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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后金融危機時代
世界上每一次突發驚喜危機,都會重新的構建起宏觀經濟學的研究方式,同時還會建立起一個新型的經濟政策框架,而在經濟危機發生之后的大蕭條,是在政府通過不斷的反思當中,逐漸的意識到勞動力所具備的重要性,而根據大蕭條,之所以會發生秉承著不同的爭論,大蕭條,而自從美國在2006年春季發生次貸危機以來,該危機逐漸的席卷了美國,日本,等主要的經濟市場,并且進一步的擴大發展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而該危機主要發展則依次經歷了四輪沖擊在大多數投資者的關注之下,經濟危機逐漸開始蔓延并且席卷到世界各地,而一直到如今,危機仍然沒有及時的解決。而美國次貸危機之后的金融危機過去之后,世界的經濟呈現大衰退的趨勢,這是規模最大的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會給世界各地人民的經濟以及政治帶來不利的影響。同時,自從主流的宏觀經濟學面世以來,就面臨著這個嚴重的信任危機。
二、研究宏觀經濟學主要方法
(一)融合宏觀金融學進行宏觀經濟學的研究
在美國次貸危機之前,宏觀經濟學與金融經濟學之間并不相交流,基本上處于一種隔離狀態。而在面對風險時對風險進行處理時,這兩種學說秉承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在金融經濟學研究過程當中,研究的核心問題為內生的風險。而宏觀經濟學對風險進行研究之將其當做一種外生的沖擊,但是在本次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宏觀經濟學將金融摩擦作為一個起點進一步的研究內生的風險,通過對于資產泡沫、收入差距、資源物配以及杠桿水平等進行研究,而將自己內部學說流派進行的研究同金融經濟學研究內容相互交匯,而逐漸的新生出了一種活躍的研究領域即宏觀金融學。
(二)在宏觀經濟學研究過程當中更注重摩擦以及異質性
但如今經濟摩擦的態勢之下,之前對宏觀經濟學進行研究的主題模型已經不能夠直接套用,這就需要建立起一種顯性的抑制性的宏觀經濟模型。而為了更好地對抑制性以及非線性問題進行處理,經濟學家們逐漸地將自己的思維超越傳統的均衡模型,而將自己的思維同金融經濟學基礎進行融合,建立起一種內生金融危機主要的建模方法,而考慮到宏觀經濟學當中的意志性,則主要的是從企業、金融中介以及家庭等三個維度出發,在每一個維度之上對于現有文獻進行查閱,從而確定新型的研究方向。
在宏觀經濟不進行的過程當中經濟學家們通常使用在市政微觀經濟學以及金融經濟學當中所經常使用的對策略進行識別的研究方法,從而更好的確定在這一習俗當中所涉及到的因果關系,而這種方法往往超越了之前所使用到的時間序列以及宏觀數據的實證方法,而對于異質性進行研究則使得對于宏觀經濟學的研究取得了新的突破。
三、中國宏觀經濟學家們的探索
為了做好中國宏觀經濟學領域當中的學術研究,同時使得經濟學家們之間相互溝通以及交流,從而取得新的突破,我國發起了中國宏觀經濟學者論壇,主要的研究以及理解了在宏觀經濟學中使得中國經濟增長,并且使中國的結構模型發生轉變的主要方法。而怎么樣能夠在中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過程當中保證使我國經濟始終保持增長態勢,這是經濟學家所研究的主要問題。而針對于中國的宏觀經濟進行研究,則需要從我國的制度特征出發,并且還需要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針對于如今中國經濟增長速度逐漸緩慢的現象提出解決的方式,并且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整我國的公共投資以及經濟增速結構性,而這種抑制性的行為能夠做好政府的宏觀分析。
(一)分析中國在財政以及貨幣等方面的政策
如今有關的經濟學家一直關注著中國近幾年來有關于財政以及貨幣的政策,通過對于企業所得稅改革進行研究以及實驗可以看出想要進一步的提高企業勞動雇傭量,則需要使其所得稅進一步的下降,并且從企業的投資以及創新兩個角度進行研究,通過對異質性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小規模并且具有較高成長性的企業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較大。
關鍵詞:公共品 私人品 公共服務
中圖分類號:F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230-02
公共品,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物品或服務,是不可能被私有化的,能被私有化的絕不是公共品;也不是用來交換的一般產品或商品,能用來交換的物品或服務,絕不會稱為公共品,是不可能靠市場經濟的方式來運作的。
一、什么是公共品
1.公共品概念的提出。對于公共品(public goods),不少經濟學著作和經濟學研究者把公共品譯稱其為“公共財貨”、“公共物品”、“公共產品”、“公共服務”、 公益物品、集體產品和社會產品等。
中國著名財政學家張馨教授曾經考察過公共品理論的起源,認為最早對公共品的論述可以追溯到英國學者霍布斯1651年出版的《利維坦》。 “公共品”一詞最早是由瑞典人林達爾(Lindahl,1919)在其博士論文《公平稅收》中提出。
對于什么是公共品,中外經濟學家和經濟學研究者所下的定義大同小異,而在表述上卻不盡相同。
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安東尼?薩繆爾森(Paul Anthony Samuelson 1915.5.15―2009.12.14 ),他在1954年、1955年分別發表的“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和“公共理論的圖式探討”中提出并部分地解決了公共品理論上的一些核心問題。他在“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一文中將公共品定義為是這樣一種產品,即“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這一描述就成為經濟學關于純粹的公共品的經典定義。他認為,公共品的兩個關鍵特征是,增加一個人消費服務所追加的成本為零(非相克性),不排除他人享用(非相斥性)。他并以精確的數學表達式來界定公共品的概念:Xn j=X,即表示第i個人對第n j種產品的消費等于第n j種產品的總量;它區別于個人對私人消費產品(private consumption goods)的消費:Xj= X,即表示所有個人對第j種產品的消費之和等于第j種產品的總量。
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認為,公共品是指“在對該商品的總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某個人消費的增加并不會使他人的消費以同量減少”。
奧爾森則把公共品定義為:“任何物品,如果一個集團X1,…,Xi,…,Xn 中的任何個人 Xi 能夠消費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個集團中的其他人消費。”也就是說,公共品內含著這樣的假設:在一個人消費某種物品時,另一個人同時也消費它,消費的邊際成本卻不會增加,亦即邊際成本為零。因此,對公共品的一個可選擇的定義是:“能以零的邊際成本給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同等數量的物品。” 任何產品,如果一個集團中的某個人能夠消費它,它就不能適當地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則該產品是公共品。
