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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驗收流程;注意事項;竣工驗收;
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建筑行業的迅猛發展以及人民實際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樓工程日益增多,與此同時,作為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就顯得至關重要。為了能更好的適應當今建筑業的發展,使住宅樓工程驗收成熟化、程序化,結合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實際,現將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經驗總結如下,僅供以后承接類似工程的項目借鑒參考,由于經驗尚淺,文中難免有疏漏之處,望大家多提意見和建議,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學習共同提高。
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流程和檢查驗收內容
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流程
2.1 樁基礎子分部工程驗收文件包括:
(1)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申請表。
(2)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
(4)樁基礎檢測報告。
2.2 地下結構驗收
地下結構(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驗收主要檢查:地下室防水、抗滲,基坑支護資料,鋼筋檢驗報告和鋼筋產品質量證明書,實體結構監督檢測報告,檢驗批質量驗收等。
2.3 主體結構驗收
(1)主體結構驗收前,墻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并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質監交底上向質監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質監站統一。
(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并對其表面清理干凈,混凝土結構存在的蜂窩、麻面、爛根、孔洞等質量缺陷處應整改完成。
(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墨線,并做醒目標志。
(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應按要求悉數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規定的主體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檢驗、檢測報告應符合現行驗收規范和標準要求。
(6)主體分部工程監督抽查包括外觀的觀感質量檢查,重點檢查結構質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2.4 建筑節能驗收
建筑節能工程主要包括墻體節能工程、門窗節能工程和屋面節能工程,建筑節能驗收主要驗收以下內容:
(1)項目中已經有關各方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案。
(2)項目中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關于材料進場復驗的檢測報告和圍護結構節能構造實體現場檢測的檢測報告,
(3)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2.5 住宅分戶驗收
住宅分戶驗收包括:現場實測實量抽查房間地面平整度、墻面平整度、墻面垂直度,墻面陰陽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縫現象,陽臺、衛生間蓄水試驗,鋁合金門窗、欄桿安裝是否符合要求,入戶門把手、鎖是否完好,外窗和墻體是否有滲水現象,欄桿高度和豎桿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分戶驗收合格標識是否張貼。
根據經驗:分戶驗收過程中,質監站相關人員喜歡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議分戶驗收時,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檔案預驗收和最終驗收
(1)、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對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書。
(2)、建設單位在工程檔案通過了預驗收,按照有關規定補齊相關文件,進一步完善工程檔案并完成了各專項(質量、消防、規劃、環保等)驗收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對建設工程的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
2.7 中間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中間驗收最大的難點就是各項第三方檢測報告,此過程一定要注意多與檢測機構和質監站的溝通,若為了能夠檢測的通過而采用非質監站指定的檢測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質監站監督員多私下溝通,如若順利,質監站監督員一般會先收資料(里面先不要放檢測報告),最后在資料整改回復的情況下,將檢測報告放進去,質監站領導一般不會看資料的整改,由監督員去復查即可。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注意事項:
3.1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是指建設工程按報建審批、設計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的事項完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參建有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驗收規范、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的專項驗收。該專項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前提條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規劃、環保和消防等專項驗收。
(2)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由按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并出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
3.2 施工質量驗收準備工作
(1)單位(子單位)工程按照設計文件、合同約定完工后,施工單位自行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送質監機構抽查。
(2)質監機構應在受到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7個工作日(大型、重點及工藝技術較復雜的工程為15個工作日)內抽查完畢,并及時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前工程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意見書面通知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未達到施工質量驗收條件及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
(3)施工單位填寫《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向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質量驗收手續。
(4)監理單位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評估,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6)建設單位在計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日期7個工作日前將包括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等內容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計劃書》送交質監機構。
3.3 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施工質量驗收:
(1)已完成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
(3)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5)經質監機構抽查的完整的質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資料;
