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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補償 轉移支付 環境保護
一、引言
生態環境與人類關系密切,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生態建設的必要性已經在世界各國達成共識。由于長期以來對自然資源進行不加節制的開發和利用,嚴重破壞了生態系統的平衡,生態環境承載力也逐漸逼近臨界,因此,我們急需通過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來進行生態補償。
二、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發展的現狀
1 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狀況
我國對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主要包括對生態補償的界定、生態補償機制研究、生態補償制度研究、生態補償額研究以及區域生態補償研究等方面。自20 世紀80 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各地區也開始了生態補償的探索和實踐。
2 我國生態補償試點情況與成效
按照國家的決策和部署,近年來我國各地各部門為恢復生態環境在森林、區域、流域、礦山以及草原等地區的生態補償機制試點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
1994 年,我國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1997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礦山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內容。2006年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了自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產資源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制度。
(2)森林生態補償
2001年,我國開始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有浙江等11個省區試點,2004 年國家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正式建立,標志著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實質性建立起來,目前已取得了良好效果。
(3)草原生態補償
2008年以來,中央財政開展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試點,對關系全國或區域生態安全的縣(市、區)加大了生態補償力度。在國家實施的一系列草原生態建設工程中,退牧還草工程是針對性最強、覆蓋面最廣,且具有典型補償性質的草原生態建設工程。
(4)流域生態補償
在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確提出:“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已陸續開展了一些流域生態補償實踐。
(5)區域生態補償
從2008年起,中央財政開展區域生態補償試點,對青海省三江源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以及部分天然林資源保護區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在均衡性轉移支付項下設立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通過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支出標準和轉移支付系數等辦法,加大了中央財政對試點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提高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能力。
三、我國生態補償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 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經制訂并實施了一些包含生態補償相關內容的法律和規范,但主要都是依據有關行業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由于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一些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類型在補償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導致補償實踐難以推進。
2 生態補償缺乏資金保證
我國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主要有稅收、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基金這幾種方式,其中財政轉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資金渠道。現行稅制中針對生態環保的主體稅種不到位,相關的稅收措施也比較少。另外,對用于生態補償領域資金的管理也不到位。
3 補償主體和方式單一
我國生態補償的主體主要是政府,政府補償主要通過轉移支付、稅收以及建立專項基金來完成,然而從生態補償的實踐中可以看出,生態補償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來進行的。對于個人的補償也大多是貨幣補償。補償方式的單一以及沒有建立良性投融資機制,再加上投入資金分散于各個地區,造成了投入資金的浪費。
四、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與發展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健全生態補償政策,對實現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調動全社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加快生態補償的法制建設
應該通過法律手段,實施生態補償立法,將生態補償提到法律的高度。加強生態補償立法工作,從法律上明確生態補償責任和各生態主體的義務,可以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補償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確立下來,為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完善環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規,把生態補償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
2 加大對生態補償的資金投入
把環境建設的資金投入作為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大對生態建設的資金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在財政預算中形成一個相對固定的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對生態補償的激勵和引導作用。
3 建立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
市場作為一項普遍的社會性力量,是生態補償機制有效運轉的關鍵。當前,應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雙重作用,建立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通過完善環境稅收制度,充分調動各類市場資源。培育資源市場,開放生產要素市場,使資源資本化、生態資本化,使環境要素的價格真正反映它們的稀缺程度。
參考文獻:
[1]王元福:《芻議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構建》,載《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2]賀紅艷:《對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探討》載《新疆財經》2010年第1期。
[3]徐玢:《淺析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進展與完善》,載《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11期。
關鍵詞:建筑產品;混合銷售;增值稅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應稅項目越來越復雜,特別是混合銷售行為已成為企業商品及勞務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
按現行稅制,建筑業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疇,為該行業提品的建筑產品生產和銷售行業,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疇,而有些企業既生產和銷售建筑產品,又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如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涂料、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納稅人,常常在銷售產品的同時伴隨著建筑安裝勞務行為,企業取得銷售收入中既有產品銷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屬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混合銷售是依照納稅人的經營主業來確定的,也就是說,不是根據某筆合同中某一筆收入來確定,如果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簡單的說就是繳納增值稅的工業或商業企業),這樣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應該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按勞務類別征收營業稅。但是建筑行業卻很特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各自銷售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中,產品銷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勞務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再按銷售比例是否超過50%來劃分是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第1條規定仍然有效。對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該文件明確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是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由于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的對象多為建筑及房產開發企業,屬地稅征收范圍,在實際操作中,購買方經常出現只收建筑安裝、工程勞務發票,而不收產品銷售發票,從而造成了增值稅稅款的流失,侵蝕了增值稅的稅基,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給國地兩稅部門之間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以可乘之機。
