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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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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一)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制度的演變對1965年前后巨額財務造假案頻繁反思后,為了杜絕此類事件再度發生以及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者的利益,日本于1974年修改商法,并新頒布了《關于股份公司審計的商法典特例法》。規定,即使不是上市公司,只要公司超過一定規模就有接受審計的義務。

    (二)日本非上市公司審計制度的概要1.公司對象只要符合資本金基準和負債總額基準中任意一項,都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審計義務。其中,資本金基準是指資本金總額超過5億日元;負債總額基準是指包括借款及應付賬款在內的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流動、固定累計負債總額超過200億日元。在年度財務決算時,只要達到其中一項基準,都有在期末決算日之后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上任命負責審計的會計師的義務。2.主體財務報表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其審計對象的主體財務報表包含了季度財務報表,而公司法上的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主體財務報表中只包括會計年度末的財務報表。但是以往只要求個別財務報表,而現在則需要審計以母公司為核心,提交能夠反映該企業集團的財務情況和盈虧業績的合并財務報表。具體而言,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3.審計制度目的審計制度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東和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為前提,其目的是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審計制度最終目的是為在一定信用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間正常交易提供一定的社會擔保。因此,審計制度不屬于政府控制下實施的形式主義范疇,而是上述所提到的在巨額財務造假案的大背景下,會計信息作為公司與股東、債權人之間的通用語,運用其進行準確的財務信息披露,秉承保護股東、債務人等利害關系者權益的宗旨,以一定的信賴關系為基礎,使得經濟社會中的產品與資金的流通更順暢,成為社會基礎設施的關鍵一環。4.會計師的審計效果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為無保留意見,財務報表將作為年度股東大會報告事項,在財務報表是準確的前提下,提出分紅決議預案,并通過實施。另外如果審計意見為否定意見,或審計手續沒能完全實施、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審計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導致財務報表的準確性難以得到保障時,結果是財務報表將作為決議事項,其必須經半數股東同意通過。總而言之,為了不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會計師會和企業經營者、財務負責人耐心地洽談與溝通,讓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得到保障。

    二、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及審計意見

    (一)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圖1所示為公司法規定的企業財務決算日程安排。雖然目前公司法沒有文規定企業向會計師提交財務報表的日期,但審計實務中企業普遍做法是把期末決算的下一個月的下旬當作標準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師在從企業獲取相關財務報表起,4周之內必須提交審計報告。而后,對企業運營具有內部監督職能的監察人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則必須在會計師提交審計報告起1周之內提交相同內容的審計報告。

    (二)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認作是監督經營者(即董事長)的存在。另外在筆者看來,日本公司法提供的具備監督職能的組織有4種,分別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成員的相互制約、監事委員會以及會計師。然而,由于缺乏信息以及股東過度分散,現實中股東很難有效地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監督。而董事會成員間相互監督,具體而言就是監督經營者是否濫用經營權,同樣具備企業管理和監督兩項職能的董事在監督擁有人事權的經營者時也是相當困難的。由于現實中前兩者實施監督是非常困難的,所以,近些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維持并加強了以監督為職責的監事和會計師的作用。監事會是由監事組成,在企業內部主要擔當業務審計,出席董事會,并通過積極的對企業事務的發言來實施監督職責。獨立于企業的、外部的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通過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表明審計意見,來擔當會計監督的職責。另外,日本2003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不設監事會,而是設立由董事構成的各種委員會(報酬、提名、監事委員會)、的公司管理模式。在2011年公司法的修訂中,包括這種委員會設置公司模式在內的機動的企業管理模式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認。委員會設置公司這種企業管理模式不同于以德國為范本的監事會設置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公司外董事的人才不足、在日本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普及。

