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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校 科技成果 轉化 現實生產力
高校服務社會功能的重要體現就是科技成果的轉化。然而,目前,受政策、體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中國高校的科研人員普遍重科研、重成果,輕轉化、輕效益,使得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低下,70%以上的科技成果被閑置,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閣。目前高校大多都樹立了科研立校的辦學思路,取得了數量可觀的科技成果。然而,眾多的科技成果能否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成為問題的關鍵。實事表明,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極低,沒有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1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
目前高校科研規模不斷擴大,綜合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在2012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中,全國高等學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24項,占總數(一等獎空缺,二等獎41項)的58.5%。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通用項目45項(一等獎2項,二等獎43項),占通用項目總數(一等獎2項,二等獎61項)的71.4%。3項一等獎項目均為高校獲得(通用項目2項,專用項目1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通用項目114項(特等獎2項,一等獎7項,創新團隊獎2項,二等獎103項),占通用項目總數162項(特等獎2項,一等獎13項,創新團隊獎3項,二等獎144項)的70.4%。其中,高校為第一完成單位的70項(一等獎3項,創新團隊獎2項,二等獎65項),占通用項目總數的43.2%。國家三大獎全國高等學校共獲得183項,占總數(266項)的68.8%。其中,高校為第一完成單位的139項,占總數的52.3%。(以上統計不包含國防專用項目)。
但和上述數據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比率,簽約轉化的不到30%,真正實現轉化的10%,短期內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不到5%。以河南省高校為例,2011年高校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數193項,占總科技課題數的2.4%;當年實際收入約為0.66億元,僅占科研經費投入的5.2%[1]。與日本、美國科技成果轉化率80%相比,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之低的事實不能不讓我們反思其中存在的問題。
2 制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因素
2.1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存在偏差
高校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總體來說是不到位的。比如高校職稱評定標準只關注論文、專著的數量,獲獎的級別多少等;科技成果轉化的數量以及轉化的效益并沒有作為職稱評定的標準和晉升的量化指標。再如科研成果的結項也沒有把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作為結項的要求。進而導致高校很多科研人員在申報項目上只關心項目的立項獲得科研經費、結項評獎進而評定職稱,很少考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問題。
高校對科研獎勵的政策也是更多的注重科研的級別和數量。比如把的數量和發表刊物的級別、專著出版的數量和字數、優秀科技成果的獲獎級別等作為獎勵的標準,很少把論文、專著以及優秀科技成果的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情況作為獎勵的標準,這就導致高校科研人員在撰寫論文更加關注基礎性研究,更加關注的數量和發表刊物的級別,思想上就不注重論文的應用價值;撰寫學術專著時也只關注專著的字數和出書的數量等,基本不考慮自己的科技成果能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問題;在科研選題時也更加注重能否中標而不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問題。
這種現狀終究還要歸因于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不到位,思想上認識不到就不可能有實際的行動。因此,認識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的轉化。
2.2 中介的發展有待完善
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發源地、科技成果的供給方,但目前大多高校本身并不具備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這就需要科研中介機構為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橋梁的作用,為科技成果做宣傳、找需求,使高校科技成果找到可以孕育它的土壤,使其生根發芽成長結果。而目前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還很不完善,比如缺乏高素質的專業的科技從業人員,不能熟知科技成果、及時了解市場、通曉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問題等等,最終導致了高校與企業溝通不暢,兩者之間的信息不能有效的流通就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供給需求對接不暢,制約了科技成果的及時轉化。
2.3 企業的積極性不高
企業作為科技成果的需求者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大的受益方,然而現實中,很多的時候企業對科技成果的采納是缺乏積極性的。究其原因,一方面,企業采納科技成果的動力不足。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使得企業在吸收科技成果的時候關注更多的是生產要素外延的擴展,不很重視內涵的突破。另一方面,企業內在運行機制和體制的問題使得企業更注重短期利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長期性使得企業對科技成果不是回避就是想低價或免費獲得,這就使得很多的科技成果游離于市場之外難以轉化。
2.4 風險投資匱乏
科技成果的轉化本身就具有高技術、高投入、高風險的特性,因而對科技成果的投資也是一項高收益高風險的風險投資,這就需要有配套的風險投資體系。例如發達國家有十分完備的天使投資、創業基金、擔保基金、風險資本市場等金融服務,這些在中國還處于起步階段。這種情況與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要求不相適應。以河南高校為例,《2011年高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顯示,2011年河南高校獲得專利申請1162項,專利授權513項,但專利出售數僅有20項,出售數與專利授權數的差距除了專利本身的實用性以外,更多的應該還是缺乏足夠的風險投資。
3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
3.1 提高認識,完善高校人事考核政策
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員進行科學研究,目的是為了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獲得經濟效益,為經濟發展服務。然而從高校人事考核政策上來看卻體現不出這一點,這就使得高校科技人員并不是為了科技成果的轉化而努力搞科研。這種認識的偏差急需要我們完善高校人事考核政策,提高科研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建議高校在職稱評定以及晉升考核時應當把科技成果的轉化考慮在內,作為一個評定指標,給予適當加分,并根據轉化后的經濟效益給科研人員相應的獎勵。也曾有學者建議科技成果轉化給經濟帶來重大效益者可以破格晉升[2]。
另外,各省政府應當出臺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政策,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中所有參與轉化人員的獎勵,同時也提出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高校的使命以及高校應當培養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推廣人員等。比如《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浙政辦發[2009]120號)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獎勵在本省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總之,類似的政策措施導向可以激勵高校科研人員在科研立項時,能夠更多地考慮項目技術的可行性和成果的應用價值,在搞科研工作時能更多的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從而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
3.2 政府推動,發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
在政府的推動下,美國于1989年成立了的AUTM(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該機構的會員大多是高校和教學技術轉移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員,以及產業、政府和法律界的管理人員,該機構的主要作用是舉辦培訓、搭建信息平臺、舉辦年會等,事實表明該機構的設立促進了專利數量的飛漲,極大地推動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就是在政府的推動下發展起來的為科技成果的轉化、為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牽線搭橋和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河南也可以借鑒成功經驗發展中介機構,建立技術許可辦公室和大學技術管理人協會之類的組織,同時由政府牽頭,發動企業和高校整合各自的信息資源,共同投資建立功能齊全的網絡平臺和科技成果數據庫,為科技成果的傳遞與交流提供暢通無阻的網絡環境和豐富完備的信息資源支持,還可以降低高校、企業和科技中介機構獲取信息資源的成本,促進供求的對接,同時加強高校科技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培養,著力培養一批跨學科、高素質復合型科技中介服務人才,造就一支具有專業素質的科技中介服務隊伍,使之能夠更好的為河南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服務。
3.3 政策支持,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3]
在美國,超過90%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得到過風險投資的幫助,而我國風險投資則僅為23%。因此,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的生存與發展,為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潛在的資金來源。同時,應當增加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科技成果的轉化中,中間資金的缺乏也是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部分高校由于經費緊張等原因,即使建立了實驗室,許多實驗也無法進行,因此政府應當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支持科技成果中試,新產品試制,鼓勵大學建立科技園等。比如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就是由廣州科技局主辦,旨在從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技術需求入手,依托廣州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科技項目資源庫和企業資源庫,聯合近百家投融資及擔保機構或個人形成強大的資金來源,廣泛吸收科研機構、高校和科技人員參與共建,為高新技術的迅速擴散和轉移、為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
3.4 加強立法,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4]
1980年美國通過的拜杜法案加速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法案規定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高校,但是大學必須申請專利并且要不遺余力的使科技成果商業化,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為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大學要與科技成果發明人分享許可收入等。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激勵,在這種激勵下,20世紀80年代美國許多大學建立技術許可辦公室(Technology License Office,簡 稱TLO),成員由法律、商業和技術專門人才組成,主要致力于專利營銷、提供中介服務等,由此大大加速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鑒于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極低、轉化難的現狀,也應加強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高校有相當可觀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潛在收益,強化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動力,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南京大學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的成立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動為我們樹立了一個鮮活的榜樣。
總之,河南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我們要有針對性的提出可行的對策建議,首先政府應當為高校科技成果的順利轉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其次,高校應當轉變傳統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評價機制,建立一套以經濟評價為主體的公正、合理、科學的評價機制;再次企業在完善自身各項管理運行機制的同時加強與高校的聯合;同時中介機構應當能夠在校企脫節的時候為科技成果轉化擔當好橋梁的作用。最終構建一個由政府、高校、企業、中介機構組成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促進河南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科學技術司.2011年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Z].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2.
