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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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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條例

    第1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為了認真貫徹《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保證電力能源供應,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全縣電力工業和縣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現就我縣開展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電力工業關系到國計民生,作為現代社會的“經濟大動脈”,電力設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于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由于城填、農村的發展,違章建筑物與線路保護區的矛盾便凸顯出來了,已經嚴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也對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據供電部門的調查,不完全統計,目前我縣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的建筑共有190戶。供電線路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已成為供電安全的最大殺手,它危及安全供電,更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危險和威脅。為此,整治電力線路下違章建筑迫在眉睫。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必須設置安全區域。這個問題必須引起各地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整治線下違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涉及的部門多,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經貿局、公安局、安監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供電局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XX單位。由縣供電局、公安局、國土局及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采取清理違章建筑行動,該拆的拆,該封的封;各鎮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積極配合整治工作,確保全縣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強化措施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的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時對沿線群眾進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有關電力規程的宣傳教育工作,讓沿線人民群眾認清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的危害性,調解和處理因整治工作與當地村民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縣經貿局負責監督、檢查《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規章的執行情況,開展清理違章建筑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讓人民群眾認識到在高壓線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導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解決整治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建房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縣公安局要增強協作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清理違章建筑工作的有序開展。對危及電力設施的高壓輸電線走廊下違章建筑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公開處理。

    縣建設局負責把好規劃審批和執行關。編制城鎮規劃要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預留輸變電設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護區域;新建和擴建項目,凡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必須征求當地電力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會同經貿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辦理電力設施通道和保護區域土地征(占)用手續以及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續;依法查處侵占電力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從源頭杜絕違章建筑的產生,并將結果報當地高壓線路走廊下違章建筑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縣供電局負責組織所屬部門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加大資金投入,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做好電力設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備用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切實加強線路巡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對發現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已建成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做好統計,及時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電力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砍伐或者清除。”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已經形成事實的進行研究對策,及時解決。提出整改意見和具體措施方案時,要首先考慮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然后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拆除、封堵門窗、更換絕緣導線、懸掛警示標志等方法補救,保證達到安全標準,從而確保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通道暢通和電網安全運行。

    三、加強宣傳,群防群控

    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深入地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尤其是關于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的規定:1~10千伏線路兩側各5米;35~110千伏各10米;154~330千伏各15米范圍,屬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均不得建房。高壓電線有熱脹冷縮的屬性,其伸縮距離在0.5至1米以內,一旦衣物搭上高壓線,則易發生事故。同時,由于高壓線一般是且是放電的,人體離高壓線垂直距離太近,有觸電的危險。供電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宣傳車、通告、標語等形式,廣泛宣傳電力架空線下建房的危險性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線下建房危及電力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加強對人民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教育,印發電力線下不準擅自建房的法規宣傳單發放給人民群眾,以便互相監督,也便于群眾對違章情況及時舉報。同時,要將中小學校作為保護電力設施宣傳的重要陣地,不斷提高群眾安全用電、科學護電的自覺性,樹立“關愛生命,關注安全”意識,真正杜絕線下違章建筑。

    四、強化責任,確保實效

    各級政府要統一領導,精心組織,形成合力,將整治高壓線下違章建筑工作與依法行政、項目規劃、項目建設、市政建設等相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協調一致,整體推進。各級電力部門要進一步履行好法規賦予的職能,切實擔負起執法主體的責任,認真做好整治的牽頭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增強協作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整治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要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工作聯系制度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切實暢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強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建房整治工作的透明度,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實質性成效。

    第2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關鍵詞:違章建筑 電力訴訟 防范對策 安全生產

    中圖分類號:D92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2-147-02

    在電力企業積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今天,電力安全生產形勢日益平穩向好發展,但電力安全生產過程中依然面臨著諸多復雜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其中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可以說是供電企業的一大難題。違章建筑的存在,導致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電力安全事故。

    作為電力企業改制后的供電企業是不具備政府管電行政職能,也非具有行政權力的執法機關,無權強制限制違法建筑的房屋行為。而往往在處理相關因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時,有些地方法院仍將供電企業視為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常常以監管不力為由,當作供電企業承擔賠償的依據。然而,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民事責任是維護管理,電力主管部門的責任是監督管理,即行政責任,所以有些法院混淆了供電企業的民事責任和監管部門的行政責任。對此,供電企業應積極采取相關防范對策,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并避免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諸多麻煩和經濟損失。

    1加強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

    作為供電企業,必須結合輸電線路實際狀況及運行經驗,加強線路運維管理。一方面供電企業要動態開展線路巡視工作,密切關注違章建筑發展趨勢,滾動修編違章建筑隱患點檔案。對于巡線發現的安全隱患,供電企業須制定技改、大修計劃并落實好項目全過程管理,對一些暫無具條件進行新建、擴建、改造的電力工程,必須落實好相關反事故措施。另一方面在電力施工工程中,供電企業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控制好施工中的安全和質量風險,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管理規定,全面開展質量、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健康等方面工作,按照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通過做好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工作,供電企業一方面加強了系統防范違章建筑引發的電力事故的風險能力,使安全關口進行前移,切實提高了電力設施的健康水平和施工安全管理;另一方面當面對相關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此時供電企業所需承擔的主觀過錯法律責任風險將大大減少。

    2做好宣傳工作,履行告知業務

    作為供電企業,應積極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爭取營造一個良好的供電環境。供電企業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微博等各類媒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活動;可結合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護電常識,不斷增強公民保護電力設施意識。

    對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違章建筑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通過派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等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要求當事人簽收,對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所在村(居)委會見證或進行公證送達。對于那些嚴重影響供電企業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違法者,供電企業則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總之供電企業首先要負起安全告知義務,盡可能地履行一些法定的書面形式告知違章業主,獲取已履行告知業務的有效證據。同時,根據國家《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供電企業應依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或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供電設施設立懸掛警示標志或圍欄,并注意在適當位置進行懸掛,所懸掛標示牌必須醒目,容易辨認,并定期進行檢查標示牌是否被偷、損壞等情況。反之,當供電企業在面對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如果沒法提供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或不能主張已履行安全告知義務的有效證據,企業將難以推脫賠償責任。

    3加強協作溝通,政企合力共建和諧電力環境

    電力產業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全民所有即國有基礎性公益性產業,供電企業的很多生產經營活動都滲透著政府的指導性政策調整。所以,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協作溝通,獲得政府部門的支持,是供電企業理順各方關系,化解各種糾紛,加快電力建設,構筑和諧電力的重要工作。對于違章建筑,供電企業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聯動機制,緊緊依靠政府力量進一步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違章建筑清理工作。當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有違章建筑物或正在建房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供電企業應當機立斷,采取有效措施,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同時,供電企業要加大與土地建設主管單位的溝通協調,告知并要求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4注重警示作用,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