    (三)審計意見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的關系如上所述,根據審計意見的不同,年度股東大會議案會有所變化。特別是在作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下,會計師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發表意見。另外,在這種情況,往往會在股東大會議案會議案中附加會計師聘任議案,即會計審計由現在的會計師變為其他會計師來審計。如果現任會計師對被更換表示不服,可對此陳述意見。通過這些措施,身為獨立第三方的會計師就能夠在股東大會上抵抗來自于公司管理層的壓力,正當地發表意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需接受法定審計的公司未接受審計的相關法律措施按照資本金基準或負債總額基準的規定,在需要進行法定審計的公司中,仍存在部分未按規定接受審計的公司。雖然公司有接受會計師審計的義務,但對逃避審計的公司,日本法律上的懲罰措施只是要求繳納不超過100萬日元的罰款(公司法976條第22號)。也正是因為如此低額的違規罰款,導致盡管在公司治理上有必要設置外部會計監督機構,但仍有大量企業沒有按規定執行。

    三、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調查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

    (一)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必要性日本的企業間交易絕大多數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就是商品購入時不是直接支付現金,而是在收驗貨之后,將月末的總金額于下個月以后進行匯款支付或者在票據支付期限內以換取現金進行支付的一種方式。因此,確認企業“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這種信用調查公司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二)日本的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日本的諸多企業信用調查公司中,規模最大的是株式會社帝國數據銀行(TDB)和株式會社東京商工調研(TSR),這兩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合計達90%以上。TDB于1900年成立,TSR于1892年成立。1860年代開始,日本從原來的只與中國和荷蘭進行通商交易的國家體制逐漸轉向海外開放,從那以后,日本以近代國家為目標,在政府的主導下大力推進殖產興業政策,這是企業的成立和交易非常活躍的時期。并且也正處在以普魯士(現德國)為樣本的公司法成立的時期,同時在這個時期,企業信用調查機構也在日本成立了。在產業革命即將接近尾聲的1830年,世界上最早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在英國誕生。與此相比晚60年的日本,為了企業間交易的順利進行而成立的企業信用調查機構,已經逐漸流露出當時追逐歐美各國的蓬勃活躍的氣息。這以后的120年里,TDB與TSR在企業間的信用交易中擔任了極為重要的角色。TDB的分公司遍及全國83個地區,員工總人數有3200名。其中前往各家公司逐一拜訪,兢兢業業取材、集公司經營、財務信息的在籍調查員有1700名。同時每月會定期對倒閉公司的相關信息、市場調查、業界動向進行調查研究。社會對這個公司的信用調查有很高的評價。2013年9月決算年度顯示,TDB的營業額約470億日元。TSR作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信息提供公司D&B的合作伙伴,在全球信息提供方面很有優勢。2013年3月決算年度顯示,TSR的營業額為172億日元。

    (三)與會計師審計的相關性在歷史上,企業信用調查公司是先于獨立第三方會計師的審計制度興起發達的。即審計制度是隨著企業信用調查公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以,一部分企業寧愿因違反公司法而被處罰金也不愿接受審計,來自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中即使指出了不恰當的地方,該公司仍然不修正財務報表,并將未修正的報表作為議案呈交股東大會并接受該決議。之所以產生這類事件,是由于企業將未接受審計的公司財務信息提供給企業信用調查公司,在獲得一定的信用力的同時,商戶交易也將能夠沒有阻礙地順利進行下去。

    四、總結

    第2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論文摘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由此必須準確、全面地分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決對策,才能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建設。

    探討注冊會計師的法津責任,歷來是各國審計研究的重點,它不僅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為的合法性,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一、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責任。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審計人員未查出,給他人造成損失,可能遭到有關方面的控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所謂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所謂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所謂違法行為,是指賄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違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規定等行為。對于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理應負直接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則只能負審計責任。經營風險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而可能出現的經營失敗,比如經濟蕭條、決策失誤或同行之問意想不到的競爭等,而無力歸還借款或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由于沒有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原因,給被審計單位或第三者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將不負法律責任。但是,也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因違約、過失和欺詐等行為惹來官司。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審計人員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審計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道德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執行審計。欺詐又稱審計人員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I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從而進一步加強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程度。

    3、社會因索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注冊會計師隊伍與業務范圍的擴展壯大和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關注日益提高,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甚至提出了許多不盡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違反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壬戶和審計責任、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另。一旦審計結論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蒙受了損失,總是希望從其它方面來彌補,而不管錯在哪方。事實上,由于審計時時限、審計方法和審計抽樣技術的制約,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的舞弊是不現實的。

