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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管理體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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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近年來,我局以提升國有泵站管理水平為出發點,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為動力,轉變觀念,靠管理出效益,原創:不斷增強水管干部職工的崗位熱情和責任意識,促進水管體制改革。下面將我市工程管理及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匯報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情況

    (一)轉變觀念,加強工程管理

    ××市境內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總長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條,全長732公里;建有節制閘61座,橋梁698座,電力排水站12座;下設9個工程管理站、6個河道堤主閘涵管理所,管理人員共計65人,主要負責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經過與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部門統一協調,××市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已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為純公益性國有單位,人員工資是定額事業費;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撥款10萬元進行閘站維修養護。雖然資金匱乏,但我局千方百計完成每年的工程養護及管理必要工作,確保泵站達標管理及泵站安全運行。

    (二)多措并舉、促進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來我局投入大量資金,推進多種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組成專業維修隊、進行培訓、檢查、維修養護工作;二是汛期組建突擊搶險隊,以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負責閘、涵、揚水站等工程搶險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對千里堤分步進行堤防標準化管理和建設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態管理。由于沿堤村莊較多,村民隨意堆放垃圾現象嚴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個垃圾池、并派專人專車清理;五是對閘所進行標準化建設,包括閘、揚水站的達標建設和宿舍美化、綠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對全市最大的××揚水站進行新建和場地統一規劃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過這些措施,讓全體干部職工增強了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愛崗敬業意識,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下步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以水養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來我們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養殖、取土、占地經營等活動統一規劃、審批、并收取有償使用費。以更好地科學化、規范化、有序開發好水利資源;具體是做到以堤養堤、以渠養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圍內土地和河渠棄土做到有償使用;同時我們又把該資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中,確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續性、長久性發展,實現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環,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義務,沒有養的來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面臨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長,缺少管養人員和經費;二是分級管理中,各鄉鎮對橋梁工程、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沒有真正發揮養護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開發,對違法案件執法力度不夠。

    三、水管體制改革的進展情況

    一是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完成“定崗定編”及兩費測算工作。二是正在籌劃成立由主管市長為組長,水利、人事、財政、編辦、發改委聯合組成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為公益性水利設施事業性單位,力爭財政按管理維護定額撥付管理和維護費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規劃管理,推行管養分離改革

    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管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為目標,水利工程管理與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在市管各站所抽調15名技術骨干組成專業維修隊。主要工作:汛前對境內的閘、涵、揚水站等歲修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培訓各站所人員安全運行知識;汛期突擊搶修應急事件;日常維護千里堤堤頂、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標準化管理工作。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從所屬水管單位徹底剝離出來,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道路。

    (二)加強執法,保證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強化執法力量,成立四個執法監察中隊,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安全運行。二是積極協調公安部門,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嚴厲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活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開發堤防有償資源

    針對農村河渠非法取土屢禁不止的問題,專項調研發現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農民對河渠防洪除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守法意識相對淡薄。二是農村房基建設確實極少有取土空間(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廢棄地多半成為鄉村發展工業用地),導致農民只能“避重就輕”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創:同時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組織義務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積普遍較嚴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務局又沒有專項資金可用。針對以上情況,采取“疏堵結合”,在淤積嚴重的部分鄉鎮河渠上規劃出年度取土段,由技術人員管理。按設計要求,在對取土量、取土位置進行嚴格規定和監督的前提下,允許鄉村群眾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費。并協同國土、林業部門,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資源,有序開發地開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堤防合理利用資源,確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強領導,促進水管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水管體制改革對新的形勢下水利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市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并排好工作時間表。

    7月成立××市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8月協調各有關單位改革做好水管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第2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第3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2018年3月13日,新的國務院改革方案出臺,提到關于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一、國地稅合并從國家經濟大局來看,利國利民利企利稅。

    繼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國地稅分家,各司所職,大大的鼓勵和促進了地方的經濟發展,效果顯著。可以說國地稅分家是時代的選擇和產物,24年后再根據當前國情進行改革,也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必然。

    (一)方便納稅人繳稅。以前納稅人繳稅兩頭跑,費時費力費錢效率低。一次性能辦理的事務需要跑好幾趟。國地稅合并后,納稅人可以一次繳納完畢,方便快捷。

    (二)稅收政策更好執行。合并前,納稅人面對國地稅政策口徑不一,執法多頭查,辦稅兩頭跑,可謂是“疲憊不堪”“無處是從”。國地稅合并后,政策統一,更好領悟,可以少辦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縮減稅務管理成本。現國地稅兩套人馬,兩處辦公場所,各項辦公費用都是雙份的,而且存在職責重疊區,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合并之后,大大壓縮了管理成本。

    (四)精簡人員,提高辦事效率。如今,縣級國地稅人員結構老齡化嚴重,加上網上辦稅系統的不斷升級更新,電子辦稅的普及,國地稅急需注入新鮮的血液,實現隊伍年輕化,是適應辦稅系統信息化,電子化的必然選擇。

