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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企業新、改、擴、遷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增多。與此同時,受一些局、總公司及企業人員調整變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部分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報審、報驗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現申報材料不全、申報不及時,甚至出現漏報的情況。為切實加強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局、總公司要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學習《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的管理,督促企業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二、各企業要對本單位建設項目執行《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未及時報審、報驗項目,要立即按程序補辦勞動保護三同時手續。
三、企業擬建項目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的各項規定。
四、企業建設項目竣工后,在試生產期間應按《管理辦法》及時辦理勞動保護三同時的驗收手續。試生產期超過半年的,應事先向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
現將勞動部1994年1月26日頒發的《有毒作業分級監察規定》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根據此規定及勞動部1992年2月1日頒發的《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貫徹落實有害作業的分級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管理規定》,決定在開展粉塵作業分級的基礎上開展毒物分級并逐步開展高溫、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等工作。
現將在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條件的區縣、局總公司及企業申請成立分級檢測站的,需填寫《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申請表》,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8月30日。經市勞動局審批,核發檢測單位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分級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工作從9月份起全面展開。年底前,市屬企業要完成本單位內的粉塵分級工作。其它企業也要安排分級計劃,逐步開展這項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塵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開展有毒物危害的企業的分級工作。
三、分級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全國統一的檢測人員許可證,持證操作。
四、分級中的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局委托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負責。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控制、減少職業危害和職業病的發生,推動我市有害作業治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業。
第三條 市勞動局負責全市有害作業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區、縣勞動局負責本地區分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有生產性粉塵、毒物危害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粉塵、有毒作業的分級。高溫、體力勞動強度等分級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逐步安排開展。
第五條 各區、縣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檢測能力的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條件的局、總公司可成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負責本系統的分級檢測工作。
有自檢能力的企業,可進行自檢。
對主管局、總公司不建站而無自檢能力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區、縣分級檢測站進行分級檢測。
對區、縣不建站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分級檢測工作。
第六條 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許可證制度。
各區、縣,各局、總公司建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后,應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驗收,合格者發給《北京市有害作業分級檢測單位許可證》,方準開展分級檢測工作。
申請自檢的企業,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同時上報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驗收,對合格者發給《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自檢單位許可證》。
分級檢測單位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全國統一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人員資格認可證》,持證開展分級檢測。
無證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有害作業分級檢測。
第七條 各分級檢測站和各自檢單位,要按要求配備有害作業分級檢測設備。
第八條 各有害作業分級檢測站,要為檢測范圍內的每一個企業建立檔案。每月5日前,要將上一個月的分級檢測數據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由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匯總后,于10日前報市勞動局保護處。
自檢單位完成自檢后,按上款規定上報。
第九條 分級檢測的收費標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對違反本規定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分級檢測資格。
第十條 檢測人員在分級檢測工作中發生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吊銷其資格認可證。
第十一條 對無自檢能力、拒絕有關檢測部門檢測的企業,由勞動部門按照《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所對各單位的分級檢測結果,按10%的比例進行抽檢。
幾年來,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對全市自備電站鍋爐的安全情況進行了調查,并組織力量開展了檢驗試點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同時也發現了不少隱患。為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自備電站鍋爐的安全運行,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全市自備電站鍋爐實行監察管理。請各有關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我市自備電站鍋爐的安全監察工作,發放自備電站鍋爐使用證。請各單位積極配合。
二、自備電站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由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檢驗單位)承擔。
三、自備電站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暫定兩年。
四、檢驗單位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有關標準制定“自備電站鍋爐檢驗大綱”,報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備案。
五、檢驗單位應在檢驗結束后15日內將檢驗結果報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
現將勞動部勞部發〔1995〕155號《關于加強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和勞動部勞礦局字〔1995〕1號《關于開展采石場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落實有關工作,切實加強轄區采石場的安全管理和監察工作,防止采石場重大事故發生。同時,請認真做好采石場的調查工作,于6月30日前填寫好《采石場基本情況調查表》,并報我局職安處。
附件: 1、勞部發〔1995〕155號《關于加強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
2、勞礦局字〔1995〕1號《關于開展采石場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 勞動部關于加強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3日 勞部發〔1995〕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期以來,采石場重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嚴峻。1995年1、2月份采石場重大事故死亡人數比1994年同期上升高達20%。事故頻繁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同時,暴露出一些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如有些采石場違反采礦科學規律和國家規定,采用“一面墻”或者掏采的方式進行開采,導致了多起坍塌事故甚至山體垮落的發生;有的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重經濟效益,輕生產安全,對采石場存在的事故隱患熟視無睹,使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糾正等。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到采石場的健康發展。目前,正值采石高峰期和事故多發期,為了扼制重大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加強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礦山安全法》,落實《礦山安全法》中規定的各項職責,盡快建立和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全體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真正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和依法采礦。
