代醫療費用的急速增長,導致一度遭到強烈反對的醫療預付費制度在1970年代重被提及,并在1973年尼克松政府通過的《醫療保險組織法》中獲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從而拉開了“有管理的市場化醫療”改革的序幕。⑥它也被稱為“管理式醫療”。⑦管理式醫療的寬泛含義是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形成完整的合同系列,包括醫療保險合同、醫療委托合同以及醫療消費合同。在這個合同系列中,出現了三方主體,分別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它既是醫療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也是醫療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醫療機構,它既是醫療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也是醫療消費合同中醫療服務的供方;患者,它既是醫療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也是醫療消費合同中的需方。⑧在管理式醫療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它成為傳統醫療消費關系中的患者人,直接與醫療機構就醫療服務的價格和付費方式進行協商,并對醫療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這也成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核心職能。
具體而言,首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負責選拔和任命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服務的供方,并與其就醫療服務的價格、范圍和質量等簽訂醫療委托合同。這里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各類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受益人通常按照保險費率以及自己實際承受的醫療費用來決定選擇哪家商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的收益也與其向醫療機構支付的費用呈反相關關系,因此其通常會要求醫療機構給予價格折扣。由于醫療保險公司能夠為醫療機構帶來大量的固定消費者,因而醫療機構會給予其較大的價格優惠。這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介入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發揮議價能力、降低醫療費用的首要原因。正如曾在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任研究員并領導美國健康計劃協會政策研究的瑪莎·金(Marsha R. Gold)所說:“不論是公共醫療保險機構還是私人醫療保險機構,都發揮著強勢的購買者職能,推進著管理式醫療的進程。”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選任的醫療機構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專業性醫療機構,它們可以向參加醫療保險的患者提供除特殊診療(如器官移植)之外的所有醫療服務;另外一類是全科醫生(General Physicians, GP)。全科醫生在歐洲有非常悠久的歷史,根據1974年提出的通用定義,是指被正式授予醫學學位,向個人、家庭和社團提供初級、持續及綜合性醫療服務的醫師。⑩其他定義也著眼于全科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的“連續性、全面性、社團性和社會性”。隨著??漆t療費用的暴漲,20世紀80年代的醫療改革出于經濟效率的考慮,將全科醫生設置為??漆t療的“守門人(Gatekeeper)”——患者必須首先到醫療保險公司指定的全科醫生處進行初診,由全科醫生判斷其是否需要到專業性醫療機構就診,以此減少患者被動接受不必要的??漆t療服務的比例,降低醫療成本。有學者認為,這項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英國國民健康保險體系改革的制度,對美國管理式醫療改革的進程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其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還通過不同的付費方式對醫療成本進行控制,通常包括按固定工資付費、按醫療項目付費以及按患者數量付費。按固定工資付費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固定周期向醫生支付工資。這對醫生而言最有保障,但是會降低醫生提供醫療服務的積極性。按醫療項目付費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項目數量來付費。這在激勵醫療機構提供更多醫療服務的同時,也導致醫療機構不斷推出更為復雜、繁瑣的醫療項目,或者將原有的醫療項目細化,收取更多的醫療費用。按患者數量付費,即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醫療機構所服務的患者人數來付費。其特點是不論單個患者接受了多少項醫療服務,醫療費用都不會發生改變。由于這種付費方式成功地將醫療成本轉嫁給了醫療機構,因而也被稱為“供方分擔機制”。它能夠激勵醫療機構降低醫療成本、簡化醫療程序,以達到為更多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通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全科醫生就采用此種付費方式。