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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報表保險 審計獨立性 招投標制度
現行獨立審計制度根源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委托契約的存在。委托契約的締結方――財產所有者(委托人)與經營者(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使得相互之間的契約必然是不完備的。其中占有信息優勢的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于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為了降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保證契約按照預定的宗旨履行,所有者會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審計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對契約條款的實施情況進行鑒證;誠實的經營者為了避免自己的報酬逆向調整,也愿意接受審計以昭示其報告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真實、可信、優良。因而由審計委托人(企業所有者)、審計受托人(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人(企業經理人)三方構成了審計委托關系。在這種委托審計制度中,核心的問題是受托人即注冊會計師必須獨立于被審計人(企業經理人)。所謂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與企業經理人不能存在利益上的關聯和依賴,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和本質特征,沒有獨立性就沒有審計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一、審計獨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理論與現實不符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公司的財產所有者即股東(組織形式上是股東大會)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該是全體股東的人;而在實際操作上具體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層在委托、雇傭注冊會計師。盡管形式上是股東(主要是大股東)投票決定注冊會計師的聘請,但注冊會計師是由管理層事先推薦,故決策權實際上被管理層掌握。管理層不僅最終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的聘請、聘請費用的多少以及審計費用的支付,而且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提供的審計、咨詢等服務費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冊會計師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見(圖1)。
(二)審計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賦予審計舞弊以滋生的土壤 2003年財政部公布全國百家會計師事務所問卷調查結果中,16.3%的事務所認為,應加強對中小事務所業務質量的檢查,主要是中小事務所擾亂審計市場、搞不正當競爭。在目前審計市場,許多小型事務所為了生存,不顧審計風險,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審計市場,也給許多公司財務報表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賠償制度不健全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面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到目前為止尚無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訴訟。從對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案件查處的情況看,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在財產責任方面,一般表現為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全部沒收,不承擔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證券法》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投資者的損失通常得不到賠償。所以通過司法程序也難以保障因審計失敗導致利害關系人得到相應的賠償。
二、羅恩FSI模型的提出
2002年紐約大學喬斯華?羅恩(Joshua Ronen)提出,現行財務報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賬和注冊會計師瀆職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提出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簡稱FSI),從源頭上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消除可能導致審計意見失實的制度基礎,從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為。在FSI新型制度下,保險公司會根據對潛在投保公司財務報表的初步風險評價來建議投保金額和保費率,并經由公司管理當局向股東提交投保計劃,由公司的股東決定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保險。若股東決定投保,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若審計者出具的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那么保險公司與投保公司簽訂的保單將是有效的;若審計者出具的是非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保險公司將同投保公司重新商談保險條款(包括投保金額、保費率、權利界定等)或者拒絕承保,最終確定的投保額和保費率將公開披露。投資者依據審計意見、投保金額和保費率來判斷股票和公司的可靠程度,使股票得以正確定價,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對于因財務報表失實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審計者失職應承擔的責任將由保險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加以約定。這套制度的基本運作以及各契約締結方之間的關系如(圖2)所示。
為了深入地了解FSI,先對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主要步驟進行了解:第一步,保險公司對投保公司的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由代表承保人的專業風險評估人(包括注冊會計師)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風險作出評價。第二步,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議書。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向股東大會(或其代表機構)呈報自己的保險計劃,由股東大會做最后決定。第四步,如果股東大會同意向保險公司投保某一金額的財務報表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聘請審核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進行審計。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獲得的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簽發保單;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則由保險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議保單條款(如縮小保險范圍或提高保險費率或者是增加免賠數額)或者拒絕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會公眾披露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七步,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投資人進行賠償。
從(圖2)可看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沒有發生變化;由于初步風險評估人和審計者可以是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審計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審計與被審計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唯一發生變化的是新的締約方―――保險公司(保險者)的引入。保險公司的引入使得原所有者與審計者之間的委托契約變為兩個契約:一個是所有者與保險者之問的保險契約,一個是保險者與審計者之間的審計委托契約。在這種新型契約關系下,審計收費將發生變化。由于審計者受雇于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提供審計報告,對保險公司承擔合約責任,對投資者的公眾責任降為零,因而審計者的收費將成為單純的業務收費,與被審計公司的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呈正相關關系。注冊會計師專于向證券市場提供高質量的、不偏不倚的報表審計服務。因為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才能使審計費用的直接支付者――保險公司滿意,所以審計服務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疑將得到更多保險公司的青睞,取得更高的審計收入;而屢屢審計失敗的會計師事務所將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貨幣選票”,最終被市場淘汰。