    供電企業應努力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并注意對相關電力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搜集、分析工作,認清當前電力違章建筑類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特點。在發生相關訴訟案件時,爭取第一手掌握現場證據,包括錄像、錄音、照片、證人證言等有利證據,調查落實有無人員在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并對違章情況和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尋求有利證據支持。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后,供電企業應再次對違章情況以及法院的最終認定結果,以案例的形式開展企業訴訟案件警示,把警示制度作為一種常態機制,引以為戒,并能舉一反三進行整改,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控制等各環節的管理流程,使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發生率和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

    5積極探索并配合好電力立法機構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法規的立法工作

    第3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關鍵詞:違章建筑查處;法律關系;舊城改造項目;城市擴容建設;征地;房屋拆遷

    1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違章建筑是當前社會中的難點問題之一,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對違章建筑進行清晰和統一的界定。在實際處理時,各級地方政府一般會根據現實情況加以設定。考慮到政府各部門智能的差異性,國土、交通、城管、規劃以及房管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這也是導致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不一致現象的主要原因,導致實際存在的“違法建設”“違法工程”“違法建筑”“違章建筑”等多種說法。上述說法具有一定區別,如“違法建設”和“違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動態性的行為過程。而“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描述的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靜態性。文章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

    1.1行為性質

    從行為性質的角度來說,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首先,違章建筑在其性質而言屬于違法行為,違章建筑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公路法以及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禁止性的規定,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克制違章建筑處于違法狀態;其次,違章建筑是在經過規劃管理部門以及土地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或許可之前進行建設的;最后,違章建筑必須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認定,假如建筑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則應由城鄉規劃部門進行影響程度的認定。

    1.2行為對象

    在判斷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時對于違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響。從行為對象的角度來看,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所造成的違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內涵均具有很大差異,據此而造成的對違章建筑的各種理解也存在很多爭議。通過總結歸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對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構筑物兩個名詞,但對其他設施的描述缺不盡相同。這是因為上述兩個名詞都屬于設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異性。而違章建筑的對象是否包括設施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緊密相關的,并且在分離之后設施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電纜、關系等工程。而這些在法律上被稱作是附著物,因此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著物。

    1.3行為事實

    1.3.1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違反土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擅自進行建設的項目,為獲取相關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擅自建設等行為。

    1.3.2改建。改建指的是將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進行拆除改造。比如將民用住宅私自改為商業用房、破墻開店、將一個房間進行分割改造成多個小房間進行群租等項目。

    1.3.3擴建。擴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礎上進行建設,以達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積的目的。

    2違章建筑的查處

    2.1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

    2.1.1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通常情況下,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影響認定、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以及執行等。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時,首先,應保證查處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查處的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的法律正確;其次,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應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包括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救濟等權利。

    2.1.2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包括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拆除、沒收違法收入、沒收實物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2.2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

    2.2.1查處權責不明確,各部門之間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經提到,國土、交通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各大城市進行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綠化、市政以及規劃等七個方面。而違章建筑卻涉及了多個部門和領域,并且對市、縣(區)、街道和社區的利益息息相關。我國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門利益化現象,導致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不足,是造成違章建筑查處受阻的內部原因。

    2.2.2違章建筑執法手段乏力,查處方式單一。我國多數城市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進行,以拆除為主要查處手段。在違章建筑查處執行過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設的初期階段已經得到了用地許可以及工程規劃許可等各類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擴建行為。某些違章建筑受到各種各樣的因素影響致使審批手續上部完善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活動等。上述違章建筑并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規劃造成不良影響,對該類違章建筑進行拆除處理,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等成本,還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除此之外,部分違章建筑在做出拆除處理之后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不能直接進行拆除,目前針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法尚不完善。許多相關部門在查處違章建筑時通常會給予責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處過程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拒不配合、拒絕停工等現象,導致執法部門很難有效解決違章建設行為。

    2.2.3執法環境不善,沖突矛盾時有發生。對于法制國家來說,其法制水平的高低與國家的政治、文化、經濟等的發展息息相關,除此之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法律環境。針對違章建筑這一法律環境而言,和發達國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經常出現暴力執法沖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現象,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矛盾的不斷計劃、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層次不齊等造成的。

    2.2.4管理執法體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環節,屬于事后控制。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和管理時,很可能會由于政府引導力度不夠以及市場供給不足等問題使得查處過程中出現了審批、管理以及監督等環節出現脫節現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夠暢通。除此之外,沒有嚴格貫徹實施聯席會議制度和審批備案制度。再加上某些執法部門存在消極執法、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現象,監管力度不足,部門權利集中化等導致某些部門消極作為或不作為。

    3違章建筑查處過程中的相關法律關系的沖突解決

    3.1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

    當違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執行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訟,也就是說通過代為訴訟來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訴訟是為了法院能夠對違章建筑的實施和執行排除障礙,而不是處于讓申請執行人得到違章建筑的占有權。占有并不是權利和物權,而是一種實施狀態,但占有卻憑借其實時狀態展現出了財產的秩序,也就是說占有體現了社會生活的一種秩序。法律對占有的保護是為了對生活秩序和財產秩序進行維護,而不一定是為了保護真正的權利。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法律需要維護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各類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為。

    3.2違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

    如果違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被執行人待遇執行其權利這一前提下,申請人擁有代為訴訟的權利。這一行為可以幫助被執行人獲得應有的賠償,但是根據司法實務的有關規定,當違章建筑遇到不動產的侵害這一情況下,采取相鄰關系的規定是不合理的。這樣說是因為發生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罷,主體必須是相鄰不動產的使用權人亦或是所有權人,主體具有不動產的民法權利,但是違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鄰關系要求的使用權以及所有權,所以相鄰關系規定并不能用于處理此類問題。基于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違章建筑的具體毀損行為、違法程序、對合法財產受到侵害的嚴重程度和損毀行為人出現過程的程度來科學地對賠償范圍加以確定。上文已經到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獲得全額賠償,賠償數額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對擅自毀損行為擴大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賠償。

    3.3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明確指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才能作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也明確指出違章建筑不能進行出租。法律只保護那些進行依法登記的出租房屋。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的合同簽訂內容不合法,因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結語

    文章首先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進行了闡述;其次從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以及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兩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查處進行了分析;最后對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以及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三種情況下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思考。

    作者:楊海霞 單位:東明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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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5、車輛交通管理:對小區的主要通道,停放車場地及設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設施管理:進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關費用。