1965年,布坎南在薩繆爾森等人研究的基礎上,他在“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一文中創造性地提出了“俱樂部產品”。所謂俱樂部產品就是這樣一類產品,一些人能消費,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如收費路橋以及公共游泳池、電影院、圖書館等;還有一類是與俱樂部產品相反的共同資源公共品,是指在消費上有競爭性,但卻無法有效排他的產品,如公共漁場、公共牧場等。俱樂部產品和共同資源公共品統稱為準公共品。準公共品一般具有“擁擠性”的特點,當消費超過一定限度時,就會出現“擁擠”問題。布坎南在該文中指出,薩繆爾森定義的公共品是“純公共品”。
斯蒂格利茨對公共品的定義為:“公共產品是這樣一種物品,在增加一個人對它的分享時,并不導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個人對它的分享都要花費巨大成本。”
從中國國內的經濟學教科書來看,一般把公共品定義為,是由政府部門提供的,并由社會全體成員共同享用的物品和服務。
根據公共品的概念,一般把國防、外交、立法、司法和政府的公安、環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從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門所提供的服務,稱為純公共品;把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醫院、應用科學研究、體育、農林技術推廣、自來水、供電、郵政、市政建設、鐵路、港口、碼頭、城市公共交通等向社會提供的物品,稱為準公共品(亦稱混合品)。顧笑然則認為把準公共定義為準私人品更為準確。
與公共品相對應的是私人品,即凡是可以由個別消費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所謂競爭性,是指一個人消費了某種物品將會減少其他人消費該物品的數量。所謂排他性,是指一個人使用或消費某個物品必然排斥他人對這個物品的消費,只有付費才可以使用。即他人不能同時使用或消費該物品,比如,一件衣服不可能同時供兩個以上的人穿在身上。
二、對公共品的置疑
在西方,公共品理論上的研究雖有數百年的歷史,對公共品這一概念在實際使用時基本是明確的,但在界定公共品的概念上卻存在很大的分歧,而這些分歧直接影響了對公共品的范圍、分類以及公共品的供給主體與供給方式的研究。
一部分經濟學研究者認為,公共品包括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故在表述公共品的概念時,則認為公共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用于滿足社會全體成員共同需要的產品和服務。
另一部分經濟學研究者認為,“公共品”與“公共服務”這兩個措辭所表述的內容是一樣的,沒有必要同義詞重復使用。即認為公共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用于滿足社會全體成員共同需要的產品。并根據產出的不同形式,把政府提供的產出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共品,即政府產出的產品形式;另一種是公共服務,即政府產出的服務形式。在經濟學中,產出可以分為產品和服務兩種形式。它們的區別卻在于:產品是有形的產出,而服務是無形的產出;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可以在時間、空間上相分離,而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在時空上是一體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有些產出是有形的,如所供應的水、電、氣等;有些產出則是無形的,如教育、醫療、保健等。按此邏輯推理,有形的公共產出應是公共產品,無形的公共產出則應是公共服務,但二者都是政府為滿足社會全體成員公共需要的行為。
也有一部分經濟學研究者認為,在經濟學中所創造和使用的公共品這一措辭,是具有其特定的含義的,并不是從政府產出的產品物質形式去定義的。薩繆爾遜(薩繆爾遜,《經濟學》82頁,1 192~1 203頁)在闡釋公共品這一概念時,并不是將其當做政府行為的一種結果,而是當做具有特定性質的一類物品。他在說明公共品時,所使用的例子有國防、安全、燈塔、法治和秩序、交通設施、醫療保健、環境以及科研與教育等。在他的分析中,公共品并不是因其產出的實物形式而與公共服務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而是將私人產品作為對應概念。在他看來,具有積極的或者正的外部效果的產出才是公共品,不存在外部效果的產出則是私人產品。薩繆爾遜在論述公共品和私人產品這一對概念的同時,還進一步使用了市場產品和集體產品這一對概念。市場產品是由市場決策、配置而產出的,而集體產品則是由政治和政府決策而產出的。由此可見,所謂公共品和私人產品是針對產出的特定屬性而言的,而所謂的市場產品和集體產品則是針對產出的機制、方式和制度而言的。
還有不少經濟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國家分配論、社會共同需要論、國家契約論等)、不同層面(政治層面、經濟層面、制度層面、社會倫理道德層面)對公共品的本質屬性與特征進行探究與置疑,或是從公共品的提供者或消費者角度入手對公共品定義提出置疑,認為產品提供方式和消費方式的選擇取決于很多制度性的因素,而非基于產品的本質屬性,如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制度等因素卻決定著政府供給水平和供給范圍,影響著人們對某種產品效用評價的高低。因而,認為僅從提供者或消費品的角度很難準確定義公共品。
而大多數經濟學研究者,都采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標準來定義公共品,但也有人持有異議,認為這兩個標準還不能準確反映公共品的本質屬性,因為這兩個標準具有歷史性和動態性的特征,并不能完全成為界定公共品的充分條件。
三、對公共品的理解
公共品,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物品或服務,是不可能被私有化的,能被私有化的,只能稱準私人品;也不是用來交換的一般產品或商品,能被用來交換的,只可稱為準私人品,是不可能靠市場經濟的方式來運作的。
對于公共品的理解,最好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其一,公共品在提供上具有非競爭性。這就意味著公共品為全體成員或大多數人同時消費,而多增加一個人消費對其他人所造成的邊際成本為零。其二,公共品在消費上具有非排他性。一個人或一些社會成員享受這些物品或服務,并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同時享用。其三,公共品在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公共品是向全社會人員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其效用為整個地區或城市的全體居民所共享,而不能將其分割為若干部分,分別歸屬于某個地區或城市、某些個人或企業享用。而準公共品則只是部分地區、部分城市、部分居民所共享、共同受益或集體消費。其四,公共品在享用上的免費性。公共品是人們在取得公共品時所得和所費之間完全不對稱,而在享用公共品的使用價值時一般采用免費方式。而準公共品則是采取收費方式,若收費則稱為準私人品。其五,公共品在享用范圍上的空間性。公共品是全社會的全部居民受益。而準公共品只是在某地區內、某城市內的居民受益,而不在某地區、某城市內的居民不受益或受益較少。
參考文獻:
[1]張馨.公共財政學論綱[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2]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3]喬林碧,王耀才.政府經濟學[M].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2 .
