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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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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方法

    第1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 土壤防治法 預防為主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25X(2012)O8-0007-03

    大地孕育萬物、滋養生命,是生物賴以生存的基礎。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幾千年來各個時期的統治者與人民都很重視土地這一基礎的物質生產資料,誠然,現今社會仍視土地如珍寶——無論農耕用地還是建設用地。然而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相當嚴重,已經威脅到了人民的身體健康,并且有繼續惡化的趨勢。目前我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1]建國初期,我國大部分土地有機質含量是7%,現在下降至3—4%,流失速度是美國的5倍”。[2]

    近年來,土壤污染的問題已經引起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并且得到了一定的重視。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針對該問題的多種條文規范,但都分散在多種規范中。實踐已經證明這種重視顯然是不足的,難以遏制并及時治理污染土壤。在專家學者的呼吁下,并經過政府的調查研究,社會各界已經就制定專門的法律來應對土壤污染問題達成了共識。國家已經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且在起草中。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教授是受環保部委托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專家之一,據王本人透露,去年已經將土壤污染防治法“意見稿”提交至環保部,目前正在征求相關部門的建議、意見,他透露該法并沒有納入國務院2012年立法計劃,所以年內肯定不會出臺。目前土壤污染形勢異常嚴峻,盡早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一、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和問題

    土壤污染是指進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質超出土壤的自凈能力, 導致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發生改變, 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并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3]土壤污染的特點主要由以下幾點:其一,隱蔽性與潛伏性。土壤一旦受到污染,短期內危害并不明顯,而是會在一定時期后顯現出其危害,且被污染的土壤如果不經由專門人員運用專業方法檢測是很難發現的。其二,不可逆性。土壤污染是一種藏儲式的污染, 如果不人工予以凈化,則將長期的持續存在,難以逆轉。其三,范圍廣范性、后果嚴重性。土壤一旦被污染,不僅會直接污染農作物,還會危害人體健康,即便是危害到農作物,最終還是對人體造成危害,而且還會導致土壤無法修復而破壞土地持續利用,造成重大的經濟與生態損失。

    土壤污染源主要來自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三廢”污染。農業污染主要來自污水灌溉、農藥和施肥,中國土壤學會副理事長、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張維理教授說,我國農藥使用量達130萬噸,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這些農藥和化肥的實際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環境了。污水灌溉會使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以及重金屬滲入土壤,最終造成污染。工業污染主要指廢水、廢棄、廢渣,這些東西處理不當最終亦會污染土壤。

    為了防治土壤污染,其實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已有一些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到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土壤污染的防治均有所涉及。[4]但是實踐已經證明這些法律應對土壤污染是有缺陷的,防治效果與立法預期相差甚遠,其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的指引性不高。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我國關于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過于分散,立法主體不一致,導致規范之間出現沖突。規范較為分散,沒有一個系統的法律法規供參考,使當事人不易了解相關規定,導致相關法規的引導功能打折扣。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主體混亂,直接影響法的執行力。由于各相關法規政策的制定主體不一致,所以很多部門都有一定的監管權,按照現行的法律法土地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門、環保局、質量監督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對土壤污染都有監督管權。如《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對相關部門均有授權。[5]這樣就形成了多部門監管的格局,致使每個都管一點,但是每個就都不怎么管的局面。

    第2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第3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4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該法于1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可以看出的是,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

    (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在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對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詳細規定。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第二十五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該法是針對于特定問題所指定的,所以同樣面對著調整對象的局限性的問題。

    第5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摘要 我國土壤污染狀況不容樂觀,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主要有農業活動、工礦業活動影響以及區域高地球化學背景等因索。同時,由于土壤污染的特性和環境保護的階段性,我國對土壤污染的關注和治理起步較晚,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在政策機制、技術標準方面亟待完善,需要建立明確的責任機制、加速成熟技術的本土化應用、實現修復行業規范化發展,從而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的進步。

