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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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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調解流程

    第1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關鍵詞】差錯;糾紛;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R473.7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04-0704-01

    俗話說:“三分治療,十分護理,”在病人就醫整個醫療過程中,護理工作貫穿始終,占了極其重要地位,為了防范和減少護理差錯事故的發生,我們應做好下面幾點工作:

    1.認真學習醫院及科室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

    1.1 護理工作是一門細致、嚴謹的工作,護理人員必須學習,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如:搶救工作制度、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護理工作也是一門技術,因此,護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項技術操作規程才能及時、準確、高效完成本職工作。

    1.2 掌握各班工作質量標準,明確自身工作職責,落實工作措施。

    2.掌握各項工作流程,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

    2.1 護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并掌握各項工作流程,如:一般住院病員工作流程、危重搶救病員工作流程等等,工作起來才能得心應手,隨機應變。

    2.2 護理人員必須提高法律意識,定期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危重搶救病員、特殊人物、三無人員,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各種登記要及時準確,項目填寫完整,做到有據可依,避免發生護理差錯和糾紛。

    3.加強醫德醫風,提高服務意識

    3.1 護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急病員所急,想病員所想,樹立時間就是生命的醫德觀念,執行醫囑時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科學的態度,良好的醫療品德和高度的責任心能增加病人的安全感,有效防止差錯及糾紛的發生。

    3.2 護理人員要是有較強的服務意識,良好的服務態度是護理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親切和藹的醫患關系是醫患雙方相互理解的基礎,能緩解醫患矛盾,保障了醫療安全,提高了醫院的社會效益。

    4.實施有效的護患溝通,做好患者解釋工作

    4.1 良好的人際溝通是聯絡醫護情感、護患情感、護護情感的細節,是建立良好護患關系的基礎[1],有效的護患溝通,更有利于我們及時發現病員病情變化,及時采取治療措施,并能創造一個和諧的環境,改善護患關系,減少糾紛。

    4.2 在每一項護理操作前做好解釋工作,履行告知義務,對于患者的疑問盡量使用淺顯易懂語言進行耐心的解釋,注意保護病人隱私,取得患者的同意及配合,避免因解釋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護患關系緊張。

    5.注重細節質量

    5.1 合理收費。在醫療糾紛中,由收費原因造成的占一定比例,因此,應做到合理收費,實事求是避免經濟糾紛的發生。

    5.2 加強安全管理。為病員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就診環境,避免因地面濕滑、燈光昏暗、病區人流量大等不安全因素為病員造成意外傷害。

    5.3 提高護理技能水平。嫻熟的護理操作能有效的避免因技能不熟練導致患者不滿意,特別是在靜脈穿刺時,盡可能確保一次性操作成功,如操作失敗時積極向患者說道歉,取得諒解。

    5.4 加強病房巡視。按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及時進行病房巡視,主動為患者更換液體,不要因忙于書寫護理病歷記錄等而讓患者等待過長時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6.掌握發生護理缺陷應急處理流程,制定不良文件應急預案

    發生護理缺陷時,立即報告醫生,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觀察是否對病人造成不良影響,做好必要的解釋工作,報告科護士長,必要時由科領導出面解釋,一周內在護士會上進行討論、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規定對當事人作相應處理。發生糾紛等不良事件,立即報告科主任、護士長,積極與病人溝通調解,遇有較大糾紛時,上報護理部、院辦公室。科內進行討論,定出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科室由護士長組織數名經驗豐富的護理人員成立護理質控小組,定期進行護理質量檢查,將護理缺陷和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7.總結

    護理糾紛及差錯的防范不僅依賴于建立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與應急處理流程,更重要的是依靠于護理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技能操作水平、護患溝通技巧。

    第2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法治是人類社會的理想,也是人類在發展過程中所選擇的一種先進的治理模式。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化具有天然的聯系,體現在:一是法的制度為創新社會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規范化、強制力的支持和保障。何為“法治”,先哲亞里士多德得到經典定義是“: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見,守法是實現法治的關鍵。社會管理創新同樣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因為負載著正當性價值準則的法律為管理主體提供了價值引導,確保社會管理創新不會偏離基本的價值軌道。同時,只有符合法律的創新,政府管理才會具有馬克斯•韋伯所謂的“統治的合法性”,才不會背離創新社會管理的初衷。二是社會管理創新能夠建構新的法律制度。經過社會管理創新實踐所探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機制或制度,必然要求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進而保障和鞏固創新成果。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今天,將社會管理創新工程納入“法治國家建設”這一大的系統工程,這是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在社會管理實踐的不斷推進的同時,國家層面的社會管理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進步,基本形成了社會管理的法規范體系。但各地由于省情、市情不同,社會管理面臨的問題與矛盾以及所要達成的目標并不完全相同,這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探索,對已有的國家立法進行細化以增強其可操作性。根據揚州社會管理的實際,結合“兩個率先”“、三個揚州”①和“平安揚州”目標,揚州基本上構建了一個具有揚州特色的、完備的社會管理規范制度體系,并通過法規范體系的建設,引領揚州社會管理創新。2005年,揚州市頒發了《建設法治揚州實施綱要》,該綱要提出了實現“法治揚州”的“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宗旨,全力構架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等九9大任務。這為揚州社會管理創新確立了目標方向和原則,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規范制度。2011年,揚州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法治政府建設有了具體的操作規范。2013年,揚州了《全市深化改革創新體制工作總體方案》,明確了統籌協調推進區域布局調整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城鎮化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素市場改革、旅游業和建筑業發展改革等7大類22項重點改革任務。這為進一步深化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規范依據。此外,揚州還先后出臺《關于深化平安揚州建設的意見》《關于深化法治揚州建設的意見》《揚州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行動計劃》,并召開相關會議,對深入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建設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政府權能規范化

    (一)法治政府的“服務”職能

    伴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浪潮,以公共服務為價值取向的“服務行政”逐步演進,我國政府的職能也從“管理”向“服務”轉變。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了要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服務型政府是一種以公民為中心,以法治為手段,以服務公眾多元的公共需求為導向的法治政府治理模式。建設服務型政府,客觀上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倡導公民本位、社會本位和權利本位的法治理念。早在2004年,國務院就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其核心是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任務,開啟了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的先河。揚州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著力于政府職能轉變的同時,努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2011年,揚州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深化行政管體制改”、“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三項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其中還包括對政府的服務內容、服務的方式等方面的規定[1]。目的是通過政府法治化建設,促進由過去“以管理為中心”的管制模式向“以服務為中心”的公共服務模式轉變。

    (二)法治政府的“有限”權力

    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全能主義行政”的管理模式,政府觸角幾乎伸到了社會的所有領域,政府集中了所有人事權、財物支配權。這種高度集權和包攬一切的管理模式,導致了市場功能低下,社會自主性較差,社會資源難以合理配置。法治政府建設要求政府的權力、職能、規模、行為方式都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文限制,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制約。揚州市政府通過設定權限、適度分權的方式,推進了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

    1.公布“權力清單”,規范權力運行

    行政權力具有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權幅度大等特點,因而成為最容易被濫用的一項公權力。法治的核心要義是規范權力。那么,如何規范行政權力,又保持行政的創新性、靈活性以及“個體化正義”的實現,是構建法治政府面臨的挑戰“。法無授權不可為”。打造有限政府,必須從依法確權開始。依照《建設法治揚州實施綱要》提出的“加大行政審批改革力度,及時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和不合理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依法界定行政審批權的設立范圍、權限”等要求,揚州率先對行政審批權力進行了清理。截止2007年,經過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多輪清理之后,揚州市政府公布了349項行政許可事項和76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權力清單”[2]。在嚴格規則主義模式下,主要通過詳細的規則實現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其強調的是行政行為的結果。行政程序則是通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交涉”與“反思”,賦予相對方以知情權、參與權和辯論權,從而把法律規則控制轉化為相對人直接監督的控制,成為行政法治的核心內容[3]。揚州在公布權力清單的同時,對權力運行與操作的程序也進行了規范。首先,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論為指導,重新審視、設計執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來制約權力運行。建立健全有關行政執法的公開、告知、聽證、職能分離、調查取證、法律救濟、回避等制度,對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各個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項有關執法程序制度的落實,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其次,為進一步從微觀層面踐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更加方便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揚州根據《全市深化改革創新體制工作總體方案》的要求,對城區行政審批服務模式進行探索調研,努力打造市、區共用的行政審批服務在線網絡操作平臺。同時,充分借助科技及輿論監督的力量,從外部規范行政權力。2008年,按照江蘇省行政權力網上公開的要求,揚州市政府對全市各行政部門的許可、處罰、征收、強制等行政權力進行清理,并逐步實現行政權力的網上公開運行,實現權力監督網絡化、權力運行透明化。