[2]李振國,陳金蘭,魏世梅.河南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原因及對策[J].河南科技2010-05.
1 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
1.1 農業科技成果供給充足,但總體轉化率偏低近 10 多年來,我國每年約有 7 000 多項農業科技成果問世,能夠轉化利用的一般只有 30%~40%,與發達國家的 70%~80%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據對我國 1 388個農業科研機構(包括農業大學所屬院、獨立科研機構和民辦科研機構)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不同研究領域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差異較大,如種植業(44.39%)和農業裝備(43.32%)的轉化率相對較高,農林生態環境的轉化率最低(33.36%);不同機構類別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差異較大,如科研機構(42.25%)的轉化率高于大學(37.75%);不同性質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差異較大,如“硬成果”的平均轉化率(85.81%)高于“軟成果”的平均轉化率(37.95%);不同區域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差異較大,如地方科研機構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41.23%)高于部委科研機構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38.45%)。
1.2 一般性成果較多,可轉化應用的成果較少 受資金、人力和生產條件的制約,科研機構和大學的中試基礎設施普遍較差,使得大多數成果停留在實驗室或小試水平。此外,受管理體制的影響,科研人員更多地注重、出版專著、申報獎項,不太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推廣,科研成果被鑒定為“先進”或“領先”之后便被束之高閣,無法被企業立即應用。以植物新品種權為例,截至 2011 年 11 月1 日,我國品種權轉讓共計 182 件,占所授權品種權數量的 2%,轉化率十分有限。從企業品種權情況看,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國內企業共申請品種權 3 016件,授權 1 170 件,按照 8 700 家種業企業基數計算,平均 3 家企業才有 1 件品種權申請,8 家企業擁有 1 件品種權。
1.3 企業科技力量薄弱,尚未成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主體 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原始創新能力比較薄弱,技術創新活力亟待增強。企業需求不是科技成果產生的直接動因,廣大中小企業的技術市場需求還不夠成熟,許多企業只盯著比較成熟的現有技術,不愿為科技成果轉化承擔過程性風險。
2 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農業在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過程中,農業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探討的問題,分析研究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對今后現代農業發展至關重要。
2.1 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體系及相關機制跟不上現代農業快速發展的步伐 我國分散式傳統農業還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隨著大力推進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城鎮化發展和農村人口大轉移,農村土地流轉速度加快,范圍不斷擴大,相關各部門制定的土地流轉政策和措施相繼出臺,各類市場主體紛紛涌入農業生產及相關產業,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和現代化農業生產,這為促進我國農業向大規模現代化邁進增添了活力,但也存在市場主體規模較小、缺少科技支撐、對農業生產及管理不熟悉、對市場風險抵抗能力不強等諸多問題。
2.2 缺乏引導和發揮各類市場主體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作用的相應系統化政策或操作規章 一是我國農業科技創新投入與農業推廣投入的比例不對稱,對成果創新的重視程度遠高于對成果轉化推廣的重視程度,對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建設缺少長遠規劃或固定、持續的大投入;二是對農業成果中試放大與轉化工作重視不夠,許多成果存在區域適應性或生態因素限制,科研單位沒有精力和經費開展中試放大,即使抓了中試放大工作也是規模不大、范圍不廣、時間不持久,導致成果示范帶動作用強度不大、顯示度不高、宣傳效果不顯著;三是大部分農業企業或經營主體,從企業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資金抓成果轉化或推廣工作,只是以收購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市場銷售為主;四是農業科技成果由潛在生產力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目前國家設立的關于成果轉化的項目實施期比較短。
3 提高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的對策建議
3.1 改革科研項目立項機制 一是建立應用者(合作組織、農民、科技示范戶、企業)、研究者(科教單位、專家)和推廣者(推廣部門、合作組織、推廣人員)信息采集分析利用平臺,創建農業產業科技項目立項信息管理系統,促進立項和需求對接;二是創建產業目標導向的項目立項模式,對全國性重大共性技術項目,采取擇優委托方式確定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由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組建跨學科、跨領域的全國性團隊,進行協同攻關,避免課題研究分散割裂,促進重大突破性、有價值和可轉化成果的產出;三是將項目立項與推廣應用掛鉤,與需求反饋結合,將推廣部門、合作組織、基層農技人員和科技示范戶納入項目實施方,形成科技上中下游項目承擔結合體,從源頭上解決項目立項與生產需求脫節、項目實施與生產分離等問題。
3.2 改革科技評價機制 一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完成狀況、執行效率、內部管理水平、工作進度、滿意程度及持續效應進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加強公眾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了解和監督,發揮社會信用的引導和監督作用;二是規范研究成果數據采集和認證,對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和成果等信息進行及時的收集、分析,提供完備、翔實的權威數據支撐,以實現全面、客觀、公正和準確的科技項目績效考評;三是對成果完成者、承擔機構、評價者及管理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參與科技計劃活動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將信用管理與成果轉化應用有機結合,提高成果適用性和真實性。
【關鍵詞】高校 科技成果 轉化 對策
當前,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已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在綜合國力的評判中,科技成果能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衡量國家和地區科技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因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就顯得十分迫切。
高校作為主要的科技成果來源地之一,其產學研現狀直接關系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但是根據清華、復旦等20所高校聯合完成的“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探索與實踐”課題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高校每年取得6000-8000項科技成果,實現成果產業化的不到10%,現階段我國的科技投入和科技資源均存在著巨大浪費。面對這一現狀,本文以安徽大學為視角,分析其科研工作現狀,并具體提出幾點有關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
一、安徽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現狀
根據合肥市科技局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度全省共登記科技成果860項,但有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項目只有233項,凈利潤54.7億元,科技成果轉化率約為27%。而從安徽大學科技處于2011年6月14日所公布的統計數據了解到,安徽大學科研成果共有204項,其中化學化工類科研項目40項,生物、環境、食品、醫藥類科研項目28項,電子信息類科研項目59項,材料類科研項目17項,專利技術類60項。雖然高校科技成果較多,但是最后被用于實際生產并產生利潤的優質項目較少。
二、高校內部政策環境分析
為了找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原因,本文首先就安徽大學相關的政策大環境進行分析,試圖找出問題所在。具體如下:
(一)對科研項目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獎勵
對科技成果轉化或咨詢報告被政府部門、大型企業采用,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并獲地廳級政府部門或獲得省級以上學會、行業協會等獎勵的,安徽大學將給予0.3-5萬元獎勵。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重大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5萬元/項;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4萬元/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2萬元/項。
該政策一方面提高了研究人員從事科研事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是對科研成果的肯定。在學校進行科研工作的過程中,必要的獎勵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對其進行鼓勵和倡導,科研工作才能走得更遠,進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建立校企信息對接機制
在瀏覽學校科技處網站時,我們可以找到各類企業的技術需求信息。通過這種信息對接方式,避免了研究工作的盲目性。此外,產學研對接會是校企信息交流的另一種實現形式,學校和企業借助面對面的交流,確定合作意向和方案,完成科研成果與企業對接。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來說,校企信息交流平臺有利于改善科研與社會脫節的現象,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使學校真正發揮科研基地的作用。
(三)設立專項基金,為科技成果提供資金支持