[4]孫榮,許潔.政府經濟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1.
[5]徐雙敏.公共事業管理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6]王善邁.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與市場[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1998.
摘 要 價值論關系到資本主義生產的分配關系,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問題。英國古典經濟學堅持客觀效用價值論。馬歇爾創立的新古典經濟學提出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此后,西方經濟學界再無對價值的研究。本文主要使用歸納法,列舉古典到新古典經濟學中的幾位代表人物的價值論觀點,研究西方經濟學中價值決定的演進過程。
關鍵詞 古典經濟學 新古典經濟學 客觀效用價值論 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
自從新古典經濟學創始人馬歇爾得出了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西方經濟學家再無對價值決定的探討。馬歇爾的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成了西方經濟學界的主流思想。在我國,從1983年開始,便有人開始對西方經濟學的價值決定問題做出探索。本文主要使用歸納法,從客觀的角度實證分析,探討西方經濟學價值論研究的脈絡。
一、威廉•配第的價值理論
17世紀初期,英國封建制度走上了最后解體的階段。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對糧食和原料需要不斷擴大,促使英國農業向資本主義生產迅速轉化。資本主義替代封建主義的合理性遭到西方社會的普遍質疑。與此同時,古典經濟學產生。
配第的價值論主要發表在《賦稅論》中。他提出四個術語:“政治價格”“實際的市場價格”“自然價值”和“自然價格”。把實際投入生產的勞動力數量在實際存在勞動力數量的基礎上加以計算可得政治價格;政治價格的貨幣表示即實際市場價格;自然價值指商品的價值;自然價格是用貨幣表示的自然價值;他試圖解釋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而價值又以勞動來衡量。他還說明了商品價值量同勞動時間成正比,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配第在探討商品價值時,一方面他提出了勞動價值論;另一方面他意識到作為物質的財富,不僅需要人類勞動,還要依靠自然界及其自然力即土地。這樣,配第在價值探討中走入了迷途。
二、亞當•斯密的價值理論
在經濟學說史上,經濟學家都給予亞當•斯密以非常重要的歷史地位。
亞當•斯密的學說形成于18世紀50―70年代。18世紀中葉,英國已從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了。經歷了幾個世紀的“圈地運動”,流離失所的農民轉化為資產階級的雇傭工人。18世紀60年代,英國工業革命展開。英國在18世紀開始向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社會分化為地主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三大階級,階級沖突日益顯現。
(一)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亞當•斯密說:“價值一詞有兩個不同的意義。它有時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時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對他種貨物的購買力。前者可叫做使用價值,后者可叫做交換價值。使用價值很大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的交換價值,甚或沒有;反之,交換價值很大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的使用價值,甚或沒有”。斯密無法說明商品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系。斯密的交換價值指商品交換的市場價格。
(二)斯密的勞動價值論及其兩種價值規定
斯密認為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并提出商品價值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決定的價值規定。然而,斯密在說明勞動價值論時,已經意識到商品價值由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決定的價值規定。可以說,這是一種不徹底,不完全的勞動價值論。由于斯密對勞動價值論的不堅定,他繼而又提出“三種收入價值論”,之后,斯密在論述社會資本再生產理論時,提出“斯密教條”,給后人留下一些矛盾和混亂。
(三)三種收入價值論
斯密認為,資本家只是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才組織生產。生產出商品的價格除了要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要為資本家提供利潤,也即資本家的收入。同時,一旦土地私有,地主們也要對租用他們土地的經營者收取地租作為收入。這樣商品的價格就被分為勞動者的工資,資本家的利潤和地主的地租三部分收入。這表明,商品價值或交換價值取決于三種收入,從而脫離了勞動價值論。
