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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人保護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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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二)加強培訓,加大教育力度

    與縣教育局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扎實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大力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科學知識,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__年,我縣被全國婦聯評為全國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縣。目前,全縣共有中學、小學、幼兒、留守流動兒童、社區(村)家長學校225所,家長學員39880人。20__年9月9日,縣婦聯、縣教育局將“全國家庭教育巡講團”的高級講師路飛邀請到__鎮一小、__鎮中學,為家長們傳播先進的家庭教育理念。2014年3月下旬推薦縣婦聯副主席鐘敏華、__鎮二小的蔣湘琴參加省婦聯舉辦湖南省家庭教育指導者能力建設研修班,有效提升家庭教育指導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20__年3月至6月,組織各級婦聯干部,小學五、六年級和初中、高中(含中職)德育教師、班主任參加遠程教育進行禁毒師資培訓,努力提高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20__年5月1日,2日,德育教育研究開發委員會在新邵大禮堂舉行了三場《窮養,富養,都不如教養》專題講座,每場都有上千人參加。學生心理咨詢師、兒童生命品質教育導師黃川萍通過看短片、聽錄音、讀名言等多種形式,為家長們講述如何正確培養孩子良好的行為習慣、如何塑造孩子的道德修養和品格,建立孩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等內容。已創建縣級示范家長學校32所,市級示范家長學校6所,省級示范家長學校6所。

    (三)多措并舉,加大關愛力度

    救助特困兒童。在省、市婦聯的關心下,縣婦聯多方協調,爭取到玫琳凱助學資金6萬元,在高橋小學捐助50名家庭貧困、品學兼優的兒童完成三年學業,每人每年400元。近年來共爭取到10余萬元“春風行動”慰問金,用于救助特困婦女兒童,其中300余名特困兒童得到救助。2013年,組織各鎮鄉婦聯特困留守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摸底,各收集1677條、263條信息;大學生楊小潔得到4000元的資助;2013年11月11日,與你好美養生會所到__鎮__村、__村慰問貧困兒童,并送去了慰問金和植物油、水果、零食、玩具、衣物等生活用品。關愛留守兒童。 近年來,陸續開展了“愛在山鄉”關愛留守兒童暑假志愿行動、“心信相牽,益暖鄉間”關愛農村留守兒童活動、“中國夢

    七彩夢”關愛活動、建立健全留守兒童信息數據庫等活動。2014年,尋找“最美留守兒童”9名。縣婦聯切切實實為留守兒童及家庭辦實事、辦好事,同時,也引導他們在參與中接受教育,健康快樂成長。

    有些家庭還存在著不合乎實際的望子成龍、逼子成龍的做法,特別是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不夠重視。未成年人的犯罪現象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呈現出低齡化、成人化、智能化的趨勢。同時,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弱,維權的意識比較弱,極其容易成為不法分子侵害的對象。因此,保護和預防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一方面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我們要站在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充分認識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性,不斷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另一方面要不斷優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要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要嚴厲打擊傳播犯罪、犯罪和其它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強對失足青少年的幫教和轉化工作。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關心他們的家庭生活,關心他們的進一步成長,防止他們重新犯罪。

    目標: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措施:1、開展尋找“最美留兒童”活動,

    “六一”前后,將表彰一批“最美兒童”,并幫扶貧困最美兒童。

    第2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一)在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方面,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包含有對公民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我國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第六十九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隱私權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與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相關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我國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范在多種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別有說明,這些分散的說明包含的內容雖然比較廣泛,但內容有較多的重復,且內容簡單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具體內容規定的不詳細。我國現行法律如《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及其保護的內容較為模糊不詳,造成實際中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難度較大。第三,法律規定的侵權人的責任及懲處措施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不準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但對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受到的處罰等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或追究過輕,使得許多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等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均有明確規定。目前,雖有上述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但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證人、辯護人、旁聽人等參與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的現象較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體、網絡披露。

    (三)在媒體監督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媒體監督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體在監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新聞媒體在行使其監督職責時受我國各種有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約束,同時也受《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從業規范的約束。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報紙特別是網絡等媒體的影響越來越大,但由于一些新聞從業人員對未成年人隱私權及其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一味地強調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少數媒體為片面追求新聞效應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報道過程中故意暴露當事人隱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細節以吸引大眾眼球。目前,媒體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2]。

