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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確處理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傳承和發揚的關系,以實現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雙豐收。但是作為文化遺產,其內在的核心價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顯,而文化本身更多的體現其社會價值,而非經濟價值,這點在文化遺產中表現的尤為顯著。文化遺產圈的視角,也許可以為正確處理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傳承和發揚提供另一個視角。文化遺產圈從理論上可以分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個部分發揮的功能不同,其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取得也各有側重。作為遺產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護第一,開發第二。作為遺產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其保護、開發可以同時進行。作為遺產文化圈的部分可以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維修、傳承的重要經濟來源。
總之,文化遺產凝結了人類的智慧,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內涵,對其保護、傳承與開發的本質是彰顯人類的智慧,體現的是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當下社會對遺產文化的物質化追求,偏離了文化遺產保護的非物質化的本質,只有平衡文化、社會、經濟三個維度,方能進入可持續性的發展道路,實現良性循環。
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遺產文化圈;文化整合
一、問題的提出
江蘇是中華文明多元一體的搖籃之一,歷史文化底蘊十分深厚,目前江蘇境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就有四項,其中物質文化遺產兩項即蘇州園林、南京明孝陵;非物質文化遺產兩項即昆曲、古琴虞山派。省內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7座,歷史文化名鎮3座,2600多處文物點被列入國家、省、市、區級各文物保護單位。以上各方面既體現出江蘇是一個文化大省,又體現出江蘇在文物保護和文化遺產開發方面具有較大的挑戰性。在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中明確了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的精神。既要充分發揚文化遺產其獨特的文化、歷史、人文價值,又要充分挖掘其潛在的經濟價值,因此,正確處理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傳承和發揚的關系,以實現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雙豐收。但是作為文化遺產,其內在的核心價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顯,而文化本身更多的體現其社會價值,而非經濟價值,這點在文化遺產中表現的尤為顯著。所以,從文化遺產圈的視角,也許可以為正確處理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傳承和發揚提供另一個視角。
二、明孝陵以及遺產文化圈的整合
明孝陵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與皇后馬秀英的合葬墓。其獨特的建筑布局及其背后所蘊涵的中國歷史、傳統文化成為其申遺成功的重要保障。但是,明孝陵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在保護、開發、傳承的過程中存在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彰顯不足,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未達到預期的問題。
作為國內眾多文化遺產之一的南京明孝陵在保護、開發、利用和傳承的過程中同樣面臨其他眾多遺產地所具有的問題,即保護、開發、傳承的矛盾。具體說來,作為遺產地憑借其代表性的文化特征、秀美的風光,吸引著世界各地的游人參觀游覽,以提高其知名度,同時亦帶來部分的經濟收入,產生經濟效益。但是,伴隨著知名度的提高,參觀游覽人數的不斷刷新,對遺產地的人為破壞也同時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面對這樣的矛盾,遺產地普遍采用的做法是1、提高門票價格,期冀門票杠桿一方面調節參觀人數,以達到保護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門票收入,投入到遺產地的修繕、維護工作中;2、關閉遺產地的某些區域,通過評估,確認遺產地的核心范圍,進行有限度的開放,以達到保護的目的。這兩種做法看似解決了遺產保護與開發之間的矛盾,但本質上,違背了遺產保護的精神。根據《世界文化遺產公約》的相關規定,所謂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建筑群以及歷史遺跡。無論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科技的角度都有突出的普遍價值,凝聚著人類的偉大智慧,突出體現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這就是說,文化遺產展現的不僅僅是文物、建筑、歷史遺跡表面的價值,更重要的是彰顯其背后的“人”的文化,“活”的活動。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遺產,體現的是人類文化、文明的共享性。文化遺產的傳承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普通大眾對遺產的接近、理解與保護,需要的是全民擁有的保護意識與傳承意識。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中所闡明的那樣:各成員國應開展教育運動以喚起公眾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的廣泛興趣和尊重。通過提高門票價格等經濟杠桿手段,使全人類的文化遺產變成少數人的文化旅游目的地,認為設置了普通大眾與文化遺產的對話障礙,同時割裂了文化遺產的傳承紐帶。從一定程度上說,這是對文化遺產的另一種破壞,也是對文化遺產保護精神的踐踏。
如果,我們重新對文化遺產明孝陵進行審視,將視角從個別調整為整體,遺產地調整為遺產圈,幸許可以改變目前的保護現狀,形成文化產業鏈,以實現遺產文化的產業化,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雙豐收。
以遺產圈的視角審視明孝陵,意味著不要孤立地將明孝陵看作文化遺產建筑群,而要將其看成是整個文化遺產圈的核心。她是古都南京明朝歷史文化的重要體現和標志,也是作為統一王朝明朝深厚文化歷史積淀的重要標志。從這個角度看,南京城內所有明代歷史、文化古跡都是以它為中心而形成文化遺產圈,進一步以她為中心形成遺產文化產業鏈,從而理順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關系,實現一方面彰顯文化遺產地深厚文化品質,另一方面取得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使二者取得一定的平衡。
文化遺產圈從理論上可以分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個部分發揮的功能不同,其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取得也各有側重。作為遺產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護第一,開發第二。核心部分的開發不是指經濟效益的開發,而是指社會效益的開發。主要目的是通過架構遺產地與大眾之間的交流通道,以實現遺產地文化的普及,倡導普通大眾對歷史文化、人類文化的尊重,同時體會文化遺產地明孝陵其獨特的文化魅力。運用各種現代科技、傳媒手段,宣傳文化遺產地明孝陵,尤其是背后的所蘊涵的深厚歷史文化積淀,以喚起普通大眾不僅僅對文化遺產地明孝陵,而且對與文化遺產地明孝陵相關的明代歷史,明代遺存,明代文學藝術的興趣與全方位的觀感。作為遺產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南京明代歷史文化遺存,例如大報恩寺、金陵寶船廠、朝天宮、陽山碑材等,其保護、開發可以同時進行。這些遺存為普通大眾提供深入了解明代歷史、文化的渠道。也提供了一個了解明代南京的重要窗口。作為遺產文化圈的部分――與明代南京有關的,有關部門所開發宣傳南京深厚歷史文化底蘊的商業項目,諸如水木秦淮,天子朝拜儀式等可以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維修、傳承的重要經濟來源。因此文化遺產圈的形成,體現了文化遺產已具有的文化歷史積淀,拉近了普通大眾與遺產的距離,為促進文化遺產全民保護意識的形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文化遺產圈的魅力就在于:1、她把許多看似沒有聯系的文化遺產聯系在一起,把狀如點點晨星的文化遺產整合了起來,并促成合力;2、節省宣傳成本,普通大眾通過對遺產地的了解,進而了解了與其相關的文化遺產、激發了其興趣,使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進入了良性循環實現文化資源的高度整合。
三、構造遺產文化圈的機制
通過對以明孝陵為中心的文化遺產圈的了解,可以看見構造文化遺產圈,其豐富的文物與文化遺產資源是重要的物質基礎,全局的文化遺產規劃觀念是關鍵,一定的商業傳媒的知識與手段是重要的保障。
(一)涵育豐富的文物與文化遺產資源
文化遺產圈的核心是遺產本身的具體形式包括建筑、音樂、技藝等。這些是文化遺產這個抽象邏輯的重要物質載體,也是作為文化遺產或者說文化產業重要的涵育主體。涵育的目的是保護歷史文化的內涵而非表面樣式,展示的是歷史文化的原生性而非變異性,鋪開的是歷史脈絡的完整性而非片段性。如果忽略了對豐富文化與文化遺產資源的涵育,那么誠如范周先生所說:那些古老的血脈,那些溫婉的山水,必定充滿著悲慟與無奈①。
(二)樹立全局的文化遺產規劃觀念
文化遺產圈是一個整體的概念,鏈接的幾乎所有與遺產地有關的歷史、文化、遺存等。這樣的鏈接需要在規劃設計上有一個整體的概念,在時間跨度上,考慮歷史脈絡的完整性,在文化傳承上,考慮文化的普遍聯系性,在保護上,考慮人文、自然的有機一體性。在充分進行全局考慮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文化遺產的差異性與特色,這樣才能比較全面、深入且有保護性的基礎性進行傳承和開發。
(三)使用適度的商業操作手段
歷史文脈與市場經絡的承接,需要將深厚的文化元素滲透在市場活躍的因子中。但是絕不能損害遺產地的文化屬性與社會屬性。商業的操作手段是錦上添花,不能對文化遺產有絲毫的破壞,所以是適度的使用。商業手段的操作要充分尊重遺產地以及遺產文化的內核,尊重歷史文化的真實性。在尊重歷史文化真實性的基礎上,進行適度的商業操作,可以再度喚醒文化遺產沉睡多年的生命,使其散發出活力。
總之,文化遺產凝結了人類的智慧,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內涵,對其保護、傳承與開發的本質是彰顯人類的智慧,體現的是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當下社會對遺產文化的物質化追求,偏離了文化遺產保護的非物質化的本質,只有平衡文化、社會、經濟三個維度,方能進入可持續性的發展道路,實現良性循環。(作者單位:中國傳媒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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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遺產
利用
論文摘要:歷史文化遺產是一種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得好,可以為本地區帶來源源不斷的旅游收入.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本文從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的現狀出發,闡述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并在此基礎上,闡述了如何利用好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
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來說,合理的利用既是保護,也是促進傳承。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歷史文化遺產在大力開發旅游的浪潮中被摧毀,利用和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發展中保存歷史成為矛盾的焦點,如何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使保護與旅游開發形成一種共生共存的關系,成為一個巫待解決的問題。對于遼西地區(指位于遼寧遼河平原以西與內蒙古河北接壤的遼寧西部地區。在行政區劃上包含了錦州、朝陽、葫蘆島、阜新、盤錦五座城市)來說,經濟比較落后,更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使其作為重要的資源,這對加速當地經濟發展,改變當地落后面貌,提高當地人民生活水平,擴大遼西地區知名度,實現遼西地區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利用的原則