    關鍵詞 土壤污染;標準;責任機制;土壤修復

    萬物土中生,人與土壤的關系十分密切。我國人多地少,土地高強度利用,土壤的脆弱性十分突出。此外,與較小國家相比,我國從土壤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到管理都更為復雜。根據2014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我國土壤狀況不容樂觀。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本屆政府的環保理念,2015年4月《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優先保護耕地土壤環境,強化工業污染場地治理,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與水、氣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有自身的獨特性,短期內難以取得明顯的治理成效,需要統籌考慮、綜合施策,循序漸進解決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中的瓶頸問題,才能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穩步前行。總之,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使命光榮,但極富挑戰。

    多重因素導致土壤環境狀況不容樂觀

    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危害人體健康。農田土壤污染通過食物鏈影響人體健康;工業用地污染則會通過污染物的暴露威脅人身安全,對污染土壤的接觸、吸人和攝人最終都會危害到人體健康。二是危害生態安全。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其中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等都會發生變化,影響土壤生態安全,進而給整個生態環境帶來影響。因此,保護土壤的首要意義是保護人體健康,同時保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環境更加協調地發展。

    2014年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目前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局部地區污染嚴重。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土壤從農田到工業用地總體上有一定污染,但同時也要看到,有些污染地區本身背景值較高,即使沒有任何經濟活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比如南方局部地區土壤本身重金屬含量較高。

    土壤污染并不是短期造成的,而是長期日積月累的結果,總體而言有農業活動、工礦業活動影響,經濟粗放發展導致的高排放等。從農田而言,長久以來農業的發展,農藥化肥的施用濫用、農用高分子材料等使得農業活動本身就會造成污染。工業方面,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各種類型的重化工業、重工業的污染物排放量較大,通過大氣擴散、干濕沉降,最后進入土壤并影響土壤質量。尤其是我國過去三十多年的高速發展帶來的高排放,土壤環境接納的污染不可小覷。

    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長、難度大

    從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和治理歷程來看,各個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對于土壤的關注、治理和管理,都要晚于大氣和水,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難可逆性的特點,危害表現不明顯。二是土壤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是間接的,并不像呼吸的空氣、飲用的水那樣直接。三是土壤污染治理、處理的成本相對較高,1噸土的處理成本有時達上千元,與大氣和水的治理相比,土壤污染治理難度更大、周期更長、付出代價更大。我國土壤類型從用途上主要分為農田和工業商業住宅用地,還包括礦區、油田等,類型較多,治理起來比較困難,目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的瓶頸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責任機制不明

    在土壤污染治理政策方面,責任機制、融資機制不健全。比如責任的界定過程中,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的污染者界定不明晰,在界定污染主體后,責任的分擔、修復所需資金及資金的分配比例等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責任機制不明導致土壤污染后找不到責任主體或者責任主體責任的分配無法確定,從根本上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國外成熟技術有一個本土化的過程

    從技術上,一方面,國外土壤治理技術相對比較成熟,目前我國正處于起步階段,對于國際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另一方面,技術方案的確定和優化難度也不小,土壤治理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確定治理方案。

    標準制定是一項復雜的工作

    土壤環境標準是土壤環境管理的基石。標準制定是一項困難的工作。與同一地區水氣污染比較均一不同,土壤是高度非均一性介質,不同點位土壤污染情況不同,有時相距1米污染情況卻相差很大,土壤的不均一性、空間差異性為標準和管理策略的制定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土壤環境標準研究,包括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土壤管制標準等,整體研究節奏進展較快,但是標準的指標、取值范圍還需要優化。在土壤標準的修訂上還需要綜合考慮背景值的多樣性、酸堿度和土壤的其他特性等,通過國家、地方共同發力建立適合國情的土壤標準體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土壤環境修復產業發展尚不成熟

    近年來,我國土壤修復產業發展迅速,但也面臨一些瓶頸問題,一方面土壤治理政策、標準還不完善,另一方面修復后的驗收環節也缺少管理依據。此外應當承認,任何產業在發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無序、盲目發展的現象,如何使修復行業從無序到有序、從不規范到規范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循序漸進

