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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必須建立一套年度碳資產管理制度。在交易體系政府通常根據每年碳排放的固定數量定期向企業發放配額,這些配額可在企業間購買或出售。年底時,企業應向政府上報實際排放量,并交出同等數量的碳排放權配額(可能高于或低于固定配額)。企業每年應定期跟蹤碳排放量、碳排放配額的市場價格以及內部減排項目的投資成本。如果實際排放量很可能高于企業持有的配額數量,那么企業應該考慮是否購買配額或投資減排項目。反之,企業可售出不需要的配額,也可留至未來使用。
根據筆者的觀察,因為碳排放涉及環保,所以許多企業把碳排放管理交給環境或生產部門負責。同時,筆者也發現許多財務部門認為碳交易與他們無關。事實上,這兩方面理解都有偏差。碳排放計算及監控其實是企業碳戰略的基礎,而企業能否把碳排放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統一,是企業從碳交易體系中獲益的關鍵。
準備進入交易體系,企業必須首先建立碳排放管理機制。企業要進行碳排放計算并建立內控制度以便確保數據的正確性。因為當原來無價的二氧化碳變成商品,每一噸碳排放都有其實際的價值。因此,數字的正確性很重要。許多傳統的內控手段也可以落實在碳排放數據管理中。除了評估排放量,企業必須研究減排的成本以便日后識別出最符合經濟效益的碳配額使用方式。
此外,企業還必須建立碳資產管理流程及管理辦法。既然碳排放配額類似于金融工具,財務及相關部門必須參與研究內部減排成本與配額市場價格的比較、識別短期及長期的財務風險、研究配額及碳排放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處理配額稅務的事情,等等。另外,企業必須制定配額管理操作的權限,還必須建立機制,推動環保生產部門與財務部門的合作交流,定期調整企業的碳交易戰略。
一是政策制定時間大致重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說法,《碳配額管理辦法》的起草可肇始于2014年,后在2015年加速,并向國務院匯報此事;2016年初,該辦法正式成文。而《積分管理辦法》的起點則可追溯到2013年,其草稿也是在2016年初完成的。
二是借鑒對象基本一致。前者明確自己是通過借鑒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零排放汽車法案,在結合國內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情況后,制定完成的。《積分管理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也表示美國加州的零排放汽車法案,通過強制要求企業必須銷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起到了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作用。該辦法中最突出的一點,也恰恰是明確設定了對汽車企業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強制性比例。
三是兩者都在貫徹更高層級的要求。《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是兩個辦法共同的制定邏輯起點。此外,《碳配額管理辦法》的編制說明里提到了其工作的開展是“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后者的編制說明里也有幾乎一樣的話:“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
四是兩項政策目標基本重疊。不管出發點如何,兩項政策的最基本政策目標都是發展新能源汽車。只不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想做的是“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而工業和信息化部是“持續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五是擬采取的政策路徑幾乎一致。兩部委采取的政策路徑,在戰略層面上,都是強制性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產銷目標。區別只是技術層面的,《碳配額管理辦法》對不達標的企業允許它們去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碳配額;《積分管理辦法》則只允許不達標企業在汽車行業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
“積分管理”完勝“碳配額”
兩項政策有如此之多的相似之處,是不是意味著如果都實施起來,汽車企業的負擔會加重?筆者認為它們不會都生效;即便都生效了,也不會造成兩次“傷害”。
首先,我們要注意到的一點是,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時間晚了近1個半月的緣故,工信部主推的《積分管理辦法》在這一輪PK中堪稱完勝《碳配額管理辦法》。這也是應有之意。
一來,從行政職能劃分看,工信部是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現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固然可以“借道”碳配額管理制度推進新能源汽車發展,但那畢竟拐了個彎。
第二,《積分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明顯強于《碳配額管理辦法》。前者明確設定了汽車企業在2018-2020年必須達到的電動汽車生產比例,將后者條文中的原則量化了,也提出了2020年的發展目標:200萬輛!
第三,在更高層級的博弈中,工信部已經勝出――12月19日國務院的《“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了要“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要知道,按照《碳配額管理辦法》的編制說明,該辦法是特地把“積分”這個術語換成“配額”的。
筆者想要特別強調一下,我們切不可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這一次是“撈過界”了,它的確是在履行自己的職能。因為按規定,碳排放和碳排放權的管理確實是它負責的業務。但尷尬的是,它沒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管理職能,因此無權將《碳配額管理辦法》里的原則量化,即不能像工信部那樣為汽車企業設立強制性的新能源汽車產銷目標。而正是這點差別,使其出臺的辦法沒有可操作性。
也正因為如此,即便兩項政策都實施了,《碳配額管理辦法》設定的比例也不可能高于《積分管理辦法》,因此汽車企業只要能夠滿足后一個辦法,就基本能夠達標前一個辦法,不至于造成兩次“傷害”。倘若,汽車企業可以按照《碳配額管理辦法》,把為了滿足《積分管理辦法》而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獲得的碳配額進行二次交易,那對企業來說,無異于天降橫財。
為什么會撞車?
在看到《積分管理辦法》的內容后,筆者特別想和這兩項政策的起草者聊聊:它們怎么就能“撞車”呢?