    二、國外未成年人隱私權在司法保護及媒體監督方面的狀況

    (一)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司法保護

    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在相關立法中都給予了特別保護。如美國的《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發達國家有的建立了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制度,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單獨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護,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私權責任,以救濟受害人隱私權的損害,這種制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最為有利。有的國家對隱私權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將侵害隱私權納入侵害名譽權、誹謗等侵權行為的范疇進行法律保護,間接保護制度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對泄露他人隱私,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和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救濟。這些發達國家還重視發揮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規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護體系強化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3]。

    (二)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媒體監督

    國外的傳媒業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有比較規范嚴格的行為規范,如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實施的新聞界行為準則等,規定如果媒體報道涉及或其他有關人員、機構違法披露、泄露兒童有關信息的,可構成藐視法庭罪[4]。如德國制定的廣播電視與電信媒體中人格尊嚴保護與少年保護國家合同等。網絡信息時代,各國都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資料及網絡隱私權保護并進行專門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頒布《瑞典數據法》,此后英國出臺《數據保護法》,聯邦德國頒布《聯邦資護法》,日本頒布《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兒童在線網絡隱私保護法》,法國制定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84年《關于保護隱私與個人數據之跨國流動指南》,歐盟于1995年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及1997年制定《電信事業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權保護》[5]。這些對網絡媒體的法規內容詳細,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國外新聞媒體行業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方面的完善法規,使得他們的媒體在監督過程中泄漏隱私權的現象較少。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加強司法保護

    將未成年人隱私權列入憲法保護范圍;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將未成年人按年齡劃分為不同階段[6],規定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主要內容,明確侵犯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責任范圍及法律懲處措施,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可操作性;通過判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判例制度在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承認,但有類似的案件請示批復制度、案例選編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業法規,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

    加強新聞媒體采編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思想教育,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則及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制定細化、規范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行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行為準則,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論是受害者、證人還是被告,新聞報道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發表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機制,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的監督

    強化檢察院的監督職能,監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偵查、、審理過程中適用程序是否合法、有無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對發生的侵權行為立案調查、實施法律或紀律追究。強化媒體的監督責任,監督司法機關公正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時,對出現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行為跟蹤報道,督促責任追究;主流媒體應監督和制約其他媒體,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新聞,應積極發聲引導,遏制事態擴展。建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和媒體主管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情況,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案事件,應立即啟動責任倒查機制,相互監督,一查到底。

    (四)強化法律責任,對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從嚴懲處

    將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行為入刑。許多國家將泄漏他人秘密的行為歸入侵犯秘密罪[8],我國刑法中也設置了“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泄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適用“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違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辦案機構、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也應承擔刑法規定的懲罰性法律后果。

    四、結論

    第3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上世紀九十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劇,侵犯未成年的犯罪事件也慢慢走向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我國未成年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在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刑法保護的立法過程中對國際社會上其他國家的立法進行了借鑒,并對一些國際的人權保護準則進行了相應的借鑒,使我國的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刑法保護的立法更具有國際化視野,從而使我國的相關法律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未成年被害人主要包括的人群范圍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解釋,所謂“未成年被害人”具體指的是這樣一群人,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遭到犯罪分子的侵害,而這些人通常情況下是一些未成年的人,這些被害人的年齡一般都是未滿18周歲的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些未成年人因為受到別人的誤導而進行犯罪的,那么,雖然這些未成年人是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但是根據相關法律上的解釋,這些未成年人也屬于未成年被侵害人,當然,這些未成年人也應該具有與未成年被侵害人同樣的權益。