    7、違章建筑的管理:配合違章建筑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筑進行舉報監督管理。

    8、多種生活服務:進行公共樓道、樓外道路及公廁的保潔清掃,垃圾清運等常規;開辟夜間收費停車場、收費農貿市場、旅游服務、養花種苗出售等經營。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彌補管理經費的不足。

    第5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一、目標任務

    通過清理整治,全面制止違法用地、違章建筑行為,查處一批非法交易土地和違法建筑的典型案件,拆除一批嚴重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筑,分類處理各種違法建筑,建立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杜絕非法交易土地和違法建筑行為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成立縣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指揮部,人員組成如下:

    總指揮: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常務副總指揮: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副總指揮: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縣法院院長

    縣檢察院院長

    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橫水鎮黨委書記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財政局局長

    縣房管局局長

    縣城管局局長

    縣文廣局副局長、新聞中心主任

    橫水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指揮部下設五個工作組:

    (一)清理整治組。

    領隊:

    副組長:

    工作人員由縣征地拆遷指揮部、城建局、國土局、房管局、城管局、供電公司、公安局及所在地村干部組成。主要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兩違”建筑的調查摸底、現場制止、下發停建通知書、宣傳教育、案件辦理、依法等工作。

    根據強制拆違需要,整合縣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縣建設規劃執法大隊、縣國土執法監察大隊、公安消防大隊及征地拆遷工作組力量,形成強大合力對嚴重違法違章建筑實施。

    (二)綜合協調組。主要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會議準備、綜合性文字材料、后勤保障等工作。由征地拆遷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三)宣傳報道組。主要負責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宣傳報道、專題報道和新聞曝光等工作。由同志任組長,人員從縣委宣傳部、縣文廣局、縣新聞中心等部門抽調。

    (四)安全保衛組。主要負責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懲處阻撓執法、暴力抗法人員。由同志任組長,工作人員從縣政法委、縣公安局等部門抽調。

    (五)案件偵辦組。主要負責查處違法違章建設中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侵占國有和集體土地等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由同志任組長,工作人員從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察局、縣國土局、縣城建局、縣人社局、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等部門抽調。

    三、清理整治范圍和重點

    范圍包括:縣城規劃區內橫水鎮七個行政村內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清理整治的重點是:

    (一)侵占公共用地、政府已收儲土地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違章建筑。

    (二)非法買賣、轉讓、租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進行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三)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

    (四)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出入口、重要公共設施及國家機關周邊等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居民生活的違法違章建筑。

    (五)嚴重影響規劃紅線、綠地、水系、高壓線走廊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違法違章建筑。

    (六)其它被認定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四、工作步驟

    整個清理整治工作從2011年11月20日開始至2012年3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11月20日至11月25日)

    1、宣傳發動。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周報》、《手機報》等媒體,采用宣傳車巡回宣傳、通告、張貼宣傳標語、發放宣傳單、電視游字廣告、電視專題片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動員。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全縣上下營造依法建設、違法必究的濃厚氛圍;大力宣傳違法違章建筑對城市建設的嚴重危害和人居環境的嚴重破壞,形成聲勢浩大的控違拆違輿論環境,使清理整治工作決策部署家喻戶曉。

    2.調查摸底。清理整治工作組負責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違章建筑逐戶進行排查,全面掌握每處(棟)違法違章建筑的詳細情況,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調查摸底結果經核查無誤后予以公示,并將摸底情況上報指揮部。調查摸底期間,實行組長負責制,除全面準確掌握情況外,要確保不再有新增非法買賣土地行為,不再新增違法違章建筑,不再新增違法開挖地點。

    3.自查自糾。參與違法違章建設人員,要主動向有關部門申報,并按規定自覺停止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爭取從輕處理。特別是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要按照相關要求如實填寫有關表格,積極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對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申報,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是黨員、干部的可免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聯合執法,集中處理階段(11月26日至2012月1月31日)

    1、自拆助拆。有違法違章建筑的,要主動自行拆除。對自拆的,依法免于處罰。在下發有關通知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拆或自拆確有困難的違法違章建設戶,由清理整治工作組組織有關人員幫助拆除,助拆費用由違法違章建設戶承擔。

    2、。集中整合縣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縣建設規劃執法大隊、縣國土執法監察大隊、公安消防大隊、森林消防大隊及征地拆遷工作組力量,形成聯合執法的強大合力,在縣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堅決依法拆除一批違法違章建筑。按照“六先拆”原則,凡侵占國有及收儲土地的違法違章建筑先拆;凡黨員領導干部(含非黨)在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上頂風搶建的違法違章建筑先拆;凡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妨礙道路及重大項目建設,嚴重阻礙供電、供水等公共設施管線走向,影響防洪安全,擠占消防通道的違法違章建筑先拆;凡有非法土地交易行為及縣城規劃區外村民到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先拆;凡下發停建通知后仍在突擊搶建、以前被強拆過又在建設的典型違法違章建筑先拆;凡不法商人為獲利建設的典型違法違章建筑先拆。通過先拆帶動自拆,以點帶面,滾動推進。

    3、分類處理。在深入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各類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分類,按照堅決拆除一批、沒收一批、處罰一批的原則,對違法違章建筑處理到位,使違法違章建設者不能在違法違章行為中得到違法利益,鏟除違法違章建筑的利益基礎。

    (三)堵疏結合,建章立制階段(2012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縣城規劃區危舊房改造和農民建房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加強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后的巡查監管,堅決防止違法違章建筑反彈。進一步建立健全清理整治違法違章建筑的長效管理機制,實行常態化管理,防微杜漸,使城市建設走上規范有序的正常軌道。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有關鄉鎮和部門要充分認識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切實把思想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作為當前的一項中心工作切實抓緊抓好。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配合,抽調一批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人員,做到任務、責任落實到位,確保整個工作有序開展并取得實效。

    (二)聯合整治,齊抓共管。橫水鎮和有關部門要對照自身工作職責,加大巡查和監管力度,密切配合,協同作戰。

    橫水鎮黨委政府:對縣城規劃區村組干部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違法違章建筑及非法買賣土地的線索,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建立詳細臺帳。

    縣城建規劃執法大隊、縣國土執法監察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監察制止和強制拆違工作;提供違法違章建設的有關證據和法律、法規;擴大宣傳,營造嚴厲打擊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強大聲勢。

    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有關鄉鎮和部門的履職情況開展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匯總上報縣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指揮部。

    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的嚴肅查處;從嚴從重查處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村組干部非法買賣土地及參與違法違章建設的行為。

