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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 調解 探索
[中圖分類號]R19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4-0018-01
1 資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石嘴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專職人民調解員3人。成立兩年多來,秉承“為患者服務、保醫院平安、替政府分憂、促社會和諧”的工作理念,調解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受理醫療糾紛105起,患方訴求金額5125萬元,醫方賠償金額452萬元,調解成功的案件沒有一件出現反復,全部息訴,得到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調節原則,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一是堅持有責必賠原則。要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價值方向,堅持責任認定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依據,只能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賠償。堅持有責必賠,就成為首要工作原則。二是堅持無責不賠原則。依據醫學專家的評鑒意見,不把不確定性的因素列入賠償范圍,醫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措施得當,不存在過錯,醫院就不應為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堅持調解“不違法”原則。對個別雖責任明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遵循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爭取個案救助的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盡快平息糾紛。
1.2.2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醫院利益。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從而使醫療機構從巨大的醫患糾紛賠償中掙脫出來,集中精力更好的為患者服務;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知識不對等,致使患者在糾紛中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調賠結合”工作機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顧慮大大減少,損失能夠及時合理補償。三是符合社會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醫患矛盾的激化,維護整個社會醫療秩序的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能引導患者或家屬走用法治化思維和方式解決醫患矛盾的路子,維護社會的穩定。
1.2.3切實加強醫療糾紛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醫患溝通辦公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醫患糾紛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訴管理銜接機制,及時引導醫療糾紛通過醫患溝通辦公室協調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把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開展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市衛生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形成黨辦、院辦、門診部、醫務科及護理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機制,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2 討論
【摘要】 醫療糾紛的過程總體可分為投訴接待階段、交涉談判階段、解決協議階段等,應針對不同階段患方的心理特征,采取相應干預措施,以降低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和成本。
關鍵詞 醫療糾紛;患方;心理特點
DOI:10. 13912/j. cnki. chqm. 2015. 22.4.07
潘召磊 鐘海忠*
通信作者:鐘海忠
第二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上海 200433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患方在醫療護理活動中形成的一種特殊人際關系。醫患關系經歷了建立、發展、結束等不同時期,各時期均可能發生沖突,出現醫療糾紛,甚至走向投訴、訴訟。醫療糾紛可以由醫療服務態度不良、醫患溝通不當、醫療技術差錯等引發,也可以由患方不良的心理需求造成。因此,醫療糾紛處理人員除了要有豐富的醫學與法學知識,還應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知識。在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恰當運用心理學知識,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醫療糾紛處理過程總體可分為投訴接待階段、交涉談判階段、解決協議階段等。患方在不同階段的心理特征不同,要結合不同階段患方較為突出的心理特點,采取相應對策,有針對性地進行干預。
1 投訴接待階段
1.1 主要心理特征:憤怒偏激
患方醫療知識匱乏,使其對醫方傾注了自己理想化的期望與全部信任,忽視了醫療水平在客觀上的局限性,醫療過程的復雜性與多變性。當期望和實際療效出現巨大差異時無法接受,如患者手術失敗、致殘、致死等;患者患病期間家屬所承擔的照顧、昂貴醫療費用等各種責任和壓力,甚至還面臨失去親人的痛苦。同時,由于患方個體素質的差異,如患者及家屬心理素質、知識層次、人格、智商等差異,在發生醫患糾紛時患方人員情緒容易激動、憤怒,思維片面,行為偏激,具有外投射的特征,如言辭過激,推諉責任,不容溝通;行為異常,易受激惹,不能控制,沖動而失去理智,帶有攻擊性;以自我為中心,敏感、愛挑剔,易走極端等。
1.2應對策略
接待患方時,無論其要求是否合理,情緒是否沖動都要耐心傾聽。傾聽是溝通的基礎,是對患方的尊重,讓其釋放怨言,不要隨意打斷談話,多采用鼓勵和啟發式的發問,幫助其排解內心的不滿,緩解憤怒情緒,這樣有利于恢復心理平衡;表示同情和安慰,從患方角度去理解其心態,體驗其感受。安慰的言語和行動更容易拉近與患方的距離,讓患方感到醫方的誠懇與熱情,這為處理醫療糾紛進一步協商做好了準備。
2 交涉談判階段
2.1 主要心理特征:焦慮多疑
實際的醫療效果與期望的巨大反差帶來的心理應激造成情緒休克,使患方無法客觀地評定應激事件的性質并作出合理的判斷。醫患糾紛發生時,醫患之間產生信任危機,醫患矛盾擴大化,患方表現出對醫方的不信任,懷疑一切,充滿不安,容易恐懼、緊張、焦慮,強迫性地回憶醫療服務細節,對于醫方給予的說法,產生質疑。醫患之間產生隔閡,繼續溝通困難。醫療費用解決方案未定,經濟補償何時到位,心理期待價位能否滿足。反復地談判、等待,醫療糾紛能否順利解決。患方原有的平靜和睦的家庭不復存在,而后續的治療、護理、生活、工作等問題接踵而至,讓患方措手不及,各種擔心讓本已崩潰的精神和情感更加焦慮、緊張,甚至絕望。
2.2應對策略
醫方宜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理智、冷靜地分析問題,給予清晰、權威地回應并在合適的時間提及敏感問題,避免言語、態度上的刺激,同時對整個醫療過程給予科學合理的解釋說明。對于患方提出的醫療問題,可以征詢相關專家,不做膚淺無根據的揣測。運用充分的醫學知識進行合理謹慎的解釋,針對患方不能接受的客觀事實,要用通俗的醫學知識給予說明,并由熟悉醫療、懂得法律的人員通過收集資料找到問題根源,弄清患方想法,有的放矢,切中根本,讓醫患雙方信服。談判中要給予患方積極的支持,并告知患方醫院會嚴肅調查,盡快確定事件責任,如果醫療糾紛中醫院確實有過失,我們會公事公辦,有多少責任承擔多少責任。同時指出糾紛中患方不正確的應對方式,給予指正,并告知正確合法的解決途徑,樹立醫院信譽,爭取滿意的談判效果。糾紛的賠償數額既要考慮患方經濟情況,又要維護醫療工作人員、醫院的合法利益。做到正確計算,補償有度,醫患雙方無歧義。可通過談判解決的,適當給予患方經濟補助,爭取談判解決糾紛;如果患方索要過高,可通過醫學會或法律途徑解決,主動申請醫學損害鑒定,明確雙方責任,避免糾纏不清。
3解決協議階段
3.1 主要心理特征:妥協失望
隨著談判的進行,患方的情緒趨于緩和,思維趨于理智。對醫療經過、相關醫學知識、法律知識的了解,使得患方對客觀事實逐漸接受。醫療損害鑒定后責任明確,實質性的糾紛解決方案基本確定,醫方的態度更加明朗,談判也更有針對性。對患方來說,醫療問題引起的心理創傷,情緒起伏失衡,反復地談判和等待結果等問題造成患方身心疲憊,使得患方對繼續談判追求心理標的和通過法律追求公平感到無力。
3.2應對策略
在責任明確后,要果斷表明態度,堅持原則,減少再談判次數,打消患方不合理的心理預期,迅速解決問題。這樣既有利于醫方恢復正常的醫療秩序,也有利于患方身心恢復。有的高神經質人格患者,性格偏執,往往堅持立場不易改變,心理目標的不滿足絕不罷休,對此醫方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但是,無論何時都要熱情誠懇地接待,耐心談判,直到患方接受合法而客觀的事實為止。