(四)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
斯密在對市場價格變動規律研究時,指出市場價格在供求關系中圍繞自然價格上下波動。
斯密沿用了配第提出的“自然價格”的概念。他所講的自然價格以存在工資,利潤和地租的一種平均率為條件。自然價格即指按自然率支付的工資,利潤和地租的總和。斯密說:“商品通常出賣的實際價格,叫做它的市場價格,商品的市場價格,有時高于它的自然價格,有時低于它的市場價格,有時和它的自然價格相同”。斯密同配第一樣,認為商品的市場價格圍繞商品的自然價格上下變動。
三、大衛•李嘉圖的價值理論
李嘉圖將英國古典經濟學推向了頂峰。李嘉圖所生活的時代,英國產業革命正蓬勃開展。這樣就加快了英國向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腳步。
李嘉圖認為一方面,使用價值不能用已知的任何標準加以衡量,不同的人對同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有不同的評價,所以,使用價值不能作為交換價值的尺度。另一方面,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無論怎樣稀缺,也無論生產產品時耗費了多少勞動,都不具有交換價值。李嘉圖認為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他認為,商品的價值只能由耗費的勞動決定,價值的大小與這種勞動量成正比。李嘉圖還批評了斯密拋棄勞動價值論,用三種收入決定價值的觀點。
李嘉圖把商品分為兩大類,第一種商品的交換價值只由它們的稀少性決定,如罕見的雕像,圖畫,古書和古錢幣等,這些商品是極少數的且交換價值不受供求關系影響。另一種商品的交換價值是由勞動時間決定的。李嘉圖提出“相對價值” 的概念,并賦予其兩種含義:一方面商品的交換價值由生產耗費的勞動決定;另一方面,商品的交換價值表現在其他商品的使用價值上。前者,李嘉圖稱之為“絕對價值”“真實價值”“實在價值”或“價值一般”。后者被稱之“比較價值”。此外,李嘉圖還認為,商品價值不僅包括工人生產商品的直接勞動創造的新價值,還包括間接勞動(生產資料中凝結的勞動轉化所體現的物化勞動)所體現的舊價值。
四、邊際三杰的價值論
19世紀70年代初,西方社會已普遍認可了資本主義。在英國,奧地利和法國的經濟學界,爆發了推動經濟學研究的 “邊際革命”。英國的杰文斯,奧地利的門格爾及瑞士的瓦爾拉斯被冠以“邊際三杰”的稱號。
五、杰文斯的“最后效用程度”價值論
杰文斯認為經濟學價值研究應從消費者的主觀心理感受入手。他認為應當區分商品的總效用和效用程度。總效用指一個人從所有商品消費中獲得的總的滿足感。而效用程度指某個時點或某單位時間內的消費所獲得的增量滿足感。他說“最后效應程度是經濟理論以之為基礎的函數……最后效用程度這個函數變化是經濟問題中最為重要之點。其一般法則可表述如下:效用程度隨商品量而變化,其量增加,其效用程度最終會減少”。這就是后來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
杰文斯的最后效用程度價值論類似于戈森第二定律。
六、門格爾的主觀價值論
門格爾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需求量超過消費主體可支配量產生的。因為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產生于主觀心理欲望,所以商品價值的產生并非獨立于人的主觀意識之外。
門格爾進一步指出,價值隨著人們消費欲望的逐步滿足而遞減。
他認為人們消費時會先將商品用來滿足自己最重要的用途,其次用來滿足次要用途,這樣逐級遞減,將最后一單位商品用在最不重要的用途上。當所有未被滿足的欲望中最重要的具有相當的重要程度時,消費者在消費該種產品與消費其他產品之間無差異。
更進一步,門格爾得出“最小欲望滿足”是價值尺度的結論。也就是說滿足最小欲望的物品所具有的價值即為價值尺度。
門格爾的邊際效用是價值尺度的結論與杰文斯“最后效用程度”和瓦爾拉斯的“稀少性”原理一致,只是用語不同,均為主觀范疇。
七、瓦爾拉斯的“稀少性”價值論
價格決定在瓦爾拉斯看來也就是價值決定;而且,價格又取決于市場供給和需求的均衡,其中,供給方的邊際成本和需求方的邊際效用共同決定商品價格。
稀少性,指物品具有使用價值,但卻數量有限。瓦爾拉斯認為商品的價格為其價值的貨幣表現,故具有數理特征。基于數理經濟學研究,瓦爾拉斯闡釋了一般均衡理論。他先分析參與交換的各方只有一種商品,然后再引申至三種及多種商品。
在市場上有A和B兩種商品的場合,它們的有效需求方程為:
Da,b=Fa,b(pa,b)
Db,a=Fb,a(p b,a)
它們的有效需求與有效供給相等的公式為:
Db,a=Da,b(pa,b)
Da,b=Db,a(p b,a)
假定市場上有A,B和C三種商品,它們持有者都打算以自己的一部分商品分別交換另兩種商品。那么,所有B的兩個需求方程為:
Da,b =Fa,b(pa,b,pc,b)
Dc,b=Fc,b(pa,b,pc,b)
C的兩個總需求方程為:
Da,c =Fa,c(pa,c,pb,c)
Db,c =Fb,c(pa,c,pb,c)
同樣,所有A的兩個總需求方程:
Db,a=Fb,a(p b,a,pc,a)
Dc,a=Fc,a(p b,a,pc,a)
以B換取A和以B換取C的兩個方程為:
Db,a= Da,b(pa,b)
Db,c = Dc,b(pc,b)
還有以C換取A和以C換取B的兩個方程:
Dc,a= Da,c(pa,c)
Dc,b= Db,c(pb,c)
最后,還有以A換取B和以A換取C的兩個方程:
Da,b= Db,a(p b,a)
Da,c = Dc,a(pc,a)