這有助于激勵全科醫生盡快治愈患者,從而降低自己需承擔的醫療成本。但是這種付費方式也存在著非常大的風險,不論是專科醫院還是全科醫生都有可能出于節約醫療成本的考慮而拒絕重癥患者就醫。因而按患者人數付費能夠順利實施,也與美國醫療實務界執行嚴格的“標準化診療程序”直接相關。這三種付費方式可以分開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內部設立醫療組織時,通常會按固定工資付費;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外部醫療機構簽訂合同時,就會采用另外兩種付費方式。按醫療服務項目付費常常與按患者人數付費結合使用,即事先確定每個病種的人均醫療費用總額,在該限度內,以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付費,而對超過項目總額的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付或少付。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導的管理式醫療在降低醫療費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一些常見病的手術為例,能夠將醫療費用降低到醫院慣常收費的30%~35%,為患者節省近2/3的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并非僅限于此,它也承擔起了醫療質量監督的責任。在管理式醫療實施之前一年內,美國約半數以上的州紛紛參照美國醫院協會提出的《患者權利法案》(1992年修正案),重新進行了更為細致的患者權利保護立法。美國質量保證委員會(NCQA)也于1993年對雇主健康計劃數據信息系統(HEDIS)進行修訂,通過醫療有效性、醫療可及性、患者滿意度和醫療費用等8個方面、共50多項指標的運用,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醫療保險計劃進行監測。到2007年為止,該系統中對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測的指標已達71項之多,涉及哮喘藥的使用、高血壓的控制、糖尿病綜合護理等諸多方面。在具體應用上,參加醫療保險計劃的患者均可通過“醫療服務報告卡”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直接存儲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數據系統中。為了保證該數據系統的可利用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還聘請專業審計人員對這些數據進行審計,形成能夠為公眾認知、具有參考價值的“醫療健康質量報告”,并在美國的主要雜志和地方報刊上予以公布。
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購買者職能的發揮,美國管理式醫療從議價、初診競爭、付費方式、質量管理和政府監管等各方面,共同對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和質量進行了持續性的限制和監督,其經驗卻被許多歐洲國家和東南亞國家所借鑒,因此有學者總結道:管理式醫療最先被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所借鑒,并最終被英國衛生管理部門(NHS)成功運用到與醫療機構的協商中。同時英國衛生管理部門也對美國管理式醫療進行了新的發展,如英國授權一部分有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全科醫生,作為其患者的代表向??漆t院購買醫療服務。這種做法無疑擴大了“購買者”的范圍,并增強了患者的“專業能力”。
三、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重新定位與職能完善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要制約醫療機構隨意提高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療服務質量、限制患者轉診、拒絕醫?;颊呔歪t等濫用專業優勢的行為,就要發揮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對等協商、通過付費方式控制醫療服務價格、監督醫療服務質量的功能。而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消極的付費者,既不具備發揮上述功能的能力,更無發揮上述功能的激勵。因而,立法有必要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位為醫療服務的購買者。這既需要重新設置其組織結構以完成身份轉換,也需要完善其職能以實現功能轉型。
在組織結構的重置上,目前有兩種主張,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的顧昕教授提出,應當由政府專設負責付費的公立組織代表老百姓在一個模擬的市場中購買醫療服務。這是由公立組織作為醫療服務購買者的國家普遍采取的模式,也被稱為公立的醫保經辦機構從公共集成模式向公共契約模式的轉型,即從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者和支付者向議價者的轉變。持相似觀點的學者還有廣東醫學院的陳琴。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為建立“公益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張。