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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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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

    第1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一、地方金融機構業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地方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當地政府發揮了重要的主導作用,政府制定了地方金融發展總體規劃,對地方金融行業進行控制,使得各個地區的金融行業發展更加有序。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管理依舊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有來自政府方面的,也有來自于金融機構本身的問題。

    (一)政府的引導作用缺失

    在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該要制定和實施地方金融發展總體規劃,對金融行業發展的各種激勵措施進行調整,從而不斷激勵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金融行業的發展貢獻更多力量。另外,政府還應該要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多咨詢服務,根據全國乃至全世界的金融行業趨勢,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進行指導,幫助金融機構規避風險。但是當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指導的時候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激勵措施不夠明顯,金融環境沒有得到優化等,這些都會對地方金融行業的發展產生嚴重的影響。另外,還有很多地方政府在對金融行業進行管理的時候采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各項工作進行管理,從而使得地方金融機構業務管理效率不高,甚至還會導致地方金融機構經濟發展出現倒退的現象。

    (二)地方金融機構本身的問題

    1、地方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綜合能力水平不高。地方金融機構業務管理人員是業務管理過程中的主要力量,隨著近年來我國的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部門開始對傳統的工作理念和模式進行改革,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管理工作受到的重視程度有所提升,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業務管理人員對金融業務進行管理的時候方法還比較落后,績效管理的標準體系不夠完善,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狀況不夠了解,因此使得地方金融機構業務管理水平不高。

    2、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在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管理過程中,應該要加強對內部控制的重視,對于地方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業務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得銀行的經濟效益實現最大化,在這個過程中內部控制制度應該要不斷完善,在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中都有可能會遇到風險,內部控制就可以對各種風險進行控制,因此內部控制是地方金融機構發展的基礎。但是當前很多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更多的重視銀行的經濟利益,對內部控制反而有所忽略,因此導致內部控制的制度不夠健全。

    二、加強地方金融機構創新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管理

    地方金融機構在改革發展的過程中,其業務范圍不斷拓展,比如各種理財項目越來越豐富,理財范圍也越來越廣泛,規范化管理是地方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對地方金融發展方向的規劃,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多指導,比如可以給金融機構提供更多業務發展的指導,使得地方金融機構不斷拓展其業務范圍,在新形勢下對地方金融機構經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規避。

    (二)有助于完善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督體系

    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僅包括各種咨詢和指導,同時也包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無論是外界監督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都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在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的監督尤其重要,應該要對規范化管理的體系進行完善,使得地方政府的監督能夠與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進行有效地結合,讓地方金融機構接受更加全面的監督管理

    三、地方金融機構規范化管理的策略

    (一)轉變傳統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觀念

    由于傳統的觀念影響很深,因此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時候管理制度落后,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加強地方金融機構管理模式創新,則首選需要地方政府對傳統的金融管理理念進行改革,地方政府應該要對金融管理具備更強的責任心,完善地方金融機構治理的結構,使地方金融結構實現對所管轄的部門的治理作用,并且對每一個轄區的管理結構進行組織,確保政府的轄區管理都不會出現漏洞,促進地方金融行業整體實現良好的發展。其次要增強對風險的管控能力,地方政府應該要對金融風險的管理機制進行改善,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方案,金融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一旦出現了相應的風險,則應該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方案進行處理,及早清除風險,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要對易出現金融風險的階段進行定期監控和監察,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二)建立多元化區域金融體系,加強激勵措施的完善

    隨著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不斷創新,地方政府應該要不斷優化社會資金的配置效率,使得社會資金能夠更合理地投放到金融領域中,從而促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另外,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體系,使得社會資金能夠用在最需要的社會領域中,促進資金的二次利用。另外,對于金融領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需要,政府要積極引導其他的領域不斷進行資金投入,拓展融資渠道,地方政府要發揮金融調節作用,對社會不同領域中的資金流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而發揮出政府應有的宏觀調控作用,使得各個領域的資金能夠融合在一起,為地方金融行業的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支持。

    此外,地方政府還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對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各種激勵措施進行完善,根據社會發展趨勢對激勵措施進行調整,從而促進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比如對金融管理的建設部門、管理部門、策劃部門采取各種激勵措施,通過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激發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使得區域金融規劃能夠得到落實,促進各地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

    (三)加強地方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聯合管理制度的建立

    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過程中發揮的另一個重要角色就是監督管理,在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也應該要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的不斷提升,實現外部監督與內部審計的有效結合。第一,不斷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政府監督的聯合機制,對傳統的管理理念進行改革,從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到地方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應該要加強對內部控制融合發展的認識,從而能夠在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過程中營造一種健康、公正地工作環境,接受當地政府的監督和審計,對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有效規避。第二,要加強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的聯合,定期組織風險排查。在當前的發展過程中,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則主要是通過紀檢監督部門來完成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主要是在地方金融機構內部完成的,這兩個工作是分開的,為了要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可以重新進行規劃,從全局角度出發,積極排查各部門所存在的問題并且及早認識到各部門所存在的風險隱患。不同的部門成員之間可以加強溝通和聯系,就地方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對金融機構出現的一些不正常的賬務問題要進行核查,從而確保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更加規范、透明、健康。比如在政府監督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機制和標準,內部控制部門以及政府監督部門對各種審計信息進行共享,從而使得內部控制可以發揮出更加明顯的作用。