    2.向社會適度分權,增強社會能動空間

    社區是我國重要的社會組織,實踐證明,社區能夠有效地承接眾多的政府職能①。揚州在堅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總目標的前提之下,在《建設法治揚州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堅持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重點,強化基層依法治理,切實加強基層自治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實行村(居)民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完善議事規則,全面實行村(居)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展人民民主,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對政務、社會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選擇權”。這一具體目標。據此,揚州不斷加強和創新社區社會管理模式,大膽放權,社區運行機制從政府推動向居民自治轉變。揚州在全市社區建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營利性單位———“社區工作站”,在規模較大的小區還設立了“小區工作站”,通過費隨事轉、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接政府部門下延到社區的行政管理事務和公共服務等職能。以社區司法站建設為載體,建立社區及大型居住區調解室,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多種類型、不同層次、全面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讓社區承接了政府大量的調解職能。

    三、糾紛調解機制的綜合化、制度化

    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調解主體的不同、受理糾紛的范圍各異、調解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別,以及在調解工作實踐中,因各調解組織各自為政,信息溝通渠道閉塞等原因,導致一些矛盾和糾紛調處效果欠佳,重復調解問題十分突出。因此,整合調解資源、暢通調處信息溝通途徑,健全由消費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綜合調解體系,成為揚州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一大亮點。

    (一)擴展調解部門的橫向聯系

    揚州工商局擴大與相關部門的橫向聯系,聯合黨委、政府、司法、社會多種力量,實現消費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有機結合,消費調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具體而言,一是聯合綜治委等部門,銜接綜合調解,建立消費大調解的工作機制和組織網絡,搭建社會大調解的平臺,實現全市鄉鎮百分百覆蓋。二是聯合人民法院,對接司法調解,化解消費糾紛矛盾。揚州工商局聯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了《訴調對接工作流程規定》,規范法院立案前的移送調解、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法官參與工商局行政調解、工商局派員支持司法調解等四方面工作流程。三是聯合仲裁委,連接仲裁調解。聯合仲裁委分別在縣市局和工商所建立仲裁委工商聯絡處(站),對調解不成的經濟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幫助經營主體、消費者快速有效解決各類經濟糾紛[4]。

    (二)強化調解隊伍建設

    揚州市司法局大力加強以社區矯正中心、矛盾調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為主要內容的“三個中心,一個隊伍”建設活動,大力加強特殊人群管理服務,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為規范大調解制度的實施,揚州市司法局聯合市綜治辦、指導辦、編辦、人社局、財政局等部門聯合出臺《揚州市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對人民調解員性質、職責等項制度作了完整清晰的規定[5]。

    四、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機制化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的弱勢群體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在數量上,都在快速地擴大。由于弱勢群體的利益極易受到損害,且其利益訴求又無法得到及時滿足,由弱勢群體引發的頻繁發生,導致社會矛盾激化,上訪數量居高不下,對社會穩定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在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過程中,建立特殊人群的利益表達和權利保障機制,對農民、下崗職工、農民工、婦女兒童、精神病人等弱勢群體的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方面的權利給予特殊保護就顯得尤為必要。利益表達是弱勢權益保護的重要機制。沒有順暢的利益表達,權益保障就難以實現。弱勢群體由于在社會資源的占有和權力分配上都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當其權益受到損害,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表達意見和得到公正處理后,往往采取集會、上訪等群體行為方式,向國家機關表達強烈訴求,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形成很多惡性事件。因此,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建立起暢達的利益表達機制,讓弱勢群體享有平等的話語權,是服務型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揚州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注重拓寬并暢通利益表達渠道,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特殊群體利益表達機制與制度。如建立民生訴求采集體系,充分利用市長信箱、局長信箱、12345公開電話等平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等途徑,問需于民、了解民意、把握民情;制定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回訪和“三解三促”、“三下三聯三交”等聯系群眾機制,提高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效率。通過這些機制引導社會主體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并將這些機制納入制度化的軌道,從而實現利益表達的規范化、法治化。弱勢群體的“弱勢”首先體現在生存壓力較大。

    第3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摘要: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國現有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內部投訴還是訴訟仲裁都無法很好地處理這類糾紛問題。以英國金融督察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為首的督察解決模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認可,通過FOS制度與本國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可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提供示范性參考。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模式(FOS);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消費已成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資本和貨幣的流通發展,消費者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時候也成為了金融消費者[1]。但是,在面對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維權中的難度。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消費者維權,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維權的立法極少。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這一概念,確立一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制,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在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英美等國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陸續出臺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法案》(美國)和《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方案)》(英國),在這兩個法案中均明確闡述將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這些改革方案也相應涉及了金融消費糾紛體制權限和歸屬的調整,使這一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有效。因此筆者也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維護金融消費市場秩序,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維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面對當前國內外金融消費的形勢以及我國近年來多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和不足,結合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提出在我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的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適合我國司法實際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現有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會采取如訴訟、投訴、行政等各種解決方式,其結果也各有差異。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國,盡管金融消費者相對于金融機構處于劣勢,但卻有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善于用各種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機構內部缺少適當的投訴部門和解決途徑,金融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組織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投訴無門

    以我國銀行為例,一般都設有免費的投訴電話、郵箱,或者在各網點設有專門的客戶經理來處理金融糾紛投訴問題。當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考慮時間、金錢等因素,直接與金融工作人員交涉或是向金融機構投訴,成為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的首選。

    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內部的解決部門并不能解決消費者的實質問題,通常會出現搪塞現象,一方面因為這些部門權力不夠,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時,金融機構既是選手又是裁判,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對于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訴解決機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國的金融體制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采取行業型監管,并不是西方等國家混業經營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監管。我國目前主要分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分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分管證券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管保險市場。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解決金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手段。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業對于金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從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繼成立。

    也正是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因,不僅導致監管主體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業行使的法律規范及其標準也有所差異。在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面前,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執行,可是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或是同時認為不屬于自己的監管范圍而相互推諉,導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一樣,金融監管機構多與金融機構關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為,金融監管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監管功效,更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

    (3)準司法和司法機構解決機制――仲裁乏力,訴訟費神

    就當前已有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來看,一旦向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無果,行政申訴無效,大部分金融消費者轉而向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尋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中就有提到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4]證監會,保監會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也正是在這股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以更好地處理金融交易糾紛,并在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但遺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強的金融仲裁并沒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機構將金融糾紛的解決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訴訟上。例如,它們在自己的格式條款中都直接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應采取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也說明這些金融仲裁機構的現實作用甚微。

    (4)網絡和傳統媒體解決機制――治標不治本

    金融消費者利用微博、論壇、新聞媒體等輿論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權益,這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網絡和傳統媒體的快捷、全面、傳播率高等優勢也激發了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在采取投訴和行政手段的同時,往往也會借助媒體的力量。媒體固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金融消費者解決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問題,但是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誘發雙方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域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借鑒

    金融消費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包括極具創新性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仲裁、調解、督察員制度,這其中以英國金融督查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簡稱FOS)最具代表性和廣泛適用性。FOS在英國率先應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金融督查服務(FOS)制度與本國或本地區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從而塑造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模式,為中國大陸解決金融糾紛提供了豐富經驗。

    (1)英國模式――金融督察服務(FOS)