    (二)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進行侵犯的相關罪名

    在我國如今的社會,由于青少年本身屬于弱勢群體,以及青少年的一些特征,青少年往往被列為被侵害的對象,然而,一旦青少年遭到侵害,將會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甚至會使青少年的身心遭到巨大的摧殘。因此,為了加強對青少年的保護,我國的刑法根據犯罪分子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制定了一些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侵害的相關罪名。在這些罪名當中主要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的罪名”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名”以及“褻瀆罪”。其中與褻瀆罪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猥褻的罪名、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拐賣的罪名、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雇傭的人以及引誘未成年人進行等等罪名。除此之外,我國的刑法還制定了一些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人身自由的權利進行保護的相關罪名。除了一些具有明確規定的罪名之外,在我國的刑法當中,還制定了一些針對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罪名,雖然這些罪名在我國的法律當中,還沒有在實際意義上明確地進行規定是針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罪名,但是從這些罪名的具體內容來看,也是針對于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規定的,在我國法律當中,屬于這種現象的主要有虐待罪和遺棄罪。

    (三)我國法律對侵犯未成年人被害人犯罪行為的量刑處罰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除了對傷害未成年被侵害人權益的罪名進行相關定義之外,還對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進行了適當的量刑處罰。對于侵犯未成年合法權益的量刑主要有加重處罰和從重處罰,對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一些犯罪行為,我國刑法還對其進行了加重處罰的量刑,例如,對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的犯罪行為,往往會采取加重量刑處罰。除此之外,對于那些誘導未成年人進行犯罪的相關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也將對其進行嚴厲的量刑處罰。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相應保護的時候,也將會對其減輕懲罰。例如,對拐賣的未成年被害人進行買賣犯罪的時候,如果購買人能夠對被拐賣的未成年被害人給予良好的收養時,在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的時候,采取酌情減輕處理的行為。

    二、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刑法保護與國外立法保護的比較

    (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被侵害人的保護范圍十分有限

    在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的保護主要涉及的內容為未成年人的生命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權利、未成年人被撫養的權利等等。然而,在國外的法律當中,除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最基本的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權利外,還涉及了未成年人的信仰自由權利、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保護、未成年的政治自由權利、未成年的言論自由權利等等。在這些權利中,很多是涉及未成年的身心健康的權利,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使未成年人能夠健康成長,就需要我國在對未成年被害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時候,完善刑法的立法內容,使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全面的保護。

    (二)我國的刑法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時保護的方法不太科學

    在傳統的條件下,我國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保護的時候,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相對來說比較傳統,甚至有時候是比較簡單,在這種條件下,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在一些方面與國際水平根本無法進行相比。例如,在對殺人罪進行定罪的時候,我國法律的傳統做法往往是以簡單的“殺人罪”對犯罪分子進行相應的量刑定罪,并通過這種方法對所有的與生命權相關的犯罪進行量刑定罪。然而,由此可以得出,我國的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進行保護的時候,僅僅是考慮未成年被害人有沒有生命權,而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因此,為了給未成年人營造一個更好的成長空間,就需要我國刑法不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式進行完善,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

    (三)在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方面外國的立法更加全面和細致

    在外國的法律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描述更加準確和科學,例如,在俄羅斯的相關法律和日本的相關法律當中都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定義做出了更加準確的定義。然而,與這些國家的法律相比,中國在這方面的定義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其次,在外國的法律當中,對未成年的保護不僅定義出了相關的罪名,并且對針對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也更加詳細,并對十分細微的情況都做出了相關的定義和界限,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使犯罪分子抓住法律的漏洞,能夠使法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更加具體,然而,中國的法律在具體細節的描述方面卻遠遠不如外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讓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例如,在英國,對于殺嬰罪,根據犯罪分子的殺嬰的出發點不同,又將殺嬰罪具體分為殺嬰罪和種族滅絕這兩種具體的罪名,通過進行具體劃分,雖然是殺嬰罪,但是意義卻在很大程度上不同,很顯然,種族滅絕罪要比殺嬰罪造成的傷害更大,因此,通過對犯罪行為進行細化,可以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由此可見,在對犯罪內容的解釋方面,我國的法律過于粗淺。因此,為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我國的法律還需要對具體的犯罪細節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三、我國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刑法保護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由于我國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較晚,因此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建設仍舊存在很大的不足之處,為了更好地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就需要我國加強針對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刑法的立法工作。

    (一)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定義進行明確的完善

    在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立法當中,首先需要對未成年人被害的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并對相關的內容進行細化的解釋,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種行為進行具體分析,并根據具體的行為和預謀對犯罪性質進行準確定性。同時,還要對未成年人的定義進行統一的標準,規定未成年是未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