    4、經濟因素

    隨著近年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入他們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

    5、技術因素

    制度基礎審計的內在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索。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強調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著眼點在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并不將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但事實上,我們現時的審計環境比國外復雜得多,隱藏著很大的職業風險。而目前,國際會計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風險基礎審計模式,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使審計人員關注審計風險的每個環節而主動控制風險。

    6、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會計記錄的質量較低等等諸多問題。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這些都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7、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I前,我國的許重要經濟法律法規,如《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內容較多,涉及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缺乏。民事責任是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節。

    8、監管因素

    從監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都不得力。中國證監會在監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管。2000年年報中,有175家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證監會僅對卸分上市公司進行了調查、了解、懲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力度也不夠,體系與手段都不到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解決對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將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

    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避風險的舉措。

    3、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津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

    第3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外資企業注銷需要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公司進行清算;向工商局報送相關文件,提出注銷申請;出具審計報告;刊登清算公告;辦理稅務注銷;辦理工商注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來源:文章屋網 )

    第4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摘 要 每一個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準則中,都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制定了相關的條文。我國的法律法規在保證與國際社會趨近的情況下,也一直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和完善,如《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在事務所內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助理人員和復核人員在業務往來中,就某項業務給委托者和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他們需要重視在執業過程中理清法律法規責任,同時也需要了解司法責任認定的原則有助于謹慎執業規避風險。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確認依據 司法認定

    一、前言

    作為審計學專業畢業的工作者,在與事務所打交道過程中,以專業的視角去看待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獲得了一定的體會,產生了探索研究的興趣。本人在與注冊會計師的接觸中發現,目前行業并不規范,購買審計意見的現象很常見。以杭州市2012年度企業工商年檢的審計范圍為例,以下是需要年檢企業的范圍:1、2012年7月1日前設立的下列三類企業,無論注冊資本大小,均需提交審計報告:(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小額貸款公司;(3)投資、擔保、典當、人才中介及培訓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拍賣、資產評估、寄售企業;2、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新設立的實收資本在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公司;3、信用監管等級為B、C級的企業;4、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因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被登記機關查處的;5、年檢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疑點可要求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我國90%以上的都是中小企業,眾多納入需要審計報告的小微企業往往建賬不規范、會計核算工作不健全,但是事務所仍為其出具審計報告以通過工商年檢,工商的審核是對企業經營狀況的把關,工商人員信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的工作,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也具有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的功能。

    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涵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在社會生產經濟活動中,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及審計報告,是報告使用人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的一項具有說服力的參考資料。若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出具了虛假或失實的報告,這樣會損害報告使用人的經濟利益。由此引發的法律法規訴訟,注冊會計師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人或單位、受益第三方及其他第三方信賴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成果,注冊會計師付出勞動和收獲報酬的同時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審核時,要注意在什么條件下因過失操作產生的后果需負法律責任。謹慎執業以防范風險,注冊會計師任重而道遠。

    三、確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依據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了相應的基本準則,確定了注冊會計師在實際執業過程中發生的過失行為。依據《基本準則》和公認的專業關注、專業技能和勝任能力水平為檢測準繩,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法規條文。以注冊會計師在實際執業操作中情況為根據,衡量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行為有法可依。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在一定程度上雖然規范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預防了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出現的過失,這不是絕對唯一的制止注冊會計師產生過失的標準。由于社會在不斷地進步,經濟在不斷地發展。審計審核工作在實際生活中執行起來會有層出不窮的形態,基本準則有時也會面臨考驗。在職業執業的同時,行業間有著千差萬別的具體差異問題,而基本準則只是在行業中起到關鍵性作用,且基本細則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面面俱到,不可能詳盡地設定框架讓所有企業都可以套用。例如:企業的內部控制的具體評判標準。在種類繁多的企業中,基本準則無法針對不同行業的具體操作做出規定,這就涉及到注冊會計師本身的判斷能力和經驗。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出現虛假和不實的情況,可確認為不同程度的過失。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局限于現有的審計基本準則、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及財經法規而有背公允性,也可確定為過失。

