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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污水處理廠 超標處罰
中圖分類號:R123文獻標識碼: A
城鎮污水處理廠是利用污水處理技術,對城鎮排放污水進行集中處理,達到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環境監察基層執法人員,如果本轄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如何確切適用條款,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如何合理實施對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行為的處罰?下面結合一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討。
一、案例基本情況
1某市自動監控數據顯示,某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排放
2013年7月19日河南省某市自動監控數據通報:其管轄下的某縣城鎮污水處理廠6月18日出水口氨氮日均值9.87mg/L,超標0.23倍(排放標準8.0 mg/L);6月26日日均值13.88 mg/L,超標1.85倍;6月27日日均值19.56mg/L,超標1.45倍;6月28日日均值12.36mg/L,超標0.55倍。7月24日,該縣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進行提標改造完成的調試階段:拆除原SBQ生物接觸氧化法工藝處理設施填料,遂立即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7月31日予以立案,隨后展開相關處理。
2處理經過
2.1對該污水處理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013年9月9日,該縣環保局對該污水處理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權等權利,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2.2收繳排污費,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4倍罰款
9月12日,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該局法制領導小組研究認為:調查過程合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決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收繳排污費1.5萬元(不包括氨氮和總磷);違法行為等次確定為較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治理、繳納處罰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萬元(包括氨氮和總磷在內排序)的4倍罰款,共計處8萬元罰款。當事人沒有申請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9月14日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1.5萬元排污費和8萬元罰款。
二、案例解析
1 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確切適用法律處罰條款
因該污水處理廠正在拆除舊污染處理設施,沒有合理發揮新處理設施及工藝效能而出現超標排放事實,處理能力是否匹配尚不明確,所以,一是不適用《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第三條(三)的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不適用情形,也即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二是不適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因維修而停運或者部分停運,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正常運行”情形,因為并未維修;三是不適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處上一年應繳納排污費總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為上一年達標排放,沒有繳納排污費。
案件的起因是河南省對某市自動監控數據通報,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排放,所以應當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依據《河南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之規定,超標1.85倍,大于排放標準50%的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4―5倍罰款;該廠的處理能力與處理需求尚需進一步調試,需要采取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措施實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及提標改造完成經驗收前的水量由其他污水處理廠處理。
2.出現超標排放,履行繳納排污費義務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以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3 去除氨氮和總磷,準確計算排污費
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某一項污染物(包括氨氮和總磷)超標的,應當按照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辦法,將所有污染物除氨氮、總磷以外,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計算前三項污染物的排放量。本案繳納排污費1.5萬元。
4 包括氨氮和總磷,確切計算罰款數額
根據《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環函〔2011〕32號)第三條的規定:“排污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污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確定并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在計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罰款數額時,應當參照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辦法,將氨氮、總磷在內的所有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前三項順序計算的排污費作為罰款數額的基數。本案處罰應繳基數是2萬元,應繳納罰款8萬元。
三、案例啟示
只有依據違法事實和案件起因,才能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從而確切適用法律處罰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 防治
中圖分類號: E83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在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各種地下水環境問題日益凸現,地下水污染現象普遍,且不同程度地呈加重和爆發的趨勢。由于地下環境的隱蔽性和系統的復雜性,地下水污染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產生嚴重影響,制約我國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鑒于我國地下水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規,政策規范,構建地下水污染有效防治技術,工程與管理體系,對于實現我國生態和水環境安全的國家戰略目標十分重要。
一、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我國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來源于無下水道區域的化糞池、廁所、污廢水排放滲坑、滲井、排污溝以及垃圾堆置場、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庫的滲漏;在郊區和農村地區,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活動,也會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質進入地下含水層,首先引起潛水水質日益惡化,潛水溫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壓水地區,由于承壓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潛水越流補給承壓水,使承壓水也受到污染,同時含水層疏干變為飽氣帶,改變了地層的物化條件,由還原環境變成了氧化環境,使下滲水飽氣帶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質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二、地下水對人類生活的影響分析
1、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當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變化。如果飲用水中硝酸鹽或亞硝酸鹽含量過高,就會對人體尤其是嬰兒造成危害,引發硝酸鹽急性中毒即正鐵血紅骯癥。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在人體定條件下還會轉化成致癌物——亞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過高,作為飲用水源不僅苦澀難飲,而且會引起人體胃腸功能紊亂,出現嘔吐、腹瀉、脹氣等癥狀。地下水源如果受到嚴重的有機污染甚至重金屬污染,那么對人體健康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陽市修建的東工地下水源地由于電鍍廢水污染,鉻含量超標31倍,僅使用9個月就被報廢,不僅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
2、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條件相差較大,但從時間上看變化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鈣鎂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來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組成物質發生化學作用所致。在我國尤其是北方地區,工業生產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會使工業鍋爐的爐內和管道上結垢,直接影響爐壽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時鍋爐內結lmm厚的水垢,大約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紡織印染行業面言用高硬度漿洗產品,不僅會大量消耗洗劑,而且會產生次品或廢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還會對化工、制藥、釀酒、發電、造紙等許多行業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過高,就迫使一引起行業必須對硬水進行軟化和純化處理,從而增大了工業生產的成本。
3、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長期用pH值過高的井水灌溉農田,會改變土壤結構,使土壤板結,無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鹽含量過高,會減弱農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質量、等級。糧食作物吸收過量的硝酸鹽會降低糧食中蛋白質的含量,營養價值下降;蔬菜作物則易腐爛,無法貯存和運輸。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鹽、氯離子含量過高,還會抑制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并且使農作物的質量大大降低。
三、對地下水污染整治存在問題
1、對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認識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隱蔽性和復雜性,人們對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認識嚴重不足,沒有將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到與地表水環境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對預防與治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導致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長期得不到改善,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2.管理體制不完善
為了加強地下水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防止水質污染和地質災害,國家及各相關部委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管理措施,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難以支撐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與實施.在管理層面上,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差異明顯.表現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各級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的地下水污染保護規劃和管理措施,執法不嚴.地下水污染監測沒有形成統一的監測網絡和管理體系,監測制度不統一,監測工作管理不到位,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的部門職能與分工不明確,沒有形成共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體制合力。
3、技術支撐能力薄弱
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與工程實踐與發達國家相比處于起步與落后狀態,地下水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體系尚未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高效地下水污染控制與修復集成技術體系幾乎還處于空白狀態.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標準,規范及技術體系不完善,綜合管理決策保障體系缺乏,難以適應地下水環境管理的新要求.由于長期缺乏針對性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項目支持,污染防治各種手段和技術還十分薄弱,難以對國家重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實施和相關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4、監控體系不完善與預警應急缺位
我國的地下水監測網點主要始建于上世紀50年代.由于管理,維護等方面的投入嚴重不足,目前,在23847個監測點中,能夠正常運轉的只占三分之一,國家級監測點僅有1422個,監測范圍僅為國土面積的10.2%,與我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嚴重脫節.同時,各級部門監測能力與監測項目嚴重不足,無法為管理工作提供及時有效的支持。我國缺乏對區域地下水污染的實時監控,缺少國家級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預警評價與信息系統,應急保障體系,遇到突發或長期污染事件,難以準確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地下水資源的保護措施,但是,都不夠系統和具體,不利于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完善,至今沒有一部系統的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相關內容分散在有關部門法中.所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文件中,僅有很少部分涉及地下水保護條款,缺乏系統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體系,難以明確法律責任.缺乏針對農村地下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影響農村廣泛開展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難以有效規制農村中現實存在的各種破壞性開采及污染地下水的行為.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難以滿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極為必要和緊迫。
6.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屬于非經營性質的公益事業,但政府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導致基礎信息不足,科學研究滯后,治理工程缺乏,嚴重影響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難以應對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1、貫徹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水源保護法規。對重要地下水源應劃分保護區并制定管理辦法,健全水資源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2、興建地下水庫,大力提倡節約用水。過量開發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淺層地下水代替優質地下水用于工農業用水或園林綠化等方法。同時將暫不利用的地表水;較優質的工業冷卻水及大氣降水引滲回灌到地下含層中。