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研究員羅桂連卻認為,應當借鑒我國地方政府公用事業運營模式,由地方政府通過競爭性招標將醫保經辦機構的職能外包給國內外知名的、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醫療保險公司及其他商業機構,同時選擇管理水平較高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政府合作伙伴來履行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職能。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楊燕綏教授等學者也持相似觀點。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為建立“商業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張??紤]到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成為患者(即被保險人)的人,因而筆者更傾向于建立一個以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利為目標的公益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法人,即對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公益性”改造。在前述有關“公立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商業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論爭中,后者看似有益于引進商業機構先進的合同管理理念,形成醫療服務需方人的多元化競爭,因而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下列幾個問題卻值得我們思考:第一,不論是將公立型醫療保險經辦法人作為醫療服務的“購買者”,還是由地方政府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外包給商業組織,首先需要完成的仍是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消極的付費者”向“醫療服務的購買者”的轉變。否則,它對醫療費用高漲和醫療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都無力解決。歐洲衛生保健體系評論員迪克森(Dixon, Anna)和倫敦經濟學院經濟學及醫療政策專家莫西洛斯(Mossialos, Elias)在對葡萄牙醫療體系改革的實踐進行考察時也指出:“該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實現從資源分配者向醫療效用(主要指醫療價格和醫療質量)管理者的轉型將成為其醫療體系改革成敗的關鍵。因此,目前對我們而言,即使將醫保經辦職能外包給商業組織,作為發包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政府主體也必須率先實現向“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轉型,否則外包僅使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行政型“付費者”轉變為市場型“付費者”,其分配職能仍未發生改變。第二,盡管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在《社會保險法》和新醫改方案中都被提及,但是目前我國醫療保險市場上仍舊是基本醫療保險“一家獨大”,并未形成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三足鼎立”的競爭局面,因而被保險人不具有在不同類型的保險機構之間、根據保險費率和保險質量進行市場化選擇的權利。此時在基本醫療保險的運營中引入多元競爭主體,相當于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地方政府之下設置多個受其垂直領導的人。這些人履行職責的激勵并非來自被保險人的市場化選擇,而是來自被人許諾的費用,因而,理性的人僅具有與醫療機構議價的經濟激勵,而不具有對醫療質量進行外部管理的經濟激勵。甚至醫療機構還可能通過賄賂等方式“俘獲”人,增加成本。第三,考慮到目前我國商業保險市場仍處于寡頭壟斷的狀態,即使國外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有經驗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進入醫療服務需方人的市場,能否形成競爭也有待檢驗。第四,雖然商業保險機構在美國管理式醫療中發揮了主要作用,但是這并非刻意的制度設計。在長期的個人主義和自由競爭的影響下,美國一直未能建立統一、強大的社會保險體系,而是依賴商業保險機構為居民提供醫療保險,并因此形成商業保險機構成為醫療服務“購買者”的制度基礎。而各國衛生管理機構則通常借鑒美國商業保險機構的“購買者”職能,而非其商業主體身份,從而實現集管理職能與購買職能于一身的目的。如英國的衛生管理部門。綜上,對我們而言,借鑒的主要方面應當是如何讓現有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成為合格的醫療服務購買者,以對醫療機構的濫權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衡。
