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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衛生經濟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新形勢的發展,一些新的特點在醫療糾紛中逐漸顯現,病患和家屬對醫院醫療工作的意見和問題涉及醫院工作各個方面,尤其是醫療費用問題引發的糾紛數目增長迅猛。醫療機構在采用新療法和新技術取得高收益的同時,也在無形中增加了患者的潛在危險,使得醫療糾紛頻出,賠償風險上升。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由于具體的補償標準是依據各地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補償標準往往跟不上當前經濟的發展水平,故而醫療事故發生后,醫患糾紛就愈演愈烈。
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很多醫療糾紛的賠償額通常都大大超過一次性補償的標準,導致醫院出現醫療欠費問題,有的醫院由于欠費數額較大,甚至影響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醫院的日常經濟效益。目前,醫療糾紛所導致的后果嚴重影響了醫院的經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事故賠償致使醫院損失重大,因為有些醫療事故賠償過程中出現了畸形的高額賠償,如果一家中型醫院亦或是大型醫院發生一起賠償數為十幾萬的醫療事故,那么將會對這家醫院的經濟形勢帶來重大影響。二是醫療糾紛的處理往往會產生繼發性的經濟損失,繼發性的持續經濟賠償有時甚至大于醫療糾紛本身的賠償數額。三是醫療糾紛會帶來間接的損失和不良后果,醫院的名譽受損,就診人數下降,影響醫院的日常收入。
有的醫院和醫生為了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會讓患者多做一些不必要的檢查,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故而,不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會給醫學科學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從根本上危害病患者和社會,產生惡性循環。目前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正處在改革期,醫院獲得財政補助越來越少,正被逐步推向市場,追求效益。另外醫院現行收費制度的不合理性導致醫生的技術勞動價值沒有完全體現;再者還有醫院誘導患者過度需求來增加收入的現象,以及我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導致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重。
1.2從沖突理論分析醫療糾紛
著名的科塞安全閥理論指出,社會系統內的每一部分和部門都是彼此相互關聯的,當這個彼此相關聯的社會系統運轉的時候,由于各個部門對社會系統的整合和適應程度的不一致,會造成不同社會部門之間在操作、運行方式和程度上的不協調,導致社會系統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緊張、失調和利益的沖突現象。
以科塞安全閥理論來分析醫療糾紛,即病患者希望醫院的醫療能夠為他們解除病痛的折磨,當治療效果達不到他們渴望的標準的時候,患者和家屬會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產生不滿。盡管城市醫療保障體系和新農村合作醫療有所補償,可是絕大部分的病患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經濟負擔還是比較大的。有的醫院不顧患者感受,在片面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卻使患者對醫院的敵對情緒日益加重,當敵對情緒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會像火山一樣噴發出去,然而這種情緒上的宣泄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來表達。
其實,在戰勝疾病的問題上,大部分情況下醫生與患者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但是往往在經濟利益上存在矛盾,因為醫生與患者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是不一樣的,相應的會產生不同利益。在醫療過程中,醫生往往處于支配地位,其利益就屬于顯在利益,這時患者的潛在利益就會在無形中受損。如果醫院補償機制和醫療項目定價不合理、醫療考核體制存在缺陷、醫院對醫療費用的監管力度不強、醫生的價值取向和情感疲勞等出現問題等,就會加重損害患者的利益。
2降低成本
迅速有效解決醫療糾紛迅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是降低成本的最好選擇。調節醫療糾紛首先要使患者和醫院雙方進行良好的溝通,即使不能完全消除矛盾的根源,也要在原因認識和醫療后果上形成共識。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途徑是在醫患之間構筑調節中心和溝通渠道。著名的科塞安全閥理論提出,安全閥的目的是要充當敵對情緒排泄的出口。
關鍵詞 醫鬧 第三方機制 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一、概念的界定
(一)何為“醫鬧”。
1、概念。
“醫鬧”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個別家屬或病人就某一問題不斷地與醫療機構糾纏,不顧醫院的解釋,完全拒絕法律程序,企圖通過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達到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另一類是一些職業醫鬧者借醫患矛盾大做文章,慫恿患者采取暴力行為,并冒充患者的親戚親自策劃、參與醫鬧,從中獲利。因此我們可以把“醫鬧”理解為,在醫療機構里存在一個經常活動的群體,他們找一些發生醫療糾紛和可能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借以這個名義,到醫院通過鬧事的方式獲得經濟好處。
2、特點。
(1)有法不依。患方采取吵鬧形式,借勢行政上訪,導致醫療單位被迫協商或調解處理。
(2)弱勢有理。“醫鬧”策劃者與患者家屬達成協議后,找人到醫院鬧事,向院方提出高額賠償,讓醫院最后以息事寧人的方式,向他們妥協。
(3)無理取鬧。往往從患者病歷等資料上捕捉漏洞,抓住醫生行使醫療行為中的不足和過失的行為,利用患者對醫療行為中出現的并發癥或其他問題的不理解,從中挑撥醫患關系,通過幫患者索賠牟利。
(二)何為“第三方”機制。
張杰曾指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指第三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 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醫鬧”事件中,我們應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建立嚴密的醫療糾紛預防與報告制度,創新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規范處置程序和處置辦法,引入第三方調節機制(人民調節委員會),快速有效地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化解醫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產生醫鬧的原因
(一)醫院對患者投訴不重視,醫生素質不高,引發“醫鬧”。
在實際生活中,醫院往往會設立患者投訴渠道,使患者可以向醫院投訴醫生的不良行為,但很多時候相關部門卻態度暖昧,行動遲緩,措施不力,不依法行政。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在面對此類事件時,態度也消極,息事寧人,這就更加助長了患者鬧事的信心和勇氣。
而且很多醫院的少數醫務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對待病人簡單粗暴;詢問病情不仔細,診斷亂檢查,治療大處方;搶救病人不及時等,導致患者及家屬對醫院和醫療工作的不滿。此外,在醫療衛生領域,也存在著收取紅包、吃拿回扣、藥價虛高、巧立名目亂收費等現象。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病人的權利一旦受到侵害,維權之路艱難,也是滋生“醫鬧”的一個因素。
(二)患者認識不足或無理索取高額賠償。
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搶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間 。許多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對醫學知識的了解,認為醫院能“包治百病”,由于期望值過高,一旦治療效果不理想就將怒氣轉嫁給醫生和醫療機構,這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心態。醫生不是神仙,對很多病癥也束手無策。但如果醫生又沒有與患者家屬做到有效的溝通,雙方矛盾便會激化,患方就會采用過激行為給醫院施加壓力,從而發生“醫鬧”行為。
部分患者把醫療糾紛當作“發家”的手段。一旦對醫療不滿意就竭盡所能尋找醫療上的不足之處并大做文章,采取“醫鬧”的手段試圖獲取不正當利益,向醫院無理索取高額賠償。而又因為事后對該行為處理不力,使得“醫鬧”事件愈演愈烈。
(三)職業“醫鬧”群體的慫恿。
職業“醫鬧”是近年新興的一種“職業”,由一個有組織的群體,接受患方委托,組織、策劃、實施到醫療機構通過采用吵鬧甚至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非理性的、過激的行為向院方索取高額醫療賠償的現象 。2009年中國醫師協會對全國115家醫院完成的“醫鬧”調研,結果顯示,遭受“醫鬧”行為的醫院,從2004年的89.58%增加到2007年的97.92%。
“醫鬧”這樣的發生,醫生遭毆打傷害,醫院遭沖擊破壞,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安定。也正是由于這種“職業”的存在,才使得患者及患者家屬因可以雇人鬧事,并非直接由自己人出面,更加有恃無恐的進行“醫鬧”。
(四)社會媒體的推波助瀾。
由于新聞媒體的不適當干預,會影響醫療糾紛公平、公證、合理地解決。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多數是一邊倒“爆料”新聞,更有不良媒體為吸引讀者眼球,對事件報道斷章取義,不公正、不客觀,過于炒作和渲染,誤導公眾;另一方面,少數媒體對藥品虛假、不真實的廣告宣傳,也在誤導患者的正確選擇,激化了醫患矛盾。
三、第三方機制建立的作用和意義
近年來,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以及重大醫患糾紛事件頻頻見諸媒體,“醫鬧”現象在各地醫院時有發生。惠州籍省人大代表何玉蘭曾向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提交《關于“迅速建立有效處置醫療糾紛機制,依法處置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建議》,建議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同時,各地方也都已將第三方機制的建立提上議事議程。可見第三方機制的建立有較大的作用和較為深遠的意義。
(一)患者維權途徑選擇通暢。
第三方參與調處,可消除患方與院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稱,能在一個較公平、合理的平臺上對話。第三方調處由司法人員組織并參與,可對患方提供法律保障,患方對調處意見不滿意時,能很方便選擇司法途徑。此舉既能保障廣大患者與醫院、醫護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及社會秩序。
