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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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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

    第1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一、現有民營醫院的監管框架

    醫療機構具有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限長、技術含量高、質量安全要求高等特點。同時,醫療行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公共產品的外部性等市場失靈問題,通過市場增加資源供給、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的同時,必須對這一行業實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制度和配套的監管機制。目前的監管主要分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三個維度。

    1.政府監管衛生計生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加強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監督;強調技術準入標準,對特殊領域的醫療服務項目制定明確的準入要求,研究制訂民營醫院評價方法,保障醫院質量和醫療安全;強化制度建設,完善醫療機構執業信息公示、誠信評價、不良行為記分和醫師定期考核等制度;建立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物價部門對公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項目;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設立服務項目);同時,對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監督執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醫療保險對醫療機構的費用控制、診療行為等都有約束作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購進、使用等環節進行管理和監督。工商部門會同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對非法醫療廣告進行管理。

    2.行業自律成立行業自律協會,建立健全有關自律的規章制度,在行業內強化誠信意識,實現自律規范;規范醫療機構投訴管理,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和質詢,促進信息公開;加強醫療機構行風建設,注重長遠發展。3.社會監督部分地區引入社會監督機制,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強社會對醫療機構依法行醫、規范行醫、合理收費、臨床治療范圍、誠信辦醫等方面的監督。通過媒體對部分民營醫院違規行為的宣傳報道,讓公眾對其有一定的了解,減少公眾上當受騙現象的發生,使公眾更好地保護好自身利益,同時也可遏制民營醫院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我國醫院評審的基本情況

    1.醫院評審的內涵《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分級管理辦法》提出要實行醫院分級管理和醫院評審制度。醫院分級是將醫院按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三個級別;醫院評審通常是指由醫院之外的組織對醫院進行評估,以判定醫院滿足質量與管理體系標準的符合程度。在國際上,對醫院評審工作的目的基本達成共識,即通過提高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使群眾獲得更好的醫療服務。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醫院管理理念的轉變,醫院評審逐漸從重視基礎設施、人員資質等結構性指標轉移到突出“醫療安全與質量”的核心主題,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持續改進醫療質量與安全為宗旨,將醫院內涵建設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同時,多種評價方法的創新應用為醫院評審工作增添了新的光彩,如“追蹤方法學”、DRGs的日常監管與評價、第三方患者滿意度調查、第三方組織實施評審評價等。在評價結果中,力求體現社會參與、公平、公正的理念。科學的評審標準本身對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都有指導和促進作用。

    2.民營醫院評審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我國對民營醫院都是參照公立醫院的分級標準,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同時,由于民營醫院發展緩慢,對其評審工作零星進行,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近年來,民營醫院飛速發展,不同水平、層次的民營醫院數量快速增長,迫切需要一套科學體系來規范執業行為、加強學科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在醫療質量、服務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部分省份將民營醫院納入統一的醫療機構評審體系和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但是,民營醫院有其特殊性,與公立醫院的評審標準應有所區別。例如在籌資、人事、定價、財務管理和分配等方面,民營醫院的評審標準應更多體現在結果控制上———籌資結構、組織形式、人均費用,等等。又如在涉及規模、配置、技術和科研等方面,民營醫院相關指標的權重應適當調整。另外,由于所有制、政府補償形式等不同,在醫院公益性方面,如與基層醫療機構對口支援和分工協作、突發公共衛生任務等,民營醫院與公立醫院并不具備直接可比性。

    三、對醫院評審和民營醫院相結合的思考

    1.民營醫院評審與現有的區域衛生規劃相適應三級醫療預防體系是我國長期實踐證明的、能負擔廣大群眾醫療健康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應共同服務于滿足人們群眾看病就醫需求這個目標,在醫務人員、技術準入、質量標準、服務標準、制度建設上,評審要求應保持一致。

    2.分級分類,各有側重(1)三級綜合醫院。側重對醫療質量改進、病患安全保障等維度的考量,對患者看病就醫全程安全保障措施的設置,制度流程的制定實施,基礎、環節和終末質量的持續改進,患者滿意度情況等給予更多關注。對醫院規模、科研等制定適宜要求,避免民營醫院重蹈公立醫院重規模擴張、重論文數量而忽略效率的覆轍。對一些關鍵環節和指標,如圍手術期管理中的手術安全核查、非計劃再次手術的監測與管理、醫療安全事件申報系統管理、超長住院患者的監測、評價和管理、抗菌藥物使用管理等方面重點評審。要求民營醫院建立職責明確、運作高效的管理組織,充分發揮民營醫院靈活的管理機制和用人機制。注重社會效益和百姓口碑,以社會評價完善評審體系等。(2)基層醫院。以促進基層民營醫院健康發展為前提,細化評審標準,指導基層民營醫院規范執業。淡化床護比、醫護比等硬性規定,更加注重質量與安全。同時,關注誠信行醫、打擊非法醫療廣告等,不能有虛假廣告、虛假醫療、虛假檢查等不正當競爭行為。(3)以專科為特色的醫院。“大專科小綜合”是很多民營醫院的發展戰略,安全管理方面應重點突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嚴格第三類醫療技術和疑難重癥病種治療方法的評審,以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保證臨床技術運用的安全有效為核心內容。同時在醫療安全管理中,還應把建立各種預警機制、醫療投訴機制作為評審重點。(4)將持續發展作為民營醫院的評審重點。對中長期規劃,特別是人才培養的規劃、重點學科的建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落實、參加國家級科研課題等方面予以充分重視。針對慈善團體、專業人士等創建的民營醫院,在評審中應設置相應的加分指標。