    第2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證券監管證券法證券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但是,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設計方面。《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我國實行集中統一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并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是,集中統一監管的模式要求監管機構的惟一性和權威性,而《證券法》還規定,債券的發行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另外,作為一部法律,證券法律制度的設計,既應當照顧現實,又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的發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英、日首先放棄這一制度,美國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廢棄了這一制度,而以德國為首的一些西歐金融強國一開始就沒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規定。我國現在正積極地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面對即將進入我國的“全能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將大大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能力。

    (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卻投有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的核心,必須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確定,因為它負有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它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監督管理就缺乏權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力。從目前的法律實踐中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理解為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按照國務院的“三定”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定位為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根據《證券法》167條的規定,該機構可以制定市場監管的規章制度。根據憲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機關才享有這項權力,作為事業單位顯然不應當享有,這一點與我國的法律體系不調。另一方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行政權力是行政授權還是立法規定?從三定方案上看屬行政授權,而《證券法》上則顯然是立法規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將存在一種無法解決的現實問題,即市場主體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不服時或請求行政賠償時,則國務院將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人。如果是法律授權,從我國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上,立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行政機關,而不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一個事業單位,同時沒有行政權力的支持,一個事業單位無論如何也不能擔負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權,就應當接受立法機關的監督,但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只是國務院的一個事業單位,其人事任免權在國務院,立法機關無法通過法律監督機制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人事管理、執法情況以及執法規則的制定等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在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還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這一規定明顯忽視了地方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能。這一規定可能受《人民銀行法》的影響,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突出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的獨立性。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獨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這是中央銀行和銀行業的性質決定的。至于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僅沒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擺脫地方政府的影響。證券業的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管。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重要主體,對它行為的管理也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上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在目前體制下,上市公司的行為特別是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重組并購行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響;另一方面,對限制投資的部門負責人及法定市場禁人者的甄別和確定、國有企業投資股市、地方金融機構進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監督。對地方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監管同樣離不開地方政府,因其在營業執照管理、稅務登記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與地方政府也有關系。另外,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直接融資的規模會逐漸擴大,由于上市條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會有越來越多的場外交易,開放場外交易市場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對場外交易市場的設立,交易行為、經營管理都將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如果離開地方政府的監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證券法》作了明確的規定。自律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個是證券交易所,另一個是證券業協會。但是,交易所在體制的設計上就存在著忽視其自律功能的一面,從《證券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個附庸,從其機構本身的設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沒有給交易所充分的自,第99條規定,交易所設理事會,按照一般法人的規定,既然有理事會,它自然應當是法人的權力機關,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長,經理由理事會聘任。但是《證券法》規定,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這時就可能出現理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沖突,這樣,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第3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一、引言

     

    金融監管制度不能夠很好的適應金融產業的發展,是造成金融危機產生的直接因素。怎樣準確的掌控與認識金融監督管控發展的走向,進行科學的金融監管系統的調控,有利于保證中國金融行業的穩定發展和提升,對金融機構的進一步革新具有推進性的意義。

     

    二、國際金融監管走向

     

    1.實行綜合監管模式

     

    以往歐美的金融管控系統中具有許多的缺陷以及重復的地方。這是造成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因素。所以,金融革新需要注重對現實產生的缺陷與不足的補充,從而對金融行業實現綜合性的監管模式。首先注意對外部市場的監督與管控。僅僅注重外部市場的監督與管控,并不助于實行全面性的監督與管控。要想實現全面的監督與管控就需要進行外部市場的監督與管理。其次要對金融監管部門的覆蓋面進行逐步的完善與擴展。次要對資產的支持與其他金融行業的新生產品進行監督與管控。最后,綜合增強每一個金融管控部門的協作能力。

     

    2.實行全方位、無死角監管

     

    每一種監督管理改革辦法都需要不斷的擴展監督管控的區域,從而實現全面性的監管。比如,巴塞爾協議通過引入杠桿率監督管控標準把銀行表外的業務包含在了風險資產的區域中;美、英以及歐盟等都對基金等一些銀行納入到了監督管控的范圍中;英國提出新產品額監督管控辦法,從而強化對金融新研發產品的監督與管控。

     

    3.注重系統性風險監管

     

    傳統型的監督與管控將金融部門作為監督管控的對象,并不能夠對整個金融行業實現全面的監督,要想實現全面的監管就需要將金融產品以及業務作為監督管理的內容,這也是將來金融監督管控發展的走向。因此,主要國際金融機構以及國家都十分關注金融市場的安穩以及系統風險,表現出功能性監督管控引導。美國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控委員會監督系統性風險,增強了美聯儲穩定金融市場的能力。

     

    4.強化國際金融監管

     

    一個國家的金融業產生金融風險之后嫩鞏固借助多種途徑傳播到別的國家和地區。目前金融監督管控的主體為國家,缺乏完善的國家性金融協調。在全新的金融監督管控系統革新過程中,每一個國家都在試圖實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合作,進行信息共享以及全球性危機預警系統。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走向

     

    1.注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

     