二、各地區要按照《關于開展采石場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勞礦局字〔1995〕1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采石場安全生產狀況調查工作。在弄清采石場安全生產狀況的基礎上,針對薄弱環節,有目的、有重點地加強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露天礦場安全生產規定》和《建材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布置開采順序和工藝,積極改造“一面墻”的落后開采方式,堅持禁止“掏采”。
四、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引導采石場走規范化發展道路。廣東、浙江、湖北、安徽和大連等省、市勞動部門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在實踐中總結出了一套適用于不同情況的采石場安全開采模式和管理經驗,各地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組織企業認真學習和借鑒。
五、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注意研究采石場事故發生規律,在開春、農忙過后和年底開展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采石場,要嚴格執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六、事故多發地區的部門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對采石場的執法力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采石場綜合治理的配套措施,盡快扭轉本地區采石場事故多發的被動局面。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的通知》(勞社廳函〔2000〕1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一個時期以來,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數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的情況,有的對當事人申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不出具仲裁文書,有的出具仲裁文書不規范等,致使部分勞動爭議當事人投訴無門,影響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障工作,現就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和《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職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本市城鎮殘疾職工1999年10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三、國家機關公務員、復轉軍人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在編職工調動(安置)到其他繳費單位的,其在國家機關和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的工作時間、服兵役時間,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實際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四、1999年10月31日前未中斷過就業的職工,可以參照養老保險認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時間認定失業保險的視同繳費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農轉非的職工,其失業保險視同繳費時間從辦理招用手續之日起計算)。
五、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申請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的,用人單位必須持當時批準使用臨時工的證明、當時繳納臨時工管理費的證明和職工檔案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后,到其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補辦《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沒有當時的批準證明和繳納臨時工管理費證明以及檔案記載不全的,不予補辦。
六、個人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存檔期滿后不再續存或存檔期間停止存檔的,失業后均可比照終止勞動合同轉移檔案關系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單位集體委托存檔的,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存檔機構,并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七、1999年10月31日前從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含按照有關政策回京的人員),調(回)京后沒有中斷就業,并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其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
八、從2001年起,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均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二)未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104號報表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沒有104號報表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
(三)遠郊區、縣鄉鎮學校沒有104號報表的,其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可以按照本區、縣教育部門的104號報表進行核定。
(四)單位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五)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
九、職工人數較少或職工人數變動不大的單位,可以在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后,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失業保險費。
十、因工傷(含職業病)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并按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持《工傷證》可以不再參加失業保險。
十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履行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的時間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十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后,未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的和1999年10月31日前“人”“檔”分離人員的檔案,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
(一)已經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并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可以按照當時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檔案關系。
(二)沒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或處理決定的,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七條的規定處理的,可以按照其自動離職的起始時間轉移檔案關系;按照開除、除名、辭退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的,按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轉移。
(三)對沒有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的檔案,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第八條的規定轉移其檔案關系時,用人單位必須對該檔案的來源、接收原因、存放時間、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等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自動離職接收此類人員的檔案關系。
(四)對出國人員的檔案,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后,可持其注銷戶口的證明,將出國人員檔案轉移到其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檔案轉移到其原戶口所在地街道。
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按照《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經審驗,同意你單位對下列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工作。
一、焊工類:普通電、氣焊、氣割
二、起重類:客、貨運電梯駕駛,電梯運行維修,橋式起重機駕駛
請你單位到預防中心辦理資格證書手續。
