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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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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綠色食品續展審核改革工作,保障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綠認〔20xx〕2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外的綠色食品續展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審核、書面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市)工作機構)承擔本轄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續展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和參與由省中心組織的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五條 綠色食品續展是指綠色食品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工作內容。

    第六條 承擔綠色食品續展審查任務的地(市)級工作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明確的綠色食品工作部門和負責領導;

    (二)有二位以上獲得綠色食品檢查員資格的檢查員,且能從事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工作;

    (三)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符合續展申請專業需要。

    第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應在綠色食品證書到期3個月前將續展申報材料報地(市)工作機構。

    第八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的要求,自收到標志使用人的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組織至少1名檢查員對續展材料完成受理和初審工作,并向標志使用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1)。

    第九條 對續展材料不完善的,標志使用人應在地(市)級工作機構《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第十條 續展材料合格,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向省中心上報現場檢查計劃,由省中心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2),并組織由省市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的現場檢查小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應在作物生長期內實施。對于季節性比較強的產品,地(市)級工作機構應根據其生長期和季節性提前做好現場檢查計劃和產品檢測安排。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員應根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并填報《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和提供符合要求的現場檢查照片和《會議簽到表》。

    第十三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對續展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匯總,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并于證書到期前2個月上報省中心。

    第十四條 省中心收到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申請材料后,應進行登記編號,并組織檢查員對申請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中心向地(市)級工作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續展審查意見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綠色食品續展時限或生產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省中心應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組織檢查員完成對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材料、現場檢查材料、產品檢驗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將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原件報送部中心備案,同時完成網上報送。

    第十六條 部中心依據省中心《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和監督抽查做出是否準予續展頒證決定。

    第十七條 證書辦理依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頒證程序》(農綠標〔20xx〕21號)執行。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向部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部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證書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十九條 省中心對各地工作機構的續展組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申報的時效性、檢查的規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

    綠色食品的特征強調產品出自最佳生態環境。綠色食品生產從原料產地的生態環境人手,通過對原料產地及其周圍的生態環境因素的嚴格監測,判定其是否具備生產綠色食品的基礎條件。

    第2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為規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根據《賀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賀州市司法局“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賀司通〔2020〕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抽查工作開展時間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二、抽查對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司發〔2017〕104號)的規定,抽查對象包括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和執業人員。

    三、抽查內容

    按照《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涉及的事項進行全覆蓋檢查(詳見附件1和附件2)。

    四、抽查工作流程

    1.制定專項抽查工作方案。局制定好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后

    1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業務科室制定專項抽查工作方案,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備案。

    2.檢查人員名單產生。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隨機抽取產生檢查人員名單。

    3.開展檢查。 隨機抽查比例不低于轄區內機構數的3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一年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在檢查名單確定后15個工作日內,承辦業務科室將檢查任務通知檢查小組承辦人員,按照抽查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查工作。承辦業務科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檢查方式可采取實地檢查為主,并結合利用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手段。執法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隨機抽查工作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檢查過程,并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機關或社會第三方等全程參與,現場監督。

    4.結果處理。檢查活動應當于規定時間內完成,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審批程序后,由承辦業務科室將抽查檢查結果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信用中國(廣西賀州)平臺和廣西“互聯網+監管”平臺,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或新媒體向社會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科室要高度重視,緊密協作,壓實壓緊責任,承辦業務科室要發揮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共同把“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開展“雙隨機”工作中的執法人員要按照《賀州市司法局“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要求,在檢查工作中要公正執法,依法行政。

    (三)認真做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總結工作,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中亮點做法和經驗及時上報,并將匯報材料及相關檔案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附件:1.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表

     

     

                                   賀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賀州市司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項目

    抽查

    對象

    事項類型

    檢查方式

    檢查

    主體

    檢查依據

    抽查類別

    抽查事項

    1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協會的監督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協會的監督

    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協會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賀州市

    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訂)第四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第六十五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五十一條

    2

    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公證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賀州市

    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訂)第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二十六條

    3

    對公證員進行監督、

    指導

    對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

    公證員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賀州市

    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訂)第五條、《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五條和第二十六條

    4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

    年度考核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

    基層法律

    服務所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賀州市

    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

    5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基層法律

    服務工作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賀州市

    司法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條

    附件2

    賀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表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具體內容

    隨機抽查

    對象范圍

    抽查

    比例

    隨機選派

    執法人員范圍

    抽查

    時間

    備注

    1

    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監督檢查

    1.律師隊伍建設情況;2.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3.律師執業表現情況;4.內部管理和制度情況;5.黨建工作情況;6.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抽查30%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5-7月

     

    2

    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檢查

    1.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2.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3.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5.對公證處和公證員投訴處理情況。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公證機構及公證員抽查50%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10月

     

    3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檢查

    1.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情況;2.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情況;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年度考核等級情況;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抽查30%

    《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5-7月

    第3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經過20年的金融開放與改革,中國的跨國銀行業已獲得了長足發展,但是目前央行的監管措施多是一種針對單一機構的因應性的臨時檢查,并表監管制度和規范在我國尚未得到確立,這突出體現在以下兩大層面:

    首先,從立法層面上看,我國金融立法并表監管原則不深入,也沒有提出類似于并表監管的具體制度安排。無論是《商業銀行法》等基本法,還是央行《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都沒有明確規定對境內外銀行機構的并表監管問題,甚至也沒有類似的制度安排。

    其次,從實踐層面上看,我國落后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也制約了并表監管的有效實施:

    1.我國央行長期強調和重視以屬地監管為基礎的“單一機構監管”,即由人民銀行各轄區分支機構各自承擔所轄商業銀行的監管責任。這種“各人自掃門前雪”的監管方式固然有助于集中監管力量對銀行日常業務操作的合規性監管,但卻將銀行及其分支、附屬機構所倡導的全局性和整合性完全背到而馳。

    2.境內外銀行機構監管主體的不匹配,是并表監管難以實施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體制下,境內銀行機構實行屬地監管,央行總行基本不插手;而境外金融機構,無論是何地投資主體設立的,均歸銀行總行統一監管,如此就可能導致境內外銀行機構監管主體的不匹配,制約并表監管的實施。

    3.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的落后,制約了并表監管的開展。我國雖已確立了將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作為我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形成制度的有序安排,被檢查對象的選擇相當隨意,也未與合并賬表聯系起來加以實施。在監管指導思想上,存在著“事后稽核多,事前預警少;業務檢查多,內控評價少;常規專項審查多,全局宏觀評估少”的錯誤傾向,這與并表監管的本質要求完全相悖。