    3.探索建立第三方評審機制醫療行業既有信息不對稱,也有地域性特征。因此,應成立相對獨立的社會性、專業性的第三方評審機構(例如行業管理協會為主,人大、政協等相關機構代表參與),發揮行業協會的第三方監管作用,促進行業自律,提高整體服務水平。例如上海、廈門成立了社會醫療機構協會,開展以依法、規范、誠信、安全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醫療機構星級評審工作,成立第三方醫院評鑒中心,進一步提高了醫院評審評價工作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4.完善法律法規與公立醫院的直接舉辦不同,政府對民營醫院的監管屬于間接監管,必須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力,如《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分級管理辦法》《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依法監管的過程中,不斷增加政府部門和醫院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用法制來規范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行為,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降低醫務人員的職業風險。

    第2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關鍵詞] 醫院評審制度;分級管理;評審標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104

    [中圖分類號] R197.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188- 02

    0 前 言

    醫院評審是指判斷一個醫療機構管理和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要求標準的一種行為,通常會從不同醫療機構中抽取相應專家形成一個專門的評審機構來進行。醫院評審可以督導醫療機構不斷自我完善和提升整體實力,主動改善服務水平以適應市場競爭。對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的就醫感受,保障老百姓的健康需求有重大的意義。而醫療評審制度就是在這一過程中形成并逐漸總結出來的。

    1 我國醫院評審制度概況

    1.1 我國醫院評審制度的建立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醫藥衛生行業還是以公益性為主實行平均主義,沒有等級評審的意識。一直到改革開放以后國外的等級評審制度傳到國內,各派學者紛紛擁護。1989年11月,衛生部參照國外先進經驗向全社會公布了《關于實施醫院分級管理辦法》和《綜合醫院分級管理辦法》兩個試行草案,標志著我國醫院評審工作的正式啟動。1994年2月,國務院再次頒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我國醫療機構開始實行等級評審制度,稱為我國評審制度法制化的標志。1995年7月衛生部頒發了《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詳細規定了我國評審制度的各項指標。1998年,舊的評審制度的合理性一度遭到公眾質疑,評審工作也被暫停。2009年,國家再次頒布《醫院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2010年,評審工作重啟。目我國執行的是2012年版本的評審標準。

    1.2 我國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

    基本標準包括:①醫院規模,其中包括病床數、病房設施要求、建筑面積、病床數與職工人數之比、衛生技術人員占比;②醫院的功能定位,其中包括預防保健、醫療服務、衛生行政管理等;③醫院管理,包括制度的制定、信息管理、財務管理、設備管理、總務管理、建筑管理等;④質量管理,包括全院質量管理和院內感染控制;⑤醫德醫風建設;⑥醫院安全;⑦醫院的環境。

    1.2.1 分級標準

    一級醫院:屬于初級醫療機構,主要面向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主要指農村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服務中心 。病床數在100張以內,包括100張。

    二級醫院:是地區性的醫院,多可跨越幾個社區,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保健服務,有能力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 主要包括個別市醫院、區醫院和縣醫院,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工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醫院。病床數在101張~500張之間。

    三級醫院:是主要指全國、省、市直屬的市級大醫院及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病床數在501張以上。

    1.2.2 分等標準

    醫院的規模,包括床位設置、建筑、人員配備、科室設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標;醫院的技術水平,即與醫院級別相應的技術水平,在標準中按科室提出要求與指標;醫療設備;醫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長的素質、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現代管理技術、醫院感染控制、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七方面的要求與指標;醫院質量,包括診斷質量、治療質量、護理質量、工作質量、綜合質量等等幾方面的要求與指標。

    2 對我國醫院評審制度的思考

    2.1 考核標準內容有待完善

    國外評價的側重點主要體現在是否能夠為患者提供有效、良好的服務。堅持以患者為中心、強調患者安全問題、注重患者滿意度等成為當前國外評價的主要方向。參照國外醫院評審制度內容,我國對這方面的關注度還不夠,主要是以硬件、軟件的配備情況及規模為衡量尺度,而缺乏對人文關懷的要求。

    2.2 制定的標準有待商榷

    現行制度中對醫院的規模及設備配置做出要求,以一級醫院為例,要求床位數在20張至99張,具備無菌手術室,能開展一般上腹部手術。但事實上,城市中一級醫院主要是社區醫院,服務對象是社區居民,社區醫院的外科醫生主要處理的是止血、縫合、拆線、外傷清創、包扎、骨折固定等社區常見病。由于城市中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密集,很少有居民選擇在社區醫院進行上腹部手術。因此按照評審制度要求配備的無菌室、手術室利用率極低。絕大多數社區醫院中設置的手術室幾乎處于閑置狀態,一年中甚至不能開展一例闌尾手術,極大造成了物資的浪費,也因為設備投入巨大而產生誘導需求。

    2.3 缺乏第三方評價

    我國的等級評審并沒有真正的獨立機構,只是在評審時從衛生行政部門和各大醫院抽取相應的工作人T組成一個臨時的評審委員會,既是管理者,又是評審者和被評審者。作為單一的評價主體,其科學性、公平性和客觀性都有待懷疑。我國的醫院評價即使有第三方評價機構介入,但在政府權威的影響下,也容易出現喪失獨立性的情況。

    2.4 兩極分化

    實行醫院分級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管理體制,鞏固三級預防保健網絡,為居民提供便利、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但現在呈現出的“兩極分化”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由于患者與醫院之間信息的不對等,患者對醫院的選擇存在盲目性。將醫院按照規模、高端設備的擁有情況制定等級,容易誘導患者到等級較高的醫院就診,致使三級醫院“一床難求”而基層醫療機構門可羅雀的倒金字塔的現象。

