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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醫療技術的發展及其固有的高風險性,使得醫療損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標準的行為預期,也超過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單純依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無法填補醫療損害。因此,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以社會醫療保障和醫療意外保險等為補充,由醫療機構、政府、個人等共同分擔的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是應對現代風險社會中醫療損害頻發的最佳選擇。
醫療高風險性特別是新醫療技術的運用帶來的潛在風險,使醫療損害的發生幾率隨之升高。醫療損害填補問題,作為民事賠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許多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醫療損害賠償混合分擔體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多年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填補制度單一,基本上由侵權法擔負著分配損害賠償的“獨角戲”,既無法完成對醫療損害的填補,也無法分化醫療機構因醫療損害賠償造成的巨大經濟壓力。因此,如何分化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風險,有效填補受害人損害,成為法學界和醫務界面臨的新課題。
一、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現代侵權法的思考方式已經從追求損害填補的中心轉為損害賠償的分散。而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及風險分擔救濟途徑不足,體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現為:
第一,單一的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功能很難保障受害者獲得實際賠償。填補損害基于公平正義,在于使受害人獲得實質、完整的填補。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也主要通過侵權法救濟方式來實現,故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醫療機構)的賠償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受償結果。其原因在于我國目前侵權責任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性,即對損害填補制度單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獲得賠償,也無法分散醫療機構所應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者的醫療風險損害。
第二,醫療機構性質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損害后索賠的難易程度不同。我國現存的多種醫療機構因其設置主體以及是否營利的性質不同,給付能力也大相徑庭。雖大多數醫院對醫療損害都以其自有資金給予賠償,而大部分醫療機構屬于公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2009年3月17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醫療機構規模及經濟實力差別較大,很難實現對受害人的公平救濟。
第三,侵權法預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對醫療損害事件發生的預防作用明顯不足。傳統侵權法中預防功能僅是損害賠償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間接性,盡管損害預防勝于損害補償,但因受多種因素影響,預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醫療行為固有的侵襲性和高風險性、對人和疾病認識的有限性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使醫療損害的發生難以避免。若科以醫療機構的責任過大,會抑制醫師探索新醫療技術,轉而采取防御性醫療措施或干脆放棄對損害的預防,其結果不堪想象。
第四,醫療機構難以承擔因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所致損害而產生的損失,又缺乏合適的分擔途徑。依侵權法的責任自負原則,醫方對其醫療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但現階段醫療體制下,完全由侵權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確實不公。實踐中,一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高額判賠脫離了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及其收費特點。這種給付方式造成醫方利益的損害,又欠缺分擔途徑,明顯降低了醫療機構創新的內在驅動力,不利于醫學技術發展。
第五,醫療保障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無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現階段醫療保障存在諸多缺陷,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需求之間差距較大,商業醫療保險發展很慢;農村基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人頭”繳費方式有失公平;獲得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困難;醫療保障制度缺乏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這些缺陷直接影響到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的承受能力。
綜上,醫療傷害和風險的損害賠償及補償問題,不僅事關醫患雙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響醫患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秩序的穩定。故通過社會化風險分化制度達到填補損害和轉移風險的雙重目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法理分析
(一)社會化分擔的理論基礎
傳統侵權法是由個人承擔風險,損害賠償最初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采取的是損失移轉方式。進入現代高風險社會個人承擔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應對風險已成為現代社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承擔。其優點:一為使受害人的救濟獲得較佳的保障,二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損害賠償而陷于困難或破產。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會大眾,尋找有能力分散損害之人[1]。換言之,是將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損害賠償通過一定的途徑向多個人乃至整個社會分散,是集體化、社會化的損失分擔方式。可見,現代侵權法其所關心的基本問題并非是加害人行為在道德上應否非難,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較佳之能力分散風險[3]。故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填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思考尋找那個在經濟上最有能力將損害的費用加以分散的人。對于高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依侵權法損失填補機制,醫療機構應承擔因醫療過失所致的損害,因醫療意外以及并發癥等無過失醫療行為所致的損害則由患者自己承擔。但醫療行業仍有許多不可預防甚至無法預見的風險,醫方即使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防止和避免其損害的發生,若由患者獨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損。故依侵權法損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尋求醫療損害風險分散機制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損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連接點,處于連接點上的當事人就會成為法律上損害的承擔者,而該承擔者可繼而實現其分散損害的可能性,通過一定途徑將損害進一步分散出去[4]。與傳統侵權法不同,現代侵權法所承擔的損害賠償功能不再是侵權法的專利,相反,保險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蝕或增加了侵權法的功能[5]。事實上侵權行為法本身卻無法直接實現損害的分散,真正能夠將損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責任保險制度等。因此,構建醫療損害賠償分散救濟體系,必須厘清侵權法與其他關聯部門如社會保障法、保險法等的交叉、補充抑或并行關系,發揮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濟途徑方面相互接軌。
(二)分擔模式間的相互關系
1。醫療侵權責任與保險
現代風險社會給侵權法帶來的沖擊突出表現為傳統侵權責任的自然人、過錯和不法三個基本要素,過渡為現代侵權責任中的企業、合法的危險活動和可保險性三個基本要素[5]。雖然保險法與侵權法各自獨立,法官在認定加害人侵權責任時并不考慮保險因素,是否具有保險并不能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即所謂侵權責任與保險區分原則。但保險從產生之初就與侵權責任有著密切聯系,特別是責任保險的興起,對侵權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保險與侵權法的發展具有相互推動、促進的作用。侵權責任的擴張和加重,催生和促進了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而保險的發展和運用,使被保險人因風險損失得以通過成本外化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承擔,敢于面對更多的危險活動,促使侵權責任采用較嚴格的歸責原則。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關系屬一個隱藏的說服者。”[6]另一方面,保險也對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產生影響。被保險人損害風險讓渡給保險人承擔,使被保險人對損害后果不再有“后顧之憂”,但也導致其缺乏積極防范損害后果發生的激勵,減弱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當然,作為專業的風險控制與防范機構,保險公司會通過風險區分,重新形成激勵機制并促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程度,轉而又提高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7]。