1.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是相互依存的,保護也是發展。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旅游開發的物質前提,脫離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旅游開發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保護的目的并非單純只是為了保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好地開發利用。旅游開發則可以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恢復,為歷史文化遺產的發展贏得資金,形成保護、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應在遵循嚴格保護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可持續發展理論,進行科學合理的旅游開發,可根據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的類型特點,開發遼西走廊游,以遼塔為地理坐標,以聞名的古建筑為旅游吸引物,讓歷史文化遺產貢獻出應有的力量。
2.文化性原則。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不能脫離文化這個主題,每項旅游產品的開發都要注重深層次文化內涵的挖掘。經濟持續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持續提高,對文化服務的要求隨之提高,要重現遼西地區的歷史風貌,要重點突出其歷史文脈,保持其文化特色,發展與遼西地區文化特征緊密聯系的旅游產品。特色是旅游業發展的靈魂,失去了特色也就失去了其吸引力的源泉。
3.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原則。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應堅持走“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公眾參與”之路。在遼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方面,政府已經在資金、法規、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發揮了積極的主導作用。今后,政府還要根據歷史文化遺產的現狀,對歷史文化遺產所處的環境加以改善。在對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中,政府應注重市場化運作并采取措施調動群眾參一與的積極性。
4.區域利益原則。區域利益原則強調在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利用中,要首先給本區域和區域內居民帶來實際的利益,并且把他們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來考慮。這也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因此,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必須充分考慮區域內居民的利益,把居民的意愿和建議納人旅游業發展規劃和政府決策中,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以區域的整體利益作為衡量和評估旅游開發項目和發展決策的重要標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與本區域內的居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只有在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參與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才能順利成功地進行。
二、如何利用好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
1.對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進行規劃,在保護的前提下,發展旅游業,促進經濟發展。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正處于保護開發的初級階段,需要大量的規劃、設計、開發工作,需要各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因此遼西地區應在各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適合各市開發與管理的機構,負責、協調、管理各市所有的保護與旅游開發活動,同時應強化市場運作,對各市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項目開發。
(1)朝陽遺產資源豐富,應大力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朝陽共有旅游資源7個主類,15個亞類,34個基本類型,70多個單體資源,以品種多、種類全、品位高、特色強而成為國內同類城市中旅游資源相對豐富的城市。其中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釋迎牟尼、錠光佛舍利,古生物化石,是帶有壟斷性的旅游資源。朝陽可以圍繞牛河梁紅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進行建設,叫響“東方佛都”、“化石王國”、“文明圣地”、“三燕古都”四大文化品牌,促進旅游業的大發展。朝陽地區史前人類遺址較多,可將牛河梁遺址、東山嘴遺址、鴿子洞遺址、敖包山遺址、安杖子城址、北洞等遺址連成一線,帶領今人去感受古人的文明。另外,在前面所列的遼西地區歷史文化遺產構成分類中,朝陽的每一處古建筑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都可作為旅游景點,為人們所觀賞、所感悟。
目前,《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旅游景區規劃建議書》已出爐,規劃中指出,在保護遺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牛河梁遺址廟、壇、家、陶、石、玉等文物古跡資源和自然資源,規劃科學考察園區、中華母祖祭拜圣地園區、紅山文化村落園區、綠色生態園區、休閑娛樂園區,將其建設成為全國唯一的中華母祖祭拜圣地和中華文明起源遺址公園。《建議書》的出爐,標志著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將迎來大力挖掘、保護、發展的新時期,它將成為朝陽文化產業發展中的品牌和亮點。
(2)發揮資源優勢,開發建設好“錦繡之州”。錦州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人杰地靈,且有多處獨具特色的景觀,錦州應把旅游業作為全市經濟的支柱產業加以發展,把錦州建設成為環境優美、交通便捷、設施齊全、服務一流的旅游集散地,并成為旅游產品特色強、品位高、遼西地區旅游中心城市和全國旅游強市。錦州可以重點建立旅游度假區:以渤海灣、筆架山為依托,建立濱海旅游度假區;以醫巫間山為依托,在北鎮建立休閑度假村,讓游人回歸 自然。另外,紅色之旅也是錦州發展旅游的重要項目,可以進一步整合錦州紅色旅游資源,努力建設成為全國紅色旅游的精品工程。
(3)將葫蘆島打造成國家級旅游文化名城。葫蘆島市擁有良好的區位優勢,豐富的文化積淀,完全可以打造成國家級旅游文化名城。葫蘆島可以開展海濱休閑游,依托“海”資源,抓住海濱特色,把市場定位在休閑度假游上;還可以開展以興城古城、文廟、祖氏牌坊等古建筑,以袁崇煥、洪承疇、吳三桂、祖大壽等歷史人物為依托的歷史觀光游、科普教育游,以便切實做好古城、沿海景觀帶的旅游開發工作。
論文關鍵詞:歷史文化遺產;價值取向;全面保護;動態保護
論文摘要:歷史文化遺產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其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和方法不斷完善和發展,保護要以正確的價值取向為原則,堅持全面的、科學的、動態的保護方法;同時,歷史文化遺產的再利用要和保護協調統一,正確處理好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遺產在現代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學、科學、藝術或文化價值的人類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遺址等;“自然遺產”則指具有地質學、地貌學、生態學、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美學價值的自然地域空間,如九寨溝等;“自然文化遺產”是以具有科學、美學價值的自然景觀為基礎,自然與文化融為一體的綜合體,如黃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歷史文化遺產”,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和方法在逐步發展和完善;并且,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在現代化建設中得到了合理利用,達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協調統一。
一、遺產保護的歷史發展及現狀
從當今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斷地擴展和深化,內容也在不斷地增添和豐富。
首先,從保護對象上看,過去只有杰出的、在歷史上或藝術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偉大的建筑作品和藝術品才得到考慮。而現在,許多由于時光的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建筑物、各歷史時期的構造物及能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見證物的對象也被列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
其次,從保護范圍上看,作為保護的對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從大的方面來說,開始擴大到它周圍的建筑環境、自然環境…;從單純的建筑藝術作品擴大到與歷史文化和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街區和城市。也就是說,從點的保護擴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護”。從小的方面說,延伸到環境中的各個組成元素,包括公園和街道的裝飾小品和標志物等。
再次,從保護深度上看,文物建筑、歷史地段和城市的保護規劃,其內容原來都局限于物質方面,保護歷史遺存及其環境。但正如《馬丘比丘》所指出的,一個城市的個性和特征是其形體結構和社會發展的結果”,因而,除了物質環境以外,現在人們也開始認識到還需要保護具有濃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會環境和歷史文化傳統,保護和發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廣泛的內容。也就是說,從單純建筑實體的保護演進到對自然環境、人文環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護的綜合概念。
此外,在保護方法及手段上,亦由過去單純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復,演進為多學科共同參與的綜合行為,采用各種技術手段,更具有多學科、綜合性和多樣化的特點。城市傳統文化的保護也從建筑師、規劃師、文物保護者單方面的參與行為轉化為更廣泛的社會調查和群眾參與(見圖1)
二、遺產保護的價值取向原則
