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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志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保障及沿線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運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七條(建設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
第八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試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后,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條(正式運營條件)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保護區范圍)
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保護區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1)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過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產生影響的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較大影響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三條(相關區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區域內不得擅自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設施、作業、堆物等。
第十四條(改擴建要求)
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執行。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在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需要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改變運營時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實施前提前10日通過媒體以及車站、列車廣播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障礙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受理公眾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運營單位的主要依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服務職責)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依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為乘客提供安全、正點的服務;
(三)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列車因故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車站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安全職責)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運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臺、站廳、電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防汛、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或者安全設施規范標準修改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在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備案,并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安全檢查規范應當包括違禁品范圍、安檢點設置、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條件及崗位設置、安檢設施設備配置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實施安全檢查。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列車的整潔衛生。[3]
第二十四條(廣告設施、商業網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應當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五條(運營保障)
供電、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用水、通訊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乘客守則)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二十七條(票務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依法確定的票價(含票價優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可持當次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八條(禁帶物品)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五)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鐵鋸、鐵棒、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七)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八)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害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自然通風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火;
(十一)阻擋車門、屏蔽門或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在車站或列車內兜售或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4)
(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100萬乘客人次超過5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6]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第(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鍵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混合交通;運行機制
1背景
農村經濟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是一個很嚴峻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農村道路交通快速發展,農民出行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由過去主要以摩托車、自行車為主向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小型客車、面包車等多元化交通出行方式轉變。農村地區小型客車、面包車的增長速度快,交通工具和道路的飛速發展給交通安全帶來了隱患。近年來,中國加大了對農村公路的投資建設,截至目前縣與鎮之間的公路建設工程大部分完成,農村公路硬底化建設穩步推進。由于山區地形復雜,道路多依山逐水而建,存在典型的山大路窄、曲折蜿蜒、坡陡彎急、臨庫臨崖、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滯后等問題。基于中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條件下農村道路安全的嚴峻形勢和發展需求,應不斷建立健全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適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減少農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農村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創造安全、有序、和諧的農村道路交通運營環境。因此要積極對道路交通安全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而不斷探尋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有效措施。
2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自然地理因素引發交通事故
農村多處在山區丘陵地帶,山脈較多,地形復雜,地勢變化多端,很多道路多依山逐水而建。尤其在山區,多以炸炮的方式開山修路,土層植被涵養能力薄弱,雨季山體崩塌極易發生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而且夏季雨水多,遭受暴雨的襲擊,道路極易被洪水沖毀、坍塌,造成人員受傷甚至死亡。季節因素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較大,夏季雨水增多容易引發山洪,冬季雨雪天氣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也很大,山區冬季雨雪天氣較多,道路易上凍,車輛摩擦力低很容易發生事故,尤其是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2.2道路基礎設施薄弱引發交通事故
山區道路的建設目前以村級單位為主實施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道路較窄,很多鄉村道路在建設過程中資金不足,地方財政有限,加之沒有經過系統規劃設計和施工,建成后也沒有資金保障進行正常的維護,日積月累造成路面坑洼不平、路基松軟、道路等級低等狀況。且道路兩旁的交通標志線、防護墻、隔離墩等安全防護措施也落實不到位。在崎嶇的山間避讓車很困難,尤其是在轉彎處,很難快速做出反應。車輛通行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種具有災害性的自然氣候,例如自然地震、洪澇、強風、暴雨等,這些自然災害會對農村正常交通出行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隨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汽車、電動車逐步發展成為現代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交通客流量也在快速增加,尤其是在召開重大活動、節假日、上下班高峰期等時段,道路交通的客貨運量遠超過道路承載能力,會對農村道路交通正常運行造成影響。主城區以外的山區交通基礎設施缺乏,紅綠燈、斑馬線等在省道與鄉道交叉處才有,交通照明設施嚴重缺乏,大部分路燈設國道、省道、主城區和旅游景區,山區道路照明設施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山區坡陡彎多,又缺少必要的交通設施,人們夜晚出行時安全隱患較多[1]。
2.3混合交通引發交通事故
山區內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顯著,農村居民普遍收入低,鄉鎮居民收入較高,農民出行大多依靠自己的雙腿或者是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電動自行車以三輪電動車居多,方便農民外出采購、搬運等。一些家庭收入較高的農村家庭會使用面包車和小轎車等作為出行工具。向山區內運輸石子、磚等建筑原材料時,以農用車為主要運輸方式,加之區內國道和省道穿境而過,客車、公交車、汽車、貨車等混合并行,混合交通問題突出。除主城區外農村道路大部分沒有劃分車道,很多車輛行駛時不僅不遵守靠右行駛的規則,甚至超出界限,占用對面車輛的車道,同時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等小型車輛也會混雜其中,各類車輛車況參差不齊,令人擔憂。因為農村經濟收入相對較低,絕大多數農民購買交通工具時會選擇價格相對低的車輛,這些車輛安全性能相對較差,比如三、四輪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拖拉機、簡配的摩托車等,有的人甚至購買報廢車的二手車,這些年久失修的車輛一旦上路,無異于定時炸彈,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2]。
2.4政府管理不嚴引發交通事故
警力不足是目前中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在經濟不發達的山區尤為突出。因此,除對重點鄉進行突擊整治外,鄉鎮中隊只能管轄轄區主干道,而大部分縣、鄉、村道路則存在失控漏管情況,交通違法問題突出,交通事故頻發。同時,有些群眾對交警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違法的行為不理解、不配合,有的村民甚至對交通法律有抵觸情緒,阻礙了民警日常執法。交通管理模式相對單一,只關注城鎮和惡劣天氣下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對交通道路所存在的隱患沒有進行及時排查。沒有建立預防機制,側重于事后處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斷深入,新開通的道路數量逐年增加,政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投入力度不足導致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措施不完善,交通安全配套防護設施嚴重缺乏。此外由于同區縣地方財政收入較低,分配的村村通公路建設資金僅夠用于路面工程,購買鄉村公路安全保障設施的專項經費不足、養護維護的力度不夠。后續的道路標志、標線及安全防護設施投入的資金得不到保障、籌措困難,而由之前的泥土路變為板油路、水泥路,村民已心滿意足,也不會去再追求這些安全保障設施,有關部門沒有真正為農民辦實事。
2.5農民安全意識薄弱引發交通事故
近年來,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還相對薄弱。雖然交警部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不斷創新交通安全宣傳的工作形式,但是廣大農民還是缺乏對交通管理工作的認識,不能正確理解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危害認識不到位,認為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無關緊要,各種交通陋習普遍存在,比如行人隨意亂穿馬路,與機動車搶行等。此外,在農村無證駕駛已成為一種風氣,當交警攔下他們時,有人甚至認為是交通管理部門在故意刁難他們,因此對交通管理工作極其不情愿不配合,根本沒有意識到交通違法行為對自己家人和他人會造成嚴重后果。在偏遠的農村,農民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隨意違法載客、行車、走路,逃避處罰、抗拒執法現象時有發生。超速超載行駛、酒后駕駛、不按規定駕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讓行、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等現象仍廣泛存在,這些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比例很高,已經成為導致農村地區許多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農村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對策
3.1完善農村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運行機制