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必須建立在醫患雙方理性的基礎上,特別是患方的理性。分析患方在醫療糾紛不同階段的心理特征,妥善利用心理學知識,緩解并消除患方的負面情緒,恢復患方的理性,再運用談判技巧和對策,解決醫療糾紛,可降低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與成本,對構建文明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要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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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
鐘海忠:第二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副院長
E - mail:zhonghz117@ 126. com
收稿日期:2015 - 02 - 09
關鍵詞:醫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調解機構
一、司法所駐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室的現狀
近年來,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患矛盾十分突出,一旦患者和醫院之間產生矛盾沒得到及時和解,患者方動輒糾集人員對醫院進行圍堵、漫罵,影響惡劣,醫療糾紛對于轄區內的治安方面具有重大影響。出現醫療糾紛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由于患者和醫院尖銳對立以及互不信任的態度,經常導致矛盾糾紛處理陷入僵局,一些問題處理不當就容易進一步激化事態,演化成惡性群體性事件。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專業“醫鬧”的現象。這現象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較為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嚴重危及社會和諧穩定建設。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探索人民調解機制調解醫患糾紛,將調解室辦公地點設立在醫院,同時設立的還有警務室和綜治工作站。當醫患糾紛發生時,以調解室為主,與警務室和綜治工作站形成聯動,爭取在第一時間將糾紛解決在院內,解決在萌芽狀態,盡量避免矛盾糾紛的進一步激化。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就像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從而為解決糾紛創造更多的轉機。
這種調解機構的設立能夠兼顧公平與權威,受到諸多省、市的青睞。江蘇、天津、浙江、上海、深圳、廣東等地紛紛進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探索。在某些醫患沖突較為頻繁的地區,第三方模式更是被寄予厚望。但實際上第三方調解這種嘗試是形勢所迫。一旦醫患雙方發生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有三: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當中,3條途徑都存在問題。 醫患雙方協商的途徑最為常用,但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倘若對同一事件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往往會發生激烈沖突;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質疑,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跟醫院是“一家人”,必然會袒護醫院,難以做到中立;至于訴訟,對患者而言,要耗費大量金錢和精力,且即使選擇訴訟或者行政調解,還須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關鍵環節。而由于進行鑒定的醫學會與醫院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其鑒定結果也常遭到質疑。 因此,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和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必然。
雖然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頗多的困難,但其具有相對獨立、權威、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還是被各方人士寄予厚望。
二、司法所駐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室發展的優勢
(一)離糾紛發生地近,容易了解實際情況,以便迅速作出反映醫療糾紛調解室因其工作地點就在醫院,因此對醫院與患者發生的矛盾糾紛能在第一時間得到第一手資料。比以往的被動調解更能阻止糾紛的產生。調解人員也更容易了解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反應。將可能產生的糾紛解決于萌芽狀態。
(二)組織結構上完全獨立于矛盾雙方
調解室的調解人員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派出所責任區民警、相關社區調委會主任、專職人民調解員組成,是完全獨立于醫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在組織結構上,從各地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來看,幾乎無一例外地強調自己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他們或隸屬于司法部門,或隸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大多數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嚴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這樣不僅受到了醫患雙方的歡迎,同時因沒有利益驅動,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正、公平,也確保了醫調委獨立的第三方作為醫患之外的第三方,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系,既不袒護任何一方,又可以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除雙方顧慮,贏得信任,利于糾紛的化解。
(三)人員配置專業化能夠給矛盾雙方提供專業意見
在人員上,大多數地方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都有自己的專家庫,遇有醫療糾紛時,隨機抽取專家。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在調處糾紛時能夠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同時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從而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解決糾紛奠定良好的基礎,調委會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之外,由司法部門負責調委會的日常管理和人員招聘,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保障。調委會還專門選任了一批責任心強、業務精專的專業醫療人員從事調解工作。負責醫療糾紛調查、評估、鑒定的理賠處理中心同樣配備了具有臨床醫學、藥學、衛生法學和保險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工作人員。人民調解的便民原則,是其深受群眾歡迎的亮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結合醫療糾紛突發性強、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打破8小時工作制常規,遇到突發糾紛,中午、夜間、雙休日、節假日都不休息。在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快受理、快調解、快結案,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糾紛方式的缺陷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設計了3種模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訴訟”。《條例》實施已有7年,這3種解決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006―2008年,浦東新區涉及賠償的醫患糾紛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但存在問題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醫學、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病歷資料,因此無法獲得對等的協商地位。與醫院進行協商時,院方往往不積極承認錯誤,甚至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與家屬達成和解,常以撫慰金、補償金的方式代替賠償金。② 自行協商簽署的協議法律效力不強,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于醫患雙方協商的基礎和動機不一致、不對稱、不協調,造成毀約或重新向法院現象屢有發生。③ 協商的辦法難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價。由于醫療機構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在糾紛處理的某些環節上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暴力維權”現象。醫療機構為避免醫療秩序被嚴重打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這就易產生“大鬧多給錢、小鬧少給錢、不鬧不給錢”實際效果,也造成類似糾紛不同醫院賠償額度相差數倍的弊病。④ 沒有法定鑒定結論及有關部門的參與,即使與患者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醫療機構也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1.2 行政調解