從保險公司角度看,保險公司出于降低經營風險的考慮,必將進行相應的風險管理,以減少上市公司過失、造假的行為。當發現財務欺詐且上市公司一意孤行時,保險公司為減輕自身責任,必將向監管部門舉報和向社會公眾公布,這將強有力地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沖動,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就投資者而言,不僅注冊會計師形
式上的獨立性大大加強,而且上市公司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用也會成為除審計報告外判斷財務報表可信程度的又一信號來源。不同投保額和保費率信息的公開披露將區分出財務報表質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同一投保額下,保費率越低,財務報表質量越高;同一保費率下,投保額越高,財務報表質量越高。同時公司的股價會隨之進行調整。低投保額、高保費率的公司的股價將下挫,部分甚至超額抵消虛假財務報表帶來的收益。由此,公司有了提高財務報表質量的內在激勵和外在壓力。最終,FsI制度的預期目標得以實現:審計有效,財務報表質量自動提高,實現帕雷托最優。
三、FSl模型在我國應用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障礙 現行的《保險法》無法滿足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需求。按照FSI模型的設想,財務報表保險對因為財務報表的不實陳述或漏報給投資者或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如果投保人在財務報表中有不實陳述或漏報的故意,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未能發現并披露,承保的保險公司也要承擔對投資者或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我國保險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考慮到《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和相應規定,如果投保人在財務報表中有虛假陳述或故意錯報,并未能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直接對立,成為財務報表保險走向市場的最大障礙。
(二)市場障礙 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可能會使保險公司失去獨立性。近年來惡性競爭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過高返還、高手續費、提高保障范圍、幫助企業融資等手段在市場上爭攬客戶。這種不計后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不斷上升、經營風險日益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盡管監管部門不斷加大查處力度并嚴格控制新設保險公司,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問題并未得到根治。為了生存保險公司極有可能鋌而走險,與公司經營者合謀,損害股東利益。
(三)技術障礙 實施財務報表保險的首要一環就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具備數量眾多、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風險評估人員,只能外聘專業人員從事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效果和質量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缺乏專業判斷和審計業務能力,審計風險可能是保險公司無法規避和辨明的難題,其潛在的風險可能會為一時的保險收益所掩蓋,使得衡量風險的標準難以確定,保險公司處于被動的位置。而客戶以降低保費標準和提高企業形象為借口的收買保險政策行為,在保險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容易被其決策者所接受,造成會計作假和審計失敗。
四、羅恩FSI模型的修正
(一)FsI模型的改革 如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設立如下免責條款:因客戶財務作假,注冊會計師即使處于必要的職業謹慎,并具備應有的審計能力,也不能保證必然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舞弊,保險公司將不為此承擔責任。除此以外,保險公司對于會計報表的使用人因誤用會計報表審計結論而引起的財務風險及由此帶來的決策和其他附加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實行雙層招投標體制 首先由上市公司所有者發出標書,保險公司進行競標;再由保險公司發出標書,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競標。證監會作為監督者,對全程進行監督,可以保證保險公司間的充分競爭,避免喪失獨立性,如(圖3)所示。基本步驟如下:第一步,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物價、財政、工商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該標準根據企業收入、資產、行業特性、復雜程度等制定,并設立一定的變動范圍,明確審計收費的上限和下限,給予企業管理當局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一定的商談范圍。第二步,由公司管理當局向保險公司進行招投標確定收費額。招標形勢以公開招標為主,特殊情況可以考慮邀請招標,以避免不正當競爭。收費額包括保險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時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和自己收取的中介費。這時并不簽訂保險合同,收費中也不包括保險費。公司管理當局向社會公布中標的保險公司以及收費額。第三步,由保險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在進行招投標時,明確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要求,將那些對被審計單位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排除在外,使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完全分離,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人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投標的收費數額反映了其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風險的認可程度。第四步,確定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投標額和其他條件,確定信譽好、收費低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標人。這樣既可以保證保險公司獲得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的收費額與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數額的差額,為保險公司為其中介服務所應獲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向社會公布中標的數額和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最后,由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根據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由保險公司派出內部專業風險評估人員確定財務報表的風險程度。根據評估的風險程度,保險公司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簽訂保險合同。
雖然筆者結合我國國情對羅恩的FSI模型進行了改進與修正,但模型與實際還是有一定差距,如財務報表保險模式并不由國家法律規定強制實行;即使保險公司與上市公司都采取招投標行動,然而在最后簽訂保險合同時,仍有可能雙方對財務報表風險達不成一致協議。因此筆者建議首先在我國部分上市公司進行試點,待該模型逐步完善后,再向全國推廣。
作者簡介:
【關鍵詞】企業 財務報告 審計
一、了解企業虛假財務報告特點確定審計重點
企業的虛假財務報告是以假文件、假評估資料、假合同、假單據,作為其造假的原始根據,企業造假最終要在財務報告中反映出來。在了解虛假財務報告特點的基礎上,抓住財務報告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以確定審計重點。下面就營業收入、資產項目的審計重點進行簡要分析。
第一,審查有無多列營業收入,虛增經營成果。產品銷售收入,目前仍是考核企業的一項重要指標,企業因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時,可能會硬性擴大銷售額,以虛增經營成果。
第二,審計有無利用資產項目,隱報企業財產損失。企業的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除自然磨損以外,還包括維修保養不及時而造成的提前毀損和報廢。存貨損失是由于管理的不善以及長期積壓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
二、執行虛假財務報告的審計程序發現財務報告的舞弊