我國的文物保護法規規定,文物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三大價值,但這些價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屬于歷史的價值。而當文物特別是不可移動的文物日漸融人到現代生活之中,它們的社會價值便不可避免地顯現出來。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國際文物保護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簡稱ICOMOS,我國為成員國)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簡稱《威尼斯》)規定的保護宗旨是“把它們既作為歷史見證,又作為藝術品予以保護”,因此特別強調保護與修繕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歷史真實性,即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但30年來的實踐,對何謂“真實性”,何謂“原狀”出現了許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規定:“對任何重建都應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許”。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實際上,早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非洲許多國家就把殘毀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來作為文物保存。我國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毀的革命紀念建筑,并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俄羅斯把古跡的重建視為保護的最高標準,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宮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時期宮殿寺廟遺址發掘出來加以重建。這就說明,各個國家、民族對文物保護都存在各自的價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日本奈良舉行的國際會議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義的文件——《關于真實性的奈良文件》。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認并尊重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國家、民族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并用以檢驗各種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第三,確定文化遺產價值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總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標準來判斷價值和真實性”;“真實性判斷取決于文化遺產的性質、文化遺產的背景及它的時代演變,可以同多種多樣信息來源的價值聯系起來”。我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也規定,“因特殊情況”,經過必要的審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遷建。
根據上述的實踐和認識,當前應當明確一些新的保護理念:第一,保護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其文化價值,這種價值既有自身存在的歷史價值,也有可能發揮的社會價值;第二,保護措施取決于價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發揮其社會價值,只要歷史價值與社會價值可以相容,無論加固、防護、修復、遷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選擇;第三,價值的取向來源于價值判斷的信息。文物的真實性或文物的原狀主要體現在其信息的真實性,并由此決定了價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從大樹到森林——全面保護觀
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謝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關注點總放在一座廟、塔等文物保護單位上,但文化遺產并不僅僅是這些,需要保護得更多的是歷史文化環境風貌,這些往往是歷史文化遺產完整性和真實性的集中體現。”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果只停留在一個個具體的物質形態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就被割斷,淪為“文化孤島”。散布在新城市中的這些“孤島”,在常人看來就只能是一個被“嶄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圍著的古建筑或舊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協調。在新一輪的城市建設中,這些渺小又不協調的“孤島”,又將成為絆腳石、攔路虎。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必須遵循保護歷史真實載體、保護歷史環境,合理利用、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相關歷史環境風貌,保存歷史原址、原物、原狀。
此前不久在紹興舉行的“全國名人故居保護和利用論壇”上,紹興在古城保護中將名人故居保護發展為名人故里保護,從保護“文物大樹”發展到營造“文物的森林”,恢復文物的原生態,專家稱此為“紹興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國各地學習。
1.“文物孤島”現象
紹興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是一座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古城,歷史上曾是越國和南宋小朝廷的國都。在歷史的演化中,紹興形成了豐富的文化內涵和城市個性、清晰的歷史文脈。但是,自半個多世紀以來,紹興古城已受到嚴重破壞,僅1952年至1978年間就填掉河道17條,拆除橋梁百余座,許多文保單位也曾成為文物孤島。即便是魯迅故居,周邊的環境也慘遭破壞。1972年將周家新臺門拆除,建魯迅紀念館,一座現代建筑極不協調地矗立在魯迅故居旁。20世紀80年代的魯迅路拓寬工程,寬僅6米、兩邊屋檐隔窗相望的魯迅路被拓展成25米寬的大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園公園,公園旁挺拔的小區樓群俯瞰著魯迅故居。
建設性破壞現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個個文物孤島在現代化建設中岌岌可危。“紹興模式”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
2.從“故居”到“故里”
本世紀初,紹興開始做魯迅故居保護規劃。此后有專家建議,擴大保護范圍,將魯迅少年時代生活的環境也保護起來,恢復魯迅當年生活的原貌,建議將魯迅故居保護擴大成為魯迅故里保護,并進而保護整個歷史街區。2002年8月,由清華大學和紹興市設計院共同完成的規劃方案終于通過了評審。在這個方案中,保護范圍已從故居擴展到故里,保護面積從14公頃擴增到51.57公頃。
魯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對外開放后,馬上引來好評如潮。保護名人故里并不僅僅是保護一兩幢建筑,還需要保護建筑周圍的環境,營造出歷史人物的成長生活環境。
3.從大樹到森林
紹興模式的另一重要貢獻是,從保護“文物大樹”到營造“文物森林”,以恢復文物的原生態。“森林說”源于著名學者吳良鏞教授提出的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
紹興是一座沒有圍墻的露天博物館,市區有74處國家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79處文物保護點。紹興古城是個整體,是一片森林,魯迅、秋瑾、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樹。但是這些大樹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營造大樹周邊的環境,恢復其歷史風貌,把文物的大樹連成森林,產生森林的生態效應,恢復文物的原生態。紹興歷史街區的修復把一棵棵文物大樹連成文物的森林。魯迅故里、倉橋直街等歷史街區,以粉墻黛瓦、竹絲臺門、烏黑柱廊、棕色油漆為基調的紹興傳統民居和諧淡雅,江南歷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態氣息完好地保存了下來。
四、科學、動態的保護觀
1.現代科學的保護觀
科學地保護文化遺產是通過對具體保護對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觀規律的保護方法的過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現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質的實體傳達了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生存的信息,保護即是現代人對這些物質實體實施的干預,其目的是延緩物質實體的蛻變從而使歷史文化信息更真實完整、更長久地傳遞下去。
各學科的綜合、分化、再綜合體現了科學技術進步的軌跡。新的科學突破和學科生長點往往發生在學科交叉點上。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樣需要科學技術的手段和多學科的合作。
但是,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界仍然存在著學科割裂現象,參與遺產保護的學科門類較少,且多是單兵作戰,這種現象制約了保護技術的提高和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在許多人眼里,歷史學、考古學是文物保護行業的正宗,其他學科即便參與,往往只在局部的項目上。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復雜性和其生存環境的多樣性使得保護工作的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多學科的參與合作(見圖1)。因此將現代科學“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護領域,孕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學是十分必要的。
2.動態保護觀與“可逆性”原則
人類對客觀世界和科學的認識始終在進步和發展中。即將公布的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今后繼續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逐年擴大的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不斷公布的歷史文化名村名鎮,日漸豐富的考古發掘成果……都說明文化遺產判定標準是一個動態的認識過程。同樣,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和保護技術的提高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如果認為今天所實施的保護措施可以使文化遺產一勞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產生過度的行為。動態保護觀即是肯定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用發展的觀點看待問題,為發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則是動態保護觀的最好體現。即在還不能夠肯定現今所實施的保護方法和所采取的保護措施是最科學最有效的時侯,應當采用最少干預與最簡單的加固措施,以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例如,對考古發掘后的遺址,如果沒有恰當的保護措施,就應當盡少地發掘和展示。
五、歷史文化遺產的合理再利用
1.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如何處理好城市現代化建設和文物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也是遺產地面臨的普遍問題。現在很多地方出現了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還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遺產當作發展經濟的“金礦”,進行掠奪性開采和利用,結果使“遺產”受到傷害,甚至導致不可修復的破壞。不少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商等以“現代化”建設等名義,大興土木,大毀古建,甚至置國家文物保護法律于不顧,將已明確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夷為平地。還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護一部分,拆毀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則將文物古跡拆毀后在異地重建,實行所謂的“異地保護”。
文物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建設之間,并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關鍵在于如何科學合理地布局。據英國文物建筑學會的統計,20世紀70年代舊區改造所破壞的具有文物性質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炮火摧毀的還要多。中國文物保護界也有類似說法,即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以建設的名義對舊城的破壞超過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國是文化遺產大國,其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歐洲城市大多規劃設計科學,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跡與現代化建筑渾然天成,整個城市既是美麗的花園,又是一個別致的“大博物館”。這自然與其現代化進程和社會大環境密不可分,也與文物保護的理念息息相關。法國普羅萬小城位于巴黎以東80公里處,11—13世紀曾是歐洲商旅往來于北海與地中海城市間的必經之地。如今,這座小城從整體布局到每個建筑的風格,都保持著中世紀歐洲古城的濃厚韻味。所以說,文物保護與城市發展并不矛盾。
