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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督ㄖā返?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北P迺鴳斆鞔_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裕瑢ΡP揠A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梢灶A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梢灶A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耍偘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坛袚B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督ㄖ氊熍c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除設計圖紙會審記錄外,一般對變更文件都沒有數量概念,在竣工驗收時很少有人關心和過問其完整性。對于變更較多的建筑工程,其形成的變更文件究竟有多少,誰也說不準。因此,導致竣工圖與建筑工程實體不能完全相符。這主要是指有關單位未將變更文件所規定要修改補充的內容全部如實地在竣工圖紙上繪制和反映出來,以致于影響或嚴重影響竣工圖的可靠性。
二、幾點建議
(一)統一與規范化統一規范包括變更文件在內的所有工程資料的內容和形式,不僅是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貫徹《建筑法》、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的需要,而且是城建檔案工作現代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的需要。通過統一制定變更文件,以便根據不同名稱,就可清楚知道變更的不同提出者。“設計圖紙會審記錄”的提出者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設計變更通知單”的提出者是設計單位,“技術核定單”的提出者是施工單位,“工程業務聯系單”的提出者是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
(二)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睘榱舜_保這一規定的順利實施,應當建立健全變更文件形成的審批制度。對于一般變更,工程設計單位形成的變更文件應由該項目的技術責任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對于重大變更,工程設計單位形成的變更文件,除按一般變更辦理外,還必須經該工程設計審定人簽字方有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自形成的變更文件,除彼此間相互認可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代表、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責任人都要在變更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履行認定手續。要強調的是,所有變更文件必須經工程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履行簽字手續方有效,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未經工程原設計單位同意對工程設計擅自作修改,以維護《建筑法》的嚴肅性。對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必須遵照《建筑法》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惫こ淘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在提出設計方案前,必須首先形成變更文件,并對變更文件履行認定手續。
(三)收集齊全,分類整理,定量統計為了確保竣工圖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靠,除了要保證變更文件的形成質量外,還要保證其形成數量。欲達此目的,形成各種變更文件時,首先要填寫形成日期;其次要按形成時間先后順序分別編號,防止在形成、積累、保管、移交等過程中遺失;再次竣工圖編制完畢后,竣工圖編制單位要把收集齊全的各種變更文件分類整理、編制目錄,并說明其總件數、不同種類的變更文件和件數。
(四)依據變更文件進行施工圖修改,應明確修改程序及責任首先,改圖人根據變更文件負責對原施工圖進行修改補充,做到圖物完全一致,并在“改圖人”一欄中簽字,這是施工圖向竣工圖轉化確??⒐D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第一道程序。其次,審核人對改圖人所承擔任務的完成數量和質量進行全面審核,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處,指出后由改圖人及時補充、修正,并履行簽字手續。最后,技術負責人對改圖人、審核人、的工作進行最后審定,特別是對圖紙上起安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修改補充進行把關,并履行簽字手續,同時填寫認定的日期。到此,施工圖向竣工圖的轉化過程才算完成。
(五)變更文件是工程竣工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便利查考變更文件形成后,宜采取妥善方法進行積累并予以保管。即當形成的變更文件數量較大時,要單獨組成“變更文件材料卷”,卷內可按“專業-種類-時間”的原則排列,首先按專業排列,其次按種類排列,然后每種變更文件再按形成時間先后依次排列。當形成的變更文件數量不大時,變更文件材料應視為竣工資料的一部分,統籌考慮,合理組卷。
違法建筑未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等各個建設環節的質量均不能得到保證,工程無法按正常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難有保障,容易引起房屋開裂、漏水等質量通病,甚至存在嚴重的結構安全隱患。同時違法建筑質量保修無保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難以尋求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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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法規體系的現狀分析
1994年建設部成立了節能工作協調小組與建筑節能辦公室,開始有組織地制定建筑節能政策并予以實施。《建筑節能“九五”計劃和2010年規劃》和《建筑節能“十五”計劃綱要》確立了開展建筑節能的目標、階段與任務;建設部多次下發關于實施建筑節能標準的通知,推動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1997年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將節能確立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合理利用能源、調整能源消費結構、節約能源、鼓勵開發和利用新能源、推進節能技術進步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節能法》的頒布對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對建筑節能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規范和引導作用。