    由此可見,無論從立法還是實踐上看,我國均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并表監管,這對于一個正在崛起金融大國而言,會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第一,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廣泛采納,我國若長期對此置之不理或不作出積極反應,會給其他國家造成“放棄監管,放任自流”的散漫印象,有損于我國自亞洲金融危機之后苦心營建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第二,許多國家將有效母國監管作為準許外資銀行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條件,如若我國不確立其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及制度,中資銀行將會在準入海外市場的環節遭致嚴重障礙,從而影響了我國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步伐;第三,由于各國逐漸趨認同母國并表監管為主的原則,跨國銀行監管的重心正由東道國向母國轉移,東道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相當程度上依靠和附屬與母國的有效并表監管。在這種趨勢下,我國若不建立起有效的并表監管制度,將可能在母國和東道國監管之間出現明顯的監管疏漏,為境外機構逃避監管、舞弊牟利提供可乘之機,進而危及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目前我國作為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并表監管已經有了法律依據和可行的操作性規則,而作為母國的全球并表監管制度與實踐尚未確立,鑒于種種弊端,參照并表監管國際標準,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并表監管法制已勢成必然。目前,尤其應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具體的母國確定標準,以明確我國并表監管的對象范圍。

    我國《境內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及央行1995、1996年下發的兩份通知,交叉使用“境內投資單位”和“總管理機構”來指代母行,這說明我國對母行確定標準尚未明晰,還在資本控制主義和管理中心地標之間徘徊。從我國現行立法及文件常用“境外中資銀行”稱謂的角度考慮,同時也參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控制利益”標準,以資本控制主義作為我國對境外中資銀行機構行使并表監管權的依據,既符合我國的監管習性,也有成熟的標準可茲借鑒,同時也有助于對我國資產的重點保護,是一個最佳的選擇。

    第二,將并表監管作為我國銀行監管的法定原則,并參照國際慣例和先進國家立法,明確其具體含義。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已成為跨國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歐美國家及相當數量的發展中國家已在其立法中明確了該原則,我國迄今未在立法中明確母國并表監管原則,與國際慣例相脫節,不能不說是我國立法的一大疏漏,也嚴重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對外交流。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應通過專項立法(以國務院或央行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為宜)明文確立并表監管原則,并參照國際慣例明確其基本含義。一般認為,并表監管的國際通義是母國監管當局義母行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合并賬表為基礎,對銀行整體資本充足性和風險狀況進行全面綜合監管。

    第三,豐富并表監管的手段,形成“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并重,以外部審計為補充”的有機體系。我國目前對境內外中資銀行機構的監管以報表遞送的非現場檢查為主,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效果不佳。有效的并表監管應講求多種手段的協調運用,配合分工。具體到我國,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應互為補充,通過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提供線索,通過現場檢查深入取證,探求根源,達到相得益彰的效果。其具體操作可仿效美國的做法,通過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功能,將信息及早反饋給監管當局,如發現被監管對象的問題性質嚴重,則可增加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第四,加強與東道國監管當局的合作,達到制度化的雙邊安排。母國并表監管的實施難以撇開東道國獨立進行,因此無論是現場檢查還是非現場檢查,都要受制于東道國的屬地管轄及其國內法規定。因此,加強與東道國的監管合作,換取東道國對母國并表監管的諒解與支持是實現有效并表監管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參考文獻

    [1]蔡奕.跨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

    [2]李仁真.論對國際銀行的并表監管原則[D].北京:2000.第1頁.

    [3]胡軍.跨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初探[D].上海:2008.

    [4]項翔.論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D]華商,2008年第6期.

    [5]陳璐.銀行并表監管的并表監管: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J].財經科學,2008,(1): 115 117.

    第4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國食藥監安[200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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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解放軍總后衛生部: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確保藥物臨床試驗在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進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共同制定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實施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認定。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資格認定,是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科學可靠,護受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的有效手段,亦是保證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應予高度重視,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并做好藥物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工作及加強對倫理委員會的監管。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擬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或原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擬增補新的藥物臨床試驗專業,應根據《辦法》中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參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標準》進行自查,提出資格認定的申請。

        三、自2004年8月1日起,對原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將進行復核檢查。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應總結藥物臨床試驗的經驗,完善藥物臨床試驗的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參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標準》進行自查,提出資格認定的復核檢查申請 .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增補專業資格認定的申請亦可同時進行。

        四、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可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sfda.gov.cn)。

        五、自2005年3月1日起,未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和檢查不合格的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將不再具有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資格,但對已經承擔尚未結束的藥物臨床試驗項目,仍可繼續進行,直至該藥物臨床試驗完成為止。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開展工作。在工作中積極探索和積累經驗,認真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資格認定工作中有何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和衛生部醫政司。

        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該《辦法》轉發給由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及有關單位,以做好資格認定前的準備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是指資格認定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要求對申請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所具備的藥物臨床試驗條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組織管理、研究人員、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程等進行系統評價,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擔藥物臨床試驗資格決定的過程。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衛生部共同制定和修訂《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衛生部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資格認定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格認定的初審和形式審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的申請

        第六條

    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二)申請資格認定的專業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診療科目一致;

        (三)具有與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具有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診療技術能力;

        (五)具有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床位數和受試者人數;

        (六)具有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組織管理機構和人員;

        (七)具有能夠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研究人員并經過藥物臨床試驗技術與法規的培訓;

        (八)具有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九)具有防范和處理藥物臨床試驗中突發事件的管理機制和措施。

        第七條

    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應根據所具備的藥物臨床試驗的技術要求及設施條件和專業特長,申請相應的藥物臨床試驗專業資格認定。

        第八條

    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應填寫《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廳(局)報送資格認定申請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軟盤。

        第三章 資格認定的受理

        第九條

    資格認定的申報資料須經所在地省級衛生廳(局)進行初審。

        省級衛生廳(局)應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概況、專業科室和衛生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技術能力與設施情況、醫療中受試者受到損害事件的防范和處理預案等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格認定申報資料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工作時限為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同級衛生廳(局)移交的資格認定的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醫療機構概況、藥物臨床試驗組織管理機構設置與負責人情況、申請資格認定的專業科室及人員情況、申請資格認定的專業科室年平均門診診療人次和入出院人次、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研究人員參加藥物臨床試驗技術和相關法規的培訓情況、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情況(近3年內已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主要儀器設備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符合要求的資格認定申報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形式審查工作時限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及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

        對申報資料受理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章 資格認定的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組成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檢查組由3-5名監督管理人員和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實施現場檢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書面通知被檢查機構和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告知現場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和日程安排。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可各選派1名監督管理人員參加本行政區域內資格認定的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被檢查機構應配合檢查組工作,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并指派1名人員協助檢查組工作。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開始時應由檢查組確定檢查程序和范圍,落實檢查的進度安排,宣布檢查紀律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標準》(附件2)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如實記錄,必要時應予取證。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進行評定匯總,作出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意見。評定匯總期間,被檢查機構人員應回避。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意見須有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機構負責人簽名,并附每位檢查人員的檢查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應向被檢查機構宣讀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意見,被檢查機構可安排有關人員參加,并可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評定意見提出不同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后,應將被檢查機構提供檢查的所有資料退還被檢查機構,必要時,可保留一份復印件存檔。

