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未成年的保護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汪建成:從宏觀來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手段暴力化、主體低齡化、財產犯罪比例上升,并且在組織形式上呈現出日趨團伙化的趨勢。
具體到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的犯罪而言,首先,犯罪行為類型及其牽涉到的罪名主要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詐騙、搶劫、、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罪名。而這其中又表現出聚眾犯罪的傾向。其次,涉案的未成年人絕大多數處于失學、失管狀態,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籍未成年人比例較大,這些未成年人中有不良行為者居多。另外,部分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務工或兼職,但對于娛樂場所的性質和危害認識不足,在從眾心理和經濟誘惑影響下,容易在同學、朋友等朋輩群體中引起連鎖反應,競相效仿,形成“亞文化”群體。
《檢察風云》:未成年人對于事物的認識能力有限,面對誘惑和不良影響時的意志也較為薄弱,這些都是未成年人容易失足的主觀原因。那您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是否還存在更深層的社會原因?
汪建成:我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成因的分析應該區分兩個群體各自加以討論。
對于處在正常成長環境和教育環境的未成年人來說,國民基本素質教育的缺乏是導致其面對復雜的社會現象和不良影響時應對能力不足的原因。目前我國的教育系統在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培養上偏重抽象、空泛的理想教育、政治教育,而一些諸如公民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合作意識以及預防突況的應對常識等國民基本素質教育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地位。這導致了未成年人在初涉社會時欠缺足夠的判別是非和保護自我的能力,因而增加了其實施犯罪行為的風險。而對于具有不良行為或者已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盡管我國早已在立法上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考慮而確立了教育感化為主的方針,但社會各界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態和觀念卻遠遠落后于立法的變化。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法律的規范作用僅僅是一個方面,而另一方面,社會對此類犯罪所持的不寬容態度,也容易導致諸如標簽化等社會問題,從而使得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受到阻礙。這種立法與社會觀念之間所存在的究竟以感化為主還是懲罰為主的沖突,表明在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還有待社會心態的寬容和觀念的更新。
《檢察風云》: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在我國是一個有待破解的難題,而且在世界范圍內都普遍存在。您是否可以結合國際社會的實踐經驗來談談新修訂的刑訴法中的相關規定?
汪建成:事實上,早在1985年中國就作為發起國和締約國促成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并因其1984年于北京召開的“青少年犯罪與司法”專題專家會議上經討論、修改而定稿,故又稱《北京規則》。《北京規則》的宗旨,要求會員國采取的社會改革應努力促進少年的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犯法律的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處理,既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該規則的制定本身就集中了各國青少年立法的成功經驗,因而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和支持,對促進會員國建立和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了重要貢獻。
我國新修訂的刑訴法中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這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個重大里程碑,彰顯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重視以及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然而,對比《北京規則》,我們依然要承認目前的立法成果與公約的要求存在差距。
例如,這次修訂中確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就還有改進的空間。誠然,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記錄的不利后果奠定了基礎,是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領域的一次進步。但同樣不應忽視,“前科封存制度”并不等同于“前科消滅制度”,后者的重點在于“消滅”,即在一定情況下,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銷毀。如此,被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不再存在。《北京規則》第19條和第21條均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這一處置將產生多重后果:
一是刑事法上的效果,即在實體法上不能構成累犯、可以適用緩刑、保釋;訴訟法上不得作為較輕的程序處置的障礙,且不得將其作為品格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等;二是其他法律上的效果,即未成年人不承擔因前科造成的民法、行政法上的資格喪失,在就業、學習等方面也不受歧視等。
目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不僅與國際公約的規定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而且與我國現行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中的一些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改革成果也有一定距離。
從犯罪記錄封存的角度看,在本次修訂中將其限定在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也過于狹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的價值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促進其盡快回歸社會,并免受因已經接受過懲罰的犯罪行為再次受到社會的歧視。在決定是否封存時,未成年人的利益始終是價值衡量中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這也是國際公約關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要求。與此相比,未成年人已然犯罪的危害程度或其人身危險性并不是這一制度的主要考慮因素。也就是說,并不因為未成年人被判更重的刑罰,其犯罪記錄就更有被公開的理由。正因為如此,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其他國家的立法例,都沒有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上,作輕罪和重罪的區分。
《檢察風云》:您對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什么期待和建議嗎?
