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控制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3-0117-02
1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現狀與問
題
1.1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現狀
1.1.1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環境困境
自發生全球性經濟危機以來,我國仍然處在經濟結構調整的階段,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整體表現不佳,利潤減少,或大幅度下滑的企業不在少數。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容回避的是上市公司在上市過程中操縱財務造假,粉墨登場,然后就是一系列的違規運作,無所顧及。尤其是在資產重組和控制權變更等重大資本運作中,操縱股東大會及董監事會,占用和挪用大量資金,并編造和篡改財務報表的內容,使財報內控審計工作難以有效地展開。
1.1.2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面臨更多的挑戰
一是上市公司業務發展迅速,跨行業經營渠道有增無減,業務多元化的發展造成財務處理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內部審計水平要求升高。二是部分公司會計制度不完善、有缺陷,信息系統不規范、不嚴肅。三是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薄弱,基礎較差,跟不上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推廣。
1.2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中的問題剖析
1.2.1 監管機構沒有形成統一的政策
這有歷史的原因和現實的滯后,與美國相對成熟的內部控制審計制度相比有著不小的差距,主要是缺乏科學、統一的評價標準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具體表現是:實施范圍有限,基本還是針對金融系統和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政策性不強,審計師的執行方式、報告內容、文本格式也不一致,造成師出多門。基礎性工作薄弱,審計主體職業性欠缺,懲戒力度不夠。
1.2.2 上市公司對財報內控建設重視不夠
企業未能隨著形勢的變化推進審計工作,有的仍然沿襲著舊有的運行模式。國外著名學者德勤對中國企業內部控制狀況調查分析后得出結論,中國企業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內部審核的重要意義,“內部控制審計存在一些誤區”,執行的目的僅僅“為了滿足監管要求”。
所以,導致一些企業建立內控建設的積極性不高,已建設的也是問題多多。其內控審計機構還是隸屬于董事會或監事會,或者直接接受總經理領導,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和獨立性受到質疑。
1.2.3 社會審計機構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是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準則一般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增加。二是負責審計工作的會計事務所對新準則的宣傳、解讀、培訓缺乏新意,執行起來照貓畫虎,不嚴謹、不到位。三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過程中缺乏獨立性。企業一般依賴于管理層推薦的、熟悉的審計公司,輕易不肯變更,難以對審計水平和質量進行橫向比較,選取更加優秀的審計單位。四是缺乏職業懷疑精神。這與客觀的審計環境有關,也與審計師的職業精神有關。由于水平不高,經驗不足看不到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因為外在壓力和內部制約不敢徹查贏私舞弊的違法行為和相互矛盾的造假行為是另一方面。
1.3 社會公眾對財務報告內控審計報告的有效需求不足
內控審計報告的需求主要來自管理部門,一般股市投資者興趣有限,更不會就財務報告進行細致的解讀,他們的信息來源主要依靠證券公司的專業機構和金融專家的研究報告來確定自己的投資方向。
實際情況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本身具有相當的政策性和專業性,對審計單位和審計師都具有挑戰意義,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更難掌握和解讀,對于股市的交易操作參考價值不大,不受重視也就在所難免了。
1.4 財務報告內控審計本身存在諸多問題
1.4.1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一般特點是時效性和針
對性
其一,如果不是身在其中,我們只能對企業內控機制的有效性做出判斷,卻不能監察到執行的全貌和最終結果。其二,在執行的過程中,內控活動隨著生產的各個流程、階段、時間進行,呈現出流動性、推進性、段落性,不可能付出巨大的成本來跟蹤。
1.4.2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效果有待提高
審計質量的優劣,決定了審計效率的高低。如果因為審計報告的缺陷導致IPO被拒,甚至遭到證監會的譴責和調查,只能說明內控審計的質量不高,急需進一步地提高。
1.4.3 增加了企業成本
上市公司通過種種努力,最終因審計問題上市失敗,前期的審計努力和為此付出的成本都會付之東流。這就從某個角度體現了審計質量的重要性,質量就是效率,質量就是金錢在這里得到了驗證。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一定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還在某些方面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一方面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制度加大了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成本,無形中攤薄了利潤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必須耗費時間和精力詳細記錄和測試內部控制程序,彌補控制缺陷,正常生產秩序勢必受到影響,上市失敗又無法補充和調整,無疑雪上加霜。
2 完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相關建議
2.1 政府監管部門要規范監管政策,轉變方式
政府主管部門要肩負其政策責任,進一步強化實施內部審計管理,推動其順利、規范、有效地實施和落實。
一要在證監會審核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有融資需求時,以及企業公開發行債券時,必須要求企業無條件地提供內部控制的報告和實施方案,并引入審計部門對財務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同時,政府相關部門也可創新性地對企業內部控制情況進行驗收,并對該方面對企業信用的評級影響做出判斷。
二要與政府相關的審計部門也要轉變工作模式,從源頭上尋找徹底避免出現問題的辦法。學習、探討、研究、借鑒國外先進的審計理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以政策法令的形式強化企業實施的自覺性。
三要監管部門要在此項工作中處于主導和指導地位,進一步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程地監管,組織和協調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審核理念及審核標準等問題上的討論論證,提高其執業能力和水平。要下沉工作落腳點,積極地與企業溝通交流,有針對性地對企業財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資料,監督和推進執行進展,考察執行效果。
2.2 上市公司需重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施行以來,對企業內控制度建立的要求由主板公司逐漸向中小板、創業板全面過渡。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要依法履行職務,盡職盡責,責無旁貸地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體系,不打折扣地模范執行。
目前的上市公司多數是以企業集團的形式存在的,呈現出組織結構龐大而復雜,經營業務包羅萬象的特點,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程。然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正是其向一個更高層次躍進的保證,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夯實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對企業不斷地發展壯大有著重大意義。
企業實行內部控制的目的在于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公司效益,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構建不能只是形式主義的虛構,要和企業的業務運轉、機制運行、市場經營相結合,還要建立考查和評價的監督機構予以保證。同時,該系統還要接受相關部門對該系統進行監察,對是否運行有效進行評估,對運行狀況提出意見,督促其不斷地調整和改進。
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監管機構的評估報告是上市公司公開的重要文件之一,也是上市公司展現自身管理水平的標的,重視與否,報告是否靚麗,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的形象,應該引起高管們足夠的重視。
2.3 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
首先,執業人員要自覺地參加培訓,與時俱進,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新形勢下理論結合實際的能力,在實務操作中正確把握和運用文件精神,學以致用。
其次,組織有關部門,調動社會資源對執業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測試,完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質量監控體系,尤其要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進行復核。
最后,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審計工作中要注意積累資料,有針對性地對典型案例進行搜集和研究。
2.4 改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
美國POAOB的AS5制定的相關審計準則還是具有相當指導性的,我們應該實行拿來主義,并根據國情和企業的實際狀況予以參考,對我們現行的制度予以改進,和國際社會的審計標準接軌,探索出適應我國現實發展階段的,帶有自己特色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改進和提高主要還是要依靠注冊會計師執業水平的提升,要求他們在開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中要站在相對的高度,具有大視野、全局觀,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尤其注重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審計過程中和專業項目組要加強合作,經常溝通,信息共享,協同運作。對于關系到最終結論確定不一致的問題,要按照相應的審計程序,秉公辦理,公平公正,使審計報告更具權威性和正確性,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3 總 結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是一項提高財務信息質量和審計理念創新的制度完善,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內控審計就是把監管的時間提前,防范于未然。這樣,就可以披露企業財務報表背后的誤區,曝光利用會計準則理解差異的違規操作,在國家和企業的利益遭到損害之前及時介入,將監管范圍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可謂意義深遠。
參考文獻:
[1] 張海梅.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的理論基礎及對策[J].商業會計,2012,(02).