    (二)完善刑法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方式

    在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方式方面,我國法律應該向國外的法律進行學習,使刑法中針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的發展需求。因此,在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保護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到對犯罪分子進行的懲罰,還應該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方式,尊重青少年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三)在內容方面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

    為了更好地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我國還應該對針對于青少年的立法內容進行相關完善。例如,在對未成年的保護當中,除了強調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進行保護外,還需要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言論自由等權利進行保護,并對侵犯未成年人相關權益的量刑定罪進行明確的規定,使未成年人能夠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

    四、結語

    第4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一、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現狀

    從1980年到1996年,我國先后修改、修訂、補充和新出臺的《婚姻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教師法》、《勞動法》、《母嬰保健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有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款,這些法律法規與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施全面、系統的法律保護網絡。其中關于我國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現行《民法通則》中的相關內容。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感到,在現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中,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行使原則、離婚后應當如何依法履行監護權利,以及如何處理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監護權利的過程中遇到影響其正常行使監護權的問題等,均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造成了雙方對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屬及離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監護發生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有的甚至還因此引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成為社會和家庭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法規可依據,在處理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結果各異。如果對以上問題處理不好,勢必會造成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最終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產生的糾紛,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規不完善,立法滯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及如何監護等無明文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離婚,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和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問題,即子女監護權歸屬于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從以上法條可推知,我國法律主張由離婚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子女監護權。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監護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隨一方共同生活的特點。由于現實中各種因素的制約,造成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一是因為他們不可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進行具體的隨時哺育、教育、監管,也無法承擔責任;二是離婚父母一方因種種原因如職業、身體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愿意在離婚后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三是易引起糾紛,離婚后一律賦予雙方均有監護權,這樣離婚的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因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矛盾和糾紛的情況常有發生,只好訴到法院,這樣極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而立法有關監護權只采用雙方行使原則的規定,是導致上述情況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規定。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含有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探視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如何行使、如何保護及其內容,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從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只能根據父母的經濟情況、生活環境,判決子女隨條件較好的一方生活,而對子女來說僅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是不夠的。在審理中發現,離婚后有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種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對方不能與子女見面,更談不上對子女履行教育、監督、保護等監護權利義務;而有的與子女分居的離婚父母一方,頻繁看望子女,影響到雙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雙方對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等與對方發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引爭時,雙方產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人進行訴訟時,因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雙方產生相反意見而發生矛盾等。對上述種種產生訴訟的情況,目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情況使離婚父母之間發生糾紛,既增加訟累,也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身心健康成長。甚至有時還會出現官了民不了的情況,即當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經審結,但是當事人之間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產生的糾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從而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協議離婚程序簡單,草率離婚現象增多。據北京市海淀區工讀學校統計,1/3的學生是離異家庭的子女。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特別是因夫妻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過于簡單,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未予明確的確定,甚至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調解中,考慮更多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在具體操作上,《意見》又作山規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給付。負擔二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規定,確定撫育費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前提,這對有固定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來說,法院只要參照《意見》的規定即容易操作,當事人對此已無爭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單位效益的波動,職工收入的增減,《意見》規定的尺度就難以掌握,部分單位效益差,只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部分單位工資、獎金跟效益掛鉤,收入波動幅度大。另外還存在著高收入階層子女撫育費的確定,是否仍按《意見》規定的標準,以及個體經營者或”下海“經商者隱形收入更難確定等問題,如果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不加以研究和解決就難以切實運用法律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因有關對撫育費內容未作具體規定,雙方對子女負擔的費用上產生爭議。對于子女入學投資費(資助費)如何分擔,及隨著私立學校、自費學校增多,這些學校不僅要交公費還要增加額外的贊助費或自費上學費用。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上也存在爭議。

    (五)在賠償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難以認定。由于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其致人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賠償。該司法解釋為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類糾紛提供了適用依據。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學期間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由于上述條文并未明確學校與監護人之間內部責任如何分擔,各自所應承擔份額或比例大小,僅規定學校有過錯的,應適當給予賠償,對受害人保護不利,從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員傷害的情況難以處理。因受傳統的封建家長制的影響,家長在家庭中的權威性勝過法律,子女始終被視為家長的財產,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此家長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傷致殘,異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雖說我國目前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但在家庭保護這一環節上相關的規定過于概括,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未設立專門機構從事這方面的監督工作,因此難以約束監護人的行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關鍵在于我國法制還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權益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法律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增加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單方行使原則。