汪建成: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應該予以重視并落到實處,從司法制度的角度來說,未成年人犯罪特別訴訟程序領域或許可以成為我國司法文明和進步的突破口。例如可以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試行律師訊問在場制度。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的原則,以及程序、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到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針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方針,是解決我國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
(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預防法》第44條和《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懲罰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是一個緊密相連、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一個緊密相關、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
三、少年司法體系
《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四、審判方式及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注重疏導方式啟發式的特殊審判方法
1、制作“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2、營造良好的法庭氛圍。
3、少年審判與成年人審判最大的區別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階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權利
1、審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2、少年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此,《刑訴法》第152條有明確規定。
3、有獲得辨護的權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護包括以下內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護的權利。②少年法庭必須保障少年被告人獲得辨護。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應由律師擔任辨護人④名譽權受保護。
五、適用刑罰處罰措施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內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內的從輕處罰,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無期徒刑。
2、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應從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規定對少年犯罪者不適用死刑是由我國刑罰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點決定的。
(三)擴大適用緩刑
緩刑是我國《刑法》對罪行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監督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四)盡可能適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主刑。
(五)少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是一種從上剝奪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罰方法。
(六)減刑、假釋適度放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犯罪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適度放寬。
六、矯治設施及手段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關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滿16周歲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送勞動教養。
(三)已滿14周歲還不滿16周歲依法不予以刑事處罰的送收容教養。
(四)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緣少年送工讀學校。
(五)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中創造的一種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對違法和輕微犯罪以及緩刑、假釋少年進行幫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習性,健康成長的社會性管理措施。
我國刑法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稱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問題,它被不少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稱之為難以醫治的“社會痼疾”是繼環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中國家,大都面臨未成年人犯罪增長。犯罪率日益攀升的問題。聯合國自1995年迄今為止已召開了七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議題之一,并且對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斗爭,已成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都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圍繞少年刑事審判這個中心,就未成年人審判,少年犯罪預防,矯治等內容,簡要談談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法律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教育的原則,以及程序,大法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健康成長的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治理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的一種專門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司法實踐,法律體系,專門的司法機構及專業的司法人員等內容。