    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金融大爆炸開始就著力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將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改組為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擬監管英國金融行業。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2000》(FSMA)中更明確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英國金融業的職權。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模式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并且設立了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從而形成了金融服務業的一站式賠償機制[5]。由此可見,當前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領銜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和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組成。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為核心。

    FOS的爭議解決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見圖1):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解決。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的前八周,由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方式自行商議。第二階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員受理,督察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聯系,通過對于書面證據的審查(而非傳統的聽證或質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調查員復核。調查員所做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此時消費者還是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消費者接受最終裁定,金融機構必須接受[6]。

    由此可見,英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內部監控、類似仲裁機構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針對金融企業倒閉后實行賠償的金融服務賠償(FSCS)和司法機構這四個層面組成,既切實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增強了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信任,更推動了英國金融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但是,該模式在FOS程序時,督察員只進行書面審查,盡管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查的中立和客觀,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糾紛事實,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在搜集證據資料等方面相較于金融機構有明顯弱勢,金融機構提交的證據也更傾向于保護自身,這樣就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落不到實處。

    綜上所述,英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國借鑒的。首先,英國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該機構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協議,消費者不服還可繼續向法院起訴等[7]。

    (2)日本模式――行業型金融督查服務(行業型FOS)

    1996年日本開始展開了一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為了更好規范金融消費市場,日本相繼出臺了《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這些法律的實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費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簡稱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屬于行業型 FOS 制度。因為不同金融行業相對應的解決機構比較多,而金融機構的業務也紛繁多樣,若每項業務都與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則明顯不合理。故日本規定金融機構至少須與任意一個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即可,同時須公布簽訂的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訴處理程序和糾紛解決程序(見圖 2)。(1)投訴處理程序,消費者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投訴,該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處理和解決;(2)糾紛解決程序,消費者或金融機構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申請糾紛解決,該機構受理后成立相關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之后達成相應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當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約束力且只適用于當事人是消費者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鑒英國 FOS 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將混業經營和金融糾紛解決納入在一個軌道上,這種創新價值更有助于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經驗,分階段地從分業經營的基礎上推行行業型FOS:即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自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點我國也已經完成),分別設置金融調解制度,條件成熟后陸續開始深度吸收借鑒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統一的 FOS 制度,以構建完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三、對構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不同于英國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場體制,我國金融市場目前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尚屬于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照搬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國家在設立FOS模式之前,已經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觀我國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立法多為部門規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頒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門規章,相應數量也較少。從這可以看出,在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之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金融消費領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費者概念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在金融危機之后美國政府將金融發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方面,直接引發了世界各國學者對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討論。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中,無論是剛剛修改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都未提及這個概念。金融消費者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定可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即金融消費者是為了金融消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2)確立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性質

    筆者認為,結合當前中國金融發展現狀,融合國外日漸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速度快,從零開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決模式是不現實的;第二,FOS模式不僅在英國得到了很好的起步應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FOS被證明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比較美國模式,FOS的時間經驗更多;第三,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也在向全球發達金融市場看齊,借鑒國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們學習西方金融市場,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場的認可。

    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屬都設立了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也有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在這基礎上,可以在各消費者保護局的主導下,設立不同行業的半官方性質的糾紛解決機構,各金融機構在設立登記時,應強行要求與糾紛解決機構達成強制管轄的協議,只要是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消費者選擇通過該途徑解決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管轄。而糾紛解決機構應獨立于各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框架

    在金融糾紛解決的程序上,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三步(見圖3):

    第一步,金融機構內部解決。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先與金融機構溝通,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流程嘗試解決問題,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機構沒有回復消費者或者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消費者可以向解決機構申請糾紛受理,若最終裁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則金融機構不僅要賠償消費者,還要向解決機構繳納罰款;若金融機構在相應的工作日內,做出回復并給出解決方案,而消費者不接受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解決機構提出申請,進入解決機構的解決程序。

    第二步,糾紛解決程序。糾紛解決機構受理后,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選擇可參考現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案件事實、書面評議和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之后,做出審議結果。

    第三步,若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審議結果,可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只對調查委員會審議的程序、法律(規則)適用等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核,不對案件事實性問題進行復核(在此參考了WTO的爭端解決模式),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消費者接受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且審議結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費者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現狀的分析,以及對英國、日本現有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發展快的背景。盡管相比較國外成熟的保護機制,我們的消費者保護局顯得力不足道,可是進步是不能忽略的。筆者相信,隨著時間發展和條件成熟,我國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決機制也會隨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最終全方位地保護金融消費者,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更加成熟。

    注釋:

    (1)《銀行結算辦法》第一章第十條,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和有關單證。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參考文獻:

    [1]吳弘,徐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J].東方法學,2009,(5):13-22.

    [2]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 河北學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思與探討[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兼評中國現行金融行業協會的缺陷與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國外及港臺地區投資者賠償制度研究[N].證券時報,2001-09-13.

    [6]刑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48-58.

    第4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各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在認識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體明確,在效果上更加顯著有效。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企業的經營行為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面臨的風險不斷增多,經濟糾紛時有發生,有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對國有資產的安全構成了直接威脅。這些情況表明,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主要風險之一,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問題也已成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法律風險面前,企業并不是只能束手無策、被動防御、事后救濟,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為,是可以通過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是企業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需要、是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應對金融危機能力的需要。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不斷規范經營行為,積極維護合法權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為企業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

    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實現企業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目標,緊緊依附企業經營管理具體活動和業務,從企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出發,積極借鑒國內外企業的成功做法,以實行全面合同管理為核心基礎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標明確、體系完備、防控并重、響應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為方向,著重強化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風險意識和合規文化,保障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則。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在一定意義上都屬于法律行為的范疇,企業面臨的風險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法律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杜絕、避免因企業自己違法、違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使企業遭受損失;同時也要避免因企業防范不足而受到違約、違法及犯罪行為的侵害,使企業遭受損失。

    二是管理風險的原則。企業在對法律風險進行積極預防的基礎上,應更加注重對法律風險的主動管理,善于通過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判斷,從源頭上找到產生法律風險的源點和環節,不僅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而且善于從風險中尋找機遇,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三是做好防控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風險的原則。企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健全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和所有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突出做好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體的制度、措施和機制。

    四是以企業為主的原則。企業是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主體,鼓勵和倡導企業借鑒國內外在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創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因企制宜,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進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國資監管機構指導、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的“三位一體”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是促進企業全面貫徹法律法規,更好地守法經營。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好地自覺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守法經營,防止因非主觀故意而觸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發生。同時,充分運用法律規則,有效維護企業利益。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減小對企業經營發展的不利影響。

    二是促進企業科學管理,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在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擔保、財務、投資、并購、產品生產、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項業務中,要全方位、全過程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實現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的完全有效對接,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進企業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損失事件發生。加強法律風險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時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發展戰略,采取相應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盡最大可能防止損失事件的發生。

    四是促進企業有效解決經濟糾紛,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關工作,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采取和解、調解、仲裁、法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在必要的時候堅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風險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設定的目標,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防控的風險。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應對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綜合運用各種風險控制措施,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信息收集、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取各種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進行改進。

    四、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

    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按照可能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將法律風險分為特別防范管理、重點防范管理、加強防范管理的“三類”法律風險。企業在加強全面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過程中,應突出做好生產經營中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從目前企業的總體情況看,應突出做好12項具體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同時,由于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從實際出發進行調整、補充。

    (一)應特別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重大決策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重大決策的范圍要明確。要切實做好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把戰略規劃、重大投資、擔保、轉讓重大財產、資產抵押和質押、重要資產租賃、大額資金使用、改制重組等納入重大決策的范圍。

    (2)做出重大決策的主體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我市關于市直企業董事會、總經理工作細則的規定,明確和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和決策事項和決策權限。

    (3)重大決策的程序要規范。要建立和落實重大決策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完善法律評估論證的機制和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權限的,要報經批準。

    (4)重大責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2、擔保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作為擔保人時)

    (5)被擔保人的資格要合法。企業在提供擔保時,被擔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被擔保人條件的有關規定。