    例如:上海市很多年以前已經實行了“準國地稅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撥通上海市稅務局的電話,會聽到總機小姐告訴你:“這里是上海市稅務局”。據稱,上海市是國內唯一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城市。上海沒有實行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稅務機構的精簡和效率。現實的情況是,上海在稅種方面劃分向來清楚,在全國一直是一個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稅收一直名列全國榜首。

    上海人對國稅、地稅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們總結稅務不分家有三大好處:一是機構精簡,辦事效率高。二是納稅成本低。企業不需要同時跑兩個地方交稅,不需要接待兩個稅務局的檢查,不會接受兩個稅務機關的培訓。因此,上海本地的財務人員對于哪些是屬于國稅,哪些是屬于地稅,不會去刻意劃分。三是稅務機關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面對國地稅合并,我們該如何調整心態,恪盡職守,安心工作。

    (一)永遠不要放棄對自身業務素質,綜合素質的提升。有句老話說:“是金子在哪里都會發光的”,特別是稅務部門,國家稅務政策經常調整,要想做好本職工作,就必須保持與時俱進,不斷學習,強化自己的專業能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只有這樣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才不會一問三不知,才能夠更好的服務于納稅人。

    (二)要注意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設。一個優秀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光要有過硬的業務知識,還應該意識到,一個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樣對自己的職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稅務人員經常與企業打交道,如果不堅守底線,提高底線,很容易被糖衣炮彈所擊倒,很容易犯經濟錯誤。因而,我們應該時刻警醒自己,恪守原則,不觸碰高壓線,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一時的僥幸心理,而毀掉自己的政治生涯。

    第4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主體;機構設置

    我國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稅改革,劃分國稅、地稅兩個不同稅種的管理機構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機構上出現了重復設置、職責不清的現象。有的設置了稽查局,有的設置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等,機構繁多,且各地名稱不統一,究竟稅務系統的哪些主體擁有行政處罰權,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又是多大,有無限制,各地區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處罰實踐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理論上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進行深入的探究。

    一、當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缺位和越位

    稽查局是否有權對偷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爭議,為明確稽查局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下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做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這一規定肯定了稽查局具有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稽查局是稅務機關,具有執法主體的資格,可以在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中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各項措施,行使稅收征管職能。而發票所、所等就不是稅務機關,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就是說,稽查局作為授權性行政主體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但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有第二句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除外規定就給非行政機關類處罰主體留下了生存的法律空間。《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有:第一類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稱為職權性行政主體,職權性行政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屬于機關法人;第二類是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理論上稱為授權性行政主體,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機關法人的機構進行授權,它們不是行政機關,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就屬于第二類行政主體——授權性行政主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不絕對,《行政處罰法》之外的任何法律以及行政法規都有權就處罰主體做出與此不一致的規定,也就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地市級的行政機關作為處罰主體,也可以規定縣級以下的非行政機關——行政機構來處罰,這些例外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不管是《稅收征管法》還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都符合《行政處罰法》除外規定的法律位階,一個是法律,一個是行政法規,它們有權授權給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稽查局以處罰的主體資格。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依據就源于此,稽查局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就是來源于《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特別授權,稽查局以授權性行政主體的身份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對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因此,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報案件審理會議主持人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國稅發[2001]125號)又強化了這一規定,其第七條規定:“嚴格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其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律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名義下發。”這些規定將會引起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督,其出發點是正確的,在具體的稅收實踐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程序有悖行政法理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執法監督演變為直接執法、直接包辦代替。重大案件審理作為對重大稅務案件的一種監督方式,將立案、調查、審理、決定一個完整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分割開來,不同環節分屬于稅務局和稽查局,既破壞了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的完整性,影響稅收行政執法的權威,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規定。由于稅務系統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不管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重大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重大稅務案件,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律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名義下發,這就直接導致了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作為稽查局上級的稅務局,其職能更多的是側重稅收征收管理、對稽查局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稽查局調查終結的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卻不是稽查局,而是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換言之,案件調查取證是一個行政主體,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另外一個行政主體,違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其行政行為可能是無效的。結果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查處的稽查局無權做出處罰決定,而未進行案件事實調查的上級稅務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上級稅務機關代替下級稅務機關行使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權和處罰權,既使得稽查局作為授權性處罰主體缺位,也使得稅務局越位行使了法律授予稽查局的專司職權。這一做法既弱化了稽查局的職能作用,破壞了稅收執法權的完整性,也導致稅務局和稽查局稅收執法職責不清、稅收行政執法主體職責范圍交叉。