    四、司法實踐中的責任認定原則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承擔形式一般走向法律形式。在審計司法執業實踐中,注冊會計師的實際執業過程中的情況是確定其過失的事實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是記錄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全過程中的最原始的文字材料依據,對其進行查閱核查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關系重大,保存好原始依據材料是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范疇,原始依據材料的真實性是確保注冊會計師是否犯有過失行為起到了決定性的關鍵作用。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及證券法中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責任都作了相適應的規定,但是仍然不能指導所有的法律實踐,很多規定都比較泛化,因此需要進一步細化與完善,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把握以下若干原則有助于保障公眾的利益的同時也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1、存在原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主要有:違約、過失、欺詐。在對責任的認定上,要確定是注冊會計師方面而不是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首先要符合責任存在原則,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執業不當,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制作了虛假不實的文檔,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刑法第229條第3款規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不過目前審計報告真實性判定標準存在結果真實和程序真實兩種觀點,前者注重結果后者注重過程,會計界主流是接受程序真實性觀點。本人認為無論是結果還是程序真實性,都必須存在。

    2、因果原則: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合理利用其審計報告的企業或個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則可以判斷注冊會計師要承擔責任。僅以注冊會計師在出具的報告中有虛假和失實行為是不足以為依據的。損失方對注冊會計師提起法律訴訟要出示足夠的事實依據證明因果關系,反之是沒有合理理由的。

    3、法定原則:該原則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只需要對合同的簽約方、合同約定的事項或受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項或第三人負責,合同沒有約定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注冊會計師不應當承擔責任。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實踐的深入,這個原則已經不完全適用了。如果可以合理判斷普通公眾因合理理由利用了注冊會計師的報告而產生了損失,注冊會計師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里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把握沒有量化的手段,更多是認為的常識性或經驗型的判斷。無論如何,法定原則仍然是最具根本的原則,我國采用的是成文法,構建法治社會也是我國的社會發展目標,因此完善法律對于明確注冊會計師責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相稱原則:相稱意味著匹配,包含的意思主要是:第一,責任性質與行為性質相適應,責任分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為其未能保證獨立性和謹慎性所承擔的責任和其行為的性質相稱,這樣不會造成承擔過輕或過重的責任。第二,經濟賠償同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相適應。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沒有造成合理使用者的經濟損失,也就基本上不存在被的可能,訴訟伴隨著賠償要求,需要明確各方責任分配經濟賠償額和決定相應經濟賠償,而不是全部由注冊會計師承擔,注冊會計師要為其責任內的損失負責。客戶本身錯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和經營失敗四個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審計責任的主導原因,因此判別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時,要充分區分責任。

    五、結論

    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具有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保護公眾利益的作用,其工作性質也使得注冊會計師面臨職業風險,遭遇法律訴訟。熟悉責任認定原則幫助注冊會計師了解什么情況下會承擔責任,促使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提高執業質量,提升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修養和職業涵養。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如何完善對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職業道德規范,避免過失責任,有待進一步的探索與商榷。

    參考文獻:

    第5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財務監督制度;公司法;審計員制度;監事會;獨立董事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公正,各國公司立法日益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監督模式。在我國,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第54條、策12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的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第175條第1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監管責任等等。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

    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從內部,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在我國,雖然公司有監事會專門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但《公司法》缺乏關于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致使監事會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沒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對監事會的運作規定得相當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監事會由于監督體制的健全,監事會確實在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股票的分布越來越分散,交易越來越頻繁,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越來越少,加強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一、賦予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而監事會能否有效行使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性是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靈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根本前提”[2].二,“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監事會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董事和經理的權力”[3]三,為了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在監事會之外可以設置會計監事。

    四、擴大及加強監事的職權,規定監事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員)幫助審查,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情況等。新晨