2.正確發揮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1)歷史例證。這是作為文化遺產首先要發揮的作用。文化遺產不僅可以證明歷史,而且可以補充歷史、修正歷史,甚至可以成為一部實物的歷史,包括各種歷史的例證,如社會發展史、科學技術史、文化藝術史和各門專史。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文物保存門類豐富是一個很大的優勢,文化遺產在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學研究參考。我國許多文化遺產蘊藏著許多科學技術的成果,有些東西今天還有重大的現實價值,如天文、冶煉、化學、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應用的。
(3)實物教材。中華民族是一個勤勞勇敢而又富有革命傳統的民族,在許多文化遺產中凝聚著先輩們艱苦奮斗、克服困難的精神和聰明智慧。這些文化遺產正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動教材]。由于文化遺產是實物例證,借此進行形象化教學,收效更大。
(4)創新借鑒。改革創新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從歷代留存的文化遺產上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憑空的創新也是沒有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發展的。文化遺產在這方面可以為改革創新提供實物的、形象的借鑒。
(5)文娛欣賞。有許多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藝術品,能給人們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質。
(6)旅游參觀。文物古跡是旅游參觀的重要對象,是發展中國式旅游的優勢。萬里長城、故宮、十三陵、云岡、龍門、敦煌、秦始皇兵馬俑等都是旅游的熱點。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護與利用為例,其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從目前我國名人故居的規模、建筑風格等因素看,一些規模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獨特的名人故居適合開發成旅游景觀。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巖故居,占地面積0.67公頃,故居建筑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修復開放兩年來游人如織,成為當地的一大新景觀。一些瀕臨風景名勝區的故居,也可以修復作為景區的一處景點對外開放。但大多數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區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與其所生活時代的民居并無大異,曲徑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難免稀少,這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國內、國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為紀念館、紀念地、研究學會等,舉辦與名人有關的展覽、學術講座等活動,吸引一批研究學者群體;一些位于居民小區內的名人故居,可以結合社區文化建設,將其建成針對不同層面讀者的圖書館、閱覽室等,為社區居民提供文化服務,也可供游人參觀、休息、閱讀;一些位于老城觀光旅游區的故居,可以在室內進行適當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經營活動。如云南麗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參觀游覽與居民生活兩不誤。或者,將一些名人故居進行修繕后由原住戶居住,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住戶不得隨意改變故居的外貌、內部結構等,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保護辦法。又如,為使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得到有效保護,山西平遙縣將在四年內從古城遷出兩萬多居民,古城內所有單位將搬遷出城,城內人口減少到兩萬人,生活中心區也移至城外。有關專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這是我國為保護世界遺產首次大規模遷移城鎮居民。目前,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遙古城雖歷經滄桑卻保存完好,向人們展示出一幅明清時期文化、社會、經濟及宗教發展的完整畫卷。同時,長期以來困擾著人們的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公民生存發展權之間的各種復雜而尖銳的矛盾,從中得到了解決。類似的例子還有麗江古城的保護,同樣采取了“保護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麗江已經成為了中國歷史文化遺產地的一個標牌,在中國所有的歷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護和發展是做得最好的,我們更希望它通過自我完善,成為中國乃至世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一個經典之作。
摘要:基于對中國與西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的對比分析,期望以國際上先進的保護經驗作為參照來認識自身的不足,使我國能吸取經驗,并根據我國目前的保護現狀,提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保護方法,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道路。
簡雅各布斯在《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中寫到:“老建筑對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沒有它們,街道和地區的發展就會失去活力”“老建筑對街道和街區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種必需,人們離不開他們提供的方便和親近的人際關系”。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我們清晰地認識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存城市歷史發展的軌跡,留存城市的記憶,同時也是城市進步發展的重要基礎和契機之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目的,是對構成人類記憶的歷史信息及其文化意義在城市中的具體表現進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動與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特征相適應,確保歷史城鎮和城區作為一個整體的和諧關系,并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已經走過了很長一段道路。在這個過程中,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但同時,我們也發現一些問題。人們對歷史保護的認識水平還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領導者的認識還有些欠缺與模糊。盡管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已經發現一些古鎮有很大的經濟價值進行保護,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護歷史環境看成是經濟發展的障礙,因而不能以積極的態度將保護納入地方建設的規劃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遺產僅作為吸引大量游客的資本,旅游業的不恰當與過度開發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許多新的問題。這些不利于保護的現象,都源于沒有以全面、長遠的觀點來看待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從而對環境發展的策略造成誤導,致使一些有價值的文物建筑、歷史街區等文化遺產繼續遭受著人為的破壞。雖然目前可持續發展的呼聲日高,但理論的探討卻并未用以指導政策的制定。目前雖有許多專家不懈地為保護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壞的強勢,如若保護不主動,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還有些操作中的問題。
從現狀分析,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出現許多問題,主要是:1)認識上的問題,人們普遍不能認識到保護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決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部門在如何協調保護和利用關系的認識上不完善,在狹隘的地方、部門、小團體甚至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在制訂政府策略時本末倒置,導致出現了許多旅游發展過頭、歷史文化遺產原真性喪失、居民利益受損等結果。3)管理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職能部門不清。中央部門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權限重疊,規劃局、建委、文管會、房地局之間互相責權不明,由此產生政出多門、矛盾百出等問題。4)規劃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傳統的保護規劃偏重宏觀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銜接,缺乏進一步實施的具體技術指導。5)技術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對適合各種風格和類型的建筑的維護、修復、整治的研究和實踐,出現許多畫蛇添足、修舊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現大量假古董。
二、西方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道路
1)保護方法。西方對于文物建筑的保護,基本上遵循《威尼斯》中的規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盡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繕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識別性的保護方法等。關于新、舊建筑的關系,西方雖然經常運用對比的手法,但大體上仍以協調為主。這種協調并非追求建筑風格的完全統一,而在于建筑形體之間的相互搭配,體量和比例的有機組合以及良好的空間關系。2)保護觀念。許多歐洲國家在戰后都經歷了為解決住房短缺而進行的大規模重建時期,以及為改善內城環境而進行的大規模城市改造時期。這種政策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原有社會結構被破壞,城市中心活力喪失,城市風貌變得呆板、單調。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各國對城市歷史遺產都開始采取一種比先前更為謹慎甚至保守的態度,即強調適度發展,限制再開發,希望通過鼓勵人們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護舊城風貌;在增強旅游業活力的同時,重視開發本土市場。3)保護制度。西方國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資金機構、官員等方面的較為完整的保護制度。這套制度在保護管理中得到全面的體現,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使自上而下的保護約束和自下而上的保護要求能在一個較為開放的空間中相互接觸和交流,并經過多次反饋而達成共識。在這樣一個多層次的體系下,民間自發的保護意愿能夠通過一定的途徑成為具體的保護參與,在其中起關鍵作用的是各個種類和層次的保護機構以及部分納入了法制軌道的監督與咨詢機制。比立法、訴訟等強制手段更為有效的則是恰當的引導,做好有關法制與規劃的銜接,特別是利用經濟手段來調動保護的積極性并保證規劃意圖的實現。
三、關于加強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若干思考