    縣委宣傳部、縣廣電新聞中心:負責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的宣傳報道和典型違法案件的曝光;嚴格審查管理,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筑提供有關廣告服務。

    縣公安局、縣檢察院:負責查處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案件,堅決制止、查處、打擊各種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維護執法秩序。

    縣法院:負責依法及時受理、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違法違章建設案件,集中力量依法一批違法違章建筑。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查處占用防火距離,或者擠占、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等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縣公安交管大隊:負責查處超限超載和無牌無證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對縣內外運送建筑材料的車輛進行嚴格管理。

    縣林業局、縣森林公安局:負責查處縣城規劃區占用、毀壞林地違法違章建設的行為。

    縣水保局:負責查處縣城規劃區內未取得規劃用地許可證亂挖山地、破壞表土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縣工信局:負責督促縣預拌混凝土供應商嚴格執行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提供混凝土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縣城管局:負責協助城建部門查處縣城規劃區內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和違法占道建設行為;對私自在戶外設置買賣房屋和招租廣告進行嚴厲查處。

    縣房產局:負責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受理業務,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作為產權登記的必備條件,一律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筑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縣供電公司、縣清泉水業公司、縣水利局:負責查處私自接電、接水行為;嚴格執行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辦理供電和供水手續的規定,不得為違法違章建設戶提供接入服務。

    縣工商局:負責查處利用違法違章建筑從事經營和生產的行為;對無法提供經營和生產場所合法性的一律不得辦理有關證件。

    縣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公司:負責查處私接信號、通訊網絡的行為;嚴格執行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通訊網絡服務的規定,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筑提供通訊網絡服務。

    縣局、縣維穩辦:及時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相關情況,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矛盾化解調處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嚴肅紀律,問責問效。

    1、嚴肅工作紀律。全縣黨員干部、國家公職人員、村組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這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要做到“三帶頭三不準”,即帶頭支持控違拆違工作,不準做不利于整治非法交易土地和違法建筑的事;帶頭做好本單位職工和親朋好友的工作,不準為非法交易土地和違法建筑戶說情、打招呼;帶頭拆除自己的違法建筑,不準拖全縣清理整治工作的后腿。

    2、落實經費保障。橫水鎮及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整治工作經費預算報縣違法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指揮部審定后,報縣委、縣政府審批,由縣財政撥出專項資金用于整治活動中設備購置、拆遷費、清運費、車輛燃料、人員補助及工作日常開支。

    第6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建筑物因其價值大,不易移動、隱匿、毀損等特點,往往成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首選對象。對建筑物采取保全時,要仔細其各種紛繁復雜的情形:

    (一)對建筑物的保全應否包括土地使用權

    對建筑物的保全應否包括土地使用權,其實質是建筑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在具體實務中要區分三種情況:第一,當建筑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一致時,對建筑物的保全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第二,當二者為不同所有人所有時,只要建筑物屬于被申請人所有,應當予以保全。申請人在向土地使用權所有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后,有權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第三,當土地使用權已被保全時,對建筑物進行保全是可以的。在處理時,土地使用權保全的申請人應當享有優先權,建筑物保全申請人可以取得所保全建筑物范圍內相應的利益。

    (二)建筑物未取得權利證書時的保全問題

    被保全的建筑物必須為被申請人所有,但被申請人因各種原因未取得權利證書時能否保全,應具體,關鍵要判斷被申請人是否合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實際占有建筑物。

    (三)對建筑物訴訟保全的其他幾種特殊情況

    對同一建筑物可以分割保全;對聯建建筑物,可對被申請人投資部分保全;違章建筑物中那些可以通過補辦有關手續,進行權屬登記,使其成為合法建筑的可以進行保全,而必須予以拆除的違章建筑物,由于其行將消亡,不能對其采取保全措施;建筑物租賃權能否保全的關鍵是保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承租權是否具有代位權、租賃建筑物是否具有實際價值,具備這兩個條件,能保全;反之不能。

    (四)保全范圍的完善

    保全的對象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財物,不能局限于物權,而應擴大到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立法上在完善財產保全的同時,應對行為保全作出明確的規定。

    關鍵詞

    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保全范圍

    對建筑物進行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申請人的建筑物所采取的查封或凍結手續。但建筑物作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有各種紛繁復雜的情形,比如:建筑物是依附于土地的不動產,當建筑物的所有權與土地的使用權不一致時如何保全;依據規定,建筑物要取得權屬證書,但未取得權利證書的建筑物能否保全;對面積較大、價值較大的同一建筑物能否分割保全;對違章建筑物、聯建建筑物能否保全;等等。民事訴訟法對財產保全適用范圍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上述問題沒有予以明確,這就要求從上予以解答,以解決實踐中的困惑,進而完整實現財產保全制度設置的目的。

    一、建筑物的保全應否包括土地使用權

    建筑物的保全應否包括土地使用權,其實質是土地與建筑物的相互關系問題。對于土地與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能否相互獨立的問題,國外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立法例之別。以德國、瑞士民法為代表,采用一元主義立法例,其基本觀點為建筑物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構成獨立的不動產。《德國民法典》第二章第93條至96條對不動產作了規定,其中第94條規定:“土地的重要構成為定著于土地之物,特別是建筑物及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土地出產物。”這一立法例深受羅馬法“附著于土地之物即屬該土地”思想的。二元主義立法例以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為代表,其基本觀點是土地和地上之建筑物是相互獨立的不動產,即建筑物可以獨立于土地而存在,《法國民法典》第二篇第一節對此作了規定。

    有關土地與建筑物的關系,我國的理論界和民事立法應當屬于一種折衷主義的立法體例,即以一元主義為基礎,兼采二元主義的模式。從理論界看,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與地上之建筑物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地隨房走”或“房隨地走”成為最通俗的表達。現行立法也主要采納了土地與建筑物不可分離的觀點,典型的法條體現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之中,它規定了在一般情況下,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要隨之轉移,反之亦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通過特定的手續,才允許分割轉讓。這種結合的模式,有利于對房地產的統一管理,也有利于減少因土地和房屋分離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種糾紛。

    在民事實務中,折衷主義立法體例處理建筑物保全時,要考慮以下三種情況:

    1、當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為同一人所有時

    這一問題并不復雜,因為土地是建筑物的載體,已經存在的建筑物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土地之上,同時,土地使用權歸屬于被申請人,不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況下對建筑物保全應當包括了對土地使用權的保全。實際上,在對建筑物進行價值評估時已經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償金、開發費用等),對建筑物進行保全已經不存在對土地使用權經濟價值的影響問題。在具體執行時,如果對建筑物整體進行保全,則包括了對該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保全,如果是對部分建筑物進行保全,則包括了對其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保全。