    (6)擔保決策的做出要符合規定程序。擔保決策要由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出。

    (7)擔保額度要在限額之內。擔保額度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8)提供擔保應有反擔保。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

    (9)落實擔保的有關管理規定。企業要加強擔保的基礎管理工作,做好擔保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開展擔保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擔保情況。

    (作為債權人時)

    (10)審查擔保人主體的合法性。擔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的機構和單位。

    (11)審查抵押財產的合法性。運用各種調查手段,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對抵押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抵押物是否設置過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變賣等,明確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12)審查抵押財產的真實性。通過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真正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沒有其他法律負擔、有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價值有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等,明確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13)審查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要確保抵押財產的變賣能力,一般不要接受變現難度大的財產。

    (14)謹慎選擇擔保方式。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具體擔保方式,選擇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方式,并切實辦好相關法律手續、簽訂書面合同及進行公證等。

    3、企業財務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5)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行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政策規定。

    (16)實施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17)實施授權審批控制。要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編制常規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18)實施會計系統控制。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數據。

    (19)實施財產保護控制。要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20)實施預算控制。要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21)實施運營分析控制。要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改進。

    (22)實施績效考評控制。要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23)建設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企業科學發展的財務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財務管理人員的重要標準,切實加強財務管理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素質。

    4、合同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為企業經營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積極實現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審核審查、監督檢查、糾紛預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要推進統一授權、分工負責、歸口把關的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規范合同審查程序、標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審查質量。進一步強化合同集中統一管理,加大對重要合同的法律審核力度,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26)發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作用。對重要合同法律事務機構應先期介入、全過程參與,充分發揮好把關和服務功能。

    (二)應重點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5、戰略規劃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7)戰略規劃要符合政策。戰略規劃要符合國家、省、市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6、生產經營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8)確保產品質量。要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確保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9)實現清潔生產。要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水資源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環保政策,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推進節能減排,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30)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人身安全。

    7、投資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資環境情況。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資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法律法規、人文環境、資源狀況、風俗習慣、行業規范等情況。

    (32)對投資方案進行充分論證。要對投資的前景、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實現投資目的。

    (33)加強對投資實施情況的監督。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8、并購重組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規定。并購行為要符合目標企業所在地的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避免發生市場準入障礙的法律風險。

    (35)對目標企業進行充分調查。對目標企業的產權、資產、債務、擔保、稅費、職工安置、企業文化、法律糾紛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慎的調查,防止目標企業的資產存在瑕疵、存在較大或有負債、產權(股權)存在爭議、欠繳稅費、財務報表虛假或對重大事項虛假陳述、商業秘密泄露、高管違反競業禁止或忠實義務以及存在市場準入障礙等法律風險。

    (36)精心設計并購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選擇采用協議收購或者要約收購的方式,科學細致設計并購的相關法律文本,通過各種條款、約定或措施保障并購的順利實施。

    (37)做好報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購的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保障并購行為的合法有效。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并購的信息披露或者報告工作。

    9、知識產權保護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申請商標、專利注冊,規避商標被搶注和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依法維護權益。

    (39)規范知識產權使用制度。規范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實現。

    (40)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和措施。要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制定并落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和避免商業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識產權被侵犯。完善市場監控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侵犯自身知識產權的行為,采用各種有效法律救濟途徑和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0、授權過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權制度。要編制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重要業務企業內部的授權范圍、權限及類型,明確企業外部業務代表和的授權范圍、權限及時限。

    (43)授權的程序要規范。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授權。

    (44)明確授權的責任。授權要明確責任,做到權責利相結合,對在授權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權限、違反規定程序、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45)對授權進行監督。要做到有授權有監督,建立完善授權監督約束機制。

    (三)應加強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1、企業設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6)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公司設立時,應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應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明確設立過程中的責任劃分,防止因缺少書面協議或約定不當引起糾紛。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須依法進行,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必須經所有發起人同意。

    (48)出資到位。公司注冊資金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進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指定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確定相應的價值,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49)及時辦理有關登記。公司設立時,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登記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2、人力資源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50)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要在貫徹《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的基礎上,規范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強法制教育。要扎實開展普法工作,不斷加強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機制和核心理念的宣傳教育,增強全體職工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意識,對不同崗位的職工就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專門培訓,進一步提高全體職工的素質和能力。

    (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動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三)加強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企業法律顧問是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專業隊伍保障,市管企業應當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崗位的設立,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崗位職責;開展有針對性地專業培訓和人員培養,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素質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營造有利于企業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作用的用人環境。

    第5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合約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約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省電網公司合約管理方法》和《供電局合約管理方法》,結合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約。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約、技術合約、購售電合約、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調整的合約均遵守本方法。

    勞動合約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約不屬于本方法調整范圍,勞動合約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方法所稱合約管理,包括合約前期工作、合約審查與簽訂、合約履行與監控、合約變更與解除、合約糾紛處理、合約檔案管理、合約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約管理實行合約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約是批量合約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約;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約;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約。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約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約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約管理工作。

    合約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約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約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約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約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約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約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約管理部門備案的合約及合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約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約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約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約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約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約管理人員,負責合約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約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約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約,并將所起草的合約按本方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約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約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約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約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約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約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約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約具有可操作性。

    合約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約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約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約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約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約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約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約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約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法。

    由對方起草合約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約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電網公司或供電局已頒布合約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約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

    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約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約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約)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約)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約)由合約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約),合約管理部門根據合約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方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約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約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約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約在簽訂前,合約承辦部門應對合約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約文本,一并送合約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約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人簽訂合約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約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約、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約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約;必須簽訂合約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約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約審查機構由合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約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約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約審查機構審查。合約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約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約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約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約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約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約審查流程如下:

    合約承辦部門依據《縣供電局對外合約簽訂授權表》(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約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約承辦部門根據合約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約審批表》、《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約審批表》或《縣供電局其它合約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約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約承辦部門將《合約審批表》、合約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約管理部門審查,合約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約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約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約、購電合約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約承辦部門將《合約審批表》、合約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約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約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約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約按會審流程查:合約承辦部門將《合約審批表》、合約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約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約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約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約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約承辦部門應對合約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約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約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約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約,由合約承辦部門憑《合約審批表》,連同合約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約,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約及重大合約,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約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約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約,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約書,該合約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約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約,應在通過局合約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縣供電局合約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約報批表》)報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約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約通過審批后,由合約承辦部門將合約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約審批表》,送合約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約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約,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約,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約,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約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約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約。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約一律使用合約專用章。

    合約簽署后,憑《合約審批表》送合約管理部門加蓋局合約專用章。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約還應附《合約報批表》送呈合約管理部門加蓋局合約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約專用章由合約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約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約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約履行由合約承辦部門負責。合約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約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約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約,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約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約管理部門報送《縣供電局合約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約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約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縣供電局合約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約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約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約無法在合約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約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約履行情況報表》送合約管理部門,列明合約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約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約,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約履行情況報表》送合約管理部門,說明合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約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約履行情況報表》對合約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約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約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約。補充合約與正式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約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約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約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約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約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約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約發生糾紛時,合約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約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約糾紛由合約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約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約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約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約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約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約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約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約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約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約實行統一編號。合約承辦部門在合約定稿后應向合約管理部門取得合約編號。除供用電合約、安全合約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約編號見《縣供電局合約編號方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約正式簽訂后,合約原件(正本)一份由合約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約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約文本交合約對方。

    合約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約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約審批表》(原件)、合約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約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約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約承辦部門應按本方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約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約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約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約(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約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約管理部門在每年的月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約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方法規定訂立合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約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約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約,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方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約、重大缺陷合約,或變更、解除合約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約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約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約,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6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剛來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點亢奮,在這里我即將度過從學校走向社會的成人禮——實習。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寫的志愿分配到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審經驗的法官文姐。她的書記員是朱昉姐,一個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的研究生,在這里做書記員滿一年,主要是負責在辦公室內處理各種文書工作,接待和聯系當事人,我所在的辦公室只有七個人,而這個辦公室里唯一個男書記員強哥,也是跟著文姐做事,主要是負責跑外辦公,一大早就開車出去,忙的時候要晚上七八點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說是里應外合的搭檔組合。辦公室的人里面還有另外一個南醫科大的實習生阿鉆,跟著另外一個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個書記員舒姐,又由于手頭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盡管她只是在這里一個星期,就很熟悉這里的環境。能在一個辦公室遇到一個實習生,我很高興,有事情也會經常問她如何處理,偶爾還和她一起吃飯。