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險為要素。醫療損害的高額賠償使醫療侵權人負擔加重,通過保險特別是醫療責任保險將損害分化給保險人,保險人再通過其他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將損害分散給社會大眾,充分發揮了保險于侵權責任法填補功能之外的損害分散功能。作為受害人的患者通過自身具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同樣可以將醫療損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險的損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較侵權責任的認定而言較為簡便,因而保險使患者更容易獲得損害救濟,侵權責任的救濟途徑自然減少。
2。醫療侵權責任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福利國家思想,以社會連帶主義法哲學為基礎,采取集體風險分擔和無過錯的法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從法律經濟分析來看,其事故管理成本遠遠低于當事人之間損害求償所發生的成本,而賠償能力卻遠遠大于侵權法所提供的救濟范圍[7]。當今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特點是以國家福利為主,國家、企業、個人共建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制,其貫徹公民權利保障、國家責任、社會伙伴參與責任以及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8]。原則上,當人們遭受人身損害時應優先適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只有在法定的社會保障救濟不能填補受害人損失時,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時,受害人才能通過侵權法損害賠償功能進行救濟。可見,社會保障為人們的社會生活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國家保障。在醫療服務領域,患者遭受醫療損害時,應優先運用法定社會醫療保險如公費醫療報銷、職工或居民醫療保險等救濟方式填補,不足部分才能依據侵權法有關規定,通過主張醫療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損失彌補。因此,社會醫療保障制度越完善越發達,侵權責任救濟功能就越減弱。
3。醫療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體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國醫療損害賠償救濟大體分為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兩類,社會醫療保障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醫療福利屬于公法上的救濟,而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則屬于私法上的救濟。對醫療責任保險多數人認為屬于商業醫療保險的范疇,筆者對此持有異議,理由是當醫療責任保險采用自愿投保時,可以作為商業保險來看待,但倘若國家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范疇采取強制保險時,就不再是單純的商業保險了,增加了公法干預的色彩。此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兼具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功能。總之,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濟“雙管齊下”,相互協力,單靠侵權法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與風險的損害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是保險還是社會保障,即使其救濟功能再強大,終究不能替代侵權責任法的本質功能。其一,侵權法的認定責任功能于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保障制度雖增強了損害賠償能力,但當需要實施代位求償制度時,卻無法自己實現責任認定,還需依靠侵權法以最終實現責任的認定。醫療責任保險的救濟方式中更以認定是否屬于醫院及醫師責任為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分散責任之條件。其二,侵權責任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于保險法及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還無法填補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最終還需受害人依侵權責任法從受害人處獲得救濟,侵權責任的承擔依然擔任著損害填補與矯正正義的重要角色。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承擔不應是填補醫療損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應與其他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損害賠償補償功能。
三、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社會化分擔的比較法考察
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醫療損害分擔救濟體系,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普遍采用醫療責任保險方式進行分散;對于國民(患者)醫療費用及醫療風險損害,則通過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少數國家同時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無過失補償制度。
(一)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范疇,是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許多國家已將醫療責任保險列入其法定的責任保險范圍。
美國采用自保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協會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處理和賠償的責任[9]。原因在于美國醫師為自由職業者,具有獨立負擔保險費用并承擔賠償的能力。英國醫師責任保險分兩種: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業保險。英國醫療服務屬于福利性質,醫院和醫師的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由政府支付,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實際上屬于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二是醫師互責任保險,主要由醫師維權聯合會,醫師保護協會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三個機構提供,提供包括責任保險、咨詢、辯護及承擔辯護費用和責任賠償在內的全方醫療服務[10]。日本是行業組織投保型醫師執業保險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強制醫師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主要由日本醫師會為其會員醫師提供職業責任保險,另外還有些商業機構銷售職業責任保險給個體醫師[11]。
我國臺灣地區則采用“醫院綜合責任保險”,其承保范圍既包括醫方因醫療過失導致的賠償責任,且擴及到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如建筑物、電梯、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應之食物飲料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12]。這種保險適合于我國大陸就職于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師。
(二)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用來分散患者所受醫療損害的風險。德國一直推行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法定醫療保險是其主體部分,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員繳納,政府酌情補貼。私人醫療保險作為補充,保障公職人員、私營業主和高收入人群的醫療需求[13]。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患者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其醫療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4]。英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國家稅收的醫療基金和強制性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掛號費及少量處方費、醫療費等構成,全體公民免費接受醫療服務[15]。美國實行醫療市場化,其醫療保險主要通過大部分私立醫保險和小部分政府醫療計劃來實現的,政府提供的公立醫療保險范圍很小[16]。但今年3月通過的醫療改革法案,將95%的美國人納入醫保覆蓋范圍,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醫保覆蓋幾乎所有公民[17]。