這樣,我們得到12個方程,共12個未知量,分別是各以其他商品價格計的3種商品的6個價格,和互相交換的3種商品的6個總量。方程組得到唯一的一組解。由三種商品的交換可推廣到多種商品的交換,在此不再陳述。
瓦爾拉斯認為要使市場處于均衡狀態,互相交換的各種商品的有效需求應等于其有效供給。一般均衡理論用數學方式表現和論證了供求定律和戈森第二定律,即邊際效用相等規律。
八、馬歇爾創建新古典經濟學以及供求均衡價值理論
馬歇爾為新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生活在資本主義在西方社會確立統治地位的19世紀末期。他于1890年發表的《經濟學原理》成為西方經濟學界的第二本教科書。此書中,他集中了古典經濟學及邊際革命中的所有精華,在融合了供求理論、生產費用理論、邊際效用理論、邊際生產力理論等的基礎上,首次構建了以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為核心的西方微觀經濟學體系。
價值理論是馬歇爾經濟學的核心。在馬歇爾的經濟學中,價值和價格是相通的,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示,它們均指商品交換比例。馬歇爾認為價值取決于供求力量的均衡,也就是所謂的剪刀價值論。
馬歇爾還提出,極短期內的商品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因為供給較穩定,而需求較富有彈性;短期(一般指一年)的價格決定于供給與需求,因為雙方均可做出調整。長期的價格通常決定于供給,因為長期內需求一般較穩定,而長期內供給很有彈性。馬歇爾所說的均衡是局部均衡。
馬歇爾在對價值決定進行詮釋時,著重說明邊際和心理的因素對商品價值決定發揮主要作用。供給價格取決于邊際生產費用,邊際生產費用主要取決于勞動和資本的邊際產出,而邊際生產力遞減。需求價格取決于消費者的邊際效用且邊際效用遞減。供求達均衡點時,雙方獲得最大滿足。馬歇爾的價值論是以完全競爭市場為研究基礎的。
馬歇爾接著提出了均衡價格論。
在圖中,縱軸表示商品價格,橫軸表示商品數量。產出為OM時,需求價格Md高于供給價格Ms,購買者愿意出高價購買,較高的價格刺激廠商擴大生產。隨產出的增加,需求價格下降,供給價格上升,當產量達ON時,供需達到均衡,供需曲線交點E為均衡點。若市場上商品產出為OM1,供給價格高于需求價格,購買者只愿出較低價格進行購買,而生產者的供給價格(成本)很高,生產者必須減少商品供給。隨供給量減少,需求價格提高而供給價格下降,直到E點形成穩定均衡。圖中ON表示均衡產量,EN表示均衡價格。
馬歇爾也對壟斷進行了研究。他論述了商品市場上賣方壟斷的情況,認為壟斷者可以自由調整供給量,壟斷者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會把商品價格調整到能夠給他帶來最大利潤的水平。后來人們發現,壟斷價格通常被定在需求曲線富有彈性的地方。
至此,西方經濟學主流思想對于價值的決定問題沒有做進一步的探討。新古典經濟學的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至今仍在西方經濟學界占統治地位。
九、結論
縱觀西方經濟學價值研究的發展脈絡,可以看出西方經濟學對于價值的研究經歷了由客觀效用價值論到主觀效用價值論的演進歷程。古典經濟學關于價值決定曾提出過勞動價值論,生產費用價值論等多種價值決定理論,均屬于客觀效用價值論。邊際革命興起后,邊際三杰――杰文斯,門格爾和瓦爾拉斯從消費群體的主觀心理(消費欲望)方面剖析商品的價值決定,提出主觀效用價值論,將西方經濟學的價值研究引入新的天地。直到新古典經濟學創始人馬歇爾提出均衡價格(價值)決定論,西方經濟學關于價值的研究達到頂峰。均衡價格(價值)決定理論成為此后西方經濟學界的主流思想。在整個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創立和發展的過程中,西方社會處在資本主義萌芽,發展壯大到最終確立統治地位的社會時期,研究價值的決定,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的,不免帶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在資本主義萌芽的古典經濟學時期,資本主義是否要替代封建主義還有待驗證,西方學術界質疑并試圖檢驗資本主義替代封建主義的合理性。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壯大,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西方經濟學家承認了資本主義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于是,他們開始從人的主觀心理(消費欲望)方面探討價值的決定。最終西方社會確立了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價值決定的研究越來越為資本主義的存在服務,并試圖建立人與人之間和諧的社會關系。得出價格為價值的貨幣表示,價格由供需力量共同決定的結論。供給價格由邊際生產成本決定,而需求價格由邊際效用決定。歸納梳理了西方經濟學價值決定的研究過程后,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西方經濟學價值研究的整個演進過程。但是,西方經濟學產生于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不免會為資本主義社會服務。站在客觀研究的立場上,我們還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辯證的看待和分析西方經濟學中關于價值決定的問題,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何煉成主編,魏杰助編.價值學說史.陜西人民出版社.1984.4.
