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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省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必須遵守《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類醫療單位和醫學教育、科研單位應加強對醫務人員業務技術訓練和職業道德教育,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積極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第五條 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主要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 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有下列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為責任事故:
(一)擅離職守,貽誤診治和有效搶救時機。
(二)對急、危、重病員不積極搶救,隨意轉院、轉科而貽誤、喪失有效搶救時機。
(三)對不能診治的疑難病癥或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不按規定請示上級醫師、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報告不按規定及時處理。
(四)手術中違反操作規程,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錯傷其他組織器官,或遣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
(五)助產中不認真觀察產程進展,違反助產原則和操作規程。
(六)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物、藥量。
(七)不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引起嚴重感染或嚴重交叉感染。
(八)診病用藥違反禁忌或過敏試驗規定。
(九)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物,標錯用法、用量。
(十)護理工作中違反查對等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不按規定交接班,或不遵醫囑,護理錯誤。
(十一)檢驗、病理、理療、放射、同位素等檢查治療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錯誤,直接影響及時、準確診治。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亂,常用急救藥品、物資配備不足,設備及其他設施維護保養不善,直接影響及時、準確診治。
第七條 醫務人員雖按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但因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為技術事故。
第八條 醫療事故、事件發生后,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醫救,減輕損害程度。
醫療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內填寫醫療事故報告表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一級醫療事故應同時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表的格式,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省級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 (地、州)級為十七或十九人,縣 (市、區)級為十三或十五人。鑒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若干??畦b定小組,負責本專科的具體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如有分歧意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鑒定委員會成員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條 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正式通知當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釋。
第十一條 鑒定費由提出鑒定一方預付,經鑒定屬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負擔,不屬醫療事故的,由提出鑒定一方負擔。
第十二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和有關單位應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
(一)一級醫療事故,死者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最高不超過四千元,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六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三千元,未滿三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二)二級醫療事故,最高不超過三千元。
(三)三級醫療事故,病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六周歲的最高不超過六百元,未滿三周歲的最高不超過三百元。
第十三條 醫療事故補償費和由于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或造成醫療事故的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支付。
因進修醫務人員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和增加的醫療費用,按接收單位和派遣單位的協議支付。
第十四條 因醫療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屬生活困難者,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可參照因發生意外的事故處理;屬企業職工,可比照因工傷亡待遇處理;屬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可按困難戶給予適當救濟。
第十五條 造成醫療責任事故、技術事故的,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材料的,或尋釁滋事的、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在職醫務人員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在其他醫療單位借用、聘用或進修期間對醫療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當受行政處分的,由其原所在醫療單位或原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對醫療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由學校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對醫療技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給予前規定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不予畢業或令其退學。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管理不善,發現事故苗頭不及時處置的,或發生事故后扯皮推諉、包庇縱容、弄虛作假,不及時正確處理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干擾鑒定委員會工作,或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委員會成員的,由公安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醫療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當事人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以及組織器官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
第四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條 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鑒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六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七條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造成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后果的,為責任事故:
(一)對急、危、重病人,已確診或可以確診,借故推諉,拒絕收治或不負責任的轉院、轉科,貽誤、喪失搶救時機的;
