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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項目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
(三)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發展區內的工業項目用地。
(四)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用地。
(五)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其它協議約定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它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權屬存在爭議的。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條第(一)至(五)項,為實施城鄉規劃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依法批準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納入政府儲備庫。
第三條 申請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擬改變的用途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業主向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改變用途的理由。
(二)對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變用途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致函同級城鄉規劃部門征求意見,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論證。
(三)市、區縣城鄉規劃部門論證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提出具體規劃設計條件致函國土資源部門,其中城市規劃區容積率指標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調整管理的通知》(眉府發〔〕45號)規定核定。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改變用途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進行測算,提交同級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業主應在批準后6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批準改變用途事項失效。
(六)用地業主繳清土地出讓金后,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規劃部門核發新的規劃條件,與用地業主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原經依法批準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與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依法辦理改變用途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料,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劃撥國有土地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征用、劃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國家建設用地單位,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補償。
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阻撓。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用地統一征用、劃撥工作。
第二章 征用、劃撥土地
第六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用地單位需持項目有關文件,在當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下年度用地計劃。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計委對縣、區土地管理局匯總的用地計劃進行審查,并向省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對未預報計劃,而又需要建設的重點項目,可以按程序補報。
第七條 市土地管理局根據省下達我市的用地指標,依據用地單位申請用地計劃的證件和基建計劃,核發《用地指標通知書》。
第八條 用地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在城鎮規劃區用地的,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在城鎮規劃區外用地的,由縣(礦區)土地管理局和規劃管理部門定點,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用地單位持下列資料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指標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基建計劃、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四)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改造、擴建單位附原廠區現狀圖;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護堤地、國營林場、集體林地的,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 土地管理局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當事雙方三個月內不能依法達成協議的,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決。
第十一條 用地單位征用、劃撥土地,按規定分別繳納耕地占用稅、舊城改造費、新菜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稅費。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局應自預收稅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審批權限予以批復或向上級申報。經批準后,五日內為用地單位辦結征用、劃撥手續,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撥款手續時,應向銀行提交經土地管理局核準的協議書和收費通知書。銀行應按協議書和收費通知書規定的款額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征用、劃撥土地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實地丈量界定。
第十五條 用地單位應自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驗收。土地管理局應對批準的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和用途進行核查。經查合格的,土地管理局簽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為:
(一)縣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用、劃撥三畝以下耕地,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并逐級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用十畝以下耕地,二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并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舊城區改建用地,屬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和劃撥手續;屬集體所有的土地,辦理征地手續。由土地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后,用地單位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報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跨縣、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用地的,可以分段報批。
第十九條 改造、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新征地的,按征地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搶險、救災、緊急軍事行動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規定辦理補償和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用地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被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書。由土地管理局審核后,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臨時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二條 其他臨時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選址定點手續;在城鎮規劃區外的,由土地管理局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選址定點手續;并與被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書,經土地管理局審核批準后,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需要劃撥從事農副業生產的國有土地,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用地審批權限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應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經原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機關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三資”企業建設用地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有關法規辦理。