        第二十三條

    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2至4天,根據現場檢查工作的需要可適當延長檢查時間。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機構對現場檢查人員、檢查方式、檢查程序、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意見等存有異議時,可直接向檢查組提出或在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訴。

        第五章 資格認定的審核與公告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結果錄入藥物臨床試驗資格認定數據庫,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提出資格認定的檢查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對資格認定的檢查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被檢查機構及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工作時限為2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通過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予以公告并頒發證書。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如其再次申請資格認定,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條

    對資格認定檢查確定需要整改的醫療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醫療機構,可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組織檢查組再次進行現場檢查。限期整改的時限為6個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獲得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報送上年度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應根據各自職責對通過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隨機檢查、有因檢查以及專項檢查,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相互通報。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應分別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第三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其進行處理。對嚴重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通告衛生部并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同時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認定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對已取得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每3年進行一次資格認定復核檢查。對復核檢查不合格的醫療機構,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對取消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或專業,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該醫療機構或專業所承擔的所有臨床試驗。

        第七章 資格認定檢查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負責對資格認定檢查人員的遴選、資格確認、培訓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資格認定檢查人員從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和從事藥物臨床試驗相關工作的專家中遴選。遴選專家的標準參照《國家藥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資格認定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現場檢查紀律,不得從事與資格認定相關的有償咨詢活動,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資格認定檢查人員必須不斷加強自身修養和知識更新,并按照要求參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相關培訓,了解和掌握國內外藥物臨床研究的進展,不斷提高其專業知識和政策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不具有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或專業,在遇到突發性疾病、特殊病種等確需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需要參加預防性藥物臨床試驗的,均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一次性資格認定的申請。

        第四十一條 中國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軍隊所屬醫療機構資格認定的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初審符合要求的資格認定申報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條

    申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格認定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5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全縣藥品及藥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藥品、藥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的日常監督檢查由食品藥品稽查大隊負責,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中列出的重點單位可加大檢查頻次。上述工作確保10月底全部結束。食品藥品稽查大隊根據本實施方案具體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具體情況及時與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科聯系。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科在配合市局搞好督查的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況進行檢查。

    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食品藥品稽查大隊綜合科7月10日前報送半年工作小結,10月25日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內容應包括半年和全年監督檢查及處理情況、信用評定等級、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分析、風險評估及建議情況,由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科匯總上報市局。

    三、工作方式

    所有日常監督必須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做好資料整理上報及檔案管理工作。日常監督檢查可結合認證、核查、專項檢查、調研工作一并開展,上級部署的專項和突發事件檢查及時開展。

    監督檢查按照分管轄區進行。檢查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實施現場檢查時必須現場填寫《藥品(藥包材)生產(配制)監督檢查報告》(見附件1),存在異議的還需填寫《檢查現場不能達成共識問題記錄》(見附件2)。檢查時間根據各自工作自行安排,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原則上一天,其余單位可半天,或根據工作內容進行調整。現場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報告錄入藥品安全數字化監管平臺,并將上述檢查資料交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科留存,完善一企一檔的監管檔案,確保符合市局督查要求。

    四、工作內容

    藥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藥包材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室可根據情況進行增減。

    (一)核對證照、批件和執行標準相關信息,重點關注各種變更情況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二)人員情況。重點關注企業關鍵人員的培訓和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各類實際操作人員的針對性培訓。調閱培訓檔案和健康檔案,必要時可要求實際操作。

    (三)生產車間(生產線)和倉儲設施運行情況。重點關注新增、改擴建情況。檢查硬件設施是否配套適用,關鍵變更是否備案,各種確認、驗證是否開展,相應研究進展情況,相應制度規定是否落實到位;查看生產(試生產)、出入庫數據,核實物料特別是價格較高物料的投料情況。

    (四)擬建項目進展情況。了解實施進度和存在的問題、難點。

    (五)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查看質量體系組織建設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運行,重點關注質量保證系統的運行情況。檢查企業是否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管理職責是否明確,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是否正確無誤,是否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發運,是否建立藥品召回系統和ADR監測上報組織;質量控制系統是否能夠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檢查組進入被檢查單位應按照程序開展工作,認真執行廉政規定。現場檢查結束后應形成監督檢查報告,按規定存檔并上傳監管數據平臺。

    第6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銀行賬戶 情況調查 思考

    2005年6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在全國正式推廣運行,各銀行(社)基本賬戶、預算專戶和臨時賬戶需事先到人民銀行核準后方可開立,非預算專戶、一般賬戶則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備案。新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賬戶管理辦法》)推行五年多來,我們開展了一次對某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情況調查,調查顯示:該地在規范賬戶開立及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及反洗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的理解和認識不到位,企業和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有意規避監管,加之目前結算賬戶系統和各家銀行(信用社)的業務系統仍處分離狀態等系統性缺陷,幾年來的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狀

    根據統計,截止2010年9月30日,某市轄內累計開立各類賬戶25,503戶,累計撤銷各類賬戶6,665戶,有效戶18,838戶。具體分布見下表:

    二、存在問題

    問題之一:“黑戶經營”行為。“黑戶經營”行為就是無證辦理資金往來,指銀行對于未能按照賬戶管理法規向人民銀行辦理賬戶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各類賬戶仍然在違法經營行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這類情況城郊和農村鄉鎮較為普遍,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其主要深層原因是開戶單位資料收集不全,加之競爭使然,基層銀行只能對所謂黃金客戶以犧牲法規底線而放縱之。如XX銀行網點對某財政局開設的2個賬戶,多次催促客戶資料未果而允之“黑戶經營”現象。

    問題之二:“違規借用”行為。“違規借用”行為就是借用管理行機構代碼開立賬戶,指基層信用社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一個鄉鎮級信用社由于地域或經濟原因下設多個信用分社現實,而分社將自身銀行機構代碼擱置,卻“借用”其管理社機構代碼辦理賬戶行為。如某市A信用社下管A1分社和A2分社,B信用社下管B1分社,在檢查過程中,發現A1分社已辦理的11戶核準或備案類賬戶、B1分社已辦理的11戶核準或備案類賬戶分別是“借用”其管理社A信用社和B信用社機構代碼而辦理開戶手續。

    問題之三:“移花接木”行為。“移花接木”行為就是利用機構變遷因素運用原機構已辦手續賬戶充抵現機構的合法賬戶,指銀行網點由于近年來調整網點布局,出現機構由于新增、變更、撤銷、合并等原因導致機構不斷在調整中,出現了接管業務的銀行網點將原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賬戶順手“移花接木”,自認為合法。如從2005年6月3日賬戶管理系統上線以來,某市銀行網點機構數由原來98個,通過新增、撤并,使得現有網點機構數縮為78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C銀行網點8戶賬戶分別為原D銀行網點和E銀行網點已辦手續的賬戶,現在用來充抵現賬戶手續,原來C銀行網點是2008年在原D銀行網點和E銀行網點合并基礎上成立的,原銀行機構代碼被取消,現賬戶專管員就順手移花接木以拉原開戶手續資料充當本機構賬戶的手續。