    第3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第4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站)、急救站、醫療美容院門診部、產院、接生站、體檢站、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實行分級責任制。不設床位的和設置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置床位在100張以上499張以下的醫院、衛生院或100張以上199張以下床位的中醫醫院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500張以上床位的醫院或200張以上床位的中醫醫院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省中醫管理行政部門審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屬的醫療機構,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地(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駐軍編制內向社會開展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規模分別向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患傳染病、精神病的;

        (二)國有或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擅自離職不足5年,開除公職不足7年的;

        (三)執業申請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設置護理院、站的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設置坐堂醫的藥店,應具備規定的設置診所的條件。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應具備與城市設置診所相同的條件。

        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證押金。

        第六條  在村衛生所(室)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鄉村醫生證書或鄉村醫生中專水平證書;

        (二)持有國家認可的具有中等以上衛生醫藥院校畢業證書,且有一年以上臨床實踐(不含畢業實習)。

        第七條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應遞交可行性報告,并附申請單位或個人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辦申報、批準手續擅自基建的;

        (二)未經批準非法執業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發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診所3個月,門診部6個月,醫院18個月。在此時限內未獲批準正式執業的,所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人員體檢表;

        (二)醫療機構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三)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聘用外省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國家認可的醫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提交戶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五年臨床實踐及醫德醫風鑒定證明;聘用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員,應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醫學學歷證明及行醫資格證明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手術室、供應室平面圖及設備情況;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排放設施合格的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登記前刊、播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的;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業務人員已在其他醫療機構登記注冊的;

        (三)執業申請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包括以下事項:

        (一)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醫務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專業、核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及證號;

        (二)保證醫療質量的方案或辦法;

        (三)保證醫療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和下列文件:

        (一)本校驗期內醫療安全工作情況報告及醫療事故、嚴重差錯的發生、處理情況及預防措施;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繳納規定的各種費用的復印件;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醫療質量及安全保證措施未落實,在本校驗期內發生二級或兩起以上三級醫療事故的;

        (二)使用假劣藥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的;

        (三)出據假診斷證明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的;

        (五)未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任務的;

        (六)醫德醫風評審不合格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帶有迷信色彩的;

        (二)含有“老”、“祖傳”等修飾詞的;

        (三)國家規定不得使用的。

        第十六條  門診部、衛生所(室、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按與本機構的執業科目相適應的原則,由登記機關核定。

        西醫診所、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貝林、腎上腺素、付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種藥品外,不得輔帶任何藥品。

        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務室、衛生所、保健所(室),其輔帶藥品參照本條例第一款辦理。

        專科診所輔帶藥品,僅限在本專科特異使用的個別品種內,具體名稱由審批設立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療機構的搶險救災、衛生支農、預防保健等社會衛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使用他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出的問題未及時改進的;

        (二)供應室、手術室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檢驗室未參加質量控制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國有、集體(包括廠礦、駐軍、院校、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免予申請設置審批,但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繼續執業;除此之外的醫療機構,均應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評審、審批。

        醫療機構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醫療機構上年度的門診、住院人數呈下降趨勢,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明確與主體醫療機構的關系,并按醫療機構設置管理權限劃分,由有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機構評審、登記校驗,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及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費;繳費標準及辦法,由省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注冊資金數額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5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登記備案,規范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

    “小病大治”“大處方”“濫檢查”曾讓很多患者在飽受疾病折磨的同時還要為自己的錢袋子擔驚受怕。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醫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醫保醫師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和積分制管理,以此約束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的醫保服務行為,為建立和諧的醫、保、患關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該辦法適用于廣西區域內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保險服務的醫師管理。該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具有執業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資格并經執業注冊、同時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在定點醫療機構依法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執業醫師(含持鄉村醫生證的村醫)。

    《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在本單位注冊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辦理醫保醫師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報送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續簽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只需申報醫保醫師的增減變動情況。

    建立醫保醫師管理信息庫,對醫保醫師實行編碼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準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編碼后,錄入醫保醫師管理信息庫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醫保醫師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憑本人操作編碼連同處方一并錄入所在定點醫療機構HIS系統,由系統對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識別、審核及結算。

    未經登記備案的醫師或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停止醫保醫師醫保服務的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急診、急救除外)。

    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做好醫保醫師新增、退休、離崗、崗位變更、注銷等登記備案手續。

    《辦法》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綜合管理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縣(市)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所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這里的醫保醫師管理是指醫師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資格管理,而醫師的執業資格管理仍是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

    積分管理,拉起醫保服務過程違規“紅線”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記3分;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記6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積分制規定成為廣大駕駛員們頭上的“緊箍咒”,提醒他們時刻遵守交通法規,保證安全行駛。而新出臺的《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醫師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對廣西醫保醫師實行12分制積分管理,為醫保服務過程中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的行為拉起了“紅線”。

    《辦法》規定醫保醫師醫療服務職責包括: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業務,熟練掌握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自覺履行定點服務協議。接診時應核對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證件基本信息,做到人、卡相符。診療時應清晰、準確、完整書寫門診病歷、處方、住院病歷等醫療文書。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不開大處方,不濫做檢查,不過度治療,不誘導病人消費,不降低醫療服務質量。堅持首診負責制、逐級轉診和雙向轉診制。不得推諉拒收危、重病人,不得無故讓參保人T提前或延遲出院。按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規范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不提供虛假醫療文書,不人為“診斷升級”。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政策規定,執行參保人員(或近親屬)知情同意制度和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用藥及住院病人出院帶藥等規定。執行特殊檢查、特殊用藥、特殊材料、特殊治療的審核管理制度。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政策規定。