一、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1.地稅部門控制源頭。由于建筑產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主要銷售給建筑安裝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這兩類企業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屬地稅部門管理,有些地方地稅部門就要求建安企業和開發公司只有取得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安裝發票才能入賬,否則稅前不予列支。而企業也因為地稅是他們的直接管理單位,只有遵照執行,拒絕接受產品銷售發票。
2.地方政府部門硬性規定。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門的利益,為地稅代征營業稅,強制要求在本地區銷售建筑產品和施工的單位到來代開建筑安裝及工程勞務發票,特別是由財政結算中心審核支出的單位,結算中心規定只收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一律不允許產品銷售發票報銷,硬性使建筑產品銷售收入的增值稅變成了營業稅。由于目前的市場是買方市場,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為了與建筑安裝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做業務,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開具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造成了實際上的增值稅稅款的流失。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建筑類產品,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納稅人也很多。
3.生產銷售納稅人利益驅動。對于個體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新的增值稅條例,連續12個月銷售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就要強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50萬元銷售額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而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又遠大于營業稅稅率,有些個體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為了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由于進項大多很難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采取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多計建筑勞務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稅部門開票,從而多交營業稅少交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產品銷售的增值稅稅率17%,建筑勞務營業稅稅率3%,納稅人當然愿意多計建筑勞務收入而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4.稅收鏈條斷裂造成稅款流失。建筑安裝企業賬證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稅部門一般采取以票管稅方式,開具發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隨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其購進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發票入賬。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時,往往不需開票,鏈條的斷裂造成該環節流轉稅的流失,應當繳納的稅款,實際上已經被建筑安裝公司在價格上或低價,或回扣,被建筑產品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公司分別瓜分了。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行流轉稅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復征稅現象嚴重。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建筑安裝公司提供建筑勞務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要繳納3%的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中包含了上一環節的產品價款和稅款,造成重復征稅;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不動產,接規定要繳納5%的營業稅,發票金額中也要包含上一環節繳納的營業稅款,同樣要重復征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偏低,造成某些行業稅負偏高。新的增值稅條例將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對于某些規模較小,難以取得進項增票的企業,其增值稅的負擔率將會大幅度提高,且這類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營業稅納稅人,他們不需要增票抵扣稅款,必然導致這類企業在發票和稅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經濟環境給這些企業偷逃稅款創造了條件。
3.部門利益沖突,國地稅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斷增長的稅收收入任務的影響,國地兩稅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對屬于本部門的管轄的稅收更是寸步不讓。新的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都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未分別核算的,由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各自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因兩個細則都沒有規定方法和標準,其核定結果必將產生此多彼少之爭議。根據多年來國稅、地稅一直對新辦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存在爭議的實際情況,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不可能坐下來針對某一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項目計稅依據“合理”地協商確定各自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銷售(營業)額,最終還是導致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的矛盾。
4.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千方百計少繳稅款。從調查情況來看,納稅人賬外經營情況嚴重,一是納稅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稅機關代開建筑安裝發票,如果正常入賬后國稅部門必然不認賬,要重復繳納增值稅;二是部分購貨單位不要發票,納稅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賬,偷逃增值稅和營業稅。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1.加強稅法宣傳。對建筑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會計的加強業務培訓,積極宣傳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兩個細則,深刻領會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財務分類核算。
2.強化稅收管理。針對建筑產品銷售業務的特殊性,可以實行“以電管稅”等征管措施,測算單位產品耗電量和行業稅負率,要求納稅人按月提供電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清楚看到:XX地區建筑行業的稅收遵從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建筑業稅收政策規定不合理。首先,在建筑業稅收管理中,對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過多過繁,不便于實際操作。目前建筑營業稅政策針對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時間,有些納稅人就利用這些規定故意延緩繳納。其次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不利于建筑營業稅的管理。由于當前XX地區的基建工程比較多,外來施工企業也很多,但是由于施工地點比較分散,一開工就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的外來施工企業較少,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都是為了結算工程款才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而此時工程往往接近完工或已經完工,結果造成部分外來施工企業拖欠稅款,甚至少繳、不繳稅款。
2.企業財務核算不嚴密。目前建筑安裝市場有很大一部分的民營企業,這部分企業常常存在這樣的情況:由于未切實執行各項財務會計制度,也無法執行,私營老板一句話,會計為了工作只好遵照執行。這些企業賬簿通俗的講叫“口袋賬”,其收支單據都在老板的口袋里,老板想起來時再交給會計做賬,這樣的企業收入與支出之間由于隨意性較大,往往與事實不符,這樣會導致企業賬面核算不實。也有的是項目經理掛靠一個單位,找到一幫人就可以開工了,根本談不上健全的財務制度。在賬務核算上普遍不規范,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有的企業也只部分確認收入,工程成本全部計入當期,從而造成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導致企業所得稅流失、稅款遞延和國家稅款被占用。
3.住宅裝修市場稅收征管難。在目前的裝修隊伍中,經濟類型各種各樣,因為房地產業的帶動作用涌現了大批私營、個體裝修隊伍,個體、私營企業占整個裝修隊伍的90%以上。給建筑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帶來了相當的困難。裝修工程的應稅金額核實需要以事實為依據的,而裝修隊伍在主觀上不想稅務機關據實征稅。由于人力有限,稅務人員不可能跟蹤每項工程,很多時候無法核實裝修工程真實情況,只好依照相關規定核實裝修隊伍應納稅額。因為裝修隊伍不習慣把稅款計入成本,多數裝修隊伍表示無法接受核定應納稅款。
4.建安業稅收征收管理改革方案未切實執行。由于當前工作受到傳統做法和習慣操作的影響,整個改革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實際執行總是與政策規定產生一定的偏差,日常管理工作就不能準確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對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產生了負面影響。近幾年來省、市地稅部門都出臺了很多關于對建筑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但是由于政策變動過于頻繁,不僅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
