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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前互聯網技術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現象日益嚴峻。本文從保護對象、侵權責任主體角度出發,對互聯網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展開論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對策。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國際互聯網在我國廣泛發展,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網絡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給人們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護的問題。尤其是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已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迫切問題。針對這一現象,國際社會作出了應有的回應。其中最受普遍關注和影響最深遠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外交會議通過的兩個新公約,即《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主要是關于新傳播技術,尤其是在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本文擬就網絡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界定、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及侵權行為法律應對幾個間題,作一論述。
一、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
(一)新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對象的變遷及其法律認定
網絡環境下傳統作品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獨創性很難區分和保護。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互聯網絡上出現的作品。對于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保護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當前對網絡著作權法律未作規定,因而對其談不上保護。面對網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傳輸他人作品的現象時有發生,權利人叫苦連連。事實上,這里所指的網絡作品并非新創作的作品類型,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各類作品在網絡上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網絡原創作品,也包括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因此,可以從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找到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權仍屬于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復制等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
(二)由案例時保護時象的界定
《解釋》頒布后有助于指導法院對關于著作權糾紛的審理,使法官明確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有利于侵權人責任的認定和承擔。這些案例中最具有代表性,受到最廣泛關注的是北京法院審理的六作家狀告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案:北京一家通信技術公司在未取得王蒙等六位作家同意也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將六位作家分別創作的七部文學作品存儲在其計算機系統內,通過網絡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傳播。網絡用戶只要通過撥號上網方式進人該公司主頁再點擊具體作者的作品名稱,即可瀏覽或下載作品的內容。因此,六作家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為由訴諸法律,請求判決該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而該被告公司認為其網站上存儲的作品均是從其他網站上下載的,并且作品內容完整,署名正確。被告認為在互聯網上應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要經著作權人授權,是否向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等問題無法可依。
本案是一起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案件。其關鍵是認定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在此基礎上認定侵權責任的承擔。如前所述,網絡作品實際上是傳統著作權法中所指作品在網絡上的再現形式。它是傳統形式作品的數字化,即將文字、數值、圖像等表現形式的作品通過計算機轉換成機器識別的二進制編碼數字技術。這種轉換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造性,沒有形成新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下對其作品仍然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他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財產權,他們也應該享有。回到本案中,六位作家對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中同樣享有著作權,作品的數字化僅是其作品與原載體分離產生形式上的變化。被告公司在網絡上使用其作品是傳統作品使用方式在網絡環境中的延伸,原告在網絡環境中享有的著作權是其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下的擴展。在網絡環境中,傳統作品被以數字化形式再現出來,這種數字化形式的作品與原作品無本質差別,屬于已有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保護對象。因此,被告未經許可也未付酬上載利用其作品當然構成侵權,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犯網絡著作權法律責任主體
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主體,就上述案例來說有兩類。一類當然是未經許可也未付報酬將作品上傳互聯網及將上傳的作品下載于其服務器供廣大互聯網用戶利用之人;另一類上文未提及,但是也不容忽視,即通過互聯網直接利用該作品的普通網民。他們通過網絡在未經原作者許可,也未付費的情形下欣賞、下載作品到其計算機上也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本文僅討論第一類侵權主體的責任。
上述第一類侵權主體是向網絡提供作品的人,即在線服務商,又稱為在線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的中介的服務的提供人。它可以分為兩類,一為網絡信息提供者(ICP ),另一為網絡介人服務提供者(ISP )。前者指提供各類作品,新聞等信息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后者是指提供網絡連載,接入鏈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岡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對信息編輯控制能力不同。所以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在線服務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所承擔的責任有兩個方面:一是在線服務商提供的設施服務、接人服務等本身直接發生侵權而應負的責任;二是他人借助在線服務商的系統、設施或搜索工具而侵犯了第三方知識產權時,在線服務商的責任n0本文僅沛侖第一種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設置網絡服務主體的著作權法律責任一是要依法制裁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二是出于保護和促進新興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考慮,給網絡服務主體提供一個法律責任的“避風港”,使其在沒有主觀過錯時對侵權行為不承擔過重的責任。根據分析可知,上述案例中被告公司顯然應屬于前者,即網絡信息內容提供者(ICP )。這里我們討論ICP的責任承擔,而ISP則放人后文網絡傳輸權中。
(一)網絡信息內容提供者
如前所述,網絡信息內容提供者是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內容的在線服務商。其在存儲編輯信息時應負有注意義務,即對信息內容不侵犯他人著作權具有保護義務。并且在明知侵權行為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實施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在上述六作家訴侵權案件中,被告公司未經授權也未負報酬在其網站上載作品,直接侵害了六作家的著作權,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被告公司承擔的侵權責任與傳統上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方式從本質上并無二質,改變的只是形式和侵權方式。前者利用的是現代科技信息手段而已,在認定侵權和責任承擔時當然可以適用原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網絡接入服務者
從上述已知,網絡接人服務者與信息內容服務者不同在于后者直接提供信息內容,而前者是為網絡用戶獲取信息內容提供連線、接人、鏈接等物理基礎設施。因此,其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接觸是間接的,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信息內容的合法性沒有監控義務,因而對他人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網絡接人服務者作為義務主體時其對應的權利主體是網絡傳輸權主體,即網絡接人服務者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作品的使用包括對作品復制、發行以及將作品內容向公眾進行呈現和展示。在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人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就表現為網絡傳播權,即權利人在網絡中以何種方式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它是著作權在網絡中的延伸。
對于網絡接人服務者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以一個案例來說明:原告劉京勝發現,通過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網頁可以連接到其他網頁,看到其翻譯作品《堂·吉訶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通過當事人一方網站的搜索引擎與其他網站發生鏈接,該網站對其他網站發生的侵權行為是否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享有網絡傳播權。不論網站經營者是自己直接提供信息服務還是提供鏈接服務幫助用戶獲取信息都造成了作品的傳播。如果鏈接便利了傳播也會構成侵權。但是對于在線服務商不應一律適用嚴格責任。因為前文已提到,在信息社會中,一方面要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制裁網絡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另一為面為了促進和保護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要適當減輕服務商的責任。并且鏈接服務者不同于信息內容提供服務者,他對信息的接觸是間接的,無法對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斷是否存在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網站經營者承擔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因此,通過鏈接獲取的網上信息為侵權信息時,一般應追究上載該信息網站的法律責任。由此看來,本案中被告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但是,如果網站經營者明知其他網站網頁中含有的信息侵權時還繼續提供該中介服務,則其行為應被認為構成侵權。本案中,原告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向被告要求斷開鏈接,被告予以拒絕,擴大了侵權結果,對此必需承擔侵權責任,即一種協助侵權責任。
三、網絡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侵權的立法規制
目前,利用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現象十分嚴重。由于法律的不規范及人們認識上的差異,制止和處理十分不便。而目前關于利用網絡侵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或手段單一,程序復雜,成本過高,對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將會助長網絡侵權的泛濫,破壞正常的學術研究和發展。本部分擬針對上述數字化作品著作權和在網絡中的傳播權問題在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的保護結合立法做出論述,旨在提出有益性見解,提高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功效。
(一)民事立法方面
從民事角度探討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重點應放在《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上。我國實行的是《民法通則》與《著作權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適用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結合的保護方式。《民法通則》設定基本原則,《著作權法》具體做出規定。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著作權法》在頒布時有許多內容未涵蓋在內,這時僅能從《民法通則》中找一般原則作為依據,給審判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常常也給人審判無法可依的感覺。因此,必需及早完善這兩部法律相關內容,尤其是對后者的擴充。在這些有待完善和補充的制度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順應網絡環境的要求于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在設立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爭議,主要焦點之一是如何在法律上定位“網絡傳輸”。關于網絡傳輸的概念、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復制問題、網絡傳輸行為范圍、法律責任等規定不明確,給審判留有余地。對此,本文有以下幾點看法: 首先,應明確網絡傳輸行為的概念,它是指將文字(包括計算機程序)、美術、圖形、電影和音樂等作品數字化后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自選時間、地點和范圍接觸前述作品的行為。
其次,上述概念中“公眾”的范圍問題。公眾的含義一般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有觀點主張以網絡形態為開放式或封閉式為標準,來區分式屬于“公開”或“私下”。凡不特定人均可申請加人為公開,而公司內部之局域網不具有公開性。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合理。雖然局域網不向所有社會成員敞開,似乎是局限在特定少數人中,不屬于“公眾”的范疇,但是這些信息內容一旦被這些“特定少數人”知悉后極有可能被再次傳播,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獲得信息,而且這種傳輸是不能被控制和掌握的,并最終可能讓“公眾”得悉信息內容。因此,我們認為“公眾”應包括局域網這一范圍。
再次,網絡傳輸行為的范圍,法律責任和法律適用。作品在網絡傳輸過程中產生一系列的涉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以復制最為突出,包括上載、下載、轉貼、轉載、存儲、數字化、瀏覽、打印等。網絡用戶在獲得信息,將個人計算機與網絡服務器聯機時會產生上述復制行為。在這過程中的復制行為當未經授權時是否均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們認為,得到作品的網絡傳輸的許可,傳輸過程中的復制行為視同獲得了許可,但與傳輸相獨立的復制行為仍認定為復制行為。
(二)行政立法管理方面
在這一方面,國家行政部門頒布了許多行政規章和行政保護條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這部規章的出臺有其積極意義,明確了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方面一些具體規定,有利于信息網絡傳播向規范化,法制化前進。但它也存在許多的不足。
首先,根據其第一條規范,它的保護對象及范圍僅僅是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行為。”可見其并未全面覆蓋互聯網著作權,僅是一種填補空缺的過渡性的行政規章。
其次,法律位階低,僅是一部行政規章,沒有裁判效力,不能作為法院判決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只能作為參考。所以,有學者建議在制定規章條例規范網絡傳播行為的同時,設立專門行政機構負責對網絡著作權的管理,對網絡傳播行為進行監管,實行“以網絡對網絡”的保護,以網絡執法機構應對和治理利用網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這種機制符合網絡侵權的特點,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工具的優勢作用,彌補一般訴訟救濟程序的缺陷和不足,真正實現便捷、快速的保護目的。
(三)刑事立法方面
我國保護著作權的刑事立法比較滯后,第一部專門對著作權進行刑法保護的單行刑事法律是1994年7月通過的《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惻吠那時起,司法部門加強了對這一領域的研究,著作權刑事法律法規立法有了很大進展。最具代表性的是1997年3月14日修訂后的刑法典在第三章第八節專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關于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規定了兩條兩個罪名,即第217條的侵犯著作權罪及第218條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這正式確立了我國對著作權的刑法保護,但是這遠遠不能滿足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法律保護的要求。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明確了侵犯著作權可構成犯罪,在立法上是一大進步。但是具體到構成犯罪需達到什么條件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范圍,刑法中顯然未明確規定,這就給立法留下了空白。
關鍵詞:新媒體;網絡隱私權;網絡侵權;法律救濟;權利保護;行業自律
1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基于人類對自身尊嚴、權利、價值的認識和民權運動的興起而產生并取得憲法的立法保護,其內容真實而隱秘,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私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及個人隱私利用權等.伴隨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這一權利客體內容不斷擴展,延伸到網絡領域并增加新的實體內容,便產生網絡隱私權.網絡隱私權(Networkprivacyright)是指公民(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個人私事不受公開宣揚、私人生活保持安寧、與網絡活動有關的個人信息(資料)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知悉、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含事實、圖像以及誹謗意見等.新媒體環境下對網絡隱私權保護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個人數據信息、私人生活秩序、個人私事、私人領域等,但如果國家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對網絡進行監控而觸及網絡使用者的隱私,則不在此列依法可免責.