1)加強教育宣傳,提高整個民族的保護意識。2)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嚴格完整的法律約束體系,嚴懲破壞法律的各種行為和個人。法律條文中對獎懲的規定要明確,可操作性強。3)建立多層次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盡可能使各種保護對象都能納入保護體系,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監督。4)加強技術實力,提高保護規劃技術方法,培養高素質的規劃人才,加強對保護規劃的研究,使其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從而得到有效的技術保證。5)提高城市管理者對保護的認識,舉辦各種學習培訓班,使城市管理獲得更好的權利保障。
四、在保護內容方面的調整
1)從單一的歷史建筑的保護到歷史環境的保護,從有形的物質環境的保護到無形的文化保護。2)保護目標從原來的歷史留存到價值重現,加深對遺產的認識和利用。3)在保護方法方面,從原來的專業保護到綜合保護,保護范圍和深度進一步擴大和加深。
論文摘要:歷史文化遺產作為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的文化、經濟、生活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其科學合理的保護利用已成為學術界和政府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從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用地性質置換等方面入手,以四川省三臺縣為例進行了實證研究,試圖提出一種以經濟發展為引導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使其與城市經濟協調、可持續地發展。
1 問題與矛盾
歷史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195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將每年的6月7日設立為“世界文化遺產日”,其意義是明確“具有特殊意義的建筑或自然風景不僅屬于它所在的國家,也屬于全人類”。2006年2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并決定將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確定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隨著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并在法律地位上予以明確。
很長一段時期以來,人們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曾經被片面地理解為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限制,致使很多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片區成為城市發展難以逾越的“門檻”,曾一度影響了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申報工作。這種狀況尤其在發展相對緩慢的中西部地區還持續存在。在中國城市化進程進入“起飛期”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中國從2005--2008年開始醞釀并初步提出了國家層面的主體功能區空問規劃和“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城鄉統籌發展,為中國西部地區城市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更加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對擁有眾多歷史文化遺產的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來說,不得不面臨著經濟發展與遺產保護兩個方面的難題。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一些中小城市,經濟實力薄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對滯后。因此,如何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經濟發展科學地結合起來,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是中西部地區眾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立足經濟發展為主導的科學思路,將歷史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經濟發展要素,從經濟、旅游、城市規劃等多角度思考,提出一種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并以四川省三臺縣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為例進行實證研究,用以分析所述模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2 三臺縣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狀況與價值認識
三臺縣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偏北,綿陽市東南部、涪江中上游,為綿陽市轄縣,距綿陽市中區57km,距成都市153kin,以縣西三臺山得名。三臺縣于1992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三臺縣古為郡縣,是古國文化發源地。自公元前201年至今已有2200多年歷史,自古享有“蜀川重鎮、劍南名都”之稱。境內沿江平川、淺丘綿延,溪流縱橫,氣候宜人,環境優美,物產豐富,具有山水之利的半山區縣,既是人文薈萃的文物之邦,又是風景秀麗的旅游勝地。歷史上李白、杜甫、薛濤等詩詞文人均在此匯聚,并留有名篇佳作。
三臺縣主要有4個歷史文化片區,分別是古城墻南門片區、大佛寺片區、琴泉寺及北塔寺片區、東山公園及東山大佛寺片區。該4個片區大多依山就勢,坐落在縣城的鳳凰山、牛頭山、三臺山、蟠龍山上,構成了縣城“山水城”的城市骨架。但是,由于城市經濟發展的強烈訴求并缺乏及時的保護規劃,致使以上歷史文化片區沒有得到較好的保護,部分山體形態被快速發展的房地產建設吞噬,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環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此種狀況已經引起了文人名士的關注。作家舒乙認為,三臺古城墻年代久遠、質量高,城墻的材質超過北京古城墻,并就三臺的保護事宜在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上提交了提案。本文就其重要的歷史街區進行概要說明。
2.1古城墻和南門片區
2.1.1概況與價值
古城墻和南門片區內大量的清代民居共同組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歷史文化街區。現在的古城墻文風厚重,于清乾隆32年至35年(公元l767—1769年)由知縣徐世楹在明嘉靖墻樓的基礎上培修復建而成,現仍保留下南城門樓和東城門門洞,是目前國內少數保存完整的石砌古城墻之一,1996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省級規劃保護區。東門至北門段和南門至老西門段的部份城墻保存完好,城墻總長約2km。南門城墻高6m、厚9.8m;城墻用長1.2m,高、寬0.3—0.35m的條石壘砌,門洞為縱聯式券拱。南門城樓為木結構抬梁式,重檐歇山頂,九架梁前后單雙步梁分心用9柱、面闊5間、進深8間。南門片區現狀為大量成片相聯的古民居院落,受北方建筑營造法式影響,形成多進院和幾個多進院落并列住宅,以及“四水歸堂”,“一顆印”式住宅,其造型別致、古樸典雅,具有北方明清代建筑風格,富有古城韻味。
2.1.2主要問題
城墻被開有斷口10處,搭建若干處,均因經濟發展而又缺乏保護規劃所至。同時,該片區人口密集、基礎設施差,導致民居院落年久失修,破壞嚴重,增加了改造的周期與成本。此外,城墻周邊的城市用地性質不合理,大量的工業用地給城墻和民居的保護帶來了環境、交通等諸多問題。
2.2大佛寺片區
2.2.1概況與價值
該片區位于三臺縣潼川鎮南河路蟠龍山腰,是縣城山水形態的重要構成節點。大佛寺內造像鑿建于元大德五年,距今有700多年歷史,坐東南朝西北,高8.3m,肩寬3.8m,為“說法像”。清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發現此佛,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修建大佛寺,其佛教文化影響力大、交通區位好、城市地標功能強。大佛殿的大佛是綿陽市唯一、全省少有的元代佛教造像,在研究元代佛教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佛殿為九脊歇山式木結構,造型獨特,氣勢恢弘。
2.2.2主要問題
周邊用地性質復雜,建筑風格不和諧,景區被城區嚴重屏蔽,缺少“透氣”的空間,影響了大佛寺片區未來的進一步發展。
2.3琴泉寺及北塔片區
2.3.1概況與價值
琴泉寺始建于北周,唐初按星象落座建殿,文人薈萃。唐宋以來,李白、杜甫等人在這里留下了豐富的石刻碑,陰刻、楷書,文物價值較高。北塔位于琴泉寺北側的北塔山頂,清嘉慶十八年修建,現保存完好。隨著城市的向北拓展,可與琴泉寺片區攜手打造城市北部的城市公園。
2.3.2主要問題
該片區位于城市西側,處于城市發展的,受城市發展沖擊較少,但是隨著近年來城市用地的快速拓展,已成為城市發展的最前沿,同樣面臨著嚴重的保護問題。
2.4東山公園及東山大佛寺片區
2.4.1概況與價值
該片區主要包括東山公園與東山大佛。東山公園始建于唐代,李白、杜甫、薛濤等文人墨客都曾于此駐足作賦,因有“東林晚鐘”之景而有“小寒山寺”之稱。東山大佛位于東山觀音寺,沿涪江東岸山崖而建,面對涪江,自然景觀優良。內有坐式佛像高14m,歷史悠久,為唐代所造。唐人侯圭《東山觀音寺記》對其就有描述。該片區位于城郊涪江東岸,人文歷史資源豐富,自然景觀條件好,為城市的景觀骨架節點。
2.4.2主要問題
東塔年久失修,人文歷史遺跡保護力度不夠,周邊建筑不和諧,缺少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如停車場等服務設施。東山大佛景點受地形地勢的影響較大,發展空間較小。
3.以城市經濟發展為主導的保護思路與模式
城市經濟發展并非意味著城市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城市的全面發展包含了城市經濟在內的社會、環境、基礎設施、公共空間、居住環境、投資環境等諸多方面,因此作者從旅游學、經濟學、城市規劃等多學科進行了多角度綜合思考,明確提出了以經濟發展為主導,以激活歷史文化資源為基點,以提升城市形象為目標,以最終達到科學合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思路,為城市的游憩空間、文化旅游發展提供較大的空間。
3.1保護思路提出的研究基礎
經濟發展戰略——支撐作用:深入研究歷史文化街區與城市經濟發展的關系,實現與旅游經濟對接、與文化經濟對接和與休閑經濟對接,并據此確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如本次案例中古城墻及南門片區與凱江濱水區的協調發展。
歷史文化資源戰略——激活作用: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具有深厚的文化積淀,將其與城市的其他資源進行整合,以文化為主線進行挖掘、包裝,將單個文物古跡的保護與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色展示相結合,通過舉辦各種城市節慶活動引導城市經濟發展,真正激活歷史文化資源,使其轉變為經濟資源,實現“文化搭臺、經濟唱戲”。
旅游發展戰略——引導作用:當前,旅游產業逐漸成為城市經濟增長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區域旅游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新認識歷史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景觀價值和旅游價值,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依托歷史文化遺產自身的影響力并結合城市節慶活動,有效地開展旅游文化活動,與區域旅游協同發展。
城市品位戰略——提升作用:通過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為引導,加強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營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結合城市公共空間建設,將其融人到城市公園、文化商業街區的建設中[。如本案例則可以從宏觀的城市用地性質調整,到局部的傳統商業街區建設、濱水空間建設,大大提升三臺縣的城市形象,為市民提供需求較強的休閑文化空間與場所。
3.2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模式
3.2.1基本思路
基于前述研究,以全方位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為出發點,提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思路:①將歷史文化遺產資源作為一種現時的城市資源考慮。跳出傳統思路,突破將歷史文化遺產作為靜態資源進行孤立地保護,用發展的觀點認識城市發展與歷史文化資源之間的關系_6j。②將歷史文化遺產資源作為一種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的依托資源考慮,通過公共空間建設來提升城市形象。在以上思路的指導下,有針對性地進行城市道路交通建設、用地性質調整、景觀建設,為歷史文化遺產從用地布局、保護思路、利用方式等方面“松綁”,真正發揮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取得歷史文化遺產價值最大化和城市發展全面化的良好效果。
