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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青年做起,大陸集團以公益傳播助力中國道路交通邁向“零事故”。
9月20日,大陸集團第五屆“安全駕駛,我承諾”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在上海正式啟動。大陸集團欲通過更豐富的培訓項目內容、更多樣化公眾參與渠道以及更大范圍的院校合作,致力于實現“零事故”交通愿景。
當天,國際科技公司大陸集團攜手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上海市委員會、全球兒童安全組織(中國)、及志愿者代表參加了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五周年慶典活動和2016年項目啟動儀式。
“大陸集團一直致力于將‘安全共享’的理念傳播至世界每一個角落,我們在專注產品開發與技術創新的同時,更加注重推進安全駕駛的公益傳播。”大陸集團中國區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康睿凡博士(Dr. Ralf Cramer)表示:“在過去四年,我們與全球兒童安全組織合作,共同在中國開展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道路安全是我們共同的社會責任,大陸集團將堅持未來在該項目的持續投入,助力中國的道路交通邁向‘零事故’――‘支持安全和無事故駕乘’愿景。”
據中國公安部交管局統計,2015年全國共查獲路怒引發的違法行為近1733萬起,同比上升2.8%。因此,第五屆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將重點關注“路怒”這一不斷增長的危險駕駛行為,并將“拒絕路怒”加入到除“拒絕酒駕”、“減速慢行”、“注意力集中”、“使用安全帶”與“起步前繞車一周”之外的第六大重點推廣的安全駕駛行為之中。此外,活動現場參與者還能夠通過創新視頻和虛擬現實技術身臨其境地體驗并進一步了解路怒癥的潛在危害。
據介紹,起始于2012年、由大陸集團和全球兒童安全組織(中國)共同發起的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以“安全駕駛,我承諾”為主題,旨在提升青年駕駛員的道路安全意識,促進道路安全行為。在過去四年,青年安全駕駛培訓項目已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項目足跡遍布13大城市,通過超過330名核心志愿者的參與和努力項目惠及近6.7萬名青年人。
關鍵詞:農機安全駕駛;培訓;教育效果
中圖分類號:S27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4-0186-1
1 農機駕駛培訓中存在的問題
1.1 教學人員所掌握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相對落后
對新型農機及柴油發動機新技術掌握不多,新型配套機具的使用調整缺乏資料,多媒體視頻教學、遠程網絡輔導等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不會使用,培訓水平明顯滯后,難以跟上時代的發展。
1.2 部分農機駕駛培訓機構對學員學籍檔案管理不夠重視,存在不規范現象
學員學籍檔案中存在學員申請表、培訓情況表及培訓記錄中學員信息資料不完整現象,農機駕駛培訓記錄中理論教員、實踐教練員簽名采用蓋章的方式代替簽名,有的學校在拖拉機駕駛培訓記錄中的培訓內容、培訓學時等方面的記載與教學大綱要求不符,且檔案編號的填寫不符合規定。
1.3 有些農機駕駛培訓程序過于復雜,多數學員難以接受
一些農機雖然保有量較大,但在農村多數只是代替牛、馬耕作或用于農田作業運輸,維修、保養都是農機維修點為其服務的,有的地方要求也必須參加理論知識和實踐駕駛操作技能的學習,這樣要經過多次考試,時間跨度太長,占用學員時間較多,所以大多數學員并不是自覺到培訓機構報名,只是靠執法人員進村入戶做工作或在路檢路查時無證駕駛才來參加培訓。
1.4 《農機駕駛培訓情況表》定期不上報或少報
有的培訓機構因諸多原因造成,每次培訓結束后都不上報或少報《農機駕駛培訓情況表》,導致培訓數量與農機監理部門掌握的申領駕駛證數量差距較大,難以全面掌握其培訓的實際情況。
1.5 農機管理部門監督管力度不大
省、市級農機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職責、權限不明確,特別是市級農機管理部門監管力度不大,缺乏政策的支持,經費開支難以保障,沒有行之有效的處理和處罰手段,在規范管理上難度很大。
2 提高農機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教育的效果
要提高培訓教育的效果,作為一名教員,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2.1 要了解參訓人員的組成結構
從參訓人員的來源看,有三個特點。一是來自不同的單位和地方,既有農機管理人員、生產銷售人員,維修維護人員,也有農機大戶及農機手等人員,具有多樣性。二是從參訓人員的素質看,有初中學歷的,也有本科學歷的,既有農機安全管理基礎知識的,也有從未參加過安全培訓的,每個人的文化程度及知識結構各不相同。三是從參訓人員的心理看,有認真參加學習的,也有的僅僅是為完成任務,拿個證書而已。因此,在每次培訓授課前,要對參訓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掌握人員的構成、素質和心理狀況,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參訓人員的實際需求,做好教學準備工作。
2.2 要注重教學內容的針對性
在開展培訓時,一是要按照材和培訓大綱的要求,認真編制切實可行的教案,使教學內容符合參訓人員的需求,能夠學以致用。二是要根據每次參訓人員組成結構的情況,在保證完成教學大綱的前提下,靈活調整教學內容,做到既保證重點、又有針對性和實用性。三是要采取通俗易懂的語言,將理論知識部分內容,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使大多數參訓的人員都能聽懂并掌握。
2.3 要開展教學方法創新
要避免照本宣科,坐著念書與劃杠杠的方式,注重創新教學方法。一是要充分利用多媒體手段,將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相結合,集中學員的注意力,使抽象的問題形象化,增強了直觀性,使枯燥的文字敘述變得生動有趣,從而提高培訓質量。二是要善用案例教學,以身邊發生過的人和事作為典型案例,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使參訓人員加深對所學內容的理解,深刻掌握所學的農機安全理論知識。三是要開展教學互動,用開放、互動的方式,鼓勵參訓人員亮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暢談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同大家一起探討,分享收獲,聽取別人的經驗和體會,互相啟發,互相學習。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為規范我區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解決市、縣農機學校缺乏聯合收割機教練員的問題,推進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工作,經研究,我局擬舉辦全區聯合收割機教練員培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從事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工作、并持有方向盤或操縱桿自走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人員;具備條件的推廣技術人員可參加培訓。