    在父母離婚時,將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賦予另一方對子女撫養與教育的監督權(即探視權),在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由自己來擔任監護人,撫養子女。從世界各國立法看,離婚時兼采取一方行使監護權的很多,如法國民法典1987年改為:“于父母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聽取父母意見后,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我國香港特區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中規定,父母離婚時,可以確定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監護。一方監護,不影響另一方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和享有探視的權利。因此,在確定離婚父母誰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時,我們認為應明確以下內容:

    (1)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監護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如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的應以書面形式認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形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2)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父母達成的關于子女監護權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二)明確規定關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確認原則。

    立法在明文規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應考慮基本情形及便于審判人員執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又可指導離婚雙方依法處理其監護權行使問題,減少訴爭和訟累,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可增加規定為:離婚時,法院在確定監護權歸屬父母何方行使時,應根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210周歲以上子女對父母的選擇愿望、人格發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環境、學習環境;3父母在監護權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對子女的感情狀況;4父母的思想品德、職業、住房、經濟條件、健康狀況、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親屬有無優先行使監護權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意見。

    (三)增設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制度。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明確規定,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權同子女來往和有權探視子女并進一步規定具體內容及限制條件,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保留與子女個人交往權,請求告知子女的個人情況權(以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及對子女財產利益必要時承擔財產照顧權之全部或一部;還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顧權人不得為任何損害子女與他人的關系或造成教育困難的事由。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體現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增補關于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立法,可考慮增加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探視權人范圍。考慮到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雖未離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實上分居的夫妻,其中與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實已停止行使監護權,所以探視權人還應包括,因夫妻分居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確定探視權的內容。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出發,停止行使監護權一方,除對子女有探視權或交往權外,還應享有參與教育子女權,監督子女撫養權等,以防止對方濫用監護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如何探視子女及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地點、周期、能否與子女短時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則性規定。對此離婚雙方應達成書面協議,規定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判決。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應的保護措施。對不具有探視資格的人,如可能傷害被探視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傷害其子女的應從法律上剝奪其探視權,對一方探視權行使可能妨礙對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時,則法院可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與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對侵犯一方探視權或另一方監護權的行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執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從對方家中或幼托學校及其他場所強行搶(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脫離對方監護范圍的行為,有關法律應明確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對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故刁難,阻撓或拒絕對方當事人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行使探視子女的行為,或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藏匿,使他人較長時期見不到子女的,有關法律也應作山明確的制裁措施。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雙方故意不履行監護權利或義務,造成子女生活或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如無固定住處,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無法接受正常的義務教育,或身心受到嚴重侵害的,有關法律法規也應明確應當由有關機關作為其監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嚴格規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制度。

    (1)實行離異程序的分級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異,須經訴訟程序,而不適用行政登記協議離婚程序。對于夫妻一方在獄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為失蹤的人,對方可適用行政程序離婚,而不受子女是否為未成年人的限制。盡管協議離婚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由離婚意志,但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個國家確立了協議離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調解手段來改善夫妻關系,爭取彌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緩沖期使得當事人“冷處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慮何去何從;即使婚姻關系破裂已無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糾纏婚姻破裂細節,心平氣和地達成有利于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能夠有效執行的離婚調解協議,也是極為必要的。

    (2)無論行政或訴訟程序離婚,均須給當事人設立1個月的慎重考慮期。離婚不僅改變了當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變了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因而應慎重行使。在立法技術上,很多國家規定了當事人在申請登記離婚后,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以使其理智冷靜且慎重地考慮離婚行為的后果。在雙方達成協議時,父或母均無權拒絕對方給付子女撫育費。

    (3)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協議隨何方生活時,也應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有準確的表達隨父還是隨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故應尊重他們的選擇,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利。因此,《意見》有關“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的規定,只限于父母對該問題發生爭執時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達成協議也不排除父母在協議時帶有個人“急于離婚”或“懲治對方”等目的,故筆者建議,在立法上應明確夫妻離婚時對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隨何方撫養問題上均應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五)提高有關撫育費標準。