    《辦法》涵蓋了幾乎所有可能出現的醫師違規行為,并且按輕重程度進行分類,計以相應的扣分分值。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診療時不核實患者身份,導致患者身份與社會保障卡不一致造成基金流失的;列開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高值醫用材料、高價乙類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不履行告知義務,被投訴證實的;不合理用藥、超適應癥用藥、單次開藥超過規定劑量的;串換醫囑及處方藥品、搭車開藥、病歷記載與收費不相符、分解收費、濫做檢查、重復檢查的;拒絕為參保人員開外配購藥處方的;門(急)診、出入院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規范、就診配藥無病歷記錄或書寫不規范,無法辨認的;使用治療與診斷不相符的藥物;列開或提前列開門診特殊慢性病藥品超過規定劑量和天數的;出院帶藥超過規定的;不按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規范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人為“診斷升級”的;拒絕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學習培訓,故意曲解醫療保險政策,在參保人員中造成不良影響的;醫療服務態度惡劣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嚴重程度每次扣4分或6分:查實不符合住院條件標準的;查實掛床住院的;查實分解住院的;查實拒收、推諉參保病人住院的;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將基本醫療保險乙、丙類醫藥費串換為甲類醫藥費結算的。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編造醫療文書、出具虛假醫療證明、辦理虛假住院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串通參保人員,將列開藥品兌換成現金或物品的;辦理冒名住院治療的;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串換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將讀卡機轉借給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店使用的;故意曲解醫保政策和管理規定,挑唆參保人員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允許非醫保醫師用自己名義開處方、醫囑的;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暫停執業醫師資格6個月及以上的。

    扣分處罰,醫保服務規范管理“動真格”

    《辦法》還根據醫保醫師的違規積分情況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對醫保服務規范管理不是“走過場”,而是“動了真格”。自此,醫生行醫就好比機動車駕駛員持證上路一樣,如果違規就有可能被扣分甚至被吊銷“駕照”。這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規范醫保服務行為有很強的約束力。

    《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醫保醫師以下違規積分情況,通過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年度服務協議進行相應處理:年度內扣2分的,給予警告,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年度內累扣4分的,暫停醫保醫師服務3個月,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服務6個月,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初級、中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一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將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副高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停止醫保醫師服務2年,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初級、中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將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副高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暫停、停止醫保醫師服務期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恢復醫保醫師服務申請,并報送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醫保醫師發生的違規行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以書面形式告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醫保醫師違規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對于違規情節嚴重的,予以公布,并依法追究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被取消醫保醫師資格人數達到該醫療機構(科室)醫師總數30%的(醫療機構或科室在5人以下的,比例為5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該科室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資格或暫停該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第6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老工傷人員是指原唐洞、宇字、寶源、煤電焦化、東江精細化工廠等5個關閉破產企業移交我市管理的1-6級退休工傷、工殘(職業病)人員。適用范圍為老工傷定點協議醫療機構及個人執行和遵守老工傷各項規定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為加強對老工傷醫療的監督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市領導任副組長,市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審計、物價、食品藥監等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老工傷醫療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老工傷醫療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老工傷醫療的監督檢查,按照“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五條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住院治療必須符合入院標準,并經市基本醫療保險專家委會員會評審通過,原則上由市內二級醫院接診并及時為其辦理入院手續,唐洞、宇字、寶源三家一級醫院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收治住院病人。標準范圍內的費用按照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唐洞、宇字、寶源等5個關閉破產企業退休工傷(殘)職業病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報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予以報銷,超過標準以外的費用由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或老工傷人員個人負擔。

    第六條老工傷人員門診費用包干標準由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定點醫療機構以協議文本的方式簽訂。門診治療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由市內定點協議醫院負責診治。

    第七條老工傷人員經市基本醫療保險專家委會員會評審不符合老工傷住院條件,但符合基本醫療住院條件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既不符合老工傷住院條件,又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條件的,其費用全額自理。

    第八條老工傷人員達到出院條件時,接診醫院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因接診醫院故意拖延出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及相關費用由該醫院負責;因老工傷人員拒絕出院所增加的醫療及相關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九條老工傷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暫停老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并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相關醫療機構負責人及其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免職、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違反老工傷后續醫療政策,或嚴重侵害老工傷人員權益,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2.違反國家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規定,發生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搭車收費、提高標準收費、自定項目收費、虛假住院等行為的;

    3.將不符合老工傷住院條件的老工傷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患者繼續滯留住院、掛床的;

    4.偽造門診或住院病歷、掛名住院、將非老工傷患者按老工傷患者納入醫療資金支付的;

    5.接診時不審閱老工傷患者以前的病歷記載,重復檢查、重復給藥;非本次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復檢查、治療的;不按處方劑量規定,超量給藥的;

    6.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相符的,或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病情不相符的;

    7.采取出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等不正當手段套騙老工傷醫療資金的;

    8.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將自費藥品、保健食品、生活用品換成老工傷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支付的;

    9.與非定點醫療機構合伙套取老工傷醫療資金的;

    10.將老工傷醫療結算系統延伸至本院外,擅自為承租科室、分支機構和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老工傷醫療資金結算服務的;

    11.其它嚴重違保障、醫療衛生、藥品管理和物價管理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老工傷醫療資金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老工傷醫療資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依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免職、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挪用、擠占、截留、貪污、瞞報老工傷醫療資金的;

    2.拖延兌付結算資金,向病人索拿卡要的;

    3.套用、轉借等違規使用老工傷醫療資金的;

    4.為他人或親友提供虛假證據或知情不報的;

    5.擅自更改標準,提高或降低報賬比例的;

    6.編造、虛報、瞞報老工傷醫療資金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的;

    7.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老工傷定點協議醫療機構要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老工傷醫療資金管理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老工傷醫療業務要加強經常性的檢查,嚴格執行管理運行制度,確保醫療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7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傳統醫療質量是指對某一種疾病的診斷或治療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而現代醫療質量的內涵更加豐富,外延也不斷擴展,包括了基礎(結構)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以及醫療技術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全方位系統化的質量管理。這一變化使醫療服務質量由單純的診療質量向療效、安全、服務、時間、費用等方面的綜合質量轉變。同時這也帶來了醫療質量管理內涵的變化,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療質量監管由單一的個體質量控制向醫院系統改進、整體質量管理轉變;由孤立的階段性質量向全程質量管理轉變;由質量保證向持續改進的全面質量管理轉變。(來自海峽醫界網)