(二)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
第三方調解機制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的方式自愿地選擇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處理的程序規則、處理的實體規則等都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選擇。如果選擇第三方調解是免費或者少量費用提供的,那么患者很容易被第三方調解吸引,從而會大大減少“醫鬧”事件的發生。
(三)第三方的中立角色。
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引入,它不隸屬于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以一個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場,為醫患雙方建立起一片“緩沖帶”,把“院內糾紛”引向“院外調解”,使矛盾程度降低,從而改變醫患僵持的狀態。
(四)矛盾處理結果更加理性。
對醫務人員來說,“第三方”把醫務人員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減輕醫務人員職業壓力和負擔,保護醫生的自主診斷權及人身安全,鼓勵醫生積極進行醫學實踐和醫學探索。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調解中心配合醫療責任保險機構,按照規定計算賠付額,使必要的賠付及時到位。同時也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盲目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如何建立第三方機制
第三方機制能快速有效地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化解醫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因此,引入“第三方”機制,扮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僅僅止于單純處理醫療糾紛的“止痛劑”。能夠構建起處理醫療糾紛的一個和諧平臺,并從這一平臺向上延伸,引發醫療機構的改革,從源頭上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這才是引入第三方機制的真正目的所在。
(一)機制建立,法律先行。
調解部門參照法律依據不明確,第三方調解對于參照《民法通則》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只規定了醫療事故的參照規章,非醫療事故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依然是個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在《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尋求一個平衡點,統一標準,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中準確找出適合的法律規范。
而對于公安部門等應嚴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衛生部、公安部有關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通告等相關規定,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醫鬧”,保障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
(二)調處機構的建立。
調處機構可稱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司法、公安、法醫、等部門人員及醫學專家組成,如溫嶺市的第三方調解隊伍就不僅有市人大代表,也有長期從事司法、醫療、工作的老同志,不僅德高望重、經歷豐富,而且業務熟悉、處事公道,為調解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服務。
分別建立省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地)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省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衛生廳和司法廳組成,主要負責各省地區醫療糾紛的總體指導和協調。(地)市調解委員會由市政府在市、區兩級建立第三方主導的醫療糾紛調處機構,機構隸屬司法局,具體操作醫療糾紛的解決。
(三)調處機制的籌資方式。
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資金來源我們可以參照北京和寧波模式。對患者和醫院免費提供第三方機構服務,對醫患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經費由保險公司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例按月支付,采取預付費模式,以免形成保險公司和醫院機構的強勢。
(四)第三方機制調處模式。
調解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雙方達到調解意愿的基礎上,由接待室負責日常接訪調解。如遇大的糾紛,由公安部門先平息事態,再引導醫患雙方到調處機構接受調解。患方索賠數額大,超過區級司法部門受理權限的,由市級調解機構受理。
如調解成功,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法院審查后以民事調解書發給當事雙方。如醫患中一方不接受調解內容,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五)需要新聞媒體的支持合作。
新聞媒體應是醫療糾紛依法解決的倡導者和宣傳者,而不是破壞者和挑唆者。因此,新聞媒體應嚴于律己,對醫患糾紛,做到客觀公正的報道,對專業性很強的學術問題不隨便發表意見。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媒體需發揮自身優勢,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群眾知法懂法,多做溝通工作,多做科普宣傳工作,多做建設性工作。
醫療糾紛日益難了的局面、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不僅占據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也嚴重影響了醫患雙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治安。通過對第三方機制優勢分析及對其組織構建的設想,希望建立醫患之間的第三者,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妥善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作者: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2012級研究生)
注釋: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中國人民大學,2008:29.
楊小勇,王乾,陳琪.試析“醫鬧”的危害、成因及對策.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08,15.
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對“醫鬧”.醫學創新研究,2008,5(21):4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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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衛東,范貞.醫療糾紛第三方援助機制思考.中國醫院,2008,12(7).
[關鍵詞] 醫療糾紛;仲裁;鑒定啟動;鑒定制度
[中圖分類號] R-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6)11(b)-0166-04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 has been a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of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arbitration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has unique advantages and worth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Because of the specialism and professionalism in medical field, no matter what the wa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a expert conclusion is crucial, so the identifica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and appraisement of medical damage are two major focu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tudy, however, most of the scholars discuss identification problem for identification of litigation, and give little thought to identification of arbitration. First of its kind, this text to make the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o the legal problems include whether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need to star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t need take what kind of appraisal system if started, in order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of scholars, thus providing ideas for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rtup; Identification system
近年恚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和患者維權意識增強,醫療糾紛逐漸成為困惑世界各國的難題。而正處在醫療事業改革轉型期的我國,已成為當今世界上醫療糾紛最多的國家之一[1]。在醫療糾紛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尋求一種高效可行的糾紛處理方式,進而防止矛盾激化、緩和醫患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刻不容緩。然而,在處理醫療糾紛的各種方式中,傳統的協商、行政調解、訴訟各有弊端,醫學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尋求一種更合理的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各種方式中,仲裁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種形式,因其具有科學性、自愿性、便捷性、保密性、一裁終局性等優勢而值得推廣和完善。此外,醫療損害鑒定在仲裁活動中作為證據,對明辨是非、確立賠償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立足長遠目標,借鑒國外經驗,就如何完善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關鍵因子――“鑒定問題”進行思考,并對鑒定制度如何設計提出意見。
