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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人格行為 經濟糾紛 權利濫用
在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公司中人格濫用的事件逐漸增多。這種行為不僅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顯示出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責任制中的缺陷。在經濟審判中,存在很多濫用人格行為及相關積極糾紛,且無法得到較好的處理。這種情況會助長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得不到改善,所以要妥善處理這方面的經濟糾紛,現總結如下。
一、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特點
1.公司的操縱者為主體。
在濫用公司人格的事件中,主要是公司股東利用自身的便利條件謀利,進而操作公司,所以公司的操縱者就是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主題。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公司的董事或是職員,與公司利益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操縱和控制公司的過程中,都有濫用公司人格的可能性。
2.濫用人格者的公司操縱比較突出。
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者,要控制和操縱公司,達到獲取利益的目的,這個過程在客觀上會到突出體現。濫用人格行為者,要想通過公司進行一些不法交易,就要擁有公司的實際操作。如果這些特定主體,無法控制公司,就無法將公司當做工具,實現自己的不法目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者,要將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擋箭牌,從而逃脫法律責任。在實際分析中,公司的操縱和控制方法有很多中,要進行認真分辨,找出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表現為惡意。
從主觀上分析,濫用公司人格是惡意的表現。濫用人格者將公司當作行駛不法手段的工具,從而逃避法律追究個人責任。這里的規避法律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因受法律規定的限制而無法進行某種行為時,便利用其控制的另一獨立公司去完成。外界的人看來,這是公司的行為,是主觀的一種體現,而進行內部分析中,這是濫用人格者謀取私利的方式,屬于特定人的特定行為,只是讓公司背了“黑鍋”,通過合法的形式遮掩。
4.違背誠信原則和善良風俗。
從法律的具體條例上分析,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主要特征是,違背法律規定和與誠信原則相左的。在公司的經濟交往中,公司的管理者,應限制風險責任,并通過合理的手段和方式,規范法人制度行為標準。通過這種方式,對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合理利用法人制度行為的法律標準,體現經濟自由。如果出現公司人格的濫用問題,不能過度的限制經濟自由,避免危及到法人制度,影響整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約束的過程中,要認真區分濫用行為和合理利用行為。善良風俗在這里主要講述的是,我國能夠通俗表達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這些內容主要是按照法官自己的法律意識,進行定義的。工作人員在很多情況下,需要使用誠信和善良兩個概念定義這些行為,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人格行為有著多種變化,并有較多的種類,很難在濫用行為中找到明文規定,而其主要體現就是違反誠信原則和善良風俗的。
二、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及相關經濟糾紛的處理
1.使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
在法律條例規范中,要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較好的處理經濟糾紛等。這種方法也被形象的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濫用獨立人格行為者,在操縱和控制公司中,并不具有自主性和獨立性,這些做法經常為了逃避法律或是脫離契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的獨立人格,然后直接找出背后的操縱者,主要是股東或是其他人。在公司人格被濫用的情況下,會損害債權人的個人利益,所以針對此件事件的處理,要直接追究責任主體。
2.維護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
在經濟糾紛的處理中,要注重維護和完善法人制度,保障公司制度的完整性。針對公司人格的否認,并不是全盤否認公司的基本本質。在公司制度的維護中,要能夠分辨出明確實忘的公司人格,然后在維護公司法人地位的基礎上,對濫用公司人格者,給予嚴格的懲戒,從而保證法人制度能夠健康發展。司法人員要從特有的角度,維護公司的權益、制度,并對公司及法人制度進行完善。
3.挽救濫用行為的損害程度。
司法人員使用公司人格否認事件,要分析損害行為、損害事實之間的聯系,然后掌握這種因果關系,從過程中制定合理的挽救措施。濫用公司人格,主要表現為損害公司的利益,這種情況下,造成一切客觀的后果,都需要具有的人員承擔,而不是由公司承擔。這種因果關系也會體現為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和后果之間的關系,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司法人員在選用合適的挽救行為時,應考慮公司是否收到影響,最大程度的挽回公司損失的利益。
4.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經濟審判中,司法人員要了解公司否認原則的意義,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使用,保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在公司人格被濫用的情況下,使用否認公司人格,是為了找出公司被濫用的主要情況,了解濫用者想要達到的目的,然后從形式上,將上市公司的行為當做濫用者的行為,追究濫用者的責任,實施最有利的制裁。這種手段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無視名存實亡的公司人格,才能將人格濫用者及時找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一場意想不到的金融危機把整個世界攪了個大亂局。在這場金融危機中,我國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有所作為地加入到應對這場危機的行動中,這是當前司法工作面臨的一個新問題。
我們認為,司法工作涉及社會的公信力和公平正義度,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是司法機關和司法活動的應有職責。但在金融危機前面,也不能是純粹被動應對、無所作為。這里有一個在不同領域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應具有不同職責與不同行為取向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字上:進――對于廣大律師來說,應當要做到一個“進”字