2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表現方式
在網絡空間侵犯他人隱私權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站主頁非法獲取、收集他人私人信息資料,并在網上將特定他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宣揚、公之于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在當前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行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網站對個人信息的肆意侵害,如未經授權與第三方共享用戶敏感個人信息以謀取經濟利益;(2)網絡的興起所蘊含的巨大商機,帶來專門的網絡窺探業務的大發展,非法監測、收集訪客信息以實現商業目的;(3)設備供應商在銷售的產品中植入跟蹤工具,通過“后門程序”收集消費者數據隱私;(4)網絡服務提供商通過跟蹤程序對未加密電子郵件進行技術監看,發送海量網絡廣告或者垃圾郵件;(5)電子商務過程中,對個人數據收集、二次開發利用、數據交易等環節進行加工整理以得到有商業價值的信息;(6)出于經濟利益的考量,一些雇主通過“網絡神探”等軟件監視、攔截、記錄雇員“不務正業”的證據;(7)一些國家政府通過安裝如“食肉者”郵件竊讀系統,對發自或送至目標嫌犯的所有郵件不加區分的進行截取、破譯;(8)電腦黑客非授權登錄、攻擊、截取、收集、儲存、傳播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甚至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破壞活動.
3國外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
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的現象層出不窮,其中既有網絡本身虛擬的特性和商家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也有網民在個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意識淡薄以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滯后等原因,針對此類狀況,各國特別是美歐日等主要國家和地區在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都加強了立法.(1)美國.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制定專門法律法規進行立法保護,如隱私權法、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等;基于鼓勵和促進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在放任自由競爭采取寬松政策的基礎上更推崇行業自律并作為首選措施,如行業指引倡導、網絡隱私認證計劃、技術保護模式(個人隱私偏好平臺)、安全港模式(身份保護器)等.(2)歐盟.歐盟作為電子商務發達地區,在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方面獨樹一幟最具代表性,構建了一整套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救濟措施,如保護隱私及跨國交流個人資料準則、歐盟隱私保護指令,1997年歐盟發表了著名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目標就是保護消費者隱私權.(3)日本.成立“私生活保護研究會”,制定個人數據信息處理中隱私保護對策,此項法規要求對個人信息資料數據做到限制利用、限制收集、個人參與、責任明確、正確管理等基本原則,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4我國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在互聯網信息技術領域起步雖晚但發展迅猛后來居上,相比于西方主要大國立法眾多且法制完備,我國在保護網絡隱私權方面法律基礎和社會環境都相當薄弱,立法嚴重滯后,至今尚沒有具體而直接的相應法律條款進行規定,僅在一些相關法律中有所涉及,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也僅僅是針對網絡安全而非網絡隱私權來制定的.
5現階段我給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制不應阻礙其發展”,在電子商務國際化、全球化、一體化大環境下,在網絡隱私權立法方面,既考慮國情,也關注國際趨勢和動態,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網絡隱私權立法方式和原則.對此從以下兩方面入手:(1)明確主體,界定范圍,慎重救濟,提高意識.在網絡環境下,侵權主體多元且隱蔽,個人、組織、政府都有可能成為侵權主體,故需要明確界定侵權行為主體的范圍;在保護對象上,傳統隱私權包含個人數據、個人私事、個人領域,而網絡隱私權在每一個方面都有所拓展和擴大,有更廣泛的內容,不容窺探、侵入;網絡環境下隱私侵權救濟程序寬泛,無法再實踐中操作,案件維權和救濟難度增大,需嚴格界定慎重適用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及其他必要救濟措施;(2)借鑒國外經驗,構建網絡隱私權規范保護體系.在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美國的政府引導、行業自律,歐盟的立法措施、司法救濟等,各有優勢及不足,借鑒好的方法和措施非常有必要,但考慮到公民素質及法制觀念等因素,在我國完全依靠行業自律來控制和調節個人、企業、組織等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暫時還行不通.應采取立法為主、自律為輔的保護模式,在進行立法時遵循基本原則,包括:收集限制原則、內容正確原則、明確化原則、限制披露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公開原則、個人參與原則、責任原則、使用限制原則、個人取用原則等規定,對兒童隱私要特別保護,賦予家長“守護者”角色,規定侵權救濟和法律責任.
6結束語
網絡信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甚至于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環境,保障私人生活安寧不受干擾、個人私事不受非法傳播、網絡私人空間不被侵犯、個人信息資料不被竊取,是社會與時俱進的體現,是法律的使命與責任.加大力度進行網絡隱私權立法,加強行業自律與他律,公眾提高隱私保護意識,改進技術手段保護網絡隱私,建設安全、高效、文明的網絡新時代,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作者:曾璋勇 杜斌 單位: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武漢大學 江西廣播電視大學
參考文獻:
[1]趙水忠.誰偷窺了你的網絡隱私[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4.