為了能夠在接觸財務報告的時候選擇正確的審計方法、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審計人員有必要在審計工程中高度關注可能導致企業虛假財務報告的有關信息。下面以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進行簡要說明。
(一)深入了解企業及行業的背景資料
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是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評估企業的經營狀況,有賴于審計人員對企業及其行業兩方面的了解。以下與行業有關的問題將會增加虛假財務報告的可能性。
(1)企業的背景資料。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其主營業務是綠化苗木種植及銷售、綠化工程設計及施工。2006年11月,綠大地第一次闖關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以失敗告終。2007年12月綠大地終于通過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2011年3月17日,綠大地發表公告稱其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逮捕。
(2)行業的背景資料。據云南省有關資料顯示,2010年2月至今年2月上旬,云南省平均降水量31.94毫米,比以往同期偏少逾五成,比歷年同期偏少12.1%,且降水時空分布不均,地域差異十分明顯。截至目前,造成種植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6億元。
(二)密切關注企業虛假財務報告的預警信號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財務報告存在舞弊,往往會出現一些征兆。比如:資金短缺已經影響營運周轉;主要客戶經濟困難,造成壞賬可能性加大;迫切需要有力的盈余以維持股價。
下面是云南綠大地虛假財務報告的預警信息:
(1)頻繁變更業績。2009年10月—2010年4月,云南綠大地披露的財務報告由之前的凈利潤預計增加過億,變更為最后的巨額虧損過億元。2009年10月,綠大地2009年財務報告,預計凈利潤同比增長20%—50%。2010年1月,將2009年凈利潤增幅修正為較上一年下降30%以內。2010年4月30日最終2009年年度報告,披露凈利潤-15123萬元。經過多次變更后,綠大地2009年的凈利潤由最初的盈利1.04億元變為最終的虧損1.5億元。
(2)高管變動頻繁。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由2007年的何學葵、趙權、胡虹蔣凱西等人更換為如今的鄭亞光、胡虹、岳健、等人;監事會成員由2007年的高中林、石廷富等人更換為張健、王曉東等人。企業上市以來四任總經理、三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更是變更四次,再加之其董事會、監事會的頻繁變更,為公司發展帶來了不穩定信號。
(三)虛假財務報告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單位獨立性不強。由于執業競爭更加激烈,無序競爭加劇。有些事務所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務,比如惡意壓價、給回扣、付傭金等辦法。更有甚者,有的事務所為了不放走業務,竟有意遷就委托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出具虛假不良的審計報告。
(2)審計程序欠規范。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審計單位為了爭取客戶以及為了在低廉的收費中保持利潤空間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往往減少或者省略重要的審計程序,弱化謹慎性這一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原則。
三、對虛假財務報告的審計提出建議,以提高虛假財務報告審計的效率及效果
(一)加強中介機構審計的獨立性
在現行的財務報告審計的委托關系中,理論上是公司股東來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而實際上是公司的管理層在控制著注冊會計師的選擇。管理層占明顯的優勢,這成為審計人員保持審計獨立性的最大障礙,從而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因此,我們可以讓企業不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的保險,保險公司從而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決定承擔保險的金額和保險費率,并由保險公司來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對其付費,因財務報表的不實陳述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負責對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進行賠償。這樣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審計報告的質量,從制度安排上來解決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受損的問題。
(二)審計人員要具有專業的審計判斷
審計判斷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專業標準對有關審計事項作出的專業認定的過程和結果。它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根據執業標準與自身的經驗對被審計事項進行鑒定、分析,來確定其是否具備某種審計特性的過程。專業判斷能力的強弱是一個注冊會計師基本素質的體現,是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職業敏感性和執業經驗的綜合反映。因此,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通過專業判斷,來確定審查范圍的深度和廣度,以便有充分的依據去發表具有可信度的審計報告。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由此必須準確、全面地分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決對策,才能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建設。
探討注冊會計師的法津責任,歷來是各國審計研究的重點,它不僅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為的合法性,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一、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責任。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審計人員未查出,給他人造成損失,可能遭到有關方面的控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所謂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所謂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所謂違法行為,是指賄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違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規定等行為。對于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理應負直接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則只能負審計責任。經營風險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而可能出現的經營失敗,比如經濟蕭條、決策失誤或同行之問意想不到的競爭等,而無力歸還借款或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由于沒有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原因,給被審計單位或第三者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將不負法律責任。但是,也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因違約、過失和欺詐等行為惹來官司。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審計人員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審計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道德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執行審計。欺詐又稱審計人員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I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從而進一步加強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程度。
3、社會因索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注冊會計師隊伍與業務范圍的擴展壯大和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關注日益提高,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甚至提出了許多不盡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違反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壬戶和審計責任、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另。一旦審計結論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蒙受了損失,總是希望從其它方面來彌補,而不管錯在哪方。事實上,由于審計時時限、審計方法和審計抽樣技術的制約,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的舞弊是不現實的。