二、培訓時間
全脫產培訓3天半,計劃于5月中旬開班。
三、培訓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規章。
(二)有關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管理規定。
(三)聯合收割機駕駛人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
(四)聯合收割機基礎知識。
(五)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術。
(六)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相關知識。
四、考試及發證
考試分為理論知識和駕駛技能考試。考試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頒發《**壯族自治區聯合收割機教練員證》。
(一)理論知識
考試內容為培訓班講授的相關知識,采用筆試閉卷考試,成績在80分以上的為合格。
(二)駕駛技能考試
考試科目為:場地駕駛(科目二)和田間(模擬)作業駕駛(科目三),方向盤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教練員加考道路駕駛(科目四)。
五、培訓經費
培訓經費由承辦單位按培訓實際成本向學員收取。
六、培訓班承辦單位
培訓班由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委托**市農機化管理局承辦,具體事務由武鳴縣農機學校負責。
七、工作要求
(一)請各市于近期內舉辦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班,重點培訓縣(市)農機學校教師,確保各市、縣(區)每所農機學校至少有1名教師持有聯合收割員駕駛證,為參加全區聯合收割機教練員培訓班做好準備。
(二)培訓班回執請各市于20年5月10日前報我局科教質量處。
(三)具體辦班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一、指導思想
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結合“六月安全生產月”活動及農機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通過開展拖拉機駕駛人交通安全集中教育活動,使廣大拖拉機駕駛人進一步熟悉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規定,使拖拉機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盯住關鍵環節、盯緊重點地區、盯死重點車輛,以更加務實的精神、更加嚴厲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把我市的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為我市農村經濟和農機化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集中教育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深入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和行車安全常識。
(三)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教育。
(四)整頓交通違法行為和駕駛陋習。
三、集中教育活動安排
從2009年6月至12月,在全市開展拖拉機駕駛人交通安全集中教育活動(以下簡稱集中教育活動)。集中教育活動按照普遍教育和重點教育相結合、教育與整治相結合、集中教育與建立完善長效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09年6月至7月)
各鄉(鎮、街道)農機站、市農機監理站要按照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搞好集中教育活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標語、墻報、展板、橫幅等宣傳方式,加大對農機駕駛人集中教育活動的宣傳力度,切實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宣傳有圖像、廣播有聲音、報紙有文字,使農機安全宣傳教育進農村、進學校、進單位、進企業、進社區、進培訓校(站),教育引導農機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增強做好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營造良好的活動氛圍。
(二)集中教育階段(2009年8月至11月)
1、集中教育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結合我市農機安全生產“三項行動”、農機事故隱患排查行動、農機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的開展,抓好對拖拉機駕駛人每季度一次的集中教育學習,每次學習時間不少于2個小時,做到市不漏鄉、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10月10日至10月20日對全市拖拉機、收割機駕駛人進行一次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集中復訓、考試,考試試卷由市農機安全監理所統一印發。加大農機安全宣傳資料的制作和發放力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教育。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農機局在農機監理站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方便群眾投訴。
2、加大執法力度與深入宣傳教育相結合。各農機站和監理站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組織農機安全監理員對轄區內的農機加工點、修理點和農業機械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嚴厲打擊拖拉機的拼裝改裝、黑車黑戶、違法載人、無牌無證、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加大現場查處宣傳力度,做到糾正一起違法行為,教育一名駕駛人員,宣傳一次安全法規;組織宣傳車深入鄉、村、集市進行宣傳教育,每季度通報一批交通違法突出的駕駛人,同時要注意發現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加以總結推廣,運用典型推動工作。