5.新征管模式存在一定漏洞。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主要依靠納稅人填寫的申報表,缺乏足夠的生產經營信息,這必然導致稅源核實不清,對一些企業不申報的經營活動和零散經營的稅源管理鞭長莫及,部分工程稅款就這樣被納稅人偷漏掉了。建筑工程項目多而且分散,地稅部門對建筑業的專業性問題和涉稅問題缺乏細致深入的研究,從而造成了核算企業所得時對工程施工這方面無法下手。
6.建筑行業征管不規范。相當一部分建筑業的納稅人納稅意識弱,業務素質不高,導致納稅申報質量不高。大部分建筑企業在平時按月申報納稅時,簡單的進行了零申報,不按照工程進度申報納稅,只是在向建設單位領取工程款時,才到稅務機關開具建安發票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的相關知識方面也存在著宣傳、輔導不到位現象,這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一個因素。如在部分地區還存在著一些建設單位接受非“建筑業專用發票”的票據,有的甚至是國稅部門發票或者財政部門開具的專用收據,建設單位的財會人員往往認為只要是正式發票就可以付款了,這也說明地稅部門的稅法宣傳、輔導工作做的不到位。
提高地稅部門建筑業納稅遵從的建議:
1.優化稅制結構,改革建筑業稅收制度
納稅程序的設計,應盡量優化納稅流程,盡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納稅環節。當然在推進快捷辦稅方式的同時也要注意納稅人的合理要求,如果經過解釋和輔導后納稅人對某種方式仍然不感興趣,我們應該尊重納稅人的選擇,總的來說,一切要以納稅人滿意為宗旨。在建筑業的稅源涵養上應專人專項管理,成立專門的建筑業稅源管理組,使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涵蓋到涵養稅源和納稅服務的方方面面。稅收管理員要對納稅人追蹤到戶,實行零距離聯系稅源,及時把握工程施工變動情況,掌握其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對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時錄人計算機稅源監控系統,對稅源實行后臺監控,根據其工程施工、繳納稅款情況實施分類管理。
2.加強監督制約,完善政府用稅機制
政府用稅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完善政府用稅機制需要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對政府用稅的監督制約也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不過只要做到兩點就能達到讓公眾滿意的程度,一是設置公平、透明的用稅流程,每位公民都能方便的查詢每一筆款項的用途,利用輿論監督政府,給媒體和知情人以話語權。二是落實過錯追究制度。誰決定誰負責,每項工程落實相應級別的直接責任人,出現問題,啟動責任追究制度。這樣可以保證一個公平、透明的用稅流程。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到了保障,公眾才會相信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會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滿意度,促進納稅人納稅遵從。
近幾年以來,地方政府對改善民生問題有所關注,民生領域的財政支出較以往有所增長,但是與其它領域的財政支出相比,其財政支出增長速度極為滯后。因此,大多數納稅人并不能顯著的感受到居住、環境、交通、科教、醫療衛生等公共領域的資源配置的改善,社會保障條件不是很好,醫療、住房、教育存在很大問題。各級政府還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只有民生明顯改善,納稅人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納稅遵從帶來的福利。
3.改善稅收環境,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良好的稅收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建筑業的綜合治稅的主體機關是地稅部門,但征稅對象卻涉及社會上眾多納稅人,建筑業稅收工作也涉及社會各界的方方面面,地稅機關對相對集中的稅源征管工作比較成熟,而對于十分松散的稅源的征管工作力不從心,這就需要整合其他部門的優勢,共同開展稅收監控,建立稅款征管的聯動運行機制,建立社會綜合治稅網絡,最大限度的壓縮了納稅不遵從行為的空間。同時地稅機關還要從內部預防腐化,部分腐化的稅務人員給建筑業納稅人納稅不遵從帶來了機會。要杜絕權力尋租,首先要加強稅務干部的預防教育。對于在執法過程中構成職務犯罪的稅務人員,堅決從重處理,嚴格打擊稅務干部的權力尋租行為,消滅滋生稅收腐敗行為的根源,為納稅人營造公平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
4.優化納稅服務,轉變稅收執法理念
納稅人希望得到稅務機關的尊重和禮遇,需要對其遇到的困難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這就需要我們基層辦稅人員要具有良好的心態,能夠主動幫助納稅人。只有稅務機關上下一心、全心全意為納稅人著想,才能使征、納雙方共同提高辦稅效率,促進稅收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在實施稅收執法行為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間進行,杜絕隨意執法,將稅收執法依據、處理決定等內容公開,保障納稅人享有陳述、申辯權益,接受納稅人的投訴、舉報、監督。建立完善的稅務行政處罰、審批與備案程序,使稅收執法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嚴格做到事前把關和事后監督,制定切合實際和便于實際操作的責任追究辦法,對稅收行政執法過錯行為進行定期追究,做到處理及時到位,教育與懲戒并重,促進稅收執法行為規范化和精細化。
5.落實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質量
首先稅務機關應及時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強化征管,掌握稅源信息,防止漏征、漏管。施工企業或個人接受工程后,必須在工程施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工程施工登記,登記時應向地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確認征收方式,建立納稅人建設工程項目臺賬,同時建立建筑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換渠道。其次要擴大建賬對象,凡領取營業執照,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建筑公司,不論其經濟性質,均按相關規定依法設置賬簿、規范建賬措施,強化建賬管理。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地稅管理機關要從嚴、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凡購買建筑材料及支付一切款項,均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最后稅款征收宜采取開工預交,完工結算,清算稅款,多退少補。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由于建筑業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具有多樣性、復雜多變性,如按結算“實現制”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施工方會長期不繳稅款,當然他們會以長期不結算或以資金不到位、甲方拖欠工程款為理由欠繳稅款,為保證稅款能及時足額人庫,可以確定以下征收方式:稅務機關確定規模,規模以下的按工程進度預繳工程款,完工后憑審計報告到稅務機關清繳稅款;規模以上的,按合同價格確定繳稅金額,施工企業在合同施工期間按月或按季預繳稅款,工程結束后按審計報告到稅務機關清繳稅款。
參考文獻:
[1]高鴻鵬.我國納稅遵從風險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正式拉開了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帷幕,但試點行業并未包括建筑業。建筑業作為第二產業,卻被納入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其行業特殊性使得其與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具有一定的交叉重疊,造成很大程度上的重復征稅、稅負不公平等問題,極不利于建筑業及房地產行業等相關行業的發展。
一、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必要性
(一)建筑業的重復征稅規模巨大
建筑業處于社會再生產的中間環節,上下游產業均不乏繳納增值稅的行業,其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使得流轉稅重復征稅問題嚴重。本文基于國家統計局編制的《2007年中國投入產出表》(135個行業)對建筑業重復征稅規模進行測算。投入產出表劃分的每個行業應繳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屬性以及稅率基本是單一的,因而估算建筑業中間環節繳納而在下一環節無法抵扣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規模較為可靠。假定各行業均適用其基本稅率,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因素和稅收優惠因素。對建筑業直接消耗的增值稅應稅行業中間投入產值,分行業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再乘上各自對應的增值稅稅率,得出增值稅稅額;對建筑業再生產下一環節直接消耗的建筑業產值,乘上其適用的營業稅稅率3%,得出營業稅稅額;測算出的建筑業課征營業稅所引起的流轉稅重復課稅規模見表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核算司編,《2007年中國投入產出表》(135個行業)。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因建筑業繳納營業稅而上下游行業繳納增值稅所導致的重復征稅存在于兩個環節:一是所有增值稅應稅行業對建筑業的中間投入,產值大約39660億元,對應的增值稅稅額大約有5755億元,因建筑業非增值稅行業而得不到抵扣;另一環節是建筑業投入到再生產下一環節,產值將近2000億元,對應的營業稅稅額大約60億元。流轉稅重復征稅規模合計接近5815億元,占當年度稅收收入總額(49451.8億元)比重超過10%。當然,如果把小規模納稅人和實際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考慮進來,重復征稅規模應該沒有這么大。本次測算忽略了小規模納稅人因素,主要是考慮到一是缺乏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稅款數據,二是小規模納稅人戶數雖多(2007年小規模納稅人戶數占增值稅納稅人戶數比重達85%),但繳納份額不大(2007年小規模增值稅人繳納稅額占增值稅額份額僅為4.14%)。因此在缺乏數據的前提下,只能對流轉稅重復征稅規模進行粗略的測算。
(二)重復征稅造成稅負不公平
1.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所導致的稅負不公平