[關鍵詞]“人肉搜索”;網絡暴力;網絡隱私權
[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4)03-0120-03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方式成為科技進步造就的時代產物。但是“人肉搜索”是一把雙刃劍,利用不當就演變成了“網絡暴力”,從“美國網絡暴力第一案”到我國“網絡暴力第一案”,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世界亟待解決的問題,其從側面反映出的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缺失。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嚴重滯后,本文針對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私法規制建議,以期對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研究有所裨益。
一、網絡隱私權內涵分析
(一)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一詞源于英文Privacy。最早提出隱私權這一概念的學者是美國的布蘭迪斯和沃倫,1890年兩位學者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中提出:隱私權是保障每個人在通常情況下決定他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在多大程度上與他人交談的權利。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格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社會幾乎變為透明的“玻璃社會”, 傳統隱私權不斷向網絡領域延伸,網絡隱私權問題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目前網絡隱私權沒有一個確切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網絡上未明確聲明允許公開的所有有關個人的信息和數據,不被非法收集、公開和使用的權利。”有的學者認為確認“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從立法角度來看,“網絡隱私權”概念會使法律過分具體,不符合大陸法系立法技術的需要。筆者認為,網絡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并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復制、公開和使用的一種人格權。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是對網絡隱私權的客體、內容等問題進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網絡隱私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研究,并指導網絡隱私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
(二)網絡隱私權的特征
1.客體的廣泛性和特殊性
網絡隱私權的客體是網絡隱私,網絡隱私比傳統隱私的客體更為廣泛,呈現出擴大化的趨勢。具體分為三類:第一類,網絡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電子郵箱以及申請其他服務時,網絡服務上往往要求用戶登陸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及健康狀況;第二類,個人信用和財產狀況,包括信用卡、上網卡、電子消費卡、上網賬號和密碼、交易賬號和密碼等。第三類,網絡活動蹤跡,包括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一切與個人有關的信息,只要其能夠構成對個人進行識別的信息都是網絡隱私權的客體。作為網絡隱私內容的私人信息帶有強烈的網絡特征,所以網絡隱私權的客體特殊性表現為私人現實身份及網絡身份等蘊含信息的數字化。
2.侵權手段的技術性和隱蔽性
由于互聯網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在網絡上非法獲取他人的隱私,然后進行披露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為普通的網絡用戶,其具備的網絡技術及安全防范知識是十分有限的。由于其侵權手段具有高科技性,侵權行為可以在瞬間完成,侵權行為人會以十分隱蔽、極具專業技術的方式窺探、披露他人隱私。
3.侵權后果的嚴重性
由于網絡的高效便利特點,網絡信息的公布具有了更快的傳播速度和更廣的傳播范圍,公民的隱私一旦在網上披露,就會有不特定的人不斷的刷新網頁,即使把信息的源頭刪除也無法控制住它的蔓延速度,因此信息一旦公布就無法消滅。不僅將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物質損失,同時也有可能給當事人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可見,侵犯網絡隱私權行為的后果極其嚴重。
二、美國與歐盟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
美國采用的是以行業自律為主、立法規制為輔的保護模式,美國在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沒有制定一系列法律,而是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來規范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這種行業自律機制主要是對網絡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益進行保護,其中最具特色的形式是采用建議性的行業指引、網絡隱私認證計劃、安全港模式等手段進行行業自律。
(二)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
歐盟在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采取的是立法規制模式,從法律上確立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各項基本原則與各項具體的法律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濟措施,用立法規制進行強制性保護個人隱私權益。其主要內容包括歐盟上世紀90年代通過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隱私權保護指令》《電子通訊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文件。
比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和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具有靈活性和及時性,是立法模式無法比擬的,同時可減輕法律機關的負擔。但是行業自律模式缺乏強制性,所以大多時候會受到市場機制的制約,網絡用戶對行業自律協議和網絡隱私保護聲明幾乎沒有任何控制能力,不可避免的會引發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的優勢是:立法保護為網絡隱私提供了最高層次的保護,使網絡用戶的個人隱私更容易得到保護。但是因為法律具有穩定性、滯后性和僵化性,不能緊跟網絡發展變化,也不利于激勵網絡服務商,可能影響到網絡經濟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挫傷行業的積極性。
三、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力度不夠
隱私權在我國的《憲法》中沒有獲得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地位,這就為部門法構建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造成了很大的立法困境,《民法通則》也沒有將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是通過一些司法解釋將其在名譽權范疇下給予間接保護。對公民隱私權的直接保護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隱私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予以規定,是立法對隱私權保護的一大進步。
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該法第2條第2款明確提出了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第36條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和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和救濟方式也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過于籠統,不具有操作性。
2.公民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法律觀念淡薄。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隱私權法律傳統沒有西方國家的健全,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在我國受到立法保護比較晚。另一方面就是我國對法律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公眾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淡薄,加之網絡的開放性和技術性的特點,網絡個人隱私權往往會被很多人忽視。
3.網絡經營者對個人隱私信息管理缺失
我國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行業自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和《中國電子商務誠信公約》,這兩大公約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操作性不強,缺少網絡隱私權和網絡隱私侵權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規定侵害網絡隱私權的網絡服務商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和懲罰方式,有的網站的隱私聲明形同虛設或者隱私聲明保護的是網站而非網民,很難真正確保網絡服務商能夠保護網民的網絡隱私權。
(二)加強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在對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的重構中,綜合借鑒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和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并結合我國國情,應采取以立法規制模式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綜合模式。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1.制定專門的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單行特別法
目前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已經對隱私權給予保護,但是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力度還不夠。我們應該借鑒歐盟的立法規制模式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單行特別法。該單行特別法應明確界定網絡隱私權的內涵和權能,規定應當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圍,制定侵害個人隱私的侵權責任,規定網絡服務者應加強信息監管,不得個人隱私和虛假信息,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侵權的法律救濟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的,還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
2.完善行業自律的監管法規制度
在允許行業自律的基礎上,要加強對網絡經營者自律情況的監督管理。首先,用行政手段對行業自律保護個人隱私的行政監管,要求各網絡經營商制定各自的個人隱私保護的自律聲明或規章,自律聲明中應具體列明網絡用戶享有的隱私權的范圍,明確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其次,建立第三方認證機構,由國家有關部門和由網絡經營者聯合組成的網絡隱私權保護組織共同成立網絡隱私達標認證機構,負責對各個網絡經營者個人隱私保護的狀況進行評估和認證,最后授權通過認證的網絡經營商使用達標標記。目前我國有關網絡的行業自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和《中國電子商務誠信公約》,但是存在內容簡單、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沒有起到真正的自律作用。因此,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法規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美國是行業自律實施最有效果的國家,可以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引導、規范、支持互聯網行業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業自律公約。
3.實行網絡實名制培養網民自律意識
實名制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實現網絡實名制可防止網絡欺詐,減少違規行為,可有效降低傳播謠言、利用網絡進行欺詐等問題發生的幾率。但是從韓國實名制的興廢過程來看,網絡實名制最大的弊端就是網絡黑客竊取個人信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侵犯個人信息安全。但是不能因為韓國網絡實名制的失敗而否定網絡實名制,應該辯證看待這個問題,揚長避短。對于實名制的用戶信息在實際中存在泄露的隱患,涉及到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是否完善,應制定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對于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給予嚴格的打擊,從而保障網絡實名制沒有后顧之憂。
4.增強公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意識
增強網絡用戶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意識,使用戶既懂得利用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忘尊重他人的網絡隱私權。網絡用戶應提高自我防范意識,積極使用有效的技術保護手段,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免遭他人侵犯,如詳細了解網站的隱私規定;不要在公共計算機上填寫個人的真實資料;了解網站對個人資料收集、使用的聲明;謹慎對待網上購物,在決定參加網上購物之前,對網上商城的信用和隱私保護情況進行調查;選擇使用加密軟件,謹慎處理垃圾郵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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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煜.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云南大學學報法,2008(2):21.