因此,在具體的機構設置上,根據新醫改方案所提出的“專業化、法人化”要求,并借鑒美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職能,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益型法人的模式,建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以理事會和法人章程為核心、以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組織形式。其中理事會是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領導組織,以理事長為負責人,主要職能是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方針和計劃,并對具體職能部門進行考核和管理。具體職能部門是其經辦事務的執行組織,以部門領導為負責人,主要包括對醫療機構進行公開選拔、考核、監督和任免的市場部門;研究和分析標準化診療流程和病種制度及患者反饋信息的醫療專家部門;專司醫療費用成本核算、補償標準及費用支付的財務部門;對電子病例、患者滿意度等醫療服務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的信息部門;以及對前述信息進行專業化審計的審計部門。為了實現這些職能部門的正常運作,應當吸納高級管理人員和精通財務、審計、法律以及信息技術的人員;并吸納醫療專業人員,如專業醫師、護師、醫療專家和研究人員。各職能部門的領導中至少應有一人為該部門事務的專家或者專業人士。
在具體職能上,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完成下列轉變:首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的選拔不應再延續僅指定定點醫院并付費的做法,而應當根據醫療界通用的資質標準,選拔合格的醫療機構,可供選擇的主體包括公立醫療機構、民營和私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醫療機構以及全科醫生。被選拔出的社區衛生醫療機構和全科醫生將作為醫療服務的“守門人”,除急診和重癥疾病患者之外,其他患者均應當先到指定的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或全科醫生處進行初診,根據全科醫生的診斷來確定是否需要到專業性醫療機構就診。同時還可以參照英國衛生管理部門的做法,授權一部分有管理經驗和能力的全科醫生代表患者向專業性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服務,以強化“購買者”的專業能力。
其次,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發揮專業優勢,參與標準化診療流程和病種制度的建設,并對患者反饋的信息進行分析和評價。根據科學而易于操作的標準化診療流程,醫療機構(包括全科醫生)不合理的醫療程序和操作方法才能受到監督,此時,向醫療機構轉移醫療成本才具有可行性,否則,勢必以患者的健康和生命為代價。同時,隨著單病種付費制度的開展,標準化診療流程還可以起到防止醫生將診斷升級的作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患者反饋信息的分析和評價則有助于從患者滿意度的角度為標準化診療流程和病種制度提供不斷改進的依據,從而改變醫療機構和醫生將診療程序和疾病信息作為“黑箱”不予公布,也不允許外界評價和質疑的現狀。
再次,在價格協商方面,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核定醫療服務成本的基礎上,制定標準的醫療服務補償體系,通過招標等方式促進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在付費制度上,應當改變目前以醫療項目為主的付費方式,采取綜合性的付費制度,對專業性醫療機構應采取按患者人數付費為主、按單病種付費為輔的付費制度,這是因為按患者人數付費能夠激勵醫療服務供應方主動降低醫療成本;而單病種付費制度,其所涵蓋的病種即使從目前的“簡單疾病”擴展為“常見疾病” ,也不可能覆蓋絕大多數病種,尤其是工業社會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人們易患的各種“大病”,因而其更適宜作為一種輔助的付費制度,或者作為疾病特征較為明顯和統一的群體(如老年人)的付費制度。對社區衛生醫療機構和全科醫生的付費,則應當以按患者人數付費為主,從而激勵這兩類“守門人”為更多的患者提供初診醫療服務。
最后,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審計方面,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信息系統應當強制性地與醫療機構的“電子病例”聯網(醫療機構已經展開“電子病例”的改革),收集病例信息,并建立病例信息與標準化診療流程的比對程序,進而實現對醫療服務的持續性管理,同時,應當由專業審計人員對信息比對結果進行審計,形成具有實用價值的專業信息,并予以公布。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消極付費者”的定位及職能,限制了其發揮強勢購買者的功能,并進而對醫療機構濫用專業優勢的行為進行制約的能力。因而,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組織和職能上從“消極的付費者”向“積極而強勢的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轉型,就成為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承載的醫療社會化目標的必經之路。
On Positioning and Functions of China’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gencies
ZHANG Chun-li
醫療衛生保障體制的多層次性
雖然一般人都不反對國家承擔較多的公共衛生保健服務支出,但是,這個領域必須界定得非常狹窄才可行。比如,它可以包括免疫防疫系統,傳染病應急系統。即便在免疫防疫方面,一些非基本的免疫防疫支出由個人全部或部分承擔也是必要的。道理很簡單,有些免疫服務很昂貴,國家承擔不了;有些稀缺程度高,給誰免疫為好?
很多我們認為一般屬于公共衛生保健服務的其他服務,要歸到基礎醫療和非基礎醫療領域。對這兩個領域的私人和公共提供問題,我們不能只憑一時的沖動行事,需要做具體的分析。