    2、當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為同一人所有時

    土地與建筑物是兩種獨立的商品,具有各自獨立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經濟學上的這種差別導致了土地與建筑物的權利主體可能不一致。當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為不同的所有人所有時,如果對建筑物進行保全,只要建筑物屬于被申請人所有,應當允許。但并非是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保全,因為土地使用權非為被申請人所有,即不應當適用“地隨房走”的原則。當然,在處理建筑物時,可以適用我國土地使用權條例第24條的規定,即申請人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權時有權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注意向土地使用權所有人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在保全建筑物時,應當扣除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3、當土地使用權已被保全時

    由于土地使用權的保全并不禁止建筑物的建造,權利人仍然可以繼續建造建筑物,這時建筑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業主,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建筑物進行保全是可以的,而不應當適用“房隨地走”的原則。但由于土地使用權已被保全,而兩申請人分別地成為所有權人時,都可能限制對方權利的行使和實現,故存在一個合理性或順序的問題。由于土地使用權保全在先,因此,可以參照我國土地使用權條例第23條的規定執行,在處理時,土地使用權保全的申請人應當享有優先權,建筑物保全申請人可以取得所保全建筑物范圍內相應的經濟利益。

    二、建筑物未取得權利證書時的保全問題

    由于對建筑物的訴訟保全是對被申請人所有的建筑物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被保全的建筑物必須為被申請人所有。而確定建筑物為誰所有的簡單和直接的辦法是審查建筑物的所有權證或共有權證。因為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權證是國家依法確認和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城鎮房屋所有人必須在限期內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據此可以推定,房屋所有權證是證明房屋為誰所有的最為有效的證明。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對房屋進行保全不會產生權屬上的爭議。

    但是,在某種情形下或因為某種原因,建筑物所有人并未取得所有權證,但建筑物確實為其所有,如:建筑物正處于建設過程中;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證或轉移過戶手續;接受贈與或繼承的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建筑物已經竣工正在辦理產權證書的;等等。對這些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建筑物能否進行訴訟保全,理論上的認識和實踐中的做法都不一致。

    有人認為,在我國,建筑物要取得所有權就必須進行權屬登記,而且這種登記是強制性的。因為《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具有權利證書或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建筑物是嚴格禁止保全的。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成為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有效手段。筆者認為,應對不具有權利證書的建筑物是否可以保全進行具體分析,而不能完全局限于建筑物的所有權證書。

    從民法理論上來講,所有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就建筑物的原始取得而言,作為建筑物的原始投資人,因其投資而產生出新的替代物(建筑物),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他當然是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只要該建筑物所有權的產生符合民法規定的實在要件,即使未取得權利證書這種形式要件,同樣可以對其采取保全措施。因為,房地產權屬登記屬于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其職權而實施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缺乏并不妨礙某些民事行為的實施,并不阻卻民事行為的有效性。

    就建筑物的繼受取得而言,除了考慮當事人之間就建筑物的所有權轉移達成一致意見、或贈與意思表示真實乃至繼承的法律事實發生外,還必須考慮建筑物是否實際交付或轉移,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將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移轉給他人的行為,不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實際占有建筑物或其權利證書應當是一條考慮能否保全的主要標準,具體來講,符合所有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建筑物的權屬登記手續的,可以確認建筑物為實際占有人所有,進而,可以對其進行保全。反言之,不實際占有建筑物或權利證書就不能確認其所有權,在此情況下,是不能對其進行保全的。

    當然,這并不否認或降低房地產權屬行政登記的法律效力。相反,行政權屬行政登記可以強化權利,并有利于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只是在處理一些特殊情況時不能完全局限于行政權屬登記而已。所以,能否對未取得權利證書的建筑物進行保全,關鍵要判斷被申請人是否合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實際占有建筑物。

    三、在幾種特殊情況下對建筑物進行訴訟保全的

    1、對同一建筑物的分割保全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訴訟保全的數額應當與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大體一致。因此,當同一建筑物的價值大大超過申請人的申請保全數額時,就產生了能否對同一建筑物采取分割保全的問題。應該說,當同一建筑物在建造時就區分成若干小單元,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對其進行保全是比較簡單的。問題是當同一建筑物沒有分割或某一單元的實際價值又超過申請保全價值時如何處理。比如,某機械廠擁有一座面積約1000平方米的廠房,經評估,其價值約為人民幣3000萬元。因銀行貸款到期,一工商銀行分理處對其提起訴訟,并以該廠經營管理不善、判決可能難以執行為由,申請保全其價值人民幣2500萬元的廠房。法院依據申請,裁定凍結該廠房。該廠在收到裁定后,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保全的價值已遠遠超過申請保全的價值,要求減少保全的廠房面積。但法院認為,該廠房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不能分割,故駁回其異議。筆者認為,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異議是合理的。在此情況下,對建筑物的整體應統一保全,至于在處理該房產時發生的實際差額可以通過相互補差的來處理,而不能片面地強調申請保全價值與所保全資產的完全一致,否則,可能因分割處理而無形中降低甚至破壞了原有建筑物的價值,導致對被申請人利益的損害。

    2、對聯建建筑物的訴訟保全

    聯建建筑物是指雙方或多方共同投資聯合開發建設的建筑物。在聯建過程中,經常以一方當事人的名義(通稱業主)辦理開發建設的有關手續,其他方(簡稱投資方)以資金或其他方式投入,最后按出資比例分割房產或分配利潤。對于聯建建筑物的保全必須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對于業主而言,由于其投入并非是建筑物的全部,雖然建筑物的所有權在其名下,但由于有其他投資方的投入,因此,只能保全其實際投入的部分。而對于其他投資方而言,盡管其不擁有對建筑物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實際投入資金,故同樣可以對其實際投入的部分進行保全。

    3、對違章建筑物的訴訟保全

    違章建筑物通常是指違反建筑法令,不能取得建筑執照,致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筑物。除此以外,未辦理有關建筑手續而正處于施工過程中的建筑物也屬于廣義上的違章建筑物。

    司法實踐中,有時對建筑物進行保全時發現雖然建筑物工程已經完成有時甚至已經投入使用,但其施工手續不完備,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未辦理有關法定手續,對其能否保全,上無明文規定,實踐中有爭議。