關鍵詞:公證,經濟分析,強制性供給
公證(notary)一詞來源于拉丁語nota一詞。“nota”指的是古羅馬“書記”們用來迅速抄錄文書的一種速記符號。后來,“公證”被用來表達為國家或為社會公證的證明活動。在我國,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證明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當前,有必要借助經濟分析法學對中國公證進行研究,把有限的公證資源如何在相抗衡的目標之間進行配置,也即個人和他們所組成的社會如何在這些目標之間進行選擇。
一、公證法律市場
㈠需求規律
供給和需求的分析工具是掌握和分析微觀經濟學的各個部分的重要工具,正如薩謬爾泰和諾德豪斯所言:“供給和需求分析是經濟學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軍刀一樣幾乎可以完成任何簡單的任務。”正因為如此,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把供求分析工具作為主要的經濟分析工具。如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所依據的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第一項就是需求規律(the law of demand),即所支付的價格和所需求的數量呈反比例關系。本文認為,法律也是個市場,也存在供給與需求關系。我們把需求規律運用到公證法律領域,就可發現,需求規律不僅對具有明確價格的物品奏效,而且對非金錢價格的行為也有效。經濟學家將非金錢價格稱為“影子價格”。
公共選擇理論把政治舞臺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的市場,分析個人在政治市場上對不同的決策規則和集體制度的反應,以期闡明并構造一種真正能把個人的自利行為導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公證法律當然也可以模擬為一個市場,公證法律市場也有個供給和需求的關系,任何一種公證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公證法律產品,公證法律和法規可以被看做物品和服務,因為它們能為人們創造效用或負效用。如《安徽省公證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行為、事件、文件,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就是一種商品服務,盡管反對者會把它叫做非服務,但法律、法規一旦被提供,就成了公共物品,也就是說,一旦作出了集體決策并通過立法得以實施,一定水平或一定數量的物品會提供給所有人,存在一個公共物品約束。
㈡公證法律市場的價格
與物質產品市場價格的貨幣性特征相比,法律市場價格的最大特征在于非貨幣性與貨幣性并存。根據科斯定律,法律在現代市場交易過程中能夠對商品的交換亦即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所有法律對市場的介入,會影響到作為資源配置市場功能重要內容之一的價格功能的發揮。一旦公證法律作為價格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手段被依法運用時,它就成為市場價格構成中的一個重要變量,假定其他價格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公證法律的價格就可以通過相關的市場價格也即“影子價格”或“參照價格”得以認識和度量。
法律責任所表現出的人們違反公證法律的代價,實為公證法律的價格。它對于人們采用何種方式購買公證法律,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證法律價格過高,人們通過違法方式購買法律責任的“需求”就降低,違法的可能性就會減少。公證法律責任的價格與違法需求的負相關關系,如同市場價格與商品需求的負相關關系一樣在公證法律實踐中,人們不僅通過違法來購買公證法律,而且通過守法來購買公證法律。人們守法也要付出一定代價的,而人們守法所付出的代價與人們守法所得到的利益差別,正是人們是否守法的重要誘因。例如《安徽省公證條例》第53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當申請公證而未進行公證,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如果人們遵守《安徽省公證條例》所得的的利益大于守法代價的話,人們就會通過守法的方式來購買公證法律。守法代價的公證法律價格的高低與人們以守法形式購買公證法律的“需求”,也呈負相關關系。
㈢守法的機會成本
守法的機會成本是指守法者因守法而放棄的利益或損失,該成本可以用來認識購買法律的價格。這一失去的好處即利益代表購買法律者愿意接受法律的最高價格,因為如果在此最高價格之上,則用于購買法律的資源被用于其他場合。例如,在涉及國有企業的租賃、聯營、兼并、產權出售及拍賣的處理過程中,假設一方當事人拒不遵守《安徽省公證條例》第14條的規定,造成國有企業租賃失敗,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此再決定國家投入的時間和其他投入因素(文化、教育、衛生)等資源的機會成本,這些價格的總量即是違反《安徽省公證條例》的當事人以違法形式購買公證法律的價格。
如果用F表示公證法律價格,A表示購買公證法律的人數,R表示公證法律的產品數。
公證法律價格的一般函數式可以表述如下:F=R/A
公證法律價格與公證法律購買者人數(需求)成反比,而與公證法律產品數(供給)成正比。
二、公證法律供給
㈠供給
供給是廠商在某一時期、某種價格水平時,計劃出售的產品與勞務的數量。供給量不是廠商想要出售的量,而是確定的計劃出售量。但是,供給量也不一定等于實際出售量。如果消費者不想購買廠商計劃出售量,廠商的銷售計劃就會受挫。與需求量一樣,供給量也是每單位時間內的供給量,供給的基本要素有兩個:一個是意愿;二是能力。
㈡公證法律供給的特征
1、公證法律的生產要素的多樣性
公證法律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能夠給人們帶來利潤,因此,也是一種生產要素,是一種財富,能夠作為交換的客體,基于公證法律與普通市場產品的相似性,可以將公證法律發展與經濟增長、經濟發展相類比。公證法律的生產要素主要有:立法要素、執法要素、守法要素。公證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公證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公證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的配置即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另外公證法律技術增強、公證人員的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公證法律的供給能力,而在特定的歷史階段,公證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為即定的情況,公證法律供給能力的提高,則完全取決于公證法律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
2、國家機關供給公證法律帶有強制性
國家機關使用強制力制度供給時,體現出于規模經濟的效用,作為公證法律制度供給的壟斷者,國家機關能以比其他競爭性政治集團較低的費用為人們提供一定的公證法律制度服務,并可降低供給成本。公證法律的供給,根據投票規則的不同,其強制程序有所不同。按照一致同意規則通過的公證法律,只體現參與者中屬于多數派的利益,屬于少數派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因而不符合帕雷托最優狀態。例如,《安徽省公證條例》僅以一票的微弱多數于2000年月11月18日通過,反映不了所有參與者的真實愿望,不能使每個人的偏好都達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甚至可能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基于公證法律制度的強制性,使得公證法律常常具有“制度非中性”的屬性,就是說一部分人有利另一部分人不利,從而出現“公證法律尋租”現象。
