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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門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
(一)對食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負分管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告
食品安全工作情況。
(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
并監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時限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統計報表和工作情況。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依法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接到發生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并派員趕赴現場,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職責。
二、市、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
(二)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組織制定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
(四)建立職責明確的政府層面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配備足夠的監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手段,并將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認真組織考核、獎罰。
(六)組織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組織查處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職責。
三、各部門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組織起草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地方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相關安全監督工作。
3、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市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組織協調開展全市食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綜合協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5、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市、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評價;監督和檢查食品源頭污染治理情況;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對重點食品品種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做出評價、公示;監督食品市場準入條件和標準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行政審批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負責保健食品的廣告監督工作。
7、負責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衛生局
1、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的發放及許可內容相關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全市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監督;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負責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
2、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對餐飲業和食堂進行衛生評價,公布其食品衛生監督情況。
3、制定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對食物中毒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
2、組織查處生產領域中食品質量違法行為。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專項執法打假活動。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食品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3、落實國家食品質量檢查計劃,實施國家、省和市組織的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編制全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對全市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管理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仲裁檢驗和鑒定工作,受理并處理食品質量投訴。
4、對流通領域定量包裝商品和生產領域定量包裝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對其定量包裝違法問題依法查處。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對流通領域定量包裝商品和生產領域定量包裝產品,依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進行計量檢驗。
5、對農產品、食品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組織農產品地方標準的制定、批準、。對農產品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對企業執行產品標準進行注冊登記,對農產品、食品生產企業無標準生產進行查處。對食品標識、條碼等進行監督管理。
6、牽頭開展食品標準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建 設,對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計量認證和管理。對產品及體系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原產地域產品、名牌產品和免檢產品的監督管理。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辦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按照經濟戶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管理。
2、依法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依法查處無照經營食品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商標侵權、違法廣告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4、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舉報。
5、指導、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6、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五)市農業委員會
1、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
2、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擬定農業各產業產品的技術與質量標準。
3、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督、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整治種植產品、水產品違禁藥物亂用和藥物殘留超標行為,規范農業生產行為。
4、會同有關部門對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銷售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5、起草植物防疫和建議的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監督對轄區內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疫情并組織撲滅。
(六)市畜牧局
1、監督管理違法生產、經營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2、對生產假冒偽劣、過期、淘汰霉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進行處罰。
3、組織監督對動物重大疫病監測,疫病防治撲滅工作,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4、加強獸藥市場監督管理,開展檢測動物產品獸藥、添加劑殘留工作。
(七)市商務局
1、負責“菜籃子”工作和無公害蔬菜銷售體系的建設和管理。
2、負責酒類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3、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及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4、協調有關部門負責肉灌制品行業的監督管理。
(八)市環境保護局
1、對食品生產企業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2、手委托對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監測對食品生產企業污染源實施監督性監測。
3、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及農業污染防治工作。
4、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九)市糧食局
1、審核糧食收購企業和糧食經營者的入市資格,辦理糧食收購許可。并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經營者進行定期審核;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
2、監督糧食經營者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設備,使用糧食運輸工具;嚴禁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3、監督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不得使用變質、污染原糧和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4、對食鹽經營企業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定期對食鹽批發企業落實食鹽專營政策和碘鹽供應情況進行檢查,保證食鹽批發企業供應的碘鹽合格率達到100%;對食鹽的分配調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當地食鹽批發企業的食鹽調入、分裝、銷售等環節的食用鹽進行質量檢測,嚴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鹽產品;監督并禁止偽劣質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和用于食品加工。對持有食鹽零售許可、從事食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依法管理,嚴格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確保食鹽市場供應秩序穩定。
6、對食鹽批發企業加工、銷售的食鹽質量、計量以及包裝上的標識進行檢查,確保食鹽批發企業按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規定統一使用符合標準的食鹽包裝袋及紙箱包裝、防偽標志。
7、監督糧食經營企業和經營者按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定期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
8、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進行監管,定期對糧食質量監測結果進行通報。監督糧食儲存企業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監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使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十)市教育局
(十一)市公安局
1、依法保護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嚴厲打擊暴力抗法及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2、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食品(《刑法》第143條)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l44條)犯罪的,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偵查工作。對抓獲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食品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堅決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市財政局
1、在全市年度預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開展對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處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所需工作經費。
2、在全年年度預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所負責的重點食品品種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監測信息集中所需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