1 醫療糾紛仲裁及其優越性、合法性
醫療糾紛仲裁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就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爭議內容提請專業的仲裁機構做出審理和裁決[2]。仲裁制度被社會公認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而統計表明,“患者對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不信任”是多數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決醫療糾紛因其特有的優勢同時有利于醫患雙方,也逐漸被法學領域、醫學領域所重用,例如法官們認為要解決醫療專業技術問題可以在案件審理前有一個前置程序,類似勞動仲裁[4]。近年來,仲裁處理醫療糾紛得到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廣泛支持。美國是ADR最積極的推動者,1997年,美國仲裁協會、美國醫學會以及美國律師協會作為聯合發起機構,成立了大大推進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頻率的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5]。據統計,美國采用調解或仲裁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案件有85%[6]。此外,我國臺灣地區也秉持優先利用非訴訟程序、抑制訴訟的重要原則,成立了專業的醫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從而緩和醫患矛盾,優化社會環境[7]。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8]。”首先,醫患之間雖然由于掌握醫療專業知識的差別存在不對等,但不代表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實踐中患方出錢、醫方提供診療服務,雙方的交易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之上,在實現治愈疾病這一共同目標上的法律地位絕對平等,因此醫療糾紛是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醫生和患者之間發生的糾紛。其次,患者自主選擇醫療機構要求診療行為相當于向醫療機構發出要約,而醫院接受患者并進行診治服務的過程可看成是一種承諾,符合《合同法》對契約的界定,因此醫患之間實質上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約束關系,發生的糾紛可看作合同糾紛。此外,據調查,我國73.90%的患者在醫療糾紛發生后要求經濟賠償[9],說明糾紛發生后,患者期待的補償大多具有財產性內容。我國《仲裁法》沒有具體限定“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范圍,因此認為涉及財產賠償的醫療侵權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說明,“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核心方式[10]”,醫療糾紛在實踐中也主要是按民事賠償糾紛案件來解決,因此將其納入可仲裁范圍內并沒有法律適用上的阻礙,基于此,醫療糾紛仲裁具有合法性。
2 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制度完善構想
2.1 是否啟動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長期被社會各界質疑,并戲稱為“老子為兒子鑒定”,這也導致了患者寧可選擇醫鬧而不信任醫療鑒定機構。眾所周知,訴訟中法官受醫學專業知識所限,對糾紛中的醫療損害問題很難作出事實認定,幾乎都需啟動鑒定,甚至完全依賴鑒定結果而具有“鑒定意見依賴癥”,法官判決主要依據專家鑒定結論,這就導致由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審判權的實質性轉移。雖然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仲裁裁決往往也離不開醫療損害鑒定的結果,但不同于訴訟的是,訴訟的法官構成相對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種類繁多,采取“以不變應萬變”的形式,而仲裁的專業性則體現在仲裁員是按照專業劃分的,醫療糾紛仲裁中仲裁員是由醫學、法學和法醫學等領域共同組成的,對糾紛涉及的醫療損害問題有準確的J知能力,并在此基礎上運用適當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決。因此在醫療糾紛仲裁中,對于一些簡單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對相關醫療爭議做出鑒定判斷,再做出裁決,無需另行啟動鑒定程序,將鑒定納入仲裁程序中,節省資源,提高效率;而對于一些重大醫療損害,鑒定的難度超出仲裁員能力水平時,仲裁機構再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機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機構,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則以仲裁委員會指定或抽簽的方式決定。此外,當事人可以選擇本地鑒定,也可以選擇國內其他城市的醫學鑒定機構進行異地鑒定,不同于訴訟中法院對地域管轄權的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的約束,因此可發揮這一優勢,采取異地鑒定來提高鑒定的公平性。
2.2 鑒定機構的設立
一些國家對于仲裁解決醫療糾紛在理論上做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仲裁模式,其中的鑒定機構設置,以韓國和德國為例,是在仲裁機構內自行設立鑒定機構或設立獨立的、與仲裁機構配套并行的鑒定機構,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機構選擇問題有重要借鑒意義:在韓國,醫療糾紛也是個社會難題,長期以來采取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案件費時費力、久拖不決。2012年4月8日,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簡稱“醫療仲裁院”)正式運行[11],該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依據《醫療事故被害救助和醫療紛爭調解相關法律》,下設鑒定委員會與調解委員會,具備準司法機構的鑒定和調解功能。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該仲裁院先啟動仲裁調解程序,隨后由醫生、律師、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事法學專家、法官等人員共同組成的醫療事故鑒定團體進行鑒定,采用查看患者病例資料和對當事人進行審查等方式,判斷案件有無過失和其中的因果關系,并多次討論做出鑒定結論。最后醫療仲裁院依據鑒定結論對案件進行客觀審理,從而確定賠償事項并下達調解決定和仲裁判定[12]。在德國,當事人大多采用庭外解決的方式處理醫療糾紛[13]。20世紀70年代,德國各州醫師協會創設了4個仲裁所(調停所)和5個專家鑒定委員會[14]。仲裁所可聘請外部專家或選任醫師會的專家進行醫療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判定醫師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也可由專家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委員會實行異地鑒定,且僅判定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鑒定包括首次鑒定和最終判定,當事人對初次鑒定不服的,可以在1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由鑒定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并作出最終判定[15]。仲裁所(調停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的結論不存在法律強制約束力,僅具有勸告的功能。但由于鑒定專家與醫師協會保持人事上的獨立關系,并且實行回避制度,具備免費性和任意性,其中立性、公正性也得到了肯定[16-17]。
借鑒這兩國的經驗,可以改變我國醫療糾紛仲裁機構委托外部鑒定機構鑒定的模式,脫離當前不完善的醫學會鑒定或司法鑒定,在仲裁機構中下設鑒定委員會,制訂配套的仲裁規則,吸取醫學和法學專家參加,使之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隸屬于仲裁機構。關于此鑒定部門的資質問題,筆者認為,仲裁本身是一種民間糾紛解決機制,是社會私權主體的糾紛解決,其靈魂即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一旦雙方當事人同意,便形成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鑒定委員會只要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不損害社會利益,是可以設立仲裁規則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雙方當事人表示認可服從此鑒定部門的鑒定結果,便具有效力,這樣就大大簡化了啟動鑒定的流程,實現鑒定與仲裁的一體化,發揮仲裁獨立公正專業快捷的優勢,這樣就避開了長期以來困擾無數學者的醫療損害鑒定在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勢。
2.3 鑒定人員的組成與責任
完善鑒定人員儲備制度。仲裁機構需建立醫學、法學和法醫學專家庫,醫學專家應擔任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并受聘于醫療服務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3年以上[18]、法學專家應具備法律職業從業資格、法醫學專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共同組成醫療損害鑒定團體。此“專家庫”來源于民間,沒有官方色彩,不受行政部門的約束,可以排除當事人對鑒定人身份的“刻板懷疑”。鑒定人必須與案件無利害關系,能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此外,仲裁機構應建立一套科學的考評制度來完成對其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員資格的審核與監管,定期對鑒定部門的運行機制、管理體制、內部設施,對鑒定人員的資質、技術水平、培養單位、職業道德等進行嚴格考核與評估,施以相應的獎懲措施,從而提高鑒定專家的積極性。完善鑒定人回避制度,以保證鑒定活動的公正性。