以專業化、高效率為特征的行政調解卻日漸式微,未能達到制度設計者預期的目的。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行政調解僅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依據《條例》規定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同時《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程序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如何解決的規定[1];加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②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缺乏中立性,社會認同度較低[2]。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取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這樣衛生行政部門既是整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機構的主辦機構。這種“管辦不分”的體制使得很多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不愿意申請行政調解,其原因就在于認為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上級,難以公正調解。在部門保護主義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裁決的公正性也確實令人質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加強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加強事前預防,而不是著重事后解決醫患糾紛。③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療糾紛心存疑慮。一是發生醫療事故要接受處罰;二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執業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處理,這樣不僅影響擴大而且扣滿一定分值將面臨暫緩校驗甚至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風險。所以一些醫療機構寧可通過訴訟和私了也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1.3 訴訟途徑
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經訴訟途徑解決的有109起,占7.14%。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也面臨諸多問題:① 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訴訟中醫患關系往往進一步破壞,影響社會和諧。② 醫患雙方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③ 當訴訟不是被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被普遍作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時,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益凸現出來。國際上公認,裁判是一種很奢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當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處理結果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申訴、上訪。近幾年涉法涉訴的醫患糾紛中部分無理纏訴者獲得了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終局裁決之后,再增設行政性救濟手段,不符國際公認的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2 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實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引入保險機制介入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工作。2007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為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雖然醫責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幾年實踐來看,存在諸多問題。
2.1 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險后,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只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事實上,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質疑的局面。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理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設置的網點和配備的專業人員數遠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需要;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仍需花大量精力來協調,致使醫院仍然未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2 缺乏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3]
通過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確定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發生醫療糾紛后,及時認定損害賠償并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關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從目前看,尚缺乏適合醫療責任保險運行需要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
2.3 保險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第三方
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趨利性決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認可。醫療損害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不愿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認為醫院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單位。
3 第三方調解的困境
由于醫療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現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的種種缺陷,人們紛紛探索第三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途徑。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了“醫療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處理醫患糾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浦東新區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3年來,醫調委共接待來電、來訪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區范圍內棘手、復雜的醫患糾紛240余起,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173份,賠償金額達800余萬元,至今無一例反悔。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補充途徑,減輕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壓力;同時,醫調委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3年來的工作實踐證實,醫調委為浦東新區的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構筑了一個便捷的醫患和諧綠色通道。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調解隊伍