    問題之四:“張冠李戴”行為。“張冠李戴”行為就是業務系統與賬戶管理系統賬戶性質迥異,指利用系統無法控制行為,根據賬戶管理系統與商業銀行業務處理系統相分離現實,將某些核準類的賬戶以其他核準類賬戶開立、某些核準類的賬戶以備案類賬戶名義開立、備案類賬戶以核準類的賬戶名義開立。如XX銀行網點將某市某區二小三小十五小整合遷建項目經理部的臨時賬戶性質變為業務系統的基本賬戶;XX銀行網點某市長江電瓷廠有限公司一般賬戶性質變為業務系統的臨時賬戶。

    問題之五:“超期服役”行為。“超期服役”行為就是超出賬戶使用年限,指臨時賬戶在核準后的有效期屆滿或辦理展期屆滿,未能按照規定予以辦理核銷手續,且仍在正常使用。如XX高速公路建設協調辦公室臨時賬戶于2007年10月14日使用屆滿,但現仍在“超期服役”中。

    問題之六:“提前服役”行為。“提前服役”行為就是開戶銀行在執行生效日制度不到位。生效日制度是指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從現場檢查中發現,在規定的3個工作日內提前辦理付款業務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從商業銀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擔心制度執行過于嚴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戶。從客戶角度看,主要是為了方便其資金周轉,希望賬戶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動要求商業銀行提前辦理付款業務。

    問題之七:“賬戶搬家”行為。“賬戶搬家”行為就是存款人受各種因素影響頻繁將其所屬銀行賬戶進行非正常的在各金融機構間遷移現象。以某市基本賬戶為例,2007-2010年該地共核準7,204戶,其中重開911戶,占比為12.64%,其中重開業務中有基本上屬于存款人非正常在各金融機構隨意開戶、銷戶、轉戶而造成的賬戶遷移,如果將一般賬戶、專用賬戶、臨時賬戶納入其中,其占比將大大提高。這種存款人賬戶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風險監管,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銀行的開戶工作量和監管的難度。

    問題之八:“資源浪費”行為。“資源浪費”行為就是浪費賬戶管理空間,指一些久懸戶、睡眠戶、撤銷戶和變動后機構仍存留原機構無效或無用賬戶,銀行沒有及時進行清理,這些大量賬戶只能憑空占有本來就有限的系統資源,造成系統運行緩慢,效率降低。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市銀行營業部現用銀行機構代碼為原全轄聯行業務的XX銀行網點所屬,現隨著XX機構搬遷,銀行機構代碼隨之變更,賬戶也隨之帶走,但其滯留在賬戶管理系統的賬戶卻未能及時撤銷;又如檢查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大量存在業務系統久懸戶、睡眠戶等無效或無用賬戶未能及時清理,致使賬戶管理系統仍大量存在這些無效或無用賬戶;同時對業務系統已撤銷賬戶,在賬戶管理系統卻出現超過期限或未向人民銀行報送賬戶撤銷手續,也同樣造成系統資源浪費。

    三、原因分析

    1、賬戶管理系統中技術支持不到位。賬戶管理系統自身開立賬戶制約機制不完善,再加上賬戶管理系統與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清算支付系統相對處于分離狀態,各系統之間不能夠進行有效的制約,導致任意利用同一證明開立多個專用賬戶、一些金融機構的黑戶仍在經營、一些應該納入核準類的賬戶、有意規避人行核準通過備案類賬戶開立、隨意改變賬戶性質開立賬戶等現象,而對于這種情況,也只能通過事后的人工核查或現場檢查才能有效被發現。

    2、賬戶管理不規范。一方面表現在賬戶年檢制度和部分條款執行不到位。另一方面表現在賬戶管理監管力度不夠。在賬戶年檢制度執行不到位方面:《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但是通過現場檢查發現,各家金融機構大都沒有按照《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開戶單位進行賬戶年檢工作,導致存在部分開立“黑戶”現象、開戶單位的賬戶資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身份識別的資料過期情況,同時一些已經注銷及事實上已經退出市場的開戶單位,各金融機構沒有將開戶許可證及時收回撤銷賬戶,違規繼續使用基本戶、一般戶或專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又面臨已撤銷賬戶手續不全,導致一些無效賬戶大量存在于賬戶管理系統。在執行部分條款時也存在不到位現象,表現在賬戶開立后未滿3個工作日提前辦理付款業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從現場檢查中發現,在規定的3個工作日內提前辦理付款業務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從商業銀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擔心制度執行過于嚴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戶。從客戶角度看,主要是為了方便其資金周轉,希望賬戶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動要求商業銀行提前辦理付款業務。在賬戶管理監管力度不夠方面:《人民銀行法》賦予了基層央行對賬戶的監管職能,但自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以來,人民銀行對賬戶管理力度不夠。一是賬戶檢查頻率較低且處罰力度不大;二是重審批輕管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提交來的開戶資料均能認真審核,堅持制度。但是金融機構未經人民銀行核準或未向人民銀行備案自行開戶卻往往規避了人民銀行監督。三是重基本戶輕其它戶。人民銀行在辦理賬戶業務時,往往注重基本戶,而對專戶和臨時戶審查不嚴,有時對開戶銀行提交的專戶資料及臨時戶合同資料真實性存在疑問,也沒有認真去追究。對備案的一般戶和非預算專戶,后續的核查工作更是基本沒有開展。

    3、存款人隨意性和賬戶行政許可的無成本性。由于法規的無約束性和操作的便利性,各金融機構為爭取更大市場份額,造成單位存款人隨意遷戶現象非常普遍。一是以開戶行不能提供貸款、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免費辦理結算或提取現金受限等銀行服務質量為由遷戶;二是部分單位以存款大戶身份對開戶行提出金融服務外的苛刻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上帝”動怒遷戶;三是單位以虛假信息如得到大額貸款為由,改變原基本戶開戶行,達到逃避銀行債務目的。同時賬戶行政許可的無成本性,也是造成賬戶頻繁遷移現象的助推劑。賬戶行政許可制一方面促進了賬戶管理的規范,但又由于其免單式的開銷戶行政許可,造成資源被非正常使用,而且給賬戶管理增添一定難度,正是由于部分單位存款人隨意遷戶零成本因素,致使部分存款人賬戶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風險監管,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銀行的開戶工作量和監管的難度。

    4、存款人開戶許可證丟失現象比較突出。自從取消開戶許可證手續費后,部分存款人對開戶許可證保管的重視程度下降,造成丟證現象的增多,一些退出市場或長期不辦理業務的賬戶由于不愿登報掛失,給銀行撤銷賬戶工作帶來一定程度被動,這樣造成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大量存在無效賬戶現象。