    建議取消上級審理委員會對稽查局所查處案件審理的規定,稽查局只對本局查處的案件進行審理。這樣既可確立稽查局的行政處罰的主體地位,避免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越位和缺位,同時又能發揮重大案件審理的作用,消除兩級審理委員會重復審案而影響效率的弊端,提高重大稅務案件的處罰效率。取消稅務局對稽查局稽查案件審理以后,為避免可能出現的稽查執法偏差,稅務局可一方面通過重點執法檢查,對稽查局查處的重大稅務案件進行監督,充分發揮已經制定并實施多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也是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的有效監督形式,上級復議受理機關完全可以在受理復議申請時強化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再一方面,從稅務機關外部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來說,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稅務行政賠償等這些外部監督制度足以能實現對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

    (二)稽查局越權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稽查局的職權范圍目前理論界看法不一,實踐中做法不同,爭議頗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稽查局的職權范圍是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在此有兩點需要正確理解:第一,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是一個過程,在選案和檢查過程中并不一定能夠確定被檢查人是否就有上述違法行為,也不一定能夠立案,但是有嫌疑就應當檢查;第二,稽查局在查處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被檢查人所有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否則將出現一個案件兩個執法主體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各級稽查局現行職責不變。稽查局的現行職責是指: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另一種觀點認為,稽查局的職責范圍是有限制的,應當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授權的范圍實施查處權。從法理和法律的要求來說,既然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就應有獨立而專有的職權范圍。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也就是說,稅務局的職責稽查局無權行使,稽查局的職責稅務局不得行使,二者職責不得交叉。否則,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就沒有必要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稅務局與稽查局的職責劃分為: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構成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一律移交稽查局處理,由稽查局獨立做出決定,稅務局不予干涉;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沒有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也就是說屬于一般稅務違法案件的,一律由稅務局處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筆者認為,稽查局的職責與稅務局的職責范圍是有區別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稽查局的職責僅限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稅務局所擁有的職權,稽查局無權行使。但這一規定在當前的稅務行政處罰實踐中并沒有較好地執行。目前在具體的稅務稽查實際工作中,稽查局沒有按照是否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四種違法行為由稽查局“專司”處理,稅務分局也沒有按照“專司”要求將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交由稽查局處理,造成了工作職責不清的局面。現在稽查局普遍實行的稅務檢查計劃選案制,實質上是沒有證據表明被查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的嫌疑,只是一般的稅務違法行為就立案查處。例如辦理稅務登記、征收稅款、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對未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的處理、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的處理等,都是稅務局的職權,稽查局都無權查處。稽查局越權查處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之外的案件。在實踐中,如果稽查局發現了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其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移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稽查局的職權范圍只限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四類案件的查處,除此范圍之外,稽查局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三)縣級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在實踐中很不統一

    很多人對省級、地市級稽查局的處罰權沒有異議,但是對縣級稽查局的處罰權提出不同的看法,而且爭論激烈,因此對這一問題有單獨探討的必要。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是否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如有行政處罰權,又有多大的行政處罰權?對此,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只要是在規定的稅收違法案件查處范圍內,均可以以本稽查局的名義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且不受2000元的限制。其理由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稽查局是稅務機關;稽查局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是其法定職責;法律法規對稽查局的行政處罰的數額并未做出明確限制。2000元罰款的限額實際上是賦予稅務所一定的處罰權,并未對稽查局的處罰權進行限制。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稅務機關)的稽查局,可依法做出各種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只能對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做出2000元以下的罰款決定,超過2000元的,必須報由縣級稅務局做出處罰。其理由是:《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解決了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問題。但執法主體資格與處罰決定權并不是同等問題,具有了執法主體資格并不等于具有任何處罰決定權。譬如,稅務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但《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稅務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權。因此,各級稽查局負責組織對納稅人的特定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具有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權。但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與稅務所一樣,同屬于縣稅務局的行政機構,其行使的權力就應當相當于稅務所的權力,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權相當于縣稅務局所屬的稅務所,即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權。也就是說,縣稅務局稽查局對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稽查局的名義做出決定;超過2000元的行政處罰,應當以縣稅務局名義做出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沒有處罰權。其理由是,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1)必須是縣級(含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授權的除外;(2)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上兩個方面是行政機關構成行政處罰主體的充分必要條件,缺一不可。換句話說,雖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但法律未賦予行政處罰權的,其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反之,法律雖然賦予其行政處罰權;但因該行政機關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也同樣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由此可見,《稅收征管法》雖然賦予了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以行政處罰權,但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還必須是縣級以上的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法》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因為縣級人民政府代表稅務機關的執法機關就是縣稅務局。那么,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能否比照稅務所的處罰權限呢?稅務所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是法律的特別授權,屬于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構成一般原則的例外規定。《稅收征管法》就是特別授權給稅務所,而并未授權給“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所以,縣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應當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筆者原則上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略有些差異。支持后兩種觀點的理由都或多或少地與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有關。正是由于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具有特殊性,才使得這一問題的爭論激烈。從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級別來分析其是否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的觀點值得商榷,認為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權有級別限制的觀點于法無據。級別不是行政機構取得處罰主體資格的第一要素,行政機構要取得處罰主體資格的第一要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授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級別在稅務系統稽查局中是最高的,但是它沒有行政處罰權,因為《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對其進行特別授權,級別再高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也成不了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相反行政機構級別低,但是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就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如稅務所;再如省、地、縣三級稽查局經過《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特別授權,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可以獨立地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三級稽查局是授權性行政主體,都屬于一類性質相同的處罰主體,省級、地市級稽查局可以有行政處罰權且無數額限制,到了縣級稽查局就沒有行政處罰權或者行政處罰權就有了數額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的。三級稽查局經過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已經具備了獨立的處罰主體資格,負責對法律授權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不存在2 000元以上或以下限制的問題。對三級稽查局處罰權的限制不是級別而是處罰權的行使范圍,目前僅限于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四)稅務分局行政處罰權問題比較混亂