綜上,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擁有全民醫療保險模式,政府將醫療服務作為確保的消費項目提供給全體公民,醫療服務設施部分隸屬于政府,部分隸屬于私立機構或個人,醫療費用的支付大多數由第三者(政府)負擔,政府通過稅收或企業雇主和雇員出資的渠道解決經費問題。這種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廣,也是分散和減輕人們醫療損害風險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國都針對貧困人群以醫療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來保障其健康權以及醫療風險的分散,其資金大部分來源于政府,社會捐助和慈善機構也提供一些醫療援助。
(三)無過失補償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較成熟的無過失補償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新西蘭的全民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以及美國的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瑞典于1975年開始實施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與傳統侵權責任并存,構成對醫療傷害賠償與補償的雙軌制。該保險是對重大醫療傷害給予賠償的意外險,當屬無過失保險[14]。
新西蘭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對人身傷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但與瑞典不同,該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涵蓋范圍廣泛并非只適用于醫療意外事故賠償,且與侵權責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補償單軌制,即受害人盡可能由補償制度獲得賠償,而無法依照傳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主張[18]。
美國1987年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部傷害無過失補償法”確立了適用范圍更為狹窄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其限于產科醫院及醫務人員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之傷害。補償范圍上還要求補償的是實際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醫藥費及康復保健費,但應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醫療保險或救助系統得到之醫療及康復保健補助費[19]。
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也屬于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殘障、死亡者能夠迅速獲得救濟[1]。
綜上,醫療損害賠償的分擔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并通過采取多種途徑的混合填補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體現出一些共性因素,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國大都要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傷害和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比較借鑒外國成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對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體系起著重要的參照作用。
四、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體系構建
筆者認為,應在發揮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的同時,設計其他損害分散制度與之協力配合,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風險分散體系。
(一)建立強制醫療賠償保險制度
實踐證明,保險是最有效的風險轉移制度。強制醫療損害保險制度理論上通過找到保險和侵權責任的契合點,發展和完善了侵權行為法理論。要使醫療賠償保險發揮其應有的損害分散功能,必須完善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并實行強制保險。
1。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即將現行的醫療責任險完善后,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制購買。對因醫方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內的損害,適用全面、限額賠償原則,屬非商業性保險;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以外及醫患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損害,適用全面、全額賠償原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運作,屬于商業性保險[9]。
對其保險資金來源,筆者認為應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結合的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由政府作為主要承擔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擔較小比例,既利于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散,也不會加重其經濟負擔。營利性醫療機構則采取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繳納保費的方式,醫院可以通過醫療服務產品將保險費分化給其他社會個人。強制責任保險作為公益性保險,國家有必要對其運行進行適當干預,如確定責任限額、保險范圍、費率等,以真正發揮其彌補損害、化解風險的功能。還可借鑒英國醫師互責任保險模式,由醫療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其成員繳納會員費或接受社會捐助,作為醫療責任賠償基金,會員因醫療過失產生損害賠償時,由該組織給予賠償。這種模式可促使醫院和醫生加強自律,發揮行業監管的積極作用。
2。醫療意外保險。實踐中法院常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方向患者補償一部分因醫療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雖有法律依據但效果卻不盡理想。故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強制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購買醫療意外保險,有效分散醫療意外所致的損害風險。保險資金來源可采取政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病人、社會團體多渠道籌集,對醫療意外損害的賠償應適用限額原則,不應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二)建立無過失補償制度
反對無過失補償制度者認為,“即使于無過失補償制度下毋需顧慮醫療供給者有無過失,仍須判斷醫療行為與病患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系,而此一因果關系的判斷與過失責任下過失的判斷相同困難,因此,實行無過失補償制度亦不見得能真正減少訴訟或行政上花費。然若放寬無過失補償制度之因果關系的認定,則無過失補償制度可能淪為一般社會保險,致無過失補償制度將為所有醫療所無法防止或治愈的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愈益加重社會大眾的負擔。”[20]筆者認為,這一觀點過于悲觀。無過失補償制度旨在解決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迫切需要得到賠償,但無法通過侵權救濟、醫療保險等獲得的情況下,國家通過補償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時補償。因為在現代風險社會,醫療損害已不再是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單純的風險分配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倘若由個體成員單獨面對無疑有失公平,而國家作為保障個人生活安全義務的承擔者,有義務在國民遭遇醫療風險時“挺身而出”。該補償雖無需考慮醫療服務者的過失,但補償范圍應是醫療行為所致的、可避免的損害,而非醫療風險所致。故無過失補償制度本質上應屬于國家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三)完善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障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對疾病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針對不同人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醫療保障形式,構建以全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商業醫療保險、老年醫療保障)為延伸、醫療救助制度為托底的“四位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每個層次都應有特定的覆蓋對象、籌集資金標準以及該層次醫療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標和職能。
總之,醫療損害賠償補償的分擔應是多階層賠償和補償體系相互協力,共同作用的有機體系。在該體系建立初期,以侵權法填補損害功能為主要分擔途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分擔體系也將隨之改進,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會逐漸減弱,醫療保障制度的損害分散功能將日益增強,但始終是各種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會資源,使受害人獲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補償。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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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