增值稅轉型后,原來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的重復征稅問題部分得到解決,但購買建筑勞務形成的固定資產中含有的營業稅仍不能抵扣。因此,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情形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傾向于直接購進固定資產以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不愿意接受建筑安裝業發票,長此以往,將不利于建筑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同樣是購進大型而貴重的機器設備,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之后,一般納稅人的當期納稅義務大大減輕,而建筑業企業的稅負沒有任何變化,相對而言是加重了建筑業及其他服務業的稅收負擔。區別對待的稅收制度所導致的行業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將不利于建筑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業的發展。
2.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自產或外購貨物的稅負不公平
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和應稅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從而使得建筑工程耗用的這部分自產建筑材料只需負擔增值稅。但對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外購建筑材料的納稅人卻未要求分別核算,其營業稅計稅依據應包括外購建筑材料價值,即建筑工程耗用的這部分外購建筑材料不僅要負擔增值稅,還要在此基礎上多征一道營業稅,從而導致這兩類企業或業務之間的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三)復雜的稅制增加了稅收征納成本
1.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基確定困難
征稅實踐中,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容易混淆,稅務機關難以準確核定稅基。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建筑業的部分重復征稅,但對于未分別核算的該類建筑業企業,由于國稅與地稅機關對應納稅額均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提高了稅收征納雙方的成本。
2.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增加了逃稅機會
由于建筑行業尚未實行增值稅,其在購進水泥、沙石、磚瓦、鋼材、鋁型材等建筑原料時,無需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斷了增值稅抵扣鏈條機制,給上下游企業留下了逃稅空間。一是建筑業上游的供貨商可以不必為下游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發票比對制約從而獲得了隱瞞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機會;二是建筑業企業可以與其他單位結盟,將從上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轉售,從而使得結盟單位可騙取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三是建筑業納稅人可以利用普通發票不比對、難以查實的漏洞,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幫助下游企業偷逃企業所得稅。綜上所述,建筑業的重復征稅、稅負不平衡及征納成本增加等問題,干擾了企業對組織形式與經營方式的選擇,不利于建筑業及房產業等相關行業的發展。為有效降低企業稅收成本,促進社會專業化分工,增強企業發展能力,建議應盡快將重復征稅矛盾突出的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二、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難點分析
(一)建筑業增加值稅負變化及適用稅率測算
本文以2007年國民經濟投入產出表(135個行業)數據資料為基礎、2008年中國統計年鑒為輔助,采用生產法估算增值稅理論稅基,并選取4檔稅率測算建筑業稅制改革前后的行業稅負變化。
1.稅制改革前的建筑業增加值稅負
稅改前建筑業按適用稅率3%征收營業稅,其理論稅基是行業總產出,需要將以總產出為基礎的建筑業稅負換算為以增加值為基礎的稅負。通過計算得出建筑業增加值的稅負為12.96%:
2.稅制改革后的建筑業增加值稅負
以統計年鑒為輔助,在投入產出表的數據基礎上,根據我國現行稅制逐步調整稅基,推導出合理的稅負測算公式,以盡量縮小估算稅基同理論稅基之間的差距,提高計算結果的準確性。根據生產法估算建筑業消費型增值稅稅基的最初表達式:增值稅稅基=總產出-中間投入+進口-出口-資本形成總額=增加值+進口-出口-資本形成總額由于本文主要目的是測算建筑業單個行業的稅負變化,而非測算我國增值稅整體稅收變化,故建筑業增值稅稅基不予考慮進口部分。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可知,我國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從而稅基中應剔除出口部分。根據投入產出表編制方法可知,資本形成總額包括存貨增加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兩個部分。扣除存貨增加是因為當期增值稅理論稅基中應包括當期銷售的前期存貨的價值,不應包括當期存貨的價值。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不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因而估算增值稅稅基時需要扣除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固定資產可抵扣范圍僅限于新增機械設備投資。則建筑業增值稅稅基公式相應調整為①:建筑業增值稅稅基=建筑業增加值-出口-資本形成總額=建筑業增加值-出口-新增機械設備總額-存貨增加
同時,估算建筑業稅基時還需要考慮到增值稅免稅部門和非增值稅部門的中間投入。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購買免稅部門及非增值稅部門產品和服務時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稅基中應當加上這部分行業的服務購買部分。本文假定,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現有增值稅應稅行業稅率政策保持不變,即煤氣、水等仍然適用優惠稅率13%,其他普通商品和勞務仍適用基本稅率17%;納稅人對農產品等免稅產品的購買仍按現行稅制政策憑小票按購買價格實行13%稅率進項抵扣;上海稅改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試點行業之外的所有其他營業稅行業也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并對“擴圍”行業適用統一稅率。則建筑業增值稅稅負估算公式相應調整為②:(略)。
本文設定4檔稅率來衡量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前后的行業稅負變化,測算結果如表2:(略)。
數據來源:《2007年中國投入產出表》、《中國統計年鑒2008》及測算。
根據測算結果,若使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前后的行業稅負變化不變,適用稅率近似為15%。如果建筑業按基本稅率17%繳納增值稅的話,流轉稅稅負雖有增加,但增幅僅為3%左右,變化幅度很小。另外,從投入產出表中能看出,建筑業行業增值率并不算高,但勞務報酬占增加值比重卻很高,超過了51%。因此,如果能解決好建筑業勞務成本抵扣問題的話,則可以很大程度上減輕建筑業稅收負擔。如果建筑業實行低檔稅率13%,行業稅負降幅較大,長期看能有效刺激消費需求,促進行業發展,但短期內會使得國家稅收收入大幅度下降,降低了政府履行國家職能的經濟能力。當適用稅率為11%時,行業增值稅稅負為負值,因而該檔稅率不予考慮。
(二)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征管難點
1.納稅監管難度大
目前我國大部分建筑業企業尚處于經營分散、流動性強、業務規模小的經營階段,行業中還存在許多個體工程隊非法掛靠、轉分包現象等臨時經營現象,稅收監管漏洞較多,偷、逃、漏稅頻繁,稅收征管難度較大。在納入增值稅體系后,如何通過增值稅發票來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實現對納稅人的內在約束,從而實現對建筑業的納稅監管則成為一項難題。而且大量建筑企業達不到現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否需要重新核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也是一個問題。
2.發票取得困難
建筑工程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黃沙、石材的供應商都是規模小、類似于農業生產者性質的個人、個體工商戶等,他們一般難以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改征增值稅后很可能也無法給建筑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會導致建筑業企業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仍然存在一部分重復征稅。此外,建筑業長期存在的發票意識不強也為增值稅的推行造成了困難。
3.納稅時間不穩定導致稅收波動大
建筑業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較長,工程前期投入多,回報少,如果按照營業稅規定的納稅時間征收增值稅的話,結果將是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間,由于原材料等進項稅額抵扣較多,遠高于銷項稅額,導致企業幾乎無稅可繳,而在建筑工程竣工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會計期間集中繳納增值稅,不利于稅款均衡入庫。
4.納稅地點的選擇存在兩難
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納稅地點的確定不僅關系到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分配,而且也把建筑業納稅征管陷入一個兩難境地。若繼續維持在勞務發生地納稅,因異地施工的財務核算多在機構所在地,大部分情況下單個項目的施工企業只是臨時建立起的施工隊伍,基本上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而增值稅計算比營業稅復雜,如果由施工企業自行繳納增值稅,由于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企業很難準確核算出當期銷項、進項稅額,也就不可能按照當期增值額繳納增值稅;如果由建設方代扣代繳的話,同樣也會因建設方不可能全面清楚了解施工企業的財務信息而按照實際增值額代扣代繳增值稅。若選擇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納稅,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應稅勞務的工程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情況,監管實施很難到位,而這會使得納稅企業利用監管漏洞對異地勞務采取少納稅款甚至隱瞞納稅義務等方式偷逃稅款。
三、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政策建議
(一)實行17%的基本稅率,輔以特定的財政補貼