我國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來源于無下水道區域的化糞池、廁所、污廢水排放滲坑、滲井、排污溝以及垃圾堆置場、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庫的滲漏;在郊區和農村地區,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活動,也會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質進入地下含水層,首先引起潛水水質日益惡化,潛水溫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壓水地區,由于承壓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潛水越流補給承壓水,使承壓水也受到污染,同時含水層疏干變為飽氣帶,改變了地層的物化條件,由還原環境變成了氧化環境,使下滲水飽氣帶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質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2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當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變化。如果飲用水中硝酸鹽或亞硝酸鹽含量過高,就會對人體尤其是嬰兒造成危害,引發硝酸鹽急性中毒即正鐵血紅骯癥。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在人體定條件下還會轉化成致癌物——亞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過高,作為飲用水源不僅苦澀難飲,而且會引起人體胃腸功能紊亂,出現嘔吐、腹瀉、脹氣等癥狀。地下水源如果受到嚴重的有機污染甚至重金屬污染,那么對人體健康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陽市修建的東工地下水源地由于電鍍廢水污染,鉻含量超標31倍,僅使用9個月就被報廢,不僅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
3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條件相差較大,但從時間上看變化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鈣鎂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來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組成物質發生化學作用所致。在我國尤其是北方地區,工業生產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會使工業鍋爐的爐內和管道上結垢,直接影響爐壽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時鍋爐內結lmm厚的水垢,大約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紡織印染行業面言用高硬度漿洗產品,不僅會大量消耗洗劑,而且會產生次品或廢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還會對化工、制藥、釀酒、發電、造紙等許多行業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過高,就迫使一引起行業必須對硬水進行軟化和純化處理,從而增大了工業生產的成本。
4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地下水污染對農業生產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長期用pH值過高的井水灌溉農田,會改變土壤結構,使土壤板結,無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鹽含量過高,會減弱農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質量、等級。糧食作物吸收過量的硝酸鹽會降低糧食中蛋白質的含量,營養價值下降;蔬菜作物則易腐爛,無法貯存和運輸。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鹽、氯離子含量過高,還會抑制農作物的生長,造成大面積減產,并且使農作物的質量大大降低。總之,人類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同時,如果不積極加以保護,將會惡化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5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5.1貫徹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水源保護法規。對重要地下水源應劃分保護區并制定管理辦法,健全水資源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
5.2興建地下水庫,大力提倡節約用水。過量開發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淺層地下水代替優質地下水用于工農業用水或園林綠化等方法。同時將暫不利用的地表水;較優質的工業冷卻水及大氣降水引滲回灌到地下含層中。
5.3開發地下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積極治理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污染源,嚴防廢污水滲入地下;對灌溉農田的廢污水應進行處理并達到污灌標準;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農藥;認真做好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保障地下水不受污染。
5.4積極開發地下水水質監測工作,研究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新方法。
一.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況
我市地處*江中游,境內江河縱橫,湖泊眾多。市域內有河道__多條,大小湖泊__多個,市郊有水庫___座。全市總水域面積____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積的___%;水資源總量_____億立方米,其中客水資源量____億立方米;城鎮自來水日供水能力____立方米,居全國第_位,供水面積___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___%。豐富的水資源既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利條件,也給我市提出了保護水環境的重大課題。近幾年來,我市在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得到各級重視,水務管理機制正在理順
一是市領導重視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工作,多次聽取市環保部門工作匯報并提出要求,分管領導親自布置并經常檢查水污染防治情況。二是建立責任制,把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市政府與各區政府簽訂環保責任狀,層層分解指標,責任到人。三是制定規章把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落到實處。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先后制發了《××市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市城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_個規章。關系我市生態環境的湖泊保護辦法即將出臺。四是理順水務管理體制。今年,以政府機構改革為契機,組建了市水務管理局,對全市水事務進行統一管理,從體制上解決了水行政管理職能分散的弊端。
(二)狠抓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工作,工業廢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我市是老工業基地,排污企業多,排污大戶多,企業治理達標工作難度大。在實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始終把工業污染源達標工作作為重點來抓,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將___家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工廠轉產或搬遷,每年減少廢水排放量____萬噸。二是依法實施限期治理,督促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____年確定全市___家企業超標排放廢水,要求企業必須限期治理達標。三是抓重點排污大戶。據統計,僅××××等_家企業排放廢水量占全市總量的__%以上。在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的督促下,××*等企業投資數億元新建、改造了污水處理設施。四是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執法隊伍組織日查和夜查,全市___臺工業污水治理設備基本上保持運轉。到____年底,我市“一控雙達標”任務圓滿完成,工業廢水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三)多方融資加快設施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逐漸提高
污水處理是我市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點,更是難點。近幾年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決資金等困難,加快設施建設。利用××貸款,實施××路深排江工程,興建*湖、××廟、××*_座一級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率將由目前的__%提高到___%。為解決城市排水能力不足,市政府籌資__億元,實施__項排漬工程,建成了__立方米/秒流量的新生路泵站,還完成了××地區,××二路,二七路,中南一、二路等排水工程,特別是遇雨必淹的硚口××地區有了明顯變化,為老百姓解決了漬水之苦。積極推廣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湖、××湖等旅游風景區已推廣實施,目前全市共擁有__套設施,日處理能力達到___噸。
(四)大力實施環境創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為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市政府把保護水環境、水資源與城市環境創新結合起來,圍繞水作文章,一批亮點工程突出了濱江濱湖特色,城市面貌有了較大變化。整治力度較大的:一是××湖的環境整治。投資__億元,將××湖路與××*路建成景觀路,新建了沙灘浴場、××園和親水平臺,為××湖風景區增添了新的旅游景點。二是“××江灘”的整治工程,拆除江灘各類建筑__萬平方米,通過吹填使外灘地達到___米,改造后的××沿江大道達到了新的水準,今年國慶節向市民開放。三是龍王廟險段的徹底整治。實現了防汛險段到游覽景觀的歷史性變化。四是××*整治。去年以來,通過大量的拆遷工作,實現了地平目標。為把××*建成國際一流景觀,向國內外招標的設計方案正在評定中。同時對飲用水源實行嚴格的分級保護,分步實施了“湖改江”工程。環境綜合治理使城市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二.我市水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市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顯。但工作發展不平衡,水污染的狀況還沒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態環境還很脆弱,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主要表現:
(一)生活污水問題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工業污水污染問題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但生活污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環保部門統計:____年,全市廢水排放量_______萬噸,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_____萬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____%。近年來,我市住宅小區成片開發,餐飲業迅猛發展,旅游業、賓館業日漸興旺,在經濟繁榮的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水環境污染。我市有__%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解放公園周邊居民,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生活污水直排公園湖內,長期沉積,氣溫稍高,湖水發臭,市民對此反映強烈。隨著旅游業力度加大,××湖周邊__個渡假村的興建,排入湖內的生活污水量也呈不斷加大之勢。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也是水污染重要原因。目前,*江、*江××段水域船舶流動人員和常住人口日生產垃圾、糞便近___噸,而垃圾收集量僅為__噸,糞便幾乎都是直接向兩江傾倒。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各方面對水的需求量將不斷加大,生活污水排放的矛盾還將日益突出。
(二)湖泊污染富營養化嚴重
由于周邊地區排污口長期向湖內排污,多數湖泊水質惡化態勢明顯。××湖原為清澈見底的潔凈湖泊,由于受污染嚴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類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營養化嚴重,天氣悶熱時,死魚現象頻發。*湖由于投資興建的污水凈化廠未能正常運行,仍有_個排污口常年向該湖排放污水,致使湖水變黑發臭。××經濟技術開發區近年發展較快,××*湖成了開發區納污水體。從____年開始,又有部分污水由墨水湖改道排入××*湖,致使××*湖水質情況進一步惡化,面積____畝的××*湖水質在不到_年的時間里已超v類標準,并對毗鄰的××湖的水質形成壓力。近年來,××湖富營養化也很嚴重,“水葫蘆”瘋長,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此湖將不復存在。
(三)飲用水源的安全令人擔憂
××市中心城區內有__個大型自來水廠,其中以aa江為水源的_個,以*江為水源的_個,以××湖為水源的_個。兩江岸邊的污染影響沿岸水廠水質,飲用水源現狀令人擔憂。aa江××段岸邊排污口多,污水直接入江,近岸形成的污染帶長達___公里,寬度__-___米。*江“水葫蘆”嚴重。目前,飲用水源保護規定:上游____米,下游___米為保護區。但據調查,__個水廠保護區內有__個碼頭、_個修船廠、_個沙碼頭、_個油庫、__個排污口,都對飲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脅。江河沿岸污染帶的形成,直接導致沿岸水廠取水口水質下降,并初顯水質性缺水的矛盾。××經濟開發區的沌口水廠,由于取水口與排污口犬牙交錯,取水口為了避開上游僅____米處的晨鳴紙業排污口,不得不多花___多萬元,鋪設管道向江心延伸___米取水。根據市水利局公報,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質ii類水所占比例____年為__%,____年下降為__%,年下降幅度高達__%,照此速度發展下去,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質令人堪憂。
三.水環境污染的原因
(一)水環境保護意識薄弱
由于我市地處兩江交匯處,境內湖泊眾多,擁有豐富的水資源,長期以來,人們對水少有憂患意識,對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意識差。“得水獨厚,待水太薄”,是江河湖泊污染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有的人認為××水多,加之江水自凈能力強,就算污染了也沒多大問題;有的單位重經濟利益,忽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的“邊建設,邊破壞”,建設的速度趕不上破壞的速度。近幾年,我市投資幾十億元實施環境創新,但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填湖建公園、建廣場、建高樓;邊建晴川橋,邊向*江傾倒渣土;邊實施××湖截污工程,邊向湖內排放污水等。
(二)湖泊填占嚴重
建國初期,我市有湖泊___個,到__年代初,_個中心城區主要湖泊銳減到__個,如今僅剩__個湖泊,__年凈減少湖泊面積____多畝,湖泊在萎縮及隱性消亡,“百湖之都”已名不副實。究其原因:一是法規不健全、不完善。現有法規缺乏強制性、操作性,發現填湖難以制止。處罰措施單一,往往一罰了之,而有的單位和個人寧愿受罰,也要通過填湖獲取更大利益。二是體制不順,權屬不清。過去,全市沒有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湖泊。__個湖泊權屬分散,有的歸市建委,有的歸市園林、市市政、村集體……。特別是多數湖泊為村集體所有,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致使湖泊被“蠶食”。三是利益驅動。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行,填湖開發成本低,助長了填湖行為。如沙湖原有水面面積___畝,__年代由于開發性填湖,至今僅存__畝。
(三)河流上游下泄的污染
長期以來,各城市將兩江當作天然的大排污溝,有的將污染重的企業安排在本江段下游。××處在aa江中游,*江下游,上游下泄的污染使××深受其害。特別是*江的污染對××的威脅最大。進入__年代以來,*江鐘祥以下在____、____和____年先后三次出現“水華”,一次比一次嚴重。____年“水華”*江××段江水呈褐色,當時水流緩,氣溫高,藻類瘋長。××___萬人飲用*江水,××*水廠、××*水廠、××九廠水廠、××水廠等_個飲用水源受到威脅。盡管自來水公司采取大量措施,飲用水仍有嚴重藻腥味。上游污染下泄、轉移,嚴重影響了我市生產和生活。
(四)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
由于種種原因,我市無論是工業還是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都明顯滯后。近幾年來,我市環保部門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為重點來抓,并以“一控雙達標”為契機,狠抓工業廢水的治理,工業污水處理取得一定成績。但是,我們的治理是低標準低水平,存在的問題不少,去年達標的企業不少出現反彈,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偷排現象時有發生,工業污水治理還有“死角”。生活污水處理標準也不高,二級處理太少。特別是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明顯不足,從目前城市污水處理水平看,沙湖污水處理廠_萬噸/日,加上黃浦路深排江工程__萬噸/日,全市污水處理能力也不過__萬噸/日,處理能力只有__%。利用世行貸款建設的××*及*湖(擴建)_座污水處理廠共__萬噸/日,今年建成后,全市污水處理能力達到__萬噸/日,處理率也只有____%,還是低于全國____%的平均水平,更是落后于國家環保模范城市__%的標準,離中央對省會城市到____年達到__%的要求相差甚遠。
四.保護水環境的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水環境保護意識
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明確要求:“要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美化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這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集中體現。在當前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我市必須把保護水環境放到落實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來認識,大力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增強水資源憂患意識和水環境保護意識,在經濟活動中改變過去那種重經濟政績、輕環境政績;重眼前發展,輕可持續發展;重局部利益,輕全局利益的思想。從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切實重視水環境問題,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努力實現環境與經濟的“雙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杜絕對山體的破壞和對湖泊的隨意填占,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現有湖泊,保護飲用水源的安全。