(6)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情況;
(7)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電梯檢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10)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1)消防驗收合格證;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等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質量驗收程序:
(1)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進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2)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質量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管理資料;
(4)實地查、驗工程施工質量;
(5)驗收組人員簽署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意見,由建設單位在三天內向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質監機構提交《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一份。
參與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待建設各方協商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施.工質量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
4.1 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檔案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式五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督機構、備案機關及城建檔案部門各持一份。
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意見書》。
4.2 工程竣工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竣工驗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檔案館溝通,因為檔案驗收合格證的獲取是個耗時的過程,否則直接影響竣工驗收,沒有檔案驗收合格證,質監站驗收組不會過來。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5.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5.2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備案機關申報備案: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
5)、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6)、勘察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7)、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8)、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9)、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
10)、規劃驗收合格證;
1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12)、環保驗收文件;
1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
14)、工程質量保修書;
15)、商品住宅的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氣工程驗收文件;
②電梯安裝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書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
③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2)備案機關收齊、驗證備案文件后,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檢查情況,15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城建檔案部門、質監機構和備案機關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此過程一般由甲方完成,施工方全力配合,此過程重點要注意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其使用量有要求,注意散裝辦的溝通和預拌砂漿的發票留存。
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由Xx縣房建公司十一項目部于2009年11月15開工建設,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6個月,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裝飾裝修工程;給排水工程;電器設備安裝工程。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于年月日進行,驗收地點在,參加單位有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Xx縣Xx家園1、2#樓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懇請上級主管部門安排正式驗收。
Xx縣房建公司項目部
一、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應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復印件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1)消防設計備案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需在備案系統查詢該消防設計備案是否已經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則還需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復查意見書》;
(2)消防設計備案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還需提供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屬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領取房產證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備案,可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建筑物合法證明材料;
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復印件;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復印件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4、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7、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消防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書及發證檢驗報告,或型式認可證書及發證檢驗報告,或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提供鑒定意見書和型式檢驗報告;上述資料須加蓋生產企業公章,并提品出廠合格證);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組件提供《阻燃制品標識使用證書》和檢驗報告;
9、具有法律效應的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文件”可由具備相應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暫不作為備案資料要求);
10、消防產品供貨證明(由生產企業填寫并蓋公章);
11、*噴涂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記錄及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12、隱蔽工程記錄;