    對中國來說,金融市場的監督管控雖然已經實現了基本上的監管,可是缺乏專門性的監督管控。我國需要強化對金融產品以及金融部門的監督與管控,第一是對市場外部交易的產品進行監督管控,從而防范監督管控的漏洞。第二是進行監督管控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督與管控。

     

    2.注意防范金融業系統風險

     

    因為現代金融制度的繁瑣性,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行業穩定的主要原因,對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威脅性。金融危機直接證明了這一點。從中國的金融行業來講,更需要創建金融風險監督管控模式,將金融部門的監督管控向著功能性監控的方法進行轉化,促使每一個監督管控部門之間的協調性,有效的規避監管的漏洞,降低風險產生的概率,確保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

     

    3.注重金融創新,提高綜合實力

     

    監督管理部門假如對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的監督欠缺,監督管理的強度差,就提高了金融危機產生的風險。所以,國外的金融監督管理革新條例中將金融產品劃入到了十分關鍵的地方。中國雖然金融創新發展仍然停留在最初的時期,可是也需要學習國外的經驗以及教訓,從根源上提高對產品的監控強度,在保證創新產品自由發展的條件下,嚴格防范風險的產生,積極主動的實行金融創新并不是要任其隨意發展,不加以管理。需要在尊重金融市場的基礎上,有效的預防風險,提高金融行業的綜合實力。

     

    4.注重金融機構的監管類別劃分

     

    國際上發展的金融監督管控思想對中國的金融監督管控機制的劃分十分重要。開展全面性的監管,并不代表每一個被監管的對象都是實行統一的監督管控要求,按照金融的類別劃分標準進行劃分,采用專門的金融監管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監督管控的水平。中國的金融監管根據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以及市場需要進行創建的,采取多樣性的金融監督管控辦法,從而實現多等級監督管控。

     

    四、結語

     

    金融監督管控制度的革對全世界以及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都有重要的推動意義。創建金融監管體制系統,有助于保護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整體權益。經濟系統以及金融系統的不斷革新,是提升中國金融行業綜合實力的重要方法。我們需要確保金融系統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進行有效的預防,更好的防范金融系統的風險。從歷史的角度來說,金融危機的實質是一樣的,在分析國外經濟危機的基礎上,學習國外金融監管制度的方法,創建中國獨特性的金融監督管控系統,有助于中國金融行業順暢的發展。

     

    作者簡介:

    第4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53-04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發展的產物。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變化,我國金融監管經歷了從弱到強、從混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演進過程,形成現階段“一行三會”的監管層面。目前,金融業競爭空前加劇,金融創新不斷深入,綜合經營趨勢日益明顯,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變得日益突出,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在現行分業監管法律框架下,整合現有部門監管優勢,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方式,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我國金融業繁榮穩健發展,已顯得十分迫切。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我國在多部法律上明確要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也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再次強調,“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二)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模式

    金融監管部門最早的分工合作機制始于2000年。央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季度討論。2003年原由人民銀行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劃轉給銀監會監管之后,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該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監管框架。銀監會依法負責對各銀行、信托機構、政策性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證監會依法負責對證券業務的監管;保監會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務的監管。混業經營機構則實施主監管制度:對控股母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而對其金融子公司按業務性質仍由相應監管機構實施分業監管。二是協同機制。建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并建立以討論、協商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為目的的經常聯系機制。三是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三家監管機構依法分別收集監管對象的信息和數據,并加以匯總制表并公布,以方便共享。此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兩次部際監管聯席會議,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1]但央行未曾參加過“三會”部際聯席會議。

    由于《備忘錄》把具有部分監管職能的人民銀行排除在外,“三會”建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一些缺陷。為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負責反洗錢工作的監管等。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

    在金融海嘯波及全球的過程中,隨著“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在央行的協調下,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產品和市場監管及經營機構監管等方面,均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對我國相關市場和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

    1.并表監管拉開協調監管序幕。在當前金融行業仍然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前提下,決策層曾明確提出,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同時,要順應金融業務綜合經營的趨勢,強化按照金融產品和業務屬性實行功能監管,完成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要求銀行集團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境內外各類附屬機構各方面風險等進行評估,避免局部的、單一的風險進一步蔓延擴大對整個銀行集團的安全構成威脅。

    2.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2008年,我國證券市場因一系列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出現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在這種局面下,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顧全大局,穩定市場。當證券綜指下行壓力加大時,保監會緊急召集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開會,動員其從大局出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保險資金要在股市低迷之際積極布局,加大對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凈買入力度,承擔維護大局的責任,增加對中國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對穩定市場起到積極作用。而中國證監會迅速出臺了一系列協同意識較高的監管及基礎性制度建設措施,積極利用相關市場、相關領域的可用條件,盡最大力量維護了市場的平穩運行。為消除市場對于上市金融機構投資美國市場的損失存在恐慌心理,提高透明度,證監會于2008年8月出臺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披露次貸等表外業務風險。此舉與銀監會的并表監管形成了有效互動。人民銀行則多次使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有效維護經濟穩定。為促進宏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8年12月初提出了“金融國九條”,10天后,國辦了落實“金融國九條”的30條“意見”。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銀監會對并購貸款開閘,并明確了其與二級市場收購股份并購行為的關系。證監會則提高了并購重組工作效率,并擬在推進市場并購重組方面繼續出臺若干辦法。另外,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已開始運行,證監會明確,將推進與相關監管機構的互聯互通,為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互聯預留空間。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監管,對于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監管部門之間已經實現部分信息聯動,相互之間可以通過內部網絡,實現數據和相關信息的查詢,確保第一時間有效地實現相互聯動。[3]