我國的醫療服務行業是一種公共性的服務行業,而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這種專業性就直接導致了醫療行業在提供服務的時候,它的價格很可能會跟實際的需求水平有所偏差,醫療的費用可能會過快的增長,一個人健康與否,并不是說他沒有疾病或者不受到任何傷害,健康還表現在一個人心理、生理以及幸福感上,因為疾病的風險是不確定的,而且醫療服務事業有具有非常高的專業性,所以就直接就形成了消費者和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平衡,醫療服務機構內部缺少合理的成本約束和鼓勵機制,而且醫療服務機構本身也可能會產生誘導性的需求,沒有辦法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的上漲。
建立醫療保險,就是為了要分散疾病帶來的風險,但是,實際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的過程中,確實是提高了人們對于醫療服務的需求,增加了醫療衛生資源的消耗,但是同時也造成了消費者道德風險上的意識,讓人們在醫療服務上過度的消費,直接導致了社會費用的開支嚴重不合理。
在基本醫療保險中不管是醫生、患者還是醫療保險的結構都有自己所要保持和維護的利益,在這種利益的驅使下,這三者之間逐漸的形成了一種非常微妙的關系,所以,同時也產生了道德的風險,在醫療保險的過程中,不管是作為患者還是醫療機構本身,看病的時候都不用自己去掏錢,費用的支付都是由第三方來完成,這樣大大增加了醫療保險的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道德風險防范的方法
(一)合理分擔醫療費用
對于醫療中所產生的費用應該要合理的進行分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可以增加醫療費用的自負比例,被保險人自負的比例增加,他們在就醫的時候就會慎重考慮。費用分擔的形式主要分為三種,第一,免賠額,它是指醫療保險機構支付某—個數額以上的費用,低于這個固定的數額,患者將要自己對費用負責;共保比例就是說醫療保險機構只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來對醫療費用進行承擔,比例之外的部分還是要讓患者來自負的,保單限額是指醫療保險機構設置了一個固定的數額,對于在限額之內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全額報銷,如果費用在限額之上,則所有的費用由患者來自負。這三種醫療費用的分擔方式,都可以適當的提高患者醫療費用自負的比例,更好的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度增長。
(二)合理的擴大拒保的范圍
對拒保的范圍進行擴大,就是把一些容易發生道德風險的疾病排出在醫療保險的承保項目之外,這個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就是在不同的病種之間,將道德風險發生頻率比較高的病種直接排出在承保范圍以外,比如說交通肇事或者違法犯罪等造成的傷病,還有一種就是針對同一種病來說,將那些費用開支比較高的或者說是道德風險難以控制的病種按照一定的時期來進行限制,避免保險資金的黑洞。
(三)控制患者合理就醫
在我國,醫療衛生的改革比較晚,社區衛生保健機構還不能很好的發揮他們對于疾病的預防和保健功能,很多的患者無論大病小病都會直接選擇去比較大一些的專科醫院就醫,這樣直接導致了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為了更好的對患者向大醫院就診進行控制,這樣就對醫療衛生的資源進行了合理的配置,避免了浪費,合理發揮了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的價值,并且還可以大大的降低醫療所產生的費用。
(四)建立醫療服務的信息系統
醫療保險機構對于醫療費用的審核現在都是通過對各個項目獨立的審核來分析是不是符合保險的要求和數額,并不是將所有的費用聯系到一起,對整個病例治療的過程來進行合理化和必要性的分析,保險機構應該要對每一個患者的病例進行整個過程的全面系統的了解,通過了解來提高費用控制的能力,所以,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建立醫療服務的信息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將“醫”和“藥”分開管理
我國目前以藥養醫的體制,直接導致了醫生收受回扣現象的產生,應該要將醫療和藥品進行分開管理,醫療的藥房應該要獨立管理,對藥品進行零售,對醫療機構的藥品可以進行統一的招標,然后進行采購,通過這樣的分開管理,就可以大大的降低藥品的價格,控制私下交易和回扣的產生。
三、結語
人們常說的“醫保”,其正式名稱應該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宗旨是“低水平、廣覆蓋”,意思是說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全國城鎮全面展開,廣大職工的基本醫療將會得到有力的保障。
可能有一些人以為,既然“醫保”是政府實施的醫療保險,參加后就該得到“全面”的保障,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讓大多數職工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所支付的金額并不會很高。按1997年我國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測算,大病統籌支付標準是650~30000元,大部分由保險機構支付。超過3萬元的醫療費用,需要個人自行解決,這時如果投保了商業醫療保險,就有了一種分擔疾病風險的有效手段。因此,適時適度地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可以補充基本醫療保障的不足,滿足不同人群醫療保障需要。
簡單地說,商業醫療保險就是人在健康的時候,用很少的錢來購買保險,當其生病或受傷時,通過保險公司的賠償對醫療費用適當補償,幫助個人承擔高額醫療費用。目前,我國商業醫療保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門診醫療類 主要是團體險,尚沒有以個人為投保對象的門診醫療類保險。
2.意外醫療類 是指針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由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需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活動、醉酒、吸毒等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從事登山、跳傘、滑雪、拳擊、摔跤等劇烈體育活動造成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一般也列為除外責任,需特別約定并增加保險費后才能投保。意外醫療類是保險公司主要的一類險種,一般以附加險形式,附加于主要險種(壽險)之上。
3.一般住院醫療類 衛生部1999年7月公布的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數據表明,城市居民的住院發生率在大、中城市均為50%以上,城市居民的平均住院時間超過20天。因此,通過商業住院醫療保險來轉移住院費用風險也是必要的。住院類醫療保險承擔的費用為病房和膳食費用、醫療費和雜費,但不包括正常產科費用。
4.重大疾病類 腫瘤、心腦血管疾病等類疾病,往往病因復雜、病程長、治療難、預后差,且治療費用較高,針對這種情況,絕大多數保險公司設計了重大疾病保險(詳細內容見上期――編者)。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醫療費用的給付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定額給付,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保險公司負責每日住院補貼、手術費補貼、器官移植手術費用,以及藥費、救護車費、雜項費、門診費等,目前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定額醫療保單,以實際購買的額度為限。二是全額給付,當被保險人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時,根據保險契約上約定的醫療保險金額全額給付。
關鍵詞: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利用;影響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5
1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也不斷提高,對健康的重視程度也逐漸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有限性和人們對于健康追求的無限性的矛盾也日益體現,看病難、看病貴逐漸成為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一大難題。自黨的十七大提出“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包括醫療保障在內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后,我國分別于1997年和2003年建立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將城鎮職工和農民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障范圍。但截至2007年,我國城鎮非從業居民尚處在國家層面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之外,成為醫療保障缺失的夾心層。為了實現全民醫保的戰略目標,2007年,國家建立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填補了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的空洞,至此,我國三大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形成,人們的參保率也不斷提高,據衛生部統計,2015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率高達95%。
隨著基本醫療保險的全民覆蓋,其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也備受關注。醫療保險作為一種風險分擔機制,能降低就醫經濟門檻,其最終的目的是改善人們醫療服務利用的可及性從而促進健康。Grosssman(1972)提出健康是人力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服務與健康是投入與產出的關系,人們對于健康的需求會引發醫療服務需求,因此,研究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對于更好的發揮醫療保險促進人們健康的作用有重大意義。
本文旨在對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利用進行文獻綜述,文章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闡述醫療服務利用研究的影響因素;第三部分闡述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第四部分是總結。