從國際實踐來看,建筑業的稅收待遇最好還是和其他行業一視同仁。根據上文的稅負測算,如果對建筑業適用低稅率13%,對國家財政沖擊很大。如果特意為建筑業設置一檔新稅率的話,比如稅率16%,雖然行業稅負接近持平,但是過多的稅率檔次會增加增值稅制度的復雜程度,削弱增值稅的中性優點。因此,建議建筑業實行基本稅率17%。雖然建筑業行業整體稅負略有增加,但增幅很小,對建筑業發展影響應該不大。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3%的征收率,與原來的營業稅稅率3%持平。此外,從投入產出表中可以發現,建筑業行業流向其他行業的“中間使用”部分產值約為2000億元,而流向最終消費、資本形成和出口的“最終使用部分”約為60187億元。這說明建筑業有絕大部分產值流向了最終消費。因此視國家政策需要,可對那些為政府實現某種社會目標而進行的工程項目,如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房建設、水利設施、公路建設、農村建房等,由納稅人就這些特殊項目的稅額繳納申請財政補貼。直接的財政補貼支出并不會扭曲稅收經濟效率,可以作為平衡行業稅負實現公平的手段之一。
(二)加強征管的措施
1.以企業資質與財務核算劃分納稅人類別,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
建議實行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與財務核算兩項標準作為劃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行業標準分為三類: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及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其中每個資質等級標準都對收入規模、資產規模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劃分建筑業納稅人類別時,可以將具備資質等級、財務核算健全的建筑業企業直接認定為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具備資質等級而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建筑業企業,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專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在輔導期內督促并輔助企業規范財務核算,直至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于不具備資質等級但財務核算健全、能如實反映銷項、進項稅額的建筑業企業,可以自行選擇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規范辦法計稅,或選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辦法計稅。對不具備資質等級且財務核算也不健全的建筑業企業應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計稅。對提供建筑勞務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監管,可以借鑒比利時的經驗,要求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代扣代繳,以實現對建筑環節稅款的源泉控管,同時也能有效遏止非法轉、分包經營,改善建筑工程質量。
2.規范建筑業發票管理,對初級原材料憑小票抵扣
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提高防偽技術和嚴謹審核程序,并嚴懲偽造、倒賣、盜竊、虛開專用發票等進行偷、騙、逃稅等不法行為。充分發揮建筑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監督作用,對建筑業的非法使用發票等不誠信行為,最好能與企業資質評級掛鉤,以促進企業依法納稅。對提供建筑業原材料的個體生產者等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考慮對其提供的部分建筑原材料,主要是建筑用初級原材料,參照“自產農產品”增值稅管理,允許購買者憑借收購憑證按比例計算進項抵扣額,但要達到稅收政策目的就必須進一步加強稅收監管,經常性地進行稅收稽查。
3.明確計稅依據,建立增值稅預繳制度
影響建筑業計稅依據確定的因素包括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工程承包方式等。不同的工程承包方式,因承包雙方之間經濟關系形式的不同,對計稅依據確定的影響也不同。建筑業的銷售收入主要為工程結算收入,要明確計稅依據就得先確認納稅人工程結算收入實現的標準。目前營業稅已實現了部分的差額征稅,比如對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全過程總承包或分階段總承包的建筑企業,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征營業稅的收入額。營業稅的差額征稅本質上已經有了些增值稅的影子,為建筑業的增值稅制度推行奠定了基礎。因此,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計稅依據可參照其繳納營業稅時的稅基。為有效解決建筑工程周期長、盈利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行業特殊問題,建議可對建筑業實行增值稅預繳制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計算和預繳增值稅,按月申報,工程竣工后再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工作及業務特點
(一)主要工作業務范圍劃分 房地產是房產與地產的總稱。房地產開發可將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開發,也可將土地和房屋分開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它既是房地產產品的生產者,又是房地產商品的經營者。房地產企業所主要從事的業務有:土地的開發與經營,涵蓋企業將有償獲得的土地開發完成后,既可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也可自行組織建造房屋和其他設施,然后作為商品作價出售,還可以開展土地出租業務。房屋的開發與經營,涵蓋房屋的開發指房屋的建造。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經營與施工企業不同。其經營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開發經營的計劃性。企業征用的土地、建設的房屋、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設施都應嚴格控制在國家計劃范圍之內,按照規劃、征地、設計、施工、配套、管理“六統一”原則和企業的建設計劃、銷售計劃進行開發經營。其次是開發產品的商品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全部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按照供需雙方合同協議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作價轉讓或銷售。第三是開發經營業務的復雜性。所謂復雜性包括兩個方面:經營業務內容復雜、涉及面廣,經濟往來對象多。第四是開發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開發產品要從規劃設計開始,經過可行性研究、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七通一平、建筑安裝、配套工程、綠化環衛工程等幾個開發階段,少則一年,多則數年才能全部完成。第五是經營風險大。開發產品單位價值高,建設周期長、負債經營程度高、不確定因素多,一旦決策失誤,銷路不暢,將造成大量開發產品積壓,使企業資金周轉不靈,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行為的稅收繳納相關法律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根據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31號,2004年)的規定,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開盤預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收入會計確認與稅務要求
(一)會計確認 房地產作為一商品,由于其建設周期長、商品價值高、法律在物權轉移上規定以“登記”為要件等自身存在的特有性質,“現房銷售”占比較低,而多以預售為主。因此,對于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預售收入的會計確認就尤其值得關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當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預計將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顯然,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預售收入在會計上不符合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預收房款應暫時掛賬“預收賬款”科目。
(二)稅務要求 稅務會計遵循法定性原則,即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不論其會計上如何處理,也不論其業務金額的大小,一律按稅法規定計征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收入涉及如下稅種:第一,營業稅金及附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賬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房地產企業必須按預售收入計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繳納印花稅;第二,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核算不同于“營業稅金及附加”,因為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第十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第三,企業所得稅。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的項目投資費用估算
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過程就是房地產商品的生產過程,因而其投資估算與成本費用估算不可截然分開,應合二為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與成本費用估算的范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土地開發成本、建安工程造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及開發期間的稅費等全部投資。房地產建設項目各項費用的構成復雜,變化因素多、不確定性大,依建設項目的類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點,因此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其投資和費用構成有一定的差異。對于一般房地產開發項目而言,投資及成本費用.由開發成本和開發費用兩大部分組成。