    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筑物能否保全取決于兩個條件:第一,違章建筑物的所有權權屬必須明確。違章建筑物只是在施工手續上不符合建筑法的規定,但違章建筑物不因其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之資格,原始建筑物人應是該違章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故在保全時首先必須查明該違章建筑物是否為被申請人所有。第二,該違章建筑物能否合法化。盡管從學角度看,違章建筑物有其相應的經濟價值,也可能確為被申請人所有。但有些違章建筑物通過補辦有關手續,可以進行權屬登記,成為合法建筑,對于此類違章建筑物可以進行保全。而有些違章建筑物必須予以拆除的,由于其行將消亡,故不能對其采取保全措施。

    4、建筑物租賃權

    在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一些貿易性公司,其既沒有固定資產,又沒有流動資產可供執行,即使其營業地點也是承租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或者是實際已經資不抵債但由于某種原因而沒有破產的公司,僅有的就是房屋租賃權了,對其能否保全存在分歧。

    建筑物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據建筑物租賃合同的約定對其所承租建筑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租賃期限內,只要不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對其所承租的建筑物享有較為完整的物權。建筑物租賃權不僅是有償取得,而且其本身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或者創造一定的價值。

    有人認為,建筑物租賃權的實質是使用權,而且是有償使用,對其進行保全無實質性意義。但還有人認為,建筑物租賃權體現了一定的經濟價值,通過使用所租賃的建筑物能夠創造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同樣可以保全。

    筆者認為,建筑物租賃權能否保全的關鍵問題是保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承租權是否具有代位權和是否具有實際價值的問題,這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于已經支付租金尚未到期的應當可以保全。因為,已經支付的租金本身就是一種直接的經濟利益,它肯定了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的使用權,同時,它又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應當肯定申請人的代位權。至于保全的價值應當以已實際支付的租金扣除已使用期限應支付租金的余額為準。而對于即使租賃合同的期限未到,但未支付租金的,不能進行保全,因為,一方面,申請人必須支付租金后才能取得代位權,這對申請人無實際意義,另一方面,租賃的價值難以確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財產保全的適用范圍及其完善

    財產保全的適用范圍是指財產保全的對象(即保全什么),以及財產保全的價值量(即保全多少)。建筑物只是財產保全的部分對象。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保全的適用范圍為:第一,財產保全的對象為財物。《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第101條也分別談到財產保全的對象為“商品”、“物品”、“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無論是“財物”,還是“商品”、“物品”、“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等,它們在現實中都表現為已有物、有形物,屬于民法上物權的對象。由此可以引申出財產保全所保全的僅是物質性權利、財產案件。第二,財產保全的價值量限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內。這一點相對容易操作,但如果申請保全的對象不能分割,而其經濟價值又超過了請求范圍,像前文中提到的對同一建筑物的分割保全問題,在法律上就是空白,亟待解決。

    法律對財產保全的范圍的規定過于狹隘,又易造成誤解,導致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統一,了財產保全制度的完全實現。有的法院把財產保全的對象理解為已有物、有形物和易辨別物,在進行財產保全時把到期的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排除在外,不對它們采取保全措施。這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比如侵犯知識產權的盜版行為,如果人民法院不對侵權音像制品查封、扣押,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更大的侵害。筆者認為財產保全的立法旨意就是要實現申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只要有助于實現申請人經濟利益的民事客體都可以成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也就是說,財產保全的對象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財物,不能局限于物權,而應擴大到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對于到期債權的訴訟保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第105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知識產權是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復合權利,對于這類案件,人民法院可對有侵權爭議的音像制品查封、扣押。繼承權是在人身權基礎上衍生的財產權利,對于繼承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對涉案財產予以查封,以制止、限制被申請人對爭議財產的處分。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保全稱為財產保全。然而,財產保全不能覆蓋保全的全部形態,將保全局限在財產保全范圍,是我國保全制度的一大缺陷。顧名思義,財產保全就是要保護申請人的財產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非財產權利也存在臨時救濟的客觀必要,而我國的保全制度只限于財產案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中非財產權案件臨時救濟的需要,如人身權、通行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就無法通過財產保全制度獲得救濟。

    鑒于現行法欠缺行為保全制度,暫時滿足權利的制度也不健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此予以了一定的完善,海事訴訟程序法規定了海事強制令制度。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海事強制令的性質也是保全,是通過對當事人行為的強制,達到保全海事請求的目的,因此,理論上也稱為“行為保全”。海事強制令制度的創立,將保全的對象從當事人的財產擴大到當事人的行為,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缺陷,完善了我國的保全制度。

    有學者對此問題已經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立法建議。江偉、孫邦清在他們主持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初稿》的第八章“臨時救濟”中,分別設“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各一節,也就是說,在他們看來財產保全的用語過于偏頗,難以對有些民事權益予以保障,而這些民事權益又確實需要法律給予救濟,因此,保全應當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這樣的保全才是完整的,筆者對此是贊同的。行為保全是指對于非財產權的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制止某種行為的保全。行為保全的對象是人,或者說是人的行為。在實施行為保全時不能像財產保全那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法院可以根據情形采取選任管理人、禁止為一定行為或者責令為一定行為等。如果立法規定有行為保全,那么,離婚案件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就能解決,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強令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出某種行為以保障探視權的實現。

    綜上所訴,對建筑物財產保全情形的折射出財產保全的復雜性,也顯現出法律對財產保全適用范圍規定的不完備。擴大財產保全的范圍,規定行為保全的,使保全成為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的完整制度,是現實的需要,也是立法應解決的問題。 資料

    [1]《法學方法與民法》 黃茂榮 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2]《訴訟法理論與實踐》 1996年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3]《海事訴訟法對民訴法的》 金正佳 翁子明 《人民法院報》2001年02月07日

    第7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鄉鎮(街道、場)聯動,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按照“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要求,采取宣傳發動、集中整治、精細組織等方法,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行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的良好氛圍,創造優良的供用電環境,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全面清理我縣電力線路通道的樹木及障礙物,特別是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威脅的超高樹木、違章建筑物,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電網安全運行。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我縣電力通道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因人動和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調整縣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調整后的名單如下: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人防辦主任

    經信局局長

    供電公司總經理

    成員:縣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

    縣公安局副局長

    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縣經信局副局長

    縣法制辦副主任

    縣規劃局副局長

    縣林業局副局長

    縣住建局副局長

    縣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縣水務局黨委委員

    縣安監局紀檢組長

    工商局局長助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劉林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王世平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部署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1日-5月15日)

    召開全縣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專項治理工作。簽訂專項治理工作目標責任書,充分利用媒體、流動宣傳車等有效形式,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違章植樹和違章堆積物的危害性,廣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專項治理具體實施階段(5月16日-10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違章堆積物進行登記確認,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清除。各鄉鎮(街道、場)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要進行認真督查,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檢查驗收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20日)