13、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土建和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分別在相應的竣工圖上蓋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即使購房人拒絕收房也視為收房?什么樣的情況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即使收房也是無效交付,視為沒有交付呢?
一、有關“商品房交付條件”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建設廳在《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提到:《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的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建設單位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商品房的單體驗收與綜合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該條并未規定驗收合格系單體驗收還是綜合驗收,同時,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但并未規定未經綜合驗收不得交付。此規定僅為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且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取消了綜合驗收的審批程序。因此,房屋經單體驗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關于“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問題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關鍵詞:造價 質量資料
中圖分類號: TU198+.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竣工驗收階段的各項工作都要進行目標控制,也涉及到生產要素、施工現場、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頭緒多,界面多,變化多,專業性強,系統性強。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就是對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進行試車運轉、檢查評定,考核質量目標是否符合設計階段的質量要求。這一階段是工程建設向生產和使用轉移的必要環節,影響工程能否最終形成生產能力和滿足使用要求,體現工程質量水平的最終結果。
1.竣工驗收階段工程項目造價控制
竣工決算是工程項目各個階段造價控制重要的一環。竣工結算階段是如實反映建設項目的產品價格,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合理確定的重要依據,編制工程結算不僅直接關系到建設方與施工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也關系到項目工程造價的實際結果。工程結算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實事求是進行編制。實踐證明,通過對工程項目結算的審查,一般情況下,經審查的工程結算較編制的工程結算價款相差10%~20%左右,對控制投入節約資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對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的結算,投標人的綜合單價一次包死不作調整。結算時,實際發生的項目工程量變更和由于清單編制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計算誤差應予調整。在工程量調整時的結算中,工程量清單中原有的項目,應按報價中的綜合單價確定;工程量清單中有類似的項目,應參照類似工程項目報價中的綜合單價商定;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的項目,按現行預算定額及有關規定結算。
后評價作為對整個建設項目的一次綜合性評價,也是對該項目工程造價的總結。根據原來的規則,分析比較工程范圍、進度和造價的變化情況,一方面總結在整個項目建設期有效控制、全面管理造價的經驗,另一方面分析在控制造價方面的不足,盡可能找出因主觀原因而影響各個階段造價管理的因素,并加以克服。通過建設項目的后評價,可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也使得我們的造價控制工作有始有終。
2.施工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管理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項目全部任務,經檢驗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過程。竣工驗收階段管理除了包括竣工驗收管理以外,還包括竣工驗收資料管理、竣工結算管理和項目產品移交。對建設項目來說,竣工驗收階段管理是最后階段的管理,但是對施工項目管理來,竣工驗收階段管理并不是最后管理階段,在此階段以后還要進行回訪保修階段的管理。
3.竣工驗收階段的成本控制
竣工驗收階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含對工程驗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保修費用的控制以及工程尾款的回收。要辦理工程結算及追加的合同價款,做好成本的核算和分析,項目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總結和分析,并與調整的目標計劃成本進行對比,找出差異并分析原因。在對項目進行全面總結評價的同時,施工企業根據工程項目成本控制過程的實際情況,注意總結成本節約的經驗,吸取成本超支的教訓,改進和完善決策水平,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4.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準備階段管理應做好工作
4.1建立竣工收尾小組,該小組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工長、班組長等組成,明確各成員的管理責任。
4.2編制竣工收尾計劃并限期完成。該計劃主要包括收尾工作項目、責任人、完成時間等。
4.3項目經理在完成竣工收尾計劃后向企業報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準備工作驗收。
4.4在竣工收尾工作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企業管理層向發包人發出預約竣工驗收的通知書,說明擬交工驗收項目情況,商定有關竣工驗收事宜
5.施工項目竣工資料管理
5.1施工項目竣工資料的內容
根據整理資料主體和專業的不同,竣工資料也不盡相同,由建筑業企業整理歸檔的建筑工程竣工資料主要包括:!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技術準備文件;施工現場準備文件;地基處理記錄;工程圖紙變更記錄;施工材料預制構件質量證明文件及復試試驗報告;施工試驗記錄隱蔽工程檢查記錄;施工記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工程竣工圖包括:綜合竣工圖;專業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總結;竣工驗收記錄;財務文件;聲像、微縮、電子檔案。
5.2竣工資料管理要求
一是在企業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在項目經理領導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牽頭,收集和整理資料。三是實行總承包的,分包機構收集整理分包范圍內的工程竣工資料,總包人匯總整理并向發包人移交。四是建立收集資料的崗位責任制,不遺漏、不損毀。五是竣工資料的整理,應做到圖物相符、數據準確、手續完備、不偽造、不后補。六是以單位工程為對象整理組卷,案卷構成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構成的一般要求的規定。
6.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6.1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和依據
6.1.1竣工驗收程序
單獨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工程,竣工后可單獨進行竣工驗收。在一單位工程中滿足規定竣工要求的專業工程,可征得發包人同意,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
單項工程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滿足生產需要或具備使用條件,并符合其他竣工條件,便可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可進行竣工驗收,但是中間竣工并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可不再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依據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依據包括: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設備技術說明書,設計變更通知書,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等。