(二)防治結合,標本兼治,千方百計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水污染治理必須堅持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要結合××實際,千方百計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一是污水處理設施大、中、小、微一起上。××是座特大城市,面對日益突出的生活污水要有大型污水處理設施。目前,××僅有一座_萬噸/日處理廠,××就有好幾座,最大的___萬噸/日,××最大的___萬噸/日。國家環保總局要求____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應達__%,__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達到__%。根據這一目標,××要著手考慮、規劃建__萬噸/日、___萬噸/日的大型污水處理廠,以適應特大城市發展的需要。同時,要提高污水處理標準,增加或擴建二級污水處理廠,還要因地制宜,中、小、微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上。如旅游區、餐飲業可大力推廣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二是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污水治理要走市場化道路。工業污水一定要經企業治理。工業行業門類多,處理方法不一樣。現在生活污水與工業污水混排,加大了處理難度。工業污水除企業自行處理外,可進入市場通過環保公司完成。因此,要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我們可借鑒歐美國家和某省等地的經驗,“誰污染、誰付費”。水污染治理要堅持長期性,對新的污染進行預防,舊的污染逐年分散治理,做到“新賬不能欠,老賬逐年還”。三是建立有效的治污籌資機制。建議水環境保護納入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列入財政項目,保證環保資金落實到位。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投入。要制定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保證治污設施的正常運行。四是應規劃、完善、改造城市排水系統,在實施截污工程同時,實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入湖以補充凈化水體,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濃度達到二級處理的標準。處理后的污水不易直接排入湖內,可進行二次利用,如用于灌溉、沖洗車輛或直排入江。
(三)突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改善××湖水質
××湖是我市城區獨有的國家級風景區,治理好××湖是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點。為進一步改善××湖水質,下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實施,綜合治理,全面推進。一是要大力實施污水截流。××湖周邊__個排污口,每天排放大量污水。*大、××是兩個污染最重的排污口,*大的生活污水及教學的生物、化學污水嚴重破壞××湖水質。因此,要加快污水截流步伐。世行貸款新建的三座污水處理廠,與其配套的截污管網要同步進行,建成后要能保證設施正常運轉。二是加強污染控制。××湖截污工程完工前,要加強周邊的污染控制。企業一定要實現達標排放;關停污染嚴重的企業;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產品;湖區內要加強對水上旅游船和服務業污染項目的管理;加強周邊農村污染控制。據調查,湖邊農村污染近來發展很快,要控制圍網養殖、畜禽養殖,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防止污水滲透。三是清淤工程。目前,××湖的淤泥較深,有的地方水濁、水臭。××*一期清淤量達___萬立方米,二期___萬立方米已開工。我們可參考*湖分期清淤的做法,截污納管實現后,要加大湖底清淤疏浚力度。應充分估計清淤工程的難度,要有詳細方案和具體措施,保證清淤順利進行。關于有專家提到引江水入××湖加速水體置換及其它方案,可以進行論證,以尋求有效解決××湖水質問題。
(四)健全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實現水環境保護的基本前提。要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里有關法規、規章,進一步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對立法空白要加強調研立法,對操作性不強的法規要制定出實施細則。要爭取《××市湖泊保護辦法》盡快出臺。應考慮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完善飲用水源保護等法規。立法應體現從嚴思想,法規要有強制性約束和制裁措施,如《××市湖泊保護辦法》的具體條款要嚴謹,絕不能留口子,還應有可操作性的處罰辦法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化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是研究執法。我市機構改革成立了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盡快研究、制定執法依據,規定執法程序,建立執法隊伍。水務局與環保局、規劃局的職能盡快理順,使全市水務管理形成“一龍管水,多龍治水”的合理格局。二是規范執法。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人員行為。對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違法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三是嚴格執法。鞏固和深化“一控雙達標”成果,實施再提高工程。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重點查處工業企業達標反彈、“__小”企業反彈。保護飲用水源,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油庫、修船廠、排污口等要進行搬遷、改造、拆除和分期截污。加大執法力度,認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嚴防水環境繼續受到污染。加強湖泊的保護和管理,盡快制定湖泊保護規劃,防止隨意改變湖泊水體功能。行政人員要帶頭依法行政,保護好管理好城區內現存湖泊,防止填占和污染,違法者一定要依法懲處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一條為防治*市飲用水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區、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飲用水源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條*市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本地區防治飲用水源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交通部門的航政和港務監督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城市規劃、計劃、土地、工業、農林、水利、市政、公安、衛生、環衛、公用事業等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防治飲用水源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門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執行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二)編制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質管理的規劃、計劃。
(三)組織協調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負責對水環境和污染源的監測。
(五)征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六)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計劃部門負責把城市污水的綜合處理、飲用水基地的建設、飲用水廠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迂項目,以及其它對保護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納入國民經濟計劃。
第七條港務監督機關負責對港區水域污染進行監視。港務監督和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的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并查處其違法行為。
第八條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把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防治飲用水源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納入規劃,并協同環境保護部門防止飲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糞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條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污水綜合處理規劃,改造排水溝渠和下水管網,建設污水綜合處理廠,管好污水綜合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執行和生活飲用水源水質的衛生監督,對飲用水廠投產前的水質進行審查,對水源水、出廠水進行定期監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港務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處理船舶油污和廢棄物。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管理,防止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在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四條水利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和設施的管理,防止水資源的破壞和飲用水源污染。
第十五條農林部門對農藥、化肥、除莠劑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強管理,推廣生物防治蟲害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減少飲用水源污染。保護、擴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域、陸域邊界設立明顯標志,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一級保護區的管理,并按照水源水質的變化情況,做好水的凈化處理,保證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排污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督促、幫助所屬單位執行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定下達水污染防治的指標,定期考核檢查。
第三章飲用水源保護
第十八條對飲用水源地必須按照不同水域特點和當地具體情況,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保護區或保護范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各級保護區的水質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西村、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置。
西村水廠的衛生河吸水點和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200米以內的水域及其靠水廠一側沿岸縱深100米以內的陸域,為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從新塘鎮東側甘涌口沿東江北干流上溯至土江與沿增江上溯至石灘的水域,從*大橋沿*大橋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至五和與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壩水閘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的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2公里的*境內的陸域,除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為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
從南崗沿東江北干流上溯至龍地和沿增江上溯至荔城人民橋的水域,從洛溪大橋沿洛溪大橋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余赤泥和沿流溪河上溯至厲口鎮的水域,沿佛山水道上溯至沙溪的水墩,以及上述河段中的流溪河李溪壩和增江石灘的上游河段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其余河段兩岸縱深一般不少干5公里的*境內陸域,除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為飲用水
源準保護區。
第二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執行下列規定: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市污水排放標準》。排放總量不能保證區內水質標準時,必須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毀林開荒、破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等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三)禁止向水體排放和傾倒殘油、廢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糞便、工業廢渣及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使用炸藥、捕殺魚類。使用農藥、化肥和除菌劑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飲用水源準保護區規定外,還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項目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未達到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污染嚴重或不具備治理條件的,應當搬遷。
(二)新建生活小區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區,必須有污水綜合處理措施,使污水經生物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河面不準設柵圍養和專業放養禽畜,河岸和河中沙洲不準設置臨時或永久的禽畜飼養點、飼養場。
(四)不得新設固定占用河面的飯店、魚欄等排污單位或設施。已設置的單位或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超過期限仍不達標的,應當搬迂或停業關閉。
(五)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飲用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外,還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禁止停靠船只、游泳和捕撈。
(二)禁止新建、擴建除水廠設施以外的建筑物。
(三)禁止設立碼頭、廁所、滲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四)禁止從事水面種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黃埔、員村、鶴洞、石溪、河南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范圍內,不得從事一切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吸水點的上、下游各2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點一側河岸左右各2公里、縱深1公里的陸域,不得新建、擴建嚴重污染飲用水源的單位或排污口。
對上述水廠保護范圍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陳村水道*河段及其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的*境內陸域,為規劃中的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應按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廣花盆地的江村、肖崗、新華、兩龍、推廣、將軍潭、炭步、赤坭、白坭、馮村、獅嶺等地區中的地下水源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業。
(二)設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場所。
(三)從事破壞性開采地下水或從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動。
在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生產設施;或者設置堆放場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先征得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新建飲用水廠的水源地和吸水點的選擇,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當地的水質、水文、地質資料,以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后確定。
市新建飲用水廠的水源保護區及其保護要求,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城市規劃、供水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界線,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劃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船舶將殘油、廢油和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排入水體。
15總噸以上的機動船、40載重噸以上的非機動船,必須設置貯存廢棄物的容器。
