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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交易機制的設置當前我國規劃中的碳交易機制包括兩類試點,一是國家層面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一是地方層面的強制減排交易機制。經驗證明,要使碳交易機制在一定經濟范圍內發揮激勵減排作用,必須建立強制減排交易體系。而強制減排交易體系可以采取碳排放的總量限制交易或基準信用交易兩種形式。總量限制交易指政府對排放量規定一個上限,然后在該上限之下確定額度分配,當這些額度分配完畢就可以自由交易了。[1]現有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中,以歐盟的碳交易體系為代表的絕大多數碳交易市場采用的是總量限制交易。一個經濟體無法實現全局總量限制時,則可采用基準信用交易方式進行。[2]基準信用交易是總量限制交易的一個變種,它指政府根據個體的排放水平劃定一個特定的碳排放基線,并按特定程序進行監測和計算參與方的實際碳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屆滿時,若企業實際碳排放低于碳排放基線,可以將剩余碳信用額度進行交易獲取收益;若企業實際碳排放超過設定碳排放基線,就必須購買缺口的碳排放量,以保證履行政府設定的碳減排目標。[3]當前,但凡采取碳強度指標的國家和地區,采用的都是基準信用交易,如瑞士、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和加拿大的阿爾伯塔省。碳強度是指每一美元經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國目前采取的是碳強度指標,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方法與經驗值得我們在設置碳排放交易機制時借鑒。(二)區域間市場銜接2011年中國確定的首批七個碳排放交易試點省市目前已經或正在啟動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以區域為單位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時,因為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等情況差別很大,必然會出現交易機制的差異,碳排放標準的差異,核實、監督、處罰機制的差異,以及對產業的配額分配的差異等等。目前各省區市均是本著本區域的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區域內碳排放交易市場,這就意味著未來中國在形成全國性大市場時必然會出現矛盾和糾紛,因此在當前各省區市的交易機制及相關制度建設過程中是否需要有中央制定的統一的指導原則值得關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采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成員國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排放交易體系中如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不同。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系,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采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歐盟既可以實現總體上的減排計劃目標,同時又能考慮各成員國的差異,從而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歐盟交易體系的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等各個方面,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范。[4]
甘肅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的構建
甘肅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需要在市場制度框架構建,該體系主要包括市場核心區、監管措施和獎懲措施三個方面。在交易市場核心區,主要是交易機制的選擇和價格形成機制的構建。對甘肅省而言,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產業結構偏向于重工業化,技術水平相對較低,選擇總量控制的交易機制會影響甘肅經濟總量的發展。因此交易機制選擇基準信用交易機制是甘肅目前的必然選擇,也就是根據不同的行業制定各行業每單位經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通過限制單位經濟活動的碳排放量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在此基礎上各企業根據自愿減排和強制減排原則以及自身條件進行選擇,并在碳排放市場進行交易。碳排放交易市場是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的核心,企業和項目在這個平臺上進行自主交易,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可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下競爭定價,在這方面可借鑒國外如歐盟一些國家和我國北京、上海等地區的碳排放交易試點的經驗。我國因為碳交易時間不長,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學的交易體系,企業不具備完全依靠市場進行自主交易的能力,政府相關部門不具備市場有效監管的能力,因此甘肅在碳市場建立初期不可能一步到位,形成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建設之初不可能實行完全的市場化,相關部門需要協調、控制碳價格的劇烈波動,將企業的減排成本控制在一個合理區間。當市場發展、發育到一定階段,企業熟悉和適應了碳交易,相關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比較完善時,才可進一步推動價格市場化,相關部門對價格由控制轉變為監管,將價格波動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即可。此外,在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中,監管措施和獎懲措施是保障基準信用交易機制順利、有效實施的條件。監管措施一方面需要對碳排放交易市場各交易主體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保證依法交易。另一方面對碳排放要進行科學的檢測,建立碳測量中心,提高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支持更好的碳排放監測,以確保一個公平的碳市場。而且有效的監督、檢測、核實是實行獎懲措施的依據。獎懲措施包括處罰制度和激勵制度的設置與實施,對于達到碳排放標準或超標的企業或項目,可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于不能達標的企業或項目進行必要的處罰。
甘肅碳排放交易的約束條件
(一)實行碳排放交易對經濟發展的約束目前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對甘肅的經濟總量、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外貿出口和就業方面將產生負面影響。多年來,甘肅經濟主要依靠采礦業和制造業兩大傳統工業,根據2011年《甘肅發展年鑒》統計數據整理知,采礦業和制造業兩大傳統產業2010年就業人口434061人,占在崗職工總數的23.09%;城鎮項目固定資產投資6377830萬元,占城鎮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5.09%,同時外商投資126262萬美元,占外商投資總額的20.08%;生產總值占全省生產總值的36%左右。可以看出傳統工業對甘肅經濟發展和就業有著重要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采礦業和制造業等傳統工業的能源消費總量、煤炭、焦炭、原油及電力等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費量約占總量的75%,因此經濟發展與能源消費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地方和企業對經濟發展目標的追求會阻礙低碳政策的執行,而如果簡單地強制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或基準與信用額度交易在當前發展水平下又會約束經濟的發展。(二)資金與技術的約束碳排放主要指的是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京都議定書》附件中強調除二氧化碳外,還有甲烷、氧化亞氯、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5種溫室氣體。對于碳排放的控制,從資金和技術方面看,甘肅的政府和相關行業還存在很大的難度。對政府而言,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核算、跟蹤企業的碳排放量以確定企業的碳排放配額是建立公正、開放的碳交易市場的前提條件。對于甘肅這樣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無論是資金還是技術方面都難以達到。對高耗能企業而言,節能減排的實施、技術創新同樣離不開資金和技術的大量投入。目前,中國的節能環保產業還在起步階段,歐美國家在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環保產業的技術轉讓中設置眾多的技術壁壘。因此,資金和技術的約束將成為甘肅相關部門和企業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瓶頸。(三)目標與適應性的約束作為中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產業,采礦業和制造業等傳統高耗能、高污染工業一直對甘肅經濟產生重要的作用。雖然近年來甘肅工業固體廢物、廢水、廢氣及主要污染物處理量逐年增加。但如果目前強制實施碳排放總量限制或單位經濟活動排放量,部分企業因為資金和技術的制約將很難達到要求的標準,并且當前法律、法規制度的欠缺也不能很好地支持碳交易的實施。2010年9月,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表示,中國實現減緩溫室氣體增加的目標將很難并且成本高昂,將設定絕對排放上限和碳交易市場列為遠期計劃。對于甘肅這樣的落后地區,企業、社會、政府各方面的適應性要在一段時間后才可能出現。
甘肅碳排放交易體系建設的支撐條件
【關鍵詞】 碳業務; 碳足跡; 碳固; 碳排放權
一、引言
《京都議定書》的制定是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把市場調節作為節能減排的新路徑,將碳排放權作為商品,允許國家、企業之間進行交易。目前,全球已建立了30多個碳交易平臺,遍布歐洲、北美、南美和亞洲市場。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統計,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 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同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等國際機構也在開展多方合作,力圖制定出統一、合理的碳會計核算準則。我國也正在努力建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及廣東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CDM)網的統計信息,截至2013年3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CDM項目共為4 904個。然而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碳匯業務會計制度,核算體系仍不完善:首先,研究范圍不全面,國內外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碳排放權上,而對碳匯其他經濟業務核算很少涉及;其次,碳排放權應確認為何種資產、如何進行后續計量還有很大的爭議;最后,碳匯業務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不足。基于此,本文將碳確認為新的資產,并對碳匯交易的相關業務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為構建我國碳匯會計體系提供理論依據。
二、碳業務的會計核算
企業碳業務核算的基本內容包括:碳足跡、碳固和碳排放權及其交易。這三類碳業務存在密切關系:碳足跡記錄企業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是整個會計核算的基礎和前提;碳固是企業為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所實施的措施,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認養或營造碳匯林以抵銷日常碳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來固存溫室氣體;碳排放權是企業擁有的碳排放量配額,當企業經過碳固處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排放權之間存在差額時,就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量超出配額的企業可以在二級市場購買碳排放權,節能減排效果顯著的企業可以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權。
(一)碳足跡業務的會計核算
本文討論的企業碳足跡為B2B模式,即原材料經過加工,將產成品銷售給客戶的過程,也就是所謂的“從搖籃到大門”。核算內容包括企業原料采購、產品生產、倉儲、運輸各環節的碳排放量,作為制定減排計劃、選擇適合的碳固方法的依據。核算碳足跡需要專業人員使用生命周期法(LCA)進行排放量計量,該評價法分析結果具有針對性,適用于微觀系統碳足跡分析,為企業內部進行碳足跡管理和對產品進行低碳設計與改造提供了依據和參考。企業在不同的環節,根據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等測量的碳排放量,按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
(二)碳固業務的會計核算
碳固是通過一定方法獲得并儲存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從而將溫室氣體從大氣中移除的過程。根據碳固方法的不同可分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學碳固。經過碳足跡的核算,企業可以得知總體碳排放量和各環節碳排放量,據此選擇適合的碳固方法,達到減排目標。
1.生物碳固的會計核算
生物碳固,主要指森林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光合作用,將二氧化碳吸收并轉化為碳水化合物和氧氣,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森林碳匯依附于林木資產之上的,企業對該部分碳固資產的會計核算主要考慮造林撫育及碳匯林資源購置、管理的成本。當森林碳匯所產生的碳減排量經特定的機構核實并頒發證書后,確認為“碳排放權”。
企業認養的成熟碳匯林,按取得成本借記“碳固資產——碳匯林”,貸記“銀行存款”等。企業自行營造的碳匯林初始計量,主要包括培育樹苗、整地、栽植等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其費用發生時,借記“生物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等。當苗木經特定機構核實并頒發證書后,形成碳匯林,其中核證費用也計入碳匯林成本,并將“生物資產”賬戶余額結轉到“碳固資產——碳匯林”賬戶。一畝碳匯林平均年固存二氧化碳量為1.8噸,根據碳匯林證書核實的面積,按公允價值確認為“碳排放權”,并按公允價值同時確認“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并進行后續分攤。