為了貫徹執行《節能法》和推動建筑節能50%設計標準的實施,2000年2月18日,建設部頒發了76號部長令《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對建設項目有關建筑節能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及運營管理各個環節作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處罰措施。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完善,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缺乏系統的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我國目前沒有專門對建筑節能立法,相關的法律中也缺少關于建筑節能的具體規定。因此,建筑節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第二,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國建筑節能領域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是由建設部制定的一些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在具體運用中難以產生法律效力,缺乏對行為主體的法律制約,對建筑節能工作的推動與監管力度遠遠不夠。第三,有關法律法規滯后。我國目前執行的一些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延續下來的,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定內容過時等問題,急需補充和修訂。第四,法規體系結構不完善。目前《建筑法》中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存在空白,而國務院也沒有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建筑節能法規在結構上還很不完善,法規體系尚未形成。
完善建筑節能法規體系的構想
針對我國建筑節能法規的現狀和問題,分別對四個法律文件提出相應建議,旨在從內容和結構上完善建筑節能法規體系。
修改《節能法》的建議?!豆澞芊ā纷鳛閲夷茉垂澕s方面的根本法律,對建筑節能工作有總體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對《節能法》中建筑節能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如下:一是擴大《節能法》的調整范圍,把建筑的終端能源消耗納入其中,并作為重點調整對象之一;二是強制措施和獎勵機制相結合,將市場調節機制、政府調控機制、社會調整機制結合起來,為建筑節能制定相應的經濟激勵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修改《建筑法》的建議。《建筑法》作為建筑業的根本法律,是調整建設領域各項活動的法律基礎,必然要為開展建筑節能工作提供法律依據,而現行的《建筑法》中缺少建筑節能的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借修改《建筑法》之機,在《建筑法》中增加有關建筑節能的條款,這是推動建筑節能工作的迫切要求。
制定《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的建議。《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了法律效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建議加快制定和出臺《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由國務院頒布,以改變目前建筑節能領域行政法規缺位的現狀,從而完善建筑節能的法律依據,提高執法效力。
關鍵詞: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分析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我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基礎逐步建立與完善的,其特征約束了社會發展,同時,建筑質量也得不到保證。目前以我國的國情,全面加強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從根本上保證建筑質量的重要措施。通過對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優化建筑,同時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證各種監督管理體系發揮其最大作用,彌補理論研究的薄弱環節,對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意義。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立法方面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中國建筑質量法律體系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范性不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之后,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督ㄖā穼ㄖこ贪l包與承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等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沒有對建筑質量監督有規定,沒有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法律中有所規定,而且只在更低級層次的地方法規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門規章才有所涉用;內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頒布,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場規制的要求,許多條款都與國際慣例不符,更沒有關于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地方性法規。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罰時,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現行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條款內容在語言的表達上就不夠具體和明確。還有一些政策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一部分條款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現象,執行中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有一部分條款沒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1.2 建筑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缺陷,相關配套實施細則也不完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而且,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初期中的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執法者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所以,實際上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歸根結底是因為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1.3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嚴重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督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1.5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稐l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稐l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2.2 積極優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同樣形勢。