客觀的說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及不完善的方面,尚未形式完備少年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沒有自成體系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處理的程序法,實體法和外置法,特別是對未成的犯罪,定罪刑罰適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偵查,起訴及審理程序也規定在同一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法中》)中,這里不得不說是我國少年刑事法律規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1995年分別制定下發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規定》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規定》及《解釋》)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刑法在審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實體處罰上的補充彌補了有關規定上的不足。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與犯罪法先后制定與實施,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具有劃的意義。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預防法這不僅是我國少年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補了法律制度的建設空白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面發展時期。
這兩部法律,堪稱姐妹篇,制定保護法的目的是從保護角度出發“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品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把它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制定預防法的目的,是人預防犯罪角度出發,”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質,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后一部法律明文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及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預防等內容,兩部法律殊途同歸,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狠抓少年犯罪這個犯罪源頭,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挽救,矯治。
二、根本方略,方法和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與外,是解決我是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它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過去同刑事犯罪斗爭的豐富經驗,在新的條件下的一個偉大創造。綜合治理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手段,從各個方面來教育,保護少年人健康成長,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依法嚴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1、人類發育完全主要是集中在16-20歲這一階段的。選取18歲作為成人,是考慮到了兩大重要系統--神經系統和生殖系統的發育成熟時間的,這就是選取18歲作為成年的醫學因素。當然,還有接受教育時間、社會年齡構成比、就業率、犯罪率等等一些社會因素需要考慮。
2、十八歲,法律上被規定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再享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呵護,但是可以享受成年人享有的任何權利,開始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骨骼肌肉系統:女性在月經初潮后逐漸停止骨骼發育,約18歲左右發育完全。男性在19歲開始逐漸停止骨骼發育,約23歲發育完全。神經系統:人類大腦約在16-20歲左右發育成熟。生殖系統:女性11-16歲完成生殖系統發育,具備生殖功能,男性13-18歲完成該系統發育。
(來源:文章屋網 )
變化一學校應配備法制校長
《條例》明確指出,要在社會組織和成年公民的心目中牢固樹立起未成年人利益優先的觀念,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學校應當聘請法制工作者,擔任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法制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學校還應逐步配備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變化二學生受處分前可以申辯
《條例》在總則中賦予了未成年人對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權”和“發言權”。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有權對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給予重視;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市人大法制辦委員會認為,今后學校如要給學生處分,按照《條例》規定必須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后才能作出處分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變化三民政部門最終承擔監護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后,由誰擔任監護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條例》第十五條具體規定了在法定條件下由民政部門承擔監護責任。
變化四嚴防未成年人網上“迷失”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學校、家庭、圖書館以及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讓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接觸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不得允許其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互聯網上有害信息泛濫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在一項地方法規中明確作出規定,防范未成年人接觸網絡有害信息,這當中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變化五“特殊”少年有”特殊“保護
《條例》中“特殊保護”條款中規定,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并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司法機關,該書面材料會影響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征得家長同意 最嚴班規生效
坐落在渤海灣某地的華北中學,是一所半封閉式管理的學校。二年三班因接連發生打架、談戀愛、逃學等事件,一度成為學校典型的“問題班”。2011年秋季開學伊始,校領導為整頓班風,決定調整班主任。新老師是教學經驗豐富、以精練、威嚴著稱的黃艷欣。為不辜負學校與家長的重托與期望,黃老師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班規。征得了校領導和家長的認同后,二年三班“八不準”紀律條款出臺。其中一條明確規定:凡學生在校期間談戀愛,發現后一律在班內做檢討。這份最嚴班規由全班學生的家長簽字后生效,發至每個學生手中。黃老師勤奮、敬業與嚴格的教學作風,很快贏得了全班學生及家長們的信任與敬愛,不僅班級紀律作風明顯好轉,學生成績也逐漸上升。