一種可能是,他們的保密能力非常強。按照慣例,兩項政策都舉行過專家研討和開會討論,相關信息竟然都沒有在坊間流傳開。政策制定者的保密工作也太到位了吧?看上去,這種可能性不大。
那么,合理的解釋看上去只有一個:故意的!都知道另一個部委的同僚在作與自己類似的事情,但雙方就是沒有溝通。
其實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行政職能的條塊分割管理方式,造成了諸多交叉,使得在某一個具體工作完全可能處于類似矩陣式管理的結構上――誰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推給對方。
1.銀行低碳經濟的道路
銀行業是重要的金融機構,在低碳經濟發展中要做好兩點,是要將低碳經濟的理念向大眾推廣,是要研討低碳金融機制、經營戰略、管理體制等。加強向國外金融體制的學習與溝通合作,研發創新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理論,研究重點偏重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等金融產品,要積極開展環保借貸及環保金融產品。銀行業想要向低碳經濟進行轉型,必須大力開展這方面的服務,金融機構要促使那些傳統的行業進行轉型、加入一些帶有環保設施的生產設備、摒棄化石能源、開發新型清潔能源,傾斜與對綠色產業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提供信貸。
2.低碳經濟金融工具的創新
要創立致力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產業基金和致力于環保企業的基金,并且要將這類企業的債券等金融產品投放到債券市場,尤其要鼓勵中小型企業利用這種合法的方法進行融資。同時,也要建設新型低碳經濟發展的信貸模式。例如商業銀行推出發行的碳基金、碳金融債券、環保企業的債券,完善這類投資產品的風險機制、更要加快相關法律的實行,最重要的是加大對這類產品的監管力度。環保企業可以通過上市、債券、基金等直接融資,這樣就可以為這些企業籌集到大量的資金,更好地致力于環保產業、清潔能源的開發,推動了中國低碳經濟的發展。
3.金融產品的推行
盡快建立起完善的低碳交易市場,把碳排放權當作一種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金融機構要根據這一點推出新的產品,例如碳排放期貨、期權、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證券等一系列金融工具降低環保項目建設的投資風險。具體的方法是先實物期貨、期權,后金融期貨、期權:即以國內的三大期貨交易所為基礎,學習他們的經營模式、契約設計、產品定價、訂市商制度、監管體制等,將碳排放交易和期貨交易在碳排放交易所率先試點,借鑒電力投資實物期權的設計和交易模式;其次,可以試點以碳排放權為產品的金融期貨期權并在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
4.學習國際先進的金融機制
我們應借鑒國際一些成功事例的經驗,加強對低碳金融的科學研究,這樣可以讓中國擁有更強勁的話語權,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低碳經濟發展標準,例如配額、排放權交易、排放抵扣、清潔能源、建筑節能標準等。除此之外,政府需要在管理體制層面上構建與之相應的激勵機制,大力推廣低碳經濟金融的理念。政府需要在金融的因素下,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打破傳統的思維模式,增強金融機構的環保責任意識、發現低碳經濟發展條件下的新商機,利用有效的手段,不斷優化企業環保信息的披露機制,刺激金融機構與環保產業一同進入節能減排領域。金融機構必須加強行業借貸的風險管理,完善客戶信息及分類制度,對借貸審批的資格要嚴格執行,實行有差別的授信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風險的管控,從而降低信貸的風險。低碳經濟下的金融發展需要財稅、環保及金融管理等各個方面相關的政策來配合,一定要具有有效的協調機制,人行、銀監會等部門要做好有關這方面的引導作用,建立與節能減排項目貸款相關聯的信貸規模指導政策;中央銀行應該要求其他銀行加大對環保、節能減排產業項目的信貸支持,創造出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來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外匯管理的政策也需要為其開啟碳金融綠色通道,將跨境碳資本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鼓勵地方政府建立碳金融公司或者是擔保公司,共同分擔金融機構發放信貸所產生的損失;引導地方政府在項目建設中起主導作用,在一些政府刺激經濟項目貸款方面向綠色信貸開展較好的商業銀行傾斜。
二、結語
一、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產生與市場結構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產生與碳交易密切相關。碳交易萌芽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稱《框架公約》)。《框架公約》強調各國應“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適當水平,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確立為發展目標,并建立了為應對氣候變化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在這一框架下,國際社會開始了溫室氣體交易的嘗試。《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加速了碳交易的發展。《京都議定書》不僅設定了發達國家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還創造性地提出了發達國家間的聯合履行機制(JI)、國際排放權交易機制(IET)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市場交易機制。JI允許發達國家用其在其他發達國家投資的節能減排項目中獲得的減排信用抵消減排義務,IET允許具有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之間相互轉讓剩余排放配額,CDM允許發達國家用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抵消減排義務。這三種機制使得碳排放權真正成為可交易的無形商品,對國際碳交易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以碳交易為基礎的國際碳金融市場迅速發展起來。國際碳金融市場可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和基于項目的市場兩類,如圖1所示。圖1國際碳金融市場結構配額市場的原理在于限量—交易(CapandTrad),即在強制法規約束下管理者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加以規定,并將其按照配額分配給各成員,成員可用減排量額度與其他受約束成員進行交易。目前,配額市場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際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AAU);二是區域性減排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交易(EUA)、美國東北部和中大西洋各洲組成的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等;三是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推出的CFI碳金融創新工具和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下的減排認證(NGAC)。項目市場的原理在于基準—交易(BaselineandTade),在這類交易體系下管理者會針對具體的排放源規定排放基準,如果實際排放水平低于排放基準,經過認證后可獲得核準的減排單位并允許流通買賣。項目市場主要包括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核證減排單位(CERs)交易和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減排單位(ERU)交易。
二、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的現狀
(一)交易額度不斷攀升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以來,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非常迅速。2005年交易額109.90億美元,2009年達到1360億美元,是2005年的12.37倍,年均增長184.6%;2005年交易CO2當量7.05億噸,2009年達到87億噸,是2005年的12.34倍;[1]2009年配額市場的交易規模達1104.3億美元,占全部交易總額的81.2%左右,項目市場的交易額為255.7億美元,占18.8%。配額市場中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占絕對主導地位,交易額達1009.38億美元,新南威爾士交易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排放行動交易額分別為3.09億美元、1.83億美元和2.4億美元。項目市場中清潔發展機制占絕對主導地位,交易額達247.9億美元,聯合履約機制和其他自愿型市場交易額分別為2.9億美元和3.9億美元。
(二)參與主體日益增加
碳金融市場最早的參與者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有減排任務或獲得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企業,這些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旨在降低排放成本、規避風險和套期保值。第二類是投機者,在碳金融產品的價格漲跌中做空或做多來投機獲利。第三類是交易所,一般以中介的身份代表企業或投資機構進行交易。隨著交易額的不斷增長,大批的金融機構和私人投資者也參與進來。比如,巴克萊資本推出了標準化的場外交易核證減排期貨合同,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資碳信用市場30億美元,荷蘭銀行與德國德雷斯頓銀行推出追蹤歐盟排碳配額期貨的產品,參股美國邁阿密的碳減排工程開發商成立了專門為企業減排提供咨詢及融資服務的碳信用銀行。[2]此外,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也積極參與碳金融市場。各國政府對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要表現在完善交易制度、搭建交易平臺和設立碳基金方面。國際組織則通過設立專門的碳金融業務部門來促進全球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世界銀行已通過《碳金融援助計劃》激勵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積極參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靈活機制,聯合國的國際金融公司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碳交易保險、碳信用額度銷售、碳產品債權和資產安排等多邊貸款和股本融資業務。
(三)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