    3.監管部門加強協調。為適應國內形勢的變化,銀監會、證券會、保監會三會協調加強,推進了合作的步伐。銀保雙方簽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文件。同時,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不少地方已經建立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的聯系、溝通、協調和合作,不僅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信息,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而且提高了監管效率,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促進了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金融穩定健康發展。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牽頭人不明確使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無法正常運作

    目前有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認為“會同”就是“牽頭”的意思,認定中國人民銀行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4]但也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人民銀行三定方案規定的人民銀行牽頭人條款超越了該法規的法律效率范圍以及法條的效力,提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5]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便罕有召開。牽頭人不明確,任何一方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主動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都難以正常運作起來。

    (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

    “一行三會”召開部際聯席會議時,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現有的各監管機構都為正部級單位,當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便會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門而有損于其他部門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和監管權力。由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可能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證券公司融資、保險資金入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等,均涉及不同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問題,分業監管制度下,這些問題靠任何單一的監管機構都無法完成,監管方之間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調顯得非常重要。事實上,由于部門利益相沖突或者部門權責劃分的問題,有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和忽略監管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監管方之間意見分歧的情況。那么,如何解決各方爭議問題,現行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沒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且目前也沒有一部高出金融部門法的法律可以參照執行,最后可能是按照“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交由國務院來處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不僅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而且增加了監管合作的成本,影響了整體金融監管效率。

    (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監督機制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沒有賦予任何一方對其他監管方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按照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行三會之間主要是行使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行為,交換金融信息。各監管方對各自分管領域的監管行為只受相關法律和監管方內部制度的約束。當前我國約束監管方的法律還不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難以確保監管行為的合法性,在這種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監管者自身監督機制薄弱。[6]缺乏對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權力的限制和外在監督,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壟斷性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

    當前金融業務繁多,金融交叉業務逐漸放開,金融創新速度快,“金融期貨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監管部門的相互協作,才能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但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普遍缺乏專業人才,有些監管人員知識結構已經老化,其專業監管能力面臨挑戰;很多監管人員(尤其是基層監管人員)缺乏跨業監管必備的知識和能力,難以勝任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工作,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礙。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支撐,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舉步維艱。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對策

    (一)明確牽頭人,保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的主動性

    為了避免多頭監管、混合監管面對問題時互相推諉現象,國務院應進一步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這個牽頭人可以是人民銀行,也可以是其他三會中的一會,也可以指定一個部門或成立一個專門機構。權責明確才可以調動監管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化監管效果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聯席會議制度,確保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運作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是金融聯席會議,金融聯席會議舉辦成功與否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功能的發揮起著關鍵性作用。為確保金融聯席會議有效運作起來,使其會議議程與決議產生有效約束力,可借鑒美國做法,通過立法來協調統一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政策和業務。建議金融聯席會議法定化,把聯席會議各項制度由會方的內部協議約束提升至法律約束,從法律角度進一步完善金融聯席會議的運作方式。把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定位為金融聯席會議的法定參會單位,同時聯席會議有必要把相關成員(包括財政部、國資委、監管對象等)列席會議;會議主席由法定參會單位輪流擔任;法定參會單位必須全部參會;會議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會前列席單位可以提出議案,由其監管方提交會議審議。金融聯席會議做出重要決定前,有必要征求被監管方的意見,會后形成會議紀要,與會方簽署意見,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發送給參會單位,會議紀要對法定參會單位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保障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當前有些法律未能有效制裁違法違規行為,僅僅依靠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難以制約權力尋租行為。筆者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為達到有效監管,防止監管機構濫用權力,就必須完善對監管機構監管行為再約束的機制。我們可以依托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組成。美國前財長羅伯特•魯賓(Robert Rubin)指出,金融監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監管流程的秩序。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也應以維護監管秩序為出發點,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執行監督,成員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行使建議權。有效的監督機制,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產生約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監管權,提高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同時也為金融監管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保障。

    (四)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隨著金融業發展,金融交叉業務和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這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開展監管工作交流與合作,金融監管人員不僅要掌握本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知識,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監管領域的相關事項。金融監管機構要重視復合型監管人才的培養,除了從國外引進金融監管人才、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和員工自學等途徑,還可借助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監管人員工作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到各個監管機構學習與實踐監管,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從服務金融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角度出發

    實踐中,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尤其是基層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為金融監管機構了解和掌握金融監管信息服務提供一個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可通過這個平臺互通其他監管機構所掌握的監管信息,從而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但是,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僅僅為金融監管機構服務是不夠的,行政監管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市場。筆者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解決的不僅僅是監管方之間的問題,也要解決監管方和被監管方的問題,更要著眼于解決被監管方的問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僅是為監管機構服務,也要服務于金融市場、服務于監管對象和服務于投資者。當金融監管機構協調過程中產生爭執時,也要從服務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同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求每個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政策要有全局觀念,維護統一市場,保護投資者共享五大市場的權利,提高市場效率。■

    參考文獻:

    [1]李佳.混業經營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現代商業銀行導刊,2007(12).