3.2.2保護模式
根據以上保護思路,提出以“經濟旅游、城市節慶、城市文化公園、濱水區等公共空間為前導,以道路交通組織優化、城市用地性質調整為支持的歷史文化保護模式”,見圖l。圖1中簡明地介紹了既能有效地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又能充分發揮其城市公共資源的優勢,合理保護與利用,真正使其成為城市生活的組成部分,實現歷史與現實的對接。
4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方案
4.1保護理念與原則
根據以上研究思路和提出的保護模式,圍繞“保護古城,發展經濟,旁山依水,北進南拓,兩翼,山水其問”的總體理念,從保護“山、水、城”的城市格局,提升古城形象,強化古城特色,有序開展旅游,拓展新區功能,疏解環境壓力等方面,并按照下列原則制定保護方案:文化遺產保護優先原則;真實性和完整性原則;資源價值最大化整合原則;特色化、人性化原則;可操作性原則。
4.2保護范疇與內容
保護范疇與內容主要是:①遵照文化遺產保護優先的原則,確定各個歷史街區的文化價值及其特點(表1),從物質層面確定保護的實體內容。這是做好保護工作的基礎研究。②從保護“山、水、城”城市形態的層面,保護城市的視覺通廊。位于城市山體制高點上的寺塔之間,以及各點與城樓之間的視覺通廊是三臺縣的主要景觀視廊,應將其作為城市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保護。③從風貌環境層面,保護城墻、院落、建筑的周邊環境,對建筑高度、色彩、形態等方面提出保護要求。
4.3保護方法
劃定保護分區:根據具體地段的實際條件,確定分級保護區,提出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的限高、色彩、形態等。視覺環境保護:視覺環境保護主要包括位于城市各個制高點上寺塔之間的視覺通廊,各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筑色彩。通過建筑高度的限制、用地性質的控制,保護古城墻的風貌環境,保護建筑、山體形成的空間層次。
建筑保護與整治模式:依據建筑的質量、風貌、年代定量分值(表2、表3),按一定權重標準,確定本次規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每一建筑的保護與整治方式。主要是:①保護——保護原樣,以求真實反映歷史遺存。對規劃保護區和風貌典型、質量較好的傳統民居采取保護措施,可進行修繕或對個別構件加以更換,修舊如故,以存其真。②改善——指建筑結構尚好但不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的建筑,原有結構不動,局部修繕改造,配備市政設施,改善居民生活質量。③重建——對傳統風貌影響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改建的措施,以保障與傳統風貌的協調。④保留——對20世紀80年代以后興建的建筑,磚混結構,造型與質量較好,同時與傳統風貌環境沖突不大,采取保留,維持現狀。⑤整飭——對質量較好但風貌較差建筑的立面進行整治,包括降低高度、屋頂平改坡、改變外墻和屋頂色彩等。⑥拆除——指對違章搭建或原先沒有以后增建的,破壞院落空間環境的建筑應予拆除。
4.4用地布局及道路交通調整
要保護好古城的結構和布局,必須對現有歷史文化街區的城市用地性質進行調整與控制。調整沿城墻周邊的工業用地和倉儲用地,沿城墻留出綠化帶和開敞的空間。按照保護規劃控制護城河周邊用地項目的要求,將污染嚴重或影響古城風貌的豆豉廠、印染廠等幾個工廠在近期內搬遷至新工業區。根據三臺縣總體規劃的人口規模及每人的用地指標,在城內和城外布置必要的居住用地減少城內居住密度與人口數量,改善居住環境。
4.5主要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方案
4.5.1古城墻及南門片區
①保護內容。主要有古城墻、南門城樓、東城門。南門片區現有街道的格局,民居院落,建筑風貌、色彩和高度,保護現有街道與凱江及對岸山體的視覺關系(圖2、圖3,見封三和封四)。②保護措施。對現有墻體進行整治和修復,恢復歷史原貌;對城墻兩側用地布局進行合理調整;拆除沿城墻搭建的構筑物,整治周圍環境;保留方家街、下南街和南外街的現有格局及其與南門城樓的關系;保護南門片區現有的民居院落形式、建筑風貌。③利用策略。在整治保護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在古城墻兩側各留出10—20m保護帶,規劃布置綠化帶、游步道等,通過不同景觀塑造表達三臺的歷史演變過程,尤其是打造在三臺歷史上積淀厚重的盛唐文化;將南城門、東城門作為重要節點打造,使其成為具有文化性、觀賞性等功能為一體的旅游休閑景點;對南門片區的民居院落進行整體保護開發,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功能更新和居住條件改善,結合旅游開發,以適當的方式使其成為一條集商業、旅游、餐飲、民俗等為一體的傳統文化商業街區;將外南街與凱江交匯處作為重要景觀節點,恢復當年川北古碼頭的繁盛景象,通過南門片區的綜合保護開發,帶動凱江沿線的城市濱水空間建設,促進三臺縣的城市經營。
4.5.2大佛寺片區
①保護內容。蟠龍山山體形態、山體制高點和現有的建筑群落,保護大佛寺與南城門樓、牛頭山等的視覺軸線通廊。②保護措施。加大對大佛寺重點建筑的保護力度,包括經費投入和技術指導;調整周邊用地性質,將工業廠房移出大佛寺的保護協調區;控制周邊建筑高度和建筑風貌,周邊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大佛寺的高度;明確保護蟠龍山山體及其保護范圍,不得繼續破壞現有的山體形態,嚴禁在山體西側后部進行取土等損害山體的破壞行為;保護大佛寺與南城門樓、牛頭山等視覺軸線通廊,在視覺軸線上不得布置高層建筑,使大佛寺融入城市整體景觀系統中。③利用策略。結合佛教文化,對現有建筑群落進行布局完善,在功能上進行充實,形成食宿、休閑、佛事等若干個功能區,將其打造成三臺縣的民俗佛教文化公園;在蟠龍山麓至南河路之間,規劃大佛寺廣場,滿足香客、游人的停留和禮佛朝拜用品的出售,同時為城市文化活動的開展創造條件。
4.5.3琴泉寺北塔片區
①保護內容。現有建筑群、摩崖石刻、甘露泉、北塔、名人文化遺跡等文物古跡,保護現有建筑平面格局與建筑輪廓,保護北塔的城市制高點及其周邊山體的自然景觀。②保護措施。研究發掘琴泉寺按星象落座建殿的布置格局,科學劃定琴泉寺和北塔寺的保護范圍,保護現存歷史文物和建筑;對北塔寺周邊環境進行整治,對塔體及其周圍建筑進行修葺維護,在未來開發中可適當擴大北塔寺規模;加強琴泉寺和北塔寺片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圍繞道路、市政設施、綠化及各種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提高琴泉寺和北塔寺的通達性與公共服務設施的完善性。③利用策略。充分發掘琴泉寺唐代禪宗祖庭的歷史文化資源,開發展示琴泉寺的“佛教文化”、“名人文化”、“詩詞文化”、“摩崖文化”,形成與東山公園呼應的城市文化公園;按照高聳建筑物的觀賞要求保護北塔的城市視覺通廊,使其成為西北側城市的制高點;結合北壩新區城市中心的建設,打造新城的城市坐標和城市景觀軸線;整體聯合打造城北新的景點,提升新城的自然環境品味和歷史文化底蘊。
4.5.4東山公園片區
①保護內容。東山的山體輪廓,東塔的制高點,自然景觀、歷史建筑、歷史遺跡、摩崖石刻;東山大佛、東山觀音寺以及沿涪江的濱江景觀;保護三臺城東“山、水、城”的自然格局。②保護措施。重點維護培修東塔、臨川閣、故池、薛濤塑像、碑林、蘇公泉、流杯池等文物及景點;保護現有東山公園內包括古樹名木在內的植被;保護東山公園濱江景觀,不得在濱江一側進行破壞性和永久性的建筑活動;清理東山公園周邊不協調的因素,尤其是大門附近現代風格的建筑;東山公園周邊的用地開發,嚴格進行高度控制,其建筑高度不得超過東塔高度的1/2。③利用策略。對東山公園與東山大佛、小明湖進行整體考慮,在朝拜、休閑等功能達到互補;突出東山公園的休閑功能,明確東山大佛的朝拜功能;在東山公園與東山大佛之間適當位置配套社會停車場,滿足香客、游人朝拜的需要;在涪江大橋東側設置東山大佛寺山門。
【關鍵詞】歷史保護區;生態博物館;區域保護
1 歷史保護區
法國是一個遺產保護起步較早的歐洲國家,一些文化保護的理念和方法以及法國政府頒布的一些法律條文都在世界范圍內起到了表率的作用。從保護的技術、保護的的了立法、保護的觀念上無不處在世界領先地位。
在保護的立法方面,國家的立法保護始終是法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遺產的概念,隨著立法的完備而逐漸得到完善,保護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都得到了相應的擴展。法國也是最早采納了整體保護的理念,對本國的歷史、自認文化遺產實行區域保護的國家之一。法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分為三個層次:歷史建筑及周邊地區、歷史保護區、建筑城市和風景保護區。目前,法國被列為保護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6%。1887年,法國頒布了《歷史建筑保護法》,首次對“歷史建筑”做出了法律上的解釋,并且明確指出了政府干預的范圍。在此基礎上,法國政府1913年頒布了《歷史古跡法》,此法律了開啟了以“歷史建筑”為核心歷史遺產保護實踐,并且根據歷史建筑的不同價值,明確了兩種級別的保護方法:一種是列入國家保護的歷史建筑;一種是等級注冊的歷史建筑。這種以單體建筑為保護工作重點的措施抑制延續至今,根據不完全統計,法國目前已有40622處歷史建筑被列為國家保護和等級注冊歷史建筑。隨著保護實踐的開展,1930年通過了《場地及自然景觀保護法》,將歷史遺產的保護方法擴展到自然景觀領域,和1913年法律一樣場地及自然景觀的保護也分為:列級保護和登記注冊兩種,目前每年約有20個新的場地被列級保護。隨著保護時間的深入以及保護中所面對的實際問題,人們開始意識到一味的只是保護單體建筑史不全面的,建筑與環境、歷史文化之間血肉相連的關系使得環境的保護與單體建筑的保護一樣重要。于是在1943年的《歷史建筑及其周邊環境》法律中,明確了以歷史建筑為中心半徑500米的額保護范圍。“當一座歷史建筑被確定以后,無論是列級保護還是等級注冊保護,對其周邊環境的保護就自動生效。”將“環境”的概念加入到遺產保護的理念中,是法國遺產保護的一次創舉,在此基礎上1962年,法國通過了歷史保護區的法令,也稱為馬爾羅法令。因為在實際的并保護中1943法律中所限定的500米管控范圍并不能真正保護歷史遺產的整體風貌起不到保護的作用,于是法國根據國家遺產分布的實際狀況,綜合評定遺產的各項價值后,劃定了“歷史保護區”。保護區是“體現了歷史、美學的特征或者從本質上足以對其整體或者部分建筑群進行保護、修復和價值重現”的區域。至200年,全法共有100個保護區。保護區建立的目的基于兩點:通過建立一個法律的保護機制來避免或者阻止在歷史街區中可能造成的不可挽救的損失;通過特殊的運行機制來保證歷史的、建筑的、城市遺產的品質,并且改善老住宅的設施以保證其中的生活品質能夠滿足現代化的標準。
法國的歷史保護區體現了法國遺產保護的有點:集中中央集權式管理、明確的立法體系、科學的規劃編制、廣泛的群眾參。法國保護區制度的實際也證明:擴大整體保護范圍、結合相應的保護法規對城市區域性特色和環境的保護的整體性區域保護實踐是正確的。
2 生態博物館
生態博物館產生于“新博物館運動”的背景下,二戰后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的民眾以及第三世界國家的人民開始重新發現小地方“部落”的文化和社會價值,社區居民根據對于本社區文化的認同和尊重,自發的參與到博物館建設中來。最早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和羅馬尼亞出現了多個戶外式的博物館,以展示性的新方式來說明社區居民對于自身文化的新需求,即重視傳統社會的特性,尊重本地區文化的真實性。20世紀中期,美國出現“鄰里博物館”,墨西哥出現了“綜合博物館”,這些都為生態博物館的產生提供了理論準備和實踐經驗。根據生態博物館發起人之一雨果•戴瓦藍(Hugues de Varine)的論述:1971年國際博物館協會在巴黎舉行,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代表強烈要求,建立發展非歐洲式博物館模式的愿望,在大會上,“生態博物館”一詞被認可,為了在博物館機構中涵蓋與自然和人類生態相關的博物館,以此響應了在瑞典斯德哥爾摩197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大會的國際辯論主題。1972年召開的國際博協討論會上對生態博物館確定了更為準確的解釋,并且和區域性和社區性博物館相關聯。1973年,法國建設了克勒所――蒙錫生態博物館,是世界范圍內第一座真正意義上的生態博物館。區別與先前的靜態、孤立的陳列式保護,生態博物館的保護模式很好的將時間與空間、動態與靜態進行了有機結合,使得自然、文化遺產處于保護的原生環境中,重視了社區、文化、精神、自然和區域的緊密聯系。這種創新和實踐,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在保護范圍上,生態博物館突破原有孤立靜止的做法,將文化遺產的保護擴大到了遺產所存在的社區,遺產保護有了明確的地域限制和范圍,將文化與其存在的空間很好的聯系起來,確保了遺產的真實性;在保護的內容上,生態博物館將社區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有形遺產與無形遺產)以及生態環境納入到一個系統中來,特別是重視了社區所擁有的無形文化遺產,考慮到了文化與自然之間的相互關聯,強調生物、文化的多樣性。正如雨果•戴瓦蘭所說:“對于英語前綴eco用于生態博物館(ecomuseum),既不是指經濟(economy),也不是發指的生態學(ecology),其本意是指社會環境均衡系統:社區或者社會,人是其中存在的核心部分,人類活動以及進城。”從這個層面上說,生態博物館的實踐,是遺產保護的一次飛躍,尋求人、自然、文化的真正和諧與有機統一,才是遺產保護的真正目的所在。
參考文獻:
[1]張凡.城市發展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對策.[M]東南大學出版社,2006.