    稅務分局的處罰權問題較為復雜,這與稅務系統的機構設置密切相關。目前稅務系統設置有這樣幾種類型的稅務分局:區級稅務分局、省級和地市級直屬稅務分局、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和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其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又可分為兩大類: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和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上述稅務分局哪些有處罰權、哪些沒有處罰權必須結合憲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探討。

    對于區級稅務分局的行政處罰權,理論界爭議不大。這主要是稅務系統名稱不規范造成的,例如同一個地級市有幾個區級行政區劃,國家稅務局系統稱謂是某市某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系統可能稱謂是某市地方稅務局某區稅務分局。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宗旨看,為杜絕一個部門多頭處罰的現象,一般一級政府只允許一個部門作為一個執法機關存在,區級人民政府的稅務機關就是區稅務局。區級稅務分局本質上是一級行政機關。由于稅務系統存在太多的非稅務機關性質的稅務分局,反而對稅務機關類的稅務分局造成負面影響。

    省級、地市級直屬稅務分局和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本質上是一類性質的主體。這種機構設置至今在全國的國稅系統、地稅系統帶有一定普遍性。這些直屬單位的人事關系不獨立,均隸屬于上級稅務機關,經費有時獨立,有時不獨立。在實際工作中,上述這些直屬單位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活動,有時還以自己的名義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這些稅務直屬單位是否具有獨立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直屬稅務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是否包括于稅務局或者稅務分局的范圍內?對此問題,實踐中操作不一,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理解認識不一,爭論很大。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按稱謂原則,只有明確稱為稅務分局的,才具有相應的稅務處罰主體資格。第二,按級別原則,科級以上稅務分局有處罰的主體資格。第三,按行政區劃設立原則,除稅務所外,只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對應的稅務分局才有處罰主體資格。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這更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根據行政處罰主體法定原則,目前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直屬稅務分局和以業務職能或征管對象為范圍設置的稅務分局均不屬于稅務機關,只能作為稅務機關的一種內設機構來看待,內設機構顯然不具有獨立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其對外處罰行為只能是基于委托關系,以設立該機構的稅務機關名義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綜上,筆者認為,上述不具有稅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直屬稅務分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以自己名義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有違法之嫌,合法的處理方式應當是上述稅務分局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對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的稅務行政處罰權問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另一類是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這兩類稅務分局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權對省級以下行政區劃的建制和區域劃分進行調整。換言之,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符合《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有權設立對應的行政機關,例如公安機關、工商機關、稅務機關等。所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就是行政機關,類似于區、縣級稅務機關,是一種職權性行政主體。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只能對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進行調整。因此,從實踐來看,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違反《憲法》規定的建制設立的行政區劃,缺乏憲法依據。省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務分局,只能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或者稅務所來看待,即只能看作是授權性行政主體,不能以行政機關——職權性行政主體來對待。

    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的處罰權問題。自《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各地應征管改革的需要,對以鄉鎮為單位設立稅務所的體制進行了改革,按一定的地域范圍設立了稅務分局,從而稅務分局成為基層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的主體。那么,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權?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同其設立的稅務所和稽查局一樣,都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盡管《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這類稅務分局具有行政處罰權,但由于稅務分局是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產物,作為最基層的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其具有的職能與稅務所的職能相同,其發揮的作用與稅務所的作用無異,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理所應當地享有《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所的行政處罰權。另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不是稅務所,無行政處罰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只有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和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同時認為,《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只規定了稅務所的行政處罰權,不包括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所以,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無權獨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作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授權性行政主體,這種授權應當具體、明確,不存在任何模糊和歧義,把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當然地認為就是《稅收征管法》中的稅務分局范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們認為,《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本不應包括縣(市、區)、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稅務分局這一概念的內涵不應包括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組織:一個是具有稅務機關性質的稅務分局,一個是具有派出機構性質的稅務分局。否則,概念的外延與內涵之間就存在沖突,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就很不嚴密。無論是舊《稅收征管法》還是新《稅收征管法》,都明確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爭議。稅務所具有行政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法規中另有規定”的情形。從法律意義上講,將稅務分局和稅務所等同起來的認識是錯誤的,在公法上,法律授權是不能依靠推論解決的。基于稅務分局行使與稅務所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就得出結論——稅務分局具有《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所具有的行政處罰權,是缺乏法律明確的授權的。縣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稅務分局,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沒有行政處罰權。作為稅務機關最基層的征收管理機關,如果稱之為稅務所,則具有行政處罰權;如果冠名以稅務分局,就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五)國、地稅分設導致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存在一個體制性的問題