    近年來,我國在大氣污染物源控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水的治理也取得了較好進展,相對于水氣介質來說,土壤污染治理尚處于起步階段。從總量上來看,已治理的污染土壤所占比例還很小,解決的問題也比較少,土壤污染治理的道路還十分漫長,需要循序漸進,逐步完善責任機制、技術標準等,穩步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確立責任機制

    明晰的責任機制是土壤污染治理和管理的基礎,也是土壤環境政策機制的核心。其一,需要通過立法途徑,結合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的責任機制,包括投資模式、風險管控的基本措施等。其二,建立長期的調查機制,界定土壤中各方的污染貢獻,花較大的代價界定、研究、分析并制定合理的擔責機制。其三,開展試點示范工程。由環保部門聯合農業、國土、建設部門適度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在試點地區示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分擔機制,真正把土壤污染的責任界定清楚,把投資模式初步建立起來,并對試點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推廣。

    加速土壤修復技術的本土化應用

    對于國外比較成熟的土壤治理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造,創新形成本土化的新技術。土壤污染治理的多樣性決定了治理方案制定時要進行多方面的考慮、比選,技術的多樣性決定了技術方面還有更多優化的可能性。土壤修復技術的篩選和決策是修復工程的關鍵,事關修復工作的成敗。在修復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本土化應用過程中應該細致考量,結合我國自然社會條件和人文特征,引進適宜的技術,并加以吸收轉化創新,推進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精細化發展。

    采取先進的風險管控方法

    風險管控是指按照污染土壤對人和環境的影響,進行不同管理策略和干預措施的考慮。我國受污染的土地數量較多,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所有污染土壤進行治理,需要根據風險高低進行優先性選擇,在治理難度相同的前提下,對于造成人體危害大、風險高的污染地塊優先進行治理。比如農田涉及糧食安全,工業用地作為住宅用地涉及人體暴露,對于這些地塊,在治理上應該優先予以考慮。

    推動土壤修復產業規范化發展

    引導土壤修復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很多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參與,包括污染企業、政府、修復企業、公眾等,處理好各方關系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管理問題,順利地推進修復工作需要每個利益相關方都能夠自律,修復產業才能健康發展。推進修復產業規范化發展,首先需要完善污染場地的基礎信息采集;其次,關注場地環境修復領域的人文問題,比如各利益相關方,如何處理好自己的角色問題,如何站在一種社會責任的角度去看待和處理問題等。各利益相關方的和諧是土壤(場地)修復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結語

    第6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重金屬;治理方法

    土壤,為人類提供生存所需的自然環境,為農業生產提供必要的資源。我們所面臨的許多問題,諸如環境問題、糧食問題、資源問題等等,都和土壤息息相關。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工業發展,導致金屬產量急劇增加,進而導致重金屬環境污染問題。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通過多種方式進入土壤,導致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現在,很多發展中甚至發達國家,都面臨著土壤污染問題。這一問題的日益嚴重,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因此,本文將圍繞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現狀、治理方法等方面展開。

    1.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大陸受到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約為2000萬公頃,大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5。其中,受礦區污染的耕地面積約200萬公頃,受石油污染的耕地面積約500萬公頃,受固體廢棄物堆放污染的耕地面積約5萬公頃,受“工業三廢”污染的耕地面積約1000萬公頃,受污水灌溉的耕地面積約330萬公頃。由于土壤污染,我國農業糧食產量每年減少約1300萬噸,更為嚴重的是,因為受到污染,土壤的多種功能,如營養功能、凈化功能、緩沖功能、有機體的支持功能等功能正在逐漸喪失。

    2.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后果

    第一、土壤污染導致耕地資源短缺。

    第二、土壤污染威脅人、畜的身體健康。

    第三、土壤污染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

    第四、土壤污染會導致其他的環境污染問題。

    第五、土壤污染危及子孫后代的利益,阻礙農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不利于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