    初來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個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讓我歸檔以熟悉下民事訴訟程序。這幾個文件袋材料鼓鼓,是關于建筑工程糾紛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許多建筑專業方面的術語,我拿處一堆材料卻不知方向的瀏覽,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決,但是光看十幾頁的判決書就搞得我頭暈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樓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縫啊,什么鋼筋板梁啊,掃了一個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個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暈倒過去。朱昉姐考慮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讓我轉移戰場,去打傳票,我才可以脫離苦海了。

    第二周

    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設立在鎮上的法院,由此可見這邊的案源數量非常龐大。總的來說,這里工作的人工作節奏是馬不停蹄的,正如這里流傳的一句話:“這里的女人被當男人,男人是被當成牲口。”辦公室的人手有點不足,就連我這個來這里打醬油的人,也覺得自己相當的忙碌。除了要處理辦公室內的各種訴訟程序流程,如蓋各種章、打印、收發判決書、郵寄傳票、發公告、送印版、歸檔、打碼、送快遞、破產結算計算、打判決頭、打庭審筆錄頭、做筆錄等事情,別的辦公室一個電話,我也得跑過去幫忙,一天下來,真實連發呆的時間都沒有,算是過得很充實。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歸檔,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是因為證據材料和訴訟材料數量繁多,搞得我頭暈,但是多接觸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決書內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況,并了解證據排序,然后按照歸檔目錄來分類各種材料,同時要留心各種文書內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開頭,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還得有條理的按照舉證順序來分類。剛開始歸檔我很性子急,以為歸檔這種小事不需要太費腦神,做得很馬虎,經常被庭內的內勤成哥退回來,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臉上無光,我會去詢問哪里出了錯誤,在下次避免犯同樣的錯。漸漸地,我發現整理檔案其實可以學習到的東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經做出判決的完整一個案子材料,通過閱讀判決書,我可以了解不同經濟案件的糾紛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翻看開庭筆錄,律師答辯狀,問話筆錄,我可以了解雙方律師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觀察案件;整理證據材料,我可以知道某類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證據材料才可以有力證明自己的訴求;對比不同的法院文書,按照順序歸檔,可以培養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從這個角度想,我赫然發現歸檔也不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處理的案件多是疑難復雜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學習到的東西是相當多的。

    第三周

    來到法院已經有兩個星期,我還沒有外出辦公一次,由于出去辦公法定需要兩個工作人員在現場,對于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的我們來說,是沒有必要出去外面,而且還浪費人力,辦公室也很缺人去招待當事人,所以通常這邊的實習生不怎么外出辦公。一同來的舍友李小玉是執行局的,而她的書記員主要活動就是在外執行,所以她經常有機會跑出去外面協助辦公,我心理特別羨慕同辦公室的實習生阿鉆能夠經常跟她的書記員出去外面送達、現場勘查的辦公活動,可能無意間流露出那種想法,被朱昉姐知道了,這周剛好強哥和舒姐需要出去外面送達、勘察現場和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朱昉姐就決定自己留守辦公室,讓我和強哥、舒姐出門去辦公,我好不高興啊!

    一大早,我們收拾好卷宗,就開著申請的車出門了。第一站是到住建局調查一建筑公司的員工資料,這個案子是一承包方因發包方接收發包工程但仍然未償還工程款項的糾紛,發包方答辯稱承包方沒有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建房,并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包方的律師手頭有發包方的工作人員簽字的驗收記錄,現在申請法院協助調查相關簽字人員的工作信息。由于該工程是招標工程,該工程的各種資料都在住建局有相關的記錄,所以我們讓他們協助拿出相關檔案記錄給我們查閱。調查并不是很順利,因為驗收記錄上的簽字時非常“藝術”,我們很難看得懂上面是什么字,只能根據住建局提供的資料按照筆跡來確定。幾個檔案袋翻了好幾遍都沒確定到底是何人。

    第7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 被訴案件 預防與化解 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4-052-05

    商業銀行被訴案件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被客戶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而請求權益保護的爭訟事件。近年來,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成為被訴的對象,銀行作為被告現象的頻繁發生,一方面表明廣大客戶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分析了某分行2005年以來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爭議焦點,剖析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銀行避免或減少被訴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一、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及爭議焦點

    (一)公司貸款及保證合同糾紛

    市石油公司(后改制更名為中石化某市分公司)為某水產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水產公司經營不善破產,銀行依據保證合同約定直接從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中石化某市分公司隨即銀行,認為銀行扣款錯誤。

    該案爭議焦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扣款的合法性問題。本案中,銀行扣款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從貸款保證人存款賬戶直接扣收貸款問題的復函》(銀條法[1989]7號)的有關規定,以及保證合同關于 “銀行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 的約定(但該復函未明確規定可以直接扣款)。二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認為,分公司是中石化的分支機構,其在改制之前具有法人資格,改制后作為中石化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擔保能力,故在沒有獲得中石化總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下與銀行簽訂的《債權確認書》效力待定,同時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文件扣款法理依據亦不足。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石油分公司簽訂《債權確認書》構成新的法律關系,石油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銀行實施扣款是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個人按揭貸款糾紛

    李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申請購房按揭貸款。半年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稱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期限交付房屋,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申請解除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了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仲裁委員會認為,這是兩個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彼此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三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地產公司歸還銀行全部貸款本息。

    (三)個人儲蓄存款糾紛

    周某到某儲蓄所取款,被告知密碼不符不能取現。周某又出示其身份證,要求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又被告知其出示的身份證信息與賬戶登記的身份證信息不符,不予辦理。隨后周某向法院提訟。

    在本案中,周某認為在其提供了存折和身份證后,銀行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而銀行認為是按照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問題》、《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施行后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密碼掛失手續時要求存款人出示與存折一致的身份證信息,因此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沒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四)網上銀行外部欺詐

    在夏某訴某支行網上銀行糾紛案中,夏某稱在未開通網銀和進行網銀轉賬的情況下,其賬戶資金被他人通過網銀劃出。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作案手段獲取了夏某的卡號和密碼,再通過網銀轉賬盜取客戶資金。法院認為夏某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卡號和密碼,導致資金被他人劃走,銀行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五)ATM自助銀行安全問題

    在陳某訴某分行信用卡糾紛案中,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則被不法分子事先設置在ATM機上的機關卡住。在客戶離開ATM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此情況時,不法分子迅速竊取了銀行卡并隨即到他處取出該卡中的存款。客戶認為銀行未盡到保證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案系第三人作案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六)支付結算糾紛

    在某縣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結算糾紛案中,某支行在匯款賬號和戶名不符的情況下,沒有按照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將該筆匯款退回匯款人,而是直接按照匯款人填寫的匯款賬號入賬,造成面粉公司資金損失。盡管該案銀行最終勝訴,但是銀行在業務操作上的違規行為大大增加了應訴難度。

    (七)不良貸款剝離糾紛

    某漆業公司向法院某支行,并將總行列為共同被告。原告稱其改制前單位(造漆公司)曾與被告于2004年簽訂銀企協議一份,雙方約定造漆公司分期償還部分貸款、原告承接部分貸款后,某支行將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但某支行在向總行申請核銷剩余債權時未獲批準,遂在股改上市過程中,根據相關政策將剩余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讓人向原告催收上述債權。原告遂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某支行是否構成違約。某支行根據有關政策,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而該債權最終是否能夠核銷,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行審批;即使原告的債權進行了核銷,也并不意味著對原告債權的免除,銀行仍有追索權。因此,某支行不構成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該案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協調下,原告最終撤訴。