優化鑒定人員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機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自己的鑒定專家,來增加當事人的內心信任度,選擇的鑒定人員數量一致,包括臨床醫學專家、法醫或法學專家,首席鑒定專家由鑒定機構選定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推舉。這就不同于訴訟中鑒定人員統一由鑒定機構指定,而是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賦予當事人選擇權,使之全程參與鑒定過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時對鑒定結果進行監督,提高鑒定的公信力。雙方鑒定人建立起溝通的橋梁,幫助當事人對鑒定結果進行監督,提高鑒定質量。由于鑒定專家受當事人委托往往代表當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見,可以考慮建立一種新的辯論制的啟動模式,即雙方當事人選擇的鑒定專家,在鑒定結果形成階段進行辯論和協商,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思想的碰撞最終會產生正義的火花。
另外,鑒定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一,仲裁機構的醫療損害鑒定要不同于醫學會的團體負責制度,除了鑒定部門加蓋公章,所有的鑒定人必須在鑒定書上簽名,并由鑒定小組組長對鑒定結果負責,責任落實到個人,若發現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是過失做出非科學鑒定結論的行為,則由鑒定組組長承擔責任,形成監督機制。其二,鑒定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鑒定錯誤的法律責任,對因其失職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對于違背倫理道德、不遵守鑒定流程規定的專家,應撤銷其參與醫療損害鑒定的資格。
2.4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對于需要鑒定的專業性問題,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根據仲裁庭的要求或者當事人的請求派鑒定人員參加開庭。當事人可經仲裁庭許可向鑒定人提問”。為防止盲目采信鑒定結論,鑒定人應當出席開庭會議,接受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質詢。基于此,鑒定人有配合仲裁庭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法定義務。而鑒定人出庭質證在醫療糾紛仲裁中相對于訴訟也有其優勢:在訴訟司法實踐中對t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鑒定人員往往出庭率低、難以真正落實。原因在于,我國現行醫學會和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實行的是鑒定團體負責制,以此為基礎,參與鑒定的全體成員都出席法庭并不現實可行,這種負責制度也會造成鑒定人的責任轉移,導致沒有人真正擔起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的重任。對于鑒定專家拒絕出庭法官也力不從心,當事人一旦對鑒定結論存疑,法官通常要求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而不是通過對鑒定結論進行詢問、交叉詢問形成心證,以此來平息鑒定結論之爭。這樣,重新鑒定的鑒定專家成為實質上解決鑒定結論的質證異議的裁判人,對鑒定結論的質證異議的解釋義務就變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鑒定的鑒定專家[19]。從成本、效率的角度看,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詢遠比不斷的重復鑒定高效,也更加有證明力[20]。而醫療糾紛仲裁可在自行設立鑒定部門的基礎上實行個人鑒定負責制,由對鑒定結論負責的鑒定小組組長出庭質證,這就大大提高了質證的可行性。此外由于鑒定人員來自于仲裁機構中的鑒定部門,隸屬于仲裁機構,便于參與仲裁庭的開庭,縮小了質證的成本。同屬于一個機構,對仲裁庭的開庭流程也更加熟悉,對于質證中涉及的法律解答問題更加清晰,從而提高質證的作用效力。
為落實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有以下兩點對策:其一,引入聽證程序,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仲裁庭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當庭對鑒定結論及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對鑒定專家進行提問,專家必須做出詳細解答,針對提問進行合理的解釋說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質證過程中,向鑒定人詢問鑒定有關問題,同時通過庭審質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此外根據《證據規定》第37條第2款所述,如果案件過于復雜,涉及證據較多,仲裁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和鑒定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如果在質證過程中發現鑒定結論存在問題,鑒定結論不予采信,以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仲裁機構的辦案質量。其二,規定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鑒定專家必須出庭接受質詢,鑒定文書在仲裁庭上出示,經鑒定專家質證確認后才具有證據效力;考慮到鑒定專家可能具有醫療機構執業的雙重身份,在搶救患者的緊急時刻,存在時間沖突的情況,可采取規定鑒定專家輪流出庭和替補出庭的措施,并給以一定的經濟補助。
3 小結
仲裁作為一種相對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其優越性而值得推廣,探索用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行性很有必要,而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一種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本身在我國相關立法及實踐并不完善,其中的鑒定問題在理論上學界對此更是關注甚少,實踐中由于法律的適用二元化問題造成鑒定制度并不明確,長期以來呈現混亂狀態,嚴重影響醫療損害鑒定在社會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吸收總結訴訟中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經驗教訓基礎上,充分借鑒不同國家的優勢典范,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中有關鑒定的法律問題做了簡要探討,提出如下完善構想: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啟動應采取二級制,即當鑒定內容的復雜程度在仲裁員的認知水平范圍內時,無需啟動鑒定,只有超出仲裁員的能力范圍才啟動鑒定,啟動時才可采取異地鑒定,提高鑒定的中立性;鑒定機構可由仲裁機構內部自行設立并制訂相應的仲裁規則;完善鑒定人員的組成,雙方當事人有權利選擇鑒定人,全程參與鑒定過程;為落實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鑒定實行個人負責制是基礎,引入聽證程序和設立強制性要求是輔助。完善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制度從而使醫療事故的應對與處理更加快捷、有效,以期為醫患和諧道路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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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以人為本 ”護理理念的不斷深入及人們對醫護質量要求的提高,護理工作已邁向科學化、多元化、獨立化,以情商完善護理工作便是其中之一。
1 情商的內涵
情商包括5個方面的內容,即認識自己的能力,控制自己情緒的能力,為自己的目標奮斗的能力,理解別人的能力及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1]。不同的個體在應對生活事件時所反應的情緒狀態及行為表現不同,產生的效果也不同。作為護士應該以適時的溝通方式和技巧,以護士的良好形象去影響感染患者的情緒,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這是情商應用于護理工作的根本所在,也是護士必備的職業素質。
2 影響
2.1 優化護患關系 護患關系是指護士為患者服務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人際關系,是一種情感關系。靠的是情商的維系,需要的是情感上的交流與溝通。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與支持的基礎之上,患者有了安全感,對護士的工作認可的情況下,患者才愿意與護士情感交流。
2.2 避免護理糾紛 許多醫療糾紛是因服務缺陷引起的,約占醫療糾紛的64.8%[2]。護士要培養積極向上的人格和穩定的情緒,具備情緒調節自控能力,努力營造一種向上和諧的護患關系,做到遇事冷靜、沉著,以高度的職業情感與理智控制自己的不良心境。金鑫[3]認為,醫務人員熱情周到的服務,耐心細致的解釋,可大大化解患者的不滿情緒,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當患者對我們的工作不滿意,出現矛盾沖突時,以換位思考的方式,原諒患者的過失行為,便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是減少護患沖突,防范護理糾紛的重要環節[4]。融洽的護患關系是需要護患雙方共同建立和維持。作為患者要積極的配合治療護理,尊重護士的人格和勞動,作為護士應理解患者生病時的情緒狀態,尊重患者的人格,維護患者的權益和隱私,滿足患者的身心需求,使護患雙方保持一種良好的心態,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
3 對策
3.1 重視與患者溝通 全面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動是有效溝通的關鍵[5]。與患者家屬溝通不到位或溝通不當,在醫院糾紛中占比重較大[2]。護士要處理好護患關系必須具備教強的語言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以患者和家屬能接受的方式進行交流。交流時語言要通俗易懂,表達準確,目的明確,場地適宜,學會傾聽,注意應用沉默及非語言技巧的配合,以婉轉的語調,和諧的氣氛,提高溝通技巧,處理好護患關系。