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健全和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加強建筑行業建筑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首先,優化相關的技術規范。例如,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驗收,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其次,優化建筑企業規范。如: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優化《建筑施工切質量管理規范》(GB50430—2007),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會的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2.4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2.5 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參考文獻:
當前,我國的軌道交通項目進入大規模的建設和發展期,全國有22個城市開通了軌道交通運營線路,40個城市的在建線路超過4000公里。地鐵建設項目規模大、技術與質量要求高,建設周期漫長、資金投入巨大,建設過程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風險點較多,并具有易發性和多發性。地鐵建設工程管理和實施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已成為實踐中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地鐵建設工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合同法中合同效力、變更及違約責任等制度、物權法中相鄰關系制度、侵權法中經營損害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等。本文結合合同法、物權法及侵權法及相關理論與制度,從建設業主角度對地鐵建設施工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進而提出防控法律風險的建議。
一、地鐵建設施工的法律理論與制度
(一)合同理論與制度
1.合同訂立與履行:
《合同法》中建設工程合同部分,規范了地鐵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在合同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承擔。其中在合同的簽訂方面,具體規范了發包承包關系和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則規范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合同履行及建后移交的法律風險。在合同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方面,《合同法》具體規范了建設施工合同相關當事人施工安全質量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工期和圖紙等方面的違約責任。
2.情勢變更: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在實踐中,施工市場價格變動的幅度已成為判斷能否依據情勢變更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的依據。情勢變更原則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發生重大變更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因此,具體到地鐵建設施工中,如果市場價格變化幅度已然超出了合理預見范圍和商業風險范疇,繼續履行將致使施工單位蒙受巨大損失而破壞合同訂立的基礎,則可以適用情勢變更。
3.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第一百一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從中地鐵可以參建各方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尋求救濟,但同時要注意法律對于不可抗力適用的限制。
(二)物權理論與制度
1.相鄰關系:
目前我國還未建立有關地鐵建設施工的專門立法和司法解釋,地鐵建設施工中涉及的相鄰關系通過《物權法》和《建筑法》進行規制。《物權法》第七章開宗明義: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具體到地鐵建設中,施工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活動中,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同時《建筑法》也對相鄰關系進行了規制。其中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此外,《建筑法》還規定了地鐵建設業主作為發包方的責任,主要規制了發包承包的程序、標準和責任承擔等內容。
2.地下空間權:
地鐵建設施工不可避免要涉及地下空間的利用開發?!段餀喾ā肥状我試曳傻男问矫鞔_了地下空間的權利,規定了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獨立性。但總體而言,目前國家立法層面關于地下空間的規制還不盡明確,尤其在地下空間的施工安全管理領域存在制度空白,導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晰,因此容易產生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廣州市出臺了《廣州市地下空間管理利用辦法》,詳細闡釋了地下空間施工的相關規范。其中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造成妨礙或者實際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該《辦法》對文物保護問題進行規定,明確了建設、設計及施工等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侵權理論與制度
1.注意義務:
地鐵建設施工中的侵權行為多屬于過失行為。在界定一個施工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侵權時,除具備有實際損害結果這一要件外,還必須有一個條件,即建設施工方存在過失,過失即施工方具有法律所施加的注意義務,而其行為未達到所需的行為標準而違反該義務。我國《建筑法》相關條款規定了建設施工現場的相關注意義務當地鐵建設施工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注意義務,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因果關系)則施工單位應當就該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2.經營侵害:
在德國,經營權被視為一種絕對性權利。該權利對于營業這種持續的狀態進行保護,易言之該經營權制度主要保護尚未上升為財產權的經營利益,其保護的客體包括經營損失。 法國法通過適用一般性法律條款加以保護,而沒有創設經營權。就地鐵建設實踐而言,如果建設施工單位的過錯行為和商戶的經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一定補償。
實踐中,地鐵出口的商鋪通常在地鐵建成之后會增值。有觀點認為商戶因地鐵施工所遭受的經營性損害與地鐵建成之后增值可適用損益相抵規則,即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 不容否認,商鋪在地鐵建成之后會增值是普遍現象,但這并不能作為其不予補償的原因,這只具有可能性,并沒有現實發生,不能以這種期待的利益作為減少賠償的原因。同時,商鋪獲得增值,獲益最大的是沿街商鋪房屋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經營者本人。如此一來,商戶的商鋪租金更有可能在地鐵建成以后提高,并不能獲得所謂的增值利益。因此,地鐵施工給商戶造成的經營性損害不宜適用損益相抵規則。
二、地鐵建設施工中的法律風險
(一)依據法律淵源分析法律風險
從理論的角度,法律風險應根據其不同的法律依據、法律淵源尋找對應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從法律淵源角度總結相關的法律風險,追溯相關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從相關法律風險的淵源以及法律依據尋求解決法律風險的途徑。從法律淵源角度歸結法律風險是法律風險防范的基礎,有利于了解何謂“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圍”。當在事前預見可能產生及必然產生的法律風險點時,便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的基礎上,規避“法律禁止的范圍”,依法以事前防范的方式固定參建各方主體的責任,以此達到減少法律風險的目的。
(二)地鐵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點
從施工流程的角度可將法律風險分為: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施工準備階段的法律風險、施工進行階段的法律風險以及施工后續階段的法律風險。
1.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性質不同的合同在訂立階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如施工合同應關注工期、管線資料以及管線遷改的條款;而合建合同則應重點關注圖紙施工、設施移交、商秘條款以及專利免責條款。
2.施工準備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準備施工階段,地鐵建設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關注周邊地貌以及相鄰房屋的現狀。同時應充分了解是否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夜間施工許可。此外,鑒于建設方負有向施工方提供管線資料的義務,地鐵建設業主應通過委托調研、勘察等,將獲知的已建檔的管線資料全部提供給施工方。在履行支付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的義務時,應關注圍蔽施工是否對商戶利益的影響。
3.施工進行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施工進行階段,地鐵建設業主不應為趕工期而壓縮合理工期,應定時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此外,在現階段應關注施工污染如噪聲、施工照明是否超標、相鄰房屋的權利人是否有對房屋的質量出現問題以及對排水妨礙的投訴。與此同時,施工過程應重視監理作用,以及施工人員是否挖爆地下未做標示或未建檔的管線、施工區域是否存在地下文物等。
4.施工后續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施工后續階段,仍應繼續關注是否對相鄰房屋權利人造成侵害后果。建設業主要避免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合建設施,并且注意合建單位是否拖延驗收相關合建設施。
三、地鐵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事前防范
1.施工準備階段:
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依據物權法等法律規范,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提出地鐵建設施工的可行性方案,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和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時明確地鐵土建施工的相鄰損害責任,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對于可能造成的損害,要提供相應地解決方案,力求從源頭上防范相鄰關系糾紛。同時應充分了解建設施工單位是否具備了建筑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要求的施工資質及相關許可。
2.施工進行階段:
在施工進行階段,建設業主和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這個階段應主要關注安全文明施工義務、工程進度及其質量監督,以及對相鄰關系影響的可能性。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建設業主不應為趕工期而壓縮合理工期,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予施工單位充分的建設時間,同時定時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跟進工程完成情況,并做好總結與調整,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在這個階段建設施工方應當關注施工污染如噪聲、施工照明是否超標、建設施工現場所產生的廢物是否對相鄰關系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影響,以及相鄰房屋的權利人是否有對房屋的質量出現問題以及對排水妨礙的投訴等等。實踐中,相鄰關系糾紛很容易派生出經營損害或人身損害等侵權法的問題。例如,圍蔽施工對周邊商鋪造成經營損失的糾紛,土建施工中對相鄰房屋質量損害和排水妨礙的糾紛,以及建設施工現場可能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
3.施工后續階段:
地鐵建設業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驗收工程項目并完成相應的建后移交。對工程建后竣工的驗收是建筑法其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一般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義務。要避免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合建設施,同時注意合作建設方是否拖延驗收相關合建設施。此外,在項目設備建后移交過程中,除了應當完成對技術資料、工程質量等內容進行確認驗收,還應依照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嚴格建設工程驗收標準,符合法定的驗收程序,以避免法律風險。
(二)事后救濟
法律風險的事前防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糾紛的出現,一旦糾紛發生,建設工程建設業主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承擔必要的責任,避免糾紛擴大,預防新的法律隱患產生。具體分析如下:
1.相鄰關系糾紛:
由于此類糾紛往往關系群眾的重大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問題,首先,糾紛處理應先采用協商處理原則。相鄰方有權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雙方應當協商實施補救措施,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就施工方案予以重新論證,以避免恢復施工后依舊存在的危險。對于相鄰方的損失,在雙方共同協商,或者聘請專業人士評估后,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次,利用相關的相鄰關系法規進行調處。關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有關法律法規作了明確的規定,如《物權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該條與《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是調處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的原則性法律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也對建設工程相鄰關系糾紛中的具體問題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調處中可以用這些相關規定作為勸說解決糾紛的依據,讓糾紛解決于萌芽狀態。
最后,嚴格責任與追償權的行使。對于地鐵土建施工涉及的相鄰關系糾紛,司法實踐中通常傾向于在施工方承擔直接責任的基礎上,存在過錯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允許履行賠償義務的建設業主或施工方向第三方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以平衡土建施工安全管理責任。
2.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地鐵的建設施工現場需要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對于未盡到建設施工安全義務而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單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認定是司法實踐的核心。對于地下土建施工等高危作業行為,侵權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地鐵建設業主和施工單位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否則如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己無關,則可能承擔責任。
同時還存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形。這是因為地鐵建設是公益事業,地鐵施工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并沒有主觀過錯。在沿街商鋪對其經營上的損失也無過錯情形下,根據《民法通則》第132 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沿街商鋪有權要求施工方對經營損失進行賠償。
3.合同糾紛的處理:
過失相抵作為現代民事損害賠償的一項重要規則,其法理基礎在于公平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即不得將自己的過失所生之損害轉嫁他人,應由自己承擔。在具備其要件時,法院可依職權徑行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關于減輕賠償責任依據的標準,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上一般采用過錯程度說。其中《民法通則》第114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痹谑┕ず贤`約中最常見的情況為工程延期,發包人指責承包人未按合同預定工期施工,承包人指責發包人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實際情況是二者對工期延遲均有影響,此二者即為對工期延遲這一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
地鐵工程承包合同損害賠償通常采用合理預見原則,即將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可預見的范圍內。因為地鐵工程建設合同往往標的額巨大、履行過程復雜、周期長、合同界面多,如采用全賠償原則,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發生的實際損失,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將得到的履行利益,其最終的賠償金額是合同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難以合理預見的。而采用合理預見原則,將違約賠償限制在違約方簽訂合同時可預見的范圍內,而對于地鐵工程承包合同通常則限制在實際損失的范圍內。
四、結語
本文首先從物權法、侵權法以及合同法的角度梳理了與地鐵建設施工相關的法學理論與法律法規,進而總結出了主要的法律風險,如合建合同簽訂與履行以及相鄰關系糾紛和施工損害等。接著就相關問題的法律從地下相鄰關系、地下空間、侵權責任、合同履行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對地鐵建設施工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法理和實踐上的雙重分析,以求能有的放矢地應對法律風險。
重慶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一
現有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將廠區白色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給 (以下簡稱乙方)施工,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定此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條款如下:
一,工程位于大慶市大同區新-華電廠。
二,總工程量為 平方米。
三,工程承包形式為總承包。
四,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為 元,工程總造價根據施工結束實測面積確定。
五,工程追加2000元的設備調遣費。
六,工程自 年 月 日為開工,至 年 月 日為竣工。
七,付款方式,乙方人員、機械、材料進現場后,甲方撥付工程總價的30%工程款;乙方完成總工程量一半時,甲方再撥付工程總價的30%工程款;其余40%工程款在乙方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撥付給乙方。
八,工程所用的混凝土標號為C30,所用材料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其中工程所用水泥必須為國家免檢的P42.5普通硅酸鹽水泥。
九,乙方進入施工現場,要遵守公司的廠規廠法,愛護公司財物,文明施工,如損壞公司財物,要按價賠償。
十,乙方進入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施工,貫徹落實好安全施工條例,排除不安全的隱患。乙方如在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道路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此合同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重慶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重慶兄弟活塞*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作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號廠房工程承包人給乙方施工,為了盡快地把該廠房按期、按質、按量順利的完成,特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該廠房鋼結構、土建、防雷承包給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積每平方元整。按圖紙面積計算(。