    一是應明確撫育費內容,不僅包括《婚姻法》規定的基本撫育費,還應包括子女入學贊助費等正常的教育費。

    二是當事人可以在離婚調解協議書中約定,一方不遵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及住房騰退等協議時,應承擔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的民事責任。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庭可予以強制執行。

    三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出一部分作為撫養子女的保證基金。有關法律只在夫妻財產均分時考慮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對父母離婚后因突發事件又如何解決撫養費問題,法院并無明確規定。所以保證基金可以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維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確“月總收入”的范圍。應包括: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以及屬于企業單位職工的浮動工資。在確定收入數額上可參照以下標準:

    (1)對收入相對穩定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波動不大,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收入會不斷增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見》判決按月收入百分比給付,這不僅防止了今后物價上漲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撫育費,減少訴累,而且在實際執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單位按法律文書確定的百分比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給撫育方。

    (2)對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隱形收入較大,訴訟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不能舉證,法院又難以查明真正收入的,應當盡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確定一方的收入或參照同行業的年總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但最高數額不得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對經營虧本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3)對單位效益不佳,企業面臨倒閉,單位只發生活費的,如一方從事第三產業,收入又無從查實,可比照檔案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比例判決確定數額;對不參與第三產業的,可參照其基本工資,按照最高法院《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比例高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給付,比例低于當地生活水平的,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給付。

    (4)對單位效益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而浮動的,可按照意見規定的百分比判決給付,由單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資、獎金從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撫育費也相應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資拿不到,也不影響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

    第5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

    第6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和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罰款具體項目標準為:

        違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一)對單位使用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二)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數次、長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數次出具假證明的,加重罰款三倍。

        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

    第7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旨在引導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其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暫且刨去它的積極面不談,今天《保護法》中國的適用性上仍有待商榷。

    一是《保護法》對未成年罪犯“過度保護”,成惡性犯罪事件低齡化趨勢幫兇。《保護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讓不少不良青少年有恃無恐。2017年1月以來,浙江省共受理未成年人搶劫、盜竊等侵財案件4323人,占56.1%;受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涉暴案件2952人,占38.3%;受理涉黃案件477人,占6.2%;涉毒案件135人,占1.8%。從已收到的2484名未成年人生效判決分析,因犯罪性質或情節較重,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51人,占2.05%。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的數據統計,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有的甚至手段殘忍,很難讓人想到竟是十幾歲的孩子所為。2018年5月溫州甌海刑偵大隊民警破獲一起15歲少年搶劫案、2015年湖南新廉小學搶劫殺人案、2018年廣西南寧初中生砍人案,皆因罪犯未滿量刑年齡,無法立案調查或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保護法》對受害未成年人“無力保護”,造成社會公平危機。作為沿海經濟發達省份,浙江外來人員犯罪一直占據較高比例。但受近年來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外來務工人員、流動人員減少,外來未成年人犯罪明顯下降。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非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3300人,占42.8%;本地未成年人犯罪4408人,占57.2%,同比增長8.99個百分點,漲幅比較明顯。2018年3月湖北孝感市黃正楊惡意傷人未遂案,兇手與被害人均年僅13歲,光天化日搶劫猥褻,造成被害人全身十幾處刀傷,訴諸法律,卻被告知兇手“未滿14周歲”受法律保護不能制裁。近幾年更多這樣的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2012年10歲女童電梯內毆打1歲半男童,帶至25樓扔下身亡,因未滿14周歲無任何后續處理; 2010年廣西韋某涉嫌殺害兩名兒童,因未滿14歲免于刑責,并揚言:“反正我才14歲,殺人不必償命”,14歲之后又陸續作案十余起,手段殘忍、有恃無恐,社會公平岌岌可危。

    三是《保護法》欠完善少落實,“沒法保護”,致我國少年司法體系被問責。在校學生涉案情況近年來也不容忽視。浙江省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在校學生犯罪依然常發多發。截至2018年3月,浙江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128人,其中侵害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兩類犯罪,合計107人,占83.59%。在校學生暴力犯罪多發,涉嫌故意傷害、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犯罪82人,占64.06%。《保護法》規則的不完善,引來社會各界的多方聲討,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指出:“現在學界比較普遍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因為現在的人發育成熟的比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時候,希望能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具體操作和落實上,《保護法》并不具備實際操作性,沒有提前的干預措施,沒有事后的支持體系,導致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處理只能一放了之;《保護法》提倡的“監護人責任”、“管教責任”及“向未成年人傳播、暴力制品責任”,均缺少法規支持和行政落實。