港口和油碼頭,必須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新建城鎮應同時建設污水綜合處理設施。
*市區、街口、新華、荔城鎮和從化溫泉區的生活污水應進行綜合處理,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縣(市)、鎮的生活飲用水廠的水源保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保護飲用水源的需要,對排污單位實行一種或多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相結合管理辦法,核發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污單位必須切實執行。
第三十二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其定址、施工、投產,應按規定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轉。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以及排放設施和治理設施,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對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單位及設施,需要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業)、搬遷、拆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駐穗單位,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提請省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其中需要停產(業)、搬遷、拆除的中央管轄的駐穗單位,提請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市屬單位和外地駐穗單位,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除中央和省屬單位外,由開發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市)所屬單位,由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其中屬地區、他縣的單位,需要停產、搬遷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除本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已建成的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須提前30日報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所轄地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人員到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時,須持*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市環境保護檢查證》。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保護飲用水源有顯著成績者,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污染控制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擴建和設立的排污設施、排污口、堆放場所、建筑物,應限期拆除。
(二)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或廢棄物的,除責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并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定址、施工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對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可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水污染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不執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項的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按《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拒絕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檢查部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水污染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情節較嚴重的,對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處罰,不免除水源污染危害造成者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造成水源污染危害,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害者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由受害者和致害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請求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甚至造成人員死亡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我縣水資源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城市規劃、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等要求,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國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排污口,是指通過溝、渠、管道等排放設施向河道、水庫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擴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排污口設置。
第五條對在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和規范化整治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設置排污口,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二)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的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時,一并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設置,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市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提出排污口設置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
(三)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排污口設置對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應提交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水功能區要求、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以及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第九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第十條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申請的單位,可以將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納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并編制。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完備、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作出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審查意見;不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排污口的設置審查需要聽證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組織聽證。
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
(一)申請書(表)內容填寫不完整或不明確的;
(二)應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否則,其排污口設置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設置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廢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
(四)特殊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排污口的設置直接影響他人重大利益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申請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設置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總量已超過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壞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條設置排污口,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設立標志牌和安裝污水排放自動監控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在河道、水庫設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規定履行審查程序的,應當重新進行登記。排污口的建設或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排污口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登記。排污口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記表;
(二)對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
(三)污染物種類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簡要說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在河道、水庫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每年1月30日前,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量統計表。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交報表或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水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設置排污口的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監測工作,不得拒絕或逃避監測。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河道、水庫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格式。
關鍵詞地下水 修復技術 應用
中圖分類號:P641.13 文獻標識碼:A
一、國內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
1.1地下水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狀況
我國地下水資源地域分布不均。據調查,全國地下水資源量多年平均為8218億立方米,其中,北方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64%)地下水資源量2458億立方米,約占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的30%;南方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36%)地下水資源量5760億立方米,約占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的70%。總體上,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由東南向西北逐漸降低。
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量呈迅速增長態勢,由20世紀70年代的570億立方米/年,增長到80年代的750億立方米/年,到2009年地下水開采總量已達1098億立方米,占全國總供水量的 18%,三十年間增長了近一倍。北方地區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業用水和33%的農業灌溉用水來自地下水。全國655個城市中,400多個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約占城市總數的61%。地下水資源的長期過量開采,導致全國部分區域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2009年共監測全國地下水降落漏斗240個,其中淺層地下水降落漏斗115個,深層地下水降落漏斗125個。華北平原東部深層承壓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面積達7萬多平方公里,部分城市地下水水位累計下降達30-50米,局部地區累計水位下降超過100米。部分地區地下水超采嚴重,進一步加大了水資源安全保障的壓力。
1.2地下水質量分類與監測
(1)地下水質量分類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2)地下水水質監測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1.3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根據 2000-2002年國土資源部“新一輪全國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南方優于北方,山區優于平原,深層優于淺層”。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進行評價,全國地下水資源符合Ⅰ類-Ⅲ類水質標準的占63%,符合Ⅳ類-Ⅴ類水質標準的占37%。南方大部分地區水質較好,符合Ⅰ類-Ⅲ類水質標準的面積占地下水分布面積的 90%以上,但部分平原地區的淺層地下水污染嚴重,水質較差。北方地區的丘陵山區及山前平原地區水質較好,中部平原區水質較差,濱海地區水質最差。根據對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區等地區地下水有機污染調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區地下水中普遍檢測出有毒微量有機污染指標。2009年,經對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海南、寧夏和廣東等8個省(區、市)641 眼井的水質分析,水質Ⅰ類-Ⅱ類的占總數 2.3%,水質Ⅲ類的占23.9%,水質Ⅳ類-Ⅴ類的占73.8%,主要污染指標是總硬度、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鐵和錳等。2009年,全國202個城市的地下水水質以良好-較差為主,深層地下水質量普遍優于淺層地下水,開采程度低的地區優于開采程度高的地區。根據《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年)》數據,全國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質劣于Ⅲ類。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超標因子除常規化學指標外,甚至出現了致癌、致畸、致突變污染指標。
1.4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
據近十幾年地下水水質變化情況的不完全統計分析,初步判斷我國地下水污染的趨勢為:由點狀、條帶狀向面上擴散,由淺層向深層滲透,由城市向周邊蔓延。南方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保持相對穩定為主,地下水污染主要發生在城市及其周邊地區。北方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下降為主,其中,華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惡化;西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有所惡化,特別是大中城市及其周邊地區、農業開發區地下水污染不斷加重;東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以下降為主,大中城市及其周邊和農業開發區污染有所加重,地下水污染從城市向周圍蔓延。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及規劃
2.1國內外地下水保護法規
(1)國內地下水保護法規
目前, 我國并沒有地下水保護的專門法律,有關地下水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中有著不同程度的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了對地下水開采實施總量控制同時通過水資源費征收機制控制地下水的開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專章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此外, 一些關于保護地下水的地方性立法, 如《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關于在蘇錫常地區限期禁止開采地下水的決定》等。
(2)國外地下水保護法規
英國地下水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 如下:
2.2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
(1)規劃目標
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全面啟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逐步整治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有所改善,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