    (3)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

    “所謂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亦稱外部董事)”[4].“獨立董事制度在約束經理人,減少財務虛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5],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剛剛登陸中國不久,獨立董事一要“獨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對我國目前獨立董事“獨立”不易,“董事”更難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上為獨立董事的“獨立”和“董事”保駕護航,這就要求我們在《公司法》修改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健全這個重要的制度。“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上恰好有著互補性。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產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獨立性外,還由于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三大特點”[6].立法時應當注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協調,避免出現矛盾的規定。

    參考書目:

    [1]徐悅。從財務角度看獨立董事[J].財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饒常林。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4]韓志國。獨立董事:管理革命還是裝飾革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2。

    第6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法律環境 職業道德

     

        注冊會計師被人們稱為“經濟警察”,其地位與責任并重,收益與風險共存。隨著注冊會計師數量和業務的增多,其執業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近幾年來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案例呈明顯上升趨勢。正確認識法律責任、降解執業風險,已成為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解決好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不僅會影響社會審計的質量,決定審計職業社會地位的高低,且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也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引發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因素有哪些、又如何正確應對?本文試對此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的內涵與類型

        (一)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涵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責任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執業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實報告導致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法由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所承擔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其一,注冊會計師是此法律責任中違法行為的主體;其二,注冊會計師必定在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心態;其三,是注冊會計師事實上實施了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結果客觀上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其四,注冊會計師與因上述違法行為而導致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類型

        注冊會計師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被稱為“經濟警察”,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所涉及的部門法,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刑法》《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中,另外還有兩種不同的劃分標準。

    1.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輕重程度分類

        (1)違約責任。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的要求,如注冊會計師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審計報告等。

        (2)普通過失。一般是指沒有嚴格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認真與謹慎,如注冊會計師沒有完全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

        (3)重大過失。一般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最低限度的認真與謹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按照專業標準或專業標準的主要要求執行。

        (4)欺詐。通常指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錯誤行為。作案人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誤卻以虛偽的陳述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5)推定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騙或坑害他人的動機,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執業中如果沒有遵守公認的有關標準,則即使他并無詐騙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動機,仍然可以控告他犯有推定欺詐罪。

        2.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對象分類,

        (1)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只要接受委托執行業務,就負有格盡專業職守,保持認真與謹慎的義務。這一點不論是否在委托單位的合約(業務委托書)中寫明,都是存在的。因此,如果由于注冊會計師的違約或過失給委托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注冊會計師則對委托單位負有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最常發生的情況就是未能發現委托單位職工挪用公款等舞弊行為,遭受損失的委托單位往往指控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而要求賠償。

        (2)注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的責任。這里所謂受益第三者,主要是指業務委托書中所明指的審計報告使用人,但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如注冊會計師知道客戶委托他對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按照合理推斷,受益第三者同樣具有委托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約下的權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權。也就是說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給依賴審計會計報表的受益第蘭者造成了損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冊會計師而請求賠償。

        (3)注冊會計師對其他第三者的責任。這里所謂其他第三者是業務委托書中根本就沒有指明的人。如委托單位潛在的股東、銀行和其他信貸人等。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條文中對此種第三者的責任尚未規定。但是在注冊會計師事業比較發達的美國,根據習慣法,注冊會計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原因

        從我國目前形式來看,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僅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還有整個社會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原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環境

        為了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先后出臺的《刑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等,這些法律都涉及到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對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環境的改變,立法順序的先后不同,使得這些現行法律中,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如專向性立法,它不像刑法那樣以犯罪的侵犯客體為線條進行分類規定,會導致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強調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程序問題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釋所帶來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問題;等等。這些現象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第7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2、公司監事會第三次會議于2009年*月××日在公司辦會議室召開。公司五名監事會成員全部參加會議,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人數,會議有效。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同志來主持。經過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及《××××*》的議案。

    3、公司監事會第四次會議于2009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公司五名監事會成員全部參加會議,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人數,會議有效。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同志主持。經過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審計報告及其他專項報告》的議案。

    4、公司監事會第五次會議于2009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公司五名監事會成員全部參加會議,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人數,會議有效。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同志主持。經過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二、監事會獨立意見