    縣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鄉鎮(街道、場)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治理不徹底的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電力設施保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鄉鎮(街道、場)、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合力,齊抓共管;要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違章、誰整改”原則,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第8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一、徵收主體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和第17條中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實踐中出現了歧義,有人認為是狹義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包括區政府。筆者認為如果做狹義理解,那么內蒙古的盟、旗轄區以及自治州就不能搞拆遷了。顯然,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即包括縣、市、區、盟、旗、州政府。《徵收條例》中“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澄清了對“市、縣人民政府”混亂的理解。作者認為,省政府、自治區政府、直轄市政府、地區行署沒有房屋徵收權,因為行政級別過高的政府對徵收的具體事項難以準確把握,而且將會出現權力與責任相分離。地區行署屬于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不具有徵收權。在地區行署轄區的房屋徵收,由該轄區的縣、區級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權屬于縣、市級人民政府,包括市、縣、區、盟、旗、州等地方政府。各類開發區無論什么級別,由于缺乏法律授權,所以都無權作出徵收決定。徵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的主體與土地出讓的主體應當統一。在許多地區,土地出讓權在市政府,區政府沒有土地出讓權,當然徵收的主體應當是市政府。如果市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區政府,區政府也可以作為徵收的主體。徵收應當補償,徵收的主體應當是補償的責任主體。徵收的主體應當符合“兩個統一”:房屋徵收主體與土地出讓主體相統一,房屋徵收權力與補償義務相統一。被徵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徵收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實施主體

    《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代行市、縣級人民政府從事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需要一個工作機構,這一工作機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稱之為房屋徵收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稱之為“拆遷管理部門”,具體設置在全國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設在建設局、有的地方設在房地產管理局、有的地方設立專門的“拆遷辦”直屬于政府。《徵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可以是建設局、可以是房地產管理局、也可以成立直屬于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徵安辦)”,無論稱謂如何,負責徵收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都屬于行政法規授權的法人單位。《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徵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全額財政撥款的單位,最好是行政編制,至少也應當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具體職能包括草擬徵收與補償方案、組織被徵收房屋評估、收集整理徵求意見情況、送達法律文書、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起草各種法律文書、監管補償資金、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治宣傳、就補償協議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訟等。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也可以委托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等單位代為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拆遷公司系企業法人,追求利潤是企業的本能,因此,不能接受房屋徵收部門的委托。房屋徵收部門是徵收與補償的重要主體,在補償協議糾紛中參與訴訟。

    三、協助主體

    政府的各項工作需要各職能部門在職權的范圍內通力合作,房屋徵收工作也是如此。《徵收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當前,相關部門對于主要職能部門的協助普遍表現為“不作為”,使得主要職能部門的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絕非徵收部門一家的事情,需要公安、土地、城管、建設、房產、規劃、財政、監察、審計、法院等部門的通力配合。徵收部門入戶調查時,受到侮辱謾罵或者被毆打,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理。

    被徵收房屋沒有辦理城市房屋初始登記(即無證房屋)時,在徵收中,有人認為無證房屋就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這是錯誤的邏輯!這也是許多“拆遷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事實上,根據《物權渤規定,不動產登記系物權公示,未經公示不一定違法。無證房屋系未公示房屋,未公示房屋包括無法公示和沒有公示。無法公示是指不具備公示條件,即是違法建筑;沒有公示并非就是違法建筑。當被徵收房屋無證時,徵收部門無權直接認定系違章建筑,應當與土地、規劃部門共同認定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認定,這種認定系行政確認行為。規劃部門確認時應當以該房屋建造時是否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進行判斷,而非以被徵收時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進行判斷。一般來講,無證并非違章,違章并非嚴重違章,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一般違章的建筑物被徵收時也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至于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訂《無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建造時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以及明明知道已經徵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徵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不予補償。對于無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時,土地、城管、建設、房產、規劃部門應當共同參與、分工協助,按照“尊重歷史”和“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徵收中無證房屋補償問題。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是房屋唯一法定的登記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在徵收區域內,哪些房屋產權不明確,哪些房屋產權存在爭議,哪些房屋被抵押,哪些房屋被查封,登記機構最為清楚。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查詢核對被徵收區域房屋權屬狀況,以便進行補償安置。

    財政部門應足額提供徵收補償資金,加強對徵收補償資金的監管。紀檢監察機關對徵收補償

    過程中是否依法公平補償以及接受舉報等方式進行監督。審計部門對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報告公布,實現陽光徵收補償。《徵收條例》基于行政強制法立法的要求,取消政府強拆,一律采取司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取消政府強拆后,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拒不搬遷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從“可以”的態度轉變為“應當”的態度。

    四、被徵收主體

    1 房屋所有權人

    徵收房屋將導致房屋所有權人喪失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當房屋所有權這種財產權被徵收時,理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徵收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政府的行為應當在市場經濟的框架內進行。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即是公平合理的補償。

    2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徵收中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補償,《徵收條例》并未明確規定,并未明確該部分利益損失屬于補償范圍,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遺憾。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徵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補償”。《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徵收房屋的,應當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可見,對于土地的補償,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獨立的用益物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也會隨著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當該項權利被提前收回時,將會造成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喪失。眾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無論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會有太大的區別,而且,使用的時間越長其剩余價值就越少。真正具有價值區別并不斷升值的是處于不同區位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對于房屋的徵收,其目的也是為了取得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是財產權。有目共睹的是,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在房地產價格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所以城市房屋徵收未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考慮在內的補償標準,嚴重違背了公平補償的徵收補償基本原則。《物權法》第148條規定的應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如何理解恐怕是重大問題。有觀點認為是權利人取得土地時所繳納的出讓金;另有觀點認為是徵收時的土地出讓金并考慮剩余年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法治政府必須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增值的利益屬于用益物權人應當取得的收益。因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照收回時的土地出讓金標準退還。《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的規定使人們無法作出預期判斷,法律的指引功能模糊,在司法實踐中,給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會給司法腐敗留下空間。因此,該條款屬于“惡法”,需要在該法修訂時解決。

    3 抵押權人

    被徵收房屋存在抵押的,如何保護抵押權,《徵收條例》沒有規定。而《物權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的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因此,房屋徵收時,應當保護該房屋抵押權人的利益,避免在徵收補償或安置時導致抵押權落空。如何有效保護抵押權呢?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要么提前履行債務,要么將補償款提存。被徵收人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將安置房辦理抵押登記;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將期房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