    [2]江世銀.金融創新背景下的監管協調機制改革[J].南方金融,2007(5).

    [3]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課題組.北京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中國金融,2008(14).

    [4]懷成立.關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探討[J].商業時代,2008(6).

    [5]郭春松.基于分業監管格局下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思考[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6).

    [6][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The Deficienci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ANG Lai-hua,LI Nai-yan

    (Beihai Centre Sub-branc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Beihai,Guangxi 536000,China)

    第5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我國農村金融是伴隨著合作社的發展而逐步興起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農村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為我國農村金融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一)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主體地位確認方面

    我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和《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對我國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給予了確認。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主體地位的確認主要有國務院頒發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對農村信用社法律地位的規范,尚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主要依據是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商業銀行法》等金融規范。另外,銀監會也出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進行確認,如《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2007年)等。

    (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4年)則確立了銀監會的監管法律地位。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我國《商業銀行法》《農業發展銀行章程》(1994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997年)等法律規范。

    (三)我國農村金融擔保機制方面

    我國《物權法》(2007年)《擔保法》(2005年)分別對農民在貸款時可以用于設定擔保的財產類型、范圍以及可以采取的擔保形式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等規范性文件則對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等業務進行了規范。

    二、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的缺陷

    (一)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過低

    我國《農業法》雖然屬于基本法律,位階較高,但是其只能規定農村金融制度的概括性內容。農村金融的最基本內容,應采用與法律位階相適應的立法,將其規范化。從上述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現有的農村金融規范性文件位階普遍較低,令出多門,其間還夾雜著政企不分的痕跡,已經不能滿足我國農村金融規范化的需求。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村信用社是一個主要的力量,承擔著大量的支農信貸業務。但是,有關農村信用社的規范性文件卻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行政法規,具體表現為通知、意見、辦法、指導等。如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級管理試行辦法》(1995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2001年)等。上述有關農村信用社的規范性文件位階相當低,法律效力不強,權威性當然較差。

    (二)農村金融主體法律地位存在立法盲區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合作銀行三類。關于上述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定位,僅在我國《商業銀行法》中有籠統的規定,對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市場業務的開展方面沒有具體的規定,對農村信用社等此種類型的農村金融組織也沒有法律層面的文件對其主體地位予以明確。我國的農村政策性銀行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目前其開展業務的主要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法》。其中,《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設立宗旨、經營原則、法律組織形式等內容做了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則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和監督做出了規定。由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業部門,其業務活動涉及到各級政府、各級財政和各行業各部門的利益,因此,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商業銀行以及企業產生密切的關系。而這些基本關系的界定,僅僅依靠上述決定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顯然這是一個立法盲區。法律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政策性銀行經營風險的增加。

    (三)農村金融監管規范不足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是非常落伍的。具體的監管機構以及應適用的法律和城市金融是混同在一起的。眾所周知,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在服務宗旨、業務定位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作為監管部門的銀監會,如果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的話,顯然會扭曲監管目標,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同時,由于沒有獨立的監管體系,導致銀監會在工作中沒有具體的監管標準,無所適從,甚至會引發各種沖突。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的對策

    (一)提高農村金融立法位階

    建議采用人大立法的方式,從法律的高度將農村金融的基本制度確立下來。主要應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大致框架,確立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導,以農村政策性金融為輔助,商業金融積極參與的基本模式;二是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的主體地位予以確認,使其更加規范,走入良性運作的軌道。三是明確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地位、體制及其基本的運作規程。四是建立相關的輔助金融制度,如農業保險制度等。

    (二)重構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法律體系

    鑒于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應對農業發展銀行進行單獨立法,制定我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主體地位,規范并監督其經營方式以及業務運作,從而奠定農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礎。對于構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規范體系,建議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主要明確農村合作金融的性質、業務范圍、宗旨、職能;界定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地方政府、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別不同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形式,以具體界定其經營原則。

    (三)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立法

    第6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2016年4月13日)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證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險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1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1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通過)

    [1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17]《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18]《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19]《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