第三章 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的,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征用林地的,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征用其他非耕地的,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藕塘、魚塘、葦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三)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在四縣范圍內的由縣人民政府規定;在城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每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由土地管理局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三)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耕地、藕塘、魚塘、葦塘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和果園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由縣、區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臨時占用耕地的,按該地年產值和實際占用期限給予補償。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支付復耕所需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公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因國家建設征地出現剩余勞動力時,應充分利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勞動部門可安排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被征地單位應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撥給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在農村招工的時候,應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力就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注銷騙取的證件,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處以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絕和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改建舊城區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征而未用的耕地荒蕪滿一年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由縣、區土地管理局罰款;連續荒蕪兩年以上的加倍罰款,并限期恢復生產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無理取鬧,阻撓土地征用、劃撥的,除責令交出土地外并按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處以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由所在單位和主管上級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局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 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臨時用地許可證》。拒不交還土地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無權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和化整為零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依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可按非法占用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據為己有或私分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三條 在征地、劃撥土地過程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罰沒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繳。
罰款必須在罰款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納,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款、滯納金和沒收物品按國家規定上繳。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土地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弄虛作假,不按期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受賄索賄、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縣(區)屬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釋。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是對《條例》部分條款的補充和具體化。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愛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園地、林地、苗圃地、農業科研試驗場地。禁止在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等保護區征地建設和開礦。
除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畝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體生產單位(指人民公社的生產隊,下同),一般不再批準征用土地。
第三條 各項工程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和環境污染,因此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區)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協商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不了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建設占地要與造地相結合。凡有造地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可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序。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征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并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征地批準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征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準者的責任。
征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征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征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文件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征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范圍內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離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征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和其余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獲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征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設,專款專用。
四、征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征地范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征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征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積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出征地后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的農業人口數,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每征一畝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一至一點五倍;人均耕地一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六點六倍至九點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郊區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九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產權確屬個人的附著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個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以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開辟新的生產門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征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征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征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征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發展農業生產。
二、因地制宜地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副業、商業、服務業。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遷隊。