2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因素
國內外學者在研究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因素時,基本以社會學家Andersen在1973年建立的醫療服務利用行為模型為框架來進行分析。Andersen醫療服務利用模型奠定了醫療服務利用研究的理論性框架,它將個人醫療服務利用和情境因素結合在一起,在學術界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該模型將影響醫療服務利用的因素分為先決因素、使能因素和致需因素三大類。第一類先決因素又由“生物特征”、“社會特征”、“環境因素”三方面構成。“生物特征”主要指樣本的性別、年齡等人口學因素,“社會特征”包含樣本的婚姻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環境因素”主要指人口和社會構成,如城鄉等,相同環境因素的人一般擁有共同的價值觀、文化觀。第二類使能因素主要指個人使用收入和財富、資源等進行醫療服務利用的能力,如工資收入、資產狀況、醫療保險、距離醫院的距離、醫院的規模、醫生的服務水平等。第三類致需因素是個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之間的區分和評價的需要,即人們對自身健康狀況的感知和判斷。
在此理論框架下,國內外學者就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因素展開了一系列研究,多數研究集中在使能因素方面。關于使能因素,現有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是圍繞收入、家庭資產狀況等經濟因素對醫療服務利用行為進行研究;二是圍繞有無醫保、醫療機構的數量和遠近等醫療服務可及性因素來研究其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在經濟因素方面,封進和秦蓓(2006)的研究發現,收入通過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兩種路徑影響農村居民的醫療服務利用。收入是影響醫療服務利用的顯著因素,收入的增長會促進人們的醫療服務利用(顧衛兵和張東剛,2008)。Newhouse(1977)的研究表明,收入可以解釋90%的醫療費用變化。在醫療服務可及性方面,周欽和劉國恩(2015),周欽等(2013),Zhong(2011)研究了醫保結算方式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Zhong(2011)發現醫保的實時結算節約了患者的時間成本,讓患者及時感受到醫療成本的下降,增加了其醫療服務利用的便利度。隨后,周欽等(2013)就醫保墊付制度對于農民工人群的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做了研究,研究發現,醫保墊付制度降低了農民工常規性醫療服務的可及性。之后,周欽和劉國恩(2015)的研究同樣發現,在醫保墊付制度設計下,個人面臨的信貸約束和預算約束較大,無法獲得最優的醫療服務利用水平,其實際的醫療服務利用低于實時結算人群。醫保墊付制度抑制了經濟有限的人的醫療服務需求。
3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
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不確定性和可能引發誘導性消費等特點,因此作為風險共擔機制的醫療保險可能會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問題。目前國內外研究對于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主要分為兩大觀點,一是醫療保險通過降低醫療服務利用的經濟門檻和醫療支出負擔,增加了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從而釋放了人們合理的醫療需求,促進了人們的醫療服務利用行為進而促進健康(Yip etal.,2012;周欽和劉國恩,2015;張麗和童星,2014;劉國恩等,2011);二是由于醫療保險承擔了部分醫療支出,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導致醫療服務利用過度,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黃楓和甘犁,2010;胡宏偉等,2015)。
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表現在多個方面。胡靜(2015)采用CHARLS 2011年的數據,利用傾向得分匹配法研究醫療保險對不同收入老年群體健康和醫療服務利用的影響,研究表明醫療保險能顯著降低相對貧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受損和操作性日常生活能力受損,同時,提高其諸如高血壓等慢性疾病的確診率。張麗和童星(2014)同樣采用CHARLS 2011年的數據,發現醫保對老年農村居民的住院利用概率有顯著影響,但對其住院支出無顯著影響。劉國恩等(2011)采用2005年中國老年健康長壽調查數據庫(CLHLS)數據進行研究,發現醫療保險不僅提高了老年人及時就醫的概率,且顯著降低了其家庭醫療支出,但對其就醫選擇行為無顯著影響。研究還發現城鎮醫保和公費醫療的作用較其他保險類型更為顯著。
擁有醫療保險有利于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從而促進健康,反之,沒有醫療保險可能導致醫療服務消費不足,進而導致健康水平的下降。Baker et al.(2001)發現沒有醫療保險妨礙了人們對醫療服務的獲取,相對沒有醫療保險的患者,有醫療保險的患者更容易接受醫生推薦的治療方案,即使疾病較為嚴重也是如此。沒有醫療保險的人群進行體檢,或者使用一些預防性醫療服務如癌癥篩查、注射疫苗等的概率更低(Aya-nian et al,2000);往往更可能忽視自己的高血壓和高膽固醇等癥狀,使得慢性病的確診率更低(Wilper et al.,2009b);由于治療不及時、較差的健康素養等導致在創傷后的死亡率更高(Rosen et al,2009);接受住院的概率更低,一旦住院后的醫療服務支出更高(趙紹陽等,2013)。
擁有44萬人的濟寧市任城區,目前采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和個人共同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支出問題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8年5月,任城區被市政府確定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區,開始在全區展開試點工作。2008年底共參保14213人,2009年底參保19178人,2010年底參保17191人。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資金由居民自愿參保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政府補助等多渠道形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主要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住院醫療費用支出、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支出、門診醫療費用支出。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使用。其中住院報銷是完全根據“三個目錄”執行的,即疾病目錄、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對符合規定的門診特殊疾病在起付標準以上發生的醫療費用,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同一籌資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藥費用的最高限額成年居民為4萬元,未成年居民為5萬元。對于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參保居民在本人定點鎮、街道辦事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30%的比例支付,在一個年度內,報銷總額不超過30元。
雖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任城區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對居民醫療支出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基金抗風險能力較弱、報銷補償難以為繼的缺點也尤為突出。僅2010年任城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17191人,全部基金額為388.58萬元,但2010年住院統籌基金427.73萬元,統籌基金超支39萬元。在門診費用尚未全面普及報銷的情況下,統籌基金已收不抵支。
二、新模式—管理式醫療
醫療費用的控制不但在任城區,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個難題,傳統的健康保障和醫療保險制度均難以為繼。上世紀60年代,美國率先興起了管理式醫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據美國衛生部公布的數據,采用管理式醫療比傳統的按項目付費的保險至少要節約30%的費用。
管理式醫療徹底克服了傳統醫療保險醫療費用不可控的弊端。當醫療提供者同意以一筆事先約定的固定費用負責滿足一個客戶全部的醫療服務時,他就接受和承擔了相當大的一部分經濟風險。通過醫療機構承擔以固定預付金提供并滿足客戶所需醫療服務這樣一種風險,在兼顧醫療資源的利用和控制醫療費用二者之間就會更富有成效。管理式醫療模式的核心就是保險與醫療服務提供者成為利益共同體,這也是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能夠有效控制風險,降低費用的根本原因。具體來講,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醫療服務籌資和醫療服務提供有機結合,管理醫療組織與診所和醫院簽訂合同或者直接擁有自己的醫院和診所;二是采取多種費用支付方式使醫療服務提供方與第三方利益共享、風險共負、費用分擔;三是成立第三方協會負責對醫療服務提供方的醫療質量進行監督、計量和評估。管理式醫療保險實現了成功控制醫療費用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滿足了醫療需求的目標。
1998年12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對醫院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簽訂管理合同,這種合同式的管理是中國走向管理式醫療的一個開端。2005 年,中國人壽新疆某支公司采用“總額包干” 的形式進行理賠結算,與醫院進行了管理式醫療的試點。2006年,人保健康險公司在上海也進行了管理式醫療的試點,人保健康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盈虧分擔協議,雙方按照約定的賠付比例分享經營結果。
三、推進管理式醫療的建議
盡管管理式醫療不可能是完美的模式,但其作為在國際上曾取得成功的經驗,應當在我國加以實踐探索,使其成為我國基本醫療保障的重要補充。在我國推進管理式醫療,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著手改進:
1、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清除管理式醫療發展的制度
建議衛生部、勞動保障部、中國保監會等相關部委共同協作,逐步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清除制約管理式醫療發展的制度。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持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制,在法律法規、會計制度、醫政管理等方面,統籌規劃,協調解決。
2、建立醫保信息平臺
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建立數據和信息共享是醫保深化合作的重要一步,也是管理式醫療試點下步發展的方向。加強數據共享,集合各行業的醫療數據資源, 構建我國疾病發生數據庫和醫療費用數據庫,為“管理式醫療”的細化合作提供數據支持,同時對保險公司和醫 院之間尋求更加深入的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個性化服務提供了可能。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居民醫療支出;公平;效率;差異性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16日
近些年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改革與完善,對居民醫療支出的影響較大,進而影響居民健康與生活水平。對此,許多理論及實踐工作者進行了較多研究,成果頗豐。本文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以便為深入研究提供參考。
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公平性影響的研究
(一)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鄉及不同地區居民醫療支出公平性的影響。魏眾、古斯塔夫森(2005)利用2002年大樣本家調查資料發現城市居民的平均醫療支出幾乎是農村的6倍,城鄉醫療支出水平差距較大。并且認為居民醫療支出的不公平主要是由于地域上的差異造成的,東部地區平均醫療支出最高,國家應該采取措施引導醫療補貼流向西部城市。劉漢輝、廖直東(2014)利用2007年中國家庭收入調查數據對城鎮居民與鄉城移民在醫療支出上的差異進行了非線性分解,發現兩類居民的醫療支出水平差距完全不公平,對城鎮居民而言,參加醫療保險只有財富效應,但對鄉城居民而言,參加醫療保險有助于他們參與醫療支出,建議政府應該著力進行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及戶籍制度改革。王上銘(2014)用泰爾指數方法分析了我國31個省市2003~2011年的衛生資源分布狀況,發現我國醫療衛生資源地區分配不公平,特別是醫療衛生技術人才在北京等大城市比貴州等西部地區密集得多,同時全國各省的居民人均醫療保健支出差距比較大,但近十年來有縮小的趨勢。高建民等(2014)通過分析比較陜西省新醫改實施前與實施后6年內的居民人均現金衛生支出變化,發現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醫療經濟負擔方面存在不公平,農村居民的醫療經濟負擔要高于城鎮居民,新醫改并沒有起到減少城鄉醫療經濟負擔差距的作用,建議陜西省應統一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周書美等(2015)分析了2007~2013年居民人均現金衛生支出的變化趨勢,發現的人均現金衛生支出逐年增加且歷年高于全國水平,新醫改實施后城鎮居民的醫療負擔水平略有下降,農村居民的醫療負擔水平沒有下降反而有所增加。黃曉寧、李勇(2016)對CHNS 9年的農村居民截面數據進行分析后認為中部和西部地區的醫療負擔在逐漸加重,新農合降低中部和西部居民的醫療支出經濟負擔效果明顯。
(二)基本醫療保險對不同特征居民醫療支出公平性的影響。胡金偉等(2008)通過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參保人的受益公平性發現貧困人群醫療支出獲得政府補助的比重高于富裕人群,特別是住院補助,起到了減少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解堊(2009)利用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數據,檢驗了中國醫療衛生領域的公平目標的偏離程度,研究發現高收入人群的健康狀況更好,利用了更多的醫療服務,醫療保險擴大了醫療服務利用的不平等狀況。王翌秋等(2011)利用CHNS的調查數據發現新農合在降低老年人群自負醫療支出方面效果顯著。許玲麗等(2012)研究了城鎮老年居民產生醫療支出時醫療保險的風險分擔作用,發現當老年人發生隨即健康波動r,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大額醫療支出的風險分擔的比例可高達77%。鄭超(2012)研究認為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增加了老年人的醫療支出總費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老年人的個人醫療經濟負擔,減少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秦矗2012)指出參保人群中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較高且就醫人次高于普通居民,但是負擔醫療支出的能力較低,因此應該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醫療支出方面給予更多的關注。張晨(2014)等從糖尿病患者人群的視角發現基本醫療保險對部分慢性病采取優惠支付的政策使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群的個人支付比例低于一般疾病患者。周欽、劉國恩(2014)認為醫療保險顯著降低了老年人群及慢性病人群的自付醫療支出,但是對外地戶口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作用不明顯。胡世明等(2015)認為是基本醫療保險把人群分為“城鄉職工”、“城鄉居民”與“農民”,三類人群的醫療支出報銷比例由高到低,且在總額上遞減,由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引起的醫療支出報銷比例的不同本身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黃曉寧、李勇(2016)認為人群年齡狀況不同,醫療負擔有不同的表現,參加新農合的中青年及老年人群的醫療負擔顯著降低且中青年中已婚人群醫療負擔也顯著降低。
二、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效率影響的研究
(一)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補償效率的影響。高其法(2006、2007)、夏菁(2012)、寧滿秀、劉進(2014)及吳惠萍(2015)認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支付機制使得參保人沒有了后顧之憂,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過度消費造成了醫療費用的增加與醫療資源的浪費,產生大量的道德風險,會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支出補償效率。
奎潮(2008)運用malmquist指數方法研究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動態效率,認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運行初期繳納和支出不平衡,醫療費用支付存在時間滯后的現象。曹莉(2009)對我國31個省區的新農合基金的運行進行了效率測算,發現我國新農合保險基金運行效率較好,低效率程度不大,中部地區運行效率相對最低。黎娜等(2010)通過對滁州市城鎮和農村醫療保險基金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基金運行情況良好,參保人員報銷金額在逐年提高。
傅強輝等(2014)從異地就醫與醫療費用結算方面入手,研究了影響社會醫療保險異地結算效率的因素,發現醫保政策、結算程序、信息系統、保險經辦人員的專業能力及監管機制會對社會醫療保險異地結算的效率產生影響。申曙光(2014)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模式與制度運行效率進行研究,認為“多種標準”模式能提高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效率,減少不合理的醫療支出。丁玲等(2014)認為新農合資金有限,對疾病的補償水平低。付曉等(2016)提出利用信息化手段預警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違規行為,從制度上加強醫保基金的安全性,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監管效率。宋菲菲(2016)指出黑龍江省現行基本醫療保險的付費方式是按服務項目付費,這種付費模式降低了醫療資源及醫療服務的利用率,容易造成醫療支出的不合理增長,建議黑龍江城鄉基本醫療保險應該建立多種可以靈活轉變的償付機制。
(二)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投入產出效率的影響。黃楓和甘犁(2010)研究了醫療保險對城鎮老人健康死亡率的影響,研究顯示醫療保險促進了居民的健康水平。杜修立(2011)以慢性重大疾病為對象進行了單病種的微觀實證分析后發現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的醫療支出帶來醫療效果的改善要低于自費患者,得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降低了大病醫療的投入產出效率,會使社會醫療資源逆向調節的結論。胡宏偉和劉國恩(2012)利用傾向匹配和雙重差分相結合的方法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作用進行評估,發現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沒有顯著促進城鎮居民的健康,但是顯著促進了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衛生服務利用。張書尹等(2013)界定了醫療保障制度效率的概念,認為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效果即國民健康都是宏觀上醫療保障制度效率的產出變量。潘杰等(2013)認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增加醫療衛生服務利用的同時并沒有增加其自身的經濟負擔且顯著提高了個人健康水平。任向英、王永茂(2015)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降低了農民的醫療成本,顯著提高了參合者的健康水平。陳華、鄧佩云(2016)實證分析后認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會增加醫療支出,對參保患者的短期健康狀況有所提升,對參保患者的長期健康狀況提升更加明顯。