(二)值班時擅離職守或不認真了解病情,草率處理,或對病情惡化的病員未作急救處理,貽誤搶救時機的;
(三)在診療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遵守上級醫師指導,擅自盲目處理的,或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手術制度,手術前不認真準備,手術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損傷重要器官,手術后不嚴格執行常規或醫囑的;
(五)進行新手術、新技術項目,事先未作充分準備,未征得病員或家屬同意,又未經領導批準,擅自處理的;
(六)病員對某種藥物有明顯的過敏史,但未加詢問或不重視病人陳述,而致病人過敏反應的;
(七)濫用非醫書記載之偏方,草藥、藥物超過劑量,開錯醫囑的;
(八)使用對某器官有損害或對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藥物,不定期復查或不隨時觀察的;
(九)在助產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產程或違反助產技術操作規程的;
(十)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的;
(十一)不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造成嚴重交叉感染的;
(十二)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不認真觀察病員的病情變化的;
(十三)在各種檢查治療(檢驗、病理、理療、放射、同位素、藥劑等)工作中不負責任而發生錯誤,影響及時正確診斷和治療的;
(十四)醫院領導、行政、后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自己職責范圍內,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貽誤診斷、搶救時機的。
第八條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但由于醫療技術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第九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和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標準,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均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治療,盡量減輕對病員的損傷程度。
第十一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或單位應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夏季二十四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查處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員出院后應在十五日內(組織深部及體腔遺留紗布、器械等自發現之日起計算)提出查處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報告或查處要求后,應立即組織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在發生事故或事件后,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除參加調查處理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查閱。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對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對臨床診斷不能確認死亡原因的醫療事故或事件,在有條件的地方,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或病員家屬有權提出尸檢要求。因拒絕或拖延尸檢時間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尸檢應在病員死后四十八小時(夏季二十四小時)內,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尸檢費用由提出方預付。檢查結論屬于醫療事故的費用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由提出尸檢的一方支付。
尸檢收費標準:根據尸檢項目,每具收費二百至三百元。
第十五條 各級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本單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調查處理。凡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均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結論。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鑒定委員會所做的結論或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時,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六條 省、市(地)、縣(市、區)分別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由作風正派、有臨床經驗、有權威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組成。省、市(地)鑒定委員會也可以吸收法醫參加。
鑒定委員會人選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其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市(地)、縣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企事業單位所屬的醫療機構及中國駐豫部隊所屬向地方開放的醫院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其主管部門處理,如有爭議也可以提請當地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接到申請或委托書后,應當做好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做出鑒定。因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的,有權要求醫療單位、病員及其家屬補充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
鑒定應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討論中出現重大分歧時,應核查后再組織鑒定,不應急于做結論。鑒定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應對外保密。最后形成的鑒定意見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十九條 非鑒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鑒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成員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對鑒定委員會成員進行威脅、利誘、辱罵、毆打。
第二十一條 鑒定醫療事故應當由提出申請一方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預付鑒定費。鑒定后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申請方支付。
醫務人員向上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其結論與原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醫務人員支付;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由醫務人員所在單位支付。
鑒定費標準:每例省級二百五十元;市(地)級二百元;縣(市)級一百五十元。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是:
一級醫療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并有直接撫養人口的為三千元;死者生前雖系主要勞動力,但無直接撫養人口的為二千五百元;死者系未就業的青少年、兒童或需他人贍養的老人的為一千五百元。
二級醫療事故:病員系家庭主要勞動力的為二千五百元;其他病員為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一千元。
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及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 病員或其家屬領取醫療事故補償費時,必須由醫療單位、病員或其家屬共同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一式四份,分別交醫療單位、病員所在單位、病員或其家屬和衛生行政部門保存。