對碳匯林持有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如病蟲害防治、防火、采伐等費用,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企業每年要對碳匯林進行減值測試,若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則根據兩者差額計提跌價準備,同時計入當期損益。碳匯林成熟之前的減值,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生物資產跌價準備”;確認碳固資產后,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碳固資產跌價準備”。
2.物理碳固、化學碳固的會計核算
物理碳固是指企業將溫室氣體匯集并回注到油田、煤層和海底深層。化學碳固是指通過化學方法將溫室氣體從大氣中抽離的過程。企業在進行物理碳固和化學碳固時都需要購建設施設備,并購置必要的輔助材料,其初始計量設置“碳固資產”賬戶單獨核算,并分別設置明細科目“生產性碳固資產”和“輔碳固資產”。后續計量中,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碳固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形式和磨損狀態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時,借記“制造費用”,貸記“累計折舊”。企業根據物理碳固和化學碳固實際減少的二氧化碳量,以公允價值確認碳排放權,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并對遞延收益進行分攤。
3.碳固資產的處置
碳固資產對外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碳固資產”。企業在出售碳固資產時結轉賬戶余額和相應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累計折舊
碳固資產減值準備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貸:碳固資產
(三)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
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是碳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然而碳排放權應作為何種資產進行核算仍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存在以下三種觀點:存貨觀、無形資產觀和金融資產觀。筆者認為,由于碳排放權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將其單獨列示為一種新的碳資產。第一,從實物形態上看,碳排放權是為了應對全球變暖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并非實物資產,不符合存貨的定義。第二,從計量屬性上看,碳排放權只有以公允價值計量才能更好地促進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則,但無形資產是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第三,從用途上來看,碳排放權的最終目的是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而金融資產是一種以索取實物資產為目的的無形的權利,所以不屬于金融資產。
碳排放權的確認主要有凈額法和總額法兩種方法。凈額法只將購買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無償取得的不予確認;總額法要求購買和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都進行確認。目前FASB和IASB已經達成共識:碳排放權采用總額法核算。
1.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
企業獲得政府免費配額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通過拍賣從政府配額取得的碳排放權,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價值,按取得成本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價值,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差額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企業從二級市場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權,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
2.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企業應根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按增加額借記“碳排放權”,如果初始計量產生了遞延收益,則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沒有產生遞延收益,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之前計提過減值準備的,先沖減減值準備。公允價值下降時,按照減少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碳排放權減值準備”,增值時有計入資本公積的,轉回相應金額。
碳排放權遞延收益產生于企業碳排放權的取得和碳固過程,需分攤調整后的遞延收益賬面余額,并在期末結轉到營業外收入賬戶。若期末遞延收益余額在借方,則借記“營業外收入”,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若余額在貸方,則做相反分錄。
企業在碳足跡業務形成的“預計負債——碳排放費”應按公允價值變動調整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公允價值下降,借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多計提的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收入”貸方。
3.碳排放權處置
企業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自用的碳排放權相關成本以及相應的資本公積和碳排放權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
借:預計負債——碳排放費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貸方)
貸: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營業外收入(或借方)
企業期末在資產負債表上將“碳排放權”與“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對沖,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出售,按照所得價款沖減“碳排放權”,同時還需要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全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相應成本和計提的減值準備。根據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按照轉讓碳排放權收益的2%~65%上繳給國家。處置碳排放權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碳排放權
借:碳排放權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貸:碳排放權
借:其他應付款——碳排放許可權
貸:銀行存款
三、碳業務會計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企業碳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還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貨幣信息,而關于定量化的表內貨幣信息披露還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會計規范和準則作進一步研究。筆者認為表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對財務數據的影響、碳會計信息審計驗證。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國家的低碳政策和法規;第二,企業實施的低碳戰略,包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減排計劃;第三,碳交易的風險和機遇以及應對措施;第四,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的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置情況;第五,企業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機構設置及職能、具體方法及成績、減排績效與考核、獎懲辦法等;第六,碳固量與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企業碳交易的核證機構情況以及與相關企業、國家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 劉美華,施先旺.碳經濟業務的會計確認研究[J].當代財經,2012(6).
[2] 陳小平,王德發.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10).
[3] 林銀良.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想[D].集美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4] 胥興軍.碳會計核算體系初探[J].學術論壇,2011(12).
[5] 王愛國,陳小平.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4).
[6] 劉金芹.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探析[J].會計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孫璐.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研究[J].財會月刊,2012(10).
[8] 黃寶霞.火力發電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研究[J].內蒙古電業,2011(6).
模型的建立將影響企業碳排放量的各個因素按照不同的屬性自上而下的分解成若干個層次,同意層次的各因素對上一層因素有影響;同時,又支配下一層的因素。層次結構通常分為目標層、準則層和措施層。
1、目標層的設定:碳成本控制就是企業運用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對設計到碳排放量的各種活動實施的控制和管理,以期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最佳結合。故層次分析法的目標層設定為企業為碳成本所發生的費用。
2、準則層的選擇:企業因履行環境保護的責任和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然將碳成本的控制貫穿于產品的整個生產。基于管理層次對企業的碳成本進行了劃分,將準則層分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個層次。
3、措施層的構建:
(1)事前管理的構成
1.生態設計:將環境因素納入產品的設計,在設計階段考慮到碳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從而幫助確定設計的決策方向,通過改進設計把產品的碳排放量影響降低到最小的程度。2.環境認證: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對環境體系認證以及環境污染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支出等,如為ISO14064體系認證投入的成本。
(2)事中管理的構成
1、綠色采購:企業為了節能環保、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所發生的在生產中投入碳排放量小的綠色材料的消耗、運輸和存儲所發生的一系列的費用,以及采購的環保設備的投入。2、清潔生產:企業要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環境保護效益理念融合在產品生產中,減少產品生產完畢過程中的不利影響,保證企業最大限度的利用資源并最小程度的產生污染。
(3)事后管理的構成
1、處置廢棄物: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碳污染物的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所造成的土地、水和空氣等環境資源質量下降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如土地損壞補償等;以及發生環境事故或公害的,支付給他人的賠償金等,如排放廢氣需要向周圍居民支付健康補償費等。2、環境修復:企業經過了污染的預防、治理環節后,仍對環境造成損壞,如像外界排放污染氣體超出了環保部門的規定標準,而需要向當地環保部門等機關支付的成本費用。
二、層次總排序
一、英國促進低碳的主要激勵措施
(一)氣候變化稅
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英國政府在其“氣候變化計劃”中,提出了一項實質性政策手段,即氣候變化稅。其實質是一種“能源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氣和電能的數量,使用石油產品、熱電聯產和可再生能源均可減免稅收。該稅征收目的主要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進節能投資,并非是為了擴大稅源,籌措財政資金。其稅率按電當量計算,氣態燃料為0.15p/kwh(p為英便士,1便士約為0.15元人民幣),燃煤1.17p/kg(相當0.15p/kwh),液化石油0.96p/kg(相當0.07p/kwh)、電力0.43p/kwh。自2001年4月1日開始向工業、商業及公共部門(住宅及交通部門、居民除外)征收。在征收氣候變化稅的同時,英國政府調低了所有公司替雇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比率(調低0.3%)。
該稅種一年大約籌措11―12億英鎊。其中,8.76億英鎊以減免社會保險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1億英鎊作為節能投資的補貼,0.66億英鎊撥給碳基金。據測算,至2010年英國每年可減少250多萬噸的碳排放(相當于360萬噸煤炭燃燒的排放量)。而對于能耗高的產業,企業可與政府協商達成碳減排協議,明確到2010年的減量目標,可減免80%的氣候變化稅。英國的這一稅種,具有極為鮮明的特征。一是采用價格杠桿,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各種能源品種的稅率不一樣,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可免稅)。二是原則上為財政中性稅種,總體上沒有增加企業稅負。三是對于能耗大戶不搞一刀切,而是明確減排目標,適當減免稅收,維護了企業的競爭力。四是針對工商企業和公共部門(不針對居民家庭)效果好,政治風險低,對選民的直接沖擊小。五是形成社會輿論,提高公眾意識。因此,英國的氣候變化稅是一種積極有效、負面影響小的政策工具。
(二)碳基金
碳基金是一家由政府投資并以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的目標是通過幫助工商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捕獲低碳技術的商業機會,從而幫助英國走向低碳經濟;其工作重點集中在減少碳排放上,中短期重點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碳管理,中長期重點是投資低碳技術。
碳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英國的氣候變化稅,每年有大約0.66億英鎊。
資金使用主要有三個領域,一是促進研究與開發;二是加速技術商業化;三是投資孵化器。在低碳技術的選擇上,碳基金注重技術評估的科學性,以降低市場風險;主要篩選標準是碳的減排潛力和技術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在企業選擇上,碳基金主要關注年能源成本在300―400萬英鎊以上的大企業,因為大企業的排放多、能源消耗高。