轉變農村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團體、企業、公眾多方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不能單純只靠政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要動員各方力量共同參與。要廣泛建設“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區”,實行交通安全與鄉鎮領導、包村、掛職村干部以及村委會干部政績掛鉤的責任制,建立嚴格的獎罰制度,及時處理各種影響交通安全的隱患,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加強管理及執法的及時性和威嚴性。嚴格執法是防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加強道路巡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作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使交通參與者牢記交通法律法規,堅決遏制違紀行為。加強農村基層公安交警隊伍建設,優化警力,強化公安交警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崗位學習、交通業務知識培訓和管理技能的學習,提升其素質。同時可以采用志愿者形式,招募學校學生和業余人士,經過培訓后成為交通協管員,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3]。
3.2加強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貧困山區農村道路交通建設的投入,政府應積極克服困難不斷籌集資金。積極安排預算,用于建設農村公路安全工程,廣泛吸收社會資本。可學習神農架林區農村公路安全工程建設的經驗,引導企業為安防工程配套建設的資源開發活動增加投入,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建設農村公路安全設施,鼓勵企業和個人為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捐資出力。鼓勵使用道路、安全設施冠名權,開發路邊資源。統籌農村公路建設和維修資金。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政府要想辦法募集資金用于道路建設,擴大車流集中以及流量較多處的路面寬度,盡快硬化山區道路。如果不能提前及時發現和排除設備故障,那么就很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以至危及人身安全。因此保證設備狀態良好的關鍵是及時發現故障和排除故障,這同時也是保證運營安全的關鍵。
3.3加強對農村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造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是人和車,目前中國對農用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不到位,相應的管理部門沒有掌握農用車和司機的基本情況,不能有針對性地對其開展管理和調控。農用車輛、司機數量快速增長與管理滯后之間的矛盾,是山區農村交通事故高發的主要原因,要用有效的方法對農用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排查,建立臺賬,排查的同時進行有效治理和安全教育。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對車輛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降低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的概率。如果發現安全隱患應該在第一時間解決,避免影響列車正常運營。為設備設施制定完善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車輛運輸安全。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標準,堅決杜絕報廢汽車、拼裝汽車、改裝汽車上路。定期深入農村、社區,以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摩托車為管理重點,推行機動車村級化管理,對農村“三小”車輛登記和駕駛證申請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做到心中有數。從源頭上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流動車管所開展上門服務活動,開通綠色通道,為群眾車輛辦理牌證,最大限度地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強化監管,加強對乘客安全的監管,加大對運輸車輛、客運車輛的檢查,堅決禁止駕駛技術不高、作風不良的駕駛人從事客運,堅決禁止拖拉機和客車等農用運輸車運載乘客。發現道路交通危險源時及時控制,促進群眾之間相互監督,對及時控制風險源的群眾給予褒獎。實施安全巡查責任制,按時巡查、隨時抽查。完善應急預案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多角度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完善應急預案細節,盡量使應急預案更具體更易懂,以便實施時易上手[4]。現行的城市軌道交通法規政策中,雖然對安全管理有著原則和定性的要求,但是缺少具體的管理條文和一些定量的衡量標準。安全管理法規是實現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安全和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所以要建立完善的、針對農村地區的交通安全法規體系。
3.4加強對農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
要想從根本上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在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素質上下功夫。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以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事故為主,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強化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讓人們知法守法,讓群眾參與、社會各界積極配合,營造強有力的安全氛圍。積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向農村群眾報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和交通安全防護常識,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引導農民自覺依法文明出行,將交通事故消失在萌芽狀態。道路運營企業在日常運營過程中,還要增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的重視力度,使司機、農民有一定的安全意識,對全民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同時有條件的話也可以開展一些交通安全培訓或者實地演練活動,使廣大群眾對交通事故事件的危害有更加全面且深刻的了解[5]。只有當群眾真正參與到交通安全活動中才會對該類問題有更加全面的認識,也才能全身心配合交通安全工作,并且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可經常向群眾發放出行安全指南,舉行安全知識問答講座,邀請群眾參與到互動中,開展交通安全有獎知識問答。在當前信息化時代,可通過信息化手段來加強大眾對安全突發事件的認識,可以通過微信、微博、公眾號等媒介向公眾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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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年報[R].2019.
[4]唐小青.城鎮化進程中農村集鎮交通擁堵問題調查[J].中國鄉村發現,2015(1):106-109.