6.2竣工驗收要求
6.2.1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的合格標準。單位工程滿足生產要求或使用要求。建設項目滿足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
6.2.2竣工驗收組織要求是:由發包人負責組織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的代表參加;驗收組織的職責是聽取各單位的情況報告,審查竣工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鑒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遺漏問題做出處理決定。
6.2.3竣工驗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工程概況,竣工驗收組織形式,質量驗收情況,竣工驗收程序竣工驗收意見,簽名蓋章確認,附件。
6.2.4通過竣工驗收程序,辦完竣工結算后,承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工程移交工作的內容包括:交鑰匙,交竣工資料,交工程質量保修書。
7.施工項目竣工結算
7.1竣工結算方式
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后,承包人應立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二是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工程,一般實行工程竣工后一次結算;跨年施工項目可分段結算;工程實行總包的,總包人統一向發包人按規定辦理結算。
7.2竣工結算依據
竣工結算的依據有:施工合同,中標投標書的報價單,施工圖及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變更記錄、技術經濟簽證,計價規定,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保修書,其他有關資料(如材料代用資料,價格變更文件,隱蔽工程記錄等)。
7.3竣工結算要求
一是做好竣工結算檢查,逐項核對工程結算書,檢查設計變更簽證,核實工程數量,檢查計價水平是否合理等。二是編制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時,遵循下列原則:以單位工程或合同約定的專業項目為基礎,對原報價單的主要內容進行進行檢查核對;對漏算、多算、誤算及時進行調整;匯總單位工程結算書編制單項工程綜合結算書;匯總綜合結算書編制建設項目總結算書。三是項目經理部編制的工程結算報告要經企業主管部門審定、發包人審查。四是項目經理部按照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規定配合企業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五是竣工結算報告及竣工結算資料應作為竣工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8.結束語
竣工驗收階段的管理工作對已完工程進行工程質量評估,并及時提供分部、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總監組織監理工程師根據規范和強制性標準條文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完工工程的實物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的結果進行復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建設方提出竣工驗收的建議。協助建設方組織竣工驗收。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建設工程現場管理規定》
[3]《建設工程文件整理規范》
關鍵詞: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問題;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的日益增加,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一直都是人們關注的重點,但是對我國大部分建筑工程的調查,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大多數都不合格,所以建筑消防工程也逐漸成為關注的重點。火災隱患都是在建設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驗收的合格率,對于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消除控制火災隱患的發生,是一件非同尋常、至關重要的工作,必須給予極大的關注。
二、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定義是什么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納入消防行政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通過組織抽查、評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測等單位予以配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行政許可職責,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災隱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有哪些
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建設單位,參加驗收的相關單位必須提前到位并做好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尤其是消防工程施工企業要提前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自檢,保證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驗收開始前應對工程概況進行了解,先聽取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人員對工程的基本情況匯報;然后查閱竣工圖紙、設計變更資料、竣工資料,對照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詢問工程變更、整改情況;最后查閱消防產品認可、認證資料,以便在消防驗收過程中對消防產品作出現場判定。
根據工程規模進行現場驗收,重點工程、大型工程可分組進行驗收,一般可分為消防水系統驗收組和強弱電系統驗收小組。參加驗收的其他單位應該回避,驗收小組將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整理,對各驗收項目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向參加驗收的各個單位反饋驗收意見,同時對驗收過程進行總結,參加驗收的各個單位對驗收存在的問題一一做出說明,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四、目前我國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中存在的問題
1.建設單位對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力度不夠
從目前我國的一些建筑工程來看,許多建筑施工單位本身對于消防工程的主觀意識就很差,再加上一些施工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就采取減少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資,使用一些質量不合格的消防工程產品等做法。,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質量好壞的興趣遠遠低于公安消防部門一紙驗收合格的意見書,正是由于建設單位主觀上對于消防工程的不重視,致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消防工程上出現的問題不一一指出,只是為了應付消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加之公安消防部門與施工單位共同隱瞞應付,使得有些建筑工程中存有火災隱患。
2.設計單位對建筑消防設計的忽略
在工程的設計階段,一些設計單位在設計時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設計,但是由于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的忽視及對其的投資較少,再加上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設計者為了迎合建設單位,在設計中忽視了對消防工程的設計,在設計圖紙的消防工程審核過程中隱瞞實際情況,使工程在實際施工中因為無法達到客觀情況,使得建筑工程中存在消防缺陷而無法通過驗收。