進,是指主動出手、積極進取。由于律師屬于社會的法律工作者,相對來說作為一種當事人出謀劃策,規避風險、保障利益的角色,本是他的職責所在。所以在這場金融危機前面,律師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走進企業,深入廠家。對于那些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在清償債務、破產保護-兼并等方面,在需要法律救濟途徑時,律師應當積極參與化解企業債務危機。
對于律師工作者來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僅只在法庭上。律師與當事人形成一種委托關系以后,其職責就是全過程的依法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律師職業本身就是應社會成員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維護當事人利益是律師職業產生的直接原因,律師的直接功能也應當是維護當事人利益。律師運用社會成員、公司企業所不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將社會成員和公司企業的權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納入到法律框架內,轉換為訴訟請求,使得這些利益請求得以進入法的空間,進而實現與法官或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并獲得法律的認同和保護。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經濟糾紛不斷增加,律師當然需要在法庭上面對法官陳述理由,極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企業同樣還會面臨經營環境惡化、資金周轉困難,生產利潤減少或者經營虧損,甚至面臨破產風險等非訟事件。此時,律師能夠依仗他對法律的嫻熟了解,幫助企業化解矛盾,規避風險,尋找必要的出路,是金融危機下律師主動出擊、有效進取的一個重要體現。
律師參與危機化解,可以通過非訴訟手段配合各級政府幫企業實現重整重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按照破產法規定,推進司法部門尤其是律師介入企業債務危機化解,可以實現規避政府風險、留住企業、安定員工、保障債權的多贏局面。
“退”――對于公,檢機關來說,應當把握一個“退”字
“退”,是指謙抑,就是指有所“退讓”。經濟犯罪在我國,主要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偵查處理的。經濟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屬于“法定犯”,它一般首先違反了經濟、行政法規,進而又違反了刑事法規,正因為如此,一種經濟行為要構成犯罪,就具有二次性的違法特征,經濟犯罪與經濟違法之間往往存在犬牙交錯的現象。為此,在處理解決經濟犯罪案件時,我們的司法機關遵循“先民事、先經濟后刑事”的謙抑原則就變得極為重要。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存在著多方面、多層次的法律規范,它們有機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并存在嚴格的階梯關系。在這個階梯關系中,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規范得以實施貫徹執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始終處于保障法的地位。如果說犯罪行為是各種具有社會危害中一種最極端的表現形式,那么適用刑罰不過是社會為了自身生存而進行防衛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只有當違法行為已經超越了其他法律,當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再也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懲罰觸犯其規定的行為時,社會公共機構才不得已而需要動用刑法來宣布這種行為是犯罪,并動用刑罰來加以懲罰。
因此,在對金融危機下的各種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刑事處理時,只有經過層層篩選,排除了前置法調整的可能之后,才能納入刑法的視野之中。不然過分放大刑法的作用,讓刑法跳躍式地進入到社會的各領域,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也會加大社會的司法成本。正因為如此,適當地限制刑法的干涉領域,對于我們解決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以及房地產糾紛等類型的案件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那些介于刑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經濟違法行為,我們應當通過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特征理論加以深入分析,能用民法、經濟法或者其他行政法律處理解決時,就不能運用刑法做跳躍式的分析認定。
守――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就應當體現在一個“守”字
守,即守平。是指堅守公平,守住司法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線。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是社會各種矛盾沖突、經濟糾紛的裁判者,它的社會角色和法律地位決定了它必須具有明顯的內斂性、被動性。在涉及民事、經濟與行政糾紛的各種法律關系和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沒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它是社會矛盾的超脫者,它與各種法律關系、各種糾紛當事人保持著一種等距離的平衡關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須守住公平、守住社會正義的底線。不然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社會公正便蕩然無存。
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人民法院依然染有明顯的中國特色,即人民法院還必須服從、服務于整個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大局需要。司法公正能促進經濟發展是不爭之理,但司法公正亦存在局限性。在目前的金融危機下,人民法院就有一個如何“為大局服務、為保障經濟穩定司法”的問題。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不同于其他社會法治對司法角色的一項特殊要求。
據了解,面對企業困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妥善審理破產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穩定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體工作措施,江蘇各級法院還為此成立了“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服從大局和服務大局有所作為的具體表現。