[2] 朱榮恩.內部控制評價[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3] 李軍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研究[D].長沙:湖南農業大學,2012.
2013年是財政部強制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自我評價報告的第二年,根據《中國上市公司2014年內控白皮書》中所述,2013年滬深兩市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中,共有四家公司公布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意見存在顯著差異。BH公司和天津T公司,其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為否定意見,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結論為整體有效;S公司,其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為保留意見,但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為整體有效; Q公司,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但其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為整體有效。這一差異引起了我的興趣,同時,雖然2014年內控白皮書所披露的是這些上市公司2013年的內部控制情況,有些過時,但由于2014年的相關報告和年報已經公布,在有明確后續處理辦法等資料支撐的情況下,對2013年這些內部控制的問題研究將更加客觀和完善,這也是我選擇2013年這些事項進行分析的理由。本文將對上述差異進行分析并找出其中的原因。
二、具體案例情況
根據迪博公司公布的中國上市公司2014年內部控制白皮書中所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知道,2013年BH公司、T公司、S公司和Q公司四家公司所公布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意見差異顯著。相關事項具體如下:(注:下述案例情況主要來自于各公司當年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當年年報)
BH公司在公布年報的同時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為有效,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非標準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BH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表明導致否定意見的事項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由于BH公司旗下某子公司沒有對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實施有效控制,公司賬面上共有近四億的資產未見實物,其二,公司也沒有定期核對相關的往來款項,審計師認為上述兩個事項構成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失效。但在同年的年報中,BH公司解釋為上述導致否定意見的事項正在核查中,對于公司的影響暫時無法估計,所以不能確定對公司的影響程度,分公司已經對其進行核查并會及時披露結果,董事會認為其內部控制總體仍是有效的。
T公司在公布年報的同時也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結論為整體有效,但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導致T公司審計報告出現否定意見的事項主要是該公司下屬7家子公司在對外擔保方面的授權與披露均存在嚴重問題,相關內控失效,該重大缺陷可能導致公司因履行擔保責任而承擔損失的風險。但公司管理層認為該缺陷只是一般缺陷,且沒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認為其內部控制總體仍然是有效的。而S公司與Q公司均是以內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剛開始實施,缺乏運行時間等為理由解釋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整體有效。
三、案例分析
經過對上述四家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結論之間的差異的分析,我發現它們之間有一個共同點,即雖然外部審計師對這些公司的內部控制所出具的非標準審計報告均表明這幾家公司在內部控制問題上存在著各種缺陷,但其公司董事會在對它們的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價時,得出的都是其公司內部控制整體有效的結論。這就讓我們不得不合理懷疑是否存在某些客觀或主觀原因導致了這些公司對其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過度自信或者是存在公司隱瞞其內部控制缺陷的情形。
以BH公司為例,查閱相關文獻后,我發現BH公司公司董事會認定其2013年內部控制整體有效的可能原因之一在于公司在對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本身就存在問題。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BH公司公司對重大缺陷的認定一共有四個財務標準,分別是財務報表錯報金額大于等于利潤總額的5%、資產總額1%、經營收入總額1%、股東權益總額的1%,但并沒有規定當按照這些指標計算出來的金額出現明顯的差異或者其影響的方面各有不同時應當如何運用這些指標;其二,BH公司對財務報告和非財務報告內控缺陷的定性標準描述籠統,且沒有準確給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及一般缺陷的具體認定標準,其給出的籠統的文字描述在對缺陷進行認定時給予了公司極大的可操作空間。例如在判定事件是否表明內控存在重大缺陷時,BH公司公司的描述均是諸如“影響公司聲譽的重大事項”、“決策程序不科學導致決策失誤”、“重要業務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統性失效”等籠統的語言,對于所謂的“不科學”、“公司聲譽”之類的文字都是沒有定性和定量的判斷標準,這就使得公司對重大缺陷的認定有了可以“操作”的空間。由此可知,公司對重大缺陷的認定標準存在問題,就可能導致公司在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時會高估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程度,導致公司認為內部控制整體有效而外部審計師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這種情況。
BH公司在其公布的2013年年報中對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評價報告差異的原因解釋為:“披露的事項尚在核查中,影響程度無法估計為由,認為不能確定對內控的影響程度,因此除該事項可能產生的影響外,公司的內控是有效的”。我認為這種含糊不清的措辭完全不能掩飾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事實。按照《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中的要求,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應當在報告基準日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形成評價結論。以事項正在調查中等理由來解釋內部控制缺陷是完全不成立的。
同理,T公司在年報中對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評價報告結論差異的解釋同樣的措辭含糊且不符合規定。其解釋的導致否定意見的七筆擔保事項中的三筆已經于2014年初解除擔保關系,但2014年解除了擔保關系并不表示2013年的這些擔保沒有發生,這些擔保事項確實沒有按規定履行相應的授權審批及信息披露程序,擔保關系的解除不能掩蓋其內部控制失效的事實,公司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認為其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是不準確的。
四、建議
無論是上文進行詳細分析的BH公司和T公司,還是同樣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意見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結論差異顯著的S公司和Q公司,他們導致內部控制審計意見和內部控制評價結論差異顯著的原因無非是以下兩個方面:1.從公司內部問題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公司對內部控制缺陷認定的標準存在問題,導致明明按規定應當屬于內部控制缺陷的問題卻沒有披露或者公司不認為其是內部控制缺陷;2.從外部壓力的角度看,公司出于財務或非財務目的刻意隱瞞內部控制缺陷,例如BH公司,其2012年和2013年已經連續兩年虧損,即將面臨被ST的風險。
對于這兩個可能的原因,我的建議是:首先,從公司角度而言,公司應當提升其自身素質,在制定內公司內部控制相關標準時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計,同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完善,并加強公司內部對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的監管;其次,從政府和市場監管的角度而言,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政府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執行披露進行更加嚴格的規定和監管,提高企業違規成本,并從外部監管的角度提高企業完善內部控制的動力。
【關鍵詞】上市公司 內部控制 缺陷 成因 對策
企業良好有序的發展離不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為了使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更加完善,我國正在加緊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2008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2010年《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標志著我國基本建成了結合自身特點并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盡管近年來我國對內部控制的相關問題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問題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的相關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現狀分析
(一)上市公司日益重視內部控制建設
自2008年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來。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高度重視內部控制的建立和運用,嚴格按照基本規范執行相關工作,努力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自身實際的內部控制應用體系。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重視內部控制,主要表現在更全面地了解實施內部控制的必要性,通過進行公司治理結構和業務流程的梳理,強化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意識,提高員工的能力和責任意識,以應對風險,促進公司健康發展。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更加標準化
內部控制評價有助于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出現問題時,能夠迅速反應,立即開展相應工作,查找并分析原因,對公司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通過內部控制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改善了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通過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促進內部控制評價更加規范和標準,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
(三)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的監督作用逐漸顯現