在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應是懂法律、醫學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從體制和機制上確保建立一支長期穩定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
3.2 辦公經費的保障是基礎
浦東新區醫調委辦公經費在政府財政中單獨立項,辦公經費充裕。但從全國各地的醫調委運作情況來看,普遍辦公經費不足。如全國影響較大的“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嚴重受制于辦公經費不足。有些醫調委的辦公經費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提供,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了,其調解的公正性難免受影響。
3.3 缺乏統一的調解標準
由于人民調解采取“模糊”的處理方式,雙方只是對于賠償數額達成和解,沒有對醫療事件進行鑒定和定性。在實際處理糾紛過程中主要依據糾紛具體訴求、醫患雙方情緒、社會背景以及維穩工作要求等進行調解,這客觀上造成了調解工作彈性過大,只要醫院認可,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可相差數倍。調解結果與保險相關規定難以協調,增大了理賠的難度。
3.4 整合醫療責任保險處理工作
醫調委的建立是對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對醫療責任保險有益的補充。醫調委化解糾紛所需資金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缺乏理賠資金的保障,有些糾紛錯過了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化解效果和后期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處理中心掌控理賠資金,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理賠滯后,周期較長,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認可,這直接制約了醫療責任險的發展。醫調委與醫療責任險處理中心兩者需加強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勢,以常態的工作體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
浦東新區的醫患調處中心,是民辦非企業性質的金融保險介入第三方調處醫患矛盾的社團組織。2007年10月10日,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會指出:“各地通過建立第三方機構來調處醫療糾紛的辦法是值得肯定的,衛生部也希望各地積極探索,化解目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糾紛,以及一些造成醫患雙方都為難的問題。”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將全部醫患糾紛納入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的議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處理突出矛盾與會議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辦,聯合開展“上海市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組成聯合調研組,積極穩步推進第三方調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聯席辦公室領導帶隊到浦東新區進行“金融和保險介入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調研,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浦東新區按照上級要求,經過前期調研論證,在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利用上海已實施多年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綜合配套長效機制, 向新區發改委提出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設想。
4.1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預防、有效化解、妥善處置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維護我區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浦東平安建設。
堅持思想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結合,調解疏導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按照“法要維護,事要解決”的總體指導思想,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
4.2 組織形式和服務范圍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性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司法局和衛生局批準,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中心”所有事務的管理與監督由衛生局和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理事會負責。業務范圍:①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負責受理浦東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調解處理和保險理賠。② 在浦東新區成立醫療行業聯盟(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均參加),負責向各醫療機構收取年度保費,并向保險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擔醫患糾紛的調查分析、調解及醫患糾紛的預防宣教培訓工作。④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例,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理賠條件的進行理賠。⑤ 所提供的服務一律不收費。
4.3 工作目標和特色優勢
① 該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醫院、自然人及司法組織外的第三方組織,浦東新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與事故的理賠均由該組織統一運作。這樣既能將醫患糾紛引出醫療機構,又將理賠標準相對統一,避免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度差額過大的弊病。② 該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客觀、全面、真實地了解新區范圍內發生的醫患糾紛及醫療事故,做到早期干預、及時處理,避免矛盾升級。③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具有醫學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和保險業人員組成,保證了調處糾紛的專業性。由于該組織權事一致,調查、理賠周期短,同時也有效解決理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是對現有醫責險運行模式的完善和補充。調解成功后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5 建議
以人民調解協會為設置單位,建立由保險公司托管的醫療糾紛專項基金。由浦東新區政府發文,制訂《浦東新區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規定》,規范新區醫患糾紛處理程序。2002年《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醫療機構均成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或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辦公室,對于賠償金額較小的糾紛由醫院處理,使中心能重點處理復雜疑難糾紛。但中心對醫院處理的賠償糾紛應加強指導和監管。