3.施工單位不按消防驗收規范施工
在工程施工階段,有些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圖紙和消防驗收規范施工,偷工減料,隨意的降低標準,有的甚至為了迎合業主,直接不按照國家施工規范進行違規操作,從而導致建筑消防系統安裝施工不合格,達不到防火要求。除此之外,施工人員不經專業技術培訓倉促上陣,對消防產品及施工布線等安裝知識了解甚少,施工作業中,不遵守國家技術標準,經常發生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
五、加強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的對策
1.加強對消防設計的嚴格控制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筑消防工程設計時一定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項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相關的設計規范進行消防設計,不能隨意更改防火設計標準,尤其是建筑的防火設計要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在設計當中一定要有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等方面的消防專篇,這是建筑工程火災消防能力和降低火災損壞能力的有效保障。建筑設計單位還應該建立相應的消防設計責任制度,有獲得消防設計證書的技術人員設計消防工程,參與建筑結構、電氣、暖通的各專業設計人員要通過國家統一的消防設計考試。對于沒有取得消防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得進行相關的建筑消防設計。
2.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培訓,保證消防施工的質量
由于建筑工程技術的不斷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建筑消防工程也越來越復雜,對消防設施的施工安全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消防設施的施工安裝單位必須重視施工安裝質量,嚴格按規程規范操作。要求安裝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要取得經公安消防機構考核合格的消防設施施工安裝資質,并且要由專業的施工人員進行操作。
建筑施工過程中,要對施工操作人員進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訓,務必要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才能夠上崗操作。在整個施工的隊伍中都要配備相應的施工安裝質量檢查員,對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裝質量都要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確保施工安裝合格。在進行施工檢查的過程中,消防檢驗人員要注重對于建筑工程的檢查和指導力度,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當時改不了的,要限定日期改動,在限期內隨時進行復查,要結合本工程的施工質量,抽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隨時檢查實際施工質量和實施狀況,對不符合施工質量標準的地方,堅決要其停工整改。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裝資質進行檢查,嚴格控制施工資質的審批手續。
在竣工驗收中,消防檢驗人員要加大竣工驗收的管理力度,對于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并隨時進行復查,直到其合格后才能通過驗收。
3.加強對加強對建設單位和消防施工的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消防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企業。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監理時,須將建筑的消防工程質量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須按消防設計要求采購設備,不應指使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防火技術規范等要求報送消防設計施工圖紙等文件資料,重要的工程項目還要專送消防設計專篇。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消防工程質量檔案。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在整個建筑項目中占著重要的位置。目前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在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整個工程的安全。所以,我們要提高建設單位的消防意識,加大力度的做好建筑消防工作竣工的驗收,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文獻:
第二條“三告別”工程中扶貧移民搬遷戶必須是旱腰帶地區(革命老區)居住在土窯洞、危漏房、地質災害區、粉塵污染區內的貧困戶,農民安居工程面對全縣范圍內的危房戶。
第三條“三告別”工程由縣扶貧辦和住建局分別組織實施,縣扶貧辦負責“三告別”扶貧移民搬遷工程,縣住建局負責“三告別”農民安居工程。“三告別”工程分插花安置和搬遷點集中安置等類型進行驗收。
第四條“三告別”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完成主體建設和包括室內外粉刷、門窗安裝在內的所有建設完成后組織進行。
第五條“三告別”移民新村要有詳細的規劃,必須達到村容村貌整潔、配套設施完善、產業項目明晰的標準,本年度入住率要達到省、市規定的標準。鎮、村要按照資源整合、一事一議等辦法,爭取有關部門項目資金,完成水電路等基礎設建設,實現綠化、美化、亮化、道路硬化,積極實施產業開發項目,使搬遷群眾年人均收入達到省政府規定的脫貧標準以上,確保實現“搬得出、住得穩、能致富”的目標。
第六條“三告別”工程竣工驗收組由縣扶貧辦、住建局、財政局、考核督查局、監察局等單位主管人員組成,負責全縣“三告別”工程建設的竣工驗收。
第七條“三告別”扶貧移民搬遷工程和農民安居工程驗收工作分別由縣扶貧辦和住建局牽頭,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邀請驗收組其他成員進行驗收。
第八條“三告別”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以村為單位向所在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請驗報告,所在鎮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上報縣扶貧辦和住建局。
第九條驗收組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建筑質量符合民用建筑標準。
第十條驗收組應對驗收工程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第十一條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驗收意見時,應協商解決。工程質量方面存在明顯問題,由施工方改進后重新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三告別”工程的財政補助資金兌付,實行縣級報賬制。各村向所在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三告別”補助資金發放花名冊,所在鎮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分別上報縣扶貧辦和縣住建局,由縣扶貧辦和住建局報賬、兌付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三告別”工程補助資金兌付,扶貧移民搬遷實行扶貧、財政、監察、所在鎮人民政府、村組、搬遷群眾“六到位”現場兌付制度。農民安居工程實行“農村一卡通”兌付制度。
第十四條按照“戶有卡、村有薄、鎮有冊”的要求,鎮、村要完善“三告別”移民搬遷工作檔案,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出現以下情形的,縣扶貧辦和住建局可以拒付“三告別”工程財政補助資金:
(一)冒充貧困戶的;
(二)搬遷戶沒有完成主體建設的;
關鍵詞:油庫;工程;驗收