3、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7月5日前市農機局要認真開展一次(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自查活動。根據農業部《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曲靖市農業局將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落實教學大綱和有關規定、未按教學計劃和大綱組織培訓、降低培訓標準、教學質量等問題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教練機具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堅決上報取消駕駛培訓資格;對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對駕駛人培訓學時、訓練里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訓監管審核和考試過程等進行責任倒查。
(三)總結建制階段(2009年12月)
1、各農機站和監理站要認真總結開展集中教育活動的經驗、做法,查找當前拖拉機駕駛人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研究探索進一步加強拖拉機駕駛人源頭教育管理的措施、辦法,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11月30日前,將開展集中教育活動情況、建立完善交通安全教育機制的意見等上報市農機局集中教育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市農機安全監理站要在12月5日前搞好信息收集、材料整理、活動總結等工作,以迎接曲靖市農業局來我市的檢查考核。
四、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開展拖拉機駕駛人交通安全集中教育是一項關系安全生產全局的重要工作,為切實有效地開展好這次活動。市農機局決定成立集中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李繼友局長任組長,浦紹興副局長、市農機監理站徐國松站長任副組長,成員:段貴祥、安吉斌、李利瓊、詹輝繆應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機監理站,徐國松兼辦公室主任,負責集中教育活動的各項工作。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做到目標到人、責任到人。
(二)統籌協調,加強檢查。
中汽中心鹽城汽車試驗場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正式運行以來,已經成為國內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最高的的公共汽車試驗場,并將進一步為國內外汽車及零部件制造企業提供最優質的安全、保密、高水平的汽車法規驗證和產品開發測試平臺。
活動內容
項目A:爭分奪秒
場地:動態廣場
項目介紹:
利用動態廣場300m直徑的圓形區域用錐桶擺設綜合性駕駛比賽樁型,比賽樁型由直線加速、半徑漸變彎道、S繞樁、緊急避讓、直角轉彎等科目組成。參賽選手從發車線發車時開始計時,依次通過所有樁型科目,車頭通過終點線時計時結束,并記錄所用時間成績。該項目采用手動計時,由專業裁判為參賽選手計時。
活動內容
項目B:蒙眼識路
場地:強化耐久路
項目介紹:
在強化耐久路(40余種路面)中挑選出10種備選特征路面,參賽選手需蒙上雙眼,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乘車體驗隨機選定的5種特征路面,并準確的從10種備選路面中挑出所經過特征路面的名稱和順序。該比賽項目為加分項目,不排名次。
活動內容
項目C:速度與激情
場地:干操控路
項目介紹:
主辦方提供統一的手動檔車輛(專業改裝版POLO)作為比賽用車。采用單圈計時賽的形式,按照指定路線完成比賽,單車單次發車(每個團隊僅有1名隊員參賽)。本次比賽使用干操控路的主環道(A線形),賽道長度2.15km,賽道寬度10~16m。每名參賽選手有兩個單圈計時機會,取用時最短的最好成績。
中汽中心鹽城汽車試驗有限公司
中汽中心鹽城汽車試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試驗場”)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CATARC)投資控股,項目規劃總投資20億元人民幣,于2011年12月31日開工建設。鹽城試驗場由國際知名設計公司整體規劃設計,試驗賽道總長超過60km,能夠滿足所有類型車輛的法規和開發試驗測試,場地和設施的技術指標均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鹽城試驗場除了完備的道路設施外,還擁有齊備的配套服務設施,如集辦會議和客戶接待于一體的辦公樓、可容納500人住宿的賓館、大型加油站及快速充電站、大型加載車間和稱重臺、45m高的監控塔和場地內客戶休息區以及各類試驗臺等,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鹽城駕駛培訓中心和體驗中心
第二條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的理論知識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專門為提高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技術而提供有償陪駕服務的行為屬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培訓機構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作用,規范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按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所有權證明及復印;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所有權證明及復印;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不得變造、偽造。