    第8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關鍵詞]未成年人;虐待;監管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現象并不少見,問題出現的背后暴露著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我們目前亟須探討解決的問題。

    一、虐童事件頻發

    2010年,家住浙江德清的小益益因為把牛奶灑到地上,被親生母親毆打,致使顱內大量出血。父母把孩子送到醫院后,聽說治療要花很多錢,就打算放棄,最終,小益益右腦嚴重萎縮,左半身功能受到影響,雙眼近乎失明。

    貴州省千溪鄉一對夫婦長期虐待自己年僅6歲的女兒婷婷,他們不僅用鐵絲抽打、罰跪釘子、毛線穿耳,還多次用燒紅的火鉗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最終被婷婷的老師發現后向派出所報案。

    2011年,7歲的童童因饑餓難耐,從被關著的陽臺跳下,在便利店偷東西吃時,被店員發現并報警,童童長期遭受家庭虐待一事曝光。

    二、虐童事件中暴露出的法律缺陷

    1.兒童被不公正對待甚至遭受虐待而不容易被發現。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然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且反抗能力差,遭受暴力、虐待往往不被發現。大多遭受家庭暴力、受虐待的孩子都非偶然狀況,有的長達數年后才被發現,有的則是孩子致傷、致殘后才被發現。“誰都可以管等于誰都不管,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事實上我國并沒有行政部門來專門對兒童保護問題進行協調監管,這導致《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有保護兒童的諸多規定,但實際執法中,許多虐待情況更不被發現,并且,除非虐待行為觸犯到刑法,相關部門根本無法進行外界干預。

    2.監護人容易逃脫法律制裁。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除了重傷或者致死的,虐待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虐待的兒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訟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親屬代為,一個幾歲大的兒童如何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且,通常出于親情羈絆,到法院的案件很少。

    其次,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情況下,又同時獲得其法定人的身份。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侵權人就是父母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由父母作為法定人,不可能代替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來自己。

    3.受虐兒童后續監管問題難落實。《收養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必須未滿14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兒女的,方符合收養規定。但一些實施虐待兒童的兇手恰恰是被虐待兒童的父母,他們的監護權并未被剝奪,受虐待兒童本人也不是孤兒,這樣,這些受虐兒童的后續監管就存在很大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規定了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時,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等問題。

    三、對于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的建議

    1. 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將社區、民間組織納入監管體系。未成年人受到虐待通常不是偶然事件,要想避免這類惡性案件的發生,都必須力爭在事前對這種“征兆”進行預防。按照我國的國情,我們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村委會、居委會所在的轄區內,人們的生活聯系相對密切,誰家的家庭關系不好、誰家的父母經常打罵孩子,誰家的孩子比較頑劣、甚至有法定不良行為,了解起來并不困難。警察無法深入到居民樓中觀察,鄰居卻極有可能發現虐待兒童的蛛絲馬跡,讓社區中的人變得熱心,讓熱心的人聚集起來的團體發揮出作用,將他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到的情況進行上報,就可以讓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可能犯罪、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群體心中有數,減少傷害事件的發生。

    2.法律對家庭事務進行適度干預。中國的傳統觀念使得中國的普通民眾本身就相對注重親情的培養和家庭關系的維護,因此法律對此干預很少,有時甚至無從下手;而一些極度推崇私權與個人自由的國家,在意識到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性以后,其司法與社會等各個層面不得不對家庭給予過多的干預。 因此,我們需要一種“適度干預”。

    國家應該通過立法確立一種適度干預的理念,使得從政府官員、司法人員到普通民眾的所有人都樹立這樣一種認識: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保護、犯罪預防及處罰等一系列問題不再是一種“家庭內部事務”,這類事務處理得好壞將直接表征一個國家與社會法治的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設立舉報制度等,激發市民對未成年人的關心。

    第9篇: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男、女主持人:親愛的同學們,老師們,大家下午好!又到我們紅領巾廣播時間了。很久沒有和大家見面了。不知你們有沒有忘了你們的朋友?