【摘要】深圳地鐵從2011年網絡化運營至今,已開啟了5條地鐵線路,日均客流量達到300多萬,員工將近2萬人,人力成本已超過運營成本的50%。如何降低人力成本一直是深圳地鐵不斷摸索的問題。近年來深圳地鐵除了將保安、保潔等業務進行外包外,不斷嘗試將車站非核心業務,例如車站巡視、引導、票務客服等業務進行外包,創新商業模式和管理模式,以期達到節約成本,保持地鐵可持續性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深圳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要求,深圳市作為全國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之一,近年來不斷擴大服務外包產業結構,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從事服務外包業務,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向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加強商業模式和管理模式創新,積極發展承接長期合約形式的服務外包業務。鼓勵企業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一體化格局,購買非核心業務的專業服務,引導服務外包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要素配置,實現優勢互補。
地鐵屬于社會公益性行業,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運營成本高,社會效益好但經濟效益差。線路投入運營后,每條線均需配備站務、乘務、調度以及維保等相關人員,每公里地鐵需要配備運營人員80人。為持續探討發展地鐵經營可持續性發展,節約地鐵成本,深圳地鐵不斷探索,除了將傳統的保安、保潔服務進行外包外,從2013年開始試點將車站部分巡視、引導等服務業務外包出去,同時探索將票務業務外包的道路。
一、發展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的意義
企業為維持組織的核心競爭能力,緩解人力不足的困境,將組織的非核心業務委托給外部的專業公司,以達到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管理品質、集中人力資源、提高顧客滿意度的目的,因此,服務業務外包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節省人力支出,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近年來,由于深圳市勞動力市場的人力成本不斷攀升,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2年的1500元/月,上升至2015年的2030元/月,平均年漲幅為12%。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高,地鐵行業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斷增加。據統計,深圳地鐵行業從2013年―2015年期間,人力成本支出均超過了運營成本的50%。當企業用工成本超過運I成本的50%時,將會給企業帶來一系列的管理問題,包括企業擴大再生產困難、企業負擔增加等,所以有必要探索新的用工模式,以達到合理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的目的。
(二)服務外包能讓企業將管理的重心集中在核心業務上
地鐵作為公共服務行業,擔負著公共交通安全的責任。地鐵的車站業務服務范圍分為行車組織和客運服務兩大類。近年來,不少國內地鐵公司將外包模式引入到地鐵行業,除了將傳統的保安、保潔的服務進行外包外,還逐步將車站站務員崗位的部分業務――客流引導、巡視、乘客咨詢等服務進行外包,并收到了良好的推廣效果。例如,港鐵(深圳)公司從2011年3月開始在4號線15個地鐵站開展車站業務外包服務,港鐵(深圳)公司根據車站客流情況和車站屬性配置業務外包人員,全線目前大約500多名業務外包人員,每個車站配置6至21人,開展的服務內容是乘客咨詢、客流引導、電扶梯引導、邊門服務、應急處理、協助員工開展工作。將服務進行外包后,地鐵的管理重心將集中在行車、安全、應急等地鐵的核心業務上。
(三)借助供應商用工模式上的優勢以及專業管理提升地鐵服務水平
地鐵屬于大型國營企業,人員崗位相對穩定,而站務員崗位多從事重復操作性工作,技術含量不高,很多員工一干多年,工作積極性逐年下降,績效的激勵作用不明顯,對地鐵的客運服務質量有一定影響。而服務外包模式可借助供應商用工模式上的優勢,對工作積極性不高的外包人員可立即給予調整或撤換,增加了競爭性的績效激勵,從而達到提升服務的目的。
近年來深圳市政府對地鐵提升客服質量越來越重視,對地鐵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圳地鐵借鑒港鐵及水官高速微笑服務的經驗,將客服中心業務外包,充分利用承包商規模化經營及培訓、服務方面的優勢提升窗口服務水平。
(四)地鐵客流增長迅速,緩解人員流失壓力
深圳地鐵從2004年開通以來,從最初的1條線,到目前已開通了1、2、3、5、11號線共5條線路,網絡化運營導致客流增長迅速,尤其是2016年6月份,11號線(機場線)開通后,深圳地鐵日均客流已達到322萬人次。預計2016年10月份7、9號線開通后,1、2、3、5號線的日均客運量將會達到400萬人次以上。