3.2 換位思考 在護理工作中,當與患者發生沖突和誤解時,當事人如能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更易了解對方的初衷,消除隔閡。這種設身處地,將心比心的做法,對改善護患關系、減少護患矛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注重情商培養,完善護患關系 情商培養在建立良好護患關系上起著重要的催化作用。護士絕大部分是女性,女性本身就有高憂慮傾向,當不同角色轉換發生沖突時,即可造成心理壓力。要學會合理的宣泄、釋放情緒,遇到生活不良事件刺激,心情煩悶、情緒難以穩定時,可向家人和知心朋友傾訴,獲得心理上的滿足。強化情緒能力和行為的培訓,不斷提高自身心理調節承受能力,與患者共同創造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來完善護患關系,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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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學習,加強修養,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不斷加強學習政治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用正確先進的理論武裝自己的思想,樹立堅定不移的政治信念與崇高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充分利用空閑時間自覺主動地投身于政治教育活動,努力提高自身修養。時刻要求自己要以整潔大方的外表、誠懇的言語態度來面對醫患,想法設法為他人提供便捷,始終以“病人至上”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言行舉止。醫務人員自身素質的高低完全影響其工作質量,面對壓力大、任務重、責任大的醫務科工作必要樹立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文明行醫行業的宗旨,改善服務態度和作風。盡量滿足患者的需求。在處理醫患糾紛時,盡量滿足患者的正當需求,努力取得患者及其家屬的配合與理解,將醫療糾紛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為了能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更好的服務他人,我也在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豐富專業知識,積極吸取工作中經驗教訓,多于專業人士交流學習。我深知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才能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自身能力,增強政治思想覺悟,增強業務素質和創新能力。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理論上成熟,信念上堅定,實踐上自覺。我給自己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學習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并找出自己在思想、工作上的不足與差距,努力整改,為以后出色地工作奠定較為堅實的基礎。
二、努力干好本職工作,開創醫務處工作新局面
(一)防范醫療事故,保障醫療安全管理
1、認真執行醫療質量監控和考評機制。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是醫院管理永恒的主題,醫務處責無旁貸的擔任起這項工作,醫務處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緊抓醫療質量,盡量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醫務處不斷完善內部醫療質量監控和考評機制,協調人員分配,堅持貫徹“醫療質量”為唯一考評標準。不斷健全核心醫療規章制度,任何人必須按規章辦事。在執行醫療質量監控與考評機制時,我處加強與其他科室的合作,統一標準、統一執行、統一考核。通過不同的宣傳教育方式來強化醫務人員醫療安全教育,組織學習有關醫療法律法規條例,有利增強了全院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對于執行醫療質量監控和考評工作,我作為醫務處人員一直謹慎細心,認真做好醫療質量的考核工作,決不,嚴格按照醫療處規章制度辦事,落實考核制度與處罰規定。通過這些措施保障了醫療安全,有效防范了醫療事故的發生
2、加強醫患溝通,降低醫療糾紛事故。從處理醫療糾紛事故中我得出一條黃金原則:加強醫患溝通、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合理措施等等。在處理醫療糾紛事故中,我秉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強化自己的服務意識與質量,注重與醫患溝通,避免使用刺激語言或詞語,留意患者與家屬的情緒和需求,努力使自己做到“多理解、多解釋、多安慰、多幫助”。通過全方位、多層次、多視角的雙方溝通,及時有效地化解了醫患矛盾和糾紛,增強了病人對醫院的信任,維護了醫院的形象。經過醫務處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我院的醫療事故糾紛大大降低,這有力的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利益,保證了醫院秩序的正常運轉。
(二)做好醫療糾紛的調解、鑒定以及應訴等工作
1、履行職責,合法合理解決醫療糾紛。本年內,醫務處在院領導正確指導下,密切與其他科室聯合協作,運用正確的手段和策略,妥善化解了許多可能導致雙方矛盾激化、糾紛擴大的事件。在解決患者和家屬意見較大的幾個案例,我注重引導他們理性對待,理清其中各種利益得失,努力將雙方的醫療糾紛控制在對話范圍,成功避免了惡性事件發生,未影響醫療秩序的正常進行。對于那些無法調節解決的醫療糾紛事故,做好充分的法院開庭準備,盡可能地將案件結果控制在雙方可接受的程度。
2、努力協調各種關系,將醫院損失降到最低。在處理醫療糾紛事故時,如何協調好各種利害關系是處理好醫療糾紛事故的關鍵。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我努力協調各種利害關系,全面考慮影響事故解決的所有不利因素并找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將其完滿解決,耐心傾聽相關當事人的要求,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我貫徹維護醫院合法利益的宗旨,維護醫院形象,努力將醫院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在今年醫療糾紛事故應訴中,法院的判決結果在醫院可接受的范圍內。2014年受理法律訴訟新案件件,法院開庭次,全年醫療事故鑒定5起,鑒定為醫療事故的0起,法院調解起。
3、認真對待每次醫療事件論證工作,對院內醫療糾紛積極聽取院內醫療事件論證委員會意見,對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處理做到有理有據,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在每件醫療糾紛處理后,給予總結,要求科室作出書面整改意見。
(三)組織醫療安全培訓,定期進行考核
1、重視員工培訓,加強在職職工的醫療安全意識。員工培訓是醫院管理和醫療安全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提高員工法律意識、質量意識、風險意識、服務意識和安全意識的基礎工作,是員工掌握醫療質量控制、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防范知識和技能的重要途徑。醫務處對新進職工進行崗前醫療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加強對新進職工在我處輪轉過程中的培訓,要求了解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體會醫療糾紛的困難性,從中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醫患溝通技巧,并汲取教訓,提高臨床安全意識。醫療處還經常邀請律師對在職職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全院范圍內開展多形式、多層面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安全總結和醫療糾紛處理技巧》和《醫療糾紛預警制度》進行宣講。以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形式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加強醫療糾紛防范意識,學習衛生管理部門和醫院相關規章制度。我充分利用醫院每年組織醫務處外出學習的機會,我共參加培訓次,通過培訓學習有效的提高了我的醫療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醫務處全體工作人員的努力,全院掀起了一股學習醫療安全知識的熱潮,大大降低了醫療安全事故的發生。我通過組織一系列的醫療安全培訓活動也學會了許多醫療安全知識,豐富了自己的專業知識,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
2、加強醫療安全督導,落實核心制度,促進醫療質量。(1)參加每周定點科室晨間交班。了解參加人員是否完整,對夜間處理患者的用藥和方式是否正確有效。和科主任及護士長保持溝通,對科室急需解決的醫療安全隱患問題,盡量做到及時就地解決。(2)不定時進行全院臨床科室安全督導和夜查房,全年達余次。重點落實十六項核心制度,核對醫務人員資質,杜絕無證上崗等。督查后醫務處將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反饋到科室,要求整改,并跟蹤監督科室落實情況。
回首這一年,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不足:
(一)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加大對醫療法律法規新理念的研究
處理錯綜復雜的醫療糾紛案件時,牢固的法律知識至關重要,只有不斷增加法律理論知識才能更好更快捷的解決醫療糾紛事故。我深知自己的素質能力還不能更好的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形式,思想觀念更新不夠快速。為以后更好地完成工作,我制定了一系列學習計劃,自覺學習新的醫療法律法規,深層剖析法律法規新精神。
(二)自我抗壓能力不強
摘 要:醫療糾紛數量近年來呈上升趨勢,“醫鬧”現象時有發生。這種現象嚴重干預了醫療秩序的正常運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本文從醫改視角出發,“醫鬧”的定義、性質、及其產生原因及危害,進而提出解決“醫鬧”現象的醫療體制改革及第三方機制建立等方面的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醫療糾紛 醫鬧 第三方機制
一、“醫鬧”的定義及危害
“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設置障礙、阻擋患者就醫,或者毆打跟隨醫務人員,或者在診室、辦公室滯留等等,通過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并以此作為謀生手段的人1。
(一)損害患者自身利益
“醫鬧”現象的蔓延直接影響損害了廣大患者切身利益,特別是一些院方無過錯的醫患糾紛,對于醫務人員身心健康,為了避免風險,選擇保守方案,甚至不敢收治病重患者,可能使其錯過最佳治療時機,最后利益受損者還是患者自身。
(二)損害院方利益
由于“醫鬧”現象院方的公共財產可能收到損害,院方聲譽也可能由于該現象受損,直接影響院方的經濟利益。
(三)損害社會利益
“醫鬧”愈演愈烈,醫務人員身心受到創傷,不敢冒風險,只能在治療中墨守成規,這樣可能放棄醫學某些方面的創新研究。直接損害全社會的利益。同時大多數鬧事事件發生后,盡管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干預,但是并未能有效制止醫鬧非法行為,最終使得其變本加厲,主張社會不良氣氛。
二、“醫鬧”產生的原因分析
“醫鬧”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可概括如下:
(一)患者認識上的誤區
醫生對很多病癥也束手無策。病患方沒有意識到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沒有考慮自身疾病的嚴重性等因素,一旦治療效果不理想就可能把怒氣發在醫生和醫療機構身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一旦要求得不到滿足就可能進行醫鬧。加之可能受到職業醫鬧分子蠱惑,“醫鬧”現象發生更加嚴重。
(二)信息不對稱
醫患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醫患對醫學信息、醫院規章制度、治療程序等方面信息不了解。醫院在專業技術服務方面有絕對優勢,而且在治療醫藥定價、收費等方面有絕對優勢和信息壟斷地位。在這些信息傳遞過程中,沒有充分考慮患者的“知情權”而進行有選擇的信息傳遞。當醫患信任危機和患者利益受損同時出現,“醫鬧”現象應運而生。