㈢影響公證法律供給的因素
1、既存法律制度約束
憲法是法律供給的制度基礎。法律的供給能力,其本質是國家能力,法律的供給依賴于權力,依賴于合理的運行的權力,也就是依賴于高效、廉潔運行的國家機關。公證法律是經濟利益關系的反映,如何使公證法律能夠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來平衡和協調各方利益,保持公證法律的中性,成為供給能力中的核心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有賴于既存的現有制度。
2、價格
生產者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對某一商品的供給量同這種商品的價格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被稱為供給定理。人們愿意購買公證法律是因為公證法律能夠帶來更大效用,即守法的收益大于守法的成本。如果公證法律失去了效用,人們就不會遵守公證法律,即不守法、違法或規避法律。
3、公證法律生產要素
法律的生產要素中的每一要素的稀缺程度及相應的價格都通過制約生產成本而影響法律的供給。例如,如果公證機關缺少攝像、計算機聯網這一物質條件,一種新的網絡證據保全公證就難以推行,這也說明了物質財富對公證法律的作用。
公證法律的生產技術水平影響公證法律的供給,人類擁有社會科學和知識越豐富,設計和實施制度變化就越便利。公證法律技術水平的提高,可以節約公證法律其他生產要素的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公證法律技術決定著公證法律供給的內容、質量、規模、供給方式。公證法律供給的內容和質量,猶如公證法律產品的品種和質量。公證超前立法、同步立法、滯后立法,取決于公證法律技術水平。
全社會公證法律知識的積累影響公證法律的供給。公證法律意識的增強,不僅能簡化公證法律供給中的決策過程,而且能減少法律供給中所耗費的時間和成本,特別是節約公證法律供給者認識規律和處理利益關系的費用。公證法律意識的提高,創造了市場對公證法律的需求,引導了消費,刺激了公證法律的需求。
此外,按照經濟學的一般觀點,生產者對未來經濟持樂觀態度時,會增加供給;持悲觀態度時,公證法律供給者對有關未來法律的需求,實施成本、收益的預期,也直接影響公證法律的供給量。例如,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公證制度中,法律規定有三類重要經濟活動或公民的民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①公司章程的設立和修改—關系到企業的創立、轉讓和資產的流轉;②不動產交易—關系到房屋(土地)或住房的建造、銷售的合法性和國家的稅收;③公民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約文書,與婚姻有關的文書、贈與、遺囑、繼承—以確保婚姻的真實、合法和公民財產分割中家庭的和諧。但是由于對中國現有經濟條件較低的分析,立法者預期對涉及關系國計民生和公民法律行為的重要事項不宜規定必須公證,否則,將會給各類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可見,這里立法者對有關事項的較高的預期法律實施成本,就妨礙了對公證法律的供給。
三、公證法律需求
㈠需求
根據經濟學原理,需求是指消費者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在某商品系列可能的價格下愿意而且能夠購買的該商品。需求的主體是消費者,可以是一個人、一個家庭或一個廠商構成的消費單位,需求的對象是商品或勞務,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需求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第一,消費者有購買的愿望或欲望,想要獲得某種商品或勞務;第二,消費者有購買能力,能夠按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支付貨幣。社會也存在一個法律市場,也存在法律需求。如果消費者對某種商品只有購買的欲望而沒有購買的能力,就不能算作需求。需求必須是指既有購買欲望又有購買能力的有效需求。公證法律需求者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追求,存在購買法律的愿望。但愿望能否得到實現,要限諸多因素影響。
㈡公證法律需求特征
1、公證法律需求的支付力不足
公證法律需求的支付力包括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公證法律活動的支付力,執法、守法對立法活動的支付力。如果守法成本過高,市場主體無力負擔,則市場主體缺乏支付力。例如,當前企業普遍反映依法經營“負擔”太重,就是市場主體法律支付力不足的表現。影響市場主體支付力的因素主要是公證法律的價格和市場主體自身的承受力,如果公證機關受人員編制、人員素質的約束,無法按立法的要求實施公證法律,則謂之執法缺乏支付力,其結果是無力做到“有法必依”,更不必說做到執行《安徽省公證條例》必嚴了。
2、公證法律需求的主體多樣性
公證法律需求的主體包括市場主體和國家機關,不僅涉及非國家機關的公民和法人,而且涉及作為國家機關的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不同的市場主體對公證法律需求也不相同,有的人偏好公平,有的人可能更加偏好效率。例如,較富有的人更多地需要有關房產、遺囑或繼承等方面的公證需求;有的人則更多地需要學歷、經歷、生存、戶籍等方面的公證需求。
3、公證法律需求具有不確定性
公證法律需求的不確定性,是指人們對于公證法律的需求內容和需求量難以準確地把握。這種需求的不確定性除了公證法律“中間產品”、“非物質產品”的屬性帶來的度量困難外,還在于公證法律需求的顯示是公共選擇的過程。在需求顯示的過程中,意識形態、社會輿論、活動程序和規則的影響巨大,拉大了主觀需求和客觀需求的差距。
公證法律需求的不確定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人們希望借用法律解決的許多問題屬于規范問題,即價值評判問題,而非實證問題。
㈢影響公證法律需求的因素
1、法律效用
公證法律的效用,即其價值,反映的是公證法律作為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公證法律的效用在于降低運行成本,包括交易成本、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根據邊沁效用原則的定義:“任何客體所能具有的可產生滿足、好處或幸福,或者可防止……痛苦、邪惡或不幸……的性質。”所有立法都應該按功利主義原則來制定,從而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公證立法不能適應新情況,解決問題,原有的公證立法的效用不可避免要遞減。公證法律在有利于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所預期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標同時,也可能產生不利于實現另一預定目標的作用。此時,受損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某種“反政策”,以此使該公證法律效用下降。
2、既存法律秩序
既存法律制度能夠影響新法律的成本和收益,進而影響人們對新法的支付力。如果既存公證法律制度與新法相互支持、兼容,新法將能順利實施且成本低,反之則新法實施困難且成本高。既存法律秩序不僅包括既存的法律規范、法律活動,也包括既存的法律意識。例如,《婚姻登記條例》生效后,導致當事人申辦未婚公證困難。
3、價格
經濟學中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線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需求量與價格之間成反方向變動,即需求量隨商品本身的價格的上升而減少,隨商品本身價格的下降而增加。這被稱為需求定理。它同樣反映了公證法律需求量與公證法律價格的關系。任意性規范具有較高的需求彈性,強制性規范,需求彈性小。彈性大的公證法律,隨價格變動,從而影響公證法律的供給穩定性。彈性小的公證法律需求較為穩定。例如,涉外公證的需求彈性小;財產的分割、贈與、轉讓、租賃、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的需求彈性大。