為進一步做好工人調配工作,促進工人合理流動,現將工人調動及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業單位辦理市內工人調動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時,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審查。調出單位應如實向調入單位介紹情況,不得隱瞞情況將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工人介紹到外單位。接收單位在三個月試工期內如發現調入工人患有嚴重疾病(如精神分裂癥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即可退回原單位,原調出單位必須收回。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圍內轉移工作單位,本人應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單位雙方勞動部門協商同意后,由轉入單位發出《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轉出單位勞動部門即可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并開據《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辦理《勞動手冊》、行政、工資關系及個人檔案等轉移手續,轉入單位與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三、凡外省、市、自治區集體所有制工人調入我市,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應實行勞動合同制;跨省、市轉移到我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無《勞動手冊》的;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新工人調往全民或大集體所有制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均由接收單位持工人戶口本和勞動合同書到工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勞動手冊》注冊登記手續。
四、外省、市、自治區轉移到我市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已有《勞動手冊》的,由接收單位持工人戶口本、勞動合同書及原《勞動手冊》到工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勞動手冊》變更手續,原《勞動手冊》繼續使用。
附: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存據
( )勞調字第 號
單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要求轉移到我單位工作,經研究,同意調入請于 年 月 日來我單位報到。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
( )勞調字第 號:
同意您單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到我單位工作。請給予辦理轉移行政、工資介紹信、《勞動手冊》、個人檔案等有關手續,于 年 月 日前來我單位報到。
(單 位)
19 年 月 日
附: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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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原| | 工 資 |
|姓 名| | 原 單 位 |工| 調往單位 |---------|
| |別| |種| |級別|金額|已發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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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月|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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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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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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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
:
茲介紹 同志到 工作,請接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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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 | 工 | 工 資 |
|姓 名| | 原工作單位 | |---------|
| | 別 | | 種 |級別|金額|已發至|
|----|---|------------|---|--|--|---|
| | | | |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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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 |
| | |
為加強對本市電梯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電梯檢驗行為,簡化電梯報裝手續,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市電梯的安全性能檢驗范圍。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10月1日起,除新安裝電梯外,本市所有大修、改造的電梯不再由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以下簡稱市特檢中心)檢驗,改為由原建檔屬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監察機構監察、檢驗機構檢驗,驗收合格后核發《北京市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其余工作范圍仍按《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安全性能檢驗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京勞特發〔1995〕378號)執行,暫不做調整。請各單位遵照執行,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種設備監察機構監督執行。
二、為減輕電梯安裝企業的負擔,簡化電梯安裝開工審批手續,從1990年10月1日起,凡取得安全認可證書的安裝企業,在施工前應填寫《北京市電梯安裝開工申報表》(格式附后),以傳真、信函或送達的方式報市特檢中心即可。市特檢中心按月匯總,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報裝情況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備案。
這一改革措施將給企業帶來便利。同時,希望各企業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對于施工前未按規定報裝的企業,一經查出將不予年度注冊;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安全認可證書。《北京市電梯安裝開工申報表》由我局統一印制。
外地進京(含國外)電梯安裝企業開工申報手續,仍按《北京市電梯安裝修理開工審批辦法》(京勞特發〔1996〕199號)執行。
市特檢中心地址:朝陽區惠新東街3號郵編:100029聯系電話:64914476傳真:64914476聯系人:張耀光附件:
北京市電梯安裝開工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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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權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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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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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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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梯型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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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單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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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認可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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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計開工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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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計竣工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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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工程負責人: 安全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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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蓋章) | 乙 方:(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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