(一)開發成本 主要包括8項:(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并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筑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2)土地征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土地征用費。國家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占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拆遷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3)前期工程費。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準估算。“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準估算。(4)建安工程費。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建筑、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采用單元估算法、單位指標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標估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驗估算法等估算。(5)基礎設施費。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采用單位指標估算法來計算。(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7)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5%計算。(8)開發期間稅費。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準估箅。
(二)開發費用 主要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1)管理費用。可按項目開發成本構成中前1-6項之和為基數,按3%左右計算。(2)銷售費用。它指開發建設項目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或委托銷售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廣告宣傳費,約為銷售收人的2%~3%;銷售費,約為銷售收入的1.5%~2%;其他銷售費用,約為銷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項合計,銷售費用約占銷售收人的4%~6%。(3)財務費用。指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為借款利息和其他財務費用(如匯兌損失等)。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的涉稅處理
由于其經營活動的特殊情況和管理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施工企業相比,會計核算有如下特殊情況:產成品的種類多,核算方法不同;產品成本的核算復雜;經營收入及其相關稅金的核算不同。經營房地產投入資金多,風險大,在項目的規劃階段,必須對項目的投資與成本費用進行準確的估算,以便作出經濟效益評價、投資決策。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稅費的會計處理,制度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統一規定,作者結合實際工作中的做法,對主要稅種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科目設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設置“應交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所得稅費用”等科目,核算各類預售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其具體核算內容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對于會計科目的一般界定實施。
(二)營業稅費核算 由于樓盤尚未開發完工,財務會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預售房款不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暫作“預收賬款”入賬。但是,稅法在確定計稅基礎時采取的是“形式主義”,往往遵循“形式重于實質”原則,稅務會計更重視發票、索款憑據、合同等形式。按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房地產企業收到預售房款,即負有納稅義務,次月征稅期內必須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根據收入、成本配比原則,收入不能確認,按預售款計算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也不能計提計入成本。按預收房款計算應繳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時,借記“應交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樓盤開發完工,預售收入符合確認條件,此時,應根據結轉的“預收賬款”按相應比例將“待轉稅費”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借記“預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
(三)土地增值稅核算 房地產企業預繳上地增值稅,應根據完工和結算竣工的工程項目,及時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營業稅費”,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繳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補繳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
(四)企業所得稅核算 國稅發[2009]31號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這種“預計毛利額”在會計上并不做賬務處理,只是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上作為“調增項目”專項反映,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作者認為,以預計毛利額計繳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額,在會計上作為“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借方反映,作為完工結轉銷售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的抵扣項。
[關鍵詞] 工程審計后評價
前言
對工程進行后評價是指工程完成后,對工程目標、執行過程、效益和影響所進行的全面而系統的分析,已在吸取經驗教訓,提出對策建議,提高管理水平和改進投資效益。所以我們要注重投資前期評價,為工程決策提供可靠信息,工程一旦開始,應將建設周期縮到最短科學確定籌資渠道,使工程資金結構合理。
對工程進行后評價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首先確定評價的對象,提出目的;再進行籌劃準備,并收集資料,進行深入調查;根據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編制評估報告。工程后評價應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結合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對比分析法、邏輯框架分析法和成功度分析法。
二、對工程進行后評價的審計重點
1、對工程全過程的回顧和總結,即從工程的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全面、系統地總結各個階段的實施過程、問題及原因。
2、對工程的效果和效益進行分析評價,如對工程技術成果、財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管理效果等進行分析評價,對照工程可研評估的結論和主要指標,找出變化和差別。
3、對工程目標和持續性進行評估,即對工程目標的實現程度及適應性、項目的持續發展能力及問題、項目的成功度進行評價,得出后評價結論。
三、工程審計怎樣對工程進行后評價
3.1、收集與工程項目后評價審計有關的各種資料
與此工程單位的資料整理的主要負責人商議,收集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資金來源、稅收制度、工程設備、材料、工程施工情況表、竣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要確保資料的全面性,可靠性。
3.2、工程全過程各個階段的后評價
1、工程策劃與決策的后評價
前期階段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評估是基本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對工程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以及為什么要投資、何時投資、如何實施等重大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項目前期階段咨詢對工程項目長遠經濟效益和戰略方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所以要考慮工程是否進行了多方案比較,是否選擇了正確的方案;工程的效果和效益是否可能實現;是否可能產生預期的作用和影響。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分析原因,得出結論,并結合市場和需求預測、建設內容和規模、裝備、原材料等供應、工程的配套設施、社會效應等因素。
2、工程準備階段后評價
工程項目合同評價
合同是工程項目業主依法確定與承包商、供貨商、制造商、咨詢者之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并通過簽訂的有關協議或有關法律效益的文件,將這種關系確立下來,這些合同包括服務類合同(如監理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咨詢服務合同等)、物資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等。
執行合同包括勘察設計、設備物資采購、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咨詢服務和合同管理等。合同分析一方面要評價合同依據的法律規范和程序等,另一方面要分析合同的履行情況和違約責任及其原因分析。工程項目合同后評價中,對工程監理的評價十分重要。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評價
勘察設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的選擇是否符合招投標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成果文件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提供,有無因勘察設計文件延后而影響整體工程進度;分析勘察設計的成果文件的深度是否滿足要求,分析設計變更原因,看是否有因為設計深度不夠而導致投資增加的情況,且對總投資的影響有多大;分析勘察設計單位的服務意識是否滿足工程的需要,有無因勘察設計的不配合而影響工程進度。
3、工程實施階段后評價
工程進度評價
工程進度是指工程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經驗收合格并交付所經歷的時間。工程項目進度目標不能按計劃實現的原因有多種,因為與項目進度有關的單位較多,包括業主、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的政府部門等等,如果不能做好與這些單位的協調工作,進度控制工作將是十分困難的,所以要從多方面來分析評價進度完成的狀況。
對工程進度評價,核實實際開工、竣工日期,并與計劃工期進行對比,首先分析進度總體目標是否提前或延誤,根據施工過程中執行情況,分析分項及個階段實際進度的偏離程度,據以分析產生偏差的主要原因。評價時還應將計劃工期進行對比分析,判斷計劃工期是否控制在定額工期的范圍內。