    3.1物理防治

    物理防治主要采取排土、換土、去表土、客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不同地區應采取不同的措施:

    (1)污染嚴重的地區,適合采取排土、換土、去表土、客土等措施。這些措施可以從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具體方法:將重金屬重污染地區的土壤放到高溫、高壓的條件下,使之變成的玻璃態物質,然后將重金屬固定在玻璃態物質中,進而達到去除重金屬污染物的目的。這種方法可以在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而且見效迅速,但這種方法工作量大、費用高。因此,這種方法常被用在重金屬重污染地區的搶救性修復工作中。

    (2)污染較輕的地區,適合使用深耕翻土這種方法。這一方法可以降低土壤表層的重金屬含量。

    3.2化學防治

    化學防治的方法很多,如:

    3.2.1添加重金屬改良劑

    在土壤中添加一些處理重金屬污染時的常用到的改良劑改良劑,諸如磷酸鹽、石灰以及硅酸鹽等。它們可以和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進而生成難溶化合物,從而減少土壤和植被對重金屬污染物的吸收。

    3.2.2施加重金屬螯合劑

    土壤中的重金屬大都吸附于土壤固體表層,因而土壤溶液中的重金屬含量相對較少,所以,我們可以在土壤中施加重金屬螯合劑。這樣做可以提高土壤中重金屬的有效態,更易于流動、吸收。

    3.2.3施用重金屬拮抗劑

    在土壤中,重金屬元素之間有拮抗作用。我們可以利用一些對人體沒危害甚至是有益的金屬元素的拮抗作用,減少土壤中重金屬的有效態。所以,在輕度污染的土壤中、施加少量的有拮抗性的金屬元素,將能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3.3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3.1植物吸收

    可以通過植物的吸收作用來減少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含量。這類植物很多,如羊蕨屬植物、筧科植物等,這些植物對土壤中的重金屬的吸收率可達到100%。

    3.3.2微生物降解

    使用清洗劑將土壤表層附著的重金屬解吸到土壤溶液中,然后隨著清洗液一起流入預定的水體中,并和微生物發生作用,從而實現消除土壤中重金屬的目的。

    3.3.3生物防治很多優點,如效果好、沒有二次污染、費用低、易管理、易操作等,因此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

    3.4農業生態防治

    農業生態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4.1控制土壤的氧化―還原條件

    在浸水的土壤中,重金屬常常以難溶態的硫化物的形式存在。所以,控制土壤中的水分和氧化―還原電位,在作物壯籽期間,保證土壤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水淹期,就可以減少植物吸入的重金屬含量,進而減少果實和籽中的重金屬含量。

    3.4.2改變作物品種

    改變作物品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如:在受污染較嚴重的地區,種植花卉和經濟林目等;而在受污染較輕的地區,種植耐重金屬性較強強的作物,如改旱地為水田,或者旱地、水田進行輪作,以調整PH、EH,從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屬的有效性。

    目前,以上列舉的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的技術還不能被廣泛地應用,其原因有成本過高、實地應用的經驗不足、處理效果不穩定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開發、研究工作的深入與完善,這些治理方法一定可以日趨完善,并被廣泛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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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邵學新,吳明,蔣科毅.土壤重金屬污染來源及其解析研究進展.廣東微量元素科學,2007.04(第14卷)(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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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武正華.土壤重金屬污染植物修復研究進展.鹽城工學院學報,2002,6.(第15卷)(2):53-57.