為了增強內部控制審計的有效性,上市公司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加強內部控制審計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注冊會計師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內部控制流程,堅守職業道德,運用專業知識和素養,致力于找出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的缺陷,同時發現一些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根據2016年5月17日,中注協的上市公司2015年年報審計情況快報(第十五期)披露:2016年1月1日~4月30日,40家事務所共為153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其中,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1444份,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70份,否定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16份。相關的上市公司也了相應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披露了自身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進行的相應的整改具體措施。這也進一步說明了內部控制審計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成因分析
本文主要就2015年度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缺陷問題進行相關的分析。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值得關注:
(一)違規進行關聯交易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方及其交易行為,防范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確保維護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與關聯交易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在規范關聯方及其交易行為時,至少應關注涉及關聯交易業務的以下風險:一是關聯交易及其披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可能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二是關聯交易未經適當審批或超越授權審批,可能因重大差錯、舞弊、欺詐而導致損失。三是關聯方界定不準確,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四是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可能導致公司資產損失或中小股東權益受損。五是關聯交易執行不當,可能導致公司經營效率低下或資產遭受損失。不恰當的關聯交易會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也會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
從2015年度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所發現的相關內部控制缺陷問題來看,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出現問題是比較典型的一種情況。例如:禾嘉股份關聯交易管理中對主動識別、獲取及確認關聯方信息的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導致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滇中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發生關聯方交易未被及時識別,未履行相關的審批和披露事宜。長春一汽富維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議案未獲股東大會通過,但是該公司仍在未獲得股東大會授權的情況下與關聯方進行了該議案所涉及的日常關聯交易。一汽富維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主營業務90%以上來自關聯交易,公司無法停止該關聯交易。該公司認為該關聯交易沒有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但是從內部控制的制度要求來說,關聯交易必須獲得股東大會的通過方才可行。
(二)不重視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監督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財會字〔2010〕11號文,連同2008年5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共同構建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擴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而言,內部控制審計是一個新型事物,注冊會計師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對委托單位進行內部控制審計,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這種新型審計服務的審計收費如何定價將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新問題。從相關文獻來看,我國關于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研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界都處于探索階段。本文從我國2011年滬、深兩市A股共1 418家上市公司中,選取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同時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共205家為總樣本,分析影響我國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因素,并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確定這些可能的影響因素的影響方式。
二、研究假設與模型
(一)研究假設
上市公司規模越大、相應的人員配備越多、崗位設置越多,上市公司的經濟業務處理和業務流程也越多,對應的企業控制風險水平也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測試并發表審計意見,需要測試的控制活動越多、測試的范圍越廣,需要獲取更充分、適當的證據,為發表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則實施內部控制審計需要的時間越多,相應的審計成本越高,從而收取的審計費用就越高。因此,提出假設1:
H1:上市公司規模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正相關。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越高,對參與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人員的要求越高,也就需要更高的專業判斷,則會計師事務所需配備更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項目組,并對助理人員進行更多適當的督導,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成本就越高,從而收取的審計費用就越高。因此,提出假設2:
H2: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正相關。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若存在失效的風險,說明該公司內部控制的某特定領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風險越高,那么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內部控制審計時需要給予該領域的審計關注就越多,注冊會計師需要更多地對該項內部控制親自實施測試,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量增大,從而收取的審計費用就也高。因此,提出假設3:
H3: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正相關。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公司設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目的在于通過這些機構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并不斷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有內部控制監督機構,注冊會計師會認為該公司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有著內部監督效應,則可以更多地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從而相應減少可能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審計收費也就相應較低。為此,提出假設4:
H4:設有內部控制監督機構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負相關。
上市公司所在地經濟越發達,其消費水平也就越高。根據以往的研究,上市公司所在地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審計費用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也猜測經濟發達地區的上市公司支付的內部控制審計費用高。因此,提出假設5:
H5: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達水平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正相關。
有著良好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僅能夠滿足內部控制審計委托者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還可以向社會公眾傳遞企業內控較完善的“信號”,會彌補提供高質量的內部控制審計服務的成本和維護聲譽或品牌的成本,具有良好聲譽的事務所會提高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因此,提出假設6:
H6: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正相關。
(二)變量設定
1.內部控制審計費用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要求,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同時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服務,可將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所以很多情況下無法直接獲得內部控制審計費用,且目前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單獨進行披露,2011年年報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審計費用是年報審計費用和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總和。借鑒Eldridge and Kealey(2005)的研究方法,本文對內部控制審計費用(Internal Control Audit Fees,ICAF)的確定方法為:
首先,確定上市公司首次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年度。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頒布時間為2010年4月15日,其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開始施行,所以2011年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的審計費用就是首次,同時包括財務報告審計費用和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即2011年是這個首次年度,則2011年報告中披露的審計費用(Fees2)減去上一年度(2010年)的審計費用(Fees1)的數額表示ICAF。