    現代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強調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以病人為中心”、“以病人滿意為目的”的服務宗旨,把追求社會效益、維護群眾利益、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患關系放在第一位;強調全員參與、全部門管理、全過程控制。

    從總體上來說浙江省目前的醫療服務還存在供需嚴重不平衡的問題,醫院設置的數目不足,病房以及病床的供給遠遠低于實際的需要,此外,醫護人員的數目相比較病患,也出現不足的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醫療質量的下降。其次是前文所提到的醫療質量建設的軟件方面和制度管理方面,目前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分析如表1。

    表1描述的是浙江省從2008年至2010年的全省各地區衛生機構、床位和參與醫療服務或與醫療事務有關的人員的數據,從圖表中我們也可以發現一些問題。例如從硬件上來說,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浙江省全省的機構數分別為15291、15618以及16298;而床位數則分別為161203、170187和184097,從這些數據上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浙江省這三年來的醫療硬件的改善是有限的,這和全省的醫患人員的數量增長是不成比例的。

    另一方面從醫療人員上進行比較,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的浙江省總的參與醫療服務或與醫療事務有關的人員的數目分別為288344、309415、335552,雖然說這三年來全省與醫療服務有關的人員的數目在逐年增長,但增長速度與醫患人數的增速相比是緩慢的。

    表1是就全省而言的,從地區角度出發分析浙江省當前的醫療現狀,以寧波市為例,我們可以發現2008年至2010年這三年中寧波市的職業(助理)醫師的人數分別為15127、16160以及17237,大約以每年1000人的速度增長,這與寧波當地的經濟增長速度以及社會對醫療質量的要求是不匹配的。經濟的增長促進了社會對健康水平要求的提高,與寧波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相比,當地的醫療質量提高的速度的增長顯然是滯后的。此外就以寧波市的注冊護士數進行分析,寧波市2010年的注冊護士為15079人,而除去寧波市的流動人口,2010年的人口普查顯示寧波市的常住人口就達到了700多萬,顯然這兩者的差距是巨大的。另外就2009年寧波每千人中床位數為4.11,衛生人員為8.20,衛技人員為7.01,醫生為2.83,護士為2.40,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發現寧波市的人均醫療服務水平是較低的。(以上數據均來自浙江省衛生廳網站)見表2。

    長期以來,醫療質量監管一直是我國醫療衛生領域的一塊短板。由于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醫療服務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現象。醫療屬于服務性行業,影響醫療服務質量的因素諸多,包括社會、經濟、組織機構及醫學技術發展等諸多方面,醫療質量是各種要素縱橫交織產生的整體效應,是多元的復雜性的系統工程。因此醫療服務需要嚴格的監管,同時監管難度也比較大。

    醫療質量及其監管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現為:醫療服務戰略偏移,醫療服務價值鏈畸形,醫療服務體系組織和結構失調,醫療技術進步與社會期望失衡,醫療過失較多發生,醫療技術準入制度執行不夠堅決,醫療市場監管乏力等等。而當前社會對醫療質量的期望不斷提升,在當前科技水平進步的條件下,醫療質量需要的不僅是一些硬件技術上的改進,更重要的是一些軟件上的建設,如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工作效率,以及一些管理和制度方面的改進。從管理的角度分析,現代醫療質量涉及的最主要的是明確的服務宗旨,正確的導向;群體的質量意識和行為;全員的素質水平;標準化、規范化的全程質量控制;堅實的、穩定的基礎工作和科學的、嚴格的醫院管理。從醫療質量含義的角度分析,醫療質量的整體性、多樣性以及服務性的特征增大了其監管的難度。

    此外,醫院評審是醫療質量監管的一個方面,是相對基礎性的工作。我國自1989年開始進行醫院等級評審,到1998年這項工作暫停為止,經過大量的評審工作,構筑了三級醫療網絡的基本體系,促進了醫院的標準化管理。但是,在評審工作存在評審標準、方法不夠規范和科學等缺陷,使這項政府主導的醫院評審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最終沒有形成醫院長效監管機制。

    浙江省醫療質量監管的體制與機制

    醫療質量監管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日常的管理,另一方面是通過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下面著重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醫療監管體制與機制做出梳理。

    回顧我國的醫療質量監管體系,從萌芽期、發展期到建成期,醫療質量監管的主體由單一的衛生行政部門逐漸向衛生行政部門、其它政府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等)互相配合、共同監管過渡,同時引進衛生專業組織以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管。

    在我國醫療體系建設之初,衛生部就作為監管體系的主導,在發展期,針對醫療機構、人員、藥品和設備等出臺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1991年,醫療質量監管體系獲得突破性發展,這是處于政府機構序列之外的專業化機構開始參與醫療質量監管的初端,1999年至今,我國的醫療質量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相關部門逐漸重視醫療安全監管和法制化建設。