通過這種司法活動,對經營不善且不可逆轉的破產企業,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場”;既維護勞動者權益,又均衡保護各方債權人利益;對經營暫時困難、有拯救希望的破產企業,則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給其一線生機,助其“起死回生”。人民法院的這種司法活動被社會輿論稱之為是“放水養魚”。其實“為大局服務”不是一句空話,在具體處理案件時,人民法院采取“放水養魚”,不是“竭澤而漁”的做法,盡量讓企業能正常運轉。否則法院查封了企業賬戶,工人可以暫時拿到補償的薪水,但是企業倒了,工人也會失去工作崗位。這實際上是一個“雙輸”的局面。而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幫助重整,減少企業的動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就可以實現企業和職工的“雙贏”。
例如,在吉林省,法院在處理解決一起熱力公司拖欠銀行3000萬元貸款的案件中,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向法院提出熱力公司已有2500萬元現金可供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2500萬元是熱力公司向居民和單位收取的供暖費。如果法院馬上去執行,就會造成熱力公司停止供熱,老百姓的利益會受到很大損害,這等于讓老百姓承擔了連帶責任,這對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把民生、社會穩定放在重要位置,把司法公正與民生、社會穩定有機結合起來,統籌考慮。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熱力公司和銀行通過協議方式,只做部分還款,這樣既保護了銀行的利益,又不損害熱力公司正常的生產和供熱,從而做到各方面都基本滿意。這就是在金融危機下,法院的司法活動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大局的具體表現。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原告:王維和。
被告:云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王維和出資占55%,蓮池公司出資占45%.
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系,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一、確立一個思想
xx法院近年來取得的一系列成績是同貫徹落實“立足辦案,將法律服務貫穿于辦案始終”這一指導思想分不開的。
1995年以前,x院基本采取“坐堂辦公”的工作方式,很少深入沿線辦案和進行調查研究。而當時許多鐵路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而我院自1980年重建到1994年,年平均辦理經濟糾紛案件僅為13件,標的68.18萬元。這樣就造成了一方面企業迫切需要法律幫助,而另一方面法院卻無案可辦的局面,我院在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方面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1995年我們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開始轉變工作作風,下基層站段了解情況,結合辦案為企業開展一些法律服務。經過相互間的聯系和溝通,企業開始認識到法律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性,紛紛到法院解決各種糾紛。95、96兩年我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件,訴訟標的萬元,遠遠超過了以往。
1996年下半年xxx院長上任后,更加重視這項工作,確立了“立足辦案,將法律服務貫穿于辦案始終”的指導思想。首先,我們以執行工作為突破口,加大對涉及國企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不斷創新執行方法,攻克了一批難案,救活了一批“死”案,為國企挽回大量經濟損失。我們還結合審判工作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律服務并形成體系。例如結合辦案開展包括幫助審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詢等的“一條龍”的法律服務等等。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服務活動我們進一步密切了法院與企業之間的聯系,贏得了企業的尊重與信賴,1997至2000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件,標的萬元,工作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1999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立了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等一系列經濟發展戰略,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意見》,向全國法院提出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障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服務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大局的一系列要求。這更堅定了我們貫徹落實“立足辦案,將法律服務貫穿于辦案始終”這一指導思想的決心和信心,決定結合今年審判工作的各項要求,在為企業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力度、廣度、深度上實現進一步的創新。通過努力,企業與法院之間的雙向互進互助更為和諧,法院的工作和企業的改革發展又上到了一個新的水平。二、堅持一條路子
我們確立了“立足辦案,將法律服務貫穿于辦案始終”這一指導思想后,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并且在實踐中不斷加以改進、完善和創新,路子越走越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具體做法是:
1、搞好“一條龍”服務,為企業排憂解難。
為了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方便企業訴訟,指導企業依法經營,我們結合辦案,于96年開設了幫助企業審查合同、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為簽訂合同把關和提出司法建議的“一條龍”式服務,實行坐堂辦案與巡回辦案相結合的靈活的辦案方式,主動深入基層辦案,通過辦案了解情況,通過了解的情況提供服務。幾年來,我們幫助鐵路各單位審大經濟合同284份,合同標的9400余萬元,為鐵路避免損失4600余萬元。
2、深入調研,為企業正確決策提供參謀
幾年來,我們分別組織了對鐵路企業清償欠款情況的調查;對南昆線開通后企業經營狀況、三產發展、犯罪情況的調查等多項專題調研分析,給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200余條,為有關單位解答法律咨詢1100余人次,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了可靠的參考意見,起到很好的參謀作用。今年我們繼續抓好調查研究工作,在年初就確立了7個調研課題并具體落實到個人,現已完成3個。
3、大力開展法律宣傳,積極參與綜合治理。
我們把大力開展法律宣傳,積極參與綜合治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主要通過三個途徑進行:
(1)上好法制課,辦好法律講座。
我們建立了一支法制宣講隊伍,經常深入企業各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據不完全統計,97年以來我們為機關、沿線站段、學校講法制課52場次,10000余名鐵路干部、職工、學生接受了各種法律知識的教育。經過多年的法制教育,企業干部職工的法律知識水平提高了,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學習法律的熱情和主動性大大增強了。(請登陸政法秘書網)例如xxxx公司,每年召開一次的領導干部會議必定請法院去上法制課。企業對我們的信任,更成為我們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的動力。