四、按照上述辦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征得集體所有制單位同意后,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選招符合條件的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所需勞務,應優先使用被征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條件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單位原有在冊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此期限以后遷入的農戶,一律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 被批準征用的土地,凡屬交納農業稅的,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稅額。
第十三條 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原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條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建設單位使用;也可借給集體耕種,但不準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經批準后,用地單位同集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被占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用地單位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以及地質勘探、測繪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的,私訂協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的,占地協議或批準征地書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二、搶占、侵占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臨時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一律無效,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五、在征地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敲國家竹杠,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八、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九、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干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罰款由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的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罰款由個人負責交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發生的土地糾紛,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土地糾紛一經裁決,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置土地管理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機關。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法令;進行土地登記,填發土地證;負責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統計年報;審核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負責土地的劃撥;檢查土地管理情況,制止和糾正浪費土地及其他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辦理懲罰事宜。
鄉、鎮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管理員。村民委員會要有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單位過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須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置換中涉及的建設用地復墾。
第三條成立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并對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所涉鎮政府具體承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縣財政、水利、農業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協助做好項目實施工作。
第四條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復墾方案,所涉鎮政府在縣農業、水利等部門的協助下,編制建設用地復墾具體操作方案,報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涉及拆遷安置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所涉鎮政府應對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進行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承擔項目的鎮、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七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依法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八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竣工后,所涉鎮政府應及時向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初驗,初驗合格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驗收確認。
第九條所涉鎮政府應及時收集整理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相關資料,并移交縣國土資源部門歸檔。
第十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是,申請置換單位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水利建設基金和耕地占用稅,以及政府另行安排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管理。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經縣政府批準,承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鎮可優先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其所涉費用由鎮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所涉鎮政府按時按質完成項目驗收的,縣政府將按項目決算資金總額的1%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在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建設項目 用地 預審
一、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時段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用地預審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5.《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 號)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落實用地預審意見的前置把關要求。
6.《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 號)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 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7)《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指出:進一步嚴格建設占用耕地審批。強化建設項目預審,嚴格項目選址把關。
三、用地預審原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三條的規定: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五、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建設依據
1.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2.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3.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六、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七條的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七、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用地規模盡量控制在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范圍之內,對于確需超越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必須出具項目的說明文件。
2.優化項目選址,節約集約用地,盡量少占耕地和基本農田。
3.對于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切實做好基本農田補劃和耕地補充工作,保證補充耕地質量不降低,數量不減少,按照國土資源部聽證的要求,做好土地規劃方案的聽證工作。
關鍵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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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必要環節。
一、預審時機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預審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2)《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三、預審所涉及的部門規章及文件
(1)《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號)