工程項目管理評價
工程項目管理評價是指管理者對工程造價、質量、進度三項指標的控制能力及結果分析。其中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工程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否得當,如監理制度、項目管理、代建制等,分析工程質量有無達到預期的質量標準,有無出現安全事故;分析工程投資是否控制在預期的范圍內。
在竣工驗收和項目效益評價的基礎上,考察項目立項工作是否符合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否為重復或不必要的建設,考察項目建成的實際效果,是否具有適用性、先進性、經濟性及與相關設施的配套性,以分析建設工程整體規劃的前瞻性;考察項目計劃下達情況,以分析工程管理工作的計劃性;考察項目建設周期是否按初步設計如期完成,以分析對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是否到位;考察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以分析資金運營能力和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通過對項目管理的后評價,可以使我們了解項目管理的整體情況,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改進管理工作,提高項目決算水平。
4、工程竣工以后的評價
質量和安全情況評價
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質量是工程項目的生命,要想成功地管理好工程項目就必須將質量問題作為項目管理的核心內容。
工程質量和安全情況分析與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計算實際工程質量合格品率以及實際工程質量優良品率,并將實際工程質量標準與合同文件規定的或其他同類項目工程質量狀況進行比較。分析設備質量情況,設備極其安裝工程質量能否保證自投產后正常生產的需要,有無重大質量事故,計算和分析工程質量事故的經濟損失。如計算返工損失率,因質量事故拖延建設工期造成的實際損失。
運營狀況評價
項目效益后評價是以項目交付使用后實際的使用效果為基礎,運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重新測算,得到相關的投資效果指標,然后將它們與項目前評價時預測的有關經濟效果進行對比,評價和分析其偏差情況以及原因,吸取經驗教訓,從而為今后提高項目的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決策服務。
工程項目運營階段是指項目投產到項目生命周期末的全過程。它是通過投產后有關實際數據資料或重新預測數據,衡量工程的實際運營情況和實際投資效益,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工程運營既要從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進行評價,也要分析其運行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主要有:企業運營管理狀況評價;項目技術和經濟后評價;達產年限評價;對環境影響和社會后評價等。
可持續發展評價
工程的持續性是指在資金投入完成之后,項目的既定目標還能繼續,是否可持續下去,接受投資的業主是否愿意并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繼續去實現既定目標。
特別要注意環境的評價,環境狀況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工程的特征,列出與工程有關的環境因素并且加以分析、預測,根據每項因素對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有主次的進行分析,根據各自的權重綜合平衡評價。同時看是否有可重復性,及是否在未來以同樣的方式建設同類項目。而持續性影響因素一般包括政府政策,管理、組織和地方參與,財務因素,技術因素,社會文化因素,生態因素,外部因素等。
關鍵詞: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 ;投資控制
1引言
在工程項目建設前期,影響項目建設投資決策的因素很多,其中對投資決策影響較大的因素主要有項目建設地區的確定、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等。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業主應針對上述主要影響因素進行重點監控,以實現對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投資控制。
2合理確定項目的建設地區
1、在實際進行工業建設項目選址時,由于原料地、能源地和消費地自然分布的客觀差異,“靠近”的原則往往不可能同時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不同項目各自不同的技術經濟特點決定取舍。例如,對于產品生產過程中原料失重比例大的工業建設項目,像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礦產品等初級加工產品的建設項目,應首先選擇靠近原料產地建廠高耗能的工業建設項目,如火力發電廠、電解鋁廠、電石廠等工業項目,應靠近能源產地建廠,如靠近煤礦或發電廠等對技術密集型建設項目,應當在工業和科技力量雄厚而且集中、協作和配套條件完備、信息靈通的大中城市選址。
2、工業規模適當聚集的原則工業規模適當聚集,是指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基本建設中,通過總體規劃和工業布局的逐步實現,將一系列的工、礦企業以及能源、交通運輸設施等,聚集成為有一定規模的工業基地和城鎮,以利于形成“集聚效益”。這種“集聚效益”的具體表現相關企業集中配置,便于形成綜合生產能力,對各種資源和生產要素能夠充分利用,也便于發展提高、技術革新和開發新產品,有利于充分發揮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企業分布相對集中,有利于在節約投資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統一建設完整、配套的生產性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為充分發揮企業現代化生產能力和效率提供基礎條件。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業布局的聚集程度要適當,并不是越高越好。當工業布局的聚集程度超越客觀條件和經濟合理界限,工業集聚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的總和超過生產集聚產生的效益總和時,反而會造成項目投資的增加,綜合經濟效益的下降。
3科學地確定建設標準水平
1、建設標準的主要內容
建設標準以建設項目為對象,其標準或指標的主要內容有建設規模、占地面積、工藝設備、建筑標準、配套工程、勞動定員等,具體內容應根據各類建設項目的不同情況而定。
2、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原則
在具體制定建設標準時,應認真、準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建設方針和技術經濟政策,從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水平和社會進步的實際需要出發,區別不同地區、不同規模、不同等級、不同功能,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標準水平。例如,大多數工業交通項目應采用中等適用的標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項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標準可適當提高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公共建筑工程項目,應堅持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等等。在建設項目標準的各項規定中,應當盡量給出量化的指標,不能量化的要有定性的原則要求。
4業主應做好項目經濟評價
(1)經濟評價的主要內容
工程項目建設經濟分析的主要內容分為財務分析和國民經濟評價兩個層次。
1、項目財務評價項目財務評價是根據國家現行財政、稅收制度和現行價格,分析、計算擬建項目的投資、費用、盈利狀況、清償能力及外匯效果,以反映項目本身的財務可行性。投資者可以根據財務評價的結論,考察項目的風險程度,決定項目是否值得投資興建。
2、國民經濟評價是采用費用與效益的分析法,運用影子價格、影子匯率、影子工資和社會折現率等經濟參數,計算分析項目需要國家付出的代價和對國家的貢獻,考察投資行為的經濟合理性和宏觀可行性。決策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評價的結論,考慮建設項目的取舍。
(2)經濟評價的主要監控原則
對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進行監控時,主要應控制使經濟評價把握好以下六條基本原則
1、動態分析與靜態分析相結合,以動態分析為主過去的評價方法一般是以靜態分析為主,往往不考慮資金投入一產出的時間價值,其評價指標也很難反映未來時期的變動情況。因此,應當通過監控使經濟評價堅持動態分析與靜態分析相結合,以動態分析為主的原則,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因素,進行動態的價值判斷,將項目在建設和生產不同時間段上資金的流入、流出折算成統一時點的價值,變成可加性函數,從而為不同項目或方案的比較提供同等的基礎條件。采用這種評價方法,在使投資者和決策者樹立資金時間價值觀念和資金回收觀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經濟評價的本質,就是通過費用一效益計算,對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經濟活動進行量化的價值判斷。因此,在對經濟評價進行監控時應明確要求凡可量化的經濟要素都應作出定量的描述,要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的原則,比如,一切工藝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環境方案的優劣,都應盡可能通過量化的計算指標將隱含的經濟價值揭示出來。
3、全過程效益分析與階段效益分析相結合,以全過程效益分析為主經濟評價的最終目的,就是衡量項目的整個計算期,包括建設階段和生產經營階段全過程經濟效益的大小。長期以來,猶豫項目的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分數不同部門管理,對項目的經濟評價往往偏重于建設投資的多少、工期長短、總造價的高低,但對項目投產后的經濟效益重視不夠。因此,在監控中要強調項目的經濟評價應堅持全過程效益分析與階段效益分析相結合,以全過程效益分析為主的原則,將評價的著眼點和歸宿點放在全過程的經濟效益分析上。
4、宏觀效益分析與微觀效益分析相結合,以宏觀效益分析為主對項目進行經濟評價,不僅要看項目本身獲利多少,有無財務生存能力,還要考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需要國民經濟支付多大代價及其對國家的貢獻大小。在實際項目經濟評價中,人們往往更加看重項目自身的效益大小,以及本地、本行業發展的需要,致使一些宏觀經濟效益不佳的項目常常得以通過。因此,在監控中要強調項目的經濟評價應堅持宏觀效益分析與微觀效益分析相結合,以宏觀效益分析為主的原則,比如,當對項目進行的財務評價與國民經濟評價的結論發生矛盾時,一般應堅持以國民經濟評價的結論為主來考慮項目或方案的取舍。
5、價值量分析與實物量分析相結合,以價值量分析為主不論是財務評價還是國民經濟評價,都要設立若干實物指標和價值指標。由于受計劃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項目在進行經濟評價時,往往側重于考慮生產能力、實物消耗、產品產量等指標。因此,在監控中要強調項目的經濟評價應堅持價值量分析與實物量分析相結合,以價值量分析為主的原則,應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前提出發,將投資因素、勞動因素、時間因素等都量化為資金價值因素,對任何項目或方案都用一可比的價值量去分析,并作為判別和取舍的標準。