    第7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論文關鍵詞 小額貸款 金融機構身份 立法建議

    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現狀及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是指為中低收入群體和其他無法從傳統正規金融渠道取得融資的中型或小微企業提供小額度貸款的公司。自2008年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小貸公司得以在我國正式建立。從組織模式上看,我國的小貸公司是在制度主義理論指導下建立的,只提供小額信貸服務的微型貸款機構(microcreditinstitutions簡稱MCIs)。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截至2013年3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6555家,貸款余額6357億元,全年新增貸款434億元。一季度末,僅貴州一省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同比增長14.2%,累計讓利于民20余億元。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報告顯示,一季度新增獲貸企業超過2.5萬家,其累計服務小微企業已經超過25萬家。通過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小貸公司為廣大農村地區和小微企業發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在小貸公司保持良好發展勢頭的同時,金融機構身份的缺失卻給其發展帶來了諸多的不便。我們所說的金融機構身份缺失,是指小貸公司不具備我國法律規定的合法金融機構身份。按照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除此之外,《貸款通則》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貸款業務的“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而《指導意見》把小貸公司定位為“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要求必須經過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的批準,也不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顯然與上述規定是不一致的,這給小貸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了許多難題。首先,小貸公司只能以普通企業的身份從銀行獲得融資,而不能享有金融機構的待遇、政策和福利。表現最明顯的是貸款利率方面,同期數據顯示當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6個月的平均利率是4.1%時,普通6個月貸款利率則為5.6%。這樣的差異增加了小貸公司的經營成本。其次,小貸公司無法接入人行征信系統,這一方面使其在放貸時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成本做先期調查或者委托商業銀行進行查詢,擠壓了利潤空間;另一方面小貸公司所掌握的大量企業與個人信息不能直接接入征信系統,加大了信貸風險管理難度。再次,在稅收方面,小貸公司按一般工商企業標準,包括5.56%的營業稅及附加稅、25%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自然人股東20%的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企業綜合稅率在10%以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也把主要業務對象就是農村市場和中小企業的小貸公司排除在優惠政策之外。這對于本來就屬于低利潤的普惠制金融體系建設顯得更加的艱難。

    二、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身份的必要性分析

    當前制度的缺失,特別是小貸公司合法身份的缺失,增加了行業風險及不確定性。所以立法上對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進行明確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這是維護法律體系協調統一的需要

    建設法治社會要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一方面《指導意見》規定了鼓勵小貸公司“合法經營”,而另一方面在不具備金融機構身份前提下參與金融活動本身就是違反了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監督管理法》等規定,那又何談“合法經營”?現行的審批制度和我國相關行政法規亦存在沖突。《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這種審批被視為行政許可行為,屬于企業設立登記的前置性程序。但依照《行政許可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作為行政規章的《指導意見》和各地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這種立法沖突,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二)這是維護整個金融體系有機統一的需要

    微金融系統是整個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普惠制金融體系的關鍵環節。小額貸款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服務三農填補農村正規金融服務空白,沒有正規金融身份的機構從事正規金融服務是自相矛盾的。現在的規定人為的割裂了他們之間的聯系。這也給監管帶來了難題。《指導意見》對小貸公司的監管規定的非常籠統。各地監管機構可謂是五花八門。有的是銀監會牽頭各部門聯合監管,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門牽頭,主流的做法是由金融辦負責監管事宜。溫州金改伊始又成立了地方金融管理局。到底由誰來進行監管的討論也是絡繹不絕。這其中耗費了大量物力精力,監管效果也不能令人滿意。反之,如果將小貸公司定位成合法的金融機構,那么監管問題也會得到相應的簡化。

    (三)這是與國際金融制度接軌的需要

    入世以來,以銀行業為代表的金融市場已經變的越來越開放,逐步取消了各種限制。所有的金融企業都要面臨和外資企業的競爭。國際上通行的小額信貸組織模式中,大多數都將其定位為金融機構。即使是發展中國家,例如孟加拉、哥倫比亞、印度、印度尼西亞、越南、玻利維亞、墨西哥等,也都通過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微型金融組織的合法金融機構地位。小額信貸業務外資與中資的競爭在我國國內實際上已經展開。只有完善我國相關法規政策,將小額信貸納入法制軌道,給予其正當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我國的微金融體系運營更加符合國際規則,提高中資小貸公司實力的同時也能合理引導國際資本支持我國普惠制金融體系的建設。

    三、立法建議

    為了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立法思路可考慮以下三種方式:

    (一)修改舊的法律條文

    可以考慮修改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再把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作為正規金融機構設立的唯一條件。其次是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貸款通則》第十章第61條規定,將小貸公司確認為合法的非公眾型金融機構。其合理性在于小貸公司規模較小,風險也較小,沒有類似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只需要對準入條件進行設置,既能不增加有關部門的的審查工作量降低監管成本,也有利更多民間資本投入普惠制金融體系建設參與市場競爭,還可以為今后更多的金融創新試點提供便利。弊端在于,涉及的法律文件數量較多,修訂成本高難度較大。

    (二)修改《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完善小貸公司向村鎮銀行轉型渠道

    按照該規定,村鎮銀行明確享有正規金融機構身份,還能獲得政策扶持。但按照當前轉制模式,小貸公司不能作為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也會受到限制,會喪失經營的主導權,收益也會受到影響。這成為阻礙小貸公司轉制熱情的主要因素。2012年3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了《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特別提出“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按照這個思路,我們可以考慮對《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改,通過建立評級制度,放寬盈利情況好、管理水平高的小貸公司轉制村鎮銀行的條件,允許其作為主發起人并相應的調整限制持股比例的規定,鼓勵和促進小貸公司發展。這種方式的弊端在于不能夠完全的解決小貸公司的身份問題。因為即使放寬條件,小貸公司也不可能全部轉制,那么其他沒有轉制的公司仍然會面臨這種困境。