    (八)內部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葛某利用其銀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身份,以攬儲及幫助某建安公司辦理保函為名(辦理保函銀行需收取一定的保證金),騙取建安公司保證金用于購買彩票。原告認為,葛某的上述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應由銀行承擔。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在訴訟中提出,其一,葛某實施的詐騙是個人行為。攬儲和辦理保函是葛某為了詐騙成功而虛構的事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且刑事判決書已經做出認定。其二,葛某的詐騙行為并不代表銀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為了銀行的利益做出的,沒有代客戶辦理存款和辦理保函的法定義務,故不構成職務行為。法院最終采納了銀行的觀點,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二、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被訴案件的原告既有個人、也有法人客戶,以個人客戶居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客戶為了實現自身的權益或為了轉嫁損失,抓住銀行過失或過錯不放,或者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中將銀行牽連進去,欲通過銀行轉嫁損失,通過訴訟手段強行向銀行主張權利,轉移法律風險。

    (二)被訴案件多是由操作風險引發的。不少銀行員工尤其是基層行員工對法律學習重視不足,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又未嚴格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操作,忽視潛在法律風險,習慣于以個人經驗代替法律、以傳統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觀臆斷代替法律,致使銀行操作風險事件頻發。從近年來發生的被訴案件來看,違規操作成為銀行遭遇被訴甚至敗訴的主要原因。

    (三)被訴案件業務領域相對集中。股改上市以后,新發生的被訴案件雖然涉及銀行經營管理的多個方面,但主要集中在貸款、存款、資產處置、支付結算、ATM自助銀行、網上銀行被盜等業務領域,風險相對集中。

    (四)被訴案件類型分布多樣化,個案差異較大。多數被訴案件案情比較復雜,有些案件的法律關系不甚清晰,部分被訴案件中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交叉在一起,證據收集比較困難,處理難度非常大。還有些案件原告與被告存在混合過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銀行意欲不承擔責任也非常困難。

    (五)新業務、新產品引發的被訴案件不容忽視。近年來,新技術、IT技術在銀行廣泛的應用,各種銀行創新型產品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新業務操作中銀行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范,法律適用不夠具體,甚至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銀行面臨現實的法律風險。

    三、被訴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被訴風險

    對人的管理是防范違規操作的核心,近年來銀行業頻繁出現的客戶經理作案、重要崗位人員作案的情況都表明對人員管理的重要性。如在某建安公司訴銀行一案中,葛某是服務原告的銀行公司客戶經理,后被改任為個人客戶經理,但所在支行沒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致使葛某詐騙得逞。該案深刻反映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的風險隱患,如沒有嚴格要求崗位調整的客戶經理及時交出服務客戶的資料,沒有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客戶明示銀行客戶經理工作崗位的調整,以致被用心不良的人員加以利用,致使銀行被動地卷入經濟糾紛案件中,甚至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二)業務運營不合規引發被訴風險

    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主觀臆斷心理、僥幸過關心理和麻痹大意心理,都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大忌。在某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一案中,某支行如果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匯款退回匯款人,該被訴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在某漆業公司貸款剝離案中,反映了銀行在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著重大風險隱患:擅自承諾債權核銷內容,擅自免除借款人債權,擅自對外泄露應當保密的事項,都嚴重違反了內控制度規定。

    (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不夠引發被訴風險

    作為新型的金融產品,網上銀行、電子銀行、自助銀行等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近年來出現的假冒銀行網站、網絡詐騙,銀行卡詐騙甚至銀行自身的信息系統缺陷等問題,使得金融產品的安全性面臨嚴峻挑戰。以陳某訴某分行銀行卡糾紛案為例,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雖然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于銀行的判決,但并非意味著銀行沒有過錯。監管法規及法院的相關判決均表明,ATM屬于銀行的經營場所,銀行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辦理環境和交易環境,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引起被訴風險

    金融產品不可能脫離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商業銀行既是特定企業組織,也是其他組織的客戶,與商業銀行相關的如押運公司違約、供電公司違約、計算機產品質量或系統缺陷、其他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等第三人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和經營管理活動,并有可能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產生法律糾紛。從銀行開辦的業務活動來看,在按揭貸款、委托貸款、信用證等銀行業務中,也往往涉及多方當事人,在銀行與客戶的金融服務合同之外,還存在客戶與第三方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由于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受到基礎合同關系的制約,在客戶與第三方出現法律糾紛以后,銀行也不能獨善其身。如在李某與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中,被訴案件的發生責任和原因均不在銀行,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但仍然被卷入他人的法律糾紛中。因此,在涉及第三方的業務中,不僅要審慎審查客戶的資信、還款能力,還要做好對第三方的資信、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調查,做好潛在風險防范工作。

    (五)客戶投訴處理不當引發被訴風險

    商業銀行的客戶投訴就是客戶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的不滿意表示。如果客戶的不滿不能得到合理處理,客戶投訴必然升級,直至與銀行對簿公堂。在肖某訴某支行儲蓄存款案中,儲戶肖某聲稱兩年前在某儲蓄所存款2000元,但后來發現存折上只顯示1000元。肖某在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經銀行出示相關影像資料等證據后,法院認定原告僅向銀行存款1000元,原告也承認是因為年事已高記憶模糊導致的,并向法院申請撤訴。這起案件表明,銀行如果能夠在客戶投訴的初期就認真對待并妥善解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訴案件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六)銀行股改上市階段遺留的被訴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改上市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法律規定模糊、法律手續不健全、處置程序不合規等種種原因,為銀行被訴埋下了隱患。

    以不良貸款剝離為例,就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大量的被訴案件。一是剝離自辦公司貸款引發的案件,有的是自辦公司出資不實,有的是自辦公司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有的是因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的是未對自辦公司進行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規等。二是剝離不實引發被訴,有的是債權剝離前已收回現金、實物,將已消滅的債權又對外剝離;有的是債權剝離后,從債務人處收回現金、實物而未移交資產管理公司,等等。三是銀行貸款剝離涉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銀行階段性剝離政策中存在瑕疵等。

    四、預防與化解被訴案件的對策建議

    在前述2005年以來發生的所有被訴案件中,某分行全部勝訴,實現了零損失的目標,避免了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取得了圓滿的訴訟效果。本文認為,被訴案件防控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理、事后管控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被訴案件。

    (一)健全被訴案件事前預警機制

    1.嚴格執行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是預防被訴案件發生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充分認識操作風險事件是導致被訴的主要原因,通過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依法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降低操作風險,減少被訴風險隱患。二是要對現有制度不斷進行修訂、補充和整合,進一步完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使之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少行內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對新業務、新產品更要事先制定相關制度以準確計算和評估風險;對于階段性工作必須做出審慎安排,避免或減少因法律規定不健全、法律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引起的經濟糾紛。三是要確保各項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各專業、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防范操作風險的發生。操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要杜絕僅憑經驗、猜測想當然去處理業務,要杜絕出于照顧關系、講人情的需要簡化業務手續的做法。

    2.積極發揮法律審查的事前風險控制作用。一是要參與產品開發。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合作,協助制定和審查相關業務合同文本和規章制度,重點關注業務創新設計的法律依據、法律關系及法律風險防控措施,提出有針對性或建設性的法律建議。二是參與業務發展。要適應業務部門需要,積極參與對重點客戶的前期營銷、業務談判或方案論證工作,了解客戶需求和業務方案,預先識別和控制法律風險。三是要正確把握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之間的關系。既要善于識別和揭示相關法律風險,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支持金融創新發展,為提高創新效率和降低創新風險提供法律支持。