就在當天的新聞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透露,最高法院今年將啟動網絡著作權保護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涉及到“避風港”原則如何適用等問題,并將努力總結出一些規則、標準以避免爭議,為網絡產業發展保駕護航和提供必要的風險規避,促進各方面的發展。因此,這次高法啟動修改網絡著作權保護司法解釋工作意義重大,將直接影響網絡公司的運作方式和核心業務模塊,乃至整個網絡產業的發展。
這次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現行知識產權法還應進一步完善技術創造者責任規避機制。傳統的著作權法是以權利保護為內容的法律,法律條文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權利。當前,著作權法已經為技術創新者建立起初步的責任規避機制,如“避風港”條款的設立,但當前責任規避機制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對間接責任具體構成要件,特別是關于主觀認知要件的認知、替代責任的適用問題均無法形成一致認識。法律的不確定性,對技術產業產生了巨大的危害。在合適的條件下,應通過最終修改法律,或者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于一些要件設立具體的判斷準則,從而解決司法裁判不一的問題。
此次擬修改的內容主要針對互聯網侵權案件中的“避風港”原則,今年最高法院將起草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稿會涉及到“避風港”原則如何適用、“紅旗”標準如何把握的問題,這兩者是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自由與公眾享受信息自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界限的關鍵。明確“避風港”原則的法律界l定有利于保護版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用戶的權利。
在著作權糾紛中,網絡著作權是當代國際立法和執法的焦點問題。因其涉及的網絡著作權利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廣大網絡用戶利益等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處理視頻分享、數字圖書館、搜索引擎所帶來的版權糾紛,是一個國際性的難題,中國也不能例外。
在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網絡侵犯著作權糾紛出現了新的變化,涉及到文字作品的侵權、作品的侵權、音樂作品的侵權、電影作品的侵權,以及不當使用網上攝影或美術作品侵權,還有整體抄襲網頁、網上銷售盜版書、對他人網站內容的深層鏈接侵權等。如何在加強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同時,考慮到有利于網絡技術發展的因素,給其提供創新技術、創新方式的發展空間,同時兼顧到廣大互聯網用戶的利益平衡,是擺在立法和司法界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司法解釋》與時俱進
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我國立法領域里運用廣泛并較為科學的一部法律,歷經多次修改,每次都是根據當時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審理的司法解釋,這是第三次修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了調研,并組織全國法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摸底,2011年形成了初步調研報告。前兩次分別于2000年和2006年作出重要修改。
第一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0年 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修改原因:一是現行著作權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與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協調;二是我國正申請加入WTO,現行著作權法中的許多條款不符合《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協議》(TRIPS)的規定;三是新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的迅速發展,諸如數據庫、多媒體、網絡傳輸的開發與利用,引起的著作權問題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盜版對經濟秩序的負面影響亟待扼制。
改動內容主要有:一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和客體范圍擴大。第2條規定,外國人的作品無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內出版,均可根據其所屬國或居住國與中國簽訂的雙邊協議和多邊國際公約的規定享有著作權。同時,將無國籍人的作品也首次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二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范圍擴大、內容增加。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從內容上增加到十七項,其中具有顯著意義的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增加了“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三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措施更有效和更嚴厲。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根據第49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訴前“臨時禁令”,在前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同時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第48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在以前的著作權法中是沒有的。同時,第48條還規定權利人可就“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第二次修改: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二)》,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修改原因:一是最直接的背景是要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相適應。國務院在2006年5月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第二條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與這一條例內容有相沖突之處。
二是對網上作品的侵權已經從文字作品發展到軟件、音樂、影視等多種作品,網上著作權保護本身已成為不可忽略的問題。對此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努力會在一定程度上落空,進而放縱網上盜版,還會使“繁榮文化創作”的號召落空,因為稍聰明點的侵權人都會轉移到侵權成本更低的網上,長此放任將搞垮軟件產業以及音像、影視等產業,最終將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公眾獲得優秀的文化產品。因此,加強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刻不容緩。
改動內容: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互聯網的“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又被稱為“通知+移除”原則,源于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法案),并最早適用于著作權領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概括地說,網絡服務商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或鏈接服務時,如果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內容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向網絡服務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商刪除侵權內容,或者斷開與侵權內容的鏈接。網絡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內容的鏈接,并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涉嫌侵權內容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商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他人權利,可向網絡服務商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恢復與被斷開的內容的鏈接。網絡服務商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后,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恢復與被斷開內容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商要求刪除內容或斷開鏈接。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如果履行了上述“通知一刪除一反通知一恢復”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以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將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搜索或鏈接的網絡服務商,如果履行了上述一系列法定程序,也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為侵權的網絡服務商,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的網絡服務商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如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和自動傳輸服務,以及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內容,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等。同時規定了這些行為應具備的相應條件。立法中有關網絡服務商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通常又被稱為“避風港”原則。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互聯網侵權糾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00年、2003年和2006年三次和修訂《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在2010年5月印發《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有關網絡服務商責任認定問題成為該(《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在網絡服務商過錯的標準及其判斷方面,該《指導意見》明確了網絡服務商對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一般不負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監控的義務。同時,明確了通過列舉有過錯的比較具體行為為司法審判提供依據。如規定“熱播、熱映”期間,并且位于明顯所見位置的作品;位于BBS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在合理期間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移除措施的;將“熱播、熱映”作品置于顯要位置,或進行推薦、設立排行榜、列入分類目錄的;對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分類等“應當知道也能夠知道”被訴內容侵權的,以及“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類的基礎Jk'’對被訴內容相應的分類、列表等行為,可以認定其有過錯。對于法律規定的“明知”或“應知”等關鍵問題,該《指導意見》使用了“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等概念并作說明。但是,至少在筆者看來,這些涉及主觀認知狀態的解釋仍然不易理解,其效果還有待在司法實踐中檢驗。
“紅旗”標準:規避網絡商的“鴕鳥政策”
所謂“紅旗”標準指的是在“避風港”原則下,當侵權行為明顯到如同鮮艷的紅旗一樣,以至于處于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都能夠發現時,網絡服務商就應該負起監測、刪除的義務。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鴕鳥政策”,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至少有“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簡而言之,對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紅旗”標準要求其應該盡到合理的保護版權義務,不能對明顯存在的侵權內容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網絡服務商必須在“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