(三)體制方面的缺陷
我國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同時處理“醫鬧”的法律體系也同樣不夠完善。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適用于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由于該體系的不夠完善,造成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的解決途徑不夠順暢,這也是造成“醫鬧”產生的一個原因。同時,醫療體制改革不夠深入,不能適應不同患者的需求,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在政府、醫務人員公眾形象的社會博弈過程中,政府損失的是政治治理的威信,醫務人員損失的是專業權威和聲譽。
(四)新聞媒體的推動
新聞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熱衷于報道醫患糾紛,不顧醫療活動的特殊性和科學性,不做認真調查,僅聽患方一面之詞,先入為主,僅憑主觀想象,對未調查清楚的一些糾紛也加以不負責任的報道或是相互轉載,進行炒作,誤導社會輿論。加劇醫鬧事件的發生。
(五)“職業醫鬧”的推動
“職業醫鬧”分子利用醫患之間的矛盾大做文章.組織成一個職業的團伙,慫恿患者及其家屬采用暴力、毆打、圍攻等方式破壞醫院的正常秩序,專門為患者及家屬出謀劃策,并親自參與醫鬧,企圖找醫院索取高額賠償。
三、解決“醫鬧”現象的對策
(一)加強溝通,增加醫患間相互信任
醫務人員要與患者進行主動溝通,了解患者就醫心理及需求。醫務人員品德修養、知識技術及能力能從溝通方面體現出來。在心靈和情感交流基礎上,醫患之間能夠進行很好的溝通,進而才能增進醫患間相互信任。
(二)推進醫改,增強信息披露程度
醫患間信息不對稱,是“醫鬧”現象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改善醫患關系,光靠某個醫院或者醫生個人是不夠的,優化醫療體制,革除醫療弊端,加大醫療信息公開透明化,增強信息披露程度,對于重塑醫患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三)醫改與“醫鬧”的第三方機制構建
加強醫療體制改革,建立第三方機制。針對嚴重的“醫鬧”事件,結合國外的實踐,我國醫學界、法學界等社會群體及一些專家建議建立獨立衛生行政部門,由法學家、醫院醫生、法官等各面人士組成的第三方仲裁機構,專門調節醫療糾紛,使衛生行政機關從尷尬局面中解脫。
(四)媒體發揮正確導向作用
醫改要求媒體發揮正確導向作用。“醫鬧”事件不實報道將引起很多負面效應,新聞媒體機構要嚴于律己,對醫療糾紛事件要進行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機構應當在適當時間與媒體聯系,幫助其客觀真實報道“醫鬧”事件。同時,媒體需要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有序維權。政府有關部門應該聯合媒體對廣大群眾進行“醫鬧”行為違法的宣傳教育,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尋求法律援助。
(五)完善醫療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我國醫療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給“醫鬧”現象埋下隱患,“職業醫鬧”份子占法律空子,利用醫患矛盾做文章,組織成職業醫鬧團體。同樣,由于該體系的不夠完善,在“醫鬧”現象產生后,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的解決途徑不夠順暢,這也是造成“醫鬧”產生的一個原因。
四、結 論
不管對于患者還是醫務人員,醫療糾紛處理不得當是件兩敗俱傷的事情。不僅患者權益難獲保障,醫療機構也有口難辯,甚至深受其害。“醫鬧”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極大的擾亂了醫院正常秩序,同時在社會上也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正是緣于醫療糾紛未能得到及時妥善的求解。推進醫療體制的改革,完善醫療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對于醫療糾紛能夠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應對和求解機制和辦法,將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權益,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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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醫患溝通中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惡性腫瘤患者心理感受狀態的影響。[方法] 246例隨機抽取的病例用無記名問卷調查的方式調查患者對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其心理感受的影響。[結果] 78%調查患者認為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其心理有影響,68%患者認為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其心理狀態非常重要,25%患者回憶醫生的語言和態度曾帶給他們不良的心理體驗,99%患者希望醫生們傾聽他們訴說。[結論] 惡性腫瘤診療中醫患溝通問題不容忽視。
【關鍵詞】 腫瘤患者 醫患溝通 心理感受 影響
癌癥發病率逐年上升,患者在尋求治療的同時更關注生活質量的改善以及自身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合理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以患者為中心的主體意識得到社會的普遍承認,患者希望在醫療過程中得到平等的參與權、人格權[1]。因此醫患溝通顯得非常重要,一些調查也發現,許多醫療糾紛所涉及的事件根本不存在醫療責任,而主要是醫護人員不善于或不當的醫患溝通所造成的[2]。本研究嘗試發現是否由于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在醫患溝通過程中對患者的心理造成一定影響。
1 材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北京腫瘤醫院門診和住院的接受手術、化療或放療的腫瘤患者,患者均被告知癌癥診斷,自愿參與回答調查問卷。共收集問卷246例,其中男性94例,女性152例,年齡最大75歲,最小25歲,平均年齡50.99±11.69歲。腫瘤種類包括乳腺癌、肺癌、大腸癌、胃癌、鼻咽癌、肝癌、子宮癌、卵巢癌、淋巴瘤等。
1.2 研究方法
采用隨機問卷調查的方法,為確保問卷回答不受一些人為因素的影響,問卷采用無記名方式,并由愿意參與測試的患者本人自己填寫、回答完成問卷中問題。問卷由調查小組自行編制設計,問卷內容主要涉及詢問臨床醫生的語言和態度是否對患者的心理造成何種影響,在醫生的語言和態度中哪些是患者認可的,哪些是患者反感的。
2 結 果
2.1 患者對醫生的語言和態度的心理感受
78%患者認為在癌癥治療中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自己的心理有影響,68%患者認為醫生的語言和態度對患者心理狀態產生很重要的影響。其中有25%患者認為在他們的治療過程中醫生的語言和態度曾帶給他們不愉快的心理體驗。99%患者希望醫生有時間傾聽他們的訴說,但是在實踐中還是有29%患者認為或不能感受到醫生愿意或有時間聽他們訴說。
轉貼于
2.2 醫生語言和態度調查
本調查在問卷中設計了兩個題目,要求患者自己列出在癌癥治療中,他們感到醫生好的語言和態度有哪些及差的語言和態度有哪些,回答率占整個調查25%以上的答案列于表1和表2。從中不難看出,無論列舉的是醫生表現好的語言態度,還是表現差的語言態度,都是能代表患者自身心理感受的語言,如“有同情心,對患者理解”,“您感覺好些嗎?”這些語言和態度都代表患者內心對醫患溝通的心理感受。這一非數字性、描述性結果值得我們思考。
3 討 論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患者在醫療活動中一種特殊的人際關系,雙方是相互依存又充滿矛盾的兩個群體。我國醫療行業長期處于“以醫為尊”的狀態,在醫療過程中,醫生儼然以救世主的身份,病人完全處于被動的無條件服從的位置[3],雖然這種狀態正在被否定,也正在得到改善,但是仍有一小部分醫生還停留在舊的生物醫學模式下行醫,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對他們來說,還只是一種理論,仍未被應用到醫療實踐中。根據國家衛生部醫院管理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年度發生醫療糾紛的概率為98.47%,在引發醫療糾紛的諸多因素中,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佳和醫患溝通不當是發生醫療糾紛的第一大原因[4]。因此重視改善醫患溝通對患者順應醫療、減少醫患矛盾乃至醫療糾紛起著重要的作用。
癌癥患者本來就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更需要有人關心他、理解他、安慰他,通過良好的醫患溝通達到幫助患者完成對癌癥的心理適應過程。有研究顯示,良好的醫患溝通能夠幫助減輕患者對疾病的恐懼、焦慮和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同時增加患者對治療的滿意度,對疾病的控制感,增強戰勝疾病的心理,以及改善心理調節[5]。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醫生的語言不當、態度不良會進一步增添患者的心理負擔,加重患者的心理痛苦,使患者及家屬產生醫源性心理障礙[6]。醫務人員的一言一行都被患者和家屬所注意,一句“好好休息”,就可能使患者對該醫生產生親切的心理感覺,而一句“告訴你,你也不懂”,則會讓患者對醫生產生反感,加大醫患之間的距離感,甚至對醫生失去信任。
醫患溝通既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需要對醫生教育、培訓來掌握溝通的知識和技巧,在西方發達國家,醫患溝通已經是醫學生在校教育的必修課。在我們調查過程中,有患者在回答調查問題的同時,在問卷上另外標注:“做這樣的調查是對病人負責”。由此可以看出,患者渴望改善醫患溝通的心情,本研究只是在醫患溝通對患者心理感受的影響做初步探試,力圖通過患者的回答發現我們工作中的常見問題,為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依據,并為改善醫患關系做必要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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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既是推進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必然條件,也是衛生改革與發展的目標選擇。本文結合醫療單位的工作實踐,從提高醫療質量水平、落實醫患溝通內容、暢通醫患溝通渠道、探索解決糾紛機制四個方面,對醫療機構如何加強醫患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進行探討。
關鍵詞醫院醫患溝通和諧醫患關系
當前,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入關鍵性的階段,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既是推進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必然條件,也是衛生改革與發展的目標選擇。面對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的現狀,解決醫患矛盾的關鍵和主體,還是在醫方。那么,醫療衛生機構如何構建起和諧的醫患關系?