碳金融市場的原生產品主要是配額市場中的碳排放配額和項目市場中的核證碳減排量。碳排放配額主要有歐盟排放配額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和《框架公約》附件I國家間協商確定的排放配額AAU(AssignedAmountUnits)。核證碳減排量主要包括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和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CERs是《框架公約》附件I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與非附件I國家開展項目合作獲得的減排量,ERU是附件I國家從其他附件I國家獲得的減排量。以碳排放配額和核證碳減排量為基礎,國際碳金融市場涌現出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分為交易所交易和場外交易(OTC)兩類。交易所交易的是標準化的碳期貨和期權合約,OTC交易的是掉期等衍生品。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結算,CERs更多被場外交易采用。產品形態上,EUA多為碳期貨、期權合約,CERs多是遠期合約。因碳減排單位一致、認證標準及配額管理體制相同,而時間、地點、價格預期不同,碳金融衍生品市場一般提供跨市場、跨商品和跨時期三種套利交易方式。EUA、CERs和ERU間套利較普遍,如CER與EUA、CER與ERU間的掉期/互換,CER和EUA的價差期權等。2009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總額1000多億美元的交易中碳期貨占到73%,EUA期權成交89億美元,CERs期權成交18億美元,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占到全球碳交易的85%。
(四)碳基金發展迅速
碳基金是由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專門基金,一般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目的,在全球范圍購買碳信用伺機轉賣獲利或投資于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碳基金的資金來源有政府獨立出資、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企業自行出資三種。政府出資設立的碳基金一般通過購買CDM項目,幫助企業和公共部門減排溫室氣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強碳處理及低碳技術研發。企業出資設立的碳基金則完全出于投資,從參與CDM項目的轉賣中獲取利潤。碳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包括碳減排購買協議和直接融資兩種。碳減排購買協議是發達國家之間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由碳基金收購。直接融資即直接為CDM項目提供股權投資或信貸支持。目前,60%以上的碳基金通過購買碳減排協議方式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30%以上的碳基金以直接融資的方式為CDM項目提供資金支持。[4]隨著碳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國際碳基金規模不斷壯大。據相關統計,2005年碳全球基金的數量為34只,2009年全球碳基金的數量已達到87只,資金規模達到161億美元。[5]世界銀行碳基金、日本GHG減排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歐洲碳基金和德國碳基金是目前國際碳金融市場上最具影響力的碳基金。
三、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的經驗
(一)以強化法律法規約束為先導
強化法律法規約束是國際碳金融市場得以快速發展的基本經驗。歐盟于2000年最早啟動了《歐洲氣候變化方案》,德國2002年制定了《節省能源法案》,英國2007實施了《氣候變化法案》,日本2007頒布了旨在削減碳排放的《環境稅》,澳大利亞2007出臺了《國家溫室氣體與能源報告法》和《碳主張與交易實踐法》。總體來看,這些國家支持碳金融市場發展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碳排放交易制度,包括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物、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和權利移轉、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機制及法律責任;二是碳基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融資方式、分配方式、聘雇制度和監督制度等;三是碳減排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包括引導生態投資、鼓勵民間多樣化融資的配套法律、法規與政策等;四是碳保險的相關規定,包括保險方式、保險責任的適用范圍、責任免除、賠償范圍、保險費率、索賠時效和保險機構設置等。
(二)以健全碳交易制度為保障
完善的碳交易制度為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制度保障。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碳交易制度主要有京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美國區域二氧化碳預算交易計劃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溫室氣體自愿減量措施。這些制度基本都是從基準年、管制氣體、管制范圍、管制對象、承諾期五個方面進行規定。按照這些制度,交易必須經歷從核發配額總量到配額初始分配、監測與查證、對超額排放的懲罰這一嚴格的流程體系。當然,各國交易制度的側重點有所不同。美國區域二氧化碳預算交易計劃對超額排放的處罰和各排放單位的抵換做了詳細規定,相關規范遠比京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嚴格。芝加哥交易所對市場中排放權的數量及其流動性的控制程度在以上四個制度中最高。
(三)以創新碳金融產品為動力
持續的金融產品創新為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不竭的動力。碳排放權是碳金融市場的原生產品,以碳排放權為基礎,國際碳金融產品種類日趨多樣化。目前比較成熟的碳金融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綠色貸款、互換合約、環保期貨、環保基金、碳交易保險、巨災債券、富碳產品債權和資產安排、天氣衍生品等。[7]在此基礎上國際碳金融市場還以碳排放配額和核證碳減排量為基礎創新出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四、對我國構建碳金融市場的啟示
與發展迅速并日趨成熟的國際碳金融市場相比較,我國碳金融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雖然我國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交易量已經占到世界總成交量的84%,但是由于未充分認識到CDM項目蘊涵的巨大商機,對碳交易的價值、戰略意義、操作模式、交易規則不夠了解,也沒有設立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平臺,更沒有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衍生品,我國在世界碳交易產業鏈中處于最底端。因此,積極構建我國的碳金融市場已迫在眉睫。
(一)健全碳金融法規體系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制定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法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等政策法規,《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出臺,也標志著“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三位一體的我國碳金融制度具備了基本框架。但是,這些政策法規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碳減排,也沒有額度分配、檢測考核、問責管理等配套政策支持,缺乏足夠的操作性。當前,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協調力度,借鑒《赤道原則》的相關條款,將碳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在原有《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碳金融法》,明確碳金融交易的操作辦法和管理制度,規范參與主體的權利保護和義務約束。
(二)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
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基石,碳金融市場的構建離不開發達的碳交易體系。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排放權交易所,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昆明環境交易所也已相繼成立。但這些交易所目前還僅限于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及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無序化、非規范化、同質化趨勢明顯,地區性壁壘也阻礙了信息的流通,為處于起步階段的碳金融市場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因此,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交易制度、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律的研究,在制度設計、區域規劃、平臺設計等方面吸納發達國家的經驗,積極發展有特色、高效率、分層級的交易市場。一方面完善制度、技術、資金等激勵措施,引導市場參與者進行場內交易,提高交易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另一方面積極改善交易條件,建立環境電子報價系統,利用網絡技術聯動各地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及時公布企業交易歷史記錄、CDM減排項目評估情況及國際碳排放權價格波動等信息,增強市場透明度。通過方便的交易平臺、透明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并逐步構建全國統一的碳交易體系。
(三)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務體系
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屬于虛擬商品,開發程序復雜、交易規則嚴格,交易過程中簽訂的合同也大都涉及境外客戶,內容繁雜、期限較長,非專業性機構一般不具備項目開發和執行能力。因此,國外碳金融項目評估及交易大多由專業性中介機構完成。相比之下,我國的碳金融中介機構數量少、經驗缺、專業技能差。這嚴重制約了碳金融業務的開展。當前應加強對參與碳金融的咨詢、評估、會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培育,積極推進中介服務體系建設。一是商業銀行要積極拓展碳金融中介業務,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資源及網絡優勢,為企業提供CDM項目推薦、項目開發、信用咨詢、交易和資金管理等服務;可以作為CDM項目的咨詢顧問,協調項目發起人、國外投資者、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還可以嘗試發行結構型、基金化和信托類金融理財產品,為CDM項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二是投資銀行、理財公司應積極開發碳金融理財產品,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渠道。三是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應完善碳金融產品的評估和咨詢,為交易主體提供項目評估、風險規避等服務。四是保險公司、擔保公司要創新保險產品,通過增信擔保機制促進碳金融產品的開發和交易。