第二十四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后,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七日。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單位處理,處理后書面通知家屬或其單位。尸體存放費和處理費由病員一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員,醫療單位應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二十六條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除責令其給病員或病員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吊銷其開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進修生、實習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其帶教醫師負責。如事故屬于個人擅自所為造成的,由造成事故的本人負責;接受進修、實習單位應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轉交其派出單位處理。
研究生、進修生、實習生發生醫療事故需支付給病員或家屬補償費及增加醫療費用的,由接受進修、實習單位和派出單位各付一半。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夠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單位的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借口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醫務科為醫院醫護服務品質監控部門,承擔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及向其提供咨詢服務的責任,負責醫護品質的日常管理和醫護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做好二年一次的醫護安全責任書簽訂工作。黨、團組織負責醫護人員的職業操守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調和、相互配合,共同負責防范醫護事故的工作。
2、加強培訓、知法守法,為防范醫療事故提供法律支持
醫院為提高全體工作人員醫療安全意識,每半年開展一次醫療安全主題教育活動。并每年舉行二次全院性安全教育會議,每季召開安全醫療例會,對全院職工進行醫療衛生管理知識、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使全體工作人員懂得在醫療活動中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
3、加強學習,規范服務,為防范醫療事故提供制度保證
為不斷提高醫院的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醫務人員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診治技能。醫院將定期舉行三基訓練及考核,并鼓勵醫務人員參加醫學繼續教育及學歷教育,努力提高全體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在醫療服務中,要做到規范服務,嚴格執行醫院綠色通道制度、病歷書寫制度,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并按規定妥善保管病歷資料,落實醫療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糾紛登記報告制度。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發生醫療爭議時應按規定為患者及家屬提供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從而達到預防醫療事故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關鍵詞】 檢驗科
隨著人們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為了切實體現醫患雙方的平等權利、規范醫療服務,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實施對檢驗科的工作既是壓力也是促進規范化建設的機遇和動力[1]。條例第三章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住院病例、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等”,集中體現了檢驗報告單的客觀性、嚴肅性,檢驗報告單可作為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但是,檢驗報告結果受患者的飲食、生理狀況、藥物、留取標本的時間、檢測的儀器與方法、工作人員的責任心等許多因素的影響,許多檢測的指標都是數值類報告,重復檢測的值存在統計學上的誤差。本文就作為一名臨床檢驗人員如何適應新的《條例》、預防醫療糾紛,提出以下幾方面的觀點。
1 正確認識《條例》
《條例》既著重保護了患者的權利(如患者的隱私權、自、知情同意權等),也維護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使醫療事故有法可依[2]。作為檢驗人員也應認真學習《條例》,明確醫療事故的定義和范疇及事故的鑒定和罰則等。
2 引起醫療事故爭議的表現
(1)說話不注意,交待不清楚;(2)檢查不仔細,技術不熟練,操作不規范,搶救不到位;(3)制度不嚴格,記錄不完整;(4)內部不協同,責任心不強;(5)偽造虛假的檢驗報告單。
3 檢驗科的應對措施
3.1 對檢驗人員的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應樹立“醫患平等”的觀念,尊重患者的合法權利。嚴格貫徹執行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獻血法、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等與檢驗相關的法律法規。
3.2 對檢測標本嚴格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每天面臨各類大量的臨床標本,采集前應明確告知患者飲食、藥物的影響。其中一部分溶血、脂血等不合格標本應重新采集。
3.3 實驗室的硬件建設
3.3.1 試劑及耗材
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和批號的試劑,并且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儀器設備檔案必須有注冊證、合格證和銷售證,建立實驗室自己的儀器操作維護手冊。
3.3.2 制度
在新的形勢下,強化檢驗科的自我完善,完成實驗室的認證注冊。
3.4 實驗室的軟件建設
(1)建立檢測項目的標準化操作規程(SOP文件),各實驗室應盡量采用推薦的方法,以縮小各實驗室之間結果的差異。(2)認真做好室內質控和室間質控工作。室內質控是提高檢驗質量的基礎,只有所得質控結果在要求的范圍內,所測定的臨床標本結果才可靠。室間質評是衡量本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存在的差距,是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準確性的一個綜合評價指標。(3)強化風險意識,檢測結果要建立完整、易于查詢的登記。檢測結果登記可以在報告單遺失時能及時補報,還可以作為患者在下次檢查時的參考依據。
3.5 人員和技術
醫學檢驗人員應該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明確科主任、主管檢驗師、檢驗師、檢驗士的各自職責。增強檢驗科全員對檢驗報告單質量的意識,從市場的角度要增強檢驗報告單的誠信意識。
3.6 建立健全檢驗報告單的審核、簽發、管理制度
檢驗報告單是檢驗科的最終產品,是一個實驗室形象的代表,是醫療事故中的重要“證據”之一。填寫報告單字跡要清楚,檢驗者要簽全名,并建立審核制度。檢驗報告單應包括:姓名、年齡、性別、結果、標本類型、標本的接受時間和檢測時間、檢驗者和申請醫師的姓名等。堅持對可疑報告進行復查,對與明顯異常結果的標本要保留,以備核對。
3.7 加強責任心,耐心做好患者的解釋工作
加強責任心,把該做的分內工作嚴格地按照實驗室的操作步驟去做好,避免許多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在與患者的交流中,要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3.8 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
密切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是改善檢驗質量的關鍵所在。只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聯系,及時將臨床反饋的信息認真加以總結,用來改進檢驗的質量,才能有所發展。
3.9 適應醫療改革,積極開展循證檢驗醫學
循證醫學就是指謹慎、明確、明智地運用當前最佳證據,對每個患者作出診斷和治療的決定。根據循證醫學思想模式,可以有效地對檢驗方法進行研究和篩選,以篩選出可靠指標,剔除不合理或無重要診斷與治療參考價值和預后價值的檢驗項目,使各種診斷標準達到規范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律師同志:
今年9月,我父親因突發心臟病被送往醫院,到醫院后我們就向主治大夫說明我父親曾于去年患心梗,現發病,自救無效。大夫經過做心電圖和抽血化驗后,認為問題不大,便給我父親輸液,就不再過問了,也沒有采取任何監控措施。在輸液期間,我們曾兩次找過大夫,說明我父親病情加重,并沒有好轉,可大夫卻置之不理。由于大夫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我父親在入院兩個小時后死亡。
請問律師:我們應該怎么辦?而醫院又該承擔什么責任?