4、經濟因素
隨著近年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入他們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
5、技術因素
制度基礎審計的內在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索。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強調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著眼點在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并不將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但事實上,我們現時的審計環境比國外復雜得多,隱藏著很大的職業風險。而目前,國際會計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風險基礎審計模式,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使審計人員關注審計風險的每個環節而主動控制風險。
6、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會計記錄的質量較低等等諸多問題。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這些都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7、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I前,我國的許重要經濟法律法規,如《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內容較多,涉及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缺乏。民事責任是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節。
8、監管因素
從監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都不得力。中國證監會在監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管。2000年年報中,有175家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證監會僅對卸分上市公司進行了調查、了解、懲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力度也不夠,體系與手段都不到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解決對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
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
3、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津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
造成獨立審計失敗,除審計信息不對稱、對獨立審計監管力度不夠、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現行審計委托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視。現行審計委托模式由于管理層越位、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和審計市場過度競爭等原因,使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層之間存在著利益關聯,損害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審計起源于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財產所有者為了解和考核經營者的管理責任,委托獨立的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受托的注冊會計師將審查結果報告給委托人,委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這就是獨立審計的基本委托關系。我國現行的審計委托模式也是基于上述原理設計的,具體而言,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委托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合法公允性進行審計,審計的內容是反映經營者履行受托責任和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完成審計后,注冊會計師將審計報告送交委托人,并由其支付審計報酬。在這種審計委托模式中,最核心的問題是注冊會計師必須獨立于委托者和被審計者,即上市公司所有者(股東大會)和經營者(管理層)。而在實際操作中,恰恰就難以保證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真正獨立,造成“獨立審計不獨立”的尷尬局面。
(一)管理層越位,成為實際上的委托人。從理論上講,財務報表審計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具體化為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在委托、雇傭注冊會計師。盡管形式上要經過股東大會投票決定注冊會計師的聘請和報酬,但注冊會計師是由管理層事先推薦,股東們是不大可能親自去尋找注冊會計師的,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固有限制,因而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決策權實際上是被公司管理層掌握著。管理層不僅決定著財務報表審計的注冊會計師聘請、審計報酬的多少及其支付,而且還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為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審計鑒證業務(如驗資、盈利預測等)。因此,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之間存在著實質上的利益關系,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才是注冊會計師真正的“衣食父母”,二者之間并不獨立。
(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注冊會計師僅聽命于大股東。我國證券市場中,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公司占相當大的比例。“一股獨大”的現象很多,這些公司的大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都擁有不可置疑的絕對權威。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的比例高達60%以上。而中小股東由于股份份額、參與程度等原因在公司的決策機構和管理機構中聲音很小,甚至沒有發言權。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取代全體股東,成為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的上市公司真正的主人。就大股東而言,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已不存在了,對中小股東而言,在大股東“一言堂”的情況下,要么聽命于大股東,要么“用腳投票”,整個上市公司實際上是在大股東的一方領導下運營,權利的監督制衡機制流于形式。在這種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下,只要審計委托權還由上市公司行使,就等于完全由大股東決定注冊會計師的聘請、審計報酬及支付情況,而由于大股東既是所有者(委托人)又是經營者(被審人),就形成了大股東花錢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自己的局面。雖然這種審計受法律約束必須進行,但具體請誰來審計,支付多少和如何支付審計報酬卻由大股東決定。這樣,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當然得看大股東的臉色行事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自然就受到了極大的破壞。