自2013年以來,深圳地鐵車站員工年均流失率為7.5%,且車站員工隊伍普遍年輕,平均年齡為28歲,女員工比例占52%以上,多數女員工正值生育高峰期,加上國家于2016年放開二胎政策,車站將面臨部分女員工休孕、產期長假的問題。在車站人員常態化流失的形勢下,面對員工休孕產假、病假等實際問題,車站崗位運作面臨著缺員的考驗。
從人員招聘和培訓周期來看,站務員至少需要半年時間,而業務外包人員大約一個月即可到位。利用業務外包能快速補充服務人員,減輕車站人員不足的運營服務壓力。通過業務外包人員的及時補充,能有效保障車站運作,確保運營服務的平穩、有序開展。
二、深圳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管理現狀
(一)項目整體實施階段
為了節約運營成本,緩解了站務人員流失壓力,優化站務用工模式,深圳地鐵從2013年7月開始不斷探索將車站業務進行外包,到目前為止已實施了3年時間,項目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3.7.1-2014.12.30,項目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站廳、站臺業務:車站巡視、乘客服務、乘客上下車引導、電扶梯引導、配合票務管理及應急處理等業務,一名業務外包人員從事的工作內容約占一名站務員日常工作量的30%,工時利用率有待提高。
第二階段:2015.4.1-2016.3.31,該項目在前期項目的基礎上拓展了業務范圍,選取羅湖、五和站為票務試點,挑選若干名業務外包服務人員進入客服中心從事票務相關工作,嘗試將地鐵的票務業務外包。業務外包人員日常工作量約占站務員的75%,工時利用率有了極大的提高。
第三階段:2016.7.1-2018.6.30,以深圳地鐵2號線為試點持續開展車站業務外包項目,將地鐵車站的客運組織、票務組織相關工作進行外包。全面推行票務試點工作,所有外包人員均能從事票務工作,探索用外包人員代替車站人員從事售票工作。
(二)項目控制階段以及相對應的管理措施(見表1)
(三)項目質量管理
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質量管理是一個動態的管理機制,從排班工時、服務質量、票務、安全、季度考核等五個方面對車站業務外包人員進行管理,提高業務外包人員服務質量。深圳地鐵車站管理人員每月與承包商項目主管進行協商,針對車站反饋的問題以及客服、票務等績效指標的偏移情況與承包商進行溝通、協調。同時不定期檢查外包人員日常工作情況,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求承包商及時整改,確保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按照深圳地鐵作業標準作業。
1.項目整體管理模式(見表2)
2.排班工時管理
(1)車站根據本站客流特點制定排班計劃,選擇8小時班制、4小時班制不同的班次組合,定期向承包商項目主管提報下個月的排班需求。承包商項目主管按照車站要求進行排班。
(2)車站每天組織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簽到簽走,車站當班人員簽名確認。車站每日夜班人員在工時卡控表上登記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實際工時,卡控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實際上班工時。每月底匯總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實際工時總量,調整超欠工時。
(3)遇有緊急支援、節假日等特殊情況需要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加班時,車站將排班需求提前提報給歐艾斯公司項目負責人調整排班。原則上車站以一個季度為期限調整工時,車站根據實際情況及工時差額靈活調節排班。
3.服務質量管理
(1)根據深圳地鐵客運服務標準,確定外包服務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與深圳地鐵管理的對接體制。
(2)制定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服務標準,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地鐵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工作崗位標準化。
(3)建立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服務評價體系,通過乘客投訴、表揚等案例及數據確定外包服務質量的優劣。
(3)定期檢查跟蹤外包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承包商主管,確保項目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4.票務管理
(1)票務業務培訓
車站業務外包人員下站前,按照地鐵車站售票員的培訓標準,經過約20天的集中培訓以及車站跟崗培訓,在經過深圳地鐵相關部門綜合評估合格后,方可取得操作票務的權限,從事充值、兌零、乘客事務處理等票務工作。
(2)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產生票務收益流失的控制措施
從項目合同中已明確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發生票務長短款、票務差e、票務違章時造成的經濟損失,均參照地鐵車站同崗位(站務員)的管理規定,由承包商等額賠償經濟損失。
(3)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票務業務水平