1.按《市“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實現全區碳排放強度下降18%的約束性指標。(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2.完成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計進度目標。(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二、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
3.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并開展相關考核。(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4.推進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實施節能降耗戰略,控制能源總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力爭達到市政府下達目標。(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生態環境局、區工信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統計局)
5.完成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同比下降目標,完成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同比上升目標。(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工信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統計局)
6.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7.完成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強度同比下降目標。(牽頭單位:區工信局)
8.完成化肥使用量增量同比持平目標。(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糧食局)
9.完成造林面積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森林撫育面積年度計劃任務。(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糧食局)
10.完成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務目標。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比例超過全市平均水平或完成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目標。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牽頭單位:區住建局)。
11.統計大型公共建筑安裝能耗監測系統數量,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含能耗監測記錄、能耗統計、能耗分析、能耗審計等情況。(牽頭單位:區政府辦)
12.完成交通運輸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標,組織開展車船路港低碳交通運輸專項行動并取得良好效果。(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確保道路運輸新能源(純電動、混合動力、燃料電池)車輛或清潔燃料車輛保有量比上年增長8%及以上。(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公安分局)
13.組織開展低碳生活方式的宣傳及評選等活動。(責任單位: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14.加強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低碳化處理工作。(牽頭單位:區城管局)
15.在本區行業開展碳普惠制工作。(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16.開展低碳技術或示范的推廣和應用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7.助推企業申報低碳產品認證。(牽頭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區科技局、區發改委、區工信局、區生態環境局)。
18.健立完善基礎統計與調查制度及職責分工。(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在統計部門配備相關專業人員。(牽頭單位:區統計局)
19.安排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相關工作。(牽頭單位:區財政局)創新氣候投融資機制,設立相關基金或明確金融支持的具體方式,開展相關試點工作。(牽頭單位:區金融辦;配合單位:區財政局)
三、認真謀劃“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20.研究制定我區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標、達峰路線圖和總量控制措施。把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結合實際開展本地“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規劃思路研究,推動二氧化碳達峰路線圖行動方案和配套措施的實施。(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四、配合完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
21.根據省市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與污染防治監測、管理、執法、考核等體系有效銜接融合。核實我區擬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指導企業做好碳市場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的對接工作。加強對碳排放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高質量完成重點企業碳排放報告和監測計劃的核查工作。按照省市統一部署開展碳交易市場能力建設,提高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能力。加快完善溫室氣體排放重點企業管理工作機制,積極配合開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切實提高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配合省市主管部門,對納入碳市場企業核查,組織全區重點企業按時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和開展碳市場能力建設活動。(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五、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
22.發揮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召開會議,印發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年度工作重點,組織協調布置相關重大工作。建立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技術支撐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合作,更好地發揮科研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按省市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適應氣候變化、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相關研究工作。積極參加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培訓、參與學習與交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與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統籌融合、協同增效。加強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促進適應氣候變化工作與生態保護和修復等工作協同推進。(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六、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專項工作
做好市生態環境局對區政府2019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考核迎檢和本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考核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動措施,組織企業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碳足跡、碳標簽等機制及其產品(或標的物)創新和試點工作。推進低碳技術應用和低碳標準、低碳產品認證工作。(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要:公認會計準則缺位使得與碳排放權有關的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排放配額遠期買賣合約的會計處理存在重大差異;報告邊界和營運邊界界定的不可比,影響了信息披露的質量。碳排放權的政治特性決定了會計準則制定必須更多地關注會計的目標,決策有用性要求企業以供應鏈為基礎區別排放源,同時披露基于控制權和股權比例的排放信息,通過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實現碳排放報告與主流財務報告的有效融合。
關鍵詞:碳排放;會計實務;信息披露;差異分析;經濟后果
中圖分類號:1723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1 04-01 10-06
從氣候變化觀點看,在何處產生碳排放不存在差異,但就國際政治觀點而言,碳排放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IASB)2005年6月撤消《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