    第7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一、工作內容簡介

    (1)場地環境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指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接受,調查活動可結束。

    第二階段:是以采樣和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 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三階段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2)場地環境調查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如計算得到的場地風險結果未超過可接受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場地風險結果超過可接受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

    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標準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3)土壤修復

    采取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8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關鍵詞:土壤環境質量; 土壤監測; 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中圖分類號:X8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0007602

    1 引言

    土壤是地球陸地的表面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和生物組成的具有肥力并能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土壤環境質量關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糧食安全、食品安全與農用地質量息息相關,進而影響到人體健康。近年來出現的湖南瀏陽鎘污染事件、廣西思的村“鎘米”等食品安全事件,都與土壤存在污染有關。同時,不論是商業、學校、醫院,以及企業用地都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息息相關,2015年的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就是由于和學校臨近的化工廠在進行土壤修復時造成的污染導致493名學生先后被查出皮炎、血液指標異常等情況,個別同學查出患有淋巴癌。這些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1]。

    2 土壤質量監測的特點

    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以及水污染具有以下3個方面的不同點。第一,土壤污染的隱蔽性,大氣污染中參與空氣質量評價的六項指標(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可以通過肉眼和嗅覺等很明顯的被人所察覺,水污染也可以通過分辨顏色和氣味兒被發現,但是土壤中重金屬、有機類污染物很少能夠通過直接的方法察覺;第二,土壤污染的流動性和均勻性差[2]。相比于大氣和水,土壤污染不具有流動性,因此污染的在進行土壤環境監測時需要布設的點位和需要采集的樣品量也多;第三,土壤污染的富集性。大氣和水中的污染物都有可能富集于土壤中,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卻很難自行消除。

    3 土壤質量監測的必要性

    長久以來,我國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加劇了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的惡化,2006年組織開展的大規模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調查結果表明工礦業、農業等人為活動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1,2]。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刻不容緩。正是由于土壤污染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的特點,土壤環境管理工作也呈現出更大的艱巨性。整體來說,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礎薄弱。相比對于大氣和水的污染狀況,土壤污染狀況存在底數不清,資料不系統的特點。傳統的土壤污染調查主要有國土部門的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農業部門的農產品中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但是現有調查數據主要集中在對土壤樣品重金屬的測試,缺乏對土壤樣品理化性質、有機物等項目的監測。而土壤中VOCs、OCPs、PAEs、硝基苯類、苯胺類、多氯聯苯、酚類和石油烴類等有機物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比較大的影響,所以今后對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應增加對土壤理化性質和有機物的監測。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國家在2016年5月制定并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其中將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作為一項重點任務,要求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與此同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加強污染源監管、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而開展土壤污染詳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礎。另外,《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到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的全覆蓋。

    4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特點

    綜上所述,針對土壤的環境質量監測是非常必要的。我國的土壤環境監測現狀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3S應用技術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3S技術指的是將遙感技術(RS)、地理信息技術(GIS)和全球定位系統(GPS)與其他高新技術有機的構成一個整體而形成的一項新的綜合技術[3]。構成一個強大的技術體系,可實現對各種空間信息和環境信息的快速、機動、準確,及可靠的收集、處理與更新。將3s技術應用在土壤環境監測領域有助于快速、高效地從整體上了解我國廣大的地區,尤其是對于我國中西部擁有幅員遼闊的土地的地區具有更加實用意義。

    第二,分析化學、物理化學在土壤環境監測領域的應用。傳統的分析化學測試方法已經普遍應用于土壤環境監測中,隨著各種儀器的發展和儀器技術的進步,原子吸收光譜法(AAS)、原子熒光光譜法(AFS)、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ICP-AES)、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ICP-MS)、頂空、吹掃、氣相色譜、液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聯用(GC-MS)等技術已經用于土壤環境監測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等方面的檢測。

    第三,生物技術在土壤環境監測中的應用。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PCR技術、生物芯片技術、變性梯度凝膠電泳技術(DGGE)也已經用于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復、土壤侵蝕、土壤微生物多樣性監測等方面[4,5]。

    第四,水平定向鉆進技術在土壤環境檢測領域的應用。水平定向鉆機是在不開挖地表面的條件下,鋪設多種地下公用設施(管道、電纜等)的一種施工機械,應用在土壤環境監測領域具有成本低、利于監測等特點。