以企業模式運作的英國碳基金,有著嚴格的管理和制度保證。一是由17人組成碳基金董事會,其成員來自政府部門、企業界、工會、學術界、非政府組織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并且只有在企業界的董事占多數時才能召開董事會,以保證企業的利益不被忽視。二是碳基金公司獲得撥款前須提交工作計劃及優先領域,然后與政府協商,以保證政府的導向得到體現。三是聘請獨立機構進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四是運作的服務導向,使企業在接受服務中受益,自愿節能降耗。五是在低碳技術的選擇上,注重技術評估的科學性,用科學的技術篩選方法,降低市場風險。
盡管碳基金的規模并不大,但其運作卓有成效。2003年首期選擇了50個能耗高、節能潛力大的大型企業進行試點,提供免費碳管理服務。這能夠為企業識別節能和減排潛力,識別投資機會,為企業帶來較多的利益。因此,企業一般都樂于接受碳基金所提供的服務。
(三)溫室氣體排放貿易計劃
這一計劃于2002年啟動,是英國政府控制氣候變化戰略的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歐盟和國際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啟動前,獲得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的經驗,以保證英國的競爭優勢。由于歐盟排放貿易已在2005年開始實施,為了與歐盟的政策相協調,該計劃將于2006年12月31日結束。參與這項計劃主要途徑有三。
一是直接參與,企業自愿承諾一定的排放上限。考慮到這一承諾有風險,政府5年內拿出2.15億英鎊作為獎勵資金(每年0.43億英鎊),用于鼓勵企業加入排放貿易。2002年3月24日的拍賣會上,共有34個部門的企業獲得2.15億英鎊的獎勵資金,條件是到2007年12月年均削減400萬噸CO2當量。
二是協議參與,通過與政府簽署《氣候變化協議》,企業獲得80%的氣候變化稅的減免優惠。如果企業不能實現協議承諾的減排或提高能效目標,企業將補交全部氣候變化稅。但企業可以通過與其他企業的排放貿易,達到預定目標。協議目標每兩年更新一次,并在2010年達到最終目標。協議參加者的排放貿易為每兩年一次。除鋼鐵和航空部門已經承諾了絕對排放上限外,其他42個部門同意達到能效目標,即每噸產品的排放量(碳/噸產品)。鋼鐵和航空部門可以直接參與排放貿易。
三是項目參與。這一機制目的是鼓勵那些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單位進行減排,包括電力、交通以及終端用戶(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等。參加該計劃的主要篩選指標是能否比“正常情況”時實現額外的碳減排。
二、從企業行為看英國激勵措施的效果
我們對總部位于蘇格蘭的紐卡斯爾啤酒公司進行了調研。該公司是全球最大的6家啤酒企業之一,享有歐洲10大啤酒品牌中的3個品牌。2005年,產能超過87億品脫,年營業額49億英鎊,是英國金融時報指數100家企業之一。
啤酒并不是高能耗行業,但該公司把氣候變化作為戰略性問題對待。它們認為,一是氣候變化可能改變農業生長模式,進而改變公司的原材料供給。二是氣候變化會改變消費者行為,如當氣溫高于33℃時,消費者就會以水來代替啤酒。三是氣候變化會影響啤酒生產供水。四是氣候變化引起能源價格上漲,導致生產成本上升。五是氣候變化會給企業生產工藝上帶來一些影響。六是存在新的氣候政策風險。
作為試點企業,該公司認為,參加碳管理計劃有許多好處:一是樹立良好商業聲譽和企業形象,有利于吸引投資商和股民。二是碳管理實施的能源評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利潤。三是減少能源成本風險損失。四是可對未來法律和更高的減排目標盡早采取應對措施。五是減緩氣候變化的直接影響。六是培養和完善能源管理隊伍。
在試點過程中,經評估該公司約有5.7萬噸CO2的減排潛力,相當于目前年排放量的16%。由于該公司跨國經營,為此專門成立能源小組,分析如何應對政府的低碳政策。企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把酒糟用于燃料,進行廢熱回收、酒瓶回收等。
可見,英國企業對于政府的低碳激勵政策,應對是積極的,在其決策思維方式上已超出了“節能降耗”的目的,開始形成了氣候變化意識。這種意識十分有助于企業配合,主動參與。
關鍵詞: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碳排放交易;碳稅
中圖分類號:DF4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和國內政策制定中,通過碳排放交易還是碳稅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是一個核心的論題。碳排放交易是基于減排成本差異而產生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以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權為前提。碳稅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燒化石燃料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稅。碳排放交易和碳稅都是政府對于自由市場的干預。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進行限定而由市場機制決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價格;就碳稅而言,是由政府決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價格而由市場機制決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從理論上講,如果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如確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稅都可以實現同樣的結果——以最低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但是,完全競爭市場只是一種理論模型。在現實中,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成本、減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在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過程中各有優劣并因此產生不同的減排效果。到底是選擇排放權交易還是碳稅,或者將兩者相結合,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一項重要課題。
二、文獻述評
綜合分析國內外有關碳排放交易與碳稅比較研究的文獻,筆者發現學界當前對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在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中的適用大致存在三種觀點。第一,認為碳排放交易優于碳稅,應當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邊永民(2009)從中國國情出發,認為“碳排放交易是能夠比較靈活地包容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對全球減排量予以穩定控制的模式,因為中國能源價格沒有完全市場化而缺少采用碳稅手段刺激企業減排溫室氣體的基礎”。吳巧生和成金華(2009)提出“碳稅不能有效解決中國的碳減排問題,征收碳稅將會導致較大的GDP損失”。周文波等(2011)認為“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采用”。謝來輝(2011)對溫室氣體規制的經濟學文獻進行了一個較為系統的回顧,發現“碳稅是經濟學家們認為更加適合于規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學家在現實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慮”。付強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稅無法確保達到既定的減排目標,為了使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標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應是優先考慮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資深研究員喬爾·庫茲曼(Joel Kurtzman,2009)也認為碳排放交易比碳稅的效果更優。第二,認為碳稅優于碳排放交易,應當適用碳稅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從信號傳遞、行政管理、國際協調、經濟成本、詐騙和腐敗等方面比較了排污權交易和碳稅的優劣,并指出“由于氣候變化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很難對排污權交易和碳稅的優劣做出一般判斷,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中國的國情來看,借助碳稅而不是排污權交易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符合中國的政治、經濟和外交利益”。陳秀梅(2008)認為碳稅在治理碳排放時比許可證的交易更為優越,其不但具有財政收入的特點,而且政策實施的可操性較好。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國際稅法項目主任魯文·s。阿維·約納(Reuven s.Avi-Yonah,2009)認為,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方面碳稅要優于碳排放交易。他認為碳稅不但可以根據實現碳減排目標的需要而適時調整,而且還可以促進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俄勒岡大學法學院教授羅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認為碳稅優于碳排放交易,因為碳稅具有更加簡單、透明、高效和成本確定性等特點。澳大利亞國家黨前聯邦主衛·羅素(David Russell,2008)認為與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稅具有更高的可預見性和可執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將會成為人類歷史上代價巨大的錯誤。第三,認為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并非對立,可以綜合利用兩種制度共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曾鳴等(2010)從減排成本和減排效果兩方面比較研究碳稅與碳交易,認為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種機制并不是對立關系,可以并存。許光(2011)認為碳稅和碳交易作為環境規制的不同手段,本質上并不對立,而是基于不同經濟理論之上的政策演繹,審慎區別并總結二者的適用范圍,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和能源結構調整的必由之路。楊曉妹(2011)認為從短期來看,由于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比起發達國家來說相對落后,而且排污權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關政策和法律缺失,這些都阻礙了短期內碳交易方式的實行。因此,中國可以考慮先開征碳稅,促進企業技術更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從長遠來看,碳交易市場是必須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學院教授珍妮特·E·米爾內(Janet E.Milne,2008)認為碳排放交易與碳稅并用是一種明智的溫室氣體減排策略。
關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稅的比較研究在近幾年才得到學術界的關注。國內學者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而國外學者更傾向于利用碳稅。也有少數學者注意到了碳稅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提出兩種手段可以并用。筆者認為,當前對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稅的比較研究主要集中于經濟學方面,很少從政治和法律層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忽視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稅與現行政策法律之間的協調,特別是沒有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立法相結合。第二,過于重視從經濟理論上比較碳排放交易和碳稅的優缺點,而對于制度的設計、運行以及實效欠缺考慮。第三,大多數學者將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對立,僅通過簡單比較兩者的優缺點提出選擇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稅,并沒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彌補兩者的不足或者發揮兩者的長處。第四,少數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可以并用的學者,并沒有進一步分析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三、碳排放交易與碳稅的比較分析
(一)環境效益的確定性
一個設計良好的制度必須能夠有效地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碳排放交易制度對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并且通過配額的初始分配對于每個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主體的排放行為實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證環境效益的實現。而碳稅只是通過稅收刺激納稅主體采取減排措施,也就是說,碳稅只是利用價格信號間接地對溫室氣體排放實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剛性時價格信號激勵作用比較有限,只要納稅主體繳納稅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對于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沒有直接控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實現不能得到確實的保證。
(二)減排成本或投資收益的確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確定性是企業選擇是否減排以及采取何種減排投資的重要依據。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額或者信用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同時又受到政府發放配額數量的影響,從而具有很大的波動性或不穩定性,導致企業對于減排成本或者減排投資的收益沒有穩定的預期,不利于企業進行長期減排投資。例如,在歐盟排放權交易的第一階段,2006年排放配額價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來跌至零歐元。就碳稅而言,稅率在一定時期內是穩定的,從而可以為企業和減排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成本預期,有利于企業在減排成本與繳納碳稅之間做出自由選擇,進而有利于企業進行長期減排投資。
(三)減排的靈活性和高效性