(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s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3:Emission Rights,IFRIC 3)以來,不存在國際公認的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準則。自愿披露占主流的碳排放報告降低了信息的可比性和決策有用性。分析總結相關差異及其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方法的差異分析
以碳減排為目的的排放權交易的種類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fcap-and-tradetrading scheme)和基線與信用額模式(baseline-and-credit trading system)。在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下,管理當局設定排放權交易機制調控范圍內所有企業在規定期間允許的碳排放配額(emission allowancel,并以無償或拍賣的方式進行分配。獲得排放配額的企業可以選擇減少排放、出售多余配額;或增加排放、購買額外配額。到期末,企業須向管理當局上交與該期間實際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基線與信用額模式則由管理當局設定最高排放基線(baseline),到期末,向實際排放量小于最高排放基線的公司發放排放信用額度(credit),并要求超標準排放的公司提交超額部分的信用額度。上述兩種模式都設立了最高排放標準,但兩者在交易機制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下,企業在收到排放配額時即可將其售出,并利用遠期合約進行回購,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額度大、時間長,能達到融資的目的;在基線與信用額模式下,只有結算出差異額后才可以進行交易,可用于交易的額度小、時間短。
與這兩種排放權交易制度有關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與排放權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排放配額遠期買賣合約的會計處理等問題。調查顯示,權威準則的缺位使實務中存在六種關于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Eu ETS)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果考慮EU ETS在財務報表的列示,則會計處理方法有15種之多:
(1)排放配額資產的確認。雖然有24%的受訪者將免費獲得的排放配額確認為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14%的受訪者將對方科目計人遞延收入,10%的受訪者直接計入利潤表項目),但76%的受訪者則依據IAS20《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以名義金額計量。將排放配額資產列示為存貨、無形資產、其他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5%、65%和20%;對于外購的排放配額,這一比例分別為11%、58%和31%。
(2)排放配額的后續計量,包括排放配額資產的攤銷、價值重估與銷售。14%的受訪者進行攤銷,其中,個別企業只對外購的排放配額進行攤銷;86%的受訪者則在排放配額被消耗或出售后,在利潤表上確認相關費用;有21%的受訪者對排放配額資產實施價值重估,并將價值變動直接計入利潤表相關項目。對于初始確認為遞延收入的企業,50%的受訪者以實際排放量為依據確認當期損益,25%的受訪者則以直線法分期確認損益,但當期損益在利潤表的列示項目,有的反映為收益增加,有的則反映為銷售成本減少,還有的反映為其他收入。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排放配額的銷售收入,有86%的受訪者直接計入當期利潤表,并大多反映為銷售成本的減少;7%的受訪者則將處置收益計入遞延收入,在剩余的年度內分期確認損益。
(3)交付配額義務引發負債的確認與計量。16%的受訪者沿用IFRIC3,73%的受訪者以已獲得的排放配額的賬面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但對由遠期排放配額對沖的排放負債,有26%的受訪者以遠期合同價格為計量基礎)。會計期末,依據排放權配額的市場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當預計的排放超過持有的排放配額時,70%的受訪者以生產單位為基礎,通過預先評估年度內的排放缺口確認排放負債,15%的受訪者在實際排放超過持有的配額時按實際發生額確認排放負債。
(4)排放配額遠期買賣合約的會計處理。70%的受訪者認為市場足夠有效,可以提供可靠的遠期價格曲線,能確定排放配額遠期合約的公允價值;53%的受訪者依據IAS39儉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其中46%的受訪者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入利潤表,7%的受訪者在現金流量對沖會計下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目:40%的受訪者以應計制為基礎,以自用為前提,認為IAS39不適用。
針對上述調查結果,普華永道會計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PwC)依據IAS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在與現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矛盾的前提下,認同如表1所示的三種會計處理方法:
針對上述實務處理的多樣化和已實施排放權交易國家會計準則制定者的請求,2007年12月,IASB通過投票表決,以10票贊成的結果,重新啟動關于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研究。預計將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的會計準則。2009年3月,IASB討論了企業免費獲取的、可交易抵消工具(tradable offsets,包括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下的排放配額和基線與信用額模式下的信用額度)的初始會計處理。IASB認為,可交易抵消工具符合IASB概念框架關于資產的定義,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更具有透明性和決策有用性。對可交易抵消工具的會計處理,有三種備選方案: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Non-reciprocal transfer model)、補償模式(Compensation model)和履行義務模式(Performanceobligation model)。其中,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主要考慮獲得可交易抵消工具時是否會招致現實的義務,認為排放項目停產后有義務交回該工具的,應確認為負債,否則,確認為利得。履行義務模式認為,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引入不是鼓勵排放,而是通過引入排放成本使企業逐漸降低排放量。因此,企業得到可交易抵消工具,是以承諾將排放量降低到允許的排放標準以下為前提的,可交易抵消工具應初始確認為負債而不是利得,期末,對實際排放量小于得到配額的部分確認為收入。補償模式認為,
可交易抵消工具不是免費發放的,是對排放權交易機制引入可能導致企業未來遵循成本增加事先給予的補償。在針對這三種模式的討論中,贊同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履行義務模式的票數各為6票.補償模式被一致否決。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差異分析
目前,碳排放信息披露多屬自愿披露,在披露內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其中,顯著差異體現在企業碳排放報告邊界和營運邊界的界定。碳信息披露項目(The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的統計調查以《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核算和報告準則》
(The Greenhouse Gas Protecol--A Corporate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GHG)為依據。GHG建立了一套溫室氣體核算語言,被公認為是確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的國際最佳實踐。依據GHG,對于部分擁有股權的被投資者碳排放信息的統計,報告邊界的界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其他四種情況。值得注意的是,以控制權基礎計算的碳排放量和以股權比例基礎計算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表2、3、4所示:放量為710噸;乙公司以控制權為基礎計算的碳排放量為1200噸,依股權比例基礎計算的碳排放量為1040噸。當碳排放權成為稀缺資源時,不同的計算基礎決定了該資源在利益主體之間的分配格局。
企業營運邊界的界定與其價值鏈相關,當考慮一家企業的碳足跡時,GHG認為存在三種不同的范疇適用于碳排放報告營運邊界的界定:
(1)直接排放,指報告主體所擁有或控制的生產設施或交通工具產生的排放;
(2)用于生產的外購電力、熱和蒸汽所導致的間接碳排放;
(3)其他間接排放,包括公司上下游作業鏈產生的排放。由于執行標準的可選擇性和碳排放信息收集體系的缺乏,在參與CDP項目的100家中國公司中,2008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統計方法,1家公司采用了ISO 14064-1標準《組織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但只有l家公司具體披露了范疇1和2的碳排放信息。2009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統計方法,1家公司使用ISO 14064-1的溫室氣體核算方法,3家公司提供了范疇l的排放量信息,2家公司提供了范疇2的具體數據。針對由于缺乏統一披露標準導致的CDP參與率低的現狀,2009年,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CDSB)了《CDSB報告框架》(cDSB ReportFramework)征求意見稿,并與PwC聯手了全球首份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模版(Greenhouse GasEmissions Report)。
三、碳排放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差異化的經濟后果分析
會計政策的選擇將導致企業財務業績的差異,影響公司的價值,對企業、政府、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決策產生影響,進而影響IASB相關會計準則的制定。
1、排放配額的不同會計處理對財務報表和財務指標的影響
在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下,對免費獲得的排放配額,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與按名義價值模式計量相比存在重大差異。雖然按名義價值對免費排放配額進行初始計量不產生資產、權益和損益,但會造成同一項資產(免費獲得和外購的排放配額)存在不同的計價基礎,且給企業通過出售排放配額“制造”利潤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企業的資產規模較大,如果同時確認遞延收入,則會增加權益,遞延收入采用不同的標準向利潤表釋放將影響以后期間的損益;如果將免費獲取的排放配額直接計人獲得當期的利潤表,則會人為增加當期利潤,且有可能造成收入與費用的不配比。而排放配額在資產負債表不同項目的列示,則對企業的資產結構、資產的分期攤銷、跌價準備與減值準備、資產處置損益、償債能力、運營能力、盈利能力等信息產生重大影響。對超額排放部分對應的排放配額提交義務確認時間上的差異,長期看,雖然對企業財務信息沒有影響,但會影響企業的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此外,除受供求關系影響外,超額排放的處罰標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排放配額市場價的公允性,甚至為排放配額設定了最高市價。