張某
張某同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睂τ谀赣H的死亡后果您可以行使以上權利確認死因,以確立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且確立在存在醫療過失的前提下如何進行賠償的依據。
同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蹦梢砸髮Σv資料進行封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當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您可以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處理您父親死亡的醫療爭議,并由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其管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設區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如果您對于首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則您可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p>
一、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定性
(一)、科室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后,先由科室根據國家及醫院相關規定進行及時討論,明確責任和性質,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處理意見,報醫務部等職能部門批準。
(二)、醫務部等職能科室對糾紛科室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核,對科室定性與醫院規定不相符者,醫務部等職能科室有權否定,要求科室重新認定,并向院部報告。
(三)、科室、醫務部等認定有困難、或性質后果特別嚴重、或糾紛科室對職能科室的意見持異議者,可由醫務部組織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專家進行分析討論,對糾紛進行醫療技術過失討論和違反醫療規范討論明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ㄒ话?、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再明確責任程度追究相關當事醫務人員和科室責任。
1、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定性
(1)、違反醫療規范討論:由質控部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定責答辯會日前3日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提出當事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構成違規,構成違規者確定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醫療技術過失討論:根據患者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提出質疑要點和科室、醫務部初步提出質疑意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專家現場提問、歸納對醫療糾紛是否因技術操作過失造成患者一般功能障礙、嚴重功能障礙、死亡構成缺陷,構成缺陷者確定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醫療行為責任程度定性:
全部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診療過失行為造成。
主要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主要是由于診療過失行為造成,所患疾病和其他因素僅起次要作用。
次要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后果是所患疾病不可逆的必然轉歸,診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的形成中起次要作用。
輕微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后果是所患疾病的不可逆的必然轉歸,診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的形成中起輕微作用。
承擔認定工作的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委員,應由相關專業5人以上單數組成。
經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為準。
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所致醫院損失由科室及個人承擔比例。
1、按解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總費用的其扣發比例見如下:
責任程度
科室
個人
全部責任
50%
50%
主要責任
40%
40%
次要責任
25%
25%
輕微責任
15%
15%
扣發金額最低當事人200元、所在科室200元,最高當事人不超過20000元、所在科室不超過20000元,科室主任按當事人的10%比例承擔。
科室因解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總費用計入科室成本最高限額為20萬元。
2、個人承擔部分,由醫院相關財務部門每月從個人工資或效益工資中扣除。
3、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科室和個人,如涉及到減免醫療費和(或)醫療賠(補)償的(包括直接、間接費用),全部由科室列支。
三、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其他行政處罰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科內會議檢討;院周會上點名批評;取消評先資格;酌情給予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1個月。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核分值。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周會點名批評、通報批評直至停職;取消評先資格;酌情給予降聘,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半年,2年內停止專業技術職務晉升。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核分值;給予當事科室院周會批評;對科室負責人給予院周會批評;取消科室及科室負責人評先資格。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資格;院周會點名批評、通報批評直;酌情給予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1年,3年內停止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解聘。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核分值;給予當事科室院周會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對科室負責人、科委會給予院周會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通報批評、降職降聘。
4、未經醫務部批準擅自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或擅自外出醫療服務而造成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由本人或科室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后果,由此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醫院將按“責任程度”進行加重處理,追究其責任。
【摘要】針對醫療損害監管法律依據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機制等現實問題,分析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等對策。
關鍵詞 醫療損害;行政監管;問題;對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鑒定意見認定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數量有所減少。據上海市醫學會統計顯示,2013年全市申請醫療損害鑒定607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損害)率為47.7%,同期醫療事故鑒定168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事故)率為46.1%。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均對醫療質量與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如何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對保障醫療安全與提高醫療質量意義重大,同時對衛生行政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從民法角度明確提出“醫療損害”概念。其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醫療損害的行為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或隱私權、未提供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服務、診療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的規定、未妥善處置病歷資料、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相關用品等。從概念界定范圍看,醫療損害范疇大于醫療事故范疇。