(2)加強宣傳報道工作,注重宣傳效果。
宣傳報道工作是宣傳法律、公開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徑,是加深法院與企業之間了解和溝通的重要手段,是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們十分注重宣傳報道工作,每年都制定出年度宣傳計劃,把任務落實到個人并進行考核。幾年來,我院出版法制宣傳墻報期,編寫信息、簡報余期,被有關報刊、電臺、電視臺采用篇次。在去年執行年的工作中,我們把召開債務人大會、執行工作宣傳日活動、強制拆遷強占鐵路用地房屋、對被執行人進行搜查和拘留等工作攝制成電視新聞,被xx電視臺、xx電視臺、xxx電視臺等多家電視臺采用,起到了很好的社會宣傳效果。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3)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創造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環境。
我們在嚴厲打擊犯罪,積極平息經濟糾紛的同時,通過到案發地開庭宣判、到鐵路沿線公告、在車站進行公判等方式大力開展綜合治理。1997年,xx線開通運營以后,刑事犯罪案件不斷上升,特別是破壞鐵路設施的案件增多,為了震懾犯罪,我們于98年印發了一批判決公告散發沿線各鄉、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應xxx公司的要求,我院xxx院長給該公司1200多名職工講法制課,從法律的角度,從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談依法治路和加強路風建設的重要性,受到廣大職工的歡迎。
4、建立司法聯絡員和執法監督員隊伍。
為了更好地加強和密切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我們建立了司法聯絡員和執法監督員兩個隊伍。通過他們幫助企業依法經營,了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予以及時研究,將法院的司法建議傳達到企業,為企業提供決策依據。同時通過他們幫助法院搞好隊伍建設,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聯絡員的職責是充當“法律宣傳員、信息員、單位合同審查員、單位涉訟人和法院與企業之間聯系的橋梁”。司法聯絡員隊伍的建立,在幫助企業提高學法、用法水平和加強同法院之間的聯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司法聯絡員的工作,我們為各鐵路企業審查經濟合同200余份,合同標的9000余萬元,挽回經濟損失4000余萬元;通過司法聯絡員,我們更準確地了解到企業在經營中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我們向他們提出司法建議200余條,解答法律咨詢1000余人次,完成了五個專題調研。
2、私人之間的交易,應先到交管部門檢驗車輛來源是否合法;否則購買了盜搶和詐騙車輛,不僅車輛沒收,本人還要承擔“買贓”的法律責任。
3、在檢驗車輛合法性后,還要到各規費征收部門檢驗車輛手續的真實性;避免因假手續而帶來的補交費用和巨額罰款;
4、應認真核對賣車人是否與行駛證的車主相符,或賣車人是否有賣車的權力;避免因賣車人轉賣不屬于自己的車輛,給買車客戶帶來經濟糾紛,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5、如果客戶不具備識別能力或擔心會浪費時間,可找一家專業的、規模較大的、運作規范的舊車經紀公司,由他們,包括檢驗車輛來源、手續真偽等等,一旦出現問題,可由其承擔責任。
【關鍵詞】知識產權 國際技術貿易 侵權 壁壘
一、引言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給世界各國帶來了機遇,各國企業競相發展創新,打造自己的品牌,樹立自有特色的風格產品,使得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位。同時隨同而來的挑戰也日益突出,那就是知識產權問題的爭奪愈演愈烈,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有了自主知識產權,就意味著有了核心競爭力,對于自有產品的生產就有了主導權,進而成為能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從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國的發展離不開全球,全球的發展也離不開中國的格局依然無法改變,當中國經濟快速融入全球經濟的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卻給這一進程蒙上了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技術貿易競爭面前,努力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二、我國國際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的發展現狀
我國是制造業大國,主要依靠進口加工復出口為主,擁有自主創新的產品少之又少,并且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起步較晚,商標品牌被搶注的案例時有發生。因此隨著我國出口量的不斷增大和出口產品技術含量的不斷提高,要在國際市場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雖然目前我國不斷加強自我創新的力度,但是仍處于模仿創新時期,靠仿造來出口,本身存在知識產權上的缺失。據統計,我國企業出口產品中擁有自主品牌的比率不到10%,只有3%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對外技術依存度達50%以上,高技術產品80%靠進口模仿創新。這些產品走向國際市場,很容易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被國外查處。
三、我國國際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突出
(一)我國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事件不斷
隨著我國步入WTO的門檻,越走越遠,我國面臨的國際競爭形式越來越激烈。前幾年發生的國際專利聯盟企業訴中國DVD、彩電等生產企業專利侵權而被索取巨額許可費,近期中國的海外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專利糾紛,如美國英特爾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請,指控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興通訊有限公司和芬蘭諾基亞公司侵犯其3G無線設備領域的7項專利,請求對被告企業發起337調查并進口排除令等案件。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中國企業發展道路上的一個不容忽視的障礙。
(二)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遭到侵犯事件不斷
近年來中國許多著名商標、原產地產品品牌等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國外的商標搶注。每年這類事件的發生都有上百起,例如:“康佳”在美國被搶注、“科龍”在新加坡被搶注,“紅塔山”在菲律賓被搶注、“海信”在德國被搶注、廈門節能燈商標“東林”在德國被搶注。
(三)國際技術貿易中產權爭議案件突出