2、IASB關于可交易抵消工具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IASB關于可交易抵消工具的初始會計處理,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和履行義務模式各有利弊。排放權交易機制的作用機理是通過增加額外成本達到減少排放的目的,排放配額的分配是為了企業降低與之相關的增量成本,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下利得的初始確認顯然不符合經濟實質;當連續幾年的排放配額被一次分配時,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將違背會計配比原則。對于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兩個排放主體,僅僅由于排放項目停產后對多余配額是否需要交回的制度規定不同,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將使兩個企業的利得和負債規模出現差異。而多余的配額是否需要交回是一項管理制度,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由此將造成會計信息的橫向不可比。履行義務模式雖然部分克服了無給付對價轉移模式的缺陷,但不像其他有約束力的協議,企業只有在實際產生排放時才有義務上交排放配額;退一步講,如果沒有獲得排放配額,當將來產生排放時,企業對排放配額的外購將導致未來預期成本的增加。因此,應該將獲得的可交易抵消工具確認為未來而非現實的負債。所有這些,都是會計準則制定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3、碳排放信息披露差異引發的經濟后果
隨著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的關注,公司產品和服務的碳濃度、來自氣候變化的監管風險、供應鏈風險、產品和技術風險、訴訟風險、聲譽風險等因素將影響公司的成本水平、資產組合、供應鏈、經營活動的空間范圍。公司決策層依據相關信息分析碳排放權的市場價格,權衡購買排放額度的支出與減排引致的成本支出,根據公司的資源、能力與風險偏好,進行戰略選擇與決策。股東的決策將越來越多地受到碳管制制度的財務后果的影響。公司更大范圍的利益相關者,如顧客、員工、所在社區也希望了解碳減排管制對公司戰略的影響。所有這些,都說明了公司對碳減排措施實施有效溝通的必要性。但是,公認信息披露指南的欠缺,加大了會計人員的選擇難度,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而言則更是如此。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質量的對策
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有效運行,碳稅和反傾銷的實施都需要有精確的碳排放數據作支撐,擁有一個健康的、可量化的、能提供可靠及可鑒證數據的報告系統,保證所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可比性、精確性,是企業在低碳經濟時代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保障。
1、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準則制定應遵循的原則
從技術角度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會計準則的制定,在不與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相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制于現行的會計準則。從經濟后果而言,雖然會計準則制定是不同利益團體之間博弈達到均衡的過程,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項會計準則的制定會像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準則那
樣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決策有用性決定了會計的最終目的是為利益相關者的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因此,會計準則的制定應盡量減少政治力量的干預,客觀真實地反映經濟實質。
2、科學選擇報告邊界與營運邊界
在設定報告邊界和營運邊界時,必須考慮信息披露不同目的的需求,包括企業參與自愿性推動計劃的需要,有效管理碳排放風險的需要,滿足碳排放市場交易及政府對申報管制的需要。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碳排放報告邊界的界定應與公司財產的組織邊界和經濟狀況相一致,以控制權為依據來編制。當碳排放成為一種法律責任時,以股權比例為基礎計算的排放量具有較強的透明度。因此,建議企業同時報告以控制權基礎和股權比例基礎計算的碳排放信息。政府管制通常將重點放在企業的直接排放上,但英國的排放交易機制要求參與廠商同時提供來自外購電力、熱及蒸汽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對于擬加入碳排放交易系統的公司,最好以范疇1和2來編制嚴謹且可鑒證的排放報告。如何消除間接排放的重復計算是制度設計者應慎重考慮的問題,對于風險管理而言,如果僅將焦點放在直接排放上,有可能漏失主要的碳排放減量的機會與風險。估算來自公司營運上下游的間接碳排放,將有助于公司在整體價值鏈中與其他廠商共同合作來削減碳排放,并分享利益。
3、實現碳排放報告與主流財務報告的有效融合
中小企業對治污沒有任何積極性與主動性,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不會積極主動的參與治污項目,直接導致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最終轉嫁社會,同時造成對環境的污染。企業環保工作并沒有真正納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軌道,形成中小企業環保部門工作被動地圍繞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進行工作的局面。資源的稀缺與環境的外部性迫使企業必須轉變現有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首先,粗放的經濟增長模式需要持續大量的消耗不可再生資源,目前的資源狀況已不足以滿足我們發展的需求以及發展所帶來的這些不可逆轉的環境傷害。其次,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迫使我們尋找新的生態發展模式,是現代社會得以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和迫切需要。無論是從資源的稀缺還是環境問題的角度,我們都必須積極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實施低碳經濟。在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控制所采取的末端治理措施治理方法在三個方面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一是末端處理意味著更多的資源投人;二是碳排放控制處在末端,一定程度上鼓勵了生產與消費的碳排放;三是目前技術條件下,末端治理不能完全達到零排放甚至有新的碳排放或其他污染物產生。為了保證資源的持續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由末端治理轉向源頭治理是生產的必然選擇,從產品的設計、生產、運輸和消費都以最小的排放、最少的資源輸人達到最大的產品產出,從而減小經濟增長對環境的壓力。
二、促進中小企業低碳發展的對策
2.1中小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其一,積極研究、推行低碳發展模式。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推動低碳發展的主要角色應是營造有利于低碳發展的環境,也就是為低碳發展的廣泛開展創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政策環境和文化氛圍。盡快出臺低碳發展相關法律;抓緊制定低碳模式的有關政策措施;加大對科技技術進步和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投人;加大對低碳模式的輿論宣傳。其二,加強中小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由于中小企業所處行業、技術水平、規模、發展環境以及企業體制等呈現無限的多樣性,可以通過產品創新、服務創新以及工藝創新等方面來提升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其三,深化和發展環境政策。積極建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共同建設的一體化決策機制,使環境保護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建立并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建立有效實施機制及完備有效的監督體制;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建立綜合污染控制及過程控制體系;大力開發各種創新的環境經濟手段,利用市場的力量發展自發的低碳可持續發展機制;其四,建立中小企業污染防治投融資機制。政府可以讓社會中介機構承擔融資和投資事務,但企業最終必須承擔污染防治的成本。為提高中小企業治污的投資效率,國家應鼓勵在條件具備的地方建立中小企業工業園,實行污染集中治理;對分散治理,鼓勵采取委托治理等專業化模式。
2.2促進中小企業低碳發展的市場手段
其一,全面發展低碳產品消費群體。要解決消費者對環保產品認識不足,就要大力宣傳環境友好產品。當然企業在這一方面努力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確保產品質量,才能建立良好的環保產品口碑[3]。其二,利用市場那只“無形的手”促進低碳技術研發。提高低碳產品生產技術水平,減低成本,增加低碳產品的需求量。從企業角度來說,在產品設計和生產過程中,應當從綠色環保的角度來進行定位、設計、選材,貫徹綠色設計的意識,使設計出來的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符合“低污染、省能源”的原則。
2.3強化規范經營意識,提高自我低碳意識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國際化程度的逐漸提高,競爭和生存的規則將更加科學、完善、透明,而違規的成本也將越來越高。強化中小企業規范意識主要體現在四點:一是企業行為要規范,事實也證明的確有部分中小企業被淘汰正是因為經營不規范;二是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健全,這是內部高效和成本低碳的保障。三是企業要與國際接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四是企業管理制度創新,使得中小企業在自我意識上能夠有效的符合國際軌跡,踐行低碳經濟模式。
三、總結