對于大眾所熟知的“知名”作品,其版權認定清晰明了,網站應該優先“紅旗”標準,履行合理的版權保護義務,做到主動地刪除或屏蔽;而對于傳播范圍較小,知名度較低的作品,應該優先“避風港”原則中的“接通知斷鏈接”做法。被侵權方需先通知網站,讓其知曉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若網站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則免于侵權責任,若網站依然無視侵權問題,則網站也不再適用“避風港”原則,而應該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按行為主體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指為各類開放性的網絡提供中介服務的人。最初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給用戶提供接入服務,使之能與互聯網連接的經營者。如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越來越廣,可分為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公告板系統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五類。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專門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躲避權利保護技術措施行為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應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6項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但《條例》同時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其鏈接、儲存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但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內容的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網際網絡的出現催生了一個新興的產業——網絡服務業,服務提供者(ServiceProvider,SP)提供接入、中轉、搜索等各種各樣的硬件和軟件服務。這種服務導致互聯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泛濫成災,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極大侵害,服務提供者也常常站上被告席。因此,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界定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平衡著作權人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對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促進創造性作品的生產和傳播都至關重要。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將作品上傳到網上供公眾訪問的主體,通常有兩大類:一是指已經申領網絡信息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經營者,主要從事網絡信息服務{二是傳播作品的網絡用戶,包括各種各樣的組織和個體。無論是哪種主體,只要其在網上傳播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權人就有權追究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網友的影像作品使用了未經授權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或者使用了其他影視作品中的一些經典鏡頭,而該作品不是用于教學或研究,而是在網絡上通過點擊率獲取收益,這就屬于侵權行為。
但是網絡侵權行為極其復雜。因網站設置深層鏈接而導致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一是設鏈網站的鏈接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是設鏈網站的鏈接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3.網站管理者的侵權行為
網站管理者是負責管理網站內容和秩序的人,擁有網頁或網站的整體內容和形式的著作權。有時網站管理者為編輯網頁專欄篩選和整理材料或用了已發表在網上的相關作品形成匯編作品。在這個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很可能做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便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即可能構成侵權。
4.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使用者即互聯網的終端用戶。網絡使用者侵權目前從技術上來說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權,但從法律角度看,侵權責任的被告還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單位或組織等。互聯網使用者數目龐大,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2年7月的《第3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5.38億。網絡使用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故意規避或破壞著作權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術防范措施;出于贏利目的將MP3或網上電影下載并制作成盜版光盤進行商業出售等。
二、按侵權行為方式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上載侵權行為
上載侵權行為是指對網絡用戶公布無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的行為。1998年,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在未經畢淑敏等六位作家同意的情況下,將他們的文學作品儲存在其計算機系統內,網絡用戶只要登陸該公司的主頁即可瀏覽或下載這些作品。法院最后裁定:該公司的行為是對原告作品的傳播使用,將原作品數字化并沒有改變原作者在作品中賦予的核心精神和獨創性,只是作品的表現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并不具有獨創性。原作品著作權人對該作品的數字化產品享有權利。
2.轉載侵權行為
轉載侵權行為是指在網絡上復制、傳輸作品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3.下載侵權行為
下載侵權行為是指擅自下載或使用網絡作品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以陳衛華訴成都計算機商情報社一案為例。陳衛華將其作品《戲說MAYA》一文上載到其個人主頁上,并注明請勿轉載的字樣。而《計算機商情報》未經陳衛華許可將該網絡作品刊載于其家庭版上。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陳衛華將《戲說MAYA》一文上載到互聯網上發表,實際是在網絡空間傳播其作品。計算機商情報社在其主辦的登有商業廣告的報紙上擅自刊載陳衛華的作品,為其商業目的擴大了該作品的傳播范圍,侵犯了陳衛華的著作權。
4.快取侵權行為
快取是指計算機在運作時,因信息傳輸或運作所需,會在計算機的高速緩存上暫時復制數字數據并儲存。快取通常發生在網絡服務器上,也稱主機快取。當網絡服務提供者儲存熱門網站,以供使用者快速連至該網站,或一家公司為網絡安全理由使用主機,作為防火墻的一部分時,會使用快取功能,這樣就會產生高速緩存暫時性重制與儲存他人網站的內容。由于快取會暫時性重制他人網站上的著作,因此可能產生著作權爭議。
5.網頁超鏈接侵權行為
由于在其屏幕內存中網頁使用者暫時儲存所鏈接網頁的內容,網頁超鏈接可能引發侵權爭議。但在網頁上涉及和提供超鏈接的原網頁超鏈接其他網頁并沒有重制的行為,如果有,則只在網頁使用者的暫時性復制被認為有侵權時,提供超鏈接的網頁才有輔助侵權或侵害的可能。
8.網站內容集成侵權行為
網站內容集成是指在自己網站供人搜尋或自己使用他人網站的數據庫內容。美國即有因為內容集成產生著作權爭議的案例。Bidder’s Edge公司在其網站提供一種功能,讓使用者可以跨越不同拍賣網站搜尋并投標購買其想要購買的商品,而不必分別到不同拍賣網站去投標,其所涵蓋的拍賣網站包括eBay,每天通過該網站訪問eBay的數量達10萬次,復制eBay網站的數據庫達1.10%,eBay因此告該公司侵害著作權。
三、按侵權行為內容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侵犯網絡著作權人人身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人身權指著作權人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一種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權利。根據《伯爾尼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著作人身權利是不依賴于財產權利而獨立存在的,即使在財產權轉讓后,著作人身權仍歸作者享有。
我國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發表于網絡上,其發表權已經實現,他人再轉載或鏈接均不能侵犯作者的發表權。例如以當年明月為筆名的作者撰寫的《明朝那些事兒》,2006年3月在天涯社區首次發表,2009年3月21日連載完畢,邊寫作邊集結成書出版發行。如果在網絡連載階段,出現侵犯作者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情況就是侵犯當年明月的人身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所以將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擅自上載到網上,也屬于侵權。如有些技術水準較高的網絡黑客可以查到網站服務器系統的漏洞并破解密碼,輕易地更改網絡作品;有些作品被轉載時內容被隨意刪減、或沒有作者署名,這些對網絡著作人身權的侵權行為嚴重地損害了著作人身權。
傳統著作人身權的載體是可以觸摸的傳播工具,例如書籍、報刊、電視等,而網絡環境下著作人身權的載體變為了互聯網,其具有無形性、全球性與交互性等特征。載體的特殊性使得在網絡環境下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突破了在傳統技術下著作人身權保護的形式,對傳統的保護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
2.侵犯網絡著作權人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人財產權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十七項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同樣適用于網絡作品。網絡使作品的傳播方式和使用范圍得到擴張,從而使現有作品給作者帶來更多的經濟回報,這種回報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認可和保護。
與傳統的文字、音樂、影視作品的單一存在與傳播方式不同,網絡上的作品存儲形式多種多樣并且可能隨時被訪問者讀取。這些網絡作品有的是在網絡創作中產生的,如網絡文學,也有的本來不是網絡作品,但是后來被放置在網上,成了網絡環境下的作品。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就是指著作權利人對上述網絡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關鍵詞:網絡游戲;整體畫面;著作權保護;類電影作品;侵權案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29-0191-04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88
1 案件背景
2016年4月27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做出目前國內關于游戲侵權類案件中賠償額最高500萬的一審判決,這起案件中的另一大亮點就是首次把網絡游戲認定為“類電影作品”的案件。該案的主要案情簡介如下:原告(上海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獲得網游《奇跡MU》在中國大陸的獨家運營權,第一被告(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網頁游戲《奇跡神話》的開發商,第二被告(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奇跡神話》的獨家運營商。原告主張的內容之一是操作游戲時在屏幕上呈現的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理由在于:“該游戲作為一種大型多人在線的角色扮演游戲,具有特定的世界觀、題材、故事、情節、場景、環境和對人物的刻畫,其設計開發綜合了角色、劇本、美工、音樂、服裝設計、道具等多個創作手段,具有豐富的故事情節和創作者獨特的思想個性、作品風格,從用戶感知的角度看,它是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借助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其他方式傳播的,包含了特定人物、場景和故事情節的類電影。”被告辯稱電影的播放是單向性的,而網絡游戲是雙向互動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戲或者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戲,均會得到不同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網絡游戲由無數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且眾多不同系列的畫面是由玩家借助網絡游戲提供的各類工具獨創而成,因此不能稱網絡游戲為類電影。一審法院認定《奇跡MU》的連續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其著作權屬于游戲開發商。
2 網絡游戲概述
網絡游戲是電子游戲中的一種,在艾維咨詢網站的《2011~2012年中國網絡游戲行業年度報告》中將電腦游戲分為兩種:單機游戲和網絡游戲,其中的網絡游戲包括大型客戶端游戲、網頁游戲、平臺游戲、社交游戲、小游戲。
大型客戶端游戲主要涉及大型多人在線游戲(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Game)和多人在線游戲,這兩者是一個相對概念。大型多人在線游戲是“指任何網絡游戲的服務器上可以提供大量玩家同時在線的游戲”。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有:大型多人在線第一人射擊游戲,代表作有《二戰在線:歐洲戰場》;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游戲,如《魔獸世界》《奇跡MU》;大型多人在線音樂,如《勁樂團》;大型在線社交游戲,如《Second Life》;大型在線即時戰略游戲等。以上這類游戲的共同特點是在同一虛擬場景中支持多人在線,游戲的時間軌跡都是統一規定,同時游戲的過程是持續性的,并不以局或者盤為限制。而多人在線游戲是相對大型多人在線游戲的概念提出來的,這種類型的游戲玩家一般通過游戲平臺,在特定的游戲范圍內進行組隊游戲,游戲以局或回合為單位,所以游戲有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在游戲結束后玩家可以反復再登入游戲中,這類游戲強調的是對抗性,目前國內流行的有《DOTA2》和《英雄聯盟》等。
網頁游戲又稱Web游戲,無端網游,簡稱頁游,是基于Web瀏覽器在網絡在線多人互動游戲,無需下載客戶端,不存在機器配置不夠的問題,最重要的是關閉或者切換極其方便,尤其適合上班族。相對于大型客戶端游戲,網頁游戲對電腦的配置要求比較低,但是一般來說大型客戶端游戲的內容制作得比較唯美和精致,《奇跡MU》案中的被訴侵權的《奇跡神話》就是網頁游戲。