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并不鮮見。2009年6月15日,英力士熒石公司等兩家原告在德克薩斯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中化寧波公司、中化廈門現代環境保護化學公司、太倉中化環境保護化學公司、美國中化公司等侵犯專利權。中化集團在寧波、廈門、太倉、美國等地區的下屬環保制造企業還曾在2007年10月5日、2008年9月17日在美國法院被控專利侵權等,國際技術貿易中知識產權爭議案件突出,隨著未來貿易的深化,這種知識產權爭端是件將不斷浮現。
四、針對我國知識產權出現的問題所采取的對策
(一)提高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對處于市場競爭中不斷追求發展的企業來說,由于知識產權問題所引發的經濟糾紛逐日增多,這給許多的國家和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因此我們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建立專業化的知識產權處理機構,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發生做好事前預防,事后處理,例如,政府部門應鼓勵廣大群眾參與到申請知識產權行動中來,對于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個人,企業或者機構,在申請過程中需通過專業的技術檢測,發現其中相似部分,防止事后引起糾紛。同時加大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力度,研究際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完善自身立法措施,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避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欠缺而導致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二)重視研發,增加知識產權儲備
我國企業出口產品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之所以越來越多,表面上是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而從根本上看是自主創新能力不足,核心競爭力不夠,所以遭遇知識產權壁壘,必須從根源上解決。因此,我國企業應注重知識產權開發,積極推動企業間、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即產學研相結合,對核心出口產品加大自有技術的研發力度,增加科技投入,構建大企業主導下的研究與開發體系,形成獨立自主的技術創新能力,使自己獲得更多的知識產權,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才能從根本上規避和跨躍發達國家構筑的知識產權壁壘。而且對相關產品、上下游產品和下一代產品的相關自有技術后期繼續開展研發,保持對產品的核心競爭力的獨創性,對專利、商標等實施最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從而建立穩固的知識產權儲備體系,從根本上提高企業防范和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知識產權問題對中國的啟示
我國外貿即將進入一個出口與進口并重的新時代,在貿易中,要想達到各方利益的滿足,就必須建立公平正義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實行科學的貿易制度,建立公平正義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各國政府要不斷完善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企業要保護自身的權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法律方面,應要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的普及和推廣工作,讓我國的企業在進行貿易時能夠充分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對濫用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給予嚴厲懲罰。對于企業自身方面,應加強自身產品研發,一個企業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需要創新,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發展的不竭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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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浩.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國際貿易問題[J].2005/11.
【關鍵詞】 法務會計;財務會計;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 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財務會計存在區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 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 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 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 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總之,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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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各地在執行本紀要時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了十四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六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有關審判人員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奚曉明主持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出席會議并講了話。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對目前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一些主要問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原則問題。會議認為期貨糾紛案件是新類型案件,如何公正、及時審理好前一階段在期貨市場盲目、無序狀態下所形成的期貨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非法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期貨市場秩序,是當前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審理這類糾紛案件政策性強,缺乏法律依據;這類糾紛案件與其它經濟糾紛案件相比,有著鮮明的特點。因此,處理這類案件,應特別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目前我國的期貨交易法尚未頒布,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以民法通則作為基本依據,同時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期貨交易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精神,但對這類文件不宜直接引用。還應當明確處理客戶與經紀公司之間的期貨糾紛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關于委托的規定。處理涉外、涉港澳期貨糾紛案件,還應參照有關國際慣例。