    由于醫療行業專業性較強,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雖然十分重視,但監管能力相對不足,并且衛生監督員多以公共衛生為教育背景,對醫院臨床知識和監管重點不甚了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浙江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托具有較強技術實力的相關醫院,建立了專業的質控中心,包括臨床檢驗、病理、醫院感染等監管內容,由來自各大醫院(并不限于所掛靠的醫院)、在本專業具有較高造詣的醫務工作者兼任醫療質量監管工作的專家,形成了省、市、縣三級的質控網絡。在這一模式下,質控中心只是掛靠在相關醫院內,在法律上并不是獨立的實體,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和上級質控中心的專業指導,負責制定本專業醫療質量評價標準、技術操作考核標準,為衛生行政部門提供醫療質量管理的決策依據,各質控中心還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承擔具體監管工作,如檢查、評比,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醫療質量檢查、評比情況等。各被掛靠的醫院則負責中心日常管理和運行,并承擔中心的日常工作經費。除了質控中心外,各種醫療行業組織也承擔一定的醫療質量監管工作,其中醫院評審工作即由醫院協會負責組織實施。但質控中心在醫療質量監管體系中依然占據著較為突出的位置。

    浙江衛生廳官方表示,目前,浙江省已經具備了實施醫療質量監管“政事分開”的良好基礎:一是具備較為完善的管理經驗,浙江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及評審制度,并分別于1990年、2002年、2010年開展了三輪等級醫院評審,有著扎實的管理基礎。二是具備較為完善的組織機構,目前浙江共有質控中心19個、技術指導中心17個,三級質控管理網絡的建立比較成熟。三是擁有強大的專家團隊,“浙江省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辦公室”掛靠在浙江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下,該中心負責聯系和管理省內26個重點醫學衛生社團組織,掌握著雄厚的專業技術力量等。

    基于以上條件,2011年3月初,在浙江省衛生廳成立的省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下正式設立了相對獨立的醫療質量第三方監管和評價機構――“浙江省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辦公室”。這意味著浙江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邁出建立“政事分開”制度的重要一步,這對浙江省醫療監管機制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總體上,浙江省的醫療監管機制已經從行政化向專業化發展,構建了獨立的第三方監管。

    浙江模式主要解決了醫療質量監管方面的人手、經費和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并初步達到了一定的監管效果。

    浙江省醫療質量監管的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醫療質量監管存在諸多問題,如對醫療服務缺少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對醫療機構的規模、大型儀器的購置 、醫療新技術的采用等方面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辦法,衛生行政管理資源缺乏、人員專業知識有限、制定評價標準存在一定困難等。這些都制約醫院管理活動只能進行運動式?監管,而不能做到持續、長期的有效監管。就浙江省而言,醫療質量監管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在政府主辦醫院的模式下,政事沒有完全分開,監管難以達到實際效果

    醫療機構接受多頭監管,主管部門政事不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在浙江,衛生行政部門既是監管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又是政策執行的監督者和政策績效的評估者,同時又是主管者。由此造成的職能交叉、目標和利益沖突使衛生行政部門很難對醫療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管。 政府在關于醫療方面身兼數職,這就造成了“手心手背都是肉”的監管困境,監督難以到位并產生實際的效果。現在醫療質量監管最大的問題就是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現在多數醫療機構還是政府主辦,即使監管機構想有所作為,也難以實現其監管目標。但是,改革需要有一個過程,不可能在很短時間里有一個顛覆性的變化,畢竟這是一個變革傳統管理體制和涉及各方利益的系統工程。同時,推進工作也較為復雜,要理清政府有哪些職能,哪些為“政”,哪些為“事”,以及政事間的協調運行機制等。

    浙江衛生部門也意識到了政事不分給醫療監管造成了阻礙,因此在年初推行“政事分開”的醫療監管模式,力圖建立第三方的獨立監管機制,但究其根本,醫療機構仍由政府主辦,與政府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如何在“政事分開”的口號中,真正做到獨立第三方監管,其實際效果仍有待觀察。

    同時,民辦醫療機構也在一步一步的嘗試,這為我們以下的解決對策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據調查,浙江省目前共有公立醫院507家,民辦醫院僅73家,并且目前浙江省的醫療資源還存在數量不足、分配不均衡等問題,因而民辦醫院也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關注。作為長三角領頭羊的上海已經率先走上私人辦醫院的常規化道路。上海政府出臺一系列政策促進除政府以外的社會力量興辦醫院衛生機構,特別是發展民辦醫療機構。2003年,上海醫改通過《近期重點實施方案》加快發展現代醫療服務業,滿足居民多層次需求,來促進上海多元化辦醫格局的形成。在此過程中,有意辦醫的社會資本排起長隊,在充分競爭中,醫院越來越有人情味,硬件設施日趨完備,在醫療質量方面有了明顯的改善。上海醫改成功典范為浙江省醫療質量監管的革新提供了良好的經驗,昭示著政府僅是承擔了監管的責任相信民辦醫院在未來會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依法行政沒有完全落實

    一方面,由于公立醫院缺乏有效的自律機制,激勵機制扭曲,各個環節的市場競爭副作用被放大,醫療質量和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另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自身的監管工作存在諸多問題,如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相關法律規范和技術規范缺乏統一性,執行難度大。綜上,醫療質量監管的現狀、存在困難和傳統的影響以及法制進程較緩的影響,導致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沒有完全落實。

    浙江省醫療質量監管的完善

    當前我省的醫療質量監管體系并為完全成型,仍處于不斷調整的階段。為了取得更好的醫療監管效果,根據浙江省醫療質量監管體系現狀和特點,我們在廣泛調研和深度理解已有法規的基礎上,提出幾點醫療質量監管的完善措施。

    在監管上,堅持政府的主導,尤其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主體地位

    醫療質量監管的主體由單一的衛生行政部門逐漸轉向衛生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互相配合,共同監管,同時也引進專業衛生組織來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管。然而,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還很薄弱,還不足以擔負起醫療質量監管主體的這一重任,因此,我們不能削弱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質量監管方面的權威性,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們必須要堅持政府、尤其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主導地位。

    同時在整個監管的大環境中,都存在著人、權、法的問題,整個社會距離法制社會仍有一定的距離,這就需要借助政府強有力的保障,需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意識,這是一個長久的話題。