到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科學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重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防范,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
(2)主要任務
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
保障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
嚴格控制影響地下水的城鎮污染
強化重點工業地下水污染防治
分類控制農業面源對地下水污染
加強土壤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有計劃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
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
三、地下水修復技術
根據其主要工作原理地下水修復技術可大致歸并為4類,即物理技術、化學技術、生物技術和復合技術。物理技術包括水動力控制法、流線控制法、屏蔽法、被動收集法等;化學技術包括有機粘土法和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生物修復的方法有包氣帶生物曝氣、循環生物修復、生物注射法、地下水曝氣修復、抽提地下水系統和回注系統相結合法、生物反應器法等;復合法修復技術兼有以上2種或多種技術屬性,例如抽出處理法同時使用了物理修復技術、化學修復技術和生物修復技術,綜合各種技術優點,在修復地下水時更加有效。
3.1物理修復法
物理法修復技術是以物理規律起主導作用的技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水動力控制法、流線控制法、屏蔽法、被動收集法、水力破裂處理法等。其中屏蔽法、被動收集法多數應用在地下水污染物治理初期,作為一種臨時控制方法。
水動力控制法
其原理是建立井群控制系統,通過人工抽取地下水或向含水層內注水的方式,改變地下水原來的水力梯度,進而將受污染的地下水體與未受污染的清潔水體隔開。井群的布置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水文地質條件確定。因此,又可分為上游分水嶺法和下游分水嶺法。上游分水嶺法是在受污染水體的上游布置一排注水井,通過注水井向含水層注入清水,使得在該注水井處形成一個地下分水嶺,從而阻止上游清潔水體向下補給已被污染水體;同時,在下游布置一排抽水井將受污染水體抽出處理。下游分水嶺法則是在受污染水體下游布置一排注水井注水,在下游形成一個分水嶺以阻止污染羽向下游擴散,同時在上游布置一排抽水井,將初期抽出的清潔水送到下游注入,最后將抽出的污染水體進行處理。
流線控制法
流線控制法沒有一個抽水廊道、一個抽油廊道(沒在污染范圍的中心位置)、兩個注水廊道分布在抽油廊道兩側。首先從土面的抽水廊道中抽取地下水,然后把抽出的地下水注入相鄰的注水廊道內,以確保最大限度地保持水力梯度。同時在抽油廊道中抽取污染物質,但要注意抽油速度不能高,要略大于抽水速度。
屏蔽法
屏蔽法是在地下建立各種物理屏障,將受污染水體圈閉起來,以防止污染物進一步擴散蔓延。常用的灰漿帷幕法是用壓力向地下灌注灰漿,在受污染水體周圍形成一道帷幕,從而將受污染水體圈閉起來。
被動收集法
被動收集法是在地下水流的下游挖一條足夠深的溝道,在溝內布置收集系統,將水面漂浮的污染物質如油類污染物等收集起來,或將所有受污染的地下水收集起來以便處理的一種方法。
3.2化學法修復技術
有機粘土法
這是一種新發展起來的處理污染地下水的化學方法,有機粘土可以擴大土壤和含水層的吸附容量,從而加強原位生物降解,因此可以利用有機粘土有效去除有毒化合物。利用土壤和蓄水層物質中含有的粘土,注入季銨鹽陽離子表面活性劑,使其形成有機粘土礦物,用來截住和固定有機污染物,防止地下水進一步污染,并配合生物降解等手段,永久地消除地下水污染。
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
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是利用土壤、地下水和污染電動力學性質對環境進行修復的新技術,它的基本原理是將電極插入受污染的地下水及土壤區域,通直流電后,在此區域形成電場。在電場的作用下水中的離子和顆粒物質沿電力場方向定向移動,遷移至設定的處理區進行集中處理;同時在電極表面發生電解反應,陽極電解產生氫氣和氫氧根離子,陰極電解產生氫離子和氧氣。近年來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開始用以去除地下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這種方法用于去除吸附性較強的有機物效果也比較好。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非常適合作為一項現場修復技術,安裝和操作容易,既可用于飽和土壤水層,也可用于含氣層土壤,不受深度限制,不破壞現場生態環境。
加藥法
通過井群系統向受污染水體灌注化學藥劑,如灌注中和劑以中和酸性或堿性滲濾液,添加氧化劑降解有機物或使無機化合物形成沉淀等。
滲透性處理床
滲透性處理床主要適用于較薄、較淺含水層,一般用于填埋滲濾液的無害化處理。具體做法是在污染羽流的下游挖一條溝,該溝挖至含水層底部基巖層或不透水粘土層,然后在溝內填充能與污染物反應的透水性介質,受污染地下水流入溝內后與該介質發生反應,生成無害化產物或沉淀物而被去除。常用的填充介質有:a.灰巖,用以中和酸性地下水或去除重金屬;b.活性炭,用以去除非極性污染物和CCl4、苯等;c.沸石和合成離子交換樹脂,用以去除溶解態重金屬等。
沖洗法
對于有機烴類污染,可用空氣沖洗,即將空氣注入到受污染區域底部,空氣在上升過程中,污染物中的揮發性組分會隨空氣一起溢出,再用集氣系統將氣體進行收集處理;也可采用蒸汽沖洗,蒸汽不僅可以使揮發性組分溢出,還可以使有機物熱解;另外,用酒精沖洗亦可。在理論上,只要整個受污染區域都被沖洗過,則所有的烴類污染物都會被去除。
3.3生物法修復技術
生物修復是指利用天然存在的或特別培養的生物(植物、微生物和原生動物)在可調控環境條件下將有毒污染物轉化為無毒物質的處理技術。微生物修復利用土著的、引入的微生物及其代謝過程,或其產物進行的消除或富集有毒物的生物學過程。
生物修復的方法有包氣帶生物曝氣、循環生物修復、空氣注射法、地下水曝氣修復、抽提地下水系統和回注系統相結合法、生物反應器法等。由于深埋于地下,地下水生物修復技術的實施一般應結合污染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
循環生物修復
對于受污染的地下水,可以向地下水層鉆井注入空氣,提供氧氣,同時利用回收井,抽取地下水,進行循環,通過滲透,提供微生物需要的各種營養。從水井抽提地下水,還可以控制污染帶的遷移。
地下水曝氣修復
對于飽和帶或者地下水,將壓縮氣體注入地下水飽和區,由于密度差等原因,空氣會穿透地下水飽和區上升到非飽和區中,在上升過程中可使揮發性污染物進入壓縮空氣并被壓縮空氣帶到非飽和區排出。
空氣注射法
它主要是將加壓后的空氣注射到污染地下水的下部,氣流加速地下水和土壤中有機物的揮發和降解,這種方法主要是抽提、通氣并用,并通過增加及延長停留時問促進生物降解,提高修復效率。
植物修復技術
植物修復技術是利用天然植物生長代謝原理吸收和降解水或土壤中的污染物,因其具有成本低、不破壞地質結構、適于大范圍修復等優點,廣泛用于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有機物、重金屬、微量元素的降解。由于特定的超累積植物生長速度慢,受到氣候、土壤等環境條件限制,很難得到廣泛應用、目前大量研究集中在基因轉移技術與植物修復的結合與應用以及植物修復的影響因素和植物修復的機理上。影響植物修復的因素主要有環境因素、污染物濃度、性質和根系分布等。
3.4復合法修復技術
復合法修復技術是兼有以上兩種或多種技術屬性的污染處理技術,其關鍵技術同時使用了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中的兩種或全部。
(1)抽出處理修復技術
在處理抽出水時同時使用了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是最常規的污染地下水治理方法。該方法根據多數有機物由于密度小而浮于地下水面附近,參照地下水被污染的大致范圍,通過抽取含水層中地下水面附近的地下水,把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質帶回地表,然后用地表污水處理技術處理抽取出的被污染的地下水,為了防止由于大量抽取地下水而導致地面沉降,或海(成)水入侵,還要把處理后的水注入地下水中,同時可以加速地下水的循環流動,從而縮短地下水的修復時間。
(2)滲透性反應屏修復技術
PRB(permeable reactive wall technology,可滲透反應墻技術)是近年來迅速發展的一種地下水污染的原位修復技術,它正在逐步取代運行成本高昂的抽出-處理(P/T)技術,成為地下水修復技術發展的新方向。目前在歐美已進行了大量的工程及試驗研究,已開始商業化應用,并逐步取代運行成本高昂的抽出處理技術,成為目前地下水修復技術最重要的發展方向之一。
從廣義上來講,PRB是一種在原位對污染的羽狀體進行攔截、阻斷和補救的污染處理技術。它將特定反應介質安裝在地面以下,通過生物或非生物作用將其中的污染物轉化為環境可接受的形式,但不破壞地下水流動性和改變地下水的水文地質。可滲透反應墻如圖1所示。
圖1 可滲透反應墻示意圖
PRB主要由透水的反應介質組成。通常置于地下水污染羽狀體的下游。與地下水流相垂直。污染物去除機理包括生物和非生物兩種.污染地下水在自身水力梯度作用下通過PRB時,產生沉淀、吸附、氧化還原和生物降解反應,使水中污染物能夠得以去除,在PRB下游流出處理后的凈化水。它要求捕捉污染羽狀體的污染物的“走向”,即把可滲透反應墻安裝在含有此污染物羽狀體地下水走向的下游地帶含水層,從而使污染物順利進入可滲透反應墻裝置與反應材料進行有效接觸,使其污染物能轉化為環境可接受的另一種形式,實現使污染物濃度達到環境標準的目標。此法可去除地下水溶解的有機物、金屬、放射性物質及其他的污染物質。
(2)注氣-土壤氣相抽提(AS-SVE)技術
注氣-土壤氣相抽提技術室空氣擾動技術及土壤氣相抽提技術的結合,空氣擾動技術(或稱空氣注入技術,air sparging,AS),其作用介質是飽和區土壤,通過將空氣或氧氣注入到受污染的含水層中,被注入的空氣在土體縫隙中發生水平或垂直移動,使污染物與土壤發生剝離反應,從而通過揮發作用清除掉土壤中的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注入的空氣會將污染物擴散到非飽和區,因此常結合土壤氣相抽提技術(soil vapor extraction,SVE)去除包氣帶中的氣相污染物。土壤氣相抽提技術是通過特制的抽提井,利用抽真空產生的動力迫使土壤氣體發生流動,從而將土壤中的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驅出,達到清除土壤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物的目的。對于以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污染物的場地,SVE是應用最為廣泛的工程修復技術,可進行原位或異位處理。
目前, 發達國家已經將其與相關的修復技術結合起來, 形成了互補的增強技術。國內研究起步較晚, 實驗室土柱通風實驗的研究目前已做了不少工作, 但對場址調查、現場試驗性測試、中試研究工作做的不夠。
(3)各復合修復法的優缺點
四、地下水修復工程典型案例
4.1國外地下水修復工程實例
(1) Regenesis公司工程實例
加利福尼亞洲的一個名為Regenesis的基礎公司研制出一系列從地下水中快速降解和分離污染物的產品,其降解速度遠大于固有衰減。其中最有名的產品是氧釋放化合物(ORC)和氫釋放化合物(HRC),它們能有效地促進燃料、溶劑和許多其它類型地下水污染物的固有衰減。在世界范圍內已有9000多個項目正在使用這兩種產品。
Regenesis公司產品的優勢在于,通過使用工業標準鉆機和設備可進行場地修復。可通過使用不同的技術進行場地修復,如直接推進注入和鉆孔回填。其它方法包括坑道和過濾保護套應用,最普遍的使用方法是直接注入。這種應用過程包括用中空鉆桿把液態ORC和HRC化合物直接泵入處理區。該方法簡單、快捷、有應用價值并可在多個位置使用。使用直接注入法可把ORC和HRC化合物應用于更難達到的位置,包括一些裂隙基巖或鄰近大型建筑物的地下污染區。在這些位置常需要特殊的設備,如定向鉆進鉆機和在有效位置使用雙層封隔器。實際上,在水平/定向鉆進應用中也可把ORC化合物用作鉆探泥漿。
在美國華盛頓第四平原服務站,由于其地下石油儲蓄罐泄漏而產生了大量BTEX化學物質,包括易揮發的單芳香碳氫化合物、甲苯、苯乙烷和二甲苯,通常在汽油和其它石油產品中可發現這些化學物質。地下含水層主要由沙子和礫石組成,這表明在這些污染物中進行的自然生物降解速度會很慢,通過提供額外的氧可加速自然生物降解過程。最高管理者決定使用ORC化合物來增強生物降解速度,因為ORC化合物在6個月內預期的降解了含水層中超過50%的污染物。在此修復過程中通過15個土壤鉆孔用ORC化合物對污染羽進行降解。每個鉆孔被回填60磅的ORC漿液,150天后整個BTEX污染羽被降解58%。使用ORC化合物的成本為4萬美元,而使用常規的泵抽-處理系統需要約25萬美元。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洲Hollister的一個軍工廠,其地下含水層受到多種化合物的污染。其中主要污染物為高氯酸鹽-火箭推進劑的主要成分,從健康角度來看它能損壞甲狀腺功能;六價鉻(鉻-6),它是一種人們公認的致癌物;冷卻劑1,1,2—三氯—1,2,2—三氯甲烷,它是一種能損耗大氣臭氧層的環境污染物。其含水層主要由粉砂組成,地下水以每天約0.07英尺的速度向西北方向流動。在探索研究中通過25個注入點把600磅的HRC化合物注入污染區。取樣網覆蓋面積約為1200平方英尺。對其監測79天后發現高氯化物濃度被減弱88%,而六價鉻幾乎被完全降解。
一個由俄勒岡州環境質檢部門管理的清潔區,其地下水中PCE濃度達到10萬微克/每升,這表明在該地區存在DNAPLs殘留物,在該位置通過5個定向注入點把700磅的HRC-X注入地面,通過水井JEMW-4來監測HRC-X化合物的影響效果,結果清楚地表明HRC-X化合物促進了PCE的降解速度和原位吸附。使用HRC-X化合物處理DNPALs殘留物的總費用為2萬美元,通過使用直接注入技術把HRC-X化合物注入含水層。無需昂貴的現場設備、相關工作和維修與保養費用。目前,在英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已有很多項目正在使用Regenesis公司的產品,它能有效地促進或加速自然衰減過程。當使用正確時能有效地加速降解速度。
(2)Orica公司澳大利亞 Botany地下水處理項目
Orica公司采用抽出處理修復技術建立地下水污水處理廠對地下水進行處理,利用空氣吹脫法去除氯代烴類,并用熱氧化技術處理尾氣;吹脫后的污水采用常規污水處理法進行處理,部分出水采用反滲透技術對出水進行回用。該項目建設期兩年,總花費1.67億美元,每天處理水量為6000m3。該項目于2007年正式運營,其基本流程見下圖:
該處理工藝的核心——地下水污水處理廠平面布置圖如下圖所示:
其工藝流程圖如下:
4.2國內地下水修復工程實例
(1)常化廠地塊污染場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復工程項目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常州市天寧區南部中吳大道以南,和平中路以東,大通河以北,龍游河以西,投資總額1億元人民幣,項目總占地面積100公頃,其中需要修復的兩個區域是原常化廠廠區和原實驗工廠廠區,共需修復土壤面積24600平方米,污染土壤總量13.7萬噸,需修復地下水面積71300平方米,共需抽取污染地下水總量為62萬立方米。
該項目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開始實地調研,對土地進行分區布點,提取土壤和地下水樣本,摸清土地污染程度和范圍。在完成科學實驗后,制定出相應的治理方案。2010年9月正式啟動常化廠污染場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復工程,工程實施過程中首先掘地2-6米,把污染區約33萬噸的土壤全部移走后,重新以優質的新土填充。其次,抽出60萬立方地下水,進行深度處理后,再回灌地下,確保不影響地質結構,2012年底修復工程結束。
(2)廣華新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項目
2012年8月6日,五建承建的國家首例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廣華新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項目開工。此次地下水污染治理項目是我國嘗試性大面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先河,工程施工工期為730天,目前尚未完工。
五、地下水與地表水的聯合運用
5.1水資源的聯合運用
為促進一個流域、地區或灌區的水資源供需平衡,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合理的統一開發利用和管理。在農田灌溉中,聯合運用的主要形式是井渠結合。有些地區興建了大規模的引水、調水工程,與原有的井灌區聯成一個系統;而在一些大型自流灌區,由于地表水資源不足,又在灌區進行機井建設。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中央河谷、巴基斯坦的印度河平原、印度的恒河平原和中國的黃淮海平原,都是大面積地表水和地下水聯合運用的地區。
水資源聯合運用的優點
①調蓄地表徑流。利用含水層的蓄水功能,蓄存豐水時期的多余地表水量,供枯水時期使用。
②改善地下水質。調蓄地表徑流水量,對含鹽量較高的地下水可以起到稀釋作用。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的一些灌區,曾采用這樣的方法減少地下水的含鹽量。中國黃淮海平原的黑龍港地區,對淺層礦化地下水也進行過"抽咸換淡"。在荷蘭,還把夏天溫度較高的水回灌地下,到冬天抽出灌溉對水溫要求較高的溫室花卉和蔬菜。
③調控地下水位。大型水庫和灌區的興建,增加了對地下水的補給,引起地下水位升高,導致灌溉土地漬澇和次生鹽堿化。在這些地區,開采利用地下水可降低地下水位,配合地面排水,進行旱、澇、鹽堿綜合治理;但地下水超量開采會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使水井建設費用和抽水費用增加。長期超采會形成大面積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招致地面沉陷和濱海地區海水入侵等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可引進地表水,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并對地下水進行回灌,以調控地下水位。
5.2水污染物總量聯合控制
流域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水資源保護管理的重要途徑,正逐漸受到廣泛重視。地表水與地下水作為水資源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相互轉化,密切聯系,即要實現地表水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密切結合,做到統籌規劃,統一評價,整體保護。開展地表水與地下水污染物總量聯合控制應用研究,對從整體上保護流域水資源和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以鄭州市為研究對象,從地表水與地下水聯合水功能區劃分、環境容量核算、污染物總量聯合控制、水污染防治對策與措施4個方面入手,把地表水系統與地下水系統聯合起來開展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研究。研究認為:地表水與地下水作為水資源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相互轉化,密切聯系,需要統一管理和保護,為保障鄭州市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須采取工程與非工程措施進行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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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變遷,市場機制,公民社會,政府管制限度