減排的靈活性對降低減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優勢就是充分賦予企業減排的靈活性,允許各個企業進行排放配額或信用的交易,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可以選擇從碳市場上購買排放配額或信用,減排成本相對較低的企業可以將節省的配額在碳市場上出售從而獲得減排效益,另外,基于減排項目產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場中實現其價值,由此極大地激勵了企業和社會采取溫室氣體減排行動的積極性。碳排放交易體系通過企業之間的交易實現了減排資源的最優配置,整個經濟以最低成本實現了減排目標。而就碳稅而言,納稅義務不可交易,企業只能通過明確的稅率在自身減排成本和應納稅額之間做出選擇——即采取措施減排還是納稅,因此,碳稅體系下只是相對于單個企業來說實現了減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個經濟體來講,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實現減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與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稅簡單易行、行政成本更低。這主要是因為碳排放交易體系比碳稅更加復雜。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創建交易市場。一方面,政府要設定并分配溫室氣體排放權;另一方面,政府要對排放權市場進行監測和調控。其次,碳稅可以在現行的稅收體制下進行征收和管理,不會產生創建市場等復雜問題。
與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稅將給企業帶來更低的守法成本。這主要是因為碳稅的覆蓋范圍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廣泛,因此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將會由更多的企業進行分擔。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實踐來看,碳排放交易的義務主體范圍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監測的企業,政府只能將減排任務分擔到這些數量有限的企業身上,往往造成這些企業承擔不成比例的減排負擔。例如,歐盟7%的大型設備承擔了60%的溫室氣體減排任務。而碳稅的納稅主體則比較廣泛,而其碳稅具有稅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將稅收收入以鼓勵減排投資等形式重新返還到納稅主體,減輕了納稅主體的負擔。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稅具有更強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稅收是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稅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產生尋租行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開始階段還存在配額的免費分配,從而容易得到企業的支持。第二,稅收僅僅靠價格信號改變納稅主體的行為,具有潛在的和不確定的環境效益,從而很難得到環保主義者和社會團體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實行總量控制,具有環境效益的確定性,從而容易得到人們的支持。第三,由于工業利益團體的游說,碳稅常常會對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進行稅收豁免或優惠,從而影響了碳稅的效果。
(六)與現有政策的協調性和全球性
相較于碳稅來說,碳排放交易已經在國際和國內層面得到更為普遍的推行。“根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900億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而碳排放權也將有望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國和地區實行的碳排放交易計劃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區已經在探索如何將各地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相互連接。因此,實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現行氣候變化政策的協調,尤其是可以有效連接國家之間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暖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課題,需要一個全球性的政策體系,以促進和聯合全球人類的共同行動。在《京都議定書》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構建一個全球性的碳稅體系恐怕需要經受非常大的挑戰,如稅收原則。
綜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稅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管制制度各有優劣,并且兩者優劣互補。Jason Furman等認為“一種設計良好的碳排放交易與一種設計良好的碳稅都會產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這兩種制度中選擇哪一種作為政策工具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看哪一種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種制度更容易進行良好的設計”。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稅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較碳稅的優點(成本確定性、執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優勢(如環境效益確定性、減排的靈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協調性等)。另外,政府和實務界人士似乎也都傾向于選擇碳排放交易體系。例如,新西蘭政府選擇了碳排放交易而否決了碳稅建議,因為碳稅不能足夠地減少排放。㈣另據法新社報道,奧巴馬政府已經催促國會起草有關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眾議院通過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中已經對碳排放交易做了詳細的規定。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德勤表示,“雖然開征環保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但碳稅在刺激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這一稅種也沒考慮更為協調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應積極通過溫室氣體排放貿易體系來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發展,而開征碳稅不是最佳選擇”。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稅之間,應當優先選擇前者,同時,應當借鑒由碳稅的優勢帶來的啟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設計中要增強碳排放交易中減排成本或投資收益的確定性。
碳稅的優勢在于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為固定稅額,從而為企業減排投資提供了穩定的預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確定性表現在碳市場中排放配額或信用的價格非正常波動,從而不能為企業的減排投資提供穩定的預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設計中要引入成本穩定性的理念,為企業提供比較穩定的成本或投資收益預期。為了矯正價格的非正常波動帶來的消極影響,碳排放交易中設計了排放配額或信用的存儲和借貸機制。存儲和借貸可以提高企業應對配額或信用價格大幅波動的能力。一方面,當配額或信用的市場價格低迷時,企業可以將配額或信用存儲到銀行;另一方面,當配額或信用的市場價格過高時,企業可以從銀行預借配額或信用。可以說,排放配額或信用的存儲和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碳排放交易中減排成本不確定性的缺陷。另外,還有的學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場價格低迷或者過高時實行價格保護政策,即為排放配額或者信用設定最低價格和最高價格。當碳市場的價格低于最低價格時,政府可以以最低價格購買排放配額或信用,從而給進行長期減排投資的企業提供保障;當碳市場的價格高于最高價格時,企業可以從政府手中以最高價格購買配額,從而為企業履行減排義務提供比較穩定的預期。另外,在強調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較優勢的同時,還需考慮到碳排放交易的適用范圍會受到碳排放監測、統計、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對于難以實施監測、統計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領域。而碳稅具有執行和守法成本低的優勢,對于未能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可以利用碳稅控制其溫室氣體排放。
四、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制度選擇
根據中國在氣候變化國際條約中承擔的責任以及國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中國以市場為基礎的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應當采取基線和信用型交易與碳稅相結合的方式。
(一)基線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總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線和信用型交易”兩種設計模式。總量控制型交易的特點是政府預先為其管轄區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設定總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間內的削減計劃時間表。由于存在總量上限,此類計劃又被稱為“封閉市場體系”。確定總量上限之后,政府將排放總量以配額的形式分配給被要求參與交易計劃的溫室氣體排放源。總量控制型交易計劃要求參加的企業在計劃執行階段向政府提交與其實際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在基線和信用型交易體系下,政府為每個納入該體系的企業設立一定的排放基線,并且要求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不得超過排放基線,如果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線,那么該企業在經過政府認證后可以獲得與其削減排放量相當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了排放基線,則其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政府提交與其超過基線的排放量相當的信用。基線和信用型交易體系僅是對每個企業設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準,而對區域內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沒有上限,因此該體系也被稱為“開放市場體系”。
由于中國不承擔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所以中國對溫室氣體排放沒有必要實行絕對的總量控制。但與此同時,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我們應該盡量兌現我們承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化目標,即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這種情況之下,選擇基線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適合中國的情況。一方面,基線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是通過基準排放水平來確定溫室氣體排放主體應當履行的減排義務或者獲得的減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線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過基準排放水平的設定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相對控制,從而可以在不對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實行絕對的總量控制的同時,確保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基本能夠得到實現。
政府應當對以下兩類溫室氣體排放主體設定排放基線:受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和自愿減排以期獲得排放信用的企業。之所以對受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設定排放基線,是因為要確保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目標的實現,必須要對一些重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進行控制,通過設定排放基線使這些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得到一定的約束。關于受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應當包含哪些部門,當前可以將電力部門納入到受管制的主體范圍內。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第一,電力部門是中國重要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對電力部門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相當于控制了中國近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第二,相對于工業部門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部門而言,電力部門的供需彈性呈剛性,并且作為自然壟斷行業,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基本上不會損害其市場競爭力。這一點也可以從國外溫室氣體排放配額有償分配的實踐中看出。例如,在英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第二階段,排放配額的有償分配也僅限于電力部門,主要是因為電力部門的競爭力不會受到損害,而其他部門如果有償取得排放配額的話,其國際競爭力會受到損害,從而影響本國的經濟。第三,電力部門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成本可以轉嫁給電力消費者。此外,為了激勵企業積極進行溫室氣體減排投資,對于自愿減排以獲取排放信用的企業。政府也應當為其設定排放基線,如果該企業在排放基線以下實現了減排,那么經審核政府授予該企業與其減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線的確定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投入或產出標準確立排放基線,如對化石燃料燃燒設備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標準,低于此類燃燒標準的設備可以經政府審核后獲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類標準的燃燒設備則需要購買信用以抵消其超過標準進行燃料投入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另一種是通過預先規定一定水平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確立排放基線,如果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低于基線排放量,則可以獲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高于基線排放量,則需要購買信用以抵消其超額排放量。為了更好地控制電力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電力部門的排放基線設定應當采取第二種方式,即預先規定一定水平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由于中國尚未形成統一的準確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體系,電力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水平的確定最好依據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進行預估溫室氣體排放量。此外,為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對于自愿減排以期獲得排放信用的企業,則可以依據企業的意愿自行選擇排放基線的設定方式。