(二)堅持風險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則。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都很大,期貨交易者必須具備風險意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處理風險與利益的關系時,要按照期貨交易的特點,既要依法保護期貨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風險,或只承擔風險而不享受利益。
(三)堅持過錯和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在審理期貨糾紛案件中,要堅持過錯和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據此確定他們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四)堅持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的原則。對于當事人的約定,只要其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期貨交易的慣例,就可以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依據。
會議還認為,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期貨糾紛大多數是在前一階段期貨市場混亂無序,當事人各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很不規范,有關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對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均應持慎重態度。有些糾紛可先通過行政或其他有關部門解決,確實解決不了必須通過法院依訴訟程序解決的,要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遇到難度大、涉及面廣或其他有關社會穩定的案件,要主動聽取期貨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請示上級法院,以使案件得到及時、妥善公正地處理。
二、關于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會議認為,這類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大,因此,一般應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貨交易所、經紀公司及領取營業執照的期貨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比較集中且審判人員素質較高的地方,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涉外、涉港澳期貨糾紛案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十五章的規定確定管轄。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須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三、關于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資格問題。會議認為,在1993年4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之前,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后,在獲準的范圍內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應認定為具有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期貨經紀公司在《暫行辦法》后,經國家工商局重新登記注冊或者予以單項核定的,以及在規定的期限內已申請尚未予以登記或核定,但未對其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認定其具有在核定的業務范圍的經營期貨業務的主體資格。在《暫行辦法》后,屆期不提出重新登記申請,或者提出申請后登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變更或注銷登記決定的,或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不予批準或取消資格的,自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的日期之后應認定為不再具備經營期貨業務的主體資格。
會議還認為,在1994年5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持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下發前,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后,在獲準的范圍內,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可認定其具有經營主體資格。在該文件下發后,所有期貨經紀公司不再具有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少數全國性有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審核的,在審核結束前,可以認定其具有主體資格。審核結束后,應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否則應認定為無經營主體資格。未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而開展外匯期貨的,應認定不具備經營此項業務的主體資格。
四、關于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會議認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受委托所從事的行為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所在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但因經紀人的非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經紀人自己承擔。
五、關于違約糾紛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