[2]張凡.城市發展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對策.[M]東南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農村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策略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0)03-0073-04
一、從遺產保護利用中的問題說起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擁有7000多年的農耕歷史,中華民族的祖先曾在這片廣袤的土地上創造出獨特而令人矚目的農業文明。由于不同地區自然與人文環境的巨大差異,在我國形成了種類繁多、特色各異、經濟文化與生態等價值相統一的農村文化遺產。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的迅猛發展和農村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尤其是在新農村建設、快速城鎮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發展經濟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許多農村文化遺產正在從我們身邊消失。如何保護和利用好這些彌足珍貴的農村文化遺產,并向世人展示人類文明的歷史見證,使之不被城鎮化、現代化的社會大潮所淹沒,是當前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進入21世紀,我國的農村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始得到有關部門的注意,并在逐步采取一些積極措施。但限于人們對農村文化遺產缺乏整體性、系統性的認識,理論研究滯后,在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管理工作上還明顯存在著“部門分割”、“條塊分割”的現象,導致具有整體意義的農村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在農村鄉土建筑及其聚落遺產的保護上,2002年我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提出了“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國家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自2003年開始進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的評選工作,2008年4月,國務院還頒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但這些法規文件所保護的對象主要是那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農村各地方為了能夠成為“名村”、“名鎮”,也把保護農村文化遺產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歷史建筑及其傳統村落風貌的保護上。圍繞農業生產領域的文化遺產,2002年,聯合國世界糧農組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組織,在全世界開展了“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浙田的“稻魚共生系統”成為五個試點項目之一,從而引發了國內對相關農業生產領域的文化遺產的關注。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6年10月,國家文化部通過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并在廣大城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選和保護工作。其中,農村傳統民俗、民間工藝、節日等精神文化遺產成為關注重心。由此,圍繞農村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自然形成了“歷史文化村鎮”、“農業文化遺產”和“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三個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農村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事實上,農村是與城鎮相對應的人類生產生活空間,其所含文化遺產各要素相互關聯,構成一個完整的統一的整體。早在1964年通過的《關于古跡遺址保護與修復的國際》就曾強調:“歷史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應該看到,農業生產文化、鄉土建筑文化及其鄉村非物質文化等都是農村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共同構成能夠整體反映農業文明成果的遺產系統。因此,以農村所特有的生產生活方式為研究背景,以農村文化遺產研究的整體性、系統性為原則,建立科學的農村文化遺產分類系統,并根據文化遺產的整體性特征實施有效的保護策略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農村文化遺產的分類系統及其特征
農村文化遺產是在農村地區賦存的,與農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種類繁多、特色各異、經濟文化與生態等價值相統一的文化遺產體系。基于一種理論研究的需要,我們依據農村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核心價值的屬性作為評判標準,將農村文化遺產劃分為農業文化遺產、鄉土建筑遺產和民俗文化遺產。整體性、多樣性、地域性、動態性等是農村文化遺產的主要特點。農村文化遺產分類系統如表1所示。
(一)農業文化遺產
農業文化遺產是與農業生產活動直接關聯的農村文化遺產類型。2002年,聯合國世界糧農組織(FAO)給“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lobally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農村與所處環境長期協同進化和動態適應下所形成的獨特的土地利用系統和農業景觀,這種系統與景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而且可以滿足當地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盡管該定義的內涵非常豐富,而且國內也有一些學者在進行農村文化遺產的實際研究時,將農業遺產的研究范疇加以拓展,但該遺產分類仍無法涵蓋農村具有整體意義的所有遺產類型。因此,本文認為,農業文化遺產是與農業生產活動相聯系的農村文化遺產類型,是系統性的農村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農業生產特點,并考慮到文化遺產賦存實際,農業文化遺產主要包括農業遺址、農業工程、農業文獻、傳統耕作技術與農具、農業生物品種、傳統農業品牌、特色農業景觀等文化遺產項目。
(二)鄉土建筑遺產
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國建筑學界率先關注到鄉土建筑,并以文化人類學等視角開展田野調查。近年來,鄉土建筑的保護問題開始得到了政府及有關方面的重視。2005年8月,中國鄉土建筑文化暨蘇州太湖古村落保護研討會發表《蘇州宣言》,呼吁保護和搶救中國優秀的鄉土建筑文化遺產。同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提出:“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2006年,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試點進行,鄉土建筑被列為一個普查門類。
那么,究竟什么是鄉土建筑遺產?1999年10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在墨西哥通過的《關于鄉土建筑遺產的》(Charter on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認為:鄉土建筑是社區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種傳統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個社會文化的基本表現,是社會與它所處的地區關系的基本表現,同時也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表現。因此,從內涵上講,農村鄉土建筑遺產應該以鄉村聚落為存在形式,是人們長期以來與當地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相適應
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民族特色、地域風格的生活建筑遺存及其場景。農村的鄉土建筑遺產主要包括特色民居、鄉土宗教祭祀地、鄉土道路設施、鄉土生活設施、鄉土文化娛樂場所、鄉土建筑小品、傳統村落景觀等多種類別。
(三)鄉村民俗遺產
本文所指的“鄉村民俗遺產”涵義較為寬泛,與農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近似。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根據該“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公約”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非物質性的涵義,是與滿足人們物質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而言的。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廣泛性,并與上文的農業文化遺產、鄉土建筑遺產相區別,本文特別使用“鄉村民俗遺產”的概念,并將鄉村民俗遺產界定為與鄉村精神生活密切相關的,以“非物質”或“無形性”為主要存在形式的農村文化遺產類型。在具體類別劃分上,盡可能地與國家已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類型劃分相協同。鄉村民俗遺產的主要類型有鄉村祭祀活動、節氣與農諺、鄉村體育競技、民間生活禮俗、鄉村生活用具、鄉村音樂舞蹈、民間文學、民間傳統工藝、傳統節日等(見表1)。
三、農村文化遺產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整體保護
文化遺產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環境,與當地居民有著天然的歷史、文化和情感聯系,這種聯系已經成為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農村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不能只保護文化遺產中的某個類型或某幾個類型,而是應該把農村文化遺產系統及其賴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加以保護。例如,在典型的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中,不僅要保護好傳統農具、農耕技術和農業生物物種,還要保護好農業遺產賴以生存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觀、村落風貌、民居建筑、民間信仰、禮儀習俗等。認識農村文化遺產的系統性,要求我們在進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規劃時,對每一個文化遺產要素都要做仔細甄別和單獨評估,在考慮各個要素與整體文化遺產系統聯系的基礎上,確定其保護的級別并選用恰當的利用方式。
鄉村民俗遺產是農村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遺產中最為靈動的要素。農村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果僅僅是保護住了幾個老宅子和幾處其他老建筑,而原有的文化傳統、飲食、服裝、手工藝等都遭到了破壞,甚至在一個村落完全消失,其文化遺產的價值會大為縮水,長久的保護也將十分困難。反之,要想保護好鄉村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把其賴以生存發展的物質環境保護好,特別是要注意按照整體性要求,保護好文化遺產賴以依托的文化生態。過去幾年,重慶市與湖北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上演了一場“川江號子”與“峽江號子”的爭奪戰。這種“號子之爭”現象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不能正確把握文化空間,將一種文化事象分解為幾種文化表現形式分別認定,割裂了完整統一的文化空間形態。類似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包括農村文化遺產在內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在城鄉中往往呈離散狀分布,彼此缺少有機聯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對它們所具有的整體文化屬性認識不足。
(二)動態保護
文化本身是由人來承載的,農村鄉土文化本身是活的,它不可能一成不變地被凝固下來。許多農村文化遺產除了具有價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遺產的一般特點外,也是一種現代社會生產生活方式,是一種“活著的”遺產類型。農村文化遺產保護與更新的目的是保護其歷史價值和在新的社會經濟背景下,改變原有的功能結構,使其適應現有的經濟結構調整,并促進社會結構的優化,推進鄉村的自我更新。同時,農村社區是農村文化遺產的使用者、受益者和傳承者,是農村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力量,如何通過建立一種長效機制來有效調動廣大農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并將其傳承下去,是動態保護的關鍵,也是當前農村文化遺產保護中難以解決,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浙田被聯合國世界糧農組織選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試點項目以來所產生的顯著的社會效益,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2年以來,當地通過發展鄉村生態旅游,推廣有機農業,搞田魚養殖和銷售等不僅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而且傳統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傳承,自然、經濟與社會結構在這里仍舊保持著和諧統一。
(三)原真保護
真實性是自然與文化遺產價值的基礎,是進行遺產的科學研究、保護與修復規劃及登錄與管理的依據。解決原真性問題是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敏感話題,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世界性難題。原真性源于“Autllenticilv”,意為原本的、真實的、可靠的、非復制的等等。世界遺產委員會制定的《世界遺產公約實施行動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至少應具有《世界遺產公約》所說的突出的普遍價值中的一項標準以及真實性標準”,“要滿足對其設計、材料、工藝或背景環境以及個性和構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實性的檢驗”。
貫徹農村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保護原則要反對兩種極端思想或傾向。一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生態”,主張對農村文化遺產進行“封閉”保存,反對任何形式的商業性開發活動的介入,甚至不主張在文化遺產地修筑道路等基礎設施和要求盡量減少與外界的交流。其實,“原生態”的“原”字不該是一個時間概念,正像有學者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問題時所解釋的那樣,“在我們探討保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性的同時,保護的并非是其原生的外顯形態,而是外顯形態背后的原生文化屬性。”世界各國各民族文化在各個歷史時期相互交流,不斷傳承,共同鑄造了人類文化一個又一個的里程碑。從來沒有純而又純“原生態”文化,也不會有完全意義的文化“現代性”,農村文化遺產的“原真保護”本質上是要為文化遺產營造出一個更適合它們生長的客觀條件,不是要將其封存起來。二是對農村文化遺產的建設性破壞和經營性破壞行為。一些地方的新農村建設,只講拆舊村建新村;一些擁有一定旅游價值的農村文化遺產被盲目地開發利用,出現文化遺產被不正當地商品化,甚至庸俗化現象。一些被宣傳為“原生態”的農村民俗節日被隨意變換活動時間、地點甚至活動內容,進行變味的商業表演。這些都不是對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而是對文化遺產的褻瀆和破壞。上述問題必須得到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關鍵詞:傳統民居易地保護 法律法規 局限性 適用范圍