(二)碳稅
對于基線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沒有覆蓋的領域,可以有選擇地利用碳稅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選擇的方法是對征收碳稅所帶來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對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則時才可以征收碳稅。
1.征收目的和原則
征收碳稅的直接目的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通過征收碳稅,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價格(將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內部化),進而通過價格機制引導排放主體向低碳經濟和低碳消費發展,從而減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時,除了可以達到減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還可以通過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從而減少其產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國的國情而言,發揮碳稅的教育功能應當作為征收碳稅的一個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氣候變化意識、促進人民改變高碳消費行為。
開征碳稅要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第一,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原則。一方面,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碳稅要體現環境的內在價值,要保證碳稅對企業的行為具有較強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變化石能源的消費行為。另一方面,碳稅的征收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定的負面影響,在開征碳稅時,要注意采取措施緩和這些負面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為了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持較快的經濟增長速度尤為重要。碳稅制度的設計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合理地平衡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第二,堅持碳稅稅收收入的中性原則。一方面,碳稅的開征要與其他稅種相互協調,減少碳稅納稅主體的其他相關稅負,使納稅主體的整體稅收負擔與碳稅開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稅的稅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稅種,并且用于激勵和補貼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如提高能效的投資、碳捕捉和封存活動等等。第三,立足國情和合理借鑒原則。一方面,開征碳稅要學習發達國家(如丹麥、荷蘭、挪威等)的先進經驗,并考察這些國家在征收碳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另一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同時,要注意立足國情。一是要關注國外開征碳稅的國家的國情,分析其碳稅制度設計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以及實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國的國情。比較分析中國國情與其他國家國情的不同,并從中找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設計模式。第四,循序漸進的原則。最優的或者最能發揮溫室氣體減排效益的碳稅制度,往往在課稅對象、稅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較高,同時對于經濟和社會的影響也較大,尤其對于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中國正處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上升階段,推行碳稅應當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稅(逐步擴大征稅范圍)和逐步提高稅率。這樣既可以給經濟和社會一個適應碳稅的緩沖期,又能減少推行碳稅的阻力。
2.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涉及到兩個問題,即針對上游企業還是下游企業征收碳稅,以及納稅主體的范圍。
第一,應當針對下游企業征收碳稅。上游企業是化石能源的生產者或進口者。如果對上游企業征收碳稅,碳稅則覆蓋了經濟和社會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領域,相當于對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征收了碳稅,這將會對經濟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影響。中國應當針對下游企業征稅,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只有針對下游企業征稅,才能對納稅主體的范圍實施有選擇的控制。
第二,納稅主體的范圍。納稅主體的范圍是指在下游企業中選擇針對哪些企業征收碳稅。由于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選擇針對哪些下游企業征收碳稅,必須考慮到碳稅對這些企業的競爭力以及整個經濟運行的負面影響。魏一鳴等人認為從保護經濟增長、改善能源結構、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麥稅制有利于中國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和經濟發展的雙贏。丹麥的碳稅對生產部門實行稅收寬免,對能源密集型部門實行免稅,并且各非免稅部門所繳納的碳稅收入都用于降低該部門的生產間接稅。為了盡量減少碳稅對于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同時又發揮碳稅的減排效益,中國應當對鋼鐵工業、建材工業、化學工業、有色金屬工業和造紙印刷業完全免稅,這些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如鼓勵節約能源、清潔生產等。本文認為,碳稅應當針對基線和信用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不能覆蓋的部門征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其中首先針對化石能源的消費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門、公共機構和商業部門)征稅,等時機成熟時(能源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轉變、負有強制性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等)再對其他部門征稅。一方面,對化石能源的消費者征收碳稅,可以提高這些部門的氣候變化意識,促進其轉變能源消費模式、節約能源。另一方面,對化石能源的消費者征收碳稅,不僅對于整個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較小,而且可以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例如,對于家庭汽車的碳排放征收碳稅,可以提高汽車用戶的節能和環保意識,同時可以引導和促進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車以及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3.征稅環節、稅基和稅率
開征下游碳稅,其征稅環節應當是消費環節,即在批發或零售環節,由化石能源的銷售商繳納。在消費環節征稅,采取價外稅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費者減少能源消費。稅基應當是根據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從量計征。
碳稅稅率的設定應當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第一,碳稅稅率應當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減排的邊際成本。稅率水平的設計要有利于激勵納稅主體改變其高碳消費行為,積極采取二氧化碳減排措施,因此,其應納稅額應當高于企業為減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減排技術的預期邊際成本。第二,碳稅稅率設定應當考慮對于宏觀經濟和企業競爭力的影響。第三,稅率的設定應當考慮差別因素,即對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實行差別稅率。應當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設置不同的稅率,以鼓勵消費者使用更加具有環境友好性的產品。第四,稅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漸進的原則。在開征初期,先實行低稅率,然后逐步提高,以減小碳稅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同時也提高碳稅政策的政治可接受性。
關鍵詞:碳盤查標準;碳盤查工作程序;排放源的劃分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碼:1674-3520(2014)-02-00191-01
氣候變化已經成為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中國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后對世界做出了碳減排的承諾,隨后也將減排目標分解到省市,并逐步分解到企業。企業面臨著碳減排的壓力與動力。只有經過科學的碳盤查,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才能為制定節能減排策略提供依據。在這里,主要對碳盤查標準、工作流程、排放源的劃分進行探討。
一、碳盤查的介紹及重要性
碳盤查,亦即溫室氣體盤查,根據ISO14064-1標準的界定,是指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有溫室氣體排放源進行全面的盤查,按照統一的量化計算方法,計算企業在活動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摸清企業碳排放的結構、種類及數量等基本情況,最終形成各企業的《溫室氣體盤查綜合控制程序》、《溫室氣體盤查表》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三份碳盤查文件,為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打下基礎。
碳盤查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遵守國內外法規的體現。國外的股票交易市場要求所有上市的公司要在年度財政報告中披露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需要。企業進行碳排放交易,需要較實際的排放與既定的排放目標或上限,來決定是否要購買或可賣出排放權。同時,為了協助進行獨立查驗的工作,這些排放交易系統都要求參加的企業,對其提報的溫室氣體信息,建立一個可供認證的線索。
(三)滿足客戶需求的需要。實施標準的碳盤查能滿足國外客戶碳排放披露的要求。
(四)企業管理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通過碳盤查能夠清楚地了解各個時段、部門或生產環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利于企業制定針對性節能減排措施,為參與碳交易、化被動為主動,獲取潛在經濟收益奠定碳管理基礎。
(五)規避未來碳排放總量超標限額風險的需要。企業在碳排放量及報告方面獲得第三方認證,能增強在全球“綠色”采購中的競爭力,在全球貿易中獲得“綠色”通行證。
(六)履行社會責任及提高社會形象。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可有效的提升企業形象和信任度。企業進行碳盤查就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實踐。
二、碳盤查標準介紹
(一)碳盤查主要適用的依據 ISO14064-1:包括設計、編制、管理、報告和核查某一組織的GHG清單的要求。-2、-3分別為項目和審定、核查方面的,相對應用較少。
(二)碳盤查溫室氣體(GHG)的范圍
ISO14064-1規定: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全氟碳化物(PFC)和六氟化硫(SF6),這六種溫室氣體屬于盤查范圍。
三、碳盤查工作程序
碳盤查工作程序由碳盤查準備階段、定性盤查階段、定量盤查階段、持續改進階段、形成報告階段、成果及交流階段六部分組成。下面介紹主要階段包含的內容:
(一)碳盤查準備階段包括成立盤查組織機構、人員培訓及編制工作計劃及管理程序等三部分組成。
(二)碳盤查定性盤查階段包括組織邊界的確定和碳盤查計算方法的確定。根據盤查目的確定盤查溫室氣體排放源的統計范圍,設施的范圍即形成組織的邊界。溫室氣體盤查一般采用排放系數法進行計算。
(三)編制GHG盤查表和報告。GHG盤查表包括各排放源活動數據、EF計算過程表等。GHG報告包括組織描述、負責人、報告排放量覆蓋時間、組織邊界的文件、每種直接GHG排放。
四、直接和間接排放源的劃分
(一)直接排放源的劃分:
固定排放源包括鍋爐、柴油發電機、食堂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爐灶等設備設施。
移動排放源包括運輸車輛、隨車吊、推土機、壓路機等設備實施;
逸散排放源包括汽車空調制冷劑泄漏、CO2滅火器、SF6高壓開關、化糞池、污水處理廠、七氟丙烷滅火器(FM200)(IT機房)等設備設施。
制程排放源包括生產過程中正常操作造成的排放或來自化學品和原料的生產或加工,制程排放受人的操作行為控制。如乙炔焊接等。
【關鍵詞】碳會計;碳排放權;碳管理;碳披露
一、京都議定書與碳排放權交易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使得各國政府、公司和個人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1992年,聯合國制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提出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并在1997年12通過《京都議定書》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即發達國家具有強制減排義務(所有發達國家的CO2等6中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排5.2%),而發展中國家并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為了實現全球范圍內的低成本減排,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種靈活減排機制:排放貿易(Emission Trade,簡稱ET)、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簡稱JI)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其中,CDM項目正是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同一減排量上存在的不同的成本,即價格差而產生的可實現雙贏的合作機制。