    3.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客戶投訴是減少被訴風險的重要手段。客戶投訴是反映銀行服務和業務操作是否存在漏洞或風險隱患的一面鏡子,認真對待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既尊重和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避免因客戶投訴引發被訴案件的風險。一是要充分認識客戶投訴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客戶投訴作為企業形象建設和服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及時研究解決每一起客戶投訴事項,確保客戶投訴的各項管理規定得到有效執行。二是各專業部門要分工負責處理好客戶投訴問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認真負責高效地處理本專業客戶投訴事項,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或改進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消除被訴風險隱患。三是提高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一套規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根據“縱向按地區、橫向按專業”的原則分配客戶投訴事項,妥善處理相關客戶投訴事宜。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客戶,避免激化矛盾。四是要認真做好客戶投訴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客戶投訴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針對客戶投訴暴露出的產品的缺陷和漏洞,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爭取從源頭上消除被訴案件的風險隱患。五是探索建立小額賠付機制。對于一些數額不大的爭議糾紛,客戶無明顯過錯、銀行有明顯過錯或者銀行雖無明顯過錯但受客觀技術條件限制形成的客戶投訴,銀行可以與客戶進行協商,對客戶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從而化解矛盾,避免久拖不決面臨被訴風險。

    (二)完善被訴案件事中處理機制

    1.制定周密應訴方案是被訴案件勝訴的基礎。一是精心組織,在處理每一起被訴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資料,對每個環節、每一步操作步驟,均查找出相應的法律或規章制度依據。二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召開被訴案件分析會,組織人員詳細分析案情,從訴訟程序和實體方面下功夫,充分集思廣益,注重每一個訴訟環節、證據和爭議焦點,理清答辯思路,確定訴訟策略。三是經過對幾套應訴方案的縝密推敲、論證和比較,制定出最佳應訴方案,力爭取得圓滿的訴訟效果。

    2.充分調動行內外各種有利資源是案件勝訴的重要因素。在被訴案件應訴過程中,要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部門、法院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闡述銀行的合法主張,爭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條件,確保案件取得最佳訴訟效果。在某漆業公司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案中,就是通過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恰當地做通原告的工作,加之原告的理由也并非無懈可擊,最后以原告撤訴結案。在處理跨省的被訴案件中,可以主動與當地銀行聯系,爭取他們的大力支持。通過兄弟行與當地法院的橋梁作用,或者通過兄弟行介紹合適的律師,能夠在陌生的環境里面迅速打開局面。

    3.與承辦法官良好的溝通是案件勝訴的重要環節。在銀行被訴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金融業務專業性較強,承辦法官往往對銀行專業知識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彈性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行人員向法官反復講解銀行業務操作流程及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金融規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闡明其適用范圍及發展變化,使得法官對案件涉及到的銀行業務有清晰認識,以便于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或減少敗訴案件。

    4.重視“首例官司”。“首例官司”是指可能引起群發效應的第一例官司,往往是一個客戶銀行,而更多的同類型客戶處于觀望狀態。如果第一例官司取得勝訴,成為對銀行有利的判例,其他同類型的客戶就不敢盲目銀行,甚至放棄的念頭;如果第一例官司銀行敗訴,則容易引起連鎖反應。

    5.注重發揮和解的作用。經過訴前論證后,對于那些銀行業務操作確有瑕疵,甚至存在明顯違法,敗訴可能性極大的案件,銀行宜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減少敗訴案件,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6.積極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引入“風險”機制。在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示范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的被訴案件中,可以聘請那些社會資源豐富、與法院、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的律師進行“風險”。為了充分調動外聘律師的積極性,可以綜合考慮案件復雜程度、社會影響面、訴訟標的等多方面因素,與之簽訂風險合同,沒有達到預定目的則不予支付訴訟費。例如在處理某支行一起存單糾紛案中,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原告遂向上級法院申訴。該案采取風險方式,明確律師的任務就是阻止該案進入實體審理。上級法院立案庭經過聽證,決定駁回原告的立案申請。銀行將案件成功阻止在立案階段,避免了進入冗長的實體審理程序,節省了高昂的訴訟成本。

    (三)強化被訴案件事后管控機制

    1.及時總結被訴案件的經驗教訓,著力防控操作風險事件引發的被訴案件。一是要建立健全被訴案件風險定期通報機制,并定期組織對被訴案件法律風險進行梳理、識別和評估,及時將被訴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向有關部門通報,提示被訴風險和防控措施,并定期向管理層報告有關情況。二是涉案分行和業務部門要注意從被訴案件特別是敗訴案件中總結經驗教訓,排查和化解潛在風險隱患,努力實現被訴風險防控關口前移,防止類似風險再次發生。三是通過被訴案件揭示的風險點所在,有針對性地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完善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案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有效化解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風險。

    2.實行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制度。對未決和新發生累計超過一定數量被訴案件的下級行,可以確定為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采取風險警告、集中研究、現場座談、專項指導等措施,及時了解重點關注行的被訴案件進展情況,督促做好被訴風險管控工作。

    3.完善被訴案件考核機制。一是強化被訴案件的考核力度。銀行內部往往對于刑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都非常重視,但對于動輒損失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被訴案件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要將被訴案件造成的損失與員工的切實利益掛起鉤來,讓每位員工都認識到,發生被訴案件將損害或危及自身利益。二是要改變目前的考核辦法。對于發生被訴案件或敗訴案件的,不能只考核法律部門(扣法律事務部門的分數),而不考核該被訴案件的業務管理部門,不能既要法律部門“替人消災”又要其“代人受過”。對于被訴案件造成資金損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扣減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案件所在行的費用指標,將墊付資金作為虛擬成本,參與利潤考核;對于勝訴案件,按減少賠付資金的一定比例獎勵有關部門和個人。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徒法不足以行”,嚴格被訴案件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違規操作,也可以使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有效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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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陳攀:商業銀行被訴風險的原因及對策[J],《銀行家》2008年第8期。

    作者簡介:

    第8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任職這個法律顧問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現將幾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詢

    作為貴公司的法律顧問,我為公司做的主要的經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詢。每當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問題,都是公司負責法律事務的同志與我聯系、磋商,有時是遇到具體問題的同志直接與我電話聯系,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見。如由商開通的無身份證的用戶造成的惡意欠費問題,用戶提出的邊際漫游問題,蜂窩移動的盲區話費問題,公司的臨時用地和租用房屋場地問題等等。以市場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多。每年都不下幾十件。通過咨詢,法律顧問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和應對措施,及時有效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給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繳稅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稅局稽查分局憑借省稅務局對某聯通分公司的一個處理文件,以我公司未為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為由,要求我公司補交稅款40萬元,并欲對我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在接到綜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財務部蘭經理聯系,為其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明確指出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為具有稅務登記手續的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并無法律依據,即便應當代扣代繳也應當由稅務機關事先核定代扣代繳對象,由企業承擔稅款流失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在蘭經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稅局終于收回成命。

    二、審核公司合同

    根據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法律顧問的另一經常性的工作是審核修改公司各類合同。特別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間,公司實行合同會簽制度,法律顧問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審核處理各類合同,進行會簽。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審核公司合同中,我發現有如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1、由于貴公司是由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郵電局脫胎而來,許多

    職員存在原郵電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職能的影響,在合同中違背合同主體平等的原則,在合同中經常出現處罰、罰款之類的字樣,建議修改為違約金;2、違約責任不明確,如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明確是按銀行同期存款還是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建議明確細節;3、違約責任不對等,違反了公平原則,如約定的違約責任對方是按合同標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議約定雙方一致的違約責任比例;4、在糾紛爭議的解決方面約定的管轄機關不明確,既約定法院管轄又約定仲裁管轄,與法律規定沖突。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如約定法院的管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仲裁管轄的沒有明確仲裁

    機構;建議法院管轄的一律修改為約定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仲裁管轄的必須明確仲裁機構的準確名稱。這些問題經過

    一段時間的磨合,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會簽工作由于以后改為電子會簽,不需要法律顧問進行會簽了,但遇有比較重要的合同,公司綜合部或具體負責的合同擬稿人還是經常與律師咨詢討論。聯系的方式有時是律師去公司,有時是公司人員到律師事務所,更多的是通過電子信箱或傳真進行聯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兩個購買辦公樓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現損失的教訓,負責該項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與律師對合同反復推敲,字斟句酌,幾易其稿,并辦理了公證。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場部的幾乎所有同志都有類似的經歷。