二、工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工期 天,必須按甲方的工期進度計劃完成,否則甲方有權辭退并不給乙方辦理任何結算手續。
三、付款方式:出基礎付總價的10%,鋼結構進場付35%,墻體地坪結束后付25%;驗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圖紙規范進行施工,把好質量關,并要為項目節約料、算好料、有意浪費材料的,按項目部處罰條例執行。
五、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及目標
1、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及強制性標準。
2、杜絕傷亡事故,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建議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五、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確保安全,一切工傷事故甲方概不負責,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望甲、乙雙方相互遵守,簽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慶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明確雙方職責,為維護雙方利益,避免糾紛,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嚴格履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施工地點:
3、承包方式:包工包架的方式單包價格: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在施工過程中中遇下列情況時,工期可順延: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電、停水達四小時以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工期順延。
2、施工作途中由于甲方提出變更設計,更改施工圖紙,工期造量增減。
三、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圖;
2、負責組織圖紙設計員向施工人員進行圖紙設計解說交底;
3、按時如數供應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及時到位,保障乙方正常施工;
4、對工程質量及用料進行全面監督,提出合理要求,發現粗制濫造,違章施工等現象,甲方有權令乙方返工或停工并追究責任損失。
四、乙方責任
1、參加技術圖紙會審、制定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人員做好村民協調工作,機械設備進場,安全設備到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按時開工;
2、按照設計圖紙及施工規范精心施工,除(磚、水泥、鋼筋、河沙、水電、防盜門、塑綱窗、樓梯扶手、欄桿和后期精裝等附屬工程及衛生防水處理由甲方安排第三方施工)。
3、乙方施工內容,基礎、墻體、梁、架、柱、板、層面抹平、內外粉刷、外墻瓷磚、鋼筋網架、樓頂瓦面蓋好,主體工程中所有大小項目由乙方全部完成;
4、安全設施及吊裝運輸由乙方負責購制并安裝到位;
5、每層所需材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材質要求必須由乙方提出詳細計劃,商品混凝土必須計算精確,所需輔料(模板、支撐)由乙方自己購買;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工程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并積極配合甲方工程負責人的工作,確保工程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分部分項的檢查驗收,待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7、乙方必須搞好現場管理,加強安全教育,特別要注意安全意識,遵守操作規程,配置安全設施,防范安全事故。
五、付款方式
根據本工程進度按每層建筑面積核算,分期付款,每層澆砼完成按主體造價的55%付,磚體完成每層按主體造價的10%付,內粉完成每層按主體造價的10%付,外粉完成每層按主體造價的15%付。待工程俊工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驗收結算后余款一次付清。
六、其它
1、施工人員的安全保險金由甲方出資購買;
2、乙方如果中途退場、拖延時間,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施工隊,其所有工資作為自動放棄,甲方所有損失由乙方賠付。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用。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方雙方協商解決。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xxxxxxxxxx承包給乙方施工,為使工程能夠順利進行和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與規范化,確保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優質、按期完成,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有關各方的安全職責,進一步提高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證國家與人民的財產與人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國家法令法規,甲乙雙方特訂立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勞務承包方責任
1、勞務承包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有主要責任。分包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企業法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2、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承包方項目經理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組織與實施。
3、 承包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按專項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嚴格執行。
4、施工現場應健全各類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現場定期安全檢查與會議制度,各類設備、設備的安全驗收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安全內業資料管理制度及各種技術操作規程及職責等。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施工臨時用電,對無驗收手續或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予使用。