    稅務機關分設與否在國際上都有先例,美國等發達國家采用國地稅分稅制。1994年我國全面實施了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稅務系統也隨之劃分為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兩套稅務機關。機構分設規范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調動了各級地方政府理財的積極性,在保障中央財政收入高速穩定增長的同時,也促進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健康穩定增長。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稅務系統兩套機關在稅務行政處罰中會產生如下問題:第一,稅務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不好把握,兩套稅務機關以同一事實理由處罰同一納稅人的情形難以避免。第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尺度在國地稅之間難以一致。例如如果國家稅務局在處罰時,處以納稅人所偷國稅稅款的1倍罰款,那么,地方稅務局原則上也應處以納稅人所偷地稅稅款的1倍罰款,過輕過重都是不對的。事實上由于兩個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很難做到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一致。第三,稅務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移送的標準缺乏協調。以偷稅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按照這兩條規定,判定是否涉嫌構成偷稅罪應當是國稅、地稅兩個部門聯合來認定并決定是否移送,事實上,在機制上很少有國地稅兩個部門聯合認定并移送的,基本上是各自為戰。第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威信被降低,雙方長期互不交流、各自為戰,會削弱稅務行政處罰的剛性。最有代表性的是兩套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納稅人可以衡量哪家稅務局處罰寬松而通過一些技術操作選擇在哪家納稅。一些企業如果對地稅部門的處罰不滿。就可以再新辦一個企業然后轉移業務,在國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讓有偷稅傾向的納稅人有空子可鉆。第五,與《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背道而馳。稅務系統分設為國地稅兩套稅務機關并相應設置稽查局,在稅務行政處罰實踐中可能會導致多頭處罰、職責范圍交叉、機構膨脹、效率低下以及推諉扯皮等問題,違背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

    國地稅分設以來,對于國地稅是否應該分設以及稅務機構的未來發展趨勢,一直存在爭論。主張國地稅合并者認為,稅務系統機構分設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增加了納稅人負擔。主張維持國地稅分設現狀者認為國地稅分設與分稅制財政體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后者主張通過現實問題的解決,以協調機構分設碰到的問題。從中國現實出發,通過稅收分享合理劃分國地稅的稅收征收管理權限,來解決現實中碰到的問題。例如有學者認為,目前國地稅機關在稅收征管方面的很多摩擦,是由于職責權限劃分不夠清晰、具體引起的,因此,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明確國地稅的征收管理權限,加強國地稅的合作。建立統一領導、相互獨立、各具特點的國地稅兩套征管機構,明確國地稅稅收管轄權、稅收檢查權等權限。在國地稅分設、合并沒有定論的情況下,可從改革現行稽查體制人手,將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合并,并實行總局垂直領導,稅務局不再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統一歸并到稽查局。這種機構設置方法,成本比較小,影響面相對有限,可為今后稅務系統機構進一步改革打下基礎。同時有利于解決目前稽查處罰中存在的上述諸多問題,有利于稽查局的各稅統查,提高稽查局的執法權威性,也有利于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加大稽查查處力度,發揮稽查特有的威力。

    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的思考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第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等有關的規定。建議把《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修改為三款:(1)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3)縣級稅務局的稅務分局(稅務所)可以做出2000以下的行政處罰。