    四、加強賬戶管理的幾點思考

    1、完善賬戶相關法規建設和賬戶系統功能建設,進一步規范銀行賬戶管理。《賬戶管理辦法》是2003年實行,《實施細則》是2005年實行,期間也有些文件對管理和操作進行了補充,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很多問題發生變化,因此研究修訂《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在保證單位存款人有自由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的前提下,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響,盡可能保持單位賬戶的相對穩定性和資金的集中性;完善賬戶系統功能,增加復核功能,以減少人為主觀因素在執行政策中的隨意;增加對開戶資料要素比對功能,實現對不同賬戶類型的嚴格控制,以避免同一文號可以在專戶開立多次使用、專戶與臨時戶在系統中可以串開等漏洞。

    2、增強銀行會計核算業務系統在賬戶日常維護工作中的功能。一是要求各銀行不斷完善會計科目,統一各類賬戶性質,使各類性質的賬戶能夠從賬號中直接反映出來;同時,在會計核算系統程序中增設增加相應控制程序,鎖定臨時存款賬戶期限、一般賬戶提現、開戶生效日等制度限制,這樣既減少了商業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被處罰的風險,又可大大減輕基層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促進《辦法》的進一步實施到位。

    3、強化法制教育與誠實守信意識,加大賬戶監管力度,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一是要加大對社會的金融法制與征信宣傳,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的社會氛圍;二是強化銀行業開展賬戶年檢工作重要性;三是人民銀行要強化賬戶監管力度,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加大賬戶違規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

    第7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當前支付結算監督管理機制問題

    一、實施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主體不統一。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銀監機構行使支付結算監管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履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職責,會同銀監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同時《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職責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結算工作具有管理職責,如組織貫徹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支付工具的推廣應用和創新等,并明確提出人行具有“負責接受支付結算規章制度咨詢,受理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由于對支付結算和清算管理的業務范圍在現實工作難以明確劃分,支付結算監督管理實施主體不明,職責不清,影響了監管的有效開展。

    二、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人為分割,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一是造成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浪費。長期以來,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結算管理職責,制定支付結算規章,開展支付結算檢查并實施處罰,培養了大批的專業監管人才。機構分設后,由于人手少,任務重,銀監部門主要側重于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無暇顧及支付結算日常監管,實際形成了支付結算監管的嚴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現場監管科技資源浪費。支付結算監督管理主要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互為補充,其中,現場檢查因為檢查時間的局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金融機構違反規章的支付結算行為,同時檢查面也較小,客觀上存在著檢查范圍片面,檢查時間滯后的問題。因此,利用高科技實施動態監控的非現場監管方式,成為監督管理的重要途徑。人行負責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監測等業務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能夠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及時獲取金融機構的結算、清算業務信息,為實施動態、實時的非現場監管提供了便利,將人民銀行作為結算管理行政部門從日常結算監管中脫離,勢必造成技術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是造成監管信息資料的浪費。由于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具有高度的、本質的聯系,而支付結算和支付清算的監督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由于人行和銀監局協調機制不夠到位,監督管理信息難以得到及時和充分的再利用,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監管成本的浪費。人行在依法開展支付清算檢查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在涉及到的支付結算業務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可以建議銀監部門對其開展檢查,銀監部門須經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處理;反之,人行對銀監部門發現并告知的支付清算違規問題,也須通過檢查的方式進行確認并處理,將大大提高雙方的監管成本。同時,此類結算監管行為不可避免的重疊和交叉,將給金融機構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監管效能難以體現。

    三、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權限分離,影響監管效果。

    一是影響制定結算規章制度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支付結算規則的制訂和完善源于對日常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不斷規范,如果脫離對金融機構結算業務的日常檢查和監管,人行將無法及時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結算狀況、法規的適用性和存在問題,有關法規的制定可能偏離實際,或導致結算規章的滯后性,勢必削弱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二是影響金融機構樹立遵守支付結算規章制度的自覺性。由于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缺乏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且人手少,只能應付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監管工作,對支付結算管理無力也無暇顧及,因此導致結算糾紛“投訴無門”的情況發生,客觀上為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響金融運行的穩定性,支付結算秩序穩定是金融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支付結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機構自律意識淡漠,支付結算風險隱患增加,將影響支付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

    對加強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建議

    一、理順支付結算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建議總行統一制訂明晰、規范、操作性強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明確人民銀行應履行支付結算管理的職責范圍以及清算管理的具體內容。中央銀行支付管理框架應當明確規定有關支付結算制度安排、清算規章以及人民銀行清算管理現場檢查的介入標準和處罰范圍。統一、規范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層央行強化對金融機構清算全過程的持續性檢查和監督管理,促進基層央行依法行政,確保央行支付結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規、有效的順利開展。

    二是合理劃分支付結算監管職能,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合作,提高支付結算管理水平。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人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對支付結算、清算業務的監管職能,做到各有側重,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職能劃分方面:銀行業監管部門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本票、匯票的簽發、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銀行卡等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和內控監管,人民銀行則可充分利用相關業務系統收集第一手信息資料,側重于對金融機構執行支付結算紀律情況、賬戶管理情況檢查,實施實時監管,動態監管和現場檢查,從而提高結算、清算檢查效率,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良好的支付結算秩序。

    二、下放建議檢查權權限,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支付結算管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兩家機構共同承擔的,因此兩家之間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重點問題是人民銀行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問題。

    根據新《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建議檢查權可以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建議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總行級的建議檢查權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可以通過分別向下授權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可以行使到縣。為防止建議檢查權的濫用,具體行使過程可以采取本級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將建議檢查的事項上報上級人民銀行,經批準后向本級銀監機構發送檢查建議書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另外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與當地銀監機構定期、不定期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形式,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啟動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定期組織監管聯席會議通報情況、開展調研、建議檢查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銀監機構對支付結算業務日常管理和具體違法行為處罰的職能,形成合力,依法監管,共同維護好轄區支付結算

    秩序。

    三、轉變觀念,實施“五個結合”準確行使支付清算檢查監督權。

    在目前支付結算、清算管理現有體制下,基層人行應轉變“無為”思想,以目標量化考核為手段,準確行使對準備金管理、財政性存款管理、會計財務資料報送、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賬戶管理及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是柜面監控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構筑柜面審查、復核、會計主管現督的三道防線,嚴格柜面受理票證、電子支付業務、查詢查復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的審驗,加強對金融機構財政性繳存款和法人存款準備金繳存范圍的審核,強化支付系統往來信息的監控,有效地暢通支付清算匯路,控制支付清算風險。組織開展對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工作現場檢查,主動傳導結算政策法規,促進問題的整改,推動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內控制度的建設執行,嚴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視角透視商業銀行支付清算情況。