5、承包施工企業及工地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筑安全的各項法律、法令、法規及行業規章、規程等管理規定。嚴格執行現行的“一標準三規范”《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59-99),《建設工程供電安全規范》(gb50194-93)。嚴禁各類違章指揮與違章作業,施工企業應根據安全檢驗評分標準加強安全日常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作好記錄。
6、施工現場應具備良好安全保證措施與完全的安全設施。嚴格執行臨邊洞口的防護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閉施工,進入現場應設安全通道等,臨街面施工必須封閉施工,保證過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臨時用電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
7、 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崗位教育培訓,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識,特種工人必須持證上崗。
8、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9、 施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意外傷害、傷亡保險。
二、 發包方責任
1、 發包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選擇符合安全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包施工。
2、 根據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發包單位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任意壓級、壓價、拖欠工程款等,為確保安全措施經費的足額到位創造條件。
3、 工程開工前,發包單位應當向施工分包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等各類隱蔽資料,積極配合施工企業做好安全準備工作。
4、 發包單位工程負責人應隨時督促施工分包單位加強安全管理,按操作規范與規程作業,對施工現場明顯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處理整改。
三、 建設工程承包方安全生產目標
(一) 安全管理目標承諾
1、 事故管理
本工程杜絕四級及四級以上的傷亡事故的發生。 重傷事故率控制0% 輕傷事故率控制1% 2、 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項目執行率為100%,經費保證率100 %。
(2)施工現場每月組織3次由公司分管經理或項目經理組織的安全大檢查。
(3)施工現場各級職能人員崗位責任制,目標責任書執行率100%。
(4)施工現場設專職安全員1人。
(5)施工現場腳手架及高處防護作業工程、施工用電、施工機械及特料運輸提升設施驗收合格率100%。
(6)施工現場各類機械,機電設備完好率100%。
3、安全教育
工人崗前三級教育率100%,特種工人持證上崗100%;施工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率100%。
四、 本表一式三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XX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各執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現場代表:(項目經理) 現場負責人:
關鍵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體系;加強;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 TS958 文獻標識碼: A
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工作既有質量上監督執法的要求,也有具體法規宣貫、現場協調的內容。為此,我們應從以下幾個途徑來開展工作:
一、建立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是保障建筑工程質
量重要條件
為了保障社會民生、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強化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作為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應必備的幾個條件:
1、健全體系文件(包括:(1)建設行政法規與技術標準目錄及圖書、電子文檔的收集(要定期更新);(2)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手冊、監督手冊、質監檔案、辦事指南、各項表格和執法依據; (3)考核制度與考核辦法),做到對所有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活動程序、內容、要求、結論的明確,做到任何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活動的受控;
2、過硬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對組織機構的要求:根據目標管理的需要,分解任務,從而設崗,不因某個人的變遷而影響體系運行,按體系文件的要求,做到符合對管理人員“權責利”一致原則、對工程監管“二覆蓋(報建不報建都要覆蓋)原則”和“全壽命(合理使用期內)”原則等;
對人員的要求:(1)足夠的專業知識;(2)較強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管理經驗;(3)很強的工作責任心。
3、結合有限資源的高效運行
這里提的有限資源條件,主要指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條件(人、機、料、法、環);高效運行主要指科學的管理形式,如:“目標管理”、“聯動管理”;組織機構的管理形式為“矩陣式”等等;運行效果依據體系文件的獎懲;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效果與“循環上升(PDCA)”運行。
更值得一提的是,國外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技術標準上的管理,且非常嚴格,而我們國內相對非常薄弱(如:我們很多監管部門連相關標準都沒有,如何能監督和宣貫),因此我們更要完善建筑工程技術監督體系建設這是完善我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必要途徑。這就要求我們首先對新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要有一個了解和掌握,通過在日常監督上、專項檢查上,考核工程建設是否滿足相關標準。
二、嚴格履行基建程序和執行規范標準,依法監管,不斷
加強和提高市場準入條件,進而使“責任主體”達到法規要求建筑市場的準入條件
建筑市場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實行了項目業主(法人)負責制、項目評估制、工程招標投標制、施工許可制、建設監理制和竣工備案制。