設立“安徽大學青年科學研究基金”和“安徽大學重大科研項目與成果培育基金”,前者主要針對3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視不同學科資助經費2-5萬元;而后者支持實驗和應用性項目每項不低于20萬元,理論和人文社科性項目每項不低于10萬元。通過在高校內部設立各項基金,支持科研工作,為繼續深入研究提供空間,另一方面對以后可能的成果轉化作了鋪墊。
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對安徽大學的政策概述,我們發現其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機制不夠完善
科研人員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識是制約成果轉化率的關鍵。安徽大學現有政策中未能很好地體現鼓勵高校教師從事科研成果推廣、轉讓和產業化,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政策僅依據論文專著發表量以及取得的成果獎項,而忽略了成果應用轉化數量及其產生的經濟效益等指標。這意味著科研成果導向有偏,學校不僅是科研基地,更應是提供社會所需的科研成果供應地,因此倡導高校研究人員及科研成果走出去才是必然選擇。
(二)科研經費投入不足
科研經費是關系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學校科研項目分為橫向和縱向項目,對于與企業合作的縱向項目來說,往往由于研究時間的制約,當成果出爐后,企業已經不需要該項技術,或者在研究途中,需求方資金出現困難,無法繼續和學校的合作,致使項目被擱置,這種情況在校園里屢見不鮮。因此,學校對科研項目的資金支持對于一項有前景的研究課題來說是必要的,通過了解合肥市其他高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我們發現合肥工業大學實施了科研項目墊資借款,針對經費不足的課題學校給予支持,這一點是值得借鑒的。
(三)缺乏相關技術成果轉化中介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專業服務
雖然在安大科技處網站上可以看到很多有技術需求信息,但是在學校內部未能真正形成一個專業的技術中介機構,學校的科研成果雖然數目多,但真正被運用的項目并不多。因此,構建由技術經紀人(熟知專業技術和科研流程,并精通經濟管理知識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是必要的,通過該機構對科研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利用其提供的相關市場信息,保證科研成果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技成果轉化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可以提出幾點對策建議,具體而言,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遵循一條有效模式,包括三個階段,即:前期準備階段、中期研究階段以及后期推廣階段。
關鍵詞:科技成果 知識產權 激勵制度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6-012-02
一、相關理論界定
所謂科技成果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通過復雜的智力勞動所得出的具有某種被公認的學術或經濟價值的知識產品。{1}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2}
科技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而知識產權是科技成果的產權表現形式。當然二者的外延并不完全重合,這首先表現在,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如作為醫學研究成果的疾病的診斷方法,各國的專利法都不對它授予專利;其次,并非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屬于科技成果,比如商標等標識性知識產權以及商業秘密本身并沒有科學研究或創造性勞動的屬性,因此不屬于科技成果范疇。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具有以下的突出特性:(1)無形性;(2)獨占性;(3)財產權與人身權一體的雙重性;(4)期限性;(5)不完全公共品特性。
二、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現實意義
所謂“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是指對能夠采取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落實并確定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進行保護,及最終形成知識產權的過程。它關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結果的同時,關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可以保障科技成果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技術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最主要來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可以有效地保護企業的創新成果不被模仿和抄襲,確立企業的技術核心競爭力。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是企業重要的利潤源泉,企業借助知識產權的多種盈利途徑,如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交叉許可等手段,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有利于評價科研人員的工作成績。著作、專利的數量一直都是國內各種項目、課題、工程等科技計劃審核評價的一項重要指標。發達國家企業建立了完整的知識產權體系,并以此參與全球競爭,國內企業要參與國際競爭就必須遵守國際競爭的條例規則。國內企業就需要既研究別人已有的知識產權,避免侵權糾紛的同時,又努力地創造自己的知識產權。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又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三、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是影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制度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打消了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減少了知識產權所有者的預期收益。我國現行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實行“填平原則”,實際賠償額過低,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司法與行政保護不足。我國各個地方知識產權法院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判結果、賠償標準不統一。行政執法缺乏法定處罰手段,相當一部分案件仍然到法院。同時,我國對職務知識產權、發明人的保護都顯不足。
2.知識產權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基礎問題。我國的知識產權絕對數量比較大,但這些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比較低,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數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企業需求而產生的,不是出于對市場的需求,更多地是為了數量而產生的,為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化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基礎必須以市場需求為根本出發點,任何科技成果轉化都必須識別市場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主要的轉化方式。
3.缺乏有效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運用模式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我國真正有需求的科技成果大多出自企業和高校,而這些機構或團隊雖然具有科研能力,但并不具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類似機構。具備這些功能的類似機構往往是知識產權專利所、生產力促進中心或是國家科技部門等科技中介,這些科技中介又缺乏運作轉化的投資能力。國際經驗證明,知識產權轉化的最好方式是對它進行投資。{3}科技成果的產生機構不具備轉化運用能力,轉化運用機構不具備投資能力,這種兩難境地急需一種有效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運用模式的誕生。
4.產權激勵制度的缺失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主要問題。促進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必須對整個運用流程及各個節點的個人和機構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在委托研發的合作模式中,雙方通常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科研成果的歸屬和利益分配條款,這類模式的利益分配一般比較明確。在合作研發的模式中,科技成果一般為合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利益分配通常由雙方約定或由出資比例決定。看似公平合理,但實際操作時往往爭議糾紛頻出,嚴重影響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的績效,尤其是涉及到職務研發的科技成果。法律及相關政策在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方面偏向保護單位的利益,但同時為了兼顧研發者個人的利益,也有一些相應的獎勵與報酬制度,但法律及相關制度的規定不統一,現實難以操作。
5.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是制約轉化運用的關鍵問題。我國關于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不僅僅是在產權激勵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上規定不一,在一些概念界定、產權處置權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性。如科技法、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沖突問題,不僅概念界定各不相同、知識產權處置方法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而且,相關法律政策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范性規定,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存在不足。
四、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發展對策
1.系統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要系統完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制度,從系統的角度協調各相關法律規定,做到不交叉、不重復、不沖突。相關制度條例要依從法律,做到規定有限,靈活有度,這是解決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制度保障。