    第8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經上級批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分局(以下簡稱##銀監分局)于2004年2月2日正式掛牌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及中國銀監會、福建銀監局授權,##銀監分局及各縣(市)監管組履行對全市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及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承擔著對全市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職責。2004年,將強化銀行業監管,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己任,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實施全面風險監管,促進轄區銀行業健康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分局及各縣(市)監管組將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線,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業務、機構準入、退出以及系統性風險情況實施現場、非現場監督管理,督促以上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具體規定。對轄區銀行機構,以督促其按現代金融企業要求完善自我約束制度,督促其繼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為主要監管措施,同時引入外部力量強化對銀行的內控監督,通過加強與商業銀行內審機構的溝通和合作,建立由法院、審計、監察、工商行政管理等參與的定期會晤機制,加強監督,發揮好銀行業同業協會作用,加強銀行自律。對農村信用社則通過強化對其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管,全面推行內控評價評級制度,努力降低其不良貸款的余額及比例等措施,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提高經營效益,減輕歷史包袱。對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經濟處罰、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任職資格、禁止在銀行業工作等監管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銀行業健康發展。二、以金融創新為手段,助推我市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一)推動金融改革,充分發揮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我市金融改革主要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按

    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總體要求,我市現有的140家農村信用社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不同產權形式的改革。##市城區、永安市農村信用社要力爭改革為農村商業銀行,沙縣、尤溪、泰寧等三個縣農村信用社要力爭改革為農村合作銀行,其他縣農村信用社要力爭改革為統一法人的縣聯社。為促進改革的順利開展,我分局將積極向國家財政爭取保值儲蓄貼補息970萬元、專項再貸款或專項票據9000萬元以及實行靈活的利率政策。將根據農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我省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積極做好我市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此外,將積極支持建行、中行等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力爭早日上市。(二)推動金融創新,努力提升銀行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銀監分局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支持一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金融創新活動。一是創新監管理念。在監管中積極引導和支持銀行業開拓創新,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做到在上級授權范圍內,在風險防范能夠保證的情況下,積極鼓勵、支持;超出授權范圍的,如果符合經濟金融發展方向的,將積極向上級請示,反映情況,爭取獲得支持。二是創新監管行為。做到業務準入、退出,機構準入、升格、高管人員核準審批及時、高效,積極鼓勵銀行業提高科技含量,開展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現狀,適時推出新金融產品,提升綜合服務水平,滿足金融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三是創新現場檢查方式。將根據非現場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內控評價評級結果,決定對銀行業機構的現場檢查內容、頻率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對積極開展創新、能夠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信貸投入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將盡量少開展檢查或者不檢查,反之,則加大檢查力度。(三)推動金融發展,促進##全市經濟騰飛。加強銀行業監管的最終目的就是促進經濟金融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04年,將按照“堅持以監管促發展,在發展中強化銀行業監管”的原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項目帶動戰略總體措施、目標,督促全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更新理念,調整發展思路,出臺具體措施,加

    大對中小企業、縣域經濟和“三農”的扶持力度,預計全年存款增加34億元,貸款增加35億元,其中農戶貸款預計增加7億元,確保全市gdp增長目標的實現。一是要進一步改進信貸服務方式,大力開展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培育更多的“信用村、信用鄉鎮”,圍繞農村發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支持農村產業化結構調整。二是要創新服務品種。積極開辦票據業務,改進結算服務手段和方式,加大對全市重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信貸投入,促進企業優化信貸結構,特別是在幫助企業理清應收帳款方面有所突破。三是要拓寬服務內容。要進一步完善貸款決策、執行、監督機制,簡化程序,加大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難”問題,培育和發展縣域支柱產業。四是改善銀行卡用卡環境,提高##城市品位。進一步推進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新興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與投入,加大atm、pos等機具的配備,改善atm、pos、特約商戶的用卡環境,同時提高農村信用社電子化水平,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四)推動金融穩定,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一是要繼續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目前##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仍有18億元,繼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是當前一項突出任務。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將通過法律、經濟、行政手段積極催收,采取多種形式處置,加大不良貸款申報核銷力度;通過加強內控,完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制度,健全貸款評審決策機制,嚴格控制發生新的不良貸款,提高貸款質量,努力使全市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凈減8000萬元,不良貸款率下降2個百分點以上。二是要維護良好競爭環境。要強化對銀行業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以及落實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力度,促使銀行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高效穩健發展。三是維護良好的金融生態。要積極發揮銀行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組織作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評估銀行系統風險和行業性信貸風險,研究實施防范和化解風險措施,及時向銀行機構發出預警預報;同時積極尋求政府、司法部門支持,依法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銀行機構的合法債權。總之,要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實現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提高公眾對現代金融的知情度、了解度以及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的監管目的,為我市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以促進地方經濟

    發展為己任開創銀行業監管工作新局面》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己任開創銀行業監管工作新局面

    第9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關鍵詞:監督 管理 效益 風險 對策

    在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過程中由于投資大、工期長加上不同的人員、材料、設備等各種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可能會對工程項目增加風險。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空間,采取切實有效的科學管理和施工方法來規避項目風險,可以使建筑公司收益最大化。建筑工程項目風險的監督和管理理論的研究伴隨著我國當前快速的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大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產生的。學界對建筑工程風險的分析也向綜合、全面、多元的方面發展。伴隨著全面建成社會主小康社會步伐的加快,這為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項目風險的理論形成和發展提供難得的機會。更多的建筑企業領悟到風險規避的重要性,其主要表現在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影響工程質量和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對企業的社會地位和信譽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實踐證明,合理的規避工程監督管理中的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筑工程監理項目風險的特征及其現狀分析