在法律上做出關于網絡游戲的定義是“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現在的大型網絡游戲已經不是幾個人就能輕易完成,專業的網絡游戲立項基本包括策劃設計、美術設計和程序設計,“這三者是網絡游戲的基石,一般都按照三者分頭開展工作,策劃部開始撰寫完整的開發策劃文檔美術部門經行前期美術風格資料收集和測試,程序部門開始編寫內部測試客戶端”。網絡游戲是集多種類型作品于一體,從技術上實現的角度來界定是可獲得計算機軟件作品保護。從游戲的界面呈現的整體畫面來界定,情況就比較復雜,有可能構成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類電影作品等,需要根據不同案情進行認定。
3 網絡游戲的一般保護
一款網絡游戲的制作從腳本、音樂、角色造型到音畫效果上是集文化創意、美術設計和軟件程序于一體,其中游戲引擎就是軟件程序,它是控制一款網絡游戲的所有功能的主程序,將游戲中的所有要求進行有序的組合,所以它控制著整個游戲的運行。在技術實現角度上網游游戲屬于計算機軟件中的一種,但是在網絡游戲的資源庫中還包含有各種文字、圖片、音樂、視頻等文件,在玩家操作游戲時通過游戲引擎的運作呈現出來的畫面,這時網絡游戲就不是單純的計算機軟件了,此時網絡游戲就具有娛樂與藝術的價值。
在司法實踐中,單純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主張他人游戲侵權的情況極少,因為一般每款網絡游戲的游戲源代碼都屬于商業密碼的范疇,他人很難輕易地獲取,即使兩款網絡游戲創意相同、功能相似,但編寫的代碼也是差別巨大,從而想要獲得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就比較難,當然也不排除完全相同的情況。
操作網絡游戲時呈現的畫面視角效果來看,有可能構成美術作品、音樂作品、文字作品、電影或類電影作品、攝影作品等,縱觀我國的《著作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作品的概念和作品的分類,網絡游戲很難被認定為其中的具體類別中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都主張單看網絡游戲的要素進行分解保護,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曹麗萍認為:“由于現行著作權權法未將網絡游戲設定為一類作品,除了可整體主張網絡游戲為計算機軟件外,不能籠統主張網絡游戲享有著作權,而應當將其中不同類別的元素進行分解,對應著作權法規定的不同作品進行主張。”學者郝敏也持相同觀點,認為:“雖然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沒有將網絡游戲列為一類保護客體,但每部法律可以對網絡游戲的構成要素和內容進行分解保護。網絡游戲維權者可以根據個案情形和維權需要,選用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分解要素保護的案例,如“爐石傳說”與“臥龍傳說”著作權糾紛案,原告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的網絡游戲《爐石傳說:魔獸英雄傳》(簡稱“《爐石傳說》”)是一款以魔獸世界為故事背景的電子卡牌游戲。在本案中法院認定“爐石標識”“游戲界面”和“卡牌牌面設計”構成美術作品,“游戲文字說明”構成文字作品,“視頻和動畫特效”確認其可以作為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獲得保護。而“卡牌和套牌的組合”法院認為其實質是游戲的規則和玩法,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思想范疇,所以不予保護。再如“《我叫MT》游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告是移動終端游戲《我叫MT》的著作權人,前述游戲改編自系列3D動漫《我叫MT》。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我叫MT》的動漫名稱和五個人物名稱的文字作品,法院認為“《我就MT》”整體屬于現有常用表達,五個人物名稱并未表達較為完整的思想,為實現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所以上訴名稱并未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法院最后認定被告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不正當行為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行為。
早期的經典案例“泡泡堂”訴“QQ堂”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中原告主張QQ堂網絡游戲的若干畫面抄襲泡泡堂,法院從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即兩款游戲的產生時間和游戲畫面是否實質性相似,最后認為上述游戲畫面從整體上看均不相似,在兩款游戲中有若干道具具有相似之處,但法院認為原告不能諸如“太陽帽、天使之環、天使之翼”等這些名稱享有著作權。
以上案例從游戲畫面、道具名稱、游戲名稱、游戲標識、人物名稱、人物形象、游戲規則、游戲文字說明等游戲的要素來尋求著作權法上保護,但是想獲得著作權法上保護并非易事,因為現在當一款游戲抄襲另一款游戲時并非全面一致,而是或多或少地進行改動,一般單個名稱的獨創性認定比較困難,所以角色或道具名稱能被認定為作品比較困難,而人物形象和裝配在兩款游戲之間的比對一般差異性較大,即使其本身構成美術作品,而游戲規則觸及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基石,也難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很大程度上游戲類糾紛的案件只能以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兜底。
4 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可“類電影作品”保護
回到《奇跡MU》案,此案是法院國內首次將網絡游戲認定為“類電影”作品,這款《奇跡MU》網絡游戲是角色扮演游戲,根據《奇跡MU》的中文官方網站中“游戲指南”板塊中的“游戲說明”部分的內容,可知此款游戲具有完整的故事,在奇跡王國中發生的種族故事,玩家可以扮演游戲中的不同人物展開攻略城堡的戰爭以獲得寶石,所以這款游戲設計綜合了角色、劇本、美工、音樂、服裝設計、道具等多個創作手段,具有豐富的故事情節,玩家在遵循一定的游戲規則進行打怪,同時可以多個玩家組隊進行游戲操作,并且體現了網絡游戲的互動性。
原告主張玩家在操作游戲時屏幕上所臨時呈現的整體畫面可構成類電影作品,所以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需要三個步驟思考:第一步需要明確作品的含義;第二步看《奇跡MU》此款網頁游戲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范疇;第三步假設《奇跡MU》網絡游戲符合作品的含義下則需要對《奇跡MU》是否符合“類電影作品”進行界定。
第一步,明確作品含義,根據我國《著作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可知,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王遷教授認為對此定義應當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1)作品須為人類的智力成果;(2)作品須是可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3)作品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成果;(4)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其中的“作品須是可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是基于著作權法的思想與表達的二分法,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只有“外在表達”才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這顯然是屬于固定的要求,作品只有能夠固定在有形的物質載體上加以復制才能獲得保護。
第二步,網絡游戲內涵和外延寬泛極其復雜,所以才有本文上一部分內容所講的網絡游戲內容要素分割保護的問題,崔國斌教授認為游戲作品歸類的處理的理想思路是明確區分游戲作品本身直接固定的內容和游戲過程中臨時呈現的內容。網絡游戲中最核心的兩部分是游戲引擎和游戲資源庫,當玩家在操作游戲的過程中,游戲引擎會按照其軟件的功能設計調用游戲資源庫中素材,并最終在屏幕呈現出聲音、圖片、文字組合成的畫面,伴隨著游戲玩家的操作而出現連續變動的畫面。游戲過程中臨時呈現的內容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這些系列畫面組成的整體是玩家體驗游戲的核心也是網絡游戲追求的娛樂效果,所以對游戲過程中臨時呈現的內容進行保護是極其重要的。在《奇跡MU》網絡游戲中,每個玩家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則操作過程呈現的臨時內容也是不相同的,那么這些臨時呈現的內容是否符合的“固定”要求呢?美國的“Stern Electronics Inc.Vs.Kaufman上訴案”中,上述法院指出,盡管游戲者在每一次游戲時,由于路徑、速度和準確度的不同,顯示在屏幕上的圖像和聲音系列也是有所不同,但是這些圖像和聲音系列的許多方面,在每一次游戲中都是一樣的。參考美國的思路,可以看出在《奇跡MU》游戲中,每個玩家操作的呈現的臨時畫面都是有所差異,但是這些系列畫面組成整體仍然體現有實質性相同的故事情節、人物形象、音樂等,所以臨時呈現的內容是可以被固定的,也就是滿足了“固定要求”從而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此款游戲有一系列臨時呈現的畫面組合而成的整體也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獨創性,所以《奇跡MU》是作品。
第三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可知,類電影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定義涉及到一個概念“攝制”,“攝制”是指用攝像裝置進行拍攝,玩家在操作網絡游戲時所呈現的整體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的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但這個整體畫面的形成并不是借助于攝像機的“攝制”過程,所以“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前提條件,實際上把“類電影作品”保護的范圍給縮小了。伴隨著技術的發展,有很多具備“類電影作品”特征的作品出現,比如網絡動漫,把傳統的技術特征“攝制”限定為構成“類電影”的前提條件,已經不適當。在《奇跡MU》侵權案中,法院判決書原文論述:“雖然《奇跡MU》的創作方式不是‘攝制',但根據《伯爾尼公約》第二條(1)項對于類電影的作品的描述(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其本質在于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法”。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不得與公約的精神相違背,所以法院的判決認為《奇跡MU》的整體畫面能夠構成類電影在于表現形式,即能否符合電影的作品的特征,而不是在于制作的技術上。游戲設計人員對游戲的圖片、音樂、視頻等要素進行設計,所以游戲的編碼過程相當于電影的拍攝,游戲的人物的設計也類似電影的美工和服裝設計,游戲操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系列整體畫面,再通過網絡的傳播,也和電影的傳播相似,《奇跡MU》的制作傳播符合上述的情形,所以在《奇跡MU》侵權案中法院認定游戲的整體畫面可構成類電影作品。
最近被譽為“網絡游戲直播第一案”的“耀宇訴斗魚案”第二審判決塵埃落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第一審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游戲比賽畫面是否構成作品,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作品,理由是“由于涉案賽事的比賽本身并無劇本之類的事先設計,比賽畫面是由參加比賽的雙方多為選手按照游戲規則、通過各種操作形成的動作畫面,系進行中的比賽情況一種客觀、直觀的表現形式,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比賽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故比賽畫面并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很多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否認游戲畫面構成類電影是值得商榷的,對比《奇跡MU》侵權案,很多人覺得這是“同案”不同判,而且這兩個案件都是浦東新區法院所做的判決。王遷教授在《電子游戲直播的著作權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法院的上述表述并不涉及電子游戲中的所含畫面是否影視作品,它僅否定了用戶在玩游戲的同時創作出了新作品的觀點。”本文認同他的觀點,在“耀宇訴斗魚案”中,法官對游戲整體畫面沒有做出回答,焦點是放在“網絡游戲比賽視頻轉播權”的問題上,DOTA2網絡游戲是一種地圖對抗類游戲,也就是游戲開發商制作出一張地圖,玩家分成兩隊,兩隊在這張地圖中進行激烈的戰斗,每個人扮演一個英雄,每位英雄技能都不相同,在戰斗的過程中要保持團隊的協作,稍微有一個隊員失誤都可能導致滿盤皆輸,并且每位英雄適用的道具也不相同,所以游戲的過程中團隊的協同魅力體現得淋漓盡致,雙方的勢力決定游戲的時間,勢均力敵時游戲時間可能達幾十分鐘不等,哪一隊先攻破對方地基就贏了,結束后玩家可反復登陸進行下一輪。從DOTA2的游戲內容可知此款游戲是以局為單位,沒有完整的故事情節,游戲發展也不是持續性的,每局的時間具有特定性,所以DOTA2的游戲內容和電影的內容差異很大。這就說明操作DOTA2游戲時呈現的整體畫面就不符合“類電影作品”內容特征。所以從游戲的內容看出“耀宇訴斗魚案”和《奇跡MU》侵權案是屬于“不同類”案,則本人認同“耀宇訴斗魚案”的判決。
對比“耀宇訴斗魚案”和《奇跡MU》侵權案,可以看出網絡游戲的內容的不同,導致的判決也不一樣,網絡游戲的內容龐大復雜就意味著不能簡單地單獨劃定其具體的屬于某一個類別,只有綜合地分析涉案的網絡游戲的具體內容時,才能進行合理的界定其法律屬性。
5 結語
這些年中國游戲行業一直保持強勁的快速發展態勢,2014年,中國游戲市場用戶數量約達到5.17億人,比2013年增長了4.6%;2014年中國游戲實際銷售收入達到1144.8億元人民幣,比2013年增長了37.7%。2015年,中國游戲用戶數達到5.34億人,同比增長3.3%;2015年,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到1407.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2.9%。面對游戲的強大利益市場空間,很多企業都想從中分一杯羹,所以這幾年的游戲侵權案件也在增多,網絡游戲開發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在游戲侵權案件中的賠償金額也相應增多,如《奇跡MU》案中賠償金額高達500萬,“耀宇訴斗魚案”中的賠償金額是100萬,但這些賠償金額對開發一款游戲來說也只是杯水車薪,所以研究游戲作品就具有很大的實踐意義。游戲的整體畫面的可“類電影作品”保護的意義就是在提高游戲作品的保護力度,但游戲作品的內容十分龐大和復雜,不能一刀切地劃入類電影作品的保護力度范疇中,所以游戲侵權案件中游戲作品的內容界定就十分重要,只有充分認知游戲作品的內容才能做出妥當的判決。以網絡游戲的內容要素分割保護為基礎,再結合特定類型案件提高到游戲的整體畫面的保護,《奇跡MU》案提供新的判決視角,但司法實踐還需積累這方面經驗,才能更有效地促進游戲產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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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百度文庫 避風港 免責