能源結構、產業結構不合理:我國目前處于工業化、城市化的飛速發展階段,化石能源、鋼鐵、水泥等產品都是工業化和城市化所必需的物質投入。鋼材、水泥、電力等的供應保證是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支撐,而這些“高碳”產業是我國經濟增長的帶動產業,無法通過國際市場來滿足中國的巨大需求。因此,提高產業競爭力、應對氣候變化就必須降低其碳強度,完善和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雖然我國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來確保我國的環境保護,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并且此后又陸續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完善,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漏洞,并且在一些更為詳細的規定上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我國的法律法規急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細化。缺乏資金和技術的支持: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缺乏資金和技術的支持,這將成為發展我國低碳經濟的瓶頸。低碳技術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涉及面廣、難度大是我國低碳技術所面臨的難題。低碳技術涉及國民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和社會再生產過程,但由于低碳技術發展的局限性,嚴重制約著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例如,我國高碳的火力發電仍占發電行業的主體地位,而目前的技術根本滿足不了低碳發電的要求。此外,我國政府積極倡導限制汽車二氧化碳的排放,但缺乏新能源動力,太陽能、氫能的利用還處于進一步研究階段。
二、優化結構完善低碳經濟立法和管理制度
優化產業結構,發展低碳產業: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飛速發展,我國需要優化產業結構,發展高能效和低碳排放的產業。①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第三產業、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和低能耗產業,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強度;②調整高耗能行業結構,淘汰陳舊設備,推廣高新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推進清潔生產,改變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③將低碳發展納入國家產業振興規劃的原則考慮和當前安排,為低碳發展創造條件。加快低碳經濟相關立法和完善管理制度:法律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保障,面對日益惡化的氣候變化和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趨勢,應抓緊進行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工作。同時,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突破口,認真做好低碳經濟的相關發展規劃,明確我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目標和任務,促動我國低碳經濟積極、有序和健康發展。政府還應積極地制定一系列相應的激勵政策和制度,引導和鼓勵國民走低碳經濟的道路。此外,還應當建立相應的市場運行規則,如企業市場準入條件、規范項目的競標方式、企業實施低碳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核機制等,以提升企業發展低碳經濟的信心和發展動力。
三、加強合作立足國情
引導公眾參與加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人類共同生活的地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單靠一個國家的力量是無能為力的。保護地球,促進低碳經濟的有效發展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為了適應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積極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經驗,促進低碳技術的國際引進、消化和二次創新,大力發展節能與高效利用技術,并通過逐漸建立相關機制來實現低碳技術的飛速發展。發展低碳經濟應立足于國情,分步實施,有序推進:低碳經濟是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重要途徑,調整能源、產業結構,革新技術是低碳經濟的必然要求。在目前及今后的工作中,應結合國情,有序、分階段、有重點、有目標地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應該把發展低碳經濟作為節能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突破口,并將其作為新的生產和消費增長點。加強教育宣傳,引導公眾參與: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為了追求一時的經濟利潤,人們開始肆無忌憚的濫用資源、并任意污染環境,導致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破壞使人類資源與環境面臨巨大的壓力。這與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應當有效利用教科書、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加強教育宣傳,全面提高人們的認識水平,使低碳經濟理念更為廣泛地被公眾所接受。
四、結語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機制;低碳城市;節能減排
中圖分類號:F75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0)02-0050-04
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對提升環境質量的愿望也越來越高。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許多國家的追求,創建低碳生存環境正在成為世界的主流。在這一趨勢推動下,我國中央政府提出了發展低碳經濟,營造綠色家園,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走可持續發展的方針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則提出了建設“低碳城市”的城市發展戰略,并積極開展了對外合作。例如保定、上海成為首批入選世界自然基金會“中國低碳城市發展項目”的兩個城市;在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落幕后,杭州、青島等城市宣布了建設“低碳城市”的計劃,并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低碳城市”的發展建設無疑將會為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的支撐。但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目前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未完全消退,企業生產還未完全恢復的情況下,政府財政資金趨于緊張,既要保增長,又要建設節約型社會,對地方政府和企業都提出了新的挑戰。為應對全球變暖,世界各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建成了多個、多級別的碳排放市場,為遏制全球變暖趨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同時我國也在進行碳排放交易的試點工作,這些都為借助市場化的手段建設“低碳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一、國際碳排放交易機制與實踐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三種為減少締約方溫室氣體排放的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機制(簡稱JI)、國際排放貿易(簡稱ET)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其中前兩項機制適用于公約附件國家之間,而清潔發展機制(CDM)則適用于公約附件Ⅰ國家和非附件Ⅰ國家之間。由于附件Ⅰ國家可以通過三種靈活的機制,以交易轉讓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來獲得溫室氣體排放權。這樣,就能夠在不影響全球環境完整性的同時,降低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實現全球減排成本效益最優。《京都議定書》之后,發達國家相繼成立碳排放交易所,發展中國家也借助清潔發展機制,越來越多地融入國際碳市場。歐盟和美國是碳排放交易實踐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個案例,其實踐經驗對中國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有很強的借鑒作用。
(一)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
在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歐盟一直是推動氣候變化談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踐行者。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做準備,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了“排放交易計劃(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對工業界排放溫室氣體設下限額;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了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的排放交易體系――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涵蓋了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且非歐盟成員國的瑞士和挪威也決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ETS與歐盟成員國進行排放交易。在該交易體系下,人們采用的是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與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歐盟及其成員國政府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受該體系管轄的每個企業將從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額度――歐洲排放單位(EUA),而所有企業的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該上限。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額度,那么它就可以將剩余的額度放到排放市場上出售,以獲取利潤;反之,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否則,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2005~2007年,第二階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階段,共有21個歐盟成員國參加。根據“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歐盟規定至少將95%的配額(EUA)免費分給企業,剩余5%配額采取競拍的方式分配。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標1噸,將被處以40歐元的罰款。2008~2012年是第二階段即正式實施階段。會員國所釋出的排污權有90%必須免費分配給各廠,10%配額采取競拍的方式分配,罰款額漲至100歐元,噸;通過與JI和CDM項目的接通,市場規模擴大到歐盟以外的國家。