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票務業務水平可以從票務長款、短款等相關數據進行衡量,以2016年2號線車站業務外包項目中長、短款指標為例(見表3),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獨立上崗初期因業務不熟練,心理素質不穩定導致票務長、短款數額較大,經過2-3周的適應調整,外包人員的票務長、短款數據呈波狀下降趨勢,業務水平趨于穩定。
按照每百萬客流短款(元/百萬人次)的指標數據,將深圳地鐵2號線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票務業務水平與1、5、11號線車站站務員的票務業務水平進行比較(見表4):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票務業務水平趨于穩定,業務能力基本能達到甚至優于地鐵車站售票員的票務業務水平。
5.安全管理
(1)規范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安全職責及范圍,了解車站基礎安全知識及設備,了解車站位置、結構和周邊環境,熟悉車站消防疏散路線。
(2)車站定期對業務外包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強化地鐵車站安全意識。
(3)培訓業務外包人員熟練掌握車站所有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了解消防器材的巡檢要求和巡檢周期。
(4)按車站巡視制度做好車站巡視工作,遇突發事件時,及時、準確上報突發事件的信息,并按車站人員指示執行。
6.績效管理
(1)制定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績效考核標準,規范績效考核流程(見表5)。
(2)與承包商建立績效考核對接機制,每月車站上報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存在問題,并將其反饋至承包商項目主管,由主管人員根據他們的考核機制將相關考核項目落實到責任人,對于不適合地鐵車站崗位要求的人員及時給予調整或撤換。
(3)建立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激勵機制,每月將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日常表現、票務技能、培訓、其他等方面按照權重給予記錄打分,年終進行綜合評比,對表現優異的業務外包人員進行獎勵。
(四)項目風險控制
1.風險預測分析及控制措施(見表6略)
2.車站業務外包項目風險監控
(1)由深圳地鐵相關部門對委外用工模式進行統一規劃,對深圳市場的人力市場成本進行評估和預測,每三年對委外用工模式進行一次調整,對需要重新調查分析的委外項目按照審批流程進行分析和審批。
(2)項目風險卡控擬采用分級卡控模式,由深圳地鐵客運分公司和職能部門共同卡控項目風險,客運分公司主要負責卡控服務質量以及現場監管安全的風險,同時與票務中心共同負責卡控票務系統風險;財務部卡控承包商財務風險;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深圳市人力市場價格和波動進行監測,控制人員供應風險;合約法律部控制招投標及法律風險。
三、項目運作存在問題
(一)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流失率較高
由于車站業務外包人員不屬于深圳地鐵正式員工,缺乏長期有效的約束機制,而且業務外包人員的工資不高,流動性較大,根據2015年-2016年項目的人員變動情況來看,車站業務外包人員每月流失率在10%―20%,不利于整體項目的穩定。
(二)缺乏清晰明確的溝通流程
深圳地鐵車站點多線長,項目涉及到的管理層級以及車站較多,信息溝通不流暢,導致車站業務外包人員執行不到位。同時,車站反饋的信息量大且瑣碎,容易掩蓋真正有用的信息至管理層。第三,當雙方對執行標準有歧義,需要對標準進行反復磋商,執行后仍然達不到要求。
(三)缺乏明確的服務規范
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是一種以服務為導向的、長期性項目,對項目質量的認可取決于乘客對于地鐵服務的滿意度,當項目進入穩定期后,外包服務人員容易產生懈怠,不利于服務質量的提高。
(四)不同管理制度下員工工作的配合
目前深圳地鐵2號線車站業務外包項目采用的是站務員+車站業務外包人員的模式運轉,車站保留有部分站務員,兩種不同管理模式下的人員工作時要達到一定的配合默契,需要一定時間的融合,以及能及時調解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當地鐵車站應急處理或客服投訴需要外包人員響應時,雙方配合不力容易導致延誤處理時機。
四、地鐵車站業務外包項目發展前景
深圳地鐵自2013年7月開始,不斷探索將車站業務外包的道路,從2015年謹慎開放了羅湖、五和兩個站作為票務試點,到2016年擴大票務試點范圍―將2號線所有車站的票務業務外包出去,逐步積累服務外包管理經驗,降低成本,充分利用承包商規模化經營及培訓、服務方面的優勢提升窗口服務水平,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顧雪景,李得偉,張嵐,馬伶伶.北京地鐵隱患管理體系構建與實施[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15第18卷第7期: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