遵循社會互助共濟、醫患共同參與、醫療損害全覆蓋、風險全解決的方針,建立醫療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風險保險準備金。資金組成:① 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總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② 醫務人員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根據各單位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確定)。③ 新區政府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補充醫療保險,新區政府從保穩基金撥出部分專款補充醫療風險準備金。各醫療機構繳納保費在保險制度運行1年后,根據賠付情況調整繳納保費的費率。
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業,可仿效這些行業的做法分散和轉移風險。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4]。建議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并實行強制保險。 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通過調處中心或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在醫療事故及糾紛中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利用協商有可能規避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監管的環節,堵塞監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是調處中心成功運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過立法保障第三方醫療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國醫療立法,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問題。③ 政府有關部門應規范第三方調處機構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提供經費保障。⑤ 政府為醫療機構執業和醫療糾紛調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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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防為主。要真正切實有效地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預防是根本。首先,醫療機構應該做的:狠抓內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一是狠抓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立醫療糾紛的長效防范機制。醫療機構必須針對醫療質量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容易出現醫療安全隱患的重點環節,進行逐一排查和重點排查,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最大限度保障醫療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科室進行檢查考核,并對考核結果嚴格按制度兌現,對出現過錯的科室,督促其進行整改。同時,經常組織醫護人員對本單位或外單位發生的醫療糾紛認真分析討論,找出其主觀、客觀方面存在的原因,并對照自身,總結經驗教訓,對本單位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改正和完善。二是加強醫療機構硬件、軟件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完善自身醫療設備,對使用時間過長、維修頻繁的醫療器械要予以更換,及時更新設備,以適應診療的需要。改進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機構內部環境,為患者提供清潔、舒適、溫馨、私密性良好的診療環境和便民服務措施,讓患者享受周到的服務。不斷推進技術創新,鼓勵進行科學研究,以適應醫學發展的需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三是推行誠信服務,增進醫患溝通。這是確保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行業高風險性、高技術性的了解,加深對醫護人員的信任,更能疏導患者的心理問題,促進早日康復。所以,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必須提高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轉變服務作風,注重誠信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溝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醫患之間加深理解與信任,促進醫療過程順利進行,讓患者在生理與心理上獲得雙重康復。患者入院后,我們首先必須維護其合法權益,充分尊重其隱私權以及對醫療服務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改善服務態度上,積極推行微笑相迎、主動問候、首診負責、出院相送的服務模式;語言文明禮貌,杜絕生、冷、硬、頂、推等現象。在溝通的方式上,可以是醫患之間面對面的溝通,這需要醫護人員多關心患者,多了解患者所需要的關心。對醫護人員來講,多詢問患者的病史,多關注病情變化,多關注檢查結果,多把診療過程告訴患者,這些都是醫護人員關心患者的表現。醫院也可以公布投訴電話、設立信箱,及時整理、收集患者對醫院的意見、建議和投訴等,并及時受理處置,認真改進,以此來維護患者的消費權。
由于社會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糾紛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坦然面對,緩和矛盾,妥善解決。
第一,認真分析。醫療機構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醫療過程中每一個環節,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出現差錯的重要環節,根據分析結果認定自身在醫療過程中有無差錯,有無責任,差錯與責任有多大,醫療結果對患者身體有無損害,損害程度有多大。
第二,協商處理。在認真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之后,如果在醫療過程中醫院不存在任何過失,只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基本的醫學常識,對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我們的醫務人員可以先耐心地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以及醫護人員診療行為的科學性、風險性與必要性和合理性,取得他們的理解,使糾紛得以在萌芽狀態中解決。
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屬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可讓患者離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茍朋兵喻佳慧
(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要】醫療糾紛已經成為這個社會的焦點問題。在醫療糾紛中,患者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雖然法律法規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都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中醫患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使受醫療糾紛困擾的患者一方處于弱勢及不利地位。從三個方面簡要地提出解決“不利地位”的對策。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引言
醫療糾紛中患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綜合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主觀原因,有客觀原因,不論何種原因,最后的結果往往是患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和保障。
1患者“不利地位”的解決對策
患者不利地位最深層次的原因,是患者與醫療機構所處地位的嚴重不對等,掌握醫療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患者的知情權無法實現造成的。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統一,又使患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全面保護。因此,改變患者所處的不利地位,就應該從改善醫患雙方關系,保護患者知情權,完善和統一法律法規等方面入手,使患者從“不利地位”上升到“平等地位”,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護。
1.1增強醫療資訊的透明度,保護患者知情權