    5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發展趨勢

    隨著技術的發展和社會對土壤環境的重視,我國土壤環境監測有以下幾個發展趨勢。

    第一,監測項目以重金屬為主向多目標污染物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很多小型化工廠,但是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很多土地被開發利用,對土壤環境的監測應該不僅局限于重金屬的監測,而是應擴大到以多環芳烴、硝基苯等為代表的有機物監測,同時應該根據不同地塊的不同污染情況做出適時調整,增加或刪減檢測項目。

    第二,加強現場應急監測力量。相比于采樣、制樣、實驗室分析等傳統的分析方法,很多污染事故現場需要現場進行快速監測,及時掌握污染現狀,因此現場快速分析有利于及時有效地根據污染狀況做出判斷,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第三,完善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現階段,我國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還停留在跟著國家任務走,并沒有像大氣和水監測一樣形成成熟的國控、省控等多級監測點位,監測項目也是不盡相同。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成熟有效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具有必要性。

    第四,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人員建設。由于土壤環境污染的隱蔽性,廣大人民并沒有像關心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樣關注土壤污染,也造成了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土壤環境監測的不夠重視。整體來說,各級監測部門的土壤環境監測人員配備少,人員力量薄弱,技術水平相對較低,和廣大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工作量形成比較大的對比。另外,土壤環境監測方面設施配備和資金相對缺乏也是造成現狀的重要原因。今后,隨著國家和人民的重視,土壤環境監測會得到支持和提高。

    6 結語

    隨著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各省市相關工作方案的出臺的落實,土壤環境監測工作面臨著很大的挑戰。當然,挑戰也是機遇,做好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是環境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保證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更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

    陸泗進,何立環. 淺談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J]. 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2013,25(3):5~8,12.

    [2]段成瑜. P于中國土壤質量的環境監測初探 [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6(8):175.

    [3]鞏玉玲, 馮永軍. 中外土壤環境監測技術應用與發展狀況 [J].安徽農業科學,2014,42(19):6229~6230,6232.

    第9篇:土壤污染防治方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現狀;種類;影響;治理措施

    一、引言

    土壤是指陸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1]。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糧食產量將出現下滑趨勢。因廢氣物的任意排放、放射性物質、有機化肥和農藥的污染等使得土壤營養急劇下降,土壤的凈化功能、儲水功能等面臨喪失的危險。近幾年,人口數量猛增,生產業和工業迅猛發展,其產生的氣體、液體和固體的廢氣物也隨之增加,這些有害物質不斷進入到土壤中,使土壤成分發生變化,影響土壤內部結構的正常運行。土壤是萬物的根,我們不能再讓它進一步的被惡化,因為最終受害的是人類,保護土壤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因此,對土壤的保護行動已是當務之急。

    二、土壤污染現狀

    土壤污染日益嚴重,致使大量農作物質量降低,甚至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對人類健康造成了極大威脅。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化肥和農藥不合理的使用

    據統計,我國每年化肥的使用量已經超過4100萬噸,成為世界第一大化肥消費大國[2]。為了提高農產品的增收量,含磷、氮等化學肥料被大量運用,長期使用這些化學肥料,會破壞土壤結構,擾亂土壤內部營養成分的平衡,造成土壤結塊,土質變差,儲水功能降低等一系列問題。農產品的數量是大大提高了,但其質量卻令人擔憂。因為過量使用化肥會使一些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吸收過多硝酸鹽,動物或人體食進這些含硝酸鹽的農作物后,將影響體內氧氣的運輸,使其患病,嚴重時甚至死亡。

    同樣,大量農藥的使用對土壤也造成了很大危害。大部分的農藥是有機農藥,其含有很多有害化學物質,如苯氧基鏈烷酸酯類農藥、多環芳烴、二惡英、鄰苯二甲酸酯等等。這些有害化學物質將近1/2會殘留在土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生物、非生物以及陽光等共同作用下,有害化學物就成了土壤中的組成成分,種植在土壤上的農作物又從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質,在植物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人體和動物食用后就會引發各種疾病。