其次,由于大量的文獻表明公司規模是影響審計費用最重要的因素,為了降低公司規模對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影響,更加準確地估計ICAF,在上述基礎上,用公司規模進行修正,公式如下:
ICAF=Fees2-Fees1×SIZE2/SIZE1 (1)
本文用Ln(ICAF)表示內部控制審計費用。
2.上市公司規模
本文選用與大多數學者相同的處理方式,以上市公司總資產數額來衡量上市公司規模,對上市公司總資產取自然對數,用Ln(Asset)表示。
3.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
已有的研究表明與內部控制復雜程度相關的因素包括:子公司數量、公司經營所涉及的行業數量、子公司分布是否廣泛、公司業務的復雜性等。從內部控制審計的角度,子公司數量、公司經營所涉及的行業數量、子公司分布是否廣泛這些因素都體現在公司規模中。因此,本文選擇公司業務的復雜性這個因素,以存貨和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重INVREC來衡量。
4.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Risk)用本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來衡量,若2011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意見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則Risk為0;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Risk為1。
5.內部控制監督機構
由于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這些內部監督機構(Supervise)在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中都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本文選擇以打分情況對其進行賦值。上市公司設立了其中一個內部控制監督機構,賦1分,共3分。
6.上市公司所在地
本文選用上市公司所在地人均GDP的自然對數來表示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達水平Ln(GDP),以衡量地域因素對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影響。
7.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
本文采用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是“四大”來衡量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用Big4表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指德勤華永、普華永道中天、畢馬威華振和安永華明。如果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是由“四大”審計,則賦值為1,否則為0。
(三)樣本的選取
選取2011年滬深A股市場上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205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并按照以下原則剔除樣本:(1)剔除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18家),因為金融保險類公司與非金融保險類公司差異較大,不具有可比性;(2)剔除未披露2011年審計費用的上市公司(14家);(3)剔除未披露2010年審計費用的上市公司(29家);(4)剔除數據不可得的上市公司(1家);(5)剔除按照公式(1)計算得出數據無效的上市公司(78家),最終得到樣本共65家上市公司,其中滬市A股44家,深市A股21家。
本文所涉及的財務數據主要來源于巨潮資訊網(cninfo.com.cn)、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2011年年報審計情況快報》和《2010年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涉及的內部控制審計信息的相關數據由筆者根據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手工整理。本文利用Excel和SPSS16.0軟件完成計算和回歸分析。
(四)模型建立
基于上述的分析和假設,根據Simunic模型,本文構建如下模型,運用OLS回歸分析方法分析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的影響因素及關系。
三、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模型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見表1。Ln(CIAF)的最小值為6.988,最大值為15.3415,均值為12.1620,中位數為12.1878,標準差為1.5980,樣本中各上市公司所支付的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和上市公司資產規模(總資產取對數)的最小值、最大值和均值顯示出樣本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和公司規模存在較大的差距,這樣便于對其進行實證研究分析。在65個樣本中上市公司聘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只有14家,占21.54%,比例較小。
(二)相關性分析
運用皮爾遜(Pearson)雙尾檢驗對各變量間的相關性進行檢驗,表2說明各變量間的相關系數。從相關性矩陣看到,Ln(CIAF)與Ln(Asset)、INVREC、
Ln(GDP)以及Big4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332、0.049、0.320和0.390,并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說明內部控制審計費用與上市公司規模、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地域因素、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是“四大”程度顯著。
Ln(CIAF)與Risk雖不顯著但相關系數較小,為0.033,與Supervise不顯著,但相關系數較小,因此被解釋變量與各個自變量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其他變量間的相關系數均未超過0.5,說明各變量間不存在明顯的多重共線性問題,不需要特別關注,可以對其進行多元回歸分析。
(三)回歸分析與檢驗
從表3可以看出,模型的顯著性水平Sig為0.0052
一是上市公司規模Ln(Asset)的回歸系數為0.2852,P值為0.0470,在5%的水平上顯著,與預期符號一致,上市公司規模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上市公司規模越大,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內部控制審計收費就越多,假設1得到驗證。
二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INVREC)的回歸系數為0.5187,P值為0.321,回歸系數為負,與預期符號一致,但其結果不顯著,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存在非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得出該實證結果可能的原因在于:該變量是選用業務的復雜性這個因素來表示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采用(存貨+應收賬款)/總資產來衡量的,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內部控制審計價格時并不認為存貨和應收賬款審計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其次,在于本文用(存貨+應收賬款)/總資產簡單地來衡量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可能不夠恰當。
三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Risk)的回歸系數為-0.8022,P值為0.5923,回歸系數為負,與預期符號相反,但其結果不顯著,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存在非顯著的負相關關系。這一結果可能有兩種解釋:第一,本文采用2011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來衡量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但可以看到,2011年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的“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比例高達98.05%,則其意見類型可能對內部控制審計定價影響很小;第二,五部委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則在2011年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還處于自愿性階段,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上市公司多為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較好的公司,而注冊會計師對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理解還不夠深入,對《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具體運用還處于非強制的探索階段,較小可能出現會計師事務所因發表錯誤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而被訴訟要求賠償,則其對出具“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較為偏好。
四是設有內部控制監督機構(Supervise)的回歸系數為0.1811,P值為0.6050,回歸系數為正,與預期符號相反,且不顯著,即設置內部控制監督機構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存在非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從實證結果看,出現這種與研究假設截然相悖的結果,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剛開始實施,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目前還不夠完善,內部控制的執行還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則注冊會計師在對內部控制審計收費時并沒有考慮內部控制監督機構的存在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量的影響;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每增加一個內部控制機構,其在審計的過程中須關注該內部控制監督機構是否定期執行監督工作,監督是否有效,這反而會加大注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工作量。
五是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達水平Ln(GDP)的回歸系數為0.7554,P值為0.0503,在5%的水平上顯著,回歸系數為正,與預期符號相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達水平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上市公司所在地經濟越發達,其支付的內部控制審計費用越高,假設5得到驗證。
六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Big4)的回歸系數為1.0149,P值為0.0426,在5%的水平上顯著,回歸系數為正,與預期符號相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聲譽與內部控制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這表明上市公司會支付高額的內部控制審計費用來購買企業內控較完善的“信號”。會計師事務所聲譽越好,越具有“品牌”效應,內部控制審計費用就越高,假設6得到驗證。
四、結語與建議