1)醫療機構在制作病歷資料時,應就相關情況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說明,使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及在治療中應注意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都能有一個清楚全面的了解。病歷資料必須經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才擁有存檔和證明效力。并一式二份,醫患雙方人手一份。對于需進行手術治療的患者,要求醫生不但要術前履行告知義務,而且要將相關手術方案、醫囑資料等以書面契約形式,由醫患雙方各執一份。讓患者對于手術的必要性和術中方案能夠心中有數,充分保護患者的知情權。
2)經患者同意,可以通過現代科技手段,對診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等資料保存。對于利用電子方式保存的醫方病歷資料,患者方有隨時調閱、查詢、質疑的權利。
3)醫務工作者要加強對患者或家屬進行治療過程及手術后護理的培訓和說明,讓患者及家屬明白治療過程中也需要患者的配合,提高其對護理環節重要性的認識。
1.2補充完善《侵權責任法》,實行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緩和規則,從法律層面改變醫患雙方不平等地位,更好地保護患者合法利益
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損害責任在歸責原則上,統一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在舉證責任上,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即實行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予以確認。但由于特殊侵權責任,一般只實行一個推定,而醫療事故引起的侵權糾紛中,實行兩個推定,明顯對醫療機構規定的責任過重。這樣就違反了訴訟武器平等原則,顯然對醫療機構是不利的。因而《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的倒置改成了舉證責任正置,徹底扭轉了醫療機構的不利的訴訟地位,但是卻出現了“矯枉過正”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使受害患者的訴訟地位降低,反過來也違反了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因此,應該在《侵權責任法》中補充規定舉證責任緩和規則。所謂舉證責任緩和,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原告存在技術或者其他方面的障礙無法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時,適當降低原告的舉證證明標準,在原告證明達到該標準時,視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轉換,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事實上,各國在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中,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或者實行表面證據規則,或者實行過錯大致推定規則,或者實行事實本身證明規則[1],對受害患者實行舉證責任緩和。例如在受害患者一方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醫療機構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原告證明達到表現證據規則所要求的標準,或者證明了醫療機構存在法律規定可以推定醫療過失的情形的時候,可以轉由醫療機構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行有條件的醫療過失推定。同樣,在因果關系的證明上,也對受害患者一方實行舉證責任緩和[2]。可以確定的是,在各國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問題上,都是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實行舉證責任緩和,以應對醫療資訊嚴重不對稱的情形造成的受害患者保護不利的情形,實行訴訟武器平等[3]。對此,我們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補充和完善《侵權責任法》關于舉證責任緩和原則。可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強調在過錯要件以及因果關系要件證明上,原告的舉證責任實行緩和,適當降低其證明標準。司法解釋應當規定,原告在證明醫療過失或者因果關系具有可能性,因受客觀局限無法完成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視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轉換,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能夠證明的,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不能夠證明的,確認成立過錯要件和因果關系要件,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具體而言,對于醫療技術過失要件,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的實行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對于因果關系要件,舉證責任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證明的,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如果存在客觀情況,受害患者一方無法承擔舉證責任,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很可能會造成該患者人身損害的,在達到表現證據規則要求時,可以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主張無因果關系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的損害有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真練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3建立健全高效解決糾紛機制,全面保護受害患者權益
在解決醫療糾紛的同時,為了給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經濟、省時、便捷的解決途徑,應創建調處機構與保險公司合署辦案、一站式全程全方位保險保障服務模式,在明確和強化BMDIC在醫責險法律關系中作為中立第三者的地位和職責的前提下,強化程序控制,與中國人保財險保險公司(簡稱PICC)分工協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助,從程序和實體上杜絕了不正當調處理賠行為,保障依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公正性。
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技術性、未知性和復雜性,要求在實際操作解決中應有更大、更靈活的協調交流空間。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患者利益,首要應選擇時間短、費用小的調解手段。調解并非機械依賴法律,不像民事訴訟那樣公開審理,也沒有法庭那樣的對質答辯與旁聽,不強調誰是誰非,不追求對錯裁決,重在化解糾紛,解決問題;但是在調解程序的內部運行,責任的認定則嚴格采取過錯原則,在遵循法律規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以因果分析為前提,以責任分析為關鍵,按照爭議雙方的要求,幫助、引導和激發雙方相互理解寬容,自愿達成合意及調解協議。這樣不僅使受害患者能夠獲得較快補償,更弱化了醫患雙方矛盾,使醫患雙方關系更好發展,對改善受害患者的不利地位有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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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517(2010)16-092-1
醫療糾紛是指病員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因對診療護理過程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導致的分歧或爭議「1。近年來,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矛盾日益突出,CT室作為醫院中的一個窗口科室同樣不可避免受到這一問題的困擾。本文回顧和總結了自身多年來從事CT工作的經驗,分析與CT有關的醫療活動中產生糾紛的原因,探討避免糾紛產生的辦法,解決糾紛的途徑。
1與CT有關的醫療糾紛的原因
CT室是醫院接待診治患者的重要服務窗口,工作量比較大,CT室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必須首當其沖地面對患者,特別是近年來人們對醫療服務的要求不斷提高,CT檢查的人次不斷增多,對CT醫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醫療糾紛的產生也是越來越多。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1不能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CT室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證及大型設備上崗資格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上崗。從事CT工作的人員必需遵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射條例》,對所有受檢者應遵循《X線診斷中受檢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對所有CT檢查申請,均應認真復核,對不符合正當性判斷的申請,有權退回。對兒童進行CT檢查,應遵循《兒童X線檢查防射衛生防護標準》,對兒童進行CT檢查時,必須注意非檢查部位的防護,特別應加強對性腺及眼晶體的屏蔽防護。對育齡婦女和孕婦進行CT檢查時應遵循《育齡婦女和孕婦的X線檢查防射衛生防護標準》。