2.加強科技成果市場化引導。鼓勵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加強對科技成果轉變現實生產力的引導,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基礎措施。科技產出不能很好地轉化為經濟競爭力和國家競爭力,大大降低了科技投入的效益,同時也降低了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比率。要面向市場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只有科技成果能變為現實生產力,能給企業帶來期望的利益,無疑也增加了科技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的動力。
3.構建完善促進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運用模式。推進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有科研能力的機構與知識產權專利所、高新技術生產力促進中心及科技管理部門,甚至是金融部門合作,探討建立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新模式,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有效措施。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支持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一些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積極鼓勵和吸引風投、保險、銀行和擔保等金融機構參與,為企業提供全流程的專業服務。
4.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轉化運用的激勵機制。激勵機制要落實到法律政策中,堅持從市場需求和創新動機出發,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切實保障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的利益。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協調相關法律政策的激勵條款,切實保障激勵的統一與落實。同時,探索以“按勞分配”為基礎的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共有制度。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資助項目(編號:2012BAH32F02)]
注釋:
{1}王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與權屬有關的問題研究[J].電子知識產權,2006(10)
{2}毛哲.淺談我國商業銀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J].吉林金融研究,2010(4)
{3}劉靜.知識產權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115
(作者單位:沈陽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遼寧沈陽 110159)
【關鍵詞】科學政策;企業孵化器;科學成果產業化推廣
引言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一種培育新生創新型企業使其健康成長的新型社會組織,是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區域經濟繁榮發展的一種重要手段。自1956年美國經理人瑟夫·曼庫索受到養雞公司的啟發,建立第一家為承租企業成長提供融資、咨詢等服務機構后,孵化器逐漸顯露其對世界各國、地區的經濟繁榮、培育中小企業、推廣科學成果等方面存在的重要推動作用,尤其是在電子信息、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過程中,為無數的科學成果提供了優質的發展土壤,使其完成了從科學成果到產業化的完美變身。當前,發展孵化器已經成為我國實現科技強國戰略,產業實現從勞動密集向技術密集轉化的重要政策。國家科技部部長徐冠華認為,孵化器是20世紀人類在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一次重要的創新,它為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供便捷渠道,通過向市場輸出有競爭力的企業賦予經濟系統以新的活力,并培育有創新素質和精神的企業家[1]。
1.孵化器模式下科學成果產業化推廣有關政策的現狀
科學成果在產業化過程中,市場具有重要的雙重作用:它即促進了資金、技術、人才的自由流動,為產業的發展創造了活力;但同時由于市場結構和機制的不成熟以及市場配置資源的隨機性和局域性等一系列不確定性因素,使得產業化進程中容易產生一定的外部負效應,從而產生“市場失靈”[2]。而孵化器就好比保護幼苗的溫棚,合理利用了相關政策,通過各種服務職能的運用為科學成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挖掘并整合資源,消除不利因素,彌補市場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減低了市場帶來的不良“氣候”的影響,從而有效激勵和扶持科技成果產業化正常有序的發展[3]。
正是由于孵化器在科學成果產業化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推動作用,科技部于2001年制定了《中國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五”期間發展綱要》和《關于“十五”期間大力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意見》,提出了孵化器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4]。圍繞為科學成果產業化的提高良好條件、營造優質環境的服務宗旨,在金融、財政稅收以及產學研合作三個方面上制定相關政策促進科學成果產業化的高速進行。
1.1 財政稅收政策
國家對于孵化器內部正進行科學成果產業化的創新型企業所實施的財政稅收政策分為三個方面:其一為研發投入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①技術開發費的扣除和抵扣;②加速折舊;③設備投資抵免;其二為創新資金籌集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①風險投資的稅收抵扣;②捐贈創新基金的稅收扣除;③信用擔保收入的稅收減免;其三為創新人才激勵方面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①職工教育經費扣除;②技術獎勵的稅收減免[3]。
1.2 產學研合作政策
為了更好的為科學成果產業化服務,如今大多的孵化器采用與高校和科研單位合作的運營模式。由于科學成果以企業為依托,而初期的企業資金缺乏,規模較小,很難吸引留住優秀的科研人員,以至于科學成果產業化受阻。而高校和科研單位,具有豐富的人才資源,且掌握了最新的科技信息和大量的相關信息。在孵企業憑借孵化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單位優勢,可以節省大量的獲取信息的時間、人力、物力,從而降低科學成果開發的風險和成本。
1.3 金融政策
孵化器為科技成果企業搭建資金橋梁,除為其尋求多形式的投資主體外,國家制定的有利于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金融政策均適用于孵化器內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如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中小型科技企業的貸款比重;改進對中小型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則、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3]。以求解決在孵企業在科學成果產業化之前資金少、融資難的問題。
2.孵化器模式下科學成果產業化推廣政策的主要問題
2.1 財稅政策目標定位不準確,實際運行效果不理想
我國實行的統一的財稅政策,未對科技成果產業化有關方面建立有針對性的財稅政策,從而導致我國目前的財稅政策缺乏對于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推廣等的推動作用,存在一定的片面性[5]。并且對于稅收優惠的所有制缺乏明確的限定。大學科技園孵化器內的企業都將享受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然而對于不同的地域標準以及孵化器性質的不同,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也不經相同。這樣做的結果導致一些在孵企業在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后改變經營方向,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這不僅不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也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大大浪費。
2.2 金融政策操作性差,缺乏面對單個科學成果階段性金融政策
目前我國的金融政策仍停留在建議性的問題或指導意見層面,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故在金融政策操作過程中,仍主要依靠國有銀行、商業銀行或投資機構的主觀意愿。而資金不足問題一直是制約我國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諸多因素中最關鍵的一個,這與我國銀行資產缺乏有效利用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對于科技成果產業化有關的科技型企業的融資政策少之又少,而面對單個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階段性[6]金融政策更是無從談起。
3.孵化器模式下科學成果產業推廣政策的優化對策
3.1 進一步完善孵化器運營管理機制
對于孵化器中“入孵”、“出孵”標準進行嚴格限制,并對培育在孵企業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針對各孵化器所依托高校的科研特點,篩選有價值的科技成果作為在孵對象,并對孵化器內已完成產業化的科技成果進行及時清除離場,是其盡早接受自由市場的考驗,并加大社會資源的利用率,使得更多的科技成果得到有效的產業化推廣。
3.2 建立多階段財稅政策
針對孵化器內科技成果產業化建立合理的財稅政策。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過程同時也代表了企業從初期發展為成熟的過程,由于在這個過程企業所面臨的諸多考驗,以及涉及的人員、研發、管理等環節會隨著企業生命周期的演變而發生巨大的變化。為了激發企業的快速健康成長,財稅政策同樣應根據企業階段性的發展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從而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
3.3 設立國家級科技金融專項資金
建議設立國家級科技金融專項資金,并且引導地方資金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前端,即科技成果產業化初期,進行投資,彌補科技型中小企業早期發展的市場失靈。進一步擴大科技型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規范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利用引導基金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擴大創業投資總量[7]。
參考文獻:
[1]鄭孝國.企業孵化器競爭力及其持續創造就業能力的研究[D].廈門大學,2006,6.