    第一款界定稅務機關的范圍,就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機關是機關法人,是行政法中的職權性行政主體,在我國的四級稅務局都可以成為稅務機關。稽查局和稅務所都不是機關法人,它們是機關法人的行政機構,是非法人機構,是授權性行政主體而非職權性行政主體。稅務分局中有相當一部分也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稅務機關。換言之,稽查局、某些稅務分局和稅務所與各級稅務局不是同一類型的行政主體,它們是不能與稅務局并列的。因此,需要把稽查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從稅務機關的概念范疇中剔除出來。同時,對《稅收征管法》涉及稅務分局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四個條文的內容也應做出調整,應當把稅務分局從這些條文中刪除,以保證《稅收征管法》立法內容的前后一致。第二款對稽查局進行特別授權,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行政機構要取得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單獨授權。只有取得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后才可以從一個行政機構上升為一個相對可以獨立的授權性行政主體。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對稽查局的授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響稽查局發揮應有的作用。“該條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排除在外,使總局稽查局在查處重大稅收案件時遇到尷尬。因為就全國范圍來說,總局稽查局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許多跨地域或者跨國境的重大稅收案件需要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處。沒有統一的協調和上下溝通,重大稅收案件的查處就是不可想象的。該條把稽查局的工作范圍定位在‘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排除了對其他稅收案件的查處,遇有其他稅收案件怎么辦?稽查局是否有權查處?該條規定缺乏預見性。”因此,建議第二款界定稽查局的范圍是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同時,稽查局的職責也不僅限于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而應界定為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第三款考慮到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的現狀,相當多的地方已經把稅務所改為稅務分局這一情況,把稅務分局界定為與稅務所同一類性質的、主體——派出機構。換言之,基層稅務機關設置的派出機構,可以稱之為稅務所,也可以稱之為稅務分局。實際上,目前稅務系統的機構改革走在了法律之前,已經把稅務所這一派出機構換了名稱——稅務分局,稅務系統存在數量最多的處罰主體就是相當于稅務所的稅務分局。所以《稅收征管法》與時俱進地將稅務分局和稅務所都界定為基層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并授權其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這樣從法理上和實踐上而言,有關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的立法就比較明晰,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之間也避免了不周延。

    第5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6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現將《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保障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待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綜合征繳。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社會保險費按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征收。

        社會保險費由繳費個人和繳費單位按規定比例,與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一并申報繳納。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六條  繳費個人按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總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社會保險費由工資、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單位(含個體戶)按有關規定分別負擔。

        第八條  繳費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

        繳費單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時,繳費個人不得拒絕。繳費個人拒絕的,繳費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地方稅務機關處理。

        第九條  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由繳費單位于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

        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電子申報或磁盤軟件申報。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繳費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期限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的,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分局、檢查分局、稽查局)局長批準,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申報不實,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6月20日前將核定的各繳費單位下年度的綜合征繳比例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機關按上款的綜合征繳比例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按月將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險種、按級次劃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應上解的省級社會保險調劑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就地按險種直接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資料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  征收社會保險費使用的有關票據由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業務;負責核實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的繳費資料,發現有誤,應及時通知地方稅務部門更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對繳費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檢查。

        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分局、檢查分局、稽查局)局長批準,地方稅務機關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必須接受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繳費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二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繳費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與繳費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派出的人員進行繳費檢查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7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嚴格規范賬戶管理、禁止違規開立稅款過渡賬戶,是確保國家預算收入及時、準確繳入國家金庫,維護國家預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年來,各地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相繼對稅款過渡賬戶進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違規開設的稅款過渡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最近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在審計、檢查中發現,部分稅務機關仍然存在違規開立稅款過渡賬戶和要求納稅人開立"稅款預儲賬戶"繳稅問題。為切實整頓此類問題,加強預算收入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并明確如下:

    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違規開立任何稅款過渡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各征收機關對自收匯繳的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應于當日入庫;不得將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征收機關的經費賬戶,也不得存入儲蓄賬戶和其他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2003年8月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稽查收入"等賬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28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稅款預儲賬戶"2年后必須全部撤戶。

    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機構開設過渡賬戶存儲稅款,不得將稅款存放在個人儲蓄賬戶和單位經費賬戶,不得利用各類稅款過渡賬戶調節收入進度,不得通過設立稅款過渡賬戶獲取利息彌補經費,不得要求納稅人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專門用于繳稅的"稅款預儲賬戶".

    對于違規開立的稅款過渡賬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將于近期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工作,凡清查出的違規稅款過渡賬戶,都要立即撤銷。

    二、進一步加強對車輛購置稅賬戶、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管理。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87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文件的規定,在有關銀行開立車輛購置稅賬戶和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并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嚴格賬戶資金的管理,嚴防利用賬戶延壓、截留、貪污、挪用賬戶資金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車輛購置稅賬戶、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收付、核算管理等,在稅務機關內部應統一由計統部門負責。

    三、嚴格規范待繳庫稅款的繳納。對于異地繳納稅款、從第三方賬戶繳納稅款等,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5]387號)有關規定,一律通過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國庫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統一設置的"待繳庫稅款"專戶辦理繳庫。

    對于納稅人稅款先匯入"待繳庫稅款"專戶后再收到申報表的,如果所匯款稅種單一且納稅人名稱確定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匯款金額及時辦理繳庫;如果一筆匯款涉及兩個或兩個稅種以上的,或納稅人名稱不能確定的,稅務機關應于收到申報表當日或次日及時辦理繳庫。

    第8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一、主要工作成績

    (一)橫向崗責體系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區地稅系統立足于打基礎、建平臺、管長遠,把建立橫向崗責體系作為貫徹實踐工作主線和創新機制的突破口,認真研究破解工作中動力不足、責任不清、落實不夠、監督不力等難題,通過明晰崗位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強化評議考核等工作,使得干部職工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實現較大轉變,責任意識、互動意識和工作的壓力感、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促進了各項工作責任的落實。