發現學生早戀 引來家長相逼
整頓后的二年三班,紀律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狀態。2012年暑假過后,三年級新學期正式開始。可黃老師卻因病住院治療了2個月,直到十一長假后,才回來上班。就在黃老師上班的第二天,剛吃過午飯,班里的一名學生匆忙跑進辦公室,悄悄地向黃老師報告說:“老師,咱班的小麗與謝楠正在那邊的柳樹下談戀愛呢!順著這名同學手指的方向看去,柳蔭下,兩個學生深情相擁的身影隱約可見。見狀,黃老師立即向柳樹下奔去。小麗與謝楠正投入地擁抱親吻著,根本沒注意黃老師已走到他們眼前,兩個學生嚇得大叫了一聲,迅速分開。
被帶入教室的兩個人如同犯了大罪,誠惶誠恐地低著頭,黃老師當著其他同學的面,讓小麗與謝楠站到講臺一側接受嚴厲的批評與訓斥。最后還告訴他們二人晚上回家寫好檢討書,明天在全班同學面前做檢討。翌日早自習時,小麗與謝楠均未交檢討書,黃老師當即通知了家長。
跳樓自殺未遂 引發賠償糾紛
二年三班的八條紀律是經過全班學生家長簽字同意的,因此,小麗的母親來到學校后,對她又是一頓訓斥與批評,還當著黃老師的面保證晚上就寫好檢討書。可令人未想到的是,執拗的小麗當著老師與家長的面,不僅不認錯,還不服氣地說:“一塊兒說說話、擁抱一下有什么了不起!這不是談戀愛,可你們都這樣看,不讓我們活啦?“小麗的母親一氣之下,當著眾人的面,狠狠地扇了她一巴掌。不等母親的第二巴掌落下,小麗就哭著跑回了家。想到自己并未犯什么大錯,母親的不理解讓自己在老師與同學面前丟盡臉面,難看、委屈、羞愧一齊涌向心頭。不等母親趕回家中,小麗就打開窗戶,從三樓一躍而下。好在窗外樓下是一片灌木叢,樓層也不算高,小麗摔下后,除了一側臉部劃傷,右腿肱骨骨折外,未有生命危險。
經過3個月的治療與休養,小麗的病情基本治愈,卻花費了近3萬元的醫療費。事后,小麗的母親越想越不是滋味。男女同學在一起說說話,擁抱一下就是談戀愛嗎?黃老師又是批評訓斥、又是找來家長讓寫檢討,如此興師動眾地負面影響,應該說是處理不當,應該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可當小麗的母親找到學校,得到的回答卻是“學校及老師是按紀律規定處理此事,該紀律規定是經家長簽字認可的,學校及老師無任何過錯,更何況小麗自殺未遂是在校外發生。“
校方難辭其咎 法律自有公正
2013年春節過后,小麗母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請求判令學校承擔醫療費、補課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6萬余元。
法院受理后,得知該校曾在某保險公司為全體學生投保了校方責任險,便依法追加了該保險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校方嚴格管理,對違紀學生的不良行為予以批評,本身并無不當。但是,未成年人的隱私受法律保護,對于學生的不良行為,學校教師當著全班同學面批評,又召集雙方學生家長到場,沒有顧及到未成年學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對可能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以及損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認識和必要的預見,對未成年學生心理問題的處置方法明顯不當。其在批評教育、處理中存在未能注意場合,說服教育、心理疏導不足,態度冷淡、甚至過于簡單粗暴、訓斥之過錯。上述做法在客觀上將未成年學生的個人隱私間接公布于眾,致使尚未成年的小麗自尊心受到一定的傷害。同時,當小麗于羞愧難看之中跑離學校時,校方未能當即協同其家長予以勸阻或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不測發生。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之女小麗雖尚未年滿15周歲,但其是非判定與社會法律知識能力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已經具備了基本的法律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其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應當有一定的認識。原告作為小麗的監護人,在得知其早戀不良行為后,對小麗進行了痛斥、打罵,教育方式明顯不當;對小麗離校可能會采取的極端行為,因疏忽大意未能采取果斷的有效措施,盡監護責任明顯不足,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經查實,原告的實際損失共計為36340元,雙方應按照過錯的比例分擔,法院酌定被告華北中學按30%次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即10902元,被告人保險公司應在校方的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余者由原告自行承擔。
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楊學友檢察官點評: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經家長簽字的“班規”是否有效?學校存在何種過錯?學生在校外發生自殺未遂傷害,學校為何應擔責?
本案中,小麗違犯紀律后,黃老師是按“八不準”紀律條款要求其在全班做書面檢討,而該紀律規定是經征得學生家長的同意,以及學校領導認同的。若該紀律規定是合法的,那么黃老師的做法并無不當之處。問題是,該“八不準”紀律條款中“凡學生在校期間談戀愛,一律在班內做檢討”之規定因與國家法律規定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學校及教師為嚴格管理需要,制定校規班規、制度紀律是可以的,但前提條件是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否則無效。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隱私,是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信息和個人資料,屬于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未成年人男女之間的親吻擁抱是否屬于談戀愛,是否違紀,作為未成年的一種隱私,都有不被披露的權利。即使該隱私是一種觸犯的法律或者學校紀律規定的行為,法律與校規有處理的權利,但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加以保密、保護其隱私內容,不得隨意向外界披露。否則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既然該“八不準”紀律中的該款條規定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之法律規定相沖突,當然是無效的。違法的、無效的規定即使得到學生家長同意、校方領導的認可,也同樣不能變為有效。
校方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過錯:一是對學生的不良行為,班主任教師在批評教育、處理此事中未能注意場合,當著全班同學面批評,又召集雙方學生家長到場,沒有顧及到未成年學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在客觀上將未成年學生的個人隱私間接公布于眾,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之法律規定。其二,批評教育方式上存在態度冷淡、簡單粗暴、訓斥,說服教育、心理疏導不足,對可能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以及損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認識和必要的預見,對未成年學生心理問題的處置方法明顯不當,致使尚未成年的小麗自尊心受到一定的傷害。三是,當小麗于羞愧難看之中跑離學校時,校方未當即協同其家長予以勸阻或采取相應預防不測發生。
雖然小麗受傷害事件發生在校外,但引發小麗傷害的起因和前提條件卻發生于學校之內,而且是因為校方的處理方式不當所引發,校方存在違法之過錯,而且,小麗所受傷害與校方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校方按30%(次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