三、關于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影響差異性的研究
(一)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就醫行為引導的差異性。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就醫行為的不同可能會引起醫療價格與醫療次數的變化,從而影響醫療支出。劉國恩等(2011)采用22個省的調查數據,建立65歲老年群體的醫療需求模型,分析認為醫療保險提高了老年人的就醫率,但是并沒有改變就醫選擇行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所發揮的作用明顯高于其他保險形式。王大海(2013)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診概率,其他醫療保險則對患病居民的就醫主動性無顯著影響。唐紹禹(2014)實證結果也顯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患病時是否選擇就醫沒有顯著影響。任向英、王永茂(2014)研究發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提高了患者去鄉鎮及縣級醫院就醫的比例,降低了去縣級以上醫院的就醫比例。劉明霞、仇春涓(2014)經過實證研究得出基本醫療保險顯著提高了老年人群的住院率和住院支出的結論,其中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比城鎮居民和新農合提高的比例更大。孫逸男(2015)發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高了居民的患病就診率,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則對于居民的患病就診率起顯著負向作用。王森(2015)認為在病情一般的情況下,醫療保險能夠顯著提高居民就醫的主動性。經姍姍、李勇(2015)認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提高了患者去鄉鎮醫院的概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提高了患者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概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提高了患者去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概率。
(二)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分擔居民醫療支出的差異性。王歡、蘇錦英等(2009)研究認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高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補助水平雖然僅相當于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下限,但是各級政府的財政補助比例高達80%。劉洪(2012)采用CHNS 2006年和2009年的稻菔抵し治雋順欽蚓用窕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利用和醫療支出的影響,得出醫療保險增加了醫療服務利用,但是并沒有降低大病醫療支出的結論。仇雨臨、黃國武(2013)認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支付水平都大大高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一些地區的城鎮居民醫保在籌資水平、保障范圍和待遇支付水平方面也高于新農合,城鄉醫療保險水平存在明顯差異。王大海(2014)實證研究發現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顯著增加了居民的醫療支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顯著降低了居民醫療支出,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則沒有顯著影響。肖營營(2016)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覆蓋的老年人群的個人自付醫療比例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評述
以上分析表明,研究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的影響的文獻較多,且多從微觀實證的角度進行求證,有較強的地域性與差異性。在公平性方面,相關研究認為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我國東部地區居民醫療支出最高,中部地區與西部地區農村居民的醫療支出經濟負擔在逐漸加重,且各地區城鄉居民醫療支出差距明顯,農村居民醫療支出負擔要高于城市居民。另外,高收入人群與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群與青年人群、慢性病人群等不同特征人群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所帶來的福利程度不同。在效率方面,研究主要從補償效率與投入產出效率角度分析了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的影響。從中提出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基金運行效率、制度運行效率、監管效率對醫療支出補償效率的影響與健康水平、衛生服務利用狀況對醫療支出的投入產出效率的影響。在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支出的影響差異方面,分為了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引導就醫行為的差異與分擔醫療支出狀況的差異。部分專家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診概率,且在機構選擇上更傾向于基層醫療機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患病居民的就醫主動性有顯著性負影響或無顯著影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患病居民的就醫主動性無顯著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在患者對就醫機構的選擇上起到了較好的政策引導的作用。在分擔居民醫療支出方面,分析認為雖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支付水平高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在實踐中確實起到了降低居民醫療支出的作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雖然沒有降低居民大病醫療支出,但是增加了居民對醫療服務的利用。
綜上所述,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支出的影響進行了有益探討,其中關于公平性與效率方面的研究文獻較多,關于差異性的文獻較少。文獻多采用了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微觀實證研究部分較多,具有科學性與代表性,對明確我國醫療衛生制度改革方向,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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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市場與政府參與相結合
加拿大全民醫療保障系統是在政府財政資助下,由私人提供具體醫療保健服務的醫療保障體系。它的經濟效益體現在由“單一財政費用支出”系統控制的經濟,以及有一定競爭機制的醫療保健經濟市場,即,市場經濟和加強政府參與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同時,它通過稅收作為資助醫療財政的途徑非常有效便捷,避免了建立不同繳費方法所帶來的問題。此外,加拿大還有主要針對政府醫療保險不包括的醫療費用而設的延伸醫療保險,一般由雇主交納保費。
在加拿大,醫院為政府開辦(95%以上的醫院是非營利的),但所有的醫生都是獨立的個體行醫者,享有高度的自。醫生與醫院之間只有業務協作關系,而無經濟關系。大部分醫生是以“費用一項目”的形式獲得酬金。即每一種醫療服務項目被冠以固定的酬金,醫生根據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的種類和數量獲取酬金,也有的醫生是通過工資或其他方式獲得酬金。因此,醫院有控制總費用的責任,醫院有權控制每天的床位數目以及醫療工作人員的搭配。另外,聯邦政府還監督各省、自治區政府嚴格按照《醫療保健法》的要求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否則,聯邦政府對所資助的經費予以適當的罰扣。日本:實行日本版的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
日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分擔。個人交納比例甚小,費率約是工資收入的8%。國家機關和企業的職員,每月從工資中直接扣除:而處于游散狀態的農民和私人企業,則按月定期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繳費;失業者和孤寡者,有失業保險金和遺屬年金為他們提供醫療保費。日本醫療體系發達,覆蓋面廣。目前,全國有近百萬家醫院、診所為醫保患者提供服務,日本國民可持醫療保險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就診。
近年來,日本的國民醫療費也呈急劇增加之勢。主要原因有:診療報酬的提高,就診率以及住院率都很高的高齡人口的增加,價格高昂的醫療設備的開發與使用,再加上全民保險制度的確立,高額療養費領取制度的設立,以及建立老人免費醫療制度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日本醫療服務在財政上的負擔十分沉重,因此,確定財政的合理負擔,抑制財政負擔的過大,成了政府改革的當務之急。近年來,日本政府相繼在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醫療費用和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上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盡管遭到日本醫師協會的反對,但是這些改革還是得到了日本政府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大力支持。
新加坡:醫院公司化
新加坡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保健制度,采用三種醫療保險項目:保健儲蓄、健保雙全、保健基金。新加坡的醫療儲蓄也是一種比較成熟的醫療模式。它強制性地以家庭為單位,儲蓄醫療基金,通過縱向逐步積累,以解決患病就醫所需要的醫療保險基金。新加坡的醫療保健服務系統是由公立和私立衛生機構組成的二元結構。在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方面,20%的服務是由政府機構提供的,80%的服務是由私立機構提供的。在醫院服務方面,80%是由政府機構提供的,20%是由私立機構提供的。