作為湖南省衛生廳直屬的三級公立醫院,湖南省腦科醫院堅持“人民醫院為人民”的辦院理念,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水平、落實醫患溝通內容、暢通醫患溝通的渠道,探索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醫院連續三年來無重大醫療過失,每千名門診人次醫患糾紛從2005年的0.35下降至2010年的0.092,每百名出院人次糾紛數由2005年的0.266下降至2010年的0.032。三年來醫院共收到錦旗326面,感謝信220封,病人對醫院的綜合滿意率連續三年都達到98%以上,醫患關系和諧。本文試圖結合醫院的工作實際對如何加強醫患溝通進行從四個方面探討。
一、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療安全,夯實醫患關系的基石
提高醫療質量是醫院管理的永恒主題,必須長抓不懈,只有質量提高了,醫療安全得以保障,才會給和諧的醫患關系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建立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醫院建立起醫院、科室和個人三級質量控制系統的架構,將醫療質量作為評先評優、晉升晉級的一項關鍵指標。建立定期研究醫療質量安全會議制度,醫院領導和主要職能部門要定期研究醫療質量與安全方面所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報院辦公會進行專題研究。重點落實新入院病人、危急重癥病人情況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反饋。
(二)狠抓核心制度落實。結合開展“醫院管理年”、“質量萬里行”等活動,嚴格落實醫療核心制度,組織全院醫務人員學習、考核并進行抽查。醫院每周由業務院長帶頭組織業務查房,就醫療核心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每月在科主任例會和周會上進行講評和反饋,對核心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科室予以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和科主任予以扣款,年度累計5次以上,當事人下崗,科主任或護士長通報批評并扣崗位津貼,科室累計被查處15次以上,科主任或護士長免職。
(三)重點抓好環節質量。加強環節質量控制,定期進行環節質量的檢查、講評、通報。從2009年開始,醫院堅持從內、外、精神科各抽取副高以上醫師一名,以半脫產方式,在質控科、安全辦輪轉,時間為2個月,重點督查環節質量,特別是新、危、重、疑、圍手術期病人以及6個單病種的醫療質量。
(四)全面提高護理水平。醫院通過開展創“優質護理示范工程”,組織“優質護理活動示范病房”擂臺賽,定期召開“優質護理示范病房”工作交流會,組織參觀學習,設立“優質護理服務”意見箱、舉辦護士節演講比賽、開展全省精神專科護士培訓、申報護理科研課題并成功立項,進一步完善優質護理工作,打造特色精品護理工程。
二、加強制度建設,注重教育管理,落實醫患溝通的內容
為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防范醫療糾紛,確保醫療質量與安全,醫院一方面對醫患溝通的內容必須做出嚴格和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培訓,使醫患溝通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一)在落實制度的內容方面。醫院關于醫患溝通的規定和考核中,對各方面都提出了很具體的要求。比如對醫患溝通的時間、內容、溝通的方式及地點、醫患溝通的方法和技巧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醫護人員做到:一個技巧:多聽患者或家屬說幾句話、宣泄和傾訴,對患者的病情盡可能做出準確解釋;二個掌握:掌握病情、檢查結果和治療情況;掌握患者醫療費用情況及患者、家屬的社會心理狀況;三個留意:留意溝通對象的教育程度、情緒狀態及對溝通的感受;留意溝通對象對病情自身的情緒反應;四個避免:避免使用刺激對方情緒的語氣、語句;避免壓抑對方情緒;避免過多使用對方不易聽懂的專業詞匯;避免強求對方立即接受醫生的意見和事實。在落實醫患溝通談話系列制度外,還堅持貴重材料、藥品及大型檢查事先溝通制度;進一步完善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同意制度。
在醫患溝通過程中,盡量地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清楚了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重要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的病情及預后、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藥費用情況等,聽取患者或家屬的意見和建議,回答患者或家屬想要了解的問題,從而增加患者和家屬對疾病治療的信心,加深他們對目前醫學技術的局限性、風險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屬心中有數、也就爭取到了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了良性的醫患雙贏,保證了臨床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在加強醫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方面。通過加強培訓、提高醫護人員的人文素養和溝通技巧,進一步貫徹落實醫患溝通的制度。醫院通過強化三基訓練,組織學習侵權責任法的學習、開展五五普法教育,提高醫護人員的法律規范意識。此外,醫院著重從加強醫院文化建設,提高醫護人員的人文素養,增強全員愛崗敬業、關愛病人的意識。
三、 暢通溝通渠道,探索交流模式,搭建醫患溝通的橋梁
在傳播學中,信息溝通的過程包括了信息的來源、溝通的渠道、信息的接收和解釋、信息的反饋幾個重要要素。作為信息溝通交流中的一種特殊形式,醫患的溝通交流也具備了信息溝通的基本特征。為了使醫患溝通交流的過程更有效,醫院著力從醫患交流的各個環節上出措施,暢通溝通渠道,探索新的交流模式,從而搭建起醫患溝通的橋梁。
(一)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確保醫患溝通信息不截留。首先,首診負責制度是我院落實醫療核心制度的第一條,要求第一次接診的醫師或者首診科室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院、轉科、傳染病報告等工作負責。其次,對于專門負責接待投訴的部門,醫院有明確的要求:1、投訴標識醒目。2、熱情耐心地接待每個電話投訴和來訪投訴。做好投訴登記,及時上報、及時處理,做到三日內有投訴回復。3、做到有投訴必核查必處理,公正嚴謹、不講人情、不循私。再次,行政、后勤職能科室也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職能科室所有工作人員,對待病人及家屬的投訴或意見,要熱情接待、做出回答,如不能給出部門之外的答復,應該告之患者及家屬投訴的渠道,并引導其至相關科室,做好情況說明。
(二)嚴格執行五大查房,做到渠道多樣化,不同內容有不同的溝通交流渠道。醫院嚴格執行由每半月一次的院領導帶隊、相關職能科室參加的查房,按領導分管內容執行五大查房。針對不同的問題,與患者面對面溝通,聽取意見,發現問題,現場解決問題。
對于病人及家屬比較關心的,也是容易產生疑問的重點,比如藥品、服務問題上,采取積極主動的溝通方式:堅持實行了費用一日清單制和醫療服務收費公示制,并以固定公示牌、電子顯示屏和觸摸屏三種方式公示了所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常用藥品價格,這樣既增加了醫療服務收費透明度,也方便了病人隨時查詢。 2011年,醫院聘請了第三方調查機構,每兩個月進行一次的第三方滿意度調查,在調查方案中,采取由病人評價臨床、門診;臨床評價醫技;臨床、醫技評價行政后勤職能科室的方式,滿意度直接和個人績效考核掛鉤,通過第三方獨立的形式,拓寬交流渠道。
(三)開拓新型交流渠道,增進醫患互動,增強溝通交流的效果。當信息傳播的媒體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對于新傳播手段的利用率可以增強信息交流雙方的互動,而且,更生動的形式可以增強溝通的效果。