中圖分類號:TU241文獻標識碼: A
1易地保護的提出
由于建筑現狀的特殊性,以及城市發展的迫切需求,易地保護多是一個被動性的窮途之策,因為建筑環境已經遭到嚴重的破壞,建筑本身也無法再在原有環境生存下去,若不采取易地保護的方式,歷史建筑就會毀于一旦。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延續歷史建筑的生命及價值,易地保護模式才會被納入考慮。
2易地保護的概念與目的
所謂易地保護是指將被認為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筑遺產一磚一瓦地拆卸下來并搬運到其他地方,然后按照原有建造工藝及營造方法遷建重建。在這種拆解和重裝的過程中應盡量使用原有構件及細部裝飾。如部分構件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應按照原有營造工藝重新復制。這類保護模式主要適用于就地保護基本上不可行,原址已經不適宜保存的傳統建筑,并且要以“遺產保護”為主要原則,目的在于完整的保護歷史建筑,而不在于為商業開發騰出位置,或者復制模仿原有歷史建筑,做一個取而代之的“贗品”。易地保護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有建筑散落于偏僻之處,其周邊環境已經能遭受破壞;另一種是由于大型工程項目的興建,建筑原有地域被侵占,不得不遷往遷建。
在第一種情況下的易地保護中,最重要的前期工作是探究其建筑歷史及來源,推斷出早期的建筑風貌和周邊環境并進行相應復原;在第二種情況下的易地保護中,應盡量保護原有建筑風貌,其中不僅包括了原有建筑或院落的形式及營造工藝,還包括原有建筑所處的人文地理環境。當然這一點較難實現,因為有時為了使重建建筑適應新的環境和使用者,不得不對其功能或環境進行改善。這便涉及到破壞原有建造環境或者營造技術的可能性。這無無疑是易地保護最大的弊端之一。
但是從另一方面考慮,我們有時不得不選擇這種保護方式。由于現代城市越來越趨于城市化,全球化。房地產商的連續開發,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脹以及市政道路的建設需求,這無疑也是為了給市民營造更舒適更符合現代人生活標準的居住、生活的空間。然而,房地產開發必選的城市寶地通常是歷史文化遺產豐富的地段,這里又較多的地上或地下文物。于是房地產開發與歷史建筑保護的矛盾就產生了。
為了避免這種遺失歷史文化信息的遺憾,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找一塊合適的土地,對那些歷史建筑等級不算高,但又蘊藏了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的建筑進行易地保護。其好處有三:第一,對于搶救瀕臨消亡的傳統建筑遺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僅滿足了城市發展的需要,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傳統建筑的存在;第二,將多出古建筑遷移至同一個地點,形成相當規模的股建筑群,既有利于文物保護研究,也有利于文物管理;第三,傳承傳統工藝的優勢,在建筑營造工藝上,對傳統建筑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一個城市的歷史應該得到延續和保護,我們不希望也沒有權利為子孫后代留下一部斷代史。
3易地保護的局限性與適用范圍
然而,并不是所有歷史建筑都可以進行遷移保護,也不是所有的歷史建筑都能夠進行就地保護。在建筑遺產保護的研究中,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就地保護是一條定律,因為在保護一棟建筑時,就地保護不僅可以保護建筑本身,還可以對其周圍的人文環境進行保護,易地保護無疑破壞了建筑周圍的環境而不能達到原有的歷史風貌。如此看來,就地保護是一種理想的保護方式。然而,就地保護具有自身的適用范圍,一旦超出了這個范圍,就地保護就位一紙空談;易地保護方法的選擇則需慎重。
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第一、三章,嚴格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及科學價值將不同的歷史建筑進行分級分類,從而實施不同的保護類別和管理層級。保護方法的選擇需要根據相應的保護類別,實行分級管理或保護。在城鄉規劃建設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必須遵循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首先是歷史文化遺產類別。我國的世界遺產分類。截至2007年,我國列入《世界遺產目錄》的物質遺產分為四類,即世界文化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世界文化景觀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我國已列為世界文化遺產項目共24處;其次是我國的文物保護分類。我國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統稱為文物保護。全面解釋文物保護的法律是《文物保護法》。該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有下列五類: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以上五類劃分按照文物的形態特征和屬性進行歸并。同時該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還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續方式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選擇已批準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我國歷史文化名城曾經劃分為兩個層級: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現在被稱作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主要指原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及由國務院核定增補并公布的少量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在國務院2008年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還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定義為歷史建筑。歷史建筑包括受保護的優秀近現代建筑。
根據嚴格的分級管理,在確定保護對象之時同時應該確定此對象屬于哪個級別,是否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等。在確定級別之后才能選擇正確的保護方法。
4.結論
易地保護是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與城市大規模開發相矛盾的背景下產生的保護策略與手段,在不影響城市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優秀歷史建筑使其不在城市的發展中消亡。但建筑本身并不是單獨存在的,它和它周邊的人文環境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在保護建筑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對環境的影響和對建筑肌理帶來的不可逆轉的改變。因此,易地保護當慎用。在就地保護不可行的情況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歷史建筑保護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對建筑保護的具體策略與方法做出綜合正確的評判。
參考文獻:
[1]王玉偉,淺析古建筑保護措施的合理性.北京文博網.2005年9月。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 保護 發展 趨勢
中圖分類號:K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2-0127-01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們總在談保護文化名城,保護文化遺產,可是什么是歷史文化名城?這個問題也許并沒有過于深究。然而,談到文化名城風貌的保護與合理規劃,我們必須首先弄清楚這個問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有清楚詳細的界定,即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至少包括三個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遺址。文物就是從歷史 、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 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是指從歷史 、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得單立或連接 的建筑群。遺址是指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性城鎮又有一定的區別,前者還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關的文物建筑的歷史地區以外更廣泛的內容。
二、保護與規劃文化名城的現實意義
城市集人類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單單只以物質形態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內涵,城市的身上浸染著濃厚的文化氣息。歷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體現,可以說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發展是順應時展的,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保護并不等于守舊,發展也不等于要破壞遺產。因此,我們在關注城市發展的同時,還必須重視、保護、和發展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護與合理規劃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城不能與一般城市同日而語,它們承載了重要的人類歷史文化遺產。歷史名城是一個城市歷史價值、藝術價值以及科學價值的集合體,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任務是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作中的第一要務,總體規劃及城市空間的發展規劃都要在保護的基礎上來制定。
城市的風貌并不單純是建筑物的風格,它還包括了城市的結構、布局、標志乃至天際輪廓線,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點與個性,這些特點受到地理氣候、風俗習慣、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等因素的影響。老城的每一個部分都有歷史賦予它的特殊職能,例如道路把各個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區域和空間,是幫助人們聯系、交往的重要途徑;廣場能夠目的性地集結人群,在歷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會、軍事動員、貿易交往、政治發表等集體活動,它的位置對宗教地位、社會地位都有一定的影響,可以說,廣場是觀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場所之一。
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的同時,我們還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處理好新建筑與老城市的關系 ,使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輪廓、色彩、風格等方面與老城建筑和諧一致,使傳統建筑的面貌得到繼承與發展。譬如說,老建筑一般是磚墻,窗是木雕的,而現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鋼筋和一些新型材料,這樣的新建筑建成以后,與老城極不搭調,一些違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壞老城的風貌。
(一)平衡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發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犧牲城市的文化價值為代價。可持續發展觀是近年來頗為流行的一種觀點,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變規律辦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資源消耗和環境的破壞。具體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領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區形態、建筑特色、歷史文化內涵的同時,注意保護環境,盡量節約能源和資源,以更好地滿足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護也不能“原封不動”。民眾普遍認為,保護就是盡量不動這些不可再生的遺產,但是文化名城與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區別,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動,原封不動,不僅不現實,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到城市的正常發展。保護文化名城的形勢很嚴峻,可是我們不能因為它嚴峻就因循守舊,為了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讓文化名城盡可能地參與、融于民眾的現實生活中才是實際的、可行的、可持續的,也只有在保護中求發展才能使歷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護、保存、修復和進一步的發展。
要解決歷史名城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應遵循以下三種模式 :
1.發展不快的古城適用集聚發展模式;
2.發展比較快的古城適用郊區化模式;
3.發展快的古城適用分散化城市發展模式,也就是新區與古城分散發展模式。表現在城市的城鄉關系、城市與區域發展的相互協調 的網絡關系
(二)要加大對文化名城保護的投入
加大對名城的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入,二是法律保護。我國不僅在文化名城保護的資金投入上不重視,在法制建設方面也不盡如人意,法律和法規的不健全、民眾法律 意識的淡薄都極大地阻礙了名城保護的步伐。政府著手組織編制科學的、可持續的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 。
(三)歷史名城的保護需要廣大民眾的共同參與
歷史名城風貌的保護首先涉及到其周圍的居民。所以,保護還需要充分調動原居民和外來人口的積極性,以便于參與到名城保護發展的各個方面。周圍民眾的共同參與對名城風貌的成功保護舉足輕重,應大力提倡、鼓勵民眾自發的保護行為。通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整治 ,能夠豐富它們的城市職能,從而促進地區發展,給地區注入新的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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