按此,個人能夠承擔的,由其自行承擔;個人無力承擔的,社會或者國家提供輔的支持。
與此相應,醫療衛生保障是分層次的:第一個層次是個人和家庭提供的預防保障,主要途徑是各種各樣的儲蓄和對健康甚至生養子女的“投資”。第二個層次為私人醫療保險。一些較高或者高收入者,愿意支付私人醫療保險。私人醫療保險費用高,獲得的醫療服務也好。第三個層次為法定醫療保險,從各國經驗來看,主要是非獨立就業人員和單位共同支付的保險繳款。如在德國,上了私人醫療保險、收入水平達到一定程度以上的,不要求加入強制性的法定醫療保險。第四個層次是社會和國家救助,即當你自己看不起病,即便保險之后仍然不能獲得所需醫療服務(比如所需藥品不在可報銷藥品清單或者免費藥品清單之列),社會慈善機構或者政府可以向你提供一定的醫療救助。第五個層次是國家統攬的醫療供應制。
無論采取哪個層次的保障,都要注意到建立和維護對個人、醫院、保險機構、社會團體、國家的正向激勵機制,使得這些個人和機構能夠以經濟的、負責的方式行為。要盡量體現個人的行為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否則,醫療費用就會不受控制地增長,而醫療服務則不一定能夠得到改善。
為個人及其家庭提供的預防保障以及私人醫療保險最能體現個人的行為與責任相統一原則。其好處是:個人會以較為經濟的方式利用醫療服務,保險公司會敬業地檢查監督被保險人的就診情況和醫院的服務情況,醫院會關心和珍惜其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因而善待患者,面向患者的需要提供服務。這在總體上體現了患者作為消費者的,也保證了醫院之間、保險公司之間的績效競爭。
法定醫療保險往往采取現收現付制。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需要負擔一部分費用,才能克服個人過分要求利用昂貴醫療服務的自利傾向問題。更是需要一系列機制防止醫院和醫生開出不必要的高額處方和擴大醫治服務的道德風險問題。法定醫療保險需要低門檻、多檔次,才能確?,F收現付制的較低成本運作。當前的就業者為老者提供支付,未來的就業者為當前的就業者提供支付。
社會和國家救濟是非常重要的輔支持形式。除了收入和保險不足原因之外,個人發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突發,在不能確證其收入和保險狀況時,也需要求助于社會和國家救濟,至少以這種救濟來先行墊付急救費用。
國家統攬的醫療供應制問題最多
單一制國家最容易想到的往往是一刀切的做法,那就是第五個層次的做法:由國家統攬的醫療供應制。這樣做也最能直接體現“社會正義”,至少表面上如此。但是,仔細分析下來,問題最大的、最不能體現“社會正義”的可能就是國家統攬制。我國衛生部的方案就是如此。
我們的方案參照的是英國模式。那么,讓我們看一看英國的情況。英國的全民醫療衛生供給制名稱為國民衛生服務體系。表面上看,有了國民衛生服務體系,即使是失業或沒有工作能力的人,也不必為個人或家人生病發愁。但是,民眾對其也有不少意見。據一些資料介紹,如果一個人覺得心、肝、胃或關節不舒服,須由你的免費家庭醫生替你到綜合或??漆t院排隊預約??靹t10天半個月,慢則3個月半年,等候時間很長。在這種體制下,配給制就不可避免。這種配給制,既不能帶來效率,也不能帶來真正的公平。它帶來的是平均主義、大鍋飯。配給制有利于特權階層,特權者有辦法不排隊、少排隊。配給制也造就了“黃牛黨”,只要有配給,就有黑市權證交易。其結果是特權者和“黃牛黨”受益,真正的患者則倒大霉。
關鍵詞:醫療服務管理合約發展與研究
一、 管理視角下合約的概念和范疇
1、合約的概念
創造適當的氛圍和環境,促使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既定的經濟條件、文化背景和技術力量的約束下,高效地為患者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提升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質量,這應當是醫療服務領域改革的核心內容。
理論上講,約束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方式有三種:一是第三方行政干預,比如政府直接干預那些提供“不適宜”的醫療服務的行為,這種辦法稱為“規制”; 二是通過不同的報酬方式激勵醫療服務提供者,這種方法稱為“支付”;還有一種辦法,被認為結合了前2種方法的特征,那就是“合約”
2、范疇
合約是對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界定。 合約的具體表現形式一般是賣者和買者之間書面的協議:賣者提供特定的產品和服務,買者同意給予賣者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回報。合同以雙方協議的方式宣布:賣者提供什么、買者支付什么、供給和支付的日期、協議的生效時間、 補充條款(如果有的話)、不履約的懲罰和解決爭議的方式。與規制相比,合約帶有報酬的激勵而不單單是紀律的約束;與支付相比,合約不單單是買賣價格,而是擁有結構性的條款,能夠提供更詳細和更靈活的激勵規定。
二、 衛生領域合約研究的進展
1、國際上的研究和實踐
國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衛生管理實踐中,約束和激勵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手段是政府和行業規制以及支付方的支付方式, 規制和支付方式也是這段時期最受研究者關注的。 而進入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現實世界中醫療服務購買合約越來越多。