    提倡醫療服務市場有效的質量競爭機制,重視醫療保險對其的作用

    只要是存在充分競爭的市場,市場的潛在進入者就能夠對市場中的現有主體起到監管規制的作用,在實現充分競爭的可能性下,促使現有生產和服務提高質量,倡導醫療服務市場有效的質量競爭機制。為了在醫療行業引入競爭因素,我們認為醫療機構應該劃分為基本醫療服務和增值服務,基本醫療服務應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并由政府財政和政策支撐,以保證其真實有效性。除此之外,存在一些服務性的,增值性醫療機構服務,目的是滿足個別人的特殊需求,這些醫療機構的主辦權放向社會。不同的醫療機構主辦方,在市場中充分競爭,利用市場進行優勝劣汰,提高醫療質量。甚至,在今后兩類醫療機構都發展良好的背景下,我們可以學習國外,將醫療機構主辦權完全放向社會,政府就做好監督的職能就可以保證醫療質量的提升。

    同時,可以引進醫療保險對醫療質量監管的作用。如浙江省湖州市率先利用較為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行為進行實時監督,并把實時監督情況通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在泰國、美國和德國,醫療保險基金將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補償比例與醫療質量評定與監測結果掛鉤,從而激勵醫療機構加強對醫療質量的內部管理。從醫療服務市場中,不同主體的相互制約來完成醫療質量的監管。

    借鑒成功監管經驗,結合實際,加以運用

    第8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具備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應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分布、規劃、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以及區域內醫療保險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

    (三)兼顧中醫與西醫、專科與綜合,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

    (四)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以下類別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

    (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五)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登記注冊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省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與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并經同級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四)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愿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

    (二)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三)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等書面材料;

    (四)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的證明材料;

    (五)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軍隊醫療機構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

    (七)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統籌地區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定,并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名單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在肥中央駐皖及省屬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審定。

    第七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有關材料,對照定點標準,會同衛生、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醫療機構定點資格進行實地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制定。

    第八條醫療機構取得定點資格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其簽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協議期限。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有關參保人。

    協議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服務人群、范圍;

    (二)醫療服務內容、水平與質量;

    (三)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包括結算方式、時間和支付標準、結算范圍和程序;

    (四)醫療費用的審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關責任和制約措施;

    (六)其他事項。

    協議簽訂后,醫療機構方可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或解除、終止協議的,應報同級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可供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就醫選擇。參保人員可選擇不同層次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可供參保人員就醫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數量和等級,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要求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服務協議期滿后繼續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2個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協議期滿之日起終止其所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收回《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應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醫療保險證(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按相關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救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在不同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應有所差別。其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衛生行政部門按參保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分別確定。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人員就醫、定點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診斷、治療及醫療費用等資料實行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實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就醫信息。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醫療服務、醫療收費等內審制度和監控機制。不定期公布定點醫療機構費用信息,特別是要加強大型檢查治療和特殊醫用材料使用信息與費用信息的。要保證參保人員的消費知情權,使用自費藥品、醫療服務項目要征得參保人員或親屬(委托人)的同意。

    參保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向其提供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清單,并經參保人員或親屬(委托人)簽字。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因就醫發生糾紛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視不同情況分別提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衛生、財政等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制度和獎懲約束機制。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重大違規行為要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的認定及查處應遵循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下列違規行為,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衛生等行政部門及時予以查處,并列入年度考核:

    1、對初次發生的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降低入院標準住院行為采取核減或追回當次所撥付的費用。

    對推諉病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批評和整改意見,并做出記錄。

    對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損失外,應將被冒名參保人員列入重點監控對象,通報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單位。如屬醫患串通,責令定點醫療機構對有關醫務人員做出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

    對濫用藥物、分解收費項目及超標準收費所導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減或追回。

    2、對發生虛假住院、串換藥品或以藥易物、誘導住院、虛假和轉嫁收費等嚴重違規行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降低入院標準住院的行為,除追回撥付的費用外,視情節可處以1-2倍核減。核減金額從當月應撥付的費用中扣除,同時責令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整改。

    3、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比例。對超過確定比例的定點醫療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并在醫療費用結算時視情扣減。

    4、對多次違規或嚴重違規的定點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3-6個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對發生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絕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定點醫療機構,取消其定點資格,并予以公布。

    6、對定點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偽造病歷等騙取醫保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對造成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視其違規情節,可采取責令檢查、暫停執業、吊銷執業醫師資格。如違紀、政紀,建議或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定點資格審定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二十條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9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范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jinmingkj”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醫保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醫保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總結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規范醫療保障運行秩序,嚴厲打擊醫療保障領域欺詐騙保行為,促進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阜南縣醫療保障局積極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現將相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落實情況

    (一)成立行動小組,強化組織領導。為確保專項行動扎實開展,取得實效,縣醫保局成立了縣醫保局黨組書記、局長于偉同志為組長,縣醫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艷、楊曉波為副組長,局機關各股室及二級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政治行動小組,統籌負責專項行動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行動要求。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縣醫保局于2020年4月27日印發了《2020年阜南縣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細化了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步驟、工作要求,明確了工作任務、完成時限、檢查細則,確保行動開展有規范可循。

    (三)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活動,營造行動氛圍。一是縣醫保局召開全縣醫保系統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啟動儀式,局機關各股室及二級機構、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共200多人參會,縣醫保局黨組書記、局長于偉強調了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對當前醫保監管形式進行了分析,對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進行了安排部署。縣醫保局將把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作為首要整治任務,切實履行基金監管主體責任,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出發,對在打擊欺詐騙保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辦事,按規定從嚴、從重、從速處理。二是要求全縣所有定點醫藥機構開展打擊欺詐騙保政策培訓,認真學習《2020年阜南縣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及《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三是加強打擊欺詐騙保政策宣傳,利用電視臺、縣醫保局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政策宣傳,通過進社區、鄉村、政策展板、條幅、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政策宣傳,提高社會對醫保基金監管參與度,提升行動效果;四是要求全縣定點醫藥機構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活動,通過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張掛條幅、張貼政策公示、發放宣傳資料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活動,營造遵紀守法氛圍。