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礦山項目等土地復墾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需在用地預審階段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的,要做好對有關內容的審查把關。
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地預審,未經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審批(核準)項目,不得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2)《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
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20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二)面(塊)狀工程。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達到35公頃的能源、礦山、水利設施等面(塊)狀建設項目。其中,占用基本農田在70公頃以下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
四、 預審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用地預審的首要審查要點,項目用地列入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或者鄉鎮級規劃中的任何一個,都視為符合規劃。列入規劃的表現形式包括:a、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b、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反映出來,并納入允許建設用地區范疇。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建設項目用地在選址階段盡量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農田,如占用,用地預審和后期用地報批手續將會更加繁瑣。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各類建設項目在用地設計上,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避免土地浪費。
五、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六、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依據
(1)《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2)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和行業用地標準;
(3)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4)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5)《限制供地目錄》 《禁止供地目錄》;
(6)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七、 建設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 建設用地預審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B、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C、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關于耕地占卜平衡,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委托補充(較為普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委托當地國土部門補充,并以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費標準;需足額納入工程預算,即在工程投資預算中列明耕地開墾費數額。
截至2013年底,中新廣州知識城范圍內征地共涉及18個村、1個社區,面積達到4090公頃(62350畝)。其中,征地面積處在第一檔次(600~699公頃)的是何棠下村和楓下村,征地面積分別達到696.68公頃和661.53公頃;征地面積處在第二檔次(300~399公頃)的是燕塘村、黃田村和佛村,征地面積分別是399.91公頃、360.66公頃和300.64公頃;征地面積處于第三檔次(200~299公頃)的有四個,分別是鳳尾村、湯村、長庚村和重崗村,征地面積分別達到273.58公頃、253.24公頃、248.58公頃和230.91公頃。
中新知識城征地空間分布主要以2020年為時間分界點,2020年以前規劃征地面積為2024公頃(30360畝),而2020年以后規劃征地為2066公頃(30990畝)。中新知識城2020年以前征地占整個征地規劃的49.5%,而2020年以后征地占整個征地規劃的50.5%。
1、中新知識城留用地規模劃分
中新知識城留用地規模規劃分為近期留用地布局、中期留用地布局和遠期留用地布局。
近期留用地布局。蘿崗區在征地的過程中,考慮到重點項目引進、產業結構升級、產業集聚等多重因素,規定各批次的征地過程中都可以使用留用地,前提條件是符合土地利用總規劃、城鄉規劃。
中期留用地布局,又稱2020年留用地布局。中新知識城規劃2020年留用地共322.3公頃,其中符合2020年土地規劃建設用地的留用地為189.2公頃;在已征地的4090公頃范圍內的有153公頃。
2、中新廣州知識城留用使用情況
留用使用主要包括留用地性質和留用地開發。中新廣州知識城留用地性質主要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商務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四種。一般而言,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規模較大。2020年留用地中工業用地和商務用地分別達到105.73公頃和122.75公頃,占留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為33%和38%;而遠期留用地規劃中工業用地和商務用地分別達到212.82公頃和162.30公頃,占留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為37%和28%。這充分表明,留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于工業和商業。
二、蘿崗區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1、留用地產權不明確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文件中,對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增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缺陷,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集體土地行使權是不充分的。同時,地方性的文件規定,集體經濟留用地不能以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個人名義進行登記管理,而要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管理,且不允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把土地分配到集體組織中的個人。
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的產權分割政策不明確。在《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和《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中,都沒有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用地的產權問題。只是規定留用地原則上保持集體土地性質,而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的留用地可以征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通過其他形式用于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假意的程序和辦法,通過招拍掛土地市場方式進行。
在政府實際操作層面,由于留用地產權不明確,致使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個人在地方政府實際征地的過程中對留用地的地塊選址、留用地價值等方面只有簡單的知情權,沒有實質性參與土地估價、議價和定價的過程,農民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得到保障。
2、留用地規劃不詳細
廣州開發區留用地規模只是根據征用地的10%進行保留,但是,沒有對其用途、地塊的選址等進行合理的規劃。沒有對留用地的規模進行詳細的規劃。從《廣州市蘿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土地規劃中,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擴張規模,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大力推行城鎮建設用地集中布局和產業集聚,總體上形成中新知識城與七個城區共同發展的土地利用空間格局。到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1443公頃,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10373公頃,城鎮工礦用地總規模為8900公頃;而全區耕地保有量為5150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4500公頃。而對經濟留用地沒有進行總體的規劃和控制。
3、留用地政策不夠細化
首先,國家層面的關于土地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次修訂)》(簡稱《土地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其中《土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是沒有進一步將集體土地在征收的過程中進一步細分為留用地和非留用地,留用地的土地性質、土地用途、開發性質等都沒有相關的解釋,從而會引起留用地在項目開發實際操作過程中較多的問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第十六條“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中規定“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三條“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中規定“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以上的文件均沒有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留用地問題,留用地如何儲備、如何評估、如何入股、留用地開發、留用地項目處置、留用地項目的增值分配、留用地融資抵押等一系列問題均未涉及。