關鍵詞: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對策研究;途徑
中圖分類號: TP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5(c)0000-00
0 引言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是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途徑。科技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才能更好地實現科技成果的真正價值,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與引領作用[1],[2]。隨著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就顯得越來越重要。所以在產學研結合的高校辦學模式下,探討如何發揮農業高校優勢,盡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使之能夠切實為“三農”服務,提高學校核心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3]。
1農業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
新時期國家賦予了高等學校四項基本職能,即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社會服務,充分彰顯了國家對大學給予的厚望[4]。作為農業院校,所培養的人才、研究出的科技成果、要服務的對象無不與農業、農村、農民有著天然的聯系。就我國農業領域而言,每年通過技術鑒定、審定的農業科技成果有6000多項[5],而能夠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科技成果不足40%,這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率達到70%左右的水平相比有相當大的差距[6],我國農業高校中這種“高產出、低轉化”的現象,應該引起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2農業院校科技成果轉化存在的問題
2.1缺乏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途徑。受計劃經濟的長期影響,政府每年只是按照預定計劃下達對農業的投入,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經費投入[7]。但很少管理科研成果的產出以及產出后如何使之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缺乏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資源配置、缺乏一條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途徑。
2.2高校賦予科研人員的職能限制。受教師與科研人員切身利益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搞科研就是片面的追求獲獎等級、晉升職稱、提高待遇,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和成果轉化意識。所以學校產出的科研成果得不到進一步的技術轉讓、成果推廣和科技開發,就被“閑置”在實驗室里或者檔案館里;另外,由于后續科研經費不足,絕大多數科研成果只是個半成品,很多農業科技成果在過程中“夭折”[8]。
2.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受到農民自身因素的影響。農民學習能力、接受能力、科技運用能力較差。但是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大量文化程度相對高的農民都轉入了二三產業領域,但留下來的農民,科技文化素質偏低,思想觀念陳舊,缺乏科技意識,對農業新技術、新成果反映遲鈍,缺乏接納、消化、吸收的能力,嚴重阻礙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步伐。
3 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與建議
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是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實現科技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重要支撐作用的重要途徑之一。如何更好地進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運用何種途徑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9],[10]。
3.1. 探索一條轉化農業科技成果的有效途徑。鑒于我國農業院校科研院所每年的科技成果高產出,政府應該依據我國國情,根據不同區域的產業結構,選定一批能夠帶動各個地區“三農”發展的科技成果,由政府實行買單,無償給予農民使用。通過政府配套服務資金的啟動、資金補助促動、獎勵引導推動,同時,政府還應鼓勵社會組建各類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平臺,向社會集資。金融部門應兌現在科技開發貸款上的優惠政策。對采用新技術、新品種和新科技成果的農民給予適當補貼,減少采用新技術新品種帶來的風險。
3.2制定相應政策,激勵農業科研人員深入推廣一線。教育部、高等農業院校、科研院所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或者制度,將科研人員分類管理、分類考評。抽調一批熱衷于科技推廣的科研人員,品種、專利發明人,科技成果獲得者深入農村、田間地頭,面對面、手把手指導農民的生產實踐,來實現科技成果的真正轉化。
3.3加強技術培訓、強化農民教育。農民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主體,他們科技文化素質的高低,決定著科技成果被接受和應用的程度。所以,加強技術培訓是農業科技成果實現成功轉化的前提和基礎。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為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
4 結語
農業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是提高農業生產中科技含量的重要途徑,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最終要使農民從中得到實惠,為農民增收做出貢獻。因此,必須把農民增收作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才會有強有力的生命力。所以,無論是政府還是農業高等院校都要認真學習、細心思考,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途徑,為實現的“中國夢”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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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化科技政策;民主;PX事件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5)-08-0046-03
一、引言
(一)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的含義與特性
所謂區域重化科技政策,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建設發展重型化工項目的科技政策。因為重型化工項目具有污染性、危險性等消極的性質特點,因而決定了區域重化科技政策具有一般公共政策乃至一般科技政策所不具備的特性,歸納概括起來其特性主要有如下幾點:第一,公害性。如重型化工項目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有不慎就極易引發諸如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良事件,因此其具有較為明顯的公害性;第二,持久性。眾所周知,重型化工項目一般都具有成本高、規模大、效益穩定等特點,因此往往一個重型化工項目的生命周期會具有較長的時間跨度。如此一來,重化項目一旦建成,其對一地范圍內的影響就不再是短暫的,而具有極強的持久性;第三,無利性。重化科技政策作為促成一地重化項目建成與發展的公共政策,其意義與價值更多是體現在某一區域甚至是國家這樣一個宏觀層面上的。因而,它對普通民眾影響的間接性決定了它在可視范圍內極小地有利于普通民眾,甚至可以近似看成無利。
(二)中國公共政策過程的發展趨勢
當前,中國公共政策的制定已逐步擺脫過去的精英決策模型而日益走向尊重民意,鼓勵民眾參與的開放式決策模型。然而,由于公共政策所具有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其價值取向與一般的管理決策略有差異,正如向楠英(2007)所說,“公共政策所要解決的是大多數人所共同面臨的問題,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聽取大多數人的意見”[1]。除了公共政策本身所應該具備的價值取向之外,不少學者還認為民眾參與對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存在確實的效用。樸貞子(2005)將民眾參與對公共政策的價值與功能歸納為三個方面:民眾參與可集中政策制定所需要的智慧、知識以及信息;民眾參與能確保政策的正當性;民眾參與能加深民眾對于政策的理解,使政策更易獲得支持進而有利于政策的執行[2]。吳錦旗(2009)也認為,“公民有序參與可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效率,增強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更為重要的是,公民有序參與體現為參與的理性,有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3]。不可置否,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決定了民意應該成為政策過程的邏輯起點,同時讓民眾參與決策確實也有利于保證公共政策的質量與正確性。然而,當公共政策具體化到區域重化科技政策時,現實與理論為民眾參與所設定的功能方向開始存在出入,本該有利于政策過程的民眾參與搖身一變成為制約政策的阻礙。