    2、重金屬元素導致的土壤污染

    農用化學物質的過度使用,工業污染的加劇,使得重金屬污染日益嚴重。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來源主要有三方面:隨固體廢棄物進入土壤的重金屬,隨著污水灌溉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和隨著大氣沉降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固體廢棄物種類繁多,結構復雜,其中由工業和礦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最為嚴重。而固體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通過日曬雨淋等作用,重金屬就會被土壤吸收并擴散。生活污水,石油化工污水,工礦企業污水和城市混合污水是污水的四大來源,污水中含有大量的鉛、鉻、汞、銅等重金屬,污水的任意排放或處理不合理,都將導致污水中的重金屬元素轉移到土壤中,從而影響土質惡化。所有的這些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到土壤中后,因其移動性差,停滯的時間長,大部分的微生物難以對其分解,且其可以經過水、植物等介質最終危害到人類。

    3、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殘體對土壤的污染

    牲畜和人的糞便,以及屠宰產的廢物常常沒經過有效處理就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其中的寄生蟲和病毒就會引起土壤和水的污染,有時還會使土壤中毒,變化土壤原本的正常狀態,有害土壤通過水和農作物最終又會危害到人類。

    4、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需要大量的水來對農作物進行灌溉。然而,水脈都是相連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一旦沒經過科學的處理就排放,使得大量的污水流到農田,被污水灌溉過的農作物就會帶有多種有害的物質,致使食用后的人類和動物生病。

    5、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有害物質,經過各種化學物理反應,形成酸雨,酸雨進入到土壤中,使土壤酸化。冶金工業排放的金屬氧化物粉塵,則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塵形式進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廠為中心、半徑為2~3km范圍的點狀污染[3]。這將使土壤成分發生變化,影響土質性質,不利于植物的生長。

    6、土壤侵蝕

    土壤侵蝕主要包括荒漠化、沙塵暴與沙漠化。地球潰瘍癥是對土地荒漠化的形象描述,自然環境中的水蝕、鹽漬化、石漠化等,使得地球的潰瘍癥越發嚴重。例如我國的黃土高坡,其土壤成分主要是粉沙,粉沙的粘著力差,又易被水溶解,一旦遇到惡劣暴雨天氣,就會被水沖走,既不適合植被的生長,生物的生存,還會造成河床淤積,降低河流湖泊的蓄洪排澇能力。近幾年里,我國多個城市沙塵暴出現率猛增,這與濫墾草原,過度砍伐樹木而引起的土壤風蝕密切相關。被風蝕侵害的土壤水土流失嚴重,植被生長困難,使得大部分土地不能被利用。因此導致了大量土地沙漠化,

    三、土壤污染治理措施

    1、運用科學技術,使用生物或化學方式來改良受污染的土壤,增加土壤環境容量,提高土壤凈化的能力和有機物含量。

    2、制定相關的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與綜合防治方法,加強清潔生產。

    3、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使某些重金屬污染物轉化為難溶態沉淀物,控制其遷移和轉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4]。

    4、嚴格控制廢氣污染物的處理排放,合理使用農藥和化學肥料,科學的進行污水灌溉,減少有害物質進入到土壤中,影響土質變化。

    5、采用農業生態工程措施,改革耕作制度,實行翻土換土。控制生產和生活污染源,建立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點。

    6、加強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力度,完善工作體系,加大土壤科學研究的資金投入。增加保護環境活動,宣傳拯救土壤教育活動。

    四、總結

    因土壤污染而帶來的經濟損失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不容小視的。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氣污染、水污染那樣明顯,它的污染因其隱蔽性而被人們忽視。它需要通過復雜的化驗檢測才能確定其污染程度,而且土壤一旦被污染,要想其恢復正常就非常困難,因為土壤的更新周期相當漫長。所以要加大對土壤保護的力度,提高人們對土壤重要性的認識,保障土壤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

    參考文獻

    [1]方常艷.土壤污染現狀及其防治對策[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1(10)54

    [2]吳云.淺談土壤污染與防治[J].現代農業,201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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