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方面,行政與技術法規一是突出了明確了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方。《建筑法》第十二條、《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三條中明確了建設的各方主體單位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從業資格并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各負其責,建設單位負全責,質量責任有關方主要指檢測、鑒定單位;二是強化了強制性標準的執行?!豆こ探ㄔO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2000年81號)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等14項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黑體字部分),是涉及工程安全、衛生與大眾根本利益的問題。據統計顯示,出現絕大部分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就是由于違反了這些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這些條文規定了建筑工程質量所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也是給《條例》以技術上的支持,凡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內容、程序和質量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則依據《條例》等給予相應處理;三是實行了備案制。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由“核驗制”轉變為“備案制”,備案制的意義在于結合《建筑法》、《條例》,充分體現“各負其責,建設單位負全責”,另一方面,在實施過程中,對質量驗收與評定的管理,體現“施工自評、設計(勘察)認可、監理評定、甲方驗收、政府監督”原則,而新的技術法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體現“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主要指檢測手段)、過程控制”;四是大力整頓與規范市場秩序。結合此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建設局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需處理了一批對質量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如:清查處理“五無”建設工程;進一步規范報建、報監;在工程“履約”、工程施工質量、工程質量投訴等方面,宣傳好的樣板,也公布差的企業不良記錄。
三、加強技術監督管理,依靠科技進步,推廣“四新”應用
加強技術監督管理是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走專業化的必由之路,是依靠技術標準說話、檢測數據說話,通過樹立技術的權威性,從而不斷增強政府的執法嚴肅性。
在“四新”的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特別是推廣應用10項“建筑業新技術”方面,建設部每年對推廣項目都有列表,指出相關技術與示范工程等,因此我們要根據實際需要,推出了與國家文件相配套的實施方案,做到以設計為“連動”,所有有關單位有計劃、有步驟的推廣,做到管理有“政策”,各建筑企業實施有“收獲”。
四、加強施工現場檢查監督是保障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不出重大質量事故的重要保障:
大多工程質量問題是通過施工現場的施工過程中才暴露出來的,如不能很好地解決施工過程階段的這些問題,工程就會留下質量隱患,甚至會引發重大質量事故,因此,我們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各有關質量責任主體單位的“質量行為”,要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1、對施工單位的監管:目前施工現場還存在兩種不符合要求的現象:一是尚有少數工地現場的管理存在著“一個包工頭、兩個施工員”現象;二是多數工地現場的管理制度與方法在制定方面顯得很好,但到現場上沒有徹底落實好,因而管理變成脫節、低效,這正是目前現場管理的問題所在。因而,我們要求在施工現場必須抓好質量管理體系(其組織機構及有關的程序、過程和資源)的建立和正常運作。組織機構的人員落實到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安員、施工員和特種施工人員的資格要符合規定,質量管理制度要詳盡、質量責任要明確等,嚴格依照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做到“技術要交底”、工序要“三檢”和及時驗收與自評,把出現的質量問題通過工地的質量例會來解決好。材料與工序質量的控制,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部分,我們近幾年一直作為工作重點,做到“先試后用”、“見證取樣”和“材料報驗”,但仍未達到規范要求的主控項目(材料檢測批量及代表量與設計圖紙吻合,且經過施工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驗收評價),質監單位在此基礎上,進行一定數量的“抽檢”,使得材料控制達到了一個較好的局面;工序過程的“交檢”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由施工方工程技術負責人、監理參加,實行了在施工自檢基礎上的隱蔽驗收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控制,我們根據新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等14項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黑體字部分)的內容,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材料的檢測批量、測量資料、保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檢測、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檢測、主要強度指標、分部分項評定要有施工單位公司的確認,從而履行好對施工工程質量的責任。
2、對監理單位監督:要根據《監理規范》的要求,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認真設置監理機構,其人員資格要符合規定,例如,不是監理工程師,就不能去組織隱蔽驗收工作;不是總監理工程師,就不能主持審批項目的監理細則等等。做好監理規劃或監理細則、并嚴格按照其對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體系(驗收統一標準附表A的十一條)及運行情況的進行,要多檢查、多督促;把好“材料”的報驗關、工序“交檢”的質量驗收關、主持好工地例會、加強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的監理、做好工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積極準備主持好工地的質安例會,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跟蹤處理,并在監理日志上予以記錄;對“四新”內容,組織論證并予以確認,對工程材料的檢測批量、測量資料、保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檢測、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檢測、主要強度指標、分部分項評定要有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從而履行好對施工工程質量的管理責任。
3、對勘察設計單位監督:主要強調監管其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依照《條例》和有關規范要求,地質勘探部門要加強試打樁或基槽驗收和備案工作;設計單位也要加強圖紙會審與技術交底工作和隱蔽驗收工作和備案工作,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結果予以確認,對工程各主要分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分項)質量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