環境污染,不論是在先發展國家,還是在后發展國家,都是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嚴峻事實。不過,與先發展國家比較,后發展國家的環境污染顯得更為突出和嚴重。針對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如何在環境管制和對環境污染管理中發揮有效作用值得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但同時,也離不開市場機制的經濟功能與公民社會自組織的參與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實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整個排放許可證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整個排放許可證制度最先實施的一項制度。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自1985年在上海率先實施,然后國家環境保護局在1987年作為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開始在部分城市試行,到1990年已取得了一些經驗,后逐漸在全國推廣。從時間上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從試點、推廣到現在已快十五年了。考慮到沿海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水污染物排放的普遍性以及其對人們生存狀態的嚴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對此類問題進行調查和研究,以便發現問題尋找有關對策,并從理論上加以闡述與分析。通過描述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現實,探討排放許可證制度的演變過程,分析政府在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所起作用及其限度,呼喚市場機制的經濟功能和公民社會的參與監督。[3]
一、排放許可證制度安排、現實困境與制度變遷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實施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因此,工業生產是發展經濟的唯一選擇。在農村,鄉鎮企業在充分利用廉價的勞動力、充沛的資源與寬松的管理環境(包括稅收、土地與服務費用方面的優惠等)過程中得以起步與壯大,城市也以發展重工業與化學工業為主,但經濟發展的結果是自然環境的破壞與人們生活質量的下降。農村地區水污染特別嚴重,而城市地區受水污染困擾的同時,也面臨著噪音污染、大氣污染等,環境污染已經影響著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存質量。這樣,八十年代中葉以后,由于水污染、固體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生產性污染大量出現,國家環境保護局為了扭轉環境惡化的趨勢,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先后制訂了八項管理制度,其中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環境管理制度。由于排污的種類較多,本文限定在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上。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申報登記經審核批準,發放排放許可證,并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一項制度。1985年,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是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下同)首先在上海、徐州、常州、金華等地試點,后來逐漸推廣,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存在。
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實踐過程中逐漸得到完善。這一制度建立在三個基礎之上。第一個基礎是手段,通過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的辦法來測定排污總量;第二個基礎是配套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對排放許可證制度有直接的影響;第三個基礎是側重點的選擇,飲用水源的強管制與一般水源的軟約束。
(一)在手段基礎上,排放許可證制度由單一的濃度控制向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兩者并存的測量方法轉變
開始,排放許可證制度以濃度控制為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濃度控制的優點是比較簡單、管理方便,可以根據它的排放濃度來決定它對水質的影響程度。一般而言,排放濃度越大,對水質的破壞程度越大。因此,只要監測出排放濃度,就能計算出受污水質的損害程度。不過,這種控制方式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沒有將污染源削減與水體環境目標相聯系。實際上,污染源由于它們在地區上、時間上和排放去向及方式的差異,使其對水體環境污染的影響是不相同的。如季節因素影響。水質對濃度的稀釋常受季節的制約,汛期時稀釋快,一般情況下,稀釋慢;二是濃度控制所確定的污染源治理方案不具有經濟優勢。在濃度控制的管理戰略下,污染源治理方案是工廠達標排放的點源單獨處理方案,沒有考慮到污染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生產規模和廠群之間的聯系;三是濃度控制管理方式缺少針對性和靈活性,沒有經濟刺激作用。所有環境保護工作都圍繞“達標”來進行,沒有考慮到局部與整體、重點與非重點的區別。[4]由于濃度控制方法存在著上述缺陷,而且在實際管理中兩個問題較突出:一是污染源達標,但水體繼續惡化;二是按排放標準進行污染源削減,所需投資大,污染單位無力承擔。因此,總量控制方法就提到了議事日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1988年頒發《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1989年全國有60多個城市實行了以總量控制為基礎的環境保護制度。1991年又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相繼推出了行業總量控制、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為基礎的不同形式的排放許可證制度。這樣,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并存的格局基本形成。具體的分布特點是:在區域上,農村地區以濃度控制為主,城市地區以總量控制為主;在排污單位大小上,小型排污單位以濃度控制為主,大型排污單位以總量控制為主;在污染源重點非重點上,非重點污染源實行濃度控制,重點污染源實行總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式是根據環境目標的預期目的,事前測算出本環境目標所允許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再將污染物指標分配到各個區域并進行分散管理的一套管理辦法。行業總量控制、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是總量控制的具體表現方式。1、行業總量控制。針對各地不同的工業行業,環境保護部門有選擇地對重點行業污染物進行控制。如浙江平陽縣,它的主要產業是制革行業,因此,環境污染控制以制革行業為主兼顧其他行業;2、目標總量控制。國家環境保護總量根據1995年的排放總量作為基數,每年設定比上年遞減的排放量目標。總量控制的辦法,首先在各省區市申報基礎上,核定省區市排放量基數。經全國綜合平衡,編制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把“九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區市,作為國家控制計劃指標,然后由各省區市把省級控制計劃指標分解下達,逐級實施總量控制計劃管理。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是強化水環境管理的有效措施。為了保證水體質量,必須嚴格控制排放污染負荷量(即污染物總量),使其不超過自然環境的凈化能力;3、容量總量控制。根據河流水質承受污染的最大容量來決定排污單位的排污量。
在實際環境管理中,目標總量控制是最主要的手段。但目標總量的制定可能與以下三個問題有關:第一,排污總量如何確定。如果按照每一個排污單位總量相加,就牽及到每一個排污單位排污總量如何測定的問題。在實際過程中,自動化的監測儀器還沒有成批的使用,僅憑人工監測有它一定的偶然性。第二,水體納污容量如何確定。排污總量與水體納污容量有密切的關聯,在測定排污總量之前,首先應該確定水體納污容量。第三,排污總量該由哪級政府部門確定。主要在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中選擇確定。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決定,主要考慮的是整個行政區域的排污總量,這樣,在分配當地排污總量時可能會有高低之分,也會出現與事實不符的狀態。如果由當地環保部門自行確定,在現行的平行管理體制(一級政府直接管理當地環保部門的體制)下難免會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病。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建立在濃度符合標準與確定污染物目標總量控制和排污總量削減基礎上的。這一制度的關鍵是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另外,水污染物總量控制還應涉及到流域、區域水量水質、總用水量和排水量等諸多因素。
(二)在配套制度上,排放許可證制度與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緊密相聯
從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變遷情況表明,國家首先實施的是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這在《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其次才開始推行排放許可證制度。可以說,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前提和基礎。眾所周知,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不同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登記制度,因此,它的效力受到嚴重削弱。由于企業營業執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因此,為了有效控制污染企業的“出生”,在實行“三同時”制度的基礎上對某些污染領域采取一定的措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1995年)指出:“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按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批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企業登記申請和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業就污染及防治情況作出說明,發現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明確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環境保護部門合作,共同預防環境污染。但這些規定都建立在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作順利的基礎上。溫州市鹿城區采取與工商行政管理、消防、勞動、防疫等部門聯合審批的辦法,行使自己的環境污染評估權,效果良好。問題是,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執行這一方面的規定,可能出現辦理營業執照或年檢時環境保護部門無力干預的狀況。而排放許可證的年審,不象工商執照年審那樣有強制力。有的地方也嘗試著另外的辦法。從2000年10月始,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與市計委、經委、建委、規劃、土管、工商等17家部門實行聯合投資項目審批一條龍服務。杭州市將投資項目審批的政府部門安排在同一地點辦工,也把環保部門納入,這對環保部門的事前管理是有效果的,也便于處理好與其他職能部門,尤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當然,所有的制度都有可能會發生變化,最好的辦法是,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處理環保事務的有關規定,不僅僅體現在部門規章中,而且應在法律法規中加以明確。
不少排污單位在申報登記之前已經在生產,這在浙江溫州、嘉興的鄉鎮企業最為明顯。當然,如果排污單位超濃度或超總量排放,就面臨著罰款和限期治理的處罰。國務院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放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放許可證。在這里,已經將排放許可證制度與限期治理制度相聯結。只有符合達標排放的排污單位,才能領取到正式排放許可證,而沒有達標的排污單位處于限期治理階段,只能領取臨時排放許可證。
(三)在側重點的選擇上,飲用水源的強管制與一般水源的軟約束
一般來說,一旦涉及到當地飲用水源的污染問題,各地都會采取強管制的方式,在城市地區,重點保護的是飲用水源。上海市政府對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十分重視,對水源保護區的198家重點企業全部實施了排放許可證制度。針對飲用水源污染問題,有的地區還出臺了局部性水域的地方性法規。如1990年上海市通過了《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1993年2月杭州市政府《杭州市苕溪水域污染防治管理規定》,1996年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規定:“污染物排放管理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環境保護部門根據苕溪水域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對排污單位核發排污控制證,排污控制證由杭州市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定。……對責令限期治理的,在限期治理期間必須嚴格按照排污控制證規定的要求排污;對責令停產治理的,在治理期間不得排污;對責令關閉的,應停止生產,吊銷排污控制證。”在這里充分反映出對水源保護區實行的是強制性的管制,對排污單位的進入作出了禁止性限制,而對一般水源的管理,實行的是誘導性的管制,大都以收繳排污費和實施污水處理為主,屬于軟約束。這兩種許可證在實際上是有嚴格區別的。前者管理力度強,涉及到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社會的穩定,行政措施到位率高。而后者則沒有這種要求,往往使管理流于形式。
在討論排放許可證制度時,切不可忘記現實生活的殘酷無情。在對浙江省有關市縣調查后,人們發現許可證制度事實上處于“名存實亡”的境地。
一是嚴格按規章制度發放許可證的市縣比例不高。在調查的八個市縣中,就有五個沒有按規范操作,見表一。
浙江省按規范發放許可證的有關市縣分類(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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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范發放許可證的市縣|溫州、杭州、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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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范發放許可證的市縣|金華、嘉興、海寧、瑞安、平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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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發放許可證的數字與實際排污企業數差別太大。溫州市(不包括區,只統計市本級)96年開始發放污染物許可證,97年到99年的統計數字包括正式許可證和臨時許可證,共316個。據有關領導直觀的估計,領取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僅占排污單位總數的20%左右。那就意味著許多排污單位根本就沒有到環保局領取許可證,但仍照樣經營與生產。
三是有的市縣根本就沒有真正落實過這項制度。瑞安市從96年開始實施許可證制度,但只發放不超過40份的臨時許可證,從97年到2000年間基本上沒有發放過許可證。
當然,得出許可證制度“名存實亡”結論的更為充足的一個理由,那就是,現行的排放許可證制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排放許可證制度。排放許可證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制度變遷,使原先設計的制度安排發生重大的變化。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一般法律所禁止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結合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實際狀況,人們可以得出以下六個方面的判斷:
1、許可應該是依申請事先批準,而不是事后核查。現行的許可證制度僅僅是一種事后同意,沒有事先的批準。排污單位在水污染物排放之前根本就沒有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而只是在事中或事后才由環境保護部門消極被動地去監督,這在農村地區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尤為明顯。
2、許可是一種賦予權利的活動,應該賦予相應的權利。但現行的許可制度沒有做到這一點,排污單位沒有合法的排污權。在實際過程中,國家只是默認這種權利而已。
3、許可應該是賦予的特殊性權利,因此,發放的許可證應該受到嚴格的數量限制。目前,環保部門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不受數量限制。
4、許可應該建立在審查手段確定這一前提下,而不能建立在不確定的結果基礎上。從上述得知,排放許可證制度基本步驟有四:一是排污單位申報;二是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核批準;三是發放排放許可證;四是監督管理。其中第二個步驟審核批準的依據是什么,這很重要。排放許可證制度剛推行時,審核的依據是濃度控制,后改為總量控制。(農村地區仍是濃度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在農村無法做到總量控制,只能根據濃度控制,即使在城市地區,其總量控制也難以確定每個排污單位到底排放了多少污水。因為現行的監測手段做不到這一點。這樣,發放的許可證實際上是建立在審查手段不確定的基礎上進行的。
5、許可是一種審批行為,因此,它會產生批準或不批準兩種結果。作為行政許可,它以“禁止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義務分兩種: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禁止義務屬于不作為義務。行政許可不是對一般義務的免除,而是對禁止義務的免除。如果沒有禁止義務,也就無所謂行政許可。排放許可證應該以禁止一般單位排污為前提,如果只存在批準,不存在不批準,事實上就與政府確立許可證制度的本義相違背。
6、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一般要求許可證有統一的格式,而排放許可證格式不統一。盡管國家環保局規定水污染排放許可證要有統一的格式,國家環保局也提供過統一的排放許可證的書面格式,但沒有要求統一印制,結果,各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制作許可證格式。盡管許可證所反映的具體內容大同小異,但名稱上就存在著不同。有的是許可證,有的是注冊證,如浙江金華和嘉興。