6、預測分析與統計分析相結合,以預測分析為主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既要以現有狀況水平為基礎,又要作有根據的預測。因此,在監控中要強調項目的經濟評價應堅持預測分析與統計分析相結合,以預測分析為主的原則。比如,進行國民經濟評價時,在對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以及數額進行常規預測的同時,還應對某些不確定因素和風險性做出估算,其中包括敏感性分析、盈虧平衡分析和概率分析。
參考文獻:
一、“離岸”和“外包”概念的辨析
在展開本文之前,先簡單地對“離岸”和“外包”概念進行梳理,因為在我國,通常的“外包”含義比較混淆。 當一個企業確定了將產業價值鏈中對地點敏感度、依賴度不高的部分進行轉移,通常面臨兩種決策方案。首先,該企業必須決定是把這部分業務轉移到國外還是在本國完成,也就是“離岸”還是“在岸”的問題,然后再決定這部分業務是“外包”(outsourcing)給完全獨立的第三方還是自己進行“控股”操作(captive ),比如成立全資子公司、建立合資企業或收購本地企業。
1.“離岸”決策
該企業將業務轉移到低成本的國家,具體操作方式包括與完全獨立于該企業的服務提供商簽訂項目合同,或在該國通過FDI的方式(獨資、合資或合作)建立自己的離岸控股中心。前者為離岸外包(offshore outsourcing),如歐美企業將大量有關應用軟件開發的項目離岸外包給印度本土知名的ITC、Wipro、Infosys 等IT公司;日本和韓國將軟件設計項目離岸外包給中國本土知名的軟件公司,如東軟集團、海輝軟件、中訊軟件等;后者稱為離岸控股( captive offshore),它與前者的最大區別是,承包方是發包方在目的地國家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企業,如IBM公司將它的研發中心設在印度,德國的DHL公司將它的IT服務中心設在葡萄牙等。
2.“在岸”決策
這個獨立的承包方或者作為子/分公司或合資企業形式的承包方是和發包方處于同一個國家。如果是外包方式,我們稱為在岸外包( onshore outsourcing),比如美國公司Halliburton 將軟件應用管理外包給美國本土的Accenture 公司;否則我們稱為共用服務或在岸控股( captive offshoring/captiveonshoring),比如美國的Wells Fargo 公司在猶他州、加利福利亞等地設置它的呼叫中心。目前,全球在岸外包的金額仍遠遠大于離岸外包,從此也可見離岸外包的巨大市場潛力。
據印度Infosys機構的調查,投資印度的38家國外知名軟件公司,有61%都是通過控股離岸的方式在印度建立控股中心。在中國投資的研發中心也絕大多數是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比如摩托羅拉中國科學院、朗訊貝爾實驗室和微軟中國研究院等。對于承包方的政府而言,發達國家的企業無論是采用項目合同的方式進行服務外包,還是采用FDI方式在承包方當地建立控股離岸中心,都將因為技術外溢效應得到收益,帶動當地的IT服務產業發展。因此本文確立的視角是西方企業的IT服務業“離岸”動機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采用離岸外包還是控股離岸的問題。
二、IT服務“離岸”的動因是多元化的
導致企業做出離岸決策的動因不是單一的,往往是主導動因和其他動因的綜合作用。簡單地講,這些動因可以歸納為四類。
1.基于成本主導動因的離岸
據統計,IT服務離岸大都源于西方企業“節約經費”的目的,近80%的企業首先都是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即IT人員工資。2004年美國程序設計員的小時工資是中國的3.1倍,是印度的6.3倍,德國的小時工資是中國的3.9倍,是印度的7.7倍。據波士頓咨詢公司統計,勞動力開支占西方發達國家的IT企業的總支出的75%,而離岸后,工資支出只占15%-50%。此外,IT服務行業的人力成本除了工資外,還包括人才的搜尋成本、培訓成本、流失成本和維持成本等。因此,要保持一個穩定的IT服務團隊就必須支付高昂的人力成本,這對一般企業而言是一個不小的負擔。除了勞動力成本低廉外,發展中國家其他相應的商業費用也比較低廉,比如商業用地的租金、水電等能源的費用等。但必須指出的是,隨著全球服務外包的深入發展,低廉勞動力的主導誘因正在向既“價廉”但更“物美”的勞動力優勢動因轉換,發包方不再僅僅看中成本的低廉,而更看重優質的勞動力能夠提供的服務質量。
2.基于尋求人才的離岸
近年來由于受經濟增長放緩、人口增長放慢(甚至負增長)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影響,很多發達國家的勞動力供給逐步減少,很大程度上制約了IT產業的發展。據統計,目前美國IT人才缺口達100萬,歐洲IT人才缺口更達到170萬之多。據德意志銀行統計,德國從2000年開始利用移民刺激政策吸納IT人員,每周簽發的綠卡就達50多個之多,但到2004年為止,仍有30%的德國IT公司表示他們無法雇傭到合格的IT技術人員。德國每年的IT本科畢業生大約5000人,美國是2萬5千人左右,而印度和中國的畢業生人數分別是12萬和25萬左右。加上發展中國家IT人才水平不斷提高,逐步得到更多國外企業的認可,因此發展迅速的西方信息產業企圖通過服務外包的形式尋求更多合格的IT人才。1991年到1995年,Siemens、IBM、 Oracle等全球十大IT公司陸續率先進入印度建立“控股離岸”中心,便是為了利用印度的軟件人才。到目前為止,全世界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人才中印度人占30%,與此同時,印度IT人才還在以每年6萬人的速度急劇增長。這些高質量、低成本的人才成為印度軟件業乃至整個信息產業迅速崛起的引擎。
3. 基于開發新市場的離岸
盡管有的市場在承接IT服務“離岸”項目中還缺乏完善的基礎設施或其他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包企業的生產管理成本,但出于占領市場的目的以及獲得“先行者”的市場優勢,發包企業也會將產業價值鏈轉移到目標市場。世界知名的跨國公司紛紛在中國建立子公司,便是著眼于中國高速增長的市場經濟,這些子公司本身便需要大量的IT服務。2007年,這些外資公司的IT服務訂單就高達6億歐元。美國大多數從事外包的IT企業,比如畢博管理咨詢,優集系統公司等都已經進入中國開拓外包市場;而印度的四大外包企業從2002年起也陸續在中國建立了辦事處。2008年的金融危機讓印度認識到他們過度依賴美國市場的風險,因此加快了進入中國市場的步伐。
4. 基于產業鏈國際延伸的離岸
全球化經濟背景下的競爭格局已從原有的單個企業間的競爭轉變為產業鏈的效益競爭,為了集中精力發展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勢必將那些輔助或非專業化環節轉移給局外企業,利用不同國家和地區在資源與市場等方面的差異,將價值鏈的各活動環節設立在投入產出比率最高的國家和地區,實現全球范圍的資源與市場整合。據Roland Berger調查機構2004年統計,40%多的西方企業是出于維護核心競爭力的動因而將產業鏈中的服務崗位進行國際延伸。IT服務因為對于地點敏感度較低,成為主要的“離岸”環節,而對IT依賴度較高的金融業、軟件業、電訊業、電子科技產業則成為主要的“離岸”產業。以金融業為例,涉及IT環節的費用占總運營成本的20%以上,從上世紀90年代GE金融(通用金融)率先在印度建立起外包基地開始,正式掀開了西方企業尋找“世界辦公室”的產業轉移序幕。據金融研究公司TowerGroup的調查及預測,全球最大的15家金融企業將IT項目的外包業務從2005年的16億美元擴大到了2008年的38.9億美元,年平均增長率為34%。
5. 基于投資環境吸引力的離岸
發展中國家積極友好的開放態度和優惠的招商引資政策,特別是諸如雇工制度的靈活性、補貼制度和優惠的稅收制度等,對發達國家的企業采取“離岸”決策起到了推動作用。當本國的商業環境發生變化,諸如存在過高的稅收、過多的行政干涉以及過多的商業行為限制規定等,就更會導致企業的離岸決策決定。2008年金融危機產生后,為了降低運作成本以及尋求更為寬松的經營環境,西方企業推動了IT服務的“離岸”,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難得的機遇。
三、IT 服務離岸選址決策對承包方IT服務產業的啟示
1.制定有利于離岸企業提高整體收益的政策措施
新經濟條件下的IT服務“離岸”已經從最初的單純降低成本驅動發展為當今的整體效益戰略,不僅注重對成本的有效控制,更注重與本地管理思想與開發力量之間的高效整合。特別是在離岸的前幾年,由于選擇承包方的風險、進行FDI的初期投入、管理經營費用的繳納以及承包方員工由于技術不熟練導致的產出效率比較低下等原因都可能造成企業降低開支的目標不能立即實現。據波士頓咨詢公司統計,加上諸多離岸管理經營費用,發包企業的總開支如果不能縮減30%,則將很難抵消它在整個合同期間將發生的管理經營費用。因此,承包方政府除了在土地、水、電等生產要素方面盡量提供政策優惠外,還要通過建立高效的公共服務平臺和監督管理機制,減少企業的行政管理負擔,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加強財政資金支持,加強融資與信貸支持,為中國的IT公司市場準入提供便利條件,進而才可能降低中國IT服務出口的成本,提高發包方的整體效益。
2.完善人才培養機制,提高服務人員素質
隨著IT服務外包的深入發展,很多服務活動從最基礎低層次的呼叫中心業務逐漸向具有更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的IT系統運營服務轉移。這種發展趨勢對承包方的服務能力、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發展中國家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直接影響了西方企業的離岸選址決策。英國的一個消費者機構在一份調查中發現,對海外客服中心表示不滿意的人數是對本土的3倍。調查中說,除了語言、文化障礙外,印度服務意識不能滿足英國客戶的需求,導致了英國的Abbey銀行、第二大能源公司Powergen紛紛關閉了在印度的客服中心將其全部轉移回英國。越來越多的外包企業,更加注重權衡外包對服務與品牌造成的影響,可見一味地強調傳統的成本因素,而忽略對勞動力素質的培養和技術能力的提高,已經不能滿足全球IT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要求。
對于中國而言, IT 人員的語言能力是服務意識、質量建設工程的重中之重。據麥肯錫全球調查機構對在中國的跨國公司進行招聘面試結果的調查顯示,只有不足10%的中國本科生具備在跨國公司從事涉外服務的工作,其中就包含IT服務這樣大量需要客戶溝通能力的職位。此外,調查還表明,中國本科生強于理論知識,但欠缺實踐操作能力。因此,中國如果要提高在IT服務承包市場上的地位,必須從高等教育改革入手,大力培養復合型的國際人才。同時要大力通過社會辦校,企業辦校,校企聯合培訓的方式,提高IT人員的實踐操作能力,特別是利用發包方自身的人才培養優勢,提高當地IT人才的素質。如IBM在中國已經啟動的“天才孵化計劃”,微軟投資近兩億元與中國高校共同培養軟件人才,在全國各大高校和科研機構推出每年150場學術講座,都起到了打造人才池的助推作用。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中國的知識產權狀況是諸多發包方尤為擔憂的因素。中國2008年IT服務出口總額只占出口總值的3%,而印度高達26%。據BSA和IDC 兩大機構的大概估計,中國軟件的盜版率是82%,而印度是69%,這個比例基本上和德國銀行對一個國家的軟件盜版率和人均GDP(用PPP調整)的關系分析模型中的平均比例吻合,根據中國的人均GDP得出的盜版平均比例為80%。該研究指出,一個國家的盜版率每超出平均比例1個百分點,IT服務的出口比例則將降低0.1個百分點,也就是說,中國如果把盜版率降低到平均水平―80%,IT服務出口比例將增長1個百分點,達到4%。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增加承接IT服務外包的吸引力具有重大的意義。作為中國政府,必須加大執法力度,打擊非法使用盜版軟件,對使用盜版軟件情節嚴重的企業要予以行政處罰,這是保證順利推進正版化工作的必要手段;同時也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認識,營造“拒絕盜版、使用正版”的良好社會氛圍;此外,要鼓勵企業使用正版軟件,獎勵企業的自主創新,營造“尊重知識、自主研發”的科技創新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