1.2CT室工作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參差不齊CT技術日新月異,飛速發展,要求CT工作人員不斷學習,不斷提高。基層醫院CT專業人員缺乏,繼續教育少,知識更新慢。相對于疾病的變化無常,難以全面正確把握,造成漏診、過診、誤診等情況,造成醫療糾紛、事故。
1.3疾病自身的復雜與變幻莫測給診斷造成困難對疾病的認識是個逐步的過程,疾病的發展也有一個過程。CT檢查是疾病的一靜態的反映,不能隨時反映出疾病的發展、變化,從而造成誤診等。
1.4患者過分迷信高檔設備很多患者認為CT是最先進的醫療設備,只要CT檢查就能查出身體的各種疾病,從而導致認識上的誤差。
1.5少數CT工作人員服務質量差,工作責任心不強。
2與CT有關的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理念,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上崗資格,嚴格遵守放射防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檢查患者的過程當中,CT室工作人員應養成良好職業道德,充分理解病人,培養自己敢于吃苦、不怕臟,樂于奉獻的精神。筆者的體會是要準、快、靈,準就是要準確把握臨床醫生的檢查要求,快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檢查患者,靈就是針對患者的情況,采取靈活機動的處理程序。我們應主動寬容病人,態度和藹,平心靜氣地給予體諒、安慰、解釋,處處為患者著想,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嚴格踐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上崗資格,方可上崗。嚴格執行放射防護的相關規定,保護被檢患者的合法權益。
2.2熟練掌握專業知道和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CT醫師應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確保影像質量。掃描前應仔細閱讀CT掃描申請單,根據病人病情及臨床醫師CT掃描的目的合理確定掃描部位及掃描方法,必要時及時與臨床醫師進行溝通,共同確定掃描預案。掃描時應認真觀察發現病變,靈活處置,該薄掃的應薄掃,該增強掃描的一定要增強掃描。如因違反掃描常規而造成漏診,則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
2.3讀片應十分仔細、認真,CT診斷報告應及時、準確。CT診斷報告內容必須客觀地反映病情變化,符合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具有客觀性、科學性、邏輯性。CT圖像由于層數多,一個病人CT片圖像有時達幾百層,作為CT醫師閱片時必須認真、仔細,一層不漏地仔細讀片,同時調節不同的窗寬、窗位進行多種參數的觀察,以免遺漏細小病變。CT圖像是病人所掃描部位經過X線成像及計算機處理所得到客觀影像資料,作為CT醫師應客觀的將影像資料根據自己的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科學合理的符合邏輯的診斷結論,對能夠肯定診斷的做出肯定性結論,對自己因知識及經驗不足而不能認識的病變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進行病案討論,如仍不能做出肯定性結論的可根據討論結果提出可能性診斷,絕不能勉強做出肯定性診斷,否則因診斷錯誤可能產生醫療紛紛。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任何情況下不出假報告。
2.4CT醫師應掌握必備的臨床診斷、急救護理知識。如遇到碘過敏的病人或外傷性休克的病人,我們要掌握這些病人的常見臨床癥狀和診斷要點,要知道常規急救措施,認真敏捷、有條不紊地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以免延誤搶救時間、造成醫療糾紛;對疑有脊椎骨折的病人進行CT掃描,要知道這些病人的護理注意事項,擺位時動作一定要輕柔,以免加重病情,給病人增加痛苦,甚至引來醫療糾紛。
3與CT有關的醫療糾紛的解決的途徑
當糾紛發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應回避,而應尋找解決的途徑。對于糾紛的解決,從事CT醫師的參與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對由病人自身的因素或其他誤解引起的糾紛CT醫生可以耐心講解,化解一部分糾紛,另外對于責任的大小可以有清楚的認識。對由醫方的過失造成的糾紛,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尋找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避免損失擴大化。對于責任不明的,加強院外的聯系,請專家會診,并為患者進一步檢查創造條件。對部分貧窮的患者要有人道主義精神,給予適當的補助,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總之,多為患者及其家屬考慮是減少糾紛的最有力措施,也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全面實施“三個一”工程,正確對待和處理醫療糾紛。
“三個一”工程即“一次糾紛,一次總結,一次教育”。我院向社會公布了投訴電話,設立了多種投訴處理渠道:門診大廳設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接受患者訴求;財務科隨時接受患者對價格方面的投訴和咨詢;院辦綜合受理患者各種訴求;醫療糾紛處理實行“首受負責制”,每一次糾紛,都要求接待人詳細記錄患者訴求,在解決糾紛時,本著“換位思考,以人為本”的原則,客觀調查,及時處理,及時向患者反饋處理結果;在處理結束后,要求受理人與相關科室、職能部門、責任人等共同進行一次總結,對疾病的診斷、治療、搶救、死因、醫療文書和醫患溝通諸多方面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對存在問題,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探尋避免發生類似糾紛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時召開全院大會,通報醫療糾紛處理決定,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舉,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醫療糾紛,究其原因,無外乎服務態度、醫療質量、經濟糾紛等問題,其實,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沒有充分的醫患溝通而引發的。我院把每一次醫療糾紛,看作是一次成長的教訓,在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改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規范醫療糾紛處理工作。
醫院應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相關科室主任、護士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由院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職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應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小組,組織深入學習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的要點、精髓,使醫務人員準確掌握醫療糾紛處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現糾紛,由相應職能科室實事求是地對事件概況、現場情況、患者的診斷、治療、護理、輔助診斷、搶救等技術水平情況、規章制度履情況、相關科室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做詳細客觀公正調查。及時認真分析、討論、鑒定,對每一例糾紛力求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未申請鑒定的醫療糾紛作行政調解處理。經醫療糾紛事故調查組調查核實后,對確實因“管理、責任、技術、服務”不到位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及間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處罰。對違紀違規人員嚴格按照醫院獎懲條例、醫院規章制度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問責制。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聘請專門的法律顧問,以保證處理糾紛的合法性。