    (一)公司依法運作情況

    報告期內,通過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監事會認為:公司董事會能夠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經營。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為進一步規范運作,公司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均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忠于職守、兢兢業業、開拓進取。未發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股東、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檢查公司財務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監事會認真細致地檢查和審核了本公司的會計報表及財務資料,監事會認為: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公司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能夠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其審計意見是客觀公正的。

    (三)檢查公司募集資金實際投向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監事會對本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認為:本公司認真按照《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實際投入項目與承諾投入項目一致。報告期內,公司未發生實際投資項目變更的情況。

    (四)檢查公司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監事會對本公司重大收購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認為:公司向××*集團收購其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60%的股權及其擁有的仿膳飯莊、豐澤園飯店、四川飯店之100%國有產權,程序合法,沒有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影響。

    (五)檢查公司關聯交易情況

    報告期內,監事會對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監事會認為,關聯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業績,其公平性依據等價有償、公允市價的原則定價,沒有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的行為。

    (六)股東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的獨立意見

    第8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某工商局從四個方面加大了對參檢企業的財務資料審查力度,把好了企業的年檢審核關口。

    首先核對企業相關報表數據。一是“表表相符”,即本年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和企業上一年提交的資產負債表期末數相符;二是“賬表相符”,即本年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期末數及損益表的累計數和總賬相關科目數字相符;三是“賬賬相符”,即總賬數字和相關科目明細賬數字相符。除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外,企業的上述三組數字均應彼此相符。如出現不符,就要考慮參檢單位的財務核算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沒有設賬或賬務不正規、不完整的問題,或是編了一份虛假的財務報表。

    其次認真復核企業審計報告。在企業年檢中,該分局根據審計報告結論的不同,采取相應策略。對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年檢審查時予以通過;對持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看其保留意見的內容——如果是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到位情況持保留意見,或是對非貨幣資金的過戶等登記機關重點關注的情況持保留意見,則暫時不能使該公司通過年檢;遇到持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也暫時不能通過年檢。

    第三適當抽查企業原始憑證。對于企業收入費用類科目和一些明細賬記載比較模糊、特殊或金額較大的債權、預提待攤費用、資金往來等項目,將進一步審查其原始憑證。

    第四審查企業明細賬相關科目。對“存貨”、“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細項目進行審查,看企業銷售了哪些商品、取得了哪些收入,并以此與營業執照上核準的經營范圍相比較,看企業是否存在超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檢查“實收資本”明細賬,看其實收資本金額是否和注冊資本一致,是否發生了變動;企業股東名稱及出資金額、比例是否發生變更;對于集體企業,檢查其原始投入資金來源,看其投資主體是否真實,是否為“假集體”。

    檢查公司的“本年利潤”、“所得稅”、“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看其是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并按規定分配利潤。

    第9篇:公司法審計報告范文

    摘要:文章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法律責任范圍的正確認識和界定以及應對策略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和討論,目的是提高人們對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全面認識。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 誠信體系自律  法人治理

     

        近年來,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頻頻曝光,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時間,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討論越來越熱烈。本文就注冊會計師在我國的發展情況;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內容;目前的主要癥結;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責任的規范和發展進行闡述和探討。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會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具體內容如下: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會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企業停業,吊銷直接負責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撒消。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業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會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結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等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構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要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該追訴標準時《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機構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會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究程度。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范圍的正確認識和界定 

        注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會受到當時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本身的閱歷、業務水平、自身的道德標準的影響,盡管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承擔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應對主觀或故意還是客觀或過失應該有一個正確認識和界定,同時還要分清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的界定。具體內容如下: 

        1.分清過失和欺作。過失是因為在一定條件下,缺少合理的執業謹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也稱為注冊會計師舞弊。不良動機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過失的重要區別。注冊會計師對于過失和欺作均應承擔責任,但承擔的責任的類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懲罰輕重不一。客戶在指控注冊會計師給自己造成損失時,應能夠證明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自己的損失有直接的關系。這個證明可以由專家鑒定委員會(一般由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及司法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作出,對于過失有無,過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關部門作出公正的判決。 