    (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卓有實效。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作為第一批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試點單位,以局黨組確定的“服務科學發展,創新發展機制”為主題,在集中學習培訓、深入調查研究、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以來地稅事業發展的基本經驗,深入分析查找影響和制約稅收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總結提煉學習實踐活動形成的共識,統籌謀劃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確加強黨組自身建設的主要任務,著力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了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三)稅收管理基礎全面加強。全系統廣泛推行《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認真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征管流程,統一了區、地、縣三級稅收執法質量考核管理體系,健全了納稅申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稅收分析、稅收預警等工作體制機制,征管質量和效率普遍提高。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大力推行分層次、分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措施,較好地解決了稅收管理粗放的問題。全區房地產稅收收入實現歷史最好水平,二手房交易和土地出讓、轉讓環節的契稅征管實現了新突破。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進展順利,匯算查補企業所得稅近5億元。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增長28%,人均扣(繳)稅款同比增長96%。稅收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速,全系統征管信息數據省級集中和綜合征管軟件推廣上線工作進展順利。

    (四)依法治稅工作扎實推進。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調整政策平穩實施。關于調整、取消和限制礦產開發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得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采納;關于協調解決西氣東輸二線稅收問題的建議得到落實,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已在烏魯木齊注冊登記并開始申報納稅,預計每年可給自治區帶來2億元以上的稅收收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廳、交通廳協商,提出由各級運管機構協助加強道路運輸業稅收征管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執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明確了礦產勘察、開發和礦山轉讓營業稅若干稅收政策。個人住房交易稅收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全國第17個稅收宣傳月活動推陳出新,增強了公民的稅法遵從度。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對平安保險、煙草、中國工商銀行和房地產及建筑行業實施重點檢查,查辦了一批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發票打假專項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果,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85起,打掉違法犯罪團伙21個,追繳稅款和罰款3241.57萬元,促進了納稅秩序和稅收環境的好轉。

    (五)干部隊伍建設取得新的進展。研究制定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一個意見,十一個辦法”,為規范全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入貫徹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積極營造公道正派的選人用人環境,全系統77名處級干部調整補缺工作反響良好。加強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舉辦地、縣局黨組書記民主集中制研討班,有力地推動了各級黨組班子對民主集中制的學習實踐。開展大規模干部教育培訓,全年舉辦各類培訓班26期,受訓2156人次。開展“南干北學”掛職學習,召開“漢語標兵”現場觀摩會,組織全系統崗位技能大練兵、大比武活動,對提高各族干部崗位技能和綜合素質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

    (六)反腐糾風工作不斷深入。召開案例分析通報會,并結合第十個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月活動,以案為鑒,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地稅核心價值理念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增強了地稅干部的政策觀念、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認真貫徹中央建立懲防體系《工作規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落實。積極創新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巡視檢查工作力度,對地(州、市)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更加嚴格。開展稅款過渡賬戶清理和稅收票證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積極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24個單位被命名為自治區級“政風行風示范窗口”。

    (七)精神文明建設再創佳績。廣泛開展公民道德建設月和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組織進行“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法律尊嚴”的大討論。組織干部職工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和交納特殊黨費254萬元。全系統有46家單位榮獲自治區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機關工會成為自治區各廳局首家被全國總工會表彰的“模范職工之家”,全區地稅系統跨入自治區級文明行業。

    二、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用科學發展觀觀審視全區地稅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學發展和制約科學發展的問題。一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稅收管理全面認識研究不夠,經濟稅收的理念不足。一些基層單位和干部存在單純的稅收任務觀點,考慮問題不全面,發展思路不寬闊。二是切合*民族區域實際的稅收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工作動力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平均主義的問題還程度不同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層地稅部門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還有差距,特別是黨組集體領導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四是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繼續加強,隊伍素質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五是開拓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對創新體制機制存在畏難情緒和觀望思想。六是一些影響地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問題,如:基本建設滯后、編制不夠、人手緊缺、一些機構設置和隊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期待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關心下協調解決。

    針對以上問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通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討論分析,并在認真總結以往工作成績、借鑒寶貴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做好今后稅收工作,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共識。

    (一)堅持貫徹創新機制的發展思路,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創新機制是全區地稅系統“工作主線”的核心,它的突破口是建立崗責體系,特別是建立橫向崗責體系。要進一步堅定信心,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和重大舉措,用崗責體系來推進工作、檢驗成效,保證稅收任務完成和各項工作的發展。同時,要努力實現崗責體系建設和貫徹落實核心價值理念“雙輪驅動、兩翼齊飛”,全面實施文化管理,系統、協調地解決“責任缺失”問題。

    (二)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不動搖,強化經濟稅收理念,努力實現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平穩較快增長。要正確把握經濟與稅收的關系,把稅收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思考、謀劃、推進和考量,堅持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中心,統籌協調強化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