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每個發達國家締約方都有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表現為一種排放權利,就是“碳排放權”。面對碳排放權的排放限額規定,各國可根據自身的減排成本的大小,或者控制自身碳減排量,出售剩余額度;或者超出自身排放限額,購買額外的排放額度,碳排放權交易(簡稱碳交易)就因此產生了。可見,本來并無價值的碳排放權,在《京都議定書》的約束下變成了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成為了一種可供買賣的商品,會計上就需要對這種商品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需要報告其給企業帶來經營風險及不確定性,以及企業的應對措施等。但是,現行的會計準則體系尚無碳排放權及其交易的規范,碳排放權交易面臨諸多需要解決的會計問題。
二、碳會計的產生與國外研究現狀
“碳會計”一詞最早是由斯圖爾特·瓊斯(Stewart Jones)教授于2008年提出的。因為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為核心的溫室企業排放引發的會計問題,是納入排污權會計框架內進行探討的,但隨著碳排放、交易及其披露問題的日益突出,有學者發現,傳統的排污權框架已經不能滿足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所有會計事項,需要單獨設置一個碳帳戶來對碳排放及其交易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進行處理,也有學者認為要將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及鑒證(Carbon Assurance)業務納入其中,即企業的碳賬戶在排放市場中進行交易前,須由勝任的第三方進行獨立鑒證。這樣,2008年,斯圖爾特·瓊斯(Stewart Jones)教授將碳排放、交易及其鑒證等會計問題綜合到一起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Carbon Emission and Sequestration Accounting, CES Accounting),簡稱碳會計(Carbon Accounting)。這是首次在會計研究文獻中獨立出現“碳會計”一詞,從此,“碳會計”作為一類重要而又特殊的會計事項開始受到業界的關注和重視。
從國外文獻的研究進程看,Bebbington和Larrinaga(2008)從碳排放配額的會計處理、與碳排放相關的風險核算與報告、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核算與報告三個方面闡述了碳會計涉及的內容,指出是否對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入賬以及怎么入賬是人們爭論的焦點,一種支持凈入賬法(net approach),即無償分配得來的碳排放配額不入賬,購買的才入賬;一種認為總入賬法(full approach),即無償分配來的可視為受贈資產,同樣需要入賬。碳資產和碳負債的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也是人們關注的問題;碳排放相關的風險來自于管制風險和競爭風險,高碳產品的競爭力會下降,而能源依存度低、應用新技術的企業未來的競爭力會提升。
Ratnatunga和Balachandran(2009)則闡述了京都議定書機制的實施對企業成本會計和管理會計的影響,指出碳會計成本要求以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或為產品終身為碳成本歸集期間,它除了要核算產品整個生成過程中的形成碳成本外,還要核算原材料采購的運輸途中形成的碳成本,產品報廢、產品循環利用形成的碳成本和碳機會成本。碳管理會計即在傳統分析標準與方法的基礎上,引入碳治理、碳信息管理、碳管理培訓和碳政策等要素,對采購、生產、銷售、產品回收、循環利用等各環節進行有碳影響的分析,并為企業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而隨著能源管制政策的出臺,投資者也開始關注企業面臨的“碳風險”,即CO2排放措施的不斷出臺對企業經營產生的影響。為了形成公司應對氣候變化行為的信息披露標準,彌補正是財務制度的缺失,2000年由一個專門的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了一個國際性合作項目——碳披露項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其采用問卷調查方式,反映被調查公司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氣候變化引致的風險、機遇、戰略和減排目標、溫室氣體減排核算方法、溫室氣體減排管理、氣候變化治理等四個方面。另外,對于具有碳固價值的森林資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為企業創造額外的碳減排指標,因此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資源的價值不僅僅體現為其傳統意義上所界定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更體現為碳固價值,因此對這類可再生能源信用資產會計處理問題也受到Ratnatunga(2004)等學者的關注。
由國外對碳會計的研究,我們發現,碳會計問題主要集中在如下四個方面:(1)企業碳排放和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2)碳排放權受限引發的企業成本管理和戰略決策問題;(3)企業碳信息披露內容和框架問題;(4)企業中可再生能源信用資產價值的再評估與計量問題。
三、國內碳會計研究現狀
我國雖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并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碳削減義務,碳排放-配額機制在我國并尚沒有開始實施,因此,碳排放權在我國暫時并不是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并不需要會計予以反映,這造成我國企業的碳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碳會計相關研究緩慢。
(一)CDM下碳減排量的會計核算
我國作為CDM項目的參與方,可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在我國境內實施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由此獲得經過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可以抵消發達國家的部分碳排放量,作為其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的一部分貢獻。CDM項目一種是投資于可再生能源的項目;另一種是投資于提高能效的項目。于是,CDM下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審定和核證,并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即“碳減排量”是有價值的,具體價值大小分兩種情況,一種是CDM項目在申請時已有國外買家合同,已約定好了碳減排量的合同價格,另一種是該項目可能還沒有找到國外買家合同,這時,要將碳減排量劃入中國國家帳戶,等買家確定后,確定了交易價格,再由主管機構核準轉出。
因此,對于成功注冊了通過審核的CDM項目的企業,就需要對CERs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中國第一個CDM項目—是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項目,于2005年6月27日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之后許多企業參與注冊申請了CDM項目。需要注意的是,CDM項目的完成是一個復雜的程序,從申請到批準最順利也要3到6個月時間,不論是否注冊成功,前期的設計、包裝費用至少需要投入10萬美元,CDM項目的交易成本較高。
我國碳會計論文比較少,研究范圍計較窄,主要是CDM下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問題,其爭議主要集中在應將碳減排量確認為何種類別資產的問題上。主要觀點有確認為金融資產、確認為存貨、確認為無形資產三種:(1)作為存貨的贊同理由為:CDM項目下的碳減排量是為了執行銷售合同為持有的,最終目的是銷售;反對理由為:碳減排量是無形的,高額且有風險的CDM申請費怎么辦?(2)作為金融資產的贊同理由為:碳減排量是金融衍生產品,擁有自由交易市場,始終以公允價值計量;(下轉封三)(上接第272頁)反對理由為: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市場。(3)作為無形資產的贊同理由為:不具有實物形態,可以單獨出售或轉讓,且由于CDM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風險,未來經濟利益不確定,不屬于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反對理由為:碳減排量應該屬于流動資產。
(二)企業碳資產管理的內容
隨著政府排放管制的不斷強化,企業應逐漸認識到積極進行碳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因為只有積極主動應對,企業才能在低碳經濟時代占有主動權。反之,如果只是被動接受,很有可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喪失競爭優勢。
北京環境交易所總經理梅德文認為,所謂碳資產管理,是指對《京都議定書》中所涵蓋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進行主動管理,如:碳監測、碳披露、碳減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時代規避風險、抓住機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其他措施。祝福冬(2011)從低碳背景下的PEST分析、樹立低碳經營理念、進行低碳流程再造、低碳供應鏈管理、低碳營銷、低碳公共關系以及二氧化碳信息披露等方面介紹了碳管理涵蓋的內容。他們一致認為,碳核算是碳管理的起點。碳核算是一個多層次的碳計算、記錄、數據儲存和數據管理系統,它能幫助企業進行碳排放的精確測量和分析,摸清碳排放量和排放結構。只有有了可靠的數據,企業才能計算“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針對性的戰略。
(三)企業碳信息披露的現狀
由于我國目前尚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會計上主要是對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權的確認和計量,對采用不同處理方法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關注較少,也沒有探討與報表附注相關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方法。另外目前我國公司的碳管理意識還不夠明確,沒有建立自身的碳核算信息系統,再加上對于企業溫室氣體的排放信息,國內沒有強制企業披露的要求,這導致我國企業無法或不愿意對外披露其碳信息。在CDP全球世界500強的調查中,13家上榜的中國企業也只有2家回復。2010年,國資委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對于央企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書作了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圍繞經濟、環境和社會三個方面披露其責任管理和績效信息。但在環境信息披露上,披露最多的內容是“節能減排”、“綠色辦公”和“公益慈善”等有關信息。部分報告對企業可持續發展風險和機遇進行分析和披露。大部分上市公司“碳信息”、“水信息”等方面信息披露不足。
張彩平和肖序(2010)認為,我國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應該更側重于公司具體的碳減排行為,披露內容也應更詳細具體,披露信息審計標準也應相對比較簡單;在碳信息披露的格式上,張銳認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傳統的財務報告中增列碳會計項目或在附注中進行詳細說明;另一種則是單獨報告,提供與碳會計相關的信息。
通觀我國和國外的碳會計研究現狀,發現我國碳會計研究進展較慢,原創性研究較少,大都是借鑒國外研究的成果,研究內容比較簡單,尚處于簡單的碳減排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階段,雖然學者對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述,但企業整體意識還是比較淡薄,實施效果不明顯。
四、碳會計未來研究展望
有人對《京都議定書》2012年后的后京都問題表示擔憂,認為一旦后續強制減排約定失效,企業的碳排放權的價值將大大減少,關于碳會計的研究也就沒有意義。還有學者認為我國會通過碳稅的征收來促使企業減排,碳交易市場短期內在我國市場前景不明朗。
關于這個爭議,筆者認為后京都問題一直受到聯合國氣候大會的關注,并于2009年12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峰會,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減排協議。其中,我國政府已向國際社會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其他國家也紛紛公開了其減排承諾或方案。因此未來的強制減排是趨勢,關系到世界各國的未來發展,是不會逆轉的。
關于我國減排機制的設計,碳稅和碳交易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梅德文從三個方面對碳稅和碳交易進行了分析,他認為中國可能會先征收碳稅,在各方面改革、發展到一定程度,碳交易和碳稅都會實施。因此,盡管短期我國會征收碳稅來控制企業的碳排放,但碳交易一定是一個長遠的機制,它的實施是個早晚的問題。由此可見,我國的碳研究雖在理論和實務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還處于規范零散性的起步階段,理論與實務差距較大。我國碳會計尚待解決的問題有很多:①建立企業的碳核算信息系統,構建企業的碳會計體系;②培育碳會計所需的公允價值準則規范及其市場環境;③研究與碳會計規范相關的配套準則,提高各個準則體系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參考文獻
[1]Jan Bebbington,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 CarbonTradin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ssues [J].European Accountin gReview, 2008.Vol17,No.4,697-717.
[2]Janek Ratnatunga, Stewart Jones. An Inconvenient Truth aboutAccounting: The Paradigm Shift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R].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Meeting, Anaheim CA.2008.
[3]張彩平,肖序.國際碳信息披露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財務與金融,2010(3):77-81.
[4]張鵬.CDM下我國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和計量[J].財會研究,2010(1):39-41.
[5]張銘.關好你的碳資產[J].新理財,2011(5):42-43.
[6]蔣婷,陳澤勇.低碳經濟浪潮下企業的供應鏈碳管理方法研究[J].電子質量,2011:34-37.