英國以稅收為基礎的“國家衛生服務(NHS)”體系一直是英國國內醫療服務的最大購買者。20世紀90年代以前,NHS既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也是醫療服務的購買者,對于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約束來自政府和行業的規制;20世90年代以后,NHS引入“內部市場”, 醫療服務購買者和提供者分離。此后,醫療服務購買合約成為維系醫療服務提供者和購買者的紐帶。NHS購買醫療服務的合約起初稱為“按結果付費”,在約定給付醫療服務提供者報酬時,以服務量的多少作為給付的基本條件,成為結構性合約。后來,NHS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發展成為“按績效付費”,制定了更為詳細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達標考核成為購買合約的組成部分。具體到不同類型的服務,NHS的購買合約類型也不同。
與此同時,世界其他國家很多利用“預付制”約束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機構,也在支付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服務量或者績效指標的約束,于是成為結構性合約。例如:捷克醫療保險在1997年下半年開始的對??崎T診的支付類似總額預付, 合約規定服務提供方要想獲得足額支付,總體績效不低于上年同期的70%。在美國“老年保險和醫療救助服務中心(CMS)” 的“以診斷相關組為基礎的預付款制度(DRGs-PPS)” 中,除了DRGs 的權重和費率以外 , 還考慮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水平(以平均工資率代表)、醫院的性質(是否是教學醫院及是否是貧民醫院)、病例類型(是否是特殊病例,Outlier)等因素。2003年以來,CMS 推行醫療服務績效激勵計劃,對與主動提供醫療服務質量數據并且達到質量標準的服務提供者給付績效獎金。
另一方面,幾年來,衛生服務領域的“公私合作”興起。在公私合作的模式下,公共機構向私立機構購買衛生服務向公眾提供。維系這種公私合作關系的是公共部門和私立機構之間簽訂的服務購買合同。 尤其是中低收入國家, 如印度、博茨瓦納、 巴基斯坦和柬埔寨等都有相關的案例, 其服務內容除了疾病診斷和治療以外, 還包括計劃免疫、 生殖健康等公共衛生內容。
正是由于現實世界中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維系供需關系的作用越來越突出, 衛生政策、衛生管理和衛生經濟等領域的研究者開始關注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問
題。甚至有學者主張,發展中國家政府規制能力較低,因而應該盡量通過合約來約束和激勵醫療服務提供者。
從目前掌握的文獻來看,國際上對于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1)總體上看,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研究與支付方式或政府規制的研究相比,數量少,研究深度和廣度也不如后兩者;(2)相當一部分所謂合約的研究其實是以博弈論或激勵理論分析支付制度的問題,關注點并不在合約的結構;(3)在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文獻中,相當一部分以理論分析為主,集中研究的問題是不同形式合約的激勵機制;(4)近年來,出現了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實證研究,其關注的問題包括不同合約形式的選擇以及不同合約的交易費用, 但關于不同合約對醫療結果的影響,實證研究很少。
2、國內的研究狀況
國內以醫療服務購買合約以及相關內容為主題的文獻近年來也開始出現,但到目前為止,積累的文獻為數不多。馬本江提出建立“醫院和保險一體化”的模式, 唐要家和王廣鳳解決醫療問題的核心應當是建立醫生聲譽機制。而直接關注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是呂國營,將合約的形式按照支付制度分類,分析支付方和服務提供方在不同支付方式下財務風險的差異。
三、衛生領域合約研究需要加強之處
第一, 具體的購買合約選擇總是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進行的。 排除了具體的約束條件, 可能可以抽象出所謂的 “最優合約”; 然而,真實世界中“最優合約” 并沒有把“非優合
約”完全替代掉,這是因為現實世界中存在各種各樣的約束條件。 恰恰是因為不同時間、 不同地點、 不同狀況下約束條件不同, 才會出現多種多樣的合約形式。 這正是政策研究中
所謂的“背景相關問題”。為了把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研究推向深入, 同時更好地指導實踐, 有必要在過去抽象研究的基礎上, 加入具體環境下的約束條件進行更為細致的研究。
第二, 需要著眼于合約的結構。 合約研究除了關注支付方式以外, 必須關注合約中的其他條款, 因為這些條款與支付方式交互作用, 同時還是該合約所處環境的具體反映。 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并非單受支付的影響,其行為是合約中包括支付在內所有條款綜合作用的效果。
第三, 目前關于不同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實證研究不多。在這個領域中, 國外為數不多的實證研究在合約的選擇和合約的交易費用上有所探索,但對于不同合約對服務結果的分析卻是鮮見的。而國內在這個領域的實證研究更是尚未發現,推進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實證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中國衛生改革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許多有條件的地區均努力進行
各種改革方案的探索,包括改革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試點工作, 這為醫療服務購買合約的實證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