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設置的招生站(點)應當統一規范,納入培訓機構的正常管理,并將招生站(點)設置情況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禁止培訓機構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行為;禁止培訓機構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培訓成本的價格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禁止非教練車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培訓收費的規定,并將收費標準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費用應當由培訓機構統一收取并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培訓機構的教練員及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建立培訓計時制度,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和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規定學時。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對學員進行培訓。
學員培訓結業時,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情況、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和結業證書復印等內容。
培訓機構應當如實填寫學員培訓記錄,并報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查備案,作為學員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依據。
學員檔案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學員與教練員
第二十一條學員應當到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學員的年齡、身體等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向培訓機構和學員推薦使用。
第二十三條在培訓期間,學員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對培訓機構及教練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學員應當遵守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愛護教練車、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教練員證后方可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工作。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并將聘用教練員的名單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與聘用的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教規范: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三)不得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
(四)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五)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涂改、偽造教練員證;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不得讓學員單獨駕駛;
(七)不得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從事教練;
(八)不得酒后教練;
(九)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教規范。
第二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業務的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九條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教練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教練車與經營性教練場
第三十一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器、培訓計時裝置、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并具有統一標識。
教練車應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牌證。培訓機構應當自取得教練車牌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三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車檔案。教練車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內容。
教練車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一年。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教練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鼓勵和引導經營性教練場實行規模化、專業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經營性教練場應當制定教練場管理制度,加強教練場的維護和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滿足培訓需求,維護培訓秩序,保障培訓安全。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性教練場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機動車教練場技術條件狀況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在符合條件前不得用于教學活動。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相互提供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有關的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機構的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制定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場所、教練場地實施現場檢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反饋。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摘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練車、教練場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二條培訓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過期、被注銷的等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轉讓、出租、出借的受讓方,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三)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取得教練車牌證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的;