    二是人本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每年除上級行布置的專項檢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綜合檢查,把對票據交換、賬戶管理、繳存款、會計財務資料的報送情況一并納入綜合檢查范圍,減少進場的次數,提高檢查效率,增強監督效能。同時,通過賬戶管理檢查掌握金融機構貫徹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原則”情況,通過對同城支付清算的檢查進一步加強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監測,實現內部檢查監督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檢查監督,提高檢查監督資源的利用率。

    三是綜合檢查與跟蹤檢查相結合。對綜合檢查發現的內控制度重大缺陷、嚴格違規行為的機構作為重點監測對象,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并適時開展跟蹤檢查,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力度,完善內部約束機制,提高自律能力。

    第8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和《商業銀行法》(1995)確立了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原則,1998年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開始建立分業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成立跨省區分行,2003年4月,中國銀監會成立。至此,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在我國形成。

    2、較為完善的監管法律框架。《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金融監管的權利,人民銀行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金融行政法規和規章,出臺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明確了金融監管和金融業務的具體內容、操作方法和程序,建立和完善了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

    2003年修訂了《商業銀行法》(1995)并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2004年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標準和程序。

    3、不斷明確的監管目標。《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指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是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目標。《人民銀行法》(1995)規定“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提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監管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監會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4、較為全面的監管內容。(1)市場準入監管,包括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2)業務運營的監管,包括對業務經營的合規性、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流動性、業務范圍、盈利能力和內部控制;(3)對有問題銀行的處理和市場退出的監管,主要方式是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如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關閉了5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16家城市信用社和廣東省恩平市18家農村信用社。

    5、直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大力加強現場監管。2004年銀監會先后組織開展了四次大規模的檢查活動,對鋼鐵、電解鋁、水泥、房地產、汽車等行業貸款實施專項檢查,對電石、鐵合金、焦炭等行業貸款開展專項調查,對在建和擬建項目固定資產貸款予以全面清理,配合查處了江蘇鐵本、寧波建龍等案件的銀行貸款違規行為。據銀監會統計,2004年全系統共派出現場檢查組16700次,檢查各類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74911個,檢查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金額5840億元,提出整改意見58247項,處罰違規機構2202個,處分相關責任人4538人,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244人,發現涉嫌案件274起。

    在非現場檢查方面,我國已建立了監管報表的報送、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進了銀行業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考核指標,按照金融機構的屬地原則建立了至上而下的非現場檢查責任制,確立了對非現場監管的報告制度。2004年,在不良貸款反彈壓力加大和高風險機構支付風險逐步顯現的不利形勢下,各級銀監機構實行了不良資產按月監測分析制度,督促銀行加強對已核銷貸款的管理,規范不良資產處置行為,不良貸款繼續實現“雙下降”。截至2004年12月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減少3946億元,比例較年初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農信社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下降544.64億元,比例較年初下降6.27個百分點。

    6、不斷加強的監管國內和國際合作。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及聯席會議機制。同時,金融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國際合作,陸續建立了雙邊及多邊合作機制。2003年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已同美國貨幣監理署、英國金融服務局等分別簽署了“監管信息交換協議”和“雙邊監管諒解備忘錄”,成立了銀監會國際咨詢委員會,邀請國際知名專家和經驗豐富的監管人才擔任委員以強化銀行業的風險監管,為實施有效金融監管創造了條件。

    銀行業監管的差距

    銀監會根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進行的自我評估表明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離《核心原則》要求有七大差距:

    1、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受內外部環境的制約較大。從外部環境看,評估小組認為我國宏觀經濟從總體上看穩定性和持續性在增強,但仍存在結構失衡等影響持續性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制約著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從銀行監管的內部環境來看,主要存在監管者責任不夠明確,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制約,銀行監管法規框架存在缺陷,監管支持系統還較薄弱等。

    2、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現行法規規定的有關發照標準存在缺陷,沒有制定明確的細則;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也影響著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提高。

    3、還沒有建立結構完整、層次清晰的監管法規體系,法規的制定、修改還不夠及時;對商業銀行資本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存在諸多缺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尚沒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辦法等。

    4、持續銀行監管手段如現場檢查尚未實現制度化,缺乏計劃性、連續性;非現場監測的風險識別、分析和預警功能較弱;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有機結合不夠;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國際活躍銀行的并表監管能力不足。

    5、監管信息的統一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氣力改進。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信息的連續性和相關性、銀行的監管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調整、改進。

    6、是目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由此導致監管機構對有問題銀行處置不及時,成本高,也影響了監管的效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監管者權威不強的問題。

    7、對商業銀行境內外并表監管的能力嚴重不足;與一些東道國監管當局信息交流的范圍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提升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對策

    1、監管處罰的范圍應包括與銀行違規經營案件有關的企業單位。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表明:需求決定供給。目前我國的銀行違規經營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不法企業不法分子勾引銀行內部工作人員所導致,但在檢查出問題時處罰的主體是往往是銀行工作人員,那些不法分子與不法企業卻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應當從源頭上堵住銀行業的違規經營的誘因,建設誠信企業和誠信經營,這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貫徹并改進《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監管是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狀況離巴塞爾協議的8%的資本要求和核心資本4%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3年末,中國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7.35%,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1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嚴格貫徹實施將促進銀行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產的質量,降低不良資產的比例。但該辦法未對操作風險進行量化,缺乏有效的風險評級模型,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3、進一步明確今后一段時間監管的工作重點。(1)促進銀行繼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要通過法律、經濟、行政手段積極催收,采取多種形式處置,最大限度回收,減少損失。要通過加強內控,完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制度,健全貸款評審決策機制,嚴格控制發生新的不良貸款。(2)深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要完善銀行內控機制,加強管理,改進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在此基礎上,實行徹底規范的重組和改造,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其他商業銀行也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3)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明晰農村信用社的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整頓農村信用秩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

    4、建立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根據我國的實際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制定詳細可行的銀行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對有嚴重問題機構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或勒令退出市場,及早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系統的安全。

    5、加強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監管。隨著全面履行入世協議,外資銀行機構進入國內金融市場的越來越多,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應全面研究借鑒發達國家并表監管的經驗和資本賬戶開放趨勢下的銀行業監管問題,提高監管的技術水平,維護金融安全。