1.2內涵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規范,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對醫療損害作出界定,明確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過錯責任需具備4個條件:(1)法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2)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及確定性;(3)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1]。 《侵權責任法》對行為人應當盡到的義務、發生損害之后如何救濟,滿足哪些要件主張損害賠償及賠償范圍等內容作出規定,而對有過錯的行為人如何實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實現方式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2]。對醫療損害的行政監管屬于行政法范疇,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和相關組織機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制度,監管對象及內容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醫療損害的預防和救濟制度等。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患糾紛發生時,患方更傾向于通過醫療損害鑒定途徑獲得經濟賠償,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追究,應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甚至是承擔刑事責任。各種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法律依據、制度價值、責任確定方式、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就行政責任承擔而言,其法律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制度價值主要是保護公共利益和懲戒加害人,行政責任的確定與否不允許和受害當事人協商。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責任大小主要取決于主要加害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3]。在醫療損害發生后,不能因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了賠償的民事責任,就免去對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追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實施者的有效行政處罰,可以對醫療不良安全事件的發生起到積極的警示、預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缺位的現狀已影響到了醫療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醫療損害同醫療事故一樣,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過錯或過失診療行為,這些行為若違反了衛生法律法規,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會受到行政責任追究,即行政處罰。法律上的行政責任既不同于補償受害人物質和精神損失為主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于以懲罰為主的刑事責任,而是著眼于整肅公共秩序、補救公共利益和損失,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重點在于預防新的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發生[3]。
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進行有效的行政處理,以達到警示與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絕和防范衛生行政監管的缺位和不當,更好地發揮醫療安全監管效能,并減少醫療過失行為的發生,同時有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風險、緩解醫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
3存在問題
3.1醫療損害的發現渠道不暢
當前,醫療監管制度中缺乏明確的醫療損害報告制度,致使衛生監管部門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根據原國家《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的相關規定:各級醫學會繼續依法履行醫療事故鑒定等法定鑒定職責;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4]。各級醫學會承擔了全部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絕大部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工作。因此,與各級醫學會建立長效信息溝通制度有益于衛生行政監管部門全面、及時掌握醫療損害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對醫療損害是否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則無法律法規規定。
近年來,上海市的醫療損害鑒定主要以患方起訴,由法院委托醫學會鑒定為主,醫療機構沒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醫療損害的法定義務。衛生行政部門獲取醫療損害案件資料的途徑有投訴舉報、日常監督檢查、醫學會報送、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和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等。衛生行政部門正因無法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而陷入對違法行為不作為或作為不及時的尷尬境況。
3.2醫療損害的行政處罰依據不足
我國現有衛生法律法規中,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均無明確對醫療損害案件是否應予以立案處罰、如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如何認定醫療損害后果和情節等進行規定。
實際工作中,醫療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主要涉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醫務人員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適用《執業醫師法》第37條的規定。以醫療機構作為行政相對人時,則無法律法規作為適用依據。衛生監管部門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情節認定時,主要以法院審查確認或生效判決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之一。醫療損害鑒定書則是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確定,即出現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級標準定級定責,而對醫療損害卻無法按照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依據進行行政處理。
2013年,為探索創新醫療安全監管工作制度,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在部分區縣開展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試點工作,對25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了行政處理,案源主要是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檢查等。衛生監管部門對23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其中對16起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涉事醫務人員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該16起案件均因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包括漏診誤診、治療與搶救不及時、病情觀察不仔細等。對8家涉事醫療機構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現有法律適用條款無法全面涵蓋醫療損害鑒定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處理。