    我國的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風險十分復雜,其風險主要分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其結果都會導致相應的資源損失。導致風險產生的主要因數又分為風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其中風險的主觀方面主要來自于人員知識水平、工程技術水平、不規范不科學的工程管理、管理人員自身對工程風險認知水平的不足等等,風險的客觀方面主要來自自然界和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和頒布等不可抗據因素。

    (一)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政治風險根治與社會環境和政治環境。政治風險主要來自于地區、國內、國際的政治格局和政策的變化。其中最多的就是全國各地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尺度和范圍不統一,地區的政府執政管理部門的腐敗和專職嚴重。這些風險都給建筑工程監督管理帶來嚴重的不便和重大的經濟流失。

    由于世界經濟一體化,世界經濟相互依存,牽一發而動全身。尤其是建筑工程企業在項目中資金投入巨大,面對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和國內的財政波動的政策對建筑工程企業帶來資金、技術和人才缺失的嚴重影響。

    (二)工程項目風險的主客觀方面分析

    風險本身就帶有偶然性和必然性,同時又具有可變性和多樣性的特點,風險的產生和發生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作為建筑工程監督管理者,要做到規避可控的風險發生,對自身不可抗拒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做到合理疏導和處理。充分認識工程項目風險的主客觀方面對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者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和指導意義。

    風險的主觀方面主要包括:工程人員對風險認知水平的不足、管理者風險意識淡薄、工程施工技術水平落后、不規范不科學的工程管理以及識別風險的工作資料的缺乏等等。造成上述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項目中風險的最主要原因是來自主觀方面,也就是工程監督管理者的不重視導致。

    近年來,我國建筑工程全國遍地開花,金融投資領域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長期處于低迷狀態,國家斥資五萬億的基礎設施振興計劃,讓更多的企業和團體涌入建筑領域瓜分這個大蛋糕。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風行管理尚且屬于新生事物,建筑工程監督管理的風行體系都還沒有建立起來。由于我國現代建筑工程監督中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從業者的知識構架參差不齊,同時規避風險的成本高,許多管理者不重視風險的規避和處理。管理人員對各方面關系協調能力的不夠,管理能力不強,經驗不足,合同條款不清楚,圖一時方便快捷不安合同技術程序施工等等。另外,高層管理者對利益的追求顯得過于急迫,對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項目中的工程延期問題、費用超支、標準不合格以及后期驗收不合格等估計不足,從而給企業帶來巨額損失。

    風險的客觀方面就顯得比較簡單,從哲學上來分析,客觀的風險就是非建筑工程監督管理者所能抗拒的因素。這里不單單指自然因素(地震、海嘯、暴風、暴雪等等),風險的客觀方面在我們國家來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某些地方政府的腐敗(卡、要、拿)。我們國家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法律法規在在建筑領域尚不健全,是導致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項目中出現風險的重要客觀原因。

    二、合理、科學規避風險的對策

    (一)面對風險,態度最重要,先重視風險,然后再深刻認識風險。

    風險態度能夠直接影響風險的決定,良好的風險態度是工程監督管理中項目順利施工的重要前提,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和處理風險。要以“修身治國平天下”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規避,和科學的處理。從主觀方面來講,提高工程監督管理者的項目風險意識和管理能力很有必要,另外增加工程項目風險的投入,及時更新工程項目監管的設備。

    (二)建立科學的風險系統機制和決策機制

    建立完善的風險體系,做到建筑工程未動工,風險工作已開始。科學的風險機制包括,風險預測、風險評估、風險處理三大塊。對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涉及到的風險進行精準識別、正確評估,并制定科學政策,從而使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風險事件導致的經濟損失。風險出現后,工程監督管理者對做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分析研究后,企業領導必須避免武斷決策,合理統籌各方合理科學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各類風險。

    (三)做好工程保險。

    在建筑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中,工程保險是轉移和降低風險的重要方法之一。風險轉移最佳方式就是保險,建筑工程監督管理的保險的產生為施工項目風險的轉移提供了強大依靠。但是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項目保險的種類比較少,條款陳舊,雖不能完全滿足當前的需要,但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做到細致的了解很有必要。

    (四)合理利用合同進行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

    明細合同細則,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是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合法的法律文件,是建筑工程項目全面風險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尤其是當前我國建筑工程企業逐步走向世界,這就對我們的管理者對國際的法律知識有更高的要求。依據工程項目的特點與實際情況,科學的選擇計價和承包管理合同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風險。把可能出現的建筑工程項目的風險在合同中劃給承包組織,例如工期問題,工期延誤的賠償金額轉移到二級、三級承包組織。

    隨著業界對建筑工程監督管理項目風險的不斷重視,我國的工程監督管理的水平也不斷提高,但對建筑工程監督管理的迫切需求來說,還遠遠不夠,當前的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理論還需要整合,有待更多的學者進一步的探究,因此,要不斷的再實踐中總結并學習國際的先進經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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