其次,廣東省關于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施行〉的通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上的文件雖然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留用規模、選址、補償方案、開發模式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范,但是對于留用的性質仍然沒有完全界定清楚。《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征收為國有土地”。這雖然在一定的程度上規定了留用的性質問題,但是還比較含糊,在實際操開發過程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都不敢輕易開發留用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有效利用開發的政策建議
為進一步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同時滿足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使蘿崗區成為“知識經濟先行區、自主創新示范區、智慧城市樣板區、宜業宜居生態區”,要切實做好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極大限度地利用開發好農村經濟留用地,使之既能有效統籌城鄉空間資源配置,優化城市空間功能布局,保護好耕地資源集約節約可利用,保證經濟留用地合理開發,又能確保國家、省乃至市縣等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促使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1、進一步明確留用地產權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留用地在國家征用的過程中產權轉變問題,即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土地的過程中,應該享有國有土地在市場上同等的待遇,不應該進一步區分為集體留用地和非集體留用地,應統一視為國有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統一在市場上流轉。其次,明確留用地項目產權問題,主要指留用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產權分割問題,產權分割問題又進一步涉及到房地產前期購買問題和后期轉讓問題。
2、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規劃管理
對經濟留用地要嚴格按照可建設征地(符合“兩規”)的10%返還留用地,同時結合中新知識城開發建設實際情況,采取“貨幣補償、物業置換、實地返還”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應按照中新廣州知識城當前征地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升級的需要,對農村經濟留用地進行總量控制,并結合蘿崗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同時,也能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求。結合知識城發展的階段和規劃,按照“服從規劃、同一部劇、合理安排、節約集約使用”的原則,對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的選址進行科學合理的統一安排。由蘿崗區政府、廣州經濟開發區和中新廣州知識城會同國土規劃局等單位進行規劃,鼓勵各個村之間實現跨村選址、集中連片區留地。
3、加強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留用地的開發管理
首先,要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劃、重點項目發展規劃等要求,對留用地進行有序開發,鼓勵公益性項目,限制環境污染項目。其次,在對農村留用地的開發管理過程中,應該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功能、產業發展規劃、重點項目引進計劃等,將中新知識城合理劃分為核心區、一般區和邊緣區,分類對留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對核心區應該遵循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從而提高城市規劃和建設檔次和品味。再次,對留用地要采取規劃、開發和監管并重措施,有效盤活留用地,加快中心城區發展,同時有效壯大集體經濟,在征地的過程中,要全面考慮留用地政策的適應范圍、留用地指標核發、留用地指標管理、留用地指標使用等,從而能夠合理對留用地的位置、規模等進行科學布局。最后,進一步完善留用地項目開發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出讓開發應該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選擇自主開發、留用地貨幣化、合作開發等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產業升級、城鎮規劃的基礎上,對集體經濟留用地進行自主開發。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項目可以根據新建項目用地實際需求出發,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方式,以招拍掛方式在土地市場上進行公開出讓。為進一步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出讓,可以先通過土地儲備中心備案,通過土地評估機構對留用地進行客觀評估,交易過程公正公平合理,使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利益最大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實力和合作方的需要,共同開發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
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目標;實施評價
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中首次提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政策以來,國土資源部陸續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 [2008] 138號)等規定,逐步明確了掛鉤工作的基本要求、項目管理等細則,并在天津等5省市開展掛鉤試點工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整理復墾低效農村建設用地,騰出建設指標,能夠從一定程度上緩解經濟建設和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也是對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日漸捉襟見肘的建設用地指標的有益補充,為地區經濟發展盤活了用地空間。從實際情況看,城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對掛鉤政策的實施有更高的積極性。然而,在掛鉤政策具體落地的近十年來,出現了政策與執行的錯位。因此,適時地對掛鉤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反思,提煉出掛鉤政策今后的改進方向,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1 掛鉤政策實施的問題分析
1.1 對周轉指標關注度過高
掛鉤政策是一個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結構的綜合性多目標政策,然而在實施的過程中,一些地區積極申請掛鉤項目爭取建設用地周轉指標,僅僅將其當作增加周轉指標的手段,先建后拆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忽略了用地結構的優化和耕地質量的提高,沒有把掛鉤看作是集約節約用地,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推動城鄉協調、城鄉統籌發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提供用地保障的一項措施。有些地區還出現對項目區內農村建設用地重復整理開發增加周轉指標的現象,未能從根本上形成耕地資源的補充,同時還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1.2 掛鉤規劃沒有起到目標調控的作用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要求“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規劃等的銜接”。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一規劃并沒有很好地落實,沒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銜接,導致掛鉤項目區安排與未來城鎮布局、結構、發展方向脫節,進而無法實現規劃對掛鉤政策整體目標的調控作用。
1.3 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
作為掛鉤實施的主要服務對象和目標受益群體,農民權益的保障和農民的滿意度是衡量掛鉤政策實施的重要標尺。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巨額的級差地租收入卻很難補償給搬遷的農民。雖然按照《辦法》的規定,通過增減掛鉤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實行有償供地所得的收益,“要用于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并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于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但是地方政府并沒有制定出相關的政策,對搬遷農民只是給予一定的補償(由于各地財力、地價和資金來源不同,給予的補償標準也高低不同)。
2 掛鉤政策實施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博弈失衡
中央政府力圖通過掛鉤將低效農村建設用地置換出來,在不降低耕地面積、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前提下,保障經濟發展用地需求。而對于地方政府,重點關注的是獲得用地指標,加快本地區的工業發展和經濟增長。同時,地方財政資金缺口使地方政府有選擇通過土地出讓獲取收益的持久動力。由此,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出現了偏差,多目標政策演變成為單目標政策。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由于地方政府處于信息優勢和操作優勢地位,而中央的懲罰又難以到位,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結果往往是中央政府保護耕地的目標落空,地方政府加速城市擴張,而農民被排除在土地收益之外。
2.2 城鄉二元結構中的產權失衡
掛鉤政策把城鎮和農村兩個行政級別和性質不同的區域放在一個項目區,似乎是消除了行政區上的影響,但是長期形成的城鄉區別,而且農民集體土地歸屬不明晰,農民對土地缺乏支配權和控制權,無權從土地流轉中盡可能地獲得收益。
相反,快速的城市化過程中,城市在不斷擴張占用農村土地。設立增減掛鉤項目區,似乎是把外部性內部化,然而項目區仍然是分為農村和城鎮,而且目標是增加城鎮建設用地,雖然也要優化農村用地布局和結構,保證耕地數量和質量,但城市擴張的外部性仍然存在。