3.3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判定依據不完整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主要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2)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3)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4)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行政處罰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與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為行政相對人一旦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則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5]。
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認定過程中,衛生行政監管部門以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中的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為主,輔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判定依據。鑒定書主要以過失責任認定為主,往往沒有指出具體過失環節。由于衛生監督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具備醫學專業背景,對于難以確定醫療損害具體過失環節、具體違法行為實施人的情況,一般需通過專家咨詢程序。咨詢專家的專業類別、資質要求,以及咨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規尚未作出具體規定。
4建議
4.1制訂醫療損害行政監管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已經自成體系[3],醫療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間逐漸減小。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被高度重視,而行政責任被迫“擱置”,出現對醫療損害的處理“一賠了之”的趨勢[4]。現有衛生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衛生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損害案件,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如何作為,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制訂或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一方面要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事件的上報要求及懲戒機制,建立與各級醫學會的信息溝通報送制度,使衛生監管部門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確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認定程序和方法、處罰依據與標準、裁量標準等,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損害事件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義務,以及衛生監管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使行政監管發揮最大效能,杜絕行政職能的缺位或作為不當,更好地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通過建立并不斷完善衛生監管部門內部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市、區(縣)各級衛生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對醫療損害案件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啟動程序、行政責任認定方式方法、行政處罰裁量、處罰后續監管等給予保障??梢詫︶t療損害在防范、處置和行政責任追究方面實現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確保違法行為受到懲戒,又要使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加強衛生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管理,使衛生行政監管發揮作用。
只有完善現有醫療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行政處理環節,并不斷加以實踐和完善,增強行政執行效率,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才能順應現狀。
4.3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實踐中,曾有投訴舉報人提供非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要求行政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相關意見,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均可以接受法院、醫患雙方的委托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格式規范、內容全面的鑒定書是行政處罰證據的重要內容,其對診療過失環節的描述和確認直接影響到行政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過失環節、違法嫌疑人的確定。因此,有必要協調多方出臺相關法規或政策,不僅要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書的格式和內容,而且要明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設置條件、資質要求、鑒定程序等,并明確其在衛生行政處罰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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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
楊波: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科長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鑒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普通人甚至法官往往難以準確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是醫療侵權,鑒定結論成為法官判定案件性質、確定責任及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但是醫療糾紛鑒定的二元化給司法機關采信鑒定結論帶來了混亂。本文簡要分析鑒定二元化產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議,包括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有關法律法規等。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二元化
醫療鑒定制度的二元化,是指以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以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醫療過錯鑒定并存的現象。實踐中二元化的鑒定制度常常會導致同一案件因為鑒定方式的選擇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鑒定結論和判決結果,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一、鑒定模式二元化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之間的規定相沖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針對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事故進行了四種分類,但對患者造成不明顯人身損害后果的情況卻并未包含在其中,界定不周延。根據《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當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并不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時,可進行司法鑒定以判定責任歸屬。2010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其中將“醫療糾紛”統一為“醫療損害責任”,并未對醫療損害的鑒定給予法律層面上的明確。因此,《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兩種鑒定制度并存的局面并沒有得到有效改善,沖突依然存在。