    第9篇: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外部審計師;外資銀行;現場檢查

    中圖分類號:F83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7-0021-04

    聘用外部審計師對銀行執行現場檢查已成為各國銀行監管領域的一種慣例,一方面有助于確保每家銀行都擁有按照普遍適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編制的適當記錄,另一方面在基于風險的銀行金融信息處理過程中促使外部審計師扮演日益重要的評估性角色,外部審計師所發揮的獨立評估功能在2006年10月巴寨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修訂后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再次得到確認。同監管者相比,它對同一問題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比如,監管者更關心銀行穩定性以保護存款人利益,其監管重點是監督銀行目前與未來的經營能力,并利用財務報表評估銀行經營行為,審計師更關心審查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管者關心銀行是否維持了一個完善的內控制度,以此作為維護銀行安全利審慎管理的基礎,審計師多數時候都要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在多大程度上可依靠該內控制度執行現場檢查中的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另一方面,監管者和審計師的工作在許多方面互為補充,例如審計師提交的管理意見書和審計報告可以向監管者提供銀行經營管理的大量信息,通過閱讀分析這些信息可以實現某些監管目標,避免重復勞動。由于監管資源稀缺,為避免重復勞動,各國監管當局日益依賴外部審計師協助其進行現場檢查。在巴塞爾跨國銀行監管合作模式下,我國銀行監管部門在外資銀行監管中也注意發揮外部審計的作用,不定期地召開監管部門、外資銀行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三方會議,以期獲得值得關注的信息,提高非現場監管的效率。但是,如何借助外部審計的專業力量來提升現場檢查的質量和效果,長期以來沒有引起我國監管者的重視。

    一、世界各國(地區)運用外部審計師執行現場檢查制度比較

    (一)基本狀況

    根據各自國情、銀行監管目標的差異以及銀行監管者所掌握人力、物力資源的狀況,當前世界各國監管當局對包括外資銀行在內的商業銀行實施現場檢查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現場檢查基本上由監管部門自身完成,包括加拿大、西班牙、挪威、日本、美國等國;二是由獨立外部審計師按照監管當局要求實施,主要包括瑞士、比利時、盧森堡等國;三是銀行現場檢查既可由監管部門實施,也有委托外部審計師來進行;主耍包括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等。

    (二)法律制度依據

    綜觀世界各國(地區),監管部門委托外部審計師進行現場檢查均有相應的制度保障。這種規范有的以銀行法(BankingLaw)形式體現,有的以監管當局規章(BankingRegulation)的形式體現。如在我國香港地區,《銀行業條例》和《監管政策手冊》中都有關于委托外部審計師向金融管理局提供財務報表以外的某些所需材料的法律利監管規定。在其國,金融服務局(FSA)的監管指導手冊第三章“中計師”和第五章“專業人士的報告”對有關委托檢查的聘用、各方的職責和義務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三)審計機構的選擇

    從各國情況看,一般郴賦予銀行自行選擇外部審計的權利,但監管部門要履行“監督復核”職責,進行必要的控制,即要求選定的機構應得到認可。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如果金融管理局不同意銀行所選擇的外部審計師,將與銀行溝通,通常會要求銀行推薦另一個外部審計機構,如果銀行未在指定的時限內選出令金融管理局滿意的外部中計師,金融管理局將提名一些更合適的事務所,要求該銀行從中挑選一家擔任審計師。在英國,如果外部審計師進行調換,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必須立即得到該銀行書面通知。根據《金融服務市場法》(2001)的規定,FSA在提名或批準審計師時需要考慮如下一些因素,如就有關事項編制報告所需的技能、專業經驗和知識,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利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

    為了強調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一些國家或地區還要求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現場檢查的外部審計師事務所不能是對商業銀行進行年度審計的機構。比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在特定情況下要求銀行聘請的、進行特別檢查的審計師不是銀行的年度審計師。這些情況包括:年度審計師能力(知識及專長)不夠、新聘請進行現場檢查的審計師在所要檢查的方面具備更強的能力,或者僅僅是要使這次檢查取得全新域獨立的見解。在選定外部審計師并得到監管當局認可后,由被檢查銀行與所聘請的外部審計師簽訂協議。

    (四)現場檢查范圍

    在運用外部審計師進行現場檢查的范圍上,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外部審計師進行現場檢查作為一種監管手段,與該國(地區)的銀行監管目標是分不開的。在我國香港地區,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局可以要求銀行聘請外部審計師對某些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特別檢查。在英國,外部審計師主要檢查各商業銀行遵守銀行法及監管當局有關審慎經營規定的情況,檢查規范涵蓋了公司治理、業務運作、風險管理等各方面。當FSA提出要求時,外部審計師應當參加會議,并提供FSA要求的任何合理的、有關的信息以幫助FSA履行監管職能。在美國、瑞士等國,外部審計師可以就包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內部控制、信貸資產質量以及合規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范圍和深度由監管部門預先予以約定。但無論如何,作為專屬于監管者的一項職責,各國(地區)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評級工作都由監管部門完成,即使風險評級最終結果是在外部審計師前期現場檢查基礎上做出的。

    (五)現場檢查質量控制

    外部審計檢查工作的質量保證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是受自身嚴格規范的從業標準、行業自律管理和道德水準約束。但僅依靠自律措施還不夠,必須制訂相應的外部監管措施。從各國(地區)情況來看,無論是審計事務所有關人員協助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還是審計師事務所獨立完成現場檢查項目,監管部門都必須明確外部審計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應當達到的檢查目標和實施的檢查步驟。在外部審計師進點工作前,監管部門必須就此次檢查的范圍、深度以及檢查程序等與外部審計師進行全面的溝通和詳細的告知(這些要求一般在被檢查銀行委聘外審的業務約定書中載明),外部審計師則要向監管部門報送本次檢查小組成員的名單,監管部門可以對其中的組成人員進行核查。如果某人的資質和經驗不足,或是以往存在著不良表現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的理由,可以拒絕該成員參加此次檢查。在現場檢查實施過程中,外部審計師必須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監管部門甚至可以派員隨同外部審計師進行檢查,如果監督檢查的程序和力度不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可以暫停此次檢查。如果監管部門認為外部審計師的現場檢查工作程序不合要求,或者對所作的現場檢查報告存在疑問,有權要求補充和完善。對于出具虛假或欺騙性報告的,監管部門有權協商外部審計師的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外部審計師實施的檢查程序和其所簽發的檢查報告惜況,來核實外部審計師是否完成了本次檢查的任務和目標,必要時還可以查閱外部審計師現場檢查的工作底稿。監管部門、外部審計師和銀行三方在確定報告范圍和編制報告過程中應保持密切的溝通,以避免出現委托檢查未達到既定目標的現象。

    (六)現場檢查費用負擔

    根據國際慣例,有關委聘協議由銀行與外部審計師簽訂,因此,相關費用均由被檢查銀行承擔,金額由被檢查銀行和外部審計師雙方商定。通常是按市場標準收費,即依據實施現場檢查審計師的級別及其工作時間進行計費。在我國香港地區,外部審計師主要按照編制報告的工作范圍和工廠作量來確定費用。在英國,FSA可以查看銀行和專業機構簽訂協議的文本,并根據銀行上報有關聘請專業人士的成本來調整所需報告的范圍,以便在符合監管當局的需要和成本之間取得平衡。