二、歸因分析: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悖論
(一)民眾參與悖論
如引言所述,民眾參與無論是在價值取向還是實際效用上都對公共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價值取向上,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決定了政策的制定必須以民意為前提;在實際效用上,民眾個人的趨利理性無疑會將政策引向符合大多數人切身利益的方向,同時廣集民智也會對公共政策起到一定的修正作用,以確保公共政策的有效性與正確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民眾參與對公共政策過程的作用是建立在積極的價值基礎之上的,即民眾參與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的引導和修正作用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而不是為了消極制約甚至是阻礙政策。然而,就現有的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來看,民眾參與在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價值預設已然出現偏差,民眾參與不再是為了促進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的合理化與科學化,而是陷入了純粹消極反對的非理性陷阱。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民眾參與對政策的消極阻礙與理論上公共政策過程中民眾參與對政策的積極推進相矛盾,進而形成了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悖論,如圖1。
圖1 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悖論示意圖
(二)實例分析:近年來各地民眾“反PX”事件
近年來,在廈門、昆明及茂名等地均發生了民眾以群體行動方式大規模反對PX項目建設事件。2007年3月,在以趙玉芬院士為首的105名政協委員聯名簽署呼吁廈門PX項目遷址的一號提案之后,廈門PX事件正式進入公眾視野。隨后隨著媒體對此事的大肆報道,廈門PX事件愈演愈烈。由于廈門民眾對于此事反應強烈,廈門市政府于5月30號宣布要暫緩PX項目的建設。然而此事并未就此降溫,民眾不僅通過各種渠道表示對PX項目落戶廈門的強烈反對,而且在6月1號自發形成隊伍在廈門市街頭以“散步”名義反對PX項目的建設。隨后民眾與政府經過了幾輪較量,最終廈門PX事件以PX項目遷至漳浦古雷半島而落下帷幕。由于廈門PX項目從決定到建設階段廈門市民一直被蒙在鼓里,因而學者對廈門PX事件的成因分析基本都保持著一致的看法,即政府決策中的民意表達缺失進而導致民眾反彈。馮潔麗(2007)認為此事折射出的是政府決策中民主的缺失,具體表現在環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缺失[4]。羅依平、覃事順(2009)則認為廈門PX事件凸顯出的是地方政府決策過程中民意表達的必要性[5]。
如果說廈門PX事件是廈門民眾由于知情權和表達權受損同時出于對自身切身利益的考量而對政策作出的強烈反彈,那在2014年發生的茂名PX事件又該作何解釋。由于吸取了之前幾地PX事件的經驗教訓,茂名市政府對茂名PX項目采取了可謂是高調預熱的方式。進入3月份,茂名市官方開始高調預熱PX項目,其不僅多次在地方媒體上專欄科普PX項目,同時請來專家詳談茂名PX項目且為PX項目答疑釋非,其中不乏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化工工程系教授、化工科學與技術研究院院長金涌這種業內的頂級權威。然而事與愿違,民眾非但沒有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對PX項目的顧慮,反而一度引起恐慌,最終釀成了3月30日茂名市民上街游行反對PX項目的。而且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茂名市政府絲毫沒有“先斬后奏”的打算,就今年三月宣傳的同時茂名PX項目連正式的環評工作都尚未展開,而且茂名市政府也擬定在宣傳工作之后將會有公示、邀請公眾組織考察、數輪環評結果公開等環節的陸續開展,并且表示最終該項目是否上馬將充分聽取百姓的意見。
就茂名PX項目而言,應該說茂名市政府在較大程度上關注了民意表達,同時在事前的宣傳科普工作上也花費了不少心思。按常理來說,官方及業內頂級權威的科普宣傳應該具有很強的公信力,這足以打消或者說能在很大程度上打消PX項目會有害于民眾的心理顧慮。而且,就該項目的進程及政府的態度來看,積極的民眾參與不僅能在很大程度上將政策引至更加合理化與科學化的方向,同時民眾也能全程關注監督該項目的相關進展,防止政府因為利益驅動而做出有悖民意的行為。因而就茂名PX項目建設的政策而言,茂名市民大可不必采取如此過激的方式來加以反對,其完全可以憑借一種理性積極的參與方式來引導和修正政策使其走向合理化與科學化。反觀廈門PX事件,其出現的原因一來是因為廈門民眾長期被蒙在鼓里,知情權與表達權受損進而出現反彈;二來是因為民眾獲知該項目時其早已進展多時,民眾如不采取一些激烈行動該項目隨時有可能落戶廈門最終導致回天乏術之勢;三來是因為有部分持反對意見的專家言論的引導與支持。二者對比之下我們不難發現,茂名市民對PX項目的強烈反對及游行示威活動明顯過于極端。因此,筆者認為此時的民眾參與已經偏離了理性思考和積極的價值基礎,轉而陷入了一種一聽到PX項目就純粹消極反對的非理性陷阱。
(三)歸因分析
茂名市民消極反對PX項目事件是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民眾參與悖論的典型案例。然而為什么民眾參與會在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陷入一種悖論與陷阱,筆者認為其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的無利性導致供需不對稱。理性經濟人的趨利傾向決定了民眾會支持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或是存在一定相關性的公共政策,這是民眾的政策需求。而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的無利性導致了政府的政策供給與民眾的政策需求出現了一定的錯位和偏差,這決定了區域重化科技政策很難獲得一般民眾的支持;
第二,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的公害性與持久性引發了 “鄰避效應”(Not-In-My-Back-Yard)。所謂的“鄰避效應”是指居民或當地單位因擔心部分具有環境污染傾向的項目(如垃圾場、核電廠、殯儀館等)建在周圍會對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從而激發人們的厭惡情節,進而滋生“不要建在我后院”的一種強烈堅決的抵制心理甚至是抗爭行為。顯然,區域重化科技政策主導下的重型化工項目的建設會激發人們的“鄰避”心理,進而使民眾陷入對區域重化科技政策盲目反對的非理性陷阱;
第三,政府日益擴大化的信任危機。政府官員諸如腐敗、欺瞞民眾等一系列失范越軌行為使民眾對政府言論日漸不信任,因而出現了一種“越是政府的話越不可信,越是專家的話越不可信”的“反權威化”的異化心理;
第四,民眾科學素養普遍不足,易被煽動,易盲從。據中國第八次公民科學素質調查結果顯示,具備基本科學素質的公民僅占3.27%。眾所周知,科技政策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其中涉及了大量的專業化的自然科學知識,當然區域重化科技政策也不例外。多數民眾的低科學素養與區域重化科技政策對專業知識的高要求之間的矛盾決定了絕大多數民眾無法憑借自身的經驗與知識對科技政策作出理性判斷,往往只能通過獲取外界的信息來彌補自身知識的缺陷。然而,民眾自身科學素養的不足又再一次制約了民眾對外部信息的甄別能力,因而多數民眾易被某些言論煽動進而盲從。
三、突破悖論:有效民主化的政策建議
筆者認為,要想有效突破區域重化科技政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悖論,關鍵在于要完善民主化的環境及對某些民主化措施進行改良,總結起來主要有如下五點建議:
第一,重視信任危機,重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這是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
第二,政府要使科普宣傳常態化,積極推進科普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公民的科學素養。一方面,公民科學素養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這需要政府科普宣傳工作的持續推進;另一方面,政府如果頻繁采取“臨事宣傳“的策略,這將極易引發民眾的質疑與反彈,這不僅不利于政策的推進反而會無形中增加民眾對政策的阻力;
第三,在政策論證過程中采用專家公選制度。政府公信力的重建難以一蹴而就,在這個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提升民眾的信任度與安全感,可以采用民眾共同推選專家的方式來為政策進行論證與評估。此舉一來可以促進公共政策過程中的民主化,二來對政府相關政策的推進也大有裨益;
第四,對直接利益相關人采取實際的利益補償。重型化工項目的公害性決定了以重化項目為中心的一定區域范圍內都會受到該項目或多或少的影響。因而政府對部分直接利益相關人(如該項目周圍一定范圍內的居民)采取實際利益的補償既兼顧到他們的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于減弱他們的抵觸情緒。而且,往往這部分人是強烈反對“大軍”中的主體。因此,如果能有效減少這部分人的反對,那對于其他反對人員將會起到積極的引導與示范作用;