    (三)堅持依法治稅,把稅收執法體系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始終。要認真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妥善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稅收與經濟等方面的關系,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和諧稅務建設,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切實把依法治稅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

    (四)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自身建設;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動力,團結凝聚全體干部力量;以“三能”為基本要求,促進干部綜合能力素質的提升;以“三風”為正確導向,弘揚隊伍清風正氣;以“三嚴”為管理理念,從嚴治隊,打造過硬的干部隊伍;以落實“地稅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推動系統文明建設、文化建設上新水平。

    (五)堅持發揮好黨的基層組織、群團組織等各方面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隊伍的凝聚力、戰斗力。發揮各方面的保障作用是做好稅收工作的必要條件,要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為稅收科學發展服務。

    第9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

    【關鍵詞】納稅服務;稅務機關;優化研究

    我國自1994年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建立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務機關,分別負責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及地方稅的征收及管理工作。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地方的信息優勢,依法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管理并提供一系列的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引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包括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和社會協作等多個方面的一種公共服務。

    一、當期納稅服務存在的不足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稅務機關納稅服務理念不斷深化,在原有基礎上積極推進服務內容的創新及服務方式的多樣化,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但是,目前的納稅服務依舊存在著很多尚待完善的地方,仍需繼續改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目前的納稅服務體制尚不健全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之間的工作職責不統一,部分稅務機關內的各個部門之間存在著職責重復、資源浪費等現象。此外,很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工作也欠缺長期規劃,上下級、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能力不濟,效率不高。部分稅務機關在制定征管制度及征管程序時,沒有考慮到納稅服務,也沒有考慮到廣大納稅人的實際需要,沒有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稅收征管工作之中,常常導致稅收征管與納稅服務之間脫離關系。

    (二)我國納稅服務的業務拓展尚不平衡

    一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未能按照稅務總局的要求。同時兼顧并完成稅法宣傳、稅收咨詢、權益保護、信用管理與社會協作多項主要業務。此外還有一部分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的優化工作做的很到位,楣憒竽傷叭頌峁┝爍加便捷舒適的辦稅環境,卻未能做好稅法宣傳與稅務咨詢等工作。

    (三)缺乏完善的監督考評機制

    很多地方稅務機關都制定了關于稅收收入、征管效率等考核指標,卻沒有制定關于納稅服務的評價考核指標,更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進行專項考核。因此包括監督檢查、批評措施在內的多元化納稅服務監督考核體系急需被建立。

    二、納稅服務體系的優化對策

    (一)加強稅法宣傳工作

    稅務部門應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稅法宣傳工作,不斷創新稅法宣傳的形式和內容,拓展稅法宣傳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稅務報刊、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綜合服務平臺、稅務宣傳網站的作用,直接全面地向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各級稅務機構還應當積極發揮微博、微信等新型互聯網媒體的互動、新穎、便捷等優勢,努力做好納稅服務工作。

    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類型的納稅人分別開展和提供個性化稅法宣傳活動,根據納稅人的需求,制定系統的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資料計劃,分級分類編制“辦稅指南”,“同步解讀”等,不斷豐富稅法宣傳的內容及形式。同時在每年4月稅收宣傳月,稅務部門應進一步深入稅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充分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

    (二)完善納稅信用評價標準

    設置合理的納稅信用等級,完善現有的納稅信用評價標準,在稅收信息管理系統中加入納稅信用評價功能,制定統一的納稅信用考核方式。建立納稅人納稅信用數據庫,并逐步將稅務登記、稅務稽查、稅務征收、稅務評估等信息添加至納稅信用數據庫,并實現對數據庫的實時、動態維護管理。強化對納稅人信用的評測與監管,完善納稅人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現有的納稅信用分析系統,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稅收遵從度。將納稅信用信息納入社會評價系統,并將納稅信用等級作為其重要的評價參考,推進納稅信用與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

    (三)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的制度

    明確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具體職能,建立起運行高效的權利保護工作機制。稅務機構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定,參照分工負責的制度,對納稅人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法律訴訟和申請國家賠償等行為進行及時的、準確的受理。為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等一系列權益,稅務機構應當極大增加稅務公開的推廣力度,相關的稅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納稅服務窗口、在線納稅服務系統、第三方調查等渠道收集納稅人以及社會各界對自己的評價與建議。同時,稅務機構還應該建立與納稅人溝通制度等,切實地完善現有的納稅服務措施,努力做好稅務法律救濟服務工作。按照稅收協定,啟用協商程序,維護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稅收權益,嚴肅查處有損納稅人權益的相關行為。

    (四)建立了科學的納稅服務水平評估機制

    在每個稅收工作年度結束后對全年的納稅服務工作水平進行科學評價,開展納稅服務績效評估,進行滿意度測評,并對統計數據進行合理分析,積極采納納稅人的評價和建議,總結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針對不同類型以及不同行業的納稅人提供分類的和個性化的服務,同時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從納稅人的利益出發,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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