新加坡醫院改革的過程并不意味著國家醫院被私有化,這些醫院仍是公立醫院,仍在國家衛生方針政策指導下從事醫療服務,但是它們的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成為在公司法的規定下進行私營運作,即以國有民營的方式進行管理。而新加坡的衛生部,不僅對醫院有管理控制權,同時還對保健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關鍵詞:重特大疾病 風險 方法
大病保障是醫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是衡量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社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醫改實施三年多來,中國特色醫保制度體系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看病難”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緩解,群眾看病就醫感受有了較大改善。但大病保障難題更加突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國外,許多國家都在探索重特大疾病保障問題的解決途徑,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如德國通過設置個人自付費用最高限額以減輕參保患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英國將重特大疾病納入整個健康保障體系進行管理;美國政府對老人、窮人等弱勢群體,提供醫療保障;新加坡通過建立“分層制度”給與保障,社會醫療保險由健保雙全計劃和增值健保雙全計劃組成。這些國家的大病統籌解決的共同點,都是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發揮社會共濟、風險分擔的作用。因此,這些經驗對我國的解決大病保障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 我國重特大疾病現狀
據統計,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保已經覆蓋13億人,覆蓋面達到95%以上。然而,依然有50來種疾病,可能導致部分家庭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為解決這種狀況,我國推行了大病醫保政策。2011年底我國已在93%的統籌地區開展大病保障試點。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于2012年下發了城鄉居民建立大病保險的文件,衛生部2012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曾提出,對于重特大疾病的醫療保障,年底前將全面實施兒童白血病等8個病種的大病保障,還要在三分之一左右的統籌地區,將肺癌、食道癌、血友病等12種疾病納入保障范圍,探索利用商業保險形成多重補充保險機制,分擔重特大疾病高額醫療費用。
二、重特大疾病保險的基本內容
開展重特大疾病保險前提是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確保絕大多數參保患者的基本醫療需求。目前,為了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各地相繼開展了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通過提高參保人員住院報銷支付限額、提高報銷比例、降低住院起付標準、支付慢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支付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門診費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費用等,來提高參保人員的整體醫療保障水平,這為重特大疾病保險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基金籌集。重特大疾病基金的籌集主要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中劃出一定的比例或數額作為大病基金,年度沒有結余和結余部足的,在年度籌集醫療保險基金時通過提高繳費比例,解決資金來源。目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整體上有一些結余,為開展大病保險提供了較好的財務基礎。為實現大病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大病保險還需要在建立長期穩定的籌資機制,可建立獨立的大病保險制度,在年度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中和政府的財政補貼中予以解決,還可以通過慈善機構和社會捐助籌集一部分,鼓勵企業和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和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形成多渠道籌資機制。
2.保障范圍。重特大疾病的概念,不僅僅是涵蓋醫學范疇,還包括經濟范疇,解決的是一定水平的經濟負擔,而非具體的某個病種。所以,在實際操作上,要先從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起步,如惡性腫瘤、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癥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合并廣泛出血)、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造血干細胞異體移植手術、艾滋病、重度精神疾病、罕見病和其它特殊重特大疾病,并隨基金總量的增加,穩步推進,逐步擴大病種范圍。
3.保障內容。重特大疾病保險,最終目標是減輕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問題。從近幾年工作實踐中總結一下大約有以三方面,即: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藥品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外診療項目、檢查項目費用。除此以外,筆者認為還應將支付限額內個人自負費用和一些特殊病種必需的個人自費診療項目和藥品納入大病保障內容。還有一部分隱性支出,這部分支出包括會診費、專家掛號費、護理人員食宿費、交通費和其它一些隱性支出等等,這些費用應該由民政部門、工會組織、慈善機構、成功人士或企業給與救助。
4.運作模式。重特大疾病保險,是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延伸和對其進行的有益補充,具有補充保險性質,但又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補充醫療保險。因此,其運作模式遵循政府占主導、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辦、商業保險等多層次保障方式補充的基本原則。在做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主辦重特大疾病保險的基礎上,來鼓勵企業和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和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來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加上老齡化社會和現代生活方式亞健康帶來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消費能力的增強,再逐步擴大商業健康保險的內需市場。
三、重特大疾病保險的管理
1.動態管理。隨著疾病譜病種的增加,適當增加相應的治療時間長、費用高、難以治愈的病種;要準確掌握患者的家庭收入、生活狀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等相關信息,建立動態調查評估機制,隨時增減大病救助對象,既要防止困難人員得不到救助,又要杜絕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渾水摸魚,切實解決好因重特大疾病致貧、返貧問題。
2.加強監管。強化醫院對患者的轉診治療,使用貴重藥品,自費藥品、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審批手續,形成醫患雙方的約束機制。減少因藥品、診療項目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誘發過渡醫療,導致的大病保險基金浪費。
3.注重預防。強化社區的預防、保健功能,通過定期對社區居民健康狀況進行調查、舉行健康宣教活動、組織體檢等措施,做到無病預防、有病及時發現、及時醫治,既保健了身體又陶冶了情操,以此來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疾病發生的機率。
4.低成本醫療服務。要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積極探索向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低成本醫療服務。如大慶油田社會保險中心通過對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結算的慢性病患者提高5個百分點的基金支付比例,既方便了慢性病患者的就醫,又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同時也有效地控制了因治療不及時而導致住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費為轄區居民進行測量血壓、血糖和做心電圖等,隨時監控這些基本的生命體征。
5.強化內控體系。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設立大病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實施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6.重視政策宣傳。加大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為大病保險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總之,解決重特大疾病保險難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不可一蹴而就,也要防止成為“爛尾”工程。
參考文獻
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
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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