(一)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保證期貨合約履行的責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貨合約規定的義務時,交易所均應代為履行,未代為履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交易所在代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義務一方追償的權利。
(二)對客戶下達的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指令,經紀公司有權拒絕執行;因客戶下達指令錯誤而造成損失的,由客戶自己承擔。就缺少品種的指令,經紀公司擅自進行交易,客戶不予認可的,由經紀公司承擔交易后果;只是缺少數量的,以實際交易量為準;只是缺少有效期限的,應視為當日委托有效;只是缺少價格的,應視為按市價交易。
(三)經紀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因錯誤執行客戶指令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由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四)客戶委派其工作人員具體操作交易的,應當在委托協議中確定操作人員的姓名或者向經紀公司留存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進行交易時,經紀公司只能按照客戶操作人員的指令交易,接受非操作人員指令的,由經紀公司和下指令者共同承擔責任。
(五)交易成交后,經紀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交易的結果通知客戶,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客戶損失的,由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非經紀公司原因未能及時送達的,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
(六)期貨交易中經紀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規定追加保證金。經紀公司或客戶接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后,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交易所或者經紀公司可以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因強行平倉而造成的損失由經紀公司或客戶承擔。交易所或經紀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強行平倉,給經紀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在規定的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提貨憑證的或者買方未向交易所帳戶解交足額貨款的,交割期過后,賣方未按規定的時間、質量、數量交貨,或者買方未按規定時間提貨的均屬違約,違約方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規則承擔違約責任。交易所委托的倉庫接受賣方貨物時,應當履行驗收的責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賣方不承擔責任,由交易所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交易所再向倉庫追索。
(八)期貨交易所應提供完好的設備供會員公司使用,如因信息設備發生故障而給會員或客戶造成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設備故障的原因如超出交易所合理控制范圍的,可以免除交易所的責任。
六、關于期貨交易中侵權糾紛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處理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時,應當認真審查侵權行為和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并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準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無過錯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會議還認為,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的保證金和自己的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專款專用,挪用客戶的保證金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會員公司或者客戶透支的,應當返還占用交易所或經紀公司的款項;交易所允許會員透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交易所承擔;經紀公司允許客戶透支,并和其約定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對客戶用透支款項交易造成的虧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未作約定的,由經紀公司承擔。
七、關于期貨交易中的無效民事行為及其民事責任問題。會議認為,期貨交易中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以欺詐手段誘騙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所為的;
(三)制造、散布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
(四)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違規操作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上述無效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保證金或傭金等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如果一方的損失確系對方行為所致,則應判令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一方的損失屬于正常風險,而非另一方的行為所致,則不應判令另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未經批準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按照客戶的指令,進入期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客戶的損失屬于正常風險損失,經紀公司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會議還認為,對實施無效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其予以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關于外匯按金交易問題。會議認為,外匯按金交易就其實質而言,屬于一種遠期的外匯現貨交易,而不屬于期貨交易,但其在形式上與期貨交易有相似之處。對這類案件可參照處理期貨糾紛案件的有關原則處理。凡未經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開展外匯按金交易業務的,客戶委托未經批準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按金交易的,均屬違法行為。客戶對剩余保證金可以請求返還。對客戶請求賠償損失的,也應認真分析損失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