【關鍵詞】 上市公司 內部控制缺陷 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頒布了《內部控制指引》,共同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定期檢查自身的內部控制運行情況,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進行確認、缺陷類型進行區分并及時予以改正,要求對外披露獨立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同時還應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其內控自評報告進行審計。2008年五部委又聯合頒布了《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10年又了關于企業內部控制的三大指引。其中《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要求對內部控制缺陷進行認定并在評價報告中進行披露;《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要求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外部審計并對缺陷進行認定。在規定頒布實施的這幾年中,上市公司對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況,特別是內控自評報告中有關內控缺陷的披露情況怎樣,是本文關注的問題。我們將以深交所2011―2013主板A股上市公司為例,通過分析內控自評報告,統計分析揭示上市公司內控缺陷披露的基本現狀。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現狀
1、樣本的來源
本文主要選取的是2011―2013年深圳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為研究對象,原因在于:第一,從2006年開始,有關部門及交易所就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要求,但并非強制性的。直到2010年財政部聯合五部委有關內部控制的三大指引之后,內控信息披露才由非強制逐步走向強制性披露階段。選擇這三年的樣本,有利于對比分析。第二,僅選取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是因為本文有關內控缺陷資料來源于企業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據有關統計滬市上市公司2011年的內控自我評價報告的披露率僅為40%左右,滬市在2012年并未強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內控自評報告,而同年深交所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均要披露內控自評報告。基于連續性考慮,本文僅選取深市。第三,發行B股的公司以及非主板上市公司在相關規定和主板A股上市公司有所不同,為保證可比性,本文僅選取了主板A股上市公司。本文根據慣例,剔除了金融行業、非正常上市以及數據缺失的公司,選取了294家深市A股上市公司,2011―2013年三年共計882個樣本。
2、深市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情況統計
本文主要依據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對自評報告出具的內控審計報告,主要關注了以下幾點:第一,上市公司是否在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披露內部控制缺陷或明確表明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是否對內控缺陷有明確定義并進行了詳細的劃分(劃分一般、重要和重大缺陷);第三,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是否有整改計劃;第四,上市公司是否聘請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內控自評報告進行審計及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經手工整理出2011―2013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內控缺陷及相關信息披露基本情況如表1所示。
根據匯總表,對于內部控制缺陷披露,2011、2012及2013年分別有29.59%、19.38%和13.61%的公司披露了內控缺陷,呈逐年減少趨勢,而其中有認定標準的比例除2011年是92%外,其他兩年都是100%;未披露缺陷的公司中,在這三年明確指出無重大內控缺陷的比例分別為57.48%、72.79%和78.23%,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但其他未披露缺陷的公司卻提及了整改計劃(未承認有重大缺陷),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2011、2012和2013年出具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分別有123、239和272家,占總樣本的比例分別為41.55%、81.29%和92.52%,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別為12、11和13家,分別占當年出具審計報告總數量的比例為10%、5%和5%,從數據看,內控自評報告(包括內控缺陷披露)的質量呈現上升趨勢。
總體來看,隨著相關法規要求的不斷加強,上市公司對于內控信息披露的重視也在同步加大,公司管理層也在通過內控及內控缺陷信息的披露向外部利益相關者和監管機構傳遞其積極態度。
三、深市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存在的問題
1、披露缺陷含糊其辭,避重就輕
內控自評報告中披露了內控缺陷的公司大多披露的是一般缺陷,明確表示自己不存在重要和重大缺陷,只有很少部分的公司承認自己存在重大缺陷,而通過整改計劃說明不承認有重要或重大缺陷、以及用含糊其辭的方式有意無意地回避內控缺陷的情況比較多見。根據上述統計分析,從形式上看2011―2013年內控及內控缺陷披露相關情況逐年總體向好,但內控缺陷披露實質上沒有根本進步,通過各種方式回避或隱晦內控缺陷披露的行為相當嚴重。出現這種狀況,究其原因主要是外部政策壓力在起作用,并不能歸結于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形式主義”和“機會主義”披露動機共存。當然我們也不否認有些上市公司確實是積極應對的,如,2011年新華制藥(000756)承認存在一項重大缺陷并宣布內控無效及提出相關整改計劃。隨著披露要求的進一步加強,2013年披露內控缺陷的公司在披露質量上有所提升,從內控無效、財務缺陷和非財務缺陷角度進行內控缺陷披露成為常態。
2、對內控缺陷的概念和類型缺乏統一認識和評價
我國相關規范按不同標準對內部控制缺陷進行分類:第一類按成因和來源劃分為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第二類按表現形式劃分為財務缺陷和非財務缺陷;第三類按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對第一、二類缺陷分類區分相對比較容易和判定,但對第三類區分重大還是嚴重或是一般,沒有統一的認識和標準,也比較難有一個一致的標準。因而在內控披露強制執行之前的2011年,沒有披露內控缺陷的公司幾乎都沒有對缺陷概念進行定義和劃分,而披露了內控缺陷的公司對內控缺陷的定義和認定標準也參差不齊。披露缺陷的有些公司說明得很詳細并有一定的判斷標準,如鄂武商(000501))等做出了很詳細的披露;大多數披露了缺陷公司一般都直接照搬內控指引中的原文或者一句話帶過,如湖北宜化(000422)等。在2012和2013年的內控自我評價報告,按照外部監管的要求,樣本公司都披露了缺陷的認定標準和劃分情況,還區分了財務報告缺陷和非財務報表缺陷兩種情況,但對于缺陷嚴重性的劃分以及缺陷的邊界認定仍然是個缺乏共同依據的問題。
3、外部審計存在問題
根據上述外部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出具的內控審計報告統計,90%以上的樣本公司被出具標準的,有些沒有披露內控缺陷且當年被證監會或交易所處罰的上市公司(被處罰的公司或多或少說明其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問題)也被出具了標準報告,這一非正常現象足以說明外部審計也存在一些問題。究其原因:一是對缺陷的認識缺乏共同標準,特別是對重大、重要和一般缺陷的認定存在偏差;二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內控信息的審計在經驗和水平等方面還需提高。有資料顯示,4大、8大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普遍值得信任,而中小型事務所的水平確實參差不齊,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難免被質疑。
四、相關建議
內部控制缺陷信息屬于“壞消息”,其披露會影響上市公司的公眾形象,外部監管要求強制性披露,而公司內部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機會主義”和“形式主義”普遍存在。針對上述現象,將從外部監管和內部治理兩個角度提出建議。
1、加大外部監管能力和力度
證監會和交易所等監管機構,一方面,應盡早對相關法規要求進行細化、對相關標準的進一步規范明確,按照規定對披露內部控制及內控缺陷存在的各種消極行為進行大力治理,包括對回避披露內部控制缺陷信息、對披露內部控制缺陷采用含糊其辭、流于形式等“形式主義”和“機會主義”等行為提出警告和警示,對內控缺陷信息進行粉飾、甚至披露虛假信息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從而督促上市公司不斷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從根本上減少內部控制缺陷。另一方面,應督促外部審計機構強化對內控信息的審計能力,要求上市公司定時或不定時更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充分發揮外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
2、完善公司內部治理,促進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強化內部監管職能、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的關鍵。通過股權結構的調整和限制性條款避免“一個獨大”、“兩職合一”帶來的弊端;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保證獨立董事應有的客觀性。由于種種原因,監事會在我國公司治理中一直難以發揮監督作用,如何通過治理結構的調整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成為促進內控完善的又一個重要力量。
關鍵詞:采掘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3-0141-02
中外頻頻曝出的會計造假、財務欺詐以及其他惡性突發事件等現象,讓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可靠、有效的內部控制產生了懷疑,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也因此成了學術界和監管當局關注的焦點。美國政府于2002年頒布了著名的“薩克斯法案”,該法案404條款對內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確要求,最重要的兩條要求是:一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當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性承擔責任;二是要求受聘公司年終財務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必須對公司內控的有效性出具評價報告,并與公司年終財務審計報告一同。我國政府及其監管部門也開始了行動: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規范和要求。為了推動和指導我國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提高上市公司風險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08年5月,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公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該規范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2009年必須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審計機構的鑒證意見,標志著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進入了規范化發展階段。2010年4月,財政部會同上述五部委又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連同之前的《規范》,共同構成了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然而,已有研究及跡象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整體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在上市公司并未得到完全有效執行。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呢?