    二、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外部審計的利用狀況

    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中運用外部審計力量起步較早,其作用主要集中在年度報表審計。有關法律規定始于1994年《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34條規定,“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并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管理辦法》及《外資銀行外部審計指導意見》中,也對注冊會計師的聘請、審計范圍和審計報告的提交等相關內容做了規定。2004年修訂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2004年實施細則)第81條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應聘請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外資金融機構應在會計年度終了4個月后將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外部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為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監管信息。此外,外部審計師還可以通過三方會議與監管部門和外資銀行高管層進行溝通。通過多年的實踐,監管部門對年度審計成果的運用已經比較成熟,并取得了一定的監管效果。

    當前聘請外部審計師年度審計的重點集中在對銀行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意見,許多為監管部門更關注的問題并沒有涉及到。隨著入世過渡期結束后外資銀行機構網點數量的擴張,加上近年來銀行監管特別是現場檢查力度的加大,監管部門日益感到現場檢查力量的不足,這種缺欠既表現為現場監管人員的不足,也表現為專業技能的差距,在這種形勢下,熟悉銀行業務的外部審計師完全可以成為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一支重要的輔助力量。2004年實施細則第92條明確規定:“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委托外部審計師進行監管用途的現場檢查尚不普遍。從世界各國監管實踐看,在監管當局現場檢查的力量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借助外部審計力量來完成監管過程中的部分任務可以看作“監管外包”的一種形式,是強化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果的有效途徑。盧森堡、瑞士等國對銀行的現場檢查都是借助外部審計師來完成的,即使是監管當局自行檢查力度很大的美國、加拿大等國,近年來也開始利用外部審計的力量。而我國目前現場檢查力量不足,實施現場檢查的范圍和頻率都遠不及發達國家,難以滿足審慎監管的要求。因此,在我國利用外部審計力量對商業銀行現場檢查還未全面開展的情況下,積極研究和試行委托外部審計師對外資銀行的現場檢查,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和具體監管方式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完善外部審計師執行現場檢查的制度

    (一)落實法律規定,制定委托現場檢查的制度、辦法

    我國現行銀行法規中涉及委托檢查的僅有《外資金融機構管現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但具體涉及到外部審計師的資格認定、聘用程序,被檢查銀行與審計師各自的權利與責任、監管當局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仍存在大量空白。為有效地規范委托現場檢查,更好地規范“外包”程序,發揮外部審計對銀行監管的輔助、支持作用,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應加緊制定詳細可行的相關制度與辦法。這方面可以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9年7月的《國際審計公報4:銀行監管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國家銀行法的具體規定等文件。

    (二)監管部門單獨檢查與委托外部審計師現場檢查并舉

    當前,隨著金融創新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銀行業務日趨國際化和復雜化,僅僅依靠監管人員自身力量將越來越難以滿足審慎監管的要求。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過程中,我國監管部門面臨著日益突出的機構數量眾多、業務發展活躍與監管資源缺乏的矛盾,加強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是必然的趨勢。分析我國外資銀行的構成,絕大多數是外國銀行分行,它們與母行聯系緊密,業務國際化程度高。而資質優良的外部審計機構(尤其是國際四大審計師事務所)與國外聯系密切,專業化程度高,具有充足的審計人員,能夠及時和國外尤其是外資銀行母國進行信息、技術的交流,并及時、全面地完成對經營跨境業務的外資銀行的各職檢查工作。而且,由外部審計師實施現場檢查在國外已經是普遍的做法,外資銀行對此已經熟悉并接受,因此,委托外部審計師開展在華外資銀行的現場檢查是現實可行的選擇。

    (三)外部審計師的選擇應注重其資質與獨立性

    借助外部審計師對外資銀行實施現場檢查的成效取決于外部審計師資質的優劣。外部審計師必須具有豐富的金融專業知識和經驗,熟悉監管法規,而且要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這樣才能保證他們有能力發現問題,并直接向監管部門報告任何發現的、可能影響銀行穩健經營或違規的事項。因此,監管部門應當對外資銀行委聘的外部審計師嚴格把關,被檢查銀行在聘請外部審計師之前必須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外資銀行在風險管理、業務與資金往來上與海外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要求外資銀行實施現場檢查的外部審計師不僅要掌握良好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國際金融知識,熟悉國際慣例,還需具備與銀行海外機構(尤其是其總行或地區總部)溝通和獲取必要信息的能力,當前滿足這些要求的外部審計師非常有限。因此,應由監管部門和財政部(中注協)在已獲銀行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中再篩選出符合檢查外資銀行條件的單位并向外資銀行公布。在此之前,筆者傾向于由“四大”以及國內規模較大且有多年外資銀行審計經驗的審計事務所承擔監管部門指定的現場檢查。在這個問題上,應首先考慮保障現場檢查和審慎監管的質量,對“四大”或其他事務所在我國銀行審計市場可能形成的壟斷地位不要過分擔憂。至于外資銀行的年度審計師能否進行現場檢查的問題,如無特殊需要,在獨立性和質量得到充分保證的前提下,從事報表年度審計的外部審計師也可以從事現場檢查工作。

    (四)合理確定現場檢查范圍和費用負擔

    現場檢查的范圍應視具體監管需要而定,可以涉及外資銀行的各項業務和管理職能。在我國監管人力和技能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由外部審計師對部分外資銀行獨立進行檢查。對監管資源缺乏的領域(如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交易業務)可以要求銀行聘請合格的外部審計師進行指定的專項檢查。在外部審計師現場檢查的基礎上,由監管部門對外資銀行進行風險評估或評級。外部審計師進行現場檢查的費用可以參照國際慣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在被審計銀行與外部審計師協商后,由外資銀行支付。

    (五)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保證現場檢查質量

    為使外部審計工作更符合監管要求,監管部門、被檢查銀行以及外部審計師三方之間的溝通至關重要。現有的三方會議制度是很好的途徑,應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在外部審計師進行現場檢查前,監管部門應主持召開一次三方會議,說明現場檢查的目的,確定外部審計師實施本次檢查的內容、重點、檢查程序,以及明確檢查報告的內容和提交程序、審計資料和工作底稿的收集保管等事項。在外部審計師完成現場工作及報告初稿后,還應至少舉行一次三方會議,由審計師介紹此次檢查的開展情況,反映發現的問題;然后由被檢查銀行做出解釋和反饋;三方進行充分的交流,在此基礎上,由審計師完成最終的正式報告。為確保外審獨立性,應保證其在現場檢查期間,享有就有關問題隨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或磋商的權利,外部審計師向監管部門如實反映的情況不應視為違反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對不能勝任或違反約定的外部審計師,可從資格認定的名單中刪除或建立“黑名單”,并考慮建議注冊會計師協會、財政部給予處罰等進一步措施。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第35頁?

    [2]亨利?范格羅、索尼亞?布雷約維克?布拉塔諾維克著,王玎玎等譯《銀行風險分析與管理》(第2版)[M],2006,第5頁

    [3]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CorePrinciple,October2006.Basel.

    [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第551頁

    [5]亨利?范格羅、索尼亞?布雷約維克?布拉塔諾維克著,王玎玎等譯《銀行風險分析與管理》(第2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第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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