作者簡介:
一、碳關稅產生的背景
碳關稅是指如果某一國生產的產品不能達到進口國在節能和減排方面設定的標準,就將被征收特別關稅。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歐盟國家應針對未遵守《京都協定書》的國家征收特別的進口碳關稅,否則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后,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競爭,特別是其境內的鋼鐵業及高耗能產業。碳關稅目前在世界上并沒有征收范例,但是歐洲的法國、瑞典、丹麥、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顛和魁北克在本國范圍內已開征與碳關稅類似性質的碳稅。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條款中規定,從2020年起將對進口產品開始實施碳關稅,對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美國是國際上第一個對碳關稅進行立法的國家。碳關稅問題是在世界經濟發展面臨全球變暖和能源危機這兩大壓力的背景下產生的。
(一)溫室氣體和全球變暖
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活動大幅度提高了地球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其中燃燒石油、煤等傳統化石能源釋放的二氧化碳是溫室氣體排放的最主要來源,而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增加是造成地球氣候變暖的主要根源。國際能源機構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美國、中國、俄羅斯和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幾乎占全球總量的一半。國際能源機構最近的《2009世界能源主要統計》資料數據顯示, 2008年一年中國在能源消費部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為61.47億噸,這一數據比美國的56.12億噸多5.35億, 中國成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但中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 4.7 噸/年,僅為美國人均排放量(19.1噸/年)的24%。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全球變暖,保護人類生存發展的地球已是本世紀最大的挑戰。為保護人類唯一的地球,保護全球氣候環境,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是世界各國共同的目標。
(二)能源危機
隨著經濟的發展,全球對石油、煤等傳統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長,迅速增長的需求和有限的能源供給之間的矛盾逐步加深。地球上石油、煤等傳統化石能源的蘊藏量是有限的,目前容易開采和利用的儲量已經不多,剩余儲量的開發難度將越來越大,到一定限度就會失去繼續開采的價值。人類對能源的需求是無限的,在當前世界能源消費以石油為主導的情況下,經濟發展依賴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人類如果不作出重大努力去利用和開發各種新的能源資源,那么在不久的將來人類將會面臨資源枯竭、環境破壞等嚴重問題,人類的長遠生存發展將面臨重大挑戰。目前能代替石油的其它能源資源并能夠大規模利用的還較少,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雖然用之不竭,但由于技術的限制,還未到產業化大規模應用階段。21世紀,在傳統能源資源可能枯竭帶來的危機面前,人類社會的發展正面臨著能源危機的嚴重挑戰。
在面臨氣候變暖和能源危機這兩大挑戰面前,世界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能僅限于傳統能源。發展低碳經濟、開發新能源,開辟新型經濟發展模式已是當前世界各國的共識。在這一認識下,可以預見,全球經濟發展即將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低碳時代。發展低碳經濟,一方面是尋找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來代替傳統不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是在當前條件下盡量限制傳統能源的使用,提高傳統能源的利用效率,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限制傳統能源的使用上,從提高碳排放產品的生產成本角度,具體措施是對傳統能源的使用者開征類似于資源稅性質的稅目,即碳稅,以促使企業提高能源利用率或減少能源的使用;從提高碳排放產品的貿易成本角度,具體措施是對進口的在其國內未被征收過碳稅的產品開征碳關稅。這樣從邏輯上看通過碳關稅的方式加大未開征碳稅的國家出口產品的成本,一方面為本國被征收過碳稅的產品創造一個公平的貿易環境,另一方面促使它國對其國內碳產品盡快開征碳稅,從而間接地提高含碳產品的成本,促進其對傳統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碳排放。碳關稅正是在人類面臨氣候和能源兩大挑戰下,通過提高碳產品的成本來促使碳排放的減少這樣的邏輯路線下產生的。從這一角度,發達國家提出的準備對進口的國外碳產品征收碳關稅,對保護全球氣候環境和節約傳統能源的使用,有其合理的、積極的一面。
但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國際貿易產品結構的不同、利用能源技術水平的高低,所面臨的二氧化碳排放壓力也不同,簡單地在貿易環節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將對世界自由貿易環境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也是美國通過征收碳關稅立法后,引起廣大發展中國家強烈反應的原因之一。
二、碳關稅的實質:新式綠色貿易壁壘
在WTO 的框架下,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傳統貿易壁壘的使用受到限制, 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勞工標準、電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關稅壁壘日益成為各國對本國產業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其中,綠色貿易壁壘指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以保護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憑借自身先進的環保技術,設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不能接受的環保法規和標準,對外國商品進口采取準入限制或禁止措施。近年來,綠色貿易壁壘被各個國家采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成為繼反傾銷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貿易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貿易和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國在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標準方面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現行國際貿易規則和協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約束力,為各國“以環境保護之名,實施綠色貿易壁壘” 提供了合法的借口。它以其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護內容的廣泛性、保護方式的隱蔽性、較強的技術性等特點受到發達國家的青睞。
碳關稅披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保護環境” 的美麗外衣,其實質是新式綠色貿易壁壘。發達國家提出碳關稅的主要目的很明顯:
一是提高本國競爭力,維護發達國家在全球經濟中的霸權地位,削弱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的制造業出口競爭力。受金融危機重創,美國政府希望以綠色產業帶動美國經濟復蘇,繼續引領世界經濟發展方向。提出嚴格的碳排放標準,對擁有世界先進減排技術的美國和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具有明顯優勢,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輪競爭中,在節能環保領域和新能源領域搶占新興產業和新興技術的制高點,遏制新興國家的崛起。
二是通過征收碳關稅,維護其國家經濟利益。征收碳關稅不僅可以獲得高額財政收入,減少貿易赤字,同時,美國通過對碳排放較高產品征收關稅,將使該類產品進口量減少,導致該類產品國際市場價格降低,美國將能以更低價格進口,獲得更大貿易利益。
三是轉嫁環境治理責任和成本。美國至今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通過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產業轉移,轉嫁環境污染較高產業應承擔的減排成本,同時通過提高減排標準迫使發展中國家向其購買先進減排技術,使發展中國家承擔了減排成本和費用。
四是碳關稅的征收有利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目前,針對2013 年后全球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正在進行國際談判,將決定后京都時代的全球主導權。征收碳關稅不僅將改變美國過去在全球減排方面的消極做法和國際形象,增強其國際談判籌碼,而且很可能會以“碳關稅”為由要求中國等發達國家對外承諾減排量。
三、如何應對碳關稅對我國外貿可能造成的影響
目前,機電、化工、鋼材等高碳工業制成品在我國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且歐美國家是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如果中國在美國“碳關稅”政策實施前未作出減排的承諾,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高能耗產品將成為“碳關稅”的課稅對象,這必將加大這些產品的成本,減少其在美國市場的銷量和份額。更讓人擔憂的是,美國征收碳關稅后, 歐盟和日本會很快仿效。我國對歐盟、美國和日本三個市場的出口額占總出口額的比例達65.82%,若歐美日都推行碳關稅,我國出口產品將會在三個重要市場受到重挫,外需面臨“雪上加霜”的困境。為此,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以應對碳關稅可能對我國外貿產生的嚴重影響。
第一,積極利用WTO有關條款,堅決反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利用碳關稅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碳關稅違背了WTO中最惠國待遇和非歧視性的基本原則。有經濟學家認為,WTO或許是中國反制“碳關稅”的機制。不過,這一問題仍然十分復雜。這里還必須指出的是,我們持這種態度并不是針對碳關稅本身,而是針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借碳關稅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我們應當堅持《京都議定書》中“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之原則,堅決反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大肆違反WTO原則施行貿易保護措施的行為。
第二,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我國既是貿易大國也是環境大國,在世界環境與發展事務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應當通過外交手段為國內企業開展綠色貿易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突破碳關稅形成的綠色壁壘。政府應加強同國際社會就碳關稅問題的討論和談判,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碳關稅的討論和談判,成為規則的參加者、制定者。目前,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碳排放量參照標準,這給某些企圖通過“綠色壁壘”進行貿易保護的進口國以可乘之機,他們會按照利于己方的標準向對方征收碳關稅。因此,盡快制定合理的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勢在必行。我國應當積極推動和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的國際談判、協商,爭取主動權,發揮良好的發展中大國的協調作用。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亦可以利用WTO相關協議,設置正當的綠色壁壘,以保護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生態環境。
第三,大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加大低碳產業的發展。美國碳關稅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制造壓力,但其真正實施要到2020年。當前,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全球首腦及各國最為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轉變資源能源結構和消費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已成為不可動搖的國際大趨勢。因此,我國應順應國際潮流,以“碳關稅”為契機,大力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加速轉變我國長期以來沿襲的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為代價的經濟和對外貿易增長方式,加大低碳產業的發展。如:積極發展“綠色市場”。“綠色產品”在未來將主導世界主要工業市場。我國應在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從發達國家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增加環保方面的資金投入,不斷開發“綠色產品”,積極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業”,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綠色市場”。鼓勵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政府與企業應形成共識,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強技術創新,發展綠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開發和生產優質的綠色產品,以沖破國際綠色壁壘,擴大在國際市場的貿易空間。以環境補貼擴大環保產品出口。環境補貼又稱“綠色補貼”,即對環保產品提供專項的補貼、低息貸款等優惠措施,以保護和促進本國環保產品的出口。綠色貿易要求進口的環保產品應具有綠色標志,而申請綠色標志需要較高額的申請費用,設立政府補貼可以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嚴格執行法規提高“綠色門檻”。在引進外資中,杜絕把污染嚴重的企業和產品遷移到中國;嚴格禁止碳密集產品的進口;把環境作為社會成本納入核算體系,強化環境保護。對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項目和產品, 一律不予批準,嚴格禁止高污染、高耗能和浪費土地的項目進入,限制單純買賣資源的項目進入。
第四,以應對“碳關稅”為契機,加速開征國內資源環境稅。根據美國法案,其“碳關稅”主要針對高碳排放的進口產品,或稱能源密集型產品。屆時,像鋼鐵、焦炭、金屬冶煉加工制品等輸美產品可能面臨美方的高額進口關稅。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在給國外提供了大量廉價產品的同時,把大量污染留在了國內,廉價產品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這些產品價值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源環境成本,其結果往往是,我國出口產品還反而成為眾矢之的。扭轉這種局面的重要途徑就在于,一方面,通過國內宏觀調控政策,減少和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對鋼鐵、焦炭、電解鋁等能源密集型產品以及我國重要戰略性資源產品繼續征收高額出口關稅,同時大力促進高新產業和服務業的對外貿易,鼓勵企業“走出去”,拓展海外投資,這將有助于規避國外開征“碳關稅”對我國企業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加快開征國內資源環境稅,對“兩高一資”和高碳排放產品加征資源環境稅,把外國想征收的稅費先由國內征收,稅收資金可用于國內資源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
第五,積極開發利用新能源,推動以再生能源為核心的能源革命。國際金融危機后時代,再生能源發展必將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潮流。我國可以抓住這一契機,率先制定并實施面向未來的占據發展先機的產業振興計劃,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大力開發風能、太陽能和核能等新型能源,鼓勵新能源的利用,不僅為我國進一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創造條件,同時也為維護人類的共同家園,保護人類的共同利益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孫曉霓,《論新型綠色貿易壁“壘碳關稅”》,商場現代化,2009年9月(中旬刊)總第587期.