(二)醫患雙方基于二元化的賠償標準在鑒定方式選擇上的利益博弈《醫療事故處理的條例》、《民法的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的具體標準規定不同,三者之中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最低,患者會優先選擇賠償標準高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而多數醫療機構則優先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是因為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低,二是因為醫學會鑒定人多是醫生,會顧及情面從而同行庇護。
二、兩種鑒定模式的對比
(一)支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觀點梁彗星教授指出,凡是在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需要對該事件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時,都必須采用第三方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只能將該事件鑒定方限制為醫學會,而不能夠由雙方中一方采用委托形式尋求機構從事鑒定。即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鑒定報告提出有關異議,也應當重新由醫學會出具,而不能尋求第三方給予鑒定服務。除此之外,受聘于中國政法大學的劉鑫教授也提出了同樣的見解,其指出:醫學會通常擁有著相對于法定機構更加龐大專家資源,從而使醫學會能夠在充分保證鑒定結果具有科學性的基礎上,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可以發現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具有以下缺陷:第一,醫學科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復雜性和技術性,對醫療行為的性質判斷必須建立在客觀真實的醫療過程之中,應當由具備豐富臨床實踐經驗的專業醫學人士來認定,而司法鑒定機構聘請的法醫如果不工作在臨床一線,難以對快速發展的醫療技術做出準確判斷。第二,真正權威的醫療過錯鑒定機構數量不多且都集中在北上廣一線城市,但是需要鑒定的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漲,許多社會機構應市場的需求而紛紛投入到司法鑒定行業中,鑒定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可能受到利益誘惑而做出不公正的鑒定結論。第三,由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很強,部分案件中需要對前沿臨床問題進行判斷,因此需要聘請臨床一線的醫學專家來協助完成鑒定,但是這些外聘專家既不用在鑒定結論上簽字也不用出庭質證,實際出庭的是在鑒定書上簽字的鑒定人,這樣的質證流于形式。
(二)支持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觀點當前在醫療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即便鑒定醫師具有法律所規定的醫療專業水平與能力,但由于其容易與醫務人員產生交集,并且該行為不易被法律所監督,從而導致鑒定過程中產生大量違規事件,致使最終結果有失偏頗,并且還容易產生更深層次、更具社會負面影響力的醫鬧事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醫學會行業庇護。醫學會專家庫大部分平時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需要鑒定的時候作為鑒定人員進行鑒定,往往會做出有利于醫務同行的鑒定結論。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只有構成或者不構成醫療事故兩種結果,實踐中最終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其實并不多。第二,鑒定結論實行集體負責制,鑒定人既不需要在鑒定書上簽字,也不需要出庭接受質詢,法官無法在法庭上針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第三,思維方式的差異。醫療事故鑒定的臨床醫學專家往往從臨床專業醫學的角度來考慮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必然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中長期研究法律實務的鑒定人會側重判斷醫療行為本身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是否構成侵權。兩種鑒定方式都存在固有缺陷,但實踐中司法鑒定的中立性,鑒定人的法律思維更強使得法院更傾向采信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結果。
三、加強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完善的對策
(一)推行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對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性質而言,其應當屬于行政鑒定的范疇,可以對其進行保留,但保留部分只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而不應當將其作為審判民事案件的依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應當作為統一的選擇。在辦理醫療糾紛的案件中,如果遇到了較難解決的醫學專業問題,可以由司法機關組織利害雙方選取具有專業技能的鑒定人對上述問題進行鑒定。另外,如果確有必要,鑒定專家可以出庭接受法官或者是雙方當事人的詢問,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客觀。實踐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愿意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官也愿意采信司法鑒定結論。
(二)完善關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立法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需要統一的醫療鑒定立法作為法律支持,但是當前的法律并未有對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統一做出明確的規定,《侵權責任法》也只是提出了建立新型的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的可能性。要想真正解決醫療損害鑒定二元化的問題,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醫療損害的鑒定制度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授權性的立法規定,將其授權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則,從而促使當前對于醫療損害鑒定的問題能夠得到可操作性的、統一的、規范性的鑒定程序指導,從而保證出具的鑒定結論更加具有公信力。在進一步制定專門的醫療損害鑒定規則基礎上,對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格,鑒定的依據、標準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尤其要明確鑒定人的個人負責制和質證制度,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詢,這樣可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與可信性。