今年,另外一種互動式的醫患交流形式――“體驗式健康教育”在我院代謝內分泌科興起。醫務人員把健康教育的現場裝扮成家庭廚房的場景,在 “配餐降糖廚房”中,主任教授成為了“主廚”,從控制糖尿病病情的角度,為病友們分析各種食物的熱量,教病友們搭配食物;病友們自己一邊動手配餐、切菜,一邊接受培訓,面對面地和醫護人員交流,醫護人員們積極答疑解惑,增加了患者對糖尿病飲食知識的了解。這種通俗易懂、身臨其境的醫患交流方式深得患者們的親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完善醫患溝通的反饋,組織健康回訪,保持醫患溝通的完整。要確保信息溝通的完整性,必要重視反饋。所以,醫院通過每季召開病人座談會,聽取病人、家屬的意見,所有相關職能科室聽取意見,并及時處理,另外,醫院堅持每半年一次聘請社會監督員明查暗訪,對出院病人我們采取在住院部讓其填寫問卷調查表和電話回訪制,門診病人填寫意見卡,反饋其在就醫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隨時向相關科室和個人通報,并限期整改。最后,堅持落實出院病人的電話回訪制度,每月對落實情況在全院進行通報,出院病人回訪率達95%。
四、采取多種措施,完善處理機制,減少醫患矛盾和糾紛
醫患糾紛是醫院在醫療活動中無法避免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一方面患者及家屬的正當要求是醫務人員應該考慮的,另一方面絕大多數糾紛并未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如何適當處置醫患糾紛,目前仍沒有一個統一模式。我院在處置實踐中,探索了以下幾點創新:
(一)及早介入,不回避矛盾。當患者或家屬有意見時,必須由科主任、護士長親自進行接待、解釋、溝通。如遇科室無法進行有效溝通時,安全辦、質控科、醫務部、法規辦等相關職能科室,針對不同類型的訴求進行溝通。再無法溝通時,由業務院長出面接待,進行溝通。在整個溝通中,要求做到不回避矛盾,盡早介入,力爭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保護當事者,避免事態擴大。醫院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不讓當事醫師、護士直接面對患者或家屬,采取先接受投訴、然后調查再進行反饋方式,保護醫院職工,同時又避免一時解釋不通,擴大事態。
1 醫學倫理學的概念
醫學倫理學是研究優良的醫學道德規范制定和實現的科學,是醫學與倫理學相交叉的學科,是認識、解決醫療衛生實踐和醫學科學發展中人們之間,醫學與社會之間倫理道德關系的科學[1]。科學技術的進步帶來了許多倫理學問題,如人工授精、體外受精、代孕、冷凍胚胎技術、胚胎移植前診斷等生殖技術給人類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了一系列概念、倫理學和法律問題。另外,產前診斷、遺傳學檢查、遺傳學篩選、遺傳咨詢、基因治療、基因工程等技術有利于人們及早發現遺傳性疾病,但這些技術引起了這種檢查和篩選是否可以強制進行、是否應該限制嚴重遺傳病患者的婚育、遺傳信息是否應該保密、遺傳咨詢服務是否應該免費,以及這些技術帶來的利害得失如何權衡等倫理問題[2]。醫患關系是醫學倫理學重要內容之一,也是醫療活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關系。
2 醫患關系的發展趨勢
2. 1 醫患關系導致“人機化” 隨著醫院自動化、信息化和遙控化的診治手段被廣泛采用,醫生可通過儀器設備等高新技術設施獲得患者的生理指標、生化指標等數據,并具有敏感度高、精確和迅速等特點,為診斷治療提供重要依據。診療已從人與人的交流轉化為更多地通過機器設備進行交流,醫生和患者也由“相識者”變成“陌生人”,與患者打交道最多的不是醫生護士,而是機器和電腦。這種以機代人的趨勢,淡化了醫患之間的思想交流,增加了醫生對高新技術設施的依賴,而忽視了社會、心理等因素對患者的影響。
2. 2 醫患要求呈現“多元化” 醫生要求患者主動配合診斷治療,醫患關系應該是“指導—合作型”或“共同參與型”,盡量避免不合作型或沖突型; 患者對醫療衛生保健在層次上、檔次上和要求上的差別,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有的患者追求優質服務,要求高檔病房甚至非醫學需要服務; 有的患者僅要求基本醫療保健; 有的患者連最基本醫療保健也難以實現等。
2. 3 醫患調節需要“法制化” 醫患雙方自主參與意識增強,對保護各自權益和自覺履行各自職責的觀念日益強烈,為衛生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礎。高科技的廣泛應用帶來一系列社會倫理問題,迫切需要衛生立法解決,如利用高技術進行性別鑒定、人工授精、克隆等帶來的道德、社會問題; 器官移植中供體來源和衛生資源分配中的公正問題等,都直接涉及醫患關系,僅靠道德調節是不夠的,必須通過法制調節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
3 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探討
3. 1 加強醫患交流技巧培訓 制定《醫患溝通制度》、制作醫患溝通光碟、建立醫患溝通網頁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增強溝通意識,普及傳播醫患交流的技巧,讓醫務人員發自內心地表達對患者的關愛。醫患溝通的基本要求是誠信、尊重、同情、耐心,溝通過程中應誠懇、平易近人[3]。加強醫患溝通是緩解醫患矛盾最簡單可行、效果最直接顯著的有效手段,是現階段我國改善醫患關系最可行、最經濟、最高效的方法。
3. 2 抓好醫務人員基本功訓練 “三基三嚴”訓練要常抓不懈,鼓勵醫生為患者更多地采用查體方法、常規化驗檢查、必要的分析、綜合等理性思維方法,減少不必要的高新科技檢查,縮短醫患的心理距離,同時也減少誤診誤治所導致的醫療差錯和糾紛[4]。
3. 3 提高醫務人員的服務意識 加強醫生崗前培訓,著重服務態度、交流技巧,建立獎懲制度,把對患者的尊重、理解、信任和人文關懷體現在從入院到出院的醫療服務全過程,讓患者體會到溫暖、感受到關愛、人格得到尊重。建立診治保護制,構建隱私“屏風”,切實保護患者隱私權[5]。醫生在給患者實施治療前,須明確告訴患者所要采取的治療手段、用藥種類、方法。若存在多種可行的治療方案,則應于患者進行溝通,使患者參與自己的治療。
3. 4 建立醫師職業風險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醫師職業風險保障制度,醫生才能在治療過程中具有創新和積極的態度,才能膽大心細和全心全意地為患者服務,才能使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穩步地發展[6]。
3. 5 健全適合國情的法律法規 加快衛生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改革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加大衛生監督執法是當前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對解決醫患沖突、改善醫患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法律約束,減少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壓力,用更多的時間來抓醫療服務質量,從根本上保障患者利益,引導醫患關系良性發展。
4 對加強醫療服務工作的措施
4. 1 醫療服務可得性 患者到醫院就醫是否能得到相關服務是患者最先考慮的問題。醫院應主動適應衛生改革形勢,根據社會的需求和疾病譜的變化等調整醫療服務工作重點,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服務需求[7]。
4. 2 醫療服務易得性 堅持“患者至上,患者第一”的觀念,根據醫院自身的功能定位,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人性化”服務,積極做好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體現在醫院的服務內容、工作程序、設施規范、環境設計等方面,都應以簡化流程、方便患者為核心。
4. 3 醫療服務有效性 醫院在選好學科帶頭人的同時,抓好醫務人員規范化培訓,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拓展服務內容和形式。積極開展新業務、新技術和新項目,加大臨床技術研究力度,突出醫療特色建設,提高解決疑難危重疾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