(三)引進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改革現行審計委托模式。現行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動搖了注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關系中應有的獨立性,成為影響審計意見客觀性的根本原因之一。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割裂上市公司管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直接聯系,尋找一個獨立的第四方(相對于委托人、受托的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的管理層),由其來行使審計委托權,并由其直接支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酬。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內容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臉,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投保人通常為會計師、律師、醫師、藥劑師、設計師、經紀人等專業從業人員。國際上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飛速發展。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繼1999年初推出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以來的又一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它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投保,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簽訂同一份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當會計師事務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應承擔"會計師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的約定補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后的損失或直接向該當事人(又稱"第三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2.保障對象:與被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簽有審計業務協議,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即利害關系人。
3.保險責任: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代表被保險人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一險種將采用"索賠基礎"方式賠償,即意味著若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投保,保險公司將連續計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險期限起始己并承擔追溯期內的保險責任。
4.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鑒定委員會如無法得出結論,交仲裁機關裁決。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險公司經辦人員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并了解有關條款的內容;然后填寫投保單和核保問卷,包括投保人情況簡介、人員構成、業務規模、以往損失記錄、保險需求意愿等;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協議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具保險單,投保人應當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文件和材料。對上述第三者的索賠,會計師事務所在末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承諾或作出出價表示。如果保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可以提交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協調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推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意義
1.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是受當事人委托,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小、多、弱、濫、差"的局面,即事務所規模小、數量多、經濟實力弱、事務所設立過濫、執業質量差,這樣的事務所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時常面臨巨大的索賠危機。同時,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需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對事務所的責任追償方式也逐步由行政處罰向民事賠償過渡,會計師事務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等,這樣,其風險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大大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
2.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實施,便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向合伙制過渡。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它以30萬元人民幣為限承擔經濟責任,卻從事著百萬元、千萬元乃至上億元資產的驗資、審計業務,顯然權力與責任不匹配。合伙制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雖有利于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可無限責任的存在卻使注冊會計師執業與事務所經營都風險巨大。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盡管這一規定已有7年之久,但該保險領域始終是一片空白。"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正好填補了此項空白,使得這項規定得以落實。同時,該險種也在經濟上為事務所的發展提供了保障,推動了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
3.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朱鎔基總理將注冊會計師的地位和作用概括為:注冊會計師為市場經濟奠基,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的好壞,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是千秋萬代的事業,要形成以注冊會計師為中心的社會監督體系。會計、審計制度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化制度是一個國家經濟、金融秩序能否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社會公信力是注冊會計師的實點。當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體系的要求,導致出具的報告失實,并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將進一步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報告使用人應負的經濟責任。
1 對CPA職業責任保險的基本認識
CPA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因工作疏忽。過失或違約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應給予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以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險標的,以第三人請求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為保險事故,其保險金額即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向第三人所賠償的損失的價值。這里的第三人是指審計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利害關系人。CPA職業責任保險所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約責任即合同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義務造成審計委托方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的義務造成審計報告利害關系人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是明確審計責任與義務的標志。違約責任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是指審計人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責任也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
積極推行職業責任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1 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落實
《注冊會計師法》第28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推進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有利于該法律的貫徹落實,同時,該險種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
1.2 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提高抗風險能力