2010年,紫金礦業污染、大連原油泄漏、吉林化工桶涌入松花江等一系列惡性環境污染事件再次將相關上市公司推致輿論的風口浪尖,而這些上市公司均屬采掘業這一高污染、易污染、高耗能的行業,我們不禁要問:這些突發的惡性事件背后到底是否存在企業內部控制失效的問題?相關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是否盡到了充分披露的責任?相關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到底存在哪些問題從而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其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判斷和識別?屬于采掘業的上市公司其內部控制評價及審核的焦點與要點又在哪里?第一,紫金礦業、大連原油、吉林化工這些企業均屬于易污染、高污染、高耗能的采掘業行業。采掘業企業較其他行業在其內部控制方面面臨著更多的與投資者相關的內部控制信息需求。第二,德勤在2010年7月27日的《2010年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調查》顯示: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設計存在缺陷的企業占到43%,其中有部分就是采掘業上市公司。
2010年4月26日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的《配套指引》,被業界稱為中國的“薩班斯法案”。應用指引是對企業按照內控原則和內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業內部控制所提供的指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中占居主體地位;評價指引是為企業管理層對本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提供的指引;控制審計指引是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執業準則。
其中,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同樣做了規定,但是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對非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上市公司沒有明確提出公司對其內部控制信息的強制性披露原則。通過研究發現,我國采掘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內部控制目標明確,披露主體不夠統一;第二,內部控制要素信息披露詳盡不一,要求和標準不統一;第三,評價報告效果良好,缺乏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審計意見;第四,內部控制審計的有效性不高,缺少審計人員崗位培訓,針對提出的問題,筆者提出了幾點相應的政策建議:
第一,明確信息披露的法律主體,完善規范體系。上市公司現行規范中規定,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涉及的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公司董事會應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執行負責。公司董事會應該以公司內部審計報告為依據,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審議,形成董事會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公司監事會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是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是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掌握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健全情況以及對董事會所披露的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完整性與正確性進行監督。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有的公司由董事會披露,有的是監事會披露,有的是董事會監事會均披露。對責任主體的規定應該統一,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責任加以區分。同時應明確董事會與管理當局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責任,進一步把治理層、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鼓勵自愿披露,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規范有效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披露的基石之一,也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一定保障。強制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遏制證券市場上的欺詐和不公平現象,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優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一項保障。自愿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除了強制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資者關系等動機對外披露公開信息,是基于強制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披露。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投資者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自愿性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同時,應該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由于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還很不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上市公司對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體、披露的內容、披露的方式以及披露的責任等方面不夠規范,為上市公司“暗渡陳倉”提供了可能。因此應該對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加強監管,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規范建設。由于本文選取的樣本公司屬于高污染、高耗能的采掘業類,此類企業在其內部控制方面面臨著更為廣闊的艱巨任務和現實需求,更應該加強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具體來說可以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查處的力度,監管部門不但要處罰該公司,而且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與審計報告相結合制度。內部控制評價是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全面檢測,形成評價結論,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企業對于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及運行所做的說明。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及依據、進行內部控制評價時應該采用的程序和方法等。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實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設置的程序和標準能得到嚴格科學的執行。完善的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可以為企業的監督者在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價時提供依據,可以保證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充分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便更好地預測和判斷企業的獲利能力,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上市公司應該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與審計報告相結合的制度,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增加內部控制報告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第四,審計服務過程中建立或修正內部控制重點的建議,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公司組織培訓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財務人員等管理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結合審計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并及時指出,進而建立或修正內部控制的重點的建議,同樣是擺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披露制度和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有效的措施來保證財務報表的可靠、經營行為的合法以及公司資料的安全等內部控制重點控制的環節。
監管機構根據有關的規定,統一上證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報告信息披露的內容,規范兩市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格式,在加大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體系建設和檢查力度上都面臨著現實的問題。通過有效合理的內部控制的風險評估過程,來不斷提升風險評估的水平更是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此外,對于上市公司在實施內部控制規范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何理解內部控制準則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按照什么方式來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做出評價以及評價的程度如何測定等問題還需深入研究,這些同樣是筆者認為今后應該特別關注的話題。
參考文獻
[1]方紅星,孫篙,金韻韻.公司特征、外部審計與內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基于滬市上市公司2003-2005年年報的經驗研究[J].會計研究,2009,(10):44-52.
[2]楊有紅,汪薇.2006年滬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會計研究,2008,(3):35-42.
[3]陳艷,董美霞.完善我國內部控制評價信息披露的探討[J].會計之友,2008,(12):86-88.
關鍵詞:內控自我評價報告 內控審計報告 強制 自愿
一、引言
我國關于內部控制的規范政策從08年五部委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開始才初步走向正規和成熟。當前,雖然五部委所頒布的規范中無論對于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還是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都持有強制披露的態度,但是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每年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通知來看,我國上市公司關于內控披露的整體環境還是自愿性的。可是隨著《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可以看到,我國關于內控制度披露的政策將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同時徹底強制化。
二、我國行政部門關于企業披露內控情況制度的發展
(一)從“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到“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這一過渡集中在09年年報披露到10年年報披露的過程中。出現這種情況歸根究底是由于國家行政部門特別是五部委頒發文件中對審計意見定義的改變。這種改變是一種良性的發展,意味著我們國家在實踐中對企業內部控制認識的深化。