考慮到排放許可證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困難,無法真正按照許可證的要求來推行,所以,有關市縣(如金華、嘉興,包括下屬縣)在放棄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同時,就發明了另外一種制度形式,那就是注冊證制度。
注冊證制度的基本內容如下:1、注冊證制度規定,排污單位排污不需要由環保部門批準或許可,排污單位只是向環保部門注冊,然后就表示排污單位的合法存在。這種注冊實際上就是行政確認,而不是許可。許可是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申請的事先批準,而確認是事后同意。當然,其排污費、超標超量排放費仍要按規定交納。2、由于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水總量難以核定,因此,采取排污單位自報或環保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用水量或用電量來折算出一個概率值。對于濃度控制的排污單位,濃度的比例由排污單位自測或環保部門抽檢所獲得的數據確定。3、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或備案,環保部門就發給注冊證,不受數量上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排污單位都可以拿到注冊證。
通過以上的分析,結合許可證理論的規范與許可證實踐的操作,我們認為,現行的許可證制度僅僅是一種注冊證制度,沒有達到由環保部門行使真正管理權力的狀態。現行的注冊證制度是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最初步的管理,尚需依托相關的管理內容與規范,才能進入到真正的許可證制度。即制度變遷將呈現的趨勢是:第一步,排污企業先注冊,環保部門備案后就發給注冊證;第二步,排污企業先申請,環保部門核實審查,再由環保部門批準同意或不同意核發許可證。可以肯定,這種許可證制度,一方面不完全具備規范性許可證制度的本質特征,但同時又具有許可證制度特殊的具體形式。這樣,現階段的許可證制度實際上屬于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具有承上啟下的特殊價值和意義。
二、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政府管制失靈
如何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世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象日本和匈牙利實行的是“目的一元論”,這些國家的環境法律規定,環境保護法的唯一目的是保護人群健康。因此,一旦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總原則相抵觸時,人們除了選擇環境保護外別無選擇。不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目的二元論”,即既保護人體健康,又促進經濟發展。[6]
中國是后發展的社會主義國家,必然把保護人體健康與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但不管怎樣,政府對于已經產生污染的企業管理來說,事實上仍走上了一條“先污染”的道路,沿襲著“后治理”的舊模式。
我國經濟發展以粗放的外延發展為其特征,通過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實現經濟的較高增長。因此,對于環境公共物品的自然保持只有一個底線,就是不以嚴重影響人們的基本生活和降低生活質量為界。各地在發展經濟過程中,不論是損耗資源型的產品,還是損耗環境型的產品,只要能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率就能得到政府的鼓勵與百姓的歡迎。
制度變遷的需求產生于內在變量與外在變量的雙重作用。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內在變量指制度本身安排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程度,外在變量是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所面臨的社會生存與社會發展的壓力。據上所述,排放許可證制度在內在變量方面已經存在著制度安排設計上和技術上的漏洞,外在變量上更與制度原設定的目標大相徑庭。當然,任何制度都會出現不足,這是正常現象。“把制度搞正確是一個困難的、耗時的和引發矛盾的過程。這個過程既需要能在文化上被認同的規則,又需要有關于時間變量和空間變量的可靠信息。[7]”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所遇到的尷尬,主要原因在于制度需求不足,制度供給困難,內在變量與外在變量發生變異,最終導致政府管制失靈。
(一)制度安排的需求不足。對排放許可證的需求不僅對排污單位來說沒有強烈的依賴性,而且對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來說也嫌底氣不足。
1、排污單位需求不足。環境是公共物品,任何人都可以享受,但沒有人愿意承擔治理成本。正如布坎南所言,每一個理性人,都是以獲取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其宗旨和目標的。這樣,針對水污染物排放問題,就排污單位本身而言,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只管排放而不管治理,只要獲取所得,不支付任何成本,這是最佳的選擇。不過,如果聽任排污單位自以為是,為所欲為,那么,人類就無法再繼續生存和發展,公有地的悲劇必將發生。[8]這時候,作為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政府被迫對環境污染進行管制,約束人們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保護環境。既然政府加入了對環境的管制,排污單位就被迫交納相應的排污費和超標超量排污費,但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卻沒有相應提高,認為交納排污費和超標超量排污費后,排污單位就已經履行了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的還對環保部門污染物申報登記工作不配合。1996年1月1日,湖北省環境保護局向鐵道部第四勘測設計院等16家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排污申報登記通知書及排污申報登記表。3月1日又發出催報通知。各排污單位均逾期未報。湖北省環境保護局于1996年6月18日分別對各排污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拒絕申報”,并分別對其罰款3000元。[9]
對治污設備的興建也持消極態度。這與企業發展預期與貼現率高低有關。大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對預期與貼現率態度是有差別的。大中型企業對企業發展有較高的預期,因此,重點放在企業長遠的發展利益上,不僅僅著眼于追求近期的貼現率。小型企業則有所不同,它對未來的預期收益評價較低,對自身的生產與經營狀態沒有長期的發展計劃,囿于近期利益,因此,對近期的預期收益評價較高,這導致小型企業關心的僅僅是近期的貼現率,其直接后果便是這類企業行為的短期化。顯而易見,大中型企業對興建治污設備行動積極,小型企業持觀望拖拉的消極態度。而且,治污設備的投入也是一筆較大的開支。據市場調查,自動監測設施,即便最低的國內產品也需要花費每臺4萬元,而且性能不穩定。國外的產品價格更高,每臺10-20萬元不等。比較而言,大中型企業對高性能的治污設備需求可能會迫切得多,對投入舍得花錢,財力上也能夠承擔;對小型企業來說,沒有企業存在的穩定性需求,談不上長遠利益的考慮,而且購買價格不菲的設備,畢竟是一筆不小的成本開支,費用承擔上較困難,這樣,小型企業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內在需求不足。
當然,低層次的排污單位對許可證臨時應景式的需求還是存在的。如有的排污企業(在浙江省瑞安市)在從事國際貿易時,為了使外商感覺到它是合法企業,做貿易伙伴較安全可靠,出于這樣的動機,才主動地向環境保護部門“索要”許可證。有的排污企業由于是“五小”企業[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的證明,企業才被迫來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象這些需要許可證的,并不是治理本身的需要,而僅僅是在國際貿易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登記與年檢壓力下被迫領取的,是一種非自愿的行為。
2、社會公眾的需求不足。眾所周知,新辦企業的產生在本區域內肯定會形成一定的資金流、物資流、人力流與就業流。隨著生產、銷售服務的規模化,運輸業發達,帶動了第三產業如飲食業、賓館業的發展,有的地方還出現交易市場,如浙江溫州皮革市場、紹興柯橋中國輕紡市場、嘉興皮衣市場等。很明顯,當地排污企業在增加就業與提高經濟收入方面對本地居民有較大的吸引力,因此,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方面的需求相對顯得不足。盡管《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不過,社會公眾對環境污染的容忍程度與環境污染對生活造成的損害程度有密切關聯。也就是說,對生活與生產損害程度較低,沒有產生直觀的副作用,社會公眾對環境污染的包容在容忍程度范圍內。正像美國學者所言,人們如果被迫為獲取生活必需品而不停地奔忙的話,人們可能無暇或無意顧及污染問題。可是,在生活逐漸富裕的社會里,教育水平、生活條件和個人利益直接損害程度都會有助于引起人們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關注。[11]一旦無法容忍或直接損害了個體利益,有關居民首先就會與排污企業交涉,如果交涉無效,就會考慮投訴,向環境保護部門或新聞媒介或通過區長熱線、市長熱線等投訴,反映社會公眾對環境污染的不滿,有的提出制止污染或索賠要求。
不管怎樣,從總體上說,不論是排污企業,還是生活在污染源區域的居民,都對排放許可證制度缺乏足夠的認識,也對排放許可證制度的有效性感到懷疑。
3、政府需求不足。政府與制度存在著一定的依存度。政府需要制度來維護秩序,而制度又需要政府加以完善與落實。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與制度間并不是系統平衡的,有時政府可能會出于主觀上的原因,對制度建設本身顯示出需求不足。在環境保護領域,相當多的一級政府或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制度缺乏需求,具體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沒有直接自身利益需求。剛一開始發放排放許可證時規定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費,一般每本收取20到30元不等。成本費中應該既包括印刷的成本費又內含發放的勞務費,而現行規定不能收取此類成本費。這樣,不僅許可證印制的成本要由環境部門內部承擔,而且連勞務費也無法獲取,對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失去了發放許可證的利益沖動。
二是怕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官員升遷。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將經濟建設作為其中心工作,只有到“九五”時期才將可持續性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的一部分,不過與經濟建設相比較,還是處于主流與支流的關系。以發展經濟為中心的制度安排,憑借其較大的影響力左右著政府收入與分配狀態,直接關系到資源的有機配置效率。對地方政府來說,這種以經濟效率為中心的制度安排創造的機會大大超過因創造這些機會而支付的單純經濟成本,則被認為提供了凈利益,而不考慮環境成本,或忽視環境成本。相反,由于保護自然環境,而沒有出現經濟的有效發展則被認為是引起了凈損失,在經濟發展中往往處于劣勢。在評價政府管理行為時,眾多政府較多地注重當地經濟發展速度、國民生產總值和居民生活水平程度。據統計,鄉鎮企業在溫州市工業經濟中占有較重要的地位。1997年全市鄉鎮工業總產值達819.23億元,占全市工業總產值(1242.40億元)的65.94%.[12]這對溫州市政府來說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財政稅收來源高度依賴鄉鎮企業,沒有鄉鎮企業的發展,就無法保證政府管理所需龐大開支的財力支持,另一方面鄉鎮企業往往又是污染大戶,影響當地水、氣資源環境。如果一旦關停大量污染企業,對當地稅收會有較大沖擊,而且對當地經濟持續發展與社會穩定也會有負面影響,這是地方政府所不愿看到的結局。從這方面觀之,地方政府對環境污染所采取的被動消極態度不足為怪。
其實,在一級政府與環境保護職能部門之間,對環境保護的態度不可相提并論,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環境保護部門出于職能動機的推動往往會采取一些措施治理污染,但一進入一級政府層面,阻力就會逐漸增大。根據《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關停并轉的權力在一級政府,而不在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能夠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由于限期治理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措施,而且還有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對排污單位影響較大的,法律規定了較具體的報批程序:中央或省級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中央或省級政府決定;市、縣或市、縣以下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政府決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一般來說,環境保護部門對治理污染有強烈的職責意識,但一級政府可能會過多考慮地方經濟發展和政府官員升遷的因素。[13]因為,在中國政治權力安排過程中,越來越反映出一種趨勢,那就是地方政府官員的提升與當地經濟發展是成正比例關系的,地方經濟發展了,地方官員升遷和進京做官的機會就會增大。這是中國地方政府從傳統的“服從中央型”向現代“政績顯示型”轉化的一個很重要的標志。
而且,環境保護部門在一級政府組成部門中的排名相對較后,其行政地位不高。在中央政府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屬于國務院的直屬部門,不少地方政府環保局在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排名序列中也較后。溫州市政府有45個局級機構,市環境保護局列15位。一級政府對環保不夠重視以及環境保護部門地位較低由此可見一斑。鑒于一級政府掌握著限期治理和關停并轉的批準決定權,所以水污染嚴重而得不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回潮的,其責任更多的應該在一級政府上。也就是說,政府需求不足的主體首先應該是一級政府,其次才是環境保護部門。
(二)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
制度變遷的供給依賴于制度設計的“成本”以及尋找可選擇目標的知識基礎。設計制度的政府,盡管環境保護意識觀念在逐漸增強,但在制度安排上仍缺乏周全的思考,甚至正是由于這種制度安排上的某些缺陷,使整個制度出現較多的弊病,無法在實際執行中產生出高效率。
1、法律規范供給不足。我國由于地域遼闊,各地自然條件、經濟發展狀態與環境污染程度存在著較大差別,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能一刀切,只能對一些原則性的問題作出規定,不可能涉及到非常具體的細節。現較突出的問題是,能夠對各項具體制度安排產生較大影響的基本制度沒有從法律法規上得到保障。《環境保護法》與《水污染防治法》都沒有具體規定許可證制度。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這可以理解為是排放許可證的低級形式。[14]1990年12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許可證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1年)中規定:“對企業發放或更換‘排污許可證’時,對其所申報的污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的核查監測合格,否則,不予發放或更換。”國務院于1989年批準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這是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一個重要補充。顯然,國家法律法規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幾乎是空白,但作為行政規章的規定還是有的。國家環境保護局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規定:“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并在該辦法中第一次把“排放許可證制度”單獨作為一章來規定,1990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下發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和申報登記表的通知》提出排污單位在排污申報登記的基礎上,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1993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要求開發區污染物排放要實行總量控制與集中治理。在總量控制的原則指導下,對開發區內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實行合理分配,并積極推行排放許可證制度。直到2000年3月,國務院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上才有新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不過對于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定,不像《固體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中明確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15]這樣,就產生兩大問題,一是行政法規沒有法律的權威性,在執行中可能會遇到困難;二是對許可證制度的規定缺乏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步驟與措施。國家立法主要針對的大型企業,對小型企業的操作性與有效性顯得差一些。而且,對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僅有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不行,應該有地方性法規來保證它的實施,以加強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力度。目前,省一級有關許可證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沒有出臺。
2、配套的技術規范供給不足。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需要通過制定相應配套的技術規范來實現。如環境保護制度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就涉及到大量的技術規范;環境噪聲污染源防治與規劃布局空間距離有密切關系;水污染物排放去向與受納水體不同,對技術標準要求有別[16].目前,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單一性的技術規范已經大量存在,但相配套性的技術規范有機銜接的較少。環境保護制度這方面技術規范供給的不足,容易產生執法上的隨意性和制度本身的不嚴密,使環境保護制度缺乏操作性,易使基層環境保護部門在實踐中無從著手。