[2]黃曉峰,《中國如何應對“碳關稅”的挑戰》,消費導刊,2009,12.
關鍵詞:低碳經濟理念;低碳物流;運輸策略;分析和探討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的科技以及經濟都登上新的高峰。但是當我們回頭看去的時候,就會發現人類為了利益的種種行為已經讓我們生存的環境滿身傷痕。溫室效應、酸雨等都是人類發展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目前最嚴重的問題。低碳物流就是針對環境問題的一種有效解決措施。
一、低碳經濟與低碳物流
(一)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是指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人類的技術創新、轉型、開發等手段最大化的減少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消耗,從而降低溫室效應,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的局面。低碳經濟針對地球的環境以及能源問題都具有積極的影響,并且還可以有效的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人類的長遠生存和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二)低碳物流
所謂的低碳物流就是指通過技術或者管理手段降低物流行業中碳排放量,在物流過程中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主要目標,通過能效技術、可再生資源技術以及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等,使得物流活動過程中的碳排放量有所降低,從而降低物流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與污染,進一步提高物流資源的利用率,并有效的保護環境,可以說低碳物流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低碳經濟,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交通、郵政以及倉庫的能源消耗大概占據我國能源消耗的10%左右,并且隨著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碳排放量會隨之增大,所以低碳物流勢在必行。實施低碳物流一是可以降低碳的排放量有助于環保,二是可以降低企業的運輸成本,是現代物流發展的趨勢。
二、低碳物流的重要性
(一)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降低環境污染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科學技術越來越強大,但同時人類對地球環境的污染程度也越來越大,其中車輛尾氣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就是目前十分嚴重的環境問題。而物流運輸又是車輛尾氣排放的重要部分,所以低碳物流針對于人類生存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只有發展低碳物流,才能有效的控制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只有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被有效的控制,才可以大大的改善目前的自然環境。所以說低碳物流對于人類的未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降低企業的運輸成本
近幾年汽油和柴油的價格逐漸攀升,這對于企業的物流運輸來說等于增加了成本,成本的增加就會使企業獲得利潤減小。而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控制碳排放量,車輛的排放量被控制也就代表汽車的消耗降低,甚至目前已經研究出其他能源的運輸設備。從成本角度講,降低消耗或者采取其他能源都可以大大的降低企業的成本,這對于企業的自身發展具有良好的影響。
(三)低碳物流理念可以影響其他事物和人員的理念
物流是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橋梁,如果物流運輸采用了低碳經濟理念,那么這種理念也會針對生產和消費產生一種積極的影響。隨著全球污染的嚴重,迫切需要人們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只有樹立了正確的環保意識才能讓我們未來的生活環境變的更好,而不是更糟。
三、低碳經濟理念下低碳物流運輸策略
(一)樹立正確的低碳理念
意識決定人的行為,所以只有人們首先意識到低碳物流的重要性,人們才能主動的朝著低碳物流的方向前進。首先政府要加大低碳物流的宣傳,要通過這種方式將低碳物流的理念傳輸到所有人,特別是一些企業,要讓企業深刻的意識到低碳物流對企業以及自然環境的影響。其次對于物流企業來說應不斷的研究和學習低碳理念,要深刻的去理解低碳理念,只有企業內部所有員工都深刻的意識到低碳物流對于企業自身以及生存環境的影響,才能真正做到低碳物流。只有企業樹立了正確的意識,才能主動的針對企業目前的狀態進行積極的研究、改善和創新。由此物流企業才能最大化的做到低碳物流。
(二)物流運輸中的具體策略
1.開展多式聯運。多式聯運可以針對不同的運輸方式做到揚長避短,發揮不同運輸方式的特點。目前眾多的運輸方式中,公路運輸所產生的二氧化碳的量最大的,而水運和空運僅次于公路運輸,鐵路是相對碳排放量最小的。而企業就可以根據不同運輸方式的特點以及碳排放量采取多式聯運,例如我們可以采取水運和公路、鐵路聯運的方式來完成業務,這種方式就可以大大的降低碳的排放量。所以基于低碳經濟理念下物流企業應多采取多式聯運的方式,由此降低碳排放量,達到自己企業經濟的增長。
2.采取共同配送的方式
所謂的共同配送就是指幾個企業聯合起來尋找第三方物流企業來承擔運輸過程。共同配送可以大大的降低運輸量,并有效的降低重復運輸,降低空載率,由此可以降低運輸的次數從而降低碳排放。從經濟角度來說,共同配送也可以節省企業自身的運輸投資。
共同配送可以讓企業將所有精力都放在生產和經營中,而將物流活動通過合同的方式交給專業的物流公司,這種方式不僅可以讓企業更好的經營,也可以有效實現低碳物流。
3.發展先進運輸方式
甩掛運輸可以有效的提高運輸過程的效率以及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降低車輛空駛 以及無效運輸等情況,由此大大的降低了碳的排放量。除了甩掛運輸方式以外,滾裝運輸、集裝箱運輸都是目前相對先進的運輸方式。這些運輸方式都可以有效的降低碳排放并增大運輸效率,對于環境以及企業自身都有很好的影響。針對于物流企業來說可以使用BP碳排放計算器來有效控制碳的排放量。BP碳排放計算器可以針對人們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的二氧化碳進行計算,可以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有效的指導。物流企業使用BP碳排放計算器就可以針對整個運輸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所掌握,并進行有效的改進。
4.針對運輸設備進行有效改進
目前運輸設備產生二氧化碳的主要原因在于運輸設備需要依靠煤、炭、石油等能源來維持動力,所以我們應從動力的角度來進行改進。企業應采用一些無污染的能源運輸設備,由此可以降低運輸設備的碳排放量。就目前來說,汽油和柴油發動機油耗大、碳排放量高,并且會產生很大的噪音,而且汽油和柴油的成本也過高,所以汽油和柴油發動機并不是最佳的選擇。而電動發動機是目前較好的運輸設備,電能設備從根本上解決了碳排放的問題。
(三)企業內部管理和建設方面的策略
1.加強企業內部信息化的建設。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應加快內部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先進的信息技術可以讓企業掌握和了解最新的信息,由此就可以大大的降低一些無謂的消耗,達到降低碳排放量以及降低企業成本的目標。所以企業應構建內部的信息系統,并與其他企業建立資源共享平臺,利用最新的網絡技術以及信息技術充分做好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處理工作,消除物流過程中的浪費現象。
2.加強人員的培訓
首先針對物流運輸來說,司機具有非常重要的因素,車輛的操控都是由司機來完成,所以只有司機具備了良好的低碳意識,并且駕駛技術上也可以做到低排放量,那么就可以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所以企業應加強針對司機的培訓和教育,應將低碳理念傳輸到司機的思想中,并養成司機一些良好的行車習慣,例如行駛中應盡量保持勻速、停車作業之前必須先要熄火等,由此真正的在運輸過程中做到節能減排。
(四)政府方面的策略
1.低碳物流并不僅僅是企業的事,而是全社會的事,所以政府必須要給予有利的支持,才能保證低碳物流的良好發展。首先國家應出臺相應的政策與法規,針對物流運輸產生的污染給予有力的控制,對一些物流運輸企業收取一定量的排污費或者推廣一些碳排放量相對較低的運輸設備等;其次加大低碳物流基礎設施的建設,目前我國低碳物流基礎設施相對落后,所以我們應加大升級和改造力度:第一,從規劃上要做到協調,防止出現重復建設的現象出現,避免浪費;第二,針對現有的設施進行合理布局,最大化的提高使用效率;第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擴大融資渠道,鼓勵企業進行投資;第四,建設無邊界物流,不斷加快綜合運輸網絡的建設。
2.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政府要意識到低碳意識對于社會的重要性,所以應加大低碳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政府應將低碳物流的理念傳輸到學校中,鼓勵學校開設低碳物流專業,并針對低碳物流專業設置不同層次的學歷教育,推出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為專業人才鋪好路。除此之外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有關低碳物流方面的創業,加快我國低碳物流的發展。企業也可以和高校合作,針對自己需要的人才進行專門的培養,這對于不同企業的低碳物流發展具有良好的影響。
3.打造低碳物流技術體系
要積極吸收引進世界先進的低碳技術,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創新,制訂出切實可行的低碳物流技術發展計劃,逐步完善節能、清潔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相結合的多元低碳技術體系。建立專業的低碳物流研究機構,以實現現代物流中心的節能與環保。此外,還要制定一系列的物流行業能效和碳強度標準,進行自愿的碳結合管理,使得物流企業向低碳物流轉型過程中,有強大的技術后盾。
4.加強低碳物流基礎設施的建設
首先,要對現有的物流基礎設施加以利用與改造,整合功能,對其規模布局進行合理調整,使得現有設施的應用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充分發揮其綜合效能;其次,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規模要進一步擴大,針對公路、鐵路、航空、城市配送等設施,要持續加大建設力度;一些物流基礎設施、配套設施以及信息平臺項目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政府可以通過補貼或者投資的方式參與建設,增加基礎性、公益性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企業低碳經營。
5.大力推廣綠色包裝
現在合成塑料包裝材料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多,因此在供應鏈物流環節,綠色包裝非常值得大力推廣,具體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盡量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裝材料,盡量不用昂貴包裝,不可過度包裝;規模化應用生物降解塑料,加強其它環保包裝材料的研發與推廣;鼓勵包裝的回收與二次利用,提高整個社會的環保意識,鼓勵綠色包裝;針對環保包裝材料企業,政府可以實行專項補貼或者稅收減免等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