之所以直至09年年末“鑒證報告”一攬獨大,是由于國家在政策中對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定義傾向于“對董事會披露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核實意見”,根據核實意見出具企業內部控制的審計意見。這種核實意見即被稱作“鑒證報告”。但是鑒證報告的應用具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企業的內部控制著實有效,董事會披露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也陳述了這種有效性,且指出企業的內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明顯的缺陷。這樣,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證實企業內控有效的同時,其鑒證報告的結論是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意見。二是企業的內部控制的運行中存在在明顯或重大的缺陷,但是董事會在內控評價報告中明確指出,這樣,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處這種缺陷確實存在并可能出現消極影響的情況之下,其鑒證報告的結論仍然可以是無保留的。
這樣就很容易對企業外部的報表使用者進行混淆,人們在潛意識中可能出現誤解企業有缺陷的內部控制其運行是有效的。
因此,2010年之后,鑒證報告由審計報告所替代,并且不納入審計報告的定義范圍內,出具鑒證報告的企業不認為是出具了審計報告。
(二)從“出具評價結果”到“出具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出具“評價結果”所對應的是內部控制的鑒證報告。但是隨著鑒證報告已經演化成為審計報告,五部委對于內部控制認識的深化還反映在范圍的深化上。
內部控制分為狹義的內部控制和廣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指的是只針對財務報表方面的內部控制,廣義的內部控制指的是企業所有方面的內部控制。08年五部委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只是說明會計師事務所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并不能辨認出這種內控審計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但是到2010年五部委的作為基本規范有力補充的《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五部委已經能夠明確指出這種內部控制是針對財務報告的,并且強調,對于非財務報告部分若有重大缺陷的,要給予披露。這樣,直至2014年深交所、上交所所有的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這種審計報告就是針對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
(三)從“自愿”到“強制”
同美國的薩班斯法案不同,作為中國的薩班斯法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對于內控審計報告的強制性披露不是一撮而就的,而是分階段、循序漸進的,從2011年1月1日由雙重上市公司開始到2014年全部的深交所和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必須強制性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我國的控制審計報告披露有一個明顯的從“自愿披露”到“強制披露”的過程。總體來說,目前,我國的內控審計報告披露還是自愿披露階段。
三、上交所我國行政部門關于企業披露內控情況制度的發展
上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是我國首部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的規范性文件,類似于美國證監會頒布的薩班斯法案。它要求董事會對公司內控負責,編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同時公司要在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同時,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
可以看出,這一指引的出臺帶有明顯的強制性,32條和31條要求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必須同時披露董事會編制的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事務所對內控報告的核實評價。這一指引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但是由于在2006年12月31日上交所了上交所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雖然規定內容同上交所內部控制指引的內容相矛盾,但是由于其實施時間晚于指引的實施時間,所以于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都以通知為準進行內控報告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上交所制定的內部控制指引并沒有真正實施。
四、深交所我國行政部門關于企業披露內控情況制度的發展
(一)強制性
上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從某種意義上說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施過。深交所隨后制定的深交所內部控制指引雖然實施比上交所遲了一年,但是從開始,深交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方面就一直貫徹強制披露的政策,并且詳細規定了企業編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應包含的最少內容、披露方式。在2006年的通知中,深交所只是規定了董事會應在“重要事項”中陳述企業內控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隨后,2007年即深交所的內控指引正式實施同年,深交所規定企業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披露。之后,從2008年的通知至今,深交所一直明確規定企業內控自我評價報告,都要以單獨的形式出具進行披露,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只有企業當年是否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控審計報告的信息。這相對于上交所和五部委的政策都更詳細具體。
(二)針對性
五部委制定的政策中從《內部控制配套指引》開始,真正明確對于企業內控有效性的審計是主要針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此前對于內控審計是廣義還是狹義一直處于模糊的狀態。而上交所至2011年的通知中才明確對企業內控的審計是狹義的。但深交所從鑒證報告時期開始,就在內部指引中會計師事務所是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
(三)廣泛性
五部委頒布的政策是對于全體上市公司,具有普遍性,但是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制定各自的內控政策時,對于主辦上市公司和創業板、中小企業板公司還是區別對待的,鑒于中小企業板及創業板的公司在內控建立健全、管理等方面都較主板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差距,對其也有著較低的要求。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上海市場交易所的年報披露政策還是主要針對主板上市公司,只在2011年的年報披露通知中對擬加入上證治理板塊的公司才開始鼓勵其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但是深交所從2009年開始,在《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的通知》中一改之前通知內容只適用于主板公司的態度,明確說明2009年關于年報披露的所有政策適用于深交所的所有企業。次年,深交所在對主板上市公司的內控審計報告仍持有自愿性態度的同時,已經規定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雖然深交所和上交所各自對于上市公司內控制度的政策同五部委規范的大方向是趨同的,但是相對于上交所的規則,甚至同國家政策相比,深交所的內控規則都更先進、更有力、更能體現出抓好上市公司內控制度的大趨勢。
一、問題提出
2012年3月23日,A企業公布了2011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在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D會計師事務所對A企業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是我國證券市場中有關上市公司的一份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下面我們就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二、A企業的歷史背景
A企業占地近300多萬平方米,現有職工5000多人,是我國重點骨干大型企業。2011年,B企業因涉嫌非法集資于年底被立案調查,該案對A企業沖擊很大。2012年3月15日,A企業披露,截至目前,B企業及其關聯方尚欠公司貨款6073.17萬元,對方經營出現異常、資金鏈斷裂,可能對公司資金回籠產生較大影響。
三、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誕生
A企業應收賬款前五名的一重要客戶的消失。根據中國資本證券網顯示,2009年,B企業為A企業第一大客戶,共向A企業采購18147萬元商品,占其營收總額的7.94%;2010年,B企業為A企業第二大客戶,共向A企業采購11039萬元商品。但在2010年末,A企業應收賬款前五名單位里并沒有B企業。
2011年中期,B企業為A企業第五大客戶,共向A企業采購1999.1萬元,占其營收總額的1.31%。2011年中期,A企業應收賬款前五名單位里也沒有B企業。(第五名為J公司,欠款金額為898.8萬元)。
2012年3月15日,A企業董秘辦工作人員向中國資本證券網表示,與B企業終止業務是在公司發現其有資金斷裂的跡象時,應該是在2011年底,目前B企業已經停止經營,在2011年上半年公司與B企業的業務就已經減少了。但公告顯示,B企業及其關聯方欠其貨款總計6073.17萬元,且B企業并未出現在A企業2011年中報應收賬款前五名單位中,所以A企業2011年下半年向B企業銷售商品不會少于5174.37萬元(6073.17-898.8=5174.37)。既然在2011年上半年僅向B企業銷售了1999.1萬元(2010年中期為4314.5萬元),銷售商品已經大幅減少,但2011年下半年向其銷售商品的金額又大幅增加了,這其中必有蹊蹺。
根據調查, A 企業2 0 1 1 年年末的總資產為3 0 . 0 4 億元,2 0 1 1 年主營業務收入2 9 . 3 8 億元, 凈利潤為0 . 7 6 億元。D會計師事務所對2 0 1 1 年財務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
同年2011年,A企業披露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自我評價的結論為內部控制失效;A企業聘請D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2012年3月23日,A企業被D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的導致否定意見的事項段和審計意見段如下:
四、導致否定意見的事項
重大缺陷是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能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一項控制缺陷或多項控制缺陷的組合。A企業內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A企業下屬子公司C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多頭授信無明確規定,在實際執行中,C公司的魯中分公司、工業銷售部門、商業銷售部門等三個部門分別向同一客戶授信,使得授信額度過大
2、A企業下屬子公司C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對客戶授信額度不大于客戶注冊資本,但C公司在實際執行中,對部分客戶超出客戶注冊資本授信,使得授信額度過大,同時C公司也存在未授信的發貨情況。
上述重大缺陷使得A企業對B企業及與其存在擔保關系方形成大額應收款項60731千元,同時,因B企業經營出現異常,資金鏈斷裂,可能使A企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2011年度,A企業對應收B企業及與其存在擔保關系方貨款計提了48585千元壞賬準備。
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為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而上述重大缺陷使A企業內部控制失去這一功能。
A企業管理層已識別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將其包含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A企業2011年財務報表審計中,我們已經考慮了上述重大缺陷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影響。本報告并未對我們在2012年03月25日對A企業2011年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產生影響。
五、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A企業2011年12月5舊未能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D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六、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利益相關方分析