會計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托,是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客觀上存在較高的職業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存在規模小、管理不規范、執業質量差、經濟實力弱等問題,事務所自身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面臨巨大索賠危機。隨著加入WTO后開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賠償會越來越多,風險就更加現實。積極推進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實現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可以大大提高風險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健康快速發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信譽
審計委托人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會考察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買過保險,以便今后一旦發生訴訟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投資人和債權人在購買股票,發放貸款時也會考察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購買情況,以增強投資和貸款信心。會計師事務所購買了職業保險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會信譽,從而吸引更多客戶。
2 目前我國CPA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困境
自從2000年7月,深圳注協與平安保險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以來,盡管上海、北京、廣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協紛紛效仿,該保險投保比例卻很低。據調查,北京購買職業保險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足30%.浙江省僅有一家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天鍵、東方。萬邦等知名事務所堅持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而沒有購買職業保險。
筆者認為,中國CPA職業責任保險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方面。
第一,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夠理想。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從動機和本意來說,肯定不會故意做假,出現的審計失敗,大多數由企業造假、會計責任、金融機構等執業環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會計師事務所一旦出現審計失敗,往往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不是勒令停業,就是吊銷營業執照,根本沒有進行民事賠償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失敗而承擔民事賠償的先例。這造成會計師事務所產生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驅動無法使會計師事務所對職業保險產生足夠重視,大家都在持觀望態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還很有市場。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認為,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能夠留在事務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賠,總比把錢白白送給保險公司要好。另外,事務所對目前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和運作程序很不滿意,保險公司的服務有待完善。
第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和制約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的相關法律細則,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與保險公司也會在過失與欺詐、故意與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現分歧,如果相關法律無法界定,必將影響該險種的健康發展。
民事賠償制度不健全,違規的成本很低,又沒有賠償先例,這些都使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降低。
3 推動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的若干思考
1 責任保險標的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的標的是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受害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的承擔屬于非故意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遺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8)》第6條,把重大過失也列為責任免除的范疇,顯然違背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在區分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與故意行為時本來就存在相當大的難度,而要區分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更難。因此,這一條款的出臺,無疑是雪上加霜,使職業責任保險很難開展。
根據《民法通則》,由于疏忽或者過失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劃分為民事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現行的職業責任保險通常只針對侵權責任而設計,沒有考慮違約責任。但是,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未盡職業謹慎導致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現象是存在的,訴訟風險和賠償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應該把民事違約責任也納入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標的。
2 責任保險的認定范圍
在審計業務中,由于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如果審計服務不當,會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應追究審計人的民事責任。
(1)按時按質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并按約定期限完成審計業務,否則構成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違約如果是由注冊會計g幣故意行為引起的,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如果是注冊會計師疏忽,過失,自然災害造成的,則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2)保密責任。注冊會計師必須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將商業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給他人。這屬于故意行為,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3)失察與過失行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沒有嚴格遵循獨立審計原則,存在過失行為,并給委托人造威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4)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對社會公眾提供的審計信息,應該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審計信息的錯誤給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行為,則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如果是過失行為,則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3 加強責任保險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從國外的經驗看,西方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購買責任保險的積極性都比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要購買責任保險,特別是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購買責任保險,否則是違法行為。
在法律規范當中,必須明確故意行為與非故意行為的界限,正確區分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責任,這是順利開展職業保險的基本條件。否則,無法區分故意與非故意,也就無法分辨哪些行為屬于職業保險的范疇。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中,沒有明確保險人的義務,包括事務所應提供的審核理賠資料,接受理賠的承諾、向他人索賠、參與訴訟抗辯、審核結果告知,賠款支付期限等理賠程序。這些內容應予以明確。