3 規范掛鉤政策的目標調控與路徑選擇
掛鉤政策在將近十年的實施中經歷了從鼓勵到逐步規范到嚴格規范的轉變,下一步,明確掛鉤政策的目標、規范掛鉤政策的執行將成為掛鉤政策調控的重點。
3.1 掛鉤政策的目標調控
掛鉤政策在實施中之所以會出現各種問題,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標不一致,執行中產生目標偏差造成的。掛鉤政策的首要目標應當是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其次要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方式整理出用地指標,緩解用地壓力。對于首要目標和第二目標要相互協調,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作為最終目標,緩解城鎮建設用地壓力作為派生目標,不能為了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供應問題,而犧牲或忽視村集體和農民的根本利益。要通過掛鉤政策的實施,統籌城鄉建設用地安排,推動城鄉用地的結構優化和空間布局合理化。
3.2 掛鉤政策的路徑選擇
3.2.1加強掛鉤規劃的先導作用
近年來,各地積極推動掛鉤工作,希望通過增減掛鉤,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實現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贏”。為了防止地方大拆大建、只建不拆、多建少拆,違背掛鉤政策節約集約用地的初衷,造成新的更大的浪費,必須對區域掛鉤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這就是掛鉤規劃的使命。掛鉤規劃對掛鉤項目的實施起到了規模的總量控制和合理布局的先導作用,是政府“有形的手”對增減掛鉤政策實施進行干預的一種主要形式。
因此,掛鉤專項規劃是掛鉤政策實施的先導。要加強掛鉤規劃的科學性,合理確定增減掛鉤整理潛力,重點解決好拆舊區和建設新的空間布局和時序安排,為掛鉤項目的實施奠定良好基礎。
3.2.2提高周轉指標使用效率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周轉指標的使用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調查表明,由于地方發展(如地級市)的區域差異性,拆舊潛力大的地方往往并不是建新需求大的地方,這一政策安排使得周轉指標使用效率降低,不利于區域的整體統籌發展。建議周轉指標使用的行政轄區升級,根據地方發展的需要整體協調。如按照縣級間級差地租的差異按比例分配周轉指標。
3.2.3重視農戶參與意愿
增減掛鉤組織與實施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具體實施主體是次級基層機構,農戶是掛鉤工作中參與人數最多的群體。我國新的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的基本動力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政府出于耕地保護、集約用地的需要;另一方面,逐步富裕的農村居民對生產生活環境提出更高要求。從以往的農村居民點整治的成功經驗來看,在具備經濟實力的情況下由村集體和農戶自發開展的農村居民點整治取得較好效果。因此,分析農戶參與掛鉤的意愿,對于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協調互動,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周小平. “掛鉤”專項規劃的幾個問題【J】中國土地,2009,12.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范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1、嚴格依據規劃審查各類用地
對上報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予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調整或修改規劃后報批。今年我們組織對16個項目進行了規劃評估修改工作,調整規劃總面積28.98公頃(434.7畝),目前規劃評估修改報告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2、嚴格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嚴格按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各類建設用地的報批,按照權限做好建設用地預審。依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從嚴控制建設用地預審,規范預審報件,提高預審的質量和辦事效率。在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過程中,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實地踏勘,認真調查核實。強調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對用地的引導作用,今年共完成19個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3、認真搞好招商引資項目初審工作
規劃科負責對我市招商引資項目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初審,我市招商引資項目數量多、分布廣、用地量大、用地情況復雜,我們在項目初審過程中,始終本著嚴肅認真、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在調查核實每一個用地項目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針對具體項目具體分析,提出相關建議供領導決策。今年以來共完成了33個招商項目初審工作。
4、加強個人建房管理
充分發揮規劃指導作用,引導個人建房有序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個人建房審批要求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允許建設區內選址,并符合宅基地規定的建設標準,嚴格規范個人建房資料報件。今年共審批個人建房195宗,面積28324.75平方米。
二、繼續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驗收工作
1、繼續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由于我市建設用地需求量大,而用地指標數量非常有限,今年給我市僅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35公頃(525畝),遠遠不能滿足我市用地需求;因此我們積極拓寬用地渠道,加大增減掛鉤和低丘緩坡試點項目的申報力度。規劃科安排專人與設計單位一起,深入各個鎮、處,充分調查農村居民點拆舊復墾潛力、農民群眾意愿,經過詳細外業調查、現場踏勘,編制完成了2013年度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和2014年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目前2013年度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已通過省國土資源廳審批,下達掛鉤周轉指標71公頃(1065畝);2014年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55公頃(825畝),用于建設項目報批工作。
2、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與驗收
為了確保2012年度增減掛鉤項目順利通過省、市驗收,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以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推進四項試點工作的通知》(鄂土資發[2014]1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增減掛鉤工作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我們編制了《2012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啟動了2012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工作,加快推進2012年度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完成,并申請上級驗收。
3、認真做好增減掛鉤項目備案系統錄入工作
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增減掛鉤項目需在內網和外網兩個系統進行錄入,今年完成了對2009年,2011年第一批、第二批,2012年第一批、第二批,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地塊的錄入工作,錄入地塊1000多個。
三、積極推進低丘緩坡荒灘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報批
通過對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進行整理、開發利用,可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減少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是緩解用地指標緊張的有效途徑。為搶抓機遇、積極爭取建設項目落地,按照局領導的指示,我們提早開展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申報工作,并編制完成了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上級下達我市2014-2015年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指標107公頃(1605畝),我們通過調查摸底,將該批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指標落實到了具體地塊,編制實施方案并上報審批。目前已有33.48公頃指標用于我市建設項目報批工作。
按照國土資源部和省廳要求,對已實施的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項目及時進行了“工礦廢棄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試點監管系統”的錄入工作。
四、積極爭取重點項目指標和災后重建指標
為支持我市重點項目建設,今年我們已經向省廳關公文化園重點項目指標17.5公頃(262.5畝)、光彩食品城重點項目指標11.2公頃(168畝),目前該批項目報批資料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五、貫徹落實統計報表制度,作好國土資源統計工作
認真做好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工作,做好各科室專業統計資料的收集、備案和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了本科室的專業統計報表上報工作。
六、強化科室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積極貫徹學習“十”精神及國土資源部、省廳、市局等各級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廉政及效能建設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