目前。歐盟正在進行的是“排放權交易計劃”第二階段,由于在試運行的第一階段,各國向其企業簽發了過多的排放許可證,使企業缺乏減排動力,導致二氧化碳市場碳信用通脹,從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會的批評。在正在實施的第二階段中,歐盟就明顯加緊了配額的限制,并且試圖將該體系覆蓋到更多的行業中去,尤其是近年來排放增長迅猛的航空業。EUETS的交易量不斷增長,2007年交易了不到10億噸,2008年交易額達到28億噸,占歐盟《京都議定書》氣候貿易體系交易總量的80%~90%,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減排碳交易市場交易平臺,是京都機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由會員設計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規則。交易所的會員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以保證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能夠實現兩個階段目標:做到在第一階段(2003~2006年),通過自身減排和購買其他會員多余的信用額度達到每年減少1%的排放的目標;并保證在第二階段(2007~2010年),所有會員將實現6%的減排量。交易所包含兩類機構:一類是CCX的會員,即排放溫室氣體的實體;另一類是CCX的參與者,即替代物和流動性的提供者。每位會員公司通過減排或補償購買達到各自的減排量,在維護大氣環境穩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提高企業知名度與美譽度。
CCX目前有會員公司200多個,主要來自航空、電力、環境、汽車、交通等行業,其中包括5家中國會員公司,交易產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種溫室氣體。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場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貿易體系于2003年1月正式啟動,它對該州的電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門規定排放份額,對于額外的排放,則通過該碳交易市場購買減排認證來補償。2007年澳大利亞加入《京都議定書》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亞政府正在推動參議院通過一項含有11個具體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從2011年開始覆蓋全國75%的碳排放,這一舉措將使澳大利亞成為繼歐洲之后的第二個碳交易平臺。
加拿大作為一個遠遠落后于《京都議定書》目標
的國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經濟中參與解決空氣品質和氣候變化問題的許多部門提供價格透明度、環保整體性、低成本、廣泛的準入和可靠性,促進加拿大的整體減排。
亞洲地區碳交易起步較晚,但正出現迎頭趕上的跡象。港交所已經開始研發排放權相關產品,籌備溫室氣體排放權場內交易,日本也在進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籌備工作。
二、我國在碳排放交易機制上的探索
我國開展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最早是在1991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在16個城市進行了排放大氣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6個城市開展了大氣排污權交易的試點。這些試點可以看作是中國排污權交易的起步階段。1997年北京環境與發展研究會和美國環境保護協會合作開展了排污權交易研究項目,2001年亞洲開發銀行和陜西省政府共同啟動了由美國RFF和中國環境科學院聯合執行的“SO2污權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國家環保總局在7省市開展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這是中國迄今為止最大規模的排污權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過這些項目的開展,為我國積累了許多排污權交易的經驗。但是客觀來講,這些項目的開展多是在政府主導下或者在企業內部完成的,多數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在這些交易中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作用沒有得到體現,也沒有相應的經濟評估。近幾年,我國開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產業鏈中所處的地位,開始探索構建自己的碳市場。2008年相繼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完成國內首筆基于碳足跡盤查的碳中和交易,開啟了我國碳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對我國建設“低碳城市”的啟示
可以看出,碳排放權交易已成為國際社會推動全球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我國也在積極探索建設國內的碳排放市場,這些都為地方政府更好地利用經濟手段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以市場手段推動“低碳城市”的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1.創建區域內的碳交易試驗平臺。地方政府可以借鑒國內已有的排污權交易試點經驗,在區域內進行以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為主的交易試點,隨著試點交易的不斷完善和推進,逐步推進節能量等其他創新產品的交易,并及時吸納國際國內碳排放交易所的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為下一步進行碳交易做好前期準備。隨著我國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以及國家級碳排放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必將逐步建立以省為單位的區域性碳排放市場,發展“低碳城市”的地方政府要以碳交易試驗平臺運行經驗為基礎,爭取省內的區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戶本市,以此進一步推動其“低碳城市”的建設,并擴大其影響力。
2.構建完善的碳交易信息平臺。碳交易市場一方面是與虛擬資本、金融創新、綠色技術、低碳信息咨詢、新經濟所需人力資源和教育培訓等等相關的信息經濟市場,另一方面是與低碳經濟的生產要素和產品市場以及現代服務業的市場相關的企業經濟和產業經濟的市場。因此,只有構建真實而強大的信息平臺,才能最終構建碳市場。地方政府要認識到構建信息平臺是極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加快與國外先進交易體系的交流與合作,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等形式引入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
3.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機制。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來自政府法律強制性設立的排放上限,同時碳市場的運行更需要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節能減排貫穿整個生產、銷售和消費、使用、廢氣及回收、資源化、再利用的過程,上述各個領域對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對生產者、消費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為加以規定,并配合嚴厲的懲罰機制,才能保證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推進和碳交易機制的順利實施。因此,地方政府要以國家法律為指導,加快制定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場運行的地方法規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制體系。盡快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碳排放配額分配體系、監測體系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企業以及發電、建筑、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節能減排管理制度建設。只有制定并嚴格實施有關節能減排的法制規章,才能使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約束,才能激勵企業主動節能減排,保證碳交易市場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良性運行。
4.完善市場化節能減排的配套政策。實踐表明,運用市場機制,利用經濟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節能減排,但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應積極配合國家資源品的價格改革,穩妥地推進煤、油、氣、電、水等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改革,運用價格杠桿引導企業節能減排。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排污單位排污費征收標準,通過價格機制的作用,將能源與環境的成本內化到企業的生產決策中去,將節能減排與企業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引導企業自覺地實施節能減排行動。完善促進節能減排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以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通過嚴格的土地、信貸、項目審批等政策措施,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過快增長。同時完善監督檢查機制,保證這些政策措施能夠得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