處理醫療糾紛,應堅持“換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對方的思維角度和價值取向為出發點。患者到醫院管理部門投訴大都是“怒氣沖天”,態度強硬,語言偏激。如果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所遇到的問題,我們就會對患者惡劣的態度有所寬容,也會更多地為他們考慮,取得他們的理解,利于醫患糾紛的解決。進行換位思考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真正的從對方的立場來看事情,體會對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為醫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換位思考,為患者著想,而不能強調患者為自己著想。三是換位思考應當形成一種氛圍,把換位思考納入醫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醫院工作者的靈魂深處,落實到每個員工的日常行為中,才能從根本上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環,促進醫院的建設發展,也就能從根本上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診療和收費服務。
我院以近幾年衛生系統開展的“醫院管理年”、“平安醫院建設”、“醫療質量萬里行”等活動為契機,健全并落實了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制定了《醫院管理手冊》,內容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各種人員職責、操作規范、文書書寫規范、各種應急預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等,發至每一個科室,要求各科室負責人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并嚴格遵守。醫務科、護理部不定時抽查醫務人員掌握《管理手冊》情況。
聘請專職的物價員,對醫院收費行為進行適時監督,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用材料銷售價格,杜絕化驗檢查項目隨意組合套餐,搭車收費,以及檢查項目、診療項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經濟負擔等現象。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優惠,讓利于患者,真正為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做一些實事。比如開展單病種限價、檢查項目優惠、體檢優惠等。
只有制度,沒有落實,制度就形同虛設。因此,在完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要狠抓落實,經常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是我們防止醫療糾紛的有力措施。我院財務科有一次在審帳時,發現有多收費現象,經調查,確因電腦故障和工作人員疏忽所致。當時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發現被多收費。我們的工作人員連夜循著病歷上的地址,趕到病人家中,奉還多收的費用,并真誠致歉。此舉得到病人及家屬高度贊揚,一場醫療糾紛就此避免。
3.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病歷質量在醫療質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歷是重要的醫療文書資料,是認證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醫療文書被賦予了法律責任,如實、詳細、客觀、準確、完整地記錄病程,顯得至關重要。為加強病歷質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對于新入院職工,在上崗前要認真學習病歷書寫規范,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醫務科有專人進行審核新員工書寫的病歷,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開會進行集中反饋,提高病歷的書寫質量。
(2)在臨床科室推行病歷歸檔前質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薦責任感強、業務水平過硬的職工作為科室質控員,負責本科室所有住院病歷歸檔前的質量監控,收集科室有關病歷書寫方面的缺陷,并督導責任人及時糾正,年終對優秀質控員進行獎勵。
(3)加強了病歷質量檢查的力度,醫務科從臨床科室業務骨干中,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選拔出熱愛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優秀員工擔任質檢干事,專職負責病歷質量監控,對病歷終末質量進行科學的管理。每周三進行病歷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科室反饋,并對質檢結果在全院通報。
臨床醫務人員,應在掌握“三基三嚴”和扎實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學習新技術,新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把握學科發展動態,提高技術水平。在為病人診治過程中,做到運用最經濟、有效、安全、合理、實用的治療手段為患者解決病痛,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從而適應新時期醫務工作的需要,并預防糾紛的發生。
4.加強法制教育,切實依法執業。
一是加強對全體醫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醫療安全教育,經考核不合格者,隨新入院職工重新參加崗前培訓,增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和醫療安全意識,保證醫療服務安全、有效。
二是對新入院職工,開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醫療法律知識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是狠抓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無執業資格的試用期人員及未在本單位注冊的醫護人員均不單獨安排執業。
四是狠抓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醫院制定了《新技術、新業務準入制度》,新技術、新業務在我院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經全科集體討論,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寫出可行性報告,填寫新技術、新業務審批表報醫務科,醫務科組織院學術委員會進一步對該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安全性、實用性進行評估,經充分論證同意實施后方可開展。
經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安全培訓,醫務人員能依法進行各項診療規程,充分保護患者權益,同時,對醫務人員自身也是一種保護。
5.加強溝通,優化服務。
據調查,80%的醫患糾紛與醫患溝通不到位有關,只有不到20%的案例與醫療技術有關。因此強化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培養醫務人員的溝通技巧,并落實到實際行動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醫患溝通技巧將醫患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是減少醫患糾紛的關鍵。
醫院文化是醫院各項工作的主導,沒有好的文化,就沒有優秀的團隊,就沒有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我院近年來推行奉獻文化、執行文化、和諧文化、創新文化等四種醫院文化。同時開展兩項主題活動:黨員責任區活動、黨員示范崗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以點帶面,切實加強醫患溝通,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古代醫學之父曾經說,醫生的法寶有三樣:語言、藥物和手術刀。語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個誠懇而溫柔的眼神會向病人傳遞同情、溫馨和關愛,一句簡單的問候,可能改變病人對醫生乃至醫院的整體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醫務人員服務標準:對病人要保持熱情的態度、藝術化的語言、傾心的交流、細微的關愛。同時要求做到“三聲”服務:“來有問聲,走有送聲,問有答聲”。
在這種文化熏陶下,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得到進一步改善,富有耐心、愛心、同情心和責任心,態度和藹,真誠溝通,文明禮貌、服務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開口向醫務人員提出要求之前,醫務人員已經先想到并替病人解決問題,病人心中會對醫務人員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親人勝似親人,不在家中勝似家中,在這種醫患關系和就醫環境中,醫療糾紛就失去了滋生條件。
6、全社會參與,共促醫患和諧。
目前,“醫鬧”已經悄然成了一個新興“職業”,也有人稱之為“醫療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屬在“醫鬧”的煽惑下,不相信醫療鑒定結果,不走法律途徑,依靠職業“醫鬧”解決醫療糾紛,不但影響到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醫權,這樣的鬧局在不斷上演,每個醫院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