    (四)嚴格督導檢查,嚴肅處理問題。一是要求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共體牽頭單位基金專用賬戶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自查單位要向縣醫保局書面報送自查自糾報告,列明查出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并將自查自糾的違規問題涉及的醫保基金主動申請退回縣財政局社會保障基金醫保專戶;二是縣醫保局對“兩機構一賬戶”進行抽查,對抽查時發現自查自糾不到位、仍然存在違規違紀違法使用醫保基金的行為,依規依法從嚴頂格處理,并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檢查處理情況

    截至目前,阜南縣醫保局2020年共查處87家協議醫藥機構,其中,定點醫療機構48家,定點藥店39家,覆蓋率達到100%,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4953583.72 元,協議處理6390975.55 元,合計追回金額 21344559.27 元。其中,通報批評 43 家,約談 6 家,暫停 5 家定點醫藥機構,移交縣衛健委3起,移交市場監督管理局1起,上報縣紀委監委2起。行政處罰1人,涉及醫保資金4113元,罰款8223元。

    (一)自查自糾。2020打擊欺詐騙保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全縣共有48家定點醫療機構上報自查自糾報告,共追回金額1659580.66元。

    (二)對協議醫藥機構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2020年打擊欺詐騙保縣醫保局結合調研情況及日常監管經驗,進一步改進監督方式。對實地檢查分醫院類型開展進駐式檢查和常規檢查,同時,定時開展數據分析,進行指標性扣款,年中開展半年度綜合檢查和專項病歷評審,實現監督檢查實時化、常態化、制度化。

    (1)進駐式打擊欺詐騙保檢查。2020年共對四家醫院進行進駐式檢查,通過查看住院患者在院情況、查閱病歷、核對費用清單、查看報補單等方式對四家醫療機構進行打擊欺詐騙保檢查。共追回金額947068.28元。

    (2)日常性打擊欺詐騙保檢查。2020年共對全縣定點醫藥機構開展2輪次不定時檢查,共發現?36 家次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規行為,共追回金額 4284762.65 元。

    (3)病歷評審專項檢查。2020年?1-3 月份,縣醫保局發現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康復理療病歷存在較為混亂的現象,縣城鄉居民醫保中心于4月份組織康復理療領域專家對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康復科理療病歷進行了病歷評審。共追回金額 428520.28 元。

    (4)上半年度綜合檢查。縣醫保局于2020年7月3日下發了關于開展2020年上半年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專項檢查的通知,并成立了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兩個檢查組。針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管理制度建設、欺詐騙保、日常管理、指標控制、整改落實等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綜合檢查。

    (5)數據分析及指標性扣款。2020年1月,縣醫保局對全縣定點醫療機構2019年第四季度醫保監管數據進行結果運用。其中,扣款性指標包括選擇性執行按病種付費、選擇性執行同病同價、次均三費超5%三項指標,全縣共追回金額10399241.31元。

    (6)對2019年查處案件進行處理。2020年1月14日下發了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對阜南縣中醫院進駐式檢查的處理文件。共追回金額2917120.56元。

    2020年3月24日下發了2019年11月19日對阜南縣龍王鄉衛生院打擊欺詐騙保檢查的處理文件。共追回金額32872.25元。

    2020年4月10日下發了縣委第二巡察組對阜南縣醫保局開展巡察期間發現洪河橋鎮和柴集鎮衛生院存在違規掛床住院的處理文件。共追回金額568002元。

    (7)日常審核性扣款。2020年阜南縣城鄉居民醫保中心藥審科日常審核追回基金:郜臺鄉衛生院17530.47元,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阜陽醫院43152元,阜陽民生醫院35520元,阜陽市婦女兒童醫院11188.8元。累計追回金額107391.27。

    (三)對參保居民打擊欺詐騙保整治

    2020年,發現1例參保患者借用就診證套取醫保基金現象。涉及醫保資金4113元已追繳回基金專戶,同時給予行政罰款8226元。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醫務人員認識。加強對《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阜南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的宣傳,要求各協議醫療機構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保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種政策,充分認識到醫保政策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引導全縣定點醫藥機構規范診療行為,主動建立健全醫藥機構內部的醫保基金監管制度。

    (二)持續加大打擊力度,深入推進專項行動。打擊欺詐騙保是一項長期性的艱巨工作,縣醫保局將繼續加大打擊欺詐騙保力度。下一步將以《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兩個目錄中的項目內涵為抓手,以大數據篩查為基礎,采取實地抽查、現場走訪等方式對次均費用高、住院人次多、診療行為亂的定點醫藥機構的診療價格和藥品使用規范進行重點核查,持續規范醫藥機構的診療、用藥和收費行為。

    (三)嚴格跟蹤整改落實,規范診療服務行為。縣醫保局將嚴格跟進整改督查,督促定點醫藥機構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仔細分析,舉一反三,深入查找本單位在醫保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其它問題,認真研究拿出整改措施,提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將整改措施和管理辦法落到實處,以避免和杜絕重復問題的發生。

    (四)鞏固專項行動成果,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縣醫保局將以本次專項行動為契機,不斷完善監督管理制度,持續強化監督管理工作,嚴懲違規行為,堅決遏制醫保領域違法違規現象普發多發勢頭,當好醫保基金的“守門人”,護牢保障人民健康的“救命錢”,確保醫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實,醫保基金安全平穩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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