        2.分清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同為過失,但程度不同。普通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的謹慎都沒有保持,注冊會計師沒有按專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執行業務。正確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3.分清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會計責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卻常常忽視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只重視審計責任。甚至將企業的興衰成敗都規咎于注冊會計師。這種現象助長了企業管理當局的僥幸心理。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受審計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行政和監督權,只能憑經濟鑒定來驗證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符合會計上要求的合法性和一貫性原則,是否正確完整,不可能作出100%的保證,也不可能對會計報表的遺漏和差錯負全部責任。通常,注冊會計師認真執行了審計程序后,在出具審計意見時會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確信”等謹慎用語。但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以為審計意見書就是保證書,也就是注冊會計師作出了書面的承諾,就應負全部責任。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加深了雙方溝通的難度,使注冊會計師陷入窘境。 

        三、我國現行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及相關法律的完善 

        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年輕的行業,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的法律前文已經闡述。筆者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及現行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法律的完善談一些個人的看法。

       1.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眾所周知,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起步晚,起點低。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所從事的審計事業也在不斷進步和發展,其間產生了相應的改革成本和規范成本,這不是注冊會計師本身所能控制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政府干預和市場規范程度等因素的變化而產生的。尤其是在獨立審計準則頒布之前,社會公眾葉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比較關心,政府的監管部門卻沒有這方面的需要。所以,一旦發生會計報表的錯報和漏報,社會公眾怨恨的矛頭就一致指向注冊會計師。這一方面反應了社會公眾葉審計行業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會公眾葉審計作用的理解存在誤差,認為審計工作可以揭示公司內部的所有錯誤和舞弊,事實上審計工作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也不具備這樣的作用。因此,討論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脫離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注冊會計師的影響力是不公平,也是不負責任的。企業經營失敗時,由于對法律責任的分擔問題缺乏明確細致的規定,人們往往不向企業管理當局討說法,而是向似乎具有實際賠償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轉嫁責任,要他們買單。這也慫恩了企業管理當局極力粉飾財務報告,推卻責任的不良企圖。 

        2、不同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公司法》、《刑法》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的暫行條例》等法規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成果與應承擔責任的關系,然而《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工作程序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按《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中的規定,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就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其他的法律則按工作的實際結果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矛盾往往會導致司法判決不一。 

        3.《獨立審計準則》未能得到充分重視。《獨立審計準則》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帷一技術標準,是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部門規章。《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合理保證等概念。但因為是部門規章,不能同《刑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相提并論,又因為法官等司法人員對這項規章不熟悉,在判決時無法引起充分的重視,這樣就很難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法權益。 

        四、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解決思路及應對策略 

        為進一步發揮我國的注冊會計師“經濟警察”的作用,提高人們對注冊會計師認知程度,避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我們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注冊會計師行業在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道德素質的同時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葉自身職業責任的宣傳。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的認定標準。為了使注冊會計師承擔合理的法律責任,在賠償比例上增加相葉比例數,僅有絕葉數是不合理的。另外,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為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無限的法律責任,應分別采用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審閱報告等不同效力等級的報告形式。注冊會計師在葉財務資料審核后,并不能葉資料的準確性和結果作出可靠的保證,提供擔保或承擔責任。未來事項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無法預側,也無法作出客觀的判斷。注冊會計師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是運用自己的專業和經驗優勢,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為單位的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建議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樣行使管理的職能。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不應完全為利益所驅使,葉于無法勝任或不能按時完成的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接受該項業務的委托。 

        2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搞好行業內注冊會計師誠信體系建設。為此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誠信記錄制度,誠信網絡查詢和信用評級制度等;二是建立誠信信息公布與開放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時失信者的懲罰制度,完善時失信行為的投訴、舉報等制度,加大對違約失信者的處罰力度,提高失信的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政治成本,迫使其行為向誠信規范。四是健全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使無誠信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被拒絕于市場之外或被淘汰出市場;五是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公平競爭要求拒絕欺作、排斤投機,要求事務所依靠服務質量取勝,這樣才能使企業誠信成為一種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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