4 加強責任保險的道德風險防范
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保險辦法還可以考慮以下措施。
一是設置無賠償優待和差別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建立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調查評估客戶信用和執業情況,根據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評價、人動、處分記錄等信息對客戶進行資信分級,針對不同等級實行不同保險費率。對于無賠償客戶制定返還保費等優惠政策,以吸引信譽好的客戶。
二是建立超額責任保單制度。正常情況下,有良好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購買按照較低的基本保險費率計算的保單,有不良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只能購買很小金額的此類保單。超額責任保單可以為有不良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較高的保險額度,但保險費率遠遠高于基本保險費率。
三是實行捆綁制度。把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捆綁在一起,即由雙方共同負擔對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每次的賠償金額,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由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乙方: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更好地發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就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成立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
鑒定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鑒定。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 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并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 甲方應在保單正本備注欄注明“《條款》與《補充條款》相予盾時,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一、對CPA職業責任保險的基本認識
CPA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因工作疏忽。過失或違約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應給予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以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險標的,以第三人請求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為保險事故,其保險金額即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向第三人所賠償的損失的價值。這里的第三人是指審計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利害關系人。
CPA職業責任保險所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約責任即合同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義務造成審計委托方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的義務造成審計報告利害關系人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是明確審計責任與義務的標志。違約責任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是指審計人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責任也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
積極推行職業責任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落實
《注冊會計師法》第28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從事著百萬、千萬元資產的審計、驗資和咨詢服務業務,但是卻以30萬元人民幣為限承擔經濟責任,權力和責任極不相稱。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使其經營風險加大。積極推進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有利于該法律的貫徹落實,同時,該險種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
2.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提高抗風險能力
會計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托,是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客觀上存在較高的職業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存在規模小、管理不規范、執業質量差、經濟實力弱等問題,事務所自身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面臨巨大索賠危機。隨著加入WTO后開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賠償會越來越多,風險就更加現實。積極推進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實現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可以大大提高風險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健康快速發展。
3.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信譽
審計委托人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會考察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買過保險,以便今后一旦發生訴訟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投資人和債權人在購買股票,發放貸款時也會考察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購買情況,以增強投資和貸款信心。會計師事務所購買了職業保險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會信譽,從而吸引更多客戶。
另外,購買職業保險,對事務所還有一些很現實的好處:職業保險的保費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比計提風險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職業風險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額涉及股東變動時帶來的矛盾和爭議;發生民事訴訟時,可以聯合保險公司共同應訴、抗辯。
二、目前我國CPA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困境
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會計師事務所普遍購買CPA責任保險。世界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每年購買保險的金額占到其營業收入的8%,總額則數以億計。同時,許多國家的法律也規定,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事務所必須購買CPA責任保險。
但自從2000年7月,深圳注協與平安保險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以來,盡管上海、北京、廣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協紛紛效仿,該保險投保比例卻很低。據調查,北京購買職業保險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足30%.浙江省僅有一家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天鍵、東方。萬邦等知名事務所堅持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而沒有購買職業保險。
筆者認為,中國CPA職業責任保險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方面。