(四)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員證的;
(二)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三)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教練,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的;
(八)酒后教練的;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扣留教練員證七日至三十日,并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一、駕培行業前景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車已逐步成為人們出行的日常交通工具,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學習駕駛技術,所以駕校也漸漸成為了熱門行業,駕校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在全國各地。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取消了培訓機構數量及布局調控,全面放開培訓市場,駕駛培訓行業投資少、見效快的特點吸引了更多投資者的目光。在市場放開僅年左右的時間內,我市新增駕校家。繁榮的市場帶來了更加激烈的競爭,由于駕校數量的快速增加導致了市場競爭的急速加劇,一些駕校一味的想從通過在價格上變通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力,一些駕校的教練帶教作風沾染“衙門作風”,從而致使駕校培訓和發展上一些不良現象的出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駕校要想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加強自我管理,注重自我修煉,提高自身素質。特別是要通過采取加大力度加強制度建設,改進教練帶教作風等方法,從根本上從軟硬件兩個方面提高于交通駕核心競爭力,形成良性循環,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大提升。
二、交通駕校目前狀況
目前,全市有駕校7家,共有教練車347輛,其中A13輛,B213輛,C1C2教練車331輛。教練員人,年培訓量余人,與年相比增長%。我們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是經市運管處、交警支隊批準成立的一所專業性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位于,與相接,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優越,環境優美,各種教學設施齊全;服務一流,擁有一支品德高尚、技術精湛的教練隊伍。交通駕校作為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目前有大型教練車5輛,小型轎車教練車55輛。我校現擁有模擬考試電腦、高科技的先進五代汽車駕駛模擬器與桑塔納轎車電動程控制電教板、全新桑塔納訓練車及大型貨車,教職工余名,擁有占地余畝的全封閉式訓練場。為學院學習駕駛提供了良好的教學設備和訓練場地。
三、教練帶教中存在問題
(一)思想僵化,缺乏長期可持續發展眼光
許多駕校把眼光只放在了如何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上,沒有為自身的發展制定長期規劃。駕校能夠提供的差別化產品不多,進行駕駛培訓的方式、方法較為單一,為了提高市場占有率主要依靠價格競爭。同時企業缺乏長遠眼光,以短期利益為主,忽視了駕校的長期發展。由于降低價格,盈利必然減少,要保持盈利一是要降低成本,一是擴大招生。降低成本就是減少培訓學時,降低培訓質量。擴大招生只能加劇惡性競爭,導致另一輪價格戰。因此整個駕校行業的發展陷入了惡性循環中。
(二)教學模式陳舊,內部缺乏系統管理
首先,隨著《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目前對學習機動車加強監管和考試日益規范,考試難度也有所增加。但很多駕校還是沿用舊的教學模式,在培訓過程中以“考證”為目的,把本應對學員進行素質和技能全面教育的培訓工作變成了單一偏重操作的“應試教育”,許多駕校在駕駛員理論課培訓方面,在課時安排、授課內容、教學方法、手段以及教學目標方面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為考試而學,應試教育。更有甚者根本不開設理論課,學員靠自學,靠死記硬背應付考試。這種方式培訓出來的駕駛員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既不全面又不扎實。內部管理混亂,無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來確保教學質量,個別駕校還辦起速成培訓,搞錢證交易。其次,跟蹤服務問題,缺乏服務意識。第三、存在安全問題。脫崗,安全操作不規范。第四、存在車輛維修問題。動手能力不強,只修不管。第五、執行力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
(三)教練帶教作風帶有舊衙門風氣
冷靜分析,發現教練帶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帶教態度問題。態度粗暴,冷漠不理,困難不幫;二是廉教問題。收取拜師錢,借送教官名義收費用,一定程度存在吃請問題;三是和學員關系協調問題。和學員關系緊張,學員有投訴,問題不去協調。學員和學校有矛盾,自己不做工作,表現出與已無關、高高掛起;
四、應對措施
為了進一步改進交通駕校教練帶教作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交通駕校應該強化市場意識,建立規范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改善服務態度,改進工作作風,全方位打造交通駕校新形象。
(一)轉變思想觀念,增強市場意識