中圖分類號:E234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is key and critical of the oil cambat construction. In the military of it, with the larger of petroleum storage tank, new technology and new equipment have appeared which have raised higher requirement to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 of it, the author first discuss the concep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introduce the conditions, organization, procedures and contents. This paper will provide reference for us to promote the quality of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Key words: oil depo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是在軍隊油庫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軍隊油庫工程總體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檢驗、評價、鑒定和認證的活動,不但是我軍油庫工程建設管理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而且是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是軍隊油庫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只有通過竣工驗收,整個軍隊油庫工程才能實現由施工建設階段向使用階段的過渡。
1 竣工驗收條件
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是資產轉入生產和使用的標志,也是直接關系到軍隊油庫工程能否按時交付使用,發揮軍事效益的重要環節。進行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要完成全部軍隊油庫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設計要求和技術質量標準,單項、專項軍隊油庫工程應通過交(竣)工驗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全面整改。同時,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應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做好建設材料及設備、剩余物資材料和重大報廢設備的清理、統計、登記工作。二是施工單位或設備廠家要完成相關人員培訓,油罐容積表、計量儀表等應通過認證,消防器材、專用安全裝具、維修搶修裝備、備品備件等要滿足使用基本需求。使用單位油料部門要完成相關操作規程制定、安全警示標牌設置、設施設備編號并標識、應急處置預案編制等。如果在特殊情況下,仍有零星工程未完成,在不影響油料收發、儲存和安全管理的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也可先行組織竣工驗收,但未完成的軍隊油庫工程必須限期完成。
2 竣工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應根據有關規定由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總部、軍區或建設單位的上一級軍隊油庫工程主管部門組織,軍隊油庫工程所在單位油料主管部門協助,軍隊油庫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和油庫等單位參加,同時邀請戰勤、財務、營房、審計、紀檢和檔案等單位有關人員和特邀專家參加。軍隊油庫工程驗收應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可分設驗收小組,展開具體驗收工作。專業驗收小組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驗收規范標準,至少有50%具備專業技術職稱。一般情況下,小型油庫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的上一級軍隊油庫工程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零星軍隊油庫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上一級軍隊油庫工程部門派人參加。中型建設項目的正式驗收,由總部或軍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大型建設項目或重點軍隊油庫工程項目的正式驗收,由總部組織,軍區承辦。
3 竣工驗收程序
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是在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完成全部或絕大部分單項、專項交(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程序為:一是聽取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關于單項和專項軍隊油庫工程交(竣)工驗收的情況報告,以及軍隊油庫工程設計單位、主要施工單位、主要監理單位和油庫的總結匯報。而后對軍隊油庫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抽驗,檢查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軍隊油庫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規范標準,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表格。對發現的問題逐一提出整改意見,形成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結論及會議紀要。二是審查單項和專項交(竣)工驗收資料,檢查是否符合驗收要求。審查核對竣工文件、圖紙、資料等檔案編制是否完整、系統、準確,軍隊油庫工程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財務管理規定,重點查閱單項軍隊油庫工程交工驗收書和專項軍隊油庫工程竣工驗收書。三是組織討論并匯總檢查意見,作出軍隊油庫工程驗收結論,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爭議,提出具體解決辦法。驗收不合格的軍隊油庫工程項目,應責成相關施工單位限期補救或返工,而后再重新察驗。驗收合格的軍隊油庫工程項目,應由驗收組織單位組織填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書”,擬制通過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竣工驗收后,由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向軍隊油庫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核驗認證,并上報上級油料主管部門。
4 竣工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工程資料三部分內容。
4.1 主體工程
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罐室、坑道土建,油罐防腐及附件安裝,庫區和庫外管線敷設施工,鐵路、水路、管道收發油和汽車零發油系統的土建、工藝、設備、設施改造等內容。在此項內容的驗收過程中主要查驗各單項工程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和技術質量標準,并是否通過各單項軍隊油庫工程交工驗收。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是否完成主體工程建設,是否仍有部分剩余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數生活配套設施未建成。
4.2 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罐區防火堤、隔油設施,覆土、回填土、防洪設施,庫區消防道、檢查道與圍墻,庫區固定和機動消防系統,電氣、安防、儀表及自動化、采暖、通風、給排水、通信(含設施、設備),各種業務及生活用房,油庫內外配套道路,環境保護、勞動安全保護設施等,主要查驗各單項工程是否經過試用或試運轉,性能指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油罐容積表和各種計量系統是否已取得有效合格證書,配備的消防器材、專用安全裝具工具、維搶修裝備、備品備件能否滿足投入使用后的基本需求。各項審核批準手續是否齊備,并是否通過單項軍隊油庫工程交工驗收。
4.3 工程資料
工程資料主要包括:首先,建設單位應完成清理、統計、登記全部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工程量、建設材料和設備數量,并匯總整理整個軍隊油庫工程的所有竣工圖紙、工程資料和管理資料及視頻音像、圖片資料。同時做好施工剩余物資、設備和重大報廢設備與材料的清理、統計和登記工作。其次,竣工資料的整理應按軍隊油庫工程檔案管理要求,將竣工圖紙、工程資料等竣工資料檔案進行全面整理和規格順序統一。軍隊油庫工程建設單位應匯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查驗竣工資料編制內容是否齊全、真實,圖字是否清晰、準確,并分類裝訂成冊。再次,檢查油庫是否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設置了相應的安全警示標牌,對各種設施設備是否進行了統一編號和標注,是否編制了相應的應急情況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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