否定意見審計報告對D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馬后炮難掩嚴重失職,出現如此人禍,A企業2011年的內控審計必然不能輕易過關。但真正出事后,D才出具內控否定意見,如此馬后炮不禁令人起疑。甚至有會計師行業人士說,內控工作的問題一般都不是短時間內存在的,如果公司的內控制度并沒有發生變化,此前的審計工作中不可能毫無察覺,A企業內控制度的重大缺陷此前一直沒有審計出,而在否定意見報告書中D在內控審計報告中辯稱,內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發現錯報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風險。這都是不對的,審計就是發現潛在的風險,上市公司的內控審計是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制度的缺陷沒有審計出來,絕對是事務所的責任。無論從哪個方面講,都是事務所的嚴重失職。
否定意見審計報告對A企業公司的影響:上述重大缺陷使得A企業對B企業及與其存在擔保關系方形成大額應收款項60731千元,同時,因B企業經營出現異常,資金鏈斷裂,可能使A企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大額應收賬款60731千元或成壞賬打水漂了。對于內部控制出現了重大缺陷,A企業已經注意到,并對子公司控制方面,針對子公司內控制度中缺少多頭授信的規定及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導致對客戶授信額度過大造成損失的問題,公司修訂印發了《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銷信用風險管理辦法》,對多頭授信做出明確規定,并加大了監督檢查力度,以防形成新的因授信額度過大導致的信用風險。
否定意見審計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當這份內部控制否定審計意見一出,次日,公司的股價就受到了影響,公司的股價從2012年3月23日之后便一直呈現出一個下降的趨勢。
隨著內部控制相關規范和準則的不斷改進和推動,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披露內容在不斷豐富,內部控制制度也在日趨完善。但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還比較寬泛,僅僅是一項原則導向、原則性指引,對每個企業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披露的詳盡程度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內控評價的標準仍然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因此,在我國企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還有許多問題值得去思索、探討和解決。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2011年1月1日起,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相關規范開始在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中施行,至2014年內部控制披露相關法規也已在所有上市公司強制實施,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和完善,如今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內容在不斷豐富,整體狀況穩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披露內容不規范等重要問題。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缺陷主要包括企業本身在內部信息披露時未完全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更有部分企業完全忽視規定,并未按照《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在年報中披露監事會對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發表意見等相關內容;而且對于大多數公司在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時也只是停留在外在形式上并沒有對內在實質真正掌握,也沒有將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正作用凸現出來;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對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披露時,未對內部控制制度引起足夠的重視;注冊會計師在審核方面我國也沒有嚴格要求其出具意見等。綜上所知,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分析對待,需要進一步發揮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同時也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繼續健全和完善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少數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沒有披露
從2011年起至今已有5個會計年度,隨著內部信息披露相關法規的不斷改進,其適用范圍目前已基本擴大到我國所有的上市公司。但根據《中國上市公司2015年內部控制白皮書》,2014年度,258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總體披露比例為98.29%。仍有1.71%沒有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而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則多達22.12%。這說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未披露內部控制相關信息。
(二)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存在披露不規范
據統計2014年度,142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規范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占69.50%;有625家上市公司未披露規范的審計報告,占30.50%。其中,深市中小板披露規范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僅占11.00%,披露格式欠規范的占比高達89%;深市創業板披露報告規范的公司僅僅占到3.20%的比例,剩余的96.80%均為披露格式不規范的公司。
(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具體規范不詳細
中國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指明對于不適用于公司實際情況的具體要求,在獲得證券交易所的認可后,公司可在保證披露內容真實完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合理修正,但并未對不適用的情況有明確要求,這樣會導致企業存在空間選擇對重大事項不予披露以掩蓋一些企業不想披露的事項,這樣將會導致上市公司減少信息披露,并可能導致其逃避責任。
(四)內部控制信息披露難以確保可信度
從決策有用觀的角度出發,同時具備可靠性與關聯性才被視作有用的信息,而與關聯性相比而言,對可靠性的要求則更高。但是,中國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中只要求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財務報告,而對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則未進行硬性要求。如此一來,沒有注冊會計師的把關,容易導致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可信度。
三、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體系
1.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準則
進一步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準則,對相關規范嚴格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必須對內部控制信息明確披露。同時,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提出相關意見,并強化披露力度,確保全面進入強制披露階段。補充和完善我國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準則規范,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嚴以懲處。
2.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圍、具體內容、格式、審核等作出詳細規定
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時,內部控制的各個組成要素都應被考慮在內。對具體內容和格式有明確規定,并且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管理當局所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發表意見,或聘請其它專業機構進行單獨專業審核形成具體報告以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有用性。
(二) 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
1.制定詳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
為了進一步指導注冊會計師解決內部控制審計中遇到的實務問題,我國應制定相關準則并嚴格執行。因而,在目標,要求和應用指南方面都應制定詳細的審計標準,以幫助注冊會計師獲取合理保證。
2.加強有關監管部門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監管
為規范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為投資者提供正確無誤且有用信息,以便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強制要求披露和審核內部控制報告以后,作為中國證監會,應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進一步監督與管理,加強對監管準則的規定,對于違反規定、未按照相關要求披露信息的公司,均進行嚴格懲處,以此強化監管力度,對違規、或想要違規的企業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規范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秩序,完善監管機制,為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進一步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
1.鼓勵企業主動披露內控信息
當前階段,我國資本市場處于健康運行狀態,且資本市場有效性日益提升,為滿足用戶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企業管理當局應進一步強化主動披露內控信息的意識。與此同時,政府部門應對主動披露內控信息的企業加以鼓勵,因勢利導,實行積極有效的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管理辦法,對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企業應予以保護和給予一定的補貼和獎勵。
2.加強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企業對自愿性信息披露擁有自由裁量權和決策權,它不僅可以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還具有提高公司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和降低公司資本成本與債務成本等作用,但因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力度相對不夠,采用強制性措施尚難以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更何況許多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更不會積極主動地進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對企業發展不利的信息披露。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監管部門不僅要建立一套自愿性信息披露監管制度,規范自愿性信息的表達和披露,而且還要對惡意披露誤導投資者的企業應當加以處罰,制定相關條約以制約企業的欺詐行為,使之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相關法律責任。
3.加強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導
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強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析和研究,在準則具體體現,對企業如何運用進行指導,例如在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規范中指明鼓勵內部控制披露信息的類別,和對某些信息采用何種方式進行披露以及其運用指標給出相應的標準說明,加強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要求,以提高內部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質量,同時上市公司也應配合政府工作,加強會計理論研究,深入了解用戶需求,提高信息的及時有效性,滿足信息供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