    4 私房承租權人

    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屬于物權,而承租權則是債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復雜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界限卻越來越難以劃定,出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融合趨勢,這一特點在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中有集中體現。對承租權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交易更加頻繁,有時會出現一問房屋今天剛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轉手出賣或者徵收拆遷的現象,如果按照調整物權與債權的一般原則來處理,將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風險,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為有效發揮租賃物的效用,同時也為了維護財產流轉秩序,就有必要對承租權作必要的保護,以實現法律的價值追求。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徵收搬遷必須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因為解除租賃合同難免造成承租人裝修等直接損失,這種損失屬于合同之債。徵收除造成物權損失外還可能造成債權損失,在補償的問題上應當做到物權優先、兼顧債權。債權數額的確定屬于合同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的事項,政府徵收房屋必須解除租賃合同,勢必造成承租人損失,在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中無權直接確定數額,但可以在徵收補償決定書中載明“徵收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待有權機關依法確定后,由徵收部門予以補償”。也可以在補償協議中追加承租人通過“三方協議”解決被徵收入和承租人的損失,承租人的損失一般只包括裝修損失和直接的經營損失,尚未發生的租金則由被徵收人返還。在徵收實踐中無視承租人利益以及以承租權保護為由對抗徵收搬遷的,都是錯誤的。

    5 公房承租權人

    第9篇:違章建筑條例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包括鎮,下同)建設管理,給城市人民生活和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逐步建設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全省各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

    第三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城市規劃必須合理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建設布局,對城市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建設及其用地進行統籌安排,做到布局合理、經濟適用、比例協調、環境優美、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規劃用地管理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土地,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參加其建設選址和核定建設用地面積的工作,并向建設單位頒發用地許可證(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農業社隊建設用地)。建設單位須持上級有關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和用地許可證,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批準手續。有關征地補償、拆遷安置等事宜,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社員建房用地也要服從城市規劃,并取得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凡屬已經征用的土地,所有權均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準自行交換、轉讓、出租、出賣。對征而未用超過二年的建設用地(原批準征地的部門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除外)和長期閑置不用的空地,當地人民政府有權收回。收回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臨時占地以一年為限。不得在臨時占地內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采掘砂、石、土,其采掘地點、范圍、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采掘費用。用砂須在采砂地點過篩后方準進入市內。進行爆破作業者,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社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一切新建、擴建、改建或翻建工程,包括軍用、民用、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非永久性工程,都要向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同意,發給建筑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建設單位申請建設時,須持有上級批準的文件和設計圖紙,有三廢污染的建設項目須按環境保護法中有關“三同時”的規定落實治理措施,否則不予批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圖紙進行定位放線,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檢查核實無誤后,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需要變更原批準的建設計劃、建設內容或改變建筑位置時,需將上級批準變更建筑設計的文件、圖紙和原發的建筑許可證一并送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一條 城市居住區和重點地段的建設,須按批準的詳細建劃本著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同時建設必要的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務設施,搞好綠化。具備條件的,應按省人民政府〔1982〕98號文件的規定實行綜合開發。

    第十二條 臨時性建筑,須經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易燃、易爆、有毒的臨時建筑,還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同意,使用期滿自行拆除,不得轉讓、買賣。在使用期間如遇國家建設需要時應即無條件拆除。

    第十三條 城市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損壞。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都應采用城市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測量技術成果要報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存檔。各種測量標志和氣象設施等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第十五條 各項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批準的內容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者,應限期改正,否則,不得使用。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紙交城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雖經批準而擅自改變工程內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設施,均屬違章建筑。對違章建筑,有關單位不予施工、撥料、撥款、供水、供電。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工,直至拆除。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的道路、橋涵、給排水管道、防洪堤壩、路燈、公共交通、煤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加強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壞或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城市內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按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他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涵前,必須報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保護措施。遇有損壞時,應繳納賠償費。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的路段進行。

    第十九條 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時,須經城建、公安部門批準,并繳納占用費或破路費。占用、挖掘期滿,必須清理場地,及時修復,報城建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城市的各種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要按規劃建設,不準亂插、亂接、亂移。新建、改建管線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施工結束后,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所有排放有害廢水、廢氣、廢渣的單位必須限期治理,暫時達不到《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失、淤堵時,排放單位要作設施補償或按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水資源的管理,按《山東省城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編者注:此文已列入修改件)涉及到城鄉共同使用和流域水源的開發利用,各市必須事先提出開發利用規劃,報省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 綠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保護園林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義務與責任。城建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和組織群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各單位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各單位。私人庭院自種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

    城市中(包括私房庭院)一切樹木的采伐、更新,須經城建園林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園林綠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城市中已有的園林綠地。擅自侵占園林綠地的,必須限期退出,限期內拒不退出的,繼續占用期間應交納占用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區和林場內,禁止狩獵、放牧、墾殖、采石、挖土、取沙、埋尸等有損景物的活動。公園和風景名勝區內一切有礙景觀的工廠和單位,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不同期限,著其在限期內遷出。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和維護各類建筑及電力、電訊、供水、排水、道路、交通等設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時,須經城建園林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其指導下進行。移植和砍伐樹木,修建單位應按價向樹木的權屬單位支付補償費。

    第六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內的道路、空地、廣場、綠地等,不得亂倒垃圾和污水,未經城建、公安部門批準不得搭棚和堆場作業。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管理部門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原則下,按照城市規劃和實際需要,劃定適當地點,合理安排集體、個體經營的商業服務網點和農貿市場用地。市場、商亭、菜棚、商攤等均須在指定的地點、范圍設置,并保持場地清潔。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種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注意市容美觀和行人安全。不準在臨街墻面上任意扒門、開窗或附設建筑物。

    第三十條 各種宣傳板、標語牌、廣告欄、畫廊等,必須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設置地點,由城建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內各種垃圾要及時清運,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文明施工,保持場地整潔;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不得沿途遺漏拋撒,獸力車進入城市應按指定的路線行走,并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

    第七章 人民防空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是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把人防城防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做到地上地下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設施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拆除。如因地面建設必須拆除時,須經人防部門同意、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予以補建或按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人防設施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嚴禁向地下工事內傾倒垃圾和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未經人防部門、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或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和支持、包庇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建設管理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的,以失職論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要從嚴懲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種補償、收費和違章罰款,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合理的標準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統一的標準和辦法未制定前,有關補償、收費、罰款問題,由各級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暫行標準和辦法,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執行。拒交罰款和應交費用者,由人民銀行憑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的裁決書代扣。各項罰款一律交當地財政部門列入預算外管理,專款用于城市建設事業。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和行政機關的罰款,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投資。違章者個人的罰款,由個人交付或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交。

    第三十八條 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條例有抵觸者,按本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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