一、百度文庫被訴事件
百度文庫對很多人來說并不陌生,甚至很多人將其視為寶典,因為他們可以在這找到很多在其他地方需要付費才能看到的作品。百度文庫將自己評價為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平臺,并聲稱其文檔是由百度用戶上傳,需要經過百度審核才能,百度自身不編輯或者修改用戶上傳的文檔內容。然而對于百度文庫,并不是每個人都歡迎,很多版權人認為百度文庫嚴重侵犯了他們的權利。2010年下半年,一些知名的出版社和圖書公司要求百度文庫刪除其中的侵權書籍。2011年3月份,郭敬明、韓寒等50位作家對百度文庫提訟,百度文庫盜版侵權,并共同《討百度書》呼吁作家們聯合一起百度,保護中國原創文學和中國作家的著作權。對于此,百度以“避風港規則”為免責理由進行抗辯,聲稱百度文庫中的文稿都是網友上傳的,百度文庫本身并不上傳作品。因此,百度文庫辯稱其并沒有侵犯作家和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避風港規則”的概念及相關規定
網絡信息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使文學作品等的傳播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的版權制度已經難以適用于新的網絡現實,因而一些國家開始對網絡下作品傳播和版權保護的制度進行研究,以明確網絡服務商和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避風港規則”則是這一背景下產生的經典規則。
(一)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規則”最早出現于美國在1998年頒布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法案)第五百一十二條,又稱為“通知―移除規則”。該法案將網絡著作權侵權限制的行為分為四類:暫時傳播、系統緩存、信息搜索工具和用戶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目前在我國涉及的主要版權糾紛是最后一種,即用戶在系統或網絡中存儲信息。“避風港規則”本質指當發生著作權侵權時,如果網絡服務商被通知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中有侵權內容的,那么其就有刪除侵權內容的義務,否則將被認為協助侵權。如果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并不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上存儲或者無人告知網絡服務商哪些內容應該被刪除,則網絡服務商無須承擔侵權責任。DMCA法案中只是對何種行為可以避免法律責任,而未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何種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因此,避風港規則的法律性質其實是免責條款,從某個層面來說為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限制提供了新的抗辯理由。當網絡服務商的行為由于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而被侵權的時候,它仍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免責。從“通知、移除”看,避風港原則還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避風港原則首先兼顧了責任承擔和責任分擔,因為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有其特殊的方面。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商創立網絡服務的本意并非要進行侵權活動。先勿論其主觀如何,客觀上網絡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確實是處于被動的,而從這一層面來講要求其在對侵權行為控制能力有所缺乏的情況下對不是由自己做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是不太公平的;另一方面,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缺失很大程度上便宜了盜版作品的傳播和侵犯版權行為的泛濫,這是無可爭辯的。通過以公平原則為基礎,在賦予網絡服務商責任豁免的同時要求其積極配合版權人制止侵犯版權的行為,是“避風港規則”所提倡的價值導向。其次,“避風港規則”同時考慮了言論自由保護和版權保護。言論自由和參與科學文化活動是人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網絡世界里,這些權利充分表現為網絡的言論自由。然而網絡言論自由則可能對網絡版權的保護產生沖擊,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發生困難。為此,避風港規則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兩者的矛盾,使得在符合法定免責條款的條件下,既保護版權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又免除網絡服務商的責任。最后,“避風港規則”兼顧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文學進步是社會的發展目標和共同利益,該規則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又考慮網絡服務商的權力,避免給網絡服務商過重的責任,限制其發展。
(二)我國的規定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于2006年7月份開始實行,該條例規定了四項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的內容,包含自動接入、自動存儲、信息儲存空間、搜索和鏈接等技術中介服務,并規定了相關的通知―一刪除程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17條中也有部分規定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第14~15條規定了“通知――刪除”的程序,規定版權人認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網絡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網絡作品,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有義務立即刪除該涉嫌侵權的作品,并同時將通知書送網絡作品的服務對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6~17條規定服務對象在接到網絡服務商的通知后,如果認為其提供的網絡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商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網絡作品,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相關的鏈接。除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外,《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和《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中對“避風港規則”也有相關規定。
三、百度文庫能否適用“避風港規則”免責
盡管百度文庫援引“避風港規則”為自己辯護,但究竟百度文庫能否適用“避風港規則”的規定從而免責,仍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條件
從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二十二條從五點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免責的適用條件做出了規定:一是明確標識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是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是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網絡作品侵權。四是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網絡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是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法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網絡作品。
(二)百度文庫是否適用“避風港規則”
(1)“應知”的標準。我國“避風港規則”在注意義務上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注意義務應采取一般理性人標準,即在相同情況下能否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應知”的情況下,從服務對象上傳的侵權作品中直接獲利或服務對象提供的侵權作品中直接獲利或者對作品進行積極的改動,那么即使后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刪除作品仍不能免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應知”,看起來要求高,實際上對百度文庫來說并不如此。換個角度來看,首先假定百度文庫對儲存的網絡作品的內容毫無所知,但這個假定與現實存在很大出入。因為據百度文庫稱,所有的網絡作品都是用戶自主上傳的,而上傳這些作品是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的,這種根據網友個人喜好自主上傳的作品不可能也不會得到來自百度文庫的任何物質獎勵。無論是從作者本人的經歷還是大部分人的經歷都可以得知,大部分人都習慣于獲取而非提供信息。因此,對于百度文庫中成千上萬的作品,人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這些作品不是普通網友主動上傳的,除非他能為此獲得好處。其次,對于真正擁有作品著作權的人來說,他們更極少有可能主動放棄經濟利益,將具有經濟價值的作品傳上網供用戶分享。最后,盡管百度文庫在網站中都會指出作品的貢獻者,但仔細查看,只有少部分的貢獻者有詳細的資料和聯系方式,大部分文獻的貢獻者身份難以判斷,甚至有的在短時間內上傳了大量的網絡作品,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圍。因此,一般理性人都能從社會現實和百度文庫的客觀行為中意識到,百度文庫對于網絡作品侵權并非“不知”,其實利用“不知”的借口掩蓋其“明知故犯”的事實。從這個角度看,“避風港規則”不能也不應該成為百度文庫免責的事由。
(2)“非直接盈利”的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是“避風港規則”免責條件中的一個重要規定。對于百度文庫來說,表面上它對用戶未收取費用,支持用戶免費上傳和下載作品,是非營利性的網站,只是一個分享的平臺。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盡管百度文庫未在向用戶提供上傳和下載服務的時候收費,它也在運營的過程中獲得了經濟利益。百度文庫真正的獲利方式是通過用戶瀏覽網頁提升點擊量,吸引廣告商,賺取廣告費。隨著大量的網站點擊量,百度文庫可以吸引很多的廣告,從而增加網站收入。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入費用的,可以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盡管百度文庫沒有直接通過廣告的方式來獲得經濟利益,但是它通過所謂的用戶上傳的資料和用戶不斷的下載來增加網站的點擊量,提高網站廣告收益,應該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故其行為構成侵權,所以“避風港規則”不能作為百度文庫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
故此,綜上所述,百度無論是從“應知”和“非盈利”的角度來說,都是不符合“避風港規則”的規定的。因此,“避風港規則”對百度不適用,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
四、對“避風港規則”和百度文庫的建議
(一)對“避風港規則”的建議
我國“避風港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出臺是法治進步的表現,但很多規定還顯得比較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點。首先,認定上傳文字作品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存在難點。因為文字作品與影視作品不同,影視作品只要完整度使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其未經許可上傳,則若不采取刪除措施,就可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間接侵權。然而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很多網絡作家和習慣于將自己的文字作品主動上傳至網絡,并且很多知名小說,如《誅仙》等都是由作者在網絡論壇中首先發表因而出名的。因此,從現實情況出發,在認定文字作品侵權的時候存在一些難點。其次,通過文字作品的名稱定位侵權的作品存在困難。影視作品的侵權認定往往比較容易判定,因為他們的名字常常是較為固定的。因此,當權利人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發送侵權通知的時候,只要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將含有片名等特定關鍵詞的視頻列入黑名單,即可較為準確地刪除侵權的影視作品。但是對于文字作品而言,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對侵權作品進行定位,在現實中往往存在困難。因為在網絡流行的文學作品,部分可能不是由同一個作者完成的。因此,在權利人未提供相關鏈接的前提下,如果權利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很難做到既防止侵權作品的存在,又不誤刪他人主動分享的合法作品。因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說,存在侵權作品定位的困難。
因此,對于“避風港規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應該從立法層面制定統一的網絡著作權保護規定,明確“避風港規則”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在實際操作層面的處理辦法。這無論對司法保護來說具有價值,對司法審判的實踐來說也很有必要。因為這樣不僅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還能引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發展,保障司法公信力。實際操作中,現有的“避風港規則”是面臨一定的挑戰的,比如權利人如何就作品被侵權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發出有效的侵權通知等操作都需要更為具體和有效的規定。因此,需要從立法層面通過具體有效的操作細則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譬如可以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侵權通知做出較為靈活的要求,充分提高解決與“避風港規則”有關的網絡糾紛有關的案件的效率。