4、消費者偏好
消費者偏好是指消費者對不同商品或商品組合的喜好程度。在收入和價格已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最終要處決于偏好。
文化因素的差異導致人們對不同社會控制手段的偏好,影響著公證法律需求的總量,如果從社會控制手段的視角看待公證法律,那么,與之并列的還有道德、政策以及民間的習慣等范疇的非正式的行為規范。例如,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接受良好教育的人們,對婚前財產登記、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需求量大。同時,對不同法律調整方式的偏好,對不同價值取向的偏好,也影響著公證法律結構和內容的需求。在法律相互沖突的諸價值中,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偏好。
5、消費者收入
消費者的收入直接決定支付力。收入的變化影響需求的變化。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公證法律的需求與消費者收入呈正相關的函數關系,即隨著消費者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隨著消費者的收入減少而減少。
6、替代關系
按照經濟學原理,一種產品可替代產品越多,相近程序越高,則該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往往就越大;相反,一種產品的可替代越少,相近程序越低,則該產品的需求的價格彈性就越小。法律規范也存在替代關系。例如,對債務人拒不履行到期的債務,既可以向鄉鎮司法所申請調解,又可以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依據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具有替代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價格上升時,人們會擴大對另一種法律規范的需求。幾種具有替代關系的方法選擇,取決于彼此的價格、成本之比較。現實中,由于調解、訴訟的成本較高,故而引導替代關系的公證法律中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文書的總體需求的上升。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之間也存在替代關系。由于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規范約束力下降,使得廣義的失范行為上升,故而引起社會總體需求的上升。美國學者布萊克在《法律的運作行為》中將這種現象歸結為“法律變化與其他社會控制成反比”。我們認為與國家制定法相對應的其他社會規范是一種地方性公共品,它作為內生于社會的制度,凝結了有關特定社會和環境行政特征、人與自然稟賦和人與人沖突及其解決的信息,是反復博奕后形成的人們日常生活中必須遵循的“定式”。
四、公證法律的立法完善
㈠在公證法律市場中,實施公證法律的強制性供給。
1、法律強制性供給的內容
法律強制性供給,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并借助國家專門機關的積極執法活動,強制推行,而得以實施的供給模式。公證法律的強制性供給以行政執法強制推行為實施機制。當某種法律僅僅反映社會盈利、長遠盈利,而不反映個人盈利、短期盈利時,市場主體守法將意味著個人利益受損,導致其不愿守法,按照意思自治愿則將不被適用。因此,必須依靠專門的國家機關主動監督檢查市場行為,并通過處罰措施來強制執行法律。強制性供給不是基于市場主體漸變的行為模式,而是根據國家特定時期的形勢及面臨的緊迫問題而形成。對市場主體而言,不是自發的,而是外部強加的,強制供給的行為模式不是在長期的日常經濟生活中逐漸確立和傳播的,不是漸進的,而是有突變性和靈活性的。
2、在公證立法中,強化公證的法律效力。
一是公司的章程設立和修改、不動產交易、公民生活中重要的契約文書必須經過公證后生效;法定必須公證事項不經公證者,沒有法律效力;二是明確規定公證文書在訴訟中的法定證據效力。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刪去“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三是立法賦予某些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例如,《安徽省公證條例》第16條規定: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可以債權人的申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條件必須具備兩項:一是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二是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3、在相關立法中,公證作為登記的前置程序。
要借鑒法國、德國的做法,必須公證的公司的章程設立和修改、不動產交易、公民生活中重要的契約等二類事項,作為登記的前置程序。這一前置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凡是上述必須公證的二類事項,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必須先經公證機關公證;二是經過公證機關審查并予以公證后,相關登記機關即行辦理登記手續,而不必進行實體審查;三是公證機關一旦出現失誤,由公證機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㈡在公證法律市場中,實現公證法律供求均衡的趨勢。
1、供求均衡的內容
法律的價值都能通過立法和實施過程順利的實現,法律需求都能得到滿足,法律供給適應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過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們對既定的法律內容和結構安排十分滿意,因而無意改變現行制度。
2、在公證立法中,要賦予公證制度代表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適度的干預。
根據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公證制度的設計理念,賦予公證制度代表國家對經濟活動等的程度干預,預防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交易安全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誠信風氣的形成。
3、在其他相關立法中,在確保法律技術、公證員素質、經濟的增長。
要努力達到提高公證員素質的要求,探索對公證員實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有效機制,科學合理劃分公證轄區,建立和完善公證質量監控體系,增加法律的供給能力。
㈢在公證法律市場以外的法律市場中,實施法律的誘致性供給。
1、法律誘致性供給的內容
法律的誘致性供給,是指法律規范雖由國家制定,但依賴于市場主體利益驅動下的自愿選擇行為而得以實施的法律供給模式,誘致性法律供給以個人理性可以預期的盈利為立法基礎,以權利為本位。既然是“誘”,就是承認了市場主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承認這種追求的合理性,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尊重并保護個人權利,樹立權利本位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