第一,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夠理想。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從動機和本意來說,肯定不會故意做假,出現的審計失敗,大多數由企業造假、會計責任、金融機構等執業環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會計師事務所一旦出現審計失敗,往往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不是勒令停業,就是吊銷營業執照,根本沒有進行民事賠償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失敗而承擔民事賠償的先例。這造成會計師事務所產生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驅動無法使會計師事務所對職業保險產生足夠重視,大家都在持觀望態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還很有市場。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認為,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能夠留在事務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賠,總比把錢白白送給保險公司要好。另外,事務所對目前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和運作程序很不滿意,保險公司的服務有待完善。
第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和制約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的相關法律細則,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與保險公司也會在過失與欺詐、故意與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現分歧,如果相關法律無法界定,必將影響該險種的健康發展。
民事賠償制度不健全,違規的成本很低,又沒有賠償先例,這些都使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降低。
三、推動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的若干思考
1.責任保險標的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的標的是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受害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的承擔屬于非故意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遺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8)》第6條,把重大過失也列為責任免除的范疇,顯然違背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在區分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與故意行為時本來就存在相當大的難度,而要區分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更難。因此,這一條款的出臺,無疑是雪上加霜,使職業責任保險很難開展。
根據《民法通則》,由于疏忽或者過失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劃分為民事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現行的職業責任保險通常只針對侵權責任而設計,沒有考慮違約責任。但是,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未盡職業謹慎導致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現象是存在的,訴訟風險和賠償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應該把民事違約責任也納入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標的。
2.責任保險的認定范圍
在審計業務中,由于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如果審計服務不當,會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應追究審計人的民事責任。
(1)按時按質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并按約定期限完成審計業務,否則構成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違約如果是由注冊會計g幣故意行為引起的,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如果是注冊會計師疏忽,過失,自然災害造成的,則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2)保密責任。注冊會計師必須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將商業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給他人。這屬于故意行為,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3)失察與過失行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沒有嚴格遵循獨立審計原則,存在過失行為,并給委托人造威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4)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對社會公眾提供的審計信息,應該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審計信息的錯誤給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行為,則不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如果是過失行為,則屬于責任保險賠償范疇。
3.加強責任保險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從國外的經驗看,西方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購買責任保險的積極性都比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要購買責任保險,特別是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購買責任保險,否則是違法行為。
在法律規范當中,必須明確故意行為與非故意行為的界限,正確區分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責任,這是順利開展職業保險的基本條件。否則,無法區分故意與非故意,也就無法分辨哪些行為屬于職業保險的范疇。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中,沒有明確保險人的義務,包括事務所應提供的審核理賠資料,接受理賠的承諾、向他人索賠、參與訴訟抗辯、審核結果告知,賠款支付期限等理賠程序。這些內容應予以明確。
此外,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第6條中,沒有明確什么是非執業行為。對被保臉人或注冊會計師執行依法注冊的承辦業務范圍之外的業務進行責任免除的規定也含糊不清。保險費是按照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業務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冊會計師的功勞,也有造價師、評估師、稅務師、記賬人員和管理咨詢人員的功勞。而被保險的人員僅僅限于注冊會計師,保險的責任與義務不對等。
4.加強責任保險的道德風險防范
任何制度的設計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會計師事務所因支付保險費而轉嫁其潛在的經濟賠償責任,這樣一來,會計師事務所就有可能放松內部質量控制,對注冊會計師進行業務督導的積極性就會下降,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過失行為發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風險就會不可避免地產生。職業責任保險也不是萬能的,這就需要事務所本身加強風險的內部管理和控制。
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保險辦法還可以考慮以下措施。
一是設置無賠償優待和差別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建立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調查評估客戶信用和執業情況,根據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評價、人動、處分記錄等信息對客戶進行資信分級,針對不同等級實行不同保險費率。對于無賠償客戶制定返還保費等優惠政策,以吸引信譽好的客戶。
二是建立超額責任保單制度。正常情況下,有良好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購買按照較低的基本保險費率計算的保單,有不良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只能購買很小金額的此類保單。超額責任保單可以為有不良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較高的保險額度,但保險費率遠遠高于基本保險費率。
三是實行捆綁制度。把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捆綁在一起,即由雙方共同負擔對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每次的賠償金額,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由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5.建立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