駕校的辦學條件是否達標,管理機構是否健全,服務是否到位,是否建立了內部監督考核評價機制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培訓質量和培訓效果。因此,駕校應當意識到自己身上的責任和使命,從自身源頭管理抓起。源頭管理抓好了才能最終降低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同時,交通駕校本身就是一個企業,進入和參與市場競爭,必須注重管理的全面提升,只有抓好內部管理,才能增強市場競爭力,擴大生源,良性發展。
(二)全面加強制度建設,做到有章可循
第一,從實際著眼制定出臺規范化的各項制度,例如:行政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結業考核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誠信承諾制度、評估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安全制度等。再進一步細化這些制度,學員方面可進行流程性細分:從學員的咨詢、報名、體檢、收費、檔案的整理、各科目的培訓、考試等都要實施細則化,這里并不一一舉例;第二,加強制度執行力的督查,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是兩個概念,有制度不執行,制度就是擺設、花瓶,所以要加強執行力的監管工作,來檢驗制度執行情況,并可發現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修訂、完善,以達到與時俱進;第三,集思廣益,制度的制定不單純是領導的職責,也要聽取和采納廣大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因為“剛性”的制度往往會受到抵制,相反人性化的制度便于接受和執行,會更大激發廣大員工的積極性。
(三)加大教學硬件投資,提供一流培訓環境
現在駕駛員的考試難度有所提高,科技含量也在增多,這從客觀上迫切要求駕校要更新和完善各種教學設施,加大教學方面的軟硬件投資,積極購買無紙化考練儀、電子樁考儀、模擬駕駛儀等一系列先進設備,將模擬練習與上車操作融為一體,依靠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教學質量。同時在教學方法上要進行改革和創新,要從對學員的應試教育轉向素質,即在要求學員掌握實際操作技術的同時,要注意培養和提高他們的生理素質,心理素質和文化素質。有的駕校開始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應用交通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建立新的培訓模式,運用生理心理檢測儀器在駕駛員隊伍中開展駕駛適應性檢測等,通過科學測評,及時辨識具有事故易發傾向的人群,從而有針對性地施教。
(四)尋求差異化發展,打造服務品牌
堅持“誠信培訓,竭誠服務”總旨,設施一流,訓練場地一流,培訓一流,師資力量一流,創出一流駕校品牌。駕校的發展,除了要在規模、設施、質量等方面狠下功夫外,最主要的是要辦出自己的特色,尋求差異化發展,創造自己的品牌,通過品牌效應來提升自身影響力與知名度,從而吸引更多的學員。因此各駕校要認真分析自身條件和內外環境因素,找出自己的優勢和劣勢,針對目標市場進行市場細分,謀求特色發展之路。同時還要強化服務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力爭為學員提供一流的服務和有特色的服務,堅決杜絕任何損害學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并通過各種宣傳手段改善駕校形象、樹立品牌。
(五)提高駕駛培訓質量
一是充分發揮駕校主體作用。樹立品牌意識和發展意識,提高駕校自身軟硬件水平,改善教學條件,嚴格按教學大綱要求開展教學培訓,以質量求發展,以信譽謀利益。二是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作用。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加強對駕校培訓質量的監督管理。三是積極引導現有駕校資源的有效整合,合理布局,提高駕校資源的利用率。四是強化對駕培行業的社會監督。建立健全駕培質量的監督、舉報、獎勵、暴光等制度。
(六)加強教育,提高駕駛教練員的管理
首先,作為機動車駕駛教練員,樹立安全責任意識是一名機動車駕駛教練員的精神靈魂。既要形成個人的成熟的安全責任意識,又要建立駕駛人的安全責任意識。一是對自己的安全負責,二是對學員的安全和社會的公共安全負責。對自己負責不只滿足個人的需求,不僅是安全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讓自己的安全意識、思想能夠融入到學員當中去。對學員負責、對未來的道路交通參與者負責,是機動車駕駛教練員精神境界的具體表現。機動車駕駛教練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并不是琢磨不定、不可確定,目前除可以進行態度、心理測試外,主要表現在教練車的行駛安全、駕駛培訓行為安全、安全意識的建立等。
其次,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入手,狠抓行風監督。公示了收費項目和單價的同時,對外公布了投訴舉報電話,設置了投訴舉報信箱,聘請了行風監督員。明確要求每位教練員做到“四不”和“八不準”,禁止以各種借口,方式和理由向學員“吃、拿、卡、要”,并將這些規章制度上榜公布,將廉潔教學制度印發給每一位從業人員,并與他們簽定駕駛員培訓考試責任書。該公司十分注重學員的反饋信息,在學員考試合格發證時,請學員認真填寫教練員培訓實績評判表,對表現好的,作風正派,技術精湛的教練員予以表彰,并評出一星、二星和三星,對表現差的教練員,進行批評教育,對不適合教練崗位工作的教練員給予清退,堅持做到該批評的批評,該賠償的賠償,該辭退的辭退。為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該公司堅持全過程考核制度。從校長到員工,工資全部與業績掛鉤,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原則。尤其對教學教練人員,從油料消耗、修理費用、安全措施、教學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記分,以分定資。
根據個人學習的情況不同,通過的時間也不相同。
科目一,又稱科目一理論考試、駕駛員理論考試,是機動車駕駛證考核的一部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考試內容包括駕車理論基礎、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相關知識。考試形式為上機考試,100道題,90分及以上過關。科目一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一部分,本大綱考試部分分為四個科目,考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可以參加下一科目的考試,前一科目考試不合格的,則繼續該科目考試。考試時需要帶上身份證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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