(二)對百度文庫的建議
在國家日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下,百度文庫作為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清楚認識到侵犯知識產權的惡劣性和可怕后果,應該在推動業務發展的同時盡可能地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為此,百度文庫自身首先要杜絕主動上傳網絡作品,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次,應該完善技術措施提高版權意識。盡管百度自身強調已經采用了一些保密方法防止他人侵犯著作權,但是任何一項技術都存在被超越和破解的可能性。因此,百度文庫需要不斷完善和更新其技術措施。這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充分提升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充分考慮自身服務的性質以及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進而研發先進的技術措施防止用戶濫用平臺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最后,百度文庫可以與著作權人建立合作,共享利益收入。如果說完善技術措施和提高版權保護意識是屬于防守和限制的方式的話,那么建立合作機制共享利益收入則是主動進攻的措施。“堵”不如“疏”,這也是由網絡的特點所決定的,也是解決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方法。百度文庫可以主動和版權人聯系探討,共同商議和創新互利共贏的合作方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作機制,共同分享由著作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同時推動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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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盜版 知識產權 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9-080-02
隨著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龐大便捷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目前,我國互聯網用戶位居全球第一,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卻也培盜版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平臺,網絡盜版現象愈演愈烈、屢禁不止,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如何加強時網絡版權作品的權利保護,杜絕網絡盜版現象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網絡盜版概述
1.網絡盜版的概念。對網絡盜版的概念作一個科學的界定。是探析其形成原因與解決對策的基礎,而要對網絡盜版的概念作一個科學的界定,首先應了解盜版的概念。盜版是指耒經正當授權、為了個人或者集體牟利、擅自復制井傳播已出版作品的行為。根據盜版的概念,結合互聯網的特有屬性,筆者認為,對網絡盜版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界定:網絡盜版是指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物等擅自在網絡上以不正當方式進行復制、傳播的行為。
2.網絡盜版的特征。網絡環境下的盜版是傳統盜版行為在網絡媒介中的延伸。區剮于傳統盜版行為,網絡盜版除具有一些傳統盜版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無形性。在傳統盜版中,盜版作品通常通過一些有形物質承我著,如書籍、光盤等,而在網絡環境下,所有被盜版的作品無論是文字、音樂還是圖片等都表現為數字化作品,所有作品都可用二進制數字編碼表現出來,所有作品都可以通過計算機進行處理、存儲并通過互聯網傳播。盜版物在網絡環境下被無形化。(2)易復制性。只要是在網絡上公開運行的知識和信息。全球用戶就可以通過網絡下載作品,網絡作品的復制極其容易。與傳統盜版不同,網絡盜版脫離了有形栽體具有無形性。使得網絡作品可以無限制地復制,網絡盜版物可以無限制地傳播。而且,由于國際互聯網不分地域和國界。網絡作品的復制和傳輸都是瞬間完成,使得盜版行為隨時隨地可能發生。(3)可變性。由于網絡盜版物的無形性、極易復制性及數字產品的特殊屬性,網絡作品的內容很容易地被修改,如在網絡上轉栽時擅自刪除作者署名、破壞作品完整等,這種對網絡作品內容上的改變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侵犯了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二、網絡盜版現象的原因分析
網絡盜版現象愈演愈烈,不僅在中國,世界各國紛紛舉起打擊網絡盜版,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大旗,網絡盜版現象的猖獗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計算機與互聯網的普及。在數字技術普遍應用的信息化社會中,計算機與互聯網走進了千家萬戶。已經滲透到人們的學習、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自1994年中國正式接入五聯網以來,中國互聯網市場持續增長,2005年,中國互聯網用戶首次突破1億,2009年底中國互聯網用戶數達到3.84億,比上年同期增長28.9%,互聯網用戶位居全球第一,互聯網滲透率迭到全球平均水平。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已日漸成為中國人溝通、娛樂、咨詢和交易的主要媒體,越來越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并對人們生活、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巨大影響。
2.利益謗使盜版者駛向網絡。網絡為盜版者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容身之地,網絡盜版者既不需要向所有權人交付版權費,也不繳納各種稅款,卻可以付出極低的成本在很短的時間荻取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潤,況且目前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在這樣的情況下,這樣低成本高利潤的行業當然會有很多人冒著低風險來賺取高收益。
3.消費者權利意識淡薄。消費者權利意識淡薄,不僅體現在對自己的權利不重視,在知識產權領域,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時他人權利的不重視,對知識經濟價值的不重視。這種潛意識里的不重視無形中影響了人們的消費心理,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劉春田教授曾說:“每個人都知道面包、饅頭是有價值的,對于物質產品知道用錢去買,認為物質產品才是商品,總覺得文化產品與金錢搭不上。”在這樣的消費心態影響下,消費者更愿意購買性能差不多而價格卻相當便宜的網絡盜版產品,甚至有人理所當然地對直接從網上下栽、觀看盜版內容已經是習以為常了。
4.被盜版者缺乏維權積極性。在網絡環境下,受到侵害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要單獨地一個個地去將盜版者訴至法院,付出的成本太高。首先訴訟成本高,受到侵權者在承擔大量費用的同時未必能夠勝訴;此外時間成本高,執行成本也高。這就導致了被盜版者得不到適當的補償,最終缺乏維權的積極性。
三、網絡盜版現象的法律對策分析
計算機技術日新月異,以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著作權可能很快又會被新的技術而攻克,而法律手段則更為穩固和有效。打擊網絡盜版,法律手段是保護網絡著作權的根本。
1.完善立法,健全我國網絡版權制度。我國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網絡版權的保護僅僅體現在個別條文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僅僅是對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等某些方面作出解釋,而2006年國務院制定并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務例》其主要內容更多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及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等,這些構成了我國初步的網絡版權保護制度,但還不夠健全,沒有形成體系。如網絡復制權的界定、網絡侵權行為的類型、糾紛發生后原被告身份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等內容都需要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侵犯網絡版權的行為方式不斷更新。這就要求國家在立法時要具有前瞻性,以解決網絡版權的專有性與社會大眾對網絡作品需求的矛盾,平衡權利人的利益與大眾獲取知識的利益之間的關系。
2.建立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由于網絡的開放性,權利人很難向使用自己作品的人逐個地去許可、收費,這就使得權利人無法實現對自己作品的有效監控及保護。在網絡環境下,設立專門的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著作權人可以委托該機構代為行使許可權和收取費用。在這一制度下,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作品使用者,面對的是一個統一的集體管理機構,這不僅保證了著作權人應享有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也使公眾能夠合理地使用網絡作品。
3.朋確網絡用戶相關責任的承擔。只要作品放在網上就可以隨意取用的錯誤觀念不僅深入中國,世界各國的網絡盜版案件也是屢禁不止,為此法國、韓國等國家在著作權法中增加了“斷網條款”。這樣的條款對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情況而言可能過于嚴格,但我們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明確網絡用戶的相關責任,及對非法下載影視、音樂、游戲作品的網絡用戶,在經過兩次警告后,仍不聽勸阻的,第三次警告時,將可以通過賠禮道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途徑給予受侵害人相應的救濟。使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責任。
4.設立專門治理網絡盜版的行政執法機構。網絡盜版較傳統盜版而言專業性極強,范圍廣且數量多,非專業的執法機構由于專業技術知識的欠缺很難公正合理地執法。所以應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下設立專門的治理網絡盜版的行政執法機構,該機構專門負責網絡盜版活動中著作權的行政保護,針對網絡盜版侵權行為的特點,憑借專業的網絡技術和豐富的網絡資源進行執法,實現對網絡盜版及時、有效的打擊。
制定法律是重要手段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更多條款涉及的是對網絡內容的管制,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網絡技術使各種信息得以自由流動,兒童成為網絡信息的消費者;某些特定信息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生負面作川,但對此類特定信息的攔截又可能損害其他群體信息獲取的權利。法律的強制性與剛性使得保障成年人權利與維護禾成年人權益不易協調,這讓我們意識到法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重要性但不具唯一性。
技術管理是輔助手段
1.攔截有害內容。我國在有害內容攔截力‘面采取的相應措施,并沒有針對未成年人。而此策略在國外已經實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14年7月英國“公開權利組織”公布的一份報告稱,他們淵查了超過10萬家網站,發現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過濾器屏蔽的網站數量約為1.9萬,包括黃色、暴力等不適宜兒童訪問的網站。
在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群體進行內容的攔截,需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進行政策方面的制約。有害內容的攔截或將促使我國政府、相關機構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合作。
2.安裝過濾軟件。過濾軟件可以自動過濾黃色等不良信息、控制上網時間、管理聊天交友、管理電腦游戲等功能。如“綠壩-花季護航”是由我國政府出資購買,供社會免費下載和使用的一款保護未成年人健康上網的汁算機終端過濾軟件。但是這款軟件還沒有普及,許多家長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安裝過濾軟件的必要性。
由此可見,技術手段的實施雖然成效快、靈活度高,但是仍然需要利益牽涉方的支持。目前我國政府雖然單方面推出了過濾軟件,但是并沒有充分集結社會各方力量宣傳推廣。
3.實行內容分級制。內容分級制需要商業內容提供商根據內容分級標準對生產的內容進行分級,凡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內容都需要在后臺進行控制。借鑒國外經驗,涉及到手機等移動設備的移動運營商需要在未成年人購買設備時進行年齡的核實。凡是不滿l8周歲的購買用戶,商業內容提供商都需要遵守內容分級標準對其內容進行管制。而電腦設備不能夠像手機一樣在購買過程中即可確定身份,未成年人處于隱性的使用狀態。這需要在互聯網的相關領域比如電腦游戲、社交網站實行身份驗證,政府與互聯網管理機構在這一領域擔負著重要的責任。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網信辦、首都互聯網協會召集50多家移動客戶端、APP工場簽署《北京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信息服務自律公約》和《承諾書》,大力整治APP亂象,我國的網絡空間治理正朝著合作共贏的方向發展。
未成年人媒介素養教育需要社會各界重視
要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關鍵在于網民媒介素養的提高。隨著新一代的不斷成長,他們將是未來互聯網環境的營造者。接受媒介素養教育能夠增強他們的網絡信息辨析能力,加強網絡信息懷疑精神以及道德素養。
媒介素養教育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這能夠為教育的實施提供強大的政策保障,但政府需要扮演的不是控制者的角色而是宏觀主導、微觀放手的協調者的角色。
在政府部門以外,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如針對學校,可以在義務教育階段開設媒介素養教育課程;針對商業團體,可以設立教育部資質認證,將媒介素養教育商業化;社會慈善機構可以向家長等社會分散群體提供免費的網絡素養咨詢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