(三)完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具體措施1.建立中立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和專業的專家庫:根據《中華醫學會章程》,醫學會是非營利性的法人,掛靠在衛生部,醫學會的成立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人員編制、章程等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查,因此醫學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實際上存在不可分割的關系,很難實現真正的獨立。而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獨立于衛生行政機關,其具體的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及團體的干預。對于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業務同樣如此,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個鑒定機構之間也不存在隸屬關系。另外,還應當平衡不同專業背景的專家(比如應當包括臨床方面的、法醫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的比例到專家庫中,從而確保鑒定結論的專業性,更好地發揮證據的功能。2.有效推進醫療糾紛鑒定的網絡“雙盲”制度:網絡的“雙盲”鑒定是指通過借助互聯網工具,將需要鑒定的內容交付給不知道雙方當事人具體信息的鑒定專家進行鑒定。在整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都不會知道其鑒定的實際取向,從而能夠有效建立起來鑒定專家與當事人雙方之間不知道彼此情況與案件走向,從而也就使得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鑒定專家的異地鑒定,可以更好地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3.加強鑒定人的監管:鑒定人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鑒定人必須結合案情、專家意見等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做出客觀科學的鑒定結論。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的質量有必要設立嚴格的鑒定人準入制度,對鑒定人的職業技能、法律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素質進行硬性規定,通過全國統一的資格考試來衡量。通過提高鑒定人員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為醫療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材料,更好地解決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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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療安全管理系統概況
該軟件針對大型綜合性醫院的醫療安全管理問題,主要包括五大主題:一是醫療投訴受理;二是醫療爭議處理;三是投訴評審;四是醫療安全檢查與預警;五是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這五大主題密切聯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醫療安全管理系統,實現了醫療安全的網絡化和流程化的管理。
2.醫療投訴管理
投訴管理主要接受患者或家屬、上級部門等來電、來信、來訪、轉辦和市長熱線等投訴請求,由投訴科填寫投訴受理單,根據投訴事件的性質分為簡單投訴、普通投訴和重大投訴。對一些事實清楚、無需深入調查,一次溝通解釋后患方能理解接受的,包括情節簡單的差錯缺陷、患者的建議或誤解誤會等簡單投訴受理后,通過系統進入簡易程序處理,直接在受理平臺上處理,處理完成后辦結。普通投訴指患者反映的一般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不能直接答復,或院方答復后患方不能理解接受,多次(來訪)的。重大投訴指發生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至少有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停尸、設靈堂、侮辱、威脅、恐嚇、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損壞公共財物、聚眾鬧事等嚴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醫療糾紛,則提交醫療事故爭議的立案程序,通過系統發送投訴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經客戶端查看后回復,投訴管理科進行調查核實,再回復患者,進行調解或建議醫療鑒定和法律程序處理。對同一投訴件的多次或多人投訴的相關信息記錄于信息中。對于簡單投訴和普通投訴一周內有初步答復意見并與患者或家屬溝通,重大投訴一月內給予回復。
3.醫療爭議處理
醫療投訴經過受理、初步調查,被認為案件時,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才能正式被確認為立案,進入案件處理程序,會產生一系列處理流程,包括受理、立案、通知、回復、調查、協商、協議、醫療(司法)鑒定、民事訴訟、辦結等流程環節。醫院投訴管理科工作人員按照投訴人敘述的情況填寫并生成投訴受理單,通過醫院網絡系統提交醫療投訴通知單到醫院內部當事人所在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一旦瀏覽過后,計算機自動記錄已瀏覽,同一醫療事故爭議可以多次通知。當事人可在科室通過醫院內部網絡登陸系統,填寫回復單并反饋給投訴科,形成反饋意見。投訴科對被投訴人進行調查形成調查筆錄,與投訴通知的回復作綜合分析形成調查報告,一個案件形成一份報告,不足部分可以補充。調查結論后與患者進行協商,協商成功雙方簽訂協議,案件進入辦結程序,若協商不成功,轉入行政處理、醫學鑒定和司法訴訟程序。在醫療爭議處理流程中,上述環節可以循環反復或跳躍進行,具體案例可以對照相應流程環節處理信息,形成文書形式的流程日志記錄。
4.缺陷評審
根據立案受理的醫療爭議,醫院醫療缺陷評審委員會定期召開投訴缺陷評審會,對案件進行分析、評判,評審意見作為認定醫療缺陷的院級結論,生成醫療投訴評審結果和整改通知單,提交醫院內部當事人所在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科室科主任、診療組長和當事人登陸系統中可查看投訴評審結果和整改通知,若對評審結果不接受,通過系統填寫申訴理由,形成投訴缺陷復審申請單,若接受則填寫回復單,超過規定時間默認為接受。
5.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科室每月召開醫療安全會議的記錄、科室醫療安全報告、醫療事故爭議登記,投訴科對科室的醫療安全檢查登記,醫療安全教育培訓登記等功能。各科室每月定期組織醫療安全會議,每月底至次月5號前填寫醫療安全報告表、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報告表和醫療缺陷(差錯)報告表,通過科室子系統提交到投訴科,投訴科對報告進行相應的審核。如為重大投訴科室或當事人需立即口頭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報告表。職能部門定期對各科室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同時根據醫院目前情況,按照醫療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一系列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有計劃組織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安全醫療意識和法律意識,在工作中自覺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事故發生。系統記錄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科室和人員,以及考試考核的成績,記錄每位醫務人員“教學培訓檔案”,定期輪換。
6.醫療安全檢查與預警
建立實時(事前)安全預警和事后安全預警兩種方式的醫療安全預警,制定醫療安全的應急預案。前者實現:
(1)對檢驗、B超、心電圖、放射等醫技科室高危檢驗值和危急異常結果實時短信自動發送至主診醫生,醫務人員能在第一時間內捕捉到高危病人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緊急處理,最大程度挽救病人生命,提高醫院救治率;
(2)醫院內感染和傳染病的實時監測預警,及時捕捉相關信息,提高醫院快速反應能力;
(3)藥物咨詢及用藥安全事先監測預警;
(4)根據歷史數據推薦藥敏抗生素,合理選用抗菌藥物;
(5)電子病歷預警,對醫技科室高危檢驗值、危急異常結果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完成的記錄、操作進行事前和事后預警[3]。后者是一種面向醫院管理部門的多目標醫療安全預警系統,在積累大量的醫療事故爭議、投訴舉報、醫療糾紛、醫療檢查評分結果、醫療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以及醫療賠款占業務收入比例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醫院、科室醫療安全評價模型,對醫院和各個科室的醫療安全的狀態做出相對客觀科學評價,指導醫院的醫療安全工作。根據歷年來醫療安全投訴(爭議)和醫療事故的統計和對構成安全要素的大量數據分析,依據統計學原理分析、提出一種安全預警的方法,建立醫療安全預警指標,設定警戒線,對越界和重復越界的安全事件,對所在科室和當事人進行預警。
7.醫療安全檔案管理
對產生的大量醫療事故爭議,結案后進行歸檔,建立檔案號、登記檢索關鍵字、日期、證據材料目錄、存放地點和處理結果等信息。還提供了借檔歸檔功能,以便對檔案進行管理。
8.綜合查詢
通過各種條件組合查詢,可以快速找到系統中存在的數據,并瀏覽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未結案查詢,結案查詢,投訴清單,評審查詢,卷案查詢等功能。
9.統計報表
大量醫療投訴爭議事件可形成圖文并茂的月度、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具有統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點。目前系統已有投訴月報、年報,科室統計報表,投訴類別統計,醫療事故報告表,評審報表,醫療安全統計,安全檢查統計等一系列報表,還可根據醫院實際需求增加其他報表。
10.系統管理
基于用戶—角色的系統管理模式,建立用戶權限管理系統,采用角色、用戶組、用戶、功能配置和功能樹列表的方式,授權對系統信息的控制和訪問。另根據用戶屬性特征,對用戶訪問的數據邊界進行控制和隔離,保證系統信息的安全性、可控制性和實用性,對敏感性數據,對用戶密碼和用戶數據庫進行加密,防止盜用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