第五,政策全程透明化,注重民意表達,歡迎民眾監督。政府可以定期公示政策進行的進度與情況,定期組織政府官員與民眾代表開展就該政策的見面交流會以及時全面地掌握民意和反饋信息,同時還可以組織部分民眾代表親臨類似項目的工廠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以求讓民眾“看明白,能理解,能放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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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影響因素;政府主導機制
中圖分類號:S-3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現代農業的產業化發展要求做好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因為該項工作是連接農業科研教育單位與農民和農業技術推廣部門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但由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周期長、過程復雜、轉化環境的選擇性和轉化效用的遲延性等特點,致使大量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效益并不高,無法真正滿足現代農業產業化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進行細致分析,探索積極的解決策略。
1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農業科技成果供需不平衡,內在發展動力不足
目前,我國農業科技成果雖然總體數量較多,但尚未實現在數量和質量上與需求之間的配比――數量充足的農業科技成果要么質量不高,可轉化性差,要么是需求大而成果數量不足,導致無法實現預期效益。加之現階段農業科技成果多集中在種植業和產中環節,林畜牧業和漁業成果及產前和產后成果匱乏,導致農業科技成果總體結構的不合理,內在發展動力不足,難以形成良性的發展循環。
1.2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受眾素質不高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以家庭聯產承包的分散經營方式為主,導致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采用農業科技成果。再者,我國大多數農民沒有接受過正規的農業技術教育和農技培訓,對科學技術的接受能力和應用能力有限,對于新的農業科技成果顧慮也頗多,不敢輕易采納應用,這都導致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貢獻率較低。
1.3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體系不健全
雖然有大量的農業科技成果,但由于沒有優化的產、學、研相結合的農業成果轉化及推廣服務體系和配套完善的中介組織的促進,使得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效能較低。由于轉化過程中政府的資金投入不足和管理滯后等原因,致使大批農業科技成果無法實現由潛在生產力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加之對農業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利于提高科研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加大對農民利益的維護力度,因此無法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持續和穩步進行。
2 影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因素分析
2.1 資源稟賦
資源稟賦是影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首要基礎保證。一個地區的農業相關資源的豐富程度,包括耕地面積大小、氣候條件優劣、地理位置是否優越等因素,以及相關資源配置是否合理充足,將直接影響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益。
2.2 政府作為
各級政府的政策體系,即對于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相應政策支持力度及對與農業相關企業和產業的扶持力度,都直接影響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效益。政府對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投入多寡、資金投向等安排都會成為刺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各種動因。無論是從農民還是農業相關企業角度而言,都勢必會導致結果呈現出明顯的選擇性差異。
2.3 科研教育水平
與農業相關的科研教育水平也會影響到科研成果轉化的效益。產、學、研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可轉化性的增強會顯著提高科技成果本身的質量,而農業相關教育的普及和農技培訓都將大幅提升農業科研成果轉化受眾的綜合素質,進而為潛在生產力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提供支持。
2.4 市場機制及配套的服務體系
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機制以及市場中從事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的成熟和完善程度,對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市場機制和配套的服務體系健全,勢必會形成良性循環。科研人員工作熱情的提升,農民對于新的科技成果的積極利用,相關產業的發展順暢以及大量資金的涌入,都會促成農業科技成果的積極轉化,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3 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效益的對策
3.1 建立基于政府主導機制的發展模式
雖然有關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模式有很多,但是如果在農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較多,且其成果豐富的情況下,多數時候傾向于選擇基于政府主導機制的發展模式。該模式利用政府設立,以農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推廣為主體的科研推廣機構,主要從事農業科技的研發和服務工作,實現跨部門、跨學科的聯合開發應用。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主導性、服務對象具有針對性、社會公益性和研發成果具有創新性。政府利用政策制定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的職能優勢,更能對農業科技成果進行即時跟蹤,促進成果的研發、應用、推廣和創新,從而在根本上保障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穩步發展。
3.2 提高科研教育水平,促進成果的有效轉化
為了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數量、質量和普及的可行性,必須要提高農業科研水平。而為了保障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和效果,則必須要提升受眾對成果的接受和利用能力。因此,可以嘗試完善科研體制,鼓勵大量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的科研成果提高產出。加強科研單位和農戶以及農業企業之間的有效溝通,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農業成果轉化機制,為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
3.3 完善市場機制和配套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雖然能對某些行業實施調控,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因此要促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必須完善與之配套的市場機制,努力加強國家農業推廣機構的改革和建設工作,穩步提升農業推廣人員素質,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培育和發展各種民間農業推廣組織,健全農業推廣體系。這樣可以營造出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外部環境,通過完善的技術交易市場和立法保護制度等平臺,調整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效益的分配機制,充分調動相關人員的積極性,最終促進農業科技成果的積極和高效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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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毛華,曹流儉.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與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07(12):3673-3674.