    我是駱明杰

    我是張瀟月

    女:今天,我們為大家安排的主要內容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讀書注重六法、校園新聞。希望你們能夠喜歡。音樂之后我們就開始吧!

    音樂:

    男:首先,我們來聽二個故事。

    某校五年級的學生——張華,今年開學時,同學都高高興興的背著書包上學了。他卻沒去學校,在家里很不開心。原來爸爸不讓他上學,讓他去打工賺錢。

    女:張華只是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屬于未成年人。根據《未成人保護法》張華的爸爸已經觸犯了法律。同學們你們都有享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都有學習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任何的理由剝奪同學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張華去打工找工作,屬于童工,任何單位不得招用他,否則也觸犯了法律。同學們想一想,這時張華應該怎么做呢?張華應該拿起《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保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他可以用這部法律來教育爸爸,奪回自己的學習機會。不知道同學們身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父母不讓孩子讀書,而讓他們去打工賺錢的。如果有,你可以積極向他們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用同學們自己的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男:我們身邊觸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例子非常多。程浩的爸爸就是。程浩是個非常活潑好動的男孩子。今年讀四年級了,可是他總是管不住自己。特別的調皮。為此他爸爸經常地打他、罵他。有一次,程浩拿了同學的東西。爸爸知道后非常生氣,把他狠狠地打了一頓,并把他關在房間里不準他吃飯。

    女: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對未成年人有撫養教育的職責。程浩的爸爸應該以適當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體罰他。更不能經常性地體罰,用不文明的語言去罵他。程浩的爸爸沒有尊重程浩的人格。他爸爸已經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應受到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的保護。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今天,我們就是希望通過廣播讓同學們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同學們關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年年人保護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當同學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應拿起《未成年人保護法》去保護自己。

    音樂:

    男:讀書要講究方法,只有方法對頭,才能有一定的收獲。下面就由我們向小讀者介紹一些,愿您從中獲得收益。

    女:一是多翻法。魯迅先生曾說過:“書在手頭,不管它是什么,總要拿來翻一下,或者看一遍序目,或者看讀幾頁內容。”此法可以防止受某些壞書的欺騙,還有開闊視野、增長知識等好處。

    男:二是設問法。這就是大體上了解一下書的結構和內容,然后合上這書,先自己想想。一邊散步,一邊自問自答: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然后帶著這些問題再去細讀全書。

    女:三是“五到”法。讀書要心到、口到、眼到、手到、腦到。“心到”是指集中精力,全神貫注;“口到”指開口讀書,讀出聲音來;“眼到”指仔細瀏覽,目光專注;“手到”指邊讀邊做筆記;“腦到”指讀書時要善于動腦勤思考,多分析。

    男:四是跳讀法。讀書遇到難點,當然應該經過鉆研弄懂它。但是遇到暫時無法弄懂的問題怎么辦?魯迅先生認為“若是碰到疑問而只看那個地方,那么無論看到多久就不會懂的。所以跳過去,再向前進,于是連以前的地方也明白了”。

    女:五是添線法。讀書時有紅、藍鉛筆,在文筆好的地方用紅筆畫線,思想好的地方用籃筆做記號。

    男:六是重讀法。這是說讀過的書,隔些日子再重讀書中標記的重點,花的時間不多,卻有新的收獲。

    女:現在是校園新聞時間

    男:四年級一班有同學來信建議說:早上的空氣很清新,非常適合讀書。可是最近早上一到學校就會看到塵土滿天飛,讓同學們覺得非常不舒服。建議早上到學校打掃衛生,特別是掃地的同學可以先給地面灑些水再掃,這樣掃地時就不會揚起很多的灰塵,不會污染早上清新的空氣。給同學們一個空氣清新的美好晨讀時間。感謝四一班同學的來信,感謝他們對我們校園的關心。在此,我們紅領巾廣播也建議特別是掃操場的同學,早上可以先灑水再掃,掃的時候動作要輕一些,就不會揚起太多的灰塵了。還校園一個優美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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