3、排污收費標準供給不足。由于現行收費標準大大低于治理設備運行費用,遠離經濟價值規律,失去經濟手段的懲罰作用,不利于對污染的有效控制。
4、政策規范供給不足。為了有效抑制污染惡化,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嚴厲的管制辦法限期治理污染嚴重的企業,另一方面應制訂配套政策規范,大力發展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資源節約型的環境保護產業或企業,實現環境資源與人力資源、財力資源的優化組合與高效利用。目前,政府對環保產業或環保產品生產企業支持與扶植不夠,又無法做到優化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反映出政策規范供應的嚴重不足。
三、對策措施:政府管制、市場機制與公民社會有機一體
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問題,政府應該健全法律規范,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同時,又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通過經濟收益與成本之間的核算,用市場機制的辦法完善排放許可證制度,同時,要加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教育,通過有效手段調動社會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當然,僅僅憑政府管制與市場機制單一因子無法徹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只有使政府管制、市場機制與公民社會三者的有機合作,才能從源頭、源流和終端三者上真正解決水污染物排放問題。
(一)健全法律規范
為了提高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權威性,加強制度的嚴肅性,應由國務院頒布《排放許可證制度條例》,對有關重大制度作出具體的安排。地方尤其是省級政府或省級人大也應制定相應的《排放許可證制度條例》,以規范本區域內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具體執行與落實。
(二)制訂嚴密而符合實際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
1、針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差別政策。對大中型排污企業,政府可采取提供低息貸款或無息貸款等措施支持它購置自動監測設備,盡量購買性能穩定、監測準確的設備。對小型排污企業,政府可采用區域排污集中處理的辦法,如平陽水頭鎮興建的大型污水處理中心,集體分攤相應成本。同時,考慮到小型企業的排污量和濃度的測算存在著不穩定的情況,環保部門可以模擬體育比賽常用的興奮劑檢測手段-“飛行檢測”進行監測,以體現公平性與公正性,一旦查實有關排污企業有超標超量排放的,應加重處罰。
2、提高排污收費標準。環境管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環境污染的控制。按照誰污染誰負責承擔成本的原則,這些污染者應該支付由它們的污染而產生的額外處理成本。對排污單位一定要在經濟上采取嚴厲的給付政策,提高排污收費,尤其要提高超標超量排污的收費,使環境污染成本逐漸做到內部化,使排污終端制度安排有所成效。[17]
3、實行有償且限額發放排污許可證。對自然環境而言,污染單位越多,對環境的破壞作用越大。政府既然在排污的終端規定了相關的收費制度,那么在排污的始端也應該作出限制進入的安排,以保護環境不受過多污染單位的侵擾。這種限制進入制度安排可以體現在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有償且限額發放上。政府可以通過競拍的制度安排,使排污許可證從一開始就內含價值,獲取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支付相應的成本代價,而且獲取時也不是無限獲取,應該有限發放。這方面可以參照城市出租車運營投放數量限制辦法,用競拍方式來決定其價格。
4、探索排放許可證的交易制度。既然排放許可證是一種排污權,那么,它也就是一種產權,就可以按照市場法則進行轉讓或拍賣,政府只能在制定交易規則上加強管理,沒必要在排污權的交易價格上進行干預。排污權的“成交價格必定界乎高成本與低成本之間,這樣的價格必定能被雙方都接受,而且雙方都通過排污權的交易獲利。所以排污權的交易不必由政府從中撮合。”[18]目前,北京環境與發展研究會同美國環境保護基金(EnvironmentalDefenseFund,USA)合作,在遼寧省本溪市和江蘇省南通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試驗。杭州市也有意向進行這方面的試點。由于排放許可證發放時沒有收取資源使用費,這樣,許可證交易后所得的歸屬問題就成為人們爭論的話題。這實際上涉及到資源初始分配權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排污單位獲取排放許可證后,就獲得了它的所有權,因此,交易后所得應該歸屬出讓方;另一種觀點認為,排放許可證發放是資源配置權的發放,通過發放活動,使排污單位優先擁有了資源,但排污單位擁有的僅僅是資源的使用權,不是資源的所有權。鑒于排污單位在領取排污許可證時沒有付出任何初始的成本,因此,交易后所得應該歸排放許可證發放的政府所有,交易后所得也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浙江金華某縣級市于2000年下半年進行了這方面的試點,一化學工業公司欲購買一化工企業的排放許可證,其價格是每噸排污量為5萬元,共6噸,計30萬元。由于環境保護局領導班子調整,再加上交易后所得歸屬棘手,一下子難作決斷,這一交易行為只得作罷。可見,市場力量與社會力量已經在迫使政府管理部門盡快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精神出發,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排放許可證交易之路,妥善處理好許可證交易所得的歸屬問題,從而產生既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增加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投入資金,又能使許可證轉讓方有利可圖,啟動市場的逐利動力,促使市場發展活力的效果。
(二)確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監督制度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劉易斯認為“如果沒有一個明智的政府的積極促進,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經濟進步,……另一方面,也有許多政府給經濟生活帶來災難的例子,以致于要寫滿幾頁警惕政府參與經濟生活的話也是很容易的。”[19]這一段話告訴人們,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盡管有其積極作用,但其在一定條件下也會產生副作用。實際上,政府在環境保護過程中的作用也是特定的,不是無限的。市場機制只能發揮經濟本身的作用,無法解決人們觀念的調整與彌補排污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缺陷,再加上環境資源公共物品與行為外部性兩大特點,市場價格只能反映局部性私人成本,不能充分反映全部整體性成本,這樣,導致經濟行為失去制約,產生市場失靈。
為了矯正兩者的不足,需要充分發揮公民社會能動性的參與特點,加強對環境污染單位個人和群體的監督,利用公民社會的自主力量,確立起公民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的監督制度,彌補政府管制與市場機制的不足。
這方面的監督制度隨著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活動的開展已經在部分城市中逐漸形成。如浙江富陽和杭州先后于2000年、2001年開展環境違法行為公眾有獎舉報制度。根據杭州市環保局2月12日的有獎舉報通告(第一號),市民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踴躍。據最新統計,環保有獎舉報中心已接到舉報電話279件,屬“工業企業水污染有獎舉報”范圍的有23件,已查明18家單位為污水超標排放,處罰金額總計約37萬元,已有10位舉報人領取了1000元的獎金。[20]考慮到政府管理人員少和管理手段的局限,無法及時了解排污單位的違法信息,同時,公民關心公共事務需要時間、精力甚至包括金錢上的投入和開支,因此,推行有獎舉報制度有利于解決政府管理不力與公民參與不夠之間的矛盾。通過這一制度進一步促使公民關心環境保護,關心社會,提高公民自治與自律的能力,彌補政府治理不足,推動政府積極主動地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總之,通過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考察,我們認識到環境保護制度是一項政府管制制度,它可以在適度的范圍內獲取最大效果,但這種效果是有限度的。可以說,不僅是環境保護制度本身存在著缺陷,而且政府管制本身也有失靈的地方,甚至這種失靈比市場失靈的后果更嚴重和更可怕。這就需要借助市場機制本身的力量來彌補政府管制的不足。事實已經有力地證明,市場力量與政府力量最終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只有憑借社會力量,即通過公眾群體的努力,才能使環境保護真正發揮出社會自主的力量。環境保護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職責,同樣也是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權監督污染單位的排污行為,督促政府采取措施使排污單位做到污染成本內部化。
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多方努力,并且實施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政策措施,才能使環境保護制度真正趨向成熟。
注釋:
[1]本課題是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資助的“政府體制改革”研究項目子課題的研究成果,在此特表謝意。感謝茅于軾、鄭易生、時和興等先生對本文的初稿提出了非常有價值的意見。
[2]徐家良,浙江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Email:xujial@
[3]本報告對調查地所進行的僅僅局限于制度實施有效性的分析,并不包含對調查地環境保護工作的優劣評價問題。
[4]祝興祥等編著:《中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頁。
[5]這里暫且將與發放許可證不同名稱的發放注冊證的金華、嘉興列入不規范分類中。規范是指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每年正常發放許可證的,包括臨時許可證,若有一年沒有發放,就算不規范。
[6]王燦發編著:《環境保護四法一條例詮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7][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30頁。
[8][美]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83頁。
[9]國家環境保護局政策法規司編:《中國環境保護法規全書》,化學工業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頁。
[10]“五小”指小制革、小電鍍(小煉焦)、小造紙、小印染、小化工。
[11][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決策》,華夏出版社1990年,第78頁。
[12]溫州市1999年軟科學研究項目:《溫州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經濟損失研究》專題之二“環境污染經濟損失研究”,溫州市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院(1999年12月)。
[13]瑞安市1999年限期治理時,準備關閉三個電鍍企業,但上報到瑞安市政府法制局后遲遲不見回應,最后不了了之。
[14]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秘書處、中國人民大學人口環境與發展研究室編:《中國環境資源政策法規大全》,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9頁。
[15]《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規定,“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6]金華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金華江流域水環境季節容量的研究”(總量控制研究課題鑒定、排污許可證試點工作驗收材料之四),1990年5月。
[17]茅于軾:“造路用地和排污付費”,《中國21世紀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瓊斯基金會、天則經濟研究所,1999年9月。
[18]茅于軾:“排污權交易”,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網站,1998年7月15日。
隨著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化肥農藥過量施用、農村生產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作為農業大省的吉林省,優良的農村生態環境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寶貴財富。但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研究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農民身體健康、制約現代農業發展、障礙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升級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為地表徑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是鄉鎮企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水;畜禽養殖所產生的糞便、污水,其中,以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廢物污染為主;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隨降水進入農村水體所產生的污染;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產生的污染等。這些污染導致農村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物質含量高,不僅污染環境,也對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有:農村居民獲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燒秸稈、木柴或燃煤而產生的煙塵;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水等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進而產生的惡臭氣體;生活垃圾長期堆放所產生的腐化氣體等,都會污染大氣環境。
三是土壤污染。對土壤產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中長期、過量使用化肥和農藥,未被吸收的部分殘留在土壤中,導致土壤理化性狀發生改變,土壤有機質含量減少,板結、變硬等問題。此外,在長期采用覆膜種植技術的地區,由于無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殘留在土壤中,也對土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四是農村固體生活垃圾污染。農村居民的固體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完善的垃圾處理程序,加之農村生活生產缺少規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極低,絕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遺棄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斷產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堆放中不斷產生有毒氣體和病菌、釋放有毒物質,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
2農村環境保護政策分析
2.1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主要依據是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國家層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了對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的保護,是直接的法律依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作為環境保護部的政策性指導文件,適用于指導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和廢氣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其他方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等均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指導意見。
吉林省層面上,《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缺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關注。2014年《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主要實施“六大工程”,重點完成30項整治建設任務。《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26號)提出到2015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任務。2015年的《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從政策體系上分析,不論是國家還是吉林省,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環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處理難、污染主體責任落實難的現狀。
2.2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是國家立法機構應著眼于農村環境保護的緊迫性、重要性,及時出臺專門適用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二是國家發改委、農業部、環保部等部委針對全國農村環境污染普遍存在的問題,制定具有廣泛指導作用的法規、規章。 三是吉林省有關部門應針對農村污染物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生態保護與治理,農村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等關鍵環節,加快農村環境污染控制相關法規體系構建,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加大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同時,應采取引導、激勵型政策手段為主,抓好農村環境污染的源頭防治,推廣生態農業和環境友好型農業。