關鍵詞:高校科研成果;地方經濟;策略
高校是培養人才的地方,是我國科技創新的重要陣地,每年都會產生大量的科研成果,而科研成果的產生則會加快經濟的步伐,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因此高校在這其中擔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教育部曾明確要求各個高校要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放在與教學、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想把科技興國戰略發揮的更好,如何把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則成為一個重大的課題。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高校科研成果轉化與地方經濟的銜接中存在很多的問題,要想讓經濟得到很好地發展就必須采取措施積極解決好這些問題。
一、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現狀分析
(一)高校科研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不夠完善
在管理體制方面,首先政府未起到真正的主導作用,缺乏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其次,國家未真正建立起創新體系,未做到合理分配資源;再者,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計劃管理缺乏力度,存在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協調不利、銜接不緊、互相脫節、資金投入不足、使用分散等弊端。在激勵機制方面,高校偏重于精神上的鼓勵,而忽視了物質方面的獎勵。每一項科研成果的背后都是許許多多科研人員日夜辛勞的結果,他們的付出應該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尊重,更應該在物質上給予適當的獎勵。然而,一直以來,科研人員待遇偏低、住房分配上不按貢獻大小而以工齡長短作為標準等做法,大大挫敗了科研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高校科研成果轉化資金短缺
我國高校科研成果主要的資金來源就是國家財政撥款、高校自籌和金融機構貸款。據有關資料統計,在已成功轉化的我國高校科技成果中,轉化資金靠高校自籌的為56%,靠國家財政撥款的為26%,而風險投資僅占2.3%。由于資金來源短缺,大多數高校都沒有組織中間試驗,這大大影響了科研成果的信度和效度,從而導致許多科研成果都不是很成熟。其次,對于一些具有實用價值的科研項目卻因為經費缺乏而無法進行下去,只能放棄,從而制約了成果的轉化[2]。嚴重影響了我國科技水平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增長。
(三)高校科研人員缺乏創新和競爭意識
要想得到優秀的科研成果,觀念創新則顯得尤為重要。長期以來,我國科研人員對于科研成果轉化的意識淡薄,不注重科研的創新,導致了科研成果一直難以向前發展。所謂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不是只要有技術就能夠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如果一直偏向技術保守,那很難在科研上有所突破,當然經濟的發展也就舉步維艱。
(四)高校科研項目忽略實用價值
很多科研項目都只是為了科研而研究的,對于科研項目的市場前景還是收益都并不關心,造成了大量辛苦研究開發出的科技成果不具有商業實用價值[3]。
二、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意義
(一)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高校自身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夠促進高校自身的發展。通過與各企事業單位合作能夠充分了解到當前市場的需求和發展的趨勢,也能夠在科研成果實踐中汲取經驗,及時調整專業方向,更新教學內容,讓學生學到的知識更加實用,從而更好的服務于社會。另一方面,大批高校的學生步入企業,進行實地鍛煉,培養他們實踐創新的能力,從而培養出更多地科技人才,不斷取得大批的科技成果。其次,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完善,智力資本逐漸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導力量。而智力資本恰是吸引企業和高校加強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強大動力,為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天地。
(二)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必然要求
所謂“科教興國”就是要把科技和教育相結合。高校正是教育基地,培養了大批具有知識與技術的人才,為我國的科技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高校承擔著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和企事業委托科技課題,成為培養復合型創新人才的重要手段。
(三)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高校是培養人才的搖籃,是知識創新的主體。我國的創新體系包括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兩者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高校充分發揮其科研資源豐富的優勢,對國家及地方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提出解決的對策,是實施公共管理、制定內政外交政策的智囊團和思想庫77。高校努力培養著一批又一批的科研人才,他們運用自己的能力服務于國家和人民,把國家的發展作為己任,為社會經濟的進步作出自己的貢獻。
三、高校科研成果轉化與地方經濟成功銜接的策略
(一)完善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體制
想要讓高校的科研成果加速轉化,就必須要在體制上采取進一步的完善措施。第一,政府應該積極倡導合理利用和分配閑置設備,應積極贊助科研項目,以便更好地推廣科研成果的進一步發展。第二,嚴格獎懲制度。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要制定獎懲制度,讓科研人員積極投入到科研項目當中,增強企業對技術的吸引力。第三,各部門應緊密配合,大力協作,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責,為科研成果的轉化貢獻出應有的力量。
(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高等教育的發展關乎到國家的長遠發展,因此政府應該加大投入,重視高等教育的發展。例如根據高校的發展情況提供相應的政策保障,使得高校人才能夠在更良好的環境中學習和生活。其次,政府和高校還應制定合理的獎勵政策,從精神和物質兩方面進行獎勵,從而促進科研的順利展開,積極鼓勵學生加入到科研中。對于在科研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該加大獎勵力度,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投身到科研當中,加速企業的發展進度,也加快了經濟發展的腳步。
(三)注重人才培養和“客戶”需求
想要為社會培養優秀的科研人才,就要先為高校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環境。對于高校來說,能否為學生提供真正先進的教學理念、科研氛圍,能否讓自己培養出的人才更好地適應21世紀的競爭環境,這遠比建設了多少“大學城”或“重點實驗室”重要得多[3]。對于高校來說,他們重要的“客戶”就是對人才需求最為迫切的各企業單位。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高校要想讓“客戶”滿意就必須加強人才的培養和科研成果的轉化,做到緊跟產業發展的步伐,成為引導技術發展方向的先驅者[4]。
(四)加強高校市場服務意識
只有適應市場的發展,才能更好地實現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那么,想要跟隨市場的步伐,就要對高校的辦學理念進行不斷地更新,深入了解社會需求,將理論轉化為實踐,切實將服務社會作為一種社會責任和價值追求,只有對市場形勢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增強自身的辦學實力,突破制約生產力發展的體制障礙,優選管理體制的切入點,實現地區經濟與高校的協調、互動和可持續發展[5]。(作者單位:渤海大學外國語學院)
本文為遼寧2015省社科聯課題《國際背景下高校科研成果與地方經濟發展對接途徑研究――以遼西地區為例》(項目編號2015lslktzijyx-02)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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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衛.談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動企業技術創新[J].中國高校技術市場,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