    三、配合公司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做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對于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除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法制宣傳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布實施時,我與時任公司市場部經理的文某某、綜合部經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參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的集中學習。回來后,由我對公司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了宣傳講解。2006年,針對公司合同會簽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公司的統一組織下,我對公司負責合同擬稿和審核的人員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專題講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進行調解

    幾年來我與綜合部、市場部一起共同處理客戶投訴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證、手機卡過戶等類事件。經我們共同努力,均在不違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戶負氣而來,滿意而去,或者雖不滿意但對我們的處理意見也表示認可,將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糾紛在訴訟之前解決。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幾個: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與公司綜合部的王經理、趙等幾位同志共同處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處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區內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時發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桿將我公司設置在港區內跨越河流的光纜撞斷,桅桿也被折斷。該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賠。經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當地港監部門報案,并與該船船主交涉處理善后事宜,明確表示對方如對我方處理意見不滿,可以到大連海事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處理方案。

    2、公司社區基站投訴案。2005年甲區某社區、2007年某某社區、2008年乙區某社區居民都曾經對我公司設置在該社區的移動基站在噪聲、電磁幅射等問題進行投訴,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動基站。本人與公司的張副總經理、綜合部趙副經理六名同志會同物業、居民委員會、街道、公安部門的同志一趙親臨現場,與社區居民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說服工作,平息事態,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3、營業廳椅子傷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時許,客戶李某某到公司某營業廳交費時,因營業廳內的椅子存在質量問題而摔倒,導致損傷,遂到某縣人民醫院醫治,經診斷為腰4-5節間盤脫出、胸外傷及軟組織損傷,住院長達近二個月。我和公司綜合部趙副經理等三名同志與對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遼寧省公安廳公交(2005)121號文件,同意對客戶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進行一次性補償共計48000元,從而息訴止爭。

    4、公司在模擬網轉數字網接待客戶投訴。2002年,公司根據省內

    有關部門的精神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模擬網轉數字網的工作。這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許多客戶紛紛到公司投訴,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訴。經我與公司的綜合部兩位經理到法院說明情況,甲區人民法院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做撤案處理。對于到公司投訴的客戶,我與公司市場部的文經理以及另外兩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終堅持坐班接待客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戶負氣成來,滿意而去,圓滿地完成了模轉數的工作,沒有發生一起訴訟案件,也沒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糾紛事件。

    五、處理訴訟案件情況

    幾年來我與公司綜合部王經理、李經理、趙副經理一起,為貴公司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多起。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為圓滿的結果。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在法律顧問合同中約定,公司訴訟應當另行收費,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類訴訟過程涉及多人姓名,此處從略)

    4、賈某訴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2008年5月,社會閑散人員賈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機卡,在員工通道處受到社會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殺,在公司外面被人砍傷。此人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給予人身損害賠償。我與公司職員趙某在詳細了解案況后,到法院與承辦法官提出四點意見:1、原告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關系,雙方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隨義務,也就是安全保障義務關系;2、員工通道不是營業廳,也不是公司對外的經營場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點防范區域;3、此案系社會人員尋仇所致,原告應當對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無過錯責任。。此案被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案。

    5、居民王某某訴公司賠償財產損失案。2008年4月,某縣某鎮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纜經過其家院落為由,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6萬元。我與公司綜合部工作人員趙某處理此案。我們提出的答辯意見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損害的事實和證據,公司光纜也已經改線)也沒有法律依據(《電信條例》規定基礎業務電信運營商有權鋪設光纜,任何地區也沒有支付費用的先例)。一審法院采納了我們的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主持調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補償對方3000元,由對方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調解時本人不在場,調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經對對方的無理取鬧不堪其擾。

    六、協助公司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9篇:經濟糾紛調解流程范文

    關鍵詞:油田企業;合同;管理;原因;對策

    合同在市場經濟中所占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主要是因為合同就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外在表現,其不僅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還會直接影響到人們的切身利益。本文先對油田企業合同管理進行分析,并對其問題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展開討論,以供相關人士參考。

    一、油田企業合同管理的分析

    (一)持續時間長。油田開采項目是一個持續時間長且需要循序漸進的的過程,故而在油田企業的合同形成過程中,經歷的履約時間具有持續性,并且在項目生命周期內持續地進行。包括施工前、招投標及合同談判、施工中及保修期,短則1到2年,長則5到10年或者更長時間。

    (二)經濟效益影響大。油田開采項目,工程量非常大,合同金額高,這無疑提高了合同管理的經濟效益影響值。通過很多實踐證明,合同管理成敗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競爭激烈的今天,合同管理若有失誤便可使企業無利可盈本。

    (三)風險大。由于油田開采項目持續時間長,期間社會經濟、國家政策可能發生變化,可直接影響合同中已約定的條款發生變化,繼而影響企業經營成本。另外,油田企業實施時間長、涉及面廣,存在許多難以預測的因素,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使合同管理變得尤為復雜、繁瑣,風險較大。

    二、合同管理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市場與合同之間正確關系的認識。市場與合同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相互依存的,其主要原因是市場的運作需要合同,市場主要就是依靠合同來進行運作的,市場主體各方依靠合同去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合同簽訂必須要以市場為前提,如果不存在市場,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合同。合同是市場的產物,也是市場的發展的動力。一些企業為了承攬更多的業務,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合同簽訂,一旦遇到經濟糾紛就無法進行協商和調解。

    (二)缺乏對合同與合同管理之間關系的認識。合同與合同管理之間的關系也是相互依存的,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就是合同的草擬、簽訂、履行等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合同產生主要就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這個階段會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一旦合同簽訂完成之后,就會將合同放置其他位置,甚至會忘記合同內所需要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將其流于形式。所以,合同管理內存在的大部分問題就是中后期的履行階段,必須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保障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三)企業的從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淡薄。目前,我國合同管理人員本身的法律意識還比較薄弱,其主要表現為不能清晰地認識合同與合同法律之間的關系,在履行和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會離開合同法律,并沒有相應的意識,導致合同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合同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的秩序,從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細微角度來講,其能夠規范合同各方主體的行為,從根本上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一旦離開法律,就會導致合同失去其效果,并導致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優化措施

    (一)合同管理與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結合。合同管理系統是指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以系統化的管理思想,為企業決策層及員工提供決策運行手段的管理平臺。它是新一代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統,其核心思想是供應鏈管理。它跳出了傳統企業邊界,從供應鏈范圍去優化企業的資源,合同管理系統集信息技術與先進管理思想于一身,它對于改善企業業務流程、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具有顯著作用。合同管理系統對合同管理工作也帶來了新的方法和機遇。

    (二)健全索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中,要求各層次的管理人員樹立索賠意識,建立健全索賠管理制度。在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充分分析合同內容,認真考慮各不利因素,梳理出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運用最科學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實施期,主動研究合同條款與施工現場的符合程度,承包方重視索賠證據的尋找,發包方亦要樹立索賠與反索賠意識,通過完善的索賠管理制度來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以適應油田企業建設領域的新要求,進而提高企業的生存和競爭能力。

    (三)培育合同管理專家。油田企業合同管理是一項高智力型、技術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且對工程項目建設至關重要。人在合同管理中是決定性因素,專業人才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實施人力資源戰略計劃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最根本辦法。一是要培養或者外聘合同管理專家,專家進行合同管理研究并指導實施,選拔懂合同管理的專業人員進入領導層,在企業內營造重視合同管理的氛圍,提供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環境;二是把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作為合同管理的第一要務,定期組織對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經營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讓合同管理人員先成為技術精干,配備堅持原則、能應善變、知識面廣的技術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為項目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結語

    總而言之,合同是企業走向市場的橋梁,是長遠發展的必然要求。油田企業想要謀求長遠的發展就必須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對在職的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建立健全完整的合同管理體系,明確管理職責,使油田企業的合同管理井然有序,提升自身的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劉于平.煤礦采礦安全管理與事故防范分析[J].能源與節能,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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